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鎮州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耀鋐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油脂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鎮州上 訴 人即 被 告 ○○物料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鎮州上4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67 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9
47、7098、7338號;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8536號、104 年度偵字第8152、815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7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蔡鎮州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耀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油脂有限公司、○○物料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一、蔡鎮州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之「○○油脂有限公司」(下稱○○油脂)及址設雲林縣○○鎮○○路00○0 號
1 樓之「○○物料有限公司」(下稱○○物料)之代表人及總經理,蔡耀鋐則係○○油脂之副總經理。○○油脂於民國90年間設立、○○物料則於94年間設立,該2 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為飼料批發、零售業。○○物料在嘉義縣○○鄉○○村000000 000號設置臨時工廠(下稱○○鄉工廠),做為飼料油脂之製造、儲放及載送場所,因○○油脂並無製造、儲放及載送油脂之場所,故與○○物料共同使用上開○○鄉工廠。○○鄉工廠所儲放之油脂,均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其中有廢食用油、以事業廢棄物向○○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購買豬淋巴熬成之豬油、其他飼料用油、○○油脂自越南○○○公司進口之飼料魚油、牛油等。蔡鎮州、蔡耀鋐知悉址設高雄市○○路000 號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國內知名製造、販售食用油品之廠商,並無製造或販售飼料油脂,該公司購買飼料油脂將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精煉成食用油品販賣,以此方式詐騙消費者,竟基於幫助○○公司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而詐騙消費者之犯意,蔡鎮州、蔡耀鋐推由蔡耀鋐與○○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所指示之行銷企劃部副課長胡金忞接洽油脂交易(何育仁、胡金忞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罪),其2 人明知○○鄉工廠之上開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而○○公司採購後係供作食用油品加工之原料,仍本於各別之接續犯意,自100 年11月29日起至103 年8 月11日止,以○○○商行、○○○商行、○○○商行之名義,販賣並交付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㈧所示之飼料油脂予○○公司(蔡鎮州、蔡耀鋐、○○○商行負責人傅信榮、○○○商行負責人陳淑滿、○○○商行負責人蔡奇勳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處罪刑確定),並約定上開油脂交易之價格、驗收標準等條件;○○公司胡金忞向蔡耀鋐連繫採購油脂時,蔡耀鋐即經蔡鎮州指示,將○○鄉工廠內之蔡鎮州以○○油脂自越南○○○公司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牛油、魚油等,親自或指揮不知情之○○物料司機陳仁義、陳威志、王世宗,及不知情之○○油脂司機李佳祐,裝填至○○油脂或其南部分公司所有之牌照號碼000-00號富豪廠牌、牌照號碼000-00號富豪廠牌、牌照號碼000-00號富豪廠牌、牌照號碼000-00號富豪廠牌,及○○物料所有之牌照號碼000-00號日產油罐車內,於裝填過程中,上開油脂即與○○鄉工廠油槽之其他廢食用油、豬淋巴熬成之豬油、其他飼料用油混雜,再由上開司機分別載送至○○公司交付(請購日期、採購數量、進廠日期、進廠油罐車、單價、總價、商行等詳如附表一所示),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蔡鎮州、蔡耀鋐總計販賣2,142,995 公斤飼料油脂至○○公司,並收取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68,049,160元,該價金由單獨經營○○油脂及○○物料之蔡鎮洲取得。嗣於103 年9 月18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持搜索票至○○鄉工廠執行搜索,扣得上開5 輛油罐車並訊問相關證人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8536號、104 年度偵字第8152、8153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25703 號移送併辦,上開移送併辦案件與起訴部分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論罪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蔡鎮州、蔡耀鋐及其等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8 第381 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鎮州、蔡耀鋐(下稱被告2 人)固坦承有以○○○、○○○、○○○商行之名義,分別販賣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油脂予○○公司,所販賣並交付之油脂均為飼料用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販賣交付○○公司之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並非攙偽假冒之食用油脂,○○是國內飼料油大廠,販賣之油脂係供飼料使用,並無該油脂將進入食品供應鏈之認知,係以飼料油脂之價格販賣予○○公司,○○公司胡金忞、何育仁確實知悉採購之豬油原油屬飼料用,非屬食用,而仍向○○買受飼料用豬油原油,被告2 人並無以飼料用豬油原油假冒成食用豬油原油而欺騙○○公司,被告2 人亦不知悉○○公司買受飼料用豬油原油後要製成供人食用之油品。本件買賣雙方乃係對向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與○○公司之利潤、營收來源各異,○○公司降低購油成本所獲利益並無絲毫朋分予被告2 人,本件係○○公司為節省原料成本,明知○○為單純之飼料油供應業者,仍向不知情之專門生產飼料用油脂之被告2 人買受上開飼料用油脂,應由○○公司負起全部刑事責任,○○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有飼料一項,被告2 人實無查核○○公司購油用途之權限與能力,難以此論被告2 人有幫助犯意等語(本院卷9第171 至275 、287 至316 頁)。
二、不爭執事項(本院卷8 第52至54頁):㈠蔡鎮州為「○○物料有限公司」及「○○油脂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上開2 公司均由蔡鎮州實際經營。
㈡○○物料所營事業資料登記為「飼料批發業、飼料零售業、
國際貿易業、飼料製造業、人力派遣業」。○○油脂所營事業資料登記為「食用油批發業、飼料批發業、飼料零售業、食品、飲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
㈢○○物料、○○油脂均無進口或產製食用油脂或豬油。
㈣嘉義縣○○鄉○○村000000 000號為以○○物料名義申
請設置之臨時工廠,但○○鄉工廠內油槽與○○油脂共同使用。
㈤蔡耀鋐經蔡鎮州同意,以○○油脂公司副總經理身分對外洽
談油脂交易,與○○公司行銷企劃部副課長胡金忞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油脂採購訂單,販賣如附表一所示期間、數量之飼料油脂予○○公司。
㈥何育仁在○○公司擔任採購食品原料油脂之主管總經理,胡金忞則為該公司行銷企劃部副課長。
㈦○○公司曾兩度派員至嘉義縣○○鄉○○村000000 000
號臨時工廠訪廠,蔡耀鋐當時均在場並陪同訪廠,蔡鎮州第二次訪廠時有在工廠內。
㈧○○○商行之登記負責人為蔡奇勳、○○○商行之登記負責
人為陳淑滿、○○○商行之登記負責人為傅信榮,3 人均為蔡鎮州之親戚,3 家商號實際負責人均為蔡鎮州(蔡鎮州、蔡耀鋐、傅信榮、陳淑滿、蔡奇勳所涉商業會計法罪嫌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處罪刑確定)。
㈨○○公司經蔡耀鋐洽談購得之本案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且不可供人食用(詳述如理由三)。
㈩○○公司與「○○○」之訂購單,品名為「豬油」,統一發
票上記載「豬油」,銷貨單為「一級豬油」;與「○○○」之訂購單、油脂採購訂單,品名為「豬油」,統一發票上記載「豬油」、銷貨單為「一級豬油」;與「○○○」之油脂採購訂單,品名為「豬油原油」,統一發票上記載「豬油」、銷貨單為「一級豬油」。
○○公司之過磅紀錄單上備註欄記載「○○」、「豬油」。
○○物料所有之牌照號碼000-00號車輛、○○油脂所有之牌
照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輛,均有自上開○○鄉工廠運載油脂至○○公司。
出貨方式係由○○公司向蔡耀鋐接洽並約定○○公司所需要
的規格、數量、單價後,蔡耀鋐再向蔡鎮州說明,由蔡鎮州決定是否可以交易,若可以接受的話,經蔡鎮州確認後,由○○油脂及○○物料所共同使用之油罐車、司機,從上開○○鄉工廠出貨至○○公司的油槽。
○○公司各年度銷售之豬油品名詳如起訴書附表四(同本判
決附表二),○○公司各年度下游業者清單詳如起訴書附表五(同本判決附表三)。
○○公司於本案購買油脂原料之交易對象為○○物料及○○油脂。
○○公司於本案購買之油脂均有依照其所訂定之規格、標準,檢驗合格後才予以收受。
三、被告2 人於本案出售予○○公司之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公司採購後已供作原料製成如附表二所示食用油品,並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
㈠被告2 人於本案販售予○○公司之油脂均為飼料油指,不可供人食用,除據其等坦承如上外,略敘如下:
⒈○○鄉工廠油槽內之油脂種類及來源為:
⑴向○○公司購買淋巴碎油熬出之豬油:
被告蔡鎮州於警詢自陳:我用○○○、○○○、○○○商號向○○公司購入淋巴碎油、中油等原料後,在○○鄉工廠內熬油,熬出的豬油儲放在○○鄉工廠油槽,我是要做飼料用油等語明確(警卷第2 頁,原審卷10第84頁);而○○物料、○○○、○○○、○○○商號,有於102 年間向○○公司購入淋巴碎油、中油之事實,有○○公司之數量明細表在卷可佐(偵字第6947號卷3 第135 頁)。
⑵向蔡耀傑購入之廢食用油(即回收油):
被告蔡鎮州於原審坦承:我向蔡耀傑購買回收油,儲放在○○鄉工廠等語(原審卷1 第52頁,原審卷10第85頁),核與證人蔡耀傑於偵查及原審證稱:我有販賣回收油給○○油脂,我是先與蔡鎮州接洽後,蔡鎮州向我下單,我再委託益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將回收油載到○○油脂,依單據記載,我自99年1 月至103 年8 月間販賣給○○油脂的回收油,數量已有幾千噸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4 第54至55頁、原審卷8第207 至216 頁);及證人即嘉義縣衛生局技正陳淑斐於原審證稱:99年間我們曾接獲新北市移送過來的回收油行政不法事件,嘉義縣衛生所稽查員即依移送資料記載的業者電話查證,該支電話是登記在○○物料公司名下,稽查員到○○鄉工廠查訪時,蔡鎮州說電話是他的沒錯,蔡鎮州說其購入回收油是要作動物飼料使用,現場稽查員也有看到蔡鎮州在處理回收油,稽查員向蔡鎮州提供的購買回收油下游業者即○○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查證,該下游業者稱確有向○○油脂公司購買回收油等語相符(原審卷7 第93、98、102 頁)。
而○○鄉工廠因收取、儲放回收油事件,於99年間經臺北縣政府移請嘉義縣衛生局卓辦乙節,復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9年5 月10日北衛藥字第0990060198號函、嘉義縣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卷7 第172 、175 頁),堪以認定。
⑶其他飼料油、廢食用油:
被告蔡鎮州於偵查、原審供稱:○○油脂進口的油脂包含牛油、棕櫚油、魚油、豬油、椰子油,都是作飼料用的,○○油脂及○○物料的油都是作飼料用的,都是賣給飼料廠等語明確(偵字第6947號卷1 第172 、175 頁,原審卷10第82、84頁,原審卷1 第49頁),核與被告蔡耀鋐於原審自陳:我們公司就是賣飼料用的油脂等語相合(原審卷10第93頁);另參以○○油脂之國內外油品來源憑證,皆屬飼料用油,○○油脂於102 年購入○○○商行之油品,交易紀錄37筆、共計56萬9,940 公斤,皆為飼料用油及廢食用油,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1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338213400 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驗工作報告表存卷可證(偵字第6947號卷2 第125 至127 頁);再觀諸○○油脂確有自澳大利亞進口非食用油脂,有卷附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3 月4 日台關業字第1041004136號函所附明細表可循(原審卷7 第30至31頁),顯見○○鄉工廠油槽內油脂含有其他飼料油、廢食用油。
⑷自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
被告蔡鎮州於偵查及原審陳稱:○○油脂的豬油是向越南○○○公司的楊振益進口的,因我國稅則關係,飼料魚油稅金只要5%,豬油稅金需要20% ,所以我都是以魚油名義向越南○○○公司進口豬油,但如要進口魚油,我就確實以魚油名義進口,進口後,我只要看到油脂,就可分辨是魚油或豬油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4 第10頁,原審卷10第80頁);復於原審證稱:我忘記何時開始以魚油名義自越南○○○公司進口豬油,我進口已經有好幾年了,當初是因為楊振益說有豬油請我幫忙銷售,後來可能是因為關稅的關係,所以用魚油的名義進口豬油等語(原審卷9 第44頁)。再稽之我國「食用油脂」及「非食用油脂」之稅則,並非概以食用、非食用區分,就進口豬油、牛油、魚油(均指單一油脂,未經調製、混合及化學改質者,不論是否為食用或非食用)言,依其稅則之主要稅率為豬油18% 或20% ,牛油及魚油則免稅,有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4 月21日函文及同署104 年4 月30日函文所附之「豬油」及「牛油、魚油」主要稅則號別及稅率在卷可佐(原審卷9 第65至66、137 至139 頁),足見被告蔡鎮州所稱因稅則考量,以魚油名義進口豬油一情,誠屬有據,○○鄉工廠油槽內有自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無誤。
⒉上開⒈之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
⑴向○○公司購買淋巴碎油製成之豬油:
查○○公司同時具備工廠登記證以及屠宰場登記證,屬食品製造業,亦屬屠宰業,○○公司出售予○○○、○○○、○○○商行之豬淋巴係「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渣」,依據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之函文說明,即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之規定再利用,其用途僅限於「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此有經濟部工業局104 年4 月16日函文、農委會104 年4 月29日函文、○○公司104 年4 月23日函文附卷可稽(原審卷8 第198 頁,原審卷9 第133 、131 頁),是以上開動物性廢渣之豬淋巴熬製之油脂,自屬不可供人食用,而為飼料油脂至明。
⑵向蔡耀傑購入之廢食用油(即回收油):
廢食用油即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大多經高溫反覆油炸使用,含有甲醛、乙醛、丙稀醛等有機醛類,亦含有致癌物戴奧辛,及鉻、砷、銅等重金屬,而有害人體之健康,乃眾所週知之事。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6、廢食用油」規定之再利用用途,僅限於「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燃料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或生質柴油原料」,亦屬不可供人食用。
⑶其他飼料油、廢食用油:
常見飼料用油之牛油、魚油、雞油等,含有重金屬、黃麴毒素、赭麴毒素,對人體危害甚鉅,為眾所週知之事,自應作為飼料或依上述廢食用油再利用用途之方式使用,而不可供人食用。
⑷自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
依越南工商部調查○○○公司後之官方來函暨中譯文所載:「○○○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Vinacontrol 檢驗股份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
Vinacontrol 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並非越南官方管理機構);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包括第QCVN8-2 :2011/BYT號有關食品重金屬之污染上限標準、第QCVN8-3 :2012/BYT號有關食品微生物染有標準、第46/ 2007/QD-BYT 號有關食品生物與化學污染上限規定之決議、以及第27/2012/TT-BYT號有關食品添加物管理施行細則之公告,然而,Vinacontrol 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 月至2014年7 月),顯示係屬有計劃之違法行為」等語,有外交部103 年11月4 日函文及所附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日函文暨中譯文在卷可按(偵字第8536號卷第130 至
137 頁),足見自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不可供人食用,充其量僅能作飼料使用。參以在○○鄉工廠查扣之103年9 月份「進、銷貨日報表」,係記載向楊振益進貨「飼料用油」,此有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進銷貨日報表附卷足稽(他字卷第174 至176 、
191 、193 至195 頁);被告蔡鎮州亦供稱:○○油脂沒有進口食用油,進口的油脂都是從事飼料用等語如上(偵字第6947號卷4 第10頁,原審卷10第80頁),益徵自楊振益之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僅能作為飼料使用,不可供人食用,至為灼然。
⒊○○油脂及○○物料以油罐車將○○鄉工廠上開油脂載至○○公司時,確有混油之情:
被告蔡鎮州於原審供稱:○○物料在○○鄉工廠會榨雞油,榨完後不可能把油鍋的油抽乾淨,如果下次榨的油不同,油就可能會混雜,向○○公司買進的豬淋巴,也是在○○鄉工廠熬製。○○不論是進口,或是在國內購買的油脂,平常都是儲放在○○鄉工廠。○○鄉工廠每一個油槽都有進油孔,如果要把油抽出來,用馬達或是車子都可以,如果用馬達,就要先把油罐車的油管接在馬達出口,再打開要輸出的油脂的油槽,油會沿著油管從馬達出口注入油罐車,連接馬達的油管每區不同,有的區是8 個油槽等語(原審卷10第80至84、90至91頁),另○○鄉工廠之油槽,每桶均有連接一輸油管,業經原審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1第118 頁),與被告蔡耀鋐於偵查陳稱:○○鄉工廠內59個油槽管線都是連接的等語相符(偵字第7098號卷第96頁),足認油槽之輸出油管相連,連接馬達之輸出油管可供數個油槽輸出油脂使用,其油管內之油脂必有殘留、相混,是○○油脂、○○物料以馬達自油管輸出油脂至油罐車時,勢將油管內殘留、相混之其他油脂,一併送入油罐車內,而有混雜之情事。再者,○○油脂、○○物料之油罐車載送油脂至○○公司一節,業如附表一所示,上開油罐車亦載運○○油脂、○○物料之飼料油脂至其他飼料場所,有其他客戶採購資料在卷可按(詳證物袋),足徵○○鄉工廠上開各種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出貨至○○公司時,必相混雜至明。
⒋原審於103 年11月20日至○○鄉工廠勘驗,針對廠內查封編
號5 、25、33、34、35、36等6 桶油槽進行採樣,送驗DNA結果,查封編號33、34、35、36等4 桶油槽之油脂,分別檢驗為「豬(陽性)」、「豬(極微量)」、「豬(陽性)」、「牛(極微量)、豬(陽性)、雞(陽性)」等節,有原審勘驗筆錄、嘉義縣衛生局103 年11月25日函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2月18日函文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原審卷1 第120 至121 頁,原審卷3 第95至99頁);被告蔡鎮州復陳稱:查封編號33、34、35、36等4 桶油槽,均為自越南○○○公司進口之豬油等語(原審卷1 第120頁);被告蔡鎮州於原審亦稱:勘驗時我有指認4 個油槽,裏面儲放自越南○○○公司進口的豬油等語(原審卷10第94頁),足見○○鄉工廠上開儲放來自越南○○○公司之進口油脂,確有混雜情事。參以進口油脂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進口人應向油品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由該署依其相關規定執行實地抽檢或書面審核,海關則憑該署查驗合格通知予以放行,有財政部關務署
104 年4 月21日函文在卷可佐(原審卷9 第65至66頁),被告蔡鎮州係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公司進口豬油,而未經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自屬不能供人食用無誤。
⒌況且,被告蔡鎮州於99年3 月4 日因回收廢食用油經稽查時
,已明確向稽查員表示:其油品來源為外國牛油、魚油進口,油品僅供飼料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動物用油,無提供為人體食用等語,復經稽查員明確告知:公司之油品為動物用飼料油,不得為人體食用,倘若查獲,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等情,有嘉義縣衛生局99年3 月4 日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在卷可佐(原審卷7 第162 頁),而被告蔡耀鋐於警詢、原審陳稱:我是幫○○公司販售飼料油,○○公司所有的產品均不能供人食用,○○公司採購時,我有跟胡金忞介紹我們公司是賣飼料用豬油及飼料用雞油,○○公司向我們買就表示○○公司要買飼料用油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
1 第194 頁,原審卷1 第59頁,原審卷8 第92、156 頁,原審卷10第93頁),足見被告2 人確實知悉依據我國油脂之管制,本件出售給○○公司之油脂,屬飼料用油,不可供人食用。
⒍綜上所述,被告2 人販賣交付至○○公司之油脂,混有不可
供人食用之廢棄物豬淋巴熬成之豬油,前已敘明,並混雜不可供人食用之廢食用油、其他飼料油、來自越南○○○公司之非食用豬油,此一交予○○公司供作生產食用油品之「原料」,自屬不可供人食用,至為灼然。
㈡○○公司採購上開飼料油脂後已供作原料製成如附表二所示食用油品,並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
⒈被告2 人如附表一所示,以○○○、○○○、○○○商行之
名義,販賣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油脂予○○公司供作食用油「原料」,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價金之事實,除有附表一之油脂採購訂單、訂購單、銷貨單、過磅單、發票、財政部資料等附卷可稽外,復有下述證據可證:
⑴證人傅信榮於警偵訊證稱:我表哥蔡鎮州委託我當○○○商
行的掛名負責人,該商行設在何處、如何運作我均不知悉,都是蔡鎮州在營運管理的,蔡鎮州還叫我去向陳淑滿拿身分證及印章,要開設○○○商行使用等語(警卷第22至23頁,偵字第7098號卷第72至75頁);證人即被告蔡鎮州之小姨子陳淑滿於警偵訊證稱:我只是○○○商行之掛名負責人,實際運作我不清楚,當初是傅信榮說要開設○○○商行,所以我把身分證及印章交給傅信榮去辦理等語(警卷第19頁,偵字第7098號卷第54頁);證人蔡奇勳於警偵訊供稱:我弟弟蔡鎮州委託我當○○○的掛名負責人,該商行設在何處、如何運作我均不知悉,我只是把自己的身分證交給蔡鎮州辦理而已等語(警卷第26頁,偵字第7098號卷第61頁);被告蔡鎮州於偵查中坦言:○○○、○○○、○○○商行都是我在負責,與傅信榮、蔡奇勳、陳淑滿無關,他們只是人頭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4 第11頁);被告蔡耀鋐於警詢及原審陳稱:傅信榮、陳淑滿、蔡奇勳都是○○油脂及○○物料的人頭,○○公司向○○公司買雞油時,○○公司是用○○○商行的名義交易,但○○○商行沒有實際經營等語(偵字第7098號卷第96頁,原審卷8 第169 頁);另參酌○○○商行通聯調閱查詢單帳單地址、嘉義縣衛生局藥(食)品現場調查紀錄表、雲林縣政府103 年10月24日函文所附○○○商行商業登記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03 年10月23日函文所附○○○商行登記文件、訪查結果等資料(警卷第30頁,他卷第217 頁,偵字第6947號卷3 第264 至303 頁),足資認定被告2 人係以○○○、○○○、○○○商行為名義出售油脂與○○公司。
⑵被告蔡鎮州於原審供稱:蔡耀鋐向我表示○○公司要買飼料
豬油,剛好楊振益託我出售越南○○○公司的豬油,我就以○○○、○○○、○○○商行名義賣給○○公司。一開始是○○公司人員來找蔡耀鋐買油,蔡耀鋐告訴我,經我應允,後續即由蔡耀鋐與○○公司人員接洽,從100 年底至103 年
8 月間○○公司與○○公司每一筆交易都是透過蔡耀鋐接洽等語明確(原審卷1 第48至49頁,原審卷9 第48至49頁);核與被告蔡耀鋐於原審供稱:○○公司與○○公司每一筆交易都是由我與胡金忞接洽,我與胡金忞接洽後回報給蔡鎮州,蔡鎮州決定要簽約等語(原審卷10第95頁,原審卷1 第57頁);證人胡金忞於偵訊證稱:我在○○公司擔任行銷企劃部副課長,負責產品行銷及原料油脂採購,我向○○油脂及○○物料副總經理蔡耀鋐下單,○○公司指派自己的司機及油罐車,從○○鄉工廠送油至○○公司等情(偵字第6947號卷4 第25至26頁);證人即司機陳仁義、李佳祐、陳威志、王世宗則於警、偵訊證稱:我是○○公司的司機,依被告蔡耀鋐指示至○○鄉工廠油槽抽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000-00、000-00號油罐車運送油脂至○○公司,每次運送約23公噸等詞相符(偵字第6947號卷1 第60、76、79至80、94、123 至124 、134 、136 至137 、157 頁),足見被告蔡耀鋐與○○公司胡金忞接洽後,經被告蔡鎮州同意,由○○油脂、○○物料販賣飼料油脂予○○公司,被告2 人均有販賣飼料油脂之犯意,至為明確。
⒉○○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在○○公司擔任採購食品原料油脂之主管總經理,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9 日任職○○公司行銷企劃部,負責原料油品採購業務,直接主管為何育仁;○○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二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如附表四所示油脂作為食品原料,混合存放在○○公司油槽中,嗣再以○○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成附表二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販賣予附表三所示廠商一節,業據被告2 人自承在卷,核與證人胡金忞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公司向○○公司買進豬油後,會當成製成豬油類產品的原料,我所謂的原料豬油就是熬製後還未加工的豬油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4 第26頁,原審卷8 第31、38、58頁);及證人何育仁於原審證稱:○○公司向○○公司買進之豬油,是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等語相符(原審卷8 第148 頁),此外,並有附表四所示各油脂供應商相關證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勘資料、○○公司銷貨年報表、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統一發票等單據在卷可按(詳見本院調取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理由參及該案電子卷證),足徵○○公司向○○油脂、○○物料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油脂,係供作附表二食用油品「原料」使用,而販賣予附表三所示廠商,應屬至明。
⒊被告蔡鎮州雖於原審辯稱:與○○公司交易油脂者為○○油
脂,與○○物料無關,○○油脂販賣予○○公司之油脂,均是○○油脂自越南○○○公司進口,與○○物料無涉云云,然其於本院已無再為上開辯解,參以:⑴○○鄉工廠為○○物料申設之臨時工廠,業經嘉義縣政府核准在案,有嘉義縣政府102 年2 月6 日函文在卷可查(他字卷第3 至4 頁);⑵○○物料曾向○○公司購買豬淋巴、中油等原料製作飼料用油,有○○公司103 年10月27日函文所附明細表可證(偵卷第6947號卷3 第134 至135 頁),並經被告蔡鎮州於警詢供明在卷(警卷第2 頁);⑶○○鄉工廠豬油油槽之儲油,並未區分來源,向○○公司購入豬淋巴熬成的豬油,有銷至○○公司一情,業經被告蔡耀鋐於偵查及原審供述綦詳(偵字第7098號卷第96頁,原審卷1 第57頁);⑷被告蔡鎮州於原審供稱:○○油脂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
0 樓之0 ,該址是向○○○會計師租賃作登記,主要營業場所在○○鄉工廠,○○油脂的員工也是在○○鄉工廠上班,○○油脂所有的油罐車停放在○○鄉工廠,○○油脂沒有油槽,油脂都存放在○○物料○○鄉工廠的油槽,○○油脂沒有給付○○物料租金或使用費,○○油脂與○○物料的司機及油罐車會互相調度使用,○○油脂及○○物料的司機會駕駛○○物料的油罐車送油至○○公司,○○物料的油罐車載送油脂至○○公司所耗損的油費,是列計在○○物料費用支出項下等語(偵字第6947號卷1 第210 頁,原審卷7 第39頁,原審卷10第82至84頁);⑸被告蔡耀鋐亦供稱:○○物料的業務只有榨油,○○油脂是負責進口及銷售,○○油脂及○○物料的油都儲存在○○鄉工廠等語(原審卷1 第55至56頁);⑹○○路000 號0 樓之0 登記的公司是○○○會計事務所,○○油脂公司並沒有在此處營業,○○油脂公司亦無人進出該址一節,業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查訪紀錄表記載屬實(原審卷7 第38頁);⑺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為○○物料所有,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可按(偵字第7098號卷第24頁),該車曾載送油脂至○○公司,有附表一所列之進廠油罐車在卷可參;⑻證人陳仁義、陳威志、王世宗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10月間,均為○○物料員工一事,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佐(原審卷3 第190 至191 、199 、201 至202 頁),證人陳仁義、陳威志、王世宗皆曾駕車載油至○○公司,業如前述。綜上,被告蔡鎮州提供○○物料所有之油脂、場地、油槽、司機、油罐車等無償給○○油脂使用並從事與○○公司間之買賣油脂交易,足徵其已實際以○○物料代表人之地位參與本案油脂販賣,應屬無疑。
四、被告2 人販賣本案飼料油脂予○○公司,並無以攙偽假冒為食用油脂之方式詐騙○○公司:
㈠被告2 人本案販賣予○○公司油脂之價格,係屬飼料油脂之價格,非食用油脂之價格:
⒈○○公司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對於原料之採購,其價格敏
銳度應較中小型商家為高,且其有大量採購之優勢,更有議價之能力,依據一般商業習慣,每樣物品在市場上有一定之行情價格,倘若販賣者所販售之價格明顯低於行情甚多,則購買者即能察覺該販賣者所售物品有異,此見故買贓物罪之認定,即可得知,畢竟商人將本求利,自無可能賠錢販售,倘若售價過低,當可認定該物品質較差或來源不正,換言之,倘若被告2 人附表一出售之價格符合飼料油脂行情,則難認其有攙偽假冒為食用油脂之情。經查:
⑴○○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油脂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於101 年5 月參加○○公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1.5元、33元,由○○公司得標,履約期限至101 年12月31日一節,此有○○公司
105 年6 月28日函文所附101 年度公開招標買受飼料用豬油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5 第1 至170 頁),足見該年度飼料豬油行情價格如上。
⑵○○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103 年3 月參加○○公
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2元、29.2元;○○公司、○○公司於103 年4 月參加○○公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4.2元、30元,當時○○公司曾向○○公司詢價飼料豬油之市場行情為每公斤33元,惟上開二次均未決標,嗣於同年4 月再由○○公司參與投標,投標金額為每公斤30.4元,由○○公司得標,履約期限至
104 年5 月31日一節,有○○公司105 年5 月25日函文所附
103 年間公開招標買受飼料用豬油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4第251 至324 頁),足見103 年飼料豬油行情價格如上。
⑶如附表一所示,本案飼料油脂於101 年間出售單價為每公斤
33.7元至34.7619 元;於103 年間出售單價為每公斤29.5元至34.5元,與上開○○公司採購飼料豬油之價格,行情甚為接近,足徵被告2 人出售予○○公司之價格與飼料豬油價格行情一致。衡諸常情,倘若被告2 人要將飼料油脂假冒食用油脂出售,在面對○○公司此一詢價及業務能力高強之大廠,其等至少應將油脂之品質(詳下述)或價格偽裝成接近食用油脂,然被告2 人既係以飼料油脂之品質及飼料油脂之價格為附表一所示交易,實難認其等有何攙偽假冒食用豬油而販售予○○公司之情形。
⑷他案被告魏應充於103 年10月29日偵訊供稱:我於93、94年
至103 年9 月22日是○○公司董事長,○○公司經營權後來由○○集團接手,我們在台灣有3 間公司,○○製油、○○公司、○○公司,在這3 間上面成立糧油事業群,由常梅峰擔任群總經理。這3 間公司是各公司總經理掌控,何育仁跟幹部會上來台北,1 個月開1 次糧油事業群的決策會,何育仁是我派他當總經理,大概6 、7 年了,後來我在103 年9月22日辭任,何育仁接董事長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2 第94頁),核與他案被告何育仁於
103 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供稱:○○公司負責人魏應充及糧油事業群經理常梅峰是我的主管,有開過會,他們會瞭解我們的經營狀況及銷售業績等情相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3 第37頁),足徵○○公司與○○公司在糧油事業上確屬共同決策、關係緊密之關係企業至明。又○○公司與○○公司在103 年9 月22日前之董事長均為魏應充,○○公司有販售飼料油脂,準此,○○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既在該糧油事業群決策會指示下,對於○○公司所販賣之飼料豬油價格為何,應甚明瞭,自無可能不知上開年度飼料油脂之行情價格為每公斤33元上下。⑸依據附表四所示,101 年○○公司購入之油脂,除部分向外
國公司採購價格每公斤高於40元外,其餘採購價格均在33元上下1 成左右;102 年○○公司購入之油脂,價格區間僅在每公斤25.7元至32.08 元之間波動(中位數28.2元),103年○○公司購入之油脂,除8 月間向外國公司採購價格每公斤37.01 元外,其餘採購價格均在33元上下1 成左右,以此比對附表一所示出售油脂價格,並無偏離行情,依據上開說明,○○公司既然知悉飼料豬油市場價格為每公斤33元左右,卻仍以附表一所示未偏離此一價格,甚至低於33元之價格向被告2 人購買油脂,其顯然可從此一價格得悉所買受之油脂為飼料油脂無誤。況且,○○公司上開自稱103 年飼料豬油價格每公斤33元,此與附表四所示103 年○○公司出售價格比對,其出售價格在29.5元至35元間,顯見○○公司附表四販售予○○公司之油脂為飼料油脂,至為灼然,否則豈有販售價格為飼料油脂之市場價格之理?益徵○○公司以此價格向被告2 人購買油脂,應足知悉所購為飼料油脂。
⒉食用豬油其原料來源本質上必定較飼料豬油之原料來源為佳
,兩者之市場行情應有相當之差距,否則豈有人會購買飼料豬油?經查,○○公司員工即證人林穎聖於原審審理證稱:我是○○○○食品科技研究所博士,食用油跟飼料油的價格應該有一定落差,至少差8 元、10元,食用油會比較貴等語明確(原審卷9 第32頁),故食用豬油與飼料豬油之市場價格約有每公斤8 到10元之價差,以上開⒈所述飼料油脂價格在每公斤33元上下推算,食用豬油應至少為每公斤40元以上甚明,此一食用豬油價格,亦與○○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食用豬油原油成本價格每公斤40元以上一情,核屬一致(詳本院卷10第9 至555 頁○○案上開判決書第40至43頁,此一食用豬油價格係該判決用以認定葉文祥犯罪之理由,而○○公司及負責人葉文祥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該價格亦經最高法院肯認),由此可見,食用豬油行情應為每公斤40元以上,甚為明確。
