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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5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7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 告 胡碧雲

黃建源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陳郁鈴黃珮禎上開十名被告共同選任 魏雯祈律師辯 護 人上訴人 即被 告 許連水

陳勁國上開二名被告共同選任 何紫瀅律師辯 護 人被 告 黃大陣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17號、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102年度偵字第10606號、102年度偵字第122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212號、102年度偵字第14919號、103年度偵字第1719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被訴詐欺葉南成以外部分)、陳郁鈴、黃珮禎、黃大陣、陳勁國、廖紹鈞、黃建源均無罪。

許連水被訴詐欺葉南成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胡碧雲、吳寶添、劉議鎂、徐憶婷、劉啟德、王智霖、許連水、陳勁國、陳郁鈴、黃大陣、黃珮禎等11人自民國99年3月至100年10月間加入之大陸地區○○○○市(下稱○○○○)「資本運作」行業(或稱商務商會運作、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資本運作),係先假借旅遊名義,以投資人僅需支付機票費用,其餘食宿全免之誘因,邀約投資人至○○○○參訪,進行數天考察,嗣投資人至○○○○後,先將投資人帶至當地市區參覽,佯稱當地諸多建設,均係○○○○市政府默許○○○○投資團隊從事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而誆以該地繁榮之景亦係○○○○投資團隊所導致,再安排投資人每日至身分不詳之「老總」階級會員住處聽課程,向投資人佯稱:「投資人加入○○○○『資本運作』行業之投資款需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分行中,透過中國工商銀行之官方性質進行運作,以投資當地政府各類重大建設」、「該『資本運作』行業係○○○○地方政府默許之行業,獎金超過3500元人民幣免稅額部分才需繳交10%之稅金予大陸地區政府」、「於夜市、新華書局各地均可購買『資本運作』書籍,可與說明會上『老總』所講授之內容相互印證」、「投資後若不斷吸收下線,可獲利高達人民幣60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3000萬元)之高額獎金」云云,使投資人將○○○○投資團隊與公權力及當地繁榮景象為不當想像之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待投資人決定申購後,該集團成員為強化投資人錯誤觀念,除必須前往當地中國工商銀行○○分行辦理開戶外,亦會安排「現場申購儀式」(即由投資人需填寫『自願加入連鎖經營資本運作行業切結申請書』,並繳交台胞證影本、投資人大頭照片正本等資料,再由在場老總對投資人之投資意願進行最後確認之流程)」相關新人進行之教育訓練課程,待投資人返臺後再收取新臺幣投資款,以消弭投資人之防衛心。

(二)然投資人付出之投資款項,實際上並無投資於當地政府建設,實係全數用於上線會員之獎金分配之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即集團內成員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單純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係以該「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高額獎金為誘因,在臺灣臺南、臺北等地招攬多數投資人,入會門檻為:有意申購之投資人須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術語:21份、1粒、1球,折合新臺幣約35萬元)成為會員,並須另外加購「載體」(即床組寢具或電話預付卡,以規避公平交易法無銷售任何商品之規定),次月退回招攬他人加入之補助費用人民幣1萬9000元,新人成為該資本運作組織會員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而資本運作組織採「五級三晉」制,五級分別是:1-2份為業務員級、3-9份為業務組長級、10-54份為主任級、55-479份為經理級、480份以上為「老總」級;三晉內容則為:只要份數累計到10份以上,就可以直接晉升為主任,主任晉升至經理之條件,除累計份數應達55份以上外,必須發展有2名直接下線為主任;經理晉升老總之條件,除累計份數達到480份以上外,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老總」分為1-4代,首任老總時係第1代,若直接下線有人晉升老總,則原老總成為第2代,以此類推至第4代老總後,若直接下線再有人晉升老總,則該第4代老總即從這條線上「出局」,而「4代老總」為避免成為「出局老總」,會以親友人頭方式繼續留在組織中,以分得該支線後續之獎金;若在3條下線支線均出局,則稱為「成功出局」,惟出局老總仍會在組織內繼續協助組織成員拓展純資本運作投資業務。

(三)胡碧雲等人加入○○○○「資本運作」行業,嗣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晉升為「老總」階級後,均明知○○○○「資本運作」行業所收受投資人之資金,實際均作為組織內各階層人員獎金分配或記帳費用,並未實際作為投資○○○○當地建設之用,且該資金既無實際投資即無法產生任何獲利,投資報酬亦非來自大陸官方或銀行,竟於知悉上開情事後,猶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自100年5月起,分別以胡碧雲、黃珮禎為首,對於不知情之下線或其他知情老總以上開詐術邀約他人加入時,或漠視容認不予澄清、或施以相同詐術,藉此共同詐取財物,繼續向下招攬新投資人至大陸○○○○,而投入資金加入「資本運作」行業,該資金分別由胡碧雲、黃珮禎依各層級獎金之分配比例,進行各層級人員獎金之分配,而未將該等資金進行實際投資;又胡碧雲、黃珮禎為使新投資人誤信資本運作確實為大陸許可,明知並無繳稅事實,仍向體系內新投資人及成員詐稱:主任、經理的提成分紅扣除3500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云云,實則將10%「稅」作為第4代老總之提成,且為合理化大陸、臺灣均有查緝措施,復謊稱官方雖有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只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云云,藉以掩飾大陸從無默許資本運作之情,並藉機自1代老總至3代老總之獎金內再提撥3%作為「公關費」,由胡碧雲、黃珮禎收取後納入私用,致如陳秋諭、卓榮茂等投資人共43人誤信胡碧雲等人所述為真,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新臺幣25萬元(預先扣除退傭10萬元)至35萬元不等之入會金予胡碧雲、黃珮禎等人,以胡碧雲體系現存名單下線736人,以及黃珮禎體系名單下線428人計算,此資本運作集團詐騙之總額已逾新台幣3億元,而胡碧雲、黃珮禎等人應分別就其渠知悉真相後加入之新人共同負詐欺之責。茲將渠等行為分列於下:

(1)黃珮禎部分:黃珮禎於99年4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誠龍」之人及弟媳陳小紅招攬,以其本人及子女吳泳鋐(原名吳楠偉)、吳諭瑄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陸續招攬黃湘鈞、黃再添、王珠香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黃珮禎自100年5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陳秋諭、吳垂玲、莊志成、范禮炎、王梅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黃珮禎自100年5月晉升老總階級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均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提供新進投資人、體系組織圖供「陳誠龍」製作獎金分配表,再由黃珮禎負責於每月在大000000000棟0單000號其所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

(2)胡碧雲、吳寶添、廖紹鈞、黃建源部分:吳寶添於99年3月間透過真實年籍不詳自稱「小白菜」之人介紹,以其配偶婁雲琴名義加入上開「資本運作」體系後,即於99年11月間招攬胡碧雲,胡碧雲以本人及其配偶黃清全名義加入,胡碧雲再先後招攬劉議鎂、徐憶婷、陳郁鈴等人成為其下線,吳寶添、胡碧雲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分別為:阿寶師、黃金果)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嬌、蘇清林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吳寶添另自組織內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黃龍」之人處傳承該資本運作體系之記帳方法(即新人繳交入會費時,各階級成員如何分配該入會費之比例),並交由廖紹鈞(原名廖航豐)負責記帳,且每記帳分配新人一人之入會費,即可抽取人民幣14元之記帳費用,嗣廖紹鈞另將此記帳之方法傳授胡碧雲。胡碧雲自101年2、3月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均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由黃建源為其製作獎金分配表,藉為該組織記帳而收取每一人次人民幣14元記帳費,胡碧雲則於每月在臺南市○○區○○路由劉啟德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再向各老總收取獎金之3%作為「公關費」之費用。

(3)劉議鎂部分:劉議鎂於99年11月間受吳寶添、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配偶鄧政忠、女兒鄧涵心、友人陳美津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林秀玉、曾巧玫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

劉議鎂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

美琪)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卓榮茂、莊瑞珠、楊文在、林玫秀、許晉瑋、鄭麗珠、侯誌錕、陳南良、鄭宇志、宋忠勳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4)徐憶婷部分:徐憶婷於99年11月間受吳寶添、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子女陳禹碩、陳禹帆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許連水、徐裕峰、黃麗娜、李佩娟、林美玉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徐憶婷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辣媽、如意)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王涂秋香、陳桂秋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5)許連水部分:許連水於100年2、3月間受徐憶婷、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其子許佳銘名義加入○○○○「資本運作」行業後,招攬黃大陣、鄭仲榮、周黛黛、陳勁國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許連水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阿水)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燦杰、郭和元、張明田、石順良、葉南成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6)陳郁鈴部分:陳郁鈴於100年3月間受胡碧雲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嘉鈴),再由其本人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董登輝、黃郁蓁、朱依瑄、楊文在、林進忠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7)劉啟德部分:劉啟德於100年3月間受劉議鎂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王智霖、陳蔡玉加入成為其下線。劉啟德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易成)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周宇蕎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劉啟德並自102年1月起承接胡碧雲體系下所有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8)王智霖部分:王智霖於100年3月間受劉啟德招攬,以其本人及友人朴芝燕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陸續招攬江謝政達、王俐婷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王智霖於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東海、天助)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群強、詹璦綸、A1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9)陳勁國部分:陳勁國於100年6月間受許連水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黃永招、曾金生加入成為其下線,陳勁國於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東海、貴妃),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王永清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陳勁國並自102年4月起交接徐憶婷下線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10)黃大陣部分:黃大陣於100年10月間受許連水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洪寶田加入成為其下線,黃大陣於101年4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鄒添吉、姚炎明、張小明、張記威(其組織表登記為張紀徵)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四)因認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黃珮禎,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從事多層次傳銷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同法第39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嗣公平交易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第35條第2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均予刪除,而回歸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固業經修正刪除,然此乃係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尚非予以除罪化,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胡碧雲等人坦承確實有檢察官所起訴為傳銷行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辯稱:本案與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的要件不符。

(三)查,「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方式,係由參加人繳納人民幣6萬9800元(1球、21份)加入該投資組織成為會員(行業人),並取得價值人民幣500元之寢具(載體)1組及介紹、招攬下線之資格。參加人加入後之次月,可取回該投資制度補助參加人招攬下線之退佣人民幣1萬9000元,一名參加人至多可找3名下線(傘下)加入,每名下線復可再招攬3名下線。如招攬55份股(即3人)為經理,招攬480份股以上(即23人)為老總。老總分為1至4代,首任老總時係第1代,若直接下線有人晉升老總,則原老總成為第2代,以此類推至第4代老總後,若直接下線再有人晉升老總,則該第4代老總即從該條線上「出局」(即脫離)。而無論為何種階級,在出局前,皆可依固定比例朋分其下線、下下線(依此類推)投資人所繳納之入會費作為個人獎金。於該投資制度中,參加人並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實體商品或勞務,參加人是否獲利及獲利之多寡,端視參加人是否吸收、招攬下線加入及下線人數(含間接下線)而定等情,業經被告胡碧雲等人於供述明確,並據被害人陳秋諭等人供述在卷,足堪認定。易言之,「純資本運作」恰如其名,係為一純粹拉下線吸收資金,並將下線資金依組織內部層級重新分配之投資組織,該組織並未對外從事營業或投資,亦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實體商品或勞務。至參加人於加入「純資本運作」後所取得之寢具等,僅為入會之附帶搭贈物品,並非「純資本運作」會員所銷售或投資之商品,是「純資本運作」乃一單純以獵人頭獲取報酬之投資制度,應無疑義。

(四)本案應審究者,即為如「純資本運作」此種單純以介紹下線入會以獲取利潤之投資組織,是否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此亦為本案爭點。而「純資本運作」在臺灣之參加人人數眾多,在臺灣各地院檢衍生諸多刑事案件,司法實務對於「純資本運作」是否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亦見解分歧。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純資本運作」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應無修正前該法變質多層次傳銷處罰規定之適用。經查:

(1)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顯係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一種行銷手段,除應具有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之要件外,尚包括參加人因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等要件,且參加人並係因「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是多層次傳銷之行銷方式,乃有別於傳統之單純販賣商品或服務即可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係由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因之於販賣商品或服務時,同時得以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如此透由層層複製行銷網路,藉由階層利益附著於組織,以達到提高商品及服務銷售量之目的,參加人亦因而由此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從而,多層次傳銷之經營目標係在提高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即應係基於來自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倘「無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顯然即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2)多層次傳銷之經營目標,係在提高商品及勞務之銷售量,因此多層次傳銷之本質即係在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即應係基於來自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不應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因此,倘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不得為之,此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變質非法多層次傳銷」。蓋此變質之非法多層次傳銷,雖有商品或勞務銷售之設計,惟乃係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按即非全無商品或勞務銷售之形式,而係予以形骸化),使該傳銷制度非以銷售商品或勞務為目的,而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為目的,故不重視商品或勞務之銷售,致使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並非來自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顯然已使多層次傳銷在於商品或勞務銷售之本質產生質變,最終將破壞市場機能及造成社會問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予以禁止,如有違反,即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此參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理由略謂:「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然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等語自明。

