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8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錫廷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紹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東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第5697號,103年度偵字第28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錫廷所犯如附表三所示附表一編號2至9部分及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錫廷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三所示附表一編號2至9所載事實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即王錫廷所犯如附表三所示附表一編號1、10部分、陳東和部分)。
王錫廷前開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三項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王錫廷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86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桃簡字第6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東和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2號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9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王錫廷、陳東和均有改裝電表等之竊電技術,王錫廷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李佳興、李致廷、陳金旺、朱玹鋯、楊宗民、張家源(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吳麗華(已歿)、黃慧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丁沼丞(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9名用電戶共同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8、9部分並均經有犯意聯絡之陳東和受用戶委託後再請王錫廷施工(陳東和就附表一編號8、9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檢察官於原審對陳東和撤回起訴),由王錫廷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附表一編號1犯行並攜帶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等工具,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方式施工,致電表計量失準,致使臺電公司無從按正確電數核計電費,以此方式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期間接續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使用。(是否有自首之適用)
三、王錫廷另為節省其自己高雄市○○區○○里○○○路○○號住處之電費支出,於102年3月左右(起訴書誤載為101年間某日),攜帶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工具,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施工,致電表計量失準,致使臺電公司無從按正確電數核計電費,而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期間接取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使用。
四、經警察於102年6月24日會同臺灣電力公司稽查人員至王錫廷上址搜索、稽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王錫廷於警方發覺其為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犯罪者前,即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主動表示其有竊電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
五、案經台灣電力公司訴由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後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復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兩造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用其他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法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述犯罪事實,均經被告王錫廷、陳東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陳東和於本院對其所犯之時間有爭執,詳下述),被告二人之各次犯行,並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扣押物品(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扣押物品)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自可認定。
二、被告陳東和於本院雖辯稱其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時間應於96年間,其所為應不構成累犯云云。惟查:證人張家源於102年9月17日為警詢問時即明確指稱:伊係於100年中某日委由陳東和改裝○○○○理髮店之電錶,竊電行為係於101年3月1日即為台電公司人員查獲等語(見雲警1133號卷第1-3頁)。而張家源於警詢時,離該店電錶為被告二人改裝日之時間較近,印象自然深刻,改裝日究為被查獲1年多之前或5年多之前,無誤認之理。又張家源於本院審理時亦再度證稱:從改裝到被查獲僅隔1年多,伊確定差不多是這個時間,伊亦為台電公司追償1年之電費(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100頁反面)。至被告王錫庭雖於警詢時曾供稱該店係於98至99年間伊前往改裝等語(見警卷49頁),惟顯與陳東和所辯之時間不符(據此無礙陳東和累犯之認定)。據上,本院認張家源所證之時依常理較可採信,據此認定之。陳東和此部分所辯,並無實據,且為脫免其累犯之責,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憑。
三、論罪:
(一)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9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8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下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修正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因修正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於法定本刑增訂「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王錫廷,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王錫廷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論處。
