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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枝山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蘭香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楊惠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884 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7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均撤銷。

陳枝山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江蘭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枝山原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下稱○○○○)之董事長,江蘭香原係○○○○總務主任,嗣陳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經○○○○第00屆第1 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陳枝山、江蘭香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惟陳永璿(00年00月0 日出生)斯時尚在就學中,實際上仍由陳枝山、江蘭香從事○○○○相關業務之執行,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枝山、江蘭香均明知○○○○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 月15日、89年8 月10日、89年8 月1 日起,各出租與○○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信公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訊公司,自93年1 月1 日起併入○○電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嗣因○○○○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育部87、88年私校獎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58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

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命令,通知○○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將應支付與○○○○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之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於95年7 月14日、95年8 月9 日、95年7 月31日屆滿後,陳枝山、江蘭香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租金收入挪作私用,未於95年下旬以○○○○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續約,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96年5 月22日,由陳枝山以校長身分,江蘭香以總務身分,利用其二人可以處理○○○○相關業務之機會,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已併入○○電信公司)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同日並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簽立在○○○○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 月15日、95年10月1 日,及於95年7 月31日之後至96年7 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與○○○○○公司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公司簽立在○○○○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8 月1 日,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江蘭香保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揭陳重光○○帳戶),而○○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自96年6 月1 日起97年2 月

1 日間,陸續匯款至上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附表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編號8 至24、附表六編號3 ),嗣江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租金提領出挪作己用,並告知陳枝山,以此方式將所持有屬於○○○○之租金,變易為自己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嗣因臺南行政執行處發現先前扣押○○○○對於○○○○○公司、○○電信公司、○○電訊公司之租金債權,而該三間公司按年支付至95年,自96年間起即未再支付租金,函詢○○○○○公司及○○電信公司結果,始知上情,並予以告發。

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告發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83 頁),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枝山、江蘭香固均坦承被告陳枝山原係○○○○董事長,遭停權之後由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擔任名義上董事長,且陳永璿有以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簽訂於○○○○設置基地台租約,租金匯入上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所示)等情(原審卷二第20頁),惟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均辯稱:因為被告江蘭香對○○○○有薪資債權,所以被告江蘭香拿電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並無侵占的不法所有意圖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枝山原係○○○○董事長,被告江蘭香原係○○○○

總務主任,嗣被告陳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經○○○○第00屆第1 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等情,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原審卷二第20頁),且有教育部101 年11月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董事會第00屆改選董事長報核相關資料(原審卷一第120 至189 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 月15日、89年8 月10日

、89年8 月1 日起,各出租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嗣因○○○○遭台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育部87、88年私校獎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58萬元,經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命令,通知○○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將應支付與○○○○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之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於95年7 月14日、95年8 月9 日、95年7 月31日屆滿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電信公司函文(原審卷一第80頁)、附表三編號1 至6 備註欄所示○○電信公司與○○○○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四編號1 至6 備註欄所示○○電訊公司與○○○○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1 、2 備註欄所示○○○○○公司與○○○○共同簽立契約、教育部95年8 月2 日部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52頁),及台南行政執行處91年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案件卷宗(附於原審所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內)、門牌台南市○○路○ 段○○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係○○○○之建物登記謄本(偵卷第71、72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陳枝山與江蘭香於96年5 月22日,分別以校長及總務身

分,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已併入○○電信公司)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同日(22日)並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電信公司、○○電訊公司簽立在○○○○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 月15日(○○電信公司)、95年10月1 日(○○電訊公司),及於95年7 月31日之後至96年7 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與○○○○○公司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公司簽立在○○○○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8 月1 日,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揭陳重光○○帳戶),而○○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自96年6 月1 日起97年2 月1 日間,陸續匯款至上揭陳重光○○帳戶(詳附表一、附表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

8 至24、附表六編號3 ),嗣江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租金提領花用等情,業據被告江蘭香供承(原審卷二第107 頁背面至第109 頁背面)、證人即○○電信公司、○○電訊公司承辦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原審卷二第87頁背面至95頁)在卷,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電信公司函文(原審卷一第80頁)、附表三編號8 至16備註欄所示○○電信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四編號8 至24備註欄所示○○電訊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3 備註欄所示○○○○○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一所示上揭陳重光○○帳戶存摺明細(原審卷一第33至35頁)及附表三編號8 至16、附表四編號8 至24、附表六編號3 所示租金支付情形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江蘭香、陳枝山明知○○○○建物設置基地台租金收入

屬○○○○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租金收入挪作私用,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立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帳戶等節,業據證人即○○電信公司、○○電訊公司承辦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下:

⒈「(○○電信公司跟○○○○○○的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用

地的租賃合約,是從民國89年開始簽,然後三年會續約一次,本案是續約到96年6 月15日為止,這份租約是否從頭到尾都是你來處理的?)不是,原始的合約是由我們一位聯絡人曾新賀先處理。」、「(是否一開始89年簽的時候是曾先生處理的?)對,因為我當時還沒有到○○電信公司。」、「(是否92年第一次續約開始及後續,就是由你處理的?)對。」、「(據你所知,曾先生在跟你交接,或是你跟○○的人交接到這項業務時,這項合約的出租人是否為○○○○○○?)出租人如果照原始的合約是○○○○○○沒錯。」(原審卷二第87頁背面);⒉「(當時你開始負責到本案時,○○○○是由哪一位代表來

