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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宇利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蘇清水 律師黃郁蘋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國榮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鄭淵基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鈴賢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裕城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鄭家豪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志偉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明源

莊士賢謝憲樑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七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六、一六二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宇利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國榮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志偉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謝憲樑均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罪,均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均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宇利於民國九十六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另劉志偉於民國九十七年、九十八年間,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0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二號刑事判決及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及三月,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五一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

二、陳宇利、陳國榮、張舜傑(民國00年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為「阿和」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已成年之大陸地區人士數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間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間止之期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共同籌組跨足臺灣、大陸、泰國等地之詐騙集團以詐騙他人財物,其等分工方式為:由張舜傑與綽號「阿和」之人提供詐騙集團之機房及設備,陳宇利負責提供部分資金及擔任招攬車手與引介車手提領詐騙款項等工作,陳國榮負責指示車手提款及匯款之工作,另綽號「阿和」之人與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則在臺灣「中華日報」、「小兵立大功」等報紙之分類廣告欄,刊登「應徵至大陸工作,有臺胞證尤佳」等內容之廣告以吸引不特定人前往應徵,復由陳國榮、綽號「阿和」之人及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協助處理應徵者前往大陸之事宜。另莊登貴(民國00年生)、李萬財(民國60年生)、劉志偉(民國00年生)、謝憲樑、朱崇偉(民國63年生)、馬龍星(民國00年生)、林俊吉(民國00年生)、蔡文欽(民國00年生)、黃裕城等人則於上開廣告期間前往應徵,陳國榮並介紹友人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等人加入,其等至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前均已分別加入該詐騙集團而與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出境至大陸地區由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予以接應,其中朱崇偉、馬龍星、林俊吉、蔡文欽、黃裕城等五人旋被帶至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之各銀行,以臺胞證等證件,向附表三編號1號至5號所示之銀行申請金融帳戶,並於取得金融帳戶且完成網路轉帳、密碼設定後,將該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使用。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莊登貴、李萬財、劉志偉、謝憲樑與大陸地區人士谷霞(民國00年生)等人,則於取得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所分配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後,負責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等候陳國榮指示進行提款、匯款。另黃裕城則除提供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予該詐騙集團中不詳人士使用外,更進一步擔任車手之工作。

嗣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則在泰國境內設立詐騙機房據點,透過網路電話撥打至大陸地區天津、遼寧等地,分別冒充俗稱第一線人員即大陸聯通電信公司人員、第二線人員即天津大港公安局經濟部門警官及第三線人員即公安局科長,以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依指示操作,於附表一編號1至41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一編號1至41號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帳戶內。陳宇利、張舜傑與集團中不詳人士於上開被害人匯款後,旋再指示陳國榮以QQ、SKYPE等方式聯絡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莊登貴、李萬財、劉志偉、謝憲樑、谷霞及黃裕城等車手,立即前往大陸地區珠海、佛山、東莞、順德等地,以銀行所設置之提款機進行提款,並從中扣取提領款項之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充作報酬,餘款則匯入詐騙集團所指定之金融帳戶,完成後即由陳國榮利用筆記型電腦設置金融轉帳平臺,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款項轉入詐騙集團另行指示之其他金融帳戶,以利該詐騙集團獲此不法利益及分配該不法利益,其餘詐騙方法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嗣經警循線查獲,並在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之一陳國榮住處扣得陳國榮與綽號「阿和」之人所有之供其等犯詐欺罪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後,始查悉上情。計其等犯罪所得如附表四所示。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朱崇偉、馬龍星、林俊吉、蔡文欽、谷霞、張舜傑、孫喜梅、王秀芬、陳思竹、劉豔書、邵麗琴、卓惠香、黃文娟、李慧英、高恒利、趙鴻鵬、趙國會、張振英、陶巍巍、石學明、商鳳萍、徐俊玲、朱玉浩、陳道偉、劉淑娟、姚福軒、汪曉雯、丁惠紅、谷淑晶、由美淑、王煦、孫奎蓮、王曉玲、丁蘭於、邵麗萍、于淑娟、鄭素云、劉玉江、張曉荔、于海躍、李淑珍、張鴻英、劉春岩、李建霞、王玉英、丁春芳、陳毅建、劉娟、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以下稱為謝憲樑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卷第 1宗第335頁至第336頁筆錄),是本院審酌謝憲樑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或於偵查中以被告之身分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宗第336頁至第341頁及第 2宗第316頁等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陳宇利部分見偵1卷第12頁至第19頁所附警詢筆錄、偵2卷第129頁至第134頁、偵5卷第104頁至第 105頁及原審卷第2宗第7頁、第105頁、第193頁反面、第272頁、第276頁與第281頁至第283頁等筆錄 ;陳國榮部分見偵1卷第24頁至第36頁所附警詢筆錄、偵2卷第59頁至第64頁、偵 5卷第109頁至第110頁及原審卷第2宗第6頁、第74頁反面、第75頁反面、第76頁、第105頁、第193頁反面、第272頁、第276頁與第281頁至第283頁等筆錄;林明源部分見偵3卷第46頁至第52頁所附警詢筆錄、偵5卷第113頁及原審卷第2宗第318頁至第319頁、第192頁至第195頁與第311頁至第312頁等筆錄;莊士賢部分見偵1卷第41頁至第46頁、第148頁至第149頁、偵2卷第216頁、第264頁、偵3卷第99頁至第103頁、偵 5卷第122頁及原審卷第2宗第105頁反面、第193頁反面、第272頁、第276頁與第283頁等筆錄;王鈴賢部分見偵 4卷第11頁至第17頁所附警詢筆錄、原審卷第2宗第193頁至第194頁、第272頁、第276頁與第283頁等筆錄;黃裕城部分見偵4卷第22頁至第28頁、原審卷第1宗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64頁反面至第265頁及第 2宗第6頁、第76頁、第105頁、第194頁、第272頁、第276頁與第283頁等筆錄 ;劉志偉部分見偵4卷第31頁至第33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原審卷第2宗第5頁反面至第6頁與第2宗第194頁、第272頁、第276頁、第283頁等筆錄;謝憲樑部分見偵4卷第35頁至第36頁所附警詢筆錄及原審卷第 2宗第6頁至第7頁、第193頁至第194頁、第272頁、第276頁與第 283頁等筆錄),核與同案被告朱崇偉、馬龍星、林俊吉、蔡文欽、谷霞、張舜傑等人於迭次訊問中就相關情節所為供述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孫喜梅、王秀芬、陳思竹、劉豔書、邵麗琴、卓惠香、黃文娟、李慧英、高恒利、趙鴻鵬、趙國會、張振英、陶巍巍、石學明、商鳳萍、徐俊玲、朱玉浩、陳道偉、劉淑娟、姚福軒、汪曉雯、丁惠紅、谷淑晶、由美淑、王煦、孫奎蓮、王曉玲、丁蘭於、邵麗萍、于淑娟、鄭素云、劉玉江、張曉荔、于海躍、李淑珍、張鴻英、劉春岩、李建霞、王玉英、丁春芳、陳毅建、劉娟等人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書證等在卷足憑,另被告莊士賢、林明源、謝憲樑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另被告陳國榮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附表一編號1號至4號及6號至41號所示之犯行,另被告王鈴賢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附表一編號1號、2號、7號至10號及39號至40號所示之犯行,另被告劉志偉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犯行,足證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上開自白,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足以佐證,其等上開自白自足資為其等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雖被告陳國榮否認有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被害人邵麗琴於警詢中並未供稱其被詐騙之款項究係匯入何人之帳戶內,另伊遭扣案之電腦,其內並無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帳號資料乙節,亦有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足見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並非伊所為等語;另被告劉志偉辯稱:依入出境資料所示,伊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出境,於同年五月三日入境及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出境,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二十日入境,惟伊除於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時間確有前往大陸地區依陳國榮之指示進行提款外,附表一所示其餘時間,伊均未出境前往大陸地區,足見附表一所示之其餘犯行,伊均未參與等語;另被告王鈴賢辯稱: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返台之後即未參與犯案,且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五月二十日及七月九日係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之上海市,而非前往廣東省珠海市擔任車手之工作,足見伊參與之犯行僅有附表一編號1號、2號、7號至10號及39號至40號所示之八件犯行,其餘犯行伊則並未參與等語;另被告黃裕城辯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款項無一匯入伊所請領之帳戶內,足見伊並未參與附表一所示之犯行等語;另被告陳宇利辯稱:伊僅提供部分資金予陳國榮購買轉帳之工具及購買人頭帳戶之用,而未實際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足見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另陳國榮將幕後首腦之責推給伊,係因不知「張舜傑」之真正姓名及年籍,且認伊將其供出,又不幫其辦理交保手續,因而懷恨在心而為之不實供述,該供述應不足採等語。茲查:

1、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被害人邵麗琴於警詢中固未供稱其被詐騙之款項究係匯入何人之帳戶內(見偵1卷第135頁至第 137頁筆錄),另被告陳國榮遭扣案之電腦列印資料,其內確無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匯入帳號資料乙節,亦有電腦列印資料一份在卷可稽(附於偵 1卷第96頁至第 118頁)。惟查:被告陳國榮於警詢中業已供稱李萬財、莊登貴在大陸地區亦有開設人頭帳戶等語(見偵1卷第3

4 頁筆錄),另證人莊登貴於警詢中亦供稱伊在大陸地區辦了五張金融卡供人使用等語(見偵3卷第127頁筆錄),另證人李萬財於警詢中亦供稱「我是從五月五日開始提款的,使用過的銀行卡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卡二十四張,建設銀行卡二十四張,農行卡十八張,交通銀行卡四張」等語(見偵 3卷第140頁至第141頁筆錄),足見本件詐騙集團所使用之金融卡,除附表三所示之五張金融卡外,尚有使用其餘人頭帳戶之金融卡等事實,應堪認定,是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被害人邵麗琴所述被害經過,經核與附表一編號7號、8號及10號至17號所示被害人所述被害經過均屬相同等情,堪認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亦應係被告陳國榮所屬詐騙集團所為,自難僅因被害人邵麗琴於警詢中並未供稱其被詐騙之款項究係匯入何人之帳戶內及被告陳國榮遭扣案之電腦,其內並無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帳號資料,即遽認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犯行並非被告陳國榮所為,被告陳國榮據以辯稱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之犯行並非伊所為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

2、被告劉志偉於原審審理時已一再陳稱「我承認有補充理由書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認罪」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2宗第194頁、第272頁正面至第272頁反面、第276頁正面至第276頁反面及第283頁正面等筆錄),另依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害人被詐騙之時間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間至同年七月間,此外參酌被告確曾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五月三日入境及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乙節,亦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宗第255頁),足見被告劉志偉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之前即已參與本件詐騙集團組織而與詐騙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否則其於原審審理時又豈有一再坦承其確有附表一所示全部犯行之理,是依入出境資料所示,被告除於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時間確在大陸地區之外,其餘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雖未在大陸地區,惟依後所述,依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者,即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其責任之原則,其就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自均應負責,是被告劉志偉辯稱伊於附表一編號1號至5號及7號至41號所示之時間,並未出境前往大陸地區,足見伊並未參與該部分之犯行等語,應屬事後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3、被告王鈴賢於原審審理時已一再陳稱「我承認有補充理由書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認罪」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2宗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第272頁正面至第272頁反面、第276頁正面至第276頁反面及第 283頁正面等筆錄),另依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害人被詐騙之時間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間至同年七月間,此外參酌被告確曾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四月七日入境、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五月六日入境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六月三日入境乙節,亦有入出境資料一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宗第247頁),足見被告王鈴賢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之前即已參與本件詐騙集團組織而與詐騙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否則其於原審審理時又豈有一再坦承其確有附表一所示全部犯行之理,是依入出境資料所示,被告王鈴賢除於附表一編號1號、2號、5號、7號至10號、16號、21號至25號、32號及39號至40號所示之時間確在大陸地區之外,其餘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雖未在大陸地區,惟依後所述,依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者,即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其責任之原則,其就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自均應負責。另縱認被告王鈴賢所稱其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五月二十日均係出境至大陸地區上海市,而非出境至廣東珠海市等語,係屬真實,惟亦非不得於抵達上海市後再轉往廣東珠海市,自難因其係出境至大陸地區上海市即遽認其並未參與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後之犯行;至其所稱其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返台後即未再擔任車手或參與其他犯行等語,則屬其個人之說詞,應不足採。是被告王鈴賢辯稱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返台之後即未參與犯案,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五月二十日係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之上海市,而非前往廣東省珠海市擔任車手之工作,足見伊並未參與附表一編號3號至6號、11號至38號及41號所示之犯行等語,應屬事後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4、被告黃裕城於原審審理時已一再陳稱「我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我承認有補充理由書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認罪」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宗第243頁、第264頁反面、第2宗第6頁反面、第76頁、第105頁、第194頁、第272頁反面、第276頁反面及第283頁正面等筆錄),另依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害人被詐騙之時間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間至同年七月間,此外參酌:㈠被告確曾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三月十二日入境及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入境乙節,有入出境資料一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宗第251頁)。㈡被告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我有向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四家銀行申請總共二十張左右的提款卡交給詐騙集團的人做為人頭帳戶」、「原先我只是擔任『人頭』,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九日期間,我轉為從事提款的『車手』工作」、「我每次都是以大陸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或交通銀行等四家的提款卡去領錢的」(以上見偵 4卷第22頁、第24頁及第26頁等筆錄)、「後來有轉為車手」、「當車手的時間大約一個月」(以上見原審卷第1宗第265頁筆錄)等語。-等情,足見被告黃裕城除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外,在詐騙集團中另擔任提款之「車手」之工作,且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即入境大陸地區,堪認其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即已參與本件詐騙集團組織而與詐騙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否則其於原審審理時又豈有一再坦承其確有附表一所示全部犯行之理,是依入出境資料所示,其除於附表一編號8號及28號至31號所示之時間確在大陸地區之外,其餘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雖未在大陸地區,另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款項亦無一匯入其所請領之帳戶內,惟依後所述,依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者,即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其責任之原則,其就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自均應負責,是被告黃裕城辯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款項無一匯入伊所請領之帳戶內,足見伊並未參與附表一所示之犯行等語,應屬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5、被告陳宇利於原審審理時已一再陳稱「我承認有補充理由書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認罪」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 2宗第105頁、第193頁反面、第272頁正面、第276頁及第 283頁正面等筆錄),另被告陳國榮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陳宇利有事就交待我去作,他是不是老闆我不知道,因為我領他的薪水」、「我負責金融網路轉帳,依陳宇利的指示把帳戶裡的錢轉到另一個帳戶內」、「匯款的帳戶都是陳宇利提供的,就是我筆電WORD檔中那些帳轉到哪一個帳戶也是陳宇利指示的,我再指示車手去匯錢入指示的帳戶,我再依陳宇利的指示把匯入的錢用網路轉帳到別的帳戶內」(見偵 1卷第26頁至第28頁筆錄)、「車手資料是陳宇利給我的」、「(問:對於車手領款後匯入何帳戶,是誰指示?)答:陳宇利指示我這樣做,我告訴車手應該轉入何帳戶」、「我是看報紙廣告去面試,面試我的人就是陳宇利」(見原審卷第2宗第6頁反面、第74頁反面筆錄)等語,即被告陳宇利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我有請陳國榮在台南市『小兵立大功』刊登廣告,實報實銷」、「我先預支去大陸當車手人員之費用」(見偵 1卷第12頁至第13頁筆錄)、「我有請陳國榮在『小兵立大功』、『中華日報』徵人到大陸工作」、「我的角色是關於整個公司的開銷,報多少,我付多少錢。陳國榮是跟上面老闆及下面的車手連絡,我是跟老闆引工作給陳國榮做。我去跟詐騙公司的老闆要工作來做,也就是把騙到被害人的錢通知陳國榮,陳國榮去看網路銀行的U盾帳戶確認錢是否已經入帳,假如已經入帳,因為大陸提款限額一次領二萬元人民幣。我叫陳國榮刊登工作是關於做車手的,不是應徵到大陸開戶的」、「九十八年間陳國榮打電話來應徵時,我問他是否要到大陸當車手,我是替張舜傑找人,張舜傑叫我加減幫他找人,不然他沒有人手可以幫忙工作」、「我的工作就是車手頭,工作是我向張舜傑引來的,車手是陳國榮登報去找來的,登報費是由我付的,我只有僱陳國榮而已」(見偵 2卷第129頁至第131頁筆錄)、「我是陳國榮的老闆,我是借錢給陳國榮讓他去從事詐欺的工作。當時張舜傑找我說去找一個可以幫他去大陸提領詐欺所得贓款的人,就問陳國榮看要不要做,然後陳國榮說可以,但是他沒有錢,所以由我先提供金錢給陳國榮,讓陳國榮去準備一些東西,像是人頭帳戶,大陸的電話號碼等,並跟張舜傑配合」(見偵 5卷第104頁至第105頁筆錄)、「我坦承有提供資金給陳國榮」、「詐騙金額由張舜傑實拿百分之93,剩下由車手分百分之二至三,我和陳國榮各分百分之一」、「因為張舜傑有詐騙公司,張舜傑問有沒有一群人可以幫他取款,我說我問看看有沒有人,結果我就去問陳國榮,陳國榮說他有人,沒有錢」(見原審卷第2宗第7頁、第281頁至第282頁等筆錄)等語,此外證人張舜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陳國榮是陳宇利找來的。陳宇利有說錢如果不見了,陳宇利要賠,結果錢不見了,陳宇利也沒有賠。陳宇利有將詐騙的錢交給我,有一、二次或

