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瑜庭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66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杜瑜庭部分撤銷。
杜瑜庭共同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之『主被保險人』欄」及「壽險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借據之『同意人(即被保險人)』欄」所示偽造之簽名,均沒收。
事 實
一、杜瑜庭係「○○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監察人,明知○○公司倘非以公司員工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要約投保人壽保險契約,該保險契約將因欠缺保險利益而無效,無從取得計息儲存之年度分紅利益,亦無從以無效保險契約之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且明知依保險業界之慣例,保險公司會按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險契約件數及金額,另行核發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予業務員,竟為貪圖保險契約有計息儲存之年度分紅利益及上開津貼之退佣利益,與擔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通訊處業務經理之陳美慧(原名陳明蓁,任職期間自民國88年3月16日起至95年6月15日止,現由檢察官通緝中)共同謀議以○○公司名義向○○○○公司要約投保,陳美慧則負責找人頭(實際上均非○○公司員工)擔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待○○○○公司同意核保後,杜瑜庭得以各該保單向○○○○公司質押借款,以所取得之借款為投資運用,部分則交由陳美慧循環操作購買保險用以支付保費,陳美慧亦可因而先後取得○○○○公司所發放之業務佣金及各項獎金。謀議既定,杜瑜庭、陳美慧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3月間起至94年5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4年3月間)止,杜瑜庭先向不知情之○○公司負責人杜美秀(杜瑜庭之姊)以其個人欲藉○○公司名義投資理財為由,取得○○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由陳美慧連續於附表所示之○○○○公司「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以下簡稱要保書)之「要保人」欄,盜蓋○○公司大、小章,及「主被保險人」欄,偽造被保險人周怡如等25人之簽名,用以表彰○○公司為要保人,周怡如等人為被保險人之要保書,○○公司及周怡如等人均同意訂立該保險契約之意,並以陳美慧直轄下屬業務員林佳盈等人擔任各保單名義上之承辦人,持以行使向○○○○公司要約投保附表所示之47份人壽保險,致○○○○公司審核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公司以其員工為被保險人向○○○○公司要約投保如附表所示47份保單之人壽保險,而予承保。杜瑜庭、陳美慧二人為使如附表所載47份保單生效,由杜瑜庭先行出資,交由陳美慧支付第一期保險費使保單生效後,再由陳美慧於附表所示47份「壽險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借據」(以下簡稱保單借款申請書)之「借款申請人(即要保人)」欄,盜蓋○○公司大、小章,及「同意人(即被保險人)」欄,偽造如附表所示被保險人周怡如等25人之簽名,表彰○○公司、周怡如等人均同意以該保單為質向○○○○公司借款之意,持以行使向○○○○公司借款,致○○○○公司誤予核准借貸,先後將總計新臺幣(下同)6,252,000元之借款匯至○○公司所設交由杜瑜庭投資理財使用之安泰商業銀行○○分行(下稱安泰銀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杜瑜庭即藉此質借方式取回部分資金另行運用投資,並承前與陳美慧之概括犯意聯絡,將部分資金交予陳美慧循環投資購買其後如附表所示其他保險以支付保費,造成附表所示47份保單至94年3月24日止,形式上所繳納之保險費合計達13,184,554元,○○○○公司因而誤認附表47份保單均係有效保單,而陷於錯誤陸續核發業務津貼(佣金)合計3,337,994元及各項業績獎金合計2,257,774元予陳美慧及不知情之各保單承辦業務員林佳盈等人(○○○○公司支出明細如附件㈠、㈡所示),其後不知情之林佳盈等人則依陳美慧之指示,將○○○○公司匯入渠等帳戶之上開業務津貼(佣金)、各項業績獎金等款項領出交予陳美慧,或將存簿交予陳美慧提領款項,致生損害於○○公司、被保險人周怡如等25人及○○○○公司。
二、嗣於95年5月間,杜瑜庭因陳美慧避不見面,為減少其已支出保費之損失,遂向○○○○公司主張附表所示47份保單之被保險人均非○○公司員工,保險契約無效,○○○○公司應退還其已繳納之保險費6,932,554元(已繳納保費總額13,184,554元-已取得之質借款項6,252,000元=6,932,554元),○○○○公司至此方知受騙。
三、案經○○○○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同案被告杜美秀被訴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前經原審法院於101年7月19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經本院於103年1月28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未據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故本院審理範圍僅就被告杜瑜庭部分。
二、證據能力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杜瑜庭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更(一)卷第60頁反面),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93年3月間,因陳美慧表示以保單質借可以無息貸款,遂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交予陳美慧向○○○○公司投保,並於保單生效後以之向○○○○公司質押借款,所得款項交由陳美慧投資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公司之犯行,辯稱其被陳美慧詐騙,係本案之被害人云云。辯護人則以:㈠本案空有被保險人個人資料及偽造簽名,若無○○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務登記證難以成事,反之空有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無所謂被保險人個人資料及偽造簽名,亦難以完成。揆之卷內資料顯示,各該被冒用作為人頭之被保險人均指稱不認識被告,大抵是陳美慧的朋友,或與陳美慧接觸,或身分證曾遺失,或曾提供個人資料給系爭保單招攬之組織成員。再揆之系爭保單招攬組織成員如陳韋帆、陳怡君、洪成松、簡國至、朱玉蘭、呂沛儒、楊譽薰、蔡奕芸、蘇○霖等,非全然為陳美慧之直屬下屬,假設陳美慧在此情形下,仍能一手遮天,瞞騙同仁及○○○○公司,何以無法認定告提供○○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亦是單純受陳美慧所騙?㈡依證人吳慎證言,被告與陳美慧相識時間不長,有無必要為陳美慧之利益挺而走險而為本件虛偽投保?被告共繳交1318萬4554元保險費,各保單只能在價值內質借,所借得之款項不可能超越實際支付之保費,縱有出險或保單無效情事,○○○○公司退回保費,會先扣除質借金額,對被告而言,最多僅能取回交付之保費,實看不出有何好處,被告並無與陳美慧勾結使陳美慧受益之動機,本案查遍卷證資料,亦無任何陳美慧就系爭47紙保險單將其自○○○○取得之佣金、獎金交付或與被告朋分之證據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被告與陳美慧冒用○○公司員工名義投保取得利益之認定㈠如附表所示47份保險契約均係以○○公司為要保人,周怡如
等人為被保險人,與○○○○公司所簽訂之團體人壽保險,保險費以年繳方式繳納,以計息儲存方式給付年度分紅,各該要保書上「要保人欄」均蓋有○○公司大小章,「主被保險人欄」均有周怡如等人之簽名,有附表所載47份要保書在卷可按(見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㈠《下稱偵一卷》第17至115頁)。
㈡被告自承不認識周怡如等人,因陳美慧告以可以公司名義
作理財保險,伊以為是投資型保險,乃於93年3月間向其姐即○○公司負責人杜美秀告以欲投資理財,向杜美秀取得○○公司大小章與營利事業登記證交付陳美慧操作,並請杜美秀提供○○公司沒有在使用的帳戶(即安泰銀行○○分行○○公司帳戶)供其使用,此為其個人的投資等情(見偵一卷第4頁、偵六卷第45頁,原審卷三第87頁反面,本院更一卷第69頁不爭執事項㈢),核與杜美秀證述:因被告說要用公司名義做理財,因而將○○公司大小章與營利事業登記證交付被告,該大小章並非○○公司一般使用的大小章,另提供○○公司沒有在使用的存摺供其使用,被告說這是其個人的投資,但伊對整個事件都不清楚,也不認識陳美慧等語相符(見偵一卷第4、5頁,原審卷一第81、83頁正反面、第84頁,原審卷二第77-79頁反面),復參被告於原審供述:公司大小章沒有交給陳美慧,有時候是陳美慧拿去蓋完章再拿回來。(所以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擺在你那邊,每次陳美慧如果要招攬新的保險,再來你那邊用大小章?)對,質借也是我再把大小章給陳美慧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9頁),足認被告係因陳美慧向其招攬以公司名義之保險,乃以欲藉○○公司名義做個人投資理財為由向杜美秀取得○○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安泰銀行○○分行○○公司之存摺後,委由陳美慧操作,並自行保管○○公司大小章,於陳美慧向其招攬各該保險需填載要保書及以各該保單質押借款時,交付陳美慧蓋印,是被告對於各該要保書及借款申請書上均會蓋用○○公司大小章乙節,知之甚明。而杜美秀既否認對於附表47件保險契約及以保單質借款項知情或有何參與,本件亦無杜美秀對此知情及參與之證據,其被訴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原審及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堪認杜美秀並無授權或與被告及陳美慧共同以○○公司名義與○○○○公司訂立附表47件保險契約及以該47份保單質押借款之事實。
㈢附表47份要保書上所載之被保險人即證人周怡如、王秋蓁、
張芳綺、魏雅卿、林佩儒、陳韋帆、賴建志、吳軒萾、陳怡君、王美華、黃淑杏、林安益、林安利、李慧英、李憲政、簡國至、朱玉蘭、呂沛儒、蘇○霖、楊謦熏、蔡奕芸、劉宗明、楊以瑛等人均一致證稱於93年3月至94年5月間未曾受僱於○○公司(見96年度交查字第554號卷㈡《下稱偵五卷》第39-47頁、第64-68頁,96年度交查字第838號卷㈠《下稱偵六卷》第11-16頁、第89-90頁,96年度交查字第838號卷㈡《下稱偵七卷》第38-44頁、第46-49頁、第50-52頁、第55-58頁、第63-64頁),核與被告及杜美秀均自承附表47份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周怡如等人均非○○公司員工乙節相符(見本院上訴卷二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不爭執事項四;本院更一卷第69頁不爭執事項㈣),證人周怡如等人亦均證稱未在附表所示之要保書、保險單借款申請書上簽名,亦未授權他人在上開文件上簽名,不知道其個人資料被○○公司用來投保並質押借款乙事,足見被保險人周怡如等人確係被人冒名充作被保險人向○○○○公司投保並質押借款,至為明確。又證人周怡如、張芳綺證稱:陳美慧係伊同學林佳盈之主管(見偵七卷第51、43頁);證人簡國至證稱:陳美慧係伊學長之妹妹(見偵六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證人王秋蓁、朱玉蘭證稱:曾將個人資料給陳美慧製作投保建議書(見偵七卷第40、46至48頁);證人林佩儒、王美華、李慧英證稱:曾向陳美慧投保而將個人資料交給陳美慧(見偵六卷第
15、12頁反面至13頁,偵七卷第46-47頁);證人賴建志、吳軒萾、陳怡君證稱:曾到○○○○公司上課而將個人資料交予陳美慧(見偵七卷第64頁,偵六卷第13-14頁);證人劉宗明證稱:曾在○○○○公司任職,陳美慧係其直屬上司(見偵七卷第38-40頁)等情;另證人李憲政、楊謦熏、魏雅卿、呂沛儒雖證述不認識陳美慧,惟李憲政、楊謦熏證稱:曾向○○○○公司投保(見偵七卷第51、50頁);證人魏雅卿、呂沛儒則證稱:曾將個人資料交給在○○○○公司上班之友人蔡佳珍(見偵七卷第47頁)等情,足見陳美慧確實可取得大部分被保險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而各該被保險人被冒名簽立之如附表所示要保書之「要保人」既係○○公司,被告並供承將○○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交予陳美慧蓋印以○○公司名義向○○○○公司投保,業如前述,杜美秀亦供述:附表47份保單所示之被保險人從未任職○○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4頁反面),顯見附表所示周怡如等25人不可能以○○公司名義擔任被保險人,堪認均為陳美慧冒用渠等名義將之填載於附表所示之要保書上,並偽簽各被保險人之姓名後,再以被告所提供之○○公司大、小章蓋於其上,偽造作成要保人○○公司以該公司之員工作為被保險人,向○○○○公司要約投保之私文書後,連同被告提供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持以行使向○○○○公司投保之事實。
㈣陳美慧偽造上開要保書時,係將如附表所示之47份要保書均
