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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聲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弘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宣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應更正為「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487 號」顯係「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 號」之誤寫,爰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更正為「

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 號」,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