跟你簽約?是否為在庭被告陳枝山或江蘭香?)他們兩位都有在場,可是最主要可能是跟校長陳枝山這邊。」、「(你們於92年6 月16日續約時所簽的續約協議書,是否陳枝山跟你簽的?)那時候我們有書面遞交給他們,至於是他們誰簽的,因為我不曉得他們誰是代表人。」、「(這份續約協議書上面的出租人是私立○○○○○○,而承租人是○○,蓋的章也都是陳枝山的章,是否如此?)對。」、「(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碰面換這份協議書時,是否確定陳枝山有在場?)是,他有在場。」、「(江蘭香有無在場?)江蘭香好像也有,忘記了。」、「(是否主要就是他們兩位,沒有其他人?)應該沒有。」、「(所以這份租約從89年開始,就○○電信公司來說,因為承租的地點就是○○○○○○某一棟建築物的樓頂,所以出租人是○○○○?)對。」(原審卷二第88頁);⒊「(接下來在96年5 月22日的時候,是否又有再簽一次租賃

合約,應該也是續約,還另外簽了一份協議書?)對。」(原審卷二第88頁背面)、「(因為這時候甲方就是陳重光了,就不是寫私立○○○○○○了,然後蓋的章也是陳重光,而且指定匯款的銀行好像也變了,不是原本的台南郵局,所以這一次96年5 月22日簽的租約,是否陳重光跟你簽的?)我們當時也是把這個書面送到他們學校這邊來。」、「(是否你自己送去的?)應該是我親自有送過來,然後他們就自己拿回去做用印的部分,我們再來拿的,我記得好像不是當場簽的。」、「(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卷一第93頁之內容如附表五所示委任書予證人。審判長提示原審卷第93頁之委任書予檢察官確認後,再交予證人當庭閱覽。有無看過此份委任書?)有,我這邊有。」、「(此份委任書的意思大概就是說○○○○要委任陳重光來處理○○○○跟○○電信公司相關租賃基地台的事宜,當時你有無印象是否被委任的陳重光後來跟你簽訂此份續約的合約?)這些資料是同時轉交給他們。」、「(委任書是否他們提出給你的?)委任書跟合約都是我們公司的制式文件,我們是一起送出來給他們,因為當時他們有跟我們提到可能會做這個改變的動作,所以我當時有把這個書面準備給他們。」、「(是否因此委任書才會有○○電信公司的mark?)對。」(原審卷二第89頁)、「(這個委任書是否你們公司制式的文件?)對,我們制式的。」、「(你剛才是否提到是他們在96年你要簽此次續約時,有跟你們提到說會有一些改變,所以你們才給他們此份委任書?)對。」、「(是誰跟你說會有一些改變?是否說基地台出租人的部分會由○○○○變成陳重光個人?)就是校長陳枝山跟江蘭香,反正他們有跟我們表達。」、「(是否他們兩位親自?)對,他們有親自跟我表達。」、「(是否親自跟你表達?)對,因為他們有需要這樣。」、「(是否因為你是本件的承辦人,所以他們有親自跟你表達說96年續約之後,出租人的名義要做一些改變?)對。」(原審卷二第89頁背面);⒋「(你有無印象他們大概是如何跟你說的?因為之前簽約都

是○○○○的名義,為何後來在96年換約時要變成陳重光的名義?)那時候應該我印象中是說他們好像有牽扯到什麼,跟教育部什麼補助金、補償金的問題,後來就是有一陣子,我們公司有接收到文說他們有這些問題,然後當時就是要求我們把租金支付給好像有一個止付命令或什麼,我沒有印象了。」、「(是否要支付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現在已經印象很模糊了,然後他們有跟我們反應說他們現在收不到租金,所以他說認為這樣就想要叫我們把我們的租賃關係做一個終止,或是想要我們把我們設立的基地台撤走。」、「(你的意思是否說,不是終止就是撤走?)對,因為他們好像最主要的訴求是說,他們已經變成收不到租金了,可是我們公司就我們的認定上,應該我們還是有租約關係。」、「(你們是否仍希望此份租約是可以繼續的?)對,我們還是希望此份租約一定要繼續。」、「(你的意思是說,96年會簽這份續約以及有這份委任書,當時的情形是陳枝山及江蘭香兩人有跟你反應說因為○○○○跟教育部之間好像有一些訴訟或何關係,導致於類似○○○○的財產都被行政執行,而且你們也有收到函文說相關的款項會被直接扣到類似執行帳戶的款項,然後陳枝山及江蘭香有跟你表示說這樣他們都會收不到○○這部分的租金,所以才會在96年換此份從95年開始的租約時,約定改由陳重光來出租,不然他們就希望你們要把基地台撤走,但是站在○○電信公司的立場,當然是希望基地台不要再換地方了,所以你們就接受他們的提議,是否如此?)對,應該是。」(原審卷二第90頁)、「(所以接下來的租約才會變成出租人是陳重光,而不是○○○○?)對,因為我們公司目前在市面上的承租,這種事情非常多,所以我們都有這些制式文件。」、「(所以委任書也是因為他們提了這個緣由,才由○○電信公司提過來給陳枝山及江蘭香的?)對。」、「(所以此份委任書是否並不是陳枝山及江蘭香自己出具給你們的?)這是我們公司制式的版本,他們說他們有這個需求,所以我們就要提供這樣的資料給他們去處理。」(原審卷二第90頁背面);⒌「(在96年5 月22日換約時,約定的匯款帳戶是否已經有改

