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963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韋德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1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韋德於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102年6月22日止受僱於莊富評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商行」,擔任業務兼司機之工作,負有為○○商行開發新客戶、銷售及運送貨品暨收取貨款等任務,為從事業務之人。㈠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地,以各該方式將其自客戶請領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嗣○○商行會計徐慧齡於100年1月28日例行查帳時,發覺上情,經莊富評詢問劉韋德詳情後,僅要求返還侵占款項,並暫予宥恕而未提出告訴;㈡惟劉韋德仍未自省,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及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各別犯意,先於不詳時、地購入藍、黃聯之二聯式空白銷貨單1本,經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商號分別向其訂購貨品後,再分別於各該犯罪時地,未經莊富評之同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為背信及偽造私文書暨持以行使等犯行,違背其為○○商行銷售及運送貨物之任務,並致生損害於○○商行之銷貨利益,足生損害於○○商行及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商號。另基於背信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時地,以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為背信犯行,而違背其為○○商行銷售貨物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商行之銷貨利益。嗣莊富評於101年9月17日駕駛劉韋德管理之貨車時,再次發現該車上放有非屬○○商行所有,但已記載銷售店家、商品名稱、數量及價額之銷貨單(未盜蓋○○發票章)後,乃訴請究辦,並扣得由莊富評提出之劉韋德所有,已盜蓋○○商行發票章且載明銷貨數量之銷貨單15張及預備供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空白銷貨單1本(內為藍、黃聯之二聯式空白銷貨單,其上無任何文字記載,但已盜蓋○○發票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商行即莊富評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劉韋德,並告以內容要旨,均未質疑證據能力,爰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02至103、124至127頁;本院卷第39、57至6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富評、證人即○○商行會計徐慧齡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9至63頁),並有○○商行內部公告1張、銷貨單1張(○○羊肉爐部分)、銷貨日報表2紙(○○○、○○○小吃部部分)(見偵卷第4至7頁)、切結書2紙(見偵卷第51至52頁)、101年9月15日銷貨予0000商號之銷貨單照片1紙(未盜蓋○○發票章,見偵卷第15頁)在卷可稽,並有已盜蓋○○商行發票章之銷貨單15張(見偵卷第9至14頁)、空白銷貨單1本扣案可憑,該扣案之空白銷貨單經原審法院勘驗結果略以:銷貨單是藍、黃聯之一份二聯式之銷貨單,其內並無任何文字記載,但已蓋○○發票章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26頁背面),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

㈡、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施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交付財物,並造成損害為犯罪構成要件。本件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並將自行取得之貨品,充作○○商行之貨品賣與「0000」等商號之行為,有對「0000」等商號施以詐術之行為外觀,然觀諸卷附銷貨單15張,被告出貨與「0000」等商號之各該商品,均係市面上常見之貨品,不具有特殊性,彼等商號願意購買上開貨品,多係因出賣人所賣貨品之價格符合自己需求,而非對出賣之特定對象有所偏好。換言之,「0000」等商號未必在意其交易對象,參以被告所使用之銷貨單與○○商行之銷貨單(蓋有「○○」字樣,見偵卷第14頁)有明顯之不同,及被告所陳:菸的部份,店家確實知道是我私底下調給他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背面),則「0000」等商號是否係因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陷於與○○商行買賣商品之錯誤?即屬有疑。又縱使「0000」等商號因此陷於交易對象之錯誤,但在此種常見貨品之一般交易情況,「0000」等商號之所以願意進行交易並交付價金,應係認為交易條件合乎自己需求,因而基於合理之買賣條件,同意將買賣價金交付與被告,是「0000」等商號縱有財物交付之行為,亦與交易對象之錯誤認知未必有關。甚者,在合理的交易條件下,「0000」等商號與被告所進行之交易,亦難認有何損害可言。

