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2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寧選任辯護人 李祐銜律師
曾錦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雅玲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1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續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庚○○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撤銷。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分配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八百元,沒收。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未分配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八百元,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被告丙○被訴強制罪、被告庚○○被訴妨害祕密罪部分)。
犯 罪 事 實
一、丙○、庚○○於民國89年間,在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設立「○○企業管理顧問社」(下稱:○○顧問社,又稱○○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合夥經營,由庚○○擔任負責人(嗣於98年6月起變更營業處所至臺南市○區○○路00號),丙○擔任講師,共同以「○○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名義對外招生。詎丙○、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違反心理師法執行心理師業務之犯意聯絡,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系及00000000科畢業,且均不具有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或臨床經歷、亦均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始得執行之心理衡鑑業務,竟藉由向家長或學員佯稱丙○具有心理學博士、與庚○○均為心理學專家、心理治療師等不實學經歷,或知悉被害人經由介紹及其他人員向該等家長、學員或他人詢問、打聽等傳播方式,亦可能因暗示、誤導造成其他人員誤認其2人具有上開心理學博士等方面不實學經歷專業背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而不加以澄清,且以心理問卷供人填寫後,由丙○對之執行一般心理衡鑑之個案心理諮商,以分析有悲觀或憂鬱傾向(如附表三所示)、需上課調整或個案心理諮商云云等詐欺手法,對外招生收費,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詐欺地點(如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下稱:「舊○○」,或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新○○」),反覆、延續為下列行為:
(一)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代號2B、代號2A、代號3A、代號4A、代號5B、代號6A、代號7A、代號8A、代號9A、代號10A、代號11A、代號14A、代號15A、代號16A、代號17A、代號18A、代號19A、代號20A、代號21A、代號22A、23A、24A、13A、12A、1A(真實姓名詳卷),因附表一「詐欺手法」所示詐術,誤認丙○、庚○○具有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且循其要求而攜同附表三編號1至12、14至17、19、23、24所示配偶或子女等(真實姓名詳卷),填寫課前問卷、Center forEpid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 CES-DC問卷(下稱CES-DC問卷,如附表四)、暑期心智訓練問卷、兒童歸因型態問卷Children's Attributional Style QuestionnaireCASQ問卷(下稱CASQ問卷,如附表五)等問卷,填畢由丙○或庚○○將其中CASQ問卷、CES-DC問卷,交由○○顧問社內不知情之員工辛○○、丁○○、己○○等依照丙○、庚○○提供之評分表計算分數得出悲觀或憂鬱評量結果,登載在統計「樂觀評量」表(含上半部自CASQ問卷統計之樂觀或悲觀結果、下半部自CES-DC問卷計算之憂鬱測驗結果)。
(二)於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或臺南市○區○○路00號新舊「○○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24等人,解釋其等上開問卷評量所得為憂鬱或悲觀評量結果(以心理諮商名義為之),而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方得從事之心理衡鑑業務;復佯稱如果父母有憂鬱小孩也有會憂鬱、父母、小孩都需上課調整云云,建議如附表三編號1至24等人、或攜配偶或子女上課,致使之陷於錯誤,而攜同附表三編號1至12、14至17、19、22-24所示配偶或子女,至「○○心智研究機構」,報名參加與心理諮商相關之NLP課程(Neuro-Lingustic-Programming,下簡稱為NLP,神經語言程式學)或攜同配偶、子女進行個案諮商(NLP課程及個案諮商收費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金額之費用(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之上課收費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丙○復因安排代號21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子即少年代號21-1(真實姓名詳卷,00年00月0生),進行心智課程,為遂其課程順利進行同一目的,基於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接續犯意;
(一)先於98年6月10日某時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因代號21-1拒絕其安排課程、至廁所內躲藏,竟持木棍至廁所內,將代號21-1壓制在廁所牆壁上,再將之拖至教室壓制在地板上,恫嚇稱:要將之送至精神病院找人揍之等語,致代號21-1心生畏懼,而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嗣承前接續犯意,於同年月12日中午某時許,在上開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命令代號21-1走平衡木,並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成年男子監督代號21-1,紀錄自平衡木掉下之次數,按掉落次數鞭打代號21-1手心,以該等強脅方式,使代號21-1被迫在平衡木行走、靜止,而行無義務之事並妨害其自由行動權利(涉嫌傷害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2日至臺南市○區○○路00號○○顧問社辦公室內,得庚○○同意搜索,扣得暑期上課名單一冊、報名表一袋、98年度課程收入月統計表一冊、成本分析表一冊(即該署扣押物品目錄表表內編號1至4)。
四、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被害人分別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提起公訴,附表一編號23、24被害人告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訂有明文。故本件判決書關於告訴人及被害人相關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僅以上開代號記載稱之。
二、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不含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供述),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二第121頁、本院卷三第328-329頁、第500頁、本院卷四第254頁),當事人與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詐欺及違反心理師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庚○○(下稱被告二人)坦承合夥經營、分別擔任負責人、講師,均無心理學博士或心理師之學經歷,共同以○○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名義對外招生收取附表二所示費用等情無訛(本院卷一第45至57頁、卷二第128-130頁),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詐欺取財或違反心理師法之犯行,被告二人均辯稱:(一)並未如附表一對外佯稱其具有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資格,並無施以詐術之意思。(二)附表三所示課前問卷、CES-DC問卷、暑期心智訓練問卷、CASQ問卷等,係用以評估學生性向,係屬心理測驗,乃言論及講學自由。被告丙○自行進修心理學、學習催眠,上課內容不須心理學博士資格,並無違反心理師法;(三)附表三問卷,係依據書籍設計之計分標準分類,告知家長分類結果,係心理測驗而非心理衡鑑;(四)依○○顧問社內部規定,小學六年級以上需父母先上課、子女才可上課,非以問卷評量結果要求其上課以利收費;(五)告訴人於每次課程結束、在網站或書面認定教學內容、且繼續付費參加課程,並無遭詐騙;(六)係先報名再填問卷,並無以問卷結果評量進行詐騙云云。
二、查被告二人合夥經營○○顧問社,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要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配偶或子女,填寫附表三扣押物內容所示問卷或測驗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情,業據:
(一)被告二人供承:伊對來上課的家長及小朋友每個都會要求他們填課前問卷、CES-DC、CASQ問卷,會根據問卷的結果去計算成績,做樂觀憂鬱評估,是行政人員計算的(偵卷七第99、124頁)、確有收受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本院卷四第387-389頁),被告庚○○並供承:伊有根據評估結果跟家長說,快樂的父母親才會有快樂的小孩,你如果不知道怎麼教小孩,我們有一些課程,可以來改變自己,可以跟孩子一起來上課,課程大人的有NLP(神經程式語言學),上課內容為講解語言對人的影響及其應用,收費方式應該96或97年調整成3天36000元,36000元是可以複訓一年,複訓的話場地及材料費每日1000元,調整前為30000元(按:本案均為調整前價格)...我們曾經開過一次NLP教育轉型課程給大人上的,這是家長要求我們開的,內容是針對NLP如何應用在帶領孩子,特別是針對寒、暑假梯隊的孩子,收費為6天30000元(偵卷七第124、136頁);被告丙○供承:附表三所示問卷(含CES-DC問卷、CASQ問卷)係伊叫學生及家長做的、問卷結果係伊叫工讀生計算(本院卷二第129、130頁)等語。
(二)核與證人即負責計算分數之工讀生辛○○、丁○○、己○○結證情節相符(偵八卷第25-30頁、33-38頁、第41-44頁),並有卷附CES-DC問卷、CASQ問卷及樂觀評量(本院卷三第18至25頁),及附表二所示扣押物編號1-4明細、告訴人陳報收費明細(偵卷十、偵字卷第五宗第83頁)、附表三所示課前問卷、CES-DC問卷、CASQ問卷、樂觀評量(呈悲觀或憂鬱測驗結果)附卷可憑(偵字卷第九宗第17至333頁)。
三、被告二人共同以上開佯稱、稱呼、介紹、詢問、打聽等欺矇、暗示、誤導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佯稱不實學經歷,或要附表三之人(含告訴人或其配偶或子女),填寫附表三扣押物內容所示問卷或測驗等,以此違反心理師法而為心理衡鑑之,以分析有悲觀或憂鬱傾向(如附表三所示)、需上課調整云云等詐欺手法,使之誤信被告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而交付上開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情,業據:
(一)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如下:
1.證人代號2B結證稱:「丙○在他們的說明會講座中,有說他是心理學專家,他在美國有臨床的實例,曾經治療過一名幻想他是耶穌的人,而且他強調是在醫院裡面,是醫院裡面的個案,至於庚○○的部分,是後來我面談時,我跟她說,我懷疑我的小孩有情緒精神的障礙,他告訴我,我們這裡是作團體治療的」、「(課前問卷)我在98年1月初說明會之後一、二天跟庚○○面談時,她要我填寫的,我當天將資料帶回去填,填完之後,沒有隔多久,就交回去給她..」、「我的評估報告是在98年1月份小孩進寒假梯隊前就交給庚○○了,但是她是在(98年)3月份,才告訴我結果,因為我一開始跟她說,我的孩子有情緒的狀況,她就說她可以針對這個問題來處理」(偵卷四第67頁)、「因為他們在講座裡面有播他們訓練的影片,還有講他在美國的醫院有臨床治療的實例所以我相信丙○是心理學專家」(偵卷四第69頁)、「丙○在我去參加個案諮商時,他拿出這本書(按:「十倍速成長教育」),叫我閱讀裡面這一篇蟑螂效應文章,這篇文章內有這句話」、「(文章)有提到他是心智科學專家丙○博士」(原審卷二第126頁);「(針對你的評估結果,庚○○是否有給你們什麼建議?)是丙○建議的,他說要去上NLP的課程,他說因為我很悲觀」、「我問答題上是寫我自己很開朗,但用問卷測量出來竟然是極端悲觀,如果他不是專家,我會覺得他在跟我開玩笑」等語(原審卷二第132頁)。
2.證人代號2A(代號2B之夫)結證稱:「(...你認知丙○是美國德州大學心理學博士?)其實退出之前我只知道是心智科學的博士」(原審卷二第75頁反)、「在招生講座時,丙○他就有講說他在美國的醫院有治療過一個自稱耶穌的人」、「參加○○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課程之前,有帶一些問卷回家要寫,包含課前問卷,主要是問答題,還有兒童發展之類的心理問卷,是類似選擇題」等語(偵卷六第61頁反)、NLP課程伊只參加過三月那一次,且那一次是27、28、29日;自98年3月12日開始參加個案諮商,因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才會去參加那麼貴的個案諮商,從3月開始一共參加七次,參加七次從三月、四月、六月,個案諮商一小時三千元,二小時六千元(原審卷二第64、68頁)、「(你所謂詐欺是何部分?)他讓家長相信他有他並沒有的學經歷,相信他所沒有的能力」(原審卷二第64頁)。
3.證人代號3A結證稱:「是97年3月間去的,..丙○在辦公室,所以他就幫我面試,還有叫我寫課前問卷,我是當場寫的,當時只有寫我的部分,我寫完之後,就將問卷交給他,問卷內容就是評估我們有沒有憂鬱症,當時就由助理將我寫的問卷去計算分數,再將評估結果給我,丙○有幫我說明內容,當時他診斷出我有重度憂鬱症,後來他就建議我上個案,一個小時三千元,我就有聽他的建議報名個案還有NLP的課程」、「當初我認為他可以幫我改善憂鬱症,所以我做了個案」等語(偵卷四第78、79頁)。
4.證人代號4A結證稱:「課前問卷是在報名之前,有一個櫃台小姐..拿給我寫的,我是帶回去寫的,我寫完後...就是交給機構的人,暑期心智訓練是小孩上課後,陸續填寫的」(偵卷四第90頁)、「(97年)3、4月我先去面談時,丙○說看我資料說我方法有問題,所以我要先上NLP課程,所以我就先去上」、「個案很貴,一小時3000元,因為他是專業心理個案,..所以我大概帶我老大去做三、四次個案諮商,所以我其實一開始我就認定他們是專業心理諮商,因為他是心智研究機構」、「(如果說丙○沒有心理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妳會讓妳小孩參加暑期心智訓練還有妳自己參加NLP課程嗎?)我當然不會,因為一開始我就相信他是專業。」等語(原審卷二第144、146頁)。
5.證人代號5B結證稱:伊於98年4月份上NLP課程之前,填寫課前問卷交回,庚○○就請丙○跟我說母親本身沒有什麼問題,小孩可能有輕度憂鬱,他就建議我上NLP,我上完後,他再建議小孩上其他課程(偵卷四第157頁)、被告庚○○告訴我說我們的孩子是心理有問題,他們治好很多過動兒、憂鬱症,他跟我們說這個東西,他要讓我們相信他是具備這樣的資格,在個人面談告訴我旁邊房間在做個案諮商,家長教不好或小孩有問題,會帶來治療,而相信他們有心理學專業(原審卷第60、61頁)。
6.證人代號6A結證稱:「庚○○自稱是心理諮商師,那時他就要我們填一些表格」、「丙○說他是留學美國學心理的」、「(在○○是否有填過問卷資料)有,我跟我先生及小孩都有填,是我們在97年5月參加說明會之後,庚○○交給我們帶回去填的,之後大約一個星期內再將資料交給庚○○,庚○○有幫我跟我先生面談,她說她跟李老師都是心理諮商師」、「他是專家我才要花這麼多錢去,如果不是我為什麼要去」等語(他3310卷第71頁、偵卷四第211頁、原審卷二第81頁反)。
7.證人代號7A結證稱:「面談時是庚○○面談的,他有說丙○是留美回來的,如果庚○○覺得0K,我們就要繳錢,然後讓我們填寫人格量表」、「我總共報名三個人,我及二個小孩」、「(丙○如果沒有具有相關的心理學位的話,你是否就不會去上課?)當然,因為花了很多時間及金錢」等語(偵卷四第219頁)。
8.證人代號8A結證稱:「我就跟我先生去跟庚○○面談,庚○○在面談時跟我們強調說他(丙○)的專業是美國心理學博士,且是專攻臨床」、「庚○○他拿一份問卷讓我們填寫(按:問卷日期為96年6月),填完之後他告訴我說我結論重度憂鬱症」(原審卷二第152頁)、「我和我先生都有參加NLP的課程各三萬元」、「(你們為何願意去○○機構參加課程?)因為我們相信丙○是心理專家」等語(偵卷四第237頁)。
9.證人代號9A結證稱:「(參加○○說明會的情形?)時間大致是96年6月左右」、「(96年)6月底我們先去上成人NLP的課程,他就有說他在美國學心理學,有講一些案例,說是他在美國治療的成功案例,治療過程他也有這麼說」、「我看到那張資料右上角有寫丙○博士。但該份演講稿是丙○94年5月24日在該國中的演講稿」(偵卷一第86頁)、「在面談時候,有要我們填問卷,我和小孩都有填,當時是庚○○叫我們填的,但是丙○都有在場,填完之後,庚○○說我女兒是憂鬱,我是重度憂鬱,他就說我如果沒有處理好,如果教小孩,並且建議我去上NLP課程」、「我是真的相信他是一名心理學博士是專家,才會留在該處上課一年多」等語(偵卷五第28、29頁)。
10.證人代號10A結證稱:「在○○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辦公室,就坐在丙○、庚○○面前填(問卷)」、「(填完之後才報名?)是,因為他說我們有重度憂鬱、躁鬱、恐慌,要趕快及時處理,不然這孩子有自殺傾向」、「(妳在「○○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上課時間是96年7月開始?)是」、「他在高雄市○○國中有舉辦說明會,他在宣傳單上也寫他是心理學博士」?)是,我非常確定我在宣傳單上有看到」、「當時我就知道他是心理學博士,才會促使我想帶孩子去上課」、「(如果他沒有博士資格,他內容再怎麼吸引妳,妳會考慮參加或不參加?)我不會考慮,因為他收費很貴,就是因為他是心理學博士,所以才想說收費這麼高等語」、「個案諮商是付七萬多,9、10月付20萬,我記得我付了將近40萬(按:提出單據金額共35萬3千5百元)」(原審卷三第185頁反、186頁、188、190頁)。
11.證人代號11A結證稱:「我是96年6月20日下午2點,我去○○跟庚○○面談的,她有說他們是心理方面的治療專家,後來安排我跟丙○面談,時間是在我跟庚○○面談之後過幾天,但是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丙○有說他在美國專攻兒童心理學」、「我在跟庚○○面談之後,有填寫心理問卷,因為他們說要填問卷才可以去上課,問卷是他們用電子郵件寄給我的,填寫後,我是在上課之前就傳真過去給他們,我填寫的內容是關於快樂、憂鬱的情形,我填完後,是丙○在面談時,跟我說,我有憂鬱症,他叫我要去參加成人的NLP課程,不然小孩就不會好,會有憂鬱」(偵卷五第57頁)、伊在○○上課的課程名稱、金額內容如98年偵15811號偵卷第五宗第46-47頁所示(按: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如果丙○他沒有心理學專業,妳會否參加該機構?)不會」等語(原審卷二第93、100頁)。
12.證人代號14A結證稱:「參加說明會時,他們是放影片給很多家長看...之前我有聽到庚○○叫丙○博士」、「聽完說明會之後,他們就有發一些資料讓我們回去填寫...,後來是庚○○告訴我評估結果...他告訴我評估結果是中度憂鬱還有重度絕望」、「庚○○告訴我我的大兒子、小兒子都有重度憂鬱,建議我們上課程,另外丙○上課的過程當中,也有跟我們分析指數」、「(你為何願意繳費去上課?)因為我想要孩子更好,因為他可以將王0蔚治療好,另外心理評估」(偵卷五第88、89頁)、「他上課中也有拿給我看,這一份資料他寫他是心智科學博士」等語(原審卷二第162頁、當庭庭呈資料,即十倍速成長記億,原審卷一第78頁)。
13.證人代號15A結證稱:「我去上課前,參加他們的說明會,有看過他們說明會的影片...是丙○有親口告訴我們他在美國有在醫院裡面對病患臨床治療,另外我有看過二部影片,..內容是他去參加王月的節目,裡面有說丙○是博士,另外在還沒有報名,庚○○跟我們面談時,有跟我們說,丙○是全亞洲心理學的第一把交椅」、「我們去面談時,庚○○就將這份資料交給我們帶回去寫,後來評估下來我是中度憂鬱(按:問卷時間為97年6月20日),小孩都是輕度憂鬱,我有問庚○○這個樂觀量表是誰做的,他表示他們有高科技的機械可以作,當時丙○有在課程上說,我們已經生病了,我們有憂鬱」、「丙○說我們要好,就要上課,上NLP的課程」、「他有一些說明及作為,讓我們以為他是心理學博士...另外他心理評估後,說我們有憂鬱症,我們為了改善才去參加課程」等語(偵卷五第103-105頁)。
14.證人代號16A結證稱:「(說明會)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庚○○宣稱丙○是美國的心理學博士...他有給我們作問卷,說我有憂鬱症,而且還說小孩要上課,大人一定要先上課」、「(何時參加說明會?)94年7月時,當時還是在文化中心旁的舊○○」、「他說他是心理學博士,...我也是有基於這個原因去上他的課」、「參加說明會後,我決定我要去上課,他們就要求家長填寫問卷,填寫完後,當場就交給他們」等語(偵卷五第131、133、135頁)、評量完之後跟我說憂鬱症,我憂鬱症也要進入他的課程,一定家長要參加NLP課程、丙○與庚○○跟我說妳小孩表現不好要參加諮商,個案諮商一次三千元,共二次等語(本院卷三第54-55頁)。
15.證人代號17A結證稱:「我們填報名表之後(按:應係97年1月間),他們會給我們一些問卷,內容是評估大人、小孩的心理,問卷是庚○○給我們的,她有讓我們帶回去寫,寫完後,我們去繳錢時,再將問卷資料一起交給庚○○(按:填寫問卷日期為97年1月9日),問卷主要是評估我們有沒有一些心理的障礙還有憂鬱程度,我問卷交給庚○○後,她大致看了一下,評估結果是事後才發的,評估結果我有輕度憂鬱,她看一看小孩的情狀,說需要改變,要我們帶著小孩一起來上課」(偵卷六第7頁)、「我們是相信他的專業,所以才會去參加他們的課程」等語(原審卷三第130頁)。
16.證人代號18A結證稱:伊在說明會都聽到人家稱呼是李博士,他言談過程中他不會自稱說我是某某博士,但他一整年中我有很多次機會聽到李先生他會說他在美國求學經驗還有在美國臨床的一些治療例子....還有庚○○常常會提到說我們學心理的怎樣....他透露訊息內足以讓我判斷說這個人在美國唸到心理學博士,且還可以在美國行醫,我認為....一定是有博士學位(原審卷三第111頁)、伊聽完說明會之後,庚○○有給伊資料讓我回去填,並約時間回去面談,大概是約
