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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附民上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志清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侵占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詳如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案件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云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在案。原審以被告經諭知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附帶提起上訴,因刑事部分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首開規定,上訴人本件附帶民事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