(二)查若剪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戶電表外箱封印鎖,其內之電表上所裝置檢定鉛封上之「同」字乃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該電表經檢定合格加封,該電表封印鉛塊為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係受國家所屬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從事與該局之權限:「檢定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電度表),並賦予通過者合格印證」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定義,屬公務員之性質,其於職務上製作之「同」字封印鉛塊,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規定,具有準公文書性質。而依度量衡法第20條規定,該檢定合格之印證僅為法定度量衡器得為計量使用、備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許可憑證,為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屬準特種文書。且上開「同」字封印鉛塊為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合格印證,僅為電度表所憑得供使用之證明,並非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人員委託用電戶保管之物,被告破壞台灣電力公司交付用戶保管使用之電表外箱封鎖印及其內電表封印鉛塊,並不構成刑法第138條之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判決參照),另其然構成刑法第354條、第352條之毀損罪,惟該二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且均未經臺灣電力公司提出告訴,本院自不論處,附此說明。
(三)核被告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至7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所示行為,被告陳東和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所示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9所示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3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觸犯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四)被告二人之竊電行為,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一個行為繼續實行,屬繼續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參照),應分別論以一罪。
(五)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5、7以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王錫廷於密接時地破壞數個電表封印鎖而竊電之行為,分別是基於同一用電戶竊電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分別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六)按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行為,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競合適用時,祇能依(一)重法優於輕法;(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三)基本法優於補充法;(四)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五)狹義法優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純一罪予以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惟其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此乃法律當然之解釋。核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較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各款規定竊電罪之法定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為重,依前揭法規競合原理,自應擇較重之刑法加重竊盜罪予以論處,而排斥電業法竊電罪之適用。是被告二人就本案所犯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與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竊電罪之構成要件,為法規競合,應優先適用較重之刑法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檢察官認為被告2人就上述竊盜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20條,惟侵害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審理之。
(七)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部分,王錫廷偽造準特種文書部分,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王錫廷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的攜帶兇器竊盜罪處罰。
(八)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李佳興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李致廷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陳金旺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朱玹鋯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楊宗民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王錫廷、陳東和二人與案外人張家源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王錫廷與案外人吳麗華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王錫廷與陳東和及案外人黃慧傑之間;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王錫廷與陳東和及案外人丁沼丞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九)被告二人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件可證,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2、4、5、7及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陳東和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十)王錫廷係於警方發覺其為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犯罪者前,即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主動表示其有竊電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業據承辦警員吳至人及臺電稽查員梁炯明於本院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75-178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累犯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另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於警方前往王錫廷住處時已為臺電稽查人員發現異常,詢問王錫廷後始坦承,亦據吳至人及梁炯明證述在卷,是此次犯行,僅屬自白犯罪,尚與自首之要件不合。
(十一)本案王錫廷就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就其中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部分,以及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就桃園縣○○鄉○○路○○○○號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王錫廷就該部分犯行,與各該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接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十二)王錫廷所犯的上述10罪,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部分(王錫廷於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王錫廷犯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至9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王錫廷此部分之犯行有自首之適用,應依法減輕其刑,原審漏未審酌,自有未當。