一、二個星期之內,面談時,伊就將填好資料交給庚○○(填寫問卷日期為98年3月25日),伊去的時候是先跟庚○○談,後來丙○才過來,伊把管教的困難跟他說,丙○或庚○○跟伊說,伊問卷的狀況是悲觀、憂鬱」、「(針對你評估結果有憂鬱症,他們是否有給你什麼建議?)他要我們父母配合,所以要我們來上父母轉型課程,否則小孩子沒有辦法去上課」、「他給我做問卷,評估我有憂鬱症,說母親改變,小孩子才會有進步,也會影響到我決定去上課」等語(偵卷六第15至16頁)、伊上課所繳費用如98年偵15811號偵卷第十宗第348頁所示約30萬元、如果他沒有讓我相信說他是心理學博士的話,我想我不會花約30萬元(原審卷三第112、119頁)。
17.證人代號19A結證稱:「我有在○○的官網上查到他們寫丙○教授,我也有聽到別人叫他李博士(庭呈網路資料)」、「我們97年6月第一次去○○機構還沒有報名前,他就有給我們填問卷了,除了課前問卷之外,我們還有填樂觀、憂鬱量表」、「丙○在(96年)7月8日我上父母的課時,告訴我四個人的評估結果,結果都是輕度或中度憂鬱,丙○當時上課時還有分析給我們聽」、「要我們父母先上課,如果我們父母不先上課,他就不讓我們的小孩上課」、「(當時為何報名?)因為我相信他是個專家」等語(偵卷一第74、75頁)。
18.證人代號20A結證稱:「庚○○跟我面談時,跟我說她是學心理的,讓我相信她是這個領域的,另外丙○上課,也有說他是美國回來的,還有說他在美國的一些臨床經驗」、「丙○教授,是在他們的官網上看到的」、「庚○○於97年6、7月間上課前,在○○路○○登記面談時透過工作人員拿給我回家填寫後,寫好後在與庚○○面談時拿給庚○○」、「在面談當下,只有針對我兒子的部分判讀出來,認為是悲觀,她就說父母一定要先上轉型的課程」、「我參加○○國際心智研究機構過程是因為我看到DM去參加面談,做一些心理問卷做一個判讀結果」等語(偵卷六第115頁、偵卷三第210頁、原審卷二第139頁)。
19.證人代號21A結證稱:(98年)6月7日去聽說明會、拿問卷,當晚填好後,6月8日就把問卷帶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庚○○有從電腦幫我們做一些解讀,之後就把資料交給丙○,伊等就做個案諮商,那天個案諮商收費六千元,..6月8日就幫伊等安排每天兩小時個案諮商、丙○說伊兒子躁鬱症,他剛從醫院出院回來,伊問他這種狀況在這裡是否可以得到協助,他跟伊說沒有問題,因為他是這方面的專家,他也跟伊舉例過他在美國有治療過此種狀況,有治療此個案的經驗,亦舉例說一個精神病患自稱是耶穌,個案諮商有列出一個表,總金額是18萬9千元要伊去匯款、98年偵15811號卷十第351-352頁內匯款資料共繳18萬9千元,係丙○原本預定一天是兩小時的個案諮商時間,..每天設計是六千元,但只要超過部分他就額外再跟我收現金(按:共3萬元),後來因為到6月12日小孩離家出走無法上課,退還15萬6千元(未退款部分及現金,共支付6萬3千元)」(原審卷三第71、69頁);伊在六月看到○○的資料,丙○自稱他是心理學博士、做問卷結果顯示你有憂鬱症對你參加○○的課程會有影響、如果說丙○在6月8日當天沒有跟妳們說他自己有這方面博士資格或臨床經驗,伊不會讓小孩去參加諮商等語(偵卷六第140至142頁、原審卷三第72頁反)。
20.證人代號22A結證稱:「聽完說明會後,他就給我們資料,然後就約時間面談,我們就跟庚○○及丙○面談,面談時,就將填寫好的資料交給他們,資料有包括一些問答題,一些數據,他們會根據我們填寫的資料,分析我的孩子有點悲觀、懶散,要來這邊激發」、「(問卷)差不多就是我報名時填的,因為上面的時間是97年1月8日」、「(做問卷結果顯示你的小孩有憂鬱症對你和小孩參加○○的課程是否有影響?)有,因為怕沒有參加課程,會讓小孩變得更嚴重」等語(偵卷六第173、174頁)。
21.證人代號23A結證稱:「是在(98年)1月份參加父母的課程」、「庚○○在說明會或是上課時,有提到丙○老師在美國拿到博士學位」、「(報名過程為何?)拿一些心理問卷,讓我和我的小孩填寫,填寫完後,再讓他們評估,再和丙○約面談,他有說我的小孩不受控制,我的部分則是有憂鬱,我需要先去上課,之後,再帶我小孩去上梯隊,問卷是庚○○給我填的,有父母也有小孩的」、「丙○因為有美國的心理學博士,是心理治療師,他又說我的孩子有問題,建議我先來上課」、「(做問卷結果顯示你有憂鬱、悲觀對你參加○○的課程是否有影響?)有」等語(偵卷六第212至213頁)。
22.證人代號24A結證稱:「先跟庚○○約面談,填一些表格,然後她就建議我去上課,我是97年底去面談的,我當時只有跟庚○○面談」、「(是否有根據你填寫的問卷分析你的狀況?)庚○○有說我比較悲觀,並且建議我去上成人的NLP課程」、「因為庚○○說我比較悲觀,叫我去那邊上課這一點有影響我去○○上課」等語(偵卷六第214、215頁)。
23.證人代號13A結證稱:「經我女性的王姓的朋友介紹,得知丙○是美國德州的心理學博士,可以治療任何精神疾病」、「96年10月16日約好,我就到○○,櫃臺的小姐就叫我先繳3000元,要我填評估表..寫完後,丙○把評估表拿去辦公室看,有做分析和評估,然後把我叫去辦公室做心理諮詢和治療,他說我看完評估表後,妳是重度憂鬱」、「丙○沒有專業證照...還對我收費,所以我認為被詐騙」等語(偵卷一第132-134頁)。
24.證人代號12A結證稱:「我妹妹說丙○在上課時,說自己很厲害,在美國留學是心理學博士,還有在美國的精神醫院實習」、「我看完說明會之後,就去諮商,諮商後就填寫資料,內容是如何來照顧我的女兒,是丙○對我諮商的,我是當場就填寫資料,填好資料,他就告訴我要去上課,因為我女兒有躁鬱症,這樣子可以幫助我的女兒」、「我是參加個案及NLP的課程,我女兒(按:即代號12-1)也有諮商的課程,諮商二次是1萬2000元,NLP是3萬6000元,總共4萬8000元」、「因為庚○○說她是心理諮商師」、「(如果說丙○沒有心理學博士,庚○○沒有心理諮商師資格,妳自己會願意去報名參加NLP課程嗎?)如果沒有我們就不會去參加」(偵卷一第126頁、偵卷五第67頁、原審卷第35、36頁)。
25.證人代號1A結證稱:「在97年12月份有去參加過二場招生說明會」、「..參加說明會後,有人拿問卷資料給我填,....盧老師跟我面談,面談的時候,我就繳交我的問卷給庚○○,問卷裡面有一些心理測驗的問題,大概是問一些我們最近快不快樂的問題,問卷的資料我是交給庚○○」(偵卷四第36-37頁)、「庚○○後來在我面前說她與丙○都是心理治療師,又在我有合格心理治療師證照同事面前說我們是同行」、「..叫丙○李博士,他也回應,他在課堂上他講很多在美國臨床治療案子」、「我因為相信他是專家,所以我才會花那麼多錢、學費報名上課」(原審卷三第196頁),核與證人代號1A即具有心理師資格之友人廖○○(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結證稱:99年4、5月間,代號1A帶我去○○顧問社,代號1A跟被告庚○○說我是心理師,被告庚○○說我們是同業,我聽被告庚○○說她跟我是同行等語相符(見偵卷四第37頁)。
26.被告二人藉由向家長或學員佯稱將丙○具有心理學博士、與庚○○均為心理學專家、心理治療師等不實學經歷等情,除前揭被害人證述外,並經:
⑴證人即離職員工辛○○於本院結證稱:○○說明會主要的目
的是招生、老師的學經歷都是被告庚○○擬的,伊有看過,「(...從你進入○○之後,每次說明會之前的文宣或海報,都會寫丙○是博士嗎?)是,或是口頭上會講,例如說明會介紹老師進場都會說,歡迎丙○博士或丙○老師。」、「(提示2002.7.15○○官網公告,除了這份公告內容稱丙○是教授外,你還有看過其他資料有這樣的內容?)到我離職之前,應該都是這樣的打法。」、「盧小姐(庚○○)是我的老闆...老師到各地方辦演講,對方的單位會要來老師的學經歷,我一進去盧小姐就說老師是心理學博士」等情,並就其偵查中證稱:伊工作上並未聽過丙○或是庚○○跟客戶說明學歷或是證照、或心理治療師之語(偵八卷第25-26頁)、「他(丙○)就是說他是在美國唸書,學位是在美國拿的,是心理學博士,他不會跟我們說他是什麼學校的,就是這樣帶過去、開場白介紹演講人出場時,會有人說歡迎丙○博士等語(本院卷四第114-127頁),前後並無矛盾,尚無瑕疵可指。
⑵證人即離職員工丁○○結證稱:我去應徵時,被告庚○○就
說被告丙○是心理學博士,大部分是被告庚○○在講,她很像是被告丙○的發言人,被告庚○○都叫被告丙○是老師,是心理學的專家,有上過電視錄影,也有說過在國外取得心理學博士學位,這些都是被告庚○○跟我講的,被告二人有宣稱他們是心理治療師等語(偵八卷第33至36頁)。
⑶證人即離職員工己○○結證稱:伊有聽說被告丙○是在美國
學校,學心理學的,在「○○心情」刊物內亦有寫到丙○是心理學的方面的專家,庚○○也有修心理學的課程,常聽被告二人說他們是這方面的專家,我記得丙○是美國學校學心理學,被告二人會說他們是心理治療師,在說明會時,應該有提到被告丙○是心理學方面的專家等語(偵八卷第41至44頁)。
⑷證人即離職員工甲○○結證稱:我記得被告丙○有到美國修
過相關課程,被告庚○○也有拿過相關證照,在說明會時,會介紹被告丙○是心理學專家,或留學美國,但很少,可能我只聽過一、二次等語(見偵八卷第47至51頁);且於本院審理中雖結證稱:並未曾聽過被告二人自稱係心理治療師、宣稱丙○是博士、任職期間並未看過文宣或書面係寫丙○是博士或心理治療師云云,然亦證稱:伊偵查中結證稱在說明會有聽過一、二次介紹丙○是心理學專家或留學美國,係針對其當學員聽演講之時,伊任職○○期間,說明會參與次數不多、即便有聽到也比較少、當時伊進去聽時才有聽到、伊印象中丙○是有進修過、伊有聽到一、二次是指丙○自稱係心理學專家等語(本院卷四第267-271頁),就被告丙○曾於說明會期間介紹為心理學專家一節,並無前後不一,亦無瑕疵可指。
⑸至於證人即離職工讀生戊○○(原名張哲睿)雖於本院結證
稱:伊在92-93年間高中時至○○上課,95-96年間在○○經營分享,並帶團康...至98-99年間,負責帶營隊、協助助教,並未曾聽丙○說自己或任何一場說明會說丙○是心理學博士、亦未聽介紹人如此引言、家長係先報名再填問卷云云(偵卷八第53-57頁、本院卷四第130-132頁),惟嗣經詰問,旋即改稱:對先登記或先報名並不清楚(本院卷四第135頁),先前所述,不無迴護;且其工作內容並未參與說明會引言或文宣介紹、亦未參與問卷結果之統計、解說,對被告二人是否利用說明會、文宣介紹及解說問卷統計機會,佯稱係博士或心理專家,自缺乏可信性,不足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⑹另證人即被告丙○之妹乙○○證稱:○○招生說明會上播放
其子王0蔚從爬行影片,為伊製作、授權○○使用,伊參與說明會時並未聽見介紹丙○博士、未曾做過問卷評量(本院卷四第105-112頁),惟乙○○自陳王0蔚係至○○做生理之運動復健,並非循告知家長不實學經歷、做心理衡鑑、再告知心理悲觀或憂鬱結果、要求家長及子女繳費上課此一模式,乙○○並無做問卷評量必要;另其與被告丙○兄妹之親,彼此應熟知學經歷,亦無對之佯稱學經歷之必要,是其證述仍不足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27.此外,另有○○國中演講稿(註明:「丙○博士940524於○○國中」,見偵卷一第81頁)、○○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官網公告(註明:授課者為「丙○教授」,見偵卷二第174頁)、自由電子報新聞二紙(引述:「負責催眠王月小姐的丙○博士則透過助理盧小姐回應」,他字第3453號卷第36-37頁),及「十倍速成長記憶」封面(註明:丙○為心智科學博士)及部分內文(原審卷一第78-79頁),與前揭證述勾稽相符;綜上,被告二人所辯其等並未佯稱具有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資格云云,不足採信。
28.綜上,被告二人或直接對被害人佯稱、稱呼、介紹不實學經歷,或對於被害人間接自演講稿、官網公告、新聞、書籍內文說明等途徑,或因其他家長、學員稱呼、或說明會介紹、或其他人之詢問、打聽過程中誤認,被告二人對此稱呼、介紹或誤認,未予澄清、否認,綜合勾稽以觀,被告二人以此不作為,遂行其欺矇、暗示、誤導,使被害人誤信其不實之學經歷,為其詐欺手法,當屬無疑。
(二)違反心理師法部分(附表三心理衡鑑)
1.按「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係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心理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第1款均定有明文,應由心理師為之,業據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1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卷三第293-294頁);又所謂「心理衡鑑」,係指:採用心理學(或心理科學)的知識與方法來評估、診斷個體,並據以提出協助介入的建議的專業行為。心理衡鑑過程常使用結構/非結構的會談、行為觀察、與相關他人會談、及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等方法。心理師需系統性地整合以上資訊以提升診斷評估的正確與合理性。所謂「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意指個人的認知、情緒、行為及性格的目前水準與功能表現,亦為臺灣臨床心理學會104年11月24日台臨心第000000000號函暨附說明可按(本院卷三第399-401頁)。
2.本院檢送附表三所示扣案CES-DC及CASQ問卷,函送臺灣臨床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為:(一)其中美國兒童版流行病學研究中心憂鬱量表(CES-DC;Center for Epidemiological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 for Children)與兒童歸因型態問卷(C-ASQ;Children’s Attribution Style Questionnaire),由美國重要的精神醫學與心理學者所發展,前者為哥倫比亞大學精神醫學系的Myrna Weissman教授,後者為賓州大學心理學系的Martin Seligman教授。此兩工具常被研究人員或臨床專家用於評估兒童的憂鬱症狀及歸因型態,其中歸因型態(特別是內在[ internal]、穩定[ stable]及廣泛[global ]之歸因)在學理上被假定為促成憂鬱症狀或憂鬱症發生的風險因子。從心理學的架構觀之,憂鬱症狀與歸因型態分屬於人類的情緒與認知層面(即一般心理狀態之組成向度),而此兩工具可用於評估上述層面,故概念上屬於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的第一項業務內涵: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另行補充,依據專業心理學的觀點,使用一項測驗或量表評估與解釋個體的心理狀態時,需考量到此量表的信度(是否可信穩定)、效度(是否確實測量到欲測量之內涵)、常模(是否已建立在此文化中同樣年齡範圍群體的量表參考標準)、或切分點等(cutoff;是否已用此文化群體建立可篩選出有臨床問題或過度偏差的臨界分數),若未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以把握上述議題,可能導致錯誤或浮濫使用心理測驗,進而影響受測者的權益。在臨床心理師的養成教育中,即要求均須接受心理測驗、心理實驗、心理衡鑑等一系列的訓練課程,目的在於培養正確使用心理測驗與解釋評估的能力。依據學會的立場,具有這類先備知識方不致誤用心理測驗而貽害民眾,均經臺灣臨床心理學會104年11月24日台臨心第000000000號函說明可按(本院卷三第399-401頁),此亦與鑑定人即臺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前理事長葉春吟於原審結證內容相符(見原審卷四第18至38頁),已逐一敘明係屬心理衡鑑而非心理測驗,且為避免誤用心理測驗而有心理師法處罰之立場,亦屬憲法第23條對人民言論、講學自由之必要限制,尚難以憲法權利解免其責,此節所辯,不足採信。
3.被告二人未具有心理師執照,竟提供CES-DC問卷、CASQ問卷供附表三之人填寫,交由不知情之員工依被告二人提供之評分表計算分數,得出悲觀或憂鬱之結果,再由被告丙○、被告庚○○對告訴人等人解說(以「個案諮商」名義為之),確實屬於非法執行心理師「心理衡鑑」業務無誤,被告2人辯稱該等行為並非心理師法所規定之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之「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業務範圍,其等並未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云云,並無足採。
4.被告丙○另辯稱:問卷係用以認識學生性向、調整課程、並未做任何的評量解釋來的云云,然依被告庚○○供證:CES-DC問卷、CASQ問卷及樂觀評量(即本院卷三第18至25頁)是按照順序,是丙○設計的、樂觀評量上半部(「測量你有多樂觀」)是CASQ統計結果,下半部(「測量你有多憂鬱」)是CES-DC統計結果,是二個問卷的統計結果(本院卷三第156、256頁),觀諸附表三之CES-DC問卷或CASQ問卷統計結果,經員工記載於「樂觀評量」測驗結果上(該其上半部即計算CASQ問卷內PmB、PmG至TotalG分數後註記樂觀或悲觀程度,下半部即計算CES-DC問卷分數後註記憂鬱程度,均如附表三所示),其中註記之樂觀或悲觀程度、憂鬱程度,已屬個案心理鑑衡之評量解釋,所為飾詞卸責,亦無足採。
5.被告丙○雖提出National Hypnotism Training Institute課程證書影本共三紙、The Milton H. EricksonFoundation,Inc課程證書影本乙紙及上開英文證書中文翻譯乙紙、台灣應用催眠研究協會研習證明書影本乙紙(本院卷三第123-133頁),僅係短期上課研習之證明,亦據證人葉春吟證述在卷(偵卷八第69頁),未具心理師資格,仍無從解免上開違反心理法刑責。
(三)被告其餘辯解不可採:
1.被告二人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告以父母或小孩有憂鬱、悲觀,此對照附表三所列問卷結果甚明;被告二人以此評量結果,倘告訴人(父母)呈評量憂鬱、悲觀,固利於遂行遭詐稱收取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反之,其子女呈憂鬱、悲觀,縱告訴人(父母)未呈憂鬱悲觀,亦遭告知須上課調整,佐以告知○○顧問社內部規定,小學六年級以上需父母先上課、子女才可上課云云,無非遂行其佯稱心理專業之目的,所辯不足採信。
2.至於告訴人因誤信而接續參加課程,縱曾出言認同教學內容與效果(例如被告上訴理由狀所附被害人著作參加課程心得集),均稱如非因誤信被告二人有博士等心理專業背景,且衡諸收費額度(NLP課程每月三萬六千元、個案諮商每小時三千元),上開學經歷專業背景,依一般常情,已屬締約之重要要素,倘非告訴人等如非因上開佯稱、稱呼、詢問及打聽等欺矇、暗示、誤導,誤信被告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否則當無支付該等高額費用而參加課程之理,被告二人辯以其收費上課不需博士資格、告訴人課程結束後仍繼續付費參加課程,並無遭詐騙云云,亦無足採。
3.至於雖有少部分告訴人,如被告二人所辯,係先報名再填問卷,然誤信被告二人有前揭心理學專業一節,則無二致,並無妨誤信詐術實施與交付費用間之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併敘明。
(四)按心理學為研究人類行為及心智歷程的科學,故不論是行為重建、心智發展或心智重塑等皆屬於心理學研究的領域,從事該相關服務工作者係指具僅應用心理學研究結果之受過專業心理學訓練者,其至少應修習過各類基礎心理學(如:發展心理學、人格心理學、認知心理學等)、心理評估及衡鑑以及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之訓練者,且獲得博碩士學位者,此有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98年11月30日98台輔字第101號函可參(偵卷二第109頁);又NLP(Neuro-Lingustic-Programming神經語言程式學),乃包含傳統神經學、生理學、心理學及語言學與人腦控制學,亦有被告所提N.L.P介紹影本可參(本院卷三第137頁);被告二人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系及00000000科畢業,且均不具有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或臨床經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心理師資格等事實,共同以上開佯稱、稱呼、介紹、詢問、打聽等欺矇、暗示、誤導之方式,暨擅自執行心理師之心理衡鑑業務(被告以個案諮商名義進行),以無評鑑資格之附表三所示心理問卷結果,以父母或子女有憂鬱或悲觀結果、須上課調整,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誤信被告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而參與與心理諮商有關之NLP課程、心理諮商課程(包含問卷心理衡鑑、及其他收費均為每小時三千元之個案諮商),自屬不法詐術取財之行為;又一般家長、學員參加教育、講習、心智研習等課程,均將講師相關專業之學、經歷等背景、資格列為重要且必要之締約要素;告訴人等因被告二人上開詐術,為參加課程而繳交附表二所列NLP課程每月36000元、個案諮商每小時3000元等費用,該施用詐術與告訴人等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洵足認定。至於詐欺得逞後,縱有退費,於犯行成立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四、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一)○○顧問社,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庚○○,登記營業項目為:「圖書批發業、文具批發業、精密儀器批發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運動器材批發業、翻譯業」(自98年6月1日起變更營業處所為台南市○區○○路00號0樓),有登記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商業登記申請書影本可佐(原審卷四第50-61頁),合先敘明;(二)又被告庚○○供承:伊與丙○係男女朋友,收入的錢都是共用,因為我們沒有合夥人,因為丙○實際就是合夥人、自89年由伊登記負責人、故登記之後收取費用都是共用(本院卷第134頁),兼以被告二人共同於附表一時、地(新、舊○○),以上開佯稱等欺矇、暗示、誤導等方式,致使告訴人等誤信被告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並以如附表三之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致告訴人等誤信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問卷評量之悲觀或憂鬱程度,僭稱心理專業,使有資力之父母(即告訴人)之誤信,而交付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情,被告二人各自分工,相互利用他人行為,形同一搭一唱,就上開詐欺取財,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認無疑。
五、綜上,被告二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二人及辯護人曾聲請傳喚證人鄭津津、宋學文、黃國平、黃○惟、丁○○、己○○,業經捨棄傳喚,於最後審理期日,亦稱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事證已明,均無再傳喚必要。
參、強制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一)伊並未對代號21-1為壓制、恫嚇或指示鞭打、或從廁所拖到教室,他精神狀況又有問題,他有去上廁所上很久,98年6月10日那天是代號21-1在教室內要打他媽媽,我就把他壓住,我就跟他說你不可以再打你媽,你要跟你媽媽道歉,你不跟你媽媽道歉我就不放你起來,他掙扎了一段時間,最後他屈服了,他說好,我才放他起來,前後壓制差不多3、5分鐘,起來之後就跟他媽媽道歉;(二)98年6月18日(應為12日),我有叫代號21-1走平衡木,希望他更能夠集中注意力,他還有肢體不協調,我覺得走平衡木可以幫助人集中注意力,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會從平衡木上掉下來,但這部分我沒有醫學上或心理學的專業意見可以證明,我沒辦法肯定走平衡木對代號21-1有效,就是試試看,但感統失調是可以走平衡木的,最重要的是他媽媽並不希望代號21-1放在家裡面,因為那時我們「○○企業管理顧問社」裡面有很多孩子在那邊K書,她希望代號21-1可以在○○跟那些孩子多點接觸跟接近云云。經查:
