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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軍上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睿諺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參 與 人 𡍼志昌被 告 陳冠宇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被 告 賴品妤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89、6597、6601、6602、12110、12116、122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顏睿諺部分撤銷。

㈠顏睿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㈡𡍼志昌收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今元豬排拾箱、排骨酥肆箱、排

骨丁伍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陳冠宇、賴品妤部分)。

事 實

一、顏睿諺於民國99年6月30日進入後備司令部○○○旅第四營兵器連擔任志願役士兵,於102年8月9日(於同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至103年4月30日擔任陸軍裝甲第○○○旅戰車第一營(下稱○○○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於102年8月至10月間,由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顏睿諺與蕭惠允、楊中正共同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其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是顏睿諺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月8日後宏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號、101年8月7日國聯授支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旅戰一營戰一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菜單建議、指導採購、開立菜單、烹調、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陳炳堯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𡍼志昌係○○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公司、○○及○○○企業有限公司等數十間國軍副食供應商在中部地區副食品供應站之代理商,並負責協助上開廠商配送食品至中部地區副食供應站(后里、坪林、清泉崗、成功、虎尾、大林、中庄等7個副食供應站),以賺取銷售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而國軍副食品之採購係採網路投單,於供貨副食供應站受理採購清單,審查採購單內容後分發各相關供應商審核,各類品之代理商依據採購清單內容備貨。

三、顏睿諺於102年8月間甫接任食勤組副組長一職,而其實際上擔任組長(因證人均證稱顏睿諺實際上是組長,固以下若稱組長,亦指顏睿諺)對於副食採購業務尚不熟稔,因陳鵬宇即綽號「大鵰」之伙食兵介紹而認識𡍼志昌,是時顏睿諺所屬○○○旅戰一營於102年8月19日起至11月15日止(提前於102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至臺南市○○區南部測考中心接受基地訓練,基地訓練期間要向中庄副食供應站網路投單採買副食品。𡍼志昌為中庄副食供應站配屬副食品廠商之代理商,其為求衝高銷售業績以賺取佣金,即於102年8月19日與顏睿諺電話聯絡相約翌日在中庄副食供應站外見面,並於102年8月20日指導顏睿諺如何採購,而基於非公務員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提及若能多採購其所代理之副食品,將給予顏睿諺好處,顏睿諺亦基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之意思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顏睿諺於當日晚上即主導採購,並撥電話向𡍼志昌邀功稱「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等語,自斯日起,顏睿諺即自行或建議所屬採買伙委即不知情之蕭惠允、楊中正、楊啟皓等人儘量下單採買中庄副食供應站由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以衝高𡍼志昌之營業額而向𡍼志昌索賄。

四、𡍼志昌於102年9月18日邀顏睿諺、陳炳堯一同於高雄市○○路某快炒店慶祝自己生日,席間顏睿諺基於前揭期約內容,向𡍼志昌開口索賄新臺幣(下同)1萬元,𡍼志昌認在顏睿諺主導○○○旅戰一營採購情形下,其銷售業績確實變好,遂當場「交付」1萬元予顏睿諺「收受」之。而後顏睿諺仍於其職務範圍內盡量多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品項,𡍼志昌仍接續上開犯意,於102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15日間某2日,在𡍼志昌位於雲林縣○○鄉○○路○○○號倉庫處接續2次「交付」各5千之賄款予顏睿諺,顏睿諺接續「收受」之。

五、顏睿諺於102年9月18日在上開快炒店慶生時認識陳炳堯。𡍼志昌即向顏睿諺、陳炳堯2人表示「你(顏睿諺)來到高雄(指岡山副食供應站)買陳董(陳炳堯)的東西,陳董應該會對你不錯」等語。嗣顏睿諺於102年10月10日與𡍼志昌以電話聯繫,確認若多採購陳炳堯公司副食品,有無好處。𡍼志昌即告以:「堯董那邊他另外算」等語;顏睿諺隨即表示:「那我就要這邊(𡍼志昌)一點,那邊(陳炳堯)一點」等語。翌日(11日),陳炳堯約顏睿諺至高○○○區○○路「阿國鵝肉店」聚餐。顏睿諺於該日與陳炳堯聚餐時,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主動提及若多採購陳炳堯之副食品是否可給賄款等語,陳炳堯應允之,雙方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於○○○旅戰車第一營營部及營部連於102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營區後,顏睿諺即主導採購,而請不知情之伙委配合投單購買○○、○○公司之副食品,陳炳堯因而業績變好,即於102年10月15日至同年12月底間某2日,在前開「阿國鵝肉店」,「交付」顏睿諺6千元賄款共2次,顏睿諺接續「收受」之。

六、「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8年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40002397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2版)」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03003點復規定,主副食費係按國軍官兵每人每月給與定量逐月申領等語。則一經給與,所有權即為受給與官兵所取得,屬官兵所有之財物,是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屬伙食團官兵所有之物品,而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由伙食團統一運用於官兵伙食,關係官兵飲食補充好壞,攸關部隊作戰能力,影響國家安全,而具有特定目的及公益性,屬於公用財物。緣顏睿諺於102年9月底以伙食經費充裕而指導伙委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然○○○旅戰一營於102年10月15日提早離開○○南部測考中心而移防回阿蓮營區,因而於冰箱中剩餘大量食材。顏睿諺為食勤組副組長、伙房班長,負責督導、管理伙房,並負責上鎖,白天保管連長陳星佑交付之倉庫鑰匙,對於庫存冷凍食材有公務上之持有關係。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見剩餘食材過多,心起貪念欲變賣予𡍼志昌牟利,於102年10月10日,在臺南市○○區南部測考中心內,取走其所監管持有戰一營伙食團官兵所有之作為公用之今元豬排10箱、排骨酥4箱、排骨丁5箱(下稱系爭食材,該食材合計市價為9581元),其後以私人轎車將前開贓物載往𡍼志昌上開位於雲林縣○○鄉倉庫,違反軍中規定而擅自處分剩餘食材,將上開公用財物作為己用交付予𡍼志昌而處分,為實行所有權內容之侵占行為。𡍼志昌見顏睿諺載運前來之冷凍食材已經變軟,無意有償收購,但其見顏睿諺遠道而來,且該食材確實乃為其代理販售,乃無償收受,並補貼顏睿諺2千元之油錢(其涉犯收受贓物罪部分業已判決確定在案)。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同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顏睿諺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例外事由存在,被告顏睿諺及其辯護人復否認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又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到庭具結證述,難認證人警詢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於警詢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但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除上開部分外,餘所引用之卷內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等語,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院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訊據被告顏睿諺固不否認其係是○○○旅戰一營食勤組副組長,且認識𡍼志昌、陳炳堯等人;於102年9月18日𡍼志昌生日時與𡍼志昌、陳炳堯在高雄市○○路某餐廳吃飯,亦曾與陳炳堯在○○「阿國鵝肉店」吃飯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𡍼志昌、陳炳堯賄賂之犯行,辯稱:伊雖擔任食勤組副組長,但只負責監督煮菜、煮飯、環境整理而已,伊沒有投單,是楊中正他們投單的,伊不能指揮他們投單;伊只有跟𡍼志昌、陳炳堯他們吃飯聚餐而已,並沒有收到他們的賄賂云云(見本院卷㈡第75-76、78、80、183、218頁)。

二、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要求、期約)賄賂罪。其要件必須主體為公務員,且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至其證據法則,對向犯因具有相互對立之兩方,通常刑度差異相當大,且立法者通常又設有自首或自白得減免其刑之寬典,偵查機關乃利用此擁有依法談判的籌碼,經常出現捨小抓大,利用犯行較輕微一方之指證,以破獲另一方之偵查手段。也因有此誘因,故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被告(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在本質上即已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法理,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此即所謂之超法規補強證據法則,就其質而言,係指如何之證據,得為補強證據,亦即補強證據之適格問題;若從其數量言,則指補強證據補充性之問題,亦稱充分性,即如何依補強證據,使供述證據之證明力臻於完整正確之謂。前者應從一般之證據能力求其解決,為法律所規範;後者乃證據評價之問題,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至於該等證據應為如何之評價,實務向採「綜合判斷」說,不得割裂評價;亦即,祇要補強證據資料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毫無關連或竟相衲鑿而不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外,即使就單一之證據為觀察,均尚不足以形成正確心證,但如該等證據與對向犯所為之供述證據,具有互補性與關連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茍在經驗法則上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獲得補強為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綜此,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構成要件為:①被告為公務員;②行賄者冀求被告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財物,被告收受之,且該財物與其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證據法則除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證述外,尚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證明犯罪事實為必要。以下逐一析論之。

三、被告顏睿諺於99年6月30日進入後備司令部○○○旅第四營兵器連擔任志願役士兵,於102年8月9日(於同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至103年4月30日擔任陸軍裝甲第○○○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於102年8月至10月間,由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被告顏睿諺與蕭惠允、楊中正共同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是被告顏睿諺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月8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號、101年8月7日國聯授支字第1010011681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於辦理戰一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菜單建議、指導採購、開立菜單、烹調、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就被告為公務員及其法定職務權限部分,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並不爭執,復有被告顏睿諺兵籍表(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62-164頁)、陸軍裝甲第○○○旅103年6月19日陸八激家字第1030001562號函暨所附陸軍裝甲第○○○旅令3 紙(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65-173 頁)、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見證據清單㈡卷第2-134 頁反面)、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見證據清單㈡卷第153-163 頁)、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出具之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79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被告嗣雖辯稱:伊並非第一線採買伙委,只負責監督煮菜、煮飯、環境整理而已,伊沒有投單,是楊中正他們投單的,伊不能指揮他們投單云云(見本院卷㈡第76頁、第78頁、第218 頁)。按:刑法第10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上開第一款前段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第1 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稱為「委託公務員」。身分公務員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蓋其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具有法定之職務權限,即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自為公務員;反之,如無法令執掌權限者,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述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係經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包括在內,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且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而賦與該職務權限之方式,亦非必以書面派令為限,機關長官基於事務分配權責,以口頭命令分配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依據○○○旅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出具之報告書,記載

連長陳星佑於102年8月至10月間指派伙委及採買之人員,計有蕭惠允、楊中正、顏睿諺。其中以蕭惠允、楊中正為主,顏睿諺為輔等情(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79頁)。且據證人陳星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指派這些人共同擔任伙委及採買,而顏睿諺擔任伙房組長,一方面管理廚房伙房兵,還有相關採買、伙委這些的運作,顏睿諺算伙房和採買業務的督導。報告書中寫「顏睿諺為輔,設計菜單及決定採買是以蕭惠允、楊中正為主」,是因為當時蕭惠允、楊中正要出基地,有些要退伍或是準備調到其他單位,我讓顏睿諺去協助幫忙這兩個人,所以寫他為輔等語(見原審卷2第91頁正反面、第94頁反面),徵之被告亦於採買提貨單之「採買欄」或「採買人員簽章欄」上簽名乙節(見證據清單㈠卷第5-6頁、第14-17頁),若非採購人員,何必於提貨單採買欄簽名負責。足見被告已係擔任該單位之伙委及採買士官無訛。

㈡證人即採買伙委黃啟皓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蕭惠允、顏

睿諺一起擔任伙委,顏睿諺是組長,會一起投單,如果有休假,彼此也會輪流。投單的文件由當天負責決定的人簽名。在○○下基地的時候由我、楊中正、蕭惠允負責向中庄副食供應站投單。我們也會先去投幾家,試吃完,比較完,才去選擇投一家。但因為在○○,我們會有受訓,所以有時候變成我們不是全部的人都在,投單不會是全部的人一起討論。顏睿諺有說可以投碁富,也有說到雞霸王的雞肉、○○公司的豬排,這些顏睿諺有說可以多投,還有排骨酥,但廠商名字忘了。不能說決定最後要投單的人是顏睿諺,我們比較不會去嘗試其他的,在基地比較忙,所以會前面決定好後,然後說要更改,那我們就更改。他的確會給一些建議,就不用多花時間去訪查、試吃,他是說這幾家的東西還不錯吃,所以建議我們這樣投。如果不是有先吃過,在投單的時候,就會分開來投,因為這樣子在開銷上會減輕,不會說顏睿諺建議就一定會投,顏睿諺也沒有以權威的方式叫大家聽他的意見投單等語(見原審卷2第83至85頁反面、第86頁反面至87頁、第88頁反面、第89頁反面),可見被告確係擔任伙委並有建議投單之情形。

㈢被告於調查中即供稱:我是102年8月中任中士,並擔任伙房

組長的職務,伙房組長的工作內容有管理伙房,伙委擬定每週菜單要先送給我看,我會個程連、營級之後,決定當週的菜單,決定菜單之後,再由伙委向副供站投單,伙委要向那家廠商投單之前,我會問詢問大家對於該廠商菜色的反應,若大家對該廠商之菜色反應良好,我就會請伙委繼續投該廠商;若反應不良,我就會要求伙委改投另一開廠商,如果伙委全部都不在時,我就會代理他們去投單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51頁反面);另稱:…如果某廠牌的副食品合大家的口味,我就會主動建議負責採買伙委下次可繼續採購該廠商副食品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20頁),此與證人即採買伙委蕭惠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擔任採買兼伙委工作,我向中庄副食供應站投單,我會上網參考比較廠商、品項,以決定向何廠商投單,顏睿諺也有建議我投單的廠商、品項,我剛下基地,對供應廠商也不熟,顏睿諺的建議我通常會聽從,顏睿諺也會協助我投單,他也會跟我一起去連隊上投單等情大致相(見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229頁正反面、第231頁正反面);抑有進者,被告亦有親自投單之情形,此有其親自簽名之採買提貨單在卷可稽(見證據清單㈠卷第5-6頁、第14-17頁)。被告既擔任伙房組長的職務,有管理伙房之責,且事先審閱伙委開立之菜單、主導或建議對那些廠商投單、偕同伙委投單,於伙委不在時亦可親自投單等情,益證被告確有建議或參與投單採購副食品之職權。

㈣查被告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之軍事單位之士官,擔任擔營

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另於102年8月至10月間,由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其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等情,業據論述如上,其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且被告事實上亦確有參與採購、投單等業務,已據其自承如上,並經證人黃啟皓、蕭惠允證述屬實,則其顯有掌管菜單設計、採購、投單等業務之法定職權,依上說明,自係刑法上身分公務員。且其亦確有建議菜色、協助或偕同投單甚或親自投單採購等情,均已如上述,則被告嗣改稱其並無此項權限,非承辦此項業務之公務人員,亦無指導或建議其他士官兵投單採購副食品云云,殊無可取。

四、𡍼志昌、陳炳堯有無冀求被告顏睿諺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金錢予被告?被告收受之金錢是否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經查:

㈠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我約顏睿諺在102年8月20日要拿

品項單給他,是希望顏睿諺儘量採購我代理的商品。我問顏睿諺「採買會聽你吧?」,因為不是顏睿諺下單,所以我要確定他能否影響採買怎麼下單。102年我生日時,○○的陳炳堯請我吃飯,我有找顏睿諺一起去,中間我跟顏睿諺出來抽煙時,顏睿諺開口跟我借錢,因為顏睿諺在中庄副食供應站時,多多少少有買我代理的一些東西,所以我有拿幾千元給他,印象中沒有超過1萬元,到現在還沒有還。我沒有向軍方採買人員或伙食委員提供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回扣,我給顏睿諺錢不是因為他跟我買東西才給他回扣,其實是他要我幫他,要跟我借。顏睿諺在中庄副食供應站跟我購買,我代理○○公司,因為○○公司付款很正常,是與我合作較有信用的廠商,所以我當然會介紹生意給○○,希望顏睿諺回高雄後繼續購買○○公司的食品。除了帶顏睿諺去找陳炳堯,在102年10月4日找顏睿諺去高雄市○○路阿榮熱炒吃東西,主要是介紹岡山站「小蔡」給顏睿諺認識,○○和「小蔡」的東西,在中庄副食供應站有一些食物都是我代理,因為顏睿諺要回岡山,所以我也介紹「小蔡」給他認識,希望他可以繼續訂「小蔡」的東西。我有招待顏睿諺於102年10月9日至斗六市某小吃店吃鵝肉,結束後因為他有喝酒,我帶他去斗六市萊茵汽車旅館過夜等語(見調查偵訊㈠卷第251-254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國軍弟兄多投我代理食品廠商的單,營業額提高,我取得的利潤就比較高,所以我會去向有採買權限的軍人打好關係。我在102年8月間認識顏睿諺,在他們下基地到○○中庄時認識,以前一個伙房兵介紹認識。我跟顏睿諺在見面前通過電話,大概就知道他不是採買人員而是組長或副組長。所以102年8月19日監聽譯文中我叫他「組長」,他不是單純執行命令的伙房兵,而應該是有決定採買權限的人,所以我才會說要拿品項單給他。隔天8月20日約在副食供應站外見面,我有將我代送廠商的品項單給他,我有指導他我們這裡副食供應站的作業程序,且表達希望他能多採買、多關照我代理的副食品。我沒有明說投我的單會給他好處,這部分其實大家都有一個默契在,我沒有講明多少利潤給他。102年9月18日我生日那天,我有與顏睿諺、陳炳堯在高雄○○某間快炒店吃飯慶生,席間我與顏睿諺到店外抽菸,他好像有講到他需要錢,就開口跟我借錢,他沒有說需要多少錢,我當場拿約1萬元給他,因為他陸陸續續有多投我代理廠商的單,也有關照我,所以就想幫忙他、交付錢給他。到年底前差不多還有2次拿了各5000元左右給顏睿諺,正確時間我不記得,地點是在我雲林的倉庫,他是什麼事情來找我我也忘了,也不是真的有名目跟我要錢,我想說他來這邊找我,自己又要開車回去,我就拿錢補貼他油資,我是主動拿給他,不像第一次拿1萬元是他開口說有困難。我是基於他確實有多關照我代理的產品,我的利潤也因而提高才把錢給他,前後金額大概2萬元左右。給這些錢我沒有依照營業額去算,就隨便拿一些錢給他等語明確(見原審卷2第114頁反面至第119頁、第123頁反面至124頁、第126頁反面、第129至130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認識被告以後業績有增加,每個月增加2、30萬元,增加2、30萬元的話,一個月抽佣大約3、4萬元。我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拿一次1萬元及二次5千元給被告等情,都是實在。第一次拿一萬元給他,是因為他跟我借錢,我想他有跟我買東西就借他,其他二次就是他要放假之前,他到伊雲林倉庫那邊,我就隨手拿二次5千元給他,他都沒有還錢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7-38頁、第44頁)。