(3)參諸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關於「多層次傳銷」之定義規定,顯然包含「合法應受行政監督之多層次傳銷」及「修正前同法第23條非法應受刑事制裁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換言之,【無論係合法之多層次傳銷或修正前同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二者均係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其性質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之「多層次傳銷」,即屬有別,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4)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以105年6月8日公競字第1050009219號函:「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乃界定本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不符合本條定義者,縱令其行銷方式具有多層級組織及團隊計酬等特質,亦非上開規定規範之對象。至符合本條定義之多層次傳銷是否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則應依變質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判斷。四、承上,前揭法條所指之『給付一定代價』與『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係從參加人角度界定其於二個階段中應負之義務與可享之權利。在第一個階段中,加入者因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金錢等一定代價,取得參加人之資格,因而同時獲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於第二階段,參加人因從事銷售、推廣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行為,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參加人並因此成為本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五、查○○○○事件之『純資本運作』係以給付一定代價,取得加入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獎(佣)金等經濟利益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因無商品(或服務)銷售,則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後,因無可為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自無所謂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而非上開法條規範之多層次傳銷。」(見本院卷二第353-354頁)。是本案被告等人之行為事實,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不構成多層次傳銷之行為。

(5)綜上,可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固係禁止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惟【仍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其要件】,因此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非上開所謂之多層次傳銷,而無該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適用,自更無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餘地。簡言之,若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即無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特別法之餘地,應回歸普通刑法之規定。茲被告胡碧雲等人出資加入及招攬下線加入之○○○○「資本運作」,確係為一「純粹拉下線」吸收資金,並將下線資金依組織內部層級重新分配之投資組織,該組織並未對外從事營業或投資,亦未銷售或推廣任何實體商品或勞務,已如前述,堪認該○○○○「資本運作」計畫或組織確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是其等取得之佣金、獎金,縱有不正,仍無從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罰。被告等既不符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罰,即應回歸審認其是否符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詳下列四、所述)。

(五)檢察官雖以:現今社會發展迅速、商業方式各異、商品型態多元,「權利或資格」雖無實體存在,然因對擁有者而言仍具有一定之經濟效益,且常作為買賣交易之客體,例如會員資格、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等,因而所謂「商品」,自應包含「權利或資格」在內,而不能宥限於需有實物存在為要件之傳統觀念,故參加者繳費加入後,既可取得推廣、銷售投資純資本運作資格,自與多層次傳銷之要件並無相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判決)。再參以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理由,係因多層次傳銷之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參照公平交易法80年2月4日制訂條文說明)。該立法理由既已表明多層次傳銷之「變型態樣」繁多,且該條文制訂之目的係為避免造成社會問題,是依立法目的解釋,足認多層次傳銷所謂之商品,並不限於實體之商品,而包括「權利」或「資格」。又本案之「純資本運作投資案」,係經由被告等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刻意包裝成大陸官方允許之投資商品,其雖非實體之商品,然與保險商品、基金商品之無實體特質亦相同,故應認本件「純資本運作投資案」屬投資商品,而受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規範云云。惟,【按法律解釋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對於犯罪之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之範圍,不但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更應於文義範圍內,綜合立法目的、歷史及體系等解釋方法,作出最適當解釋,以免增加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致害及罪刑法定原則,或不當擴大刑罰範圍,進而影響刑法安定性及明確性。尤其,刑罰係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動輒以剝奪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為手段之制裁,自應嚴格要求其規範內容應明確,此即「罪刑法定主義」作為刑法規範基本原則之根本意義所在。而刑罰既係國家最嚴峻之權力作用,縱有維持法秩序統一性之需求,仍應禁止就刑罰之規定為類推適用,以避免人民遭受難以預測之損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係為處罰質變多層次傳銷之特別法之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既有別於普通刑法,則要依特別法規定處罰,即應符合該特別法之特別構成要件,否則僅能回歸普通法,審酌其是否符合普通刑法之構成要件,不宜對特別法規定再擴張、類推解釋】。茲檢察官雖將推廣、銷售投資「純資本運作」之資格,解釋為「商品」之一種,據此認為「純資本運作」亦符合推廣、銷售商品之要件。然細繹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之文義,該項所謂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所取得者,需包括「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二者缺一不可,惟「純資本運作」參加人繳交投資款後成為會員後,所取得者僅有介紹他人加入賺取獎金之權利,並無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情形,亦即公訴人於前所稱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資格,究其實質不過「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而已,倘將此「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即解釋為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本身,顯然悖離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之文義解釋,將使該規定對於上述二要件之要求成為具文。是檢察官前開見解,尚無可採。誠然,類如「純資本運作」此種投資制度,由於參加人所為者,僅有介紹他人加入,無須同時有銷售、推廣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就前述規範目的或理念而言,較諸有商品、勞務銷售之投資組織或事業,其可責性實有過之而無不及,而更應受到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或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嚴格禁止,但刑罰既係國家最嚴峻之權力作用,修正前公平交易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復如前述,本院於適用刑罰法律時,仍應恪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脫逸於法條文義之外,擅自擴張刑罰之範圍,以免不當侵害被告人權,而應由立法者循修法途徑解決。

(六)綜上所述,「純資本運作」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被告胡碧雲等13人縱均有出資加入「純資本運作」及招攬下線之行為,亦難逕以修正前該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罪名相繩,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胡碧雲等13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七)本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不符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定多次層銷之要件,原審認被告胡碧雲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有罪認定為據認原審對被告等之量刑過輕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自無理由。被告胡碧雲等人上訴主張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無罪。

四、詐欺部分:

(一)訊據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黃珮禎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嫌,均辯稱:並沒有向所招攬的下線投資人說,「投資人加入○○○○『資本運作』行業之投資款需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分行中,透過中國工商銀行之官方性質進行運作,以投資當地政府各類重大建設」、「該『資本運作』行業係○○○○地方政府默許之行業,獎金超過3500元人民幣免稅額部分才需繳交10%之稅金予大陸地區政府」,每個人都知道的是,一個人可以拉3個下線,拉一個下線可以得到6112元,當下線累積到23個份額,480份到的時候,就可以升為老總,下線若有人加入,一個人可以拿到1萬500元等,這個所謂「框架」的部分,這個純資本運作唯一的收入來源是要拉下線等語;辯護人並為胡碧雲辯護稱:從這個體系建構出來的體系可以知道,胡碧雲確實從程淑冠、江金茂、吳香蘭、黃郁蓁及林嬌的體系事實上已經出局了,而依照證人劉啟德、劉議鎂、徐憶婷的證詞,他們都表示出局之後是無法領取款項的,所以相反的,胡碧雲也不會因此去招攬下線,事實上也沒有等語;辯護人為黃建源辯護稱:黃建源從頭到尾事實上都是沒有參加的,所以就此部分,我們認為從很多跡證可以看出,黃建源其實根本不瞭解這個組織在做什麼,組織這麼多人,一定要有一個人負責做這樣的電腦紀錄,黃建源很單純就是做一個電腦紀錄的人,他沒有參與其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或是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就檢察官起訴認定黃建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及詐欺的部分,我們認為都與構成要件不該當等語。辯護人為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辯護稱:就本案到底有無詐術的問題,檢察官很聚焦在有無騙人家投資當地政府建設這個點,但針對這個點檢調單位卻都採取一種模糊式的問話,辯護人認為不夠精確,你今天隨便問一個人,他們到○○去都有聽到,因為事實上這麼多人帶了這麼多錢,到當地來參加這個純資本運作,有人就會有錢,在當地就會有消費、租房子、買房子,當然間接就會帶動當地的繁榮,很多人就會說我們這個行業造成○○○○這樣的發達與繁榮,這句話其實是對的;○○○○本來是大陸一個小地方,只有跟西南部的越南交界,所以有東盟13國,是一個門戶,僅止於跟東盟13國之間的一些貿易上的往來,商業並不發達,只有一些過境的物流業非常發達,可是因為這個○○○○純資本運作在那裡施作之後,在大陸的各機場、書店、風景文化區,到處都在賣所謂的純資本運作,書名不論是「藍海」或「圓夢廣西」等書籍,這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大方的把胡錦濤總理直接印在封面上,然後引述他們說純資本運作不錯,大家要多來投資,因此說這是大陸政府所默許的,其實不是默許,是明許。其實○○○○純資本運作的遊戲規則有一個大家都耳熟能詳、都會背的,叫做你交入的錢是可繼承、可轉讓,不可以退錢,這是每個人在申購書上,老總要你申購時都會問清楚明白的等語。辯護人為陳勁國辯護稱:證人王永清到庭坦承,他是陳勁國20多年的朋友,他本身跟陳勁國是股東的關係,而且證人本身是70幾年就從商,一直都是擔任負責人的角色,他是因為陳勁國告知他○○這樣的投資機會,所以他跟陳勁國一同前往當地,有關這個上課的課程內容,陳勁國也沒有帶他去,沒有在上課的場合參與,也沒有跟他討論到這些內容,所以陳勁國其實並沒有做任何遊說或施詐術的行為,是這樣一個身分的證人,本身有20幾年經商經驗的一個老闆,自己去參觀完之後,回到臺灣願意投資而參與的,所以我們認為他對他自己的投資行為應該要負責,陳勁國並沒有施用任何詐術等語。辯護人為黃珮禎辯另護稱:純資本運作的本質就是說你這個人來,你繳了人民幣6萬9800元,你拿過來之後,這個錢就給我們了,然後隔了4個月,我們會給你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補助款,以幫助你去拉下線的費用,這筆錢進來、出去就這樣而已,就沒有了,你丟了這筆錢出來,又拿了1萬多元回去,以後你要有錢的話,就要去拉下線,你才能賺佣金,是拉人去賺錢,那你的下線再去拉,你的等級就升高了,所以可以一直抽下去,都是因為人拉人去抽的那種佣金,你的獲利來源是在這裡,而不是去投資什麼重大建設,然後有回饋或利潤,根本不是這種情形。所以當每個人取得這個會員資格,要來賺這筆錢的時候,他都知道沒有拉人就是沒有錢,一定要去拉人,下面的人還要再去拉人才有錢賺,這是他們非常明確知道的事情,所以在他的觀念裡面,我就是要這樣才有錢,所以他們根本就沒有被詐欺,這個純資本運作的本質在這邊,所以他們根本沒有被詐欺,而把這筆錢交出去,然後不知道怎麼樣回收,所以這筆錢根本不是投資款,是類似一個進來的門票而已,並不是什麼投資款被人家詐欺拿去了等語。

(二)經查:

(1)證人王珠香於偵訊時就黃珮禎犯行部分證稱「有參加○○○○開發投資案」、「我是99年7月底,當時是黃珮禎邀我參加,他跟我說要不要去大陸玩,說那邊不錯,說我去了會感恩他一輩子。當初他約我的時候感覺不像單純去玩,好像那邊有一個地方很好。我、我女兒、蔡明晃跟其他我不認識的人約有10多人一起去,黃珮禎有無親自帶我們去我忘了。第一次去機票我們自己付,吃、住是蔡明晃幫我跟我女兒付。我們去○○○○他們都帶我們去聽課,說一些投資的事情,內容先說這個體制是純資本運作,他說一個人參加後要投資6萬9800元(人民幣),還要邀約3個人,這樣發展下去,跟我們介紹課程的人是所謂的老總,我不認識。如果邀約一個人,就等於是你的下線,就可以領紅利,邀約越多人紅利就越多,我記得每邀約一個人的紅利是3000元出頭的人民幣。第二個月就會退1萬9000元的人民幣,用意是讓參加的人還有錢去廣西,帶下面的下線一起去廣西,帶動那邊的食衣住行」等語(見偵2卷第193頁)。依王珠香上開證述內容,即可知黃珮禎縱有邀約她到○○○○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王珠香,在上課過程中已告知王珠香,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王珠香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2)證人陳秋諭於偵訊時就黃珮禎部分證稱:「(問;本件被告5人,有沒有跟你在台灣或是大陸解說資本的運作?)在台灣是黃再添及陳龍雄、董月霞3人來找我說的。在大陸則有黃再添、黃佩禎、黃湘君3人一直遊說我,說是這個是由中國政府背後推動的並且與台灣政府有合作,說大陸的資本運作,只要我加入6萬9800元人民幣成為會員,我只要找一個下線就會有6612元人民幣。所以後來我就有加入了」等語(見他13卷第57頁反面)。依陳秋諭上揭證述,即可知黃珮禎雖有邀約她到○○○○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陳秋諭,因渠等已告知加入成為會員後,要繼續找下線才會獲得獎金。由此可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陳秋諭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3)證人吳垂玲於偵訊時就黃珮禎部分證稱:「(問:你參加大陸○○○○投資案你投資了多少金錢?)6萬9800元人民幣,之後對方有退1萬9000元的人民幣」、「(問:當初是何人邀集你前往大陸參與該投資案?)一開始是陳秋諭遊說我,說黃再添(大家稱呼他為五叔)的親戚因為參加該投資案還了1000、2000萬元的債務,所以後來我就跟陳秋諭及黃再添一起到廣西去了解這個投資案,陳秋諭有跟我說這個投資案在台灣沒有資料可以看,一定要到大陸去,這個投資案是大陸政府與台灣政府合作的,後來我們到了廣西之後,是住在黃再添的租屋處」、「(問:你將6萬9800元人民幣交給何人?)我是匯了34萬的新台幣到陳秋諭的帳戶,陳秋諭再轉給黃佩禎先生的帳戶,這是陳秋諭跟我說的。黃佩禎先生名字我不知道」、「(問:投資該投資案利潤如何計算?)我找第1個投資人,可以得到6612元人民幣,找第2個投資人可以得到7904元人民幣,找了4位投資人就可以得到老總的資格,可以獲利1萬4000元多的人民幣」等語(見他13卷第56頁反面)。依證人吳垂玲上開證述內容,即可知黃珮禎或其下線陳秋諭雖有邀約她到○○○○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證人吳垂玲,因渠等已告知投資利潤的來源就是,要繼續找下線才會獲得獎金,由此可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則吳垂玲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4)證人莊志成雖於調查處證稱:「100年間經鄰居曾玉霞介紹,結識黃再添、陳龍雄、董月霞、黃佩禎、黃湘君等5人,當時黃再添與曾玉霞邀請我與陳秋諭、吳垂玲前往大陸廣西省○○市區考察,宣稱投資於政府建設之"純資本運作,推動西部大開發引擎"開發計晝(下稱純資本運作計畫)獲利豐厚,遊說我等加入投資,惟實際並無如其等所宣稱用作投資政府建設,而投資款項實際上均用於上線會員之獎金分配,經我等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未果,始知受編」、「投資入會1單位為人民幣6萬9800元,且必須要在大陸當地的工商銀行開立帳戶,投資人成為該純資本運作計畫會員後,會先在隔月收到會員補助費用大約人民幣1萬9000元,但詳細金額要問我太太陳秋諭比較清楚,而入會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若有招攬下線會員,招攬他人到一定股數可升經理階級、老總階級,獎金分配方式係投資人(第4代會員)經招攬加入會員投資繳款後,其之直接上線(第3代會員)次月可自第4代會員投資金額中獲取人民幣6612元之獎金,第3代會員之上線(第2代會員)可獲取人民幣8132元之獎金,第2代會員之上線(第1代會員)若已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萬4516元之獎金,若未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萬500元之獎金,另推薦加入者則可獲取人民幣6000元之獎金」、「他們宣稱是投資於○○○○市當地之政府建設及與政府合作的住宅建案,例如有防城港、住宅大樓、百貨商圈等」、「我當初也有向黃湘君及黃再添提出質疑,他們當下幾乎回答不出來,而我追問投資款項扣除招攬下線會員的分配獎金後流向為何,黃湘君及黃再添只有回答獎金歸零,當我追問何謂獎金歸零,黃湘君及黃再添則叫我不要問那麼多,以後如果我自己當了老總就會知道了。究竟有無用作投資及投資盈虧完全沒有向投資人說明」、「當時我在100年12月底前往大陸○○○○市參加該行程時,就對投資內容提出質疑,但我太太陳秋諭在我抵達前就已代替我匯入投資款,返台後我再行向黃再添提出質疑,黃再添一直無法回答,所以我與我太太陳秋諭、吳垂玲就向黃再添要求返還投資款項,但黃再添表示必須給他半年時間讓他招攬其他下線來遞補我們的位置,或是我們自己招攬其他人來遞補我們的位置,但後來過了1年也等不到黃再添找人遞補我們的位置,而我們更不可能自己找人遞補,所以迄今都沒有取回投資款項」等語(見他13卷第90頁反面-92頁反面)。

證人雖一再證稱向其招攬之人有向他說明,投資的錢是用作投資政府建設,然證人對於其招攬人所述內容並不相信,亦即證人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而莊志成也說,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是他的太太陳秋諭替他參加的,而陳秋諭如前所述,是在明知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為自己也為莊志成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從而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亦無對證人莊志成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5)證人范禮炎於偵查中就黃珮禎部分證稱:「是我的上線果惠師父楊秋梅介紹我去的」、「楊秋梅聯絡行動電話0000-000000」、「楊秋梅約我與另一位我不認識的信眾到廣西的○○市清秀山禮佛,順便去○○○○市的市區考察,我們3人到大陸後,有人接機、接待,在大陸時老總黃珮禎有向我推銷該處有一個大陸政府推動的「○○○○純資本運作」的資料,投資6萬9千8百元人民幣,過程中有安排上課,我前後去過大陸約8次,只有第一次去大陸6日的行程是黃珮禎負責我在大陸的吃住」、「(第一次前往大陸6日行程的內容?)其中兩日是黃珮禎在幫我們上課,上課的內容是如何操作資本、紅利回饋,並教我們一人可以帶3位下線進來,且有解釋如何分紅,只要投資後,到達主任、經理、老總的階級,就有提成獎金,獎金要看職等,若是主任的職等且有一人作為下線就有6612元人民幣,若是經理階級且有一人做為下線就可獲得1萬4516元人民幣,老總階級的提成我不清楚,因為我是主任階級。其他時間就是在看房子、朝山、拜拜」等語(見偵1卷第241頁)。依證人范禮炎上揭證述內容,雖非黃珮禎邀約他到大陸○○○○,但他到○○○○後有參加黃珮禎上的課,課中黃珮禎即已告知范禮炎,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范禮炎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6)證人林嬌於偵訊時就劉啟德、胡碧雲部分證稱:(過去有無參與廣西(○○)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100年10月間是我朋友蔡玉找我及我兒子去○○市5天旅遊,順便考察當地廣西(○○)純資本運作,後來我兒子沒有加入投資,只有我加入,後來在101年2月我有帶我姊姊林網過去大陸但她沒有參加,101年11月蔡玉又找我及我兒子再去○○市玩,順便又再去看當地發展」、「第一次去機票都是自己付,吃住是蔡玉付的,其他幾次都是自己付費」、「當地的人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我上線是蔡玉,她的上線是啟德的男子,啟德的上線我不清楚。我下線是我兒子陳永盛、女兒陳漱惠」、「(○○○○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建行投資計畫?)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就可以分紅,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分紅」、「(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我想說這個應該可以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30-131頁)。依證人林嬌上揭證述內容,其雖係胡碧雲下線之劉啟德下線陳蔡玉招攬至大陸○○○○,且不知投資的款項有無實際投入當地建設,但林嬌明確證稱,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就可以分紅,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分紅,由此可見,林嬌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林嬌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劉啟德或是他們的下線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7)證人蘇清林於原審就胡碧雲部分證稱:「(你之前在警察局的時候有說你是透過一位朋友才向雲姊投資大陸○○○○,你所謂透過一位朋友是否指的就是你妹妹?)是介紹的」、「(你妹妹介紹你們認識的?)是」、「(當初在臺灣的時候,你為何會聽到○○○○這個投資的事情?)就是他們介紹的」、「(是否你妹妹先告訴你?)她跟我說她要跟人家去用這個,用這個的時候就在邀我」、「(問:是否就邀你順便一起過去?)是,邀我過去,說不然就當作去玩、去走一走」、「(要去大陸之前,在臺灣你跟胡碧雲有無先接觸過?)有,她有去我公司坐」、「(胡碧雲去你公司的時候是否就有跟你說○○○○這個投資的內容?)是,大概」、「(胡碧雲大概如何跟你說的?)就像這樣說,說過去當地有什麼,你投資多少可以怎麼分,有沒有你過去看就知道了」、「(他們過去時有無跟你提到加入這個組織若要賺錢就要找人加入才有錢可以賺?)他們也有這樣講,但我是說要我招攬人我沒辦法」、「(他們要招攬你過去之前,有無跟你說你要加入這個組織,你只要有招攬人就有錢可以賺?)是到那裡最後才有說到這些,一開始過去他們是叫我去看,就像我說的這樣」、「(去到大陸之後,他們有無跟你說有招攬人才有獎金可以賺?)有」、「(你的案件比較特殊,你剛才一直強調你去大陸的時候,他們跟你說的你聽不下去,你認為不可能是真的?)是」、「(既然你認為不可能是真的,為何回到臺灣之後,胡碧雲找你去投資時,你還願意把25萬元交給她?)因為這中間還有別人的錢,都一起在那裡用的,我會交給她就是如我剛才所說的,因為她說還缺一個人就可以做什麼,我才會投資,她說時間到了她會還我錢,我若不要做,她可以還給我」、「(缺一個人就可以做什麼?)我不瞭解,我忘記了」、「(是何人跟你說缺一個人這件事情?)我忘記了」、「(你現在記得的是否就是有一個人跟你說他要升到某個職位,還缺一個人,所以跟你說你一定要加入,他才可以升到這個職位?)是」、「(既然如此,那個人應該跟你很熟,不然不可能缺一個人就去找你投資,是否因為你妹妹要升到什麼職位缺一個人而找你的?)不是,有好幾個人在那裡,包括我妹妹也在場,他們就說我可以投資,我有這麼多人脈,我去招攬就可以了」、「(是否知道你的直接上線是何人?)不知道」、「(你剛才有說你後來願意加入是因為你有跟他們說你把25萬元放進去,之後你若不要的時候,他們要把錢還給你?)對」、「(你跟誰說的?)我第一個是跟我妹妹講,第二個我去找胡碧雲講,我跟她說我錢是這樣給妳的,妳說要怎麼還卻都沒做到,我還跑去她家找她,後來我才去五分局報案」、「(所以你第一個是先找你妹妹,你跟你妹妹講?)是,我跟她說她不是說要還我,怎麼到現在都沒還」、「(問你妹妹說妳不是說要還我,怎麼到現在都還沒還?)對」、「(為何你會找你妹妹談?)因為她都在場,她說她找得到胡碧雲,當然我就要先問她」、「(是否你認為當初實際上找你投資的是你妹妹,你投資那份也是為了讓你妹妹升到某個職級,所以你發現被騙之後,你才會第一個去找你妹妹叫她還錢?)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也不知道他們這個體制是怎樣,不過當初就是他們在那裡說,我就加入,還有答應我這樣,是剛好我認識我妹妹,不然當初她叫我投資,我也不會投資,是因為在那裡他們大家都這樣說,我就說好,若真的只缺一人而已,而且他們也會把錢還給我,我還問他要多久,他說3個月」、「(誰跟你說3個月要還你?)他們都在那裡,我們大家都在那裡,我妹妹、胡碧雲也都在,他們就都這樣說」、「(一定有一個人開口跟你說,不可能大家都有開口跟你說?)我不知道是誰開口直接答應我這件事情,但就是有人跟我這樣說,所以我才會去找她討錢,我把錢交給她,我就去找她討錢」、「(你的意思是說當初在場有很多人,但是你現在已經忘記是誰開口跟你說只要你加入,3個月後就會把錢還給你?)對」、「(你會找胡碧雲是否因為你錢是直接交給胡碧雲?)對」、「(所以其實你不是被騙而認為這個制度有多好,才願意把錢投資進去,只是因為他們跟你說還缺一個人,某人就可以升到某個職位,所以你認為既然還缺一個人,你就先加入,不是實際上你自己願意拉人頭賺獎金才加入這個制度?)對,但這樣不算騙的話,大家都可以拿了錢再說有天會還,也就沒有什麼詐欺了」、「(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有人答應你只要你加入,3個月後會把錢還給你,所以你才把錢投進去?)是」、「(但是你現在無法確定是誰答應你3個月後會還你錢?)對」、「(你投資之後有無從這個制度分到錢?有沒有人分錢給你?)好像都沒有,我才會去找她要錢」、「(都不曾分到錢過?)是」、「(你當初要加入時,因為跟你妹妹有關係,你妹妹可能缺一個份額,你說當時有很多人跟你說,那你是否知道你加入後,你妹妹可以升到什麼階級?)我對於他們的組織都不瞭解,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9頁反面-22頁反面)。由證人蘇清林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蘇清林對於向其招攬之人所說的內容並不相信,因此也沒有所謂陷於錯誤之情形,而蘇清林願意交錢加入純資本運作,純粹是因為「某人」尚缺1名下線就可以升級,基於幫助這個某人以及在獲得此一「某人」會在3個月內還款之承諾下,始交錢成為純資本運作之一員。就有關那個所謂的「某人」,雖蘇清林不願說明,每每推說忘記了,或當時大家都在場云云,然既然會讓蘇清林願意交6萬9800元人民幣,相當於新臺幣34萬元,去讓「某人」升級。足見這個「某人」與證人的關係非比尋常,胡碧雲與蘇清林本不認識,是透過蘇清林的妹妹蘇品璇的介紹才認識,而蘇清林的妹妹蘇品璇本身也是純資本運作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的成員,蘇清林正是受其妹蘇品璇招攬前往大陸○○○○。由此可見,蘇清林應該是為其妹蘇品璇升級之目的,才加入純資本運作。是蘇清林並未受胡碧雲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欺騙致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

