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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5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51號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余爵宏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曾獻賜律師上 訴 人 蔡泓州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698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125、6237、5809、77

32、8384、84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庚○○、R○○部分,均撤銷。

【庚○○】犯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1、12、14、15、17至19、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17、18、20至32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1、12、14 、15、17至19、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

、17 、18、20至32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R○○】犯附表壹編號1 至10、13至16、附表貳編號1 至17、

19、24、25、27、29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1 至10、13至16、附表貳編號1 至17、19、24、25、27、29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庚○○、R○○、戌○○(已經原審判決確定)均明知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竟由R○○在台南市○○區○○路000 號開設「○○○○法律事務所」,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庚○○、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而

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14、15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4、15所示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㈡庚○○、戌○○、徐秀燕(本案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壹編號18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18所示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致使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㈢庚○○、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而

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向如附表壹編號19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19所示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致使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㈣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之犯意,向如附表壹編號11、12、17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11、12、17所示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㈤R○○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

之犯意,向如附表壹編號3 、10、13、16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3 、10、13、16所示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㈥庚○○、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向如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17、24、25、27、29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17、24、25、27、29所示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㈦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如附表貳編號18

、20至23、26、28、30至32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貳編號18、20至23、26、28、30至32所示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附表貳編號18部分未遂)。

㈧R○○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如附表貳編號2

、4 至8 、10、13、15、16、19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貳編號2 、4 至8 、10、13、15、16、19所示之行為,致使各該被害人受騙而遭詐取財物,其犯罪情形詳如各該附表編號欄位所示。

二、嗣經警方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40分許,至台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庚○○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8 、11至17所示之物;同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6分許,至台南市○區○○路00號4 樓之8 R○○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參編號6所示之物;同年3 月11日上午9 時35分許,至台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2 戌○○友人文賜美之辦公室搜索,扣得如附表參編號7 所示之物;同年3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許,至台南市○○區○○街000 號徐秀燕辦公室搜索,扣得如附表參編號9 、10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憲兵司令部台南憲兵隊移送、宇○○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及丙○○、地○○、午○○、Q○○、天○○、○○○、申○○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原審判決被告戌○○有罪部分,戌○○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原審判決被告庚○○無罪部分,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均已確定在案,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㈠第330-331 頁),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庚○○、R○○於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如附表壹、貳證據欄所示,另見本院卷㈡第207 、208頁),核與附表壹、貳證據欄所示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壹、貳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物證可佐,堪認被告庚○○、R○○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R○○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增訂刑法第33

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㈡按律師法第48條之立法意旨明示:「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

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必要,…,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徹底消除,以維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則指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訟事件而言。為使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依法令辦理非訟事件,避免枉遭處罰,增列『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十字,以資明確」。是其立法目的在於杜絕未具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之不法現象,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司法威信;而所謂「辦理訴訟事件」,自應包括撰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相關之書狀及代為辦理當事人出庭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而為訴訟行為而言。至該條所指「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依前述立法意旨,應係指未具律師資格者所得辦理之非訟事件而言;換言之,未具律師資格者,固不得為他人辦理前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行為,惟為他人辦理非訟事件,仍非法所不許;然所謂非訟事件,揆諸前述立法理由,係指非訟事件法中所指之無訟爭性之民事及商事事件而言,而非訟事件法所指之非訟事件,就民事非訟事件而言,係指登記事件、財產管理事件、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繼承事件等,而商事非訟事件則指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據事件等而言,而不包括民事訴訟法所定關於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此觀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即明。

㈢被告庚○○、R○○論罪理由:

1.是核被告庚○○:⑴如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1、12、14、15、17至1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⑵如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

14、17、18、20至3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被告R○○:⑴如附表壹編號1 至10、13至1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律師法第48條第1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⑵如附表貳編號1 至17、19、24、25、27、2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3.被告庚○○、R○○就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4、15、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17、24、25、27、29之犯行;被告庚○○、同案被告戌○○與徐秀燕就附表壹編號18之犯行;被告庚○○、同案被告戌○○就附表壹編號19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4.被告庚○○、R○○就附表壹編號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附表二編號4 )、編號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21)之事實,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及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R○○就附表貳編號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8 、13)、編號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2)、編號1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18);庚○○就附表貳編號2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4 )、編號26(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8 )之事實,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公訴意旨認庚○○、R○○上開犯行之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5.被告庚○○就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1、12、14、15、17至19所為;被告R○○就附表壹編號1 至10、13至16所為,均係以一施用詐術行為,同時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及委任辦理訴訟事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6.被告庚○○、R○○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7.被告庚○○如附表貳編號18之犯行,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然尚未發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撤銷改判之理由:

1.原審以被告庚○○、R○○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⑴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已修正關於沒收之規定(第2 條、第38條、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第40之1 條、第40之2 條、第51條),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法之規定。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規定:

「(第1 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2 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 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 項)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 規定:「(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1項 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2 規定:「(第1 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2 項)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原審未及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法律規定為沒收宣告,尚有未洽(以下宣告沒收法條,均為刑法修正後之條文);⑵被告R○○開設「○○○○法律事務所」,與被告庚○○經常誆稱自己為律師,雖庚○○亦曾冒稱自己為檢察官、書記官或法院公職人員,然大都係與R○○共同向被害人詐騙時所為,其二人於本案之犯罪次數及犯罪情節相近,R○○獲取之不法財物則較庚○○多,然本件案發迄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人數則較庚○○少(詳見附表肆之一、二、附表伍之一、二所示),原審就被告R○○所犯各罪之量刑,卻明顯較被告庚○○為輕,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更遠低於庚○○之3 年6 月,實有失衡平及比例原則,並非妥適;⑶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另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情形(詳見附表肆之一、二、附表伍之二所示),原審未及斟酌上情,以為量刑之依據,亦有未當;⑷附表參編號5 所示扣案之硬碟4 個,為被告庚○○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7頁),原審未予宣告沒收,尚有未合。

2.被告R○○提起上訴,以:⑴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並非律師法第48條規定之訴訟事件;⑵附表一編號1 之犯罪事實,應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之適用(本院按:被告R○○本件行為終了之時間在96年7 月1 日以後);⑶「附表一編號

5 、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編號11、29」、「附表二編號17、24、25」為同一被害人,承辦時間密接,應構成詐欺之接續犯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可採。惟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提起上訴,以「本件告訴人等之訴訟案件,從接案、收款,全部均係與R○○一人接洽,相較之下,R○○始為本案之首謀、主角,原審判決量刑時,未審酌R○○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職務之一切情狀,僅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上訴書誤載為3 年6 月),量刑顯有失當,實無法達到遏止犯罪之效」等情,指摘原審就R○○之量刑及所定執行刑過輕;被告庚○○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就被告庚○○、R○○部分亦有上揭可議之處,核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㈤被告庚○○、R○○科刑理由:

1.茲依被告庚○○、R○○之供述及卷內事證,審酌:被告二人均年輕力盛、肢體健全,不思從事正當工作獲取報酬,明知均未取得律師資格,竟冒稱律師或司法人員從事詐騙行為,賺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司法信譽,且侵害律師正當執行業務之形象,影響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並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衡酌渠等共同犯罪所扮演之角色、涉案情節輕重、犯罪所得利益,事後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或取得渠等諒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庚○○自陳高中畢業,離婚,育有一名女兒,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 萬元,與母親、小孩同住;R○○自陳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在家中開設之彈簧工廠幫父母親工作,未支領薪水,與父母、兄弟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468 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2.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庚○○所犯本案附表壹編號5 、附表貳編號3 、22、23之罪、被告R○○所犯附表壹編號5、附表貳編號2 、3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上開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不應減刑之其餘罪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7 之物,係被告庚○○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1 、2 、4 至9 、11、12、14、15、17至19、附表貳編號1 、3 、9 、11、12、14、17、18、20至32各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8 至10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貳編號20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1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18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2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貳編號31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3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11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4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貳編號9 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5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貳編號1 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6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6 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參編號17之物,係庚○○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17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庚○○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87-390 、39

3 頁、本院卷三第17頁);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之物,係被告R○○所有供本案附表壹編號1 至10、13至16、附表貳編號1 至17、19、24、25、27、29犯罪所用之物,業據R○○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91 、392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二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被告二人因本案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詳如附表壹、貳犯罪行為及判決主文欄所示)雖未扣案,然除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所得或經被害人表示拋棄請求權,可從寬認定已經合法返還被害人(詳如附表肆之一、二、伍之一、二所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犯罪所得,均應依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各於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3.上開沒收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至其餘扣案物品部分,被告庚○○、R○○及同案被告戌○○則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或查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品係屬被告等人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4.被告R○○之辯護人雖主張:⑴附表壹編號2 、4 及附表貳編號27部分,被害人N○○、宇○○起訴請求被告R○○賠償,均已經原審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應無犯罪所得,並提出民事判決為證;⑵附表貳編號4 部分,係當事人(宙○○、黃麗蓉)接續委任謝依良律師,R○○實際取得10萬元部分,並非犯罪所得云云;然查,修正刑法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且無法預防犯罪,難以遏阻犯罪誘因,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故參考外國立法例,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自明。況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僅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足見新法有關強制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與民事法律之請求權尚屬有間,不能混為一談。本件被告R○○如附表壹編號2 、4 及附表貳編號4 、27部分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既未合法返還被害人,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且依其本案之犯罪情節,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所規定得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之情形,被告R○○之辯護人上開主張,並非可取,應併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如附表貳編號1 、3 、9 、11、

12、1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4 、16、18、20、23)之犯行、被告R○○如附表貳編號1 至1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3 至8 、10至14、16至20、22至25、附表二編號18)之犯行,另涉有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嫌。

二、訊之被告庚○○、R○○雖分別坦承有向附表貳編號1 、3、9 、11、12、14,或附表貳編號1 至16所示各該被害人收取金錢,然其二人嗣後係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依卷內證據尚查無庚○○、R○○有何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自難以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之罪相繩。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 項(修正前)、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

1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47條之2 ,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47條之7 第1項規定者,亦同。