是被告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仍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條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42條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科處或併科罰金刑之數額,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背信未遂罪;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又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斷,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淆,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盡周延,法院亦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又起訴書雖應記載被告所犯法條,但法條之記載,並非起訴之絕對必要條件,故如起訴書已記載犯罪事實,而漏未記載所犯法條,亦應認業經起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58號、101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已就被告之背信行為加以載明(包含背信犯意及以自行購入之菸酒賣與○○商行客戶之背信行為),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漏未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依前說明,仍無礙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起訴之認定,且法院已於審判中告知被告該部分之犯罪事實另涉犯背信及背信未遂罪(見原審卷第22、124頁;本院卷第39頁背面、第53頁背面),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予以審究。另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如事實欄㈢之行為已達背信既遂部分,容有未洽,應逕論以刑法第342條第2項之背信未遂罪即可,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僅達未遂及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理由,詳見後述)。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4之盜蓋○○發票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13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4之各次偽造私文書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偽造藍、黃二聯式銷貨單,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偽造藍、黃聯銷貨單之數個舉動,為單一偽造文書行為之接續施行,分別以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13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暨私自販賣貨品與○○商行客戶之行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罪;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4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私文書及背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開附表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分別論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並審酌被告係○○商行之員工,受領○○商行之薪俸,原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為○○商行之利益從事業務,扮演好員工之角色,然其竟為貪圖小利,擅自將貨款據為己用,且將自行取得之商品充作○○商行之商品賣與○○商行之客戶,甚至盜蓋○○發票章於銷貨單上,以向○○商行客戶表達貨品係由○○商行賣出,所為違反員工執行業務時應盡之義務,損害○○商行之利益及交易信用,且被告上開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遭發現後,莊富評曾予以宥恕,但被告不久後故態復萌,終至莊富評難以忍受而提出告訴且不願和解,被告所為誠屬不該,原應從重量刑,以彰國法。然慮及被告3次侵占○○商行之貨款數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275、10,

440、16,470元,金額尚非甚鉅,而其以自行取得之貨品擅自與○○商行客戶進行交易部分,倘扣除被告自行支出之貨品成本,每一次交易獲利應當未臻豐碩,可認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鉅,加以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本次初罹刑章,犯罪情節復非嚴鉅,應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如處以重刑令入監獄施以矯治,未必有利於其更生及復歸社會。再者,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且於原審辯護人代被告表示願以總金額46萬元與莊富評和解作為緩刑條件(見原審卷第104頁),惜莊富評基於各種考量,不願與被告和解,被告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於審判中自承未婚,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諭知被告持○○發票章盜蓋於黃、藍聯空白銷貨單上之印文,因屬盜用他人真正印章之印文,該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應沒收之列。