㈡證人陳炳堯於偵查中證稱:經由𡍼志昌介紹認識顏睿諺,我

只知道他是軍人、在廚房,𡍼志昌說顏睿諺要回到岡山,有需要幫忙。顏睿諺有提到他有買我們公司的東西,可否給他一些佣金,我有答應。因為他的單位都有投單,他提到6、7千元,我利用放假的時候問他投了多少,我覺得可以,就給他錢。我不知道他是否負責投單,但就是知道他的單位投了多少錢。給錢的時間我忘記,記得是在102年冬天,地點都在是○○○○路「阿國鵝肉店」。是顏睿諺主動開口跟我要錢,我不好意思拒絕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71-7 2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102年9月18日𡍼志昌生日,經由𡍼志昌介紹認識顏睿諺,𡍼志昌提到顏睿諺他們部隊要移防回岡山,說之前顏睿諺在中部的時候有買他代送的東西,之後要移到岡山這邊買東西,所以𡍼志昌介紹給我認識。後來我確定我有給顏睿諺二次的錢,時間大概是在102年冬天,幾月份我忘記了,之前偵查中說6、7千元,我忘記是不是顏睿諺主動提這個數字,這個金額怎麼形成我也忘了,但我以他多投的單子來說,我覺得給他6、7千元應該可以,金額的高低是一種感覺,不是按照比例給回扣。我給顏睿諺錢的地點二次都在阿國鵝肉店。𡍼志昌介紹之後都是我們兩個單獨約,𡍼志昌不在場,有約出來就是有給錢,所以我有印象,地點都在阿國鵝肉店。𡍼志昌沒有跟我提點過他也有給顏睿諺錢,因為這是種感覺,買我的東西拿個生活費給人家,是跟𡍼志昌一起吃飯時產生這種感覺,做這個行業這麼久了,大家一起吃飯總會聊一聊,多投我們的東西,大家互相關照一下,講到會想要拿錢給顏睿諺應該也是跟𡍼志昌一起吃飯時聊到一點點這種東西。𡍼志昌有說「你來到高雄買陳董的東西,陳董應該會對你不錯」,我聽到這樣的話就知道應該要有所表示。後來在阿國鵝肉店是我主動拿錢給顏睿諺,我有感謝他多投我們家產品的單,吃飯過程中就拿點錢給他,他收下來也沒多說什麼。偵查中我說「二次都是顏睿諺主動開口跟我要錢,我不好意思拒絕」其實是當時做筆錄很緊張,以我今日證述為準。我覺得可以交錢給顏睿諺是因為我知道他的身分可以決定採買要不要多投我們家的單。顏睿諺是有先多投單,我才有交錢給他,我在岡山副供站的生意不好,等他南下後,生意覺得有變比較好,數量比較多,所以才想說給他錢,是因為𡍼志昌介紹我才有這種動作,他沒介紹我就不會這樣等語(見原審卷2第132至137頁、第138頁反面、第139頁反面至140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有跟我拿過二次錢,因為做生意,這是一個禮數,在○○吃飯時給他的,詳細時間我忘了,總共吃了二次飯,每次都有拿錢。給他的數目,也因為時間太久我真的忘了,我不知公司業績有無因此變好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40-41 、43頁)。

㈢以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補強證據(詳見附表一):

⑴附表一編號1譯文以觀,復佐以○○○旅戰一營基地期程管制表(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80頁)可知:

102年8月19日是○○○旅戰一營至臺南市○○區南部測考中心下基地第一天。被告抵達後,即撥打電話告知𡍼志昌「今天才到,明天會去副供站」,而𡍼志昌稱呼為「組長」,顯見該日之前,雙方已經由被告士官訓同學陳鵬宇介紹而認識。𡍼志昌問及「採買會聽你吧?」,被告回答「會。細節你告訴我」,𡍼志昌更稱「有一個賣豬肉的要幫你備貨會開條件,你不要答應…明天見面談」。顯見𡍼志昌向被告確認其組長一職實質上之職務影響力確可主導採買伙委投單,便急著約被告儘快見面,避免軍方伙食大餅遭搶,告知被告不要答應賣豬肉的條件,與他相約隔天見面談。

⑵附表一編號2、3譯文以觀:

被告與𡍼志昌見面談妥後,當日即主導投單,於晚上即電聯𡍼志昌邀功,「顏: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𡍼:有…你投那一本的東西全都是我的。」,被告顯然急欲展現其確實可以主導採購之影響力,而使𡍼志昌代理銷售之業績變佳。

⑶其後附表一編號4、5、7、21、23-26譯文,均可顯見被告主

動詢問要投單哪些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詢問是否是其代理之品項、廠商名稱。甚至𡍼志昌也會碎念「你們星期四休假,投單很少(編號7)」、「你們星期五有沒有投單?你問看看喔,因為我都沒有拿到單子(編號8)」。而經費充裕時,被告亦言「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點(編號21)」。雙方本無深厚交情,苟無交付賄賂之情,被告為何一再與主動打電話向𡍼志昌詢問或確認代理廠商名稱及品項而厚待𡍼志昌?甚至主動打電話向𡍼志昌邀功(即電話中所稱:

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點)。

⑷附表一編號8譯文,內容涉及採買伙委將原先味王調理包改

投生泉調理包(𡍼志昌代理),因改到「阿伯」味王的單,「阿伯」很生氣的找營長抱怨,而採買伙委稱「是組長顏睿諺說要改的」。顯見被告確實盡其力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被告及辯護人雖稱:譯文中也提到改單後整袋的量可以比較便宜,且改單一事也有向營長報備等語。惟投單、改單本來就是被告職務上行為,並無不妥,重點並非有無報備,而在於已投單後突然改單之行為,若非被告收受𡍼志昌金錢賄賂,被告豈會沒事找事做而承擔罵名。誠如譯文中𡍼志昌稱「豬肉嫂說我不曉得跟你們裡面誰很好,應該是不曉得是你啦!跟你們裡面的一個人很好,所以我鼓吹要改掉換成我的這樣。」。又𡍼志昌畢竟從事代理銷售業務多年,知道抽單、改單之行為可能得罪他人(即「阿伯」),可能讓被告曝光,甚至在電話中開始教被告怎麼應付回答改單一事,如「第一、因為你們有到山上、野外,這樣吃比較方便,這是垃圾問題。第二、經費問題。所以說你才改成投生泉的單。及你之前已經跟營長報備過。」,若因經費可以便宜3000多元而改單是司空見慣之事,被告以及𡍼志昌不會大費周章提及應答方式,所以如此,當然是為掩飾其2人之關係以避免遭懷疑其中之不法情事。

⑸附表一編號12-19譯文,即𡍼志昌生日當天,被告、𡍼志昌

、陳炳堯於高雄市○○路上某餐廳吃飯之佐證。到場之其他人,如彙饌公司洪經理、○○公司陳炳堯等人都是廠商,被告毫不避諱與廠商飲宴,已然玷汙公務員廉潔形象。再者,若被告表面虛應故事說會多投單,實際上並未特別關照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𡍼志昌視每月代理銷售額當然會知道是否有多盡點力,苟無達成預期銷售佳績,𡍼志昌豈會藉此場合介紹被告給陳炳堯認識!類似情形如編號32-38譯文、編號42-47、50,𡍼志昌亦找被告與廠商吃飯。編號48-49更幫被告訂好汽車旅館住宿。由編號50譯文更可看出𡍼志昌介紹被告認識陳炳堯後,陳炳堯在○○○旅戰一營回南部阿蓮營區前,也開始約被告吃飯;衡情,與廠商營業額有關的就是採買銷售業績,而軍中負責此事的就是食勤組及所屬採買伙委,廠商若要打點關係,彼此要介紹的受賄者,必然是「使命必達之人」,若被告屬「虛應故事之人」,以𡍼志昌期部隊出身,熟稔軍隊事務,現經營商場之人,豈非智愚之人而帶著被告白吃白喝。又若被告空口說白話,沒有主導多投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如編號22、32-38,為何𡍼志昌尚要介紹被告認識「小蔡」、「張董」、陳炳堯等人?𡍼志昌等人花錢飲宴,如建立網絡般介紹到其他副供站廠商,其等所為就是在收買被告,顯見被告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又如附表一編號20譯文,因○○○旅戰一營提前回阿蓮營區,被告告知𡍼志昌以後副食品會在岡山副食供應站買,𡍼志昌即表示「你跟○○老闆講一下…我會帶你去找堯董」,在在顯見被告已被𡍼志昌金錢買通,而多投單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

⑹附表一編號51譯文,「𡍼:剛堯董打來,說有約你明天吃飯

。顏:有,要吃鵝肉,堯董那邊是他那邊另外算的。𡍼:對,你不要說我有給你。顏:那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𡍼:對。顏:所以他那邊會另外給我?𡍼:對。顏:原來他那邊還會給我。𡍼:對,你不要跟他說我有介紹小蔡及張董讓你認識。」等語。由此對話中,已可佐證被告確有收受𡍼志昌交付之賄賂無訛,其並知悉若於岡山副食供應站多投陳炳堯○○、○○的單,陳炳堯亦會交付被告一定之賄款,因而陳炳堯急忙於軍隊回阿蓮前先約被告於阿國鵝肉店見面,𡍼志昌前有介紹岡山「小蔡」(也是廠商)給被告認識,所以叫被告勿將此事告知陳炳堯。

⑺附表一編號52譯文,更可見被告確有實際採買決定權,所以

才夾在二個廠商間為難。而𡍼志昌說「300多也沒多少啊,搶成這樣!(應該是用餐人數300多人的意思)」,被告也提及陳炳堯叫伊以「○○」(陳炳堯的單)的衝業績,但因𡍼志昌說堯董比較不會插手,仍建議被告儘量投「小蔡」的單等情。衡情,被告若未自陳炳堯處收受賄賂,違背誠實、清廉義務,又豈會在廠商間為難,凡事公事公辦即可,若純以比價、食材新鮮度、口味、保存期限等因素選購,何以會左右為難,必然其身為公務員之誠實清廉性已被買收(甚至可能被多方買收),已破壞公務純潔性。

㈣由上述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之證詞,佐以上開監聽譯文解析

,綜合予以觀察,本於推理作用,依據經驗法則,自可認定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確有交付金錢予被告而要被告多投單採買其等副食品,而被告確因此多投單採購等情,已極明確。雖證人𡍼志昌另稱:「沒有明講投單會給好處,這是默契,隨便或順手拿一些錢給顏睿諺」、「交付1萬元係借款」云云;證人陳炳堯稱:「交付金錢只是一種感覺或禮數」等語,核其實情,仍與事實稍有出入,茲敘述如下:

⑴證人𡍼志昌於認識被告之初,已先確認被告是足以影響採買

之人,此部分偵審證言與監聽譯文一致,亦因此才與被告打好關係。又被告於102年8月20日當晚即向𡍼志昌展現其主導採購之能力,顯然同日早上見面時𡍼志昌已提出「行求」賄賂之要求,且被告亦應允而「期約」之,否則之前毫不熟識之2人,被告何需當晚立即投其所好(見附表一編號3譯文)!是證人𡍼志昌證稱「沒有明講投單會給好處,這是默契,隨便或順手拿一些錢給顏睿諺」云云,應非屬實。

⑵至證人𡍼志昌偵審中證稱102年9月18日交付給被告顏睿諺之

1萬元之現金,是借款云云。惟此與其於調查中所述:我交付之1萬元、5千元等款項是作為其請軍方採買人員購買我代理廠商產品的酬謝金等情不符(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1 9頁);再者,若是借款,何以雙方未書立借據、約定利率、還款期限,且嗣後亦未償還,況且該1萬元既未清還,證人𡍼志昌不僅不予催討,事後竟又先後交付5000元之金錢,豈不奇怪?是該1萬元並非借款至明;況且連被告都否認與𡍼志昌有何金錢往來!若確有借款一事,被告自可坦白陳述,無需掩飾,顯見該筆款項確屬買收被告之賄款無誤。又證人𡍼志昌亦自稱給錢的動機是「顏睿諺確實多少採買伊代理之副食品」、「會去向有採買權限的軍人打好關係」、「基於他確實有多關照我代理的產品,我的利潤也因而提高才把錢給他」等語,如此何能稱係借款?堪認𡍼志昌係以假藉借款之名義包裝行賄之事實,灼然甚明。證人𡍼志昌同日邀約被告飲宴、介紹陳炳堯認識,必然被告已盡力影響採購多投單,可見該1萬元是冀求被告繼續多多支持其所代理之產品之賄款,要屬無疑。

⑶𡍼志昌介紹被告認識陳炳堯,而由附表一編號51譯文,陳炳

堯早於○○○旅戰一營102年10月15日回阿蓮營區之前,於同年月11日即單獨約被告吃飯,兩人並無深交,且係於同年9月18日𡍼志昌生日時才認識,無緣無故為何要特別邀約吃飯?而譯文中被告直接講明「堯董那邊是另外算的」、「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顯然陳炳堯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知悉○○○旅戰一營於中庄副食供應站對其產品投單不少,且透過𡍼志昌介紹而認識具有影響採購之被告,所以搶時間、約見面,避免遭他人分食軍中伙食大餅(如「小蔡」,可參編號52譯文)。衡情,被告於編號51與𡍼志昌對話後,當知可利用此職務權限向陳炳堯索取賄款,而陳炳堯約見面之動機也不單純,也是冀求被告比照中庄副食供應站時多投○○、○○的單。必然102年10月11日其二人見面之際(被告該日請慰勞假,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83-185頁),被告主動「要求」賄賂,希望比照𡍼志昌辦理,是日被告、陳炳堯應已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是偵查中陳炳堯證稱被告【主動提及】有買伊公司的東西,可否給佣金,與監聽譯文之內容相符。於法院審審理時陳炳堯面臨被告在庭,證稱:買伊的東西拿個生活費給顏睿諺是一種感覺或禮數,多投我們的東西,大家互相關照一下等語,相較於偵查中證言,於法院審理中證詞避重就輕。本院認為起訴書之記載即【102年10月11日,被告主動要求陳炳堯比照𡍼志昌辦理給付佣金】,方符合事實。證人陳炳堯給被告金錢,確實是因為被告之身分可以決定採買要不要多投陳炳堯公司的單,且因被告有先多投單,其才有交付錢給當作後謝,已符合法條要求陳炳堯冀求被告為一定職務作為,因而交付金錢,被告收受之,且金錢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之要件,灼然甚明,絕非證人陳炳堯嗣後所稱:交付金錢只是一種感覺或禮數而已。

㈤證人陳炳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移防岡山之後,我不知

公司的業績有無變好云云。惟查,依據證人𡍼志昌所述:「我認識被告以後業績有增加,每個月增加2、30萬元,增加2、30萬元的話,一個月抽佣大約3、4萬元」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7頁),並經本院勘驗○○企業社電腦銷售成績資料屬實(見本院卷㈡第36頁),陳炳堯應知悉𡍼志昌於102年8-10月在中庄副食供應站代理其公司產品時,其業績已有顯著之成長,則其因𡍼志昌之居中牽線而認識被告,當深中其內情,則其同意給予被告金錢顯係考量被告可以多投其公司產品之緣故,以在商言商而言,若其岡山業績並無成長,當不可能先後給予金錢,故其先前所證之「被告南下後,生意覺得有變比較好,數量比較多,所以才想說給他錢」等情,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按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與被告認識後,所代理產品或公司業績即明顯成長,此情恰可佐證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所述因為被告有多投單採買才給予金錢之事實。