附表壹: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 │犯罪行為 │證據 │起訴書│判決主文 ││ │ ├──────┤ │ │編 號│ ││ │ │有無提出告訴│ │ │ │ ││ │ ├──────┤ │ │ │ ││ │ │和解情形 │ │ │ │ │├──┼───┼──────┼────────────┼────────────┼───┼───────────┤│1 │庚○○│壬○○ │壬○○於96年2 月間欲對吳│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永安提出詐欺告訴,庚○○│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得知後與R○○共同基於意│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刑││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 396-399 頁)之自白;被│2、附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如附表肆之一│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 告R○○於偵查(見第58│表二編│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伍之一所示│聯絡,由庚○○介紹壬○○│ 09號偵卷㈢第355 頁)及│號2) │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示││ │ │。 │前往「○○○○法律事務所│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之物均沒收。 ││ │ │ │」,並向壬○○訛稱:伊在│ ㈡第191 頁、㈢第216 頁│ │ ││ │ │ │高雄擔任檢察官,且與蔡泓│ 、396-399 頁)之自白2.│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州合開該事務所,不便處理│ 證人壬○○於警詢(見58│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云云,R○○則以律師名義│ 09號偵卷㈠第151-152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自居,且於壬○○稱其為「│ )、偵查(見第5809號偵│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蔡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 卷㈠第216-217 頁)原審│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其未取得律師資格,庚○○│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R○○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85-90 頁)之證述證人謝│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致壬○○陷於錯誤,誤信│ 依良於偵查(見第5808號│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R○○具有律師之資格,乃│ 偵卷第58頁)之證述;證│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委任R○○辦理台灣台南地│ 人即共同被告R○○於偵│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查(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 │徵其價額。 ││ │ │ │12441 號詐欺案件(被告吳│ 351 頁)及原審見第698 │ │ ││ │ │ │永安),並於96年2 月15日│ 號原審卷㈡第48、61頁)│ │ ││ │ │ │支付45,000元報酬予R○○│ 之證述 │ │ ││ │ │ │,R○○嗣以壬○○名義代│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 ││ │ │ │為撰寫刑事告訴狀並向台灣│ 09號偵卷㈠第225 頁)○│ │ ││ │ │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而│ ○○○法律事務所收費明│ │ ││ │ │ │辦理訴訟事件,嗣為免其犯│ 細表(見第5809號偵卷㈠│ │ ││ │ │ │行曝光,乃將上開案件轉介│ 第226 頁) │ │ ││ │ │ │予謝依良律師辦理,並交付│4.刑事告訴狀(見第5809號│ │ ││ │ │ │3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良律師│ 偵卷㈠第290 頁)、刑事│ │ ││ │ │ │,再由R○○與庚○○均分│ 委任書(見第5809號偵卷│ │ ││ │ │ │1 5,000 元。壬○○於96年│ ㈠第295 頁)、台南地方│ │ ││ │ │ │6 月間因毀損案件,經檢察│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 ││ │ │ │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審以96年│ 12441 號詐欺案件卷證資│ │ ││ │ │ │度簡字第2678號審理中,蔡│ 料(見第5809號偵卷㈠第│ │ ││ │ │ │泓州再接續受壬○○委任辦│ 289-295 頁)、刑事聲請│ │ ││ │ │ │理原審96年度簡字第2678號│ 狀(見第5809號偵卷㈠第│ │ ││ │ │ │(後改分96年度易字第1118│ 281 頁)、原審96年度簡│ │ ││ │ │ │號)毀損案件(被告壬○○│ 字第2678號毀損案件卷證│ │ ││ │ │ │),壬○○並於96年7 月15│ 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第│ │ ││ │ │ │日支付5,000 元報酬予蔡泓│ 280-284 頁) │ │ ││ │ │ │州,R○○嗣以壬○○名義│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代為撰寫刑事聲請狀並向本│ 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44│ │ ││ │ │ │院遞狀而辦理訴訟事件,再│ 1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 │ ││ │ │ │由R○○與庚○○均分5,00│ 698 號原審卷㈡第139 頁│ │ ││ │ │ │0 元。 │ )、原審96年度易字第11│ │ ││ │ │ │ │ 18號刑事判決(見第698 │ │ ││ │ │ │ │ 號原審卷㈢第133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2 │庚○○│N○○ │N○○於96年7月至10月間 │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司、○○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㈡第154頁、㈢第216、39│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司、○○○○銀行股份有限│ 6-399 頁)之自白;被告│9、附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 R○○於偵查(見第5809│表二編│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限公司、○○○○商業銀行│ 號偵卷㈢第355 頁)及原│號4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股份有限公司、○○○○商│ 審(第698 號原審卷㈡19│ │示之物均沒收。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審│ 1 頁、㈢第216 、396-39│ │ ││ │ │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原審以│ 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96年度促字第45103 號、96│2.證人N○○於警詢(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年度促字第43689 號、96年│ 5809號偵卷㈡第97-100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度促字第45768 號、96年度│ )、偵查(見第5809號偵│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促字第47727 號、96年度促│ 卷㈡第121-122 頁)、原│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字第50510 號、96年度促字│ 審(見第698號原審卷㈡ │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第57742 號審理中,庚○○│ 第105-112 頁)之證述;│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得知後與R○○共同基於意│ 證人謝依良於偵查(見第│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肆仟││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 5808號偵卷第59頁)之證│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泓│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聯絡,由庚○○介紹N○○│ 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前往「○○○○法律事務所│ 卷㈢第359 頁)及原審(│ │ ││ │ │ │」,R○○則以律師名義自│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48│ │ ││ │ │ │居,且於N○○稱其為「蔡│ 頁)之證述 │ │ ││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 ││ │ │ │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式│ 09號偵卷㈡第129 頁)費│ │ ││ │ │ │施用詐術,致N○○陷於錯│ 用支出表(見第5809號偵│ │ ││ │ │ │誤,誤信R○○具有律師之│ 卷㈡第130 頁) │ │ ││ │ │ │資格,乃委任R○○辦理原│4.民事聲明異議狀(見第58│ │ ││ │ │ │審96年度促字第45103 號(│ 09號偵卷㈡第131-137、1│ │ ││ │ │ │後改分96年度南小字第2605│ 42頁)、原審96年度南小│ │ ││ │ │ │號)、96年度促字第43689 │ 字第2605號清償消費款事│ │ ││ │ │ │號(後改分96年度南簡字第│ 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 │ ││ │ │ │1441號)、96年度促字第45│ 偵卷㈡第153-155頁)、 │ │ ││ │ │ │768 號(後改分96年度南簡│ 原審96年度南簡字第1441│ │ ││ │ │ │字第1618號)、96年度促字│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卷證資│ │ ││ │ │ │第47727 號(後改分96年度│ 料(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 │ ││ │ │ │南小字第2900號)、96年度│ 159-162頁)、原審96 年│ │ ││ │ │ │促字第50510 號(後改分96│ 度南簡字第1618號清償消│ │ ││ │ │ │年度南簡字第1913號)、96│ 費款事件卷證資料(見第│ │ ││ │ │ │年度促字第57742 號(後改│ 5809號偵卷㈡第163-167 │ │ ││ │ │ │分96年度南簡字第2141號)│ 頁)、原審96年度南小字│ │ ││ │ │ │等清償借款、消費款事件(│ 第290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 │ ││ │ │ │被告N○○),並於96年7 │ 卷證資料(見第5809 號 │ │ ││ │ │ │月30日支付9,000 元報酬予│ 偵卷㈡第156-158 頁)、│ │ ││ │ │ │R○○,R○○嗣接續以趙│ 原審96年度南簡字第1913│ │ ││ │ │ │淑菁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聲明│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卷證資│ │ ││ │ │ │異議狀並向原審遞狀而辦理│ 料(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 │ ││ │ │ │訴訟事件,再由R○○與余│ 168-171 頁)、原審96年│ │ ││ │ │ │爵宏均分9,000 元。N○○│ 度南簡字第2141號清償消│ │ ││ │ │ │於96年9 月間遭遠東國際商│ 費款事件卷證資料(見第│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審│ 5809號偵卷㈡第150-152 │ │ ││ │ │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原審以│ 頁)、民事聲明異議狀(│ │ ││ │ │ │96年度促字第52976 號審理│ 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142 │ │ ││ │ │ │中,R○○再接續受N○○│ 頁)、民事委任書(見第│ │ ││ │ │ │委任辦理原審96年度促字第│ 5809號偵卷㈡第143 頁、│ │ ││ │ │ │52976 號(後改分96年度南│ 原審96年度南小字第3374│ │ ││ │ │ │小字第3374號)清償消費款│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卷證資│ │ ││ │ │ │事件(被告N○○),趙淑│ 料(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 │ ││ │ │ │菁並於96年12月6 日支付5 │ 141-149 頁) │ │ ││ │ │ │萬元報酬予R○○,R○○│5.原審96年度促字第45103 │ │ ││ │ │ │嗣以N○○名義代為撰寫民│ 號支付命令(見第698 號│ │ ││ │ │ │事聲明異議狀並向原審遞狀│ 原審卷㈢第137 頁)、院│ │ ││ │ │ │而辦理訴訟事件,嗣為免其│ 96年度南小字第2605號宣│ │ ││ │ │ │犯行曝光,乃將上開原審96│ 示判決筆錄(見第698 號│ │ ││ │ │ │年度南小字第3374號清償消│ 原審卷㈢第138 頁)原審│ │ ││ │ │ │費款事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 96年度促字第43689 號支│ │ ││ │ │ │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 付命令(見第698 號原審│ │ ││ │ │ │予謝依良律師,再由R○○│ 卷㈢第139-140 頁、原審│ │ ││ │ │ │與庚○○均分2 萬元。 │ 96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民│ │ ││ │ │ │ │ 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審│ │ ││ │ │ │ │ 卷㈢第141-1 頁)、原審│ │ ││ │ │ │ │ 96年度促字第45768 號支│ │ ││ │ │ │ │ 付命令(見第698 號原審│ │ ││ │ │ │ │ 卷㈢第144 頁、原審96年│ │ ││ │ │ │ │ 度南簡字第1618號民事判│ │ ││ │ │ │ │ 決(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 │ ││ │ │ │ │ 第146-147 頁)、原審96│ │ ││ │ │ │ │ 年度促字第47727 號支付│ │ ││ │ │ │ │ 命令(見第698 號原審卷│ │ ││ │ │ │ │ ㈢第148 頁、原審96年度│ │ ││ │ │ │ │ 南小字第2900號宣示判決│ │ ││ │ │ │ │ 筆錄(見第698 號原審卷│ │ ││ │ │ │ │ ㈢第149 頁)、原審96年│ │ ││ │ │ │ │ 度促字第50510 號支付命│ │ ││ │ │ │ │ 令(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 │ ││ │ │ │ │ 第150-151 頁)、原審96│ │ ││ │ │ │ │ 年度南簡字第1913號民事│ │ ││ │ │ │ │ 判決(見第698 號原審卷│ │ ││ │ │ │ │ ㈢第152-153 頁)原審96│ │ ││ │ │ │ │ 年度促字第57742 號支付│ │ ││ │ │ │ │ 命令(見第698 號原審卷│ │ ││ │ │ │ │ ㈢第154 頁)原審96年度│ │ ││ │ │ │ │ 南簡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 │ ││ │ │ │ │ 155-157 頁、原審96年度│ │ ││ │ │ │ │ 促字第52976 號支付命令│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 │ ││ │ │ │ │ 49-50 頁)原審96年度南│ │ ││ │ │ │ │ 小字第3374號和解筆錄(│ │ ││ │ │ │ │ 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148 │ │ ││ │ │ │ │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3 │R○○│I○○ │萬明祥之母I○○於99年4 │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月間欲以萬明祥名義對林國│ 5809號偵卷㈢第345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安提出遺棄告訴,並欲對林│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國安起訴請求認領子女,蔡│ 卷㈡第191頁、㈢第216 │1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一│泓州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 396-399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2.證人萬慧真於警詢(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理訴訟案件之犯意,於萬慧│ 4125號偵卷㈣第205-20頁│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眞經人介紹前往「○○○○│ )及偵查(見第4125號偵│ │新台幣貳萬元沒收,於全││ │ │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師│ 卷㈣第228-229 頁)證述│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名義自居,且於I○○稱其│ ;證人謝依良於偵查(見│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為「蔡律師」時,未否認或│ 第5808號偵卷第60頁)之│ │。 ││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 證述 │ │ ││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I○○│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陷於錯誤,誤信R○○具有│ 25號偵卷㈣第236 頁)、│ │ ││ │ │ │律師之資格,乃接續委任蔡│ 文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1│ │ ││ │ │ │泓州辦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25號偵卷㈣第237 頁) │ │ ││ │ │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822 │4.刑事告訴狀(見第4125號│ │ ││ │ │ │號遺棄案件(被告林國安)│ 偵卷㈣第238-239 頁)、│ │ ││ │ │ │及原審99年度親字第157 號│ 民事起訴狀(見第4125號│ │ ││ │ │ │認領子女等案件(被告林國│ 偵卷㈣第240-243 頁)、│ │ ││ │ │ │安),並於99年12月6 日支│ 刑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 │ ││ │ │ │付5 萬元報酬予R○○,蔡│ 偵卷㈣第395 頁)、台地│ │ ││ │ │ │泓州嗣以萬明祥名義代為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 │ │寫刑事告訴狀並向台灣台南│ 第10822 號遺棄案件卷證│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而辦理│ 資料(見第4125號偵卷㈣│ │ ││ │ │ │訴訟案件,嗣為免其犯行曝│ 第244-250 頁)、原審99│ │ ││ │ │ │光,乃將上開原審99年度親│ 年度親字第157 號認領子│ │ ││ │ │ │字第157 號認領子女等事件│ 女事件卷證資料(見第41│ │ ││ │ │ │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並│ 25號偵卷㈣第389-395 頁│ │ ││ │ │ │交付3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良│ ) │ │ ││ │ │ │律師。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082│ │ ││ │ │ │ │ 2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 │ ││ │ │ │ │ 4125號偵卷㈣第392-393 │ │ ││ │ │ │ │ 頁)、原審99年度親字第│ │ ││ │ │ │ │ 157 號民事判決(見第69│ │ ││ │ │ │ │ 8 號原審卷㈢第93-99頁 │ │ ││ │ │ │ │ )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4 │庚○○│宇○○ │宇○○於99年10月間對陳春│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貴提出竊盜告訴,經台灣台│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對被告R○○│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提出告訴 │100 年度調偵字第449 號偵│ 396-399 頁)之自白;被│19、21│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查中,庚○○得知後與蔡泓│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如附表肆之一│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09號偵卷㈢第361 頁及原│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伍之一所示│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示之物均沒收。 ││ │ │。 │訟案件之犯意聯絡,由余爵│ 第191 頁、㈢第216 、39│ │ ││ │ │ │宏介紹宇○○前往「○○○│ 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法律事務所」,並向張譯│2.證人宇○○於警詢(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云訛稱:R○○為律師云云│ 4125號偵卷㈢第18-23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R○○則以律師名義自居│ )、偵查(見第4125號偵│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且於宇○○稱其為「蔡律│ 卷㈢第55-56 頁、第4125│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 號偵卷㈥第312-313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取得律師資格,庚○○、蔡│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泓洲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 ㈡第62-70 頁);證謝依│ │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伍仟││ │ │ │宇○○陷於錯誤,誤信蔡泓│ 良於偵查(第5808號偵卷│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 第61頁)之證述;證人即│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R○○辦理台灣台南地方法│ 共同被告R○○於偵查(│ │,追徵其價額。 ││ │ │ │院檢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第│ 見第5809號偵卷㈢361 頁│ │ ││ │ │ │449 號竊盜案件(被告陳春│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 │ ││ │ │ │貴),並於100 年5 月15日│ 審卷㈡第47-62 頁之證述│ │ ││ │ │ │支付5 萬元報酬予R○○,│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R○○嗣為免其犯行曝光,│ 25號偵卷㈢第67頁)、○│ │ ││ │ │ │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 ○○○法律事務所收費憑│ │ ││ │ │ │律師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 證(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 │ ││ │ │ │師費予謝依良律師,再由蔡│ 88頁) │ │ ││ │ │ │泓州與庚○○均分2 萬元。│4.刑事委任書(見第698 號│ │ ││ │ │ │上開案件嗣經台灣台南地方│ 原審卷㈢第106頁、第412│ │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5 號偵卷㈢第98頁)、刑│ │ ││ │ │ │處分後,R○○再接續受張│ 事再議聲請狀(見第4125│ │ ││ │ │ │譯云委任辦理該案件聲請再│ 號偵卷㈢第90-92 頁)台│ │ ││ │ │ │議,宇○○並於100 年8 月│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 ││ │ │ │10日支付1 萬元報酬予蔡泓│ 度調偵字第449 號竊盜等│ │ ││ │ │ │州,R○○嗣以宇○○名義│ 案件卷證資料(見第4125│ │ ││ │ │ │代為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並│ 號偵卷㈢第89-92 頁、刑│ │ ││ │ │ │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偵│ │ ││ │ │ │遞狀而辦理訴訟案件,再由│ 卷㈢第98頁)、原審100 │ │ ││ │ │ │R○○與庚○○均分1 萬元│ 年度聲判字第31號聲請交│ │ ││ │ │ │。上開再議之聲請經台灣高│ 付審判案件卷證資料(見│ │ ││ │ │ │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以 │ 第4125號偵卷㈢第93-104│ │ ││ │ │ │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975 號│ 頁) │ │ ││ │ │ │處分書駁回後,R○○再接│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續受宇○○委任辦理原審 │ 檢察官100 年度調偵字第│ │ ││ │ │ │100 年度聲判字第31號聲請│ 449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 │ ││ │ │ │交付審判案件,宇○○並於│ 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78頁│ │ ││ │ │ │100 年9 月1 日支付5 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 ││ │ │ │報酬予R○○,R○○嗣為│ 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聲議│ │ ││ │ │ │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 字第975 號處分書(見第│ │ ││ │ │ │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 698 號原審卷㈡第79頁)│ │ ││ │ │ │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 、原審100 年度聲判字第│ │ ││ │ │ │良律師,再由R○○與庚○│ 31號刑事裁定(見第698 │ │ ││ │ │ │○均分2 萬元。 │ 號原審卷㈡第80、81頁 │ │ ││ │ │ │ │6.原審105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 第361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②第37頁)│ │ ││ │ │ │ │7.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5 │庚○○│U○○ │U○○於96年1 月間欲對周│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宏達、陳岳修等人聲請發支│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付命令,庚○○得知後與蔡│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泓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396-399 頁)之自白;被│1)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伍之一所示│訴訟案件之犯意聯絡,由余│ 09號偵卷㈢第345 頁及原│ │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 │。 │爵宏介紹U○○前往「○○│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法律事務所」,並向机│ 第191 頁、㈢第216 、39│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欣黛訛稱:伊及R○○均為│ 6-399 頁)之自白 │ │參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 │ │ │律師云云,R○○則以律師│2.證人U○○於警詢(見第│ │沒收。 ││ │ │ │名義自居,且於U○○稱其│ 4125號偵卷㈣第286-290 │ │ ││ │ │ │為「蔡律師」時,未否認或│ )及偵查(見第4125號偵│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余│ 卷㈣第315-316 頁)之證│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爵宏、R○○以此方式施用│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泓│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詐術,致U○○陷於錯誤,│ 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誤信R○○具有律師之資格│ 卷㈢第349-350 頁)之證│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乃接續委任R○○辦理原│ 述 │ │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 │ │審96年度促字第6426號支付│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命令事件(債務人周宏達等│ 25號偵卷㈣第323 頁)、│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人)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6│ 費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 │參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 │ │ │年度促字第2459號支付命令│ 偵卷㈣第326-331頁)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事件(債務人陳岳修等人)│4.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見│ │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 │ │,並於96年1 月19日支付 │ 第4125號偵卷㈣第334、3│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9,000 元報酬予庚○○,蔡│ 43頁)、民事陳報狀(見│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泓州嗣接續以U○○名義代│ 第4125號偵卷㈣第337、 │ │價額。 ││ │ │ │為撰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345 頁)、原審96年度促│ │ ││ │ │ │、民事陳報狀並向原審及台│ 字第6426號支付命令事件│ │ ││ │ │ │灣屏東地方法院遞狀而辦理│ 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 │ ││ │ │ │訴訟案件,再由R○○與余│ 卷㈣第333-339頁)、台 │ │ ││ │ │ │爵宏均分9,000 元。 │ 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 │ ││ │ │ │ │ 字第2459號支付命令事件│ │ ││ │ │ │ │ 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 │ ││ │ │ │ │ 卷㈣第342-348頁) │ │ ││ │ │ │ │5.原審96年度促字第6462號│ │ ││ │ │ │ │ 支付命令(見第698 號原│ │ ││ │ │ │ │ 審卷㈢第200 頁)、台灣│ │ ││ │ │ │ │ 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 │ ││ │ │ │ │ 第2459號支付命令(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㈢第199 頁│ │ ││ │ │ │ │ )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6 │庚○○│T○○ │T○○於96年8 月間欲對吳│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聰霖等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庚○○得知後與R○○共同│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396-399 頁)之自白;被│3)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案件│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之犯意聯絡,由庚○○介紹│ 09號偵卷㈢第346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T○○前往「○○○○法律│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㈡│ │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事務所」,並向T○○訛稱│ 第191 頁、㈢第216 、39│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 │ │ │:伊在台南擔任檢察官,與│ 6-399 頁之自白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人合開事務所云云,庚○○│2.證人T○○於偵查(見第│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賴婉│ 第4125號偵卷㈥第66-67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玉陷於錯誤,誤信庚○○為│ 頁)之證述;證人即共同│ │ ││ │ │ │檢察官,乃委任庚○○辦理│ 被告R○○於偵查(見第│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原審96年度促字第48564 號│ 5809號偵卷㈢第350 頁之│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後改分96年度南簡字第16│ 證述 │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59號)支付命令事件(債務│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人吳聰霖等人),並於96年│ 25號偵卷㈥第74頁)、費│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8月16日支付3,000元報酬予│ 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偵│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庚○○,R○○嗣以T○○│ 卷㈥第75-76 頁) │ │1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名義代為撰寫民事支付命令│4.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見│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 │ │ │聲請狀並向原審遞狀而辦理│ 第4125號偵卷㈥第77-79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訴訟案件,再由R○○與余│ 頁)、原審96年度促字第│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爵宏均分3,000元。 │ 48564 號給付票款事件卷│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卷│ │ ││ │ │ │ │ ㈥第84-90頁) │ │ ││ │ │ │ │5.原審96年度促字第48564 │ │ ││ │ │ │ │ 號支付命令(見第698 號│ │ ││ │ │ │ │ 原審卷㈢第134-135 頁)│ │ ││ │ │ │ │ 、原審96年度南簡字第16│ │ ││ │ │ │ │ 59號民事裁定(見第698 │ │ ││ │ │ │ │ 號原審卷㈢第136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16所示之證物 │ │ │├──┼───┼──────┼────────────┼────────────┼───┼───────────┤│7 │庚○○│H○○ │H○○之子楊文宇於97年10│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月間遭李玟傑提出過失傷害│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告訴,並欲對李玟傑提出過│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失傷害告訴,庚○○得知後│ 96-399頁)之自白;被被│5)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與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 09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原│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辦理訴訟案件之犯意聯絡,│ 審(見第698號原審卷㈡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由庚○○介紹H○○前往「│ 第191頁、㈢第216、396-│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 │ │ │○○○○法律事務所」,並│ 399頁)之自白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向H○○訛稱:伊為檢察官│2.證人H○○於偵查(見第│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云云,庚○○以此方式施用│ 第6237號偵卷第46-47 頁│ │徵其價額。 ││ │ │ │詐術,致H○○陷於錯誤,│ )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 │ ││ │ │ │誤信庚○○為檢察官,乃接│ 告R○○於偵查(見第58│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續委任庚○○辦理原審97年│ 09號偵卷㈢第350 頁) │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度少調字第744號過失傷害 │ 之證述 │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案件(被告楊文宇)及台灣│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37號偵卷第61頁)、費用│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偵字第17419 號過失傷害案│ 支出表(見第6237號偵卷│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件(被告李玟傑),並於97│ 第60頁)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年11月24日支付2,000元報 │4.刑事答辯狀(見第6237號│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 │ │ │酬予庚○○,R○○嗣接續│ 偵卷第54-55 頁)、刑事│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以楊文宇名義代為撰寫刑事│ 補充告訴理由狀(見第62│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答辯狀交由H○○向原審遞│ 37號偵卷第56-57 頁)、│ │徵其價額。 ││ │ │ │狀及以楊文宇名義代為撰寫│ 原審97年度少調字第744 │ │ ││ │ │ │刑事答辯狀、刑事補充告訴│ 號過失傷害案件卷證資料│ │ ││ │ │ │理由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見第6237號偵卷第62-6│ │ ││ │ │ │檢察署遞狀而辦理訴訟案件│ 4 頁)、台南地方法院檢│ │ ││ │ │ │,再由R○○與庚○○均分│ 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419 │ │ ││ │ │ │2,000元。 │ 號過失傷害案件卷證資料│ │ ││ │ │ │ │ (見第6237號偵卷第65-6│ │ ││ │ │ │ │ 7 頁) │ │ ││ │ │ │ │5.原審97年度少調字第744 │ │ ││ │ │ │ │ 號少年法庭調查筆錄(見│ │ ││ │ │ │ │ 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158 │ │ ││ │ │ │ │ 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 │ ││ │ │ │ │ 第17419 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 │ ││ │ │ │ │ 161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8 │庚○○│甲○○ │甲○○於97年12月間接獲改│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制前台南縣政府處以罰鍰之│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行政處分,庚○○得知後與│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96-399頁)之自白;被告│6)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 R○○於偵查(見第5809│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理訴訟案件之犯意聯絡,由│ 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原│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示││ │ │。 │庚○○介紹甲○○前往「○│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之物均沒收。 ││ │ │ │○○○法律事務所」,並向│ 第191 頁、㈢第216 、39│ │ ││ │ │ │甲○○訛稱:伊及R○○均│ 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為律師,自己不擅長行政訴│2.證人甲○○於警詢(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訟云云,R○○亦向甲○○│ 6237號偵卷第124-125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訛稱:伊為律師云云,余爵│ )、偵查(見第6237號偵│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宏、R○○以此方式施用詐│ 卷第214-215 頁)及原審│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術,致甲○○陷於錯誤,誤│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113│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信庚○○、R○○均具有律│ -121頁)之證述;證人即│ │示之物均沒收。 ││ │ │ │師之資格,乃委任庚○○辦│ 共同被告R○○於偵查(│ │ ││ │ │ │理上開行政處分之訴願,並│ 見第5809號偵卷㈢351 頁│ │ ││ │ │ │於97年12月23日支付15,000│ )之證述 │ │ ││ │ │ │元報酬予庚○○,R○○嗣│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 ││ │ │ │以甲○○名義代為撰寫訴願│ 37號偵卷第223 頁)、費│ │ ││ │ │ │書並向改制前台南縣政府遞│ 用支出表(見第6237號偵│ │ ││ │ │ │狀而辦理訴訟案件,再由蔡│ 卷第225 頁) │ │ ││ │ │ │泓州與庚○○均分15,000元│4.訴願書(見第6237號偵卷│ │ ││ │ │ │。 │ 第292-293 頁)、訴願事│ │ ││ │ │ │ │ 件卷證資料(見第698 號│ │ ││ │ │ │ │ 原審卷㈡第200-226 頁)│ │ ││ │ │ │ │5.原審105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382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②第46頁)│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9 │庚○○│丙○○ │丙○○於98年2 月間因涉及│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對被告庚○○│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提出告訴 │7698號偵查中,庚○○得知│ 96-399頁)之自白;被告│8)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後與R○○共同基於意圖為│ R○○於偵查(見第5809│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如附表肆之一│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 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原│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伍之一所示│而辦理訴訟案件之犯意聯絡│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於丙○○經人介紹前往「│ 第191 頁、㈢第216 、39│ │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伍佰││ │ │ │○○○○法律事務所」之際│ 6-399 頁)之自白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王│2.證人丙○○於偵查(見第│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長義稱其為「余律師」時,│ 第6237號偵卷第16-18 頁│ │,追徵其價額。 ││ │ │ │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 )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 │ ││ │ │ │資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告R○○於偵查(見第58│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致丙○○陷於錯誤,誤信余│ 09號偵卷㈢第350 頁)之│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爵宏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 證述 │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任庚○○辦理台灣台南地方│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6│ 37號偵卷第26頁)、費用│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98號詐欺案件(被告丙○○│ 支出表(見第6237號偵卷│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並於97年11月24日支付│ 第27頁)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15,000元報酬予庚○○,蔡│4.刑事答辯狀(見第6237號│ │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伍佰││ │ │ │泓州嗣以丙○○名義代為撰│ 偵卷第28-29 頁)、台南│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寫刑事答辯狀並向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而辦理│ 字第7698號詐欺案件卷證│ │,追徵其價額。 ││ │ │ │訴訟案件,再由R○○與余│ 資料(見第6237號偵卷第│ │ ││ │ │ │爵宏均分15,000 元。 │ 30-31頁) │ │ ││ │ │ │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7698│ │ ││ │ │ │ │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69│ │ ││ │ │ │ │ 8 號原審卷㈢第162-163 │ │ ││ │ │ │ │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0 │R○○│子○○ │子○○於98年7 月間欲對郭│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致宗提出詐欺告訴,R○○│ 5809號偵卷㈢第348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一│訟案件之犯意,於子○○經│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人介紹前往「○○○○法律│2.證人子○○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事務所」之際,以律師名義│ 5809號偵卷㈠第130-131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自居,且於子○○稱其為「│ 頁)之證述 │ │新台幣壹萬元沒收,於全││ │ │ │蔡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 09號偵卷㈠第138 頁)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式施用詐術,致子○○陷於│4.刑事告訴狀(見第5809號│ │。 ││ │ │ │錯誤,誤信R○○具有律師│ 偵卷㈠第139-140 頁)台│ │ ││ │ │ │之資格,乃委任R○○辦理│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 ││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偵字第15911 號詐欺案件│ │ ││ │ │ │年度偵字第15911 號詐欺案│ 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偵│ │ ││ │ │ │件(被告郭致宗),並於98│ 卷㈠第141-148 頁) │ │ ││ │ │ │年7 月11日支付1 萬元報酬│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予R○○,R○○嗣以李紳│ 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591│ │ ││ │ │ │麒名義代為撰寫刑事告訴狀│ 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並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 │ ││ │ │ │署遞狀而辦理訴訟案件。 │ 168-169 頁)、原審99年│ │ ││ │ │ │ │ 度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16│ │ ││ │ │ │ │ 4-167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1 │庚○○│癸○○ │癸○○於99年9 月間遭王月│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梅聲請發支付命令,庚○○│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肆月││ │ ├──────┤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396-399、401頁)之自白│1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如附表肆之一│訟案件之犯意,於癸○○經│2.證人癸○○於偵查(見第│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所示。 │人介紹與其見面之際,向李│ 4125號偵卷㈤第65-67 頁│ │表參編號1 至5 、7 、13││ │ │ │金美訛稱:伊為律師云云,│ )之證述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李金│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 │ │ │美陷於錯誤,誤信庚○○具│ 25號偵卷㈤第76頁)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余爵│4.民事閱卷聲請狀(見第41│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宏辦理原審99年度南簡字第│ 25號偵卷㈤第77頁)、民│ │時,追徵其價額。 ││ │ │ │1164號給付票款事件(被告│ 事聲明異議狀(見第4125│ │ ││ │ │ │癸○○等人),並於99年11│ 號偵卷㈤第78-79 頁)、│ │ ││ │ │ │月3 日支付15,000元報酬予│ 原審99年度司促字第2723│ │ ││ │ │ │庚○○,庚○○嗣以癸○○│ 8 號支付命令事件卷證資│ │ ││ │ │ │等人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聲明│ 料(見第4125號偵卷㈤第│ │ ││ │ │ │異議狀、民事閱卷聲請狀並│ 82-86 頁)、原審99年度│ │ ││ │ │ │向原審遞狀而辦理訴訟案件│ 南簡字第1164號給付票款│ │ ││ │ │ │。 │ 事件卷證資料(見第4125│ │ ││ │ │ │ │ 號偵卷㈤第87-96 頁) │ │ ││ │ │ │ │5.原審99年度司促字第2723│ │ ││ │ │ │ │ 8號支付命令(見第698號│ │ ││ │ │ │ │ 原審卷㈢第170-171 頁)│ │ ││ │ │ │ │ 、原審99年度南簡字第11│ │ ││ │ │ │ │ 64號言詞辯論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㈢第173-17│ │ ││ │ │ │ │ 4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13所示之證物 │ │ │├──┼───┼──────┼────────────┼────────────┼───┼───────────┤│12 │庚○○│B○○ │B○○於100 年1 月間遭許│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斐真等人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經原審以100 年度南簡字│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參月││ │ ├──────┤第399 號審理中,庚○○得│ 96-399頁)之自白 │12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如附表肆之一│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證人B○○於偵查(見第│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所示。 │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 4125號偵卷㈣第55-56 頁│ │表參編號1 至5 、7 所之││ │ │ │事件之犯意,於B○○經人│ )之證述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介紹與其見面之際,以律師│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 │ │ │名義自居,且於B○○稱其│ 25號偵卷㈣第65頁)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為「余律師」時,未否認或│4.民事答辯狀(見第4125號│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 偵卷㈣第67-69 頁)、原│ │價額。 ││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B○○│ 審100 年度南簡字第399 │ │ ││ │ │ │陷於錯誤,誤信庚○○具有│ 號清償債務事件卷證資料│ │ ││ │ │ │律師之資格,乃委任庚○○│ (見第4125號偵卷㈣第77│ │ ││ │ │ │辦理原審100 年度南簡字第│ -84頁) │ │ ││ │ │ │399 號清償債務事件(被告│5.原審100年度南簡字第399│ │ ││ │ │ │B○○等人),並於100 年│ 號和解筆錄(見第698 號│ │ ││ │ │ │5 月9日 支付5,000 元報酬│ 原審卷㈢第175-176頁) │ │ ││ │ │ │予庚○○,庚○○嗣以黃于│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恩等人名義代為撰寫民事答│ 、7 所示之證物 │ │ ││ │ │ │辯狀並向原審遞狀而辦理訴│ │ │ ││ │ │ │訟案件。 │ │ │ │├──┼───┼──────┼────────────┼────────────┼───┼───────────┤│13 │R○○│F○○ │F○○於100 年4 月間欲對│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曾安圓聲請強制執行,且欲│ 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對曾安圓等人起訴請求確認│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僱傭關係存在,並欲對曾安│ 卷㈡第191頁、㈢第216、│1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一│圓等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R○○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2.證人F○○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 5809號偵卷㈢第170-171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辦理訴訟案件之犯意,於楊│ 頁)之證述 │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明聰經人介紹前往「○○○│3.文書處理記錄表(見第58│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 09號偵卷㈢第178 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師名義自居,且於F○○稱│ ○○○○法律事務所收費│ │價額。 ││ │ │ │其為「蔡律師」時,未否認│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第│ │ ││ │ │ │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 179頁) │ │ ││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明│4.民事聲請狀(見第5809號│ │ ││ │ │ │聰陷於錯誤,誤信R○○具│ 偵卷㈢第180-181、185-1│ │ ││ │ │ │有律師之資格,乃接續委任│ 86頁)、民事起訴狀(見│ │ ││ │ │ │R○○辦理原審100 年度司│ 第5809號偵卷㈢第182-1 │ │ ││ │ │ │執字第35144 號清償票款強│ 84頁)、民事陳述意見狀│ │ ││ │ │ │制執行事件、原審100 年度│ (見第5809號偵卷㈢187-│ │ ││ │ │ │司執字第66660 號清償債務│ 188 頁)、民事陳報狀(│ │ ││ │ │ │強制執行事件、原審100 年│ 見第5809號偵卷㈢189 、│ │ ││ │ │ │度訴字第798 號確認僱傭關│ 190 頁)、民事強制執行│ │ ││ │ │ │係存在事件、台灣台南地方│ 聲請狀(見第5809號偵卷│ │ ││ │ │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㈢第191-194 頁)、民事│ │ ││ │ │ │7174號偽造文書事件(被告│ 聲明異議狀(見第5809號│ │ ││ │ │ │曾安圓等人),並於100 年│ 偵卷㈢第195-19 頁 )、│ │ ││ │ │ │5 月18日支付15,000元報酬│ 民事補正狀(見第5809號│ │ ││ │ │ │予R○○,R○○嗣接續以│ 偵卷㈢第198 頁、民事閱│ │ ││ │ │ │F○○名義代為撰寫民事強│ 卷聲請狀(見第5809號偵│ │ ││ │ │ │制執行聲請狀、民事陳述意│ 卷㈢第199 頁、民事準備│ │ ││ │ │ │見狀、民事陳報狀、民事聲│ 書狀(見第5809 號偵卷 │ │ ││ │ │ │明異議狀、民事聲請狀、民│ ㈢第200-201 頁、刑事告│ │ ││ │ │ │事補正狀、民事起訴狀、民│ 訴狀(見第5809號偵卷㈢│ │ ││ │ │ │事準備書狀、民事閱卷聲請│ 第202-204 頁)、原審10│ │ ││ │ │ │狀、刑事告訴狀並向原審及│ 0 年度司執字第35144號 │ │ ││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 清償票款事件(見第5809│ │ ││ │ │ │狀而辦理訴訟案件。 │ 號偵卷㈢第205-215頁) │ │ ││ │ │ │ │ 、原審100 年度司執字第│ │ ││ │ │ │ │ 66660 號清償債務事件卷│ │ ││ │ │ │ │ 證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 │ ││ │ │ │ │ ㈢第216-219 頁)、原審│ │ ││ │ │ │ │ 100 年度訴字第798號確 │ │ ││ │ │ │ │ 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卷證│ │ ││ │ │ │ │ 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㈢│ │ ││ │ │ │ │ 第225-233 頁)、台南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 │ 字第7174號偽造文書等案│ │ ││ │ │ │ │ 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 │ ││ │ │ │ │ 偵卷㈢第234-242 頁) │ │ ││ │ │ │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71│ │ ││ │ │ │ │ 7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㈢第177-17│ │ ││ │ │ │ │ 9 頁)、原審100 年度訴│ │ ││ │ │ │ │ 字第798 號民事判決(見│ │ ││ │ │ │ │ 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180-│ │ ││ │ │ │ │ 181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4 │庚○○│丑○○ │丑○○之女周怡君於101 年│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3月 間欲對陳銘賢起訴請求│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損害賠償,庚○○得知後與│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刑徒││ │ ├──────┤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96-399頁)之自白;被告│14)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 R○○於偵查(見第5809│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理訴訟案件之犯意聯絡,由│ 號偵卷㈢第271、357頁)│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庚○○介紹丑○○前往「○│ 及原審(見第698 號本院│ │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律事務所」,並向│ 卷㈡第191頁、㈢第216、│ │ ││ │ │ │丑○○訛稱:R○○為律師│ 39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伊與R○○合開事務所云│2.證人丑○○於警詢(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云,且於丑○○稱其為「余│ 4125號偵卷㈡第3-6 頁及│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 偵查(見第4125號偵卷㈡│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新台││ │ │ │未取得律師資格,R○○亦│ 第29-30 、39頁)之證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向丑○○訛稱:伊為律師云│ ;證人即共同被告R○○│ │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示││ │ │ │云,庚○○、R○○以此方│ 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卷│ │之物均沒收。 ││ │ │ │式施用詐術,致丑○○陷於│ ㈢第361 頁)之證述 │ │ ││ │ │ │錯誤,誤信庚○○、R○○│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均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 25號偵卷㈡第32頁)、費│ │ ││ │ │ │庚○○、R○○辦理台灣高│ 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偵│ │ ││ │ │ │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交簡│ 卷㈡第33頁) │ │ ││ │ │ │附民字第80號(嗣改分為 │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 │ ││ │ │ │101 年度雄簡字第794 號)│ (見第4125號偵卷㈡第35│ │ ││ │ │ │損害賠償事件(被告陳銘賢│ -38 頁)、台灣高雄地方│ │ ││ │ │ │),並於101 年3 月1 日支│ 法院101 年度審交簡附民│ │ ││ │ │ │付1 萬元報酬予R○○,蔡│ 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 │ ││ │ │ │泓州嗣以周怡君名義代為撰│ 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卷│ │ ││ │ │ │寫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 ㈡第46-56 頁)、台灣高│ │ ││ │ │ │並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遞狀│ 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雄簡│ │ ││ │ │ │而辦理訴訟案件,再由R○│ 字第794 號損害賠償事件│ │ ││ │ │ │○與庚○○均分1 萬元。 │ 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 │ ││ │ │ │ │ 卷㈡第57-58 頁) │ │ ││ │ │ │ │5.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 ││ │ │ │ │ 度雄簡字第794 號民事判│ │ ││ │ │ │ │ 決(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 │ ││ │ │ │ │ 第182-187 頁) │ │ ││ │ │ │ │6.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954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①第186 頁│ │ ││ │ │ │ │ ) │ │ ││ │ │ │ │7.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5 │庚○○│寅○○、E○│寅○○、E○於100 年7 月│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間欲對黃桂香提出妨害名譽│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告訴,庚○○得知後與蔡泓│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96-399頁)之自白;被告│15)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一│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R○○於偵查(見第5809│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一所示│訟案件之犯意聯絡,由余爵│ 號偵卷㈢第344 、361 頁│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宏介紹寅○○、E○前往「│ )及原審(見第698 號本│ │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律事務所」,並│ 院卷㈡第191 頁、㈢第21│ │ ││ │ │ │向寅○○、E○訛稱:伊為│ 6 、396-399 頁)之自白│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書記官,R○○為律師,伊│2.證人E○於警詢(見第41│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與R○○合開事務所云云,│ 25號偵卷㈢第234-238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R○○亦向寅○○、E○訛│ )及偵查(見第4125號偵│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新││ │ │ │稱:庚○○已有交辦該案件│ 卷㈢第258-260頁)之 證│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云云,庚○○、R○○以此│ 述;證人寅○○於偵查(│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方式施用詐術,致寅○○、│ 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258-│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E○陷於錯誤,誤信庚○○│ 260 頁)之證述;證人即│ │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仟元沒││ │ │ │、R○○具有律師之資格,│ 共同被告R○○於偵查(│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乃委任庚○○、R○○辦理│ 見第5809號偵卷㈢361 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之證述 │ │徵其價額。 ││ │ │ │0 年度調偵字第1982號妨害│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名譽案件(被告黃桂香),│ 25號偵卷㈢第270 頁)、│ │ ││ │ │ │並於100 年7 月11日支付8,│ 文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1│ │ ││ │ │ │000 元報酬予庚○○,蔡泓│ 25號偵卷㈢第271 頁、費│ │ ││ │ │ │州嗣以寅○○、E○名義代│ 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偵│ │ ││ │ │ │為撰寫刑事告訴狀而辦理訴│ 卷㈢第272 頁) │ │ ││ │ │ │訟事件,再由R○○與余爵│4.刑事告訴狀(見第4125號│ │ ││ │ │ │宏均分8,000 元。 │ 偵卷㈢第273-277 頁)、│ │ ││ │ │ │ │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 │ │ │ │ 年度調偵字第1982號妨害│ │ ││ │ │ │ │ 名譽案件卷證資料(見第│ │ ││ │ │ │ │ 4125號偵卷㈢第281-291 │ │ ││ │ │ │ │ 頁) │ │ ││ │ │ │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100 年度調偵字第│ │ ││ │ │ │ │ 1982號不起訴處分書(見│ │ ││ │ │ │ │ 第4125號偵卷㈢第278 頁│ │ ││ │ │ │ │ )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6 │R○○│A○○ │A○○於100 年9 月間遭郭│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燕山提出誣告告訴,經台灣│ 5809號偵卷㈢第356-357 │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 頁)及原審(見第698 號│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 │ ├──────┤年度偵字第462 號偵查中,│ 原審卷㈡第191 頁、㈢第│1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一│R○○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 216、396-399頁)之自白│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2.證人A○○偵查(見第58│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辦理訴訟案件之犯意,於馮│ 09號偵卷㈢第89-90 頁)│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美美經人介紹前往「○○○│ 之證述 │ │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沒收,││ │ │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3.○○○○法律事務所收費│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師名義自居,且於A○○稱│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㈢│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其為「蔡律師」時,未否認│ 第98、99頁) │ │價額。 ││ │ │ │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4.刑事聲請狀(見第5809號│ │ ││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馮美│ 偵卷㈢第111 頁)、台南│ │ ││ │ │ │美陷於錯誤,誤信R○○具│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 │ │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蔡泓│ 偵字第462 號誣告案件卷│ │ ││ │ │ │州辦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證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 │ ││ │ │ │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462 │ ㈢第110-111 頁) │ │ ││ │ │ │號誣告案件(被告A○○)│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並於100 年10月18日、12│ 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46│ │ ││ │ │ │月13日各支付25,000元、2 │ 2 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 │ ││ │ │ │萬元報酬予R○○,R○○│ 5809 號偵卷㈢第112-113│ │ ││ │ │ │嗣以A○○名義代為撰寫刑│ 頁) │ │ ││ │ │ │事聲請狀並向台灣台南地方│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法院檢察署遞狀而辦理訴訟│ 之證物 │ │ ││ │ │ │案件。 │ │ │ │├──┼───┼──────┼────────────┼────────────┼───┼───────────┤│17 │庚○○│辛○○ │辛○○於101 年4 月間遭正│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泰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發支付命令,經原審以101 │ ㈡第154頁、㈢第216、39│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年度司促字第10333 號審理│ 6-399、401-402頁)之自│1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一│中,並於101 年8 月間遭○│ 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資產管理公司起訴請求清│2.證人辛○○於警詢(見第│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 │ │ │償債務,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4125號偵卷㈡第59-62 頁│ │1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院以101 年度北簡字第 │ )及偵查(見第4125號偵│ │ ││ │ │ │11682 號審理,嗣移轉管轄│ 卷㈡第92-93 頁)之證述│ │ ││ │ │ │由原審以101 年度新簡字第│ ;證人陳培芬於偵查(見│ │ ││ │ │ │390 號審理中,庚○○得知│ 第4959號偵卷第183 頁、│ │ ││ │ │ │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第4125號偵卷㈡第252-25│ │ ││ │ │ │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案│ 3頁)之證述 │ │ ││ │ │ │件之犯意,於辛○○經人介│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紹與其見面之際,以律師名│ 25號偵卷㈡第95頁)、文│ │ ││ │ │ │義自居,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125│ │ ││ │ │ │,致辛○○陷於錯誤,誤信│ 號偵卷㈡第106 頁) │ │ ││ │ │ │余爵宏具有律師之資格,乃│4.民事聲明異議狀(見第41│ │ ││ │ │ │接續委任庚○○辦理原審 │ 25號偵卷㈡第96、97頁、│ │ ││ │ │ │101 年度司促字第10333 號│ 民事聲請狀(見第4125號│ │ ││ │ │ │(後改分101 年度新簡字第│ 偵卷㈡第98-99 頁)、民│ │ ││ │ │ │175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 事答辯狀(見第4125號偵│ │ ││ │ │ │被告吳佩玲)及原審101 年│ 卷㈡第100-102 頁)、民│ │ ││ │ │ │度新簡字第390 號清償債務│ 事聲明上訴狀(見第4125│ │ ││ │ │ │事件(被告辛○○),並於│ 號偵卷㈡第103 頁)、原│ │ ││ │ │ │102 年1 月14日支付7,500 │ 審101 年度新簡字第175 │ │ ││ │ │ │元報酬予庚○○,庚○○嗣│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卷證資│ │ ││ │ │ │以吳佩玲名義代為撰寫民事│ 料(見第4125號偵卷㈡第│ │ ││ │ │ │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 109-124 頁、原審101 年│ │ ││ │ │ │民事聲明上訴狀交予辛○○│ 度新簡字第390 號清償債│ │ ││ │ │ │而辦理訴訟案件,庚○○嗣│ 務事件卷證資料(見第41│ │ ││ │ │ │為免其犯行曝光,乃轉委由│ 25號偵卷㈡第125-127 頁│ │ ││ │ │ │不知情之陳培芬律師以辛○│ ) │ │ ││ │ │ │○名義代為撰寫民事上訴理│5.原審101 年度司促字第10│ │ ││ │ │ │由狀再交予辛○○,並交付│ 333 號支付命令(見第69│ │ ││ │ │ │4,000 元律師費予陳培芬律│ 8 號原審卷㈢第188 頁)│ │ ││ │ │ │師。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 │ │ ││ │ │ │ │ 年度北簡字第11682 號民│ │ ││ │ │ │ │ 事裁定(見第698 號原審│ │ ││ │ │ │ │ 卷㈢第189 頁)、原審10│ │ ││ │ │ │ │ 1 度新簡字第390 號民事│ │ ││ │ │ │ │ 判決(見第4125號偵卷㈡│ │ ││ │ │ │ │ 第133-134頁)、原審102│ │ ││ │ │ │ │ 年度簡上33號民事判決(│ │ ││ │ │ │ │ 見第698號原審卷㈢第190│ │ ││ │ │ │ │ -192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17所示之證物 │ │ │├──┼───┼──────┼────────────┼────────────┼───┼───────────┤│18 │庚○○│地○○ │地○○於101 年5 月間欲對│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戌○○├──────┤蔡佳珍聲請假扣押,庚○○│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徐秀燕│對被告庚○○│得知後與戌○○、徐秀燕(│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提出告訴 │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396-399 頁)之自白;被│20)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告戌○○於偵查(見第41│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如附表肆之一│之所有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 25號偵卷㈥第345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所示。 │訟案件之犯意聯絡,庚○○│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7 、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於地○○經人介紹與其見面│ ㈠第50-51 、147 頁、㈢│ │ ││ │ │ │之際,向地○○訛稱:伊為│ 第216 、397-399 頁)之│ │ ││ │ │ │律師,戌○○為其助理云云│ 自白 │ │ ││ │ │ │,戌○○亦向地○○訛稱:│2.