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認定○○製
油實業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販賣給○○公司之價格為食用豬油之市場價格,應屬誤會:
⑴查○○行、○○製油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明謀、蔡淑卿於
101 年起至103 年7 月間,向郭定(販賣飼料油脂幫助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矚上訴第815 號判決有罪)購入國內外飼料油脂,另以○○製油公司名義,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脂,將上揭飼料油脂以不等之比例,混攙正常豬油,熬製成劣質豬油,販售予知情之葉明謀堂兄葉文祥經營之○○公司,葉文祥明知上開油脂不能供人食用、為攙偽假冒、妨害衛生之劣質豬油,竟仍與葉明謀、蔡淑卿基於詐欺、攙偽假冒製造妨害衛生物品之犯意聯絡,購入上揭飼料油脂,再與其他熬製豬油以不等比例混攙假冒為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可供人體食用品名為「○○○豬油」販售,詐騙各廠商及消費者一節,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6485 號提起公訴,現仍審理中,準此,○○行所販賣之油脂,為飼料油脂,其價格自非食用豬油之市價,此觀附表四所示○○製油之售價與前揭經本院認定為飼料油脂價格之○○公司售價相近,即可知悉,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判決之認定,即有誤會。
⑵他案被告○○公司向新加坡○○公司購得之豬油,係以豬皮
加入化學材料萃取明膠、膠原蛋白等過程所生之副產品,並非直接以豬皮熬煮而成,單價與飼料用油相當,約為每公斤26至33元不等,屬動物性廢渣,非可供人食用一節,業據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判決認定在案(詳該判決第12至13頁)。參以,證人即修理油脂設備之專家陳聰周於本院審理證稱:○○公司如何將豬油從豬皮分離出來,其製程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油取出後酸價比較高,過程中是否有加酸還是什麼東西,導致酸價變高,油要賣的話,酸價太高,客戶不會買,所以他要去去酸。○○公司取豬油的方式不是像一般用肉品下去熬製的,應該是加入化學成份讓豬油萃取出來,我大概知道的是這樣等語明確(本院卷9 第16至27頁),足見證人陳聰周之證詞與上開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之判決所認定○○公司的豬油是豬皮生產明膠或膠原蛋白之過程中,加入化學材料,所生產之副產品之事實,核屬相符,可證○○公司所產出之豬油原油乃屬飼料用油等級,非可供人食用甚明。
⑶如附表四所示,○○公司之油脂供應商,除外國公司售價較
高外,其餘供應商之售價多在每公斤33元上下1 成左右,業如前述,而供應商林明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1 號)、○○公司及越南○○○公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30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製油及○○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6485 號)、○○公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之油脂,均為上開判決或起訴書認定為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而被告2 人出售本案油脂之價格與上開供應商價格相仿,足見○○公司確係以飼料油脂之價格向上開各供應商採購無誤。
⒋綜上,被告2 人販賣附表一飼料油脂之價格,符合各該年度
市場飼料豬油之行情,業如上述,○○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經由糧油事業群之決策會,顯可知悉上開○○公司所稱飼料豬油之價格在每公斤33元上下,又依證人林穎聖前開所證,食用豬油市場行情價格約為每公斤40元以上,其等身為採購主管,當無不知之理,卻仍以明顯低於40元之價格向○○公司購買油脂(即25.7元至34.76 元),以此價差,足徵○○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當係知悉被告2 人所售油脂並非食用豬油之規格,否則,被告2 人所售油脂倘有食用油脂之品質,自可以40元以上之高價出售,商人逐利,豈有低賣之理?故以油脂售價觀之,被告2 人並無以飼料油脂假冒食用油脂出售詐騙○○公司,應可認定。
㈡被告2 人提供予○○公司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肉品採購
合約書己明確記載○○公司之油脂係向○○公司採購淋巴碎油而製成,淋巴碎油係屬廢渣,不可供人食用,是○○公司應當知悉被告所售油脂乃屬飼料用,非可供人食用:
⒈○○公司提出○○公司所提供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肉品
採購合約書說明採購流程,上開保證書、合約書記載○○公司(○○○商行)之油脂原料係向○○公司採購淋巴碎油而來,此有○○公司採購豬油產品說明及附件在卷可按(偵字第6947號卷2 第72至117 頁),足見○○公司知悉○○公司提供之油脂來自淋巴碎油無誤。
⒉上開淋巴碎油係為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廢
渣一節,有○○公司105 年9 月20日函文在卷可按(本院卷
6 第255 頁);又豬隻屠宰後屠體有危害人體健康豬淋巴割切除按依廢棄物處理,豬淋巴廢棄物交由化製廠處理僅可作為動物飼料用油或作為有機肥料一情,業據雲林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於105 年7 月20日函覆本院(本院卷5 第251至253 頁);另本會業者於販售國產生鮮豬肉時,一般對不食用且礙販售觀瞻之「豬淋巴」,均已當場切除,國人飲食習慣應無人食用,本會業者多為傳統市場豬肉零售業者,對「豬淋巴」在屠宰至最後販售過程,均已當場切除作為廢棄物一節,業據中華民國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
106 年2 月17日函覆本院屬實(本院卷8 第35頁);再者,豬淋巴在飲食習慣上並未聽聞有人專門在食用,豬淋巴在屠宰過程中是經常被切除並作為廢棄物處理,豬淋巴做成之豬淋巴碎油,通常是作為飼料油使用一情,業據嘉義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於106 年2 月16日函覆本院無誤(本院卷8第37頁)。由上可知,豬淋巴在屠宰過程中係屬廢棄物處理,不可供人食用,僅能作為飼料油脂或有機肥料,應屬明確,故○○公司既知悉○○公司之油脂係來自淋巴碎油製成,當可知悉○○公司之油脂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
⒊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8 月11日函文雖表示:
現行食用豬脂衛生標準第2 條亦明訂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並無排除以豬之淋巴碎油做為原料等語,然該函亦說明:該等油脂如於原料來源、油脂製程、設備、製作後成品保存方式等,均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一貫化依食品之用途所產製之產品,自得供為食品使用等情,有該函附卷可稽(本院卷6 第227 至230 頁),足見要將豬淋巴碎油供人食用,必須豬淋巴碎油熬製成豬油之原料來源、製程、設備、保存方式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始可為之。○○公司製油原料來源之○○公司販賣給○○公司之豬淋巴碎油,係屬廢渣,業如上述,此一在食品加工製成所產生之廢渣,顯為廢棄物,實難認定會以符合食安法之方式處理。再者,○○公司廠房設備不符合食品廠之規範,乃屬飼料廠之規格(詳下述),是○○公司所熬製之淋巴碎油,不能做為食品使用,應屬明確。
㈢○○公司知悉○○公司乃專門生產飼料油脂之公司,該公司
廠房設備無法製成供人食用之油脂,故本案購買之油脂均係飼料油脂:
⒈證人即嘉義縣衛生局技正陳淑斐於原審審理證述:我自95年
起擔任技正到現在,負責食用油脂的抽驗,飼料油脂應該是農業處管理的,案發前我沒有去○○○○鄉工廠抽驗過,農業處在103 年9 月及10月有去抽驗,公文有會我們,9 月這次我們同仁有會同到場,因為縣府從開始核發○○鄉工廠的臨時工廠登記證就是動物飼料,所以我們同仁到場了解該工廠是否為動物飼料的油脂工廠,同仁說在現場負責人表示他們是動物飼料的油脂,我們打電話到衛福部請示,因為飼料油脂的標準不是食用油脂的標準,不知如何判定合格與否,所以我們沒有採驗。我不知道如何判定飼料油及回收油,我只清楚食用油脂的標準,食用油脂的材料要食用級的,如果是豬油,屠體要經過衛生檢驗合格的屠體,再提煉出油脂,才是食用油脂,回收油或飼料油就算經過脫酸、脫色、脫臭的過程,甚至酸價符合食品級,我們還是認定不能供人使用。合格屠體要有檢驗合格證明,如果是國外進口,在海關也要出具合格檢驗報告。○○物料申請的○○鄉工廠登記證編號代碼是087 ,屬於動物飼料,只能做動物飼料,084 才是食品的食用油脂製造。99年我們稽查過○○物料,蔡鎮州有說他是做動物飼料的,不是食品的,當時與屏東、臺南接續調查,發現他將油脂賣做有機肥料。我於103 年10月13日有到○○鄉工廠,裡面沒有食品級食材來源的製造設備,因為合格屠體要有原料的放置、冷凍、冷藏設備,他們沒有那些設備,再來提煉的過程有脫酸、脫臭的流程,還要有一些檢驗設備及紀錄資料,工廠裡面都沒有這些設備等語明確(原審卷7 第79至106 頁),足證○○公司○○鄉工廠係以動物飼料申請臨時登記證,且並無製造食用油脂之生產設備,顯然不可能製造供應食用油脂,至為灼然。
⒉證人陳志超於原審審理證稱:我於101 年7 月26日去○○鄉
工廠訪廠,和採購胡金忞、部門主管姚開元一起去,我和姚開元都有檢驗油品的能力,之後再將稽核表呈給主管林穎聖,他們每月開會討論選擇供應商。訪廠的目的在了解生產流程、狀況、衛生管理、品質管理,當時被告2 人都在場,有看到熬煮豬油,我們希望提供給我們的原料豬油是他們自己熬煮的。我認定他們賣的是食用油,我對飼料油沒有概念等語明確(原審卷7 第220 至260 頁),足見○○公司胡金忞等人業已實地訪廠,上開○○鄉工廠並無製造食用油脂之設備,業如前述,○○公司訪廠人員當係知悉被告2 人無法製造供應食用油脂至明。再者,胡金忞等人至○○鄉工廠訪廠時,被告蔡鎮州出示名片給胡金忞等人,業經胡金忞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8 第29頁),被告蔡鎮州之名片記載○○油脂營業項目:各種飼料油字樣,有該名片附卷可稽(本院卷1 第171 頁);參以○○油脂、○○物料之營業項目,並無食用油製造一節,業如前述,○○公司為國內食品大廠,其對供應商之選擇,既有訪廠稽查開會等程序,而公司營業項目上網即可查詢,足徵○○公司顯可知悉○○公司係經營飼料油脂之公司,無法製造食用油脂,證人胡金忞等人辯稱不知○○公司經營飼料油脂云云,顯不可採。
⒊況且,證人胡金忞於偵訊證稱:我決定採購,須要主管總經
理何育仁簽准,我們有向○○進貨,我知道○○有在賣飼料用油,聯繫的人有說他們有賣飼料油,我有向何育仁提過○○是賣飼料油的公司,我們之前有安排訪廠,以最後訪廠的結果來決定,知道○○是做飼料油的,何育仁知道。我們不知道我們是不是有進飼料油,因為我們是訪廠看他們有在生產豬油,而豬油也有經過我們的檢驗,我不知道油有無分食品級、飼料級,我們就以我們採購及驗收的標準等語(雄檢偵字第24541 號卷第13至17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羈押庭供稱:我們買的是能夠符合公司採購規格的豬油等語(原審卷4 第4 至7 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證稱:我向○○公司蔡耀鋐採購原料豬油,○○公司於101 年7 月26日向○○進行訪廠,我記得蔡耀鋐說目前沒有工廠營業登記證,我們是看他實際上有在生產豬油,然後看他生產出來的豬油是否有符合公司進貨的標準,就我所知,在101 、102 年臺灣合法可以進行煮熬食用豬油的公司是○○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我知道○○有在賣油給飼料業者,100 年跟蔡耀鋐接洽雞油時知道的,我接洽雞油時跟採購主管潘士銘經理提過○○公司有在賣油給飼料業者,跟何育仁總經理提到是在101 年4 、5 月,○○豬油在市場上主要競爭對手是○○、○○等語(原審卷4 第68至96頁);於原審復證稱:我只有在一開始洽談雞油的時候,有聽蔡耀鋐先生提過他們賣油給飼料業者,他們有做飼料業者的生意,其實我們並不知道什麼叫做飼料油,我們對他的認知,只知道他們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並不能代表他們做飼料業的生意,他們的油就不會符合我們的品質,或是不能賣給我們,我覺得他們的油是原料豬油,是能夠符合我們公司品質要求的原料豬油等語(原審卷8 第14頁),由此可知,○○公司知悉被告2 人所經營之○○油脂、○○物料並非合法食用油脂廠商,實為飼料油脂之製造、販賣者,然其無視此節,僅僅追求於酸價有無在油脂採購訂單3%或3.5%以下之標準即予採購(詳偵字第6947號卷2 第100 至103 頁之油脂採購訂單),惟依證人陳淑斐上開所證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 月11日函文,食用油脂之要求,從原料來源、油脂製程、設備、製作後成品保存方式等,均應遵守相關法規,○○公司就此全然無視,其顯知悉被告2 人出售之油脂為飼料油脂,始未以食用油脂之規定與○○公司締約。
⒋證人陳聰周於本院審理證稱:我從事油脂精煉設備的買賣及
維修,去過○○公司、○○公司、○○公司、○○、○○○等公司,飼料油脂也有在精煉,有些飼料油會有酸味或臭味,如果用在動物上,他們有時對味道比較敏感,一般做飼料比較好的,都有做精煉,把臭味去除,飼料油的精煉一定要加白土,除了脫色以外還可以脫臭。我有幫○○維修機器,他們的機器是做飼料油的,以他們的機器來講,他們無法做食用油,因為精煉製程分三段,第一段是脫膠、脫酸,第二段是脫色,第三段是脫臭,○○只有做到脫酸、淨化而已,後面的他都沒有做。一般飼料油的廠商大部分沒有後面二個階段,但有的回鍋油有異味,會要求精煉脫色跟脫臭。○○買的油品質不一定,比較差的會經過這套設備做前處理,處理完後再賣,前處理是指酸價較高,會中和降酸,○○的設備只有除酸,沒有後段的設備,如果要再後段精煉,才要加白土等語詳實(本院卷9 第16至27頁),與證人陳淑斐所證互核相符,足徵○○公司之機器設備不具有生產食用油脂之功能及製程,無法生產食用油脂,○○公司派員訪廠,以如前述,自無不知之理,豈可能期待○○公司熬煮食用豬油?是○○公司必然知悉○○公司僅能生產飼料油脂甚明。
⒌況證人陳肇城於本院證稱:我之前擔任○○公司廠長,○○
公司有跟○○油脂購買飼料用油,約於94、95年左右,買來飼料廠做飼料用,我到○○工廠1 次,他的工廠設備是飼料用油,因為食品用油的設備比他的設備先進,與食品用油不同之處在於他只有油桶、儲油槽,還有一些加熱設備而已,食品廠還有其他整體設備,詳細我不清楚,應該一看就會有差別,業界都知道○○在用飼料用油,我們會購買是因為○○專門在做飼料用油,廠商都知道,飼料廠同業都有跟他買等語(本院卷8 第393 至407 頁)。據此可知,○○油脂、○○物料不論是在營業項目之登記,或○○鄉工廠臨時工廠登記證,或被告蔡鎮州之名片,或其工廠設備,均無可能顯示其為食用油脂之製造者,足證被告2 人確實經營飼料油脂之製造販賣,此顯為業界皆知之事,參以○○鄉工廠設備不可能生產出食用油脂,業經多名證人證述如上,○○公司既然派員訪廠,當無不知之理,是○○公司顯係知悉被告2 人所售油脂,為飼料油脂,非可供人食用,應屬至明。
㈣與○○油脂交易之其他廠商,均係購買飼料油脂,部分亦有
要求酸價、顏色及品質來源保證書,被告2 人並無以此規格詐騙○○公司:
⒈依據衛生福利部104 年7 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
發布之「食用豬脂衛生標準」,「可供食用」之豬油,其原料來源應符合該衛生標準第2 條「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之規定,該衛生標準第4 條亦規定「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
6 日函文及附件附卷可稽(本院卷2 第271 至273 頁)。再者,供食用之動物油脂原料,應來自健康動物、以合法之衛生屠宰方式所取得之脂肪組織,該等原料來源,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畜牧法及屠宰作業準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等相關子法規,予以認定,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0條(即前「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前食管法)」第13條)中已敘明;該等原料並應符合食安法第15條(即前食管法第11條)、「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之規定,上開相關規定,於100年1 月至104 年7 月15日間,均同樣適用一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2月1 日函文在卷可按(本院卷2第387 頁),足見食用豬油之原料來源及油脂酸價,均有相關標準適用。另依飼料管理法第4 條第2 項「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現行針對飼料油脂已訂有CNS 3400動物油脂(飼料用),爰飼料用豬油須符合前述標準所訂事項,查該標準未對飼料用豬油之原油訂有規定,僅規範不應摻雜動物油脂以外之物質一情,有農委會105年7 月22日函文可佐(本院卷5 第255 頁),故關於飼料豬油之原油僅需係動物油脂即可。
⒉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廠、○○縣農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係向○○公司購買「一級豬油」之飼料油脂,部分公司亦有酸價(○○公司、○○縣農會、○○農畜3%以下;○○○○、○○公司4%以下;○○公司5%以下;○○○○牛油4%以下)、顏色(○○公司白色;○○○○黃色;○○公司正常淡黃色;○○公司液態淡金黃色、固態淡黃色)或品質來源保證書(○○公司、○○油脂、○○縣農會、○○實業、○○工業)之要求,有各該公司回函可按(本院卷5 第257 至505頁,本院卷6 第9 至61、165 至225 、257 至261 、283 至
341 頁,本院卷2 第31至33頁,本院卷7 第59至65頁),堪信屬實,足徵被告2 人經營之○○油脂、○○物料公司確屬專門經營飼料油脂之公司,且具有相當之營業規模,在國內油品界有一定之知名度,許多上市櫃公司大廠均知悉○○公司為專營飼料用油之公司,而向○○公司採購飼料用油無誤,以此觀之,○○公司向一向經營飼料油脂之○○公司長期且大量採購油脂,卻僅要求3%或3.5%以下之酸價標準,而無如同上開⒈所述要求原料來源符合相關規定或更嚴格之酸價標準,其顯有規避食用油脂嚴格法規之情形。參以前開㈢所述,以○○公司之出售價格、採購淋巴碎油為原料、工廠設備等節,在在均顯示其附表一所售為飼料油脂,並無攙偽假冒詐稱食用油脂而販予○○公司,至為明確。
⒊至於○○公司雖在油脂採購訂單要求酸價、顏色,或於102
年底始要求品質來源保證書,然上開購買飼料油脂之廠商亦有要求○○公司酸價、顏色、保證書,業如前述;○○公司於102 年間因棉籽油事件向○○油脂要求品質來源保證書一節,業經○○公司品管李世弘於本院審理證述無誤(本院卷
8 第385 至392 頁),有品質來源保證書2 紙附卷可稽(本院卷6 第257 至259 頁),該保證書與被告2 人出具給○○公司之保證書內容一致(本院卷2 第253 至257 頁);況本院比對上開購買飼料油脂廠商之訂貨單等,○○公司要求之標準,並無如同⒈所述之食用標準,反而與前開購買飼料油脂之廠商並無太大差異,證人陳聰周亦於本院審理證稱飼料油脂在精煉過程中也會用白土脫色等語綦詳(本院卷9 第16至27頁),足徵尚難以○○公司有酸價、顏色、保證書之要求,遽論被告2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攙偽假冒詐欺之犯行。另被告2 人販售飼料油脂予上開⒉之廠商,品名多記載「一級豬油」一節,有上開廠商函覆、銷貨單、進貨明細表及○○公司出貨單(本院卷7 第173 至231 頁)等可知,是此一記載對○○公司及採購廠商而言,本係飼料油脂之記載,並非以此表彰食用油脂。又依○○公司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內之統一發票所載,倘○○公司所販入之油脂若可供人食用,其發票品名自應記載「食用豬油」,此有○○公司開立予○○公司之發票可佐(本院卷7 第233 至289 頁),然○○公司開立予○○公司之出貨單或統一發票,並未記載「食用豬油」,僅記載「一級豬油」或「豬油」,當難以此認定被告2 人有何詐騙行為。
㈤綜上所述,被告2 人販賣本案飼料油脂予○○公司,係以飼
料油脂之市場行情價格販賣,此觀附表四及上開㈠⒊即可得知,而食用豬油之價格至少在每公斤40元以上,有○○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如上,足見被告2 人之售價並無異狀;又被告2 人之油脂原料來源、公司營業項目、臨時工廠登記證、負責人名片、工廠設備、銷售對象等節,均足顯示其為飼料油脂之製造販賣,無法生產食用油脂,業如前述,其所販售附表一之油脂,品質上已由上開情況顯示其為飼料油脂,價格上亦以飼料油脂價格販賣,由此客觀情狀,足見被告2 人並無將附表一油脂以攙偽假冒為食用油脂之方式詐騙○○公司,至為灼然。○○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不以前揭食用油脂之嚴格標準及價格採購油脂,僅以相同於上開購買飼料油脂廠商之酸價標準採購油脂,況如附表四所示,○○公司之供應商多涉刑案,業如前述,○○公司既為大廠,偶一受騙尚有可能,全面受騙實難想像,足徵其採購時本就無以前揭食用油脂之標準為之,衡以○○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公司、○○公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均已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顯見當時國內食用油脂採購原料並無以食用油脂之標準為之,是○○公司何育仁、胡金忞顯係知悉採購如附表一所示油脂為飼料油脂無誤。
五、被告2 人知悉○○公司購買本案飼料油脂係供作食用油脂之原料使用,將之製成供人食用之油品出售:
㈠食品衛生管理法於64年1 月28日制定公布時,第10條第7 款
已明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餘略)七、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其第12條並明定「屠宰供食用之家畜及其屠體,應實施衛生檢查;其檢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當時之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於102 年7 月23日升格改為衛生福利部)遂於65年7 月27日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斯時,地方衛生機關設有獸醫師,每日赴屠宰場進行檢查,而須檢查合格後,始准由屠宰場運出進行後續之食品製造、加工、販賣。之後,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7 款規定,於72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11條第8 款。後因農委會主管之畜牧法於87年6 月24日制定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即於89年2 月
9 日修正公布刪除上開第11條第8 款之規定,並修正第13條之內容為「(第1 項)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檢查,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畜牧法之規定辦理。(第2 項)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又農委會依畜牧法第29條第2 項之授權,於89年4 月19日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至於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上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則於同日廢止。是在修法後,屠體之檢查及後續食品之製造、加工即由不同機關主管,亦即屠體之檢查,係依畜牧法、農委會訂定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屠宰作業準則來規範,屬於農委會主管。而經受訓過後之獸醫師(或獸醫師助理)依畜牧法之授權,得進入屠宰場進行檢查,並依農委會主管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判斷合格或不合格,如屠體、內臟經檢查不合格者,則應依農委會訂定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3條第1 項規定(即屠宰場應將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化製處理: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送往化製場所,或送往暫時儲存場所,以待送往化製場。二、焚化或掩埋: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下改質處理後,始得送往焚化或掩埋場所,或送往暫時儲存場所,以待送往焚化或掩埋場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處置)進行化製(代碼及種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編訂之「原再生資源及廢棄物代碼對照表」〈下同〉為R -0111 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2斃死畜禽;此時應依農委會訂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開立管制三聯單,而除農委機關得實施稽查外,如於處理過程中有影響環境衛生、臭味逸散、污染水源等情事時,環保機關亦得依權責就違規態樣加以查處)或焚化、掩埋(代碼及種類為D-0101動物性廢渣、D-0103動物屍體、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此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立管制三聯單,而除農委機關得實施稽查外,如於處理過程中有上述造成環境污染之情事時,環保機關亦得依權責就違規態樣加以查處)。另屠宰業於屠宰程序產出之廢棄物,如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罹患或疑患特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屍體或廢棄屠體、下腳料,依農委會公告之「可直接利用或添加為製肥原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限制事項」規定,不得加工化製為肥料或製肥原料,此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後續之處理,倘無上述情形,則依上開「可直接利用或添加為製肥原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限制事項」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該辦法附表一之規定,得進行化製為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代碼及種類為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在屠體、內臟經檢查合格後,始得運出屠宰場為後續後之食品製作、加工,該後續之食品製作、加工、成品階段,則歸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即於第20條第2 項增列「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使之更為明確),此時應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89年9 月7 日訂定,103 年11月7 日廢止,於廢止同日即由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內容包含確認原料符合規定、保留相關紀錄等)、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85年2 月12日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76年4 月11日發布)、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65年2 月20日發布)、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98年12月4 日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97年11月20日發布)、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多氯聯苯處理規範(95年4 月18日發布)、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100 年10月26日發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102 年3 月12日發布)等規定之規範。又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動物性廢渣,且不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如可再利用,依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該辦法附表之規定,則可供作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使用(代碼與種類為R-0119動物性廢渣),如不再利用,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進行回收、清除、處理(代碼與種類為D-0101動物性廢渣)。是依上開規範可知,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期能初步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安全管理願景,並兼顧環境衛生之保護(至於食用植物油脂之生鮮原料,亦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100 年5 月30日發布之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97年10月21日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等規定)。故而食品原料或廢棄物,倘有上述應加以焚化、掩埋(連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亦不允許),或可再利用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使用等情形,已是我國食品安全規範認定為對人體有害或有危害之虞,不允許供人食用(或直接或間接利用)所為之分別處理,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先予敘明。被告2 人明知所出售之本案油脂,均屬來源各異之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業如上述,竟將之出售予國內食用油品大廠之○○公司,數量及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以此巨量,其等卻辯稱不知○○公司之用途,顯然背離常情,甚有可疑。
㈡徵諸下列事證,足證被告2 人知悉附表一出售油脂將供作食用油脂原料使用:
⒈被告蔡鎮州於102 年11月18日經嘉義縣農業處人員會同相關
單位稽查時表示:本公司少部分購買生豬油、雞油、鴨油提煉後,將油及油渣賣予各飼料場及畜牧場,本公司絕無製造及販賣飼料等情,有嘉義縣政府飼料管理訪談及查核紀錄表附卷可證(原審卷7 第193 頁),核與證人林珮如於原審證稱:飼料用油並非飼料品項之一,其用途就是添加在飼料內讓動物食用,屬於廣義的飼料添加物等語相符(原審卷8 第
114 頁),並與農委會公告之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一致(他字卷第14至15頁),足見上開油脂並非飼料本身,僅為飼料添加物之一,必須添加在飼料內,始有作用,被告蔡鎮州知悉飼料本身並無油脂之品項,其雖有「提煉油脂」,但並無「製造飼料」,故向其購買上開油脂者,必為「製造飼料」之飼料廠,否則上開飼料用油即無用武之地,應屬灼然。○○公司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油脂、○○物料則為國內飼料油大廠,亦屬至明,依據附表一所示,被告2 人每年與○○公司交易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歷年合計達6 千餘萬元,○○公司並非飼料廠,而係食用油品大廠,其數年來均購買如此巨量之飼料油,自屬可疑,被告2 人連年源源不絕提供飼料油脂予食品廠,顯當知悉上開油脂將供作食用油脂之原料使用。
⒉被告蔡鎮州於原審供稱:我與其他公司作油脂生意,沒有使
用○○○、○○○、○○○商行之名義,只有與○○公司交易,才使用此3 家商行名義,當初是因為○○油脂都是用魚油名義向越南○○○公司進口豬油,沒有豬油的進項,所以無法開立豬油發票,因為用商行名義交易豬油可以用書面審核,所以我才用○○○、○○○、○○○商行名義與○○公司交易等語(原審卷9 第47頁,原審卷10第53、80至89頁);其復於原審陳稱:○○油脂的油脂來源沒有雞油,但○○物料有向○○等公司購入雞油生油,於100 年底到101 年間,係○○物料與○○公司交易雞油等語(原審卷10第80至85頁)。又○○物料曾向○○股份有限公司購入雞油,有○○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在卷可考(他字卷第83至86頁),應信屬實,然查,○○物料有雞油進項,於100 年底至101 年間與○○公司交易雞油時,卻仍以○○○商行名義與○○公司交易如附表一㈠所示,有統一發票在卷可按(本院卷3 第99、119 頁),而觀乎○○物料之營業項目,並無○○油脂營業項目中之「食用油批發業」(偵字第6947號卷1 第210 、
222 頁),如直接以○○物料名義與○○公司交易,將違反○○物料營業登記項目,由上可知,被告蔡鎮州以○○○、○○○、○○○商行名義與○○公司交易,旨在掩飾○○油脂、○○物料為國內飼料油大廠之事實,其既慮及此一情狀,並耗費手續以上開3 商行名義與○○公司交易,顯對○○公司買受之油脂係供作食品原料使用一事,有所認識。
⒊被告2 人出售予其他廠商之油脂銷貨單或發票,係記載「產
品編號A001飼料油:一級豬油」或「飼料用油」,包含出售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供生產「○○○豬油」之油脂(○○案被告葉文祥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判決有罪確定),亦是如此,唯獨出售予○○之銷貨單或發票係記載「產品編號A001一級豬油」或「豬油」,關於飼料2 字,則付之闕如,有相關銷貨單、發票在卷可按(他字卷第202 至205 頁,偵字第6947號卷2 第128 至130 頁,原審卷7 第262 至263 頁,原審卷3 第181 至182 頁,其餘詳證物箱);又嘉義縣衛生局102 年11月8 日至○○鄉工廠稽查時,發現廠內下游廠商之銷貨單內容皆為飼料用油,未發現有食用油的單張憑證一節,有嘉義縣衛生局藥政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存卷可循(原審卷7 第191 頁),足徵被告2 人對○○公司之交易單據特別省略「飼料」一詞,其等非但為○○公司量身訂做上開3 商行之交易名義,又創設與其他廠商不同之銷貨單及發票用語,行止有異,別具用心,足見被告2 人確係知悉○○公司買受之油脂係供作食品原料使用,為幫助○○公司掩飾上情,始大費周章為上開舉措,至為明確。
⒋被告2 人雖辯稱:○○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飼料製造業,且
與○○公司屬同一集團,其購入飼料油脂可能流通至○○公司或轉售或囤積,其等無從得知○○公司購入本案油脂會供作食用油脂原料使用云云,然查:
⑴證人胡金忞於原審審理證稱:於100 年底101 年初的時候,
我們原本的雞油供應商缺貨,我需要開發新的供應商而聯絡上○○,我去過○○鄉工廠2 次,這是全面性的訪廠,實際訪廠內容由品保課執行,和我一起去的是品保課長陳志超、○○集團中央研究所姚開元,當時沒有討論油脂數量,我在電話中跟蔡耀鋐談過供應○○公司的油脂是做食品的原料,我跟他講我們精製加工之後會做○○香豬油的原料,他一定知道,因為○○香豬油在市面上是普遍使用的食用豬油產品,我們公司本來就是做食用豬油的廠商,從我98年任職以來,我們都沒有做過飼料的東西,都是做食用油脂,不可能做食品以外的用途。我們同意○○公司用○○○、○○○、○○○商行名義與我們交易,是因為林明忠也是用這樣的方式。我們訪廠就是看將來賣給我們的油脂是怎樣生產,被告2人都有在場說明。100 年到101 年6 、7 月有跟○○買雞油,我們產品清香油那時的製程需要用雞油,後來因為製程配方調整,用不到雞油就沒買了。被告2 人知道我們購買油脂是做食用用途,我有跟蔡耀鋐說過,我98年到職至今,○○公司都沒有生產及銷售飼料用油,都是食用油。100 年買雞油時蔡耀鋐知道是做食用油的原料,業界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做食用油等語(原審卷8 第6 至60頁)。
⑵證人陳志超於原審證稱:我從96年在○○公司擔任品保的工
作,我們跟○○買豬油最大宗就是做○○香豬油,被告2 人知道我們買油要做成食用油,因為我們交談了蠻長一段時間,而且我們公司的規模,我認為業界應該都會知道我們公司是食用油的公司,沒有理由把我們當城市用食用油以外的公司等語(原審卷7 第252 至253 頁)。
⑶證人林穎聖於原審證稱:我98年進○○公司迄今都在集團內
工作,擔任研發、品管,後來轉生產,我有去○○鄉工廠訪廠,這是公司的溯源管理,不是因為特殊事件的發生。○○公司食用油的原料豬油國內來源有○○、○○、○○3 家為大宗,這3 家相加超過50% 。訪廠當天被告2 人有一起訪廠我當天有問他們來源是什麼,業界都知道我們是做○○豬油,我們公司不是做飼料的東西,應該不會有這樣的誤會,○○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沒有做過飼料用油,都是食用油。訪廠時他們沒有拿工廠登記證給我們,我們知道他們沒有,我們的想法是趕快把機制建立好,之後這就是一個強制要求的項目,在這之前沒有強制要求,是希望輔導他們申請工廠登記證。訪廠時他們跟我講沒有工廠登記證,我們有講希望他們努力去拿到工廠登記證,當然是食品工廠登記證等語(原審卷9 第6 至40頁)。
⑷由上開3 位證人之證詞可知,○○公司至少於96年起即無經