五、至辯護人稱:公訴人指控被告4次收賄時並無第三人見聞,從監聽譯文內容亦無從看出此情;況𡍼志昌、陳炳堯就其等交付之金額前後所述不一,且被告在副食供應站工作,若要收賄,於就近之隱密處為之即可,何須遠赴雲林○○;又𡍼志昌就被告前往○○倉庫之目的或稱好像是放假,或稱好像來走走的樣子等語,前後所述不一;況𡍼志昌稱被告第一次至○○倉庫是被告打電話,由𡍼志昌在電話中指示道路,然監聽譯文卻無此內容,足見𡍼志昌所述不實,本件不能僅憑單一指證即認定被告犯罪云云。惟貪瀆案件中,具有對向犯之行賄、受賄者雙方均構成犯罪,較難有第三人能在場見聞,此乃當然之理。更何況本件主要之證據除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之指證外,尚有如附表一所示各則監聽譯文,該監聽譯文內容顯示被告與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超越一般公務員應該所謹守之分際,被告且與證人間不尋常之對話,到最後竟處於左右兩難之地步,據此自可認定被告確有收賄之情,已無辯護人所稱單一指訴之問題。次查,被告雖在副食供應站工作,然其於放假順道至被告𡍼志昌雲林○○倉庫收賄,乃極自然之情形,並無辯護人所謂捨近求遠去取款之問題;至證人𡍼志昌就被告前往○○倉庫之目的雖稱好像放假或稱好像來走走的樣子等語,然被告既到𡍼志昌倉庫,就證人𡍼志昌觀點而言,其稱被告好像放假或或好像來走走等情,均合常理,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是放假之前到雲林倉庫那邊等語,已如上述,益見其是藉著放假到該倉庫收賄無疑;至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前後歷所述交付之金額雖有不一,然此諒因時間之經過導至記憶模糊所至,然其就交付款項之主要基本事實之證述則始終如一,自不得僅以其等未能精確指出所交付之賄款金額,遽認其所述全部不可採,辯護人此部分所指,亦有誤會;至證人𡍼志昌證稱被告初次到雲林○○倉庫時,伊在電話中有給予指示等語,此雖未見諸於監聽譯文之中。惟不論𡍼志昌於被告初次至○○倉庫有無以電話指路之事實,但事實上嗣後被告亦曾到𡍼志昌位於雲林○○倉庫之情,已據𡍼志昌證明在卷,被告亦不諱言於同年月10日載系爭食材到○○倉庫之事實,因此𡍼志昌於被告初次至○○倉庫時有無於電話中指路與被告嗣後2 次前往○○收賄之事實無涉,辯護人以此主張𡍼志昌所述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云云,亦非可採。

六、此外,復有○○○旅戰一營於102年8月21日起至102年10月15日在中庄副供站之採買提貨單(大宗)及該段期間投單採購○○產品之整理資料(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98-224頁)、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岡山副食品供應站103年7月30日陸副岡山字第1030000237號函檢送之銷貨報表、提貨單、異動單(見證據清單㈠卷第1-160頁)、如附表一所示之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關於賄款金額、交付(收付)時間、次數之認定,𡍼志昌交付部分起訴書記載為「102年9月18日,在○○快炒店,交付1萬元;102年9、10月間某2、3日,在𡍼志昌位於雲林縣○○鄉○○路○○○號倉庫,交付5千元2、3次」等語,因交付5千元之次數尚不明確,證人𡍼志昌亦記憶不清,以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本院僅認定𡍼志昌交付即被告收受其即賄賂5千元之部分計2次。爰更正為「102年9月18日,在高雄市○○路某快炒店,交付1萬元;102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15日部隊回阿蓮營區前,在上開倉庫,交付5千元予被告2次」。另陳炳堯交付部分起訴書記載為「在102年11、12月間某2日,在高雄○○阿國鵝肉店,交付

6、7千元共2次」,就賄款之數額不確定,且證人陳炳堯證稱是在年底、冬季、正確時間忘記,爰以證人陳炳堯供述之季節、部隊回岡山副供站投單開始、行賄之較低金額認定,更正為「在102年10月15日至12月底間某2日,在高雄阿國鵝肉店,交付6千元予被告,共2次」。

七、起訴書應予更正之處: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向𡍼志昌「要求(起訴書誤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三階段犯行,而𡍼志昌「期約」、「交付」賄賂犯行等情。惟以監聽譯文析之,𡍼志昌叫被告不要隨便答應別人開的條件,應係𡍼志昌為主動之一方「行求」賄賂,而被告期約之,是起訴書認被告「要求」賄賂犯行,尚屬有誤,應予更正之。

八、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要求、期約)賄賂罪。所稱之「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1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依證人黃啟皓證稱:如何採買副食品軍方內部並沒有作業準則,伙委有裁量權選擇廠商等語(見原審卷2第90頁反面),證人陳星佑證稱:伙委可以自行決定要投哪一家廠商,不會有成本問題,經費充裕,細節我也不會過問等語(見原審卷2第92頁正反面)。又被告擔任伙房組長(雖名為副組長),而蕭惠允、黃啟皓、楊中正均是義務役士兵,負責第一線之投單與採購,承接主官之命令而採購副食品。被告為食勤士官兵,「職務上之行為」本可指導採購。且其為志願役,通常較役期較短之義務役,易形成階級較強而使低階義務役官兵服從之結構性軍隊問題,更何況實際上被告確實是管理伙房之負責人,因而不論以「上命下從關係」、「志願役士官與義務役間結構性問題」,被告無須「強迫」、「硬性指導」,蕭惠允、黃啟皓、楊中正自會聽從被告之「建議」。更何況被告並非叫其等做貪贓枉法之事,只是在裁量權限範圍內,儘量多投某些廠商的單。對義務役士兵而言,反倒省時省力而無需一一比較副食品之優劣。況且,本件重點不在於「只能投𡍼志昌代理廠商的單」,而是「多投𡍼志昌代理的單」,因而落實於實際投單時,被告只要以指導採購之立場「建議」採買伙委多投某些廠商的單,即可達𡍼志昌、陳炳堯所冀求之目的。準此,即如𡍼志昌首次與被告見面前,𡍼志昌最關切之問題即「採買會聽你吧?」,而被告回答「會,細節你告訴我」等語,已足認其職務範圍內,確可主導採購要投哪些廠商的單。是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交付之款項,其目的在於希望被告在其裁量範圍之下多投單採購其等產品,而被告與證人𡍼志昌、陳炳堯甫認識不久,並無深交,所收受之款項高達1萬元、5000元(2次)、6000元(2次),衡之當時社會觀念,此顯非一般之禮尚往來,應係基於受賄之故意而受賄,且與不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自構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九、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各節,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𡍼志昌部分)、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陳炳堯部分),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對於侵占公用財物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諱言系爭食材係在其持有監督範圍,於102年10月10日將該食材運出營區載到𡍼志昌位於雲林○○之倉庫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公用財物犯行,辯稱:伊不是將上開食材賣給𡍼志昌,而是請他載到南部岡山營區,但當時已退冰,𡍼志昌拒收,伊又載回○○營區煮給大家吃,伊也沒收受𡍼志昌2千元云云。經查:

㈠依「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第一、二點分別規定,

國軍官、士、兵(簡稱官兵)之副食實物補助費,其支給依本要點辦理及官兵副食實物補助費,由國防部財務中心隨薪發放至國軍各級單位帳戶,統一運用於補助對象之伙食。「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第5點(注意事項)第13款規定,單位每月辦伙之伙食費結餘,統一運用於單位官兵伙食,除依本規定辦理止伙外,不發給個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98年9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40002397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2版)」第三章(補給作業)03002、03003點復規定,主副食費係按國軍官兵每人每月給與定量逐月申領。有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糧秣補給作業手冊附卷可參。則一經給與,所有權即為受給與官兵所取得,屬官兵共有之財物。準此,由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為伙食團官兵共有之財物;又由伙食團主副食費所採購之食品,既係伙食團官兵所有,當然不能再認係公有財物。然依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101年8月7日印頒之「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見證據清單卷2第1-134頁),其在例言二、三分別載述:「本手冊所所稱糧秣係指各主副食實物、代金、野戰口糧、副食罐頭、炊爨用油及包裝等處理均包括之。」、「各級補給單位,應在適時、適地、適質、適量之原則下,運用經濟有效之手段,採迅速確實之方法,達成支援補給任務以服務國軍官兵。」等語,且此糧秣關係官兵飲食補充之良窳,攸關部隊作戰能力,影響國家安全,具有特定目的之公用性或公益性,即以實際補助提高官兵用膳品質、達成支援補給任務以服務國軍官兵及保障國家安全,與私經濟行為所購置之物品有別,該主副食費具有對於公務職務實現之效用,應認具有公用性,而為公用財物,以該費用所購置之系爭食材,自亦屬於公用財物。

㈡依據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檢察官問:剛所提示你10

2年10月7日12時9分18秒及12時20分47秒與顏睿諺通聯譯文,顏睿諺所屬部隊於移防回高雄市阿蓮區之前,於10月7日告訴你將於10月10日把剩餘之今元10箱豬排、4箱排骨酥、5箱排骨丁偷運出營區並轉賣予你,詳情為何?金額若干?)因為他們移防回岡山沒有冰箱冰存,要帶走很麻煩,且怕壞掉,所以他說送給我處理,後來他真的有載一些冷凍肉品過來,可是因已經退冰太久了,無法再轉賣,所以我都丟掉了。但顏睿諺帶來的東西沒有那麼多,我只記得帶來的都不能用等語明確(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253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10月7日監聽譯文中顏睿諺說有10箱豬排、4箱排骨酥、5箱排骨丁,我回答「可以收」。當時是因為他們回駐地的時間提早,部隊裡有多的食材,通常部隊都是送人吃,不然就丟到廚餘桶,顏睿諺問我要不要收這些東西,我想說與其浪費掉才說那你就載來,我的觀感是他會把這些東西送給我。但程序上不行這樣,應該軍方自己處理掉,不能再將食材回給代理人或是廠商,也不能再賣回來給我們。而他在星期四就一個人開轎車將這些東西載到我雲林的倉庫,但因為東西都已經退冰變軟了,我也不敢重新冷凍後賣別人,我也把這些食材丟了,因為他專程拿過來給我,所以給他2千元讓他去加油。畢竟這些也是我代理的食材,如果是別家廠商的我也不會收等語(見原審卷2第119頁反面至121頁反面、第126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有開轎車將多餘食材載過來,我有拿幾箱,他車上的車西有沒有全部拿下來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3-34頁)。被告既將系爭食材載至𡍼志昌之倉庫,因此為違規行為,當不可能冒險再將之載回原來營區,是證人𡍼志昌所述被告有交予系爭食材乙節,應係屬實而可採信。

㈢由附表一編號40、41譯文以析:

⑴被告提及要將移防前系爭食材載去給𡍼志昌。𡍼志昌請被告

利用時間開車載給其本人。譯文中「𡍼:你出營區會有人看嗎?顏:不一定。𡍼:這樣載到副食供應站又很奇怪。顏:

…這個指揮官要跑步完七點半才能出去」之對話,已顯見被告要將剩餘食材,以所有人自居,不論是贈送或變賣給𡍼志昌,此乃違法之事,所以其等才會談及出營區時是否有人查、指揮官何時不在等問題。若是借冷凍車載回阿蓮營區,替軍方結撙開支、減少浪費,有何必要如譯文對話如此偷雞摸狗。而附表一編號41譯文中,被告提及星期四要將食材載過去給𡍼志昌,而𡍼志昌主動稱:「沒關係,你如果這樣你就說要轉過去你那邊就好了,你聽懂嗎?」,此通電話接續前一通編號40之譯文(僅相隔約11分鐘),顯然𡍼志昌仍然在指導被告如何應付出營區時之檢查(就說要將食材轉出去某處),而被告隨即了解該意,即稱「喔,你都可以收就對了啦!」。在在顯示,被告確實將多餘食材以所有人自居,而載送至𡍼志昌之雲林○○倉庫,至為明確。

⑵至被告辯稱譯文中之「轉過去」等語,是要請𡍼志昌將系爭

食材以冷凍車轉到阿蓮營區云云。惟綜觀編號40、41譯文,「轉過去」一語出自𡍼志昌,並非被告。而編號40譯文一開始,被告就是要將食材運給𡍼志昌,自始自終未提及幫忙運送,被告截取以譯文中之隻字片語,作為其有利之解釋,自非可取。再者,證人𡍼志昌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辯護人問:沒有提到說要請你幫忙,用你的冷凍設備載送的話嗎?)因為我的車子沒有到南部去。」等語(見原審卷2第126頁),更顯見「轉過去」只是應付營區門哨檢查之推託用語。再言之,被告駕駛無冷凍設備之轎車,載著冷凍食材,從○○南測中心,一路往向北前往雲林○○之倉庫,其目的竟是要𡍼志昌以冷凍車再將食材往南運至岡山、阿蓮。衡情,○○、雲林○○、岡山阿蓮等相對距離,就吾人之經驗以觀,被告豈非智愚之人!若其怕食材壞掉,其開車到雲林○○之時間,應足以讓其在沒有冷凍車的情況下開回阿蓮營區,;況依證人陳星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10月15日移防回岡山,我沒有印象顏睿諺跟我報備說要把剩下食材委託副食品供應商托運回岡山。且依據規定不可以將食材交給供應商托運回部隊駐紮地。有剩餘食材通常都會規劃成下一次擬菜單時出那道菜。如果已經要移防回岡山,就一樣當天要運回去等語(見原審卷2第94頁、第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按部隊移防有其軍用車輛,當可將系爭食材一併載回駐地營區,被告竟事前大費周章將該食材運至他處,已違反規定,所辯是請𡍼志昌託運云云,顯屬卸責之詞,殊無可取。

⑶至證人𡍼志昌雖稱:被告沒拿下來那麼多箱的食材,我推測

車上還有,但我沒仔細看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6頁)。惟查,被告於電話中已告訴要將今元豬排10箱、排骨酥4箱、排骨丁5箱等19箱食材載到○○倉庫乙節,已如上述,被告既大費周章將之載到○○倉庫,當不可能僅卸下部分食材而將其餘食材再載回營區,蓋私載副食品外出,係違反規定之舉,如將之載回,易遭衛哨發覺舉報,此舉豈不自暴其違規情事。因此,證人𡍼志昌稱被告沒拿下來那麼多箱食材,車上應該還有乙節,應與事實不符,本院乃認定被告侵占上開食材計19箱並均交予𡍼志昌。

㈣被告雖舉部隊食勤兵以證明系爭食材最後都烹煮給士兵食用

云云。就此,證人即○○○旅戰一營食勤兵陳俊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移防回岡山前副食品沒有短少,剩餘的食材就大量煮下去,菜色有增無減,也怕食材壞掉而沒有搬回岡山阿蓮,就煮了很多東西,像冷凍豬排、排骨酥、雞腿、雞翅都很多等語(見原審卷2 第160 頁正反面);證人即食勤兵黃聖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冷凍副食品都會去盤點,沒有發現短少過。回岡山阿蓮前也把全部煮掉了,煮了比平常多的肉類等語(見原審卷2 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證人即食勤兵李豐吉原審審理時先證稱:印象中當時冰箱留下來的份量沒有比平常多,勉強煮掉的沒有,丟掉只有少數的配料(見原審卷2 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又改稱:快走的時候是有吃比較多的量,意思是剩比較多的食材等語(見原審卷2第100 頁反面)。惟被告坦承確實有將食材運出營區,證人𡍼志昌自承其確有搬下副食品,因已退冰而予以丟棄等語,已如上述,如此,何以3 位食勤兵均未能於盤點時發覺!況且該3 名食勤兵於原審審理時均無法明確指出何時移防回岡山阿蓮,其等證稱食材不曾減少之情,已與被告自身供述有異(確實曾載出)。又剩餘之食材,並沒有登記,業經證人陳俊良證述在卷(見原審卷2 第163 頁反面),其顯無法一一核對,於大量食材中,若少量之增減,尚難僅以肉眼看出,則證人等人稱食材沒有減少,諒係其主觀之認知,尚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再者,多餘食材被告是否有帶回營區,而被阿兵哥煮來吃掉乙節,實與構成要件無涉!凡對於自己持有公用財物而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違反規定私自將公用財物載離營區運送至𡍼志昌處(買賣或贈與),不論最後𡍼志昌有無購買或收受,被告業已構成犯罪,就算𡍼志昌不收,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伙食團,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綜此,此部分事實,以被告否認之供述(確有將食材運出,只是𡍼志昌不收),佐以附表一編號40、41譯文、證人𡍼志昌、陳星佑之證述,已足認定其侵占公用財物之犯行。

二、侵占罪行為主體係「持有他人之物之人」,行為人對於客體必須原本就具備持有支配關係,以此區分成立侵占或竊盜。而侵占行為指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之舉動顯見出其將客體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之內容,加以處分、使用或收益。本件被告擔任食勤組副組長,自承系爭食材為其持有監督範圍(見原審卷1第136頁),核與證人陳星佑證稱鑰匙交由被告保管之情形相符(見原審卷2第94頁、第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是被告對於系爭食材具持有支配關係,而其於102年10月10日違反規定逕自將該食材以私人轎車載出營區欲交付予𡍼志昌之行為,已係將食材視為己物,占為己有,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而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而加以處分,已甚明確。又起訴書認被告係犯「竊取公有財物」,然系爭食材應認係公用財物,已如上述,又被告對系爭食材具有持有監督關係,應認係侵占而非竊取,公訴人所指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至為被告否認受收𡍼志昌所交付2千元云云。惟由附表一編號40、41譯文所示,證人𡍼志昌既已答應被告收受剩餘食材,難認食材退冰變軟即會叫被告載回去。況且被告、𡍼志昌關係友好,彼此間尚有前述交付賄賂關係,前日102年10月9日𡍼志昌亦帶其參與飲宴及投宿汽車旅館(譯文編號42-50),難以想像被告冒著違法風險載送之食材,𡍼志昌會悍然退貨,爰採信𡍼志昌之證詞,其確有交付2千元予被告。又證人𡍼志昌已稱:已經退冰太久無法再轉賣等語。顯然其沒有「有償交換」已退冰食材之主觀認知。而其交付2000元是基於好歹被告也專程開車過來,這些食材也是伊代理等情,甚至伊記得最後也是把這些東西丟掉等語。可見其僅基於明知贓物而「收受」之犯意為之,被告所受收之2千元並非侵占公用財物罪之所得,併予指明。

