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51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1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賀任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崇義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孟翰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誠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14 、311 、366 、512 、715 號中華民國
103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42、1404、2030號;追加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274、2349、2445、2462、2756、2760、2764、2873、3409、3531號、102 年度蒞追字第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鄭賀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共127 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邱崇義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28至43、48至63、66至127 所示之各罪(共120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28至43、48至
63、66至12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葉孟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5、71至127 所示之各罪(共122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65、71至12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犯如附表一編號8 至28、48至65、97至105 、115 至116、121 至127 所示之各罪(共57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至28、48至65、97至105 、115 至116 、121 至12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鄭賀任與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四人、或與邱崇義、葉孟翰三人、或與葉孟翰、黃柏誠三人、或與邱崇義二人、或與葉孟翰二人,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以鄭賀任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彼此聯絡工具,自民國101 年8 月起至102 年2 月止,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看地圖隨機選定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後,即共乘0000-00號自小客車,並持鐮刀、圓鍬、鐵鋸、鐵鋸鋸片、鐵鑿、床單、手電筒等工具前往各選定之公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分擔方式,共同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各犯行。嗣於102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許,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號0 樓,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分局、新竹縣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168-175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之製作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與起訴待證事實復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證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⑴附表一所示之被盜墳墓家屬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⑵「○○銀樓」負責人廖宜郎、周美鳳之證述(見警279 號卷第69-73 、77-81 頁、偵1242號卷第19-22 、○3-○5 頁);⑶發現○○市00里00○○公墓遭破壞報案之張義邦於警詢之證述(見警279 號卷第89-90 頁);⑷帶鄭賀任、邱崇義前往指認盜墓現場之警員劉秉林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3409號卷第49-51 頁)。且有下列書物證在卷可稽:⑴現場蒐證照片共503 張(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⑵被害人李苡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偵1404號卷第17頁);⑶○○銀樓101 年度金飾買入登記簿影本4 張(見警279 號卷第84-87 頁);⑷扣案物品照片及○○銀樓照片共28張(警279 號卷第○7-150 頁);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 年8 月29日、9 月7 日至9 日、10月9 日、12日、16日、19日至21日、25日至28日、30日、11月○日、23日、12月4 日、10日至11日、25日、102 年1 月3 日至5 日、8 日至9 日、12日、17日、19日、22日至25日、2 月6 日、8 日、16日至17日之通聯紀錄各1 份(見警441 號卷第77-78 、103-104 、112-1○、○5-○6 頁、警519 號卷第104-105 頁、警501 號卷第39、61頁、警4993號卷第114-115 頁、警527 號卷第48、65頁、警326 號卷第73頁、警○38號卷第37頁、警629 號卷第70、104 、144-145 頁、警722 號卷第121-122 頁、警80
5 號卷第93-94 頁);⑹0000-00 號車之車籍系統車輛詳細資料1 紙(見警279 號卷第159 頁);⑺0000-00 號車於10
2 年1 月1 日至2 月20日之GIS 車行紀錄查詢1 份(見警27
9 號卷第168-175 頁);⑻0000-00 號車於102 年1 月8 日
1 時9 分至○分許行經○○市○○○○○路○○○○○○○○○○○○ 號卷第176-178 頁);⑼葉孟翰於102 年1 月
8 日1 時許至○○市○○全家便利商店購物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見警279 號卷第191 頁);⑽0000-00 號車於102年2 月15日、16日行經南投縣○○鄉○○路○○○ 號、000 號、000 號照片3 張(見警279 號卷第212-2○ 頁);⑾葉孟翰於102 年2 月15日23時40分至南投縣○○鄉○○○全家便利商店購物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見警279 號卷214 頁);⑿雲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102 年3 月15日雲縣銀商會字第011 號函1 紙(見偵1242號卷第209 頁)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被告等人所有之犯罪所用工具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四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護身護棺之物皆屬殯殮之具,故棺槨衣衾均應認為殮物;
發掘墳墓時,並挖損棺木,該棺木既殮有屍體,即屬殮物之一種,自應構成刑法第249 條第2 項之罪,至挖損之棺木,雖係他人之物,但其損壞之罪責,已包含於損壞殮物之內,不應再依同法第354 條從一重處斷;又發掘墳墓時,並盜取殮物,其竊取財物之罪責,已包含於盜取殮物之內,不應再依同法竊盜罪從一重處斷;再刑法第249 條第2 項之罪,其處罰較同法第247 條第2 項之單純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遺灰罪,及第248 條第1 項之單純發掘墳墓罪特別加重,並已將發掘墳墓而有盜取殮物或遺棄遺骨等之情狀,歸納於一項之內,因其惡性較深,予以嚴厲之制裁,故發掘墳墓而有遺棄遺骨與損壞、盜取殮物等情狀者,亦不過一個行為所包含之多種態樣,祇應構成一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891 號、31年上字第2334號、57年台上字第3501號、24年上字第1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再按刑法第247 條第2 項準侵害屍體罪,係與財產之犯罪分
別規定,其被損壞、遺棄或盜取之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遺灰,在所有人方面已不視為財產權之對象,雖予竊取,亦不致侵害財產權之保護客體,故盜取火葬之遺灰者,自不以行為人須具有為自己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其構成要件,茍以不法方法將該火葬之遺灰移置於自己支配之下,即屬盜取,至其手段及盜取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四人所竊取或所欲竊取之客體,在所有人方面既已不視為財產權之對象,予以竊取亦不致侵害財產權之保護客體,則縱然被告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及黃柏誠著手竊取陪葬斂物而不遂,亦無論以竊盜未遂或加重竊盜未遂罪之餘地,合先敘明。
㈢核被告四人涉犯法條如下:
⒈鄭賀任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8 、11、14、17、20至21
、23至26、28至30、32至33、35至58、60、64至66、68、74至80、82至84、86至87、91、93至94、96至98、102 至103、110 至112 、116 、125 、127 所為;邱崇義就1 至4 、
6 至8 、11、14、17、20至21、23至26、28至30、32至33、35至43、48至58、60、66、68、74至80、82至84、86至87、
91、93至94、96至98、102 至103 、110 至112 、116 、12
5 、127 所為;葉孟翰就1 至4 、6 至8 、11、14、17、20至21、23至26、28至30、32至33、35至58、60、64至65、74至80、82至84、86至87、91、93至94、96至98、102 至103、110 至112 、116 、125 、127 所為;黃柏誠就8 、11、
14、17、20至21、23至26、28、48至58、60、64至65、97至
98、102 至103 、116 、125 、12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4
9 條第2 項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⒉鄭賀任就附表一編號5 、9 至10、12至○、15至16、18至19
、22、27、31、34、59、61至63、67、69至73、81、85、88至90、92、95、99至101 、104 至105 、109 、1○ 至114、117 、119 至120 所為;邱崇義就5 、9 至10、12至○、15至16、18至19、22、31、34、59、61至63、67、69至73、
81、85、88至90、92、95、99至101 、104 至105 、109 、1○ 至114 、117 、119 至120 所為;葉孟翰就5 、9 至10、12至○、15至16、18至19、22、27、31、34、59、61至63、71至73、81、85、88至90、92、95、99至101 、104 至10
5 、109 、1○ 至114 、117 、119 至120 所為;黃柏誠就
9 至10、12至○、15至16、18至19、22、27、59、61至63、99至101 、104 至10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49 條第2 項之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及同法第247 條第3 項、第2 項之盜取殮物未遂罪。又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其本質乃發掘墳墓罪與損壞、盜取殮物罪之結合犯,申言之,其發掘墳墓與損壞、盜取殮物本為3 個獨立之犯罪,因立法政策將之規定為結合犯,刑法第249 條第2 項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既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須相結合之損壞或盜取殮物罪既遂,才會成立該條之結合犯。本件被告四人就上開犯行,既已著手於盜取殮物之行為而不遂,自應論以刑法第
247 條第3 項、第2 項之盜取殮物未遂罪,且無從與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之行為,一併結合於刑法第249 條第2 項之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引刑法第247 條第3 項、第2 項之盜取殮物未遂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與告知(見本院510號卷㈠第164 頁)補充。
⒊鄭賀任就附表一編號106 至108 、115 、118 、121 至124
、126 所為;邱崇義就106 至108 、115 、118 、121 至12
4 、126 所為;葉孟翰就106 至108 、115 、118 、121 至
124 、126 所為;黃柏誠就115 、121 至124 、12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48 條第1 項之發掘墳墓罪,又被告四人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著手於損壞、盜取殮物之犯行,已如前述,故僅成立刑法第248 條第1 項之發掘墳墓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四人損壞棺木之罪責,均已包含於損壞殮物之內,不另
論罪。渠四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若同有參與之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凡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行行為完全同一或大部份同一、一部份同一,視個案情節,可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即應論以數罪併罰。亦即人之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一個複合因果流程,其中數個相互連結之因果事實,彼此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之關係,即為一行為,是社會經驗認知上之一行為,是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不管實現一個或多個構成要件,均應評價為一罪,而適用想像競合犯處理。依上說明,被告四人上揭㈡之⒉所犯之刑法第249 條第2 項之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及同法第247 條第3 項、第2 項之盜取殮物未遂罪,均係基於盜取殮物之目的,而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因果流程觀察,被告四人各次所犯上揭二罪,彼此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之關係,為社會經驗認知上之一行為,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各應從一重之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處斷。
㈣鄭賀任上開41次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76次發掘墳墓而損
壞、盜取殮物罪、10次發掘墳墓罪(共127 罪);邱崇義上開40次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70次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10次發掘墳墓罪(共120 罪);葉孟翰上開38次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74次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10次發掘墳墓罪(共122 罪);黃柏誠上開19次發掘墳墓而損壞殮物罪、32次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物罪、6 次發掘墳墓罪(共57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㈤至被告四人及辯護人雖以:被告等人患有憂鬱症,應有刑法
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並提出①鄭賀任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病歷資料、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病歷資料、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資料、免役證明書(見本院510 號卷㈢第1-93頁);②邱崇義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病歷資料、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病歷資料(見本院510 號卷㈢第94-103頁);③葉孟翰之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見本院510 號卷㈡第16-94 、140 頁);④黃柏誠之童綜合醫院病歷資料、國軍臺中總醫院病歷資料暨診斷證明書、天慈身心科診所病歷紀錄、免役證明(見本院510 號卷㈡第1-15、95-○9、141-143 頁、卷㈠第21-22 頁)為據。惟經本院檢送上開病歷資料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衛生福利部○○療養院分別為被告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及鄭賀任施以精神鑑定結果,渠四人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正常,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降低,茲分述被告四人之精神鑑定結果如下:
⒈鄭賀任部分
綜合鄭員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鄭員之精神診斷應為:鬱症、非特定焦慮症、愷他命與搖頭丸使用障礙症。鄭員鬱症之臨床表現為持續低落情緒、對任何事物提不起勁、整天覺得疲累並缺乏活力、暴食導致嘔吐、合併自殺意念等,鄭員坦承於此狀態下,無法從事盜墓工作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另一方面,其鬱症症狀之出現(103 年9 月)與其盜墓犯行期間(101年10月至102 年2 月),兩者並無重疊之處,由此可知鬱症症狀之出現,雖使其生活功能下降,但與犯行無關。又於盜墓犯行期間,鄭員雖有憂鬱與焦慮之症狀,但其現實感佳,可明確說明盜墓此行為違法,且常因擔心遭警察逮捕而倍感壓力。此外在愷他命與搖頭丸的使用下,雖偶有視聽幻覺出現,並無損及其現實感或判斷力,因此即使鄭員處於鬱症、焦慮狀況或愷他命與搖頭丸使用下,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無因此欠缺或顯著降低。鄭員之語文智商97,於語文理解、概念形成、知識學習、數字運算能力表現與大多數同齡者相仿,且盜墓期間鄭員由網路尋找墓地、評估銀樓佔該地面積比例、行前探勘、執行墓地挖掘、到變賣盜墓物,均展現良好規劃能力與執行能力,對於社會規範的理解、行為適當性及後果的判斷上並無困難,且可清楚陳述盜墓為「犯罪行為」。因此推論鄭員於犯罪「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降低之情形。此外鄭員之精神疾病(鬱症、非特定焦慮症、物質使用障礙症)與盜墓行為或其他違反公共安全之行為並無關聯性(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285-289 頁衛生福利部○○療養院出具之鄭賀任精神鑑定報告書)。
⒉邱崇義部分
