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梁志祥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79.11.08」之記載,應更正為「78.11.08」。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
78.11.08」,誤載為「79.11.08」,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法 官 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