四、綜上,堪認被告所辯各情,均不足採信,其涉犯侵占公用財物,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適用法條:⑴按現役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故現役軍人如具有刑法第10條所定公務員身分者,其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侵占公用財物時,即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罪。

⑵核被告收受𡍼志昌、陳炳堯財物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侵占公用財物之行為,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被告於近接時間內,接續3次收受𡍼志昌賄賂之舉動,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同理,其接續2次收受陳炳堯賄賂之舉動部分,亦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主導不知情之伙委多投單,而於職務範圍內衝高代理商𡍼志昌及廠商陳炳堯之業績,均為間接正犯。

二、更正或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收受𡍼志昌、陳炳堯之財物之行為,係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部分本院已於前揭判決理由中說明,難認被告指導採購之行為有何違背職務,此部分並不符合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然基於收賄、交付賄賂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起訴法條即予變更。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竊取系爭食材而犯「竊取公有財物」罪,

惟被告對系爭食材本有持有監督之關係,核其所為屬侵占行為,且系爭食材屬公用財物,亦如上述,本院已於審理時曉諭雙方就此部分辯論,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又以法條結構而言,「竊取或侵占公有、公用財物」均定於同條同項同款,法定刑相同,即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三、罪數(競合)之說明:被告收受𡍼志昌賄賂,移防回岡山駐地後,又食髓知味向陳炳堯索賄,嗣收受陳炳堯交付之賄賂。其收受賄賂之對向犯不同,所投單之副食供應站亦有差異,顯係分別起意。而其侵占公用財物,時間、犯行及行為要件均與收受賄賂不同。上開三罪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行賄者犯同條例第11條第1至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𡍼志昌、陳炳堯受賄所得財物僅2萬元、1萬2000元,均不滿5萬元;其侵占公用財物(系爭食材),依據參與人𡍼志昌於本院審理時指稱系爭食材價值粗估約9581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88頁),亦未滿5萬元。被告上開犯行情節輕微,所得不多,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於偵查中承認將系爭食材載到雲林○○𡍼志昌倉庫乙節,然其一再辯稱係要請𡍼志昌將之載到南部岡山營區,但當時已退冰,𡍼志昌拒收,伊又載營區煮給大家吃,沒有侵占系爭食材云云。自始至終均否犯有侵占公用財物罪,自不符合偵查中自白減刑之要件,併予敘明。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系

爭食材並非公有財物而係公用財物,原審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洽;此外,原審判決未及依修正後之刑法沒收新制等相關規定對被告或參與人𡍼志昌沒收其犯罪所得,亦有未洽。

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茲審酌被告受領國家薪俸,執行軍隊法定採買職務,本負有誠實、清廉義務,公務員之誠實清廉可謂人民對政府信賴之基礎及維護社會公義之根本,仍貪污破壞公務純潔性,有悖人民付託,惡性非輕。其另侵占公用財物,將庫存系爭食材視為私人財物而處分,目無法紀甚鉅,且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悛悔真意,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得財物不多,及其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家庭及生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即收受𡍼志昌、陳炳堯賄賂部分依序量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年7 月;侵占公用財物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並應其執行刑。

㈡褫奪公權: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分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

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即褫奪公權4年執行之。

㈢沒收部分:

⑴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⑵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1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⑶查被告收受之賄賂所得財物為2萬元(向𡍼志昌收賄部分)

、1萬2000元(向張炳堯收賄部分),雖均未扣案,仍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⑷被告所侵占之系爭食材已無償轉讓予參與人𡍼志昌之情,而

參與人因此經判處受收贓物罪刑確定在案,是參與人𡍼志昌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該犯罪所得之財物,自可認定。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105年6月22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1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已命參與人𡍼志昌參加第三人沒收程序,其已就沒收特別程序之事實及法律上為充分的辯論,有審判筆錄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就其所得財物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向𡍼志昌索賄部分,只有「期約」及「收受」,而無「要求」行為,已如上述,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收受賄賂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冠宇於101年9月1日至103年4月1日,擔任嘉義梅山營

區中校營長並擔任特三營食勤督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管理營部連的伙食委員及廚房、菜單督導及辦理外燴經費批示、核銷等業務;被告賴品妤於102年1月1日進入特三營,由連長陳志忠指派擔任管理伙食帳之伙委迄103年7月中旬為止,主要任務係每日將負責採買伙委(溫捷宇)向副食供應站投單製作之「伙食公布表」內「主副食結存情形」登錄在電腦內,另將採買伙委(溫捷宇)對外採購之收據、發票憑證登帳,每月月底製作伙食帳冊。則被告陳冠宇於辦理特三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督導全般事宜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賴品妤於辦理特三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掌管伙食帳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緣溫捷宇於102年11月初從被告賴品妤處得知特三營營長陳

冠宇已指示由特三營主辦102年11月25日特三營及特五營之聯合歡送晚會,要求溫捷宇統計用餐人數、桌數。嗣溫捷宇估計50桌,每桌5千元,餐費至少25萬元。惟當時已來不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外燴作業,溫捷宇便尋求𡍼志昌協助,𡍼志昌認為張志鵬可以辦理外燴,便介紹溫捷宇與張志鵬認識。張志鵬為國軍副食供應商○○○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之代理商,而於國軍副食供應站之投單系統可以採購「○○○」之年菜套餐(○○○鴻運如意御宴10道、鮑魚極品佛跳牆),張志鵬即將此菜單交予溫捷宇,並告以「在副食供應站投單,廠商可以進去營區幫忙擺盤烹調」等語。嗣溫捷宇將「○○○」年菜菜單交予賴品妤轉交陳冠宇,並告以張志鵬為副食供應站之廠商,只要投單採購套餐,其願意入營烹煮等情,被告陳冠宇即決定以此方式辦理該晚會。未料,被告陳冠宇不滿意○○○鴻運如意御宴10道、鮑魚極品佛跳牆年菜菜單之內容,想要換菜色。溫捷宇礙於上級要求便向張志鵬再索取3張菜單供被告陳冠宇做選擇,被告陳冠宇從中選擇「某外燴師傅套餐」替換「○○○」年菜套餐。溫捷宇將長官之意告知𡍼志昌、張志鵬。𡍼志昌明知副食供應站之投單系統無法採購「外燴師傅套餐」,仍建議溫捷宇、張志鵬將「外燴師傅套餐」每套金額、搭棚、擺盤、烹調等人力費用合計,而投單採購「○○○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以可線上投單之「○○○」年菜套餐菜單價格來計算無法投單之「外燴師傅套餐」之費用。溫捷宇、張志鵬認此辦法可行,溫捷宇即將上開計價方式告知特五營採買伙委余長祐,余長祐亦逐層上報在副食供應站投單就會有廠商幫忙擺盤烹調之事。被告陳冠宇、賴品妤即與溫捷宇、余長祐、𡍼志昌、張志鵬基於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明知該單位採購「○○○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為不實之事項,仍於網路投單採購大林副食供應站廠商副食品時,登載採買上開不實套餐內容,並列印屬於溫捷宇、余長祐職務上所掌之採買提貨單(公文書)後向大林副食供應站行使之,因特三營長官已先向大林副食供應站表示採買之套餐廠商會逕送軍營幫忙烹調,因而廠商毋庸再至副食供應站備貨,亦無須品檢、抽驗。溫捷宇於102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19日止,余長祐於102年11月26日迄同年11月29日止,接續投單採買「○○○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以此方式支付晚會外燴費用。溫捷宇、余長祐各投單購買前開二項產品24萬8092元及12萬7426元,合計37萬5518元,致不知情之特三營及特五營主計單位將前開款項核撥給大林副食供應站,大林副食供應站再轉付給廠商「○○○」公司。此投單不取貨,由廠商辦理外燴,再以投單套數計價,係經溫捷宇層報被告賴品妤,再轉報被告陳冠宇同意後決行,因認被告賴品妤、陳冠宇亦與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𡍼志昌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等語(溫捷宇、余長祐、張志鵬、𡍼志昌等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論以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賴品妤、陳冠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溫捷宇、𡍼志昌之證言、通訊監察譯文、特三營及特五營大宗採買提貨單、伙食團編組表、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為據。論告主要以「投單不取貨」從營長陳冠宇作決定、溫捷宇採買到賴品妤作帳是一整個流程,溫捷宇只是最底層的一個執行兵,被告陳冠宇若未同意,溫捷宇不可能自作主張等語。

四、訊據被告賴品妤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臨時接到辦晚會的任務,花費會超過10萬元,礙於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伊請教財務官,並將財務官建議內容即「向副食供應站採購半成品加熱,以自行烹煮加菜之方式」告知溫捷宇。後來溫捷宇告訴伊他有找到副食供應站合作的廠商,願意到營區內幫忙擺盤烹調。某次休假後,溫捷宇拿菜單給伊,伊將菜單拿給陳冠宇,也把廠商是副食供應站合作廠商、願意幫烹調乙事告訴陳冠宇,陳冠宇認為既係合作廠商就按照這樣去辦。伊不知道是「投單不取貨」。而投單買半成品廠商擺盤烹調的費用如何核銷伊沒想過,當時想說有廠商願意進來幫忙就很高興。另外伊是人事士,只是兼任伙食帳伙委,職責是依據採買人員溫捷宇每日提供「伙食公布表」上所載每日菜金,將之登記在「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然後每旬(10日)大林副食供應站會給伊「副供站貨款結算遞送清單」,上面也有記載每日應收貨款,到了月底,特指部會將錢匯給副食供應站轉交廠商,然後寄給伊「主副食費明細分類帳」。伊之工作就是要核對特指部給伊之資料、特指部付出去的錢有沒有錯誤,伊要比對「主副食費明細分類帳」和伊所登載的「伙食費款收支登記表」是否相符,伊只是形式審查,沒有實質審核權。每日菜單不會送到伊這裡,伊也不會知道溫捷宇採買了哪些東西、有無實際拿到。伊等是分層負責,在副食供應站的採買還有驗菜官,驗菜官的工作才是看是否真的有提貨,數量是否相符,伊之工作是看錢的支出和副食供應站的請款是否相符。又溫捷宇投單的日期雖然在102年11月25日晚會之後,但伊的認知是投單買半成品烹調,半成品的菜單會散在提貨單中,伊也沒有辦法分辨哪些是虛假,而且伊事前也看不到採買提貨單,更無從得知,甚至事後溫捷宇伙食公布表、採買提貨單、銷貨報表也沒拿給伊等語。被告陳冠宇則辯稱:本件所偽造之公文書即採買提貨單,主官簽章只要求蓋到連級,況且溫捷宇也自承他都在副食供應站列印,自己拿伙房督導官的章來蓋,以採買提貨單而言,伊事前無需蓋章,只有整個月伙食帳冊最終遞上來給伊時,由伊來核閱,但溫捷宇也常常沒有拿給賴品妤,所以伙食帳裡面常常缺東缺西。既然沒有參與客觀構成要件所要求之登載不實,除非能證明有主觀之犯意聯絡,但溫捷宇從未證稱他有直接跟伊講「投單不取貨」且獲得伊之同意,卷內沒有證據證明伊與溫捷宇有主觀之犯意聯絡,不能以「營長就是決定的人」之方式來臆測伊是共犯等語。

五、按「投單不取貨」是否就是登載不實?本件是否即是「投單不取貨」之情形?在釐清本件事實之前,先預設下列3個案例事實,就預設事實為法律涵攝,方能縱觀被告之行為事實,是否觸犯刑法第213、216條之罪,建立標準後,再為本件事實之認定。

㈠伙委先跟廠商借A貨1箱,而於翌日補單償還之行為。

⑴證人𡍼志昌於偵查中證稱:在大林副食供應站有發生採買人

員向我借食材的情形,之後再用投單的方式來還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20頁反面)。假設命題:某甲伙委前往副食供應站取貨前,因用伙人數估算錯誤,導致原先下單採買A貨10箱不足因應,遂逕自聯繫A貨供應商某乙,要求今日採買多提供A貨1箱。是某甲當日取走A貨11箱。另於翌日,於採買提貨單多採購A貨1箱償還某乙,但實際上無需某乙備貨。某甲翌日投單並填載採買A貨1箱之採買提貨單,並向副食供站行使之,是否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⑵偽造文書罪章處罰的是侵害公共信用之「作假」行為,避免

不實之文書侵害法律經濟秩序之安全與可靠。而事實的發生不能擷取片面,要整體觀察才能知道究竟有無發生「作假」。或許以第一日、第二日的情形抽離觀之,第一日投A貨10箱而取11箱,第二日投A貨1箱但取0箱,都與實際採買提貨單之記載不符。但以整體經濟交易安全之可靠與穩固,某甲投單償還的行為反而是符合交易秩序(欠債還錢、欠貨還貨)。因而法條中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採買提貨單,實際上某甲要讓交易導為正確,其主觀上認為這是實際的事項,而非不實的事項。因而在此命題下,應認某甲不成立該罪名。當然某甲便宜行事之方式,或許要受到行政懲處,但應非刑事處罰。

㈡伙委投A貨,實際上也是取A貨,但取A貨沒有透過副食供應站之行為。

⑴某甲伙委辦理年節晚會,於大量下單A年菜套餐100份前,與

供貨商某乙商量,若大量採購100份是否願意幫忙入營擺桌烹煮。某乙應允之,並於晚會當日自行將A年菜套餐100份帶至營區,並幫忙搭棚、擺盤、烹煮。此爭點係採買提貨單要買100份,但未在副食供應站取貨,而由供貨商自行帶進營區,則某甲填載採買A年菜套餐100份,並向副食供應站行使之,是否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⑵某甲並沒有投單不取貨,某甲投單、確實由某乙送來A年菜

套餐100份,完全符合實際交易情形,僅是取貨方式與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須經副供站清點、驗貨等規定不符。某甲對於提貨單的認知,並沒有認知到裡面有項目不實。因而在此命題下,認為某甲不成立該罪名。當然副食、年菜採購未透過副供應站抽驗而違反程序,或許某甲、某乙都要受到行政處罰,但仍非刑法公共信用之法益遭受侵害,刑法並不是在保障「副食供應站成立的目的包含品檢、驗貨」,而是在保障法律經濟秩序的安全與可靠。

㈢伙委投A套餐,實際上由廠商送來B套餐(且無法於投單系統中採購),且取B套餐沒有透過副食供應站。

⑴本案即是此情節。但經過上述二個假設命題,本院認為本件

起訴先預設一個名詞「投單不取貨」,然後僅比較「伙委確實沒有在提貨當日領取A套餐」,而與採買提貨單之記載不符,即推論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其推論稍快,整體觀察本案是「投A套餐而取B套餐」,並不是完全沒有取貨,如果沒有取貨,本件應該是圖利罪之問題。

⑵B套餐未經副食供應站檢驗,未能上線販賣給國軍,且A套餐

與B套餐之價格並不相同,不單純是「上開假設命題中省略副食供應站的取貨行為」。若採買提貨單表彰要買A套餐,卻與廠商私相授受告知送B套餐來就好,則採買提貨單之可信性已蕩然無存,採買提貨單本質上是國家高權下之行政輔助行為,具有國軍伙食安全之公益性色彩,至少買什麼東西、買什麼品項,這一件事情不容作假,以維護國軍食用安全及戰力。以此標準,本件共犯係:明知(直接故意)採買提貨單上採購○○○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下稱A套餐)與現場張志鵬帶來烹煮之年菜套餐(下稱B套餐)不同者,即謀議完全以A套餐計算B套餐價格者,且在此事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