營飼料油脂之業務,且其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應屬眾所週知之事,被告2 人實難諉為不知,參以○○公司向被告2 人採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量油脂,當然必須製成產品出售,否則此一巨量油脂該如何保存、堆置?被告2 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公司登記經營項目為:農產品加工業、糧商業、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製粉業、製茶業、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飼料製造業、家畜家禽批發業、水產品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食用油脂批發業、茶葉批發業、食品什貨批發業、飼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畜產品零售業、水產品零售業、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飼料零售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一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9 第271 至272 頁),其項目多達27項,衡情顯係概括性之登記,並非每項均有經營,該公司最為人所熟知者乃係食用油脂之製造販售,應無疑義,被告2 人長期販售巨量飼料油脂予食用油脂大廠,稱不知情,實難採信。又○○公司固有經營飼料油脂,然○○公司之所以要在國內尋找如附表四所示之油脂供應商,起因即係同一集團之○○公司無法供應○○公司所需之大量油脂,此觀附表四○○公司仍有供應油脂予○○公司即可得知,故依本案卷證資料,並無○○公司轉售流通飼料油脂予○○公司之情事;再者,倘○○公司要出油給○○公司,亦係出售「食用豬油」,此有統一發票在卷可按(本院卷7 第233 至
289 頁),並無出售飼料油脂予○○公司;況且,○○公司與○○油脂、○○物料亦有交易往來,有統一發票及出貨單在卷可按(本院卷7 第291 至337 頁),足徵○○公司若要與被告2 人交易,並無透過○○公司之必要,被告2 人辯稱○○公司所購上開飼料油脂可能流通至○○公司、轉售、囤積等,毫無所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油脂為90年設立,○○物料為94年設立,故
被告2 人經營飼料油脂長達10餘年,且與○○公司等上開國內飼料或食用油脂大廠均有往來,關於國內食用油品大廠○○公司是否有飼料油脂之經營,當屬知悉,蓋○○公司倘有飼料油脂之經營,即為○○油脂之競爭對手,其等豈有不知之理?被告2 人知悉此節,明知○○公司買受飼料油脂將供作食用油品之原料,竟仍如附表一所示,長期、大量販售飼料油脂予經營食用油品之○○公司,自能得悉附表一出售之飼料油脂,將作為食用油脂原料使用而精煉製成食用油品詐騙販售予各廠商、消費者,至為灼然。本院勾稽上情,認為本案應係當時國內法令及主管機關管控流程未臻完備,以致於食用油品廠商採購時不以食用油脂之標準採購,僅以酸價、顏色、水分等作為採購標準,而供油廠商則只圖追求獲利,亦明知採購者之採購目的在製造食用油品,仍予供應飼料油脂,企圖以酸價合乎採購標準而規避採購目的,因此本案才會有附表四之供應商幾乎全數列為另案被告之情況。
六、被告2 人應成立刑法詐欺罪、食品衛生管理法(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幫助犯: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81號、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公司胡金忞、何育仁知悉附表一所示油脂為飼料油脂仍予以採購,並在運至○○公司後收受精煉出如附表二所示食用油品,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等消費者,業如前述,其等所為顯係以上開飼料油脂攙偽假冒充作食用油脂而詐騙出售予消費者獲利,○○公司胡金忞、何育仁自屬涉犯刑法詐欺罪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適用法條詳下述)。
㈡被告2 人經營○○油脂、○○物料出售附表一飼料油脂之利
潤,係來自於製造飼料油脂出售○○公司,而○○公司之不法所得則係源自於向其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攙偽假冒食用油品之廠商等消費者,二者顯屬不同,本件亦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就○○公司之獲利有何分配之情;又被告2 人僅係出售作為○○公司製油原料之一部之油脂,其等並無參與○○公司之其他採購油脂行為,亦無參與製油精煉或詐騙販賣犯行,被告2 人所為顯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乏證據可認其等係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依據前開說明,自應認定被告2 人僅成立幫助犯。況且,○○公司如附表四所示,尚有多家油脂供應商,該等供應商亦涉犯罪責,業如前述,如認各供應商均與○○公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豈非等同上開業界均屬共同正犯,此情顯有株連過廣之嫌。再者,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囑上訴字第1 號判決亦係認定供油予○○公司、○○公司之廠商(郭定等人、郭盈志等人)俱為幫助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足徵對於當時此一食用油品廠商僅求酸價而採購油脂之行為,供油廠商當係論以幫助犯。
㈢辯護人雖引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387號、23年上字第1738號
判例主張被告2 人對於○○公司上開犯行或不知情、或無加工行為、或非直接重要之幫助、或屬中性幫助,而不構成正犯或幫助犯云云(本院卷9 第311 至314 頁)。然查,被告
2 人雖無參與○○公司精煉飼料油脂以攙偽假冒食用油品販售之構成要件犯行,然其等明知此節,仍長期、大量提供精煉不可或缺之飼料油脂予製造販賣食用油品之○○公司,其等顯係提供不可或缺之助力令正犯得以實現構成要件,此一情狀,與明知申辦帳戶僅需具備身分證件即可為之,仍販賣或出借帳戶予他人之情狀相合,衡諸常情,親友間借用帳戶之情況,所在多有,故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本不一定違法,然若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則將涉犯幫助詐欺等罪嫌,被告2 人販賣合計高達6 千餘萬元之飼料油脂予食用油品廠商,卻辯稱對○○公司如何使用飼料油脂一無所悉、無審查權限或義務、為中性幫助云云,此一說法,等同於販賣帳戶之人辯稱不知取得帳戶之人如何使用帳戶、無法查核云云相似,顯屬違背常情,無可採信。又辯護人以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認被告2 人與○○公司係屬「對向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惟查,該判例所稱「對向犯」,僅舉賄賂、賭博、重婚等罪,顯與本案無關,本案自無適用餘地,併此指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明,被告2 人經營飼料油脂10餘年,
知悉○○公司為國內知名製造、販售食用油品之廠商,並無製造或販售飼料油脂,竟仍先後多次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飼料油脂予○○公司,提供助力,幫助○○公司得以購買該飼料油脂後,以攙偽假冒之方式,加工精煉成食用油品販賣,而詐騙消費者之幫助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339 條1 項之修法:
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同年0 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法:
附表一所示犯罪期間,關於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第34條或第49條)歷經多次修法,敘述如下:
⑴100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34條規定:「有第31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⑵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⑶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
同年月7 日生效之該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⑷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2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⒊由上開修法沿革可知,無論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或是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其等刑責均是愈趨嚴重,故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㈡正犯○○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應適用之法條:
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部分: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向國、內外供應商收油如附表四所示,其等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向被告2 人購入之原料油為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業如前述,竟仍購入並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附表二之食用豬油產品,即以本案飼料油加入豬油原油製造豬油產品或以該飼料油製造不含豬油之產品,並將所製造之產品以豬油產品名義販賣給如附表三所示之購買者,上開購買者誤以為係食用油脂而受騙購買,其等所為自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
⒉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部分:
按「攙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 項第7 款規定假冒)即「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向被告2 人購買附表一所示之飼料油脂,均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上開豬油產品販賣,業如前述,自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要件,而有同法第49條第1 項罪責之適用(上開正犯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上開豬油產品販賣,因販賣之危害性大於製造,其等製造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該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
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
施行,於此修正施行前法規名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而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60條(修法前為40條),依該次修正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屬犯罪行為,不再以修法前第34條第1 項所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改將此一實害要件規定於第49條2 項。嗣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 年2 月5 日將法規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第49條第1 項係由「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則仍維持實害要件及前次修法之刑度。經查,本案正犯使用附表一所示購入之飼料油指,經攙偽或假冒製成附表二所示豬油產品,並無證據證明該豬油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準此,本案正犯及幫助犯各次之論罪(詳下述),即不符合上開㈠⒉⑴至⑶第34條第1 項或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構成要件,自無此實害要件法條之適用,應僅成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 項,併此敘明。
⒋○○公司向被告2 人購買附表一所示飼料油脂,其或係購買
飼料雞油、或係購買飼料豬油,或雙方訂有油脂採購訂單,或僅以銷貨單據購買無正式契約,其所為購買,在於以此飼料油脂製造食用油品販賣而詐騙各廠商或消費者,其犯行各依購買油脂之不同或有無訂定訂單,分別論罪,惟在同種油脂或同次訂單間,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2 人各次最後幫助行為日即最後販賣飼料油進廠予○○公司之日期,正犯最後之行為日,則如前開相類判決所認定之約1 個月製造販賣完畢(參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第13、38頁)。
⒌依據上述及新舊法比較,就附表一㈠被告2 人之行為,正犯
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㈢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㈣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㈤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㈥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㈦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按:如正犯最後行為日認定係進廠後1 個月,則本次將適用000 年0 月0 日生效刑度較重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故為有利被告計,本次正犯最後行為日從寬認定為在修法前製造販賣完畢);附表一編號㈧正犯所犯罪名應為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000 年
0 月0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㈢被告2 人應適用之法條:
⒈核被告2 人附表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附表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按:如正犯最後行為日認定係進廠後
1 個月,則本次將適用000 年0 月0 日生效刑度較重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故為有利被告計,本次正犯最後行為日從寬認定為在修法前製造販賣完畢);附表一編號㈧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
⒉被告2 人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飼料油脂,其等或係販賣飼料
雞油、或係販賣飼料豬油,或雙方訂有油脂採購訂單,或僅以銷貨單據販賣無正式契約,其等所為販賣,在以此飼料油脂供作○○公司製造食用油品販賣而詐騙各廠商或消費者之原料,其等犯行,因販賣油脂不同(附表一㈠為飼料雞油,其餘為飼料豬油)、或有無採購訂單(附表一㈠㈡㈧無採購訂單,其餘有採購訂單)、或訂單期間不同,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又在同種油脂或同次訂單間,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之一罪。
⒊被告2 人上開附表一㈢至㈧所為,均以一個販賣飼料油指行
為犯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附表一㈢至㈦,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㈧,從一重論以幫助犯103 年
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又被告2 人附表一㈠至㈦所為,係一個接續幫助正犯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侵害犯罪事實欄附表三廠商及不特定消費者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其等附表一㈧所為,則係幫助正犯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係一個接續幫助正犯之行為,侵害附表三廠商及不特定消費者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2 人所犯上開
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⒋檢察官起訴被告2 人販賣附表一所示飼料油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之罪(同一被害廠商論接續,不同者論數罪),因本案缺乏證據可認正犯有3 人以上(起訴書除被告2 人外僅提及何育仁、胡金忞),亦乏事證可認本案附表二所示食用油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此部分即無從論罪。又檢察官雖以被告2 人與何育仁、胡金忞共同虛偽標記以詐欺購油之廠商、消費者,然查,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如何虛偽標記,自難認定正犯有何虛偽標記情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第155 至156 頁同此見解),而無刑法第255 條之適用,惟此僅屬詐欺行為態樣之一,本件正犯之詐欺行為,係以飼料油脂攙偽假冒加工精煉成食用油品販售,故上開虛偽標記之詐欺態樣不能證明,尚無礙於被告2 人上開幫助詐欺罪之成立。檢察官復論被告2 人與何育仁、胡金忞成立共同正犯,然被告2 人經營飼料油脂製造及販售,尚乏事證可認有何與○○公司共謀或分享利潤,應僅屬幫助犯而非正犯,公訴意旨上開所指,容有未洽,惟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型態不同而已,尚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上開不成立之加重詐欺罪及「致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與論罪法條均屬法條競合,不生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併此敘明。另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2 人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⒌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犯罪,亦各負其幫助犯之責任,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60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各負幫助犯之責任,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無刑法第28條之適用。又幫助犯既非實施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司機運送飼料油脂至○○公司,亦難認有間接正犯之適用。
八、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2 人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公司為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罪之正犯,非被
害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亦同此認定,被告2 人明知○○公司購買飼料油脂將精煉成食用油品出售,仍多次大量提供飼料油脂之原料,自屬提供助力,應成立幫助犯,業如前述。原審認定被告2 人僅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假冒食品罪,未先認定○○公司為正犯,被告2 人為幫助犯,亦未論被告2 人為○○公司詐欺之幫助犯,自有違誤。
⒉原審就附表一㈠㈡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二、三部分),認
為無證據可資認定有何「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原判決第38頁),且難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原判決第39頁),無從憑以論罪,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查,附表一㈠㈡部分雖無證據可認「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然被告2 人販賣此部分飼料油脂予○○公司作為食用油品原料,業如前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亦同此認定(詳該判決第52至58頁及附表7 ),仍屬幫助正犯○○公司實施詐欺取財罪行,自應如上開所述為論罪科刑(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疏未詳查,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洽,本院認為附表一㈠㈡構成詐欺罪,且因飼料油脂及採購訂單之不同,應各別成立附表一㈠㈡之2 罪,此部分自應撤銷改判。
⒊按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
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又所謂「集合犯」,被稱為「法定接續犯」,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47、513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詐欺罪或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難認係集合犯。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被告2 人如附表一㈠至㈧之各次販售飼料油脂,應論以接續犯,業如前述,原審對於被告2 人各次油脂採購訂單各論以集合犯(原審判決第33頁),依據前開說明,即有未合。
⒋○○油脂、○○物料公司因被告2 人係幫助犯,並無102 年
6 月21日、103 年2 月7 日先後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之適用,原審對於○○油脂、○○物料公司論以上開罪名及沒收,乃屬有誤。
⒌原審未及適用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沒收新法,諭知不法所得之沒收,自有不當。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被告2 人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係屬
共同正犯,其等將飼料油脂攙偽假冒成食用油品並虛偽標記而販售,原審認被告2 人與何育仁、胡金忞不成立共同正犯及對詐欺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有誤等語(本院卷1 第43至46頁);被告上訴意旨:被告2 人係以飼料油脂之價格、品質販售,此為○○公司所明知,並無攙偽假冒而詐欺○○公司,至○○公司購買飼料油脂後如何使用,非被告2 人所能知悉預料及查核參與,被告2 人無正犯或幫助犯意等語(本院卷9 第171 至275 、287 至316 頁)。經查,本件被告2 人應論以幫助犯,業如前述,此部分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又被告2 人有為幫助○○公司以飼料油脂攙偽假冒成食用油品出售而詐騙各廠商、消費者之犯行,然無證據可認有何虛偽標記情事,亦如上述,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檢察官之上訴,就被告2 人除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外,另有詐欺犯行部分,為有理由,其餘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蔡鎮州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被告蔡耀鋐曾有酒
後駕車之前科;被告蔡鎮州自陳高職畢業、已婚、育有3 子,被告蔡耀鋐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2 子之生活情形;明知其等所販賣之油脂乃為飼料油脂,且○○公司並無實際經營製造販賣飼料油脂,○○公司採購油脂係為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用油品,竟為求營業額增加之利潤,販賣上開飼料油脂供○○公司製造食用油品出售以詐騙消費者,而食用油脂乃一般消費者日常所需,其等供油幫助○○公司攙偽假冒詐騙消費者,出售飼料油脂之重量、金額、時間、次數,均屬甚巨,危害消費者既眾且廣,所生損害嚴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又無為任何補償、補救措施,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模式,被告蔡鎮州為公司代表人居於主導地位,被告蔡耀鋐為受僱人聽從被告蔡鎮州之指示,其等為幫助犯非正犯,並審酌正犯即○○公司涉案人員二審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就被告2 人易科罰金及被告蔡鎮州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
⒈按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參照)。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 項復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前開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該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104 年12月30日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訂有明文。
⒉犯罪所得部分: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
公平○○,而無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是刑法第38條之1 於其立法理由五㈢中已揭示利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認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故沒收利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從而為販賣本案飼料油脂而支出之成本,自均在利得沒收範圍內,又宣告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參照),合先敘明。
⒊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現改採沒收
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自不予諭知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 人雖非共同之實施正犯,但事實上共同幫助他人犯罪,對於沒收亦應依上開「所得之處分權限」原則處理。經查,被告蔡鎮州為○○油脂、○○物料之代表人、唯一董事及實際經營者,業如前述,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偵字第6947號卷第210、222 頁,他卷第5 至6 頁),且被告蔡鎮州可任意支配○○物料之場地、設備、車輛、員工為○○油脂之訂單工作,足徵被告蔡鎮州為本案犯罪所得之實際支配者,故本案如附表一㈠至㈧各次所示販售價格(即未稅總價),應係由被告蔡鎮州以上開公司經營者身分收取運用,此即為其犯罪所得,合計68,049,160元,依據前開說明,此部分本應採「總額原則」全部沒收,然本院審酌:⑴被告蔡鎮州雖販售飼料油脂,然其僅屬幫助犯;⑵上開附表二食用油品之原料固有攙偽假冒,然尚無證據可證致危害人體健康;⑶被告蔡鎮州為代表人之○○油脂資本額為6 千萬元,目前停業中,被告蔡鎮州為代表人之○○物料資本額3 百萬元,目前停業中;⑷被告蔡鎮州出售飼料油脂予○○公司係以飼料油脂市價為之,業如前述,並無提高價格販售,是本院斟酌上情,認為採總額原則沒收有過苛之虞,應酌減為沒收交易價格即犯罪所得之5 成(元以下4 捨5 入),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在被告蔡鎮州上開
8 罪部分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因該等款項並未扣案,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蔡耀鋐僅為○○油脂之受僱人,係領取固定薪水,無法支配上開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可言,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⒋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雖有
沒收之規定,然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關於沒收自應適用上開新修正之刑法。
⒌其餘扣案物,或與本案無關連性,或無沒收之必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鎮州、蔡耀鋐為被告○○油脂、○○物料之代表人、受僱人,被告蔡鎮州、蔡耀鋐與何育仁、胡金忞共同基於意圖欺騙附表三之被害廠商及不特定消費者,販賣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飼料油脂、回收油脂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公司內不知情之員工,將被告蔡鎮州、蔡耀鋐自100 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18日發動搜索止所交付之攙偽假冒油脂,依市場之需求,分裝成附表二所示「○○清香油」等117 項食用豬油產品,再透過不知情之附表三被害廠商通路商舖販賣,而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以此方式,製造、販賣攙偽、假冒之食用豬油,使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上開油品確為食用豬油而購買,使被告○○油脂、○○物料因而取得68,049,160元等語。因認被告○○油脂、○○物料因被告蔡鎮州、蔡耀鋐之故,涉犯102年6 月21日、103 年2 月7 日先後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油脂、○○物料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前開有罪部分之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油脂、○○物料堅決否認有違犯102 年6 月21日、103 年2 月7 日先後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之罪,並以被告2 人前開情詞置辯。經查,102 年
6 月21日、103 年2 月7 日先後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之罪,係以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第49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為前提要件,法人始有科處罰金之刑責,然此一規定,僅限於該代表人、受僱人為正犯而不包括幫助犯,依據上開有罪部分之說明,被告2 人雖為代表人、受僱人,然其非屬實施正犯,而係幫助犯,法人即被告○○油脂、○○物料自無上開刑責之適用,本案構成要件不該當,揆諸前開意旨,不能證明被告○○油脂、○○物料犯罪,○○油脂、○○物料引用被告
2 人上開上訴意旨而為無罪答辯,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屬有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為○○油脂、○○物料無罪之諭知。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認被告2 人就附表一㈠㈡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二、三部分)除構成詐欺取財罪外,另亦有將飼料油脂攙偽假冒成食用油品並販售致危害國民健康之犯行,起訴書雖漏未敘及此部分之適用法條,然依據當時犯罪時間,如成立犯罪自應構成100 年6 月22日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之罪,惟上開罪名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之構成要件,本院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認定○○公司所製成販售之食用油品有何「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無從憑以論罪,業如前述,公訴意旨既認此罪與上開論罪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000 年0 月00日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
