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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重交附民上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王桂花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義雄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9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審駁回「原告之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依首開規定,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法 官 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