(一)被告如何於前揭時、地,接續對代號21-1木棍(木劍)壓制、言詞恫嚇方式妨害其自由離去權利、復以依掉落次數鞭打方法而迫其走平衡木、而使其行無義務之事等情,業據:
1.證人即告訴人代號21A偵查中指證明確(偵卷一第21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號【21-1】結證稱:「98年6月10日,在○○路○○訓練中心,因為我告知庚○○我不喜歡那裡,我想要離開...丙○就很生氣拿竹劍衝到廁所把我壓在牆上,之後把我拖到大教室,把我手反折壓在地上,他說...他有權力把我送到精神病院,並可以找七、八人揍我」、「6月12日丙○在○○路訓練中心叫我走平衡木,並叫一個丙○叫他是體育教練的人在旁邊盯著我看,看我掉下來幾次就畫起來,一段時間丙○會進來,看掉下來幾次,就用藤條抽我的手幾下」(偵卷一第222、223頁)等情綦詳。
2.且與證人即○○國際心智研究機構離職員工【丁○○】偵查中結證:丙○有於98年6月間,在上址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將代號21-1自廁所內強押至大禮堂,代號21-1一直要掙脫,丙○並將之壓制在地板上,很大聲兇代號21-1,另有要求代號21-1走平衡木,且由一名水電工拿木劍監督代號21-1,如果代號21-1不聽指令就要受處罰,代號21-1在平衡木是因為有人要在旁邊打他等語(見偵八卷第36至39頁),又證人即在場其他學員家長代號【19A】結證:丙○於98年6月間一個星期五(按:98年6月12日係星期五),在上址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要求代號21-1走平衡木,且由一名水電工拿紀錄掉落平衡木之次數,並按照掉落情形拿小棍子打代號21-1手心等語(偵卷六第78至79、82頁)等語相符;此外,代號21-1確於上開時段上課,有上課收退費資料2紙可佐(他字第3453號卷第90至91頁),上情應堪認定。
(二)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乃衡量人身自由與保護教養子女(原則上限於未成年子女)公共福祉立場,一方面責以父母不得拋棄保護教養權利及義務(最高法院38年上字第171號判例),另方面承認父母懲戒權,則於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自得阻卻違法;又按「保護」指預防及排除危害,以謀子女身心之安全,包括對其日常生活為適當之監督及維護;「教養」為教導養育子女,以謀子女身心之健全成長;父母授權第三人懲戒時,當不得逾此保護教養必要範圍;查:
1.依證人代號21A結證稱:「(98年)6月9日時候他幫我們做評估時候,他告訴我說孩子這種狀況(躁鬱症),他告訴我先生說他可以治療這種狀況,不用去醫院,不用吃藥,但是他沒有告訴我們要怎麼治療。98年6月10日時候,孩子只是去上個廁所,他就開始打、罵,我們根本不清楚他的治療方法就是這樣。因為他立刻把孩子拖到大教室,做一些體罰。」、「我只要問到他要怎麼治療我孩子時候他就會很生氣」(偵卷一第219、221頁),被告丙○雖獲授權教養,然事前並未告知其對代號21-1教養手段甚明。
2.又按懲戒權行使之方法,法無明文,應按子女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性格、過失輕重等定之,此乃人身自由與保護教養二者權衡之必然;依證人代號21A結證稱:「98年5月19日我孩子因為患有躁鬱症,去醫院住10天,我們把我孩子帶到○○去,丙○說他有辦法..」(偵卷一第219頁),被告丙○明知代號21-1衡以該時21-1為國中三年級少年(82年次,年籍詳卷),因患有躁鬱症、甫出院未久,竟接續施以以木棍壓制在地、要將之送至精神病院、要找多人揍毆等言詞恫嚇方式妨害其自由離去權利、復以依掉落次數鞭打方法而迫其走平衡木等手段,使其行無義務之事,既無專業背景、亦無醫學依據,貿然以上開手段,使該少年人身自由受制、遭恫嚇生懼、又遭鞭打,嚴重損及代號21-1之尊嚴及發育,顯已逾越合理教養之正當範圍;被告丙○以要求向其母道歉、訓練集中注意力云云,顯係卸責,自無足採。
(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自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乙、論罪
壹、法律變更
一、被告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後,刑法詐欺取財罪於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新法規定將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部分,由罰金1千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且增訂第339條之4之規定,其中「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均提高刑責,屬刑法第2條法律變更,比較後應適用有利之舊法規定。
二、被告丙○犯罪事實二之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惟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內容相同,並無刑罰權利或不利之法律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貳、法律適用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核被告丙○、庚○○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之未取得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心理師業務罪。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本件被告二人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之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辛○○、丁○○、己○○等依照其等提供之評分表計算分數得出悲觀或憂鬱評量結果,登載在統計「樂觀評量」表,以利遂行其違反心理師法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按心理師法第42條所謂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係指以心理師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列心理師執業範圍(含心理衡鑑、心理諮商與治療等專業活動),作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心理師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心理師專業活動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多對象為心理師專業活動行為,雖於各次專業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被告二人無心理師資格,竟對附表三所示之人,執行心理屬於臨床或諮商心理師之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業務,以執行心理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款執業範圍,作為職業,反覆延續執行此專業活動,應論以違反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擅自執行心理師罪之集合犯一罪。
(四)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被告二人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係同時觸犯詐欺取罪及違反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之罪,2罪行為具有重疊之關係,乃一行為觸犯2種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二人之上開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等犯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六)上開犯罪事實一關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2、23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論及,惟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其他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按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祗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害人即代號21-1案發當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見卷附年籍資料),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之少年,被告丙○係00年00月0出生,為成年人。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故如「要將之送至精神病院找人揍」恐嚇之言詞乃「脅迫」之惡害通知,脅迫本身即當然含有恐嚇性質,用以妨害他人行使自由離去權利,並無於強制罪外另行成立恐嚇罪之餘地。
(四)被告丙○關於上開強制之數個行為,主觀上分別係為同一理由,均基於同一犯意,所侵害之法益皆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是其各個舉動不過分別為其強制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顯均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分別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皆為接續犯。
(五)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於附表三編號1至21、23、24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三編號1至21、23、24所示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或臺南市○區○○路00號「新○○」或「舊○○」內,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21、23、24等人,解釋其等上開問卷評量所得為憂鬱或悲觀評量結果,而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方得從事之心理衡鑑業務;復佯稱如果父母有憂鬱小孩也會有憂鬱、父母、小孩都需上課調整云云,建議如附表三編號1至21、23、24等人攜配偶或子女上課,致使之陷於錯誤,而攜同附表三編號1至12、14至17、19、23、24所示子女,至「○○心智研究機構」,報名參加如附表二所示梯隊、學習、強化課等課程(即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課程),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21、23、24所示金額之費用(即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之收費),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另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係以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指證、扣案編號1-4之繳費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被告二人固坦承此收取該部分課程費用,惟堅詞否認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依附表二所繳費用,比對上課明細表名目,各課程內容,另有具專長之其他講師(甚至有告訴人在內),與心理學或心理諮商無關等語。經查:
1.被告二人收取附表二所示費用,經比對扣案編號1-4之上課資料、被告庚○○所整理提出之「○○國際心智研究機構」所開設之課程名稱及時間表(原審卷一第129-149頁、簡表如本院卷一第45-57頁),於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另有諸如未成年子女註冊費、暑假或寒假梯隊、學習如何學習、強化課、人文素養課、讀書會、晚自修、溯溪等課程;其中讀書會、人文素養課等(上課教師除被告丙○外,尚有告訴人及外聘教師);課程內容,均與心理師法之心理衡鑑業務,尚無證據足證有直接關連。
2.況上揭於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之課程,經比對被告二人於○○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官網公告(91年7月15日)以「學習如何學習」等招生文宣內容,或於網站上登錄之關鍵字廣告(偵卷二第115-126頁),如兒童夏令營、安親班、幼兒教育、注意力不集中、親子活動、暑假活動、學習課程等,課程名目,亦無不符;附表二此部分之收費,尚無於名目或課程內容有何使告訴人受有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事。
(三)至於課程進行過程,被告二人有無以強暴、脅迫或不當之教學、管理,致上課者身心不適,乃課程品質有無合於締約時期待(倘另涉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應另經告訴),應屬民事糾葛,尚難逕以詐欺取財之刑責相加;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二人有違反詐欺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詐欺部分)及想像競合犯(違反心理師法部分)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判決維持及撤銷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丙○對少年強制犯行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依法加重其刑,敘明扣案經持以犯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罪行之木棍,因無證據可認屬於被告丙○所有,被告丙○亦否認之,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復審酌被告丙○對少年管教手段已逾越適當範圍及程度、妨礙少年身心、人格健全成長,兼衡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犯後未深切反省、未見悔改暨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丙○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判決認被告二人詐欺取財罪、違反心理師法等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二人就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之費用,不能證明犯罪,原審未不另為無罪諭知,自有未合。(2)刑法沒收章修正,原審未及適用,未對犯罪所得沒收,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二人犯後飾詞否認、未予賠償被害人損害等因素,量刑過輕云云,惟原審量刑係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全案情節,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臚列一切情狀,於法定範圍內詳加斟酌而為裁量,所處宣告刑主要係反應犯行之不法內涵及損害填補情狀,契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失出,檢察官上訴,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被告二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係獲得預期效果而陸續繳費參與課程,並無受詐欺,另被告二人以書籍(樂觀學習學習樂觀)設計之問卷供讀者填寫、計分,係屬心理測驗而非心理衡鑑,應受言論及講學自由保護,而否認犯罪,均經論駁如前,其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上述之違誤,自難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不具心理學專業知識,卻一再謊稱具有該等專業資格,以欺矇、暗示、誤導及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之詐術,利用告訴人等亟需心理學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及善意信任,製造專業假象,遂行詐騙之手段,致告訴人交付NLP課程及心理諮商費用之損害,兼衡被告丙○為○○○○畢業、被告庚○○為○○○○畢業之智識程度,均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犯後並未坦承犯行、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1.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1項各有明文;另共同犯罪所得,實務上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至犯罪所得財物已分配,固應依法院認定之各人分得之數諭知沒收,然倘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或部分未分配(無法分配)者,各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主文宜記載為:所得財物分得之○○○《具體財物內容》、未分配《無法分配》之○○○《具體財物內容》均沒收。),為實務新近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判決參照)。
2.被告二人對收取如附表二告訴人陳報收據明細並不爭執,業如前述,附表二其中關於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部分,共1,412,800元(個案諮商與NLP費用證據出處詳見該表,其中編號9部分依法估算,其餘註記證據出處),為犯罪所得;被告二人為合夥經營,應均為合夥財產,各人於合夥所得,並無證據足證業經清算,應係尚未分配,且依其自述生活狀況(詳前述),倘予沒收,並無過苛、或刑法上不具重要性、或價值過低情形(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參照),爰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規定,就被告二人未分配之共同所得1,412,800元,宣告沒收之。
3.又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其價額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之價額估算,待執行階段時由檢察官視個案情形決定執行範圍及方式,俾免產生裁判時與執行時所生追徵價額差異,應由何人負擔之爭議,併予敘明。
4.至於檢察署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4所示帳冊等物(含附表三所示問卷),主要係供○○公司營業、收費紀錄,並無從供其他犯罪之用,本院認無刑法之重要性(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又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施行,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等規定,新法使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有利或不利於受刑人之法律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新法,未經檢察官聲請,無庸定其應執行刑。
丙、無罪部分(被告庚○○涉嫌妨害秘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雖非心理師,但因從事心理師業務,而為事實上具有此職務之人。竟另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明知代號6A及其配偶代號6B、未成年子女代號6-2 、代號代號6-1填寫之上開課前問卷、Center for Epidemiologica
l Studies Depression CES-DC問卷、暑期心智訓練問卷、兒童歸因型態問卷Children's Attributional Style Questionnaire CASQ等心理問卷資料,內容涉及個人年籍、家庭成員、家庭背景、宗教信仰、興趣喜好、特殊經歷、個人疑難等隱私事項,是因其與丙○非法執行心理師業務而知悉、持有之他人秘密,且於要求代號6A及其配偶代號6B、未成年子女代號6-2、代號6-1問卷填寫時亦在問卷上註明「問卷僅供老師課程需要,並會為學員保密,為讓課程順利進行請用心填寫,填寫後請用信封密封」等字樣,而有守密之義務。竟於98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區○○路00號新「○○國際心智研究機構」舉行記者會時,將上開資料攤開讓記者拍攝,而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之他人秘密。案經代號6A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庚○○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16條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循罪刑法定主義,制定符合明確性原則之不法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始足為之;倘其制定未臻明確,除類推適用有利外,應禁止類推適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316條妨害秘密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6A於100年6月24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偵四卷第207至208頁)、被告庚○○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中供述(偵七卷第125頁)、告訴人6A與配偶6B、未成年子女6-1、代號6-2填寫之課前問卷資料(偵九卷第92至123頁)及照片4紙(偵二卷第26至29頁),作為所憑之論據。
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於受訪時,公開前開問卷資料內容,然否認涉有上開妨害秘密罪嫌,辯稱:我沒有故意洩漏他人秘密資料云云。惟查:
(一)刑法第316條固然增訂:「..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95年7月1日增訂公布生效),立法意旨乃鑑於一般人對於心理諮商需求日益增加,諮商案主與諮商者間有極高信賴關係,若諮商者違背職務上保守祕密之義務,已危害社會善良風風及個人隱私,而有加諸刑罰必要,以維該等職業之社會信譽(立法理由參照),乃本於其特種職業上身分所負義務,而為其刑罰主體之可責性基礎,此觀該條未如醫師法第28條明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之構成要件立法模式甚明,是該條之處罰,應以合法取得該業務資格者為限;至於未合法取得該業務資格者,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倘非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縱於可非難性存有爭議,或有民事責任,然於刑法明文規範之前,尚無從為不利之類推適用,而不屬刑罰權介入範疇。
(二)被告庚○○既未具心理師資格,亦未受有相關心理師專業倫理之課程或訓練,並非合法取得心理師資格之人,經認定如前;所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故認被告盧雅與刑法第316條所規範之犯罪主體未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法院基此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洵屬無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刑法第316條之行為主體,應以實際從事該條列舉之業務即可,不以有職業執照為要云云,業經論駁如前,所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姓名及原│右列詐欺手│ 詐欺地點 │ 詐欺手法 ││ │訊問代號 │法詐欺時間│ │ │├──┼───────┼─────┼─────┼─────────────────┤│ 1 │代號2B(邱) │98年1月初 │臺南市○區│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代號2A(王) │、98年3月 │○○路000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號0樓舊「 │ 人陷於錯誤 ││ │ │ │○○國際心│ ││ │ │ │智研究機構│ ││ │ │ │」(以下稱│ ││ │ │ │舊○○) │ │├──┼───────┼─────┼─────┼─────────────────┤│ 2 │代號3A(陳) │97年3月間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3 │代號4A(毛) │97年4月8日│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問卷測驗│ │陷於錯誤 ││ │ │時間)前後│ │ │├──┼───────┼─────┼─────┼─────────────────┤│ 4 │代號5B(王) │98年4月(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報名NLP) │ │陷於錯誤 ││ │ │前某時 │ │ │├──┼───────┼─────┼─────┼─────────────────┤│ 5 │代號6A(沈) │97年5月間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6 │代號7A(林) │98年1月13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日(問卷測│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被告││ │ │驗時間)前│ │ 訴人陷於錯誤 ││ │ │後 │ │ │├──┼───────┼─────┼─────┼─────────────────┤│ 7 │代號8A(李) │96年6、7月│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間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被告││ │ │ │ │ 訴人陷於錯誤 │├──┼───────┼─────┼─────┼─────────────────┤│ 8 │代號9A(彭) │96年6月間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9 │代號10A(張) │96年6月底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0 │代號11A(王) │96年6月20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日前後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1 │代號14A(張) │97年某時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2 │代號15A(郭) │97年6、7月│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間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3 │代號16A(陳) │94年7月間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4 │代號17A(蔡) │97年1月間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15 │代號18A(許) │97年6月間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16 │代號19A(楊) │97年7月8日│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7 │代號20A(方) │97年5、6月│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間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18 │代號21A(陳) │98年6月8日│臺南市○區│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路50號│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新「○○國│ 人陷於錯誤 ││ │ │ │際心智研究│ ││ │ │ │機構」(以│ ││ │ │ │下稱新○○│ ││ │ │ │) │ │├──┼───────┼─────┼─────┼─────────────────┤│ 19 │代號22A(陳) │97年1月間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20 │23A(沈,原無 │98年1月間 │舊○○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代號)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21 │24A(黃,原無 │97年底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代號) │ │ │陷於錯誤 │├──┼───────┼─────┼─────┼─────────────────┤│ 22 │13A(杜) │96年10月 │舊○○ │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 │ │ │ │陷於錯誤 │├──┼───────┼─────┼─────┼─────────────────┤│ 23 │12A(沈) │97、98年間│舊○○、新│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24 │1A(黃) │98年初至98│新○○ │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 │ │年中 │ │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 │ │ │ │ 人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詐欺金額整理表┌──┬───┬───┬───────────────┬─────────────┬──────────────────┐│編號│被害人│陳報上│扣押物明細(扣押物編號1-4) │告訴人陳報收據明細 │本院認定詐欺所得之個案諮商與NLP費用 ││ │姓名及│課總金│ │(參照偵字卷第十宗,被告均│證據出處: ││ │原訊問│額單位│ │不爭執) │*費用:個案諮商1人3,000元/次;NLP ││ │代號 │:新臺│ │ │ 每月36,000元/月,每小時1000元/次││ │ │幣 │ │ │(部分有小額折扣,註明於收據) │├──┼───┼───┼───────────────┼─────────────┼──────────────────┤│ 1 │代號2B│29萬 │1.代號2B:98年4月NLP2次+3月 │1.代號2-1(繳費單據末4碼00│㈠證據出處:偵十卷 ││ │(邱)│6000元│ NLP2次=2000+2000=4000元 │ 67)及代號2-2(繳費單據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代號2A│(不含│2.代號2A:98年3月NLP 3萬6000元│ 末4碼0069)等2人心智訓練│1.代號2A:98年3月NLP 3萬6000元(偵十││ │(王)│已退費│3.代號2B:98年1月NLP 3萬6000元│ 課及三梯次費用繳費單2張 │ 卷第20頁) ││ │ │部分)│4.代號2-1等2人:寒假梯隊1-3梯 │ 各5萬100元 │2.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68)NLP繳費││ │ │ │ =(9000*3+2萬4000)*2=10萬 │2.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6│ 3萬6000元(偵十卷第16頁) ││ │ │ │ 2000元 │ 8)NLP繳費3萬6000元 │3.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不清)個案 ││ │ │ │5.代號2-1等2人:98年4月學習課 │3.代號2-1、2-2(繳費單據末│ 6000元(偵十卷第17頁) ││ │ │ │ =2000元 │ 4碼0095)97年學習如何學 │4.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21之3月2次 ││ │ │ │6.代號2-1等2人:97下學期學課=│ 習新生學費共3萬元 │ NLP繳費單2000元(偵十卷第18頁) ││ │ │ │ 1萬5000*2=3萬元 │4.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不 │5.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50)個案繳 ││ │ │ │7.代號2-1等2人:97下學期3、4月│ 清)個案6000元 │ 費單6000元(偵十卷第18頁) ││ │ │ │ 強化課五=1000*2*2=4000元 │5.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2│6.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87) ││ │ │ │ │ 1之3月2次NLP繳費單2000元│ 98/3/21個案6000元、98年3月NLP課程 ││ │ │ │ │6.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5│ 1000元及代號2A98年5月NLP課程3萬600││ │ │ │ │ 0)個案繳費單6000元 │ 0共計4萬3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0頁││ │ │ │ │7.代號2-1、2-2(繳費單據末│ ) ││ │ │ │ │ 4碼0019)97年4月學習課20│7.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93)98年4月││ │ │ │ │ 00元繳費單 │ NLP課程2次2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1││ │ │ │ │8.代號2-1、2-2(繳費單據末│ 頁) ││ │ │ │ │ 4碼0074)97下學期4月份強│8.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18) ││ │ │ │ │ 化課五繳費2000 │ 98.4.21個案6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 ││ │ │ │ │9.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8│ 21頁) ││ │ │ │ │ 7)98/3/21個案6000元、 │9.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23)98.6.9 ││ │ │ │ │ 98年3月NLP課程1000元及代│ 個案課繳費單6000元(偵十卷第22頁)││ │ │ │ │ 號2A98年5月NLP課程3萬600│10.代號2B(繳費單號不詳)98.6.10個案││ │ │ │ │ 0共計4萬3000元繳費單 │ 6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3頁) ││ │ │ │ │10.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 │11.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72) ││ │ │ │ │ 0093)98年4月NLP課程2次│ 98.6.22個案課繳費3000元(偵十卷第││ │ │ │ │ 2000元繳費單 │ 23頁) ││ │ │ │ │11.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 │ │ │ │ 18)98.4.21個案6000元繳│上開金額,合計為152,000元 ││ │ │ │ │ 費單 │ ││ │ │ │ │12.代號2-1、2-2(繳費單據 │ ││ │ │ │ │ 末4碼0032)97年下學期5 │ ││ │ │ │ │ 月強化課五繳費單2000元 │ ││ │ │ │ │13.代號2-1、2-2(繳費單據 │ ││ │ │ │ │ 末4碼0068)97年下學期98│ ││ │ │ │ │ .5.17學習課繳費單2000元│ ││ │ │ │ │14.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 ││ │ │ │ │ 23)98.6.9個案課繳費單 │ ││ │ │ │ │ 6000元 │ ││ │ │ │ │15.代號2-1、2-2(繳費單據 │ ││ │ │ │ │ 末4碼0031)97年下學期6 │ ││ │ │ │ │ 月份強化課五繳費單2000 │ ││ │ │ │ │ 元 │ ││ │ │ │ │16.代號2B(繳費單號不詳)9│ ││ │ │ │ │ 8.6.10個案6000元繳費單 │ ││ │ │ │ │17.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 ││ │ │ │ │ 72)98.6.22個案課繳費30│ ││ │ │ │ │ 00元 │ ││ │ │ │ │18.代號2-1、2-2(繳費單號 │ ││ │ │ │ │ 不清,繳費日期98.7.1)9│ ││ │ │ │ │ 年暑期梯次費用10萬8000 │ ││ │ │ │ │ 元(部分註記已退費) │ │├──┼───┼───┼───────────────┼─────────────┼──────────────────┤│ 2 │代號3A│近30萬│1.代號3:97暑期梯隊1-3梯=4萬 │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陳)│元 │ 9725元 │ │1.代號3A:97年10、11月+98年4月NLP+98││ │ │ │2.代號3:97年10、11、12月學習 │ │ 年2月NLP3次=1000*2+1000+3000=6000││ │ │ │ 課1000*3=3000元 │ │ 元(偵十卷第200、194、233、239頁)││ │ │ │3.代號3A:97年10、11月+98年4月│ │2.代號3A:4月份NLP報名表費用3萬元( ││ │ │ │ NLP+98年2月NLP3次=1000*2+10│ │ 偵十卷第141頁) ││ │ │ │ 00+3000=6000元 │ │ ││ │ │ │4.代號3:97上學期學習課1萬5000│ ├──────────────────┤│ │ │ │ 元 │ │上開金額,合計為36,000元 ││ │ │ │5.代號3:97年寒假梯隊2-3梯=877│ │ ││ │ │ │ 5*2=1萬7550元 │ │ ││ │ │ │6.代號3A:4月份NLP報名表費用3 │ │ ││ │ │ │ 萬元 │ │ ││ │ │ │ │ │ │├──┼───┼───┼───────────────┼─────────────┼──────────────────┤│ 3 │代號4A│35萬 │1.代號4-3等2人:97年暑期梯隊1-│1.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597│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73-80頁 ││ │(毛)│8360元│ 4+(代號4-2)1、2、7梯=5萬 │ 9,日期97.4.11)2008年4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 │ │ 6550*2+4萬8260=10萬4810元 │ 月NLP課程,繳費3萬元 │1.代號4A:97年11月NLP2次+10月1次+98 ││ │ │ │2.代號4-3等3人:97年10、11、12│2.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609│ 年3月1次+98年2月1次+98年1月2次= ││ │ │ │ 月習課=1000*3*3=9000元 │ 9,日期97.4.13)4月份案 │ 1000*2+2000+1000+ 1000+2000=8000元││ │ │ │3.代號4-3等3人:98年4月學習課 │ ,繳費3000元 │ (偵十卷第79及193、200、235、238、││ │ │ │ =1000*3=3000元 │3.代號4-1(繳費單據末4碼62│ 241頁) ││ │ │ │4.代號4A:97年11月NLP2次+10月1│ 75,日期97.4.30)4月份案│2.代號4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元( ││ │ │ │ 次+98年3月1次+98年2月1次+98 │ ,繳費3000元 │ 偵十卷第196頁) ││ │ │ │ 年1月2次=1000*2+2000+1000+ │4.代號4-1(繳費單據末4碼63│3.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5979,日期 ││ │ │ │ 1000+2000=8000元 │ 56,日期97.5.7)97年5月 │ 97.4.11)2008年4月NLP課程,繳費3 ││ │ │ │5.代號4A:97年NLP父母轉型=600│ 案,繳費3000元 │ 萬元(偵十卷第73頁) ││ │ │ │ 0元 │5.代號4-3(繳費單據末4碼00│4.代號4-1(繳費單據末4碼6356,日期 ││ │ │ │6.代號4-3等3人:97上學期學習課│ 02,日期97.6.4)97年暑期│ 97.5.7)97年5月案,繳費3000元(偵 ││ │ │ │ =1萬5000*3=4萬5000元 │ 心智訓練課1-4梯次,繳費 │ 十卷第74頁) ││ │ │ │7.代號4-3等3人:97年寒假梯隊1-│ 5萬6550元 │5.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0025,日期 ││ │ │ │ 2梯=8775*2*3=5萬2650元 │6.代號4-2(繳費單據末4碼00│ 97.7.5)NLP父母型複訓上中下,繳費 ││ │ │ │8.代號4-3等3人:97下學期學習課│ 03,日期97.6.4)97年暑期│ 2000元(偵十卷第77頁) ││ │ │ │ =7500*3=2萬2500元 │ 心智訓練課1-4梯次,繳費 │6.代號4A個案諮商-97年4月3日-3000元 ││ │ │ │9.代號4-3等3人:97下學期3、4月│ 5萬6550元 │(偵十卷第73頁下) ││ │ │ │ 強課五=1000*3*2=6000元 │7.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002│6.代號4-1個案諮商-97年5月7日-3000元 ││ │ │ │10.代號4A:4月份NLP報名表費用3│ 5,日期97.7.5)NLP父母型│(偵十卷第74頁) ││ │ │ │ 萬元 │ 複訓上中下,繳費2000元 │ ││ │ │ │ │8.代號4-1、4-2、4-3(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054,日期97.9.│ ││ │ │ │ │ 19)97年度上學期強化五 │上開金額,合計為55,000元 ││ │ │ │ │ 9-10月,每人繳費1000元 │ ││ │ │ │ │ ,共繳3000元。(每人應 │ ││ │ │ │ │ 繳4000,每人累計已繳2000│ ││ │ │ │ │ ,每人尚未繳2000) │ ││ │ │ │ │9.代號4-1、4-2、4-3(繳費 │ ││ │ │ │ │ 單據末4碼0093,日期97. │ ││ │ │ │ │ 10.12)97年度上學期10月 │ ││ │ │ │ │ 份學習如何學習,每人繳 │ ││ │ │ │ │ 1000,共繳費3000元 │ ││ │ │ │ │10.代號4-1、4-2、4-3(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026,日期97. │ ││ │ │ │ │ 11.8)97年度上學期11月 │ ││ │ │ │ │ 學習如何學習及強化課五 │ ││ │ │ │ │ ,每人繳2000,共繳費600│ ││ │ │ │ │ 0元 │ ││ │ │ │ │11.代號4A(繳費單據末4碼00│ ││ │ │ │ │ 72,日期97.11.22)97年 │ ││ │ │ │ │ 11月NLP課程,繳費2000元│ ││ │ │ │ │12.代號4-1、4-2、4-3(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014,日期97. │ ││ │ │ │ │ 12.12)97年度上學期12月 │ ││ │ │ │ │ 份強化課五,每人繳1000,│ ││ │ │ │ │ 共繳費3000元 │ ││ │ │ │ │13.代號4-1、4-2、4-3(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031,日期97. │ ││ │ │ │ │ 12.14)97年度上學期12月│ ││ │ │ │ │ 份學習如何學習,每人繳 │ ││ │ │ │ │ 1000,共繳費3000元 │ │├──┼───┼───┼───────────────┼─────────────┼──────────────────┤│ 4 │代號5B│9萬 │98年4月NLP 3萬6000元 │代號5-1報名表1紙備註冊費2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67-70頁 ││ │(王)│6000元│ │萬4000,梯隊3萬6000,連同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 │ │ │繳費單(繳費單據末4碼0076 │1.98年4月NLP3萬6000元(偵十卷第234頁)││ │ │ │ │)1紙,98暑期心智訓練課註 ├──────────────────┤│ │ │ │ │冊及98暑期心智訓練課-4梯用│上開金額,合計為36,000元 ││ │ │ │ │合計6萬元 │ │├──┼───┼───┼───────────────┼─────────────┼──────────────────┤│ 5 │代號6A│34萬 │1.