5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姜智仁、劉達鴻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就附表一㈠㈡㈧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102 年6 月19日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103 年2 月5 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修正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 年6 月18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公司銷售○○公司油品情形┌──┬──┬───┬───┬───┬──┬───┬───┬───┬───┬──────────────┬─────┐│犯罪│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備註 ││次數│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票商號│立日期│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 │ │斤) │ │車 │元) │) │ │ │(下列證據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 │ │ │103矚重訴1之卷證出處) │ │├──┼──┼───┼───┼───┼──┼───┼───┼───┼───┼──────────────┼─────┤│㈠ │1 │100. │1 萬 │100. │000 │34. │52萬 │○○○│100. │他3卷P73、75、76、74(銷售 │併參原判決││無採│ │11.29 │5100 │12.26 │-00 │7619 │4905 │商行 │12.26 │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購訂│ │ │ │ │ │ │ │ │ │ │一01所列證││單 │ │ │ │ │ │ │ │ │ │ │據 ││ ├──┼───┼───┼───┼──┼───┼───┼───┼───┼──────────────┼─────┤│ │2 │101. │9730 │101. │000 │34. │33萬 │○○○│101. │他3卷P77、86、95、104 (銷 │併參原判決││ │ │02.01 │ │02.07 │-00 │7619 │8233 │商行 │02.07 │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2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3 │101. │1 萬 │101. │000 │34. │35萬 │○○○│101. │他3卷P78、87、96、105 (銷 │併參原判決││ │ │02.01 │0170 │02.20 │-00 │7619 │3529 │商行 │02.20 │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3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4 │101. │9810 │101. │000 │33.8 │33萬 │○○○│101. │他3卷P79、88、97、106 (銷 │併參原判決││ │ │03.29 │ │04.06 │ │ │1578 │商行 │04.06 │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4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5 │101. │1 萬 │101. │000 │33.7 │33萬 │○○○│101. │他3卷P80、89、98、107 (銷 │併參原判決││ │ │04.25 │0080 │05.15 │ │ │9696 │商行 │05.15 │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5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6 │101. │1 萬 │101. │000 │33.7 │34萬 │○○○│101. │他3卷P81、90、99、108 (銷 │併參原判決││ │ │05.28 │0160 │06.11 │-00 │ │2392 │商行 │06.11 │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6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7 │101. │1 萬 │101. │000 │33.7 │34萬 │○○○│101. │他3卷P82、91、100、109 ( │併參原判決││ │ │05.28 │0240 │06.25 │ │ │5088 │商行 │06.25 │銷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7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8 │101. │1 萬 │101. │000 │33.7 │34萬 │○○○│101. │他3卷P83、92、101、110 ( │併參原判決││ │ │07.26 │0300 │08.07 │-00 │ │7110 │商行 │08.07 │銷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8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9 │101. │1 萬 │101. │000 │33.7 │34萬 │○○○│101. │他3卷P84、93、102、111 ( │併參原判決││ │ │07.26 │0230 │08.16 │-00 │ │4751 │商行 │08.16 │銷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09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10 │101. │1 萬 │101. │000 │33.7 │34萬 │○○○│101. │他3卷P85、94、103、112 ( │併參原判決││ │ │08.23 │0140 │09.19 │-00 │ │1718 │商行 │09.19 │銷售油品為雞油) │附表二編號││ │ │ │ │ │ │ │ │ │ │ │一10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小計│ │10萬 │ │ │ │360萬 │ │ │ │ ││ │ │ │5960 │ │ │ │9000 │ │ │ │ │├──┼──┼───┼───┼───┼──┼───┼───┼───┼───┼──────────────┼─────┤│㈡ │11 │102. │2 萬 │102. │000 │28.6 │76萬 │○○○│102. │他3卷P113、114、118、116 │併參原判決││無採│ │03.21 │6900 │04.12 │-00 │ │9340 │商行 │04.12 │(銷售油品為豬油,下同) │附表三編號││購訂│ │ │ │ │ │ │ │ │ │ │一01所列證││單 │ │ │ │ │ │ │ │ │ │ │據 ││ ├──┼───┼───┼───┼──┼───┼───┼───┼───┼──────────────┼─────┤│ │12 │102. │2 萬 │102. │000 │28.2 │75萬 │○○○│102. │他3卷P113、115、119、117 │併參原判決││ │ │03.21 │6650 │04.19 │-00 │ │1530 │商行 │04.19 │ │附表三編號││ │ │ │ │ │ │ │ │ │ │ │一02所列證││ │ │ │ │ │ │ │ │ │ │ │據 ││ ├──┼───┼───┼───┼──┼───┼───┼───┼───┼──────────────┼─────┤│ │小計│ │5 萬 │ │ │ │152萬 │ │ │ │ ││ │ │ │3550 │ │ │ │0870 │ │ │ │ │├──┼──┼───┼───┼───┼──┼───┼───┼───┼───┼──────────────┼─────┤│㈢ │13 │102. │2 萬 │102. │000 │25.7 │69萬 │○○○│102. │他3卷P120、123、122 │併參原判決││ │ │09.25 │7040 │10.07 │-00 │ │4928 │商行 │10.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69)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一)01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14 │102. │2 萬 │102. │000 │25.7 │69萬 │○○○│102. │他3卷P124、127、126 │併參原判決││ │ │09.25 │6970 │10.17 │-00 │ │3129 │商行 │10.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69)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一)02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小計│ │5 萬 │ │ │ │138萬 │ │ │ │ ││ │ │ │4010 │ │ │ │8057 │ │ │ │ │├──┼──┼───┼───┼───┼──┼───┼───┼───┼───┼──────────────┼─────┤│㈣ │15 │102. │2 萬 │102. │000 │27.7 │224萬 │○○○│102. │他3卷P146、150、149 │併參原判決││ │ │11.27 │6620 │11.26 │-00 │ │2038 │商行 │11.29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0)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二)01所列││ │ │ │2 萬 │102. │ │ │ │ │ │ │證據 ││ │ │ │7510 │11.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 │ │ │ │ │ │ ││ │ │ │6810 │11.28 │ │ │ │ │ │ │ ││ ├──┼───┼───┼───┼──┼───┼───┼───┼───┼──────────────┼─────┤│ │小計│ │8 萬 │ │ │ │224萬 │ │ │ │ ││ │ │ │0940 │ │ │ │2038 │ │ │ │ │├──┼──┼───┼───┼───┼──┼───┼───┼───┼───┼──────────────┼─────┤│㈤ │16 │102. │3 萬 │102. │000 │27.7 │232萬 │○○○│102. │他3卷P151、155、154 │併參原判決││ │ │12.10 │0280 │12.02 │-00 │ │7908 │商行 │12.04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1)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三)01所列││ │ │ │2 萬 │102. │000 │ │ │ │ │ │證據 ││ │ │ │6620 │12.03 │-00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000 │ │ │ │ │ │ ││ │ │ │7140 │12.04 │-00 │ │ │ │ │ │ ││ ├──┼───┼───┼───┼──┼───┼───┼───┼───┼──────────────┼─────┤│ │小計│ │8 萬 │ │ │ │232萬 │ │ │ │ ││ │ │ │4040 │ │ │ │7908 │ │ │ │ │├──┼──┼───┼───┼───┼──┼───┼───┼───┼───┼──────────────┼─────┤│㈥ │17 │102. │2 萬 │102. │000 │29.2 │77萬 │○○○│102. │他3卷P164、167、166 │併參原判決││ │ │12.10 │6640 │12.16 │-00 │ │7888 │商行 │12.16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1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18 │102. │2 萬 │102. │000 │29.2 │79萬 │○○○│102. │他3卷P164、167、166 │併參原判決││ │ │12.10 │7240 │12.17 │-00 │ │5408 │商行 │12.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2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19 │102. │2 萬 │102. │000 │29.2 │67萬 │○○○│102. │他3卷P160、163、162 │併參原判決││ │ │12.10 │3280 │12.18 │-00 │ │977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4列證││ │ │ │ │ │ │ │ │ │ │ │據(該表金││ │ │ │ │ │ │ │ │ │ │ │額誤載為67││ │ │ │ │ │ │ │ │ │ │ │萬9766) ││ ├──┼───┼───┼───┼──┼───┼───┼───┼───┼──────────────┼─────┤│ │20 │102. │2 萬 │102. │000 │29.2 │80萬 │○○○│102. │他3卷P160、163、162 │併參原判決││ │ │12.10 │7630 │12.18 │-00 │ │679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3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1 │102. │2 萬 │102. │000 │29.2 │79萬 │○○○│102. │他3卷P156、159、158 │併參原判決││ │ │12.10 │7160 │12.23 │-00 │ │3072 │商行 │12.23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5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2 │102. │2 萬 │102. │000 │29.2 │79萬 │○○○│102. │他3卷P156、159、158 │併參原判決││ │ │12.10 │7340 │12.24 │-00 │ │8328 │商行 │12.24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2)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四)06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小計│ │15萬 │ │ │ │465萬 │ │ │ │ ││ │ │ │9290 │ │ │ │1268 │ │ │ │ │├──┼──┼───┼───┼───┼──┼───┼───┼───┼───┼──────────────┼─────┤│㈦ │23 │102. │2 萬 │103. │000 │29.2 │80萬 │○○○│103. │他3卷P168、169 、27 │併參原判決││ │ │12.30 │7570 │01.06 │-00 │ │5044 │商行 │01.06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1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4 │102. │2 萬 │103. │000 │29.2 │80萬 │○○○│103. │他3卷P168、169 、27 │併參原判決││ │ │12.30 │7500 │01.07 │-00 │ │3000 │商行 │01.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2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5 │102. │2 萬 │103. │000 │29.2 │80萬 │○○○│103. │他3卷P168、170、28 │併參原判決││ │ │12.30 │7440 │01.08 │-00 │ │1248 │商行 │01.08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3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6 │102. │2 萬 │103. │000 │29.2 │79萬 │○○○│103. │他3卷P168、170、28 │併參原判決││ │ │12.30 │7330 │01.09 │-00 │ │8036 │商行 │01.09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4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7 │102. │2 萬 │103. │000 │29.2 │66萬 │○○○│103. │他3卷P168、171、29 │併參原判決││ │ │12.30 │2940 │01.20 │-00 │ │984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6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8 │102. │2 萬 │103. │000 │29.2 │81萬 │○○○│103. │他3卷P168、171、30 │併參原判決││ │ │12.30 │7740 │01.20 │-00 │ │000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5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29 │102. │2 萬 │103. │000 │29.2 │79萬 │○○○│103. │他3卷P168、172、29 │併參原判決││ │ │12.30 │7300 │01.21 │-00 │ │7160 │商行 │01.21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7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30 │102. │2 萬 │103. │000 │29.2 │66萬 │○○○│103. │他3卷P168、173、31 │併參原判決││ │ │12.30 │2890 │01.22 │-00 │ │8388 │商行 │01.22 │(油脂採購訂單,院6卷P173)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五)08所列││ │ │ │ │ │ │ │ │ │ │ │證據 ││ ├──┼───┼───┼───┼──┼───┼───┼───┼───┼──────────────┼─────┤│ │小計│ │21萬 │ │ │ │615萬 │ │ │ │ ││ │ │ │0710 │ │ │ │2732 │ │ │ │ │├──┼──┼───┼───┼───┼──┼───┼───┼───┼───┼──────────────┼─────┤│㈧ │31 │103. │2 萬 │103. │000 │29.5 │87萬 │○○○│103. │他3卷P175、176-177、32 │併參原判決││無採│ │01.27 │9820、│02.10 │-00 │ │9690、│商行 │02.10 │ │附表一編號││購訂│ │ │2 萬 │ │、 │ │80萬 │ │ │ │(六)○○○││單 │ │ │7190、│ │000 │ │2105、│ │ │ │01、02、03││ │ │ │2 萬 │ │-00 │ │70萬 │ │ │ │所列證據 ││ │ │ │3890 │ │、 │ │4755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00 │ │ │ │ │ │ ││ ├──┼───┼───┼───┼──┼───┼───┼───┼───┼──────────────┼─────┤│ │32 │103. │2 萬 │103. │000 │29.5 │80萬 │○○○│103. │他3卷P175、177、32 │併參原判決││ │ │01.27 │7190 │02.11 │-00 │ │2105 │商行 │02.1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4所列證據││ │ │ │ │ │ │ │ │ │ │ │ ││ ├──┼───┼───┼───┼──┼───┼───┼───┼───┼──────────────┼─────┤│ │33 │103. │2 萬 │103. │000 │30 │81萬 │○○○│103. │他3卷P174-175、178、33 │併參原判決││ │ │02.1?│7060 │02.12 │-00 │ │1800 │商行 │02.12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5所列證據││ ├──┼───┼───┼───┼──┼───┼───┼───┼───┼──────────────┼─────┤│ │34 │103. │2 萬 │103. │000 │30 │87萬 │○○○│103. │他3卷P174-175、178、33 │併參原判決││ │ │02.1?│9060 │02.13 │-00 │ │1800 │商行 │02.13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6所列證據││ ├──┼───┼───┼───┼──┼───┼───┼───┼───┼──────────────┼─────┤│ │35 │103. │2 萬 │103. │000 │32 │90萬 │○○○│103. │他3卷P128、129、11 │併參原判決││ │ │02.26 │8180 │03.06 │-00 │ │1760 │商行 │03.06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1所列證據││ ├──┼───┼───┼───┼──┼───┼───┼───┼───┼──────────────┼─────┤│ │36 │103. │2 萬 │103. │000 │32 │88萬 │○○○│103. │他3卷P128、130、12 │併參原判決││ │ │02.26 │7720 │03.07 │-00 │ │7040 │商行 │03.07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3所列證據││ ├──┼───┼───┼───┼──┼───┼───┼───┼───┼──────────────┼─────┤│ │37 │103. │2 萬 │103. │000 │32 │75萬 │○○○│103. │他3卷P128、129、12 │併參原判決││ │ │02.26 │3490 │03.07 │-00 │ │1680 │商行 │03.07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2所列證據││ ├──┼───┼───┼───┼──┼───┼───┼───┼───┼──────────────┼─────┤│ │38 │103. │2 萬 │103. │000 │32 │90萬 │○○○│103. │他3卷P128、130、13 │併參原判決││ │ │02.26 │8190 │03.10 │-00 │ │2080 │商行 │03.10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4所列證據││ ├──┼───┼───┼───┼──┼───┼───┼───┼───┼──────────────┼─────┤│ │39 │103. │2 萬 │103. │000 │32 │76萬 │○○○│103. │他3卷P128、131、11 │併參原判決││ │ │02.26 │3790 │03.11 │-00 │ │1280 │商行 │03.1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5所列證據││ ├──┼───┼───┼───┼──┼───┼───┼───┼───┼──────────────┼─────┤│ │40 │103. │2 萬 │103. │000 │32 │89萬 │○○○│103. │他3卷P128、135、16(發票記 │併參原判決││ │ │02.26 │7870 │03.12 │ │ │1840 │商行 │03.12 │載數量為2 萬7870公斤,過磅單│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記載2 萬0340公斤,因涉交易價│(六)○○○││ │ │ │ │ │ │ │ │ │ │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06所列證據││ ├──┼───┼───┼───┼──┼───┼───┼───┼───┼──────────────┼─────┤│ │41 │103. │2 萬 │103. │000 │32 │75萬 │○○○│103. │他3卷P128、133、14 │併參原判決││ │ │02.26 │3540 │03.13 │-00 │ │3280 │商行 │03.13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7所列證據││ ├──┼───┼───┼───┼──┼───┼───┼───┼───┼──────────────┼─────┤│ │42 │103. │3 萬 │103. │000 │32 │96萬 │○○○│103. │他3卷P128、132、14 │併參原判決││ │ │02.26 │0020 │03.14 │-00 │ │0640 │商行 │03.14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8所列證據││ ├──┼───┼───┼───┼──┼───┼───┼───┼───┼──────────────┼─────┤│ │43 │103. │2 萬 │103. │000 │32 │75萬 │○○○│103. │他3卷P128、133、15 │併參原判決││ │ │02.26 │3660 │03.14 │-00 │ │7120 │商行 │03.14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9所列證據││ ├──┼───┼───┼───┼──┼───┼───┼───┼───┼──────────────┼─────┤│ │44 │103. │1 萬 │103. │000 │32 │44萬 │○○○│103. │他3卷P128、134、17 │併參原判決││ │ │02.26 │3930 │03.18 │-00 │ │5760 │商行 │03.18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10所列證據││ ├──┼───┼───┼───┼──┼───┼───┼───┼───┼──────────────┼─────┤│ │45 │103. │2 萬 │103. │000 │34 │101 萬│○○○│103. │他3卷P136、137、18 │併參原判決││ │ │03.28 │9810、│04.07 │-00 │ │3540、│商行 │04.07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92萬 │ │ │ │(六)○○○││ │ │ │7200、│ │000 │ │4800、│ │ │ │11、12、13││ │ │ │2 萬 │ │-00 │ │79萬 │ │ │ │所列證據 ││ │ │ │3470 │ │、 │ │7980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00 │ │ │ │ │ │ ││ ├──┼───┼───┼───┼──┼───┼───┼───┼───┼──────────────┼─────┤│ │46 │103. │2 萬 │103. │000 │34、 │100萬 │○○○│103. │他3卷P136、138、19 │併參原判決││ │ │03.28 │9510、│04.08 │-00 │34.3 │3340、│商行 │04.08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93萬 │ │ │ │(六)○○○││ │ │ │7350 │ │000 │ │8105 │ │ │ │14、15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47 │103. │3 萬 │103. │000 │34.3 │104萬 │○○○│103. │他3卷P136、138、19 │併參原判決││ │ │03.28 │0390、│04.14 │-00 │ │2377、│商行 │04.14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80萬 │ │ │ │(六)○○○││ │ │ │3340 │ │000 │ │0562 │ │ │ │16、17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48 │103. │2 萬 │103. │000 │34.3 │94萬 │○○○│103. │他3卷P136、139、21 │併參原判決││ │ │03.28 │7690 │04.21 │-00 │ │9767 │商行 │04.2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18所列證據││ ├──┼───┼───┼───┼──┼───┼───┼───┼───┼──────────────┼─────┤│ │49 │103. │2 萬 │103. │000 │34.5 │94萬 │○○○│103. │他3卷P140、141、142、20( │併參原判決││ │ │04.11 │7330、│04.23 │-00 │ │2885、│商行 │04.23 │發票記載數量為2 萬9785公斤部│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102萬 │ │ │分,過磅單記載為2 萬9870公斤│(六)○○○││ │ │103. │9785 │ │000 │ │7583 │ │ │) │19、20所列││ │ │04.23 │ │ │-00 │ │ │ │ │ │證據 ││ ├──┼───┼───┼───┼──┼───┼───┼───┼───┼──────────────┼─────┤│ │50 │103. │2 萬 │103. │000 │34.3 │82萬 │○○○│103. │他3卷P179、180、34 │併參原判決││ │ │04.21 │4050、│05.07 │-00 │ │4915、│商行 │05.07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75萬 │ │ │ │(六)○○○││ │ │ │1990、│ │000 │ │4257、│ │ │ │07、08、09││ │ │ │1 萬 │ │-00 │ │64萬 │ │ │ │所列證據 ││ │ │ │8940 │ │、 │ │9642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00 │ │ │ │ │ │ ││ ├──┼───┼───┼───┼──┼───┼───┼───┼───┼──────────────┼─────┤│ │51 │103. │1 萬 │103. │000 │34.3 │64萬 │○○○│103. │他3卷P179、180、34 │併參原判決││ │ │04.21 │8710 │05.08 │-00 │ │1753 │商行 │05.08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10所列證據││ ├──┼───┼───┼───┼──┼───┼───┼───┼───┼──────────────┼─────┤│ │52 │103. │2 萬 │103. │000 │34.3 │75萬 │○○○│103. │他3卷P179、181、35 │併參原判決││ │ │04.21 │1950、│05.12 │-00 │ │2885、│商行 │05.12 │ │附表一編號││ │ │ │1 萬 │ │、 │ │64萬 │ │ │ │(六)○○○││ │ │ │8710 │ │000 │ │1753 │ │ │ │11、12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53 │103. │3 萬 │103. │000 │34.3 │122萬 │○○○│103. │他3卷P179、182、35 │併參原判決││ │ │04.21 │5850、│05.13 │-00 │ │9655、│商行 │05.13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97萬 │ │ │ │(六)○○○││ │ │ │8500、│ │000 │ │7550、│ │ │ │13、14、15││ │ │ │2 萬 │ │-00 │ │73萬 │ │ │ │所列證據 ││ │ │ │1550 │ │、 │ │9165 │ │ │ │ ││ │ │ │ │ │000 │ │ │ │ │ │ ││ │ │ │ │ │-00 │ │ │ │ │ │ ││ ├──┼───┼───┼───┼──┼───┼───┼───┼───┼──────────────┼─────┤│ │54 │103. │2 萬 │103. │000 │34.3 │75萬 │○○○│103. │他3卷P179、181、36 │併參原判決││ │ │04.21 │2010、│05.16 │-00 │ │4943、│商行 │05.16 │ │附表一編號││ │ │ │1 萬 │ │、 │ │63萬 │ │ │ │(六)○○○││ │ │ │8630 │ │000 │ │9009 │ │ │ │16、17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55 │103. │3 萬 │103. │000 │34.3 │122萬 │○○○│103. │他3卷P179、183、37 │併參原判決││ │ │04.21 │5650、│05.20 │-00 │ │2795、│商行 │05.20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74萬 │ │ │ │(六)○○○││ │ │ │1610 │ │000 │ │1223 │ │ │ │18、19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56 │103. │2 萬 │103. │000 │34.3 │70萬 │○○○│103. │他3卷P179、184、37 │併參原判決││ │ │04.21 │0410 │05.21 │-00 │ │0063 │商行 │05.2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20所列證據││ ├──┼───┼───┼───┼──┼───┼───┼───┼───┼──────────────┼─────┤│ │57 │103. │3 萬 │103. │000 │33.7 │121萬 │○○○│103. │他3卷P143、144、22 │併參原判決││ │ │05.21 │6020 │06.04 │-00 │ │3874 │商行 │06.04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21所列證據││ ├──┼───┼───┼───┼──┼───┼───┼───┼───┼──────────────┼─────┤│ │58 │103. │3 萬 │103. │000 │33.7 │119萬 │○○○│103. │他3卷P143、144、24 │併參原判決││ │ │05.21 │5540、│06.05 │-00 │ │7698、│商行 │06.05 │ │附表一編號││ │ │ │1 萬 │ │、 │ │65萬 │ │ │ │(六)○○○││ │ │ │9450 │ │000 │ │5465 │ │ │ │22、23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59 │103. │3 萬 │103. │000 │33.7 │122萬 │○○○│103. │他3卷P143、144、23 │併參原判決││ │ │05.21 │6260 │06.06 │-00 │ │1962 │商行 │06.06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24所列證據││ ├──┼───┼───┼───┼──┼───┼───┼───┼───┼──────────────┼─────┤│ │60 │103. │3 萬 │103. │000 │33.7 │113萬 │○○○│103. │他3卷P143、145、26 │併參原判決││ │ │05.21 │3620、│06.09 │-00 │ │2994、│商行 │06.09 │ │附表一編號││ │ │ │2 萬 │ │、 │ │73萬 │ │ │ │(六)○○○││ │ │ │1880 │ │000 │ │7356 │ │ │ │25、26所列││ │ │ │ │ │-00 │ │ │ │ │ │證據 ││ ├──┼───┼───┼───┼──┼───┼───┼───┼───┼──────────────┼─────┤│ │61 │103. │3 萬 │103. │000 │33.7 │119萬 │○○○│103. │他3 卷P143、145、26 │併參原判決││ │ │05.21 │5580 │06.11 │-00 │ │9046 │商行 │06.1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27所列證據││ ├──┼───┼───┼───┼──┼───┼───┼───┼───┼──────────────┼─────┤│ │62 │103. │3 萬 │103. │000 │33.7 │120萬 │○○○│103. │他3 卷P143、145、25 │併參原判決││ │ │05.21 │5820 │06.12 │-00 │ │7134 │商行 │06.12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28所列證據││ ├──┼───┼───┼───┼──┼───┼───┼───┼───┼──────────────┼─────┤│ │63 │103. │3 萬 │103. │000 │33 │107萬 │○○○│103. │他3 卷P185、188、10 │併參原判決││ │ │06.27 │2450 │07.09 │-00 │ │0850 │商行 │07.09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1所列證據││ │ │ │ │ │ │ │ │ │ │ │ ││ ├──┼───┼───┼───┼──┼───┼───┼───┼───┼──────────────┼─────┤│ │64 │103. │2 萬 │103. │000 │33 │92萬 │○○○│103. │他3 卷P186、187、10 │併參原判決││ │ │06.27 │7900 │07.09 │-00 │ │0700 │商行 │07.09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2所列證據││ ├──┼───┼───┼───┼──┼───┼───┼───┼───┼──────────────┼─────┤│ │65 │103. │3 萬 │103. │000 │32.9 │111萬 │○○○│103. │他3 卷P185-186、190、9 │併參原判決││ │ │06.27 │3880 │08.11 │-00 │ │4652 │商行 │08.1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3所列證據││ ├──┼───┼───┼───┼──┼───┼───┼───┼───┼──────────────┼─────┤│ │66 │103. │2 萬 │103. │000 │32.9 │89萬 │○○○│103. │他3 卷P185-186、189、9 │併參原判決││ │ │06.27 │7060 │08.11 │-00 │ │0274 │商行 │08.11 │ │附表一編號││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04所列證據││ ├──┼───┼───┼───┼──┼───┼───┼───┼───┼──────────────┼─────┤│ │小計│ │139萬 │ │ │ │4615萬│ │ │ │ ││ │ │ │4495 │ │ │ │7287 │ │ │ │ │├──┼──┼───┼───┼───┼──┼───┼───┼───┼───┼──────────────┼─────┤│總計│ │ │214萬 │ │ │ │6804萬│ │ │ │ ││ │ │ │2995 │ │ │ │9160 │ │ │ │ │└──┴──┴───┴───┴───┴──┴───┴───┴───┴───┴──────────────┴─────┘附表二:○○公司各年度對外販售之豬油品名:
┌──┬──────┬───────────────────┬──┬──┬──┬──┐│ │ │年度 │100 │101 │102 │103 │├──┼──────┼───────────────────┼──┼──┼──┼──┤│編號│料號 │品名 │ │ │ │ │├──┼──────┼───────────────────┼──┼──┼──┼──┤│1 │AZ000000000 │○○清香油850g*15(圓罐) │ │ │ │ │├──┼──────┼───────────────────┼──┼──┼──┼──┤│2 │AZ000000000 │○○清香油2L*6 │ │ │ │ │├──┼──────┼───────────────────┼──┼──┼──┼──┤│3 │AZ000000000 │○○清香油2.4L*6 │ │ │ │ │├──┼──────┼───────────────────┼──┼──┼──┼──┤│4 │AZ000000000 │○○清香油2.4KG*6 │● │● │● │● │├──┼──────┼───────────────────┼──┼──┼──┼──┤│5 │AZ000000000 │○○清香油2.7KG2.4KG+300ML*6 │ │ │ │ │├──┼──────┼───────────────────┼──┼──┼──┼──┤│6 │AZ000000000 │○○清香油3KG*6特販 │ │ │ │ │├──┼──────┼───────────────────┼──┼──┼──┼──┤│7 │AZ000000000 │○○清香油18L │● │● │● │● │├──┼──────┼───────────────────┼──┼──┼──┼──┤│8 │AZ000000000 │○○清香油(W)18L │ │ │ │● │├──┼──────┼───────────────────┼──┼──┼──┼──┤│9 │AZ000000000 │○○清香油(○○)18L │ │ │ │ │├──┼──────┼───────────────────┼──┼──┼──┼──┤│10 │AZ000000000 │○○清香油18L │● │● │● │● │├──┼──────┼───────────────────┼──┼──┼──┼──┤│11 │AZ000000000 │○○清香油美味油 18L │ │ │● │ │├──┼──────┼───────────────────┼──┼──┼──┼──┤│12 │AZ000000000 │清香油180KG │● │● │● │● │├──┼──────┼───────────────────┼──┼──┼──┼──┤│13 │AZ000000000 │○○豬油15KG彩 │● │● │● │● │├──┼──────┼───────────────────┼──┼──┼──┼──┤│14 │AZ000000000 │○○豬油15KG(黃帶) │● │● │● │● │├──┼──────┼───────────────────┼──┼──┼──┼──┤│15 │AZ000000000 │○○美味油(白豬油桶)15KG │● │ │ │ │├──┼──────┼───────────────────┼──┼──┼──┼──┤│16 │AZ000000000 │○○豬油(印刷箱)15KG │ │ │● │● │├──┼──────┼───────────────────┼──┼──┼──┼──┤│17 │AZ000000000 │○○豬油(印刷箱)KC15KG │ │ │● │● │├──┼──────┼───────────────────┼──┼──┼──┼──┤│18 │AZ000000000 │○○香豬油(活動)15KG │ │ │● │● │├──┼──────┼───────────────────┼──┼──┼──┼──┤│19 │AZ000000000 │○○豬油(白)特製15KG │ │ │● │● │├──┼──────┼───────────────────┼──┼──┼──┼──┤│20 │AZ000000000 │○○豬油15KG白 │● │● │● │● │├──┼──────┼───────────────────┼──┼──┼──┼──┤│21 │AZ000000000 │液態香豬油15KG(白桶) │ │ │ │ │├──┼──────┼───────────────────┼──┼──┼──┼──┤│22 │AZ000000000 │○○豬油15KG紙 │● │● │● │ │├──┼──────┼───────────────────┼──┼──┼──┼──┤│23 │AZ000000000 │○○香豬油維生素E15K彩桶 │ │ │● │ │├──┼──────┼───────────────────┼──┼──┼──┼──┤│24 │AZ000000000 │○○香豬油維生素E15K(黃帶)彩桶 │ │ │● │ │├──┼──────┼───────────────────┼──┼──┼──┼──┤│25 │AZ000000000 │○○豬油16KG白 │ │ │ │ │├──┼──────┼───────────────────┼──┼──┼──┼──┤│26 │AZ000000000 │○○香豬油16KG紙 │ │ │ │ │├──┼──────┼───────────────────┼──┼──┼──┼──┤│27 │AZ000000000 │液態豬油180K │ │ │ │ │├──┼──────┼───────────────────┼──┼──┼──┼──┤│28 │AZ000000000 │○○香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29 │AZ000000000 │○○香豬油180KG │● │● │● │● │├──┼──────┼───────────────────┼──┼──┼──┼──┤│30 │AZ000000000 │○○豬油16KG白湯 │● │ │ │ │├──┼──────┼───────────────────┼──┼──┼──┼──┤│31 │AZ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上光(1120) │● │● │● │● │├──┼──────┼───────────────────┼──┼──┼──┼──┤│32 │AZ000000000 │○○雪白油15KG │ │ │ │ │├──┼──────┼───────────────────┼──┼──┼──┼──┤│33 │AZ000000000 │○○酥油1121(上焱專用16KG(無標) │● │ │ │ │├──┼──────┼───────────────────┼──┼──┼──┼──┤│34 │AZ000000000 │○○特級酥油(1320)KA專用16KG紙箱 │● │● │● │ │├──┼──────┼───────────────────┼──┼──┼──┼──┤│35 │AZ000000000 │○○特級酥油(1320-TF)16KG │● │● │● │ │├──┼──────┼───────────────────┼──┼──┼──┼──┤│36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37 │AZ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 │ │ │ │ │├──┼──────┼───────────────────┼──┼──┼──┼──┤│38 │AZ000000000 │酥油-F(1328)15KG紙 │ │ │ │ │├──┼──────┼───────────────────┼──┼──┼──┼──┤│39 │AZ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紙(1320) │● │● │● │● │├──┼──────┼───────────────────┼──┼──┼──┼──┤│40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白)16KG │ │ │● │● │├──┼──────┼───────────────────┼──┼──┼──┼──┤│41 │AZ000000000 │○○孖芝蓮10KG紙 │ │ │● │ │├──┼──────┼───────────────────┼──┼──┼──┼──┤│42 │AZ000000000 │0000000KG鐵黃金(2211) │● │● │● │● │├──┼──────┼───────────────────┼──┼──┼──┼──┤│43 │AZ000000000 │○○孖芝蓮(外銷)15KG │● │● │ │ │├──┼──────┼───────────────────┼──┼──┼──┼──┤│44 │AZ000000000 │0000000KG紙(2311) │● │● │● │● │├──┼──────┼───────────────────┼──┼──┼──┼──┤│45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46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47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紙1KG *15片(2350) │● │● │ │ │├──┼──────┼───────────────────┼──┼──┼──┼──┤│4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6KG(2353) │● │● │● │● │├──┼──────┼───────────────────┼──┼──┼──┼──┤│49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50 │AZ000000000 │奇美乳化油15KG(3101) │● │ │ │ │├──┼──────┼───────────────────┼──┼──┼──┼──┤│51 │AZ000000000 │○○酥油15KG(外銷) │● │● │ │ │├──┼──────┼───────────────────┼──┼──┼──┼──┤│52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53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54 │AZ000000000 │○○酥油15KG紙 │ │ │ │ │├──┼──────┼───────────────────┼──┼──┼──┼──┤│55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 │ │ │ │ │├──┼──────┼───────────────────┼──┼──┼──┼──┤│56 │AZ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0) │ │ │ │ │├──┼──────┼───────────────────┼──┼──┼──┼──┤│57 │AZ000000000 │蛋捲專用油16KG(紙) │● │● │● │● │├──┼──────┼───────────────────┼──┼──┼──┼──┤│5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KG *10片(2350) │● │● │● │● │├──┼──────┼───────────────────┼──┼──┼──┼──┤│59 │AZ000000000 │○○香豬油(烘焙專用)10KG │ │● │ │ │├──┼──────┼───────────────────┼──┼──┼──┼──┤│60 │AZ000000000 │○○香豬油15KG白 │● │● │● │● │├──┼──────┼───────────────────┼──┼──┼──┼──┤│61 │AZ000000000 │○○○香豬油 │ │ │ │ │├──┼──────┼───────────────────┼──┼──┼──┼──┤│62 │AZ000000000 │○○香豬油15KG紙 │● │● │● │● │├──┼──────┼───────────────────┼──┼──┼──┼──┤│63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起酥片)1KG *15片│● │ │ │ │├──┼──────┼───────────────────┼──┼──┼──┼──┤│64 │AZ000000000 │○○白油15KG紙 │● │● │ │ │├──┼──────┼───────────────────┼──┼──┼──┼──┤│65 │AZ000000000 │○○特級乳化油15KG紙箱 │ │ │ │● │├──┼──────┼───────────────────┼──┼──┼──┼──┤│66 │AZ000000000 │○○白油15KG紙 │ │ │ │ │├──┼──────┼───────────────────┼──┼──┼──┼──┤│67 │AZ000000000 │○○香豬油15KG │● │● │ │ │├──┼──────┼───────────────────┼──┼──┼──┼──┤│68 │AZ000000000 │方形蓋○○香豬油藍帶15KG │● │● │● │● │├──┼──────┼───────────────────┼──┼──┼──┼──┤│69 │AZ000000000 │○○豬油(蔥油餅專用)15KG白 │● │ │ │ │├──┼──────┼───────────────────┼──┼──┼──┼──┤│7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5KG(白桶) │● │● │● │ │├──┼──────┼───────────────────┼──┼──┼──┼──┤│71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6KG(金黃桶) │● │● │ │ │├──┼──────┼───────────────────┼──┼──┼──┼──┤│72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15KG(紙) │● │● │● │ │├──┼──────┼───────────────────┼──┼──┼──┼──┤│73 │AZ000000000 │熬製豬油(白)15KG白桶 │ │● │● │ │├──┼──────┼───────────────────┼──┼──┼──┼──┤│74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無標15KG紙 │ │● │● │ │├──┼──────┼───────────────────┼──┼──┼──┼──┤│75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 無標CI-LARD 白桶15 KG │ │● │● │ │├──┼──────┼───────────────────┼──┼──┼──┼──┤│76 │AZ000000000 │○○香豬油15KG │ │ │● │● │├──┼──────┼───────────────────┼──┼──┼──┼──┤│77 │AZ000000000 │○○豬油(白桶無標)15KG │ │ │● │ │├──┼──────┼───────────────────┼──┼──┼──┼──┤│78 │AZ000000000 │○○香豬油-特製紅帶15KG │ │ │● │● │├──┼──────┼───────────────────┼──┼──┼──┼──┤│79 │AZ000000000 │○○香豬油(動植物調和油)15KG │ │ │ │● │├──┼──────┼───────────────────┼──┼──┼──┼──┤│8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81 │AZ000000000 │○○香豬油(紙)特製15KG │ │ │● │● │├──┼──────┼───────────────────┼──┼──┼──┼──┤│82 │AZ000000000 │○○香豬油(方)特製紅帶15KG │ │ │● │● │├──┼──────┼───────────────────┼──┼──┼──┼──┤│83 │AZ000000000 │○○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84 │AZ000000000 │○○香豬油(綠帶)白桶15KG │ │ │ │● │├──┼──────┼───────────────────┼──┼──┼──┼──┤│85 │AZ000000000 │○○香豬油(方形桶)綠帶15KG │ │ │ │● │├──┼──────┼───────────────────┼──┼──┼──┼──┤│86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87 │AZ000000000 │天然奶香酥油16KG紙 │ │ │ │ │├──┼──────┼───────────────────┼──┼──┼──┼──┤│88 │AZ000000000 │○○酥油16KG │ │ │ │ │├──┼──────┼───────────────────┼──┼──┼──┼──┤│89 │AZ000000000 │○○酥油16KG │ │ │ │ │├──┼──────┼───────────────────┼──┼──┼──┼──┤│90 │AZ000000000 │○○酥油(HUN)16Kg紙 │● │● │● │● │├──┼──────┼───────────────────┼──┼──┼──┼──┤│91 │AZ000000000 │○○酥油HUN無標16Kg大戶專用 │● │● │● │● │├──┼──────┼───────────────────┼──┼──┼──┼──┤│92 │AZ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將荃)16KG紙 │ │ │ │ │├──┼──────┼───────────────────┼──┼──┼──┼──┤│93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94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95 │AZ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96 │AZ000000000 │○○酥油16KG(○○○○) │● │ │ │ │├──┼──────┼───────────────────┼──┼──┼──┼──┤│97 │AZ000000000 │○○酥油16KG │● │ │ │ │├──┼──────┼───────────────────┼──┼──┼──┼──┤│98 │AZ000000000 │○○高優質酥油16KG │● │● │● │● │├──┼──────┼───────────────────┼──┼──┼──┼──┤│99 │AZ000000000 │○○特級酥油16KG鐵桶 │ │ │ │● │├──┼──────┼───────────────────┼──┼──┼──┼──┤│100 │AZ000000000 │○○特級酥油16KG紙箱 │ │ │ │● │├──┼──────┼───────────────────┼──┼──┼──┼──┤│101 │AZ000000000 │○○特級瑪琪琳16KG紙箱 │ │ │ │● │├──┼──────┼───────────────────┼──┼──┼──┼──┤│102 │AZ000000000 │○○高級酥油16KG紙箱 │ │ │ │● │├──┼──────┼───────────────────┼──┼──┼──┼──┤│103 │AZ000000000 │○○香豬油-16KG紙 │ │ │ │ │├──┼──────┼───────────────────┼──┼──┼──┼──┤│104 │AZ000000000 │○○香豬油-KC15KG │● │ │ │ │├──┼──────┼───────────────────┼──┼──┼──┼──┤│105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鐵桶 │ │● │● │ │├──┼──────┼───────────────────┼──┼──┼──┼──┤│10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A180KG │● │● │● │● │├──┼──────┼───────────────────┼──┼──┼──┼──┤│107 │AZ000000000 │食用純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108 │AZ000000000 │精製牛油-開口桶180KG │● │● │● │● │├──┼──────┼───────────────────┼──┼──┼──┼──┤│109 │AZ000000000 │蔥酥用油180KG │● │ │ │ │├──┼──────┼───────────────────┼──┼──┼──┼──┤│110 │AZ000000000 │純豬油180KG 食用 │● │ │● │ │├──┼──────┼───────────────────┼──┼──┼──┼──┤│111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G │● │● │ │● │├──┼──────┼───────────────────┼──┼──┼──┼──┤│112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 │● │ │ │ │├──┼──────┼───────────────────┼──┼──┼──┼──┤│113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 │● │● │ │ │├──┼──────┼───────────────────┼──┼──┼──┼──┤│114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115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11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6KG紙 │● │● │● │● │├──┼──────┼───────────────────┼──┼──┼──┼──┤│117 │AZ000000000 │精製油15KG │● │● │● │● │├──┴──────┴───────────────────┼──┼──┼──┼──┤│ │4億 │4億 │3億 │2億 ││ │5653│1576│5492│5795││ 各年度統計(新臺幣) │萬 │萬 │萬 │萬 ││ │183 │320 │257 │6067││ │元 │元 │元 │元 │├─────────────────────────────┼──┴──┴──┴──┤│ 總 計(新臺幣) │14億8516萬6827元 │└─────────────────────────────┴───────────┘附表三:購油廠商即○○公司各年度下游業者清單:
┌──┬────┬─────────────────────┬──┬──┬──┬──┐│編號│客代 │通路名稱 │100 │101 │102 │103 │├──┼────┼─────────────────────┼──┼──┼──┼──┤│1 │A005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A00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 │A007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A01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A018 │○○○福利事業管理處 │ │ │ │ │├──┼────┼─────────────────────┼──┼──┼──┼──┤│6 │A028 │○○有限公司 │● │● │ │ │├──┼────┼─────────────────────┼──┼──┼──┼──┤│7 │A03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8 │A03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9 │A058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A06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1 │A07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A07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A087 │○○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 │ │ │ │├──┼────┼─────────────────────┼──┼──┼──┼──┤│14 │A097 │○○肉粽股份有限公司 │ │ │ │ │├──┼────┼─────────────────────┼──┼──┼──┼──┤│15 │A099 │○○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 │ │ │ │├──┼────┼─────────────────────┼──┼──┼──┼──┤│16 │A14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7 │A14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8 │A242 │○○○實業有限公司 │● │● │● │● │├──┼────┼─────────────────────┼──┼──┼──┼──┤│19 │A264 │○○什量行 │ │ │ │ │├──┼────┼─────────────────────┼──┼──┼──┼──┤│20 │A280 │○○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 │ │ │├──┼────┼─────────────────────┼──┼──┼──┼──┤│21 │A294 │○○○國際有限公司 │● │● │ │ │├──┼────┼─────────────────────┼──┼──┼──┼──┤│22 │A297 │○○有限公司 │ │ │ │ │├──┼────┼─────────────────────┼──┼──┼──┼──┤│23 │A32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4 │A346 │○○有限公司 │ │ │ │ │├──┼────┼─────────────────────┼──┼──┼──┼──┤│25 │A348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26 │A353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7 │A365 │○○有限公司 │ │ │ │ │├──┼────┼─────────────────────┼──┼──┼──┼──┤│28 │A372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 │● │├──┼────┼─────────────────────┼──┼──┼──┼──┤│29 │A378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 │● │● │● │├──┼────┼─────────────────────┼──┼──┼──┼──┤│30 │A38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1 │A384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32 │A385 │○○企業有限公司 │● │● │● │● │├──┼────┼─────────────────────┼──┼──┼──┼──┤│33 │A39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4 │A39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5 │A393 │○○實業有限公司 │● │● │● │● │├──┼────┼─────────────────────┼──┼──┼──┼──┤│36 │A39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7 │A39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8 │A4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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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B189 │○○○團膳有限公司 │ │● │● │ │├──┼────┼─────────────────────┼──┼──┼──┼──┤│199 │B190 │○○○有限公司 │ │● │● │● │├──┼────┼─────────────────────┼──┼──┼──┼──┤│200 │B197 │○○商行 │ │● │● │● │├──┼────┼─────────────────────┼──┼──┼──┼──┤│201 │B201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02 │B201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03 │B204 │○○○ │ │● │● │● │├──┼────┼─────────────────────┼──┼──┼──┼──┤│204 │B218 │○○食品原料行 │ │● │● │ │├──┼────┼─────────────────────┼──┼──┼──┼──┤│205 │B22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06 │B23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07 │B23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08 │B237 │○○企業社 │ │ │ │● │├──┼────┼─────────────────────┼──┼──┼──┼──┤│209 │C006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210 │C007 │○○食品企業已獻公司 │ │ │ │ │├──┼────┼─────────────────────┼──┼──┼──┼──┤│211 │C04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12 │C081 │○○○食品行 │ │ │ │ │├──┼────┼─────────────────────┼──┼──┼──┼──┤│213 │C087 │○○有限公司 │● │● │● │● │├──┼────┼─────────────────────┼──┼──┼──┼──┤│214 │C099 │○○○流通事業(股)公司忠孝分公司 │● │● │● │● │├──┼────┼─────────────────────┼──┼──┼──┼──┤│215 │C100 │○○創新國際( 股) 公司新竹分公司 │● │● │● │● │├──┼────┼─────────────────────┼──┼──┼──┼──┤│216 │C105 │○○有限公司 │● │● │● │● │├──┼────┼─────────────────────┼──┼──┼──┼──┤│217 │C106 │○○○ │ │ │ │ │├──┼────┼─────────────────────┼──┼──┼──┼──┤│218 │C110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19 │C120 │○○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220 │C124 │○○餅店 │ │ │ │ │├──┼────┼─────────────────────┼──┼──┼──┼──┤│221 │C128 │○○○流通事業(股)公司頭份分公司 │● │● │● │● │├──┼────┼─────────────────────┼──┼──┼──┼──┤│222 │C12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23 │C130 │○○生技工業有限公司 │● │ │ │ │├──┼────┼─────────────────────┼──┼──┼──┼──┤│224 │C133 │○○○ │● │● │● │● │├──┼────┼─────────────────────┼──┼──┼──┼──┤│225 │C134 │張嘉明 │● │ │ │ │├──┼────┼─────────────────────┼──┼──┼──┼──┤│226 │C15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27 │C152 │○○商行 │ │● │● │● │├──┼────┼─────────────────────┼──┼──┼──┼──┤│228 │C153 │李永順 │ │● │ │ │├──┼────┼─────────────────────┼──┼──┼──┼──┤│229 │C154 │○○麻油行 │ │● │● │ │├──┼────┼─────────────────────┼──┼──┼──┼──┤│230 │C170 │○○食品南北雜貨行 │ │● │ │ │├──┼────┼─────────────────────┼──┼──┼──┼──┤│231 │C173 │○○食品行 │ │ │● │● │├──┼────┼─────────────────────┼──┼──┼──┼──┤│232 │C178 │羅文玉 │ │ │● │ │├──┼────┼─────────────────────┼──┼──┼──┼──┤│233 │C200 │○○食品南雜貨行 │ │● │● │● │├──┼────┼─────────────────────┼──┼──┼──┼──┤│234 │C201 │○○○ │ │ │● │● │├──┼────┼─────────────────────┼──┼──┼──┼──┤│235 │C203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36 │D111 │○○油行 │● │● │● │● │├──┼────┼─────────────────────┼──┼──┼──┼──┤│237 │D135 │○○○流通事業(股)公司台中分公司 │● │● │● │● │├──┼────┼─────────────────────┼──┼──┼──┼──┤│238 │D149 │張春行 │● │● │● │● │├──┼────┼─────────────────────┼──┼──┼──┼──┤│239 │D18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40 │D186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41 │D22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42 │D231 │○○○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243 │D239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 │● │● │● │├──┼────┼─────────────────────┼──┼──┼──┼──┤│244 │D24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45 │D241 │○○○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 │● │● │├──┼────┼─────────────────────┼──┼──┼──┼──┤│246 │D257 │○○有限公司 │● │● │● │ │├──┼────┼─────────────────────┼──┼──┼──┼──┤│247 │D262 │○○○有限公司 │ │ │ │ │├──┼────┼─────────────────────┼──┼──┼──┼──┤│248 │D283 │○○○○有限公司 │● │ │ │ │├──┼────┼─────────────────────┼──┼──┼──┼──┤│249 │D291 │林文波 │ │ │ │ │├──┼────┼─────────────────────┼──┼──┼──┼──┤│250 │D29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51 │D296 │楊其派 │ │ │ │ │├──┼────┼─────────────────────┼──┼──┼──┼──┤│252 │D304 │○○行有限公司 │● │● │● │● │├──┼────┼─────────────────────┼──┼──┼──┼──┤│253 │D308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54 │D30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55 │ │○○-○○ │ │ │ │ │├──┼────┼─────────────────────┼──┼──┼──┼──┤│256 │D311 │○○有限公司 │● │● │● │● │├──┼────┼─────────────────────┼──┼──┼──┼──┤│257 │D31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58 │D32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59 │D327 │○○免洗餐具商行 │ │ │ │ │├──┼────┼─────────────────────┼──┼──┼──┼──┤│260 │D339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261 │D342 │○○○南北雜貨行 │ │ │ │ │├──┼────┼─────────────────────┼──┼──┼──┼──┤│262 │D343 │○○食品工業(股)公司台中總廠 │● │● │● │● │├──┼────┼─────────────────────┼──┼──┼──┼──┤│263 │D34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64 │D355 │○○全食品廠有限公司 │ │ │ │ │├──┼────┼─────────────────────┼──┼──┼──┼──┤│265 │D356 │○○○南北雜貨免洗餐具量販店 │ │ │ │ │├──┼────┼─────────────────────┼──┼──┼──┼──┤│266 │D356 │○○○南北雜貨免洗餐具量販店 │ │ │ │ │├──┼────┼─────────────────────┼──┼──┼──┼──┤│267 │D358 │○○食品行 │● │ │ │ │├──┼────┼─────────────────────┼──┼──┼──┼──┤│268 │D35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69 │D365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70 │D369 │○○粵式點心專賣店 │ │ │ │ │├──┼────┼─────────────────────┼──┼──┼──┼──┤│271 │D370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72 │D373 │○○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73 │D385 │○○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274 │D40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75 │D407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276 │D43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77 │D433 │○○○○ │● │● │● │● │├──┼────┼─────────────────────┼──┼──┼──┼──┤│278 │D43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79 │D44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0 │D443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281 │D45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2 │D461 │○○有限公司 │ │ │● │ │├──┼────┼─────────────────────┼──┼──┼──┼──┤│283 │D462 │○○○有限公司 │ │ │● │● │├──┼────┼─────────────────────┼──┼──┼──┼──┤│284 │D464 │○○○○○○實業有○○公司 │ │ │● │ │├──┼────┼─────────────────────┼──┼──┼──┼──┤│285 │D469 │○○鄉食品行 │ │ │● │● │├──┼────┼─────────────────────┼──┼──┼──┼──┤│286 │D470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87 │D508 │○○○烘焙坊 │ │ │● │● │├──┼────┼─────────────────────┼──┼──┼──┼──┤│288 │D51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9 │D525 │○○有限公司 │ │ │● │● │├──┼────┼─────────────────────┼──┼──┼──┼──┤│290 │D532 │○○商行 │ │ │ │● │├──┼────┼─────────────────────┼──┼──┼──┼──┤│291 │D540 │○○○○美食有限公司 │ │ │ │● │├──┼────┼─────────────────────┼──┼──┼──┼──┤│292 │D541 │○○○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293 │E065 │○○食品原料行 │● │● │● │● │├──┼────┼─────────────────────┼──┼──┼──┼──┤│294 │E084 │○○烘焙行 │● │● │● │● │├──┼────┼─────────────────────┼──┼──┼──┼──┤│295 │E222 │○○○食品工廠 │● │● │ │ │├──┼────┼─────────────────────┼──┼──┼──┼──┤│296 │E225 │○○○流通事業(股)公司斗南分公司 │● │● │● │● │├──┼────┼─────────────────────┼──┼──┼──┼──┤│297 │E243 │○○企業行 │ │ │ │ │├──┼────┼─────────────────────┼──┼──┼──┼──┤│298 │E246 │蔡志文 │● │ │ │ │├──┼────┼─────────────────────┼──┼──┼──┼──┤│299 │E249 │○○-○○ │ │ │ │ │├──┼────┼─────────────────────┼──┼──┼──┼──┤│300 │E250 │○○食品原料行 │ │ │ │ │├──┼────┼─────────────────────┼──┼──┼──┼──┤│301 │E253 │○○○○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 │ │● │├──┼────┼─────────────────────┼──┼──┼──┼──┤│302 │E257 │林銘煌 │ │ │ │ │├──┼────┼─────────────────────┼──┼──┼──┼──┤│303 │E258 │林義順 │● │ │ │ │├──┼────┼─────────────────────┼──┼──┼──┼──┤│304 │E261 │○○農產有限公司 │ │ │ │ │├──┼────┼─────────────────────┼──┼──┼──┼──┤│305 │E264 │莊政憲 │ │● │● │ │├──┼────┼─────────────────────┼──┼──┼──┼──┤│306 │E271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總廠 │ │ │● │● │├──┼────┼─────────────────────┼──┼──┼──┼──┤│307 │E277 │○○食品材料行 │ │● │● │ │├──┼────┼─────────────────────┼──┼──┼──┼──┤│308 │E281 │○○烘焙原料行 │● │● │● │● │├──┼────┼─────────────────────┼──┼──┼──┼──┤│309 │E292 │楊協城 │● │ │ │ │├──┼────┼─────────────────────┼──┼──┼──┼──┤│310 │E294 │朱建義 │ │ │● │ │├──┼────┼─────────────────────┼──┼──┼──┼──┤│311 │E297 │○○○囍餅有限公司 │● │● │● │ │├──┼────┼─────────────────────┼──┼──┼──┼──┤│312 │E299 │劉美華 │● │● │● │● │├──┼────┼─────────────────────┼──┼──┼──┼──┤│313 │E305 │○○金商行 │ │● │ │ │├──┼────┼─────────────────────┼──┼──┼──┼──┤│314 │E318 │○○有限公司 │ │● │● │ │├──┼────┼─────────────────────┼──┼──┼──┼──┤│315 │E333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316 │E336 │○○○ │ │ │ │● │├──┼────┼─────────────────────┼──┼──┼──┼──┤│317 │F014 │○○有限公司 │● │● │● │● │├──┼────┼─────────────────────┼──┼──┼──┼──┤│318 │F050 │○○實業有限公司 │● │ │ │ │├──┼────┼─────────────────────┼──┼──┼──┼──┤│319 │F06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20 │F085 │○○食品原料行 │● │● │● │● │├──┼────┼─────────────────────┼──┼──┼──┼──┤│321 │F104 │○○○實業有限公司 │ │ │ │ │├──┼────┼─────────────────────┼──┼──┼──┼──┤│322 │F121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23 │F147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324 │F150 │○○實業有限公司 │ │ │ │ │├──┼────┼─────────────────────┼──┼──┼──┼──┤│325 │F152 │陳金榮 │ │ │ │ │├──┼────┼─────────────────────┼──┼──┼──┼──┤│326 │F156 │○○企業有限公司 │ │ │ │ │├──┼────┼─────────────────────┼──┼──┼──┼──┤│327 │F161 │○○建設(股) 公司員林分公司 │● │● │● │● │├──┼────┼─────────────────────┼──┼──┼──┼──┤│328 │F162 │○○○ │ │ │ │ │├──┼────┼─────────────────────┼──┼──┼──┼──┤│329 │F169 │○○食品行 │ │● │● │● │├──┼────┼─────────────────────┼──┼──┼──┼──┤│330 │F176 │○○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 │ │ │ │├──┼────┼─────────────────────┼──┼──┼──┼──┤│331 │F18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32 │F188 │○○商行 │ │ │ │ │├──┼────┼─────────────────────┼──┼──┼──┼──┤│333 │F189 │○○○ │● │● │● │● │├──┼────┼─────────────────────┼──┼──┼──┼──┤│334 │F190 │○○免洗餐具商行 │ │ │ │ │├──┼────┼─────────────────────┼──┼──┼──┼──┤│335 │F196 │○○○○○○有限公司 │ │ │ │ │├──┼────┼─────────────────────┼──┼──┼──┼──┤│336 │F197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337 │F198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 │ │ │├──┼────┼─────────────────────┼──┼──┼──┼──┤│338 │F20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39 │F202 │○○○西點麵包店 │ │● │● │● │├──┼────┼─────────────────────┼──┼──┼──┼──┤│340 │F203 │○○○西點麵包店 │ │ │ │ │├──┼────┼─────────────────────┼──┼──┼──┼──┤│341 │F204 │○○有限公司 │● │● │● │● │├──┼────┼─────────────────────┼──┼──┼──┼──┤│342 │F207 │○○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 │ │ │├──┼────┼─────────────────────┼──┼──┼──┼──┤│343 │F215 │○○○ │ │ │● │● │├──┼────┼─────────────────────┼──┼──┼──┼──┤│344 │F219 │○○食品行 │ │ │ │ │├──┼────┼─────────────────────┼──┼──┼──┼──┤│345 │F23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46 │F232 │○○○食品工廠 │● │ │ │ │├──┼────┼─────────────────────┼──┼──┼──┼──┤│347 │F235 │○○實業有限公司 │● │● │● │● │├──┼────┼─────────────────────┼──┼──┼──┼──┤│348 │F243 │○○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349 │F249 │○○○○ │● │● │● │● │├──┼────┼─────────────────────┼──┼──┼──┼──┤│350 │F253 │○○○餅店 │ │● │● │● │├──┼────┼─────────────────────┼──┼──┼──┼──┤│351 │F260 │○○○有限公司 │ │● │● │● │├──┼────┼─────────────────────┼──┼──┼──┼──┤│352 │F26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53 │F267 │○○○○○ │ │ │● │ │├──┼────┼─────────────────────┼──┼──┼──┼──┤│354 │F29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55 │F309 │○○食品烘焙屋 │ │ │● │● │├──┼────┼─────────────────────┼──┼──┼──┼──┤│356 │F311 │蕭乃賓 │ │ │● │ │├──┼────┼─────────────────────┼──┼──┼──┼──┤│357 │F314 │玉珍齋 │ │ │● │● │├──┼────┼─────────────────────┼──┼──┼──┼──┤│358 │G027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359 │G078 │○○食品原料○○ │● │ │● │ │├──┼────┼─────────────────────┼──┼──┼──┼──┤│360 │G094 │○○商行 │● │● │● │● │├──┼────┼─────────────────────┼──┼──┼──┼──┤│361 │G108 │○○○原料行 │● │● │● │● │├──┼────┼─────────────────────┼──┼──┼──┼──┤│362 │G122 │蔡錦鴻 │● │● │● │ │├──┼────┼─────────────────────┼──┼──┼──┼──┤│363 │G123 │黃燦煌 │● │● │● │ │├──┼────┼─────────────────────┼──┼──┼──┼──┤│364 │G12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65 │G133 │○○企業有限公司 │● │● │● │● │├──┼────┼─────────────────────┼──┼──┼──┼──┤│366 │G139 │○○○流通事業(股)公司嘉義分公司 │● │● │● │● │├──┼────┼─────────────────────┼──┼──┼──┼──┤│367 │G14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68 │G16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69 │G16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70 │G164 │○○○○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371 │G176 │○○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372 │G179 │○○企業社 │● │● │ │● │├──┼────┼─────────────────────┼──┼──┼──┼──┤│373 │G182 │蔡朝琴 │● │● │ │ │├──┼────┼─────────────────────┼──┼──┼──┼──┤│374 │G185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375 │G192 │盧腔宇 │ │● │ │ │├──┼────┼─────────────────────┼──┼──┼──┼──┤│376 │G200 │○○食品行 │ │● │● │● │├──┼────┼─────────────────────┼──┼──┼──┼──┤│377 │G205 │○○○原料行 │ │ │● │● │├──┼────┼─────────────────────┼──┼──┼──┼──┤│378 │G209 │○○有限公司 │ │ │ │● │├──┼────┼─────────────────────┼──┼──┼──┼──┤│379 │G22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80 │H003 │謝明順 │● │● │● │● │├──┼────┼─────────────────────┼──┼──┼──┼──┤│381 │H005 │○○ ○○○食品行 │ │ │ │ │├──┼────┼─────────────────────┼──┼──┼──┼──┤│382 │H007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383 │H009 │江忻怡 │ │ │ │ │├──┼────┼─────────────────────┼──┼──┼──┼──┤│384 │H010 │○○商行 │ │ │ │ │├──┼────┼─────────────────────┼──┼──┼──┼──┤│385 │H012 │葉聰欽 │● │● │● │ │├──┼────┼─────────────────────┼──┼──┼──┼──┤│386 │H013 │王英美 │● │● │● │● │├──┼────┼─────────────────────┼──┼──┼──┼──┤│387 │H016 │○○○○有限公司 │● │● │● │● │├──┼────┼─────────────────────┼──┼──┼──┼──┤│388 │H017 │蔡清鋒 │● │● │● │● │├──┼────┼─────────────────────┼──┼──┼──┼──┤│389 │H022 │○○國際有限公司 │● │● │● │● │├──┼────┼─────────────────────┼──┼──┼──┼──┤│390 │H027 │○○○○○ │ │ │ │ │├──┼────┼─────────────────────┼──┼──┼──┼──┤│391 │H028 │陳重森 │● │● │● │● │├──┼────┼─────────────────────┼──┼──┼──┼──┤│392 │H032 │陳秀嬌 │● │● │● │● │├──┼────┼─────────────────────┼──┼──┼──┼──┤│393 │H033 │○○國際有限公司 │● │ │ │ │├──┼────┼─────────────────────┼──┼──┼──┼──┤│394 │H035 │○○○ │● │● │● │● │├──┼────┼─────────────────────┼──┼──┼──┼──┤│395 │H036 │○○雜穀商行 │ │ │ │ │├──┼────┼─────────────────────┼──┼──┼──┼──┤│396 │H040 │○○○○有限公司 │● │● │● │● │├──┼────┼─────────────────────┼──┼──┼──┼──┤│397 │H041 │○○美食坊 │● │● │● │ │├──┼────┼─────────────────────┼──┼──┼──┼──┤│398 │H045 │○○○ │ │ │ │ │├──┼────┼─────────────────────┼──┼──┼──┼──┤│399 │H047 │王文禎 │● │● │ │ │├──┼────┼─────────────────────┼──┼──┼──┼──┤│400 │H048 │謝明輝 │● │ │ │ │├──┼────┼─────────────────────┼──┼──┼──┼──┤│401 │H056 │○○庭院有限公司 │● │ │ │ │├──┼────┼─────────────────────┼──┼──┼──┼──┤│402 │H060 │○○○ │● │● │● │● │├──┼────┼─────────────────────┼──┼──┼──┼──┤│403 │H062 │○○商行 │● │● │ │ │├──┼────┼─────────────────────┼──┼──┼──┼──┤│404 │H066 │○○農產行 │● │● │● │● │├──┼────┼─────────────────────┼──┼──┼──┼──┤│405 │H067 │○○企業社 │● │● │● │ │├──┼────┼─────────────────────┼──┼──┼──┼──┤│406 │H068 │○○牛排館 │● │● │ │ │├──┼────┼─────────────────────┼──┼──┼──┼──┤│407 │H071 │黃正慶 │● │ │ │ │├──┼────┼─────────────────────┼──┼──┼──┼──┤│408 │H074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09 │H079 │○○○商行 │ │ │ │● │├──┼────┼─────────────────────┼──┼──┼──┼──┤│410 │H080 │林金燦 │● │● │● │● │├──┼────┼─────────────────────┼──┼──┼──┼──┤│411 │H094 │楊國祥 │● │ │ │ │├──┼────┼─────────────────────┼──┼──┼──┼──┤│412 │H097 │顏俊宏 │ │● │● │ │├──┼────┼─────────────────────┼──┼──┼──┼──┤│413 │H098 │○○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 │● │ │ │├──┼────┼─────────────────────┼──┼──┼──┼──┤│414 │H099 │○○食品包裝商店 │ │● │ │ │├──┼────┼─────────────────────┼──┼──┼──┼──┤│415 │H102 │○○營養便當速食調理工廠 │ │● │ │ │├──┼────┼─────────────────────┼──┼──┼──┼──┤│416 │H104 │○○○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417 │H108 │李美娜 │● │ │ │ │├──┼────┼─────────────────────┼──┼──┼──┼──┤│418 │H112 │葉忠信 │● │● │● │● │├──┼────┼─────────────────────┼──┼──┼──┼──┤│419 │H123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420 │H134 │黃華洲 │● │● │● │● │├──┼────┼─────────────────────┼──┼──┼──┼──┤│421 │H154 │陞龍行 │● │ │● │● │├──┼────┼─────────────────────┼──┼──┼──┼──┤│422 │H167 │邱南田 │● │ │ │ │├──┼────┼─────────────────────┼──┼──┼──┼──┤│423 │H169 │許存寶 │● │● │● │● │├──┼────┼─────────────────────┼──┼──┼──┼──┤│424 │H171 │○○○食品廠 │● │● │● │ │├──┼────┼─────────────────────┼──┼──┼──┼──┤│425 │H193 │林正二 │● │● │● │● │├──┼────┼─────────────────────┼──┼──┼──┼──┤│426 │H211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27 │H213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428 │H21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29 │H215 │郭承峰 │ │ │ │ │├──┼────┼─────────────────────┼──┼──┼──┼──┤│430 │H218 │○○○流通事業(股)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431 │H219 │○○○流通事業(股)公司台南分公司 │● │● │● │● │├──┼────┼─────────────────────┼──┼──┼──┼──┤│432 │H220 │○○○流通事業(股)公司台南佳里店分公司 │● │● │● │● │├──┼────┼─────────────────────┼──┼──┼──┼──┤│433 │H221 │○○國際有限公司 │● │ │ │ │├──┼────┼─────────────────────┼──┼──┼──┼──┤│434 │H222 │郭宗鑫 │● │● │● │● │├──┼────┼─────────────────────┼──┼──┼──┼──┤│435 │H228 │○○○ │● │● │● │● │├──┼────┼─────────────────────┼──┼──┼──┼──┤│436 │H231 │○○國際有限公司 │● │● │● │● │├──┼────┼─────────────────────┼──┼──┼──┼──┤│437 │H232 │○○食品原料行 │ │ │ │ │├──┼────┼─────────────────────┼──┼──┼──┼──┤│438 │H237 │○○○食品廠 │ │ │ │ │├──┼────┼─────────────────────┼──┼──┼──┼──┤│439 │H238 │○○食品商店 │ │ │ │ │├──┼────┼─────────────────────┼──┼──┼──┼──┤│440 │H240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41 │H241 │○○工業原料行 │ │ │ │ │├──┼────┼─────────────────────┼──┼──┼──┼──┤│442 │H24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43 │H243 │○○食品原料行 │ │ │ │ │├──┼────┼─────────────────────┼──┼──┼──┼──┤│444 │H248 │○○-仁德 │ │ │ │ │├──┼────┼─────────────────────┼──┼──┼──┼──┤│445 │H249 │○○-永康 │ │ │ │ │├──┼────┼─────────────────────┼──┼──┼──┼──┤│446 │H250 │○○○○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 │● │ │● │● │├──┼────┼─────────────────────┼──┼──┼──┼──┤│447 │H254 │○○實業社 │ │ │ │ │├──┼────┼─────────────────────┼──┼──┼──┼──┤│448 │H257 │○○商行 │ │ │ │ │├──┼────┼─────────────────────┼──┼──┼──┼──┤│449 │H259 │毛家興 │ │ │ │ │├──┼────┼─────────────────────┼──┼──┼──┼──┤│450 │H263 │姚錫銘 │● │● │● │ │├──┼────┼─────────────────────┼──┼──┼──┼──┤│451 │H265 │○○企業社 │ │ │ │ │├──┼────┼─────────────────────┼──┼──┼──┼──┤│452 │H266 │○○有限公司 │ │ │ │ │├──┼────┼─────────────────────┼──┼──┼──┼──┤│453 │H275 │林姮惠 │ │ │ │ │├──┼────┼─────────────────────┼──┼──┼──┼──┤│454 │H279 │○○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55 │H280 │○○國際餐飲行銷有限公司 │ │ │ │ │├──┼────┼─────────────────────┼──┼──┼──┼──┤│456 │H281 │○○○ │● │● │● │● │├──┼────┼─────────────────────┼──┼──┼──┼──┤│457 │H282 │○○○有限公司 │ │ │ │ │├──┼────┼─────────────────────┼──┼──┼──┼──┤│458 │H28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59 │H28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60 │H286 │○○○○ │● │ │ │ │├──┼────┼─────────────────────┼──┼──┼──┼──┤│461 │H289 │顏明輝 │● │ │ │ │├──┼────┼─────────────────────┼──┼──┼──┼──┤│462 │H290 │○○商行有限公司 │● │● │● │● │├──┼────┼─────────────────────┼──┼──┼──┼──┤│463 │H29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64 │H295 │○○○○ │● │ │ │ │├──┼────┼─────────────────────┼──┼──┼──┼──┤│465 │H296 │○○商行有限公司 │ │● │ │ │├──┼────┼─────────────────────┼──┼──┼──┼──┤│466 │H308 │○○貿易行 │ │ │ │ │├──┼────┼─────────────────────┼──┼──┼──┼──┤│467 │H30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68 │H311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69 │H316 │郭振壽 │ │ │ │ │├──┼────┼─────────────────────┼──┼──┼──┼──┤│470 │H319 │許財郎 │ │ │ │ │├──┼────┼─────────────────────┼──┼──┼──┼──┤│471 │H322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72 │H326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473 │H34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74 │H359 │○○榚餅工坊 │ │ │● │● │├──┼────┼─────────────────────┼──┼──┼──┼──┤│475 │H377 │○○農產行 │ │ │ │● │├──┼────┼─────────────────────┼──┼──┼──┼──┤│476 │H378 │○○○ │ │ │ │● │├──┼────┼─────────────────────┼──┼──┼──┼──┤│477 │H38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78 │H383 │○○食品行 │ │ │ │● │├──┼────┼─────────────────────┼──┼──┼──┼──┤│479 │H39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80 │J013 │○○烘焙坊 │● │● │● │ │├──┼────┼─────────────────────┼──┼──┼──┼──┤│481 │J016 │蔡金錚 │ │ │ │ │├──┼────┼─────────────────────┼──┼──┼──┼──┤│482 │J024 │○○食品原料行 │● │● │● │● │├──┼────┼─────────────────────┼──┼──┼──┼──┤│483 │J029 │○○食品行 │ │ │ │ │├──┼────┼─────────────────────┼──┼──┼──┼──┤│484 │J03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85 │J031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86 │J033 │○○○○ │ │ │ │● │├──┼────┼─────────────────────┼──┼──┼──┼──┤│487 │J035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88 │J05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89 │J056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490 │J061 │○○洋果子店 │● │ │ │ │├──┼────┼─────────────────────┼──┼──┼──┼──┤│491 │J064 │蘇展鋐 │ │● │ │ │├──┼────┼─────────────────────┼──┼──┼──┼──┤│492 │J069 │○○化工儀器原料行 │ │● │ │● │├──┼────┼─────────────────────┼──┼──┼──┼──┤│493 │J071 │○○有限公司 │● │ │ │ │├──┼────┼─────────────────────┼──┼──┼──┼──┤│494 │J074 │陳有志 │ │● │ │ │├──┼────┼─────────────────────┼──┼──┼──┼──┤│495 │J07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96 │J077 │○○○○ │ │ │ │ │├──┼────┼─────────────────────┼──┼──┼──┼──┤│497 │J08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498 │J095 │○○○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 │● │ │ │├──┼────┼─────────────────────┼──┼──┼──┼──┤│499 │J098 │○○食品商行 │ │ │● │ │├──┼────┼─────────────────────┼──┼──┼──┼──┤│500 │J106 │○○○食品有限公司英明店營業所 │ │ │ │● │├──┼────┼─────────────────────┼──┼──┼──┼──┤│501 │J11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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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J797 │林淑華 │ │ │ │ │├──┼────┼─────────────────────┼──┼──┼──┼──┤│529 │J804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30 │J80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31 │J81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532 │J82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33 │J82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34 │J830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35 │J836 │邱國輝 │ │ │ │ │├──┼────┼─────────────────────┼──┼──┼──┼──┤│536 │J847 │吳文展 │ │ │ │ │├──┼────┼─────────────────────┼──┼──┼──┼──┤│537 │J85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38 │J859 │○○○ │ │ │ │ │├──┼────┼─────────────────────┼──┼──┼──┼──┤│539 │J86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40 │J86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41 │J864 │○○實業有限公司 │● │● │● │● │├──┼────┼─────────────────────┼──┼──┼──┼──┤│542 │J86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43 │J86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44 │J871 │○○食品行 │ │ │ │ │├──┼────┼─────────────────────┼──┼──┼──┼──┤│545 │J873 │○○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分公司 │ │ │ │ │├──┼────┼─────────────────────┼──┼──┼──┼──┤│546 │J874 │○○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分公司 │ │ │ │ │├──┼────┼─────────────────────┼──┼──┼──┼──┤│547 │J876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鹽埕分公司 │ │ │ │ │├──┼────┼─────────────────────┼──┼──┼──┼──┤│548 │J879 │○○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 │ │ │├──┼────┼─────────────────────┼──┼──┼──┼──┤│549 │J880 │○○-楠梓 │ │ │ │ │├──┼────┼─────────────────────┼──┼──┼──┼──┤│550 │J881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51 │J881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52 │J897 │○○工業(股)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553 │J899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54 │J900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555 │J903 │○○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 │ │ │├──┼────┼─────────────────────┼──┼──┼──┼──┤│556 │J906 │○○電料有限公司 │ │ │ │ │├──┼────┼─────────────────────┼──┼──┼──┼──┤│557 │J907 │黃俊豪 │ │ │ │ │├──┼────┼─────────────────────┼──┼──┼──┼──┤│558 │J909 │○○○○麥包店 │ │ │ │ │├──┼────┼─────────────────────┼──┼──┼──┼──┤│559 │J920 │○○機械廠 │ │ │ │ │├──┼────┼─────────────────────┼──┼──┼──┼──┤│560 │J92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61 │J929 │洪睿澤 │ │● │● │ │├──┼────┼─────────────────────┼──┼──┼──┼──┤│562 │J936 │○○蛋糕燒果子工坊 │ │ │ │ │├──┼────┼─────────────────────┼──┼──┼──┼──┤│563 │J93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64 │J956 │○○○○ │ │● │ │● │├──┼────┼─────────────────────┼──┼──┼──┼──┤│565 │J961 │○○多食品有限公司 │● │● │ │ │├──┼────┼─────────────────────┼──┼──┼──┼──┤│566 │J965 │○○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 │ │ │├──┼────┼─────────────────────┼──┼──┼──┼──┤│567 │J97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68 │J98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569 │J984 │0000000 │ │ │ │ │├──┼────┼─────────────────────┼──┼──┼──┼──┤│570 │JA04 │○○企業有限公司 │● │● │ │ │├──┼────┼─────────────────────┼──┼──┼──┼──┤│571 │JA05 │○○○○○○有限公司 │ │ │ │● │├──┼────┼─────────────────────┼──┼──┼──┼──┤│572 │JA69 │○○○食品有限公司○○店營業所 │ │ │ │● │├──┼────┼─────────────────────┼──┼──┼──┼──┤│573 │JA74 │000○○ │ │ │ │● │├──┼────┼─────────────────────┼──┼──┼──┼──┤│574 │JA79 │○○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 │ │● │├──┼────┼─────────────────────┼──┼──┼──┼──┤│575 │JA82 │○○農產行 │ │ │ │● │├──┼────┼─────────────────────┼──┼──┼──┼──┤│576 │K003 │○○○ │● │ │ │ │├──┼────┼─────────────────────┼──┼──┼──┼──┤│577 │K006 │○○○商號 │● │● │● │ │├──┼────┼─────────────────────┼──┼──┼──┼──┤│578 │K008 │○○飯店 │● │ │ │ │├──┼────┼─────────────────────┼──┼──┼──┼──┤│579 │K009 │○○商行 │ │ │ │ │├──┼────┼─────────────────────┼──┼──┼──┼──┤│580 │K010 │張秀芬 │● │ │ │ │├──┼────┼─────────────────────┼──┼──┼──┼──┤│581 │K012 │○○食品企業行 │● │● │● │● │├──┼────┼─────────────────────┼──┼──┼──┼──┤│582 │K01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83 │K015 │屏東縣○○區漁會 │● │● │● │● │├──┼────┼─────────────────────┼──┼──┼──┼──┤│584 │K02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585 │K023 │邱鵬諺 │ │● │ │ │├──┼────┼─────────────────────┼──┼──┼──┼──┤│586 │K025 │張秀芬 │ │ │● │● │├──┼────┼─────────────────────┼──┼──┼──┼──┤│587 │K028 │張興超 │ │● │ │ │├──┼────┼─────────────────────┼──┼──┼──┼──┤│588 │K047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89 │K07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590 │K090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591 │K108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工廠 │43●│ │ │● │├──┼────┼─────────────────────┼──┼──┼──┼──┤│592 │K112 │李長錦 │● │● │● │● │├──┼────┼─────────────────────┼──┼──┼──┼──┤│593 │K113 │黃正武 │ │ │ │ │├──┼────┼─────────────────────┼──┼──┼──┼──┤│594 │K114 │張宸帷 │ │ │ │ │├──┼────┼─────────────────────┼──┼──┼──┼──┤│595 │K116 │陳權治 │ │ │ │ │├──┼────┼─────────────────────┼──┼──┼──┼──┤│596 │K120 │陳金石 │● │● │ │ │├──┼────┼─────────────────────┼──┼──┼──┼──┤│597 │K127 │○○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598 │K133 │蔣名城 │● │● │ │ │├──┼────┼─────────────────────┼──┼──┼──┼──┤│599 │K13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00 │K137 │陳福仁 │ │ │ │ │├──┼────┼─────────────────────┼──┼──┼──┼──┤│601 │K138 │林炳坤 │ │ │ │ │├──┼────┼─────────────────────┼──┼──┼──┼──┤│602 │K139 │林水放 │ │ │ │ │├──┼────┼─────────────────────┼──┼──┼──┼──┤│603 │K140 │○○-屏東 │ │ │ │ │├──┼────┼─────────────────────┼──┼──┼──┼──┤│604 │K143 │吳銘峰 │ │ │ │ │├──┼────┼─────────────────────┼──┼──┼──┼──┤│605 │K14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06 │K14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07 │K150 │傅騰育 │ │ │ │ │├──┼────┼─────────────────────┼──┼──┼──┼──┤│608 │K152 │張秀芬 │ │ │ │ │├──┼────┼─────────────────────┼──┼──┼──┼──┤│609 │K153 │何金發 │ │ │ │ │├──┼────┼─────────────────────┼──┼──┼──┼──┤│610 │K156 │盧進陽 │ │ │ │ │├──┼────┼─────────────────────┼──┼──┼──┼──┤│611 │K157 │李美卿 │ │ │ │ │├──┼────┼─────────────────────┼──┼──┼──┼──┤│612 │K221 │林佳弘 │ │ │ │ │├──┼────┼─────────────────────┼──┼──┼──┼──┤│613 │K222 │張昌鉅 │ │ │ │ │├──┼────┼─────────────────────┼──┼──┼──┼──┤│614 │K223 │○○有限公司 │● │ │ │ │├──┼────┼─────────────────────┼──┼──┼──┼──┤│615 │K224 │○○企業有限公司 │● │ │ │ │├──┼────┼─────────────────────┼──┼──┼──┼──┤│616 │K227 │○○烘培坊 │ │ │ │ │├──┼────┼─────────────────────┼──┼──┼──┼──┤│617 │K228 │○○○○餅店 │ │ │ │ │├──┼────┼─────────────────────┼──┼──┼──┼──┤│618 │K23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19 │K23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20 │K232 │林皓宇 │● │● │ │● │├──┼────┼─────────────────────┼──┼──┼──┼──┤│621 │K241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622 │L006 │○○食品行 │ │ │ │● │├──┼────┼─────────────────────┼──┼──┼──┼──┤│623 │L01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24 │L023 │楊政 │ │ │ │ │├──┼────┼─────────────────────┼──┼──┼──┼──┤│625 │L028 │○○○有限公司 │● │● │● │● │├──┼────┼─────────────────────┼──┼──┼──┼──┤│626 │L032 │○○○食品原料行 │● │● │ │ │├──┼────┼─────────────────────┼──┼──┼──┼──┤│627 │L044 │○○○ │● │● │● │● │├──┼────┼─────────────────────┼──┼──┼──┼──┤│628 │L062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 │● │●r │● │├──┼────┼─────────────────────┼──┼──┼──┼──┤│629 │L073 │○○○○ │ │ │ │ │├──┼────┼─────────────────────┼──┼──┼──┼──┤│630 │L080 │楊政峰 │● │● │● │ │├──┼────┼─────────────────────┼──┼──┼──┼──┤│631 │L081 │○○○ │ │ │ │ │├──┼────┼─────────────────────┼──┼──┼──┼──┤│632 │L082 │○○商行 │ │ │ │● │├──┼────┼─────────────────────┼──┼──┼──┼──┤│633 │L083 │陳淑鈴 │ │ │ │ │├──┼────┼─────────────────────┼──┼──┼──┼──┤│634 │L084 │陳慧萍 │ │ │ │ │├──┼────┼─────────────────────┼──┼──┼──┼──┤│635 │L088 │○○○食品行 │● │● │● │ │├──┼────┼─────────────────────┼──┼──┼──┼──┤│636 │L092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637 │L094 │○○○麵包店 │ │ │● │● │├──┼────┼─────────────────────┼──┼──┼──┼──┤│638 │L095 │○○企業市 │● │● │● │● │├──┼────┼─────────────────────┼──┼──┼──┼──┤│639 │L096 │○○○ │● │● │ │ │├──┼────┼─────────────────────┼──┼──┼──┼──┤│640 │L099 │○○○ │● │ │ │ │├──┼────┼─────────────────────┼──┼──┼──┼──┤│641 │L103 │○○○ │● │● │● │● │├──┼────┼─────────────────────┼──┼──┼──┼──┤│642 │L107 │○○企業有限公司 │ │ │● │● │├──┼────┼─────────────────────┼──┼──┼──┼──┤│643 │M002 │○○○○ │● │● │● │● │├──┼────┼─────────────────────┼──┼──┼──┼──┤│644 │M016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645 │M040 │○○○ │ │ │ │● │├──┼────┼─────────────────────┼──┼──┼──┼──┤│646 │M049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647 │M052 │○○食品行 │● │● │● │● │├──┼────┼─────────────────────┼──┼──┼──┼──┤│648 │M05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49 │M072 │○○○○ │ │ │ │ │├──┼────┼─────────────────────┼──┼──┼──┼──┤│650 │M07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51 │M088 │○○○○ │● │● │● │● │├──┼────┼─────────────────────┼──┼──┼──┼──┤│652 │M092 │陳世隆 │ │ │ │ │├──┼────┼─────────────────────┼──┼──┼──┼──┤│653 │M097 │林建志 │● │ │ │● │├──┼────┼─────────────────────┼──┼──┼──┼──┤│654 │M099 │○○食品廠 │ │ │ │● │├──┼────┼─────────────────────┼──┼──┼──┼──┤│655 │M100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656 │M102 │○○烘焙材料行 │● │● │● │ │├──┼────┼─────────────────────┼──┼──┼──┼──┤│657 │M106 │○○○○ │ │● │● │● │├──┼────┼─────────────────────┼──┼──┼──┼──┤│658 │M112 │○○有限公司 │ │ │● │ │├──┼────┼─────────────────────┼──┼──┼──┼──┤│659 │M11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60 │M1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61 │N002 │許凰宮 │ │ │ │ │├──┼────┼─────────────────────┼──┼──┼──┼──┤│662 │N004 │○○實業有限公司 │● │● │● │● │├──┼────┼─────────────────────┼──┼──┼──┼──┤│663 │N021 │盧全義 │● │● │● │● │├──┼────┼─────────────────────┼──┼──┼──┼──┤│664 │N029 │○○○○ │● │● │● │● │├──┼────┼─────────────────────┼──┼──┼──┼──┤│665 │N030 │蔡素玲 │● │ │● │● │├──┼────┼─────────────────────┼──┼──┼──┼──┤│666 │N041 │鄭國志 │ │ │● │ │├──┼────┼─────────────────────┼──┼──┼──┼──┤│667 │N042 │○○○○○○ │ │ │ │● │├──┼────┼─────────────────────┼──┼──┼──┼──┤│668 │P007 │○○○○公司 │ │ │ │ │├──┼────┼─────────────────────┼──┼──┼──┼──┤│669 │P011 │○○公司 │ │ │ │ │├──┼────┼─────────────────────┼──┼──┼──┼──┤│670 │P017 │○○貿易公 司 │● │● │● │ │├──┼────┼─────────────────────┼──┼──┼──┼──┤│671 │P037 │○○○ │● │● │● │● │├──┼────┼─────────────────────┼──┼──┼──┼──┤│672 │P039 │○○食品行 │ │ │ │ │├──┼────┼─────────────────────┼──┼──┼──┼──┤│673 │P059 │○○食品行 │ │ │ │ │├──┼────┼─────────────────────┼──┼──┼──┼──┤│674 │P085 │○○○ │ │ │ │ │├──┼────┼─────────────────────┼──┼──┼──┼──┤│675 │P087 │○○○○ │● │● │● │● │├──┼────┼─────────────────────┼──┼──┼──┼──┤│676 │P089 │○○食品行 │ │ │● │● │├──┼────┼─────────────────────┼──┼──┼──┼──┤│677 │P092 │○○實業有限公司 │ │● │ │ │├──┼────┼─────────────────────┼──┼──┼──┼──┤│678 │P161 │鄭玉秀 │ │ │ │ │├──┼────┼─────────────────────┼──┼──┼──┼──┤│679 │P163 │莊淑芬 │ │ │ │ │├──┼────┼─────────────────────┼──┼──┼──┼──┤│680 │P164 │陳冠雄 │ │ │ │ │├──┼────┼─────────────────────┼──┼──┼──┼──┤│681 │P167 │紀雅偵 │ │ │ │ │├──┼────┼─────────────────────┼──┼──┼──┼──┤│682 │P183 │鄭慧君 │ │ │ │ │├──┼────┼─────────────────────┼──┼──┼──┼──┤│683 │P250 │○○○○銀行有限公司○○分公司 │ │ │ │ │├──┼────┼─────────────────────┼──┼──┼──┼──┤│684 │P251 │○○○○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685 │P252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686 │P253 │財團法人○○○教會聚會所 │ │ │ │ │├──┼────┼─────────────────────┼──┼──┼──┼──┤│687 │P254 │○○林森店 │ │ │ │ │├──┼────┼─────────────────────┼──┼──┼──┼──┤│688 │P297 │○○○○ │● │ │ │ │├──┼────┼─────────────────────┼──┼──┼──┼──┤│689 │R219 │○○○○ │● │● │● │● │├──┼────┼─────────────────────┼──┼──┼──┼──┤│690 │Y007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Co. Ltd . │● │● │ │ │├──┼────┼─────────────────────┼──┼──┼──┼──┤│691 │Y011 │0000 00000 000 000 │ │ │● │ │└──┴────┴─────────────────────┴──┴──┴──┴──┘附表四:96年至103年9月○○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同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附表9 )┌──┬──┬───────────┬─────┬─────┬─────┬─────────┬─────────┐│年度│月份│供應商 │進貨數量 │每公斤單價│○○公司每│備註1 (原料豬油來│備註2 ││ │ │ │(公斤) │(未稅) │公斤單價(│) │ ││ │ │ │ │ │未稅) │ │ │├──┼──┼───────────┼─────┼─────┼─────┼─────────┼─────────┤│96 │1 月│○○企業社(林明忠) │7 萬4930 │20.6元 │18.8元(○│○○公司 │一、本年度○○公司││ │ ├───────────┼─────┼─────┤○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4 萬6960 │19.3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223 萬3681公斤││ │ ├───────────┼─────┼─────┤○公司) ├─────────┤ ,其中林明忠所││ │ │000000000 │4 萬1920 │20.7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代理商號為52萬││ ├──┼───────────┼─────┼─────┼─────┼─────────┤ 1150公斤(約佔││ │2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1360 │20.6元 │18.8元(○│○○公司 │ 23.33%);○○││ │ ├───────────┼─────┼─────┤○公司)、├─────────┤ 公司國內豬油為││ │ │○○ │4 萬6960 │19.35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19萬1320公斤(││ │ ├───────────┼─────┼─────┤○公司) ├─────────┤ 約佔8.57% );││ │ │○○公司 │3 萬8290 │24.4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國外豬油為││ ├──┼───────────┼─────┼─────┼─────┼─────────┤ 23萬0163公斤(││ │3 月│○○企業社(林明忠) │6 萬6950 │20.55 元 │18.8元(○│○○公司 │ 約佔10.3% );││ │ ├───────────┼─────┼─────┤○公司)、├─────────┤ 其餘為129 萬 ││ │ │○○ │4 萬8740 │19.6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1048公斤(約佔││ │ ├───────────┼─────┼─────┤○公司) ├─────────┤ 57.80%)。 ││ │ │○○公司 │7 萬6025 │25.04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二、本年度10月至12││ ├──┼───────────┼─────┼─────┼─────┼─────────┤ 月,經由林明忠││ │4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6960 │21.6元 │19.4元(○│○○公司 │ 所代理商號取得││ │ ├───────────┼─────┼─────┤○公司)、├─────────┤ 之原料豬油,係││ │ │○○ │4 萬8910 │20.3元 │19元(○○│為國內所生產 │ 由○○公司進行││ │ ├───────────┼─────┼─────┤公司) ├─────────┤ 採購,而由供應││ │ │000 000 │7 萬6200 │24.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直接運至○○││ │ ├───────────┼─────┼─────┤ ├─────────┤ 公司(左列所示││ │ │000 00000 │8 萬3650 │23.27元 │ │同上 │ ○○公司供應數││ │ ├───────────┼─────┼─────┤ ├─────────┤ 量,已扣除經由││ │ │000000000 │7 萬5534 │23.4元 │ │同上 │ 林明忠所代理商││ ├──┼───────────┼─────┼─────┼─────┼─────────┤ 號取得之原料豬││ │5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9240 │21.6元 │19.4元(○│○○公司 │ 油)。 ││ │ ├───────────┼─────┼─────┤○公司)、├─────────┤ ││ │ │○○ │4 萬8400 │20.2元 │19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 000 │7 萬5790 │24.4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000 00000 │12萬3270 │23.28元 │ │同上 │ ││ │ ├───────────┼─────┼─────┤ ├─────────┤ ││ │ │000000000 │7 萬8354 │23.49元 │ │同上 │ ││ ├──┼───────────┼─────┼─────┼─────┼─────────┤ ││ │6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3120 │21.54 元 │19.4元(○│○○公司 │ ││ │ ├───────────┼─────┼─────┤○公司)、├─────────┤ ││ │ │○○○ │2 萬3900 │20.6元 │19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3 萬7184 │24.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000 00000 │4 萬0930 │23.27元 │ │同上 │ ││ ├──┼───────────┼─────┼─────┼─────┼─────────┤ ││ │7 月│○○企業社(林明忠) │7 萬3430 │24.33元 │23.5元(○│○○公司 │ ││ │ ├───────────┼─────┼─────┤○公司)、├─────────┤ ││ │ │○○○ │7 萬0170 │24.5 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3 萬8414 │24.46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8 月│○○○ │7 萬0140 │24.5 元 │23.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22.5元(○│ │ ││ │ │ │ │ │○公司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1 萬5510 │25.1 元 │23.5元(○│○○公司 │ ││ │ ├───────────┼─────┼─────┤○公司)、├─────────┤ ││ │ │○○○ │4 萬5600 │24.5 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4 萬0250 │33.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0月│○○公司 │7 萬0930 │28.98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由│3 萬9420 │ │26.2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0000 │12萬1220 │34.98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1月│○○公司 │4 萬7320 │29.52 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由│4 萬0300 │ │26.2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0000 │12萬4400 │34.9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2月│○○公司 │7 萬3070 │28.99 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930 │ │26.2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97年│1 月│○○公司 │7 萬6640 │31.42元 │29.5元(○│為○○公司所生產 │一、本年度○○公司││ │ ├───────────┼─────┤ │○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4880 │ │28元(○○│○○公司 │ 242 萬0881公斤││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代理商號為34萬││ │ │○○公司 │4 萬1870 │3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2650公斤(約佔││ ├──┼───────────┼─────┼─────┼─────┼─────────┤ 14.15%);○○││ │2 月│○○公司 │4 萬6730 │31.37元 │29.5元(○│為○○公司所生產 │ 公司國內油為59││ │ ├───────────┼─────┤ │○公司)、├─────────┤ 萬8240公斤(約││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640 │ │28元(○○│○○公司 │ 佔24.71%);頂││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新國外豬油為32││ │ ├───────────┼─────┼─────┤ ├─────────┤ 萬3751公斤(約││ │ │○○公司 │4 萬1950 │34.13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佔13.37%);其││ ├──┼───────────┼─────┼─────┼─────┼─────────┤ 餘為115 萬6240││ │3 月│○○公司 │2 萬3310 │31.29元 │29.5元(○│為○○公司所生產 │ 公斤(約佔47. ││ │ ├───────────┼─────┤ │○公司)、├─────────┤ 76%)。 ││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0400 │ │28元(○○│○○公司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 得之原料豬油,││ │ │○○公司 │7 萬9064 │37.2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係由○○公司進││ ├──┼───────────┼─────┼─────┼─────┼─────────┤ 行採購,而由供││ │4 月│○○公司 │4 萬5930 │33.07元 │31元(○○│為○○公司所生產 │ 應商直接運至正││ │ ├───────────┼─────┤ │公司)、 ├─────────┤ 義公司(左列所││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4460 │ │30.4元(○│○○公司 │ 示○○公司供應││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數量,已扣除經││ │ ├───────────┼─────┼─────┤ ├─────────┤ 由林明忠所代理││ │ │○○公司 │7 萬9874 │37.9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 豬油)。 ││ │ │0000 0000 00 │16萬6920 │43.5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三、本年度進貨年報││ ├──┼───────────┼─────┼─────┼─────┼─────────┤ 表記載○○公司││ │5 月│○○公司 │8 萬0010 │32.66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於4 月份直接向││ │ ├───────────┼─────┤ │○公司)、├─────────┤ ○○企業社購入││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0280 │ │30.4元(○│○○公司 │ 1799公斤原料豬││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油部分,係因禾││ │ ├───────────┼─────┼─────┤ ├─────────┤ 鋐企業社委託正││ │ │○○公司 │8 萬0993 │37.1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義公司代工精製││ │ ├───────────┼─────┼─────┤ ├─────────┤ 豬油,因得率關││ │ │00000000 00000000000 │38萬8940 │43.0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係造成數量上之││ │ │000000000 000 .000 │ │ │ │ │ 差異,為作帳而││ ├──┼───────────┼─────┼─────┼─────┼─────────┤ 為上開記載,正││ │6 月│○○公司 │2 萬3340 │33.29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義公司並未實際││ │ ├───────────┼─────┤ │○公司)、├─────────┤ 購入該1799公斤││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8660 │ │30.4元(○│○○公司 │ 之豬油。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STANDARD COMMODITIES │60萬0380 │42.6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AUSTRALIA PTY .LTD │ │ │ │ │ ││ ├──┼───────────┼─────┼─────┼─────┼─────────┤ ││ │7 月│○○公司 │2 萬3330 │33.85元 │31.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1740 │ │30.5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8 月│○○公司 │6 萬1550 │33.17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170 │ │30.5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9 月│○○公司 │4 萬2020 │31.85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530 │ │30.5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10月│○○公司 │4 萬8790 │29.8元 │28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470 │ │26.7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11月│○○公司 │7 萬7670 │28.27元 │28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5150 │ │26.7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12月│○○公司 │4 萬8920 │25.67元 │23.00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270 │ │、23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98年│1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850 │22.7元 │21.5元(○│○○公司 │一、本年度○○公司││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購入原料豬油共││ │ ├───────────┼─────┼─────┤20.2元(○├─────────┤ 294 萬0249公斤││ │ │○○公司 │9 萬0299 │30.6元 │○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 ├──┼───────────┼─────┼─────┼─────┼─────────┤ 代理商號為92萬││ │2 月│○○公司 │2 萬3160 │22.85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8370公斤(約佔││ │ ├───────────┼─────┤ │○公司)、├─────────┤ 31.57%);○○││ │ │○○企業社(林明忠,由│7 萬6760 │ │20.2元(○│○○公司 │ 公司國內豬油為││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69萬9020公斤(││ │ ├───────────┼─────┼─────┤ ├─────────┤ 約佔23.77%);││ │ │0000000 0 .0 .0 │4 萬1950 │34.1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國外豬油為││ │ │ │ │ │ │ │ 19萬6739公斤(││ ├──┼───────────┼─────┼─────┼─────┼─────────┤ 約佔6.69% );││ │3 月│○○公司 │29萬8660 │23.43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其餘為84萬1268││ │ ├───────────┼─────┤ │○公司)、├─────────┤ 公斤(約佔37. ││ │ │○○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0570 │ │20.2元(○│○○公司 │ 96%)。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00000000 000 000 │10萬1220 │26.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得之原料豬油,││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部分係由○○公││ ├──┼───────────┼─────┼─────┼─────┼─────────┤ 司進行採購,而││ │4 月│○○公司 │12萬7950 │23.63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由供應商直接運││ │ ├───────────┼─────┤ │○公司)、├─────────┤ 至○○公司(左││ │ │○○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0140 │ │20.3元(○│○○公司 │ 列所示○○公司││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供應數量,已扣││ │ ├───────────┼─────┼─────┤ ├─────────┤ 除經由林明忠所││ │ │000000 000 000 │8 萬1500 │26.3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代理商號取得之││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原料豬油)。 ││ ├──┼───────────┼─────┼─────┼─────┼─────────┤ ││ │5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6990 │23.93元 │21.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20.3元(○├─────────┤ ││ │ │000000000 000 000 │10萬2630 │25.86元 │○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 ├──┼───────────┼─────┼─────┼─────┼─────────┤ ││ │6 月│○○公司 │6 萬4650 │23.51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由│8 萬1140 │ │20.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0000000 000 000 │18萬5190 │25.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00 │3 萬8860 │31.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公司 │14萬6540 │25.38元 │2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7190 │ │22.7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 萬9990 │29.7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9 萬7110 │26.76元 │2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22.7元(○│ │ ││ │ │ │ │ │○公司) │ │ ││ ├──┼───────────┼─────┼─────┼─────┼─────────┤ ││ │9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8480 │25.9元 │23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22│ │ ││ │ ├───────────┼─────┼─────┤.7元(○○├─────────┤ ││ │ │○○企業社(林明忠) │8 萬0850 │24.38元 │公司) │○○公司、○○公司│ ││ │ ├───────────┼─────┼─────┤ ├─────────┤ ││ │ │000 000 00000000 00 . │11萬4560 │25.1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0月│○○公司 │1 萬1550 │26.4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2650 │24.15元 │22元(○○│○○公司、○○公司│ ││ │ │ │ │ │公司) │ │ ││ ├──┼───────────┼─────┼─────┼─────┼─────────┤ ││ │11月│○○公司 │1 萬1990 │25.69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460 │ │22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00 │24元 │ │○○公司、○○公司│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7 萬4970 │2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12月│○○公司 │1 萬4520 │28.4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3140 │ │22元(○○│○○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940 │24.95元 │ │○○公司、○○公司│ ││ │ ├───────────┼─────┼─────┤ ├─────────┤ ││ │ │○○公司 │10萬6440 │25.7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0000 0000000000 │4 萬1900 │29.