二、三次。陳宇利介紹陳國榮給我認識,就是要替我找車手。陳國榮會把車手提到的錢交給陳宇利,陳宇利再轉交給我,我再交給大陸那邊指定在台北、板橋或桃園高鐵站的人」、「陳宇利的對應窗口應該是我僱請的蔡怡君」等語,足見依上開供述,可知被告陳宇利除提供部分資金給陳國榮做為詐騙他人財物之用外,另亦參與刊登廣告招攬車手、負責詐騙集團之開銷費用、引介被告陳國榮指派車手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及分取每一筆詐騙所得款項之百分之一做為犯罪所得,堪認其已實際參與詐騙集團之部分運作,而與詐騙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是被告辯稱伊僅提供部分資金予陳國榮購買轉帳之工具及購買人頭帳戶之用,而未實際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等語,應屬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至其所稱被告陳國榮將幕後首腦之責任推給伊,係因不知「張舜傑」之真正姓名及年籍,且認伊將其供出,又不幫其辦理交保手續,因而懷恨在心而為不實之供述等語,則屬其個人臆測之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至於依證人張舜傑、陳國榮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雖足以證明被告陳宇利並未實際對大陸地區人士為任何之詐騙行為,另亦未吸收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莊登貴、李萬財、劉志偉、謝憲樑、谷霞等人參與本件詐騙集團及並未參與在泰國境內設立詐騙機房據點之行為,惟依前所述,被告陳宇利與詐騙集團之成員間,既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屬共同正犯之關係,則依後所述,依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者,即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其責任之原則,其就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陳宇利辯稱伊僅成立幫助犯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

6、按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包括詐欺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警察機關偵辦張舜傑涉嫌詐欺案,係在陳嫌(按即陳宇利)到案前,已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信股)指揮偵辦中,並非陳嫌到案後提供線索始據以偵辦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 103年10月31日刑偵七㈠字第1030097164號函一紙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2宗第295頁),另證人賴耀宗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是否有要適用證人保護法給予被告陳宇利減輕其刑,伊有點模糊,伊已不記得了」等語,此外本件復查無本案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確已同意被告陳宇利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及記明筆錄等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陳宇利自無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宇利辯稱伊於偵訊中供出共犯張舜傑,本件應有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適用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併予敘明。

7、次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莊士賢、謝憲樑、劉志偉三人雖曾在大陸地區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別經大陸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確定,並在大陸地區執行完畢及上開案件之被害人均為侯春利等情,有法務部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法外決字第10506522540號函及檢送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1)香刑初字第524、533、538號等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 珠中法刑終字第89號刑事判決書一份及廣東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情況說明書一紙等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

2 宗第225頁至第257頁),足見被告莊士賢、謝憲樑、劉志偉三人在大陸地區所犯之罪之被害人與其三人在大陸地區所犯之如附表一所示四十一罪之被害人並不相同,上開大陸地區法院審理之案件與本院審理之之案件並非同一案件之事實,應堪認定,是其三人在大陸地區所處之刑,雖經執行完畢,惟該案件既與本件非屬同一案件,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不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免其三人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被告莊士賢、謝憲樑、劉志偉三人認本件應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之適用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

8、又按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係為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及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等原因,始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是行為人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茍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因法律之修正已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而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另所謂「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則僅屬一個行為,不過其不法之狀態,係在持續狀態中而言;至所謂「集合犯」,則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至於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情形;另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否則失之寬鬆之結果將使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失其立法之本旨,亦有違刑罰公平之原則。本件觀諸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且多次向他人詐欺取財之行為,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足見詐欺取財罪,難認係集合犯、接續犯或繼續犯,行為人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自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是本件被告陳宇利等人所犯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十一次詐欺取財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依一罪一罰之原則,分論併罰。被告陳宇利及其辯護人認被告陳宇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十一次詐欺取財罪,應依集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應屬無據,應不足採。

9、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而電話、網路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成立網路轉帳中心、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詐騙集團之組成及工作分配,係由張舜傑、「阿和」提供詐騙集團之機房及設備,由不詳之機房人員向不特定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之行為,被告陳宇利則負責提供部分資金,為詐騙集團招攬車手及引介車手提領詐騙款項等工作,另被告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則擔任車手之工作,被告黃裕城並提供帳戶供犯罪集團使用,至於被告陳國榮則負責以QQ、 SKYPE等方式聯絡車手與安排車手在大陸地區銀行所設置之提款機進行提款、匯款後,再利用筆記型電腦轉帳分配犯罪所得及其等均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之前即已加入該詐騙集團等情,均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與張舜傑、莊登貴、李萬財、谷霞、馬龍星、林俊吉、蔡文欽、綽號「阿和」之人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等人之間均有犯意之聯絡至明,是其等相互間雖非全部認識或雖非確知彼此擔任之角色及負責之工作,然既係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則前後手之間對於向第三人詐取財物之全部犯行所發生之結果自應依共同正犯之原則共同負責。併予敘明。