掛名由其直屬轄下之業務員林佳盈等人承攬,充作其下屬林佳盈等人之業績等情,業經證人即本案47份要保書上所記載之業務員林佳盈、郭靜如、朱佩瑜、吳書萁、蘇重維、陳怡君、吳軒萾、古佩伊、方姿平、劉如意、李依蓉、郭祐禎、洪淑怡等證述明確(見偵七卷第23-28、39-51、54-55、64-68頁),並有○○○○公司提出「業務同仁及業務津貼待遇制度」等在卷可參(見偵七卷第89-102頁)。又依當時保險業界及○○○○公司之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審核本件團體壽險之流程,公司團體僅須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資金往來證明、公司大、小章,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分別在要保書上蓋用公司大、小印及簽名,復由承攬該保險之業務員在其上簽名,一般都會通過核保,且因核保後,保險公司會寄送保單給要保人公司簽收確認,保單亦須要保人繳納保費後才會生效,故保險公司於核保時並不會特地審核確認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間是否確實有僱傭關係存在等情,已據本案47份保單之核保人員洪菁美、魏自強、○○○○公司之管理人員蔡建男於偵審中證述綦詳(見偵五卷第18-19頁,原審卷一第214-219、125-131頁),而陳美慧身為○○○○公司○○通訊處業務經理,對○○○○公司上開核保流程應知之甚詳,足見陳美慧係利用○○○○公司於核保時疏未審核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有無僱傭關係而具保險利益之機會,使○○○○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被保險人均為要保人○○公司之員工均具保險利益始准予核保,應可認定。
㈤附表所示47份保單之首年度保費合計13,184,554元係由被告
以現金、匯款或支票方式交付陳美慧,由陳美慧代為繳納,且於各保單陸續生效後之2個月,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陳美慧依被告提供之○○公司大小章,蓋於47紙借款申請書上,用以表示○○公司欲以附表47份保單為質,向○○○○公司借款,而由○○○○公司審核後,將先後核准之借款金額合計6,252,000元匯入被告所提供之安泰銀行○○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公司帳戶內,各次匯入之款項均經被告以所持○○公司大小章書立取款憑條全數領出,部分款項則交予陳美慧購買其後的保險,循環操作支付保險費等情,除據被告供明在卷外,並有附表所示47份保險契約之壽險保險單借款申請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卷附頁碼詳如附表所載)、○○○○公司所提之本案47份保單狀況明細表、本案47份保險契約之險種、保費繳交情形、核保人員、貸款情形、保單貸款審核人員一覽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見95年度他字第4375卷《簡稱偵三卷》第9-10頁、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㈡《簡稱偵二卷》第93頁)、被告所提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支票、存摺交易紀錄、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第一商業銀行轉帳明細表、陳美慧簽收保險費之收據、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偵二卷第12-24頁、偵六卷第108頁)、安泰銀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公司帳戶自93年5月1日至94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上訴卷一第164-165頁)、安泰銀行作業服務部檢送之收入傳票、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見本院更一卷第161-170頁)等附卷可稽。○○○○公司並依該公司獎金發放之相關規定,陸續發放如附件㈠、㈡所示之業務津貼(佣金)合計3,337,994元予本案47份保單上所載之承攬業務員冼偉材、蘇重維、洪淑怡、李依蓉、方姿平、吳軒萾、陳怡君、劉如意、林佳盈、古佩伊、郭靜如、朱佩瑜、郭祐禎、吳書萁,發放績效獎金合計576,296元予冼偉材、蘇重維、洪淑怡、李依蓉、方姿平、吳軒萾、陳怡君、劉如意、林佳盈、古佩伊、郭靜如、朱佩瑜、郭祐禎等人,發放業績獎金1,033,927元予林佳盈、陳美慧2人,發放增員獎金252,766元、主管產能獎金238,049元、主管年度績效獎金156,736元予林佳盈、郭靜如、陳美慧等人,有○○○○公司所提之獎金發放依據資料、獎金發放單據影本在卷可考(見偵七卷第88-102頁、96年度交查字第838號卷《簡稱偵八卷》第10-176頁)。另業務員林佳盈等人係應其等直屬主管陳美慧之要求而接受掛件,遂於公司發放上開獎金後,依陳美慧之指示,將渠等所得上開獎金領出全數交予陳美慧乙情,亦據林佳盈等人證述明確。再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定有明文,本案47份保險契約上所載之被保險人周怡如等人既然均非○○公司之員工,○○公司對各該被保險人即不具保險利益,則○○公司與○○○○公司所簽訂之本案47份保險契約自屬無效,○○○○公司向○○公司收取之保險費應予退還,而要保人○○公司無從憑該無效之保險契約向○○○○公司質押借款,○○○○公司亦無須發放獎金予承攬之業務員(即陳美慧)。綜上可知,○○○○公司因本案47份要保書上蓋有○○公司之大、小章,並附有○○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誤認如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周怡如等人係○○公司之員工,始准予核保及核准借貸,其因陷於錯誤所支出之財物損失為發放予承攬業務員之業務津貼(佣金)、各項獎金合計5,595,768元(即附件㈠、㈡合計之總額),上揭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則由陳美慧所取得之事實,堪予認定。至被告雖辯稱○○○○公司收取本件47份保單之保險費13,184,554元,卻支出業務津貼、各項獎金高達5,595,768元,違反事理云云,惟系爭47份保單之保險期間均長達20年,保險費均採年繳方式,截至本案事發,被告支付之上開13,184,554元僅係第一期保險費,如持續繳納,○○○○公司可收取之保險費當不僅此金額,○○○○公司關於業務同仁職稱及業務津貼待遇制度,訂有「各級業務同仁職稱」與「各項津貼待遇核發辦法」,已據該公司查覆在卷(見偵七卷第88至102頁),該公司發放附件
㈠、㈡之業務津貼與各項獎金合計縱然高達5,595,768元,難認有何不合理之處。
㈥被告另以附表47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均非○○公司員工,
要保人○○公司對於被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及○○公司已將其對○○○○公司之債權讓與被告等情為由,依債權讓與、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公司返還已繳納之保險費,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1號審理,認定附表47份保險契約被告繳納之保險費合計13,184,554元,扣除前述質借款項6,252,000元及○○公司與保誠公司於96年1月5日協議由○○○○公司先行退還之保險費3,466,277元(即全部繳納之保險費13,184,554元扣除質押借款6,252,000元之半數),於98年3月25日判決○○○○公司應給付被告3,466,277元及自9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該民事確定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178頁),附表47份保險契約因欠缺保險利益,固經民事判決認定屬無效之契約,判命○○○○公司應將收取之保險費返還○○公司,然此乃事後法院就雙方民事權利義務歸屬所為之終局判決,並不影響被告與陳美慧共同冒用○○公司名義作為要保人及冒用周怡如等名義作為被保險人之虛偽方式,向○○○○公司投保附表47份保險契約,致保誠公司誤予核保,因而陷於錯誤支出前述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之事實,猶如因施用詐術自被害人取得財物,不能以事後法院判決行為人應返還財物或回復原狀,即謂被害人未因此受有損害,而解免行為人之刑事責任,併為說明。
三、被告與陳美慧共同犯意聯絡之判斷㈠○○○○公司核保後有將附表所示47份保險契約書(保單)
交予要保人○○公司簽收確認乙情,有○○○○公司提出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單簽收單及附表47份要保通知與質借通知寄送地址明細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8頁,偵八卷第5-6頁)。被告雖辯稱其上「要保人」欄內之○○公司大、小章係陳美慧蓋印,因陳美慧稱要以○○公司名義購買投資型保險,伊不知道陳美慧係以○○公司名義投保團體壽險云云。
惟查:
⒈要保人○○公司繳納附表所示47份保單之首年度保費後,○
○○○公司會寄收據至要保人○○公司所留存之住址臺南縣○○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區○○○路○○號或67號,且於要保人○○公司以各保單質借款項後,○○○○公司有寄送借款通知書給要保人○○公司,其後每3個月或半年會寄送催繳通知書予要保人,本案47份保單之第二期保費,○○○○公司亦有寄送保費催繳通知給要保人○○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公司主管蔡建男、保單質借審核人員侯國歷證述詳實(見原審卷一第133-135、第138、143、164頁),並有本案47份保單之保險費催告通知單在卷可證(見偵一卷第147-179頁)。且參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保誠保單都是我處理,所以杜美秀拿到東西都給我…」(見偵六卷第97-98頁)、「(問:○○○○公司所寄發之通知多封,其中信封上是否均註記有『重要通知單』、『重要文件,請立即拆閱』、『續期保費繳費通知單』等文字?)沒有錯。」(見偵七卷第74頁)等情,核與證人杜美秀陳述:「(保誠公司的通知書寄到○○公司時你有無拆閱?)我沒有拆閱,但有轉交給她(指被告)」、「我收到通知單後,都交給杜瑜庭處理」等語(見偵五卷第33頁,偵六卷第97-98頁)相符,足見被告確實有收受○○○○公司所寄送之上揭通知單,而被告前後交付陳美慧之保費累計高達1千多萬元,非屬小額,其所投保之保單數量非僅數件,而係47件,上揭通知單外面又已記載係繳費通知或重要通知,除非被告因早已熟知本案47份保險契約之險種內容、質借款項、應繳費金額,無須拆閱核對,否則斷無收件後即完全置之不理之可能,況被告於91年12月30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公司「新新百樂福單利額終身壽險甲型」(保單號碼00000000),有其提出之要保單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7-192頁),被告對於人身保險顯非毫無經驗。再參照被告於93年3月12日投保編號1-3所示之本件不實保險契約後,隨即於同年5月13日以該3張保單向○○○○公司質押借款,經○○○○公司於同日將借款匯至被告所持用之安泰銀行○○分行○○公司帳戶,被告於同年5月17日全數領出,附表編號4至47之保險契約亦均是在核保後質押借款,被告亦均在○○○○公司匯款至上開○○公司帳戶後,旋即全數領出,有前引安泰銀行○○分行○○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與取款憑條可稽,依被告於偵查中供述:「(你利用本案47份保單貸款出來的金額600多萬元,大多作何用途?)也是全部投資,就是購買後來的保單…」(見偵七卷第74頁),又○○公司大小章係由被告自行保管,陳美慧欲在要保書或借款申請書用印時,均是由被告交付○○公司大小章供其用印,已如前述,據上,可見被告至遲於收受上揭保險通知單據時即已知悉陳美慧係以非○○公司員工做為被保險人向○○○○公司投保,被告並在陳美慧招攬下,陸續以各該保單質押借款,取得借款後,再以部分款項交付陳美慧再購買保險,循環支付保險費,是被告辯稱對於保單之內容均不知情,只是拿錢給陳美慧投資云云,並無可採。
⒉被告供稱陳美慧向伊招攬保險當時,伊就知道是屬於公司之
團體險(見原審卷三第86頁反面),且被告於95年5月26日因陳美慧避不見面,偕同友人陳富華向○○○○公司申訴,主張本案47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並非○○公司員工,上揭保險契約無效,○○○○公司應將被告先前所繳交之保費退還,當時被告提出致○○○○公司之「契約撤銷申請書」,其上記載:「被保險人並非本公司員工,是貴公司業務人員陳美慧及冼偉材誑稱貴公司產品利息高,【教唆要保人用員工姓名投保】…」(見原審卷二第46頁);而當時陪同被告參與會談之陳富華於會談過程亦陳稱:「整個招攬過程中,業務經理陳美慧告訴杜小姐(即被告)說你就出公司的名,然後我幫你找被保險人,…這個業務經理用這個技倆方式,要你出個公司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我幫你找,所以他找很多人頭…」等語,有本院前審勘驗○○○○公司所提出之95年5月26日會談紀錄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一第192頁反面),核與○○○○公司與談人員周士平證稱:陳富華有提到他們公司負責出資,由陳美慧負責找被保險人來投保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3頁)相符;加以陳富華證稱其與被告一同前往○○○○公司商談前,被告有將保單交給其觀看,其也有請保險界的朋友幫忙看過,看保單就知道被保險人不是○○公司員工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6頁反面)。足見被告接受陳美慧之提議,提供○○公司之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交由陳美慧向○○○○公司投保當時,即已知悉陳美慧係要找人頭(非○○公司員工)當要保人○○公司之被保險人向○○○○公司投保團體險,被告事後辯稱:伊受陳美慧詐騙提供○○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購買投資型保險云云,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自承其當時受僱於九大企業公司,該公司業務是買債權