變了,從原本的台南郵局變成○○○○臺南分行未3 碼是

000 的帳戶?)對,照資料來看是這樣沒錯。」(原審卷二第91頁)、「(據你所知,當時會改這個指定帳戶的緣由,就是在庭的陳枝山及江蘭香有跟你說過之前匯到那個帳戶,因為○○○○跟教育部有些糾紛,他們就收不到這些款項,所以要在此次換約時改匯到此帳戶,是否如此?)不曉得。」、「(依照你剛才所述,是否如此?)要變更出租人這個我曉得,可是因為戶頭他們不用跟我們提出任何理由,他們可以提任何一個戶頭給我們,所以我不曉得他們提這個戶頭的原因是什麼。」、「(但至少為何要從○○○○換成個人名義出租的緣由是這樣?)那時候是有提到有這種狀況。」(原審卷二第91頁背面)、「(因為上面書立的日期是96年

5 月22日,且你們續約也是96年5 月22日?)那應該是。」、「(所以包括此份中間這3 個月落差的協議書,還有從95年開始要續約的此份合約,還有這時候改由陳重光來出租的委任書,以及最後這份合約在96年終止的這份協議書,這些全部相關的文件,是否都是陳枝山及江蘭香來跟你接洽的?)對。」(原審卷二第92頁背面)、「(如果簽約名義人如本件,不是基地台設置地點的所有人,這樣會不會有使用上的糾紛?)所以我們要有一個委任關係,他們要提出一個確定的委任關係。」(原審卷二第93頁);⒍「(就你印象所及,這一件是否只有他們兩人告訴你說因為

有拿不到錢的這層關係,所以希望可以改陳重光的名義來出租,是否如此?)是。」、「(你們是否因為基地台已經做了6 年,希望能繼續,也不要換地點,而且他們也告訴你如果不願意改成陳重光出租的話,你們就要把基地台撤走,所以你們基於這樣的狀況下,就由你們提供委任書給他們簽,雖然你不認識陳重光是誰,但是你相信應該是有這層關係存在,所以後來還是繼續簽約到96年?)對。」(原審卷二第94頁)。

⒎綜合證人郭展夆上揭所述有關○○電信公司、○○電訊公司

早自89年間起即向○○○○承租基地台、於96年5 月22日換約緣由、基地台出租人由○○○○變更為陳重光,暨○○電信公司、○○電訊公司要求○○○○出具如附表五之委任狀以示陳重光為受任人等節,對照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附表四編號1 至7 、附表六編號1 、2 之租約均顯示出租人為○○○○,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 月5 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命令,通知○○電信公司、○○電訊公司、○○○○○公司將應支付與○○○○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等客觀情狀,顯見被告江蘭香、陳枝山明知租金收入屬○○○○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立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帳戶,予以提領花用等節,應係真實,而本件於96年5 月22日換約時,既是被告二人共同出面,要求將原出租人改為其二人之子陳永璿名義,則被告二人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甚明。

㈤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二人於本件案發時並未任職於○○○○

,不具備業務身份云云。然查,證人郭展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就你所知,在96年5 月份簽此份陳重光名義的合約時,陳枝山是○○○○的什麼身分?)那時候他應該是校長,我們也一直叫他校長。」、「(在96年5 月份簽約時,就你的認知,江蘭香是○○○○何身分?)她是跟我表明說她是學校總務這方面的。」(原審卷二第94頁背面)、「(就你印象所及,○○及○○的基地租賃契約,與你接洽的是否即在庭這兩位被告?)是。」、「(當時你跟在庭這兩位被告接洽時,在庭兩位被告是以他們跟○○○○何身分向你表達?)就是校長,他說他是校長,因為原來的合約也有寫○○○○陳枝山校長。」、「(那江蘭香呢?)她就跟我表達她是學校的總務。」(原審卷二第95頁)等語;且被告江蘭香於另案已供承:伊在○○○○從74年7 月任職到97年等語(原審所調取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二審院卷一第182 頁),暨陳重光於偵查中提出○○○○收文簿(他字卷第42至57頁),該收文簿自91年9 月12日起至97年7 月5 日間,承辦人大多蓋有「江蘭香」印章或「江蘭香」簽名;再者,○○○○業經教育部於95年8 月2 日以部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該校自即日起應予解散(偵卷第50、52頁),而董事長陳重光即陳永璿(00年00月0日出生)斯時尚在就學中,實際上仍由被告陳枝山、江蘭香決定○○○○相關業務之執行,是就上開○○○○基地台之出租事宜,被告二人自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而無可採。