10、是綜上所述,被告陳國榮、陳宇利、王鈴賢、劉志偉、黃裕城等人罪證均已明確,其等上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其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四、查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已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將原先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足見修正後之條文已將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提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五、核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等與張舜傑、莊登貴、李萬財、谷霞、馬龍星、林俊吉、蔡文欽、綽號「阿和」之成年人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已成年之大陸地區人士等詐騙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四十一罪,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六、查被告陳宇利於民國九十六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另被告劉志偉於民國九十七年、九十八年間,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0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二號刑事判決及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及三月,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五一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陳宇利、劉志偉二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均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七、原審以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罪證已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已增訂為「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則應分別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審未及適用,容有未洽。是被告林明源、謝憲樑、莊士賢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其中被告謝憲樑、莊士賢另認本件犯行應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之適用;另被告陳國榮、王鈴賢、劉志偉上訴意旨或否認犯行,或請求從輕量刑,其中被告劉志偉另認本件犯行應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之適用;另被告陳宇利上訴意旨認其所為應僅成立一幫助幫助詐歉罪及請求從輕量刑與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裕城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期臻妥適。爰審酌被告陳宇利等八人正值青壯之年,竟均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迅速獲得不法所得以供花用,遂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動機,因而不惜損害國家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以致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犯罪結果除造成大陸地區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外,並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及人與人之互信基礎,肇致許多被害人畢生積蓄遭洗劫一空,以致衍生家庭破碎、自殺等社會問題,此類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損害,非通常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暴利,可罰性甚重,惟念及被告陳宇利等八人犯罪後於警偵訊時與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其等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其等於集團中擔任之角色與分工之程度,犯罪所得分配之多寡,另兼衡被告陳國榮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受僱擔任按摩服務業,每月收入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元,已婚,配偶已過世,一位女兒就讀國中一年級,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被告林明源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受僱從事蚵農之工作,每月收入二萬多元,未婚,有一小孩年四歲多,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被告莊士賢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受僱在餐飲業工作,每月收入二萬多元,未婚,與母親同住,父親已過世,與母親共同負擔家庭開銷;被告王鈴賢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受僱擔任鋼構金屬類建築業之工作,每月收入約三萬多元,未婚,沒有小孩,與姐姐同住,父母均不在,與姐姐共同負擔生活開銷;被告黃裕城之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目前無業,未婚,沒有小孩,自己一個人住;被告劉志偉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受僱在製麵廠工作,每月收入二萬六千元,已離婚,有一女兒十八歲,現由前妻監護,與父母同住,母親已經七十二歲,須照顧半癱之父親及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被告謝憲樑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受僱在牛肉湯小吃店工作,每月收入三萬元,未婚,沒有小孩,與父母同住,父親六十五歲、母親六十三歲,須分擔家庭開銷;被告陳宇利之教育程度為警專畢業,從事重型機車買賣,已婚,有年約四歲與六歲之小孩各一人,父母已過世,配偶無工作。原審就被告陳宇利等八人所量處之刑,均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與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且量定之刑亦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另執行刑之量定,亦無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足見原審就被告陳宇利等八人所為刑之宣告及執行之量定亦稱允當,被告等人請求從輕量刑,難謂有理由及其他一切情狀,仍如原審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業據被告陳國榮供稱係其與綽號「阿和」之人所有,且供詐騙集團成員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見原審卷第2宗第281頁反面筆錄),爰均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被告陳宇利等八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

又被告林明源、莊士賢、謝憲樑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犯行,各次之犯罪所得均為各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宗第317頁至第 318頁筆錄),另被告陳宇利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詐騙所得,伊與陳國榮各分百分之一」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

2 宗第281頁反面至第282頁筆錄),即被告陳國榮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附表一編號1號至4號及6號至4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伊分得百分之一」等語(見本院卷第2宗第317頁至第318 頁筆錄),足見被告林明源、莊士賢、謝憲樑、陳宇利、陳國榮等五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犯行,其等之犯罪所得均應為各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其等所犯各罪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詳如附表四所示。又被告王鈴賢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稱「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2號、7號至10號及39號與40號所示之犯行,各次之犯罪所得均為各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其餘則均否認有犯罪所得」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 2宗第317頁至第318頁筆錄),另被告劉志偉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所得為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其餘則均否認有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2宗第317頁至第