六、經查:㈠證人溫捷宇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11月25日辦外

燴,因為時間不夠,來不及上網公開招標。我跟伙委找不到廠商,有次我跟𡍼志昌說部隊要辦外燴找不到廠商,𡍼志昌要我聯絡張志鵬,說張志鵬有在辦外燴,我聯絡張志鵬跟他要外燴菜單,跟他說我的桌數,第一次是通電話沒有講細節,張志鵬只知道我要請他幫忙做外燴。在102年11月某星期五(應是11月15日)跟張志鵬約在𡍼志昌的倉庫見面,這是第一次見面,當天跟張志鵬拿菜單,我有問他錢的部分,張志鵬算給我看,他說50桌一桌5000元,另外還有帳棚桌椅的租借等等,算出來金額我記得約30多萬。付款方式張志鵬要我問𡍼志昌,𡍼志昌跟我說因為張志鵬在大林副食供應站有賣東西,所以這一次外燴不要直接付外燴的款項,由張志鵬指定品牌、食材要我投單,投單後這個食材不能去拉,以投單的款項來付外燴的錢。當天就跟我說要投A套餐的單,只說儘量快一點沒有限定時間。當下我說要詢問長官,就打電話給賴品妤,跟她說付款的方式是要我投東西不取貨,賴品好跟我說她無法決定。當天我有打電話給營長陳冠宇,當下沒有跟陳冠宇說付款的方式,也沒有說以投單的方式,只跟營長說「廠商我找到了,菜單我也拿到了,營長現在要不要看,要的話我現在拿回去給你看」,營長說「你現在不是休假」,我說「對」,他就說「你就先休假,回來再叫賴品妤跟我報告」。所以我跟張志鵬說看下星期營長意思怎樣我再跟你聯絡。收假回部隊時,我上午就將辦外燴的資料如菜單、結報方式、帳棚、桌椅需要多少錢的資料交給賴品好,要換算投哪些東西,我同時請賴品妤跟陳冠宇報告。賴品妤下午就跟我說陳冠宇說可以。我就回覆張志鵬說我們長官說可以。我也跟特五營余長祐說付款方式,我們就決定這樣子做。後來陳冠宇想調菜單裡的餐點,有找我去,我拿了三種菜單給他,我跟他說我要問廠商可不可以改菜單,只有這二次我有跟陳冠宇接觸,不過當時我也沒有跟他報告付款的方式,因賴品妤已經跟他報告過。後來我有問題或是需要確認時會跟𡍼志昌通電話,而不是找張志鵬。張志鵬根據總金額去換算套數,由𡍼志昌跟我說分別要投幾套,隨著桌數增加套數也有增加。因為特三營是主辦單位,我、賴品妤跟余長祐一起討論,算一下特五營的人吃幾桌,其他桌椅的費用等沒有跟特五營算,用這種方式確認特三營跟特五營投的套數,後面多的都是特三營吸收。看扣案的採買提貨單,應該如採買提貨單所載日期投單,品牌都是○○○,產品不一樣,我投了約6次。外燴總價約是30萬,特三營的人比較多,我投了約20幾萬。我跟賴品妤都是執行者,就是聽命辦事,像我就是聽賴品妤,賴品妤以上都是賴品妤跟上面對口。我投單的時候賴品妤也會問我,有沒有投完,她還會問,有多少沒有投,我將事情都報告給賴品妤,因為這件事情是她叫我做的,不是陳冠宇叫我做的,至於賴品妤怎麼跟陳冠宇報告我真的不知道,我沒有親自跟陳冠宇說過以「投單不取貨」的方式來支付這筆款項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201頁、第230至232頁反面、原審卷2第65至67頁反面、第70頁)。

㈡證人𡍼志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原審審理時供稱介紹

溫捷宇認識張志鵬,而由張志鵬辦理外燴,溫捷宇等人以投單A套餐支付外燴款項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328至329頁、第330頁正反面、原審卷2第56頁反面至57頁、第60頁)。及與證人張志鵬於偵查中供稱經𡍼志昌介紹認識溫捷宇而辦理外燴,而以投單支付外燴款項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85頁反面、第101頁正反面),與溫捷宇前揭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㈢被告2人辯稱其等不知道本次外燴未在副食供應站取貨之情形,並非可採:

⑴證人𡍼志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副食供應站投單,要經過

相關驗貨程序,第一次就是副食供應站會通知我要送什麼貨,我把貨準備到副食供應站,副食供應站的員工會清點數量檢查品質,然後才進冷凍庫。第二次是這些東西出去時還要品檢,也是在副食供應站裡面。第三次就是部隊來領貨的時候,要由採買檢查、清點數量。第四次,要出副食供應站的時候還有一個「副食供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由部隊輪流派來,要經這個小組蓋完章後才能出副食供應站。第五,出副食供應站上車的時候,有時候副食供應站站長還會到車上直接抽檢。要搞定副食供應站這些程序,我們廠商跟副食供應站講沒有用,所以我才跟溫捷宇說一定要跟長官報備,由長官跟副食供應站講,因為這麼多道檢驗程序,驗不到採買的東西就會被捉包。我的認知是一定長官有同意,要不然後續那麼多驗貨程序,會被抓包。而本件投單,副食供應站都通知我去備貨,我會跟副食供應站講說「這部分他是跟我們借,要還我們的」。應該是說我一直請溫捷宇一定要跟長官或副食供應站報備,我那時候一直這樣講,我認為溫捷宇應該是講過了,所以我們就直接跟副食供應站這樣子講等語(見原審卷2第56頁正反面、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第61頁正反面、第62頁反面)。

⑵證人余長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以「投單不取貨」的方式

支付外燴費用,我有跟五營的營長林聖智、營輔導長溫峻豪、連輔導長、連長吳承曄等人報告,獲得長官同意配合辦理。且在晨報時,我也有提出報告,長官及同僚都知道。我跟他們說三營要用這種方式辦外燴,他們都有同意我才辦。溫捷宇跟我說三營有跟副食供應站說好,還說有跟檢驗小組說好,所以我去提貨時,檢驗小組知道這些東西不領,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錢,所以驗菜都可以過關。返回營區後,也要經過點收,但他們也知道缺少的貨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錢,我有跟他們說,五營跟廚房作業有關的人幾乎都知道這件事等語(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234、245頁)。

⑶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特三營可逕自辦理而無

需經公開招標、議價、比價,但因特三營加計特五營用伙人數,外燴金額高於10萬元;申言之,記帳伙委賴品妤、營長陳冠宇應知悉本件無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在軍隊「上命下從、階級式領導結構中」,一個逾30萬元,且欲規避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晚會辦理方案(陳冠宇及賴品妤也知道要規避政府採購法),實難想像僅一個上兵之溫捷宇即可作成決策。況特三營以「投單」來償還外燴費用,除廠商配合,尚需另外二方配合,第一個是特五營,第二個是副食供應站。就特五營部分,余長祐證稱上至營長、營輔導長、連長、連輔導長,下至廚房作業人員,均知以「投單」方式支付外燴費用,且證稱獲得長官同意伊才去辦。復證稱提貨時副食供應站檢驗小組知道這些東西不領,是要還之前辦外燴的費用等情。以一個協辦晚會之配角特五營而言,上下均知「投單償還外燴費用」、「副食供應站內有人通融」,身為主辦之特五營,一開始拋出要辦理晚會之營長陳冠宇,及奉營長陳冠宇之命轉告溫捷宇之賴品妤,就逾30萬元之外燴辦理方式,係採「投單償還外燴費用」,豈有不知之理。再者,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規定,就副食品採購流程,於伙委研擬菜單、網路投單、網上異動、下傳清單後,即由副供應站人員通知廠商備貨,接著有站部品檢、貨品檢查、抽驗出關(全項檢查)、返部品檢等種種品管流程。由副食供應站、副食供應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驗菜伙委實施「三軌品管」,以落實品檢作業(見證據清單㈡卷第72-73頁),此與證人𡍼志昌、余長祐證述副食供應站備貨、品檢、採驗之嚴謹性相符。溫捷宇僅是採買伙委,而本次採買金額逾20萬元,其膽敢未經長官同意、擅自作主。且在副食供應站「三軌品管」流程中,副食供應站人員、副食供應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驗菜伙委,又豈會因上兵溫捷宇片面請託而放行。況且溫捷宇投單共6次,廠商要躲過6次備貨、6次站部品檢、6次貨品檢查及抽驗出關、還要躲過6次返部品檢,其中還有由不同輪值人員組成之「副食供應站副食評議執行小組」蓋章,溫捷宇只想辦好長官交辦事項,有何必要冒著遭查獲之風險,其一人何能打通上述環節。若溫捷宇未經陳冠宇同意而私自決定,必然要承擔副供應站捉包「假採買」後陳報特三營營長之種種嚴重懲處。是以,證人𡍼志昌稱一定長官有同意,要不然後續那麼多驗貨程序,會被抓包等情,如同余長祐獲得上級同意才配合溫捷宇投單。綜上,𡍼志昌、余長祐與被告陳冠宇、賴品妤雖同列被告,但無利害關係,甚至𡍼志昌不認識也沒看過陳冠宇、賴品妤,渠等僅是就特五營之配合情形、副食供應站之嚴格把關作出符合事實之證述,且與糧秣補給作業手冊關於副供應站品檢規定相符,佐以軍人上命下從之服從義務、軍隊結構性型態,以可補強溫捷宇之證言。況溫捷宇既已坦承犯行,實無構陷被告2人之動機。是被告2人辯稱投單採買半成品烹煮,以加菜的方式辦外燴乙節,應不可信。溫捷宇確有層層上報,告知賴品妤後報告陳冠宇,而獲陳冠宇核可後同意「以投單支付外燴費用」之情,要無疑義。㈣本件仍存有被告2人不知溫捷宇係以「投A套餐,以A套餐計價,而取B套餐」之合理空間:

⑴證人張志鵬於偵查及原審證稱:原先雙方討論要透過副食供

應站系統訂購A套餐,我提供A套餐菜單給溫捷宇參考,但溫捷宇事後向我表示他的長官不滿意A套餐菜色,所以後來再開3張菜單,並傳真菜單給溫捷宇拿給其長官參考。後來交給他們的菜單是一般辦桌總舖師寫出來的菜單,與原來我提供的A套餐菜單不一樣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㈡卷第85頁反面、原審卷2第107頁反面)。關於被告陳冠宇欲改菜單之事,與上開溫捷宇證述「陳冠宇想改菜單裡的餐點,有找我去,我拿了3種菜單給他」等語相符。則本件已存有合理懷疑即被告陳冠宇誤以為已經找好副食供應站合作廠商,同意以投單方式辦外燴,而由廠商直接帶投單的套餐進來烹煮,又由其與副食供應站溝通放行,改菜單後,其並不知道更改後之B套餐無法於線上採購,導致最後以A套餐的價格計算B套餐的外燴費用,即上開「假設命題二」之情形。申言之,被告陳冠宇是否明知(直接故意)為【不實之事項】,該不實之事項即「投A套餐的單,但實際烹煮B套餐,A套餐單純計價」,或採買業務屬伙委之責任,營長只要批示菜單,只要伙委溫捷宇沒有反應不能改菜單,營長就會認為是副食供應站的廠商,而誤認「不論營長如何改菜單,B套餐也可以在線上投單」,只不過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所以直接疏通副食供應站,而由廠商直接帶B套餐進營區烹煮。

⑵證人即特五營連長吳承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開立菜單

後,伙委依據菜單的項目去投單,然後列印採買提貨單拿去副食供應站,副食供應站依據投單內容向特指部請款。就開立「菜單」的部分,連長、營長層級會看過「菜單」並批示,如我知道菜單有麻婆豆腐,最後由營長批示說這張菜單可不可以。但我不知道它需要那些材料,所以提貨單上要如何採買我不清楚,對於金額也不清楚。像是提貨單所載「○○○」,我不會知道這個「○○○」是哪一道菜。經提示後我看這張採買提貨單,純粹認為這只是一個菜,我不知道這個菜是否要辦外燴,也不會懷疑伙委為何會投「○○○」,因為伙委要怎麼投單這個太專業,軍營內是分工的,副食採購是交給採買伙委。最後伙食帳冊會一層一層由幕僚遞上來給營長看,營長只會在最後金額核對無誤後批示,他不一定完全了解伙食帳的內容,只知道大方向,登帳的人會告訴營長這個月副食費用了多少,結餘多少等語明確(見原審卷2第47頁、第49頁正反面、第51至53頁)。核與證人溫捷宇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工作主要是計算開伙人數「擬定菜單」,呈給長官批示,再依長官批示完的菜單進入國軍副食供應站上系統投單,訂購副食品的品牌依伙食兵偏好決定,如果沒有特定的偏好就依我決定。三個工作天後至大林副食供應站載所訂的食材及銷貨報表回營區,回到營區後整理食材入庫,再依銷貨報表製作伙食公布表供長官批閱,另我也會製作每日伙食明細金額表,在用餐時供長官參閱。我一直是採買和伙房兵的工作等語(見調查偵訊筆錄㈠卷第197頁正反面、第199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副食供應站下單採買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完全依照我自己的判斷,根據菜單來處理要買哪些東西,然後列印提貨單,一式兩份,可是我都是去副食供應站列印,提貨前理論上要找主官蓋章,但實際上我沒這麼做,本案這幾次投單我也沒有找主官蓋章,因為我貪圖方便,所以我直接拿伙房督導官的印章,像原審卷3第54頁我拿特三營士官長王志平的章來蓋,去取貨的時候就蓋,所以上面的章大致上都是我自己蓋的,伙房的督導官換成誰,我就拿他的章去蓋。我投單部分不會有人監督,賴品妤也不會知道我買什麼東西,只是提貨之後,要將資料給她附在帳冊裡面,但我有時也偷懶而缺東缺西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2第68頁反面-69頁反面、第71頁正反面)。則可以確定在副食供應站的採購流程中,被告陳冠宇在事前要做的事情就是「批示菜單」,決定每一餐要吃什麼之後,執行的事情就交給採購伙委溫捷宇,伙食登帳的事情就交給登帳伙委即被告賴品妤,至於溫捷宇要買什麼烹煮出菜單的內容,在分工負責的情況下,被告2人都不會知道。

⑶本件的問題由此而生,在於「營長陳冠宇批示更動菜單後,

因為這是外燴套餐(一套可能10道菜),並不像麻婆豆腐,營長改掉麻婆豆腐換成蟹黃豆腐,伙委還可以在副食供應站線上買到食材烹煮。但被告陳冠宇非擔任採購職責,其抽換掉一開始張志鵬提供副食供應站可採購之A套餐,而從手寫菜單中三選一,選出B套餐而調整菜色,被告陳冠宇豈會知道修改菜單的結果是副食供應站買不到,而產生溫捷宇只能投A套餐用以計價其更動後之外燴B套餐費用之情。再由證人溫捷宇於原審證稱:我只有跟陳冠宇接觸二次,第一次是電話中,他叫我休假回去再跟賴品妤報告,第二次是他要將菜單內容更動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2頁正反面)。由溫捷宇證言觀之,事實上長官在乎的只是菜好不好吃、他喜不喜歡。則本院認為即便是被告陳冠宇知道不透過副食供應站取貨,但由溫捷宇之證言亦顯示被告陳冠宇未曾關切款項如何核銷,甚至也未慮及更動後之菜色是否得以線上採購,則被告2人所知悉之不實事項,僅是「疏通副食供應站而不透過副食供應站取貨」,尚難認定其2人明知「採買提貨單上所記載之採買品項不實在」。

⑷至公訴人以被告賴品妤負責登載伙食帳、陳冠宇為伙食團中

督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豈會不知且無參與「投單不取貨」,況被告陳冠宇於外燴前還有要求試吃。又本件是事後投單償還外燴費用,若係採買半成品烹煮,應該在102年11月25日前就投單云云。惟本件存在二個問題,其一為刑法第213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之解釋問題,另一個為權責分工下雖對辦理外燴具主導權之陳冠宇,及負責傳令之賴品妤,其2人事前看不到採買提貨單,且就算看到採買提貨單上列印「○○○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亦未必知道這此非實際外燴內容而虛假用以計價。只要這個部分未能舉證證明,即難認被告2人有該法條要求之直接故意,其2人所認知僅是「投單償還外燴費用」,縱論其所辯「投單採買半成品自行烹煮」乙節,並不可採信,但「投單償還外燴費用」也不過是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等主觀認知是本件仍有投單取貨,只是並不知悉細部操作下溫捷宇如何投單(以張志鵬提供之A套餐投單)。是以,本件就公共信用之危害性甚低,甚至僅肇因於「陳冠宇不滿原菜單而更易菜單之行為」。然所以會成為共犯者,係執行採買業務時,明知以A套餐即「○○○鴻運如意御宴」、「○○○鮑魚極品佛跳牆」計價,但事實上本次外燴卻是烹煮B套餐之人,亦即是執行命令之溫捷宇、余長祐,及配合之廠商𡍼志昌、張志鵬等人。正因此關係,特五營營長、營輔導長、或連長吳承燁,特五營上下均知道「投單償還外燴費用」,甚至吳承燁還在余長祐採買提貨單上主官簽章處蓋章(採買○○○鴻運如意御宴),顯非要單純配合特三營投單,因此未經檢察官起訴(否則以相同標準,檢察官亦應起訴特五營之主官),而根基於余長祐投單之項目,這些長官在分工負責下,並不知道此非該晚會外燴菜色,而被告2人部分,亦應作相同解釋,不能因該餐會外燴由特三營主辦,其等即對溫捷宇因應陳冠宇改菜色之後如何投單乙節,有所了解。

㈤或認本次晚會所辦外燴,尚有搭棚、擺盤、烹煮之費用如何

核銷,以套餐計價償還費用亦是「不實事項」云云。然此次採購金額逾30萬元,廠商可獲得相當之利潤,而搭棚、擺盤、烹煮之成本不高,廠商為了取得本次外燴案或打好關係而以便下次合作之機會而提供此額外服務,不難想像,則被告賴品妤所辯「溫捷宇說找到副食供應站的廠商,也願意進來幫我們搭棚烹煮,所以沒想到這些人力成本如何核銷」等語,尚非無據,亦即這些人力成本如何折算A套餐之套數,在監聽譯文中是溫捷宇與𡍼志昌、張志鵬商量計算之處,尚難排除合理懷疑被告2人誤認此為廠商所提供之之優惠,是此部分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㈥又本件投單日期係在辦外燴即102年11月25日之後,惟此種