(二)被告王錫廷訴意旨略以:依刑法323條竊取電流之竊盜行為與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間,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自應適用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罪處斷,且破壞電力公司所有之封印鎖、封印鉛塊等行為,均無法徒手為之,均需借助堅硬之金屬工具始得完成,再佐之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損壞或改變…之構造」,實應已蘊涵竊電行為包含竊盜本質、竊電行為須以工具為之,否則凡如有持工具以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等之構造而竊電之行為,均適用刑法加重竊盜罪,則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將等均無適用之可能而成具文,顯與電業法立法之本旨不合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竊盜罪與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竊電罪發生競合時,依前揭法規競合原理,自應擇較重之刑法加重竊盜罪予以論處,而排斥電業法竊電罪之適用。
(三)據上,被告王錫廷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未妥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之此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四)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罪刑既經撤銷改判,其所定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五)量刑:爰審酌王錫廷上述犯罪前科,素行不良,並審酌本案各件竊電行為所獲得之利益多寡,王錫廷所共犯之犯罪事實中,陳東和為老闆,而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7、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為家用電表,其餘為營業用電表,王錫於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台灣電力公司均向用電戶求償,而被告自述目前已從事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五、上訴駁回部分(王錫廷於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陳東和於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明確,適用上開法文論罪科刑,並爰審酌被告二人有上述犯罪前科,素行不良,並審酌本案各件竊電行為所獲得之利益多寡,二人所共犯之犯罪事實中,陳東和為老闆,而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為家用電表,其餘為營業用電表,被告二人人均於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且台灣電力公司均向用電戶求償,而被告二人自述目前已從事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王錫廷如附表三此部分所示之刑、陳東和有期徒刑8月,復就並就扣案之物依法宣告沒收(如下述)。此部分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二)被告王錫廷以前揭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被告陳東和則以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部分,伊係於96年間介紹王錫廷進行安裝,原決論其為累犯顯有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併請求從輕量刑。惟查,被告二人所犯依法規競合原理,自應擇較重之刑法加重竊盜罪予以論處;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二人之犯罪時間應係於100年中某日至101年3月1日間,前據理由均有說明。另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查,本件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之上開一切情狀,而各量處罪刑如附表三之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附表三之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所示,原審已自低度刑量起,原審量刑難認有何刑度過重情形,被告二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為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為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經王錫廷供明,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宣告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2人之上述行為,並使電表計量失準,使之後前往抄表之台灣電力公司人員未查覺電表已經改裝,而陷於錯誤,以為電表計度正確,而按期抄表計算每期電費,均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按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依此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將此種減少電費利益之行為,以竊電行為充分評價,故不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茲此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宣告。
八、定執行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及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是被告王錫廷於上開所犯之數罪所定之執行刑,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其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後)、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0條(修正後)、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表一:
┌──┬──────┬──────┬────┬─────┬──────┬──────────┬──────┐│編號│電號 │用電地址 │用電戶名│用電人 │竊電時間(均│施工手法 │台電公司追償││ │ │ │ │ │至查獲日止)│ │電費金額(新││ │ │ │ │ │ │ │台幣) │├──┼──────┼──────┼────┼─────┼──────┼──────────┼──────┤│1 │00-0000-00-0│雲林縣○○鄉│許澤秋 │李佳興 │101 年5 、6 │破壞電表外箱之封印鎖│395,074元 ││ │ │○○村○○路│ │(另為緩起│月間至102 年│,並前斷電表同字封印│ ││ │ │00號(○○○│ │訴處分) │3 月5 日 │鉛塊,在電表內電壓線│ ││ │ │電子遊戲場)│ │ │(起訴書誤載│圈加裝電子零件,並偽│ ││ │ │ │ │ │竊電時間為10│造同字封印鉛塊使用(│ ││ │ │ │ │ │1 年間某日)│讓電表看起來像是未被│ ││ │ │ │ │ │ │剪開過的樣子),致使│ ││ │ │ │ │ │ │電表圓盤轉慢,無法正│ ││ │ │ │ │ │ │確計量。 │ │├──┼──────┼──────┼────┼─────┼──────┼──────────┼──────┤│2 │00-0000-000 │新竹市○○街│○○○○│李致廷(另│102 年3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1,999,331元 ││ │ │000號1樓(麵│黃維龍 │為緩起訴處│某日至102 年│並破壞A 相比流器線圈│ ││ │ │包店) │ │分) │7 月25日 │,致使電表轉速轉慢,│ ││ │ │ │ │ │(起訴書誤載│計量失效不轉。 │ ││ │ │ │ │ │竊電時間為 │ │ ││ ├──────┼──────┼────┤ │102 年初前某├──────────┤ ││ │00-0000-000 │新竹市○○路│○○○食│ │日)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00號0 樓(麵│品行李致│ │ │利用銅線將A 相比流器│ ││ │ │包店) │廷 │ │ │二次電流線路短路,致│ ││ │ │ │ │ │ │使電表轉運較慢,計量│ ││ │ │ │ │ │ │失效不轉。 │ ││ ├──────┼──────┼────┤ │ ├──────────┤ ││ │00-0000-000 │新竹市○○路│○○○食│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00號0 樓(麵│品行李致│ │ │並將電表用比流器二次│ ││ │ │包店)(起訴│廷 │ │ │側線路以銅線造成短路│ ││ │ │書附表漏載)│ │ │ │,致使電表慢轉,計度│ ││ │ │ │ │ │ │不準。 │ ││ ├──────┼──────┼────┤ │ ├──────────┤ ││ │00-0000-000 │新竹市○○路│○○○○│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 ││ │ │00巷0號0樓(│黃維龍 │ │ │並破壞A 相比流器線路│ ││ │ │麵包店) │ │ │ │,致使電表計量失效不│ ││ │ │ │ │ │ │準。 │ ││ │ │ │ │ │ │ │ │├──┼──────┼──────┼────┼─────┼──────┼──────────┼──────┤│3 │00-0000-00-0│桃園縣○○鄉│○○○○│陳億春(不│100 年8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225,953 元(││ │ │○○路0段000│實業有限│知情)(實│某日至100 年│電表封印鉛塊,改造電│起訴書誤載為││ │ │號(冷凍廠,│公司 │際竊電者則│11月23日 │表內部線路,致使電表│477,003 元)││ │ │不含住家部分│ │為陳金旺,│(起訴書誤載│計量失準。 │ ││ │ │) │ │另為緩起訴│竊電時間為 │ │ ││ │ │ │ │處分) │100 年間某日│ │ ││ │ │ │ │ │) │ │ │├──┼──────┼──────┼────┼─────┼──────┼──────────┼──────┤│4 │00-0000-000 │新竹縣○○鄉│朱玹鋯 │朱玹鋯(另│101 年初某日│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487,421元 ││ │ │○○路0段000│ │為緩起訴處│至102 年7 月│將A 相比流器短路,致│ ││ │ │之0 號(○○│ │分) │25日 │使電表轉速轉慢計量失│ ││ │ │○○休閒會館│ │ │ │效不準。 │ ││ │ │) │ │ │ │ │ │├──┼──────┼──────┼────┼─────┼──────┼──────────┼──────┤│ 5 │00-0000-00-0│桃園縣○○鄉│楊財萬 │楊宗民(另│100 年8 月間│破壞電表外箱及端子盒│287,387元 ││ │ │○○路00號之│ │為緩起訴處│某日至102 年│之封印鎖及破壞電表封│ ││ │ │0(鐵皮屋) │ │分) │7 月4日 │印鉛塊,將電表指數倒│ ││ │ │(起訴書漏載│ │ │ │撥,指針紊亂不齊,計│ ││ │ │) │ │ │ │度失準。 │ ││ ├──────┼──────┼────┤ ├──────┼──────────┤ ││ │00-0000-00-0│桃園縣○○鄉│吳麗君 │ │上開日期後二│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 │○○村○○○│ │ │、三天至102 │電表封印鉛塊銅線,將│ ││ │ │街00號(住家│ │ │年7月4日 │電表指數倒撥,指針紊│ ││ │ │) │ │ │(起訴書誤載│亂不齊,計度不準。 │ ││ │ │ │ │ │竊電時間為 │ │ ││ │ │ │ │ │100 年間某日│ │ ││ │ │ │ │ │) │ │ │├──┼──────┼──────┼────┼─────┼──────┼──────────┼──────┤│6 │00000000 │新北市○○區│耿慶德 │張家源(由│100 年中某日│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284,028元 ││ │ │○○路0段000│ │陳東和引介│至101 年3 月│而加裝一組乙回路單相│ ││ │ │號0樓(○○ │ │,張家源另│1 日 │電容器,致使電表計量│ ││ │ │○○理髮店)│ │為緩起訴處│ │失準。(電容器由陳東│ ││ │ │ │ │分) │ │和提供) │ │├──┼──────┼──────┼────┼─────┼──────┼──────────┼──────┤│7 │00-00-0000-0│新北市○○區│曾雅妮 │黃登福(不│101 年2 月11│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不詳 ││ │0-8 │○○路0段000│ │知情,另為│日至102 年7 │電表封印鉛塊,將電壓│ ││ │ │巷00號0 樓(│ │不起訴處分│月4日 │接續勾取下改加裝電子│ ││ │ │係曾雅妮所有│ │) │(起訴書附表│零件,致使電表圓盤慢│ ││ │ │,供林淑娟出│ │ │誤載竊電時間│轉,計量不準。 │ ││ │ │租予黃登福使│ │ │為100 年間某│ │ ││ │ │用) │ │ │日) │ │ ││ ├──────┼──────┼────┼─────┤ ├──────────┤ ││ │00-00-0000-0│新北市○○區│曾雅妮 │吳麗華(已│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0-0 │○○路0段000│ │歿) │ │電表封印鉛塊,並在電│ ││ │ │巷00號0 樓(│ │ │ │壓接續鉤處加裝電子零│ ││ │ │係曾雅妮所有│ │ │ │件,致使電表圓盤慢轉│ ││ │ │,供林淑娟出│ │ │ │,無法正確計量。 │ ││ │ │租予黃登福,│ │ │ │ │ ││ │ │黃登福再分租│ │ │ │ │ ││ │ │予吳麗華使用│ │ │ │ │ ││ │ │) │ │ │ │ │ │├──┼──────┼──────┼────┼─────┼──────┼──────────┼──────┤│8 │00-00-0000-0│雲林縣○○鄉│ │黃慧傑(陳│95年8月間某 │在電源開關箱內加裝一│1,812,798元 ││ │0-4 │○○村○○00│ │東和引介)│日至97年6 月│組乙回路單向電容器(│(起訴書附表││ │ │之0號(○○ │ │ │28日 │陳東和提供) │誤載為 ││ │ │度假旅社) │ │ │(起訴書附表│ │2,530,817 元││ │ │ │ │ │誤載查獲日為│ │) ││ │ │ │ │ │95年8 月間某│ │ ││ │ │ │ │ │日) │ │ │├──┼──────┼──────┼────┼─────┼──────┼──────────┼──────┤│9 │00-0000-00-0│新北市(原台│李采純 │丁沼丞(由│97年7 月間某│破壞電表外箱內封印鎖│325,544元 ││ │ │北縣)○○區│ │陳東和引介│日至98年5 月│,而放置單相電容器一│ ││ │ │(原○○市)│ │,丁沼丞另│6 日 │組共九個,將單相電容│ ││ │ │市○○路000 │ │經台灣新北│(起訴書附表│器組接線為不正常接線│ ││ │ │巷00弄0號0樓│ │地方法院以│誤載竊電時間│,其中一條已接於N 相│ ││ │ │(○○○○剪│ │99年度簡上│為100 年間某│,另二條已剪斷。(電│ ││ │ │燙) │ │字第828 號│日、查獲時間│容器由陳東和提供) │ ││ │ │ │ │判處有期徒│為97年7 月間│ │ ││ │ │ │ │刑3 月確定│) │ │ ││ │ │ │ │) │ │ │ │├──┼──────┼──────┼────┼─────┼──────┼──────────┼──────┤│10 │000000000 │高雄市○○區│王崑源 │王錫廷 │102 年3 月至│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不詳 ││ │ │○○○路00號│ │ │102年6月24日│電表封印鉛塊銅絲,並│ ││ │ │0樓 │ │ │ │將電表指針撥退,致使│ ││ │ │ │ │ │ │電表無法正確計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 │高雄市○○區│王崑源 │ │ │破壞電表外箱封印鎖及│ ││ │ │○○○路00號│ │ │ │電表封印鉛塊銅絲,並│ ││ │ │0樓 │ │ │ │將電表指針撥退,致使│ ││ │ │ │ │ │ │電表無法正確計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螺絲起子 │5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卷第58頁照片①) │ │所用之物 │├──┼─────────────┼──┼─────────────┤│ 2 │工具夾(即被告王錫廷所謂「│4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老虎鉗」) │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所用之物 ││ │ 卷第58頁照片②) │ │ │├──┼─────────────┼──┼─────────────┤│ 3 │同字鉛塊夾 │2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所││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 │卷第58頁照片③) │ │之物 ││ │ │ │ │├──┼─────────────┼──┼─────────────┤│ 4 │未壓印鉛塊 │12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8頁照片④) │ │ │├──┼─────────────┼──┼─────────────┤│ 5 │拆卸封印鎖工具 │7支 │王錫廷所有供附表一編號1 至││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10所示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 │ 