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30號抗 告 人 呂水波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070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
二、經查:㈠抗告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聲
請訴訟救助,請求法院指定律師協助其聲請交付審判。原審於審酌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立法理由,認為防免濫訴,故需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交付審判程序始稱合法,並舉交付審判案件與刑事辯護案件兩者間,因當事人雙方間實力落差之不同,故同法第258 條之1 至第258 條之4 關於交付審判相關條文中,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指定辯護人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訴訟救助之規定。原審另認抗告人需法律扶助,應依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屬分會提出申請,始為適法,因而認抗告人的聲請為無理由,駁回聲請。本院認為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㈡抗告人抗告以前政府官員經其檢舉後下臺完蛋,抗告狀又提
及回復原狀,聲請釋憲云云,惟無具體內容,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