情形即係上開第一假設命題之情形,雖然投單在後,但實際上要補之前賒欠之套餐費用,尚難認為被告2人「明知有何不實之處」;況被告2人在層級負責範圍內,事先均無庸審核採買提貨單而在主管簽章處用印,且溫捷宇採買品項不見得立即用在當日食材,又外燴食材亦可能散落在眾多次的採買提貨單中,事後審查也未必窺見其中端倪。準此,食材內容之組成並非營長陳冠宇、登帳伙委賴品妤負責之事項,是此部分亦無礙於本院之判斷。

㈦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定溫捷宇、余長佑、張志鵬共同

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有罪,且認被告2人辯稱其等不知本件沒在副食供應站取貨,並不可採,卻認其2人不該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理由前後矛盾等語。惟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所辯不可採者僅止於「不知本件沒在副食供應站取貨」而已,而非上訴理由所指「不知道系爭外燴最終由溫捷宇以『投單不取貨』之方式完成」不可採,自無理由矛盾之情形。本件被告直接請副食供應站放行,而由廠商直接進營區烹煮,只不過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之便宜行事,尚不涉及明知伙委投A套餐,實際上卻由廠商送來B套餐等不實之事項。被告等「所認知」之外燴辦理模式係伙委所單採買與取貨者相同,只是無需透過副食供應站而直接入營烹煮而已,其等仍存有不知溫捷宇係以「投A套餐,以A套餐計價,而取B套餐」之合理空間,因此認不能證明被告等有「直接故意」而為無罪之諭知;至張志鵬、溫捷宇、余長佑或為廠商或為執行外燴之人,對外燴之執行細節部分,應知之甚詳而有直接故意,原審因而認定有罪,業於理由闡釋綦詳,其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已無上訴理由所指理由有所矛盾之情形,上訴意旨所指顯有所誤會,併予敘明。

七、綜上,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而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揆諸前開判例、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之說明,被告2人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八、原審以被告陳冠宇、賴品妤2人犯罪不能證明而為其無罪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為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455條之26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珍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顏睿諺犯罪相關之譯文):