(8)證人陳俊吉於偵訊時就胡碧雲、劉議鎂部分證稱:「有參加○○○○的純資本運作。」、「我拉過3個人,蔡明昌、陳錦明、杜碩欣」、「每人要交人民幣6萬9800元」、「我的上線是我母親陳蔡玉,我母親的上線是劉啟德」、「投資前有到大陸看過」、「去大陸主要看東盟13國,聽他們分析,並且聽他們講述如何拉下線賺錢」、「(如何分紅?)職位到哪裡就分多少獎金。我加入時繳69800元人民幣,就是主任,隔月可以退回1萬9000元人民幣,主任拉到第一及第二個人都可以分到6612元人民幣,拉到第二個人就變成經理,如果我是經理的話,我的下線拉到一個人,我可以領7000多元人民幣,如果我已經成為經理然後自己拉到一個下線可以領1萬4000多人民幣。連我自己達到23人,然後我拉到的3個人都成為經理,我就會變成老總,我的下線如果有人變成老總,我就成為二代老總。老總一、二、三代如果有新人加入後可以領1萬500人民幣,但要扣掉3%稅金。第4代老總如果有新人加入領比較少,但領多少我不清楚」、「(你們帶人過去大陸時是如何向下線講?)我們說中國大陸那裡有一個機會,過去看適不適合」、「(有無向你們的下線說是要投資?)也是都會講到要投資政府政策」、「(是投資什麼樣的政府政策?)說這是一個平台,要找到3個人,如果有找到就會賺到錢」等語(見偵6卷第228頁)。另證人陳俊吉於原審證稱:「(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要加入、要申請份額之後,才能取得資格、才能再去拉下線?)有」、「(你付了多少錢才能夠加入?)那時候是新臺幣30幾萬元,因為時間太久了,所以也記不得實際數字,差不多是32萬多元,因為隔月還有返還,所以實際上好像是投資25萬元左右」、「(你認為你交新臺幣30幾萬元是要做何目的使用?)第一次是知道我就是加入了,只要我找3個人就可以了」、「(就可以怎樣?)每個人都一樣,就是找3個人發展」、「(在你交錢加入之前,劉啟德是否跟你說加入這個運作會讓你有錢可賺?)其實他在大陸帶我們去找那邊的大陸人跟臺灣人時,大家就會講到這些」、「(你認為加入這個東西有錢賺,是賺什麼錢?)他那時候是說加入了、那時候聽到的好像是說我們的錢交給第4代老總管理,再下去分發,整個賺的錢會重新再分配,看你的業績就對了,你若努力一點就賺比較多,還有看你的運氣怎麼樣」、「(繳這些錢加入之前,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繳的錢會去投資什麼標的?)沒有問」、「(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加入只要再找三個人,總共可以賺到多少錢?)就是看你,那個機制有分說我第一個可以領多少錢、我下線再找人我可以領多少錢、如果升到老總可以領多少錢」、「(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最多可以領到多少錢,然後就從這個體制出去了?)這個有出局制,到第4代後就會出局,但領多少其實要看你底下的發展才能知道,他沒有說保證會賺多少,但如果你有找人的話最起碼是可以賺到錢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75頁反面-76頁反面)。依證人陳俊吉上揭證述內容可知,其雖係胡碧雲下線之劉啟德下線陳蔡玉招攬至大陸○○○○,但一開始就知道,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才有獎金,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獎金,由此可見,陳俊吉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陳俊吉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劉啟德或是他們的下線對他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9)證人江金茂於警詢中就胡碧雲部分證稱:「因陳俊吉向我招攬後,說有一個考察團要前往大陸廣西省○○市考察,所以是陳俊吉帶我去的,共去5天」、「到大陸廣西省○○市後所有行程均是由胡碧雲安排,也有開投資說明,是由胡碧雲講解的,講解的內容我於第1次筆錄內就有說明了,當初胡碧雲所說的,一個人投資一個單位是以人民幣6萬9800元為一個單位」、「陳俊吉、胡碧雲說我只要再招攬3個人投資,該3個人再以同方式繼續招攬,等我的下線達到23個人,我就可以領到新臺幣3000萬元,但如果招攬的績效不好的話,就會把我的投資權除去,並退還原有投資的金額(需扣除第1筆8萬9000元),黃清全當時是負責收錢的」等語(見警3卷第21-22頁)。另證人江金茂於原審時證稱:「(胡碧雲怎麼講的,關於建設與邀請你們加入這個資本運作有何連結?)那些都有書本」、「(但是你剛才說胡碧雲也有用口頭講?)對」、「(大概怎麼講?)就是投資6萬9800元,隔月就會返還多少錢,然後讓我們去運作,大陸希望帶臺灣人,運用人拉人,就是有點像老鼠會,運用資本運作拉人過去,加入之後讓錢去滾錢」、「(你加入這個組織後,你的上線劉啟德有無跟你說要再繼續拉人進來,才會有業績,你才能分得獎金?)最多就3個人而已,再多也沒辦法」、「(是否有一些多的人員可以掛在你的下線當作是你下線的業績?)對,譬如說我有多的人,他如果願意的話,但我的名額已經沒了,我下面的朋友、我的下線現在還有缺,看願不願意過到他的名額下,如果他願意當然是OK的」、「(胡碧雲有無告訴你怎樣可以獲取獎金?)她有一本資本運作的手冊給我們看,叫我們去買資本運作,說剛進來第一個月會返還多少錢,然後拉一個人可以分多少,因為我沒有邀約成功,我朋友沒有加入,我沒有分到錢,所以我就不知道他們可以分到多少錢」、「(是否加入這個純資本運作,要賺獎金就要拉人進來才可以?)我今天若帶朋友去參觀就沒有錢,帶人去他們要把32萬元或34萬元,這要看人民幣的匯率,要把大概34萬元投進去、人民幣6萬9800元投進去,才會有錢領」、「(所以是要拉人進來投資,你才可以賺到獎金?)對」、「(如果沒有拉人進來投資,是否就沒有錢?)對,沒有,只有還款而已,就是你進來之後,會退一筆大約8、9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77、180頁反面-181頁)。依證人江金茂上揭證述內容可知,其雖係陳俊吉招攬至大陸○○○○,但一開始就知道,在胡碧雲就獎金制度之說明時,即已知道要拉人進來投資才可以賺到獎金,沒有拉人進來投資就沒有獎金,由此可見,江金茂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江金茂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他的下線對他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10)證人程淑冠於原審證稱:「胡碧雲說現在他們在投資大陸官方他們這邊的政府建設,都是由政府開始建設,然後要邀我們進去裡面投資,拉我們的人進去,從我們這邊的經濟帶過去那邊,然後由我們從平民,帶我們到階級上去,不要一直坐在平民那裡,然後帶動那邊的經濟繁榮」、「(妳剛才提到胡碧雲是說○○當地現在正在建設,所以要從臺灣這邊的人加入這個資本運作制度之後,然後把這個錢匯集起來,再資助當地的建設?)是。而且她還強調說大陸人不可以做」、「(只有臺灣人可以做?)對」、「一開始他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一開始我有質疑是否一定要拉人進去做,因為一開始我是質疑是不是老鼠會之類的,我一開始沒有加入,我是去了第三趟之後,他們一直跟我說沒有人進來也沒關係,我沒有人脈也可以做,不用擔心沒有人」、「(所以妳三度前往大陸,胡碧雲在這三次裡面是否都有跟妳介紹、上課,並且以妳剛才所說的方式跟妳說這確實是投資當地,即使妳沒有拉人也沒關係?)對」、「(他們有無具體告訴妳如果妳後來有拉人,紅利或獎金要如何分配?)這是我加入之後才跟我講的」、「(妳決定加入之後才跟妳講的?)對」、「(他們跟妳說獎金要如何分配?)他一開始是跟我說,一開始加入30萬元,隔2個月後可以領回2萬多元或3萬多元,算是他們資金運作之後,有一個回饋給我們,後來如果再拉人進來的話,還可以有多少獎金分發給我們」、「(妳加入之後有無拿過獎金?)沒有,就只有投資進去30萬元的那一次」、「(妳剛才跟檢察官說錢是妳跟陳蔡玉一起拿去胡碧雲家的部分是指何者?)那一筆是我哥哥的,我第三趟是帶我哥哥去看,因為那時候我也不確定我要不要加入,我是第三趟才確定我要加入,第三趟我帶我哥哥去是因為我不懂事,所以我不知道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哥哥去的時候覺得應該也還可以,所以我哥哥也有加入,隔天回來後,我哥哥就拿現金給我,然後我和陳俊吉他媽媽一起去交給她先生」、「(在妳決定加入所謂的○○○○資本運作之前,他們怎麼跟妳說如何獲取獎金的?)他一開始是跟我說妳30萬元進來,這邊會幫妳運作,多少部分會拿給政府,就是他們可能會抽多少進去,再來他們會運作,之後就會有錢賺進來,他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如果到時候妳不做的話也沒關係,我無義務會讓妳全身而退,妳不會繳到任何錢,或者是說妳賺到錢再還我也可以,他是這樣跟我講」、「(誰跟妳講的?)陳俊吉」、「(他們有無告訴妳,如果妳不拉人的話,妳如何獲取獎金?)沒有,他們沒有說得很清楚」、「(他們是否只跟妳說妳不拉人也可以?)對,我沒人脈也可以,都沒關係」、「(他們有無告訴妳如果妳不拉人、沒有人脈,妳能不能拿到獎金?)沒有,是我加入之後才跟我說我最少要加三個人,我進去了之後要拉3個人進來」、「(妳已經加入純資本運作交了錢之後,誰跟妳說妳一定要加3個人?)陳俊吉」、「(資本運作這個集團當時如何賺錢?)當時以為真的是在政府建設」、「(妳收集很多資料,去了3次才加入,妳應該是有審慎分析,妳有很謹慎的分析妳手中的資料,就妳的理解,這個集團用何方式賺錢?)因為他一直遊說,然後又帶我們去參觀當地的發展建設,到處去看各個景點,真的有在建設一些大樓之類的」、「(就妳的理解,這個資本運作的集團與這些建設的關係為何?)我的理解是他們應該私底下有很好的關係,所以才會有這麼好的關係把我們拉進去,我當下的理解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86-196頁反面)。證人程淑冠雖證稱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前並不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並稱當時以為真的是在政府建設。按告訴人所為之指述是為使被告受刑事不利益認定為其目的,故其所為之指述難免有故意陷被告入罪之虞,而仍應佐以其他證據以認定之。程淑冠證稱,在參加純資本運作前,並不知道獲利之方式,然程淑冠所證述之內容除與大多數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所謂的被害人均知悉是以拉人頭賺獎金之證述不同外,程淑冠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的目的既是在賺錢,則事前不知所參加之團體如何賺錢,又豈會將錢投入。從而,程淑冠所稱,事前不知道純資本運作是透過拉人頭賺獎金乙節,應非事實。參以,程淑冠證稱,一開始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一開始我有質疑是否一定要拉人進去做,因為一開始我是質疑是不是老鼠會之類的云云,若非確有告知程淑冠純資本運作就是要拉人頭才能賺獎金,否則何以會提出此一質疑呢?又另依程淑冠之證述,她是去第三趟才確定要加入,第三趟是帶她的哥哥去,因為怕不懂事,不知道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她的哥哥去的時候覺得應該也還可以,所以證人程淑冠才決定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體系。是以,程淑冠並非是因為陳俊吉或胡碧雲之遊說,而是因為其兄長親自見聞後覺得可以參加,程淑冠始依其兄長之意見決定參加,並非胡碧雲或其下線陳俊吉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11)證人吳張素蘭於偵查中指稱:「林秀玉99年底來台南市○○區○○路○巷○○號我以前住處,說○○有一個投資案很好,內容是蓋房子、造鎮,約我參加,一份31萬6000元,要我再約3個人,就可以賺很多錢,我就相信林秀玉,我在100年1月18日用第一○○銀行我的帳戶匯款給胡碧雲,因為胡碧雲是林秀玉的上線,林秀玉於100年4月約我去大陸廣西省○○看,我沒看見公司,也沒看見建案,也沒看見大陸人,去上課也都是台灣人,回台後,我就跟林秀玉講我要退出,上課時也說可以轉讓,結果一拖延就是2年,林秀玉都不理你,所以我102年5月26日我向○○區調解會聲請調解,胡碧雲有承認拿我錢,也願意還錢,我希望快一點。因為去大陸沒看見公司、建案,所以我也不敢找人加入」、「林秀玉於100年1月18日有帶我去胡碧雲,也是講投資的事情,胡碧雲說半年沒約到下線,錢要還我」等語(見他8卷第33頁反面)。依證人上揭偵查中之指訴,胡碧雲之下線林秀玉在招攬之時即已對證人說,要再拉3人,就可以賺很多錢,亦即一開始就已對吳張素蘭說明,要拉人進來投資才會賺錢,且吳張素蘭亦說,胡碧雲曾答應她,半年沒約到下線,錢要還她云云,益發可見,吳張素蘭確實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就是要靠拉人頭來賺獎金,顯然吳張素蘭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他們的下線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12)證人劉黃挽前於偵查中指稱:「林秀玉以前是做直銷,我跟他買直銷東西而認識,林秀玉於100年4月14日左右,在台南市○○區○○街○○○巷○○弄○○號約我加入投資○○,說去大陸賺錢,在○○建設甚麼,說投資30萬就可以賺千萬,主要約3個人就可以,隔天胡碧雲就來我家,就說投資○○很好賺,叫我去○○看,沒多久我就跟其他投資者跟胡碧雲、林秀玉去○○,然後我就相信他們,我就說3個人,我就以我、我先生、我女兒放3個人的錢,1個人32萬,3個人就96萬,回台後陸陸續續,都是由胡碧雲丈夫黃清全來我家拿現金,分3次,每次拿多少忘了,總數是96萬元,結果我先生中風,我沒辦法出去約下線,我向林秀玉說我要退出,結果都沒下文,已經2、3年」等語(見他8卷第5頁反面)。另於原審中證稱:「(她們是否跟妳說交的錢是要去投資當地建設、要蓋房子?)是」、「(她們有無說要如何賺獎金?)應該有」、「(是否記得要如何才能賺獎金?)她們就說還是要找人投資就能賺」、「(她們有無跟妳說你們的獎金是因為投資那裡蓋房子,或是投資當地建設所賺的錢來分,還是去找人加入的那些錢來分?)我也不太瞭解,她們沒說得很清楚,她們就說若找人來投資我們就能賺」、「(妳若沒找人投資是否就沒有?)我就是都沒有找人,所以我的錢才會卡在那裡都沒退」、「(所以在妳去大陸跟她們遊覽遊玩時,妳就知道若要賺獎金就要去找人投資?)是」、「(當時妳是否就知道了?)當時我是不知道,當時她們是說若招攬三個人就可以賺,但我很不會說話,我又不會去招攬人,說要招攬三個人,我就把我先生及小孩放進去」、「(妳後來是否用妳先生及小孩做妳的下線?)是,我想說3個人放進去就可以賺錢了,結果沒有,沒有招攬就沒有了,3個人放進去就只有3個,這3個人沒有再去招攬,我就沒有錢了」、「(妳是招攬妳先生及小孩?)是」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8-99頁)。是以,依劉黃挽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均可知悉,劉黃挽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就是要拉人頭進入才能賺取獎金,而劉黃挽因其先生中風,無法出去招攬他人參加,故無法賺取獎金。由此可見,劉黃挽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13)證人吳香蘭於偵查中就胡碧雲、劉議鎂部分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資本運作?)朱依瑄在101年5、6月間就有告訴我,我大約8月份才跟他一起去廣西,當時他只有帶我一個人去廣西。我當時去廣西玩去看看。當時我沒有工作,朱依瑄跟我說他們投資廣西的公共建設都很賺錢,並有帶我去看大使館之類的建築物,說那是經濟自由貿易區或是東協幾國。他是想告訴我那邊發展很有前途,我當時以為那邊很賺錢可以去那邊應徵打掃煮飯,但是去那邊的結果好像要我拿錢出來投資。一個人的投資大約是台幣24萬8000多元,我投資3人份,我用我、我先生蘇慶雄跟我兒子蘇丞曄的名義投資3份。我是用保單借款的方式籌的這些錢投資。因為朱依瑄跟我說回台3天後要將錢交齊。101年8底,朱依瑄跟黃郁蓁開車帶我到胡碧雲○○的住處交錢給胡碧雲的先生,我當時交3人份就是70多萬元,我有要收據,朱依瑄說沒有收據,也說對岸會傳真東西過來,意思就是台灣這邊都沒有收據,我就相信他,沒有在要收據」、「(胡碧雲、劉議鎂這些人有無擔任○○○○上課的講師?)我上過胡碧雲跟劉議鎂的課。因為我只去過2次而已。他們2個人說的內容就是資本運作的一些發展,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了」、「(要招攬你投資時,是誰跟你提到要投資大陸○○○○的公共建設、大陸政府要扣10%的稅、3%的公關費用?)朱依瑄有跟我說過要投資大陸的公共建設,朱依瑄有說過要扣10%的稅,但3%的部分我不知道。劉議鎂跟胡碧雲上課時也是都有提到要投資○○○○的公共建設,當時也有說過大陸政府要扣10%的稅,劉議鎂、胡碧雲之後回台灣也是這樣說」等語。依證人吳香蘭上揭證述內容,只有說到朱依瑄告訴他要到大陸投資,就要她交錢,至於獲利如何分配並未說明,她在參加時就已經報了自己的先生以及小孩,所以就成為了經理,並領取經理獎金5000餘元,由此可見,伊所謂「報自己的先生及小孩」指的就是拉自己的先生及小孩當下線,並因此獲得獎金,顯見吳香蘭應該知悉其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就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則其以賺錢為目的自願參加之多層次傳銷,如何能謂受詐欺而被害呢。