代號6-2:97暑期梯隊3-7梯6萬 │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沈)│5800元│ 7275元 │ │1.代號6-1:97年11月NLP3次+10月單次 ││ │ │ │2.代號6-2:97年10、11、12月學 │ │ +98年4月單次+98年3月單次+98年2月2 ││ │ │ │ 習課1000*3=3000元 │ │ 次+98年1月3次=1000*3+2000+1000+ ││ │ │ │3.代號6-1:97年11月NLP3次+10月│ │ 1000+1000+2000+3000=1萬2000元(偵 ││ │ │ │ 單次+98年4月單次+98年3月單次│ │ 十卷第193、200、232、235、238、241││ │ │ │ +98年2月2次+98年1月3次= │ │ 頁) ││ │ │ │ 1000*3+2000+1000+1000+2000+ │ │2.代號6-1:97NLP=3萬5100元(偵十卷 ││ │ │ │ 3000=1萬2000元 │ │ 第208頁) ││ │ │ │4.代號6-1:97NLP=3萬5100元 │ │3.代號6A等2人:97年NLP父母轉型新生=││ │ │ │5.代號6A等2人:97年NLP父母轉型│ │ 2萬9250*2=5萬8500元(偵十卷第196頁││ │ │ │ 新生=2萬9250*2=5萬8500元 │ │ ) ││ │ │ │6.代號6A:98年4月NLP2次+98年3 │ │4.代號6A:98年4月NLP2次+98年3 月2次 ││ │ │ │ 月2次=2000+2000=4000元 │ │ =2000+2000=4000元(偵十卷第232頁 ││ │ │ │7.代號6A:98年2月NLP 3萬6000元│ │ 、235頁) ││ │ │ │8.代號6-2:97上學期學習課1萬 │ │5.代號6A:98年2月NLP 3萬6000元(偵十││ │ │ │ 5000元 │ │ 卷第238頁) ││ │ │ │9.代號6-2:97年寒假梯隊1-3= │ ├──────────────────┤│ │ │ │ 8775*3=2萬6325元 │ │上開金額,合計為145,600元 ││ │ │ │10.代號6-1、6-2:98年4月習課 │ │ ││ │ │ │ 1000*2=2000元 │ │ ││ │ │ │11.代號6-2:97下學期學習課7500│ │ ││ │ │ │ 元 │ │ ││ │ │ │12.代號6-1:97下學期學習課1萬 │ │ ││ │ │ │ 5000元 │ │ ││ │ │ │13.代號6-2:97下學期3月強化三 │ │ ││ │ │ │ 、4月強化課五、3月強化課五 │ │ ││ │ │ │ =1000+1000+1000=3000元 │ │ │├──┼───┼───┼───────────────┼─────────────┼──────────────────┤│ 6 │代號7A│25萬 │1.代號7A:98年4月NLP2次+98年3 │1.98年7月1日刷卡9萬元(課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14-45頁 ││ │(林)│9000元│ 月NLP單次+98年2月NLP3次= │程不詳)。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 │ │ 2000+1000+3000=6000元 │2.98/1/13刷卡13萬8000(課 │1.代號7A:98年4月NLP2次+98年3月NLP ││ │ │ │2.代號7A:98年1月NLP 3萬6000元│程不詳)。 │ 單次+98年2月NLP3次=2000+1000+3000││ │ │ │3.代號7:97寒假梯隊1-3梯9000*3│ │ =6000元(偵十卷第234、236、240頁) ││ │ │ │ +2萬4000=5萬1000元 │ │2.代號7A:98年1月NLP 3萬6000元(偵十││ │ │ │4.代號7:98年4月學習課=1000元│ │ 卷第243頁) ││ │ │ │5.代號7:97下學期學習課1萬5000│ ├──────────────────┤│ │ │ │ 元 │ │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2,000元 ││ │ │ │6.代號7:97下學期3月強化三、4 │ │ ││ │ │ │ 月強化課五=1000+1000=2000元│ │ │├──┼───┼───┼───────────────┼─────────────┼──────────────────┤│ 7 │代號8A│38萬元│1.陳○○等2人97暑期梯隊5-8梯=│無 │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李)│ │ 3萬3150*2=6萬6300元 │ │1.代號8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元(偵 ││ │ │ │2.代號8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 │ │ 十卷第197頁) ││ │ │ │ 元 │ │2.代號8A:98年4月NLP2次+98年3 月NLP2││ │ │ │3.代號8A:98年4月NLP2次+98年3 │ │ 次+98年2月2次=2000+2000+2000=6000││ │ │ │ 月NLP2次+98年2月2次=2000+20│ │ 元(偵十卷第233、235-236、239頁) ││ │ │ │ 00+2000=6000元 │ │3.代號8A:98年1月NLP 3萬6000元(偵十││ │ │ │4.代號8A:98年1月NLP 3萬6000元│ │ 卷第242頁) ││ │ │ │5.陳○○等2人97寒假梯隊2-3梯=│ ├──────────────────┤│ │ │ │ 8775*2*2=3萬5100元 │ │上開金額,合計為48,000元 ││ │ │ │6.代號8-2等2人97下學期3月強化 │ │ ││ │ │ │ 課三=1000*2=2000元 │ │ │├──┼───┼───┼───────────────┼─────────────┼──────────────────┤│ 8 │代號9A│24萬 │1.代號9-1等2人:97暑期第8梯=87│1.代號9A(繳費單據末4碼319│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62-66頁 ││ │(彭)│8000元│ 75*2=1萬7550元 │ 8,日期96.8.21)7月成人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 │ │2.代號9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 │ 課,繳費1000元 │1.代號9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元(偵 ││ │ │ │ 元 │2.代號9-2(繳費單據末4碼 │ 十卷第197頁) ││ │ │ │3.代號9A:97年10月NLP=2000元 │ 3146,日期96.8.11)心智 │2.代號9A:97年10月NLP=2000元(偵十 ││ │ │ │4.代號9A:97年NLP單次2000元 │ 訓練第三梯次,繳費1250,│ 卷第200頁) ││ │ │ │ │ 另96.7.10繳費單據2653號 │3.代號9A:97年NLP單次2000元(偵十卷 ││ │ │ │ │ 繳費13750元,合計繳費1萬│ 第208頁) ││ │ │ │ │ 5000元 ├──────────────────┤│ │ │ │ │3.代號9-2(繳費單據末4碼31│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10,000元 ││ │ │ │ │ 48,日期96.8.11)心智訓 │ ││ │ │ │ │ 練第五梯次繳費7500元 │ ││ │ │ │ │4.代號9-1(繳費單據末4碼31│ ││ │ │ │ │ 43,日期96.8.11)心智訓 │ ││ │ │ │ │ 練第四梯次繳費7500元 │ ││ │ │ │ │5.代號9-2(繳費單據末四碼 │ ││ │ │ │ │ 3147,日期96.8.11)心智 │ ││ │ │ │ │ 訓練第四梯次,繳費7500元│ ││ │ │ │ │6.代號9-1(繳費單據末四碼 │ ││ │ │ │ │ 3144,日期96.8.11)心智 │ ││ │ │ │ │ 訓練第五梯次,繳費7500元│ ││ │ │ │ │7.代號9-1(繳費單據末四碼 │ ││ │ │ │ │ 3145,日期96.8.11)心智 │ ││ │ │ │ │ 訓練第六梯次,繳費7500元│ │├──┼───┼───┼───────────────┼─────────────┼──────────────────┤│ 9 │代號 │35萬 │代號10-1(許,00年0生)兒童心│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10A( │3500 │智課第一梯次報名表費用1萬5000 │ │1.證人10A:「(妳剛才說小孩有留下來 ││ │張) │ │元 │ │ 住20幾天,跟個案諮商是否有關?)不││ │ │ │ │ │ 一樣,個案諮商是付七萬多,9、10月 ││ │ │ │ │ │ 付20萬,我記得我付了將近40萬。(原││ │ │ │ │ │ 審卷三第190頁反) ││ │ │ │ │ ├──────────────────┤│ │ │ │ │ │上開金額,估算為7萬元(刑法第38條之2 ││ │ │ │ │ │第1項估算 ) │├──┼───┼───┼───────────────┼─────────────┼──────────────────┤│ 10 │代號 │30萬 │無 │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11A( │1500元│ │ │1.(這是妳在「○○教育心智研究機構」││ │王) │ │ │ │ 上課的課程名稱、金額,這樣內容是否││ │ │ │ │ │ 正確?(提示98年偵15811號偵卷第五宗││ │ │ │ │ │ 第46-47頁))是。(原審卷二第93頁反)││ │ │ │ │ │*上述課程費用及金額如下: ││ │ │ │ │ │1.11A,NLP父母成長課:30,000元 ││ │ │ │ │ │2.11B,NLP父母成長課:30,000元 ││ │ │ │ │ │3.11A,成人NLP複訓:9,000元 ││ │ │ │ │ │4.11B,成人NLP複訓:6,000元 ││ │ │ │ │ │5.11A,個案諮詢:15,000元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90,000元 │├──┼───┼───┼───────────────┼─────────────┼──────────────────┤│ 11 │代號 │63萬 │1.代號14-1等3人97暑期梯隊1-8=│1.代號14-1、代號14-2、代號│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45-54頁 ││ │14A( │3000元│ 9萬3600*3=28萬0800元 │ 14-3(繳費單據末4碼0066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張) │ │2.代號14-1等3人97年10、11、12 │ ,日期97.9.19)97年度上 │1.代號14A、代號14-2(繳費單據末4碼 ││ │ │ │ 月學習課=1000*3*3=9000元 │ 學期強課(五)8月至11月 │ 0061,日期97.9.19)代號14-A: ││ │ │ │3.代號14A:97年10月NLP=3000元│ 份,各繳1000元,繳費金額│ 2008NLP課程繳費3萬600,代號14-2個 ││ │ │ │4.代號14-1等3人97上學期學課1萬│ 共計3000元(課程金額5000│ 案繳費3000。繳費金額共計3萬3600元 ││ │ │ │ 5000*3=4萬5000元 │ 元,折扣金額1000元,每人│ (偵十卷第46頁) ││ │ │ │5.代號14A:97NLP=3萬600元 │ 累計已繳3000元,每人未繳│2.代號14A(繳費單據末4碼0055,日期 ││ │ │ │6.代號14-1等3人寒假梯隊1-3梯=│ 金額各1000元) │ 97.10.4)代號14A97年度10月NLP課程 ││ │ │ │ 8775*3*3=7萬8975元 │2.代號14-3(繳費單據末4碼 │ ,繳費3000元(偵十卷第47頁) ││ │ │ │7.代號14-1等3人98年4月學習課=│ 0070,日期97.8.25)97年 ├──────────────────┤│ │ │ │ 3000 │ 上學期強化課(三)9月至 │上開金額,合計為36,600元 ││ │ │ │8.代號14-1等3人97下學期學課= │ 12份、強化課(五)8月至 │ ││ │ │ │ 7500*3=2萬2500元 │ 12月,各繳費1000元,繳費│ ││ │ │ │9.代號14-1等3人97下學期3月、4 │ 金額共計2000元。(課程金│ ││ │ │ │ 月強化課五=1000*3*2=6000元 │ 額分別為4000元、5000元,│ ││ │ │ │ │ 折扣金額分別為0元、1000 │ ││ │ │ │ │ 元,未繳金額3000元) │ ││ │ │ │ │3.代號14A、代號14-2(繳費 │ ││ │ │ │ │ 單據末4碼0061,日期97.9.│ ││ │ │ │ │ 19)代號14-A:2008NLP課│ ││ │ │ │ │ 程繳費3萬600,代號14-2個│ ││ │ │ │ │ 案繳費3000。繳費金額共計│ ││ │ │ │ │ 3萬3600元 │ ││ │ │ │ │4.代號14-2(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72,日期97.8.25)97年 │ ││ │ │ │ │ 上學期強化課(三)9月至 │ ││ │ │ │ │ 12份、強化課(五)8月至 │ ││ │ │ │ │ 12月,各繳費1000元,繳費│ ││ │ │ │ │ 金額共計2000元(課程金額│ ││ │ │ │ │ 分別為4000元、5000元,折│ ││ │ │ │ │ 扣金額分別為0元、1000元 │ ││ │ │ │ │ ,未繳金額3000元) │ ││ │ │ │ │5.代號14A(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55,日期97.10.4)代號 │ ││ │ │ │ │ 14A97年度10月NLP課程,繳│ ││ │ │ │ │ 費3000元 │ ││ │ │ │ │6.代號14-3(退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11,日期97.9.19)97度 │ ││ │ │ │ │ 上學習強化課(三)9月至 │ ││ │ │ │ │ 12月份,退費1000元 │ ││ │ │ │ │7.代號14-1、代號14-3、代號│ ││ │ │ │ │ 14-2(繳費單據末4碼0036 │ ││ │ │ │ │ ,日期97. 8.18)97年度上│ ││ │ │ │ │ 學期學如何學習:學習課程│ ││ │ │ │ │ (上)(下),各繳費1萬 │ ││ │ │ │ │ 5000元,共計4萬5000元 │ ││ │ │ │ │8.代號14-1、代號14-3、代號│ ││ │ │ │ │ 14-2(繳費單據末4碼0094 │ ││ │ │ │ │ ,日期97. 10.12)97年度 │ ││ │ │ │ │ 8月至12份某課程各繳1000 │ ││ │ │ │ │ 元,共繳3000元 │ ││ │ │ │ │9.代號14-2(退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13,日期97.9.19)97年 │ ││ │ │ │ │ 上學期強化課三9-12月,退│ ││ │ │ │ │ 費1000元 │ ││ │ │ │ │10.代號14-2(退費單據末4碼│ ││ │ │ │ │ 0013,日期97.9.19)97年│ ││ │ │ │ │ 上學期強化課三9-12月, │ ││ │ │ │ │ 退費1000元 │ ││ │ │ │ │11.代號14-2、代號14-3、代 │ ││ │ │ │ │ 號14-1(繳費單據末4碼00│ ││ │ │ │ │ 87,日期98.10.12)97年 │ ││ │ │ │ │ 度上學期學習如何學習11 │ ││ │ │ │ │ 月、12月份,每人每月各 │ ││ │ │ │ │ 繳費1000元,繳費金額共 │ ││ │ │ │ │ 計6000元 │ ││ │ │ │ │12.代號14-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0071,日期97.8.25)代號│ ││ │ │ │ │ 14-2:97年度上學期強化 │ ││ │ │ │ │ 課(三)9份至12月份、強│ ││ │ │ │ │ 化課(五)8份至12月份,│ ││ │ │ │ │ 各繳費1000元,繳費金額 │ ││ │ │ │ │ 共計2000元(課程金額分 │ ││ │ │ │ │ 別為4000元、5000元,折 │ ││ │ │ │ │ 扣金額分別為0元、1000元│ ││ │ │ │ │ ,繳金額各3000元) │ ││ │ │ │ │13.代號14-1、代號14-3、代 │ ││ │ │ │ │ 號14-2○軒(繳費單據末 │ ││ │ │ │ │ 4碼0085,日期98.10.12)│ ││ │ │ │ │ 97年度上學期10月份學習 │ ││ │ │ │ │ 如何學習課程,各繳費100│ ││ │ │ │ │ 0元,繳費金額共計3000元│ │├──┼───┼───┼───────────────┼─────────────┼──────────────────┤│ 12 │代號 │21萬 │1.代號15-1:97暑期梯隊1-8=9萬│1.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55-59頁 ││ │15A( │1450元│ 3600元 │ 0103,日期97.6.20)代號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郭) │ │2.代號15-1:97年10、11、12月學│ 15A:N.L.父母教育轉型課 │1.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103,日期 ││ │ │ │ 習課1000*3=3000元 │ 程(上)(中)(下),繳│ 97.6.20)代號15A:N.L.父母教育轉型││ │ │ │3.代號15A:97年11月NLP3次=100│ 費2萬9250元、代號15-1:9│ 課程(上)(中)(下),繳費2萬 ││ │ │ │ 0*3=3000元 │ 7年度暑期智訓練課第一梯 │ 9250元(偵十卷第55頁) ││ │ │ │4.代號15A:97年NLP父母轉型=2 │ 次至第八梯次,繳費9萬360│2.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070,日期 ││ │ │ │ 萬9250元 │ 0元。共計繳費12萬2850元 │ 97.9.20)2008NLP課程,繳費3萬600 ││ │ │ │5.代號15A:97年10月NLP=1000元│2.代號15-1(繳費單據末4碼 │ 元(偵十卷第57頁) ││ │ │ │6.代號15-1:97上學期學習課1萬 │ 0038,日期97.9.13),97 │3.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101,日期 ││ │ │ │ 5000元 │ 學年上學期強化課五8-10月│ 97.10.15)個案課程,繳費6000元(偵││ │ │ │7.代號15A:97年NLP=3萬600元 │ ,繳費1000元。(尚未繳 │ 十卷第58頁) ││ │ │ │ │ 2000元) ├──────────────────┤│ │ │ │ │3.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0│上開金額,合計為65,850元 ││ │ │ │ │ 70,日期97.9.20)2008NLP│ ││ │ │ │ │ 課程,繳費3萬600元 │ ││ │ │ │ │4.代號15-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37,日期97.8.18)97年 │ ││ │ │ │ │ 上學期學習如何學習上下,│ ││ │ │ │ │ 繳費金額1萬5000元 │ ││ │ │ │ │5.代號15-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84,日期97.10.12)97學│ ││ │ │ │ │ 年上學期8-12月強化課五,│ ││ │ │ │ │ 繳費2000元(課程金額5000│ ││ │ │ │ │ ,折扣1000,累計已繳4000│ ││ │ │ │ │ ) │ ││ │ │ │ │6.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1│ ││ │ │ │ │ 01,日期97.10.15)個案課│ ││ │ │ │ │ 程,繳費6000元 │ ││ │ │ │ │7.代號15-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86,日期97.10.12)97年│ ││ │ │ │ │ 上學期11、12月學習如何學│ ││ │ │ │ │ 習課,繳費2000元 │ ││ │ │ │ │8.代號15-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83,日期97.10.12)97年│ ││ │ │ │ │ 上學期10月學習如何學習課│ ││ │ │ │ │ ,繳費1000元 │ │├──┼───┼───┼───────────────┼─────────────┼──────────────────┤│ 13 │代號 │52萬 │無 │無 │個案諮商費用:6千元 ││ │16A( │6900元│ │ │代號16A:「個案諮商一次三千元,共二 ││ │陳) │ │ │ │次等語(本院卷三第54-55頁) │├──┼───┼───┼───────────────┼─────────────┼──────────────────┤│ 14 │代號 │32萬 │1.代號17-2等2人97暑期6-8梯=82│1.代號17-2(繳費單據末4碼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82-90頁 ││ │17A( │597元 │ 87 *3*2=4萬9722元 │ 4701,日期97.1.15)心智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蔡) │ │2.代號17-1:97年10、11、12月學│ 訓練 │1.代號17A:97年11月NLP+98年3月單次 ││ │ │ │ 習課1000*3=3000元 │2.代號17-2(繳費單據末4碼 │ +98年2月1次=1000+1000+1000=3000 ││ │ │ │3.代號17-2:97年10、11月學習課│ 4703,日期97.1.15)心智 │ 元(偵十卷第89、236、239頁) ││ │ │ │ 1000 *2=2000元 │ 訓練,繳費金額7500元 │2.代號17A:成人NLP報名表費3萬元(偵 ││ │ │ │4.代號17A:97年11月NLP+98年3月│3.代號17-2(繳費單據末4碼 │ 十卷第151頁) ││ │ │ │ 單次+98年2月1次=1000+1000+1│ 4705,日期97.1.15)心智 │3.代號17A(繳費單據末4碼0026,日期 ││ │ │ │ 000=3000元 │ 訓練,繳費金額7500元 │ 97.7.5)NLP父轉型複訓課,繳費6000 ││ │ │ │5.代號17A:97NLP父母轉型6000元│4.代號17-1(繳費單據末4碼 │ 元(偵十卷第85頁) ││ │ │ │6.代號17-2等2人97上學期學課750│ 4695,97.1.15)心智訓練 │4.代號17A(繳費單據末4碼0099,日期 ││ │ │ │ 0*2=1萬5000元 │ ,繳費金額1萬5000 │ 97.9.27)2008NLP課程,繳費1000元(││ │ │ │7.代號17A:97年NLP單次1000元 │5.代號17-1(繳費單據末4碼 │ 偵十卷第89頁) ││ │ │ │8.代號17A:成人NLP報名表費3萬 │ 4697,日期97.1.15)心智 │ ││ │ │ │ 元 │ 訓練,繳費金額7500元 ├──────────────────┤│ │ │ │9.代號17-2:97寒假梯隊2-3梯+代│6.代號17-1(繳費單據末4碼 │上開金額,合計為40,000元 ││ │ │ │ 號17-1:97寒假梯隊1-3梯=877│ 4699,日期97.1.15)心智 │ ││ │ │ │ 5*5=4萬3875元 │ 訓練,繳費金額7500元 │ ││ │ │ │10.