┌─┬────┬───┬─────┬─┬─────┬────────────────┐│編│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聯譯文摘要 ││號│ │ │0000000000│←│ │ │├─┼────┼───┼─────┼─┼─────┼────────────────┤│1 │102.8.1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顏睿諺 │B :對。 ││ │ │ │ │ │ │A :你明天有沒有來副供站? ││ │ │ │ │ │ │B :會…今天才到。 ││ │ │ │ │ │ │A :…你明天到了打給我。我出來外││ │ │ │ │ │ │ 面談。 ││ │ │ │ │ │ │B :好。 ││ │ │ │ │ │ │A :採買會聽你吧? ││ │ │ │ │ │ │B :會。細節你告訴我。 ││ │ │ │ │ │ │A :我會拿表給你,我的品項單給你││ │ │ │ │ │ │ 。 ││ │ │ │ │ │ │B :好…。 ││ │ │ │ │ │ │A :…有一個賣豬肉的要幫你備貨,││ │ │ │ │ │ │ 會開條件,你不要答應。 ││ │ │ │ │ │ │B :…開什麼條件? ││ │ │ │ │ │ │A :電話中不要講,明天見面談。 ││ │ │ │ │ │ │B :好。 │├─┼────┼───┼─────┼─┼─────┼────────────────┤│2 │102.8.20│7:34 │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我在外面早餐部了。 ││ │ │ │ │ │顏睿諺 │B :我在副供站了。 ││ │ │ │ │ │ │A :…我在外面了…。 ││ │ │ │ │ │ │B :好。 │├─┼────┼───┼─────┼─┼─────┼────────────────┤│3 │102.8.20│22: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顏睿諺 │B :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 │ │ │ │ │ │A :有…你投那一本的東西都是我的││ │ │ │ │ │ │ 。 ││ │ │ │ │ │ │B :是…。 │├─┼────┼───┼─────┼─┼─────┼────────────────┤│4 │102.8.21│10:44│𡍼志昌 │→│0000000000│A :有一家「紅檜」有一支紅茶…40││ │ │ │ │ │顏睿諺 │ 0瓶…。 ││ │ │ │ │ │ │B :是,…冷凍食品都是…。 ││ │ │ │ │ │ │A :…對…我的品項。 │├─┼────┼───┼─────┼─┼─────┼────────────────┤│5 │102.9.13│15:4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調理包是「生泉」。 ││ │ │ │ │ │ │A :對。 │├─┼────┼───┼─────┼─┼─────┼────────────────┤│6 │102.9.13│16: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黑胡椒豬柳110 包星期二拿可以││ │ │ │ │ │ │ 嗎? ││ │ │ │ │ │ │A :可以。 ││ │ │ │ │ │ │B :加里肌肉95包可以嗎? ││ │ │ │ │ │ │A :是…等一下打給你。 │├─┼────┼───┼─────┼─┼─────┼────────────────┤│7 │102.9.16│18: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星期四休假,投單很少。 ││ │ │ │ │ │顏睿諺 │B :是…。 ││ │ │ │ │ │ │A :我這邊兩樣而已。…調理包及雞││ │ │ │ │ │ │ 腿。 ││ │ │ │ │ │ │B :…我這邊沒有雞腿…。 │├─┼────┼───┼─────┼─┼─────┼────────────────┤│8 │102.9.17│12:03│𡍼志昌 │→│0000000000│B :嘿? ││ │ │ │ │ │顏睿諺 │A :拍謝拍謝。 ││ │(本譯文│ │ │ │ │B :沒關係沒關係。 ││ │經勘驗)│ │ │ │ │A :你今天有去副供站嗎? ││ │ │ │ │ │ │B :我今天沒過去。 ││ │ │ │ │ │ │A :你現在不要過去副供站啦! ││ │ │ │ │ │ │B :嘿! ││ │ │ │ │ │ │A :因為那個阿伯阿~他可能會釘你││ │ │ │ │ │ │ 。 ││ │ │ │ │ │ │B :為什麼? ││ │ │ │ │ │ │A :你還不知道嗎,你營長沒有問你││ │ │ │ │ │ │ 嗎? ││ │ │ │ │ │ │B :沒有。 ││ │ │ │ │ │ │A :你上次那個調理包我不是叫你買││ │ │ │ │ │ │ 味王的有沒有,後來你為何改生││ │ │ │ │ │ │ 泉的?為什麼? ││ │ │ │ │ │ │B :因為錢比較便宜阿!因為那個一││ │ │ │ │ │ │ 包一包的量,和整袋的量改起來││ │ │ │ │ │ │ 可以差不多便宜三千元。 ││ │ │ │ │ │ │A :現在的重點是,你們原本投的,││ │ │ │ │ │ │ 現在改成生泉這個。阿因為味王││ │ │ │ │ │ │ 是剛好阿伯賣的你知道嗎,那個││ │ │ │ │ │ │ 老人家,副供站那個職員有沒有││ │ │ │ │ │ │ 他在賣的,你把他改,改成生泉││ │ │ │ │ │ │ 的,改成我的就對了,他就很不││ │ │ │ │ │ │ 爽,你知道嗎,還有問你們採買││ │ │ │ │ │ │ ,說為什麼要改,你知道,當然││ │ │ │ │ │ │ 改是你們的權利,但他根本在副││ │ │ │ │ │ │ 供站就不能做這個行業!說真的││ │ │ │ │ │ │ 啦!他是裡面的職員怎麼可以做││ │ │ │ │ │ │ 這個東西呢?那你又剛好改到他││ │ │ │ │ │ │ 的,加上豬肉嫂在那邊說我將阿││ │ │ │ │ │ │ 伯的東西改掉,改換成買我的生││ │ │ │ │ │ │ 泉的,賣豬肉的那個,還給我加││ │ │ │ │ │ │ 油添醋就對了,阿伯問你那個採││ │ │ │ │ │ │ 買,也找你們營長講,你們採買││ │ │ │ │ │ │ 說「我們組長說要改的」,至於││ │ │ │ │ │ │ 為什麼要改,他講不出所以然來││ │ │ │ │ │ │ ,然後你們採買又跟他講說「組││ │ │ │ │ │ │ 長叫他說要買我的」,阿你們採││ │ │ │ │ │ │ 買怎麼這麼白目! ││ │ │ │ │ │ │B :喔,沒有,因為我也不知道他們││ │ │ │ │ │ │ 現在怎樣,因為採買可能緊張不││ │ │ │ │ │ │ 會講話吧! ││ │ │ │ │ │ │A :可是他講這種話的話,就是其實││ │ │ │ │ │ │ 也沒什麼啦你知道嗎!我講是因││ │ │ │ │ │ │ 為你們那個有到山上去嗎?有到││ │ │ │ │ │ │ 野外去嗎? ││ │ │ │ │ │ │B :有阿!對阿對阿! ││ │ │ │ │ │ │A :沒有到野外嘛,對不對? ││ │ │ │ │ │ │B :有,有到野外。 ││ │ │ │ │ │ │A :有到野外阿?那這樣你們要吃不││ │ │ │ │ │ │ 會不方便? ││ │ │ │ │ │ │B :因為…這種是(方)便的,把他││ │ │ │ │ │ │ 打開就這樣。 ││ │ │ │ │ │ │A :直接打開,就沒關係就對了。 ││ │ │ │ │ │ │B :對,就不用一包一包的。 ││ │ │ │ │ │ │A :阿副供站的阿伯說有找營長講,││ │ │ │ │ │ │ 說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反正你││ │ │ │ │ │ │ 就是… ││ │ │ │ │ │ │B :不然我說… ││ │ │ │ │ │ │A :問你的話,你就說因為那個要拆││ │ │ │ │ │ │ ,你知道嗎?加上第一個垃圾的││ │ │ │ │ │ │ 問題,第二個經費的問題,所以││ │ │ │ │ │ │ 說你把他改成這個東西。 ││ │ │ │ │ │ │B :這個是他們改的阿!我也是問過││ │ │ │ │ │ │ 他們說可不可以改我才改的。我││ │ │ │ │ │ │ 們原先也是訂那個阿。 ││ │ │ │ │ │ │A :你問誰? ││ │ │ │ │ │ │B :就我們營輔導長,對阿!我們營││ │ │ │ │ │ │ 長那邊也都知道。 ││ │ │ │ │ │ │A :說等於說你原先買調理包,後來││ │ │ │ │ │ │ 改成這個東西,他們都知道就對││ │ │ │ │ │ │ 了! ││ │ │ │ │ │ │B :對阿!都有報備過了阿!所以我││ │ │ │ │ │ │ 可能這樣才沒接到電話吧。 ││ │ │ │ │ │ │A :他本身在副供站當職員,就不應││ │ │ │ │ │ │ 該在兼差賣這個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你好死不死剛好改到他們東西,││ │ │ │ │ │ │ 上禮拜五你打電話給我的時候,││ │ │ │ │ │ │ 我也不曉得你已經有投了,我以││ │ │ │ │ │ │ 為你是忘記投,所以叫我去投,││ │ │ │ │ │ │ 叫我送過去,我也不曉得要改他││ │ │ │ │ │ │ 的了,我當初如果知道你要改他││ │ │ │ │ │ │ ,我會叫你不要改。然後你們採││ │ │ │ │ │ │ 買有答應他,要再吃一次他們家││ │ │ │ │ │ │ 的東西,他那時候就是在叫說他││ │ │ │ │ │ │ 的貨已經叫來了,現把他改掉,││ │ │ │ │ │ │ 他在不爽,豬肉嫂說我意思說我││ │ │ │ │ │ │ 不曉得跟你們裡面誰很好,應該││ │ │ │ │ │ │ 是不曉得是你啦!跟你們裡面的││ │ │ │ │ │ │ 一個人很好所以我鼓吹他叫他把││ │ │ │ │ │ │ 阿伯改掉換成我的這樣,這個瘋││ │ │ │ │ │ │ 女人,我實在被她搞得。 ││ │ │ │ │ │ │B :真的,沒關係,那以後可能就是││ │ │ │ │ │ │ 這個投一下,那個投一下。 ││ │ │ │ │ │ │A :那也都沒關係啦!你自己酌量看││ │ │ │ │ │ │ 看嘛!你自己也不要讓他們在那││ │ │ │ │ │ │ 邊吵,因為雞腿堡原本80包。好││ │ │ │ │ │ │ 像都改掉了,改成他的,這東西││ │ │ │ │ │ │ 和規定又不符合。 ││ │ │ │ │ │ │B :今天如果,不然我沒有接到電話││ │ │ │ │ │ │ 阿!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們採買是怎麼改的。││ │ │ │ │ │ │ 因為我們今天連80包雞腿排阿,││ │ │ │ │ │ │ 卡啦雞腿排那個阿!全部改掉啦││ │ │ │ │ │ │ !好像改成基副的阿!一樣是卡││ │ │ │ │ │ │ 啦雞腿排。 ││ │ │ │ │ │ │B :沒關係,我問問看好了。 ││ │ │ │ │ │ │A :等於說你要和你們採買講一下,││ │ │ │ │ │ │ 說你不能說這個是我講得阿!我││ │ │ │ │ │ │ 和營長報備啦!跟營長報備,營││ │ │ │ │ │ │ 長同意啦! ││ │ │ │ │ │ │B :他也在旁邊阿!其實。 ││ │ │ │ │ │ │A :你們採買現在在旁邊喔? ││ │ │ │ │ │ │B :沒有,他也在旁邊阿,報備的時││ │ │ │ │ │ │ 候他在旁邊。 ││ │ │ │ │ │ │A :對阿!那他為什麼說是組長說要││ │ │ │ │ │ │ 改的呢? ││ │ │ │ │ │ │B :是戴眼鏡的那個嗎還是?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問你們採買,阿伯││ │ │ │ │ │ │ 是問哪一個人就知道了。 ││ │ │ │ │ │ │B :喔~ ││ │ │ │ │ │ │A :他還有講說組長說要買我的,幹││ │ │ │ │ │ │ !恁老師勒。 ││ │ │ │ │ │ │B :嗯。 ││ │ │ │ │ │ │A :反正你自己看著辦!豬肉嫂如果││ │ │ │ │ │ │ 要這樣,我就搞死他就好了。我││ │ │ │ │ │ │ 不買你的又怎樣!幹!都出這種││ │ │ │ │ │ │ 爛招!我是怕說你們營長會去找││ │ │ │ │ │ │ 你,問你為什麼要改這個東西,││ │ │ │ │ │ │ 那你都有和營長報備過,這都有││ │ │ │ │ │ │ 按照程序來,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 │ │ │ │ │ ,就不用怕這個,對不對? ││ │ │ │ │ │ │B :我知道了! ││ │ │ │ │ │ │A :那等於說如果說你真的有到副供││ │ │ │ │ │ │ 站,那個人那個婦女有去找你的││ │ │ │ │ │ │ 話,你就這樣跟他講,這是一個││ │ │ │ │ │ │ 先位的問題阿!我之前有跟我的││ │ │ │ │ │ │ 營長長官報告過阿~我們長官說││ │ │ │ │ │ │ 要用這種模式,要買1 公斤的阿││ │ │ │ │ │ │ !這樣就好啦! ││ │ │ │ │ │ │B :好好,謝謝啦! ││ │ │ │ │ │ │A :不會不會,好好好。對對對,你││ │ │ │ │ │ │ 們禮拜五有沒有投單?你問看看││ │ │ │ │ │ │ 喔因為我都沒有拿到單子,還是││ │ │ │ │ │ │ 都不要買我的那都沒關係,星期││ │ │ │ │ │ │ 四放假嘛!正常來講今天只投星││ │ │ │ │ │ │ 期四的,可是因為禮拜四放假,││ │ │ │ │ │ │ 所以今天要看到禮拜五的單子。││ │ │ │ │ │ │B :我們禮拜五放假阿! ││ │ │ │ │ │ │A :有放假你們沒有投單就對了? ││ │ │ │ │ │ │B :對,我們是放四天。 ││ │ │ │ │ │ │A :你們禮拜五沒有就對了? ││ │ │ │ │ │ │B :沒有沒有。 ││ │ │ │ │ │ │A :沒有就好了,沒有就沒關係,我││ │ │ │ │ │ │ 是怕你到時候又跑來跑去, ││ │ │ │ │ │ │ 你們也放四天就對了? ││ │ │ │ │ │ │B :對阿! ││ │ │ │ │ │ │A :好,看怎樣再說。 │├─┼────┼───┼─────┼─┼─────┼────────────────┤│9 │102.9.17│15: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喂。 ││ │(本譯文│ │ │ │ │A :那要怎樣? ││ │經勘驗)│ │ │ │ │B :你有聽到嗎? ││ │ │ │ │ │ │A :有聽到。阿怎樣? ││ │ │ │ │ │ │B :我剛剛問的不是這樣,不知道現││ │ │ │ │ │ │ 在是怎樣? ││ │ │ │ │ │ │A :不然你問的是什麼?我今天有去││ │ │ │ │ │ │ 找阿伯阿!我去跟他快吵架了阿││ │ │ │ │ │ │ ! ││ │ │ │ │ │ │B :阿伯是說,他們是因為同時有兩││ │ │ │ │ │ │ 個單位叫你的東西關係是嗎? ││ │ │ │ │ │ │A :兩個單位怎樣? ││ │ │ │ │ │ │B :同時緊急改單叫你那個調理包的││ │ │ │ │ │ │ 關係,是嗎? ││ │ │ │ │ │ │A :我不曉得捏!我只有接到你們單││ │ │ │ │ │ │ 位是改我的阿! ││ │ │ │ │ │ │B :他是說是因為還有另一個單位的││ │ │ │ │ │ │ 關係耶!我不知道。 ││ │ │ │ │ │ │A :可是改我的只有你們的而已阿!││ │ │ │ │ │ │B :真的假的。 ││ │ │ │ │ │ │A :嘿呀! ││ │ │ │ │ │ │B :他是和我說是因為有另外一個單││ │ │ │ │ │ │ 位緊急改單也投你們的,他才覺││ │ │ │ │ │ │ 得說為什麼要都剛好一起投你們││ │ │ │ │ │ │ 的東西,他們是這樣跟我講的。│├─┼────┼───┼─────┼─┼─────┼────────────────┤│10│102.9.17│15:1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營長問你,你說是副供站一││ │ │ │ │ │顏睿諺 │ 個人在賣的,你改掉,他不高興││ │ │ │ │ │ │ 。 ││ │ │ │ │ │ │B :我不怕誰來問我。 ││ │ │ │ │ │ │A :…重點是他在賣的東西…。 ││ │ │ │ │ │ │B :…是。 │├─┼────┼───┼─────┼─┼─────┼────────────────┤│11│102.9.18│17:43│𡍼志昌 │←│000000000 │A :喂。 ││ │ │ │ │ │朱麗,酒店│B :你之前跟陳炳堯來過了。 ││ │ │ │ │ │ │A :是…那天我買單的。 ││ │ │ │ │ │ │B :28那一台及洪的來那一台,裡面││ │ │ │ │ │ │ 大有…。 ││ │ │ │ │ │ │A :阿兵哥啦。 │├─┼────┼───┼─────┼─┼─────┼────────────────┤│12│102.9.18│18: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到家了嗎? ││ │ │ │ │ │顏睿諺 │B :到了。 ││ │ │ │ │ │ │A :晚上有沒有要做什麼? ││ │ │ │ │ │ │B :沒有,你到高雄了? ││ │ │ │ │ │ │A :我晚上去高雄,一起吃飯。在鼎││ │ │ │ │ │ │ 力路…。 │├─┼────┼───┼─────┼─┼─────┼────────────────┤│13│102.9.18│19: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慢10分。 ││ │ │ │ │ │ │A :好。 ││ │ │ │ │ │ │B :8點10分。 ││ │ │ │ │ │ │A :好。 │├─┼────┼───┼─────┼─┼─────┼────────────────┤│14│102.9.18│19:4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陳炳堯 │B :我到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了。 ││ │ │ │ │ │ │B :是。 │├─┼────┼───┼─────┼─┼─────┼────────────────┤│15│102.9.18│20: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彙饌洪順寬│B :我們要去堯董家了。 ││ │ │ │ │ │經理 │A :好。 │├─┼────┼───┼─────┼─┼─────┼────────────────┤│16│102.9.18│20: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們到了嗎? ││ │ │ │ │ │ │A :我在等堯董。 ││ │ │ │ │ │ │B :好…我到了。 │├─┼────┼───┼─────┼─┼─────┼────────────────┤│17│102.9.18│20: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街的「○○」。 ││ │ │ │ │ │ │A :對。 ││ │ │ │ │ │ │B :我到了。 │├─┼────┼───┼─────┼─┼─────┼────────────────┤│18│102.9.18│20: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A :你朋友有來嗎? ││ │ │ │ │ │ │B :沒有。 │├─┼────┼───┼─────┼─┼─────┼────────────────┤│19│102.9.18│23: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到家了,我給你一支電話0000││ │ │ │ │ │ │ 000000。 ││ │ │ │ │ │ │A :好。 │├─┼────┼───┼─────┼─┼─────┼────────────────┤│20│102.9.27│14: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要回去了…我們二個星期後就││ │ │ │ │ │ │ 全部回去了…。 ││ │ │ │ │ │ │A :是…明年才會下來?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要回去哪裡? ││ │ │ │ │ │ │B :岡山…以後會在岡山副供站買。││ │ │ │ │ │ │A :你跟○○老闆講一下。 ││ │ │ │ │ │ │B :好,我確定告訴你。 ││ │ │ │ │ │ │A :好…,我會帶你去找堯董。 │├─┼────┼───┼─────┼─┼─────┼────────────────┤│21│102.9.2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們10月15日走了…。 ││ │ │ │ │ │ │A :是…。 ││ │ │ │ │ │ │B :…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 │ │ │ │ │ │ 點…。 ││ │ │ │ │ │ │A :也要你吃得合味。 ││ │ │ │ │ │ │B :我要跟上次說的那樣,寄放那邊││ │ │ │ │ │ │ 一樣。 ││ │ │ │ │ │ │A :好。 ││ │ │ │ │ │ │B :…我們成立戰備營…。 ││ │ │ │ │ │ │A :是…。 │├─┼────┼───┼─────┼─┼─────┼────────────────┤│22│102.9.30│11: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564的10月15日會回去。 ││ │ │ │ │ │岡山,小蔡│B :…好…116 不是要下來工兵學校││ │ │ │ │ │ │ …我打電話問人家,人家說那本││ │ │ │ │ │ │ 書在你手上。 ││ │ │ │ │ │ │A :…中庄的116 …不是我的單位,││ │ │ │ │ │ │ 是豬肉嫂的啦。 ││ │ │ │ │ │ │B :是…王壬貴嗎? ││ │ │ │ │ │ │A :…不是,許「志玲」,我幫你處││ │ │ │ │ │ │ 理。 ││ │ │ │ │ │ │B :…好…我要先捉住啦…。 ││ │ │ │ │ │ │A :…好。 ││ │ │ │ │ │ │B :…另外564的…。 ││ │ │ │ │ │ │A :…我會介紹組長讓你認識。 ││ │ │ │ │ │ │B :好。 ││ │ │ │ │ │ │A :…我會帶他下去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23│102.9.30│20:4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絞肉是哪一家的? ││ │ │ │ │ │ │A :○○豬肉丁。 ││ │ │ │ │ │ │B :我明天20公斤可以嗎? ││ │ │ │ │ │ │A :你跟豬肉嫂拿…我不是嫌少…怕││ │ │ │ │ │ │ 娘她不高興…。 ││ │ │ │ │ │ │B :…雞肉…。 │├─┼────┼───┼─────┼─┼─────┼────────────────┤│24│102.9.30│21:5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排骨丁20公斤…。 ││ │ │ │ │ │ │A :對。 │├─┼────┼───┼─────┼─┼─────┼────────────────┤│25│102.9.30│21:5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排骨酥20公斤。 ││ │ │ │ │ │ │A :4盒。 ││ │ │ │ │ │ │B :…生泰雞塊。 ││ │ │ │ │ │ │A :對。 │├─┼────┼───┼─────┼─┼─────┼────────────────┤│26│102.9.30│22:01│𡍼志昌 │←│0000000000│A:喂。 ││ │ │ │ │ │顏睿諺 │B:彙饌是你們的嗎 ││ │ │ │ │ │ │A:是。 ││ │ │ │ │ │ │B:好…。 │├─┼────┼───┼─────┼─┼─────┼────────────────┤│27│102.10.2│14: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岡山,小蔡│B :…天山564 明天先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營長說的,叫我先補東西了。││ │ │ │ │ │ │A :是…不是15日才回去? ││ │ │ │ │ │ │B :先遣得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A :我了解一下。 ││ │ │ │ │ │ │B :好。 │├─┼────┼───┼─────┼─┼─────┼────────────────┤│28│102.10.2│14:55│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先遣一百多人回去了? ││ │ │ │ │ │顏睿諺 │B :星期一才回去,15日全部回去。││ │ │ │ │ │ │A :是…564 開伙人數增加是哪一個││ │ │ │ │ │ │ 單位? ││ │ │ │ │ │ │B :…我問一下。 ││ │ │ │ │ │ │A :…你問好告訴我。 │├─┼────┼───┼─────┼─┼─────┼────────────────┤│29│102.10.2│15: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們要辦外燴,10萬33桌…。││ │ │ │ │ │ │A :是。 │├─┼────┼───┼─────┼─┼─────┼────────────────┤│30│102.10.2│16:25│𡍼志昌 │→│0000000000│A :等一下張董會跟你談辦桌的事情││ │ │ │ │ │顏睿諺 │ 。我約星期五、六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31│102.10.2│20: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們餐會有沒有決定? ││ │ │ │ │ │顏睿諺 │B :還不知道營長要不要指定哪個廠││ │ │ │ │ │ │ 商。 ││ │ │ │ │ │ │A :是…營長有認識的廠商? ││ │ │ │ │ │ │B :…對…在○○的。 ││ │ │ │ │ │ │A :…對。 │├─┼────┼───┼─────┼─┼─────┼────────────────┤│32│102.10.3│20: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寶翔國際 │B :…明天那個怎樣? ││ │ │ │ │ │張男 │A :你何時下來? ││ │ │ │ │ │ │B :明天。 ││ │ │ │ │ │ │A :…他有放假。 ││ │ │ │ │ │ │B :…是…你意思是星期五? ││ │ │ │ │ │ │A :是。 ││ │ │ │ │ │ │B :…星期五晚上我要帶新的去志豪││ │ │ │ │ │ │ 那邊,…我先跟志豪吃飯。 ││ │ │ │ │ │ │A :我另外再找他吃飯…。 ││ │ │ │ │ │ │B :…他是不是七、八點才有空? ││ │ │ │ │ │ │A :要看他放假時間,…你跟志豪吃││ │ │ │ │ │ │ 飯小蔡也會過去? ││ │ │ │ │ │ │B :…對。 ││ │ │ │ │ │ │A :…你帶小蔡過來。 ││ │ │ │ │ │ │B :是…我們五點開始吃…要訂房間││ │ │ │ │ │ │ 嗎? ││ │ │ │ │ │ │A :…先不要。 │├─┼────┼───┼─────┼─┼─────┼────────────────┤│33│102.10.3│21: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同學,我明天跟張董去高雄,帶││ │ │ │ │ │傳播公司某│ 二個朋友喝酒…我們有帶二個女││ │ │ │ │ │男 │ 的,那六個人進去,四個男的,││ │ │ │ │ │ │ 二個女的…。 ││ │ │ │ │ │ │B :可以叫二個小姐就好。 ││ │ │ │ │ │ │A :好。 │├─┼────┼───┼─────┼─┼─────┼────────────────┤│34│102.10.4│16: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幾點放假? ││ │ │ │ │ │顏睿諺 │B :現在放了。 ││ │ │ │ │ │ │A :我晚上七、八點找你,有事情要││ │ │ │ │ │ │ 跟你談。 ││ │ │ │ │ │ │B :好。 │├─┼────┼───┼─────┼─┼─────┼────────────────┤│35│102.10.4│17: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跟我同學有約,之後會去我││ │ │ │ │ │陳炳堯 │ 高雄兒子那邊…第二攤不要太早││ │ │ │ │ │ │ 喝。 ││ │ │ │ │ │ │B :…是。 │├─┼────┼───┼─────┼─┼─────┼────────────────┤│36│102.10.4│18:5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大概幾點,我在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岡山了,我車會停在玫瑰││ │ │ │ │ │ │ 汽車旅館,我坐計程車過去,因││ │ │ │ │ │ │ 為張董跟朋友在另外地方吃飯,││ │ │ │ │ │ │ 我們二、三個先吃飯。 ││ │ │ │ │ │ │B :好。 ││ │ │ │ │ │ │A :…阿榮熱炒,在○○路。 ││ │ │ │ │ │ │B :好。 │├─┼────┼───┼─────┼─┼─────┼────────────────┤│37│102.10.4│19: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在○○路前面。 ││ │ │ │ │ │ │A :對…找你女朋友一起來。 ││ │ │ │ │ │ │B :…好。 │├─┼────┼───┼─────┼─┼─────┼────────────────┤│38│102.10.4│19:4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顏睿諺 │B :我出來了。 ││ │ │ │ │ │ │A :…我在等你了。 ││ │ │ │ │ │ │B :好…。 │├─┼────┼───┼─────┼─┼─────┼────────────────┤│39│102.10.5│12:5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你到○○了嗎? ││ │ │ │ │ │ │A :對…你明天還休假? ││ │ │ │ │ │ │B :…對。 ││ │ │ │ │ │ │A :…這個也是你電話? ││ │ │ │ │ │ │B :對。 │├─┼────┼───┼─────┼─┼─────┼────────────────┤│40│102.10.7│12: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要移防回去,有10箱豬排…。││ │ │ │ │ │ │A :是。 ││ │ │ │ │ │ │B :載回去給你。 ││ │ │ │ │ │ │A :…你自己有沒有開車? ││ │ │ │ │ │ │B :有。 ││ │ │ │ │ │ │A :…你利用時間放你車上載來給我││ │ │ │ │ │ │ 。 ││ │ │ │ │ │ │B :好,以你們送東西名義呢? ││ │ │ │ │ │ │A :我們不能進營區,豬肉嫂是偷偷││ │ │ │ │ │ │ 進去的。 ││ │ │ │ │ │ │B :要我載過去給人家。 ││ │ │ │ │ │ │A :對,你出營區會有人看嗎?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這樣載到副供站又很奇怪。 ││ │ │ │ │ │ │B :…這個指揮官要跑步完七點半才││ │ │ │ │ │ │ 能出去。 ││ │ │ │ │ │ │A :你何時回去? ││ │ │ │ │ │ │B :下星期二。 ││ │ │ │ │ │ │A :…你星期三還有買。 ││ │ │ │ │ │ │B :…我知道…。 ││ │ │ │ │ │ │A :星期四看怎樣。 ││ │ │ │ │ │ │B :好,我打給你。 │├─┼────┼───┼─────┼─┼─────┼────────────────┤│41│102.10.7│12:20│𡍼志昌 │→│0000000000│B :喂,大哥? ││ │ │ │ │ │顏睿諺 │A :蛤?怎樣? ││ │(本譯文│ │ │ │ │B :禮拜四嘛吼!我看一下有空就載││ │經勘驗)│ │ │ │ │ 過去,我這邊現在有10箱的豬排││ │ │ │ │ │ │ ,然後4 箱的排骨酥,阿五箱排││ │ │ │ │ │ │ 骨丁,都是金元的那個。 ││ │ │ │ │ │ │A :沒關係,你如果這樣你就說要轉││ │ │ │ │ │ │ 過去你那邊就好了,你聽懂嗎?││ │ │ │ │ │ │B :喔~你都可以收就對了啦! ││ │ │ │ │ │ │A :可以可以可以。 ││ │ │ │ │ │ │B :好,那我就再看怎樣再打給你好││ │ │ │ │ │ │ 了。 ││ │ │ │ │ │ │A :禮拜四你在看接近中午還是什麼││ │ │ │ │ │ │ 時候。 ││ │ │ │ │ │ │B :好,或者我有放假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 │ │ │ │ │ │A :好阿好阿。 ││ │ │ │ │ │ │B :好,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 │ │A :好好好。 ││ │ │ │ │ │ │B :bye-bye。 │├─┼────┼───┼─────┼─┼─────┼────────────────┤│42│102.10.9│16:1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今天有沒有休假? ││ │ │ │ │ │顏睿諺 │B :有。 ││ │ │ │ │ │ │A :晚上一起吃飯。 ││ │ │ │ │ │ │B :好。 │├─┼────┼───┼─────┼─┼─────┼────────────────┤│43│102.10.9│18:1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在南測剛出來。 ││ │ │ │ │ │ │A :是。 │├─┼────┼───┼─────┼─┼─────┼────────────────┤│44│102.10.9│18:28│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來帶他,他在我後面了…。 ││ │ │ │ │ │寶翔國際 │B :好。 ││ │ │ │ │ │張男 │ │├─┼────┼───┼─────┼─┼─────┼────────────────┤│45│102.10.9│18:3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我後面。 ││ │ │ │ │ │顏睿諺 │B :對。 ││ │ │ │ │ │ │A :你跟著我。 ││ │ │ │ │ │ │B :好。 │├─┼────┼───┼─────┼─┼─────┼────────────────┤│46│102.10.9│20: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還在西湖? ││ │ │ │ │ │寶翔國際 │B :我等你電話阿。 ││ │ │ │ │ │張男 │ │├─┼────┼───┼─────┼─┼─────┼────────────────┤│47│102.10.9│20:1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顏睿諺 │B :我好了。 ││ │ │ │ │ │ │A :我車開過去。 ││ │ │ │ │ │ │B :好。 │├─┼────┼───┼─────┼─┼─────┼────────────────┤│48│102.10.9│20:45│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先帶他去汽車旅館…。 ││ │ │ │ │ │寶翔國際 │B :哪一間?派出所旁邊那一間? ││ │ │ │ │ │張男 │A :…對。 ││ │ │ │ │ │ │B :…我要西螺大橋了…他不是帶他││ │ │ │ │ │ │ 女朋友嗎? ││ │ │ │ │ │ │A :沒有。 │├─┼────┼───┼─────┼─┼─────┼────────────────┤│49│102. │01:59│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明天幾點起床? ││ │10.10 │ │ │ │顏睿諺 │B :八點就回去陪你女朋友。 │├─┼────┼───┼─────┼─┼─────┼────────────────┤│50│102. │02:05│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10 │ │ │ │顏睿諺 │B :我到了。 ││ │ │ │ │ │ │A :好…今天這個場合你可能不喜歡││ │ │ │ │ │ │ 。 ││ │ │ │ │ │ │B :不會啦。 │├─┼────┼───┼─────┼─┼─────┼────────────────┤│51│102. │20: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幾點到家? ││ │10.10 │ │ │ │顏睿諺 │B :快九點…回來就沒有事了。 ││ │ │ │ │ │ │A :…好…剛堯董打來,說有約你明││ │ │ │ │ │ │ 天吃飯。 ││ │ │ │ │ │ │B :有,要吃鵝肉…堯董那邊是他那││ │ │ │ │ │ │ 邊另外算的。 ││ │ │ │ │ │ │A :…對。你不要說我有給你。 ││ │ │ │ │ │ │B :…那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 │ │ │ │ │ │ 。 ││ │ │ │ │ │ │A :…對。 ││ │ │ │ │ │ │B :所以他那邊會另外給我? ││ │ │ │ │ │ │A :對。 ││ │ │ │ │ │ │B :…原來他那邊還會給我。 ││ │ │ │ │ │ │A :對。…你不要跟他說我有介紹小││ │ │ │ │ │ │ 蔡及張董讓你認識。 ││ │ │ │ │ │ │B :…好,你明天會來嗎? ││ │ │ │ │ │ │A :我看看…你單子開出來,二邊都││ │ │ │ │ │ │ 有,…不然我明天早一點下去跟││ │ │ │ │ │ │ 你講話…。 ││ │ │ │ │ │ │B :是。 │├─┼────┼───┼─────┼─┼─────┼────────────────┤│52│102. │16: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24 │ │ │ │顏睿諺 │B :喂?𡍼大哥。大哥你在忙嗎? ││ │ │ │ │ │ │A :沒有,在休息,說沒關係。 ││ │(本譯文│ │ │ │ │B :沒有啦!要和你聊天啦! ││ │經勘驗)│ │ │ │ │A :喔~ ││ │ │ │ │ │ │B :哈! ││ │ │ │ │ │ │A :啊最近有比較好嗎? ││ │ │ │ │ │ │B :很難做耶!怎麼辦? ││ │ │ │ │ │ │A :為什麼? ││ │ │ │ │ │ │B :回來基地啦。因為兩邊都在抱怨││ │ │ │ │ │ │ !吼~我有夠不好意思啦! ││ │ │ │ │ │ │A :是喔! ││ │ │ │ │ │ │B :阿昌他那邊是跟,因為那個誰,││ │ │ │ │ │ │ 小蔡和我說阿昌那邊他自己代理││ │ │ │ │ │ │ 的東西跟堯董的是不一樣的東西││ │ │ │ │ │ │ 。 ││ │ │ │ │ │ │A :對!其實我想你還是以小蔡的啦││ │ │ │ │ │ │ ! ││ │ │ │ │ │ │B :喔。 ││ │ │ │ │ │ │A :阿昌那邊是不是,我那時候是我││ │ │ │ │ │ │ 是怕到時候搞不下去,所以我才││ │ │ │ │ │ │ 兩個在…(聽不清楚)!你就弄││ │ │ │ │ │ │ 小蔡的就好了! ││ │ │ │ │ │ │B :我當然都是比較的!阿昌就是每││ │ │ │ │ │ │ 天幫我準備那些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他說,也跟我講了一番,說阿怎││ │ │ │ │ │ │ 麼這樣!他說我也知道,然後他││ │ │ │ │ │ │ 說…(聽不清楚)。 ││ │ │ │ │ │ │A :他幫你備貨就對了? ││ │ │ │ │ │ │B :對啊!他幫我備貨!因為最主要││ │ │ │ │ │ │ 我們採買住院,都是我在去阿!││ │ │ │ │ │ │A :阿你就要去阿?因為你去才會這││ │ │ │ │ │ │ 樣子啦! ││ │ │ │ │ │ │B :喔。 ││ │ │ │ │ │ │A :阿你那個…(聽不清楚)。 ││ │ │ │ │ │ │B :差不多阿!300出而已,然後11 ││ │ │ │ │ │ │ 月變成早上120 ,中午280 ,晚││ │ │ │ │ │ │ 上也是120 ,對啊!我們 11 月││ │ │ │ │ │ │ 就變這樣,所以說還是以小蔡那││ │ │ │ │ │ │ 邊就好了? ││ │ │ │ │ │ │A :對阿!你就…(聽不清楚)就用││ │ │ │ │ │ │ 他吧…(聽不清楚)你如果可以││ │ │ │ │ │ │ 不要去就不要去啦! ││ │ │ │ │ │ │B :喔~好吧! ││ │ │ │ │ │ │A :因為堯董不會插手這個啦!堯董││ │ │ │ │ │ │ 他曾打給你嗎? ││ │ │ │ │ │ │B :有阿!他有打給我,他叫我幫他││ │ │ │ │ │ │ 衝一下業績,他那個○○的。 ││ │ │ │ │ │ │A :你就說你如果有辦法就幫他用這││ │ │ │ │ │ │ 樣就好了! ││ │ │ │ │ │ │B :喔!所以一樣小蔡那邊就好了!││ │ │ │ │ │ │A :以那邊為主啦! ││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A :…(聽不清楚)300 多也沒有多││ │ │ │ │ │ │ 少阿!搶成這樣! ││ │ │ │ │ │ │B :哈哈,我都不知道怎麼做!好~││ │ │ │ │ │ │ 大哥,就這樣吧! ││ │ │ │ │ │ │A :好啦好啦~明天打給我! ││ │ │ │ │ │ │B :好好。 ││ │ │ │ │ │ │A :好好。 │└─┴────┴───┴─────┴─┴─────┴────────────────┘附表二(特三營、特五營外燴弊案相關之譯文):

