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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聲減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丁世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世立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定應執行刑部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丁世立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係於94年2月起至95年1月21日22時30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42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審判案號: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受刑人丁世立於附表編號4犯罪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減刑部分,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裁定受刑人丁世立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壹日。

四、至聲請意旨另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外,其所犯業已減刑之編號第1號偽造文書罪、編號第2號贓物罪及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編號第3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餘罪,與上開編號第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云云。因查:

㈠按102年1月23日修正實施後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若非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否則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故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所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聲請始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㈡查附表編號4所犯連續施用二級毒品罪,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242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後,依上開規定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卷內查無任何證據,足茲證明被告有聲請「就附表編號4減刑後易科罰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顯與上開規定有違,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94年2月2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