㈥被告江蘭香另辯稱:伊對○○○○有薪資債權,所以伊拿電

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且這有問過教育部承辦人林美伶云云。然查,證人林美伶於偵查中證稱:伊任職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之前主管私校董事會及私校業務,伊印象中被告江蘭香有打過電話,說○○○○停辦後有陸續的事務要辦理,江蘭香說學校只有基地台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拿來當薪水,伊在電話中跟江蘭香說,學校聘用你、薪資如何支給,這個是學校董事會的權限,伊並無回答江蘭香可以或不行等語(他字卷第79頁),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所辯,已無可採。又教育部對○○○○聲請行政執行事件,由台南行政執行處以91年度私校罰執特字第0000號執行,因江蘭香之女鄭秀葶表示其受讓江蘭香對○○○○之薪資債權(債權期間為84年至96年,金額詳如原審卷一第74頁所示)、借款債權而聲明參與分配,致教育部分配之金額受有影響,教育部為維護權益,依法對鄭秀葶參與分配提出異議,經原審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135 號判決「確認被告鄭秀葶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間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債權不存在。」,經鄭秀葶提起上訴後,業據本院以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民事判決可稽(原審卷一第66至78頁),及原審調取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則被告江蘭香既已將其對○○○○自84年至96年間薪資債權讓與其女鄭秀葶,又於本案中辯稱其自己將租金提領花用以抵銷學校欠薪,顯然對於同一薪資債權之處分方式,前後立場迥異,參以被告江蘭香對於○○○○之薪資債權,業經○○○○於90年7 月9 日清償完畢,此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以99年9 月2 日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臺南市私立○○○○○○解散時積欠教職員薪資資料1 份在卷可憑(他字卷第73至74頁),是已難採信其所辯薪資債權之真實性,況被告江蘭香所提出之薪資計算表係自行手寫,並無○○○○之署名或校印(原審卷二第93、94頁),其真實性亦有疑義,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㈦辯護人另以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認基地台租賃業務經○○

○○全體董事授權陳重光處理,並交代學校收入優先支付薪資云云。然查,審諸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內容,並無記載係依據何次董事會議決議,且該委任書並無記載日期,況○○○○於95年8 月2 日經教育部解散後,董事會即未再運作等情,並據證人即○○○○董事馮朝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證無訛(本院卷一第290 頁),另證人即○○○○董事曹邱妍妍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結證:上開文件(即附表七所示委託書)伊沒有印象董事有在一起簽名,是個別找伊簽名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283 頁),從而其真實性已有疑義,況○○○○基地台之租金收入,早經台南行政執行處以執行命令通知前揭3 家電信公司轉給該執行處之代收專戶,該基地台之租金繼續性債權,其「收取權人」本即為台南行政執行處,不因其之後在續約時故意變更出租人名義而有差異,即或被告江蘭香自認○○○○有對其欠薪屬實,然○○○○對於被告江蘭香之欠薪期間,該基地台之租金收入早已轉給台南行政執行處之代收專戶,本即不得用以抵充被告江蘭香之薪資債權,被告二人明知此事,仍利用基地台續約機會變更出租人名義並轉匯至上揭陳重光○○帳戶,藉以歸避台南行政執行處之查扣而來收取租金,致台南行政執行處無從繼續追繳扣抵款,被告二人自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故意至明。是此部分亦難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陳枝山、江蘭香於案發時均為○○○○實際從事業務之人,被告二人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名義與上開3 間電信公司簽訂基地台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上開陳重光○○帳戶,於96年6 月1 日至97年2 月1 日間,以將屬於○○○○租金收入挪作私用(詳附表一所示),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二人自民國96年6 月1 日起至97年2 月1 日止先後多次侵占租金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包括評價,而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二人就上揭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陳永璿,以其名義與前揭電信公司簽約,為間接正犯。

叁、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有罪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其記載之方法,以文字敘述,或列表方式記載,或文字、列表併用,均無不可。但附表之記載,為事實之一部,不得與理由之論述相矛盾,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而查⒈原判決附表三編號8 支付期間即租賃期間欄部分,原判決係記載為95.9.15-96.10.14,顯與同附表編號9 之起迄時間(95.10.15-95.11.14 )相矛盾;⒉原判決附表四編號8 支付期間即租賃期間欄部分,原判決係記載為95.10.1-96.10.31,顯與同附表編號9 之起迄時間(95.11.1-95.11.30)相違背;⒊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之帳號欄係記載為「000000000000」(支付期間為91.8.10-92.8.9 ),惟該帳號(即上揭陳重光○○帳戶)係○○電訊公司於96年5 月22日與陳重光簽約後始用予匯帳之帳戶,此部分附表內容之記載與其理由相矛盾;⒋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 至6 之銀行名稱與帳號欄部分,暨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至6 之支付方式、銀行名稱與帳號欄部分,其內容記載與卷內書證資料不符(詳本院卷二第63、67、91頁),均尚有未洽。從而被告二人上訴主張均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部分瑕疵,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二人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實際執行○○○○相關業務,本應忠實於○