、催討債務,有點類似債務整合,工作內容與法律有關,業餘也投資房地產(見本院上訴卷一第193頁反面),且其於92年間至私立○○○○大學推廣教育部就讀法律學分班,其中商事法之成績為90分等情,有該校101年11月27日校廣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被告成績單在卷可參(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02至204頁),是依被告之學經歷,其非但具有基本常識,且法律素養應比一般人充足,自應知悉陳美慧要找人頭充當被保險人向○○○○公司投保,係屬非法行為,將導致保險契約失效,此由被告在找不到陳美慧,並在保誠公司陸續寄出續期保險費繳費通知單及催告通知單後,以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公司員工為由,於95年5月26日向○○○○公司提出契約撤銷申請書,被告顯有相當之法律知識。又縱認被告於附表47份保單投保時,並無法律專業,然由要保書上記載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明顯與要保人○○公司無任何關聯性,但要保書上卻虛偽記載各被保險人於○○公司之職位,任何具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一望即知保險契約內容虛偽不實,此亦據證人陳富華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46頁反面),在此情形下,被告仍繼續提供○○公司大、小章予陳美慧操作購買附表所示其他保險契約,是其所辯因不諳法律始受陳美慧詐騙云云,要屬卸責之詞而無足採。
⒋被告以其為附表47份保單共交付13,184,554元之保險費,並
未獲取任何利益,實無必要為陳美慧獲取業績獎金等利益挺而走險云云,然卷附47份要保書均有保單年度紅利給付方式「計息儲存」之記載(見偵二卷第25-115頁),被告亦供述:「陳美慧跟我說是投資理財兼儲蓄,她說保證利率是10到15百分比」(見偵六卷第44頁),堪認各該保單均得依所繳納之保險費以年度計息儲存方式累計保單價值至明。其次,據被告供稱:「當初陳美慧跟我說只要投保2個月就可以無利息貸款,辦貸款是我要資金運用,我投保2個月之後就辦貸款。」(見偵六卷第45頁)、「保單質借的錢作為投資理財,等貸款下來的錢又繳進去」(見原審卷二第83頁反面)、「陳美慧說有錢不要放在銀行,要放在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之利率較高。…就是用保險借錢出來,因為利率比較低,所以可以把資金拿出來做運用。」(見原審卷三第87頁)、「(你先前已經繳納保費之保單,是否拿來質押借款,借貸的錢再用來購買新的保單?)是,這是陳美慧建議我的方式,她說質借保單不加計利息。(你質借的款項6,252,000元用於何處?)我本身有在做投資,買股票、房地產獲利,我借來的錢不是馬上給陳美慧,我本身有另外做投資,我是先拿去運用,有剩下來再買新的保單。」(見本院上訴卷一第59頁)等情,足見被告非僅考量附表47份保單可獲取高於銀行利率之利息,衡情亦可藉保單質借方式取回部分保險費,用作其他投資獲利,再以部分金額繼續投保、質借,循環支付保險費,是被告所辯共繳納13,184,554元保險費,應係以質押借款取得之款項循環支付之總額,又被告以附表47份保單質借取得借款後,查無任何繳息紀錄,業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承受原○○○○公司業務)查覆在卷(見本院更一卷第188、191-192頁),可見被告就附表47份借貸並未支付任何利息,雖被告辯稱其係受陳美慧誑稱以保單質借可不用支付利息云云,然保險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以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仍應支付利息,為一般人所周知,以被告於本件行為時擔任○○公司監察人,且從事財務相關工作,亦作投資理財,對此常識不可能毫無所悉,是其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由上所述,顯見被告係以一定金額之金錢投保附表47份保險契約,再以質押借款方式取回已繳納之部分保險費,部分作為自己其他投資之用,部分交由陳美慧繼續投保操作支付保費,藉此循環運用,因尚未滿期無法具體計算被告有無自其間獲取利益,但附表47份保險契約均有「計息儲存」之保單年度紅利約定,被告藉此方式投資理財,與陳美慧欲藉招攬保險方式獲取業績獎金等利益相結合而相互合作,渠等間自有犯意聯絡至明。
⒌又保險業務員承攬保險之報酬係保險公司發放之佣金及各項
獎金,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以被告之學經歷及所從事之財務相關工作就此實無不知之理,則其在明知陳美慧向其招攬本案47份保單後可自○○○○公司領取佣金及各項獎金之情形下,仍盜用○○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予陳美慧據以製作如附表所示47份之偽造○○公司為要保人及偽造周怡如等25人為其員工作為被保險人名義之要保書,益證被告就陳美慧向○○○○公司詐領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之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再依證人周士平證稱:「杜小姐(指被告)、陳先生(指陳富華)是說他們有計算過會比銀行定存利息高,也有提到業務員(指陳美慧)有計算過退佣金給他看,所以他們認為是划算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3-224頁),核與○○○○公司提出之95年5月26日會談錄音譯文「(他有告訴你內容?就是投保的內容?有跟你們解釋)陳富華:他也沒有,他只說基於朋友,他退一點佣給你,好朋友。」、「(什麼叫退佣給你,那你有算過這樣划算嗎?)杜瑜庭:就算一算,覺得划算。」、「陳富華:他覺得划算。」、「杜瑜庭:放在銀行的利息,是陸陸續續這一、兩年才有這麼多錢。」等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一第183頁反面,檢察官98年9月30日補充理由書後附之譯文第9頁),上開援引之譯文未據被告爭執,卷內雖無被告自陳美慧取得退佣之證據,然由上述事證,堪認陳美慧向被告招攬系爭保險時,被告與陳美慧間曾就可取得之保單利息與退佣計算,被告認為可獲利,始同意以○○公司名義投保,自堪認被告與陳美慧間共同向○○○○公司詐取保單分紅利息、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等確屬共謀而有犯意聯絡至明。
㈡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如附表所示47份保險契約之險種,均係由公司擔任要保人,以公司員工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團體人壽保險契約,若無被告提供○○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予陳美慧製作要保書、借款申請書,持交○○○○公司核保及申請借貸,以及若無被告提供○○公司安泰銀行○○分行帳戶,供○○○○公司將保單質借款項匯入以取得各該款項,單憑共犯陳美慧上述取得被保險人個人資料、偽造被保險人簽名逕以行使之行為,實無可能完成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確有參與本案犯行之分工行為,應無疑義,而其既已參與一部分行為,向○○○○公司詐領佣金、獎金,其亦得以取得計息儲存之保單年度紅利及退佣之部分款項等行為,此亦在其與陳美慧共同謀議之內容,且未逸脫其可預見之範疇,則被告就共犯陳美慧所有之行為即應共同負責,至於共犯陳美慧於犯罪行為完成取得贓款後,是否依約定將贓款用於被告指定之用途,有無退佣,或是否將贓款侵吞,均無解於被告本件刑責之成立。又被告提供○○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供陳美慧盜蓋在要保書、保單借款申請書上持以行使,並提供○○公司銀行帳戶以取得質借款項俾續為投保運用,要屬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以此方式幫助陳美慧向○○○○公司詐取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尚有誤會,併此指明。
㈢另被告係與陳美慧共同向○○○○公司詐欺投保以使陳美慧
詐得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並非詐領保險金,故被告是否為本案47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與被告是否有為本案犯罪之動機,並無關聯性存在。至被告經濟狀況之優劣與其是否有為本案犯罪之動機,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是被告於本院前審(即上訴審)以其非附表各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及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否認有何犯罪動機云云,均無法推翻卷內上揭對被告不利之事證,而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辯護人雖以陳美慧將附表47份保單之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經
由掛名其轄下不知情之業務員林佳盈等人名義,再由林佳盈等人領出交付陳美慧,但林佳盈等人之陳述違反經驗法則,且業務所得涉及所得稅款,業務員要如何與陳美慧釐清稅款,因而否認林佳盈等人之陳述,認為本件林佳盈等人係與陳美慧共同犯罪云云,惟查,本件並無林佳盈等人參與本案以不實事項向○○○○公司詐領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之具體事證,一般公司行號之業務單位經業務員同意分配業績,尚非鮮見,陳美慧又為○○○○公司○○通訊處主管,尚難以其將招攬保險之業績分配予轄下業務員遽謂轄下業務員亦為共犯,況縱認林佳盈等人關於掛名取得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部分與陳美慧共犯,亦不足以解免被告與陳美慧共同犯罪之刑責。
㈤辯護人另以被告係經由吳慎告知以公司名義向○○○○公司
投保,一年有百分之11之獲利,吳慎以「○○○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名義投保獲利很多,被告經吳慎介紹認識陳美慧,陳美慧以相同手法向被告招攬本件47份保險,本案事發後,證人吳慎及○○○○公司經理蔡建男雖均否認○○○公司及○○○公司有類似本案情事,但本案47份保單投保期間,○○○與○○○公司分別有購買38份及19份保單之事實,該二公司與○○公司所支付之保費,均由陳美慧使用發票人洪惠玲名義之遠期支票支付,顯違背社會經驗,○○○○公司人員卻視若無賭,究係該公司內控制度有瑕疵,抑或該公司與陳美慧集體舞弊傷害要保人,實啟人疑竇,認為被告實為被害人,並聲請調閱○○○公司與○○○公司向○○○○公司投保之全部保險資料等語。經查,辯護人主張之事實均據證人蔡建男與吳慎否認,證人蔡建男證述:「(本件事發生後,保誠公司是否曾就陳美慧曾經手的案件清查有否類似本件情事?)沒有雷同之狀況,目前沒有任何客戶申訴,本件公司有調查過」(見偵五卷第46頁);證人吳慎自承曾在○○○公司擔任會計,經由陳美慧介紹女兒方姿平任職○○○○公司,並自91年間經陳美慧向○○○○公司投保6年險種之個人儲蓄險,保費年繳33萬餘元,共繳約2百萬元,到期未領出可領利息,但沒有投保投資型保單獲利,亦未以此告知被告,其與○○○○公司間亦無任何保險爭議或糾紛等語(見偵五卷第28至30頁、第53至54頁),難認吳慎與本案47份保險契約有何關聯。又縱認○○○公司與○○○公司有因吳慎之介紹向○○○○保險公司投保與本案同類型之保險契約,但與本案係屬各自獨立之保險契約,縱然該二公司與○○公司均係經由陳美慧以同一發票人名義之支票繳納保險費,但保險業務員自客戶收取保險費後,另以自己或他人支票代繳保費,並不違法。被告與陳美慧共同以行使偽造文書方式藉由附表47份保險契約向○○○○公司詐取業務津貼等財物,本應就所犯負起刑責,此與○○○公司或○○○公司是否另涉不法,係各自獨立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亦無從因○○○公司或○○○公司有不法行為得以解免刑責,則辯護人聲請調閱○○○公司與○○○公司之保險契約,尚無必要,併為說明。
㈥至告訴人雖主張附表47份要保書上「業務員」欄林佳盈等人
之簽名均非林佳盈等人親簽,林佳盈等人亦未授權他人代為簽名,認為被告對於陳美慧未經所屬業務員林佳盈等人授權而偽造下屬林佳盈等人簽名之偽造私文書行為,應有犯意聯絡等情,惟林佳盈等13人均任職○○○○公司○○通訊處,均為陳美慧之下屬,業據證人林佳盈、吳書萁、郭靜如、蘇重維、朱珮瑜、古佩伊、吳軒萾、方姿平、陳怡君、劉如意、李依蓉、郭祐禎、洪淑怡等證述在卷,被告所為投保及質押借款接觸之對象係陳美慧,陳美慧將其承攬附表47份保單之業績掛名在其屬下林佳盈等人之下,屬其執行業務範圍,是否構成犯罪,尚非無疑,亦非被告所得置喙,陳美慧縱有未經授權代屬下業務員簽名之行為,在被告交付○○公司大小章予陳美慧蓋用時,業務員欄是否已完成簽名,或縱業務員欄已完成簽名,被告是否知悉係偽造之簽名,均非無疑,自難逕認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被告與陳美慧共同犯罪之行為。
四、被告自安泰銀行○○分行○○公司帳戶取款之行為不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㈠告訴人雖主張杜美秀授權被告使用安泰銀行○○分行○○公
司帳戶之範圍僅限被告個人投資理財之用,不包含以○○公司名義之投保及保單質押借款行為,認為被告書立取款憑條提款質借款項,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云云。
