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9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臣星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緯弘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編號2 、3 、6 、7 、9 、10部分)。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陳臣星、曾緯弘涉犯如附表編號2 、3 、6 、7 、9 、10所示加重竊盜等罪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揆諸上揭規定,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駁回,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 、4 、5 、8 、11、12所示強盜、加重強盜、加重搶奪等罪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行為人│時間 │犯罪手法 │觸犯法條 │原審宣告罪刑 │本院判決 ││號│ ├────┤ │ │ │ ││ │ │地點 │ │ │ │ │├─┼───┼────┼──────┼──────┼─────────┼─────────┤│1 │陳臣星│103 年1 │陳臣星駕駛曾│刑法第328 條│陳臣星共同犯強盜罪│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曾緯弘│月24日凌│緯弘租賃之00│第1 項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晨2 時36│00-00 號小客│。 │伍年貳月。 │陳臣星共同犯強盜罪││ │ │分許 │車(懸掛車牌│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不詳)搭載曾│ │ │伍年貳月。 ││ │ │臺南市○│緯弘,於左列│ │ │ ││ │ │○區○○│時地,由曾緯│ │ │ ││ │ │路0 段 │弘強押店員莊│ ├─────────┼─────────┤│ │ │000 號「│秀英進入廁所│ │曾緯弘共同犯強盜罪│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檳榔│內,至使不能│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攤」 │抗拒,再由陳│ │月。 │曾緯弘共同犯強盜罪││ │ │ │臣星搜刮店內│ │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香菸約60條(│ │ │月。 ││ │ │ │價值約新臺幣│ │ │ ││ │ │ │﹙下同﹚5 萬│ │ │ ││ │ │ │元。 │ │ │ │├─┼───┼────┼──────┼──────┼─────────┼─────────┤│2 │陳臣星│103 年1 │陳臣星駕駛曾│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28日晚│緯弘租賃之00│第1 項第3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 │間22時許│00-00 號小客│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車搭載曾緯弘│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臺南市○│,於左列時地│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區○○│,由陳臣星把│ │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路與○○│風並提供其所│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路口 │有之六角扳手│ │,均沒收。 │ ││ │ │ │及十字螺絲起│ ├─────────┼─────────┤│ │ │ │子各1 支,由│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曾緯弘持上開│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工具竊取涂佩│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君所有之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000 號車牌0 │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面。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3 │陳臣星│103 年1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28日晚│00-00 號租賃│第1 項第3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 │間23時許│小客車搭載曾│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緯弘,於左列│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臺南市○│時地,由陳臣│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區○○路│星把風並提供│ │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0段000巷│其所有之六角│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口 │扳手及十字螺│ │,均沒收。 │ ││ │ │ │絲起子各1 支│ ├─────────┼─────────┤│ │ │ │,由曾緯弘持│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上開工具竊取│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蔡進忠所有之│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00-0000 號車│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牌2 面。 │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4 │陳臣星│103 年1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30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曾緯弘│月29日凌│00-00 號租賃│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 ││ │ │晨3 時23│小客車(懸掛│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 │ │分許 │竊得之00-000│ │扣案球棒壹支沒收。│器強盜罪,累犯,處││ │ ├────┤0 號車牌)搭 │ │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臺南市○│載曾緯弘,於│ │ │未扣案銀色短球棒壹││ │ │○區○○│左列時地,經│ │ │支沒收。 ││ │ │路000 號│陳臣星把風並│ │ │ ││ │ │「○○檳│提供其所有之│ │ │ ││ │ │榔攤」 │頭套及銀色短│ ├─────────┼─────────┤│ │ │ │球棒1 支(未│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 │扣案),再由│ │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 │曾緯弘蒙面持│ │刑柒年貳月。扣案球│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 │ │ │該球棒,威嚇│ │棒壹支沒收。 │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陳美玉至使不│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 │ │ │能抗拒,強盜│ │ │銀色短球棒壹支沒收││ │ │ │其所陳管領之│ │ │。 ││ │ │ │現金8,490 元│ │ │ ││ │ │ │。 │ │ │ │├─┼───┼────┼──────┼──────┼─────────┼─────────┤│5 │陳臣星│103 年1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30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曾緯弘│月29日凌│00-00 號租賃│第2 項、第1 │器強盜未遂罪,累犯│。 ││ │ │晨4 時許│小客車搭載曾│項攜帶兇器強│,處有期徒刑伍年。│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 │ ├────┤緯弘,於左列│盜未遂罪。 │扣案球棒壹支沒收。│器強盜未遂罪,累犯││ │ │臺南市○│時地,由陳臣│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區○○路│星把風並提供│ │ │月。扣案之球棒壹支││ │ │0段000號│其所有之頭套│ │ │沒收。 ││ │ │「○○檳│及球棒1 支,│ │ │ ││ │ │榔攤」 │再由曾緯弘蒙│ │ │ ││ │ │ │面持球棒威嚇│ ├─────────┼─────────┤│ │ │ │店員黃鈺惠至│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 │使不能抗拒欲│ │器強盜未遂罪,處有│。 ││ │ │ │強盜財物,然│ │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 │ │ │因黃鈺惠害怕│ │案球棒壹支沒收。 │器強盜未遂罪,處有││ │ │ │大叫救命,陳│ │ │期徒刑參年貳月。扣││ │ │ │臣星、曾緯弘│ │ │案球棒壹支沒收。 ││ │ │ │恐遭察覺倉皇│ │ │ ││ │ │ │離去而未得手│ │ │ ││ │ │ │財物。 │ │ │ │├─┼───┼────┼──────┼──────┼─────────┼─────────┤│6 │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由│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16日晚│曾緯弘租賃之│第1 項第3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 │間23時許│000-0000號小│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客車搭載曾緯│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臺南市○│弘,於左列時│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區○○路│地,由陳臣星│ │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00巷對面│把風並提供其│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停車場內│所有之六角扳│ │,均沒收。 │ ││ │ │ │手及十字螺絲│ ├─────────┼─────────┤│ │ │ │起子各1 支,│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再由曾緯弘持│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上開工具竊取│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林雅雯使用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0000-00 號車│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牌2 面。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7 │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16日晚│0-0000號租賃│第1 項第3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 │間23時許│小客車搭載曾│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緯弘,於左列│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臺南市○│時地,由陳臣│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區○○│星把風並提供│ │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路與○○│其所有之六角│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路口停車│扳手及十字螺│ │,均沒收。 │ ││ │ │場內 │絲起子各1 支│ ├─────────┼─────────┤│ │ │ │,再由曾緯弘│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持上開工具竊│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取竇羽亭所有│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000-0000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車牌0 面。 │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8 │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30 條│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曾緯弘│月17日凌│0-0000號租賃│第1 項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 ││ │ │晨2 時32│小客車(懸掛│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柒年參月。│陳臣星共同犯攜帶兇││ │ │分許 │竊得之0000-0│ │扣案電擊棒、鐵鎚各│器強盜罪,累犯,處││ │ ├────┤0 號車牌)搭│ │壹支,均沒收。 │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臺南市○│載曾緯弘,於│ │ │扣案電擊棒、鐵鎚各││ │ │○區○○│左列時地,由│ │ │壹支,均沒收。 ││ │ │路0 段00│陳臣星把風並│ │ │ ││ │ │0 號「○│提供其所有之│ │ │ ││ │ │○檳榔攤│電擊棒1 支,│ │ │ ││ │ │」 │曾緯弘另攜帶│ ├─────────┼─────────┤│ │ │ │自有之鐵鎚1 │ │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 │支,由曾緯弘│ │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 │蒙面持電擊棒│ │刑柒年參月。扣案電│曾緯弘共同犯攜帶兇││ │ │ │攻擊店員郭玉│ │擊棒、鐵鎚各壹支,│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英,至使不能│ │均沒收。 │刑柒年參月。扣案電││ │ │ │抗拒,並持鐵│ │ │擊棒、鐵鎚各壹支,││ │ │ │鎚破壞店內倉│ │ │均沒收。 ││ │ │ │庫門鎖,再搜│ │ │ ││ │ │ │刮店內現金1,│ │ │ ││ │ │ │200 元、香菸│ │ │ ││ │ │ │約650 包、檳│ │ │ ││ │ │ │榔35包(總價│ │ │ ││ │ │ │值約5 萬9,00│ │ │ ││ │ │ │0 元)。 │ │ │ │├─┼───┼────┼──────┼──────┼─────────┼─────────┤│9 │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由│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23日晚│曾緯弘租賃之│第1 項第4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高豪崧│間23時許│0000-00 號小│、第3 款結夥│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客車,搭載曾│攜帶兇器竊盜│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臺南市○│緯弘、高豪崧│罪。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區○○│,於左列時地│ │,均沒收。 │ ││ │ │路與○○│,由陳臣星把│ ├─────────┼─────────┤│ │ │○街停車│風並提供其所│ │曾緯弘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場內 │有之六角扳手│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及十字螺絲起│ │刑柒月。扣案六角扳│ ││ │ │ │子各1 支,再│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由曾緯弘、高│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豪崧持上開工│ │收。 │ ││ │ │ │具竊取郭文志│ ├─────────┼─────────┤│ │ │ │所有之0000-0│ │高豪崧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0 號車牌0面 │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10│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21 條│陳臣星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23日晚│00-00 號租賃│第1 項第4 款│器竊盜罪,累犯,處│ ││ │高豪崧│間23時許│小客車搭載曾│、第3 款結夥│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緯弘、高豪崧│攜帶兇器竊盜│六角扳手壹支、未扣│ ││ │ │臺南市○│,於左列時地│罪。 │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支│ ││ │ │○區○○│,由陳臣星把│ │,均沒收。 │ ││ │ │路與○○│風並提供其所│ ├─────────┼─────────┤│ │ │路口停車│有之六角扳手│ │曾緯弘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場內 │及十字螺絲起│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子各1 支,再│ │刑柒月。扣案六角扳│ ││ │ │ │由曾緯弘、高│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豪崧持上開工│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具竊取李宗憲│ │收。 │ ││ │ │ │所有之0000-0│ ├─────────┼─────────┤│ │ │ │0 號車牌0面 │ │高豪崧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 │ │器竊盜罪,處有期徒│ ││ │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扣案六角扳│ ││ │ │ │ │ │手壹支、未扣案十字│ ││ │ │ │ │ │螺絲起子壹支,均沒│ ││ │ │ │ │ │收。 │ │├─┼───┼────┼──────┼──────┼─────────┼─────────┤│11│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30 條│陳臣星犯結夥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曾緯弘│月24日凌│00-00 號租賃│第1 項結夥攜│器強盜罪,累犯,處│。 ││ │高豪崧│晨2 時20│小客車(懸掛│帶兇器強盜罪│有期徒刑柒年貳月。│陳臣星犯結夥攜帶兇││ │ │分許 │竊得之0000-0│。 │扣案球棒、電擊棒、│器強盜罪,累犯,處││ │ ├────┤0 車牌)搭 │ │鐵鎚各壹支,均沒收│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 │臺南市○│載曾緯弘、高│ │。 │扣案球棒、電擊棒、││ │ │○區○○│豪崧,於左列│ │ │鐵鎚各壹支,均沒收││ │ │路000 號│時地,由陳臣│ │ │。 ││ │ │「○○檳│星把風並提供│ ├─────────┼─────────┤│ │ │榔攤」 │其所有之球棒│ │曾緯弘犯結夥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 │及電擊棒各1 │ │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 │支,曾緯弘另│ │刑柒年貳月。扣案球│曾緯弘犯結夥攜帶兇││ │ │ │攜自有之鐵鎚│ │棒、電擊棒、鐵鎚各│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1 支,再由曾│ │壹支,均沒收。 │刑柒年貳月。扣案球││ │ │ │緯弘持電擊棒│ │ │棒、電擊棒、鐵鎚各││ │ │ │、高豪崧持球│ │ │壹支,均沒收。 ││ │ │ │棒及鐵鎚下車│ ├─────────┼─────────┤│ │ │ │喝令店員伍嘉│ │高豪崧犯結夥攜帶兇│原判決左列部分撤銷││ │ │ │琳不要動,至│ │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 │使不能抗拒,│ │刑肆年陸月。扣案球│高豪崧犯結夥攜帶兇││ │ │ │再共同搜刮店│ │棒、電擊棒、鐵鎚各│器強盜罪,處有期徒││ │ │ │內香菸4 條及│ │壹支,均沒收。 │刑肆年陸月。扣案球││ │ │ │現金3,350 元│ │ │棒、電擊棒、鐵鎚各││ │ │ │(總價值約 │ │ │壹支,均沒收。 ││ │ │ │8,240 元)。│ │ │ │├─┼───┼────┼──────┼──────┼─────────┼─────────┤│12│陳臣星│103 年3 │陳臣星駕駛00│刑法第326 條│陳臣星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曾緯弘│月24日下│00-00 號租賃│第1 項結夥攜│器搶奪罪,累犯,處│ ││ │高豪崧│午13時48│小客車(懸掛│兇器搶奪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分許 │竊得之0000-0│ │扣案電擊棒壹支沒收│ ││ │ ├────┤0 號車牌)搭│ │。 │ ││ │ │臺南市○│載曾緯弘、高│ │ │ │○ ○ ○區○○路│豪崧,於左列│ │ │ ││ │ │00巷00號│時地,由陳臣│ ├─────────┼─────────┤│ │ │「○○菸│星把風並提供│ │曾緯弘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酒商行」│其所有之電擊│ │器搶奪罪,處有期徒│ ││ │ │ │棒1 支,再由│ │刑壹年貳月。扣案電│ ││ │ │ │曾緯弘、高豪│ │擊棒壹支沒收。 │ ││ │ │ │崧蒙面,高豪│ │ │ ││ │ │ │崧持電擊棒進│ │ │ ││ │ │ │入店內,趁陳│ ├─────────┼─────────┤│ │ │ │盾柱不及防備│ │高豪崧犯結夥攜帶兇│上訴駁回。 ││ │ │ │,高豪崧、曾│ │器搶奪罪,處有期徒│ ││ │ │ │緯弘先後各搬│ │刑壹年。扣案電擊棒│ ││ │ │ │半箱、1 箱香│ │壹支沒收。 │ ││ │ │ │菸(共75條﹙│ │ │ ││ │ │ │價值約7 萬5,│ │ │ ││ │ │ │000 元﹚)離│ │ │ ││ │ │ │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