○○○之委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屬於○○○○之租金,惟念及○○○○早於94年間即停辦招生,目前業已解散,設置基地台建物用地已拆除,不再出租,有○○○○清算人黃忠霖100 年2 月11日出具致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之承諾書(原審卷一第115 頁)可參,○○○○並無對被告二人追究之表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陳枝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否認前揭犯行,且與被告江蘭香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其並未實際花用上揭租金,此據被告江蘭香供陳在卷(原審卷二第109 頁背面),且被告陳枝山目前已年逾80歲,患有失智症,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二第118 頁)可參,其經此偵審教訓,應已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法 官 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附錄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原審卷一第33至35頁) ││帳號No.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光 │├──┬─────┬───────┬──────┬──────┤│編號│ 存入時間 │ 摘 要 │ 存 入 │ 支 出 ││ │ │ │(存入之租金│(支出時間)││ │ │ │已先預扣10﹪│ ││ │ │ │所得稅款) │ │├──┼─────┼───────┼──────┼──────┤│1 │96.06.01 │00 0000000-匯 │234,418 【即│452,500 ││ │ │(○○電訊) │附表四編號8 │ ││ │ │ │至16之(28,9│ ││ │ │ │41-2,894 )│ ││ │ │ │×9=234,423│ ││ │ │ │。實際入帳金│ ││ │ │ │額為234,418 │ ││ │ │ │】 │ │├──┼─────┼───────┼──────┤(96.06.04)││2 │96.06.01 │○○電信股-匯 │217,080 【即│ ││ │ │ │附表三編號8 │ ││ │ │ │至16之(26,8│ ││ │ │ │00-2,680) │ ││ │ │ │×9 =217,08│ ││ │ │ │0 】 │ │├──┼─────┼───────┼──────┼──────┤│3 │96.06.29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0 ││ │ │(○○電訊) │表四編號17之│ ││ │ │ │28,941-2,89│ ││ │ │ │4 =26,047 )│ │├──┼─────┼───────┼──────┤(96.07.11)││4 │96.07.10 │○○○○○-匯 │234,000 即附│ ││ │ │ │表六編號3 之│ ││ │ │ │260,000 -26│ ││ │ │ │,000=234,00│ ││ │ │ │0 ) │ │├──┼─────┼───────┼──────┼──────┤│5 │96.08.0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7,000 ││ │ │(○○電訊) │表四編號18之│(96.08.01)││ │ │ │28,941-2,89│ ││ │ │ │4 =26,047 )│ │├──┼─────┼───────┼──────┼──────┤│6 │96.08.3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 ││ │ │(○○電訊) │表四編號19之│(96.09.12)││ │ │ │28,941-2,89│ ││ │ │ │4 =26,047 )│ │├──┼─────┼───────┼──────┼──────┤│7 │96.10.05 │○○電訊股 匯 │26,042(即附│26,042 ││ │ │(○○電訊) │表四編號20之│(96.10.12)││ │ │ │28,941-2,89│ ││ │ │ │4 =26,047 )│ │├──┼─────┼───────┼──────┼──────┤│8 │96.11.0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47 ││ │ │(○○電訊) │表四編號21之│(96.11.06)││ │ │ │28,941-2,89│ ││ │ │ │4 =26,047 )│ │├──┼─────┼───────┼──────┼──────┤│9 │96.11.30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 ││ │ │(○○電訊) │表四編號22之│(96.12.07)││ │ │ │28,941-2,89│ ││ │ │ │4 =26,047 )│ │├──┼─────┼───────┼──────┼──────┤│10 │96.12.3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000 ││ │ │(○○電訊) │表四編號23之│(96.12.31)││ │ │ │28,941-2,89│ ││ │ │ │4 =26,047 )│ │├──┼─────┼───────┼──────┼──────┤│11 │97.02.01 │00 0000000-匯 │26,047(即附│26,900 ││ │ │(○○電訊) │表四編號24之│(97.02.01)││ │ │ │28,941-2,89│ ││ │ │ │4 =26,047 )│ │└──┴─────┴───────┴──────┴──────┘附表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函 ││(原審卷第80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發)字第00000000000號 ││主旨:有關本公司於台南市○○○○○○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賃合││ 約相關資料,復如說明,教請查照。 ││說明: ││ 一、覆 貴院民國(下同)101年10月17日南院勤刑榮101易884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二、本公司(○○電信部分)就旨揭處所與台南市○○○○○○││ 間之租賃期間自89年7月15日至95年9月14日止;與陳重光間││ 之租賃期間自95年9月15日至96年6月14日止;租金付款資料││ 詳附件一(內容如附表三所示)。 ││ 三、本公司(前○○電信部分)就旨揭處所與台南市○○高級中││ 學間之租賃期間自89年8月10日至95年10月9日止;與陳重光││ 間之租賃期間自95年10月1日至97年2月28日止;租金付款資││ 料詳附件二(內容如附表四)。 ││ 四、歷來租賃合約與付款證明如附件三。 │└─────────────────────────────┘附表三┌─────────────────────────────────────────────────┐│○○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日○○(發)字第00000000000號之附件一 ││○○部分(原審卷一第81頁) │├──────┬───┬─────┬────┬──┬────────┬───────┬───────┤│出租人 │受款人│支付期間 │支付金額│支付│銀行名稱(戶名)│帳號 │備註 ││ │ │即租賃期間│(尚未預│方式│ │ │ ││ │ │ │扣10﹪所│ │ │ │ ││ │ │ │得稅款)│ │ │ │ │├──────┼───┼─────┼────┼──┼────────┼───────┼───────┤│1. │陳重光│89.7.15- │240,000 │匯款│台南○○路郵局(│00000000000000│○○○○(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0.7.14 │ │ │陳重光) │ │人陳枝山)與○││業○○○○ │ │ │ │ │ │ │○電信公司於89│├──────┼───┼─────┼────┼──┼────────┼───────┤年7月15日所簽 ││2. │陳重光│90.7.15- │252,000 │匯款│台南○○路郵局(│00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業││台南市私立建│ │91.7.14 │ │ │陳重光) │ │務基地台用地借││業○○○○ │ │ │ │ │ │ │貸契約、捐贈管│├──────┼───┼─────┼────┼──┼────────┼───────┤理基金協議書(││3. │陳重光│91.7.15- │264,600 │匯款│台南○○路郵局(│00000000000000│原審卷一第83至││台南市私立建│ │92.7.14 │ │ │陳重光) │ │88頁) ││業○○○○ │ │ │ │ │ │ │ ││ │ │ │ │ │ │ │ │├──────┼───┼─────┼────┼──┼────────┴───────┼───────┤│4. │陳重光│92.7.15- │277,830 │匯款│ 配合扣押租金並匯入○○銀行台南 │○○○○(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3.7.14 │ │ │ 分行,台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 │人陳枝山)與○││業○○○○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電信公司於92│├──────┼───┼─────┼────┼──┤ │年6月16日所簽 ││5. │陳重光│93.7.15- │291,722 │匯款│ │立之續約協議書││台南市私立建│ │94.7.14 │ │ │ │(原審卷一第89││業○○○○ │ │ │ │ │ │頁;本院卷二第│├──────┼───┼─────┼────┼──┤ │67頁) ││6. │陳重光│94.7.15- │306,308 │匯款│ │ ││台南市私立建│ │95.7.14 │ │ │ │ ││業○○○○ │ │ │ │ │ │ │├──────┼───┼─────┼────┼──┼────────────────┼───────┤│7. │陳重光│95.7.15- │60,000 │以押│(詳96.5.22協議書) │○○○○(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5.9.14 │ │金抵│ │人陳枝山)與○││業○○○○ │ │ │ │付 │ │○電信公司於96││ │ │ │ │ │ │年5月22日所簽 ││ │ │ │ │ │ │立之協議書(本││ │ │ │ │ │ │院卷一第90頁)││ │ │ │ │ │ │ │├──────┼───┼─────┼────┼──┼────────┬───────┼───────┤│8. │陳重光│95.9.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電││陳重光 │ │95.10.14 │ │ │(陳重光) │ │信公司於96年5 │├──────┼───┼─────┼────┼──┼────────┼───────┤月22日所簽立行││9. │陳重光│95.10.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動電話業務基地││陳重光 │ │95.11.14 │ │ │(陳重光) │ │台用地租賃合約│├──────┼───┼─────┼────┼──┼────────┼───────┤、如附表五所示││10. │陳重光│95.11.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委任書、協議書││陳重光 │ │95.12.14 │ │ │(陳重光) │ │、付款明細表(│├──────┼───┼─────┼────┼──┼────────┼───────┤原審卷一第91至││11. │陳重光│95.12.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97頁) ││陳重光 │ │96.01.14 │ │ │(陳重光) │ │ │├──────┼───┼─────┼────┼──┼────────┼───────┤ ││12. │陳重光│96.01.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2.14 │ │ │(陳重光) │ │ │├──────┼───┼─────┼────┼──┼────────┼───────┤ ││13. │陳重光│96.02.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3.14 │ │ │(陳重光) │ │ │├──────┼───┼─────┼────┼──┼────────┼───────┤ ││14. │陳重光│96.03.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4.14 │ │ │(陳重光) │ │ │├──────┼───┼─────┼────┼──┼────────┼───────┤ ││15. │陳重光│96.04.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5.14 │ │ │(陳重光) │ │ │├──────┼───┼─────┼────┼──┼────────┼───────┤ ││16. │陳重光│96.05.15- │26,8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6.14 │ │ │(陳重光) │ │ │└──────┴───┴─────┴────┴──┴────────┴───────┴───────┘附表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日○○(發)字第00000000000號之附件二 ││○○部分(原審卷一第82頁) │├──────┬───┬─────┬────┬──┬────────┬───────┬───────┤│出租人 │受款人│支付期間 │支付金額│支付│銀行名稱(戶名)│帳號 │備註 ││ │ │即租賃期間│(尚未預│方式│ │ │ ││ │ │ │扣10﹪所│ │ │ │ ││ │ │ │得稅款)│ │ │ │ │├──────┼───┼─────┼────┼──┼────────┼───────┼───────┤│1. │陳重光│89.8.10- │240,000 │支票│ │ │委託人○○○○││台南市私立○│ │90.8.9 │ │ │ │ │、受委託人陳重││○○○○○ │ │ │ │ │ │ │光與○○電訊公│├──────┼───┼─────┼────┼──┼────────┼───────┤司於89年8月1日││2. │陳重光│90.8.10- │252,000 │支票│ │ │所簽立行動電話││台南市私立○│ │91.8.9 │ │ │ │ │基地台不動產借││○○○○○ │ │ │ │ │ │ │用契約書、廠商│├──────┼───┼─────┼────┼──┼────────┼───────┤付款明細表(原││3. │陳重光│91.8.10- │264,600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審卷一第98至10││台南市私立○│ │92.8.9 │ │ │(○○○○) │ │1 頁、第109至1││○○○○○ │ │ │ │ │ │ │1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重光│92.8.10- │240,000 │支票│配合扣押並匯入台南行政執行處代收│○○○○(代理││台南市私立○│ │93.8.9 │ │ │專戶 │人陳枝山)與○││○○○○○ │ │ │ │ │ │○電訊公司於92│├──────┼───┼─────┼────┼──┤ │年5月所簽立行 ││5. │陳重光│93.8.10- │315,000 │支票│ │動電話基地台不││台南市私立○│ │94.8.9 │ │ │ │動產租賃契約、││○○○○○ │ │ │ │ │ │廠商付款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0││6. │陳重光│94.8.10- │315,000 │匯款│台南行政執行處代│○○台南 │2頁、第111至11││台南市私立○│ │95.8.9 │ │ │收專戶 │000000000000 │2 頁;本院卷二││○○○○○ │ │ │ │ │ │ │第63、91、93頁││ │ │ │ │ │ │ │) │├──────┼───┼─────┼────┼──┼────────┴───────┼───────┤│7. │陳重光│95.8.10- │60,000 │以押│(詳96.5.22協議書) │○○○○(代表││台南市私立○│ │95.10.9 │ │金抵│ │人陳枝山)與○││○○○○○ │ │ │ │付 │ │○電訊公司於96││ │ │ │ │ │ │年5月22日所簽 ││ │ │ │ │ │ │立協議書(原審││ │ │ │ │ │ │卷一第103頁) │├──────┴───┴─────┴────┴──┴────────────────┴───────┤│備註:上列押金抵付部份,因於92.7.15付款時已扣減,故屬重複扣抵,已於100年3月16日之協議書 ││補正支付。(原審卷第113頁) │├──────┬───┬─────┬────┬──┬────────┬───────┬───────┤│8. │陳重光│95.10.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電││陳重光 │ │95.10.31 │ │ │(陳重光) │ │訊公司於96年5 │├──────┼───┼─────┼────┼──┼────────┼───────┤月22日所簽立行││9. │陳重光│95.11.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動電話業務基地││陳重光 │ │95.11.30 │ │ │(陳重光) │ │台用地租賃合約│├──────┼───┼─────┼────┼──┼────────┼───────┤、如附表五所示││10. │陳重光│95.12.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委任書(原審卷││陳重光 │ │95.12.31 │ │ │(陳重光) │ │一第104至107頁│├──────┼───┼─────┼────┼──┼────────┼───────┤) ││11. │陳重光│96.01.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1.30 │ │ │(陳重光) │ │ │├──────┼───┼─────┼────┼──┼────────┼───────┤ ││12. │陳重光│96.02.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2.28 │ │ │(陳重光) │ │ │├──────┼───┼─────┼────┼──┼────────┼───────┤ ││13. │陳重光│96.03.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3.31 │ │ │(陳重光) │ │ │├──────┼───┼─────┼────┼──┼────────┼───────┤ ││14. │陳重光│96.04.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4.30 │ │ │(陳重光) │ │ │├──────┼───┼─────┼────┼──┼────────┼───────┤ ││15. │陳重光│96.05.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5.31 │ │ │(陳重光) │ │ │├──────┼───┼─────┼────┼──┼────────┼───────┤ ││16. │陳重光│96.06.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6.30 │ │ │(陳重光) │ │ │├──────┼───┼─────┼────┼──┼────────┼───────┤ ││17. │陳重光│96.07.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7.31 │ │ │(陳重光) │ │ │├──────┼───┼─────┼────┼──┼────────┼───────┤ ││18. │陳重光│96.08.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8.31 │ │ │(陳重光) │ │ │├──────┼───┼─────┼────┼──┼────────┼───────┤ ││19. │陳重光│96.09.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9.30 │ │ │(陳重光) │ │ │├──────┼───┼─────┼────┼──┼────────┼───────┼───────┤│20. │陳重光│96.10.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電││陳重光 │ │96.10.31 │ │ │(陳重光) │ │訊公司於97年2 │├──────┼───┼─────┼────┼──┼────────┼───────┤月5日所簽立協 ││21. │陳重光│96.11.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議書(原審卷一││陳重光 │ │96.11.30 │ │ │(陳重光) │ │第108 頁) │├──────┼───┼─────┼────┼──┼────────┼───────┤ ││22. │陳重光│96.12.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12.31 │ │ │(陳重光) │ │ │├──────┼───┼─────┼────┼──┼────────┼───────┤ ││23. │陳重光│97.1.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7.1.31 │ │ │(陳重光) │ │ │├──────┼───┼─────┼────┼──┼────────┼───────┤ ││24. │陳重光│97.2.1- │28,941 │匯款│○○○○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7.2.28 │ │ │(陳重光) │ │ │└──────┴───┴─────┴────┴──┴────────┴───────┴───────┘