(14)證人黃郁蓁就胡碧雲、劉議鎂、陳郁鈴部分於調查處證稱:「我認識胡碧雲、劉議鎂、劉啟德、陳郁鈴,其餘皆不認識。陳郁鈴是我的老朋友,101年7月間陳郁鈴找我一起去○○○○旅遊,回來之後約9月間因為覺得那裡有商機,所以又再去一次,第2次去○○○○時才經由陳郁鈴介紹認識胡碧雲、劉議鎂,劉啟德則是回來臺灣後才認識」、「一開始加入就是第1代會員,要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給推薦人轉交給上線的老總,並填寫申購單以辦理加入該投資案的手續,也就是1股或21份額(每份額人民幣3300元),每張臺胞證只能購買1股,加入後即可直接擔任主任,加入次月即可領回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退佣,每人只能介紹3位直接下線,當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3人,即可晉升經理,若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23人,即可晉升老總,此時的老總稱為第一代老總,若有下線晉升為老總,我就變成第二代老總,依此類推,最高可升到第四代老總,若下線再有老總產生,我就從該體系出局,無法支領該體系獎金。晉升到老總後,若有新人加入,一代老總、二代老總及三代老總約可領到人民幣9000至1萬元左右,詳細金額我不確定」、「我是第2代老總」、「主任、經理及老總之獎金是新加入者所繳的投資款項而來」、「在還沒被偵辦之前我以為該組織的獲利來源是投資○○○○市建設而來,直到被偵辦後我才知道每個月的分紅是由投資人的錢重新分配,但我知道○○○○純資本運作沒有生產或銷售實體商品」等語(見偵4卷第203頁反面-204頁反面)。是依黃郁蓁上開證述,可知黃郁蓁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後,要拉人頭進入才能晉升,並獲得獎金,由此可見,黃郁蓁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陳郁鈴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15)證人曾巧玫於偵查中就劉議鎂及其下線部分證稱:「(林秀玉如何跟你介紹本件投資?)她說可以到大陸去投資賺錢,我匯款了32萬5千元,但後來拿回來8萬多元,實際上我只有投資約24萬元,至於如何分紅我不清楚」、「(該案投資內容為何?組織運作方式?組織之主要負責人?你擔任職位為何?)當初林秀玉向我說,要投資開發大陸○○○○市○○○路建設,若我可以再找到人來投資就會獲得獎金,但是獎金多少她沒有講,至於是什麼具體投資內容我就不知道。我不知道組織運作方式及組織之主要負責人是誰,我只認識林秀玉,但我也不知道林秀玉擔任何職位,我並未擔任任何職位,只是單純的投資人」、「(你的上線林秀玉有無告知你,日後如何分紅?)沒有,她說如果我有找到要投資的人,要說明投資內容的話,林秀玉可以陪我過去她幫我講」、「(是否認識劉議鎂?)我只有見過一次面,林秀玉有帶劉議鎂來我們家,劉議鎂、林秀玉都有說可以帶人過去大陸看看,如果我要參加投資,我就把錢匯到劉議鎂的帳號,讓劉議鎂帶過去大陸投資」、「(你是否瞭解前述款項匯進劉議鎂帳戶後,資金流向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偵2卷第120-121頁)。由上揭曾巧玫之證述,即可知劉議鎂並無邀約曾巧玫,而是劉議鎂的下線林秀玉邀約曾巧玫到大陸○○○○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曾巧玫雖證稱林秀玉有告訴他要投資大陸○○○○市○○○路建設,但關於獲利部分卻是說要找到人來投資就會獲得獎金,顯然此一體系獲取利潤之方式與所謂投資高速公路建設毫無關係,純粹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曾巧玫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劉議鎂或其下線林秀玉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16)證人卓榮茂於偵查中證稱:「(說明會怎麼說的?)說那是一個國家政事,跟著政策走就沒有錯,至於多久才能獲利就要看個人的經營,找到比較多人就能獲利比較多」等語(見偵6卷第137頁反面)。依卓榮茂上揭所證,可知其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進入投資才能獲利之組織,因此才有所謂「找到比較多人就能獲利比較多」之說法,由此可見,卓榮茂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17)證人莊瑞珠於偵查中就劉議鎂部分證稱:「劉議美在一、二年前就開始向我邀約,最後一次是去年12月打電話向我邀約,我才答應跟他一起去大陸○○看看,我是在今年1月15日跟鄧政忠搭飛機一起過去,當時劉議鎂已經先在○○了」、「主要是劉議鎂向我介紹,但是他沒有講得很清楚,只說是參與大陸○○市的開發案件,他說我投資的金額需要35萬,如果我沒有,可以先拿25萬元,他說只要我有辦法再拉3個下線,這些本錢就可以回本,我有問他如果拉不到下線怎麼辦,他說他會再把本錢還我,他還沒有跟我提過可以在多久以內分得多少獲利的事情」等語(見偵2卷第107頁反面)。是依莊瑞珠上開證述,可知莊瑞珠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後,要拉人頭進入才能回本,由此可見,莊瑞珠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18)證人楊文在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1年02月參加的,在我加入前約兩三個月劉議鎂跟她先生鄧政忠(印象中)到我住處找我,跟我說大陸有一個東南亞最大的開發案,並在我住處播放DVD給我看,想邀請我去大陸○○○○看看,後來某日朱依瑄叫鄧政忠打電話給我,鄧政忠打給我之後,朱依瑄才接過來跟我講電話認識一下,後來我與朱依瑄有在臺南約見面,之後是朱依瑄帶我去大陸的」、「(你這3趟去廣西省做何事?)第一次去是與朱依瑄、劉議鎂、陳郁鈴他們去,過去那邊都是聽說明會,有人會說明如何投資大陸的開發案」、「(該案投內容為何?組織運作方式?組織之主要負責人?你擔任職位為何?)我只知道該案投資內容是要將資金投入○○市關於東協十加三的建設,是東南亞最大的開發案,至於是什麼具體內容我不太清楚。我不太清楚組織運作方式及組織之主要負責人是誰,我只知道我的上線是朱依瑄,再上去是黃郁蓁及她先生黃丁福,再上去是陳郁鈴,陳郁鈴再上去劉議鎂,我只知道到劉議鎂這一代而已,再上去還有,但我不知道誰。我沒有擔任組織內任何職務,我只是單純投資,我的朋友林進忠是劉議鎂、陳郁鈴去屏東游說他加入組織,後來林進忠就變成我的下線,不過劉議鎂與林進忠原本從事直銷時就認識的,劉議鎂都稱呼林進忠林經理。我比較有印象的是在說明會上有說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並拉3個下線進來(他們的術語叫做一帶三),且這3個下線各自再帶3個下線,最後發展起來可以領到3千萬,而且我有聽過有人確實有拿到幾千萬」、「(你的上線有無告知你,日後如何分紅?)朱依瑄沒有跟我說過分紅制度,但是她跟我說過如果我三個月內找不到人加入組織的話就會把錢還給我,但迄今都沒有把錢還我,領錢的方式在○○市有說明會有講解過,就我所知如果我拉一個加入的話可以領人民幣6612元(約新台幣3萬餘元),再來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下線只有林進忠一個而已,我沒有再招攬其他人了。領錢都是在劉議鎂台南市○○區○○○街租屋處」等語(見偵2卷第206-207頁反面)。依上揭楊文在所證,其在說明會時就已知悉:「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並拉3個下線進來(他們的術語叫做一帶三),且這3個下線各自再帶3個下線,最後發展起來可以領到3千萬,而且我有聽過有人確實有拿到幾千萬」,顯見證人楊文在於說明會時即已獲悉此一純資本運作之體系是一個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其猶願意出錢參加,顯見是出於賺錢獲利之目的,而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

(19)證人林玫秀於偵訊中證稱:「他們邀約我加入時我沒有錢可以投資,上面的人先幫我墊支25萬元,說獎金下來的時候再扣除,我目前已經扣了5萬,他們叫我去找人來加入投資案,是一個劉美琪的幫我扣款的,我是接到傳票才知道劉美琪本名是劉議鎂」、「(隔月你有無拿到分紅?多少?何人交付給你?)有,我分到六、七萬元,是劉議鎂交付給我」、「○○○○開發投資沒有銷售實體商品」、「(○○○○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他們是說投資在中國大陸政府銀行」、「(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相信中國大陸目前正在建設、發展,且有帶我們去」等語(見偵6卷第115頁)。據林玫秀上揭所證,雖然證人林玫秀證稱不知道有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不知道有沒有實際進行投資,但是一加入後就獲得5萬元的獎金。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林玫秀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依其證述:「他們叫我去找人來加入投資案」,由此可知欲獲取利潤必須要找人參與投資,此即是所謂拉人頭賺獎金,則證人在知悉必須要靠拉人頭賺獎金後猶願意加入投資,顯係基於個人之考量,要難推說是遭人施用詐術所騙。

