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瓊樓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瓊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瓊樓前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 月1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同年9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