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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聲字第 9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盈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3 年度執聲字第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盈勝所犯如附表各罪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盈勝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