┌─┬─────┬───┬─────┬─┬─────┬────────────────┐│編│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聯譯文摘要 ││號│ │ │0000000000│←│ │ │├─┼─────┼───┼─────┼─┼─────┼────────────────┤│1 │102.11.12 │11:5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魚一條要303。 ││ │ │ │ │ │ │A :是。 ││ │ │ │ │ │ │B :要投,叫他投佛跳牆,…確定要││ │ │ │ │ │ │ 先講。 ││ │ │ │ │ │ │A :好。 ││ │ │ │ │ │ │B :… │├─┼─────┼───┼─────┼─┼─────┼────────────────┤│2 │102.11.12 │18:3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魚要不要? ││ │ │ │ │ │溫捷宇 │B :要。 ││ │ │ │ │ │ │A :何時吃? ││ │ │ │ │ │ │B :25日辦桌要用。 ││ │ │ │ │ │ │A :只用這個嗎? ││ │ │ │ │ │ │B :我還要用你的豬肋排。 ││ │ │ │ │ │ │A :那用○○○的就可以了。 ││ │ │ │ │ │ │B :好。 ││ │ │ │ │ │ │A :…25日,你投○○○的東西。 ││ │ │ │ │ │ │B :一隻多少錢? ││ │ │ │ │ │ │A :300多。 ││ │ │ │ │ │ │B :一條340? ││ │ │ │ │ │ │A :對。 ││ │ │ │ │ │ │B :我要問上面。 ││ │ │ │ │ │ │A :你預算多少? ││ │ │ │ │ │ │B :…結餘很多,…上面會不會認為││ │ │ │ │ │ │ 太貴,若上面認為結餘多,可以││ │ │ │ │ │ │ 就沒有關係。 ││ │ │ │ │ │ │A :好。 ││ │ │ │ │ │ │B :… │├─┼─────┼───┼─────┼─┼─────┼────────────────┤│3 │102.11.12 │18:34│𡍼志昌 │→│0000000000│A :部隊說一條魚300多太貴了。 ││ │ │ │ │ │張志鵬 │B :你說300就可以了。 ││ │ │ │ │ │ │A :什麼魚,… ││ │ │ │ │ │ │B :哈… 應是石班… ││ │ │ │ │ │ │A :我跟他說300左右。 ││ │ │ │ │ │ │B :對。約303元 。 ││ │ │ │ │ │ │A :好。… │├─┼─────┼───┼─────┼─┼─────┼────────────────┤│4 │102.11.14 │10:3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我跟你說你重新開菜單給││ │ │ │ │ │張志鵬 │ 他啦… ││ │ │ │ │ │ │B :…我知道了。 ││ │ │ │ │ │ │A :這個人是原來要跟我訂魚的那個││ │ │ │ │ │ │ 人。… ││ │ │ │ │ │ │B :是,…我知道你意思。 ││ │ │ │ │ │ │A :…你明天用這個方式,他辦一桌││ │ │ │ │ │ │ 5000的,…看全部幾桌,你菜單││ │ │ │ │ │ │ 開給他。 ││ │ │ │ │ │ │B :好。 ││ │ │ │ │ │ │A :…這個單位在梅山交流道下,路││ │ │ │ │ │ │ 邊就看到了。 ││ │ │ │ │ │ │B :是。 ││ │ │ │ │ │ │A :…可能20幾號,不能超過10萬…││ │ │ │ │ │ │ 。 ││ │ │ │ │ │ │B :…他投我們套餐就可以。 │├─┼─────┼───┼─────┼─┼─────┼────────────────┤│5 │102.11.15 │11:2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辦桌的,他是用套餐,東西直接││ │ │ │ │ │ │ 送營區煮就可以了嗎? ││ │ │ │ │ │ │A :對。 ││ │ │ │ │ │ │B :…我五點會跟他談整套事情。 ││ │ │ │ │ │ │A :好,他會出來。 ││ │ │ │ │ │ │B :…會。 │├─┼─────┼───┼─────┼─┼─────┼────────────────┤│6 │102.11.18 │12: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辦桌的採買是姓溫嗎? ││ │ │ │ │ │ │A :對。 ││ │ │ │ │ │ │B :下星期一辦不是嗎? ││ │ │ │ │ │ │A :對。 │├─┼─────┼───┼─────┼─┼─────┼────────────────┤│7 │102.11.18 │12:0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傑霖」有沒有在廚房? ││ │ │ │ │ │男,採買 │B :你不是幫他處理一桌5000的? ││ │ │ │ │ │ │A :對。 ││ │ │ │ │ │ │B :桌椅還要錢嗎? ││ │ │ │ │ │ │A :你要跟他談。 ││ │ │ │ │ │ │B :…你要跟他說什麼。 ││ │ │ │ │ │ │A :廠商在問,他到底要不要,…他││ │ │ │ │ │ │ 營長說要辦二桌試吃,他電話不││ │ │ │ │ │ │ 通。 ││ │ │ │ │ │ │B :是,… │├─┼─────┼───┼─────┼─┼─────┼────────────────┤│8 │102.11.22 │09:5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 │張志鵬 │B :大林套餐投出來了嗎? ││ │ │ │ │ │ │A :還沒有 。 ││ │ │ │ │ │ │B :你跟他談一下。…現在早上又多││ │ │ │ │ │ │ 7 桌,全部113 套出來。 ││ │ │ │ │ │ │A :好。 ││ │ │ │ │ │ │B :…(套餐) │├─┼─────┼───┼─────┼─┼─────┼────────────────┤│9 │102.11.22 │10:0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要增加桌次? ││ │ │ │ │ │溫捷宇 │B :對。 ││ │ │ │ │ │ │A :原本104現在113。 ││ │ │ │ │ │ │B :對。 ││ │ │ │ │ │ │A :何時投? ││ │ │ │ │ │ │B :今天投。 ││ │ │ │ │ │ │A :投多少你知道嗎? ││ │ │ │ │ │ │B :我今天先投… ││ │ │ │ │ │ │A :看你要分幾次投。加起來113 就││ │ │ │ │ │ │ 是了。另外100 個佛跳牆,…單││ │ │ │ │ │ │ 價289那個才是。 ││ │ │ │ │ │ │B :好。… ││ │ │ │ │ │ │A :…張董問我,我說27號。 ││ │ │ │ │ │ │B :…好。 │├─┼─────┼───┼─────┼─┼─────┼────────────────┤│10│102.11.22 │10:07│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打給他了,他星期三投出來,││ │ │ │ │ │張志鵬 │ 投113及100的佛跳牆。 ││ │ │ │ │ │ │B :對。星期一要煮了,怎麼星期三││ │ │ │ │ │ │ 才投? ││ │ │ │ │ │ │A :沒有差啦。… │├─┼─────┼───┼─────┼─┼─────┼────────────────┤│11│102.11.22 │11:2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他投的佛跳牆,岡山發現七項標││ │ │ │ │ │ │ 示不準,會管制,… ││ │ │ │ │ │ │A :…你要投什麼告訴我。 ││ │ │ │ │ │ │B :…星期一要辦了。 ││ │ │ │ │ │ │A :這個你不要煩惱,…我會叫他快││ │ │ │ │ │ │ 投。 ││ │ │ │ │ │ │B :…是,… │├─┼─────┼───┼─────┼─┼─────┼────────────────┤│12│102.11.22 │11:4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張志鵬 │B :桌數要116才對。 ││ │ │ │ │ │ │A :是。… ││ │ │ │ │ │ │B :…二桌試吃的。 ││ │ │ │ │ │ │A :試吃的已經灌入100 的那個了。││ │ │ │ │ │ │B :帆布1 萬8 ,桌椅1 萬1 ,…那││ │ │ │ │ │ │ 二桌試吃沒有算到。 ││ │ │ │ │ │ │A :那要3 萬9了… 我們佛跳牆是要││ │ │ │ │ │ │ 讓長官看,…100 是另外的,我││ │ │ │ │ │ │ 跟長官說試吃是免費的,從佛跳││ │ │ │ │ │ │ 牆補回來給你。 ││ │ │ │ │ │ │B :…是。 ││ │ │ │ │ │ │A :…不然一桌5000,… │├─┼─────┼───┼─────┼─┼─────┼────────────────┤│13│102.11.22 │12:3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小姐傳給我了,…112 ││ │ │ │ │ │張志鵬 │ 跟154。 ││ │ │ │ │ │ │B :…好。 ││ │ │ │ │ │ │A :定案了嗎? ││ │ │ │ │ │ │B :定案。 ││ │ │ │ │ │ │A :你跟捷宇說一下,112 及154 。││ │ │ │ │ │ │B :好。 │├─┼─────┼───┼─────┼─┼─────┼────────────────┤│14│102.11.22 │21:1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全部增加7 桌,2桌素食 ││ │ │ │ │ │溫捷宇 │ 。 ││ │ │ │ │ │ │B :對。 ││ │ │ │ │ │ │A :張董有沒有打給你,…他套餐及││ │ │ │ │ │ │ 佛跳牆有增加,套餐112 ,佛跳││ │ │ │ │ │ │ 牆154。 ││ │ │ │ │ │ │B :對。…今天他師父打給我,叫我││ │ │ │ │ │ │ 星期一叫五桶瓦斯。 ││ │ │ │ │ │ │A :…這個他要出錢。我跟張董要。││ │ │ │ │ │ │B :…這5 桶從裡面扣。 ││ │ │ │ │ │ │A :不能從裡面扣,因為帳記在我身││ │ │ │ │ │ │ 上,扣會扣到我的,5 桶瓦斯錢││ │ │ │ │ │ │ 我幫你要。 ││ │ │ │ │ │ │B :是,…你看我要叫幾套給他。 ││ │ │ │ │ │ │A :…我跟你說,套餐112 ,一個是││ │ │ │ │ │ │ 154。 ││ │ │ │ │ │ │B :好 。 ││ │ │ │ │ │ │A :…瓦斯錢我會給你,還會另外再││ │ │ │ │ │ │ 「一」給你 。 ││ │ │ │ │ │ │B : 好 。 │├─┼─────┼───┼─────┼─┼─────┼────────────────┤│15│102.12.10 │21:14│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佛跳牆你可以先投嗎? ││ │ │ │ │ │溫捷宇 │B :今天投50。 ││ │ │ │ │ │ │A :他怕被管制。 ││ │ │ │ │ │ │B :好,我會那個。 │├─┼─────┼───┼─────┼─┼─────┼────────────────┤│16│102.12.17 │10:5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佛跳牆… ││ │ │ │ │ │溫捷宇 │B :投40給你。 ││ │ │ │ │ │ │A :好。 │├─┼─────┼───┼─────┼─┼─────┼────────────────┤│17│102.12.19 │16:4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溫捷宇 │B :我錢算好了。感謝你。 ││ │ │ │ │ │ │A :好。 │├─┼─────┼───┼─────┼─┼─────┼────────────────┤│18│103.02.11 │08:27 │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13日的單了在哪裡。 ││ │ │ │ │ │溫捷宇 │B :我去印。 ││ │ │ │ │ │ │A :好。 │├─┼─────┼───┼─────┼─┼─────┼────────────────┤│19│103.02.11 │09:09 │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溫捷宇 │B :年假辦外燴的,資料沒有寫好,││ │ │ │ │ │ │ 無法請款。 ││ │ │ │ │ │ │A :你跟張董聯絡。欠什麼。 ││ │ │ │ │ │ │B :請款資料。…公司行號。 ││ │ │ │ │ │ │A :…我…。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