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聲字第 6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1號抗 告 人 高天生

高吳梅菊代 理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補充裁判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104年聲字第65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抗告狀係以傳真方式傳遞本院,傳真後之具狀人欄未經抗告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判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