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74號抗 告 人 劉昇志即 再 審聲 請 人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電腦使用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3 年6 月26日裁定(103 年度聲再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對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55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經提起抗告到院。惟抗告人所犯上開罪名係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係第二審法院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