又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偽造之藍、黃聯銷貨單,其中:①已交付與買受商號部分,因該銷貨單已屬買受商號所有,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之;②已盜蓋○○發票章但留存其處而未交付與買受商號之銷貨單(銷貨單編號116至118、

122、125、126、132、134、135、137至140,除編號126為黃聯外,其他均為藍聯),及已盜蓋○○發票章但尚未行使之銷貨單(銷貨單編號119,含藍、黃各1聯),均係被告所有,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各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空白銷貨單1本,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偽造私文書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所示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至該空白銷貨單縱已盜蓋○○發票章,但因非屬偽造印章之印文,無從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洵屬適法正當。

四、公訴意旨就前開事實欄㈢(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部分)另以:被告基於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地,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貨品,賣與簡稱「鄧」之○○商行客戶,而違背其為○○商行銷售與運送貨物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商行銷售貨品之利益,並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銷貨單編號119部分),提示與該客戶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商行,因認其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既遂罪嫌(起訴事實已敘明但未列該法條)云云。訊據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背信既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編號119號之銷貨單上簡稱「鄧」之客戶,即「0000」商號,但該次交易應未成功,如交易有完成,「0000」商號應會在銷貨單上簽名,且伊會將銷貨單之黃聯或藍聯交與「0000」商號,故從銷貨單編號119之黃聯、藍聯都在,且銷貨單上沒有「0000」商號之簽名或記載金額,可看出該次交易未完成,且銷貨單亦未提示與「0000」商號等語(見原審卷第29、30、126頁)。經查:檢察官偵查中並未傳喚「0000」商號之負責人或職員說明該次交易是否完成;於原審審理時,本欲傳喚「0000」商號之負責人到庭作證,嗣以此部分之證據調查不能而捨棄,則該次交易是否確已完成?已然有疑。況其據告訴人之聲請而提起上訴,亦未就此部分提出上訴不服之理由或提出任何補強證據或舉出證明之方法。其次,扣案之被告用以偽造本案私文書之空白銷貨單,係藍、黃聯之二聯式銷貨單,前已認定,倘被告真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何以銷貨單編號119之黃、藍聯均扣於卷內而未交付買受商號(見偵卷第10、59頁)?且依巿場交易常態,如交易有完成,買受商號應會取回1聯銷貨單以為作帳憑據,則在編號119之黃、藍聯銷貨單均扣於卷內之情況下,該交易是否完成?被告是否有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在在令人存疑。再者,觀諸扣案之已盜蓋○○發票章但留存被告處而未交付與買受商號之銷貨單(銷貨單編號116至118、122、125、126、132、13

4、135、137至140部分),其內多有金額之記載或商號之簽名,被告可藉此判斷出售時之商品價格,並據買受商號之簽名進行請領款項。然而,銷貨單編號119部分,僅有商品名稱及數量,銷售價格及商號簽名均付之闕如,如謂該次交易已完成,在缺乏銷售價格之記載及買受商號未簽名之情況下,被告向買受商號請領貨款勢必出現困難,是被告辯稱:如交易有完成銷貨單上應會有金額之記載或商號簽名等語,即非全屬無稽。此外,稽之卷內證據(含莊富評、徐慧齡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該次交易確已完成且被告確有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則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背信既遂罪,自有未洽,已如上述(此部分原審併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誤會);至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無法證明,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如屬有罪,則與前開事實欄㈢之偽造私文書罪,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檢察官提起上訴略以:被告受僱於○○商行多年,擅自冒用○○商行名義向交易對象請款,藉此侵占貨款,嚴重破壞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且經宥恕後,未反省改過,又擅自盜蓋○○商行之統一發票專用銷貨單,再將他取之貨品,充作○○商行之貨品,而販售予○○商行之客戶,致生損害於○○商行之銷售利益,顯見被告之犯行及犯罪手段甚為卑劣,無視於告訴人給予其機會之初衷,殊難原諒。