邱員過去並無精神科住院病史,但自述於高中開始後,曾有情緒低落、會胡思亂想、感到自卑與睡眠困擾而曾被家人帶至醫院求診一次,因抗拒而不再回診。邱員否認過去曾有妄想或幻覺等經驗,於過去使用搖頭丸或愷他命時,亦否認曾有妄想或幻覺經驗。針對犯案前後之情況,邱員表示皆能記得當時之狀況,表示自己並沒有參與盜墓之重要決定,主要是經他人通知而去盜墓,本身主要負責把風與銷贓,只實際參加過幾次挖墓的行為。於盜墓前,邱員會感到比較緊張,心理會胡思亂想,但仍能完成盜墓所分配之工作,盜墓完心情會比較放鬆,否認盜墓前後會使用毒品。心理測驗結論:
邱員相當防衛,清楚自己的行為,會儘量否認自己的罪行,認知功能在屬於正常智能的範圍。關於精神狀態檢查:鑑定過程中,邱員意識清醒,能完成會談,情感表現平淡,情緒稍微緊張。於回答問題方面,邱員能理解所問的問題而無答非所問或是語無倫次的現象,於回答盜墓相關問題時,反應會變得較慢且支支吾吾,但其他問題則能較流暢回答。於思考方面,邱員無明顯妄想內容。邱員否認過去曾有妄想或其他幻覺症狀,會談過程中亦無因聽幻覺造成回答中斷之現象。於會談時,邱員並無不適切之行為表現。邱員過去有長期情緒低落現象但無穩定就醫紀錄。依檢附之相關資料與邱員之自述評估,邱員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正常。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有所欠缺或顯著降低(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270-274 頁臺中榮民總醫院出具之邱崇義精神鑑定報告書)。
⒊葉孟翰部分
葉員之精神症狀主要發生於下部隊以後,於101 年1 月26日出現脫哨且有怪異行為與被害妄想而於同年2 月1 日住進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院區精神科急性病房治療,於101 年4 月
5 日出院,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與環境適應障礙伴隨焦慮及憂鬱的混合心情,出院之後葉員因病停役。之後葉員並無在精神科或身心科回診用藥或追蹤,主要使用中藥調理,但未曾再出現怪異混亂行為。停役後,葉員於同年以專校畢業生身分插班大學,考上○○○○大學○○○○學系三年級,但之後因無經費所以休學,同時接受表哥(鄭賀任)提議從事盜墓行為以獲取生活費用,直到102 年2 月被捕。葉員雖知盜墓犯法,但因經濟問題而答應。針對犯案前後之情況,葉員表示皆能記得當時之狀況,一開始對於盜墓過程會感到害怕,但熟悉後就逐漸不再感到恐懼,並表示每人負責的工作不同,會共同決定盜取的墓地,其曾負責開車把風、挖墓、鋸開棺木等工作。葉員可以清楚描述選擇盜墓的原則,會依據墓碑上載明之時間避免新墓,因為會有明顯的臭味,盜墓前會向墓主行道歉儀式。本次衡鑑結果顯示,葉員智力落在中等程度,意識清楚,無明顯的知覺扭曲狀況,綜合其晤談與測驗表現,顯示葉員具有良好的時、地定向感,具有足夠的能力可以判斷與執行自己的行為。測驗顯示葉員有衝動、憤怒、不耐挫折的傾向,個性上焦慮、抑鬱、自貶性高,較為衝動,無明顯的反社會人格違常。鑑定過程中,葉員意識清醒,能配合會談,情感表現平淡,情緒稍微緊張,於回答問題方面,葉員能理解所問的問題而無答非所問或是語無倫次的現象。於思考方面,葉員無明顯妄想內容。除了10
1 年住院期間有不穩定之精神症狀以外,葉員否認其他時間有妄想或其他幻覺症狀,會談過程中亦無因聽幻覺造成回答中斷之現象。葉員過去有長期情緒低落現象但沒有躁症症狀,於會談時,葉員並無不適切之行為表現。依檢附之相關資料與葉員之自述評估,葉員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正常。
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有所欠缺或顯著降低(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230-236 頁臺中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葉孟翰精神鑑定報告書)。
⒋黃柏誠部分
黄員在當兵前並無精神科病史,但在當兵時診斷為重鬱症,住院停役後,近兩年皆在苗栗天慈診所追蹤拿藥(主要為抗憂鬱藥物),但不規則服藥,自述若停藥易胡思亂想、情緒易怒、疑似聽幻覺及捶牆壁。黃員表示在朋友邀約下才去盜墓,犯案目的是為了多存點錢。黃員智能落在邊緣性智力的範圍,目前視動協調、空間分析、語文表達能力為本身較為弱勢的能力,邏輯推理、社會情境的判斷約落在中下認知能力的範圍,可以辨識本身的責任能力。會談評估與衡鑑過程中,收集到黃員有抑鬱、慮病的情緒困擾,由衡鑑行為收集到黃員本身會因情緒因素影響,出現控制能力變差的情形。
鑑定程中,黃員意識清醒,外表整潔、穿著合直,態度合作,配合度佳,行為尚合宜,言談可切題。在黃員敘述的過程中,沒有發現明顯幻覺或妄想等精神症狀,也沒有明顯物質戒斷症狀之客觀證據。簡易心智量表為25分,並無明顯認知功能缺損。依黄員之病史,其於發病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不會因此欠缺或顯著降低。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常,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降低(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237-239 頁臺中榮民總醫院出具之黃柏誠精神鑑定報告書)。
依上所述,被告四人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2 項規定之情事,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減免其刑。
㈥至被告等人上訴以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求再依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必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足當之,至於被告犯罪之動機、主觀惡性、情節是否輕微、有無前科、家庭狀況如何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再者,行為人犯罪情狀是否可憫恕,為使審判者之主觀判斷具有客觀妥當性,其程度應達「可憫恕之情狀較為明顯」之標準(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及100 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捨此不為,一而再地從事發掘墳墓並損壞、盜取殮物之犯行,顯非一時失慮而誤罹刑章,又渠等罔顧讓亡者安息之民情風俗、家屬感念故人之追思所繫,貪圖陪葬品等殮物之所得,即發掘亡者之墳墓,破壞棺木,盜取殮物,除造成可見有形墳墓、殮物之損害外,並造成家屬於痛失親人承受無限感傷後,再次無端遭臨精神上之打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甚鉅,而被告等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盜墓家屬達成和解、葉孟翰現已復學積極參與志工服務、及被告等人自承罹患憂鬱症等情況,與一般行為人之犯罪情狀相較,並無較為特殊之情況,要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情,僅可作為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由,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況衡諸本件被告等人犯罪情況,及渠等作案時設備、工具齊全,顯見渠等犯案前有縝密之計畫,在客觀上尚難認其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1 年以上或6 月以上)猶嫌過重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即無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刑罰之沒收,有採義務沒收主義之應沒收與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得沒收二種規定,二者固有沒收物之所有權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及屬於犯人所有為限之區分,然此二種沒收均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俱應附隨於主刑而存在。
故不論應沒收或得沒收,皆須與該犯人之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得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倘無任何關連,即無所附麗(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314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或僅被告等人(預備)犯案時所穿戴之衣物,或僅犯罪完成後秤贓物重量使用,與本案犯罪並無直接關連性存在。
又刑法上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而言,變賣贓物所得價金,已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自不得予以沒收;況於贓物不存在或無法追回之情形下,因係贓物變得之財物,依刑法第349 條第2 項規定,以贓物論,應發還被害人,自非屬被告所有,而無從宣告沒收。本件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扣案現金,其中1 萬5 千元,依被告鄭賀任所述係其向女友所借得(見本院510 號卷㈠第178 頁),與本案犯罪無關,餘款雖係變賣盜墓所得金飾之價金,依上說明,仍不得予以沒收,惟原判決竟將上開不得沒收之物諭知沒收,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被告等人雖另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應予輕判並宣告緩刑為由提起上訴,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被告等人犯行部分,已說明其如何綜合被告各項犯罪情狀,而為審酌量刑之情形(見原判決第72至73頁之理由之㈦所載),並在法定刑度內而為量刑,尚無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權限情事,上訴意旨徒執被告等人犯後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罹患憂鬱症、葉孟翰現已復學等原審量刑時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事爭執,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尚無足取,被告等人之上訴,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然原判決既有如上所指之違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四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所得,竟
為本案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盜取之墳墓遍及鶯哥、桃園、南投、雲林等地,影響之範圍甚廣,嚴重破壞社會敬重墳墓、讓亡者安息之善良風俗,亡者家屬亦因渠等之犯行而再次受到精神上的衝擊,所為惡性實大,惟念及被告四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並配合警方之調查,尚有悔過之心,並積極與亡者家屬商談賠償事宜,而與部分家屬達成和解,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參(被害家屬許世明雖未與被告等人調解,惟於原審當庭表示不追究被告等人之犯行願意原諒被告,且不請求賠償等語),犯後態度良好(葉孟翰特別積極與被害家屬談和解,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共與42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四人之前案紀錄、渠等於本案參與之程度及角色分工情況,及被告等人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一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四人本件犯罪次數、盜墓範圍、數量暨所得不少等情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犯罪間之關連及所侵害法益性質、兼顧應報贖罪與一般預防(威嚇及建立一般人民的法確信)、特別預防(矯正及再社會化)等刑罰目的,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四人之儆懲與更生,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 至5 項所示之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又被告四人所受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均已逾有期徒刑2 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不符,渠等選任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人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明在卷(詳情見附表三),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連性存在(詳情見附表四),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47 條第2 項、第3 項、第
248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47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9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 3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行│ 時間 │地點及被盜墳│方式(行為分擔)│犯罪│ 宣告刑 ││ │為人 │ │墓亡者暨家屬│ │所得│ ││ │ │ │姓名 │ │ │ │├──┼───┼────┼──────┼────────┼──┼───────────┤│ 1 │鄭賀任│101 年10│雲林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晚│○○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戒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間9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1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起至翌日│亡者:吳秀菊│、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凌晨零時│家屬:楊政穆│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許止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2 │鄭賀任│101 年10│雲林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日晚│○○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戒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間9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1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起至翌日│亡者:王明改│、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凌晨零時│家屬:王柏凱│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許止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3 │鄭賀任│101 年10│雲林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晚│○○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戒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間9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1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起至翌日│亡者:王攀 │、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凌晨零時│家屬:王周東│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許止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4 │鄭賀任│101 年11│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3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林石榮│、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林吳几│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5 │鄭賀任│101 年11│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3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黃秀英│、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張壹島│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6 │鄭賀任│101 年11│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3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張陳稅│、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蕭怡芳│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7 │鄭賀任│101 年11│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3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高連全│、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張美圓│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8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夜至102 │墓亡者:歐啟│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年1 月8 │文家屬:歐振│、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日凌晨 │億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9 │鄭賀任│102 年1│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102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年1 月8 │亡者:張旺火│、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日凌晨 │家屬:張景森│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102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年1 月8 │亡者:許廖格│、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日凌晨 │家屬:許永承│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手│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鍊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夜至102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條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年1 月8 │亡者:許林玉│、邱崇義、葉孟翰│金戒│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日凌晨 │ 