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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大雨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姦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6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民國84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