且被告案發至今,僅由原審辯護人代為表示和解之條件,未見有何積極實質之和解誠意,犯後態度尚非良好。況被告前後計業務侵占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13次,另有偽造私文書及背信犯行各1次,嚴重影響○○商行之信譽、財產並增加無形成本之支出,其犯罪情節實非輕微,佐以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自應量處較重之刑度,方符公平等語;被告即上訴人劉韋德則以伊目前擔任送貨員,每月薪水三萬五仟元,父已去世,肩負撫養母親,平日又無積蓄,無資力支付罰金,經此偵審程序已受有教訓而知錯,此次涉案,讓母親擔心,心裡甚感抱歉,對告訴人所受傷害,亦深感歉意,原審科處之刑度實屬過重,請審酌上情,撤銷原判決,量處較輕之刑度云云。惟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判決參照)。原判決已審酌上開被告犯罪手段、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以被告之責任為衡量基礎,復係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審酌,並考量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經宥恕後不久又再犯,應予適當處罰,以促其生警愓之心而不諭知緩刑。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難認有何不當。檢察官上訴指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指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台幣)┌──┬────────┬──────────┬──────┬──────┐│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 │侵占方式及侵占金額暨│所犯罪名及宣│備註 ││ │ │查獲經過 │告刑 │ │├──┼────────┼──────────┼──────┼──────┤│1 │99年11月2日後某 │持○○商行之銷貨單,│劉韋德犯業務│起訴書附表一││ │日,在雲林縣○○│向「○○羊肉爐」商號│侵占罪,處有│編號1 ○○ ○鄉○○○○路上「│員工請領貨款7,275元 │期徒刑陸月,│ ││ │○○羊肉爐」商號│予以侵占入己。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2 │100年1月某日,在│持○○商行之銷貨單,│劉韋德犯業務│起訴書附表一││ │雲林縣○○市○○│向「○○○」商號員工│侵占罪,處有│編號2 ││ │路000號「○○○ │請領貨款10,440元予以│期徒刑陸月,│ ││ │」商號 │侵占入己。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3 │100年1月某日,在│持○○商行之銷貨單,│劉韋德犯業務│起訴書附表一││ │雲林縣○○鄉○○│向「○○○小吃部」商│侵占罪,處有│編號3 ││ │路000之0號「○○│號員工請領貸款16,470│期徒刑陸月,│ ││ │○小吃部」商號 │元予以侵占入己。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新台幣)┌──┬────────┬──────────┬──────┬──────┐│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 │背信及偽造私文書及行│所犯罪名及宣│備註 ││ │ │使方式暨查獲經過 │告刑 │ │├──┼────────┼──────────┼──────┼──────┤│1 │100年12月某日, │劉韋德接受前開「00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在雲林縣○○市○│」商號訂購貨品後,擅│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 ││ │○路0段000號之「│自將○○商行之統一發│,處有期徒刑│ ││ │0000」商號附近 │票專用章(下稱○○發│叁月,如易科│ ││ │ │票章),接續盜蓋於上│罰金,以新臺│ ││ │ │開自行購買之空白銷貨│幣壹仟元折算│ ││ │ │單藍、黃聯上(銷貨單│壹日,扣案之│ ││ │ │編號116部分),並將 │偽造銷貨單藍│ ││ │ │七星菸、峰菸、仕高利│聯壹張(銷貨│ ││ │ │達威士忌等銷售物品(│單編號:116 │ ││ │ │計5020元),填載於藍│號)及空白銷│ ││ │ │、黃聯上,以表彰銷貨│貨單壹本,均│ ││ │ │單所載貨品,係由○○│沒收之。 │ ││ │ │商行賣與「0000」商號│ │ ││ │ │,再將其以不詳方式取│ │ ││ │ │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銷│ │ ││ │ │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0000」商號,而持以行│ │ ││ │ │使之,至銷貨單藍聯部│ │ ││ │ │份則留存之。 │ │ │├──┼────────┼──────────┼──────┼──────┤│2 │100年12月21日, │劉韋德在接受前開「○│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在雲林縣○○市○│○」商號之訂購後,擅│偽造私文書罪│編號2 ││ │○路00之0號「○ │自將○○發票章,接續│,處有期徒刑│ ││ │○」商號附近 │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之│叁月,如易科│ ││ │ │空白銷貨單藍、黃聯上│罰金,以新臺│ ││ │ │(銷貨單編號117部分 │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將海尼根啤酒等│壹日,扣案之│ ││ │ │銷售物品(計1700元)│偽造銷貨單藍│ ││ │ │,填載於藍、黃聯上,│聯壹張(銷貨│ ││ │ │以表彰銷貨單所載貨品│單編號:117 │ ││ │ │,係由○○商行賣與「│號)及空白銷│ ││ │ │○○」商號,再將其以│貨單壹本,均│ ││ │ │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貨│沒收之。 │ ││ │ │品,充作○○商行之貨│ │ ││ │ │品,連同銷貨單黃聯部│ │ ││ │ │分交付與「○○」商號│ │ ││ │ │,而持以行使之,至銷│ │ ││ │ │貨單藍聯部份則留存之│ │ ││ │ │。 │ │ │├──┼────────┼──────────┼──────┼──────┤│3 │100年12月21日, │劉韋德在接受前開「○│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在雲林縣○○市○│○○」商號之訂購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3 ││ │○路「○○○」商│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號附近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號118部分 │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將海尼根啤酒、│壹日,扣案之│ ││ │ │蘋果西打、礦泉水、金│偽造銷貨單藍│ ││ │ │門高梁酒等銷售物品(│聯壹張(銷貨│ ││ │ │計4200元),填載於藍│單編號:118 │ ││ │ │、黃聯上,以表彰銷貨│號)及空白銷│ ││ │ │單所載貨品,係由○○│貨單壹本,均│ ││ │ │商行賣與「○○○」商│沒收之。 │ ││ │ │號,再將其以不詳方式│ │ ││ │ │取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 │ ││ │ │銷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商號,而持│ │ ││ │ │以行使之,至銷貨單藍│ │ ││ │ │聯部份,則留存之。 │ │ │├──┼────────┼──────────┼──────┼──────┤│4 │101年1月某日,在│劉韋德在接受前開「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00」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5 ││ │附近 │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22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七星菸、峰│壹日,扣案之│ ││ │ │菸、雲斯頓菸、仕高利│偽造銷貨單藍│ ││ │ │達威士忌等銷售物品(│聯壹張(銷貨│ ││ │ │計6260元),填載於藍│單編號:122 │ ││ │ │、黃聯上,以表彰銷貨│號)及空白銷│ ││ │ │單所載貨品,係由○○│貨單壹本,均│ ││ │ │商行賣與「0000」商號│沒收之。 │ ││ │ │,再將其以不詳方式取│ │ ││ │ │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銷│ │ ││ │ │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0000」商號,而持以行│ │ ││ │ │使之,至銷貨單藍聯部│ │ ││ │ │份則留存之。 │ │ │├──┼────────┼──────────┼──────┼──────┤│5 │101年1月5日,在 │劉韋德在接受前開「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00」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6 ││ │附近 │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25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烏龍茶、金│壹日,扣案之│ ││ │ │門高梁酒、麥卡倫、蘇│偽造銷貨單藍│ ││ │ │格登、仕高利達威士忌│聯壹張(銷貨│ ││ │ │等銷售物品(計9990元│單編號:125 │ ││ │ │),填載於藍、黃聯上│號)及空白銷│ ││ │ │,以表彰銷貨單所載貨│貨單壹本,均│ ││ │ │品,係由○○商行賣與│沒收之。 │ ││ │ │「0000」商號,再將其│ │ ││ │ │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 │ ││ │ │貨品,充作○○商行之│ │ ││ │ │貨品,連同銷貨單黃聯│ │ ││ │ │部分交付與「0000」商│ │ ││ │ │號,而持以行使之,至│ │ ││ │ │銷貨單藍聯部份則留存│ │ ││ │ │之。 │ │ │├──┼────────┼──────────┼──────┼──────┤│6 │101年1月8日,在 │劉韋德在接受真實姓名│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雲林縣○○市○○│、年籍不詳,綽號「正│偽造私文書罪│編號7 ││ │路上某喜宴場合附│哥」之男子訂購貨品後│,處有期徒刑│ ││ │近 │,擅自將○○發票章,│叁月,如易科│ ││ │ │接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罰金,以新臺│ ││ │ │買之空白銷貨單藍、黃│幣壹仟元折算│ ││ │ │聯上(銷貨單編號126 │壹日,扣案之│ ││ │ │部分),並將仕高利達│偽造銷貨單黃│ ││ │ │威士忌4箱、臺灣金牌 │聯壹張(銷貨│ ││ │ │啤酒7箱、果汁14箱等 │單編號:126 │ ││ │ │銷售物品,填載於藍、│號)及空白銷│ ││ │ │黃聯上,以表彰銷貨單│貨單壹本,均│ ││ │ │所載貨品,係由○○商│沒收之。 │ ││ │ │行賣與「正哥」,再將│ │ ││ │ │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上│ │ ││ │ │開貨品,充作○○商行│ │ ││ │ │之貨品,連同銷貨單藍│ │ ││ │ │聯部分交付與「正哥」│ │ ││ │ │,而持以行使之,至銷│ │ ││ │ │貨單黃聯部份則留存之│ │ ││ │ │。 │ │ │├──┼────────┼──────────┼──────┼──────┤│7 │101年3月8日,在 │劉韋德在接受前開「○│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雲林縣○○市○○│○」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8 ││ │路上某「○○」商│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號附近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32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臺灣生啤酒│壹日,扣案之│ ││ │ │2桶等銷售物品(計460│偽造銷貨單藍│ ││ │ │0元),填載於藍、黃 │聯壹張(銷貨│ ││ │ │聯上,以表彰銷貨單所│單編號:132 │ ││ │ │載貨品,係由○○商行│號)及空白銷│ ││ │ │賣與「○○」商號,再│貨單壹本,均│ ││ │ │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沒收之。 │ ││ │ │上開貨品,充作○○商│ │ ││ │ │行之貨品,連同銷貨單│ │ ││ │ │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商號,而持以行使之│ │ ││ │ │,至銷貨單藍聯部份,│ │ ││ │ │則留存之。 │ │ │├──┼────────┼──────────┼──────┼──────┤│8 │101年3月24日,在│劉韋德在接受上開「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00」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9 ││ │附近 │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34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燕京啤酒等│壹日,扣案之│ ││ │ │銷售物品(計13500元 │偽造銷貨單藍│ ││ │ │),填載於藍、黃聯上│聯壹張(銷貨│ ││ │ │,以表彰銷貨單所載貨│單編號:134 │ ││ │ │品,係由○○商行賣與│號)及空白銷│ ││ │ │「0000」商號,再將其│貨單壹本,均│ ││ │ │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沒收之。 │ ││ │ │貨品,充作○○商行之│ │ ││ │ │貨品,連同銷貨單黃聯│ │ ││ │ │部分交付與「0000」商│ │ ││ │ │號,而持以行使之,至│ │ ││ │ │銷貨單藍聯部份則留存│ │ ││ │ │之。 │ │ │├──┼────────┼──────────┼──────┼──────┤│9 │101年4月12日,在│劉韋德在接受該「○○│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雲林縣○○市○○│○○」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0 ││ ○○○區○○○路0 │,擅自將○○發票章,│,處有期徒刑│ ││ │號之「○○○○」│接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叁月,如易科│ ││ │商號附近 │買之空白銷貨單藍、黃│罰金,以新臺│ ││ │ │聯上(銷貨單編號135 │幣壹仟元折算│ ││ │ │部分),並將臺灣生啤│壹日,扣案之│ ││ │ │酒1桶等銷售物品(計 │偽造銷貨單藍│ ││ │ │2300元),填載於藍、│聯壹張(銷貨│ ││ │ │黃聯上,以表彰銷貨單│單編號:135 │ ││ │ │所載貨品,係由○○商│號)及空白銷│ ││ │ │行賣與「○○○○」商│貨單壹本,均│ ││ │ │號,再將其以不詳方式│沒收之。 │ ││ │ │取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 │ ││ │ │銷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商號,而│ │ ││ │ │持以行使之,至銷貨單│ │ ││ │ │藍聯部份則留存之。 │ │ │├──┼────────┼──────────┼──────┼──────┤│10 │101年5月4日,在 │劉韋德在接受上開「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00」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1 ││ │附近 │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37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青島啤酒等│壹日,扣案之│ ││ │ │銷售物品(計12000元 │偽造銷貨單藍│ ││ │ │),填載於藍、黃聯上│聯壹張(銷貨│ ││ │ │,以表彰銷貨單所載貨│單編號:137 │ ││ │ │品,係由○○商行賣與│號)及空白銷│ ││ │ │「0000」商號,再將其│貨單壹本,均│ ││ │ │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沒收之。 │ ││ │ │貨品,充作○○商行之│ │ ││ │ │貨品,連同銷貨單黃聯│ │ ││ │ │部分交付與「0000」商│ │ ││ │ │號,而持以行使之,至│ │ ││ │ │銷貨單藍聯部份則留存│ │ ││ │ │之。 │ │ │├──┼────────┼──────────┼──────┼──────┤│11 │101年6月2日,在 │劉韋德接受上開「00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商號訂購貨品後,擅│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2 ││ │附近 │自將○○發票章,接續│,處有期徒刑│ ││ │ │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之│叁月,如易科│ ││ │ │空白銷貨單藍、黃聯上│罰金,以新臺│ ││ │ │(銷貨單編號138部分 │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將七星菸、峰菸│壹日,扣案之│ ││ │ │、雲斯頓菸等銷售物品│偽造銷貨單藍│ ││ │ │(計2980元),填載於│聯壹張(銷貨│ ││ │ │藍、黃聯上,以表彰銷│單編號:138 │ ││ │ │貨單所載貨品,係由○│號)及銷貨單│ ││ │ │○商行賣與「0000」商│壹本,均沒收│ ││ │ │號,再將其以不詳方式│之。 │ ││ │ │取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 │ ││ │ │銷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0000」商號,而持以│ │ ││ │ │行使之,至銷貨單藍聯│ │ ││ │ │部份,則留存之。 │ │ │├──┼────────┼──────────┼──────┼──────┤│12 │101年6月21日,在│劉韋德在接受上開「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00」商號訂購貨品後,│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3 ││ │附近 │擅自將○○發票章,接│,處有期徒刑│ ││ │ │續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叁月,如易科│ ││ │ │之空白銷貨單藍、黃聯│罰金,以新臺│ ││ │ │上(銷貨單編號139部 │幣壹仟元折算│ ││ │ │分),並將威雀威士忌│壹日,扣案之│ ││ │ │、軒尼斯酒等銷售物品│偽造銷貨單藍│ ││ │ │(計2300元),填載於│聯壹張(銷貨│ ││ │ │藍、黃聯上,以表彰銷│單編號:139 │ ││ │ │貨單所載貨品,係由○│號)及空白銷│ ││ │ │○商行賣與「0000」商│貨單壹本,均│ ││ │ │號,再將其以不詳方式│沒收之。 │ ││ │ │取得之上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 │ ││ │ │銷貨單黃聯部分交付與│ │ ││ │ │「0000」商號,而持以│ │ ││ │ │行使之,至銷貨單藍聯│ │ ││ │ │部份,則留存之。 │ │ │├──┼────────┼──────────┼──────┼──────┤│13 │101年6月28日,在│劉韋德接受上開「0000│劉韋德犯行使│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商號訂購貨品後,擅│偽造私文書罪│編號14 ││ │附近 │自將○○發票章,接續│,處有期徒刑│ ││ │ │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之│叁月,如易科│ ││ │ │空白銷貨單藍、黃聯上│罰金,以新臺│ ││ │ │(銷貨單編號140部分 │幣壹仟元折算│ ││ │ │),並將青島啤酒等銷│壹日,扣案之│ ││ │ │售物品(計14000元) │偽造銷貨單藍│ ││ │ │,填載於藍、黃聯上,│聯壹張(銷貨│ ││ │ │以表彰銷貨單所載貨品│單編號:140 │ ││ │ │,係由○○商行賣與「│號)及空白銷│ ││ │ │0000」商號,再將其以│貨單壹本,均│ ││ │ │不詳方式取得之上開貨│沒收之。 │ ││ │ │品,充作○○商行之貨│ │ ││ │ │品,連同銷貨單黃聯部│ │ ││ │ │分交付與「0000」商號│ │ ││ │ │,而持以行使之,至銷│ │ ││ │ │貨單藍聯部份,則留存│ │ ││ │ │之。 │ │ │├──┼────────┼──────────┼──────┼──────┤│14 │101年1月某日,在│劉韋德接受上開「0000│劉韋德犯偽造│起訴書附表二││ │同上「0000」商號│」商號訂購貨品後,擅│私文書罪,處│編號4 ││ │內 │自將○○發票章,接續│有期徒刑叁月│ ││ │ │盜蓋於上開自行購買之│,如易科罰金│ ││ │ │空白銷貨單藍、黃聯上│,以新臺幣壹│ ││ │ │(銷貨單編號119部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並將燕京啤酒、烏│,扣案之偽造│ ││ │ │龍茶、礦泉水等物品,│銷貨單藍聯、│ ││ │ │填載於黃、藍聯上,以│黃聯各壹張(│ ││ │ │表彰銷貨單所載貨品,│銷貨單編號:│ ││ │ │係由「0000」商號向○│119號)及空 │ ││ │ │○商行所訂購,足生損│白銷貨單壹本│ ││ │ │害於○○商行。嗣劉韋│,均沒收之。│ ││ │ │德於準備將以不詳方式│ │ ││ │ │取得之貨品,充作○○│ │ ││ │ │商行之貨品連同銷貨單│ │ ││ │ │黃聯部分交付與「0000│ │ ││ │ │」商號時,因故未完成│ │ ││ │ │交易,該銷貨單亦因此│ │ ││ │ │而未行使,經莊富評於│ │ ││ │ │101年7月23日駕駛劉韋│ │ ││ │ │德管理之貨車而發現始│ │ ││ │ │未能得逞,並查悉車上│ │ ││ │ │已盜蓋○○商行發票章│ │ ││ │ │且載明銷貨數量之銷貨│ │ ││ │ │單15張,及空白銷貨單│ │ ││ │ │一本,但莊富評僅保管│ │ ││ │ │上開銷貨單而未提告。│ │ │├──┼────────┼──────────┼──────┼──────┤│15 │101年9月15日,在│接受「0000」商號訂購│劉韋德犯背信│起訴書事實欄││ │同上「0000」商號│貨品後,擅自將其以不│罪,處有期徒│一、㈢ ││ │內 │詳方式取得之燕京啤酒│刑叁月,如易│ ││ │ │30箱(計13500元), │科罰金,以新│ ││ │ │賣與○○商行之客戶「│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商號。 │算壹日。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