燕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指2│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許金葉│所載之工具,挖開│只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102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年1 月8 │亡者:張添福│、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日凌晨 │家屬:張秀珍│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3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102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年1 月8 │亡者:許廖桂│、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日凌晨 │ 春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許連明│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前某時│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張清連│、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張樁言│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6 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前某時│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張水成│、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張財源│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前│○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時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陳朱罔│、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市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陳坤德│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1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夜至翌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凌晨 │亡者:高賓 │、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高進富│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1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翌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凌晨 │亡者:黃張喜│、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妹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黃欽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1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翌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凌晨 │亡者:陳秀春│、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李錦潭│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1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夜至翌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凌晨 │亡者:張項 │、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張進啟│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前│○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時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廖寶山│、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廖國政│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1日深│○○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夜至翌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凌晨 │亡者:張萬盛│、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李碧華│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前某時│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起訴書│亡者:廖歐款│、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誤載為10│家屬:陳金卻│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2 年1 月│ 廖國政│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11日深夜│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至翌日凌│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晨)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凌│○○村○○巷│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陳朝和│、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陳信立│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新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幣(下同)2 萬4 │ │ ││ │ │ │ │千元經警查獲扣案│ │ ││ │ │ │ │。 │ │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凌│○○村○○巷│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陳文故│、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陳四村│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3 萬│ │三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元經警查獲扣案。│ │ ││ │ │ │ │ │ │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戒指│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凌│○○村○○巷│附近環繞、把風伺│2只│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楊文樹│、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楊榮松│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2 萬│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5 千元經警查獲扣│ │ ││ │ │ │ │案。 │ │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凌│○○村○○埔│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柏誠│晨0 時50│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分許 │亡者:余阿霧│、葉孟翰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吳朝慶│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2日凌│○○路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 │亡者:洪魏鬆│機接應,由鄭賀任│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李苡 │、邱崇義、葉孟翰│已由│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李苡│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領回│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未及變賣即為警查│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獲,並由亡者家屬│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領回。 │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鄭賀任│101 年8 │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至│○○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同年12月│○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25日前之│吳曾彩鳳 │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某日 │家屬:吳玉露│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8 │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至│○○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同年12月│○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25日前之│李王貴英 │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某日 │家屬:李森吉│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李陳鳳 │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珠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李建華│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 │鄭賀任│101 年8 │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 │○○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林李富美 │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林振輝│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林洪有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林金龍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林唐月英 │機接應,由鄭賀任│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廖秀金│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林黃鈺菁 │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林月嬌│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4│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林趙丹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金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林慶盛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環1│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對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洪秋煌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編號1至、所示之││ │ │ │洪宋榮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物,均沒收之。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三編號1至、所示之││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物,均沒收之。 ││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區○○路○○○ 號│ │三編號1至、所示之││ │ │ │ │「○○銀樓」廖宜│ │物,均沒收之。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8 │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 │○○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4│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張劉枝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仿金│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張炳南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戒指│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4只│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許双利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許金城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陳枝楚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陳錦容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章林寶珠 │機接應,由鄭賀任│金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林春宏│與未駕駛車輛之人│環2│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只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蔡顏專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金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蔡清山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環1│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對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南投縣○○鎮│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5日前│○○里○○○│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蘇(賴)木村│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賴炳亮│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 │鄭賀任│101 年10│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凌│○○里○○巷│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4│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6時許 │公墓 │後,兩人持犯罪事│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蔡張阿│實欄所載之工具,│金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葉 │挖開墳墓上土方,│鍊3│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蔡碧鳳│將棺木板鋸開而損│條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壞殮物後,再盜取│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棺木內右列所示之│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亡者陪葬殮物,得│ │ ││ │ │ │ │手後持之變賣予臺│ │ ││ │ │ │ │中市○○區○○路│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0│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凌│○○里○○巷│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6時許 │公墓 │後,兩人持犯罪事│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林德膜│實欄所載之工具,│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林阿石│挖開墳墓上土方,│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將棺木板鋸開而損│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壞殮物後,再盜取│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棺木內右列所示之│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亡者陪葬殮物,得│ │ ││ │ │ │ │手後持之變賣予臺│ │ ││ │ │ │ │中市○○區○○路│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0│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凌│○○里○○巷│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6時許 │公墓 │後,兩人持犯罪事│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黃陳左│實欄所載之工具,│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石素月│挖開墳墓上土方,│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將棺木板鋸開而損│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壞殮物後,再盜取│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棺木內右列所示之│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亡者陪葬殮物,得│ │ ││ │ │ │ │手後持之變賣予臺│ │ ││ │ │ │ │中市○○區○○路│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0│南投縣○○鎮│葉孟翰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凌│○○里○○巷│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4│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6時許 │公墓 │後,兩人持犯罪事│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黃玉聲│實欄所載之工具,│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黃坤榮│挖開墳墓上土方,│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將棺木板鋸開而損│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壞殮物後,再盜取│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棺木內右列所示之│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亡者陪葬殮物,得│ │ ││ │ │ │ │手後持之變賣予臺│ │ ││ │ │ │ │中市○○區○○路│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7日凌│○○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飾品│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吳韮 │、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唐錦昌│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7日凌│○○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戒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吳時 │、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李金標│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7日凌│○○村○○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李清輝│、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李偉聖│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鄉│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9日凌│○○村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0 時11│亡者:曾祈賓│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分許 │家屬:曾文賢│、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陳紀寶│機接應,由鄭賀任│只及│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 珠 │、邱崇義、葉孟翰│金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陳幸嬉│下車持犯罪事實欄│環2│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只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林添喜│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林達裕│、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葉朝慶│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葉基祥│、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謝林罔│機接應,由鄭賀任│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 市 │、邱崇義、葉孟翰│金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謝振通│下車持犯罪事實欄│環1│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只及│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金項│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鍊1│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條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萬│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8 千元中之9 萬7 │ │ ││ │ │ │ │千9 百元經警查獲│ │ ││ │ │ │ │後扣案,餘款則已│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手│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鍊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姚張語│機接應,由鄭賀任│條、│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姚士源│、邱崇義、葉孟翰│金錶│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帶1│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條、│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金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指2│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只、│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金耳│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環2│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只及│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金項│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鍊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條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吳禎祥│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吳錦州│、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林陳珠│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林建宜│、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亡者:許林金│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 花 │、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許世明│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手│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環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亡者:陳黃引│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陳崑隆│、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亡者:劉瑞碧│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家屬:不詳 │、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亡者:侯張快│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家屬:不詳 │、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1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4日前│○○第○公墓│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亡者:何石居│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家屬:不詳 │、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手│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晚│○○里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鍊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黃柏誠│間11時許│亡者:徐秀雄│機接應,由鄭賀任│條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徐明蓬│、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2 │南投縣○○鎮│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葉孟翰│月16日晚│○○里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黃柏誠│間11時許│亡者:欉柳枝│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黃文彬│、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3 萬元經警查│ │ ││ │ │ │ │獲扣案。 │ │ │├──┼───┼────┼──────┼────────┼──┼───────────┤│ │鄭賀任│101 年9 │臺中市○○區│邱崇義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7日凌│○○里○○公│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2 時至│墓 │,兩人持犯罪事實│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10月10日│亡者:陳添進│欄所載之工具,挖│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間之某日│家屬:高委玲│開墳墓上土方,將│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時 │ │棺木板鋸開而損壞│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殮物後,再盜取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內右列所示之亡│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者陪葬殮物,得手│ │ ││ │ │ │ │後持之變賣予臺中│ │ ││ │ │ │ │市○○區○○路 │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9 │臺中市○○區│邱崇義駕車載鄭賀│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7日凌│○○里○○公│任至墓地附近停放│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晨2 時至│墓 │,兩人持犯罪事實│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30日間之│亡者:王森棋│欄所載之工具,挖│ │之物,均沒收之。 ││ │ │某日時 │家屬:王進益│開墳墓上土方,將│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棺木板鋸開而損壞│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殮物後,再伸手入│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棺木內欲盜取其內│ │之物,均沒收之。 ││ │ │ │ │陪葬殮物,惟並無│ │ ││ │ │ │ │盜得任何物品即行│ │ ││ │ │ │ │離去。 │ │ │├──┼───┼────┼──────┼────────┼──┼───────────┤│ │鄭賀任│101 年9 │臺中市○○區│邱崇義駕車載鄭賀│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7日凌│○○里○○公│任至墓地附近停放│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晨2 時至│墓 │,兩人持犯罪事實│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10月10日│亡者:張王秀│欄所載之工具,挖│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間之某日│ 鶴 │開墳墓上土方,將│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時 │家屬:廖俊鑫│棺木板鋸開而損壞│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殮物後,再盜取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內右列所示之亡│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者陪葬殮物,得手│ │ ││ │ │ │ │後持之變賣予臺中│ │ ││ │ │ │ │市○○區○○路 │ │ ││ │ │ │ │000 號「○○銀樓│ │ ││ │ │ │ │」廖宜郎、周美鳳│ │ ││ │ │ │ │等業者,所得款項│ │ ││ │ │ │ │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9 │臺中市○○區│邱崇義駕車載鄭賀│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7日凌│○○里○○公│任至墓地附近停放│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晨2 時至│墓 │,兩人持犯罪事實│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10月10日│亡者:莊阿彩│欄所載之工具,挖│ │之物,均沒收之。 ││ │ │間之某日│家屬:莊進成│開墳墓上土方,將│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時 │ │棺木板鋸開而損壞│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殮物後,再伸手入│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棺木內欲盜取其內│ │之物,均沒收之。 ││ │ │ │ │陪葬殮物,惟並無│ │ ││ │ │ │ │盜得任何物品即行│ │ ││ │ │ │ │離去。 │ │ │├──┼───┼────┼──────┼────────┼──┼───────────┤│ │鄭賀任│101 年9 │臺中市○○區│邱崇義駕車載鄭賀│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7日凌│○○里○○公│任至墓地附近停放│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晨2 時至│墓 │,兩人持犯罪事實│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10月10日│亡者:朱國雄│欄所載之工具,挖│ │之物,均沒收之。 ││ │ │間之某日│家屬:朱庭祿│開墳墓上土方,將│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時 │ │棺木板鋸開而損壞│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殮物後,再伸手入│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棺木內欲盜取其內│ │之物,均沒收之。 ││ │ │ │ │陪葬殮物,惟並無│ │ ││ │ │ │ │盜得任何物品即行│ │ ││ │ │ │ │離去。 │ │ │├──┼───┼────┼──────┼────────┼──┼───────────┤│ │鄭賀任│於101 年│臺中市○○區│葉孟翰駕車在墓地│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10月9 日│○○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凌晨0 時│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許 │亡者:陳平鎮│、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陳居勇│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於101 年│臺中市○○區│葉孟翰駕車在墓地│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10月9 日│○○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凌晨0 時│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許 │亡者:王其謀│、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王原祥│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於101 年│臺中市○○區│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10月9 日│○○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凌晨0 時│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許 │亡者:施至格│、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不詳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1│新竹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日凌│第○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時許 │:劉嚴玉妹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劉秋養│、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1│新竹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手錶│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日凌│第○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1支│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時許 │:黃土鑫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黃金龍 │、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1│新竹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手錶│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日凌│第○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1支│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時許 │:張振泰家屬│機接應,由鄭賀任│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張振貴 │、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1│新竹縣○○鎮│葉孟翰駕車在墓地│玉手│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日凌│第○公墓亡者│附近環繞、把風伺│鐲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1時許 │:賴陳盡妹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賴錦明│、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古有進│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古志強│、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呂徐花│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呂學益│、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呂學德│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呂昭東│、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呂聰德│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家屬:黃惠卿│、葉孟翰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4│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林張快│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林國賢│、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 時許│亡者:張傳來│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張棋章│、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陳文智│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陳宗敏│、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游文明│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家屬:游淑真│、葉孟翰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游景斗│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家屬:游戴英│、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桃園縣○○鄉│邱崇義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凌│○○園區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2時許 │亡者:溫邱阿│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芳 │、葉孟翰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溫柏璋│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縣○○市│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0日凌│○○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4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林吳桂│、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 花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林志明│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縣○○市│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0日凌│○○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4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郭雲漢│、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郭志誠│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縣○○市│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0日凌│○○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4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林水泉│、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林徵壽│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縣○○市│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0日凌│○○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4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陸安祥│、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陸豫中│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縣○○市│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0日凌│○○里○○路│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4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林李玉│、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梅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不詳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凌│○○村○○○│附近環繞、把風伺│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3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林梁金│、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枝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林乾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凌│○○村○○○│附近環繞、把風伺│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3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李施或│、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李煜棟│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1 年12│○○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凌│○○村○○○│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3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亡者:李溪 │、邱崇義下車持犯│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陳定 │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伸手入棺木內欲盜│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取其內陪葬殮物,│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惟並無盜得任何物│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品即行離去。 │ │之物,均沒收之。 │├──┼───┼────┼──────┼────────┼──┼───────────┤│ │鄭賀任│101 年12│○○縣○○鄉│葉孟翰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9日凌│○○村○○○│附近環繞、把風伺│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3 時許│公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亡者:林陳總│、邱崇義下車持犯│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鄭秋珍│罪事實欄所載之工│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具,挖開墳墓上土│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方,將棺木板鋸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而損壞殮物後,再│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盜取棺木內右列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得手後持之變賣│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予臺中市○○區○│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路000 號「○○│ │ ││ │ │ │ │銀樓」廖宜郎、周│ │ ││ │ │ │ │美鳳等業者,所得│ │ ││ │ │ │ │款項朋分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5 日至│○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3│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12日凌晨│墓亡者:莊清│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間之某日│山家屬:莊耀│、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強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9 日前│○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2│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某日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陳增治│、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陳玉琴│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4 日前│○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許廖鑾│、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許順利│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00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8 日前│○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某日 │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李金富│、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李文進│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01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前某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張陳來│、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好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不詳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02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5│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前某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蕭林洗│、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蕭進業│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103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指及│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晨前某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白金│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亡者:黃允居│、邱崇義、葉孟翰│戒指│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家屬:黃森山│下車持犯罪事實欄│各1│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只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104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前某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張陳針│、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美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不詳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05 │鄭賀任│102 年1 │雲林縣○○市│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12日凌│○○里○○公│附近環繞、把風伺│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晨前某日│墓 │機接應,由鄭賀任│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黃柏誠│ │亡者:鐘張金│、邱崇義、葉孟翰│ │之物,均沒收之。 ││ │ │ │ 花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家屬:不詳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物後,再伸手入棺│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木內欲盜取其內陪│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葬殮物,惟並無盜│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得任何物品即行離│ │之物,均沒收之。 ││ │ │ │ │去。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 │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106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呂張純│附近環繞、把風伺│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月4 日間│家屬:呂傳壽│機接應,由鄭賀任│ │。 ││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 ││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 ││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 ││ │ │ │ │罷離去。 │ │ │├──┼───┼────┼──────┼────────┼──┼───────────┤│107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洪能榮│附近環繞、把風伺│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月4 日間│家屬:洪德明│機接應,由鄭賀任│ │。 ││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 ││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 ││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 ││ │ │ │ │罷離去。 │ │ │├──┼───┼────┼──────┼────────┼──┼───────────┤│108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袁明堅│附近環繞、把風伺│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月4 日間│家屬:李麗純│機接應,由鄭賀任│ │。 ││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 ││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 ││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 ││ │ │ │ │罷離去。 │ │ │├──┼───┼────┼──────┼────────┼──┼───────────┤│109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陳坤漢│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月4 日間│家屬:陳阿添│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10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6│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曾守條│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月4 日間│家屬:曾元興│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111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黃再添│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月4 日間│家屬:黃偉誠│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112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楊知春│附近環繞、把風伺│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月4 日間│家屬:高麗玉│機接應,由鄭賀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盜取棺木內│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右列所示之亡者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葬殮物,得手後持│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之變賣予臺中市○│ │ ││ │ │ ○ ○○區○○路○○○ 號│ │ ││ │ │ │ │「○○銀樓」廖宜│ │ ││ │ │ │ │郎、周美鳳等業者│ │ ││ │ │ │ │,所得款項朋分花│ │ ││ │ │ │ │用。 │ │ │├──┼───┼────┼──────┼────────┼──┼───────────┤│113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陳楊雲│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月4 日間│ 嬌 │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之某日 │家屬:不詳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14 │鄭賀任│101 年9 │桃園縣○○鄉│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7 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102 年1 │亡者:藍銓│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月4 日間│家屬:不詳 │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之某日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15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王余秀│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 英 │、邱崇義、葉孟翰│ │。 ││ │ │ │家屬:方麗華│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16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6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 │亡者:王廖梅│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王銘暉│、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5 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元經警查獲扣案。│ │ │├──┼───┼────┼──────┼────────┼──┼───────────┤│117 │鄭賀任│101 年10│新北市○○區│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6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30日間之│亡者:許陳養│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某日 │家屬:許文裕│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18 │鄭賀任│101 年10│新北市○○區│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26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30日間之│亡者:游中川│附近環繞、把風伺│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某日 │家屬:游武勝│機接應,由鄭賀任│ │。 ││ │ │ │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 ││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 ││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 ││ │ │ │ │罷離去。 │ │ │├──┼───┼────┼──────┼────────┼──┼───────────┤│119 │鄭賀任│101 年10│新北市○○區│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6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30日間之│亡者:游許蘇│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某日 │ 文 │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游阿來│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20 │鄭賀任│101 年10│新北市○○區│葉孟翰或邱崇義其│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26日至│○○公墓 │中一人駕車在墓地│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葉孟翰│30日間之│亡者:李周金│附近環繞、把風伺│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某日 │ 枝 │機接應,由鄭賀任│ │之物,均沒收之。 ││ │ │ │家屬:不詳 │與未駕駛車輛之人│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之物,均沒收之。 ││ │ │ │ │木鋸開而損壞殮物│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後,再伸手入棺木│ │壞殮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內欲盜取其內陪葬│ │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 │ │殮物,惟並未盜得│ │之物,均沒收之。 ││ │ │ │ │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 ││ │ │ │ │。 │ │ │├──┼───┼────┼──────┼────────┼──┼───────────┤│121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王添壽│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家屬:王謙二│、邱崇義、葉孟翰│ │。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22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余學禮│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家屬:余鴻川│、邱崇義、葉孟翰│ │。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23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林蘇阿│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 秀 │、邱崇義、葉孟翰│ │。 ││ │ │ │家屬:林宜炤│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24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陳錫沂│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家屬:陳桂輝│、邱崇義、葉孟翰│ │。 ││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25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仿金│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戒指│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 │亡者:陳錫嘏│機接應,由鄭賀任│2只│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陳陸賀│、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朋分│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花用。 │ │ │├──┼───┼────┼──────┼────────┼──┼───────────┤│126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 無 │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處││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葉孟翰│ │亡者:游蕭牡│機接應,由鄭賀任│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 │ 丹 │、邱崇義、葉孟翰│ │。 ││ │ │ │家屬:游如愚│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所載之工具,將墳│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墓上之草皮掀開而│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發掘墳墓,惟鄭賀│ │。 ││ │ │ │ │任等人於掀開草皮│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後,發覺該墳墓已│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遭其他人盜取,乃│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未著手於損壞、盜│ │。 ││ │ │ │ │取殮物之犯行即作│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處││ │ │ │ │罷離去。 │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127 │鄭賀任│102 年2 │新北市○○區│黃柏誠駕車在墓地│金戒│鄭賀任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邱崇義│月6 日 │○○公墓 │附近環繞、把風伺│指 1│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葉孟翰│ │亡者:詹清池│機接應,由鄭賀任│只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黃柏誠│ │家屬:詹萬興│、邱崇義、葉孟翰│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下車持犯罪事實欄│ │邱崇義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所載之工具,挖開│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墳墓上土方,將棺│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物後,再盜取棺木│ │葉孟翰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內右列所示之亡者│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陪葬殮物,得手後│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持之變賣予臺中市│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區○○路000 │ │黃柏誠共同發掘墳墓而損││ │ │ │ │號「○○銀樓」廖│ │壞、盜取殮物,處有期徒││ │ │ │ │宜郎、周美鳳等業│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者,所得款項5 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元經警查獲扣案。│ │ │└──┴───┴────┴──────┴────────┴──┴───────────┘附表二:
┌───┬───────────────────────┐│附表一│證據出處(受害家屬證述及現場蒐證照片) ││之編號│ │├───┼───────────────────────┤│ 1 │㈠證人楊政穆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59至61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63至64頁) │├───┼───────────────────────┤│ 2 │㈠證人王柏凱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65至67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69至70頁) │├───┼───────────────────────┤│ 3 │㈠證人王周東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71至73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75至76頁) │├───┼───────────────────────┤│ 4 │㈠證人林吳几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80至82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84至85頁) │├───┼───────────────────────┤│ 5 │㈠證人張壹島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86至87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89至90頁) │├───┼───────────────────────┤│ 6 │㈠證人蕭怡芳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91至93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95至96頁) │├───┼───────────────────────┤│ 7 │㈠證人張美圓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97第至99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101 至102 頁)│├───┼───────────────────────┤│ 8 │㈠證人歐振億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9 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91至92頁││ │ ) ││ │⒉102 年3 月27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274 至 ││ │ 275 頁,結文在第276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6 張(警279 號卷第184 至186 頁)│├───┼───────────────────────┤│ 9 │㈠證人張景森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93至94頁││ │ ) ││ │ ◎無財物損失。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201 至 ││ │ 202 頁,結文在第204 頁) ││ │ ◎無財物損失。 │├───┼───────────────────────┤│ │㈠證人許永承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95至96頁││ │ ) ││ │ ◎5 日17時許聽廣播。 ││ │ ◎未撿骨,尚未發現是否有財物損失。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0 頁,││ │ 結文在第187 頁) ││ │ ◎未撿骨,不知道何東西不見。 │├───┼───────────────────────┤│ │㈠證人許金葉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97至98頁││ │ )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94 頁,││ │ 結文在第197 頁) │├───┼───────────────────────┤│ │㈠證人張秀珍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99至100 ││ │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95 頁,││ │ 結文在第196 頁) ││ │ ◎未撿骨。 │├───┼───────────────────────┤│ ○ │㈠證人許連明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01 至 ││ │ 102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1 頁,││ │ 結文在第184 頁) ││ │ ◎未撿骨。 │├───┼───────────────────────┤│ │㈠證人張樁言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03 至 ││ │ 104 頁) ││ │ ◎8日7時許聽說。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0 至 ││ │ 181 頁,結文在第186 頁) │├───┼───────────────────────┤│ │㈠證人張財源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05 至 ││ │ 106 頁) ││ │ ◎6日9時聽說。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201 頁,││ │ 結文在第203 頁) ││ │ ◎尚未撿骨。 │├───┼───────────────────────┤│ │㈠證人陳坤德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07 至 ││ │ 108 頁) ││ │ ◎4日夜間聽說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94 頁,││ │ 結文在第199 頁) ││ │ ◎未撿骨。 │├───┼───────────────────────┤│ │㈠證人高進富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4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09 至 ││ │ 110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94 至 ││ │ 195 頁,結文在第198 頁) │├───┼───────────────────────┤│ │㈠證人黃欽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4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11 至 ││ │ 112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200 至 ││ │ 201 頁,結文在第205 頁) ││ │ ◎未撿骨 │├───┼───────────────────────┤│ │㈠證人李錦潭之證述 ││ │⒈102 年1 月14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 至 ││ │ 114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206 至 ││ │ 207 頁,結文在第208 頁) ││ │ ◎未撿骨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279 號卷第193 至194 頁)│├───┼───────────────────────┤│ │㈠證人張進啟之證述 ││ │⒈102 年2 月18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15 至 ││ │ 116 頁)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1 至 ││ │ 182 頁,結文在第185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1242號卷第188 至189 頁)│├───┼───────────────────────┤│ │㈠證人廖國政之證述 ││ │⒈102 年2 月19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17 至 ││ │ 118 頁) ││ │ ◎8 日8 時30分許聽說。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2 頁,││ │ 結文在第183 頁) │├───┼───────────────────────┤│ │㈠證人李碧華之證述 ││ │⒈102 年2 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04號卷第11至12頁││ │ )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90 至 ││ │ 191 頁,結文在第192 頁) ││ │ ◎未撿骨 │├───┼───────────────────────┤│ │㈠證人廖國政之證述 ││ │⒈102 年2 月19日警詢筆錄(警279 號卷第119 至 ││ │ 120 頁) ││ │ ◎8 日8 時30分許聽說。 ││ │⒉102 年3 月19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182 頁,││ │ 結文在第183 頁) ││ │㈡證人陳金𨚫102 年2 月19日警詢筆錄(偵1404號卷││ │ 第○至14頁) │├───┼───────────────────────┤│ │㈠證人陳信立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115 第至117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6 張(警441 號卷第119 至121 頁)│├───┼───────────────────────┤│ │㈠證人陳四村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122 至124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6 張(警441 號卷第126 至128 頁)│├───┼───────────────────────┤│ │㈠證人楊榮松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129 至○1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441 號卷第○3 至○4 頁)│├───┼───────────────────────┤│ │㈠證人吳朝慶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441 號卷││ │ 第106 至108 頁) ││ │㈡現場蒐證照片8 張(警441 號卷第110 至111 頁、││ │ 警279 號卷第210 頁) │├───┼───────────────────────┤│ │㈠證人李苡之證述 ││ │⒈102 年2 月24日警詢筆錄(偵1404號卷第15至16頁││ │ ) ││ │⒉102 年4 月2 日偵訊筆錄(偵1242號卷第300 至 ││ │ 301 頁,結文在第302 頁) ││ │ ◎領回二只戒指。 ││ │㈡現場蒐證照片4 張(警279 號卷第240 頁) ││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偵1404號卷第17頁) │├───┼───────────────────────┤│ │⒈證人吳玉露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26至2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29至30頁) │├───┼───────────────────────┤│ │⒈證人李森吉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31至3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34至35頁) │├───┼───────────────────────┤│ │⒈證人李建華102 年4 月18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36至3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39至40頁) │├───┼───────────────────────┤│ │⒈證人林振輝102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41至4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43至44頁) │├───┼───────────────────────┤│ │⒈證人林金龍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45至4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48至49頁) │├───┼───────────────────────┤│ │⒈證人廖秀金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50至5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53至54頁) │├───┼───────────────────────┤│ │⒈證人林月嬌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55至5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58至59頁) │├───┼───────────────────────┤│ │⒈證人林慶盛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60至6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63至64頁) │├───┼───────────────────────┤│ │⒈證人洪宋榮102 年4 月4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65至6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68至69頁) │├───┼───────────────────────┤│ │⒈證人張炳南102 年3 月29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70至7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74至75頁) │├───┼───────────────────────┤│ │⒈證人許金城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76至7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79至80頁) │├───┼───────────────────────┤│ │⒈證人陳錦容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81至8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84至85頁) │├───┼───────────────────────┤│ │⒈證人林春宏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86至8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89至90頁) │├───┼───────────────────────┤│ │⒈證人蔡青山102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91至9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94至95頁) │├───┼───────────────────────┤│ │⒈證人賴炳亮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19 號卷││ │ 第96至9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19 號卷第99至100 頁) │├───┼───────────────────────┤│ │⒈證人蔡碧鳳102 年4 月11日警詢筆錄(警501 號卷││ │ 第40至4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01 號卷第43至44頁) │├───┼───────────────────────┤│ │⒈證人林阿石102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警501 號卷││ │ 第45至4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01 號卷第48至49頁) │├───┼───────────────────────┤│ │⒈證人石素月102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警501 號卷││ │ 第50至5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01 號卷第53至54頁) │├───┼───────────────────────┤│ │⒈證人黃坤榮102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警501 號卷││ │ 第55至57頁) ││ │⒉現場照片(警501 號卷第58至59頁) │├───┼───────────────────────┤│ │⒈證人唐錦昌102 年4 月9 日警詢筆錄(警527 號卷││ │ 第55至5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27 號卷第58至59頁) │├───┼───────────────────────┤│ │⒈證人李金標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527 號卷││ │ 第60至6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27 號卷第63至64頁) │├───┼───────────────────────┤│ │⒈證人李偉聖102 年4 月5 日警詢筆錄(警527 號卷││ │ 第50至5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27 號卷第53至54頁) │├───┼───────────────────────┤│ │⒈證人曾文賢102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警501 號卷││ │ 第62至64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01 號卷第65至66頁) │├───┼───────────────────────┤│ │⒈證人陳幸嬉102 年3 月24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51至5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54至55頁) │├───┼───────────────────────┤│ │⒈證人林達裕102 年3 月24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57至59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60至61頁) │├───┼───────────────────────┤│ │⒈證人葉基祥102 年3 月31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63至65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66至67頁) │├───┼───────────────────────┤│ │⒈證人謝振通102 年4 月3 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69至71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72至73頁) │├───┼───────────────────────┤│ │⒈證人姚士源102 年4 月10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75至77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78至79頁) │├───┼───────────────────────┤│ │⒈證人吳錦州102 年4 月11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81至8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84至85頁) │├───┼───────────────────────┤│ │⒈證人林建宜102 年4 月12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87至89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90至91頁) │├───┼───────────────────────┤│ │⒈證人許世明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93至95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96至97頁) │├───┼───────────────────────┤│ │⒈證人陳崑隆102 年4 月22日警詢筆錄(警4993號卷││ │ 第99至101 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102 至10 3頁) │├───┼───────────────────────┤│ │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105 至106 頁) │├───┼───────────────────────┤│ │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108 至109 頁) │├───┼───────────────────────┤│ │現場照片4 張(警4993號卷第111 至112 頁) │├───┼───────────────────────┤│ │⒈證人徐明蓬102 年2 月27日警詢筆錄(警527 號卷││ │ 第38至40頁) ││ │⒉現場照片3 張(警527 號卷第41至42頁) │├───┼───────────────────────┤│ │⒈證人黃文彬102 年3 月31日警詢筆錄(警527 號卷││ │ 第43至45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527 號卷第46至47頁) │├───┼───────────────────────┤│ │⒈證人高委玲102 年4 月20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29至30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31至33頁) │├───┼───────────────────────┤│ │⒈證人王進益102 年4 月20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34至36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37至39頁) │├───┼───────────────────────┤│ │⒈證人廖俊鑫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40至42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43至45頁) │├───┼───────────────────────┤│ │⒈證人莊進成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46至48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49至51頁) │├───┼───────────────────────┤│ │⒈證人朱庭祿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52至54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55至57頁) │├───┼───────────────────────┤│ │⒈證人陳居勇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52至54頁) ││ │⒉照片7 張(警629 號卷第55至58頁) │├───┼───────────────────────┤│ │⒈證人王原祥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60至62頁) ││ │⒉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63至65頁) │├───┼───────────────────────┤│ │⒈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67至68頁) │├───┼───────────────────────┤│ │⒈證人劉秋養102 年4 月26日警詢筆錄(警○38號卷││ │ 第16至17頁) ││ │⒉照片4 張(警○38號卷第26至27頁) │├───┼───────────────────────┤│ │⒈證人黃金龍102 年4 月27日警詢筆錄(警○38號卷││ │ 第18至19頁) ││ │⒉照片5 張(警○38號卷第28至30頁) │├───┼───────────────────────┤│ │⒈證人張振貴102 年4 月27日警詢筆錄(警○38號卷││ │ 第20至21頁) ││ │⒉照片5 張(警○38號卷第31至33頁) │├───┼───────────────────────┤│ │⒈證人賴錦明102 年4 月27日警詢筆錄(警○38號卷││ │ 第22至23頁) ││ │⒉照片5 張(警○38號卷第34至36頁) │├───┼───────────────────────┤│ │⒈證人古志強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23至25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26至27頁) │├───┼───────────────────────┤│ │⒈證人呂學益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28至30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31至32頁) │├───┼───────────────────────┤│ │⒈證人呂昭東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33至35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36至37頁) │├───┼───────────────────────┤│ │⒈證人黃惠卿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38至40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41至42頁) │├───┼───────────────────────┤│ │⒈證人林國賢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43至45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46至47頁) │├───┼───────────────────────┤│ │⒈證人張棋章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48至50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51至52頁) │├───┼───────────────────────┤│ │⒈證人陳宗敏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53至55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56至57頁) │├───┼───────────────────────┤│ │⒈證人游淑真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58至60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61至62頁) │├───┼───────────────────────┤│ │⒈證人游載英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63至65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66至67頁) │├───┼───────────────────────┤│ │⒈證人溫柏樟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326 號卷││ │ 第68至70頁) ││ │⒉照片4 張(警326 號第71至72頁) │├───┼───────────────────────┤│ │⒈證人林志明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72至74頁) ││ │⒉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75至77頁) │├───┼───────────────────────┤│ │⒈證人郭志誠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79至81頁) ││ │⒉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82至84頁) │├───┼───────────────────────┤│ │⒈證人林徵壽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86至88頁) ││ │⒉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89至91頁) │├───┼───────────────────────┤│ │⒈證人陸豫中102 年5 月4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93至95頁) ││ │⒉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96至98頁) │├───┼───────────────────────┤│ │⒈照片5 張(警629 號卷第100 至102 頁) │├───┼───────────────────────┤│ │⒈證人林乾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第││ │ 58至60頁) ││ │⒉照片6 張(警593 號卷第61至63頁) │├───┼───────────────────────┤│ │⒈證人李煜棟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64至66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67至69頁) │├───┼───────────────────────┤│ │⒈證人陳定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第││ │ 70至72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73至75頁) │├───┼───────────────────────┤│ │⒈證人鄭秋珍102 年4 月19日警詢筆錄(警593 號卷││ │ 第76至78頁) ││ │⒉照片5 張(警593 號卷第79至81頁) │├───┼───────────────────────┤│ │⒈證人莊耀強102 年3 月19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06 至107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08 至109 頁) │├───┼───────────────────────┤│ │⒈證人陳玉琴102 年3 月30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11 至112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 至114 頁) │├───┼───────────────────────┤│ │⒈證人許順利102 年4 月8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16 至117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18 至119 頁) │├───┼───────────────────────┤│ 100 │⒈證人李文進102 年4 月14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21 至122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23 至124 頁) │├───┼───────────────────────┤│ 101 │照片2 張(警629 號卷第○6 頁) │├───┼───────────────────────┤│ 102 │⒈證人蕭進業102 年4 月1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26 至127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28 至129 頁) │├───┼───────────────────────┤│ 103 │⒈證人黃森山102 年4 月7 日警詢筆錄(警629 號卷││ │ 第○1 至○2 頁) ││ │⒉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3 至○4 頁) │├───┼───────────────────────┤│ 104 │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7 、○9 頁) │├───┼───────────────────────┤│ 105 │照片4 張(警629 號卷第140 、142 頁) │├───┼───────────────────────┤│ 106 │⒈證人呂傳壽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24至26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27至28頁) │├───┼───────────────────────┤│ 107 │⒈證人洪德明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30至3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33至34頁) │├───┼───────────────────────┤│ 108 │⒈證人李麗純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36至3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39至40頁) │├───┼───────────────────────┤│ 109 │⒈證人陳阿添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42至44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45至46頁) │├───┼───────────────────────┤│ 110 │⒈證人曾元興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48至50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51至52頁) │├───┼───────────────────────┤│ 111 │⒈證人黃偉誠102 年3 月29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54至56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57至58頁) │├───┼───────────────────────┤│ 112 │⒈證人高麗玉102 年6 月18日警詢筆錄(警805 號卷││ │ 第66至6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69至70頁) │├───┼───────────────────────┤│ 1○ │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84至85頁) │├───┼───────────────────────┤│ 114 │現場照片4 張(警805 號卷第90至91頁) │├───┼───────────────────────┤│ 115 │⒈證人方麗華於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 │ 卷第30至3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33至34頁) │├───┼───────────────────────┤│ 116 │⒈證人王銘暉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36至3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39至40頁) │├───┼───────────────────────┤│ 117 │⒈證人許文裕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60至62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63至64頁) │├───┼───────────────────────┤│ 118 │⒈證人游武勝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81至83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84至85頁) │├───┼───────────────────────┤│ 119 │⒈證人游阿來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87至89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90至91頁) │├───┼───────────────────────┤│ 120 │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118 至119 頁) │├───┼───────────────────────┤│ 121 │⒈證人王謙二於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 │ 卷第25至26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27至28頁) │├───┼───────────────────────┤│ 122 │⒈證人余鴻川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42至44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45至46頁) │├───┼───────────────────────┤│ 123 │⒈證人林宜炤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48至50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51至52頁) │├───┼───────────────────────┤│ 124 │⒈證人陳桂輝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66至68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69至70頁) │├───┼───────────────────────┤│ 125 │⒈證人陳陸賀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72至74頁) ││ │⒉現場照片7 張(警722 號卷第75至79頁) │├───┼───────────────────────┤│ 126 │⒈證人游如愚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93至95頁) ││ │⒉現場照片4 張(警722 號卷第96至97頁) │├───┼───────────────────────┤│ 127 │⒈證人詹萬興102 年5 月26日警詢筆錄(警722 號卷││ │ 第99至101 頁) ││ │⒉現場照片7 張(警722 號卷第102 至103頁)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用途 │├──┼──────┼──┼──────┼───────┤│ 1 │台灣道路地圖│1本 │葉孟翰、鄭賀│供選擇盜墓地點││ │ │ │任、邱崇義、│使用(見本院卷││ │ │ │黃柏誠4 人一│第176頁) ││ │ │ │同購買 │ │├──┼──────┼──┼──────┼───────┤│ 2 │手電筒 │11支│葉孟翰、鄭賀│供盜墓時照明使││ │ │ │任、邱崇義、│用(見本院卷第││ │ │ │黃柏誠4 人一│176頁) ││ │ │ │同購買 │ │├──┼──────┼──┼──────┼───────┤│ 3 │鐮刀 │1支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除草使用││ │ │ │任、邱崇義、│(見本院卷第17││ │ │ │黃柏誠4 人一│6 頁反) ││ │ │ │同購買 │ │├──┼──────┼──┼──────┼───────┤│ 4 │圓鍬 │2支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挖開墳墓││ │ │ │任、邱崇義、│上方土方使用(││ │ │ │黃柏誠4 人一│見本院卷第176 ││ │ │ │同購買 │頁反) │├──┼──────┼──┼──────┼───────┤│ 5 │鐵鋸 │2支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鋸開棺木││ │(含蓋子) │ │任、邱崇義、│使用(見本院卷││ │ │ │黃柏誠4 人一│第177頁) ││ │ │ │同購買 │ │├──┼──────┼──┼──────┼───────┤│ 6 │鐵鋸鋸片 │7支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預備用來││ │(未使用過)│ │任、邱崇義、│替代鐵鋸之鋸片││ │ │ │黃柏誠4 人一│使用(見本院卷││ │ │ │同購買 │第177 頁) │├──┼──────┼──┼──────┼───────┤│ 7 │鐵鑿 │1支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用來鑿開││ │ │ │任、邱崇義、│棺板及測試墳墓││ │ │ │黃柏誠4 人一│內是否有木棺使││ │ │ │同購買 │用(見本院卷第││ │ │ │ │176 頁反) │├──┼──────┼──┼──────┼───────┤│ 8 │床單 │1套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將之放在││ │ │ │任、邱崇義、│地上盛放挖開之││ │ │ │黃柏誠4 人一│土方,俟掘墓完││ │ │ │同購買 │,將之提起整個││ │ │ │ │覆蓋於墳墓上回││ │ │ │ │填土方使用(見││ │ │ │ │本院卷第177 頁││ │ │ │ │) │├──┼──────┼──┼──────┼───────┤│ 9 │棉質工作手套│72雙│葉孟翰、鄭賀│預備供盜墓時戴││ │(未使用過)│(6 │任、邱崇義、│在手上使用(見││ │ │包)│黃柏誠4 人一│本院卷第175 頁││ │ │ │同購買 │反) │├──┼──────┼──┼──────┼───────┤│ 10 │棉質止滑手套│8雙 │葉孟翰、鄭賀│預備供盜墓時戴││ │(未使用過)│ │任、邱崇義、│在手上使用(見││ │ │ │黃柏誠4 人一│本院卷第175 頁││ │ │ │同購買 │反) │├──┼──────┼──┼──────┼───────┤│ 11 │三星廠牌銀色│1支 │鄭賀任 │盜墓時聯絡使用││ │手機(含門號│ │ │(見本院卷第17││ │0000000000號│ │ │8 頁) ││ │SIM卡1 張) │ │ ├───────┤│ │ │ │ │門號:00000000││ │ │ │ │21 ││ │ │ │ │序號:000000/0││ │ │ │ │0/000000/0 │├──┼──────┼──┼──────┼───────┤│ 12 │三星廠牌紅色│1支 │鄭賀任 │盜墓時聯絡使用││ │手機(含門號│ │ │(見本院卷第17││ │0000000000號│ │ │8 頁) ││ │SIM卡1張) │ │ ├───────┤│ │ │ │ │門號:00000000││ │ │ │ │51 ││ │ │ │ │序號:000000/0││ │ │ │ │0000000/0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或提出│不予沒收之理由││ │ │ │扣案者 │ │├──┼──────┴──┼──────┼───────┤│ 1 │現金新臺幣(下同)│葉孟翰 │係販賣盜墓金飾││ │194,900 元 │ │所得,非盜墓「││ │ │ │直接」取得之物││ │ │ │,且此為贓物之││ │ │ │變形,非被告等││ │ │ │人所有,自不得││ │ │ │諭知沒收。 │├──┼─────────┼──────┼───────┤│ 2 │現金22,000元 │鄭賀任 │其中15,000元係││ │ │ │鄭賀任向其女友││ │ │ │所借得(見本院││ │ │ │卷第178 頁),││ │ │ │與本案無關;餘││ │ │ │款是販賣盜墓金││ │ │ │飾所得,為贓物││ │ │ │變形,故不得諭││ │ │ │知沒收。 │├──┼──────┬──┼──────┼───────┤│ 3 │工作服 │3套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穿著之衣││ │(已使用過)│ │任、邱崇義、│物,與本案犯罪││ │ │ │黃柏誠4 人一│無直接關連性(││ │ │ │同購買 │見本院卷第17 7││ │ │ │ │頁反)。 │├──┼──────┼──┼──────┼───────┤│ 4 │工作鞋 │3雙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穿著之衣││ │(已使用過)│ │任、邱崇義、│物,與本案犯罪││ │ │ │黃柏誠4 人一│無直接關連性(││ │ │ │同購買 │見本院卷第177 ││ │ │ │ │頁反)。 │├──┼──────┼──┼──────┼───────┤│ 5 │工作襪 │3雙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穿著之衣││ │(已使用過)│ │任、邱崇義、│物,與本案犯罪││ │ │ │黃柏誠4 人一│無直接關連性(││ │ │ │同購買 │見本院卷第177 ││ │ │ │ │頁反)。 │├──┼──────┼──┼──────┼───────┤│ 6 │工作服及褲子│14件│葉孟翰、鄭賀│預備於盜墓時穿││ │(未使用過)│ │任、邱崇義、│著使用,與本案││ │ │ │黃柏誠4 人一│犯罪無直接關連││ │ │ │同購買 │性(見本院卷第││ │ │ │ │177頁反)。 │├──┼──────┼──┼──────┼───────┤│ 7 │上衣 │2件 │葉孟翰、鄭賀│預備於盜墓時穿││ │(包裝拆開,│ │任、邱崇義、│著使用,與本案││ │但尚未使用過│ │黃柏誠4 人一│犯罪無直接關連││ │) │ │同購買 │性(見本院卷第││ │ │ │ │177頁反)。 │├──┼──────┼──┼──────┼───────┤│ 8 │輕型雨衣 │3套 │葉孟翰、鄭賀│盜墓時如果天氣││ │(未使用過)│ │任、邱崇義、│寒冷預備作為禦││ │ │ │黃柏誠4 人一│寒穿著使用(見││ │ │ │同購買 │本院卷第177 頁││ │ │ │ │)。 │├──┼──────┼──┼──────┼───────┤│ 9 │ 電子磅秤 │1 台│鄭賀任 │為確認變賣贓物││ │ │ │ │之重量,用來秤││ │ │ │ │量所盜得之金飾││ │ │ │ │(見原審366 號││ │ │ │ │卷㈠第107 、19││ │ │ │ │0 頁、214 號卷││ │ │ │ │㈠第128 頁),││ │ │ │ │顯非供被告等人││ │ │ │ │犯罪之物。 │├──┼──────┼──┼──────┼───────┤│ 10 │三星廠牌智慧│1支 │鄭賀任 │與本案無關(見││ │型黑色手機 │ │ │原審366 號卷㈠││ │雙卡門號: │ │ │第106 反-107頁││ │0000000000 │ │ │、215 號卷㈠第││ │0000000000 │ │ │127 反-128頁)││ │序號: │ │ │。 ││ │000000000000│ │ │ ││ │803 │ │ │ │├──┼──────┼──┼──────┼───────┤│ 11 │三星廠牌智慧│1支 │葉孟翰 │與本案無關(見││ │型黑色手機 │ │ │原審366 號卷㈠││ │雙卡門號: │ │ │第105 頁反、17││ │0000000000 │ │ │6 頁反、215 號││ │0000000000 │ │ │卷㈠第126 頁)││ │序號: │ │ │。 ││ │000000000000│ │ │ ││ │000 │ │ │ │├──┼──────┼──┼──────┼───────┤│ 12 │三星廠牌智慧│1支 │黃柏誠 │與本案無關(見││ │型黑色手機 │ │ │原審215 號卷㈠││ │門號: │ │ │第128 頁)。 ││ │0000000000 │ │ │ ││ │序號: │ │ │ ││ │000000000000│ │ │ ││ │000 │ │ │ │├──┼──────┼──┼──────┼───────┤│ 13 │蘋果牌智慧型│1支 │邱崇義 │與本案無關(見││ │白色手機 │ │ │原審366 號卷㈠││ │門號: │ │ │第106 、176頁 ││ │0000000000 │ │ │反、215 號卷㈠││ │序號: │ │ │第127 頁)。 ││ │000000000000│ │ │ ││ │000 │ │ │ │├──┼──────┼──┼──────┼───────┤│ 14 │愷他命 │1包 │邱崇義 │與本案無關。 ││ │(1.39公克)│ │ │ │├──┼──────┼──┼──────┼───────┤│ 15 │愷他命 │1包 │鄭賀任 │與本案無關。 ││ │(24.5公克)│ │ │ │├──┼──────┼──┼──────┼───────┤│ 16 │搖頭丸 │4顆 │鄭賀任 │與本案無關。 │├──┼──────┼──┼──────┼───────┤│ 17 │改造瓦斯空氣│1支 │葉孟翰 │與本案無關。 ││ │手槍 │ │ │ │├──┼──────┼──┼──────┼───────┤│ 18 │小型瓦斯鋼瓶│8支 │葉孟翰 │與本案無關。 │├──┼──────┼──┼──────┼───────┤│ 19 │鋼珠 │1瓶 │葉孟翰 │與本案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