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宗德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議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恐嚇得利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
4 月10日以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將原審102 年度易字第1010號恐嚇得利等案件關於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罪部分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傷害罪部分有罪,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