代號17-2等2人98年4月學習課 │7.98年1月15日代號17A郵局匯│ ││ │ │ │ 2000元 │ 款予庚○○4萬5875元之款│ ││ │ │ │11.代號17-2等2人97下學期學課=│ 單1紙(上課名稱不詳) │ ││ │ │ │ 7500*2=1萬5000元 │8.代號17-2及代號17-1(繳費│ ││ │ │ │12.代號17-2等2人97下學期3、4月│ 單據末4碼0013,日期97.9.│ ││ │ │ │ 強化課五=1000*2*2=4000元 │ 5)學習如何學習兩人各繳 │ ││ │ │ │ │ 7500元,強化課五8-9月份 │ ││ │ │ │ │ ,兩人繳1000元(兩人尚餘│ ││ │ │ │ │ 3000元應繳) │ ││ │ │ │ │9.代號17-1及代號17-2(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142,日期97.6.│ ││ │ │ │ │ 27)97年暑假6-8梯心智訓 │ ││ │ │ │ │ 練,兩人各繳2萬4861元 │ ││ │ │ │ │10.代號17A(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26,日期97.7.5)NLP父│ ││ │ │ │ │ 轉型複訓課,繳費6000元 │ ││ │ │ │ │11.代號17-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6390,日期97.5.9)97年5│ ││ │ │ │ │ 強化課五,繳費1000元 │ ││ │ │ │ │12.代號17-2(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6388,日期97.5.9)97年5│ ││ │ │ │ │ 強化課五,繳費金額1000 │ ││ │ │ │ │ 元 │ ││ │ │ │ │13.代號17-1及代號17-2(繳 │ ││ │ │ │ │ 費單據末4碼0105,日期 │ ││ │ │ │ │ 97.6.20)96學年下學期強│ ││ │ │ │ │ 化課五,繳費2000元 │ ││ │ │ │ │14.代號17-1及代號17-2(繳 │ ││ │ │ │ │ 費單據末4碼0041,日期 │ ││ │ │ │ │ 97.11.14)97學年上學期 │ ││ │ │ │ │ 強化課五10-11月,繳費 │ ││ │ │ │ │ 4000元 │ ││ │ │ │ │15.代號17-1及代號17-2(繳 │ ││ │ │ │ │ 費單據末4碼0071,日期 │ ││ │ │ │ │ 97.10.12)97學年度上學 │ ││ │ │ │ │ 期學習如何學習10月份, │ ││ │ │ │ │ 繳費2000元 │ ││ │ │ │ │16.代號17-1及代號17-2(繳 │ ││ │ │ │ │ 費單據末4碼0028,日期 │ ││ │ │ │ │ 97.11.9)97學年度上學期│ ││ │ │ │ │ 學習如何學習11月份,繳 │ ││ │ │ │ │ 費2000元 │ ││ │ │ │ │17.代號17A(繳費單據末4碼0│ ││ │ │ │ │ 099,日期97.9.27) │ ││ │ │ │ │ 2008NLP課程,繳費1000元│ ││ │ │ │ │18.代號17(繳費單據末4碼00│ ││ │ │ │ │ 79,日期97.11.23) │ ││ │ │ │ │ 2008年11月NLP課程,繳費│ ││ │ │ │ │ 1000元 │ ││ │ │ │ │19.代號17-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0028,日期97.12.14)97 │ ││ │ │ │ │ 年度上學期學習課12月份 │ ││ │ │ │ │ ,繳費1000元 │ │├──┼───┼───┼───────────────┼─────────────┼──────────────────┤│ 15 │代號 │31萬 │1.李○97暑期梯隊1-7=8萬4825元│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18A( │500元 │2.李○97暑期梯隊3-7梯=6萬9000│ │1.代號18A:97年NLP父母轉型生=2萬 ││ │許) │ │元 │ │ 9250元(偵十卷第197頁) ││ │ │ │3.李○97年10、11、12月學習課 │ │2.代號18A:98年4月NLP1000元(偵十卷 ││ │ │ │ 1000*3=3000元 │ │ 第232頁) ││ │ │ │4.代號18A:97年NLP父母轉型生=│ │3.代號18A:98年3月NLP3萬6000元(偵十││ │ │ │ 2萬9250元 │ │ 卷第235頁) ││ │ │ │5.代號18A:98年4月NLP1000元 │ ├──────────────────┤│ │ │ │6.代號18A:98年3月NLP3萬6000元│ │上開金額,合計為66,250元 ││ │ │ │7.李○97上學期學習課1萬5000元 │ │ ││ │ │ │8.李○等2人寒假梯隊2-3梯=8775│ │ ││ │ │ │ *2*2=3萬5100元 │ │ ││ │ │ │9.李○98年4月學習課=1000元 │ │ ││ │ │ │10.李○97下學期學習課=7500元 │ │ ││ │ │ │11.李○等2人97下學期3、4強化課│ │ ││ │ │ │ 五=1000*2*2=4000元 │ │ │├──┼───┼───┼───────────────┼─────────────┼──────────────────┤│ 16 │代號 │49萬 │1.代號19-3等2人97暑期梯隊1-4+6│1.代號19-3(繳費單據末4碼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32-44頁 ││ │19A( │7550元│ 、8梯+張○佩97暑期1-4、8=7 │ 0048,日期97.6.8)97年度│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楊) │ │ 萬7400*2+6萬7700=22萬2500元 │ 暑期心智訓練課第一梯次至│1.代號19A:97年NLP父母轉型生=2萬 ││ │ │ │2.代號19-3等3人97年11月學課 │ 第四梯次,繳費2萬3400元 │ 9250元(偵十卷第34頁) ││ │ │ │ 1000* 3=3000元 │ (課金額6萬元,折扣金額 │2.代號19A:98年4月NLP3萬6000元(偵十││ │ │ │3.代號19A:97年NLP父母轉型生=│ 600元) │ 卷第232頁) ││ │ │ │ 2萬9250元 │2.代號19-2(繳費單據末4碼 ├──────────────────┤│ │ │ │4.代號19A:98年4月NLP3萬6000元│ 0047,日期97.6.8)97年度│上開金額,合計為65,250元 ││ │ │ │5.代號19-3等3人97上學期學課1萬│ 暑期心智訓練課第一梯次至│ ││ │ │ │ 5000*3=4萬5000元 │ 第四梯次,繳費2萬3400元 │ ││ │ │ │6.代號19-3等3人97年寒假梯2-3梯│ (課金額6萬元,折扣金額 │ ││ │ │ │ =8775*2*3=5萬2650元 │ 600元) │ ││ │ │ │7.代號19-2:98年4月學習課1000 │3.代號19-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元 │ 0045,日期97.6.8)97年度│ ││ │ │ │8.代號19-3等3人97下學期學課= │ 暑期心智訓練課第一梯次至│ ││ │ │ │ 7500*3=2萬2500元 │ 第四梯次,繳費2萬3400元 │ ││ │ │ │9.代號19-3等3人97下學期3月強化│ (課程金額60000元,折扣 │ ││ │ │ │ 課三=1000*3=3000元 │ 金額480元) │ ││ │ │ │ │4.代號19-3(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14,日期97.7.3)代號19│ ││ │ │ │ │ -3、代號19-2、代號19-1之│ ││ │ │ │ │ 97年度暑期心智訓練課第一│ ││ │ │ │ │ 梯次至第四梯次,代號19-3│ ││ │ │ │ │ 、代號19-2各繳費3萬6000 │ ││ │ │ │ │ 元,代號19-1繳費8000,共│ ││ │ │ │ │ 計繳費8萬元(代號19-3、 │ ││ │ │ │ │ 代號19-2課程金額6萬元, │ ││ │ │ │ │ 折扣金額600元、代號19-1 │ ││ │ │ │ │ 課程金額6萬元,折扣金額 │ ││ │ │ │ │ 600元) │ ││ │ │ │ │5.代號19-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17,日期97.7.4)代號19│ ││ │ │ │ │ -1:97年度暑期心智訓練課│ ││ │ │ │ │ 第一梯次至第四梯次,繳費│ ││ │ │ │ │ 2萬7300(課程金額6萬元,│ ││ │ │ │ │ 折扣金1300元)、代號19A │ ││ │ │ │ │ :N. L.P母教育轉型課程(│ ││ │ │ │ │ 上)(中)(下),繳費2 │ ││ │ │ │ │ 萬9250元(課程金額3萬元 │ ││ │ │ │ │ ,折扣金額750元)。共計 │ ││ │ │ │ │ 繳費5萬6550元 │ ││ │ │ │ │6.代號19-2、代號19-3(繳費│ ││ │ │ │ │ 單據末4碼0007,日期97.8.│ ││ │ │ │ │ 3)之97年度暑期心智訓練 │ ││ │ │ │ │ 第六梯次,各繳費9000元,│ ││ │ │ │ │ 共計繳費1萬8000元 │ ││ │ │ │ │7.代號19-2、代號19-3、代號│ ││ │ │ │ │ 19-1(繳費單據末4碼0033 │ ││ │ │ │ │ ,日期97.8.15)97年度暑 │ ││ │ │ │ │ 期心訓練課第八梯次,各繳│ ││ │ │ │ │ 費9000元,共計繳費2萬700│ ││ │ │ │ │ 0元 │ ││ │ │ │ │8.代號19-2、代號19-3、代號│ ││ │ │ │ │ 19-1(繳費單據末4碼0097 │ ││ │ │ │ │ ,日期97.8.29)97年度上 │ ││ │ │ │ │ 學期化課(五)8月至12月 │ ││ │ │ │ │ 份,各費1000元,共計繳費│ ││ │ │ │ │ 3000元(課程金額各5000元│ ││ │ │ │ │ ,折扣金額1000元,各未繳│ ││ │ │ │ │ 金額3000元) │ ││ │ │ │ │9.代號19-3(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 0020,日期97.9.6)代號19│ ││ │ │ │ │ -2、代號19-3、代號19-1:│ ││ │ │ │ │ 97年度上學期學習如何學習│ ││ │ │ │ │ 學習課程(上)(下),各│ ││ │ │ │ │ 繳費1萬5000元共計繳費4萬│ ││ │ │ │ │ 5000元 │ ││ │ │ │ │10.代號19-3(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0021,日期97.9.6)代號 │ ││ │ │ │ │ 19-2、代號19-3、代號19 │ ││ │ │ │ │ -1:97年度上學期強化課 │ ││ │ │ │ │ (五)8月至10月,各繳費│ ││ │ │ │ │ 2000元,共計繳費6000元 │ ││ │ │ │ │ (課程金額各5000元,折 │ ││ │ │ │ │ 扣金額1000元,各有2000 │ ││ │ │ │ │ 元未繳) │ ││ │ │ │ │11.代號19-2(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0051,日期97.10.3)代號│ ││ │ │ │ │ 19-2、代號19-3、代號19 │ ││ │ │ │ │ -1:97年度上學期強化課 │ ││ │ │ │ │ (五)8月至11月,各繳費│ ││ │ │ │ │ 1000元,共計繳費3000元 │ ││ │ │ │ │ (課程金額各5000元,折 │ ││ │ │ │ │ 扣金額1000元,各未繳金 │ ││ │ │ │ │ 額1000元) │ ││ │ │ │ │12.代號19-1(繳費單據末4碼│ ││ │ │ │ │ 0158,日期97.10.31)代 │ ││ │ │ │ │ 號19-3、代號19-2、代號 │ ││ │ │ │ │ 19 -1:97年度上學期11月│ ││ │ │ │ │ 份學習如何學習:期限制 │ ││ │ │ │ │ 課程單次,各繳費1000元 │ ││ │ │ │ │ ,共計繳費3000元 │ ││ │ │ │ │13.(繳費單據末4碼0105,日│ ││ │ │ │ │ 期98.1.18)代號19-2、代│ ││ │ │ │ │ 號19-3、代號19-1:97年 │ ││ │ │ │ │ 度寒假心智訓練課,每梯 │ ││ │ │ │ │ 次8775元,共計繳費5萬 │ ││ │ │ │ │ 2650元 │ ││ │ │ │ │14.(繳費單據末4碼0146,日│ ││ │ │ │ │ 期98.2.28)代號19-1、代│ ││ │ │ │ │ 號19-2、代號19-3:97年 │ ││ │ │ │ │ 度下學期學習如何學習, │ ││ │ │ │ │ 各繳費7500元,共計繳費2│ ││ │ │ │ │ 萬2500元 │ ││ │ │ │ │15.(繳費單據末4碼0010,日│ ││ │ │ │ │ 期98.5.2)號19-1、代號 │ ││ │ │ │ │ 19-2、代號19-3:97年度 │ ││ │ │ │ │ 下學期強化課(三),各 │ ││ │ │ │ │ 繳費1000元,共計繳費 │ ││ │ │ │ │ 3000元 │ ││ │ │ │ │16.(繳費單據末4碼0075,日│ ││ │ │ │ │ 期98.7.16)代號19-1(3 │ ││ │ │ │ │ 、4、6梯)、代號19-3(3│ ││ │ │ │ │ -7梯)、代號19-2(3、4 │ ││ │ │ │ │ 、6梯)98度暑期第梯次費│ ││ │ │ │ │ 用,各梯繳費8775元,共 │ ││ │ │ │ │ 計繳費9萬6525元 │ ││ │ │ │ │17.收據(上課名目不詳): │ ││ │ │ │ │ 97年9月6日、收到張○鈞 │ ││ │ │ │ │ 媽媽4萬8000元 │ │├──┼───┼───┼───────────────┼─────────────┼──────────────────┤│ 17 │代號 │30萬 │1.代號20-1:97暑期梯隊1-5=6萬│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20A( │2500元│ 7275元 │ │1.代號20A:97年NLP父母轉型生=2萬 ││ │方) │(不含│2.代號20-1:97年10、11、12月學│ │ 9250元(偵十卷第196頁) ││ │ │已退費│ 習課1000*3=3000元 │ │2.代號20A:97年10月NLP課3萬6000元( ││ │ │部分)│3.代號20A:97年NLP父母轉型生=│ │ 偵十卷第200頁) ││ │ │ │ 2萬9250元 │ │3.代號20A:98年4月NLP2次+98年3月單次││ │ │ │4.代號20A:97年10月NLP課3萬600│ │ +98年2月2次+98年1月2次= ││ │ │ │ 0元 │ │ 2000+1000+2000+2000=7000元(偵十卷││ │ │ │5.代號20A:98年4月NLP2次+98年 │ │ 第232、235、238、241頁) ││ │ │ │ 3月單次+98年2月2次+98年1月2 │ ├──────────────────┤│ │ │ │ 次=2000+1000+2000+2000=7000│ │上開金額,合計為72,250元 ││ │ │ │ 元 │ │ ││ │ │ │6.代號20-1:97上學期學習課1萬 │ │ ││ │ │ │ 5000元 │ │ ││ │ │ │7.代號20-1:97年寒假梯隊1-3= │ │ ││ │ │ │ 8775* 3=2萬6325元 │ │ ││ │ │ │8.代號20-1:98年4月學習課1000 │ │ ││ │ │ │ 元 │ │ ││ │ │ │9.代號20-1:97下學期學習課7500│ │ ││ │ │ │ 元 │ │ ││ │ │ │10.代號20-1:97下學期3月強化三│ │ ││ │ │ │ 、3月強化課五=1000+1000=20│ │ ││ │ │ │ 00元 │ │ │├──┼───┼───┼───────────────┼─────────────┼──────────────────┤│ 18 │代號 │6萬 │無 │1.○○98年6月16日退費匯款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352頁 ││ │21A( │3000元│ │ 單傳真合併1紙,扣除退費 │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陳) │(已扣│ │ 後,共收費6萬3000元 │1.21A:97年6月8日-10日個案諮詢、98年││ │ │除退款│ │1.21A:97年6月8日-10日個案│ 7月NLP課程(共54000元):偵十卷第 ││ │ │部分)│ │ 諮詢、98年7月NLP課程 │ 352頁 ││ │ │ │ │ 6000*3+36000=54000元 │2.21-1:98年6月10日-98年7月2日個案諮││ │ │ │ │3.21-1:98年6月10日-98 │ 詢(共129000元):偵十卷第352頁 ││ │ │ │ │ 年7月2日個案諮詢: │ ││ │ │ │ │ 3000*5+6000*17+12000= ├──────────────────┤│ │ │ │ │ 129000元 │上開金額,合計為183,000元 │├──┼───┼───┼───────────────┼─────────────┼──────────────────┤│ 19 │代號 │23萬 │1.代號22-1:97暑期梯隊3、4、5 │1.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91-100頁 ││ │22A( │3000元│ 、8梯=8775*4=3萬5100元 │ 碼0048,日期97.7.8)97年│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陳) │ │2.代號22-1:97年10、11、12月習│ 暑期第五梯次暑期心智訓練│1.代號22A:97年11月NLP+98年3月1次+98││ │ │ │ 課1000*3=3000元 │ 課繳費單8775元 │ 年2月1次=1000+1000+1000=3000元( ││ │ │ │3.代號22A:97年11月NLP+98年3月│2.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 偵十卷第193、235、238頁) ││ │ │ │ 1次+98年2月1次= │ 6114,日期97.4.13)97年4│2.代號22A:97年NLP單次1000元(偵十卷││ │ │ │ 1000+1000+1000=3000元 │ 月NLP繳費1000元 │ 第208頁) ││ │ │ │4.代號22A:97年NLP父母轉型5000│3.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3.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6114,日期││ │ │ │ 元 │ 碼5739,日期97.3.9)97年│ 97.4.13)97年4月NLP繳費1000元(偵 ││ │ │ │5.代號22-1:97上學期學習課7500│ 3月化課五,繳費1000元 │ 十卷第93頁) ││ │ │ │ 元 │4.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4.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5679,日期 ││ │ │ │6.代號22-1:97年寒假梯隊2-3梯 │ 碼0098,日期97.9.27)97 │ 97.3.8)97年3月NLP,繳費2000元(偵││ │ │ │ =8775*2=1萬7550元 │ 學年上學期強化課五8-10月│ 十卷第96頁) ││ │ │ │7.代號22A:97年NLP單次1000元 │ ,繳費1000元 │5.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0043,日期││ │ │ │8.代號22-1:98年4月學習課1000 │5.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 97.7.6)NLP父轉型複訓上中下,繳費 ││ │ │ │ 元 │ 碼0022,繳費日97.12.14)│ 5000元(偵十卷第97頁) ││ │ │ │9.代號22-1:97下學期學習課7500│ 97年度上學期強化課五11 │6.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0157,日期││ │ │ │ 元 │ -12月,繳費金額2000元 │ 97.10.30)個案,繳費3000元(偵十卷││ │ │ │10.代號22-1:97下學期3月強化課│6.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 第98頁) ││ │ │ │ 三=1000元 │ 4490,繳費日97.1.8)1月 │7.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6499,日期││ │ │ │ │ 成人課繳費金額30000元 │ 97.5.18)97年5月NLP,繳費1000元( ││ │ │ │ │7.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56│ 偵十卷第98頁) ││ │ │ │ │ 79,日期97.3.8)97年3月 │8.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0100,日期││ │ │ │ │ NLP,繳費2000元 │ 97.9.27)2008NLP課程,繳費金額 ││ │ │ │ │8.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碼│ 1000元(偵十卷第100頁) ││ │ │ │ │ 0043,日期97.7.6)NLP父 ├──────────────────┤│ │ │ │ │ 轉型複訓上中下,繳費5000│上開金額,合計為17,000元 ││ │ │ │ │ 元 │ ││ │ │ │ │9.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 ││ │ │ │ │ 碼0111,日期97.8.29)97 │ ││ │ │ │ │ 學年上學期強化課五,繳費│ ││ │ │ │ │ 金額1000元 │ ││ │ │ │ │10.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 │ ││ │ │ │ │ 碼0157,日期97.10.30) │ ││ │ │ │ │ 個案,繳費3000元 │ ││ │ │ │ │11.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 │ ││ │ │ │ │ 碼6499,日期97.5.18)97│ ││ │ │ │ │ 年5月NLP,繳費1000元 │ ││ │ │ │ │12.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 │ │ │ │ 碼0032,日期97.8.15)97│ ││ │ │ │ │ 暑期第8梯次,繳費金額 │ ││ │ │ │ │ 8775元 │ ││ │ │ │ │13.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 │ │ │ │ 碼0017,日期97.9.5)97 │ ││ │ │ │ │ 年上學期學習如何學習複 │ ││ │ │ │ │ 訓課程,繳費7500元 │ ││ │ │ │ │14.代號22-1:(繳費單據末4│ ││ │ │ │ │ 碼0120,日期97.10.17) │ ││ │ │ │ │ 97年度上學期10-12月學習│ ││ │ │ │ │ 如何學習程,繳費3000元 │ ││ │ │ │ │15.代號22A:(繳費單據末4 │ ││ │ │ │ │ 碼0100,日期97.9.27) │ ││ │ │ │ │ 2008N LP課程,繳費金額 │ ││ │ │ │ │ 1000元 │ │├──┼───┼───┼───────────────┼─────────────┼──────────────────┤│ 20 │代號 │3萬 │1.代號23A:98年2月NLP2次=2000│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23A( │8000元│ 元 │ │1.代號23A:98年2月NLP2次=2000元(偵││ │沈,原│ │2.