證人地○○於檢察事務官│ │ ││ │ │ │伊為代書,且為庚○○之助│ 詢問(見第4959號偵卷第│ │ ││ │ │ │理云云,庚○○、戌○○以│ 166 頁)、偵查(見第49│ │ ││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地○○│ 59號偵卷第170-172 頁、│ │ ││ │ │ │陷於錯誤,誤信庚○○具有│ 第4125號偵卷㈤第204-20│ │ ││ │ │ │律師之資格,乃接續委任余│ 6 頁)之證述;證人徐秀│ │ ││ │ │ │爵宏辦理原審101 年度司裁│ 燕於偵查(第4125號偵卷│ │ ││ │ │ │全字第618 號、101 年度司│ ㈥第276-277 、352-353 │ │ ││ │ │ │裁全字第736 號假扣押事件│ 、408 頁)之證述 │ │ ││ │ │ │(債務人蔡佳珍),並於10│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9│ │ ││ │ │ │1 年5 月25日支付45,000元│ 59號偵卷第162 頁)、文│ │ ││ │ │ │報酬予庚○○,庚○○嗣以│ 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959│ │ ││ │ │ │地○○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補│ 號偵卷第182 頁) │ │ ││ │ │ │正狀、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4.民事聲請假扣押狀(見第│ │ ││ │ │ │並向原審遞狀而辦理訴訟案│ 4959號偵卷第175-176 頁│ │ ││ │ │ │件,庚○○嗣委由徐秀燕以│ )、民事補正狀(見第41│ │ ││ │ │ │地○○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聲│ 25號偵卷㈤第214 頁)、│ │ ││ │ │ │請假扣押狀、民事補正狀並│ 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見│ │ ││ │ │ │向原審遞狀而辦理訴訟案件│ 第4125號偵卷㈤第215 頁│ │ ││ │ │ │,並交付5,000 元報酬予徐│ )、原審101 年度司裁全│ │ ││ │ │ │秀燕。 │ 字第618 號清償債務事件│ │ ││ │ │ │ │ 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 │ ││ │ │ │ │ 卷㈤第211-215 頁)、原│ │ ││ │ │ │ │ 審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73│ │ ││ │ │ │ │ 6 號假扣押事件卷證資料│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㈤第21│ │ ││ │ │ │ │ 6-221 頁) │ │ ││ │ │ │ │5.原審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 │ ││ │ │ │ │ 618號民事裁定(見第698│ │ ││ │ │ │ │ 號原審卷㈢第193-194 頁│ │ ││ │ │ │ │ )、原審101 年度司裁全│ │ ││ │ │ │ │ 字第736 號假扣押裁定(│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㈤第220 │ │ ││ │ │ │ │ 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4125號緩起訴處分書│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㈢第│ │ ││ │ │ │ │ 195-197 頁)、台灣高等│ │ ││ │ │ │ │ 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103 │ │ ││ │ │ │ │ 年度上職議字第3248號處│ │ ││ │ │ │ │ 分書(見第698 號原審卷│ │ ││ │ │ │ │ ㈢第198頁) │ │ ││ │ │ │ │6.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1019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號原審卷②第16頁) │ │ ││ │ │ │ │7.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11所示之證物 │ │ │├──┼───┼──────┼────────────┼────────────┼───┼───────────┤│19 │庚○○│午○○ │午○○於101 年11月間欲對│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戌○○├──────┤王鈺涵起訴請求履行同居,│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對被告庚○○│庚○○得知後與戌○○共同│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提出告訴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96-399頁)之自白;被告│22)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及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案件│ 戌○○於偵查(見第4125│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如附表肆之一│之犯意聯絡,於午○○經人│ 號偵卷㈥第345 頁)及原│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所示。 │介紹與其見面之際,向施信│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㈠│ │7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安訛稱:伊為律師,戌○○│ 第50-51 、147 頁、㈢第│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 │ │ │為其助理云云,戌○○亦向│ 216 、397-399 頁)之自│ │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午○○訛稱:伊為庚○○之│ 白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助理云云,庚○○、戌○○│2.證人午○○於警詢(見第│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施信│ 4125號偵卷㈡第174-177 │ │ ││ │ │ │安陷於錯誤,誤信庚○○具│ 頁)、偵查(見第4125號│ │ ││ │ │ │有律師之資格,乃接續委任│ 偵卷㈡第192-194 頁)之│ │ ││ │ │ │庚○○辦理原審101 年度家│ 證述;證人張巧薐於警詢│ │ ││ │ │ │非調字第569 號、101 年度│ (見第4125號偵卷㈣第15│ │ ││ │ │ │家婚聲字第221 號履行同居│ 8-161 頁)及偵查(見第│ │ ││ │ │ │事件(相對人王鈺涵),並│ 4125號偵卷㈣第194-195 │ │ ││ │ │ │於101 年11、12月間陸續支│ 頁)之證述;證人陳培芬│ │ ││ │ │ │付共26,000元報酬予庚○○│ 於偵查(第4125號偵卷㈥│ │ ││ │ │ │、戌○○,庚○○嗣以施信│ 第254-253 頁)之證述 │ │ ││ │ │ │安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起訴狀│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民事閱卷聲請狀、民事聲│ 25號偵卷㈡第203 頁)、│ │ ││ │ │ │請退還抗告費狀、民事聲明│ 費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 │ ││ │ │ │抗告狀並向原審遞狀而辦理│ 偵卷㈡第204 頁) │ │ ││ │ │ │訴訟案件,庚○○嗣委由不│4.民事起訴狀(見第4125號│ │ ││ │ │ │知情之陳培芬律師以午○○│ 偵卷㈡第206-207 頁)、│ │ ││ │ │ │名義代為撰寫民事抗告狀並│ 民事閱卷聲請狀(見第41│ │ ││ │ │ │向原審遞狀,並交付5,000 │ 25號偵卷㈡第208 頁)、│ │ ││ │ │ │元報酬予陳培芬律師。 │ 民事聲請退還抗告費用狀│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㈡第22│ │ ││ │ │ │ │ 5-226 頁)、民事抗告狀│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㈡236-│ │ ││ │ │ │ │ 237 頁)、原審101 年度│ │ ││ │ │ │ │ 家非調字第569 號履行同│ │ ││ │ │ │ │ 居事件卷證資料(見第41│ │ ││ │ │ │ │ 25號偵卷㈡第211-218 頁│ │ ││ │ │ │ │ )、原審101 年度家婚聲│ │ ││ │ │ │ │ 字第221 號履行同居事件│ │ ││ │ │ │ │ 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 │ ││ │ │ │ │ 卷㈡第219-234 頁)、原│ │ ││ │ │ │ │ 審102 年度家聲抗字第18│ │ ││ │ │ │ │ 號履行同居事件卷證資料│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㈡235-│ │ ││ │ │ │ │ 240 頁) │ │ ││ │ │ │ │5.原審101年度家婚聲字第 │ │ ││ │ │ │ │ 221號家事裁定(見第41 │ │ ││ │ │ │ │ 25號偵卷㈡第228-234頁 │ │ ││ │ │ │ │ )、原審102 年度家聲抗│ │ ││ │ │ │ │ 字第18號家事裁定(見第│ │ ││ │ │ │ │ 4125號偵卷㈡第238-240 │ │ ││ │ │ │ │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所示之證物 │ │ │└──┴───┴──────┴────────────┴────────────┴───┴───────────┘附表貳: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 │犯罪行為 │證據 │起訴書│判決主文 ││ │ ├──────┤ │ │編 號│ ││ │ │有無提出告訴│ │ │ │ ││ │ ├──────┤ │ │ │ ││ │ │和解情形 │ │ │ │ │├──┼───┼──────┼────────────┼────────────┼───┼───────────┤│1 │庚○○│乙○○ │乙○○於96年11月間遭洪翊│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倫提出偽造文書告訴,經台│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官以97年度調偵字第791 號│ 96-399、401 頁)之自白│1)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偵查中,庚○○得知後與蔡│ ;被告R○○於偵查(見│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泓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第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余│ )及原審(見第698 號本│ │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爵宏介紹乙○○前往「○○│ 院卷㈡第191 頁、㈢第21│ │ ││ │ │ │○○法律事務所」,並向王│ 6 、396-399 頁)之自白│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秀馨訛稱:伊認識多名法界│2.證人乙○○於偵查(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人士及律師云云,R○○則│ 5809號偵卷㈢第246、247│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以律師名義自居,庚○○、│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R○○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致乙○○陷於錯誤,誤信蔡│ 第58頁)之證述;證人即│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 共同被告R○○於偵查(│ │1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任R○○辦理台灣台南地方│ 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360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 │ │ │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 頁)之證述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791 號詐欺案件(被告王秀│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馨),並於96年12月間某日│ 09號偵卷㈢第256 頁) │ │,追徵其價額。 ││ │ │ │支付5 萬元報酬予庚○○,│4.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R○○嗣為免其犯行曝光,│ 偵卷㈢第263 頁)、台南│ │ ││ │ │ │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 │ ││ │ │ │律師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 偵字第791 號偽造文書案│ │ ││ │ │ │師費予謝依良律師,再由蔡│ 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 │ ││ │ │ │泓州與庚○○均分2 萬元。│ 偵卷㈢第262-266 頁、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㈢第1-6 頁│ │ ││ │ │ │ │ ) │ │ ││ │ │ │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97年度調偵字第79│ │ ││ │ │ │ │ 1號不起訴處分書(見第5│ │ ││ │ │ │ │ 809 號偵卷㈢第262、264│ │ ││ │ │ │ │ -266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15所示之證物 │ │ │├──┼───┼──────┼────────────┼────────────┼───┼───────────┤│2 │R○○│黃○○ │黃○○於96年2 月間因公共│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訴並經原審以96年度交訴字│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第38號案件審理中,R○○│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所示。 │之所有之犯意,於黃○○經│2.證人黃○○於偵查(見第│ │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 │ │ │人介紹前往「○○○○法律│ 5809號偵卷㈢第246、247│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事務所」之際,以律師名義│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編││ │ │ │自居,且於黃○○稱其為「│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蔡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 第58頁)之證述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 │ │ │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式施用詐術,致黃○○陷於│ 09號偵卷㈢第75頁)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錯誤,誤信R○○具有律師│4.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資格,乃委任R○○辦理│ 偵卷㈢第83頁)、原審96│ │ ││ │ │ │原審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 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共危│ │ ││ │ │ │共危險等案件(被告黃○○│ 險等案件卷證資料(見第│ │ ││ │ │ │),並於96年2 月26日支付│ 5809號偵卷㈢第82-83 頁│ │ ││ │ │ │5 萬元報酬予R○○,蔡泓│ ) │ │ ││ │ │ │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將│5.原審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 │ ││ │ │ │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 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 審院卷㈢第7-11頁)、本│ │ ││ │ │ │予謝依良律師。 │ 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1353│ │ ││ │ │ │ │ 號刑事判決(見第698 號│ │ ││ │ │ │ │ 原審卷㈢第12-17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3 │庚○○│U○○ │U○○之母李惠雪於95年8 │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月間遭張秀琴聲請給付票款│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強制執行,庚○○得知後與│ ㈡第154 頁、㈢第216、3│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96-399頁)之自白;被告│4)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R○○於偵查(見第5809│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伍之二所示│庚○○介紹U○○前往「○│ 號偵卷㈢第346 頁及原審│ │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 │。 │○○○法律事務所」,並向│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U○○訛稱:伊及R○○均│ 191 頁、㈢第216 、396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為律師云云,R○○則以律│ -399頁)之自白 │ │參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 │ │ │師名義自居,且於U○○稱│2.證人U○○於警詢(見第│ │沒收。 ││ │ │ │其為「蔡律師」時,未否認│ 4125號偵卷㈣第286-290 │ │ ││ │ │ │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 頁)、偵查(見第4125號│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庚○○、R○○以此方式施│ 偵卷㈣第315-316 頁、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用詐術,致U○○陷於錯誤│ 4125號偵卷㈥第125-126 │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誤信R○○具有律師之資│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格,乃委任R○○辦理原審│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 │ │95年度執字第33092 號給付│ 第58-59 頁)之證述;證│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 人即共同被告R○○於偵│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李惠雪),並於96年3 月9 │ 查(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 │壹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 │ │ │日支付6 萬元報酬予庚○○│ 349 、350 頁)之證述 │ │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R○○嗣為免其犯行曝光│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 │ │ │,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 25號偵卷㈥第132 頁) │ │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良律師辦理,並交付3 萬元│4.原審95年度執字第33092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律師費予謝依良律師,再由│ 號給付票款事件卷證資料│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R○○與庚○○均分3 萬元│ (見第4125號偵卷㈥第14│ │ ││ │ │ │。 │ 4-156 頁) │ │ ││ │ │ │ │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4 │R○○│宙○○、黃麗│宙○○於96年5 月間遭侯永│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蓉 │川提出傷害告訴,經台灣台│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 │ │未提出告訴 │調偵字第808 號偵查中,蔡│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5、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泓州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 、396-399 頁)之自白 │8、13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如附表伍之二│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許連│2.證人宙○○、黃麗蓉於偵│)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所示。 │祥及其妻黃麗蓉經人介紹前│ 查(見第5809號偵卷㈡66│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往「○○○○法律事務所」│ -67 頁)之證述;證人謝│ │新台幣拾萬元沒收,於全││ │ │ │之際,以律師名義自居,且│ 依良於偵查(見第5808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於宙○○、黃麗蓉稱其為「│ 偵卷第59頁)之證述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蔡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 明細表(見第5809號偵卷│ │ ││ │ │ │式施用詐術,致宙○○陷於│ ㈡第48頁) │ │ ││ │ │ │錯誤,誤信R○○具有律師│4.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之資格,乃委任R○○辦理│ 偵卷㈡第77頁)、台南地│ │ ││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 │ ││ │ │ │年度調偵字第808 號傷害案│ 字第808 號傷害案件卷證│ │ ││ │ │ │件(被告宙○○),並於96│ 資料(見第5809偵卷㈡第│ │ ││ │ │ │年7 月20日支付5 萬元報酬│ 76-77 頁)、民事委任書│ │ ││ │ │ │予R○○,R○○嗣為免其│ (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81│ │ ││ │ │ │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件轉│ 頁)、原審96年度重訴字│ │ ││ │ │ │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並交│ 第22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 ││ │ │ │付3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良律│ 償事件卷證資料(見第58│ │ ││ │ │ │師。宙○○、黃麗蓉於96年│ 09號偵卷㈡第80-81 頁)│ │ ││ │ │ │8月 間遭侯永川等人起訴請│ 、刑事委任書(見第5809│ │ ││ │ │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 號偵卷㈡第79頁)、原審│ │ ││ │ │ │審以96年度重訴字第225 號│ 96年度易字第1522號業務│ │ ││ │ │ │審理中,R○○再接續受許│ 過失傷害案件卷證資料(│ │ ││ │ │ │連祥、黃麗蓉委任辦理原審│ 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78-7│ │ ││ │ │ │96年度重訴字第225 號侵權│ 9 頁)、民事委任書(見│ │ ││ │ │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許│ 第5809號偵卷㈡第83頁)│ │ ││ │ │ │連祥、黃麗蓉),宙○○、│ 、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 │ ││ │ │ │黃麗蓉並於96年9 月28日支│ 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 ││ │ │ │付7 萬元報酬予R○○,蔡│ 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 │ ││ │ │ │泓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 偵卷㈡第82-83 頁) │ │ ││ │ │ │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師辦理,並交付4 萬元律師│ 檢察官96年度調偵字第80│ │ ││ │ │ │費予謝依良律師。宙○○於│ 8 號起訴書(見第698 號│ │ ││ │ │ │96年11月間因業務過失傷害│ 原審卷㈢第18-19 頁)、│ │ ││ │ │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225 │ │ ││ │ │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2│ 號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 │ ││ │ │ │號審理中,R○○再接續受│ 原審卷㈢第20-33 頁)、│ │ ││ │ │ │宙○○委任辦理原審96年度│ 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2號│ │ ││ │ │ │易字第1522號業務過失傷害│ 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案件(被告宙○○),許連│ 審卷㈢第47-48 頁)、本│ │ ││ │ │ │祥並於96年11月28日支付5 │ 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 │ ││ │ │ │萬元報酬予R○○,R○○│ 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 審卷㈢第71-76 頁) │ │ ││ │ │ │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理,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予│ 之證物 │ │ ││ │ │ │謝依良律師。宙○○、黃麗│ │ │ ││ │ │ │蓉於97年11月間經原審96年│ │ │ ││ │ │ │度重訴字第225 號判決後,│ │ │ ││ │ │ │經侯永川等人提起上訴,經│ │ │ ││ │ │ │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51 │ │ │ ││ │ │ │號審理中,R○○再接續受│ │ │ ││ │ │ │宙○○、黃麗蓉委任辦理本│ │ │ ││ │ │ │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侵│ │ │ ││ │ │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 │ │ ││ │ │ │訴人宙○○、黃麗蓉),許│ │ │ ││ │ │ │連祥、黃麗蓉並於97年12月│ │ │ ││ │ │ │18日支付7 萬元報酬予蔡泓│ │ │ ││ │ │ │州,R○○嗣為免其犯行曝│ │ │ ││ │ │ │光,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 │ │ ││ │ │ │依良律師辦理,並交付4 萬│ │ │ ││ │ │ │元律師費予謝依良律師。 │ │ │ │├──┼───┼──────┼────────────┼────────────┼───┼───────────┤│5 │R○○│己○○ │己○○之子江武哲於96年9 │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月間因殺人案件,經台灣台│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偵字第14550號偵查中,蔡 │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泓州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江錦│2.證人己○○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惠經人介紹前往「○○○○│ 5809號偵卷㈢第366-367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師│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新台幣壹萬元沒收,於全││ │ │ │名義自居,且於己○○稱其│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為「蔡律師」時,未否認或│ 第59頁)之證述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己○○│ 明細表(見第4125號偵卷│ │ ││ │ │ │陷於錯誤,誤信R○○具有│ ㈤第2-3 頁、第5809號偵│ │ ││ │ │ │律師之資格,乃委任R○○│ 卷㈢第3-4 、24-25 頁)│ │ ││ │ │ │辦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4.刑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 │ ││ │ │ │署96年度偵字第14550 號殺│ 偵卷㈤第27頁)、台南地│ │ ││ │ │ │人案件(被告江武哲),並│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 │於96年10月9 日支付5 萬元│ 第14550 號殺人案件卷證│ │ ││ │ │ │報酬予R○○,R○○嗣為│ 資料(見第4125號偵卷㈢│ │ ││ │ │ │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 第26-27 頁) │ │ ││ │ │ │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並交付4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 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455│ │ ││ │ │ │良律師。 │ 0 號起訴書(見第698 號│ │ ││ │ │ │ │ 原審卷㈢第34-38 頁)、│ │ ││ │ │ │ │ 原審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 │ │ │ │ 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 │ 審卷㈢第39-46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6 │R○○│L○○、熊建│L○○、K○○、M○○於│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生、M○○ │97年2 月欲對改制前台南縣│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仁德鄉公所起訴請求排除侵│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 │ │未提出告訴 │害,R○○得知後基於意圖│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10、1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如附表伍之二│於L○○、K○○、M○○│2.證人L○○、K○○、熊│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所示。 │經人介紹前往「○○○○法│ 進雋於偵查(見第5809號│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律事務所」之際,以律師名│ 偵卷㈡第201-203 頁)之│ │新台幣肆萬元沒收,於全││ │ │ │義自居,且於L○○、熊建│ 證述;證人謝依良於偵查│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生、M○○稱其為「蔡律師│ (見第5808號偵卷第59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 )之證述 │ │。 ││ │ │ │得律師資格,以此方式施用│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詐術,致L○○、K○○、│ 明細表(見第5809號偵卷│ │ ││ │ │ │M○○陷於錯誤,誤信蔡泓│ ㈡第212、213頁) │ │ ││ │ │ │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4.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R○○辦理原審97年度訴字│ 偵卷㈡第223 頁)、原審│ │ ││ │ │ │第250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 97年度訴字第250 號排除│ │ ││ │ │ │被告改制前台南縣仁德鄉公│ 侵害事件卷證資料(見第│ │ ││ │ │ │所),並於97年5 月27日支│ 5809號偵卷㈡第222-223 │ │ ││ │ │ │付7 萬元報酬予R○○,蔡│ 頁)、民事委任書(見第│ │ ││ │ │ │泓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 5809號偵卷㈡第225 頁)│ │ ││ │ │ │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 、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 │ ││ │ │ │師辦理,並交付5 萬元律師│ 8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卷證│ │ ││ │ │ │費予謝依良律師。L○○、│ 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㈡│ │ ││ │ │ │K○○、M○○於97年10月│ 第224- 228頁) │ │ ││ │ │ │間經原審97年度訴字第250 │5.原審97年度訴字第250 號│ │ ││ │ │ │號判決後,經改制前台南縣│ 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仁德鄉公所提起上訴,經本│ 審卷㈢第51-58 頁)、本│ │ ││ │ │ │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38 號│ 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 號│ │ ││ │ │ │審理中,R○○再接續受熊│ 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勝榮、K○○、M○○委任│ 審卷㈢第59-70 頁) │ │ ││ │ │ │辦理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8 號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 之證物 │ │ ││ │ │ │人L○○、K○○、M○○│ │ │ ││ │ │ │),L○○、K○○、熊進│ │ │ ││ │ │ │雋並於97年11月7 日支付7 │ │ │ ││ │ │ │萬元報酬予R○○,R○○│ │ │ ││ │ │ │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 │ │ ││ │ │ │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 │ │ ││ │ │ │理,並交付5 萬元律師費予│ │ │ ││ │ │ │謝依良律師。 │ │ │ │├──┼───┼──────┼────────────┼────────────┼───┼───────────┤│7 │R○○│O○○ │O○○於97年10月間欲對張│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德成起訴請求給付價金,蔡│ 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泓州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劉信│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11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佑經人介紹前往「○○○○│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師│2.證人O○○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名義自居,且於O○○稱其│ 5809號偵卷㈢第304、314│ │沒收。 ││ │ │ │為「蔡律師」時,未否認或│ 、316-317 頁);證人謝│ │ ││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 依良於偵查(見第5808號│ │ ││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O○○│ 偵卷第60頁)之證述 │ │ ││ │ │ │陷於錯誤,誤信R○○具有│3.客戶追蹤表(見第5809號│ │ ││ │ │ │律師之資格,乃委任R○○│ 偵卷㈢第329 頁)、漢摩│ │ ││ │ │ │辦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 拉比法律事務所收費明細│ │ ││ │ │ │度審訴字第2830號給付價金│ 表(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 │ ││ │ │ │事件(被告張德成),並於│ 331 頁) │ │ ││ │ │ │97年10月13日支付65,000元│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 │ ││ │ │ │報酬予R○○,R○○嗣為│ 4 月25日雄隆民方97審訴│ │ ││ │ │ │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 2830字第14570 號函(見│ │ ││ │ │ │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 第5809號偵卷㈢第332 頁│ │ ││ │ │ │並交付4 萬元(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35,000元)律師費予謝依│5.原審104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良律師。 │ 第839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②第28頁)│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8 │R○○│巳○○ │巳○○為設於大陸地區廈門│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市廈門○○塑膠模具有限公│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司(下稱○○公司)負責人│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公司於98年4 月間欲│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1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下稱○○公司)起訴請求給│2.證人巳○○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付承攬報酬,R○○得知後│ 5809號偵卷㈡第233-235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 │ │之犯意,於巳○○經人介紹│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前往「○○○○法律事務所│ 第60頁)之證述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之際,以律師名義自居,│3.○○○○法律事務所收費│ │價額。 ││ │ │ │且於巳○○稱其為「蔡律師│ 明細表(見第5809號偵卷│ │ ││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 ㈡第243 頁) │ │ ││ │ │ │得律師資格,以此方式施用│4.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詐術,致巳○○陷於錯誤,│ 偵卷㈡第250 頁)、原審│ │ ││ │ │ │誤信R○○具有律師之資格│ 98年度訴字第431 號給付│ │ ││ │ │ │,乃委任R○○辦理原審98│ 承攬報酬等事件卷證資料│ │ ││ │ │ │年度訴字第431 號給付承攬│ (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24│ │ ││ │ │ │報酬事件(被告○○公司)│ 4-250 頁) │ │ ││ │ │ │,並於98年3 月3 日支付4 │5.原審98年度訴字第431 號│ │ ││ │ │ │5,000 元報酬予R○○,蔡│ 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泓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 審卷㈢第77-92 頁) │ │ ││ │ │ │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師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師│ 之證物 │ │ ││ │ │ │費予謝依良律師。 │ │ │ │├──┼───┼──────┼────────────┼────────────┼───┼───────────┤│9 │庚○○│Q○○ │Q○○之夫孫立恒(原名孫│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光良)於99年6 月間欲對吳│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提出告訴 │瑞銘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余│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爵宏得知後與R○○共同基│ 396-399、401頁)之自白│16)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被告R○○於偵查(見│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犯意聯絡,由庚○○介紹蔡│ 第5809號偵卷㈢第345 頁│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羽蓁前往「○○○○法律事│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 │1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務所」,並向Q○○訛稱:│ 審卷㈡第191 頁、㈢第21│ │ ││ │ │ │伊與R○○均為律師,蔡泓│ 6 、396-399 頁)之自白│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州為伊主管云云,R○○則│2.證人Q○○於檢察事務官│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蔡羽│ 詢問(見第4959號偵卷第│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蓁稱其為「蔡律師」時,未│ 218頁)、偵查(見第495│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 9 號偵卷第219 頁、第41│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格,庚○○、R○○以此方│ 25號偵卷㈣第252-254 頁│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式施用詐術,致Q○○陷於│ 之證述;證人謝依良於偵│ │1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錯誤,誤信R○○具有律師│ 查(見第5808號偵卷第60│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 │ │ │之資格,乃委任R○○辦理│ 頁)之證述;證人即共同│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 被告R○○於偵查(見第│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年度調偵字第1599號過失傷│ 58 09 號偵卷㈢第349 頁│ │,追徵其價額。 ││ │ │ │害案件(被告吳瑞銘),並│ )之證述 │ │ ││ │ │ │於99年8 月2 日支付5 萬元│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報酬予R○○,R○○嗣為│ 25號偵卷㈣第263 頁) │ │ ││ │ │ │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4.刑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 │ ││ │ │ │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 偵卷㈣第280 頁)、台灣│ │ ││ │ │ │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 │ ││ │ │ │良律師,再由R○○與余爵│ 偵字第1599號過失傷害案│ │ ││ │ │ │宏均分2 萬元。 │ 件卷證資料(見第4125號│ │ ││ │ │ │ │ 偵卷㈣第268-285 頁) │ │ ││ │ │ │ │5.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 │ 官99年度調偵字第1599號│ │ ││ │ │ │ │ 起訴書(見第698 號原審│ │ ││ │ │ │ │ 卷㈢第102-103 頁)、原│ │ ││ │ │ │ │ 審100 年度交易字第105 │ │ ││ │ │ │ │ 號刑事判決(見第698 號│ │ ││ │ │ │ │ 原審卷㈢第100-101 頁)│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14所示之證物 │ │ │├──┼───┼──────┼────────────┼────────────┼───┼───────────┤│10 │R○○│辰○○、莊欣│莊欣蓉之未婚夫辰○○於99│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蓉 │年6 月間欲對廖英豪等人提│ 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出肇事逃逸告訴,R○○得│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未提出告訴 │知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1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所有之犯意,於莊欣蓉、林│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如附表伍之二│家榮經人介紹前往「○○○│2.證人莊欣蓉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所示。 │○法律事務所」之際,以律│ 5809號偵卷㈢第156-157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師名義自居,以此方式施用│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新台幣貳萬元沒收,於全││ │ │ │詐術,致莊欣蓉、辰○○陷│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於錯誤,誤信R○○具有律│ 第60頁)之證述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師之資格,乃委任R○○辦│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㈢│ │ ││ │ │ │99年度偵字第9897號公共危│ 第164 頁) │ │ ││ │ │ │險等案件(被告廖英豪等人│4.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並於99年6 月2 日支付│ 偵卷㈢第166 頁)、台灣│ │ ││ │ │ │5 萬元報酬予R○○,蔡泓│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 ││ │ │ │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將│ 字第9897號公共危險等案│ │ ││ │ │ │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 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 │ ││ │ │ │辦理,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 偵卷㈢第165-166 頁) │ │ ││ │ │ │予謝依良律師。 │5.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897│ │ ││ │ │ │ │ 號起訴書(見第698 號本│ │ ││ │ │ │ │ 院卷㈢第104-105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1 │庚○○│C○○ │C○○係位於台南市○○區│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一路000 號○○○小吃│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店之負責人,於100 年3 月│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間欲與員工莫弦芳進行勞資│ 396-399 頁)之自白;被│18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爭議調解,庚○○得知後與│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09號偵卷㈢第345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庚○○介紹C○○前往「○│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 │ │ │○○○法律事務所」,余爵│ 396-399 頁)之自白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宏、R○○均以律師名義自│2.證人C○○於偵查(見第│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居,且於C○○稱其為「蔡│ 4125號偵卷㈢第105-109 │ │,追徵其價額。 ││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 、139-140 頁)之證述;│ │ ││ │ │ │未取得律師資格,庚○○、│ 證人謝依良於偵查(見第│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R○○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5808號偵卷第60-61 頁)│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致C○○陷於錯誤,誤信蔡│ 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黃阿│ R○○於偵查(見第5809│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仙乃委任R○○出席台南市│ 號偵卷㈢第361 頁)及原│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會│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並於100 年3 月間某日支│ 第46、56-58 頁)之證述│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付5 萬元報酬予R○○,蔡│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 │ │ │泓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乃│ 25號偵卷㈢第149 頁)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4.協議書(見第4125號偵卷│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師辦理,並交付2 萬元律師│ ㈢第151 頁) │ │,追徵其價額。 ││ │ │ │費予謝依良律師,再由蔡泓│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州與庚○○均分3 萬元。 │ 所示之證物 │ │ │├──┼───┼──────┼────────────┼────────────┼───┼───────────┤│12 │庚○○│玄○○ │玄○○於100 年5 月間遭黃│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茂庭起訴請求離婚,經原審│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以100 年度司家調字第422 │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號審理中,庚○○得知後與│ 396-399 頁)之自白;被│20)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R○○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09號偵卷㈢第345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庚○○介紹玄○○前往「○│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法律事務所」,並向│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玄○○訛稱:伊與R○○合│ 396-399 頁)之自白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開事務所云云,R○○則以│2.證人玄○○於偵查(見第│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律師名義自居,且於玄○○│ 4125號偵卷㈤第227-229 │ │徵其價額。 ││ │ │ │稱其為「蔡律師」時,未否│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 ││ │ │ │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庚○○、R○○以此方式│ 第61頁)之證述;證人即│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施用詐術,致玄○○陷於錯│ 共同被告R○○於偵查(│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誤,誤信R○○具有律師之│ 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349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資格,乃委任R○○辦理原│ -350頁)之證述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審100 年度司家調字第422 │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號離婚事件(被告玄○○)│ 25號偵卷㈤第240 頁)、│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並於100 年5 月19日支付│ 文書處理記表(見第4125│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5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 號偵卷㈤第238 頁)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58,000元)報酬予R○○,│4.民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蔡泓州嗣為免其犯行曝光,│ 偵卷㈤第244 頁)、原審│ │徵其價額。 ││ │ │ │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良│ 100 年度司家調字第422 │ │ ││ │ │ │律師辦理,並交付35,000元│ 號離婚事件卷證資料(見│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律│ 第4125號偵卷㈤第241-24│ │ ││ │ │ │師費予謝依良律師,再由蔡│ 8 頁) │ │ ││ │ │ │泓州與庚○○均分2 萬元。│5.原審100年度司家調字第 │ │ ││ │ │ │ │ 422號調解筆錄(見第412│ │ ││ │ │ │ │ 5 號偵卷㈤第245-248 頁│ │ ││ │ │ │ │ )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3 │R○○│天○○ │天○○於100 年4 月間遭林│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李碧蘭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 5809號偵卷㈢第356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提出告訴 │登記,R○○得知後基於意│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22、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營利而辦理訴訟案件之犯意│ 396-399 頁)之自白 │表二編│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於天○○委由郭澤承前往│2.證人天○○、郭澤承於偵│號18)│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法律事務所」之│ 查(見第5809號偵卷㈡第│ │沒收。 ││ │ │ │際,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 255-257 頁)之證述;證│ │ ││ │ │ │郭澤陳稱其為「蔡律師」時│ 人謝依良於偵查(見第58│ │ ││ │ │ │,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 08號偵卷第61頁)之證述│ │ ││ │ │ │師資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致天○○、郭澤承陷於錯│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㈡│ │ ││ │ │ │誤,誤信R○○具有律師之│ 第266-267 頁) │ │ ││ │ │ │資格,乃委任R○○辦理原│4.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審100 年度訴字第376 號塗│ 偵卷㈡第277 頁)、原審│ │ ││ │ │ │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被告│ 100 年度訴字第376 號塗│ │ ││ │ │ │天○○),並於100 年10月│ 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 ││ │ │ │6 日支付5 萬元報酬予蔡泓│ 卷證資料(見第5809號偵│ │ ││ │ │ │州,R○○嗣為免其犯行曝│ 卷㈡第275-277 頁)、民│ │ ││ │ │ │光,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 事陳述意見狀(見第5809│ │ ││ │ │ │依良律師辦理,並交付3 萬│ 號偵卷㈡第268-269 頁)│ │ ││ │ │ │元律師費予謝依良律師。張│ 、民事補正狀(見第5809│ │ ││ │ │ │正勳於101 年1 月間欲對林│ 號偵卷㈡第270-271 頁)│ │ ││ │ │ │李碧蘭聲請給付票款強制執│ 原審100 年度司執字第15│ │ ││ │ │ │行,蔡泓洲再接續受天○○│ 252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 ││ │ │ │委任辦理原審100 年度司執│ 事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 │ ││ │ │ │字第15252 號給付票款強制│ 號偵卷㈡第280-296 頁)│ │ ││ │ │ │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李碧蘭│5.原審100 年度訴字第376 │ │ ││ │ │ │),並於101 年1 月20日支│ 號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 │ ││ │ │ │付5,000 元報酬予R○○,│ 原審卷㈢第107-115 頁)│ │ ││ │ │ │R○○嗣接續以天○○名義│6.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代為撰寫民事補正狀、民事│ 第954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陳述意見狀、民事聲請准予│ 698 號原審卷①第186 頁│ │ ││ │ │ │收取提存金狀、民事聲請狀│ ) │ │ ││ │ │ │並向原審遞狀。 │7.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4 │庚○○│卯○○ │卯○○於100 年10月間因妨│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公訴並經原審以100 年度侵│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一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訴字第65號案件審理中,余│ 396-399 頁)之自白;被│23)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爵宏得知後與R○○共同基│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09號偵卷㈢第344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犯意聯絡,由庚○○介紹林│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英儒前往「○○○○法律事│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務所」,並向卯○○訛稱:│ 396-399 頁)之自白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伊為檢察官云云,R○○則│2.證人卯○○於偵查(見第│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以律師名義自居,庚○○、│ 4125號偵卷㈢第294-296 │ │徵其價額。 ││ │ │ │R○○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322-324 頁)之證述;│ │ ││ │ │ │致卯○○陷於錯誤,誤信蔡│ 證人謝依良於偵查(見第│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 5808號偵卷第61頁)之證│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任R○○辦理原審100 年度│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泓│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 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件(被告卯○○),並於10│ 卷㈢第348-349 頁)之證│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0 年11月1 日支付6 萬元報│ 述 │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酬予庚○○,R○○嗣為免│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案件│ 25號偵卷㈢第299 頁)、│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並│ ○○○○法律事務所收費│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交付4 萬元律師費予謝依良│ 憑證(見第4125號偵卷㈢│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律師,再由R○○與庚○○│ 第301 頁) │ │徵其價額。 ││ │ │ │均分2 萬元。 │4.刑事委任書(見第4125號│ │ ││ │ │ │ │ 偵卷㈢第314 頁)、原審│ │ ││ │ │ │ │ 100 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 │ ││ │ │ │ │ 害性自主案件卷證資料(│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313 │ │ ││ │ │ │ │ -320頁) │ │ ││ │ │ │ │5.原審100 年度侵訴字第65│ │ ││ │ │ │ │ 號刑事判決(見第4125號│ │ ││ │ │ │ │ 偵卷㈢第307-310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5 │R○○│○○○ │○○○於98年6 月間因遭○│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國際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 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提出告訴 │還定金並經原審以98年度南│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簡字第858 號判決而欲提起│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2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上訴,R○○得知後基於意│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2.證人○○○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於○○○經人介紹前往「│ 5809號偵卷㈢第117-118 │ │沒收。 ││ │ │ │○○○○法律事務所」之際│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 ││ │ │ │,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林│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 ││ │ │ │德典稱其為「蔡律師」時,│ 第61頁)之證述 │ │ ││ │ │ │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資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㈢│ │ ││ │ │ │致○○○陷於錯誤,誤信蔡│ 第120 頁) │ │ ││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4.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任R○○辦理原審100 年度│ 偵卷㈢第127 頁)、原審│ │ ││ │ │ │簡上字第97號返還定金等事│ 100 年度簡上字第97號返│ │ ││ │ │ │件(被上訴人○○國際有限│ 還定金事件卷證資料(見│ │ ││ │ │ │公司),並於100 年11月14│ 第5809號偵卷㈢第126-12│ │ ││ │ │ │日支付5 萬元報酬予R○○│ 7 頁) │ │ ││ │ │ │。R○○嗣為免其犯行曝光│5.原審100 年度簡上字第97│ │ ││ │ │ │,乃將上開案件轉介予謝依│ 號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 │ ││ │ │ │良律師辦理,並交付3 萬元│ 原審卷㈢第116-129 頁)│ │ ││ │ │ │律師費予謝依良律師。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6 │R○○│D○○、陳月│陳月美之子D○○於100 年│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美 │11月間遭曾央淨起訴離婚,│ 5809號偵卷㈢第357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R○○得知後基於意圖為自│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一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未提出告訴 │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黃│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2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勝賢、陳月美經人介紹前往│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如附表伍之二│「○○○○法律事務所」之│2.證人陳月美於偵查(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所示。 │際,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 5809號偵卷㈢第143-144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D○○、陳月美稱其為「蔡│ 頁)之證述;證人謝依良│ │新台幣貳萬元沒收,於全││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 於偵查(見第5808號偵卷│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式│ 第61頁)之證述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施用詐術,致D○○陷於錯│3.○○○○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誤,誤信R○○具有律師之│ 憑證(見第5809號偵卷㈢│ │ ││ │ │ │資格,乃委任R○○辦理本│ 第150 頁) │ │ ││ │ │ │院101 年度婚字第68號離婚│4.民事委任書(見第5809號│ │ ││ │ │ │等事件(被告D○○),並│ 偵卷㈢第152 頁)、原審│ │ ││ │ │ │於101 年2 月6 日支付5 萬│ 101 年度婚字第68號離婚│ │ ││ │ │ │元報酬予R○○。R○○嗣│ 事件卷證資料(見第5809│ │ ││ │ │ │為免其犯行曝光,乃將上開│ 號偵卷㈢第151-152 頁 │ │ ││ │ │ │案件轉介予謝依良律師辦理│5.原審101 年度婚字第68號│ │ ││ │ │ │,並交付3 萬元律師費予謝│ 民事判決(見第698 號原│ │ ││ │ │ │依良律師。 │ 審卷㈢第130-132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17 │庚○○│P○○ │P○○於98年1 月間欲對吳│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靜宜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庚○○得知後與R○○共│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396-399 頁)之自白;被│7)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有之犯意聯絡,由庚○○介│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紹P○○前往「○○○○法│ 09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律事務所」,並向P○○訛│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 ││ │ │ │稱:伊在法院工作,R○○│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 ││ │ │ │為律師云云,R○○則以律│ 39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師名義自居,且於P○○稱│2.證人P○○於偵查(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其為「蔡律師」時,未否認│ 5809號偵卷㈠第88-90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庚○○、R○○以此方式施│ 審卷㈡第121-127 頁)之│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用詐術,致P○○陷於錯誤│ 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誤信R○○具有律師之資│ 泓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 │示之物均沒收。 ││ │ │ │格,乃委任R○○辦理原審│ 偵卷㈢第351 頁)及原審│ │ ││ │ │ │98年度司票字第103 號本票│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 │ ││ │ │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 48-49 頁)之證述 │ │ ││ │ │ │吳靜宜),並於97年12月30│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 ││ │ │ │日支付15,000元報酬予余爵│ 09號偵卷㈠第97頁)、費│ │ ││ │ │ │宏及R○○,R○○嗣接續│ 用支出表(見第5809號偵│ │ ││ │ │ │以P○○名義代為撰寫民事│ 卷㈠第98頁) │ │ ││ │ │ │聲請狀、民事陳報狀並向原│4.民事陳報狀(見第5809號│ │ ││ │ │ │審遞狀,再由R○○與余爵│ 偵卷㈠第112-113 頁)、│ │ ││ │ │ │宏均分15,000 元。 │ 民事聲請狀(見第5809號│ │ ││ │ │ │ │ 偵卷㈠第114-116 頁)原│ │ ││ │ │ │ │ 審98年度司票字第103 號│ │ ││ │ │ │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卷│ │ ││ │ │ │ │ 證資料(見第5809號偵卷│ │ ││ │ │ │ │ ㈠第117-126 頁) │ │ ││ │ │ │ │5.原審98年度司票字第103 │ │ ││ │ │ │ │ 號本票裁定(見第5809號│ │ ││ │ │ │ │ 偵卷㈠第125頁) │ │ ││ │ │ │ │6.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974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①第197 頁│ │ ││ │ │ │ │ )、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 │ ││ │ │ │ │ 調字第954 號調解筆錄(│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①第18│ │ ││ │ │ │ │ 6 頁) │ │ ││ │ │ │ │7.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18 │庚○○│丁○○ │丁○○於99年11月間欲就本│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557 號│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清償債務執行事件聲明異議│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 │ ├──────┤,庚○○得知後基於意圖為│ 396-399 頁)之自白 │10)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以│2.證人丁○○於警詢(見第│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檢察官名義自居,且於王崇│ 4125號偵卷㈣第120-123 │ │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誠稱其為「檢仔」(台語)│ 頁)及偵查(見第4125號│ │、7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 偵卷㈣第140-141 頁)之│ │ ││ │ │ │檢察官資格,以此方式施用│ 證述 │ │ ││ │ │ │詐術,致丁○○陷於錯誤,│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誤信庚○○具有檢察官之資│ 25號偵卷㈣第148 頁) │ │ ││ │ │ │格,庚○○並向丁○○開價│4.民事異議聲請狀(見第41│ │ ││ │ │ │3 萬元可代為辦理原審99年│ 25號偵卷㈣第149 頁)、│ │ ││ │ │ │度司執字第41557 號清償債│ 民事閱卷聲請狀(見第41│ │ ││ │ │ │務執行事件(債務人○○企│ 25號偵卷㈣第150 頁)、│ │ ││ │ │ │業有限公司),嗣因丁○○│ 原審99年度司執字第4155│ │ ││ │ │ │未委任庚○○辦理上開案件│ 7 號清償債務事件卷證資│ │ ││ │ │ │而未遂。 │ 料(見第4125號偵卷㈣第│ │ ││ │ │ │ │ 155-157 頁) │ │ ││ │ │ │ │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所示之證物 │ │ │├──┼───┼──────┼────────────┼────────────┼───┼───────────┤│19 │R○○│戊○○ │戊○○於100 年9 月間欲對│1.被告R○○於偵查(見第│(起訴│R○○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許淵智、許碩文聲請拍賣抵│ 5809號偵卷㈢第272 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押物,R○○得知後基於意│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卷㈡第191 頁、㈢第216 │1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伍之二│,於戊○○經人介紹前往「│ 、396-399 頁)之自白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法律事務所」之際│2.證人戊○○於警詢(見第│ │附表參編號6 所示之物均││ │ │ │,以律師名義自居,且於王│ 4125號偵卷㈢第170-174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儀雯稱其為「蔡律師」時,│ 頁)、偵查(見第4125號│ │新台幣貳萬元沒收,於全││ │ │ │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律師│ 偵卷㈢第192-193 頁)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資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致戊○○陷於錯誤,誤信蔡│ 第91-96 、104 頁)之證│ │。 ││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泓│ │ ││ │ │ │任R○○辦理原審100 年度│ 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 │ ││ │ │ │司拍字第384 號拍賣抵押物│ 卷㈢第361 頁)及原審見│ │ ││ │ │ │事件(相對人許淵智等人)│ 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48-4│ │ ││ │ │ │,並於100 年9 月23日支付│ 9 頁)之證述 │ │ ││ │ │ │2 萬元報酬予R○○,蔡泓│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州嗣接續以戊○○名義代為│ 25號偵卷㈢第203 頁)、│ │ ││ │ │ │撰寫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費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 │ ││ │ │ │物狀、民事陳報狀並向原審│ 偵卷㈢第204 頁) │ │ ││ │ │ │遞狀。 │4.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 │ │ │ │ 狀(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 │ ││ │ │ │ │ 205-206 頁)、民事陳報│ │ ││ │ │ │ │ 狀(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 │ ││ │ │ │ │ 207 頁)、原審100 年度│ │ ││ │ │ │ │ 司拍字第384 號拍賣抵押│ │ ││ │ │ │ │ 物事件卷證資料(見第41│ │ ││ │ │ │ │ 25 號 偵卷㈢第213-232 │ │ ││ │ │ │ │ 頁) │ │ ││ │ │ │ │5.原審100 年度司拍字第38│ │ ││ │ │ │ │ 4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 ││ │ │ │ │ 書(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 │ ││ │ │ │ │ 227-229、232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6 所示│ │ ││ │ │ │ │ 之證物 │ │ │├──┼───┼──────┼────────────┼────────────┼───┼───────────┤│20 │庚○○│申○○ │申○○於101 年8 月間欲對│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拍賣│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提出告訴 │抵押物,庚○○得知後基於│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二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 396-401 頁)之自白 │2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意,於申○○經人介紹與其│2.證人申○○於偵查(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見面之際,向申○○訛稱:│ 4959號偵卷第28-29、84-│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至││ │ │ │伊為書記官兼職律師云云,│ 85、198-200 頁、第4125│ │1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洪馨│ 號偵卷㈥第325-326 頁)│ │ ││ │ │ │柔陷於錯誤,誤信庚○○具│ 之證述;證人徐秀燕於偵│ │ ││ │ │ │有書記官及律師之資格,乃│ 查(見第4959號偵卷第30│ │ ││ │ │ │委任庚○○辦理原審101 年│ 6-307 頁、第4125號偵卷│ │ ││ │ │ │度司執字第85479 號(後併│ ㈥第276-277 、351-353 │ │ ││ │ │ │入100 年度執字第48244 號│ 頁)及原審(見第61號原│ │ ││ │ │ │)拍賣抵押物事件(債務人│ 審卷第24頁)之證述 │ │ ││ │ │ │○○建設有限公司),並分│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9│ │ ││ │ │ │別於101 年8 月14日及102 │ 59號偵卷第162 頁)、費│ │ ││ │ │ │年3 月間某日支付4 萬元及│ 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偵│ │ ││ │ │ │1 萬元報酬予庚○○,余爵│ 卷㈥第361-366 頁) │ │ ││ │ │ │宏嗣委由不知情之徐秀燕以│4.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見│ │ ││ │ │ │申○○名義代為撰寫民事聲│ 第4125號偵卷㈥第329 頁│ │ ││ │ │ │請閱卷狀、民事聲明優先受│ )、民事補正狀(見第41│ │ ││ │ │ │償狀、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25號偵卷㈥第334 頁)、│ │ ││ │ │ │、民事補正狀並向原審遞狀│ 民事聲請閱卷狀(見第41│ │ ││ │ │ │,並交付13,000元報酬予徐│ 25號偵卷㈥第336 頁)、│ │ ││ │ │ │秀燕。 │ 民事委任狀(見第4125號│ │ ││ │ │ │ │ 偵卷㈥第338 頁)、民事│ │ ││ │ │ │ │ 聲明優先受償狀(見第41│ │ ││ │ │ │ │ 25號偵卷㈥第339 頁)、│ │ ││ │ │ │ │ 原審100 年度司執字第48│ │ ││ │ │ │ │ 244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 │ ││ │ │ │ │ 證資料(見第4125號偵卷│ │ ││ │ │ │ │ ㈥第335-342 頁)、原審│ │ ││ │ │ │ │ 101 年度司執字第85479 │ │ ││ │ │ │ │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證資│ │ ││ │ │ │ │ 料(見第4125號偵卷㈥第│ │ ││ │ │ │ │ 328-334 頁) │ │ ││ │ │ │ │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至10所示之證物 │ │ │├──┼───┼──────┼────────────┼────────────┼───┼───────────┤│21 │庚○○│甲○○ │甲○○於95年5 月間欲與郭│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崇亨合夥成立「○○長期照│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顧中心」,庚○○得知後基│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396-400 頁)之自白 │1、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意,向甲○○訛稱:伊為律│2.證人甲○○於警詢(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師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6237號偵卷第124-125 頁│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所││ │ │ │,致甲○○陷於錯誤,誤信│ 、偵查(見第6237號偵卷│ │示之物均沒收。 ││ │ │ │庚○○具有律師資格,乃委│ 第214-215 頁)及原審(│ │ ││ │ │ │任庚○○擬訂與郭崇亨之合│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11│ │ ││ │ │ │夥契約,庚○○嗣在位於台│ 3-121頁)之證述 │ │ ││ │ │ │南市○○區○○○路000 巷│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 ││ │ │ │0 號「○○長期照顧中心」│ 37號偵卷第223 頁)、費│ │ ││ │ │ │交付擬訂完成之合夥契約書│ 用支出表(見第6237號偵│ │ ││ │ │ │(相對人郭崇亨)予甲○○│ 卷第225 頁) │ │ ││ │ │ │,甲○○並於95年5 月13日│4.合夥經營契約書(見第62│ │ ││ │ │ │支付2 萬元報酬予庚○○。│ 37號偵卷第226-228 頁)│ │ ││ │ │ │甲○○於96年4 月間欲開設│ 、立案申請書、自費安養│ │ ││ │ │ │「○○長期照顧中心」,余│ 定型化契約及臨時工僱用│ │ ││ │ │ │爵宏再接續受甲○○委任擬│ 契約書(見第6237號偵卷│ │ ││ │ │ │訂「○○長期照顧中心」之│ 第229-291 、296 、297 │ │ ││ │ │ │立案申請書、自費安養定型│ 頁) │ │ ││ │ │ │化契約及臨時工僱用契約書│5.原審105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庚○○嗣在位於台南市○│ 第382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區○○○路000 巷0 號「│ 698 號原審卷②第46頁)│ │ ││ │ │ │○○養護中心」交付擬訂完│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成之立案申請書、自費安養│ 、7 所示之證物 │ │ ││ │ │ │定型化契約及臨時工僱用契│ │ │ ││ │ │ │約書予甲○○,甲○○並於│ │ │ ││ │ │ │97年5 月13日支付32,000元│ │ │ ││ │ │ │報酬予庚○○。 │ │ │ │├──┼───┼──────┼────────────┼────────────┼───┼───────────┤│22 │庚○○│亥○○ │亥○○於96年2 月間欲擬訂│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分居同意書,庚○○得知後│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犯意,於亥○○經人介紹與│ 396-399 頁)之自白 │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其見面之際,向亥○○訛稱│2.證人亥○○於警詢(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所示。 │:伊在律師事務所上班,且│ 6237號偵卷第69-70 頁)│ │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 │ │ │有法律專長云云,以此方式│ 及偵查(見第6237號偵卷│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施用詐術,致亥○○陷於錯│ 第83-84 頁)之證述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編││ │ │ │誤,誤信庚○○具有律師資│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號1 至5 、7 所示之物均││ │ │ │格,乃委任庚○○擬訂分居│ 37號偵卷第91頁)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同意書、悔過書,庚○○嗣│4.分居同意書(見第6237號│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於全││ │ │ │交付擬訂完成之分居同意書│ 偵卷第92頁)、悔過書(│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悔過書予亥○○,亥○○│ 見第6237號偵卷第93頁)│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並於96年2 月15日支付6,00│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0 元報酬予庚○○。 │ 、7 所示之證物 │ │ │├──┼───┼──────┼────────────┼────────────┼───┼───────────┤│23 │庚○○│甲○○ │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所有之犯意,於96年3 月間│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向位於台南市○○區○○○│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路「○○養護之家」主任王│ 396-400 頁)之自白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玄商佯稱:伊為律師,可提│2.證人甲○○於警詢(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所示。 │供法律諮詢云云,以此方式│ 6237號偵卷第124-125 頁│ │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 │ │ │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 )、偵查(見第6237號偵│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誤,誤信庚○○具有律師資│ 卷第214-215 頁)及原審│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編││ │ │ │格,乃委任庚○○擔任法律│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 │號1 至5 、7 所示之物均││ │ │ │顧問,庚○○為掩飾其未取│ 113-121 頁)之證述 │ │沒收。 ││ │ │ │得律師資格之事實,由不知│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62│ │ ││ │ │ │情之R○○徵得不知情之謝│ 37號偵卷第223 頁)、漢│ │ ││ │ │ │依良律師同意後製作謝依良│ 摩拉比法律事務所收費明│ │ ││ │ │ │律師名義之法律顧問證書,│ 細表(見第6237號偵卷第│ │ ││ │ │ │由謝依良律師自96年3 月1 │ 298 頁) │ │ ││ │ │ │日起至97年2 月29日止擔任│4.顧問證書製作登記表(見│ │ ││ │ │ │「○○養護之家」法律顧問│ 第6237號偵卷第299 頁)│ │ ││ │ │ │,庚○○嗣在「○○養護之│5.原審105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家」交付上開法律顧問證書│ 第382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予甲○○,甲○○並於96年│ 698 號原審卷②第46頁)│ │ ││ │ │ │3 月1 日支付1 萬元報酬予│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余爵宏。 │ 、7 所示之證物 │ │ │├──┼───┼──────┼────────────┼────────────┼───┼───────────┤│24 │庚○○│P○○ │P○○於97年12月間與黃國│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華等人有不動產買賣糾紛,│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庚○○得知後與R○○共同│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396-399 頁)之自白;被│5)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之犯意聯絡,由庚○○介紹│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P○○前往「○○○○法律│ 09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事務所」,並向P○○訛稱│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 ││ │ │ │:伊在法院工作,R○○為│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 ││ │ │ │律師云云,R○○則以律師│ 39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名義自居,且於P○○稱其│2.證人P○○於偵查(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為「蔡律師」時,未否認或│ 5809號偵卷㈠第88-90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解釋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余│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爵宏、R○○以此方式施用│ 審卷㈡第12-127頁)之證│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詐術,致P○○陷於錯誤,│ 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泓│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誤信R○○具有律師之資格│ 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偵│ │示之物均沒收。 ││ │ │ │,乃委任R○○撰擬債務償│ 卷㈢第351 頁)及原審(│ │ ││ │ │ │還協議書(相對人黃國華)│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48│ │ ││ │ │ │及契約書(相對人黃國華等│ -49頁)之證述 │ │ ││ │ │ │人),R○○嗣交付撰擬完│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 ││ │ │ │成之債務償還協議書及契約│ 09號偵卷㈠第97頁)、費│ │ ││ │ │ │書予P○○,P○○並於97│ 用支出表(見第5809號偵│ │ ││ │ │ │年12月30日支付16,000元報│ 卷㈠第98頁) │ │ ││ │ │ │酬予R○○,再由R○○與│4.債務償還協議書(見第58│ │ ││ │ │ │庚○○均分16,000 元 │ 09號偵卷㈠第102-103 頁│ │ ││ │ │ │ │ )、契約書(見第5809號│ │ ││ │ │ │ │ 偵卷㈠第104-105 頁) │ │ ││ │ │ │ │5.原審103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 第974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①第197 頁│ │ ││ │ │ │ │ )、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 │ ││ │ │ │ │ 調字第954 號調解筆錄(│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①第18│ │ ││ │ │ │ │ 6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25 │庚○○│P○○ │P○○於97年12月間與李金│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蘭等人有債務糾紛,庚○○│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得知後與R○○共同基於意│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396-399 頁)之自白;被│6)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聯絡,由庚○○介紹P○○│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前往「○○○○法律事務所│ 09號偵卷㈢第347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並向P○○訛稱:伊在│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 ││ │ │ │法院工作,R○○為律師云│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 ││ │ │ │云,R○○則以律師名義自│ 39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居,且於P○○稱其為「蔡│2.證人P○○於偵查(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 5809號偵卷㈠第88-90 頁│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未取得律師資格,庚○○、│ )及原審(見第698 號原│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R○○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審卷㈡第121-127 頁)之│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致P○○陷於錯誤,誤信蔡│ 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蔡│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泓州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 泓州於偵查(見第5809號│ │示之物均沒收。 ││ │ │ │任R○○撰擬債務償還協議│ 偵卷㈢第351 頁)及原審│ │ ││ │ │ │書(相對人李金蘭等人),│ (見第698 號原審卷㈡第│ │ ││ │ │ │R○○嗣交付撰擬完成之債│ 48-49 頁)之證述 │ │ ││ │ │ │務償還協議書予P○○,劉│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58│ │ ││ │ │ │宥茜並於98年1月3日支付1 │ 09號偵卷㈠第97頁)、費│ │ ││ │ │ │萬元報酬予R○○,再由蔡│ 用支出表(見第5809號偵│ │ ││ │ │ │泓州與庚○○均分1 萬元 │ 卷㈠第98頁) │ │ ││ │ │ │ │4.債務償還協議書狀(見第│ │ ││ │ │ │ │ 5809號偵卷㈠第106-107 │ │ ││ │ │ │ │ 頁) │ │ ││ │ │ │ │5.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974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①第197 頁│ │ ││ │ │ │ │ )、原審103 年度司南小│ │ ││ │ │ │ │ 調字第954 號調解筆錄(│ │ ││ │ │ │ │ 見第698 號原審卷①第18│ │ ││ │ │ │ │ 6 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26 │庚○○│G○○ │G○○係位於台南市○○區│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路000 號0 樓「○○茶│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館」之負責人,其於99年1 │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 ├──────┤月間欲擬訂臨時工僱佣契約│ 396-399 頁)之自白 │7、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書,庚○○得知後基於意圖│2.證人G○○於偵查(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 第4125號偵卷㈠第139-14│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所││ │ │ │G○○經人介紹與其見面之│ 1頁)之證述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際,向G○○訛稱:伊為律│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元沒││ │ │ │師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25號偵卷㈠第144-145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致G○○陷於錯誤,誤信│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庚○○具有律師資格,乃委│4.臨時工僱佣契約書(見第│ │徵其價額。 ││ │ │ │任庚○○擬訂臨時工僱佣契│ 4125號偵卷㈠第149-152 │ │ ││ │ │ │約書,庚○○嗣交付擬訂完│ 頁)、法律顧問證書(見│ │ ││ │ │ │成之臨時工僱佣契約書予楊│ 第4125號偵卷㈠第153 頁│ │ ││ │ │ │雅嵐,G○○並於99年1 月│ ) │ │ ││ │ │ │11日支付1 萬元報酬予余爵│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宏。庚○○接續受G○○委│ 、7 所示之證物 │ │ ││ │ │ │任擔任「○○茶館」之法律│ │ │ ││ │ │ │顧問,庚○○為掩飾其未取│ │ │ ││ │ │ │得律師資格之事實,由不知│ │ │ ││ │ │ │情之R○○徵得不知情之謝│ │ │ ││ │ │ │依良律師同意後製作謝依良│ │ │ ││ │ │ │律師名義之法律顧問證書,│ │ │ ││ │ │ │由謝依良律師自99年3 月1 │ │ │ ││ │ │ │日起至101 年2 月29日止擔│ │ │ ││ │ │ │任「○○茶館」法律顧問,│ │ │ ││ │ │ │庚○○嗣交付上開法律顧問│ │ │ ││ │ │ │證書予G○○,G○○並於│ │ │ ││ │ │ │99年2 月3 日支付2 萬元報│ │ │ ││ │ │ │酬予庚○○。 │ │ │ │├──┼───┼──────┼────────────┼────────────┼───┼───────────┤│27 │庚○○│宇○○ │宇○○係位於台南市○○區│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路0 段000 號「○○鹹│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對被告R○○│水雞」負責人,其於99年10│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提出告訴 │月間欲擬訂臨時工僱佣契約│ 396-399 頁)之自白;被│9)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書,庚○○得知後與R○○│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如附表肆之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09號偵卷㈢第361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伍之二所示│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庚○○│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 ││ │ │。 │介紹宇○○前往「○○○○│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 ││ │ │ │法律事務所」,並向宇○○│ 396-399 頁)之自白 │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訛稱:R○○為律師云云,│2.證人宇○○於偵查(見第│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R○○則以律師名義自居,│ 4125號偵卷㈢第18-23 、│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且於宇○○稱其為「蔡律師│ 55-56 頁、第4125號偵卷│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 ㈥第312-313 頁)及原審│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得律師資格,庚○○、蔡泓│ (見第698號原審卷㈡第62│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張│ -70 頁)之證述;證人即│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譯云陷於錯誤,誤信R○○│ 共同被告R○○於偵查(│ │犯罪所得新台幣玖仟元沒││ │ │ │具有律師之資格,乃委任蔡│ 見第5809號偵卷㈢第361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泓州撰擬臨時工僱佣契約書│ 頁)及原審(見第698 號│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R○○嗣交付擬訂完成之│ 原審卷㈡第47-62 頁)之│ │徵其價額。 ││ │ │ │臨時工僱佣契約書予宇○○│ 證述 │ │ ││ │ │ │,宇○○並於99年10月18日│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 ││ │ │ │支付18,000元報酬予庚○○│ 25號偵卷㈢第67頁)、文│ │ ││ │ │ │,再由R○○與庚○○均分│ 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125│ │ ││ │ │ │18,000元。 │ 號偵卷㈢第69-70 頁)、│ │ ││ │ │ │ │ ○○○○法律事務所收費│ │ ││ │ │ │ │ 憑證(見第4125號偵卷㈢│ │ ││ │ │ │ │ 第88頁) │ │ ││ │ │ │ │4.臨時工僱佣契約書(見第│ │ ││ │ │ │ │ 4125號偵卷㈢第80-82 頁│ │ ││ │ │ │ │ ) │ │ ││ │ │ │ │5.原審105 年度司南小調字│ │ ││ │ │ │ │ 第361 號調解筆錄(見第│ │ ││ │ │ │ │ 698 號原審卷②第37頁)│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28 │庚○○│J○○ │J○○於99年12月間欲擬訂│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離婚協議書,庚○○得知後│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犯意,於J○○經人介紹與│ 396-399 頁)之自白 │10)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其見面之際,以律師名義自│2.證人J○○於偵查(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居,且於J○○稱其為「余│ 4125號偵卷㈣第359-360 │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所││ │ │ │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其│ 頁)之證述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式│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元沒││ │ │ │施用詐術,致J○○陷於錯│ 25號偵卷㈣第367 頁)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誤,誤信庚○○具有律師資│4.離婚協議書(見第4125號│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格,乃委任庚○○擬訂離婚│ 偵卷㈣第368 頁) │ │徵其價額。 ││ │ │ │協議書,庚○○嗣交付擬訂│5.台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函│ │ ││ │ │ │完成之離婚協議書予J○○│ 覆J○○之離婚登記申請│ │ ││ │ │ │,J○○並於99年12月24日│ 書及離婚協議書(見第41│ │ ││ │ │ │支付7,000 元報酬予庚○○│ 25號偵卷㈠第370-371 頁│ │ ││ │ │ │。 │ )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所示之證物 │ │ │├──┼───┼──────┼────────────┼────────────┼───┼───────────┤│29 │庚○○│C○○ │C○○係位於台南市○○區│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R○○├──────┤○○○路000 號○○○小吃│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未提出告訴 │店之負責人,其於100 年3 │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月間欲擬訂勞工契約書等文│ 396-399 頁)之自白;被│11)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如附表肆之二│件,庚○○得知後與R○○│ 告R○○於偵查(見第58│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伍之二所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09號偵卷㈢第345 頁)及│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庚○○│ 原審(見第698 號原審卷│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介紹C○○前往「○○○○│ ㈡第191 頁、㈢第216 、│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 │ │ │法律事務所」,庚○○、蔡│ 396-399 頁)之自白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泓州均以律師名義自居,且│2.證人C○○於偵查(見第│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C○○稱其為「蔡律師」│ 4125號偵卷㈢第105-109 │ │,追徵其價額。 ││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 、139-140 頁)之證述;│ │ ││ │ │ │律師資格,庚○○、R○○│ 證人即共同被告R○○於│ │R○○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黃阿│ 偵查(見第5809號偵卷㈢│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仙陷於錯誤,誤信R○○具│ 第361 頁)及原審(第69│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 │ │有律師之資格,C○○乃委│ 8 號原審卷㈡第46、55-5│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任R○○撰擬勞工契約書及│ 8 頁)之證述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臨時工僱佣契約書,R○○│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 │ │ │嗣交付擬訂完成之勞工契約│ 25號偵卷㈢第149 頁)、│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書及臨時工僱佣契約書予黃│ 文書處理記錄表(見第41│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 │ │ │阿仙,C○○並於100 年3 │ 25號偵卷㈢第150 頁)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月間某日支付3 萬元報酬予│4.勞動契約書(見第4125號│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R○○,再由R○○與余爵│ 偵卷㈢第152-158、159-1│ │,追徵其價額。 ││ │ │ │宏均分3 萬元。 │ 66頁)、臨時工僱佣契約│ │ ││ │ │ │ │ 書(見第4125號偵卷㈢第│ │ ││ │ │ │ │ 167-168頁) │ │ ││ │ │ │ │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 │ ││ │ │ │ │ 所示之證物 │ │ │├──┼───┼──────┼────────────┼────────────┼───┼───────────┤│30 │庚○○│未○○ │未○○於101 年2 月間欲擬│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訂勞動契約書,庚○○得知│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之犯意,於未○○經人介紹│ 396-399 頁)之自白 │1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與其見面之際,向未○○訛│2.證人未○○於偵查(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稱:伊為律師云云,以此方│ 4959號偵卷第208、212、│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所││ │ │ │式施用詐術,致未○○陷於│ 213 頁)之證述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錯誤,誤信庚○○具有律師│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9│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資格,乃委任庚○○擬訂勞│ 59號偵卷第162 頁)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動契約書,庚○○嗣交付擬│4.勞動契約書(見第4959號│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訂完成之勞動契約書予施建│ 偵卷第354-360 頁) │ │徵其價額。 ││ │ │ │國,未○○並於101 年2 月│5.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13日支付1 萬元報酬予余爵│ 、7 所示之證物 │ │ ││ │ │ │宏。 │ │ │ │├──┼───┼──────┼────────────┼────────────┼───┼───────────┤│31 │庚○○│酉○○ │酉○○於101 年7 月間接獲│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寄發之舉│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通│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 │ ├──────┤知單,庚○○得知後基於意│ 396-399 頁)之自白 │1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2.證人酉○○於警詢(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於酉○○經人介紹與其見面│ 4125號偵卷㈡第135-138 │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 │ │ │之際,以律師名義自居,且│ 頁)及偵查(見第4125號│ │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於酉○○稱其為「余律師」│ 偵卷㈡第151-152 頁)之│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 │ │ │時,未否認或解釋其未取得│ 證述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律師資格,以此方式施用詐│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術,致酉○○陷於錯誤,誤│ 25號偵卷㈡第161 頁)、│ │,追徵其價額。 ││ │ │ │信庚○○具有律師資格,乃│ 費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 │ ││ │ │ │委任庚○○撰寫違反道路交│ 偵卷㈡第162-163 頁) │ │ ││ │ │ │通管理案件陳述單,庚○○│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 │ ││ │ │ │嗣交付以酉○○名義代為撰│ 述單(見第4125號偵卷㈡│ │ ││ │ │ │寫完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第164 頁) │ │ ││ │ │ │事件陳述單予酉○○,徐唯│5.台南市政府交通局103 年│ │ ││ │ │ │珮並於101 年7 月27日支付│ 4 月11日南市交裁字第10│ │ ││ │ │ │3,000 元報酬予庚○○。 │ 00000000號函暨所附徐唯│ │ ││ │ │ │ │ 珮就101 年度違反道路交│ │ ││ │ │ │ │ 通管理事件提出申訴時所│ │ ││ │ │ │ │ 提之相關資料(見第4125│ │ ││ │ │ │ │ 號偵卷㈡第167-173 頁)│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12所示之證物 │ │ │├──┼───┼──────┼────────────┼────────────┼───┼───────────┤│32 │庚○○│S○○ │S○○於101年12月間欲擬 │1.被告庚○○於原審(見第│(起訴│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訂離婚協議書,庚○○得知│ 698 號原審卷㈠第47頁、│書附表│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未提出告訴 │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㈡第154 頁、㈢第216 、│三編號│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 ├──────┤之犯意,於S○○經人介紹│ 396-399 頁)之自白 │1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如附表肆之二│與其見面之際,以律師名義│2.證人S○○於偵查(見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所示。 │自居,且於S○○稱其為「│ 4125號偵卷㈣第93-94 頁│ │附表參編號1 至5 、7 所││ │ │ │余律師」時,未否認或解釋│ )之證述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 │ │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以此方│3.客戶案件追蹤表(見第41│ │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沒││ │ │ │式施用詐術,致S○○陷於│ 25號偵卷㈣第100 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錯誤,誤信庚○○具有律師│ 費用支出表(見第4125號│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資格,乃委任庚○○擬訂離│ 偵卷㈣第101 頁) │ │徵其價額。 ││ │ │ │婚協議書,庚○○嗣交付擬│4.離婚協議書(見第4125號│ │ ││ │ │ │訂完成之離婚協議書予蕭娟│ 偵卷㈣第102 頁) │ │ ││ │ │ │娟,S○○並於101 年12月│5.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 │ ││ │ │ │20日支付1 萬元報酬予余爵│ 3 年3 月31日南市北戶字│ │ ││ │ │ │宏。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 │ 之S○○與賴有勇離婚登│ │ ││ │ │ │ │ 記申請書及離婚協議書(│ │ ││ │ │ │ │ 見第4125號偵卷㈣第104 │ │ ││ │ │ │ │ -107頁) │ │ ││ │ │ │ │6.扣案如附表參編號1 至5 │ │ ││ │ │ │ │ 、7 所示之證物 │ │ │└──┴───┴──────┴────────────┴────────────┴───┴───────────┘附表參:扣案物品┌──┬─────────────┬──┬─────────────┬───┬───┐│編號│物 品 名 稱│數量│搜 索 查 扣 地 點 │所有人│原扣押│├──┼─────────────┼──┼─────────────┼───┼───┤│1 │「○○○○法律事務所法務余│1盒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8 ││ │安道」名片 │ │路0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2 │「○○○○法律事務所庚○○│1盒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9 ││ │」名片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3 │客戶資料(授權書一) │1冊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30-1││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4 │客戶資料(授權書二) │1冊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30-2││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5 │電腦主機 │1台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36 ││ │硬碟 │4個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1-10 │├──┼─────────────┼──┼─────────────┼───┼───┤│6 │「○○○○法律事務所所長蔡│2張 │R○○位於台南市○區○○路│R○○│4-19 ││ │泓州」名片 │ │00號0 樓之0 租屋處 │ │ │├──┼─────────────┼──┼─────────────┼───┼───┤│7 │「○○○○法律事務所法務余│1盒 │文賜美位於台南市○○區○○│庚○○│4-6 ││ │安道」名片 │ │路000 號0 樓之0辦公室 │ │ │├──┼─────────────┼──┼─────────────┼───┼───┤│8 │授權書(申○○) │1冊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11 ││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9 │民事執行資料(申○○) │1份 │徐秀燕位於台南市○○區○○│庚○○│3-2 ││ │ │ │街000 號辦公室 │ │ │├──┼─────────────┼──┼─────────────┼───┼───┤│10 │借款契約書資料(申○○) │1份 │徐秀燕位於台南市○○區○○│庚○○│3-3 ││ │ │ │街000 號辦公室 │ │ │├──┼─────────────┼──┼─────────────┼───┼───┤│11 │文書處理紀錄表(地○○)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7││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12 │文書處理紀錄表(酉○○)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8││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13 │文書處理紀錄表(癸○○)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1││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5 │├──┼─────────────┼──┼─────────────┼───┼───┤│14 │文書處理紀錄表(Q○○)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1││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9 │├──┼─────────────┼──┼─────────────┼───┼───┤│15 │文書處理紀錄表(乙○○)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2││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2 │├──┼─────────────┼──┼─────────────┼───┼───┤│16 │文書處理紀錄表(T○○) │1份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6-3││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1 │├──┼─────────────┼──┼─────────────┼───┼───┤│17 │民事聲明異議狀(辛○○) │1冊 │庚○○位於台南市○○區○○│庚○○│1-27 ││ │ │ │路0 段00巷00弄00號住處 │ │ │└──┴─────────────┴──┴─────────────┴───┴───┘**被告庚○○、R○○與被害人和解情形列表:

附表肆之一:庚○○附表壹各罪和解情形(編號同附表壹)┌──┬───┬─────┬────────────┬───────┐│編號│被害人│和解日期 │和解條件(金額:新台幣) │和解書狀 │├──┼───┼─────┼────────────┼───────┤│1 │壬○○│105.11.04 │1.庚○○願意給付壬○○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當場現金付清,│卷一第373頁) ││ │ │ │ 不另立據。 │ ││ │ │ │2.壬○○願意拋棄本案其餘│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壬○○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吳│ ││ │ │ │ 偉誠同意接受。 │ │├──┼───┼─────┼────────────┼───────┤│2 │N○○│105.11.04 │1.庚○○願意給付N○○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當場現金付清,│卷一第375頁) ││ │ │ │ 不另立據。 │ ││ │ │ │2.N○○願意拋棄本案其餘│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N○○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趙│ ││ │ │ │ 淑菁同意接受。 │ │├──┼───┼─────┼────────────┼───────┤│4 │宇○○│105.03.21 │1.庚○○願給付宇○○1,0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經宇○○當庭點│卷一第377頁) ││ │ │ │ 收無訛,不另立據。 │ ││ │ │ │2.宇○○願意原諒庚○○,│ ││ │ │ │ 不再追究庚○○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5 │U○○│105.11.10 │1.庚○○願意給付U○○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當場以現金一次│卷一第379頁) ││ │ │ │ 付清(不另立據)。 │ ││ │ │ │2.U○○願就本案不追究余│ ││ │ │ │ 爵宏之刑事責任並願拋棄│ ││ │ │ │ 其他民事請求權,另机欣│ ││ │ │ │ 黛表示如若法官就庚○○│ ││ │ │ │ 為輕刑處分,U○○同意│ ││ │ │ │ 接受。 │ │├──┼───┼─────┼────────────┼───────┤│8 │甲○○│105.11.04 │1.庚○○願意給付甲○○17│調解筆錄、和解││ │ │ │ ,500元,並當場現金付清│筆錄、銀行存入││ │ │ │ ,不另立據。 │憑條(本院卷一││ │ │ │2.甲○○願意拋棄本案其餘│第381-385頁)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甲○○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王│ ││ │ │ │ 玄商同意接受。 │ │├──┼───┼─────┼────────────┼───────┤│14 │丑○○│105.11.04 │1.庚○○願意給付丑○○3,│調解筆錄(本院││ │ │ │ 100 元,並當場現金付清│卷一第387頁) ││ │ │ │ ,不另立據。 │ ││ │ │ │2.丑○○願意拋棄本案其餘│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丑○○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周│ ││ │ │ │ 耀崇同意接受。 │ │├──┼───┼─────┼────────────┼───────┤│15 │E○ │105.11.30 │1.庚○○願意支付E○與林│調解筆錄(本院││ │ │ │ 成遠共計新台幣5,000元 │卷一第389頁) ││ │ │ │ ,前述款項庚○○於調解│ ││ │ │ │ 日當場以現金交付與E○│ ││ │ │ │ 及寅○○,E○與寅○○│ ││ │ │ │ 收訖無誤。 │ ││ │ │ │2.E○與寅○○同意願意拋│ ││ │ │ │ 棄有關本事件其他民事請│ ││ │ │ │ 求權暨不追究本事件告訴│ ││ │ │ │ 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17 │辛○○│105.11.10 │1.庚○○願意給付辛○○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當場以現金一次│卷一第379頁) ││ │ │ │ 付清(不另立據)。 │ ││ │ │ │2.辛○○願就本案不追究余│ ││ │ │ │ 爵宏之刑事責任並願拋棄│ ││ │ │ │ 其他民事請求權,另吳佩│ ││ │ │ │ 玲表示如若法官就庚○○│ ││ │ │ │ 為輕刑處分,辛○○同意│ ││ │ │ │ 接受。 │ ││ │ │ │ │ │├──┼───┼─────┼────────────┼───────┤│18 │地○○│103.10.27 │1.庚○○願意於103 年11月│調解筆錄、銀行││ │ │ │ 11日前給付地○○25,000│存款憑條(本院││ │ │ │ 元。 │卷一第391-393 ││ │ │ │2.地○○於收訖上開款項後│頁) ││ │ │ │ ,願意原諒庚○○,不再│ ││ │ │ │ 追究庚○○之刑事責任,│ ││ │ │ │ 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 ││ │ │ │ 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 ││ │ │ │3.P○○不再向庚○○請求│ ││ │ │ │ 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以下為未和解部分:

6.T○○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38 頁)。

7.H○○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9.丙○○表示不願意調解,因不原諒被告庚○○(原審卷㈠第

14 1頁)。

11.癸○○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43 頁)。

12.B○○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45 頁)。

19.午○○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56 頁)。

附表肆之二:庚○○附表貳各罪和解情形(編號同附表貳)┌──┬───┬─────┬────────────┬───────┐│編號│被害人│和解日期 │和解條件(金額:新台幣) │和解書狀 │├──┼───┼─────┼────────────┼───────┤│1 │乙○○│105.11.29 │1.庚○○願意給付乙○○1,│調解筆錄(本院││ │ │ │ 000 元,前述款項庚○○│卷一第395頁) ││ │ │ │ 於調解日當場以現金交付│ ││ │ │ │ 與乙○○,乙○○收訖無│ ││ │ │ │ 誤。 │ ││ │ │ │2.乙○○同意願意拋棄有關│ ││ │ │ │ 本事件其他民事請求權暨│ ││ │ │ │ 不追究本事件告訴乃論部│ ││ │ │ │ 分之刑事責任。 │ │├──┼───┼─────┼────────────┼───────┤│3 │U○○│105.11.10 │1.庚○○願意給付U○○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當場以現金一次│卷一第379頁) ││ │ │ │ 付清(不另立據)。 │ ││ │ │ │2.U○○願就本案不追究余│ ││ │ │ │ 爵宏之刑事責任並願拋棄│ ││ │ │ │ 其他民事請求權,另机欣│ ││ │ │ │ 黛表示如若法官就庚○○│ ││ │ │ │ 為輕刑處分,U○○同意│ ││ │ │ │ 接受。 │ │├──┼───┼─────┼────────────┼───────┤│9 │Q○○│105.11.21 │1.庚○○願意給付Q○○6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給付方式為Q○○│卷一第397頁) ││ │ │ │ 於調解成立日當場交付60│ ││ │ │ │ 0 元,經Q○○收訖無誤│ ││ │ │ │ 。 │ ││ │ │ │2.Q○○同意拋棄有關本事│ ││ │ │ │ 件其他民事請求權暨不追│ ││ │ │ │ 究本事件告訴乃論部分之│ ││ │ │ │ 刑事責任。 │ │├──┼───┼─────┼────────────┼───────┤│17 │P○○│103.10.15 │1.庚○○願給付P○○7,5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經P○○點收無│卷一第399頁) ││ │ │ │ 訛,不另給據。 │ ││ │ │ │2.P○○願意原諒庚○○,│ ││ │ │ │ 不再追究庚○○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 │ │ │3.P○○不再向庚○○請求│ ││ │ │ │ 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18 │丁○○│106.02.10 │1.庚○○願意給付丁○○損│調解筆錄、郵政││ │ │ │ 害賠償金共計2 萬元。 │匯款收據(本院││ │ │ │2.付款方式:⑴當場支付現│卷二第287、313││ │ │ │ 金1 萬元,不另立據。⑵│頁) ││ │ │ │ 餘款1 萬元於106 年3 月│ ││ │ │ │ 17日(含當日)前付清。│ ││ │ │ │3.丁○○願意拋棄本案其餘│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丁○○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王│ ││ │ │ │ 崇誠同意接受。 │ │├──┼───┼─────┼────────────┼───────┤│20 │申○○│106.01.18 │1.庚○○於106 年2 月10日│和解書、郵政國││ │ │ │ 前給付申○○5萬元,給 │內匯款收據(本││ │ │ │ 付方式:由庚○○匯入洪│院卷二第285至 ││ │ │ │ 馨柔台南海佃郵局帳戶內│285-1頁) ││ │ │ │ 。 │ ││ │ │ │2.申○○收訖上開款項後,│ ││ │ │ │ 願意原諒庚○○,不再追│ ││ │ │ │ 究庚○○之刑事責任,如│ ││ │ │ │ 法官對庚○○從輕量刑,│ ││ │ │ │ 申○○同意接受。 │ │├──┼───┼─────┼────────────┼───────┤│21 │甲○○│105.11.04 │1.庚○○願意給付甲○○17│調解筆錄、和解││ │ │ │ ,500元,並當場現金付清│筆錄、銀行存入││ │ │ │ ,不另立據。 │憑條(本院卷一││ │ │ │2.甲○○願意拋棄本案其餘│第381-385頁)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甲○○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王│ ││ │ │ │ 玄商同意接受。 │ │├──┼───┼─────┼────────────┼───────┤│23 │甲○○│105.11.04 │1.庚○○願意給付甲○○17│調解筆錄、和解││ │ │ │ ,500元,並當場現金付清│筆錄、銀行存入││ │ │ │ ,不另立據。 │憑條(本院卷一││ │ │ │2.甲○○願意拋棄本案其餘│第381-385頁) ││ │ │ │ 民事請求權暨不追究本案│ ││ │ │ │ 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責任│ ││ │ │ │ ,另甲○○表示如若法官│ ││ │ │ │ 就庚○○為輕刑處分,王│ ││ │ │ │ 玄商同意接受。 │ │├──┼───┼─────┼────────────┼───────┤│24 │P○○│103.10.15 │1.庚○○願給付P○○7,5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經P○○點收無│卷一第399頁) ││ │ │ │ 訛,不另給據。 │ ││ │ │ │2.P○○願意原諒庚○○,│ ││ │ │ │ 不再追究庚○○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 │ │ │3.P○○不再向庚○○請求│ ││ │ │ │ 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25 │P○○│103.10.15 │1.庚○○願給付P○○7,5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經P○○點收無│卷一第399頁) ││ │ │ │ 訛,不另給據。 │ ││ │ │ │2.P○○願意原諒庚○○,│ ││ │ │ │ 不再追究庚○○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 │ │ │3.P○○不再向庚○○請求│ ││ │ │ │ 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 │├──┼───┼─────┼────────────┼───────┤│27 │宇○○│105.03.21 │1.庚○○願給付宇○○1,00│調解筆錄(本院││ │ │ │ 0 元,並經宇○○當庭點│卷一第377頁) ││ │ │ │ 收無訛,不另立據。 │ ││ │ │ │2.宇○○願意原諒庚○○,│ ││ │ │ │ 不再追究庚○○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以下為未和解部分:

11.C○○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12.玄○○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29 頁)。

14.卯○○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33 頁)。

22.亥○○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58 頁)。

26.G○○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28.J○○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59 頁)。

29.C○○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30.未○○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61 頁)。

31.徐唯佩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63 頁)。

32.S○○表示無庸調解,因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64頁)。

附表伍之一:R○○附表壹各罪和解情形(編號同附表壹)┌──┬───┬─────┬────────────┬───────┐│編號│被害人│和解日期 │和解條件 │和解書狀 │├──┼───┼─────┼────────────┼───────┤│8 │甲○○│105.03.28 │1.甲○○願R○○無條件成│調解筆錄(原審││ │ │ │ 立和解。 │卷㈡第46頁) ││ │ │ │2.甲○○願意原諒R○○,│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14 │丑○○│103.10.08 │1.丑○○願與R○○無條件│調解筆錄(原審││ │ │ │ 成立和解。 │卷㈠186-186 頁││ │ │ │2.丑○○願意原諒R○○,│反面)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以下為未和解部分:

1.壬○○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07 頁)。

2.N○○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17 頁)。

3.萬慧真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23 頁)。

4.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R○○無和解誠意(本院卷二第211頁)。

5.U○○表示不願意調解,因不願意原諒R○○(原審卷㈠第1

10、112頁)。

6.T○○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38 頁)。

7.H○○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9.丙○○表示不願意調解,因不原諒R○○(原審卷㈠第141頁)。

10.李紳騏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42 頁)。

13.F○○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46 頁)。

15.寅○○、E○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

149 頁)。

16.A○○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52 頁)。

附表伍之二:R○○附表貳各罪和解情形(編號同附表貳)┌──┬───┬─────┬────────────┬───────┐│編號│被害人│和解日期 │和解條件(金額:新台幣)│和解書狀 │├──┼───┼─────┼────────────┼───────┤│7 │O○○│104.09.07 │1.R○○願給付O○○6 萬│調解筆錄(原審││ │ │ │ 元,並經O○○當庭點收│卷㈡第28頁) ││ │ │ │ 無訛,不另給據。 │ ││ │ │ │2.O○○願意原諒R○○,│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13 │天○○│103.10.08 │1.天○○願與R○○無條件│調解筆錄、證明││ │ │ │ 成立和解。 │書卷㈠186-186 ││ │ │ │2.天○○願意原諒R○○,│頁反面、本院卷││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二第169 頁)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15 │○○○│106.01.12 │1.○○○於委任R○○進行│和解書(本院卷││ │ │ │ 100 年簡上字第97號案之│二第277頁) ││ │ │ │ 處理,共交付報酬5 萬元│ ││ │ │ │ ,該案已確實辦理完畢。│ ││ │ │ │2.雙方願以2 萬元達成和解│ ││ │ │ │ (○○○當場收訖,不另│ ││ │ │ │ 作收據)。 │ ││ │ │ │3.○○○於本和解書成立之│ ││ │ │ │ 同時,捨棄因此委辦事項│ ││ │ │ │ 所衍生之任何民事請求權│ ││ │ │ │ ,不再為任何金錢請求。│ ││ │ │ │4.○○○願宥恕R○○,不│ ││ │ │ │ 再追究任何刑責,並同意│ ││ │ │ │ 法院給予緩刑之處遇,以│ ││ │ │ │ 啟自新。 │ │├──┼───┼─────┼────────────┼───────┤│17 │P○○│103.10.08 │1.P○○願與R○○無條件│調解筆錄(原審││ │ │ │ 成立和解。 │卷㈠186-186 頁││ │ │ │2.P○○願意原諒R○○,│反面)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21 │甲○○│105.03.08 │1.甲○○願R○○無條件成│調解筆錄(原審││ │ │ │ 立和解。 │卷㈠第46頁) ││ │ │ │2.甲○○願意原諒R○○,│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23 │甲○○│105.03.08 │1.甲○○願R○○無條件成│調解筆錄(原審││ │ │ │ 立和解。 │卷㈡第46頁) ││ │ │ │2.甲○○願意原諒R○○,│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24 │P○○│103.10.08 │1.P○○願與R○○無條件│調解筆錄(原審││ │ │ │ 成立和解。 │卷㈠186-186 頁││ │ │ │2.P○○願意原諒R○○,│反面)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25 │P○○│103.10.08 │1.P○○願與R○○無條件│調解筆錄(原審││ │ │ │ 成立和解。 │卷㈠186-186 頁││ │ │ │2.P○○願意原諒R○○,│反面) ││ │ │ │ 不再追究R○○之刑事責│ ││ │ │ │ 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 │ │ │ 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 │└──┴───┴─────┴────────────┴───────┘以下為未和解部分:

1.乙○○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06 頁)。

2.黃○○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08 頁)。

3.U○○表示不願意調解,不願意原諒R○○(原審卷㈠第110、112 頁)。

4.宙○○、黃麗蓉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14-116 頁)。

5.己○○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6.L○○、K○○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

第118 至119 頁);M○○表示不願意調解,因不願意原諒R○○(原審卷㈠第120 頁)。

8.巳○○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22 頁)。

9.Q○○表示被告R○○應依法判決(原審卷㈠第126頁)。

10.辰○○、莊欣蓉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11.C○○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12.玄○○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29 頁)。

14.卯○○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33 頁)。

16.D○○、陳月美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36 頁)。

19.戊○○表示無庸調解,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卷㈠第150 頁)。

27.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R○○無和解誠意(本院卷二第211頁)。

29.C○○未為調解與否之表示。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