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99年│1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5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一、本年度○○公司││ │ ├───────────┼─────┼─────┤○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6910 │26.6元 │24.4元(○│○○公司 │ 375 萬7870公斤││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代理商號為140 ││ │ │○○公司 │10萬3280 │25.8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萬7110公斤(約││ │ ├───────────┼─────┼─────┤ ├─────────┤ 佔37.44%);頂││ │ │0000 00000000000 │10萬3360 │30.7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新公司國內豬油││ ├──┼───────────┼─────┼─────┼─────┼─────────┤ 為9 萬8490公斤││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1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 (約佔2.62 %)││ │ ├───────────┼─────┼─────┤○公司)、├─────────┤ ;○○國外豬油││ │ │○○公司 │10萬6880 │28.29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為110 萬2180公││ │ ├───────────┼─────┼─────┤○公司) ├─────────┤ 斤(約佔29.33%││ │ │0000 000000000000 │6 萬2840 │31.8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餘為115 ││ ├──┼───────────┼─────┼─────┼─────┼─────────┤ 萬0090公斤(約││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94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 佔30.6% )。 ││ │ ├───────────┼─────┼─────┤○公司)、├─────────┤二、本年度1 月份經││ │ │○○公司 │25萬2230 │29.19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由林明忠所代理││ │ ├───────────┼─────┼─────┤○公司) ├─────────┤ 商號取得之原料││ │ │0000 00000000000 │10萬3680 │30.2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豬油,部分係由││ ├──┼───────────┼─────┼─────┼─────┼─────────┤ ○○公司進行採││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624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購,而由供應商││ │ ├───────────┼─────┼─────┤○公司)、├─────────┤ 直接運至○○公││ │ │○○公司 │4 萬2240 │25.7元 │24.4元(○│為○○公司所生產 │ 司(左列所示頂││ │ ├───────────┼─────┼─────┤○公司) ├─────────┤ 新公司供應數量││ │ │○○公司 │20萬7940 │30.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已扣除經由林││ │ ├───────────┼─────┼─────┤ ├─────────┤ 明忠所代理商號││ │ │0000 000000000000 │14萬5480 │30.6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取得之原料豬油││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90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3 萬4610 │25.7元 │24.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7510 │30.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0000 000000000000 │19萬3910 │30.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17萬320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0萬8670 │29.64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12萬9330 │31.8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企業社(林明忠) │12萬6900 │25.7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0萬8220 │29.58元 │23.8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5 萬4360 │32.0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280 │25.7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0萬7450 │29.5元 │23.8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6 萬3040 │30.1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9 月│○○企業社(林明忠) │15萬7410 │25.92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0000 00000000000 │4 萬2080 │30.32元 │23.8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 │10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550 │26.9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2 萬1640 │27.9元 │25.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9 萬7070 │30.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1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3810 │26.9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0000 00000000000 │10萬0170 │30.99元 │25.6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 │12月│○○企業行(林明忠) │14萬2510 │30.28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3070 │35元 │25.6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4 萬1700 │36.0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100 │1 月│○○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070 │35元 │33.5元(○│○○公司、○○公司│本年度○○公司購入││ │ ├───────────┼─────┼─────┤○公司)、├─────────┤原料豬油共309 萬 ││ │ │○○公司 │19萬6730 │36.5元 │33.3元(○│為○○公司所生產 │0151公斤,其中林明││ │ ├───────────┼─────┼─────┤○公司) ├─────────┤忠所代理商號為118 ││ │ │0000 000000000000 │6 萬4670 │35.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萬5260公斤(約佔38││ ├──┼───────────┼─────┼─────┼─────┼─────────┤.36% );○○公司 ││ │2 月│○○企業社(林明忠) │6 萬2440 │35元 │33.5元(○│○○公司、○○公司│國內豬油為49萬4837││ │ ├───────────┼─────┼─────┤○公司)、├─────────┤公斤(約佔16.01%)││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470 │36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公司豬油為2 ││ │ ├───────────┼─────┼─────┤○公司) ├─────────┤萬5370公斤(約佔0.││ │ │0000 000000000000 │16萬5380 │38.1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82% );其餘為138 ││ ├──┼───────────┼─────┼─────┼─────┼─────────┤萬4684公斤(約佔44││ │3 月│○○企業社(林明忠) │14萬7930 │36.02元 │33.472元(│○○公司、○○公司│.81%)。 ││ │ ├───────────┼─────┼─────┤○○公司)├─────────┤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6200 │36.75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公司 │2 萬5370 │35.47元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0萬3750 │41.25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4 萬1076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95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3350 │36.2元 │36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0 │14萬4730 │41.4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 萬5020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39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5 萬2160 │36元 │3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4110 │35.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4萬5140 │41.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187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7 萬9927 │36元 │3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 │6 萬2530 │43.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10萬5260 │35元 │34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3 萬3200 │36元 │3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 000 0000000 CO . │10萬7715 │38.2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4070 │35元 │33.946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 萬4550 │36元 │、3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10萬9260 │35元 │34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000 000 0000000 CO . │10萬7145 │38.06元 │3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 │10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90 │35.5元 │32元(○○│○○公司、○○公司│ ││ │ │ │ │ │公司)、 │ │ ││ │ │ │ │ │32.5元(○│ │ ││ │ │ │ │ │○公司) │ │ ││ ├──┼───────────┼─────┼─────┼─────┼─────────┤ ││ │11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6740 │35.72元 │32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6 萬7650 │34元 │3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000 000 0000000 CO. │12萬8168 │38.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2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7090 │35.5元 │32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5 萬0620 │34元 │3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580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行 │4 萬865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00000 0000 │10萬4780 │43.3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101 │1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1850 │36元 │34元(○○│○○公司、○○公司│本年度○○公司購入││年 │ ├───────────┼─────┼─────┤公司) ├─────────┤原料豬油共369 萬 ││ │ │○○公司 │10萬4030 │36元 │ │為○○公司所生產 │4689公斤,其中林明││ │ ├───────────┼─────┼─────┤ ├─────────┤忠所代理商號為68萬││ │ │○○公司 │11萬1160 │35.23元 │ │ │3200公斤(約佔18. ││ │ ├───────────┼─────┼─────┤ ├─────────┤49% );○○公司國││ │ │000 000 0000000 CO . │21萬7210 │42.5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內豬油為107 萬7290││ ├──┼───────────┼─────┼─────┼─────┼─────────┤公斤(約佔29.16%)││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0550 │36元 │34元(○○│○○公司 │;○○公司豬油為 ││ │ ├───────────┼─────┼─────┤公司) ├─────────┤123 萬6640公斤(約││ │ │○○公司 │14萬1560 │36元 │ │為○○公司所生產 │佔33.47%);其餘為││ │ ├───────────┼─────┼─────┤ ├─────────┤69萬7559公斤(約佔││ │ │○○公司 │10萬2160 │35元 │ │ │18.88%)。 ││ │ ├───────────┼─────┼─────┤ ├─────────┤ ││ │ │000 000 0000000 CO . │6 萬5249 │42.4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510 │36元 │33.2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14萬6560 │3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19萬7360 │34.21元 │ │ │ ││ │ ├───────────┼─────┼─────┤ ├─────────┤ ││ │ │0000 0000 S .A . │20萬3960 │45.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680 │32.8元 │31.806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7萬3200 │33.8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公司 │19萬3240 │32.6元 │ │ │ ││ │ ├───────────┼─────┼─────┤ ├─────────┤ ││ │ │○○畜產有限公司 │9040 │32.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0000 0000 S .A . │20萬2100 │44.4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5230 │32.8元 │31.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6 萬8820 │33.8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25萬2550 │32.3元 │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490 │32.8元 │31.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0萬8610 │33.34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26萬0110 │32.25元 │ │ │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120 │32.71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6 萬6910 │32.3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12萬0060 │31.96元 │ │○○公司、○○公司│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8170 │32.8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3 萬4980 │32.3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3160 │32.8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2 萬9640 │31.2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10月│○○企業行(林明忠) │4 萬4440 │31元 │29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0萬2040 │30.22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 ││ ├──┼───────────┼─────┼─────┼─────┼─────────┤ ││ │11月│○○公司 │10萬0940 │30.2元 │29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12月│ │ │ │29元(○○│本月未進貨 │ ││ │ │ │ │ │公司、○○│ │ ││ │ │ │ │ │公司) │ │ │├──┼──┼───────────┼─────┼─────┼─────┼─────────┼─────────┤│102 │1 月│○○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550 │28.5元 │24.974元(│○○公司 │本年度○○公司購入││ │ ├───────────┼─────┼─────┤○○公司)├─────────┤原料豬油共269 萬 ││ │ │○○公司 │8 萬0510 │28.7元 │ │為○○公司所生產 │6644公斤,其中林明││ ├──┼───────────┼─────┼─────┼─────┼─────────┤忠所代理商號為51萬││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700 │28.5元 │25.969元(│○○公司 │7260公斤(約佔19. ││ │ ├───────────┼─────┼─────┤○○公司)├─────────┤18% );○○公司國││ │ │○○公司 │13萬5390 │28.64元 │ │為○○公司所生產 │內豬油為105 萬9320││ ├──┼───────────┼─────┼─────┼─────┼─────────┤公斤(約佔39.28%)││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1 萬6950 │28.5元 │26元(○○│○○公司 │;○○公司國外豬油││ │ ├───────────┼─────┼─────┤公司) ├─────────┤為53萬0930公斤(約││ │ │○○公司 │15萬6590 │28.7元 │ │為○○公司所生產 │佔19.69%);○○公││ ├──┼───────────┼─────┼─────┼─────┼─────────┤司之商行為43萬1830││ │4 月│○○○商行(○○公司)│5 萬3550 │28.4元 │25.5元(○│ │公斤(約佔16. 01% ││ │ ├───────────┼─────┼─────┤○公司)、├─────────┤);其餘為15萬7304││ │ │○○企業行(林明忠) │2 萬0430 │28.07元 │25.7元(○│○○公司 │公斤(約佔5.83% )││ │ ├───────────┼─────┼─────┤○公司) ├─────────┤。 ││ │ │○○公司 │9 萬9490 │28.2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15萬3330 │27.2元 │ │○○○公司 │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730 │28.2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9 萬8860 │28.2元 │25.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860 │28.2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7 萬8930 │28.2元 │25.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15萬3540 │27.2元 │ │○○○公司 │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04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1萬6720 │28元 │25.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15萬7304 │32.08元 │ │進口報單記載之重量│ ││ │ │ │ │ │ │:15萬6910公斤 │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64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11萬2415 │27.2元 │25.2元(○│○○○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480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7 萬5640 │28元 │25.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公司 │11萬1645 │28.2元 │ │○○○公司 │ ││ ├──┼───────────┼─────┼─────┼─────┼─────────┤ ││ │10月│○○○商行(○○公司)│5 萬4010 │25.7元 │25.3元(○│ │ ││ │ ├───────────┼─────┼─────┤○公司)、├─────────┤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560 │26元 │25.2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11萬9640 │28.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11月│○○○商行(○○公司)│8 萬0940 │27.7元 │25.3元(○│ │ ││ │ │ │ │ │○公司)、│ │ ││ │ ├───────────┼─────┼─────┤25.2元(○├─────────┤ ││ │ │○○公司 │4 萬8760 │28.5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 ││ ├──┼───────────┼─────┼─────┼─────┼─────────┤ ││ │12月│○○○商行(○○公司)│24萬3330 │28.68元 │25.3元(○│ │ ││ │ ├───────────┼─────┼─────┤○公司) ├─────────┤ ││ │ │○○公司 │4 萬8790 │28.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103 │1 月│○○○商行(○○公司)│21萬0710 │29.2元 │28元(○○│ │於103 年1 至9 月,││ │ │ │ │ │公司)、 │ │○○公司購入原料豬││ │ ├───────────┼─────┼─────┤27.8元(○├─────────┤油共305 萬6720公斤││ │ │○○公司 │2 萬2830 │29.5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代理││ ├──┼───────────┼─────┼─────┼─────┼─────────┤商號為65萬1020公斤││ │2 月│○○○商行(○○公司)│16萬4210 │29.67元 │28元(○○│ │(約佔21.30%);頂││ │ │ │ │ │公司)、 │ │新公司國內豬油為20││ │ ├───────────┼─────┼─────┤27.8元(○├─────────┤萬8240公斤(約佔6.││ │ │○○企業行(林明忠) │6 萬0440 │29.5元 │○公司) │○○公司 │81% );○○公司國││ │ ├───────────┼─────┼─────┤ ├─────────┤外豬油為2 萬1265公││ │ │○○公司 │6 萬9840 │29.57元 │ │ │斤(約佔0.70% );││ │ ├───────────┼─────┼─────┤ ├─────────┤○○公司之商行為 ││ │ │○○公司 │4 萬8210 │29.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160 萬5205公斤(約││ ├──┼───────────┼─────┼─────┼─────┼─────────┤佔52.51%);○○公││ │3 月│○○○商行(○○公司)│25萬0390 │32元 │28元(○○│ │司為42萬4250公斤(││ │ ├───────────┼─────┼─────┤公司)、 ├─────────┤約佔13.88%);其餘││ │ │○○企業行(林明忠) │4 萬0580 │32.5元 │27.8元(○│○○公司 │為14萬6740公斤(約││ │ ├───────────┼─────┼─────┤○公司) ├─────────┤佔4.80% )。 ││ │ │○○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020 │34元 │ │○○公司、○○公司│ ││ │ ├───────────┼─────┼─────┤ ├─────────┤ ││ │ │○○公司 │11萬5330 │30.57元 │ │ │ ││ │ ├───────────┼─────┼─────┤ ├─────────┤ ││ │ │○○公司 │2 萬1265 │31.5元 │ │○○○公司 │ ││ ├──┼───────────┼─────┼─────┼─────┼─────────┤ ││ │4 月│○○○商行(○○公司)│27萬5875 │34.22元 │33.7元(○│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 │10萬197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18萬4130 │32.7元 │ │ │ ││ ├──┼───────────┼─────┼─────┼─────┼─────────┤ ││ │5 月│○○○商行(○○公司)│32萬8560 │34.3元 │33.7元(○│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 │10萬505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公司 │5 萬4950 │33元 │ │ │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5 萬842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6 月│○○○商行(○○公司)│25萬4170 │33.7元 │33.7元(○│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 │12萬744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929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0000 0000000000 │1 萬9710 │34.1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商行(○○公司)│6 萬0350 │33元 │27.73 元(│ │ ││ │ ├───────────┼─────┼─────┤○○公司)├─────────┤ ││ │ │○○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160 │33元 │、29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 │1 萬9920 │34.12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商行(○○公司)│6 萬0940 │32.9元 │27元(○○│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360 │33元 │29元(○○│○○公司、○○公司│ ││ │ ├───────────┼─────┼─────┤公司) ├─────────┤ ││ │ │00000 0000 00000000000│1 萬9400 │37.01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9 月│○○公司 │13萬7200 │35元 │2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25.443元(│ │ ││ │ │ │ │ │○○公司)│ │ │└──┴──┴───────────┴─────┴─────┴─────┴─────────┴─────────┘附表五:本院主文┌────┬───────────────┬───────────────┬────┐│編號 │蔡鎮州 │蔡耀鋐 │備註 │├────┼───────────────┼───────────────┼────┤│1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㈠│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另為無罪││ │萬肆仟伍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算壹日。 │之諭知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2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㈡│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不││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另為無罪││ │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算壹日。 │之諭知 ││ │拾陸萬零肆佰參拾伍元,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3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㈢│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六編││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1 ││ │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算壹日。 │ ││ │拾玖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4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六編││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2 ││ │貳萬壹仟零壹拾玖元,於全部或一│算壹日。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5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㈤│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六編││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3 ││ │陸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於全部或│算壹日。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6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㈥│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六編││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 │號4 ││ │貳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7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㈦│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六編││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柒│。 │號5 ││ │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8 │蔡鎮州幫助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蔡耀鋐幫助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即原判決││附表一㈧│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附表六編││ │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號6 ││ │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佰萬元,罰金如│ │ ││ │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數比例折算,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 │ ││ │幣貳仟參佰零柒萬捌仟陸佰肆拾肆│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