代號23A:98年1月NLP3萬6000元│ │ 十卷第240頁) ││ │無代號│ │ │ │2.代號23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偵十││ │) │ │ │ │ 卷第243頁)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38,000元 │├──┼───┼───┼───────────────┼─────────────┼──────────────────┤│ 21 │代號 │3萬 │1.代號24A:98年2月NLP2次=2000 │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24A( │8000元│ 元 │ │1.代號24A:98年2月NLP2次=2000元(偵 ││ │黃,原│ │2.代號24A:98年1月NLP3萬6000元│ │ 十卷第239頁) ││ │無代號│ │ │ │2.代號24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偵十││ │) │ │ │ │ 卷第243頁)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38,000元 │├──┼───┼───┼───────────────┼─────────────┼──────────────────┤│ 22 │代號 │3,000 │無 │1.代號13A:96年10月16日個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81頁 ││ │13A( │元 │ │ 諮詢3000元(繳費單據末4 │1.代號13A:96年10月16日個案諮詢3000 ││ │杜) │ │ │ 碼3805,偵十卷第81頁) │ 元(偵十卷第81頁)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3,000元 │├──┼───┼───┼───────────────┼─────────────┼──────────────────┤│ 23 │代號 │5萬元 │無 │1.代號12-1:97年9月24日個 │㈠證據出處:偵十卷第306頁 ││ │12A( │(僅12│ │ 案諮詢6000元(繳費單據末│㈡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楊) │-1部分│ │ 4碼0073) │1.代號12-1:97年9月24日個案諮詢6000 ││ │ │有單據│ │ │ 元(繳費單據末4碼0073)(偵十卷第 ││ │ │) │ │ │ 306頁) ││ │ │ │ │ │2.(你總共在○○參加了多少課程?繳了││ │ │ │ │ │ 多少費用?)我是參加個案及NLP的課 ││ │ │ │ │ │ 程,我女兒也有諮商的課程,諮商二次││ │ │ │ │ │ 是1萬2000元,NLP是3萬6000元,總共4││ │ │ │ │ │ 萬8000元。(偵五卷第67-68頁)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8,000元 │├──┼───┼───┼───────────────┼─────────────┼──────────────────┤│ 24 │代號1A│10萬 │無 │無 │㈠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 ││ │(黃)│1800元│ │ │1.被告承認之繳費明細表:98年2月至99 ││ │ │(皆無│ │ │ 年1月:成人NLP費用49000元(本院卷一││ │ │單據)│ │ │ 第50頁) ││ │ │ │ │ ├──────────────────┤│ │ │ │ │ │上開金額,合計為49,000元 │├──┴───┴───┴───────────────┴─────────────┼──────────────────┤│ │合計:1,412,800 │└────────────────────────────────────────┴──────────────────┘附表三:心理評鑑結果┌──┬──────┬────────────┬───────┬──────────┬────────┐│編號│被害人原訊問│ 被害人填寫之問卷 │心理評鑑時間及│測驗結果及證據出處 │ 扣押物內容 ││ │代號 │ │心理評鑑地點 │ │ │├──┼──────┼────────────┼───────┼──────────┼────────┤│ 1 │代號2A(王)│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3月23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中等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臺南市○區○○│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路000號0樓舊「│ 7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國際心智研│⑶證據出處: │ ││ │ │ │究機構」(以下│ 偵九卷第28頁 │ ││ │ │ │稱舊○○) │ │ ││ ├──────┼────────────┼───────┼──────────┼────────┤│ │代號2B(邱)│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1月24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極端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8分,中等樂觀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2頁 │ ││ ├──────┼────────────┼───────┼──────────┼────────┤│ │代號2-1(王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12月31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6分,普通-最樂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6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7頁 │ ││ ├──────┼────────────┼───────┼──────────┼────────┤│ │代號2-2(王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2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3分,,最悲觀-普通│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42頁 │ │├──┼──────┼────────────┼───────┼──────────┼────────┤│ 2 │代號3A(陳)│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4月2日 │⒈97年4月2日: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97年9月18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4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97年9月19日 │ -3分,極度悲觀 │ ││ │ │問卷 │98年1月18日 │⑵憂鬱測驗: │ ││ │ │ ├───────┤ 25分,可能重度憂鬱│ ││ │ │ │舊○○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48頁 │ ││ │ │ │ │⒉97年9月18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3分,極度悲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18分,有中度的憂鬱│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49頁 │ ││ │ │ │ │ │ ││ │ │ │ │⒊97年9月19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1分,極度悲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10分,有重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50頁 │ ││ │ │ │ │ │ ││ │ │ │ │⒋98年1月18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3分,一般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5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51頁 │ ││ ├──────┼────────────┼───────┼──────────┼────────┤│ │代號3(于,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8日 │⒈98年1月8日: │學習如何學習課前││ │00年0生) │態問卷Children's │98年6月18日 │⑴樂觀評量: │問卷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 3分,最悲觀-普通 │暑期心智訓練3份 ││ │ │Questionnaire,CASQ │舊○○ │⑵憂鬱測驗: │樂觀憂鬱測驗3份 ││ │ │ │ │ 10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64頁 │ ││ │ │ │ │ │ ││ │ │ │ │⒉98年6月18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無分數,最悲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無分數,不在憂鬱範│ ││ │ │ │ │ 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60頁 │ │├──┼──────┼────────────┼───────┼──────────┼────────┤│ 3 │代號4A(毛)│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4月8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1分,中等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9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68頁 │ ││ ├──────┼────────────┼───────┼──────────┼────────┤│ │代號4-1(杜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7月5日 │⑴樂觀評量: │學習如何學習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2分,悲觀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Questionnaire,CASQ │ │ 17分,中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74頁 │ ││ ├──────┼────────────┼───────┼──────────┼────────┤│ │代號4-2(杜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5月30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1分,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29分,重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78頁 │ ││ ├──────┼────────────┼───────┼──────────┼────────┤│ │代號4-3(杜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5月30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原無代號,│態問卷Children's ├───────┤ 11分,最樂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00年0生)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6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82頁 │ │├──┼──────┼────────────┼───────┼──────────┼────────┤│ 4 │代號5B(王)│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4月2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4分,一般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86頁 │ ││ ├──────┼────────────┼───────┼──────────┼────────┤│ │代號5-1(薛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6月20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2分,最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臺南市○區○○│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路00號新「○○│ 7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國際心智研究機│⑶證據出處: │ ││ │ │ │構」(以下稱新│ 偵九卷第91頁 │ ││ │ │ │○○) │ │ │├──┼──────┼────────────┼───────┼──────────┼────────┤│ 5 │代號6A(沈)│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6月26日 │⒈97年6月26日: │課前問卷2份 ││ │ │Epidemiological │98年2月14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 1分,極度悲觀 │ ││ │ │問卷 │舊○○ │⑵憂鬱測驗: │ ││ │ │ │ │ 12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95頁 │ ││ │ │ │ │ │ ││ │ │ │ │⒉98年2月14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1分,極度悲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0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99頁 │ ││ ├──────┼────────────┼───────┼──────────┼────────┤│ │代號6B(謝)│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6月14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原無代號)│Epidemiological ├───────┤ -2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5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11頁 │ ││ ├──────┼────────────┼───────┼──────────┼────────┤│ │代號6-1(謝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05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2分,中等悲觀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Questionnaire,CASQ │ │ 5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07頁 │ ││ ├──────┼────────────┼───────┼──────────┼────────┤│ │代號6-1(謝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4日 │⒈97年6月4日: │暑期心智訓練3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8年1月9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3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98年6月27日 │ 無分數,普通-最樂 │ ││ │ │Questionnaire,CASQ ├───────┤ 觀 │ ││ │ │ │舊○○、新○○│⑵憂鬱測驗: │ ││ │ │ │ │ 中度的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16頁 │ ││ │ │ │ │⒉98年1月9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11分,最樂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23頁 │ ││ │ │ │ │⒊98年6月27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9分,普通-最樂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8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19頁 │ │├──┼──────┼────────────┼───────┼──────────┼────────┤│ 6 │代號7A(林)│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1月13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中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27頁 │ ││ ├──────┼────────────┼───────┼──────────┼────────┤│ │代號7B(戴,│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原無代號, │態問卷Children's ├───────┤ 6分,普通-樂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00年0生)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8分,不在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32頁 │ ││ ├──────┼────────────┼───────┼──────────┼────────┤│ │代號7(林,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13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 │態問卷Children's ├───────┤ 3分,最悲觀-普通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4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37頁 │ │├──┼──────┼────────────┼───────┼──────────┼────────┤│ 7 │代號8A(李)│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6月28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4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31分,重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41頁 │ ││ ├──────┼────────────┼───────┼──────────┼────────┤│ │代號8B(陳,│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7月5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原無代號) │Epidemiological ├───────┤ 6分,中等程度樂觀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4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42頁 │ │├──┼──────┼────────────┼───────┼──────────┼────────┤│ 8 │代號9A(彭)│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6月間 │無 │心得分享資料 ││ │ │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 │ ││ │ │問卷 │ │ │ ││ │ │ │ │ │ ││ │ │ │ │ │ ││ ├──────┼────────────┼───────┼──────────┼────────┤│ │代號9-1(張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6年7月6日 │⑴樂觀評量: │學習如何學習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2分,悲觀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Questionnaire,CASQ │ │ 9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62頁 │ ││ ├──────┼────────────┼───────┼──────────┼────────┤│ │代號9-2(張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6年7月2日 │⑴樂觀評量: │學習如何學習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7分,樂觀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Questionnaire,CASQ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67頁 │ │├──┼──────┼────────────┼───────┼──────────┼────────┤│9 │代號10A(張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4月某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0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2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73頁 │ │├──┼──────┼────────────┼───────┼──────────┼────────┤│10 │代號11A(王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6月間 │無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 │ ││ │ │問卷 │ │ │ ││ ├──────┼────────────┼───────┼──────────┼────────┤│ │代號11B(史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6月間 │無 │課前問卷1份 ││ │,原無代號)│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 │ ││ │ │問卷 │ │ │ │├──┼──────┼────────────┼───────┼──────────┼────────┤│11 │代號14A(張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6月20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1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23分,中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90頁 │ ││ ├──────┼────────────┼───────┼──────────┼────────┤│ │代號14-2(吳│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1分,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4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196頁 │ ││ ├──────┼────────────┼───────┼──────────┼────────┤│ │代號14-1(吳│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4分,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8分,中度的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01頁 │ ││ ├──────┼────────────┼───────┼──────────┼────────┤│ │代號14-3(吳│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7分,普通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原無代號)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1分,輕度的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06頁 │ │├──┼──────┼────────────┼───────┼──────────┼────────┤│12 │代號15A(郭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6月20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4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14分,中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10頁 │ ││ ├──────┼────────────┼───────┼──────────┼────────┤│ │代號15-1(張│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4分,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2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15頁 │ │├──┼──────┼────────────┼───────┼──────────┼────────┤│13 │代號16A(陳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4年間 │無 │無 ││ │) │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 │ ││ │ │問卷 │ │ │ │├──┼──────┼────────────┼───────┼──────────┼────────┤│ 14 │代號17A(蔡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1月9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中等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12分,輕度的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19頁 │ ││ ├──────┼────────────┼───────┼──────────┼────────┤│ │代號17-1(胡│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1月15日 │⒈97年1月15日: │學習如何學習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8年1月23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不詳年7月4日 │ 0分,最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3份 ││ │ │Questionnaire,CASQ ├───────┤⑵憂鬱測驗: │ ││ │ │ │舊○○ │ 無分數,不在憂鬱範│ ││ │ │ │ │ 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22頁 │ ││ │ │ │ │ │ ││ │ │ │ │⒉98年1月23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5分,最悲觀-普通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0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26頁 │ ││ │ │ │ │ │ ││ │ │ │ │⒊不詳年7月4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6分,普通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0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30頁 │ ││ ├──────┼────────────┼───────┼──────────┼────────┤│ │代號17-1(胡│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1月15日 │⒈97年1月15日: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8年1月23日 │⑴樂觀評量: │學習如何學習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 3分,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2 ││ │ │Questionnaire,CASQ │舊○○ │⑵憂鬱測驗: │ ││ │ │ │ │ 無分數,不在憂鬱範│ ││ │ │ │ │ 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36頁 │ ││ │ │ │ │ │ ││ │ │ │ │⒉98年1月23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2分,最悲觀-普通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8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33頁 │ │├──┼──────┼────────────┼───────┼──────────┼────────┤│ 15 │代號18A(許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3月25日 │⒈98年3月25日: │課前問卷2份 ││ │) │Epidemiological │98年6月18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3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98年7月5日 │ 4分,一般 │ ││ │ │問卷 ├───────┤⑵憂鬱測驗: │ ││ │ │ │舊○○、新○○│ 15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40頁 │ ││ │ │ │ │ │ ││ │ │ │ │⒉98年6月18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3分,一般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8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43頁 │ ││ │ │ │ │ │ ││ │ │ │ │⒊98年7月5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3分,一般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8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44頁 │ ││ ├──────┼────────────┼───────┼──────────┼────────┤│ │代號18-1(李│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2月1日 │⒈98年2月1日: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8年6月17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 -2分,最悲觀 │ ││ │ │Questionnaire,CASQ │舊○○、新○○│⑵憂鬱測驗: │ ││ │ │ │ │ 11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52頁 │ ││ │ │ │ │ │ ││ │ │ │ │⒉98年6月17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7分,普通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15分,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49頁 │ ││ ├──────┼────────────┼───────┼──────────┼────────┤│ │代號18-2(李│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2月1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1分,最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13分,輕度的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59頁 │ │├──┼──────┼────────────┼───────┼──────────┼────────┤│ 16 │代號19A(楊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4月9日 │⒈98年4月9日: │課前問卷2份 ││ │) │Epidemiological │98年7月5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 12分,非常樂觀 │ ││ │ │問卷 │舊○○、新○○│⑵憂鬱測驗: │ ││ │ │ │ │ 1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63頁 │ ││ │ │ │ │ │ ││ │ │ │ │⒉98年7月5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0分,極度悲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67頁 │ ││ ├──────┼────────────┼───────┼──────────┼────────┤│ │代號19-1(張│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 │⒈97年6月2日: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8年1月14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 無分數,最悲觀 │ ││ │ │Questionnaire,CASQ │舊○○ │⑵憂鬱測驗: │ ││ │ │ │ │ 無分數,輕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72頁 │ ││ │ │ │ │ │ ││ │ │ │ │⒉98年1月14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16分,最樂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5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75頁 │ ││ ├──────┼────────────┼───────┼──────────┼────────┤│ │代號19-3(張│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無分數,最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無分數,有中度的憂│ ││ │ │ │ │ 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84頁 │ ││ ├──────┼────────────┼───────┼──────────┼────────┤│ │代號19-2(張│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無分數,普通-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2份 ││ │ │Attribut ional Style │舊○○ │ 中間 │ ││ │ │Questionnaire,CASQ │ │⑵憂鬱測驗: │ ││ │ │ │ │ 無分數,中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89頁 │ │├──┼──────┼────────────┼───────┼──────────┼────────┤│ 17 │代號20A(方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7月5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中等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297頁 │ ││ ├──────┼────────────┼───────┼──────────┼────────┤│ │代號20-2(林│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6月19日 │⑴樂觀評量: │暑期心智訓練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 5分,普通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原無代號) │Attribut ional Style │新○○ │⑵憂鬱測驗: │ ││ │ │Questionnaire,CASQ │ │ 8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06頁 │ │├──┼──────┼────────────┼───────┼──────────┼────────┤│ 18 │代號21A(陳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6月間 │無 │無 ││ │) │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新○○ │ │ ││ │ │問卷 │ │ │ │├──┼──────┼────────────┼───────┼──────────┼────────┤│ 19 │代號22A(陳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1月8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2分,極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7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24頁 │ ││ ├──────┼────────────┼───────┼──────────┼────────┤│ │代號22B(戴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1月8日 │⑴樂觀評量: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原無代號)│Epidemiological ├───────┤ 0分,極度悲觀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3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25頁 │ ││ ├──────┼────────────┼───────┼──────────┼────────┤│ │代號22-1(戴│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6年12月30日 │⒈96年12月30日: │學習如何學習1份 ││ │,00年0生)│態問卷Children's │97年5月27日 │⑴樂觀評量: │憂鬱孩童測驗CES-││ │ │Attribut ional Style │98年2月1日 │ -8分,最悲觀 │DC1份 ││ │ │Questionnaire,CASQ ├───────┤⑵憂鬱測驗: │暑期心智訓練2份 ││ │ │ │舊○○ │ 27分,重度憂鬱 │樂觀憂鬱測驗3份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09頁 │ ││ │ │ │ │ │ ││ │ │ │ │⒉97年5月27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9分,最樂觀-普通之│ ││ │ │ │ │ 間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2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20頁 │ ││ │ │ │ │ │ ││ │ │ │ │⒊98年2月1日: │ ││ │ │ │ │⑴樂觀評量: │ ││ │ │ │ │ 10分,普通-最樂觀 │ ││ │ │ │ │⑵憂鬱測驗: │ ││ │ │ │ │ 1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16頁 │ │├──┼──────┼────────────┼───────┼──────────┼────────┤│ 20 │代號23A(沈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1月3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原無代號)│Epidemiological ├───────┤ 2分,中度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7分,不在憂鬱範圍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29頁 │ │├──┼──────┼────────────┼───────┼──────────┼────────┤│ 21 │代號24A(黃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12月5日 │⑴樂觀評量: │課前問卷1份 ││ │,原無代號)│Epidemiological ├───────┤ 1分,中等悲觀 │樂觀憂鬱測驗1份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⑵憂鬱測驗: │ ││ │ │問卷 │ │ 17分,中度憂鬱 │ ││ │ │ │ │⑶證據出處: │ ││ │ │ │ │ 偵九卷第333頁 │ │├──┼──────┼────────────┼───────┼──────────┼────────┤│ 22 │代號13A(杜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6年10月16日 │無 │無 ││ │) │Epidemiological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舊○○ │ │ ││ │ │問卷 │ │ │ │├──┼──────┼────────────┼───────┼──────────┼────────┤│ 23 │代號12A(楊 │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4月2日 │無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 │ │ ││ │ │問卷 │ │ │ ││ ├──────┼────────────┼───────┼──────────┼────────┤│ │代號12-1(楊│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7年9月23日 │無 │課前問卷1份 ││ │) │Epidemiological │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 │ │ ││ │ │問卷 │ │ │ │├──┼──────┼────────────┼───────┼──────────┼────────┤│ 24 │代號1A(黃)│課前問卷及Center for │98年1月15日 │無 │課前問卷一份 ││ │ │Epidemiological │ │ │ ││ │ │StudiesDepression CES-DC│ │ │ ││ │ │問卷 │ │ │ ││ ├──────┼────────────┼───────┼──────────┼────────┤│ │代號1(李) │課前問卷 │未註明 │無 │課前問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