318 頁筆錄),另被告黃裕城於本院審理時則否認有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 2宗第317頁至第318頁筆錄),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王鈴賢、劉志偉、黃裕城等人就否認犯罪部分有何犯罪所得,爰未認定其等否認犯罪部分有何犯罪所得,而僅就其等承認有犯罪所得之犯行,認各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為各詐騙所得之百分之一,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其等所犯各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詳如附表四所示。又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黃裕城、劉志偉、謝憲樑等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四十一罪,均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爰均如原審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示,並就沒收部分均諭知併執行之。又本件被告陳宇利、陳國榮二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41號所示之罪,因所定之執行刑均已逾有期徒刑二年,核與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緩刑要件已不相符,爰未依被告陳宇利、陳國榮二人及其等辯護人之請求諭知被告緩刑;至於被告劉志偉、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謝憲樑等人,則因均無足以認為其等並無再犯之虞,而能藉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之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均未依其等及辯護人之請求諭知被告緩刑,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被害人│被害時間、地│ │ │ ││號│ │點及金額(人│被害情形及匯入帳戶 │證 據 名 稱 │宣 告 刑 及 沒 收 ││ │ │民幣) │ │ │ │├─┼───┼──────┼──────────┼───────────┼─────────────────┤│1│孫喜梅│2010/03/23 │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人│1.被害人即證人孫喜梅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6:30-17:00 │員來電誆稱身分遭冒用│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3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申辦電話),涉嫌洗│ 第174 頁至第176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錢帳戶遭凍結,要求至│2.被害人即證人孫喜梅銀│ 編號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道天│ATM依指示操作解除而 │ 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香水畔建設銀│匯款財損。 │ 附於偵卷3第177頁至第│ ,追徵其價額。 ││ │ │行ATM ├──────────┤ 179頁) │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0000000000000000000 │3.被害人即證人孫喜梅於│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80,000元 │ │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 │ │ │ 接受案件回執及立案決│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定書(附於偵卷3第180│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頁至第183頁) │ 其價額。 ││ │ │ │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物均沒收。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押物品收據(附於偵卷│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1第89頁至第120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 │ │ │ │├─┼───┼──────┼──────────┼───────────┼─────────────────┤│2│王秀芬│2010/03/24 │接獲自稱聯通工作人員│1.被害人即證人王秀芬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00:00-19: 00│、大港公安局民警來電│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1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誆稱身分遭冒用(申辦│ 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電話、信用卡),涉嫌│ 頁) │ 編號2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道│洗錢,為保護財產要求│2.被害人即證人王秀芬新│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人民醫院旁建│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辦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 ,追徵其價額。 ││ │ │設銀行、黃河│。 │ 正、反面影本及工商銀│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道四十三中學├──────────┤ 行交易明細表(附於偵│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旁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卷3第188 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 │ATM │0000000000000000000 │3.被害人即證人王秀芬於│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65,000元 │ │ 接受案件回執及立案決│ 其價額。 ││ │ │ │ │ 定書(附於偵卷3第190│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頁至第192頁) │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物均沒收。 ││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號所││ │ │ │ │ 押物品收據(附於偵卷│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1第89頁至第120頁)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陳思竹│2010/04/09 │接獲自稱聯通工作人員│1.被害人即證人陳思竹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00至 │來電誆稱積欠話費,後│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1 │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10 │再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 第138 頁背面至第141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20:10 │來電稱身分遭冒用涉嫌│ 頁) │ 編號3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洗錢,要求將款項存入│2.被害人即證人陳思竹於│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和│指定帳戶以防遭凍結而│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追徵其價額。 ││ ○ ○○區○○○街│匯款財損。 │ 之立案決定書(附於偵│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工商銀行 ├──────────┤ 卷1第138頁)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 │ │326,000元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其價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4│劉艷書│2010/04/15 │接獲自稱中國聯通人員│1.被害人即證人劉豔書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1:30至 │來電謊稱積欠話費,後│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1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20 │再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 第144 頁至第14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0:10 │、大港區人民法院來電│2.被害人即證人劉豔書提│ 編號4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誆稱身分遭冒用,涉嫌│ 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單(│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西│經濟詐騙案要凍結資產│ 附於偵卷3第201頁) │ ,追徵其價額。 ││ │ │青區中北鎮汪│,要求將款項存入指定│3.被害人即證人劉豔書於│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庄村工商銀行│帳戶而匯款財損。 │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大地十二城├──────────┤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號所││ │ │見上銀行、楊│0000000000000000000 │ 立案決定書(附於偵卷│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柳青鎮工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 │ 1第142頁及偵卷3第204│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頁) │ 額。 ││ │ ├──────┤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200,700元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物均沒收。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押物品收據(附於偵卷│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1第89頁至第120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5│邵麗琴│2010/05/27 │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邵麗琴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20至 │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1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5/28 │),後接獲自稱大港公│ 第135 頁至第13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9:00 │安局民警來電稱涉嫌洗│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5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錢,其後再接獲自稱檢│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紅│察院科長來電稱要凍結│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橋區西於莊洪│資產,要求將款項存入│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湖南路工商銀│安全帳戶而匯款財損。│ 押物品收據(附於偵卷│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行、紅橋區委├──────────┤ 1第89頁至第120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 │ │旁建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ATM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99,900元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6│卓惠香│2010/07/02 │接獲自稱移動工作人員│1.被害人即證人卓惠香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3:00-16:00 │來電誆稱欠費(身分遭│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冒用),後轉接自稱武│ 3第208至210-1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西│清分局民警接聽佯稱涉│2.被害人即證人卓惠香於│ 編號6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青區中北鎮汾│嫌洗錢,將執行拘留及│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水道與向陽路│凍結財產,要求依指示│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 ,追徵其價額。 ││ │ │口建設銀行 │操作保護款項而匯款財│ 3第211 頁) │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ATM │損。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6號所││ │ │34,9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額。 ││ │ │ │ │ 1第89至120 頁)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 │ │ │ │ │ 6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7│黃文娟│2010/03/20 │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黃文娟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09:00-11:30 │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其後接獲自稱大港│ 4第38至42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東│公安局來電佯稱其非法│2.被害人即證人黃文娟於│ 編號7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麗區中國建設│洗錢,要求依指示操作│ 天津市公安局受理案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銀行、天津市│保護款項而匯款財損。│ 回執、接受刑事案件登│ ,追徵其價額。 ││ │ │東麗開發區分├──────────┤ 記表及立案決定書。(│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理處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見偵卷4第43至46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檢察官誤載為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號所││ │ │8,7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8│李慧英│2010/03/10上│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李慧英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 │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後轉接自稱武漢公│ 4第47至49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甘肅省嘉│安廳警官接聽佯其涉嫌│2.被害人即證人李慧英於│ 編號8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峪關市富強市│洗錢,帳戶遭凍結,要│ 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場附近建設銀│求依指示操作保護財產│ 察支隊偵查三大隊接受│ ,追徵其價額。 ││ │ │行ATM │而匯款財損。 │ 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立案│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45,201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50至51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8││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其價額。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9│高恒利│2010/03/29 │接獲自稱聯通客服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高恒利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09:00至12:00│誆稱欠費,後轉接自稱│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名下│ 4第52至5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帳戶涉嫌洗錢,在接獲│2.被害人即證人高恒利於│ 編號9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建│自稱大港法院科長來電│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設銀行ATM │要求配合調查前往ATM │ 華苑派出所接受刑事案│ ,追徵其價額。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件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30,000元 │。 │ 。(見偵卷4第55至56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9││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其價額。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0│趙鴻鵬│2010/04/05 │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1.被害人即證人趙鴻鵬及│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00至 │電誆稱欠費(身分遭冒│ 證人趙國會於警詢之指│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06 │用),後接獲自稱大港│ 述。(見偵卷4第57至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2:00 │分局來電稱其涉嫌詐騙│ 61頁) │ 編號10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其後再接獲自稱檢察│2.被害人即證人趙鴻鵬於│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北│院科長來電要求配合調│ 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 ,追徵其價額。 ││ ○ ○○區○○路建│查,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回執、接受刑事案件登│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設銀行ATM │財損。 │ 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及立案決定書。(見偵│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0號所││ │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卷4第62至66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1│張振英│2010/04/07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張振英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1:00-14:00 │,後接獲自稱大港派出│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所來電稱其涉嫌詐騙將│ 4第67至70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塘│遭起訴,其後再接獲自│2.被害人即證人張振英於│ 編號1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稱檢察院來電稱帳戶要│ 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建設銀行ATM │凍結,要求依指示操作│ 回執。(見偵卷4第71 │ ,追徵其價額。 ││ │ ├──────┤方能繼續使用帳戶而匯│ 頁) │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49,900元 │款財損。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額。 ││ │ │ │ │ 1第89至120 頁)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12│陶巍巍│2010/04/07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陶巍巍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30至 │,後接獲來電稱名下帳│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09 │戶涉嫌洗錢,要求將款│ 4第72至7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1:00 │項匯入指定帳戶配合調│2.被害人即證人陶巍巍於│ 編號12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查而匯款財損。 │ 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紅├──────────┤ 回執、接受刑事案件登│ ,追徵其價額。 ││ ○ ○○區○○道農│0000000000000000000 │ 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業銀行、西青│0000000000000000000 │ 及立案決定書。(見偵│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道建設銀行陵│ │ 卷4第75至78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 │ │園路儲蓄所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ATM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其價額。 ││ │ │208,729元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3│石學明│2010/04/08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石學明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00至 │,後接獲自稱大港警方│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09 │來電稱其涉嫌洗錢,要│ 4第79至81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求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2.被害人即證人石學明於│ 編號13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中國天津市塘│監管配合調查而匯款財│ 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區○○路與│損。 │ 回執、接受刑事案件登│ ,追徵其價額。 ││ │ │福州道口建設├──────────┤ 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銀行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及立案決定書。(見偵│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卷4第82至86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3號所││ │ │50,000元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額。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4│商鳳萍│2010/04/12 │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1.被害人即證人商鳳萍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1:00-15:30 │稱身分遭冒用積欠話費│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後接獲自稱大港公安│ 4第87至89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局來電稱名下帳戶涉嫌│2.被害人即證人商鳳萍於│ 編號14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沁│洗錢,其後再接獲自稱│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水道建設銀行│法院科長來電要求將款│ 接受案件回執、接受刑│ ,追徵其價額。 ││ │ │ATM │項匯入指定帳戶保全財│ 事案件登記表、呈請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產而匯款財損。 │ 案報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50,000元 ├──────────┤ 。(見偵卷4第90至94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4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5│徐俊玲│2010/04/10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徐俊玲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00至 │,後接獲自稱大港分局│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15 │來電稱其涉嫌洗錢,其│ 4第95至100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09:40 │後再接獲自稱檢察院科│2.被害人即證人徐俊玲於│ 編號15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長來電要求依指示操作│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南│保全財產而匯款財損。│ 接受案件回執、接受刑│ ,追徵其價額。 ││ ○ ○○區○○道工├──────────┤ 事案件登記表、呈請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商銀行王頂堤│0000000000000000000 │ 案報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支行、南開區│0000000000000000000 │ 。(見偵卷4第101至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5││ │ │工商銀行迎風│ │ 104頁) │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道支行、南開│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區建設銀行鳳│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其價額。 ││ │ │園裡支行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199,200元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6│朱玉浩│2010/04/13下│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1.被害人即證人朱玉浩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電誆稱身分遭冒用申辦│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門號積欠話費,後接獲│ 4第105至108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自稱大港分局派出所來│2.被害人即證人朱玉浩於│ 編號16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建│電稱身分遭冒用涉嫌洗│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設銀行ATM │錢,要求將款項匯入安│ 接受案件回執、接受刑│ ,追徵其價額。 ││ │ ├──────┤全帳戶配合調查而匯款│ 事案件登記表、呈請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8,200元 │財損。 │ 案報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見偵卷4第109至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6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113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7│陳道偉│2010/04/14上│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陳道偉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涉嫌洗錢,要求依指│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示操作保護財產而匯款│ 4第114至116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財損。 │2.被害人即證人陳道偉於│ 編號17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開區華苑信美├──────────┤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道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接受案件回執、接受刑│ ,追徵其價額。 ││ │ ├──────┤ │ 事案件登記表、呈請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42,200元 │ │ 案報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 。(見偵卷4第117至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7││ │ │ │ │ 120頁) │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其價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8│劉淑娟│2010/04/21 │接獲自稱大連市網通公│1.被害人即證人劉淑娟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3:00-16:25 │司來電誆稱積欠話費,│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後接獲自稱庄河市公安│ 4第121至12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大│局來電稱其涉嫌洗錢遭│2.被害人即證人劉淑娟於│ 編號18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連市甘井子區│通緝,要求依指示操作│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千山心城建設│配合調查而匯款財損。│ 局華中街派出所接受刑│ ,追徵其價額。 ││ │ │銀行ATM ├──────────┤ 事案件回執、接受刑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0000000000000000000 │ 案件登記表、呈請立案│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87,956元 │ │ 報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8號所││ │ │ │ │ (見偵卷4第125至128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頁)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額。 ││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物均沒收。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1第89至120 頁)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19│姚福軒│2010/04/21 │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姚福軒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6:30至 │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22 │自稱庄河市公安局來電│ 4第129至131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0:30 │稱身分遭冒用提領款項│2.被害人即證人姚福軒於│ 編號19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其後再接獲自稱經濟│ 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遼寧省大│犯罪科長來電要求依指│ 局接受刑事案件回執、│ ,追徵其價額。 ││ │ │連市沙河口區│示操作配合調查而匯款│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遼師北院建設│財損。 │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案│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銀行、蘭秀街├──────────┤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9號所││ │ │工商銀行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132至135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63,600元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0│汪曉雯│2010/04/21 │接獲自稱聯通來電誆稱│1.被害人即證人汪曉雯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至 │積欠話費遭盜用,後接│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22 │獲自稱公安局來電稱身│ 4第136至139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14:00 │分遭冒用開戶涉嫌洗錢│2.被害人即證人汪曉雯於│ 編號20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其後轉接自稱經濟偵│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遼寧省大│查科長,要求將款項匯│ 局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 ,追徵其價額。 ││ │ │連市甘井子區│入指定帳戶配合調查而│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馬蘭廣場建設│匯款財損。 │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銀行ATM ├──────────┤ 案決定書。(見偵卷4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0號所││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140至143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4,600元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1│丁惠紅│2010/04/22下│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1.被害人即證人丁惠紅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電誆稱積欠話費、身分│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遭盜用,後接獲自稱瓦│ 4第144至14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大│房店派出所來電稱其涉│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2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連市旅順口區│嫌洗錢將逮捕,要求將│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旅順民主橋建│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防│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設銀行ATM │遭凍結而匯款財損。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2│古淑晶│2010/04/23 │接獲自稱中國移動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古淑晶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15:00 │誆稱積欠話費、身分遭│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盜用,後接獲自稱中國│ 4第148至149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大│經偵支隊來電稱其涉嫌│2.被害人即證人古淑晶於│ 編號22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連市甘井子區│洗錢將拘留,其後轉由│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工商銀行ATM │自稱科長接聽,要求將│ 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追徵其價額。 ││ │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防│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145,000元 │遭提領而匯款財損。 │ 案決定書。(見偵卷4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第150至152 頁)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其價額。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3│由美淑│2010/04/23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由美淑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下午某時至 │,後接獲自稱警方來電│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26 │稱其涉嫌洗錢,要求依│ 4第153至155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指示操作將款項匯入指│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23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中國遼寧省大│定帳戶以防遭提領而匯│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連市西崗區長│款財損。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春路工商銀行├──────────┤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建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3號所││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73,812元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4│王煦 │2010/04/26 │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1.被害人即證人王煦於警│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 │話費,轉接人工後向其│ 詢之指述。(見偵卷4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佯稱涉嫌洗錢將凍結帳│ 第156 至15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大│戶,要求依指示操作而│2.被害人即證人王煦於大│ 編號24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連市沙河口區│匯款財損。 │ 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錦繡遼建設銀├──────────┤ 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 ,追徵其價額。 ││ │ │行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案│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12,500元 │ │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4號所││ │ │ │ │ 158至161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5│孫奎蓮│2010/04/27 │接獲自稱新民市公安局│1.被害人即證人孫奎蓮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4:00-17:00 │來電誆稱其涉嫌洗錢將│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凍結帳戶,後轉接自稱│ 4第162至16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檢察院人員,要求依指│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25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皇姑區珠│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江街建設銀行├──────────┤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12,200元 │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6│王曉玲│2010/05/17 │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1.被害人即證人王曉玲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1:20-15:00 │稱積欠話費,後接獲自│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稱新民市公安局來電稱│ 4第165至168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遭冒名申辦門號涉嫌國│2.被害人即證人王曉玲於│ 編號26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和平區十│際洗錢案,其後再接獲│ 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一緯路工商銀│自稱刑偵部來電稱其帳│ 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 ,追徵其價額。 ││ │ │行、建設銀行│戶將凍結,要求依指示│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ATM │操作以防遭凍結而匯款│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案│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財損。 │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6││ │ │124,724元 ├──────────┤ 168至172頁) │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其價額。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7│丁蘭 │2010/05/19 │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丁蘭於警│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 │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 詢之指述。(見偵卷4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自稱新民市公安局來電│ 第173 至175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稱其涉嫌洗錢,要求配│2.被害人即證人丁蘭於瀋│ 編號27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鐵西區南│合辦案依指示操作而匯│ 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六路建設銀│款財損。 │ 受刑事案件回執、接受│ ,追徵其價額。 ││ │ │行ATM ├──────────┤ 刑事案件登記表、呈請│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0000000000000000000 │ 立案報告書及立案決定│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36,900元 │ │ 書。(見偵卷4第176至│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7號所││ │ │ │ │ 179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8│邵麗萍│2010/06/04下│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1.被害人即證人邵麗萍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話費,後轉接人工向其│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佯稱電話遭盜用,其後│ 4第180至182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黑龍江省│接獲自稱公安局刑偵隊│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28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哈爾濱市南崗│來電稱其身分遭冒用開│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區建設銀行 │戶涉嫌金融詐騙將凍結│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ATM │名下帳戶,要求依指示│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操作而匯款財損。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7,712元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8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29│于淑娟│2010/06/08某│接獲自稱新民市人民檢│1.被害人即證人于淑娟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時 │察院來電誆稱遭冒名開│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戶,積欠中國聯通話費│ 4第183至18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後要求依指示操作而│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29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瀋河區大│匯款財損。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南街建設銀行├──────────┤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15,162元 │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0│鄭素云│2010/06/08 │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1.被害人即證人鄭素云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3:00-16:00 │話費,後轉接人工向其│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佯稱其欠費且遭冒辦帳│ 4第185至18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戶涉嫌洗錢,其後再轉│2.被害人即證人鄭素云於│ 編號30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和平區太│接自稱公安部刑偵局接│ 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原南街建設銀│聽要求將款項匯入指定│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追徵其價額。 ││ │ │行ATM │帳戶暫管調查,而依指│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案│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28,500元 ├──────────┤ 188至190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0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額。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1第89至120 頁)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1│劉玉江│2010/06/09上│接獲自稱新民市檢察院│1.被害人即證人劉玉江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來電誆稱積欠話費,經│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查證起訴,要求依指示│ 4第190至19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瀋│操作而匯款財損。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編號3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陽市瀋河區建├──────────┤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60,000元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1第89至120 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2│張曉荔│2010/04/24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張曉荔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09:00-11:00 │、名下帳戶涉嫌洗錢,│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後接獲自稱檢察院科長│ 4第195至19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遼寧省大│來電稱其洗錢將拘留,│2.被害人即證人張曉荔於│ 編號32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連市西崗區石│要求將款項匯入指定帳│ 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道街工商銀行│戶配合調查而匯款財損│ 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 ,追徵其價額。 ││ │ ├──────┤。 │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60,000元 ├──────────┤ 呈請立案報告書及立案│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0000000000000000000 │ 決定書。(見偵卷4第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2號所││ │ │ │ │ 198至201頁)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2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3│于海躍│2010/04/07 │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來│1.被害人即證人于海躍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14:00 │電誆稱身分遭盜用開戶│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帳戶涉嫌洗錢,要求│ 4第202至20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塘│依指示操作凍結該戶頭│2.被害人即證人于海躍於│ 編號33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沽區渤海石油│而匯款財損。 │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藍綠超市外之├──────────┤ 大沽派出所接受刑事案│ ,追徵其價額。 ││ │ │ATM │0000000000000000000 │ 件登記表、呈請立案報│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告書及立案決定書。(│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7,412元 │ │ 見偵卷4第205至208頁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3號所││ │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額。 ││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 物均沒收。 ││ │ │ │ │ 1第89至120 頁)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3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4│李淑珍│2010/04/13下│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1.被害人即證人李淑珍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午某時 │話費,後轉接人工向稱│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代為報案,其後接獲自│ 4第209至214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稱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其│2.被害人即證人李淑珍於│ 編號34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工│名下帳戶涉嫌洗錢,要│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商銀行紅旗路│求依指示操作保護存款│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支行ATM │而匯款財損。 │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4第215至216頁)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1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4││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其價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4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5│張鴻英│2010/04/15 │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1.被害人即證人張鴻英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2:30-14:00 │話費,轉接人工稱遭冒│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辦開戶,後接獲自稱大│ 4第217至222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港公安局刑偵隊長來電│2.被害人即證人張鴻英於│ 編號35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與│稱該帳戶涉嫌洗錢將凍│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自貢道口工商│結存款,其後再接獲自│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追徵其價額。 ││ │ │銀行ATM │稱檢察院來電要求將款│ 及立案決定書。(見偵│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項存入指定帳戶暫管而│ 卷4第223 至224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9,900元 │匯款財損。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5號所││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5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6│劉春岩│2010/04/16 │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劉春岩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5:00-17:10 │誆稱因身分遭盜用開戶│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積欠話費,後接獲自稱│ 4第225至228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其涉│2.被害人即證人劉春岩於│ 編號36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與│嫌洗錢將凍結名下帳戶│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自貢道口工商│,要求依指示操作解凍│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銀行ATM │而匯款財損。 │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4第229至230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8,812元 │0000000000000000000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6號所││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6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7│李建霞│2010/04/15 │接獲來電誆稱因身分遭│1.被害人即證人李建霞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2:00-17:10 │冒用開戶而積欠話費,│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且該帳戶涉嫌洗錢,後│ 4第231至235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大港區公安分│2.被害人即證人李建霞於│ 編號37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工│局來電稱其涉嫌洗錢罪│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商銀行ATM │,要求依指示操作配合│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調查免遭凍結而匯款財│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83,824元 │損。 │ 4第236至237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7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7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8│王玉英│2010/04/14 │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1.被害人即證人王玉英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0:00-17:10 │,後接獲自稱大港區公│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安局來電稱為防止其存│ 4第238至241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款遭騙,要求依指示操│2.被害人即證人王玉英於│ 編號38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道工│作配合辦理而匯款財損│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商銀行 │。 │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1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4第242至243頁)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8││ │ │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其價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8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39│丁春芳│2010/03/23 │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1.被害人即證人丁春芳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3:00-21:00 │稱身分遭冒辦電話積欠│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話費,後再接獲自稱大│ 4第244至247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港區公安局來電稱身分│2.被害人即證人丁春芳於│ 編號39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區○○路昔│遭冒用亦有嫌疑要凍結│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陽裡底商建設│存款,要求將款項存入│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銀行、南開區│指定帳戶配合辦理解凍│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水上公園附近│而匯款財損。 │ 4第249至250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農業銀行ATM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號所││ │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56,000元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39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40│陳毅建│2010/03/29 │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1.被害人即證人陳毅建於│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09:00至 │稱積欠話費,後再接獲│ 警詢之指述。(見偵卷│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2010/04/08 │自稱大港公安局來電稱│ 4第251至252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09:00 │其涉嫌洗錢,要求將存│2.被害人即證人陳毅建於│ 編號40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款轉入指定之加密帳戶│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國天津市南│配合而匯款財損。 │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 ,追徵其價額。 ││ │ │開區石德庄大├──────────┤ 立案決定書。(見偵卷│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街工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4第254至255頁) │ 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0││ │ │13,412元 │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其價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0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41│劉娟 │2010/04/09 │接獲自稱網通人員來電│1.被害人即證人劉娟於警│1.陳宇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11:00-14:00 │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 詢之指述。(見偵卷4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 │ ├──────┤自稱大港公安分局來電│ 第256 至259頁) │ 示之物均沒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 │ │中國天津市南│稱其涉嫌洗錢已遭批補│2.被害人即證人劉娟於天│ 編號41號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 │ │開區南開三馬│,其後再接獲自稱經濟│ 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路與四緯路口│科科長來電要求至自動│ 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立│ ,追徵其價額。 ││ │ │工商銀行ATM │取款機依指示操作而匯│ 案決定書。(見偵卷4 │2.陳國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款財損。 │ 第260至26 1頁) │ 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16,400元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1號所││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額。 ││ │ │ │ │ 押物品收據。(見偵卷│3.劉志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1第89至120 頁)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 │ │4.林明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5.莊士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6.王鈴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7.黃裕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8.謝憲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另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41號所││ │ │ │ │ │ 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附表二:

┌─┬──────────────────────┬───┐│編│扣 押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號│ │ │├─┼──────────────────────┼───┤│1│SONY VAIO筆電1台。 │ │├─┼──────────────────────┼───┤│2│U盾3個。 │ │├─┼──────────────────────┼───┤│3│隨身碟2個。 │ │├─┼──────────────────────┼───┤│4│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00)1張。 │ │├─┼──────────────────────┼───┤│5│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00)1張。 │ │├─┼──────────────────────┼───┤│6│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1張。 │ │├─┼──────────────────────┼───┤│7│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1張。 │ │├─┼──────────────────────┼───┤│8│SIM卡(號碼:0000000000000)1張。 │ │├─┼──────────────────────┼───┤│9│威寶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門號│ ││ │: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 │├─┼──────────────────────┼───┤│10│Anycall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門│ ││ │號:0000000000)1支。 │ │└─┴──────────────────────┴───┘附表三:

┌─┬──────┬────────────┐│編│被告姓名 │ 提供之銀行帳戶號碼 ││號│ │ │├─┼──────┼────────────┤│1│朱崇偉 │中國工商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馬龍星 │中國工商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3│林俊吉 │中國農業銀行珠海蓮花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4│蔡文欽 │中國農業銀行珠海蓮花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5│黃裕城 │中國農業銀行珠海蓮花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四:

┌─┬───┬─────┬─────────────────────────┐│編│被害人│被害金額 │各被告犯罪所得即應沒收之犯罪所得(角以下不計入) ││號│ │ │ │├─┼───┼─────┼─────────────────────────┤│1│孫喜梅│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0,000元 │ 幣8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00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00元。 │├─┼───┼─────┼─────────────────────────┤│2│王秀芬│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65,000元 │ 幣65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5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5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5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50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50元。 │├─┼───┼─────┼─────────────────────────┤│3│陳思竹│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326,000元 │ 幣3,26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26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26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26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260元。 │├─┼───┼─────┼─────────────────────────┤│4│劉艷書│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200,700元 │ 幣2,007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07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07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07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07元。 │├─┼───┼─────┼─────────────────────────┤│5│邵麗琴│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99,900元 │ 幣99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9元。 │├─┼───┼─────┼─────────────────────────┤│6│卓惠香│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34,900元 │ 幣34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4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4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4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49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49元。 │├─┼───┼─────┼─────────────────────────┤│7│黃文娟│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700元 │ 幣87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元。 │├─┼───┼─────┼─────────────────────────┤│8│李慧英│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45,201元 │ 幣452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52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52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52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52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52元。 │├─┼───┼─────┼─────────────────────────┤│9│高恒利│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30,000元 │ 幣3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00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00元。 │├─┼───┼─────┼─────────────────────────┤│10│趙鴻鵬│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00,000元 │ 幣1,0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0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0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0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000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000元。 │├─┼───┼─────┼─────────────────────────┤│11│張振英│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49,900元 │ 幣49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9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9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9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99元。 │├─┼───┼─────┼─────────────────────────┤│12│陶巍巍│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208,729元 │ 幣2,087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87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87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87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087元。 │├─┼───┼─────┼─────────────────────────┤│13│石學明│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50,000元 │ 幣5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14│商鳳萍│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50,000元 │ 幣5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0元。 │├─┼───┼─────┼─────────────────────────┤│15│徐俊玲│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99,200元 │ 幣1,992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92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92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92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92元。 │├─┼───┼─────┼─────────────────────────┤│16│朱玉浩│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200元 │ 幣82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2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2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2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2元。 │├─┼───┼─────┼─────────────────────────┤│17│陳道偉│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42,200元 │ 幣422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22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22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22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422元。 │├─┼───┼─────┼─────────────────────────┤│18│劉淑娟│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7,956元 │ 幣87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79元。 │├─┼───┼─────┼─────────────────────────┤│19│姚福軒│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63,600元 │ 幣636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36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36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36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36元。 │├─┼───┼─────┼─────────────────────────┤│20│汪曉雯│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4,600元 │ 幣146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6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6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6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6元。 │├─┼───┼─────┼─────────────────────────┤│21│丁惠紅│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5,000元 │ 幣5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0元。 │├─┼───┼─────┼─────────────────────────┤│22│古淑晶│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45,000元 │ 幣1,45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5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5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5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450元。 │├─┼───┼─────┼─────────────────────────┤│23│由美淑│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73,812元 │ 幣738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38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38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38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38元。 │├─┼───┼─────┼─────────────────────────┤│24│王 煦│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2,500元 │ 幣125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5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5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5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5元。 │├─┼───┼─────┼─────────────────────────┤│25│孫奎蓮│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2,200元 │ 幣122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2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2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2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2元。 │├─┼───┼─────┼─────────────────────────┤│26│王曉玲│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24,724元 │ 幣1,247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47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47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47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247元。 │├─┼───┼─────┼─────────────────────────┤│27│丁 蘭│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36,900元 │ 幣36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6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6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6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369元。 │├─┼───┼─────┼─────────────────────────┤│28│邵麗萍│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7,712元 │ 幣77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7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7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7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7元。 │├─┼───┼─────┼─────────────────────────┤│29│于淑娟│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5,162元 │ 幣151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1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1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1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1元。 │├─┼───┼─────┼─────────────────────────┤│30│鄭素云│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28,500元 │ 幣285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85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85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85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285元。 │├─┼───┼─────┼─────────────────────────┤│31│劉玉江│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60,000元 │ 幣6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32│張曉荔│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60,000元 │ 幣6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600元。 │├─┼───┼─────┼─────────────────────────┤│33│于海躍│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7,412元 │ 幣74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4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4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4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74元。 │├─┼───┼─────┼─────────────────────────┤│34│李淑珍│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90,000元 │ 幣1,9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900元。 │├─┼───┼─────┼─────────────────────────┤│35│張鴻英│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9,900元 │ 幣99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99元。 │├─┼───┼─────┼─────────────────────────┤│36│劉春岩│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812元 │ 幣88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8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8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8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8元。 │├─┼───┼─────┼─────────────────────────┤│37│李建霞│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83,824元 │ 幣838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38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38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38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838元。 │├─┼───┼─────┼─────────────────────────┤│38│王玉英│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50,000元 │ 幣1,50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0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0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0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500元。 │├─┼───┼─────┼─────────────────────────┤│39│丁春芳│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56,000元 │ 幣560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60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60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60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60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560元。 │├─┼───┼─────┼─────────────────────────┤│40│陳毅建│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3,412元 │ 幣134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34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34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34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34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34元。 │├─┼───┼─────┼─────────────────────────┤│41│劉 娟│人民幣 │1.被告陳宇利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16,400元 │ 幣164元。 ││ │ │ │2.被告陳國榮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64元。 ││ │ │ │3.被告林明源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64元。 ││ │ │ │4.被告莊士賢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64元。 ││ │ │ │5.被告王鈴賢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6.被告黃裕城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7.被告劉志偉之犯罪所得零元。 ││ │ │ │8.被告謝憲樑之犯罪所得按被害金額百分之一計算即人民││ │ │ │ 幣164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