卷第59頁照片⑤) │ │所用之物 ││ │ │ │ │├──┼─────────────┼──┼─────────────┤│ 6 │同字鉛塊銘牌 │39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⑥) │ │ │├──┼─────────────┼──┼─────────────┤│ 7 │同字鉛塊【偽造】 │52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⑦) │ │ │├──┼─────────────┼──┼─────────────┤│ 8 │同字鉛塊【正品】 │7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59頁照片⑧) │ │ │├──┼─────────────┼──┼─────────────┤│ 9 │封印鎖 │4個 │①C0000000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②C0000000 ││ │ 第60頁照片⑨) │ │③J0000000 ││ │ │ │④R0000000 │├──┼─────────────┼──┼─────────────┤│ 10 │電子零件 │5包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0頁照片⑩) │ │ │├──┼─────────────┼──┼─────────────┤│ 11 │電費通知單 │4張 │⒈內容為: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①新北市○○區○○○路○││ │卷60頁照片⑪,另影印附同卷│ │ 段000 巷00號0樓曾雅妮 ││ │第17至20頁) │ │ 之101 年2 月電費通知及││ │ │ │ 收據。(即編號7 ) ││ │ │ │ ②新北市○○區○○○路○││ │ │ │ 段000 巷00號0樓曾雅妮 ││ │ │ │ 之101 年2 月電費通知及││ │ │ │ 收據。(即編號7 ) ││ │ │ │ ③桃園縣○○鄉○○○街00││ │ │ │ 號0 樓吳麗君100 年8 月││ │ │ │ 電費收據。(即編號5 )││ │ │ │ ④桃園縣○○鄉○○路○○號││ │ │ │ 之0 楊財萬100 年12月電││ │ │ │ 費通知及收據。(即附表││ │ │ │ 編號5 ) ││ │ │ │ │├──┼─────────────┼──┼─────────────┤│ 12 │筆記 │4張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卷60頁照片⑫,另影印附同卷│ │ ││ │第21至24頁) │ │ │├──┼─────────────┼──┼─────────────┤│ 13 │封印鉛塊銅絲 │4圈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⑬) │ │ │├──┼─────────────┼──┼─────────────┤│ 14 │中興電表偽造計度齒輪 │2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⑭) │ │ │├──┼─────────────┼──┼─────────────┤│ 15 │三相中興電表防逆裝置 │2組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片⑮) │ │ │├──┼─────────────┼──┼─────────────┤│ 16 │大同電表偽造計度齒輪 │17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1頁照⑯) │ │ ││ │ │ │ │├──┼─────────────┼──┼─────────────┤│ 17 │銼刀 │2支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⑰) │ │ │├──┼─────────────┼──┼─────────────┤│ 18 │同字鉛塊壓模 │15個│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⑱) │ │ │├──┼─────────────┼──┼─────────────┤│ 19 │丁字勾 │3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⑲) │ │ │├──┼─────────────┼──┼─────────────┤│ 20 │電表電壓接續鈎 │7個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2頁照片⑳) │ │ │├──┼─────────────┼──┼─────────────┤│ 21 │鑽頭 │1組 │ ││ │(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卷第63頁照片㉑) │ │ │└──┴─────────────┴──┴─────────────┘附表三: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罰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編號1所載事 │表二編號1 、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編號2所載事 │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 ││實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編號3所載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 ││實 │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編號4所載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 ││實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編號5所載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 ││實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編號6所載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 ││實 │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編號7所載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 ││實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編號8所載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 ││實 │均沒收。 │├──────┼───────────────────────────┤│事實二附表一│王錫廷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編號9所載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物 ││實 │均沒收。 │├──────┼───────────────────────────┤│事實三附表一│王錫廷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載事│編號1 、2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實 │ │└──────┴───────────────────────────┘附表四:各部分犯罪事實的佐證:
1、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部分:
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3月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雲林縣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追償電費和解書、收據、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3號卷第10-14頁、第18-21頁)李佳興102年3月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李佳興102年3月1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李佳興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3號卷第6-8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頁)
2、事實二附表一編號2 部分:
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1-132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3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3-134頁)追償電費切結和解書、營業收據、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第13-16頁、第20-27頁)李致廷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7-130頁)李致廷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第9-11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