(20)證人許晉瑋於偵查中證稱:「(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鄧政忠、穆慶耀帶我去廣西參加旅遊行程,去廣西的○○市及一些風景區」、「(去○○市做什麼事?)去看他們的風景區,看國家建設還有聽說明會」、「(你有無投資?)有,投資新台幣50萬元,分2次」、「你的上線是穆慶耀」、「穆慶耀的上線是鄧政忠,鄧政忠的上線是劉議鎂」、「(說明會怎麼說的?)說中國國家開始建設,有很多重大建設,如果投資獲利不錯」等語(見偵6卷第147頁)。依證人許晉瑋上揭證述,鄧政忠等人只有告訴他中國開始建設,有很多重大建設,可以獲利云云,然究竟如何獲利,獲利又將如何分配,則未據告知。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許晉瑋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50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許晉瑋於調查處曾供稱:「要招募1人以上的投資人才有拿到分紅,如招募一人就有人民幣6612元約新台幣3萬3000元。我有招募到2人,一位是我以自家人名義投資的,另一人是我朋友林玫秀,共分紅到新台幣6萬6000元,第一次分紅是劉議鎂交給我的,第二次分紅是穆慶耀老婆拿給我」等語(見偵6卷第146頁)。由此可知,許晉瑋明確知道參與純資本運作就是要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許晉瑋因為拉到2人參加,故共獲得新台幣66000獎金,足見許晉瑋是為獲獎金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並非是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21)證人鄭麗珠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1年7月與我朋友林玫秀及其他不認識的人共20幾人有去過○○市遊玩,是林玫秀邀約我去的」、「就去○○市玩了5天,還有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建築物,詳細介紹內容我不記得了,晚上有幾人去鄧大哥的住處去泡茶柳天,就有講到這個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後來我就有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不過這25萬元是大陸的鄧大哥先幫我出錢,我回台灣後再拿新台幣25萬元去鄧大哥台南市○○區○○地區的住處給鄧大哥夫妻」、「我現在才知道她名字是劉議鎂,她就是我說的鄧大哥的太太,我之前都稱呼大嫂」、「我上線是林玫秀,她的上線我不知道」、「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瞭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等語(見偵6卷第121-122頁)。依鄭麗珠上揭證述,鄭麗珠是受其友人林玫秀邀約前往大陸○○○○遊玩,並在當地受劉議鎂夫妻遊說加入純資本運作,詳細的介紹內容不記得,但經過檢察官提醒後又能清楚記得參觀過那些地方,見過那些事物以及有聽過「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是鄭麗珠究竟是真的記得純資本運作投資方案的介紹,還是配合檢警的問話內容而陳述,已非無疑。再者,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鄭麗珠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參以鄭麗珠證稱,她是因為信任林玫秀以及鄧政忠才會投資,並非相信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投資之內容屬實才應允加入投資,從而並非是受他人詐欺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核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違。

(22)證人侯誌錕於偵查中證稱:「以前的老同事黃東生拉我參加」、「共投24萬8仟多元」、「我只知道加入的話是21股,人民幣是5萬多,折合台幣是24萬8仟多元」、「我如果找3個投資者,就有人民幣6仟多元,折合新台幣3萬7、8百元的紅利。我找的3個投資者,他們可以再找他們的投資者,如果他們又找到投資者,我又可以分到3萬多元新台幣。我目前是只找到我下線的下線」、「目前我有2個下線,一個是我太太,一個是我的好朋友吳蜜妮」等語(見偵2卷第112頁)。依證人侯誌錕之證述,其參加○○○○開發投資時就已知悉,所謂的分紅方式,就是要找3個投資者,再由他們所找的投資者再去找3個投資者,換言之就是不斷地透過找下線投資者來獲取利益,由此可見,誌錕是在知悉所參加的○○○○開發投資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23)證人陳南良於偵查中證稱:「我在去年9月8日至9月15日有搭機去大陸○○」、「與侯誌錕一起前往,當時還有很多人,但是我都不認識,應該是其他人介紹一起前往的」、「是侯誌錕在101年7月時在台灣問我要不要投資大陸○○的方建設,跟我說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看一看,我的想法是如果要投資也要過去了解一下,如果不投資也當做去玩,侯誌錕跟我說我去的話,機票錢自己出,其他的食宿費用他會幫我出,實際也是這樣」、「(你跟侯誌錕去到○○之後,是由何人跟你介紹○○的建設案如何投資?)我們去後,前幾天都是在玩,他們帶我們看○○境內的一些建設,到了第3、4天,在我們住的地方才有一位階級是老總的人,我不知道他是誰,跟我們公開介紹該地投資的方案,說我們前幾天看的建設都是當地政府釋出給投資人投資用的,並且跟我們講這個投資案的階級劃分為何,說一股投資金是35萬元台幣,但隔月可退回10萬元投資金,只要我們每拉一個下線,就可獲得3萬元台幣的報酬。我後來有答應要投資,但是是回到台灣才匯款,因為我不想要隔月才領回10萬元,所以我匯款的金額一開始就是扣掉10萬元,只匯了24萬多元,錢是侯誌錕跟我一起去匯的,當時我有在大陸先開一個戶頭,這是因為他們有說要在大陸開戶,才可以在大陸投資」、「(除了你上開所述,每拉一個下線可獲得3萬元報酬外,有無其他獲利來源?)我的下線最多只能拉3個,也就是最多只能獲得9萬元報酬,但我的下線如果再拉人,我也可以抽獎金,但金額多少我不知道,我到現在都沒有拉過任何一個下線,我的上線就是侯誌錕,侯誌錕還有其他的下線,我有見過其中一個是姓吳的女的,他有介紹過,但我不知道那女生的名字及聯絡方式」等語(見偵2卷第200頁)。依證人陳南良所證,其參加○○的投資案時,固然曾受告知,幾天看的建設都是當地政府釋出給投資人投資用的,然就投資內容以及分紅方式,陳南良已獲告知,這個投資案的階級劃分為何以及每拉1個下線,就可獲得3萬元台幣的報酬,下線最多只能拉3個,但下線如果再拉人,也可以抽獎金等分紅方式,換言之就是不斷地透過找下線投資者來獲取利益。由此可見,陳南良是在知悉所參加的○○投資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24)證人鄭宇志於偵查中證稱:「我投資前有到廣西參觀,黃麗懃帶我去的」、「101年10月底去的」、「去○○考察那邊的環境、建築、東盟,有去○○○○○○、○○○社區的幾個長輩家說現在政府有的政策,投入的資金會造就那邊的繁榮,之後可以分得一些獎金」等語(見偵6卷第197頁)。依證人鄭宇志上揭證述,鄭宇志只是聽到說:

說現在政府有的政策,投入的資金會造就那邊的繁榮,之後可以分得一些獎金云云,然究竟是投資什麼以及如何獲利,都沒有說到,稱不知道有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不知道有沒有實際進行投資,但是一加入後隔月就獲得5萬元的獎金。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鄭宇志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依其於調查處之證述:「(你既然不確定○○○○開發投資並無實際投資,亦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劉議鎂週遭有很多人都說有賺到錢,因此吸引我去投資」等語(見偵6卷第196頁)。由此可知,鄭宇志明知此一投資方案並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亦無實際投資,只因為聽見劉議鎂周遭的人說加入後有賺到錢,即同意加入投資,顯係基於個人賺錢之考量而加入,要難推說是遭人施用詐術所騙。

(25)證人宋忠勳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1年11月有去大陸廣西省○○市,是林玫秀找我一起去的,一開始林玫秀帶我去鄧先生、劉議鎂在臺南的住處講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的事情,後來就帶我們去○○市,後來102年4月我還有再去一次○○市,同行的還有綽號牧師、偉哥的人」、「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瞭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等語(見偵6卷第152-153頁)。依證人宋忠勳上揭證述,固然伊在大陸有受到林玫秀、劉議鎂等人之遊說,並告知純資本運作體系與○○○○當地之發展有關,然宋忠勳證稱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以及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然究竟所參加之投資案實際投資項目為何,將來如何獲利以及獲利如何分配,則未有說明,是以如前所述,宋忠勳所證述之內容,亦與常情有違。參以宋忠勳於調查處筆錄中證稱:「劉議鎂表示原本第2個月可退回的人民幣1萬9000元可直接從我要繳的投資金額扣除,所以我只拿給劉議鎂約新臺幣24萬8000元」、「我沒有拉到任何人,我自己投入的資金迄今都還沒有回本」等語(見偵6卷第151頁),顯見證人宋忠勳知悉參加純資本運作是需要拉人投資才有獎金,只因為證人宋忠勳沒有拉到人參加投資,故未能賺取到獎金。由此可知,宋忠勳是在知悉所參加的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26)證人李佩娟於偵查中指稱:「我只要告徐憶婷一人而己,我沒有要告陳禹帆」、「她告訴我○○○○投資案很好賺,一個單位是32萬多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徐憶婷說沒有關係,可以跟別人合夥投資,我就與黃麗娜合夥,但登記在黃麗娜名下,我就在l00年l月28日,以我的名義匯15萬元到徐憶婷的臺南市○○路郵局,我損失15萬元,我的匯款單據不見了」、「(為何認為徐憶婷詐欺?)我是先付15萬元之後才到○○○○參觀,去到那邊發現都只是住家、唸書、遊玩,與我想像的不同。我希望他們錢還給我」等語(見偵7卷第94頁反面)。由證人李佩娟上揭證述,可知李佩娟只因為徐憶婷告訴他○○○○投資案很好賺,就同意與黃麗娜合夥,是在交錢投資後,才到○○○○參觀,發現與其心中所設想的不同,才認為是被騙,而要求徐憶婷返還投資款。是以李佩娟只是聽到○○○○投資案很好賺,就決定參與投資,此乃其個人經濟考量,要難認為徐憶婷對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27)證人林美玉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黃金池約我去廣西,是由阿水帶我去的」、「去參觀那邊的建設,也有去說明會,但我聽不懂」、「(問: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大陸建設?)我不知道」、「(問:你如果知道你投資的錢都是由上線均分,都沒有拿去投資,你是否仍會投資?)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投資」、「(問:當初會投資是因為說明會中告知投資款是要投資大陸建設?)是」等語(見偵6卷第218頁)。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林美玉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會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就冒然投入132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然許連水或黃金池究竟是如何向林美玉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林美玉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林美玉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28)證人王涂秋香於偵查中證稱:「(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徐憶婷有帶我去」、「第1次說要帶我去○○市去玩去看一看,第2次我是跟我的朋友陳桂秋一起去,但2次我都因為水土不服都沒辦法出門」、「(有沒有去參加說明會?)沒有」、「(投資後有無於當月或次月退佣給你?)沒有,徐憶婷說我的退佣已經預先扣掉了」、「(徐憶婷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她只說是要投資,至於是投資什麼我不知道」、「(他們有無銷售商品?)沒有」、「(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我信賴她,所以想她一定會」等語(見偵6卷第212頁)。

由上揭證人王涂秋香所證,可知並沒有人向她施用詐術誆稱要如何投資云云,有的只是徐憶婷邀她參與投資,然徐憶婷究竟是如何向王涂秋香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王涂秋香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王涂秋香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29)證人陳桂秋於偵查中證稱:「我投資前有到廣西參觀,王涂秋香約我去」、「去○○市,行程我也不清楚,我因為剛好感冒所以都沒有出門」、「沒有去參加說明會」、「(徐憶婷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我是透過王涂秋香,我很信任她,她說只要找3個人」等語(見偵6卷第207頁)。由上揭證人陳桂秋所證,並沒有人向她施用詐術誆稱要如何投資云云,有的只是王涂秋香邀她參與投資,至於連投資內容為何都不知道,但知道要找3個投資人,顯見陳桂秋即因為信賴王涂秋香而應允投資,顯見並沒有人對陳桂秋施用詐術,且陳桂秋亦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是需要拉人投資,足見陳桂秋知悉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決定參與投資並非因受詐欺而陷於錯誤所致。