附表五┌────────────────────────────┐│委任書 ││(原審卷第93、106頁) ││委任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手寫) ││受任人:陳重光(手寫蓋章) ││茲委任人同意將委任人所有座若於__ __ _之土地\房屋\共有部 ││分出租於○○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及關係企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架設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之用;委任人並││全權委託受任人__ __先生小姐處理本人與○○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含子公司及關係企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定『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租賃合約』之所有事宜,受任人除得代為提供及││簽定所有必要之文件與協議外,委任人更允諾給予受任人合於民││法五三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別授權。 ││此 致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委任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手寫) ││ 受任人:陳重光(手寫蓋章) │└────────────────────────────┘附表六┌─────────────────────────────────────────────────────────┐│○○○○○公司101年11月21日台信南維(101)字第0000號函 ││○○○○○與臺南私立○○中學歷年來之租金給付清單(原審卷一第190、191頁) │├────┬────┬──────┬────┬────┬─────┬──────┬────────┬────────┤│合約起迄│合約編號│出租人 │費用起日│費用迄日│金額 │付款對象 │帳號 │備註 ││日期 │ │ │租賃起日│租賃迄日│(尚未預 │ │ │ ││ │ │ │ │ │扣10﹪所 │ │ │ ││ │ │ │ │ │得稅款) │ │ │ │├────┼────┼──────┼────┼────┼─────┼──────┼────────┼────────┤│1. │00000000│財團法人台南│89.8.1 │90.7.31 │216,000元 │陳重光 │郵局 │○○○○與○○○││89.8.1- │ │市私立○○高│ │ │ │ │0000000000000 │○○公司所簽立基││92.7.31 │ │級中學 ├────┼────┼─────┼──────┼────────┤地租賃契約(契約││ │ │ │90.8.1 │91.7.31 │226,800元 │財團法人台南│○○台南 │未載明簽約日,本││ │ │ │ │ │ │市私立○○高│000000000000 │院卷一第197頁) ││ │ │ │ │ │ │級中學 │ │ ││ │ │ ├────┼────┼─────┼──────┤ │ ││ │ │ │91.8.1 │92.7.31 │238,140元 │財團法人台南│ │ ││ │ │ │ │ │ │市私立○○高│ │ ││ │ │ │ │ │ │級中學 │ │ │├────┼────┼──────┼────┼────┼─────┼──────┼────────┼────────┤│2. │00000000│財團法人台南│92.8.1 │94.8.31 │625,000元 │台南行政執行│○○台南 │○○○○(代表人││92.8.1- │ │市私立○○高│ │ │ │處代收專戶 │000000000000 │陳枝山)與○○○││95.7.31 │ │級中學 ├────┼────┼─────┼──────┼────────┤○○公司於92年6 ││ │ │ │94.9.1 │95.7.31 │275,000元 │法務部行政執│○○台南 │月1日所簽立基地 ││ │ │ │ │ │ │行處台南行政│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原審卷││ │ │ │ │ │ │執行處000代 │ │一第198頁) ││ │ │ │ │ │ │收專戶 │ │ │├────┼────┼──────┼────┼────┼─────┼──────┼────────┼────────┤│3. │00000000│陳重光 │95.8.1 │96.5.31 │250,000元 │陳重光 │○○台南 │陳重光與○○○○││95.8.1- │ │ │ │ │ │ │000000000000 │○公司所簽立基地││96.7.31 │ │ │ │ │ │ │(○○○○○公司│租賃契約,載明指││ │ │ │ │ │ │ │之函覆,誤載為00│定帳戶係○○○○││ │ │ │ │ │ │ │0000000000) │台南分行 ││ │ │ ├────┼────┼─────┼──────┼────────┤000000000000, ││ │ │ │96.6.1 │96.6.5 │10,000元 │陳重光 │抵押金 │戶名陳重光(契約││ │ │ │ │ │ │ │ │未載明簽約日,本││ │ │ │ │ │ │ │ │院卷一第199頁) │└────┴────┴──────┴────┴────┴─────┴──────┴────────┴────────┘

附表七┌────────────────────────────┐│委任書 ││(原審卷一第39頁)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北棟建築物樓頂,租借給電信││公司使用,雙方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始未以書面契約,本校全體││董事授權陳重光先生全權處理租賃業務,並交待學校任何收入需││優先支付薪資不得延誤。 ││董事余金和(手寫簽名) ││董事蔡鳴凰(手寫簽名) ││董事馮朝正(手寫簽名) ││董事楊隆郡(手寫簽名) ││董事陳南輝(手寫簽名) ││董事曹邱妍妍(手寫簽名) ││董事蔡艷慧(手寫簽名) ││董事黃忠霖(手寫簽名)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