㈡經查,被告以所持有之○○公司大小章蓋用於取款憑條上,
提出於安泰銀行○○分行,自93年5月13日起至94年5月17日止,先後13次自○○公司帳戶領取○○○○公司匯入之借款合計6,252,000元,固有安泰銀行作業服務部檢送之取款憑條13紙在卷足憑(見本院更一卷第164-170頁),惟依○○公司負責人杜美秀證述:「因為我妹(即被告)說○○○○有一個專案,需要公司的大小章以公司名義來投保,所以我將公司大小章給妹妹,她跟我說這是個人的投資」(見偵一卷第4頁)、「我交給她的大小章是另外再刻的,公司財務用的不是這兩顆章」(見偵五卷第33頁)、「當初杜瑜庭跟我講她說要用理財,她說要用公司行號才能做理財」(見原審卷三第83頁),並稱安泰銀行○○分行帳戶是○○公司閒置的帳戶,因被告說有需要,始交付被告使用(見原審卷三第83頁反面)等語,可見被告已明確告知杜美秀要以○○公司名義投資理財,亦有說明擬以○○公司名義投保○○○○公司的專案保險,杜美秀因而同意交付○○公司大小章,並提供安泰銀行○○分行○○公司帳戶予被告使用,雖被告事後與陳美慧共同以非○○公司員工周怡如等25人為被保險人之不實事項與○○○○公司簽訂系爭47份團體人壽保險契約,自○○○○公司詐得前述佣金、業務津貼等款項,構成犯罪,但此非杜美秀所知,亦非其當初交付大小章予被告使用之授權範圍,杜美秀不成立犯罪,但杜美秀既然有同意被告使用○○公司帳戶作為投資理財之用,則○○○○公司匯入○○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即屬被告所稱其投資理財取得之款項,而非○○公司之存款,則被告本於杜美秀同意其使用該帳戶之前提下,在取款憑條上蓋用○○公司大小章,自帳戶內提領其投資理財款項之行為,尚難認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併為說明。
五、綜上,被告與陳美慧冒用○○公司名義作為要保人,冒用周怡如等25人為被保險人,以周怡如等25人為○○公司員工之虛偽不實方式,向○○○○公司投保附表所示47份團體人壽保險契約,使○○○○公司陷於錯誤,陸續核發附件㈠所示業務津貼(佣金)3,337,994元、附件㈡所示各項獎金2,257,774元,合計5,595,768元,而生損害於○○公司、周怡如等25人及○○○○保險公司,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亦配合刑法修正而同時廢止。另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又法律有變更而為新舊法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結果分敘如下:
㈠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有罰金刑之處罰,而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規定之法定刑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3元,惟修正後規定,則已將法定刑罰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㈡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係
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應比較新舊法,惟被告與共犯陳美慧於本案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實行共犯,不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對被告未更為有利,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㈢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
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則被告本案多次犯罪行為,原則上各次行為應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㈣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
規定,而被告所犯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惟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二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應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㈤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然
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被告就前揭犯罪之罰金刑部分,既因連續犯而加重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68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就上開本件被告所涉罪刑及各加重、減輕事項有關之各法律
適用項目綜合比較結果,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有關上開罪刑之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體適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論處。至於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無須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本案易刑處分,雖應比較新舊法,但並無應與本刑論罪科刑之規定一體適用之必要,應另行單獨予以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下列㈦所述,併此敘明。
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涉及裁量
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
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是本件易刑處分應另行比較新舊法如下所述:關於本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係規定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即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係規定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其後該法條雖歷經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自98年9月1日施行)及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99年1月1日施行),惟該法條第1項前段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之規定,並無變動,是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罰金刑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103年6月2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論處。
二、論罪部分:被告杜瑜庭意圖取得保險契約「計息儲存」之保單年度紅利,並使陳美慧取得保險契約之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於要保書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周怡如等25人之簽名,以○○公司為要保人向○○○○公司保投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再以○○公司名義向○○○○公司質押借款,於保單借款申請書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周怡如等25人之簽名,自○○○○公司詐得附件㈠、㈡所示業務津貼、各項獎金等既遂及「計息儲存」之保單年度分紅未遂,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年6月2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在附表所示要保書、保單借款申請書上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公司印文及偽造被保險人周怡如等25人簽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共犯陳美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構成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另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⒈被告與陳美慧擅以○○公司名義為附表所示不實投保行為,在各該要保書「要保人」欄及保單借款申請書上「借款人」欄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以○○公司名義之私文書,雖未據檢察官起訴,因與偽造被保險人簽名有罪部分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原審未予調查審認併予論罪,尚有未洽。⒉被告與共犯陳美慧所詐領之業務津貼(佣金)及各項獎金之總數額應為5,595,768元(即附件㈠、㈡明細表所示○○○○公司因本案47份保單發放給業務員之業務津貼3,337,994元+績效獎金576,296元+業績獎金1,033,927元+增員獎金252,766元+主管產能獎金238,049元+主管年度績效獎金156,736元=5,595,768元),至非共犯陳美慧轄下業務員張閔惠、蔡佳珍、洪彗真、林吟青、蔡建男、稅承國等人領取後交予陳美慧之各項獎金或○○○○公司支出之員工旅遊出團費用,因與附表47份保單無涉,非屬被告與陳美慧共同詐得之款項,且此部分亦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原審將之一併計入被告之詐欺所得,顯有認定事實之違誤。⒊共犯陳美慧偽造上開要保書時,係將如附表所示47份要保書均掛名在其直屬轄下之業務員林佳盈等人招攬,充作其下屬林佳盈等人之業績等情,業經證人即本案47份要保書之業務員林佳盈、郭靜如、朱佩瑜、吳書萁、蘇重維、陳怡君、吳軒萾、古佩伊、方姿平、劉如意、李依蓉、郭祐禎、洪淑怡等證述明確,已如前述,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未經陳美惠下屬業務員林佳盈等人之授權,冒用渠等名義在要保書簽下林佳盈等業務員署名之偽造文書犯行,此部分之罪證既有不足,又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而不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則原審將此部分一併審理論罪(見原審判決第11頁第15行至第19行),自有未合。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保單計息儲存分紅及退佣之利益,並使共
犯陳美慧取得業務津貼及各項獎金,竟提供○○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安泰銀行○○分行帳戶,供陳美慧使用,用以在附表47份要保書上盜蓋要保人○○公司大小章,偽簽被保險人周怡如等25人之簽名而與保誠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以相同方式以各該保單質押借款,取回部分已繳納之保險費予以循環運用,使○○○○公司因而陷於錯誤給付附件㈠、㈡所示業務津貼(佣金)及各項獎金,致生損害於○○公司、周怡如等25人及○○○○公司,惟○○○○公司內部控管機制不足,亦有未盡確實核保之責(如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薪資證明、稅單等工作憑證,即可避免),而與有過失,兼衡酌被告於本案之涉案程度、○○○○公司所受之損害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又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如附表要保書上「主被保險人」欄偽造之周怡如等人之簽名