3、事實二附表一編號3 部分: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6頁)陳金旺之子陳億春陳情書、追償電費計算單、收據(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卷第15頁、第26-27頁、第97頁)陳金旺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1-95頁)陳金旺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卷第9-11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68-69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4-145頁)
4、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部分:
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2-123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20-121頁)追償電費切結和解書、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102年度偵字第4746號卷第10頁、第14-15頁)朱玹鋯102年7月25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6-119頁)朱玹鋯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6號卷第6-8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8頁)
5、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 部分:
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9-90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4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86-88頁)追償電費和解書、追償電費計算單、收取商業本票紀錄表、保證書、繳交追償電費證明(102年度偵字第4747號卷第17-20頁、第39-40頁)楊宗民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79-82頁)楊宗民102年9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4747號卷第24-26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39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3-144頁)
6、事實二附表一編號6 部分: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頁)張家源102年9月17日警察詢問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和解協議書、台灣電力公司陳報狀(102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第21-23頁)張家源102年9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第16-19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8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56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68-69頁)王錫廷102年8月9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61頁)王錫廷102年8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4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
7、事實二附表一編號7 部分: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2份(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0-111頁)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4-115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12-113頁)林淑娟102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98-10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04-108頁)黃登福102年8月15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黃登福102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80-184頁)王錫廷102年6月2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0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45-146頁)王錫廷102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80-184頁)
8、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部分:
林炳煌98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5-7頁)追償電費和解書(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8頁)黃慧傑97年7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黃慧傑97年9月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黃慧傑98年10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4309號卷第5-7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7-22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177頁)
9、事實二附表一編號9 部分: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0頁背面)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24頁背面、第29-30頁)丁沼丞98年1月19日、98年5月6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7-18頁、第1-3頁)丁沼丞98年6 月19日經具結後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98年度偵字第2705號卷第20頁,結文在28頁)陳東和98年7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98年度偵字第2705號卷第48-50頁)陳東和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18-20頁)王錫廷102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878號卷第21頁)王錫廷102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㈠第177頁)
10、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0部分:同意搜索切結書、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1-63 頁)責付保管條、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14頁)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2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16頁)台灣電力公司稽查班長梁烱明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12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頁)王錫廷102年6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3611號卷第56頁)王錫廷102年7月30日警察詢問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