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宇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4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宇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曾宇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黃崑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