及保單借款申請書上「同意人(即被保險人)」欄偽造之周怡如等人之簽名,均係偽造之署押,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或不存在,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要保書、借款申請書上盜蓋之○○公司大小章印文,既屬真正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在沒收之列。至附表所示各要保書「姓名」欄位上之記載,係用以指名特定之人為該要保書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非表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簽名之意思,即與署押之意義不符,當非屬偽造署押之範圍,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2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21日修正生效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要│被│受│○○○○保險│投│投保│ 已繳保費 │質│質借金│ 質借匯款 │人壽保│壽險保│保│質│催繳通知 ││號│保│保│益│股份有限公司│保│金額│ (新臺幣) │借│額(新│ 帳戶 │險與附│險單借│險│借│ 寄送 ││ │人│險│人│人壽保險與附│日│(新 │ │時│臺幣)│ │加契約│款申請│單│通├─┬──┬─┤│ │ │人│ │加契約要保書│︵│臺幣│ │間│ │ │要保書│書/借│簽│知│時│地址│掛││ │ │ │ ├──┬───┤生│) │ │ │ │ │「要保│據之「│收│寄│間│ │號││ │ │ │ │保名│ 保單 │效│ │ │ │ │ │人」欄│借款申│單│送│ │ │或││ │ │ │ │險稱│ 號碼 │日│ │ │ │ │ │盜蓋之│請人(│寄│地│ │ │平││ │ │ │ │契 │ │︶│ │ │ │ │ │印文、│即要保│送│址│ │ │信││ │ │ │ │約 │ │ │ │ │ │ │ │「主被│人)」│地│ │ │ │ ││ │ │ │ │ │ │ │ ├─────┤ │ ├──────┤保險人│欄盜蓋│址│ │ │ │ ││ │ │ │ │ │ │ │ │ 匯入時間 │ │ │ 匯入時間 │」欄偽│之印文├─┴─┼─┴──┴─┤│ │ │ │ │ │ │ │ │ │ │ │ │造之簽│、「同│96年度│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名 │意人(│交查字│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即被保│第838 │)P147-179 ││ │ │ │ │ │ │ │ │ │ │ │ │ │險人)│號卷( │ ││ │ │ │ │ │ │ │ │ │ │ │ │ │」欄偽│三)P4-│ ││ │ │ │ │ │ │ │ │ │ │ │ │ │造之簽│6 │ ││ │ │ │ │ │ │ │ │註: │ │ │ │ │名 ├───┴──────┤│ │ │ │ │ │ │ │ │收款人均為│ │ │ │ │ │註: ││ │ │ │ │ │ │ │ │陳美慧 │ │ │ │ │ │收件人均為○○公司 │├─┼─┼─┼─┼──┼───┼─┼──┼─────┼─┼───┼──────┼───┼───┼─┬─┬─┬──┬─┤│1 │○│周│周│保 │0000 │93│260 │34萬1952元│93│15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怡│純│誠 │0000 │年│萬元│與編號3一 │年│7000元│ ○○分行 │○ 周│○ 周│南│南│0 │南 │號││ │公│如│榮│喜 │ │3 │ │同支付共計│5 │ │000000000000│公 怡│公 怡│縣│縣│0 │縣 │ ││ │司│ │ │樂 │ │月│ │817828元 │月│ │00號 │司 如│司 如│○│○│5 │○ │ ││ │ │ │ │終 │ │12│ │臺灣企業銀│13│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行匯款 │日│ │○○公司 │、 簽│、 簽│ │市│04│市 │ ││ │ │ │ │壽 │ │ │ ├─────┤ │ │ │小 名│小 名│市│○│月│○ │ ││ │ │ │ │險 │ │ │ │93年3月5日│ │ ├──────┤章 壹│章 壹│○│○│11│○ │ ││ │ │ │ ├──┴───┤ │ ├─────┤ │ │93年5月13日 │印 枚│印 枚│○│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95年度交查├─┴───┴──────┤文 ︵│文 ︵│路│69│ │69 │ ││ │ │ │ │第993號卷(一│ │ │字第993號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69│號│ │號 │ ││ │ │ │ │)P17-19 │ │ │卷(二)P12 │)P117 │一 收│一 收│號│ ├─┴──┴─┤│ │ │ │ │ │ │ │、19(編號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1)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47 │├─┼─┼─┼─┼──┬───┼─┼──┼─────┼─┬───┬──────┼───┼───┼─┼─┼─┬──┬─┤│2 │○│王│洪│保 │0000 │93│260 │32萬1235元│93│14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秋│美│誠 │0000 │年│萬元│ │年│8000元│ ○○分行 │○ 王│○ 王│南│南│0 │南 │號││ │公│蓁│英│喜 │ │3 │ │ │5 │ │000000000000│公 秋│公 秋│縣│縣│0 │縣 │ ││ │司│ │ │樂 │ │月│ │ │月│ │00號 │司 蓁│司 蓁│○│○│5 │○ │ ││ │ │ │ │終 │ │12│ │ │13│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11│○ │ ││ │ │ │ ├──┴───┤ │ │ │ │ │93年5月13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9│69│ │69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20-22 │ │ │ │)P118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47 │├─┼─┼─┼─┼──┬───┼─┼──┼─────┼─┬───┬──────┼───┼───┼─┼─┼─┬──┬─┤│3 │○│張│張│保 │ 0000 │93│260 │34萬1952元│93│15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芳│明│誠 │ 0000 │年│萬元│ │年│7000元│ ○○分行 │○ 張│○ 張│南│南│0 │南 │號││ │公│綺│川│喜 │ │3 │ │ │5 │ │000000000000│公 芳│公 芳│縣│縣│0 │縣 │ ││ │司│ │ │樂 │ │月│ │ │月│ │00號 │司 綺│司 綺│○│○│5 │○ │ ││ │ │ │ │終 │ │12│ │ │13│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11│○ │ ││ │ │ │ ├──┴───┤ │ │ │ │ │93年5月13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9│69│ │69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23-25 │ │ │ │)P119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47 │├─┼─┼─┼─┼──┬───┼─┼──┼─────┼─┬───┬──────┼───┼───┼─┼─┼─┬──┬─┤│4 │○│魏│魏│保保│ 0000 │93│150 │27萬7344元│93│1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雅│億│誠誠│ 0000 │年│萬元│26萬8272元│年│6000元│ ○○分行 │○ 魏│○ 魏│南│南│0 │南 │號││5 │公│卿│萬│樂富├───┤3 │ │與編號6、7│5 ├───┤000000000000│公 雅│公 雅│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0000 │月│ │一同支付共│月│13萬 │00號 │司 卿│司 卿│○│○│5 │○ │ ││ │ │ │ │終終│0000 │25│ │計0000000 │27│1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元支票、臺│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壽│ │ │ │灣企業銀行│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匯款、現金│ │ ├──────┤章 壹│章 壹│○│○│25│○ │ ││ │ │ │ ├──┴───┤ │ ├─────┤ │ │93年5月27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93年3月25 ├─┴───┴──────┤文 ︵│文 ︵│69│69│ │69 │ ││ │ │ │ │第993號卷(一│ │ │、31日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26-27、30 │ │ ├─────┤)P120 │一 收│一 收│ │ ├─┴──┴─┤│ │ │ │ │ │ │ │95年度交查│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卷(二)P12 │ │ │ │ │ │)P149 ││ │ │ │ │ │ │ │、19反-20 │ │ │ │ │ │ ││ │ │ │ │ │ │ │反(編號2、│ │ │ │ │ │ ││ │ │ │ │ │ │ │3、4) │ │ │ │ │ │ │├─┼─┼─┼─┼──┬───┼─┼──┼─────┼─┬───┬──────┼───┼───┼─┼─┼─┬──┬─┤│6 │○│林│法│保保│ 0000 │93│150 │26萬8848元│93│1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佩│定│誠誠│ 0000 │年│萬元│25萬9632元│年│0000元│ ○○分行 │○ 林│○ 林│南│南│0 │南 │號││7 │公│儒│繼│樂富├───┤3 │ │ │5 ├───┤000000000000│公 佩│公 佩│縣│縣│0 │縣 │ ││ │司│ │承│利裕│ 0000 │月│ │ │月│12萬 │00號 │司 儒│司 儒│○│○│5 │○ │ ││ │ │ │人│終終│ 0000 │25│ │ │27│5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25│○ │ ││ │ │ │ ├──┴───┤ │ │ │ │ │93年5月27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9│69│ │69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28-29、31 │ │ │ │)P121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49 │├─┼─┼─┼─┼──┬───┼─┼──┼─────┼─┬───┬──────┼───┼───┼─┼─┼─┬──┬─┤│8 │○│陳│陳│保保│ 0000 │93│150 │26萬6400元│93│12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韋│俊│誠誠│ 0000 │年│萬元│25萬7328元│年│8000元│ ○○分行 │○ 陳│○ 陳│南│南│0 │南 │號││9 │公│帆│生│樂富├───┤5 │ │與編號10、│7 ├───┤000000000000│公 韋│公 韋│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11、12 一 │月│12萬 │00號 │司 帆│司 帆│○│○│5 │○ │ ││ │ │ │ │終終│ 0000 │19│ │同支付共計│21│3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0000000 元│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6│市 │ ││ │ │ │ │壽壽│ │ │ │第一商業銀│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行匯款、現│ │ ├──────┤章 壹│章 壹│○│○│20│○ │ ││ │ │ │ ├──┴───┤ │ │金 │ │ │93年7月21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3年5月17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32-34 │ │ │日 │)P122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95年度交查│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P151 ││ │ │ │ │ │ │ │卷(二)P12 │ │ │ │ │ │ ││ │ │ │ │ │ │ │、20反(編 │ │ │ │ │ │ ││ │ │ │ │ │ │ │號5) │ │ │ │ │ │ │├─┼─┼─┼─┼──┬───┼─┼──┼─────┼─┬───┬──────┼───┼───┼─┼─┼─┬──┬─┤│10│○│賴│賴│保保│ 0000 │93│150 │24萬9120元│93│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建│文│誠誠│ 0000 │年│萬元│23萬9904元│年│4000元│ ○○分行 │○ 賴│○ 賴│南│南│0 │南 │號││11│公│志│良│樂富├───┤5 │ │ │7 ├───┤000000000000│公 建│公 建│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 │月│10萬 │00號 │司 志│司 志│○│○│5 │○ │ ││ │ │ │ │終終│ 0000 │19│ │ │21│9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6│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20│○ │ ││ │ │ │ ├──┴───┤ │ │ │ │ │93年7月21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35-37 │ │ │ │)P123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51 │├─┼─┼─┼─┼──┬───┼─┼──┼─────┼─┬───┬──────┼───┼───┼─┼─┼─┬──┬─┤│12│○│吳│吳│保保│ 0000 │93│150 │27萬7344元│93│1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軒│承│誠誠│ 0000 │年│萬元│26萬8272元│年│6000元│ ○○分行 │○ 吳│○ 吳│南│南│0 │南 │號││13│公│萾│豐│樂富├───┤5 │ │編號13與編│7 ├───┤000000000000│公 軒│公 軒│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號14、15一│月│13萬 │00號 │司 萾│司 萾│○│○│5 │○ │ ││ │ │ │ │終終│ 0000 │19│ │同支付共計│21│1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813888元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6│市 │ ││ │ │ │ │壽壽│ │ │ │安泰商業銀│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行匯款、現│ │ ├──────┤章 壹│章 壹│○│○│20│○ │ ││ │ │ │ ├──┴───┤ │ │金 │ │ │93年7月21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3年5月17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38-40 │ │ │、19日 │)P124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95年度交查│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P151、153 ││ │ │ │ │ │ │ │卷(二)P13 │ │ │ │ │ │ ││ │ │ │ │ │ │ │、21(編號 │ │ │ │ │ │ ││ │ │ │ │ │ │ │6) │ │ │ │ │ │ │├─┼─┼─┼─┼──┬───┼─┼──┼─────┼─┬───┬──────┼───┼───┼─┼─┼─┬──┬─┤│14│○│陳│陳│保保│ 0000 │93│150 │27萬7344元│93│1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怡│莉│誠誠│ 0000 │年│萬元│26萬8272元│年│6000元│ ○○分行 │○ 陳│○ 陳│南│南│0 │南 │號││15│公│君│蓉│樂富├───┤5 │ │ │7 ├───┤000000000000│公 怡│公 怡│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 │月│13萬 │00號 │司 君│司 君│○│○│5 │○ │ ││ │ │ │ │終終│ 0000 │19│ │ │21│1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6│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20│○ │ ││ │ │ │ ├──┴───┤ │ │ │ │ │93年7月21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41-43 │ │ │ │)P125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53 │├─┼─┼─┼─┼──┬───┼─┼──┼─────┼─┬───┬──────┼───┼───┼─┼─┼─┬──┬─┤│16│○│王│法│保保│ 0000 │93│150 │25萬5312元│93│12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美│定│誠誠│ 0000 │年│萬元│24萬6240元│年│0000元│ ○○分行 │○ 王│○ 王│南│南│0 │南 │號││17│公│華│繼│樂富├───┤6 │ │與編號18、│8 ├───┤000000000000│公 美│公 美│縣│縣│0 │市 │ ││ │司│ │承│利裕│ 0000 │月│ │19一同支付│月│11萬 │00號 │司 華│司 華│○│○│5 │○ │ ││ │ │ │人│終終│ 0000 │15│ │共計 │18│5000元│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身│ │日│ │0000000元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7│○ │ ││ │ │ │ │壽壽│ │ │ │第一商業銀│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行匯款、現│ │ ├──────┤章 壹│章 壹│○│○│15│路 │ ││ │ │ │ ├──┴───┤ │ │金 │ │ │93年8月18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93年6月17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44-46 │ │ │日 │)P126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 │枚 ︶│枚 ︶│ │ │ │16 │ ││ │ │ │ │ │ │ │95年度交查│ │ │ │ │ │ │號 │ ││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 │2 │ ││ │ │ │ │ │ │ │卷(二)P13 │ │ │ │ │ │ │樓 │ ││ │ │ │ │ │ │ │、21(編號 │ │ │ │ │ ├─┴──┴─┤│ │ │ │ │ │ │ │7)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55 │├─┼─┼─┼─┼──┬───┼─┼──┼─────┼─┬───┬──────┼───┼───┼─┼─┼─┬──┬─┤│18│○│黃│黃│保保│ 0000 │93│150 │25萬2144元│93│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淑│順│誠誠│ 0000 │年│萬元│26萬1360元│年│9000元│ ○○分行 │○ 黃│○ 黃│南│南│0 │南 │號││19│公│杏│保│富樂├───┤6 │ │ │8 ├───┤000000000000│公 淑│公 淑│縣│縣│0 │市 │ ││ │司│ │ │裕利│ 0000 │月│ │ │月│12萬 │00號 │司 杏│司 杏│○│○│5 │○ │ ││ │ │ │ │終終│ 0000 │15│ │ │18│4000元│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7│○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25│路 │ ││ │ │ │ ├──┴───┤ │ │ │ │ │93年8月18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47-49 │ │ │ │)P127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 │ │枚 ︶│枚 ︶│ │ │ │16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57 │├─┼─┼─┼─┼──┬───┼─┼──┼─────┼─┬───┬──────┼───┼───┼─┼─┼─┬──┬─┤│20│○│林│林│保保│ 0000 │93│150 │25萬1136元│93│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安│安│誠誠│ 0000 │年│萬元│24萬1920元│年│6000元│ ○○分行 │○ 林│○ 林│南│南│0 │南 │號││21│公│益│利│樂富├───┤8 │ │與編號22、│10├───┤000000000000│公 安│公 安│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23一同支│月│11萬 │00號 │司 益│司 益│○│○│5 │○ │ ││ │ │ │ │終終│ 0000 │11│ │付共計 │14│1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969840元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9│市 │ ││ │ │ │ │壽壽│ │ │ │第一商業銀│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行匯款、現│ │ ├──────┤章 壹│章 壹│○│○│12│○ │ ││ │ │ │ ├──┴───┤ │ │金 │ │ │93年10月14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3年8月9、│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50-52 │ │ │11日 │)P128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95年度交查│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P159 ││ │ │ │ │ │ │ │卷(二)P13 │ │ │ │ │ │ ││ │ │ │ │ │ │ │、21反(編 │ │ │ │ │ │ ││ │ │ │ │ │ │ │號8) │ │ │ │ │ │ │├─┼─┼─┼─┼──┬───┼─┼──┼─────┼─┬───┬──────┼───┼───┼─┼─┼─┬──┬─┤│22│○│林│羅│保保│ 0000 │93│150 │24萬2928元│93│10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安│雅│誠誠│ 0000 │年│萬元│23萬3856元│年│9000元│ ○○分行 │○ 林│○ 林│南│南│0 │南 │號││23│公│利│蘭│樂富├───┤8 │ │ │10├───┤000000000000│公 安│公 安│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 │月│10萬 │00號 │司 利│司 利│○│○│5 │○ │ ││ │ │ │ │終終│ 0000 │11│ │ │14│4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9│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12│○ │ ││ │ │ │ ├──┴───┤ │ │ │ │ │93年10月14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53-55 │ │ │ │)P129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59 │├─┼─┼─┼─┼──┬───┼─┼──┼─────┼─┬───┬──────┼───┼───┼─┼─┼─┬──┬─┤│24│○│洪│洪│保保│ 0000 │93│75 │13萬2084元│93│6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台│掛││、│○│張│秋│誠誠│ 0000 │年│萬元│12萬7452元│年│2000元│ ○○分行 │○ 洪│○ 洪│南│南│0 │南南│號││25│公│松│林│樂富├───┤8 │ │與編號26、│10├───┤000000000000│公 張│公 張│縣│縣│0 │市縣│ ││ │司│ │ │利裕│ 0000 │月│ │、27、28、│月│6萬 │00號 │司 松│司 松│○│○│5 │○○│ ││ │ │ │ │終終│ 0000 │19│ │29一同支付│20│0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身身│ │日│ │共計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9│區市│ ││ │ │ │ │壽壽│ │ │ │0000000元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險險│ │ │ │臺灣企業銀│ │ ├──────┤章 壹│章 壹│○│○│19│○○│ ││ │ │ │ ├──┴───┤ │ │行匯款、現│ │ │93年10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街路│ ││ │ │ │ │95年度交查字│ │ │金 ├─┴───┴──────┤文 ︵│文 ︵│67│67│ │2 67│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6 號│ ││ │ │ │ │)(以下簡稱偵│ │ │93年8月24 │)P130 │一 收│一 收│ │ │ │9 │ ││ │ │ │ │卷(一 │ │ │日 │ │枚 ︶│枚 ︶│ │ │ │號 │ ││ │ │ │ │))P56-58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字第993號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卷(二)P14 │ │ │ │ │ │)P161、163 ││ │ │ │ │ │ │ │、21反(編 │ │ │ │ │ │ ││ │ │ │ │ │ │ │號9) │ │ │ │ │ │ │├─┼─┼─┼─┼──┬───┼─┼──┼─────┼─┬───┬──────┼───┼───┼─┼─┼─┬──┬─┤│26│○│洪│洪│保保│ 0000 │93│75 │13萬2084元│93│6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張│秋│誠誠│ 0000 │年│萬元│12萬7452元│年│2000元│ ○○分行 │○ 洪│○ 洪│南│南│0 │南 │號││27│公│松│林│樂富├───┤8 │ │ │10├───┤000000000000│公 張│公 張│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 │月│6萬 │00號 │司 松│司 松│○│○│5 │○ │ ││ │ │ │ │終終│ 0000 │19│ │ │20│0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9│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19│○ │ ││ │ │ │ ├──┴───┤ │ │ │ │ │93年10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59-61 │ │ │ │)P130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3 │├─┼─┼─┼─┼──┬───┼─┼──┼─────┼─┬───┬──────┼───┼───┼─┼─┼─┬──┬─┤│28│○│李│法│保保│ 0000 │93│150 │25萬5312元│93│12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台│掛││、│○│慧│定│誠誠│ 0000 │年│萬元│24萬6240元│年│0000元│ ○○分行 │○ 李│○ 李│南│南│0 │南南│號││29│公│英│繼│樂富├───┤8 │ │ │10├───┤000000000000│公 慧│公 慧│縣│縣│0 │市縣│ ││ │司│ │承│利裕│ 0000 │月│ │ │月│11萬 │00號 │司 英│司 英│○│○│5 │○○│ ││ │ │ │人│終終│ 0000 │19│ │ │20│5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9│區市│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19│○○│ ││ │ │ │ ├──┴───┤ │ │ │ │ │93年10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街路│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7│ │2 67│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6 號│ ││ │ │ │ │)P62-64 │ │ │ │)P131 │一 收│一 收│ │ │ │9 │ ││ │ │ │ │ │ │ │ │ │枚 ︶│枚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1、163 │├─┼─┼─┼─┼──┬───┼─┼──┼─────┼─┬───┬──────┼───┼───┼─┼─┼─┬──┬─┤│30│○│李│李│保保│ 0000 │93│150 │24萬7104元│93│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憲│黃│誠誠│ 0000 │年│萬元│23萬7888元│年│2000元│ ○○分行 │○ 李│○ 李│南│南│0 │南 │號││31│公│政│英│樂富├───┤10│ │與編號32、│12├───┤000000000000│公 憲│公 憲│縣│縣│0 │市 │ ││ │司│ │霞│利裕│ 0000 │月│ │33、2一同 │月│10萬 │00號 │司 政│司 政│○│○│5 │○ │ ││ │ │ │ │終終│ 0000 │26│ │支付共計 │20│8000元│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身│ │日│ │0000000元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1 │○ │ ││ │ │ │ │壽壽│ │ │ │現金、轉帳│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章 壹│章 壹│○│○│05│路 │ ││ │ │ │ ├──┴───┤ │ │93年10月15│ │ │93年12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18、21日├─┴───┴──────┤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65-67 │ │ │95年度交查│)P132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字第993號 │ │枚 ︶│枚 ︶│ │ │ │16 │ ││ │ │ │ │ │ │ │卷(二)P14 │ │ │ │ │ │ │號 │ ││ │ │ │ │ │ │ │、22(編號 │ │ │ │ │ │ │2 │ ││ │ │ │ │ │ │ │10)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5 │├─┼─┼─┼─┼──┬───┼─┼──┼─────┼─┬───┬──────┼───┼───┼─┼─┼─┬──┬─┤│32│○│簡│法│保 │ 0000 │93│150 │24萬9840元│93│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國│定│誠 │ 0000 │年│萬元│ │年│7000元│ ○○分行 │○ 簡│○ 簡│南│南│0 │南 │號││ │公│至│繼│富 │ │10│ │ │12│ │000000000000│公 國│公 國│縣│縣│0 │市 │ ││ │司│ │承│裕 │ │月│ │ │月│ │00號 │司 至│司 至│○│○│5 │○ │ ││ │ │ │人│終 │ │26│ │ │20│ │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12│○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05│路 │ ││ │ │ │ ├──┴───┤ │ │ │ │ │93年12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68-70 │ │ │ │)P133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 │ │枚 ︶│枚 ︶│ │ │ │16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5 │├─┼─┼─┼─┼──┬───┼─┼──┼─────┼─┬───┬──────┼───┼───┼─┼─┼─┬──┬─┤│33│○│簡│法│保 │ 6010 │93│150 │25萬8912元│93│12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國│定│誠 │ 0508 │年│萬元│ │年│2000元│ ○○分行 │○ 簡│○ 簡│南│南│0 │南 │號││ │公│至│繼│樂 │ │10│ │ │12│ │000000000000│公 國│公 國│縣│縣│0 │市 │ ││ │司│ │承│利 │ │月│ │ │月│ │00號 │司 至│司 至│○│○│5 │○ │ ││ │ │ │人│終 │ │26│ │ │20│ │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12│○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05│路 │ ││ │ │ │ ├──┴───┤ │ │ │ │ │93年12月20日│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71-73 │ │ │ │)P133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 │ │枚 ︶│枚 ,│ │ │ │16 │ ││ │ │ │ │ │ │ │ │ │ │ 與│ │ │ │號 │ ││ │ │ │ │ │ │ │ │ │ │ 編│ │ │ │2 │ ││ │ │ │ │ │ │ │ │ │ │ 號│ │ │ │樓 │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同│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一│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紙│ │ │)P165 ││ │ │ │ │ │ │ │ │ │ │ ︶│ │ │ │├─┼─┼─┼─┼──┬───┼─┼──┼─────┼─┬───┬──────┼───┼───┼─┼─┼─┬──┬─┤│34│○│朱│郭│保保│0000 │93│150 │25萬5312元│94│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玉│秀│誠誠│0000 │年│萬元│24萬6240元│年│9000元│ ○○分行 │○ 朱│○ 朱│南│南│0 │南 │號││35│公│蘭│琴│樂富├───┤11│ │與編號36、│1 ├───┤000000000000│公 玉│公 玉│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0000 │月│ │37一同支付│月│11萬 │00號 │司 蘭│司 蘭│○│○│5 │○ │ ││ │ │ │ │終終│0000 │22│ │共計 │19│5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0000000元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12│市 │ ││ │ │ │ │壽壽│ │ │ │轉帳、現金│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章 壹│章 壹│○│○│22│○ │ ││ │ │ │ ├──┴───┤ │ │93年11月15│ │ │94年1月19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16、22日├─┴───┴──────┤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74-76 │ │ │95年度交查│)P134 │一 收│一 收│ │ ├─┴──┴─┤│ │ │ │ │ │ │ │字第993號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卷(二)P15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22(編號 │ │ │ │ │ │)P167 ││ │ │ │ │ │ │ │10) │ │ │ │ │ │ │├─┼─┼─┼─┼──┬───┼─┼──┼─────┼─┬───┬──────┼───┼───┼─┼─┼─┬──┬─┤│36│○│呂│呂│保保│ 0000 │93│150 │26萬6400元│94│12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沛│沛│誠誠│ 0000 │年│萬元│25萬7328元│年│8000元│ ○○分行 │○ 呂│○ 呂│南│南│0 │南 │號││37│公│儒│霖│樂富├───┤11│ │ │1 ├───┤000000000000│公 沛│公 沛│縣│縣│0 │縣 │ ││ │司│ │ │利裕│ 0000 │月│ │ │月│12萬 │00號 │司 儒│司 儒│○│○│5 │○ │ ││ │ │ │ │終終│ 0000 │22│ │ │19│3000元│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身│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12│市 │ ││ │ │ │ │壽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險│ │ │ │ │ │ ├──────┤章 壹│章 壹│○│○│22│○ │ ││ │ │ │ ├──┴───┤ │ │ │ │ │94年1月19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77-79 │ │ │ │)P135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7 │├─┼─┼─┼─┼──┬───┼─┼──┼─────┼─┬───┬──────┼───┼───┼─┼─┼─┬──┬─┤│38│○│蘇│何│保 │ 0000 │93│280 │49萬0560元│94│2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金│誠 │ 0000 │年│萬元│與編號39一│年│4000元│ ○○分行 │○ 蘇│○ 蘇│南│南│0 │南 │號││ │公│霖│粉│樂 │ │12│ │同支付共計│2 │ │000000000000│公 ○│公 ○│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995635元 │月│ │00號 │司 霖│司 霖│○│○│6 │○ │ ││ │ │ │ │終 │ │17│ │轉帳、安泰│17│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商業銀行匯│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1│市 │ ││ │ │ │ │壽 │ │ │ │款、現金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章 壹│章 壹│○│○│16│○ │ ││ │ │ │ ├──┴───┤ │ │93年12月15│ │ │94年2月17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21日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80-82 │ │ │95年度交查│)P136 │一 收│一 收│ │ ├─┴──┴─┤│ │ │ │ │ │ │ │字第993號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卷(二)P15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22正反( │ │ │ │ │ │)P169 ││ │ │ │ │ │ │ │編號10、 │ │ │ │ │ │ ││ │ │ │ │ │ │ │11) │ │ │ │ │ │ │├─┼─┼─┼─┼──┬───┼─┼──┼─────┼─┬───┬──────┼───┼───┼─┼─┼─┬──┬─┤│39│○│呂│呂│保 │ 0000 │93│280 │50萬5075元│94│24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珈│顏│誠 │ 0000 │年│萬元│ │年│5000元│ ○○分行 │○ 呂│○ 呂│南│南│0 │南 │號││ │公│慧│英│樂 │ │12│ │ │2 │ │000000000000│公 珈│公 珈│縣│縣│0 │縣 │ ││ │司│ │菊│利 │ │月│ │ │月│ │00號 │司 慧│司 慧│○│○│6 │○ │ ││ │ │ │ │終 │ │17│ │ │17│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1│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16│○ │ ││ │ │ │ ├──┴───┤ │ │ │ │ │94年2月17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83-85 │ │ │ │)P137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69 │├─┼─┼─┼─┼──┬───┼─┼──┼─────┼─┬───┬──────┼───┼───┼─┼─┼─┬──┬─┤│40│○│楊│陳│保 │ 0000 │93│280 │50萬5075元│94│24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謦│美│誠 │ 0000 │年│萬元│與編號41一│年│5000元│ ○○分行 │○ 楊│○ 楊│南│南│0 │南 │號││ │公│熏│莉│樂 │ │12│ │同支付共計│2 │ │000000000000│公 謦│公 謦│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0000000元 │月│ │00號 │司 熏│司 熏│○│○│6 │○ │ ││ │ │ │ │終 │ │23│ │支票 │24│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1│市 │ ││ │ │ │ │壽 │ │ │ │93年12月24│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日 │ │ ├──────┤章 壹│章 壹│○│○│23│○ │ ││ │ │ │ ├──┴───┤ │ ├─────┤ │ │94年2月24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95年度交查├─┴───┴──────┤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字第993號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86-88 │ │ │卷(二)P15 │)P138 │一 收│一 收│ │ ├─┴──┴─┤│ │ │ │ │ │ │ │、20、23(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編號3、12)│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1 │├─┼─┼─┼─┼──┬───┼─┼──┼─────┼─┬───┬──────┼───┼───┼─┼─┼─┬──┬─┤│41│○│蔡│蔡│保 │ 0000 │93│280 │49萬4861元│94│23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亦│阿│誠 │ 0000 │年│萬元│ │年│8000元│ ○○分行 │○ 蔡│○ 蔡│南│南│0 │南 │號││ │公│芸│明│樂 │ │12│ │ │2 │ │000000000000│公 亦│公 亦│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 │月│ │00號 │司 芸│司 芸│○│○│6 │○ │ ││ │ │ │ │終 │ │23│ │ │24│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1│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23│○ │ ││ │ │ │ ├──┴───┤ │ │ │ │ │94年2月24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89-91 │ │ │ │)P139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1 │├─┼─┼─┼─┼──┬───┼─┼──┼─────┼─┬───┬──────┼───┼───┼─┼─┼─┬──┬─┤│42│○│蘇│何│保 │ 0000 │94│120 │21萬0240元│94│10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金│誠 │ 0000 │年│萬元│與編號43、│年│0000元│ ○○分行 │○ 蘇│○ 蘇│南│南│0 │南 │號││ │公│霖│粉│樂 │ │2 │ │44一同支付│4 │ │000000000000│公 ○│公 ○│縣│縣│0 │市 │ ││ │司│ │ │利 │ │月│ │共計 │月│ │00號 │司 霖│司 霖│○│○│6 │○ │ ││ │ │ │ │終 │ │24│ │0000000元 │25│ │戶名: │大 」│大 」│○│○│年│區 │ ││ │ │ │ │身 │ │日│ │轉帳、現金│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3│○ │ ││ │ │ │ │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94年2月23 │ │ ├──────┤章 壹│章 壹│○│○│26│路 │ ││ │ │ │ ├──┴───┤ │ │、25日 │ │ │94年4月25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7│ │段 │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000 │ ││ │ │ │ │)P92-95 │ │ │字第993號 │)P140 │一 收│一 收│ │ │ │巷 │ ││ │ │ │ │ │ │ │卷(二 │ │枚 ︶│枚 ︶│ │ │ │16 │ ││ │ │ │ │ │ │ │)P15-16、 │ │ │ │ │ │ │號 │ ││ │ │ │ │ │ │ │22(編號10)│ │ │ │ │ │ │2 │ ││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3 │├─┼─┼─┼─┼──┬───┼─┼──┼─────┼─┬───┬──────┼───┼───┼─┼─┼─┬──┬─┤│43│○│劉│法│保 │ 0000 │94│330 │58萬1962元│94│27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宗│定│誠 │ 0000 │年│萬元│ │年│9000元│ ○○分行 │○ 劉│○ 劉│南│南│0 │南 │號││ │公│明│繼│樂 │ │2 │ │ │4 │ │000000000000│公 宗│公 宗│縣│縣│0 │縣 │ ││ │司│ │承│利 │ │月│ │ │月│ │00號 │司 明│司 明│○│○│6 │○ │ ││ │ │ │人│終 │ │24│ │ │25│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3│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26│○ │ ││ │ │ │ ├──┴───┤ │ │ │ │ │94年4月25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96-99 │ │ │ │)P141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5 │├─┼─┼─┼─┼──┬───┼─┼──┼─────┼─┬───┬──────┼───┼───┼─┼─┼─┬──┬─┤│44│○│呂│呂│保 │ 0000 │94│120 │21萬6461元│94│10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珈│顏│誠 │ 0000 │年│萬元│ │年│5000元│ ○○分行 │○ 呂│○ 呂│南│南│0 │南 │號││ │公│慧│英│樂 │ │2 │ │ │4 │ │000000000000│公 珈│公 珈│縣│縣│0 │縣 │ ││ │司│ │菊│利 │ │月│ │ │月│ │00號 │司 慧│司 慧│○│○│6 │○ │ ││ │ │ │ │終 │ │24│ │ │25│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3│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26│○ │ ││ │ │ │ ├──┴───┤ │ │ │ │ │94年4月25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100-103 │ │ │ │)P142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5 │├─┼─┼─┼─┼──┬───┼─┼──┼─────┼─┬───┬──────┼───┼───┼─┼─┼─┬──┬─┤│45│○│楊│陳│保 │0000 │94│130 │23萬4499元│94│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謦│美│誠 │0000 │年│萬元│與編號46、│年│4000元│ ○○分行 │○ 楊│○ 楊│南│南│0 │南 │號││ │公│熏│莉│樂 │ │3 │ │47一同支付│5 │ │000000000000│公 謦│公 謦│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共計 │月│ │00號 │司 熏│司 熏│○│○│6 │○ │ ││ │ │ │ │終 │ │2 │ │972556元 │3 │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轉帳、現金│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94年3月1、│ │ ├──────┤章 壹│章 壹│○│○│10│○ │ ││ │ │ │ ├──┴───┤ │ │7、17日 │ │ │94年5月3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95年度交查│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104-107 │ │ │字第993號 │)P143 │一 收│一 收│ │ ├─┴──┴─┤│ │ │ │ │ │ │ │卷(二)P16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22(編號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10) │ │ │ │ │ │)P177 │├─┼─┼─┼─┼──┬───┼─┼──┼─────┼─┬───┬──────┼───┼───┼─┼─┼─┬──┬─┤│46│○│蔡│蔡│保 │ 0000 │94│130 │22萬9757元│94│11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亦│阿│誠 │ 0000 │年│萬元│ │年│0000元│ ○○分行 │○ 蔡│○ 蔡│南│南│0 │南 │號││ │公│芸│明│樂 │ │3 │ │ │5 │ │000000000000│公 亦│公 亦│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 │月│ │00號 │司 芸│司 芸│○│○│6 │○ │ ││ │ │ │ │終 │ │2 │ │ │3 │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10│○ │ ││ │ │ │ ├──┴───┤ │ │ │ │ │94年5月3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108-111 │ │ │ │)P144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7 │├─┼─┼─┼─┼──┬───┼─┼──┼─────┼─┬───┬──────┼───┼───┼─┼─┼─┬──┬─┤│47│○│楊│楊│保 │ 0000 │94│280 │50萬8301元│94│24萬 │安泰商業銀行│○ 「│○ 「│台│台│2 │台 │掛││ │○│以│遠│誠 │ 0000 │年│萬元│ │年│9000元│ ○○分行 │○ 楊│○ 楊│南│南│0 │南 │號││ │公│瑛│濟│樂 │ │3 │ │ │5 │ │000000000000│公 以│公 以│縣│縣│0 │縣 │ ││ │司│ │ │利 │ │月│ │ │月│ │00號 │司 瑛│司 瑛│○│○│6 │○ │ ││ │ │ │ │終 │ │24│ │ │16│ │戶名: │大 」│大 」│○│○│年│○ │ ││ │ │ │ │身 │ │日│ │ │日│ │○○公司 │、 簽│、 簽│市│市│04│市 │ ││ │ │ │ │壽 │ │ │ │ │ │ │ │小 名│小 名│○│○│月│○ │ ││ │ │ │ │險 │ │ │ │ │ │ ├──────┤章 壹│章 壹│○│○│24│○ │ ││ │ │ │ ├──┴───┤ │ │ │ │ │94年5月16日 │印 枚│印 枚│路│路│日│路 │ ││ │ │ │ │95年度交查字│ │ │ ├─┴───┴──────┤文 ︵│文 ︵│67│69│ │67 │ ││ │ │ │ │第993號卷(一│ │ │ │95年度交查字第993號卷(一│各 沒│各 沒│號│號│ │號 │ ││ │ │ │ │)P112-115 │ │ │ │)P145 │一 收│一 收│ │ ├─┴──┴─┤│ │ │ │ │ │ │ │ │ │枚 ︶│枚 ︶│ │ │95年度交查字││ │ │ │ │ │ │ │ │ │ │ │ │ │第993號卷(一││ │ │ │ │ │ │ │ │ │ │ │ │ │)P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