(30)證人周黛黛於偵查中證稱:「(何時加入○○○○資本運作?)迄今應該有2年,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許連水找我跟我妹妹周守苑,他跟我們說要帶我們去玩,也沒有說是○○○○,只說廣西那邊有一個很神奇的事情,我被他誤導以為是神明的事情。我問他什麼事,他堅持要我到當地看才知道,我本來以為那邊有神明是去那邊拜拜。我之前有生意失敗,他說我可以在那邊找回來,我就好奇,想說我也沒去過那邊,我跟我妹妹就答應跟許連水一起過去廣西看」、「去的前一天旅行社才將電子機票交給我,當天晚上我因為睡不著,我老公問我你怎麼連要去哪裡都不知道,我老公看到我放在桌上的電子機票,他就說原來你要去○○○○,我就上網去查,發現上面有很多負面的消息,因為一開始我以為是神明的事,距離要出發還有一星期的時間,因為我妹妹覺得很奇怪,想跟許連水問清楚是不是老鼠會,如果是老鼠會就不要浪費時間跟機票錢,所以我跟我妹妹就找許連水問是不是老鼠會,許連水說絕對不是,否則在台灣做就好,何必帶我們去廣西。因為出發前睡不著,在網路上查○○○○看到都是負面的消息,所以我妹妹就不想去,我跟我妹妹說我們機票都買了,就去也沒關係。凌晨5點,許連水來接我跟我妹妹,我們就問他網路消息是怎麼回事,他就說那是調控。我也聽不懂什麼是調控,當天除了許連水還有一個叫徐憶婷的帶我們去。第一天○○○○,我沿路上有問徐憶婷到底是什麼,徐憶婷跟我說那是一個很奇妙的事業,以前沒有碰過的事業。我跟我妹妹私下商量就懷疑可能真得像網路說的老鼠會,我們想說如果真得是這樣,我們就不要參加。到了機場,許連水帶我們去一個台灣人的家,那個台灣人問許連水你有沒有跟這二姊妹說來這裡做什麼,許連水說還沒有說。吃完飯後,那個台灣人跟我們說來這邊就放空平常心,不要亂想。明天會帶我們去看建設、導覽。第二天早上就帶我們去看還帶我們去看五象廣場,說曾經有一個乩童在這邊起乩,意思是這邊有很多財庫。第三天安排我們去聽全面分析,我妹妹一直吵著要回去,我還跟他說看完再決定。第三天我們早上上全面分析,我都聽不懂,我還發簡訊要我先生幫我查○○○○,我女兒幫忙查完跟我說那是詐騙集團,要我趕快回來。因為機票已經定好,無法馬上回去。全面分析上完後,我覺得不是我想像中的樣子,我跟我妹妹要回去,許連水安撫我們聽完3天的課程再做決定,所以下午就上框架,就是投資這個行業要多少資金、制度、要找多少人。上課的老師說只要找3個人就可以賺3千萬,因為又說這邊是西部大開發,所以我就心動了,我還記得我跟我先生說好像沒有想像中那樣不好,可以考慮。隔天早上上跟進,所謂跟進就是有3個老總講他們的故事給我們聽,跟我們上課3個老總都是台灣人,中間有穿插大陸人,看起來都很純樸。跟進上完後,確實讓我沒有疑慮,我就跟我妹妹商量我們一輩子也賺不到這麼多錢,我們來做做看。最後一天教我們學習,如何邀約朋友加入。回來之後因為我們沒有錢加入,還是許連水借錢給我加入,我有算利息給許連水。我妹妹也是跟別人借錢加入。我要去大陸前就有跟陳勁國說,陳勁國說如果看到好康的要跟他說,我回來後就馬上找陳勁國並跟他說這個事情,陳勁國也好奇想說去看看,我就帶陳勁國跟洪寶田去○○○○看。看完後,因為當時陳勁國的生意也做的不好,我還記得陳勁國私下就加了5個。我自己只有加入我1個。我帶陳勁國、洪寶田去,所以陳勁國、洪寶田算我的下線。但是我跟陳勁國說不行,因為洪寶田是你的經理,所以洪寶田擺在陳勁國的下線,我另外3個下線,一個是我先生,另2個一個姓楊一個姓羅,這3個都是我自己出錢,等於全部架構都是我自己出錢。我兒子、女兒我弟弟、我媽都有加入也都是我的人頭」(見偵7卷第207-208頁)。由證人周黛黛上揭證述,可知周黛黛在前往○○○○之前,意即已懷疑這是俗稱老鼠會之多層次傳銷,在○○○○上課第3天更透過家人幫忙查證,知悉這是詐騙集團,卻猶在許連水等人之安撫下,決定繼續上課,聽完框架,知道投資這個行業要多少資金、制度、要找多少人。上課的老師說只要找3個人就可以賺3千萬,因為又說這邊是西部大開發,因此心動而決定參與投資。足見,周黛黛是在知悉純資本運作之獎金制度後,明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卻因為其高額獎金而心動,並決定參加,顯見周黛黛之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基於個人經濟考量,並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

(31)證人林燦杰於調查處證稱:「(許連水是以何方式詐欺你?)是黃正宏及鄭仲榮來遊說我投資中國大陸廣西省○○地區建設案,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75萬),我即於101年2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50萬,並再向許連水借25萬,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共投資3個單位,黃正宏跟我說如果投資3個單位就是經理了」、「(你是如何得知遭詐欺?)於102年約4月份,我得知胡碧雲(許連水的上游)他的錢都沒有匯過去大陸,錢都在台灣收,在台灣分完,我的下線(葉先生)他也加入3個單位,他想要退出投資,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等人都置之不理,我才發現他們可能是騙人的投資案」、「(你是否有邀人加入該投資案?)我有帶張明田、石順良等人去大陸與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等人會合,並由黃正宏、鄭仲榮等人跟他們上課,他們自願加入投資」、「(你投資後或邀人加入投資是否有得利?)我邀1個人加1個單位的投資有3至5萬不等的獎勵金,我共得利約20至30萬元」、「(該集團是否有跟你說,你所投資的資金可如何得利?)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0-21頁)。另證人林燦杰亦於原審時證稱:「(當時你是否因為加入○○○○純資本運作,然後認為被他們詐騙而提出告訴的?)對」、「(你加入○○○○純資本運作是否隸屬於許連水的下線?)是」、「(你總共投資幾份?)我是投資還有拉下線」、「(你自己當時交給許連水多少錢?)當時他們是叫我交3個單位」、「(3個單位是多少錢?)我總共拿50萬元的現金給許連水」、「(當時許連水是如何跟你介紹這個投資案?)不是許連水介紹的,是黃正宏介紹的」、「(黃正宏如何講這個投資案的?)他是叫我去廣西看一看」、「(你後來有沒有去?)有去」、「(去看了之後黃正宏如何介紹你加入?)他們就是帶我們去上課」、「(有無參觀公共建設?)有」、「(有無說這個投資案就是在投資當地的公共建設?)那時候他沒有講這個問題」、「(後來在上課或是分享會、說明會時有沒有講到?)早期都沒有講,跟這個沒有關係」、「(那你為何會決定要加入?)就是被他們洗腦」、「(如何洗腦?)就是帶我們去看廣西一些建設,說要加入會員賺錢,還有叫朋友去,25萬元就能賺3千萬元」、「(這是否都是他們在分享會講的?)對」、「(你去○○○○的時候,他們有無告訴你加入這個要如何賺獎金?)有」、「(他們是怎麼說的?)他們說要帶人過去,要帶3個朋友過去」、「(所以在那裡他們就有跟你說加入這個純資本運作體系,你一定要帶人去才有錢可以賺?)他們就說很簡單,我就是要帶3個朋友去,然後3個朋友再複數一直賺錢」、「(若沒有帶朋友去是否就沒有獎金?)他們第一次是沒有講這個,他們是說你就帶3個朋友來就好了,還說你難道真的沒有3個朋友可以帶過來」、「(所以當初你加入這個組織之前,你就知道要去找朋友來大陸,才有錢可以賺?)當時是叫我們帶3個朋友去,說這樣就可以賺好幾千萬元」、「(後來你是否也有招攬你的朋友去大陸,你朋友也有加入這個組織?)是」、「(你帶人過去時,跟當初人家帶你過去時的運作模式是否都一樣?)差不多都一樣」、「(是否你帶人過去,你只有帶人去參觀而已,幫他們上課、談話的都不是你,是另外有人跟他們講的?)對」、「(但是你的下線若有加入、有付錢,你就有獎金可以領?)是」等語(見原審卷六第5-12頁)。依證人林燦杰上開證述,林燦杰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之前,即已獲告知而知悉,參加此一組織獲利之方式就是要拉人進來投資,是認為只要找朋友到大陸投資就可以賺錢,因而決定參加,顯見林燦杰並非有受人詐騙之情形,而是在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僅因想要賺錢之個人經濟考量而加入。

(32)證人郭和元於警詢指稱:「我因去大陸,對方叫我投資,但我發現對方是在吸金,因為有很多人,所以我要防止這些人遭詐騙才來報案」、「匯新台幣35萬元。我投資新台幣35萬元次月10日該行業會匯款新台幣10萬元到我在大陸所開戶帳戶內,但我是直接拿現金給他,對方也是拿現金給我,所以才沒有匯到我在大陸所開戶帳戶內,之後要我招商3人,再由該3人之每個人再招商3人以此類推。我本來加入就已3人,所以我們就沒有再招商」、「我不知道,因為我已招商2人了,所以隔月份該人『許連水』就拿我招商2人紅利新台幣5至6萬元(實際金額已忘記)」等語(見警2卷第4-5頁反面);又證人郭和元於原審證稱:

「(是否有講到你們如何分那個錢的細目?)有」、「(此份資料第2頁中間是否有提到純資本運作的行業模式及財富效應?內容是否有講到這個行業怎麼算,入會費是多少、一個月可以拿回多少,你要拉幾個人可以賺到多少?)不是一個月能拿多少,是要去招攬人」、「(要去招攬人,才能夠抽獎金的意思?)是分配獎金,不是抽」、「(你的意思是說,包括這些資料與其他很多資料,他們有跟你們說你們投資的資金會拿去交給他們的上面,而上面的人跟當地政府有合作?)是」、「(當地是否指○○○○?)對,這個案子是在廣西推動的,當然就在廣西,但他們是交給誰,我們不知道」、「(他們的上面會把錢拿去跟當地政府合作、投資?)對」、「(你們為何可以分到錢?)怎麼分,我也搞不清楚,他說了就算」、「(上課時有無講到在這個階層內有階層的不同,分配錢的比例也不同?)有」、「(上課的過程中,大概的內容為何?)上課內容大概就如檢察官剛才所問的那些,就是說我們出這筆錢沒有多少,35萬元,他們就交給上手,上手與當地政府有轉投資或是投資一些大建設賺來的暴利」、「(有無跟你說你投資35萬元之後,要如何分回來?)他們有一個階層的制度在跑。若是招3個人,紅利就有多少,這3個人下來再招3個人,就有9個人。其實我們回來看報紙就很清楚了,這些錢就是從這裡出來的,後來我們才知道」、「(所以你們的獎金就是從後面你們招攬進來的那些人所繳的錢去分配的?)是」、「(這不就與我們一般所說的老鼠會一樣?)類似這樣」、「(你說你知道獎金是從你介紹的人再去招攬人而來的,若照他們的投資計劃,你知道你每個月可以拿到獎金是因為下手再介紹人進來,你才能分到獎金?)是」、「(你知道這一點是你投資以前在大陸就知道了,還是回來臺灣才知道的?)是去聽說明會才知道的」、「(是否在大陸聽說明會你就知道了?)是,聽說明會他們的流程是這樣說」、「(是否聽說明會時他們有說,你就知道獎金是從你介紹的人再去招攬人而來的?)有,他們在說明會都有提到這些」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0-50頁反面)。依證人郭和元上開所證,在其所參加之投資說明會上就已經知道,要拉3個人才會有紅利,每個月的獎金是來自於招攬他人參加,就像是老鼠會一樣,足見證人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原因是基於賺錢之個人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3)證人張明田於警詢指稱:「是林燦杰來遊說我投資中國大陸廣西省○○地區案,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25萬),我即於年5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25萬,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我不想投資該建設案,透過林燦杰,請他向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拿回我的資金,林燦杰回來說,他們都沒有辦法處理,我才發覺他們是詐欺我的資金」、「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3頁)。又證人張明田於原審證稱:「(你是否因為透過林燦杰知道○○○○資本運作的方案,而認識許連水?)對」、「(問:許連水是不是林燦杰的上線?)對」、「(問:你是否在101年4月份,因為林燦杰的邀約而有接觸到這個○○○○投資案?)對」、「(問:當時他們怎麼跟你邀約的,如何講這個投資案可以投資的?)他們當時就說過去,順便去玩,過去看完後要不要投資都沒有關係」、「(問:你們去大陸之後,去看了當地建設,林燦杰或是其他陪你們去的人是怎麼跟你們說可以投資的?)他們說那裡現在發展很好,可以投資。」、「(問:他們有無說你們繳的投資款會拿去用在投資當地建設?)他們那時候是沒有講這個。他們都是說那裡很發達,可以投資」、「(問:可以投資、可以獲利?)對」、「(問:據你所知,這個投資你可不可以分配到錢?)可以」、「(問:你要怎樣才可以分配到錢?)我沒有邀人過去○○○○,就不能賺到錢」、「(問:是否要邀人才能繼續賺錢?)對」、「(問:所謂要邀人才能繼續賺錢是否他們跟你講解的組織運作模式?)對,要邀人」、「(問:是否他們告訴你們這個組織運作的方式就是要繼續去招人,才能繼續賺到錢?)對」、「(問:你會投資這個案子是否為了要幫助林燦杰賺錢?)對,也是有要幫助他,還有我自己如果有招人過去,我多少也會有錢賺」、「(問:所以你在大陸的過程中,你就已經瞭解若要賺錢就要招攬人,若沒招攬人就沒錢?)是,我是知道」、「(問:後來你為何沒有招攬人進去?)當時人也不好招攬,招攬不到人」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4-58頁)。依證人張明田上開證述,在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而張明田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一則是要幫助林燦杰賺錢,一則是希望自己如果有招人過去也可以賺錢,足見張明田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原因是基於幫助林燦杰賺錢以及自己想要透過招人過去大陸的方式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4)證人石順良於警詢指稱:「是林燦杰來遊說我投資中國大陸廣西省○○地區建設案,林燦杰、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25萬),我即於102年5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25萬元,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我不想投資該建設案,透過林燦杰,請他向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拿回我的資金,林燦杰回來說,他們都沒有辦法處理,我才發覺他們是詐欺我的資金」、「林燦杰拉到一個下線(我不知是何人),他就把他所得的佣金3萬元給我,並稱當是我拉的下線」、「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5頁至第26頁)。又證人石順良於原審證稱:「(問:

當時是否林燦杰邀約你去做廣西純資本運作的?)是」、「(問:林燦杰在臺灣有無先跟你說大概的運作狀況?)只說是投資」、「(問:是投資什麼東西?)大概的意思就是說投資他們那邊的開發建設,資本運作的意思」、「(問:資本運作的意思是否就是投資○○○○當地的開發建設?)是」、「(問:這樣為何可以賺錢?)他之前是跟我說有很多人參加這個投資,然後都賺取很多錢,大概有一百倍的獲利」、「(問:這些內容除了提到說這個是大陸政府所允許的,而且可能是臺灣人特別的福利之外,是否也有講到這個投資如果獲利的話,在這個資本運作體系內要如何分配?)好像就是有一種組織,好像是他們所講的老鼠會那一類的,怎麼去邀一些人進來一起投資,然後我們就可以抽多少」、「(問:他們也有介紹到這個部分?)是」、「(問:你去邀人進來的話,你自己本身又可以更獲利?)對,就會直接獲利」、「(問:如你所述,你也有帶一些書本或是像這樣的東西回來,那上面都有講到這個投資與當地建設的一些連結,甚至說當地建設有一些其實都隱含這個資本運作的概念,就你現在來看,上面所講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我沒有看得很深入,只是看一些大概而已,大概他所講的就是怎麼去分錢,找幾個人以後就可以分到多少,做到什麼組織上的什麼幹部,就可以領多少」、「(問:所以你知道這算是一個投資,可是他的投資要獲利的方式與一般的股票也不太一樣,他就是有一個所謂的階級制度,像傳銷那樣的概念?)是,像傳直銷這樣」、「(問:等於他是用傳銷的概念去做這個投資?)是」、「(問:後來上課的時候,他們有無很明確的告訴你說哪一些建設就是他們把錢投資在那裡的?)完全沒有」、「(問:他們有無很明確的告訴你說,你所繳的錢將來也會用在這些建設投資裡面?)大概上是沒有」、「(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之所以會把○○○○的建設與你們交的錢連結在一起,是因為他先帶你們去看,然後又告訴你廣西蓬勃發展,有投資的價值,遊說你投資,所以你才把這個東西連結上去,是否如此?)應該是這樣說沒錯。他是說○○○○現在已經建設得非常好,等於是要把這些錢拿去運作這些,但是投資哪一個部分,都沒有清楚明確的講」、「(問:在○○○○的時候,他們給你上課的過程,是否就已經有告訴你說你的獎金必須要透過拉其他的投資人進來才可以獲得?)是沒有這樣講,但是在我們的想法就是這樣,他也不是說一定要叫我們找下線,問題是我們若沒有找下線就沒有那些獲利」、「(問:你當時在那邊上課時,有無打算要找下線?)我當時在想,如果要找下線才有獲利的話,應該就可能不太容易」、「(你剛才說你知道這個是要拉人才能賺錢,但你又不想拉人,那你後來為何又決定要繳25萬元給許連水?當時你繳25萬元的想法是如何?)因為我當時有在買賣股票,股票輸很慘,那時候也是因為一時貪心,想說這個可能會有非常好的獲利,就如他們說的,投資這些可以賺3千萬元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頁反面-74頁)。依證人石順良上開所證,在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而石順良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是因其股票輸錢,一時貪心想要藉此賺錢,足見石順良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原因是基於一時貪心想要透過招人過去大陸的方式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5)證人黃啟崇於偵查中證稱:「101年2月許連水帶我去廣西省○○市玩8天,順便聽課,101年6月我還有再去一次」、「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有,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問:○○○○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問: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我想要增加收入」等語(見偵6卷第182-183頁)。另證人黃啟崇於原審證稱:「(你有無上過全面分析、框架這些課程名稱的課?)沒有」、「(問:你後來有無投資?)有」、「(問:據你所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在投資什麼?)我覺得可以賺錢就投資了」、「(問;投資標的是什麼?)我也不知道」、「(問:據你所知,你交了這筆6萬9800元之後,是買到什麼東西?是不是投資的資格?)是」、「(問:是否買到可以加入純資本運作投資的資格?)對」、「(問:據你所知,可以賺錢是否因為你再去找人加入的話,你就可以獲分配獎金?)應該是這樣」、「(問:你後來有無再去找人加入?)沒有」、「(你怎麼會去投資這個○○○○投資案?)就覺得可以賺錢」、「(問:誰做了何事讓你覺得可以賺錢?)他就說可以分獎金」、「(問:誰告訴你可以分獎金?)黃大陣他們」、「(問:有沒有人告訴你投資25萬元要如何分配獎金?)就說要找人」、「(問:一開始在上課的過程裡面就有這樣告訴你嗎?)一開始沒有」、「(問:何時告訴你要找人?)是看那個書本的」、「投資25萬元是買一個投資的資格」、「(問:何謂投資的資格?)不知道」、「(問:不知道你就把25萬元丟進去嗎?)他說如果有找到人就可以回收」、「(問:你的意思是說,在大陸幫你上課的人告訴你說你投資25萬元取得一個資格,可以去找人來加入這個投資,是否如此?)是」、「(問:是否找人來加入這個投資,只要有人投資你就可以分錢?)是」、「(問:再跟你確認,你的意思是說,你在那邊上課時就已經知道你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否如此?)是」、「(問:你一開始就知道了?)是」、「(問:你一開始就知道,為何還要把錢丟進去投資?)想說可以找到人」、「(問:你何時才確實知道25萬元進去是要拉人頭才能分獎金?你給錢時是否知道?)給的時候知道」、「(問:已經知道跟投資案沒有任何關係?)是」、「(問:你為何會知道?你本來是認為要去投資的,為何後來會變成是靠拉人頭拿獎金,是誰告訴你的?)也是那次上課的時候說的」、「(問:上課時那些臺灣老總跟你講的?)對」、「(問:你是否知道如何升到經理?)應該要拉幾個人」、「(問:升到經理要拉幾個人?)不知道」、「(問:升到主任至少要拉3個,要升到經理是要拉9個,是否3個要再拉3個?)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8-99頁反面)。證人黃啟崇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伊在上課時也明確知悉,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黃啟崇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自認可以招到人,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6)證人董登輝於調查處證稱:「我認識陳郁鈴,她是我參加○○○○純資本運作的直接上線,洪丞均則是陳郁鈴的兒子,劉議鎂我知道這個人但沒有往來,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有的,約於101年9月間,我朋友陳郁鈴邀我和我太太林美蕙到○○○○去旅遊,到○○○○後陳郁鈴帶我們到○○市四處逛逛,途中向我們介紹當地發展建設且有很多的投資機會,也帶我們到當地的某個民宅中上課,推銷○○○○純資本運作的資訊,希望我們加入投資開發,每次投資要購買21份額,合計投資金額要人民幣6萬9800元,就可以成為○○○○純資本運作的會員,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個人只能拉3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3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下去,就依下線人數晉升為主任、經理及老總等職務,當時我有意參加,所以我依照陳郁鈴指示到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共花費人民幣150元,回臺灣後,我就用我、我太太、我女兒董庭瑄等3人名義申購,並拿新臺幣約75萬元給陳郁鈴,之後我還陸續借用我舅子林永祥及林永通的名義申購,為了快速達到老總的申購,我又有以我二女兒的名字董亭邑及一些朋友的名義申購,但實際上都是我出資的」、「一開始加入就是第1代會員,要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給推薦人轉交給上線的老總,並填寫申購單以辦理加入該投資案的手續,也就是21份額,每張臺胞證只能購買21份額,加入後即可直接擔任主任,加入次月即可領回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退佣,每人只能介紹3位直接下線,當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3人,即可晉升經理,若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23人,即可晉升老總,此時的老總稱為第一代老總,若有下線晉升為老總,我就變成第二代老總,依此類推,最高可升到第四代老總,若下線再有老總產生,我就從該體系出局,無法支領該體系獎金。一開始每介紹一位主任,可領到人民幣6612元獎金,晉升到經理後,該體系中若有一位新人進來,就可領到人民幣7904元,但僅能在該體系提成1次,若後續再有下一代新人加入,則僅能領取人民幣1520元,若經理要再領7904元,則要再從不同體系去招攬下一代;晉升到老總後,若有新人加入,一代老總、二代老總、三代老總及四代老總會有更高的獎金,詳細金額我不確定,可領到的比較少,詳細金額我不清楚」等語(見偵4卷第194頁反面-195頁)。另證人董登輝於原審證稱:「(當時陳郁鈴邀請你去之後,就你印象所及,去到那邊一開始他們大概做了哪些事情?)看當地他們蓋的房子、建設,還有去旅遊」、「(問:看建設的目的為何?)就是要我們投資。他們剛好在開發建設」、「(問:所以很值得你們再投資錢進去?)是,就是這樣而已」、「(問:所以一開始只有講到每個人是投資6萬9800元,這是一個值得投資的專案?)是」、「(問:但是當時是否的確是陳郁鈴跟你講到獎金是從投資獲利而來的?)對」、「(問:去○○時我都有清楚告訴你說我們獎金的分配,譬如說你進來之後會有一個職位,後來你下面若陸續有人進來,你就可以得到獎金,這我都有清楚告訴你)這些剛才都有問過了,這是你們的制度層次而已,這是你們怎麼去處理的事情,這是你的事情,不是我的」、「(問:你有提到投資了6萬9800元人民幣之後,就可以成為○○○○純資本運作會員,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到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一個人只能拉3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3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之後可以升主任、經理,升到老總。是否如此?)是」、「(問:是否一開始他們就這樣跟你講?)沒有,我們到大陸,他們在講的時候才這樣講」、「(問:在大陸上課時他們就告訴你透過這種方式來拉會員、來賺取組織獎金?)他們就說如果有幾個人加入的話,你就是什麼級數,他們有提到這個」、「(問;所以從你一開始上課時,你就知道他們這樣的組織架構是透過你先交6萬9800元人民幣取得拉會員的資格,然後就開始透過拉會員的方式來賺組織獎金?)組織獎金的利潤他們是說幾個人進,他們就有算」、「(問:一開始他們在廣西給你上課時,是否就有講到這個部分?)上課有講到」、「(問:所以其實你所有獎金的來源,是否透過拉人頭來賺的?)也不是」、「(問:那你的獎金來源是從何而來?)他們就說他們有幾個人進的話,他們會算。」、「(問:你能夠賺到獎金,是否透過你去拉會員的方式才能夠賺到獎金?)這些大部分都是我自己的」、「(問:你是因為沒有找到其他人,所以你只好用自己的方式。我現在的問題是說,他們上課告訴你的是不是說你拉會員就能夠賺到獎金?)有提到這個」、「(問:是否其實在上課的過程中,他們就已經有讓你知道你唯一賺錢的方法就是要拉會員?)要介紹人家來投資當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9頁反面-196頁反面)。是據證人董登輝上開所證,加入○○○○純資本運作,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個人只能拉3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3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下去,雖嗣後證人於原審時改稱是要投資當地開發建設,然嗣後又證稱獲取獎金的方式就是要介紹人家來當地投資,由此可見,董登輝在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足見董登輝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之原因是基於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7)證人朱依瑄於偵查中供稱:「我朋友黃郁蓁於100年11月找我去○○○○玩,回來台灣約11月底12月初我才加入,交25萬元給胡碧雲,我都叫她阿雲姐」、「我去大陸○○時,有當地的講師提到這個資本運作,它沒有特別投資標的,是希望招攬台灣人過去促進消費經濟,我也搞不清楚25萬元要幹嘛。25萬元是加入該行業的門檻,25萬元是促進當地建設,大家集資所有的錢,投資地方政府,但是錢是交給老總,讓老總做資金的分配」、「我只有介紹一個,所以我是主任階級。我直接老總是黃郁蓁,再上去有"千喜老總、美琪老總、黃金果老總胡碧雲、嘉鈴老總陳郁鈴等人」(見偵7卷第219頁)。另於原審證稱:「(問:

妳在這個組織裡面是否當到一代老總?)對」、「(問:是否一進去是業務員,再來是組長、主任、經理,才能當到老總?)對」、「(問:妳後來拉了幾個人?)因為這個制度是需要拉3個人」、「我沒有拉到3個人,我只有吳香蘭、葉彩雲」、「(問:就妳的瞭解,○○○○資本運作這個集團在大陸是做什麼,憑什麼你們投資這個集團可以拿到錢?)因為他是用制度在分配獎金」、「(問:這個制度怎麼賺錢,是靠拉人,還是他們有投資什麼或做什麼行業?)沒什麼標的物,就是要找人」、「(問:妳認為整個獎金的來源就是拉新人加入繳錢,大家才能分到錢?)對,然後就是把所有的錢全部都分配給主任、經理、老總,全部都分光光了」、「(問:妳的瞭解是如此?)對」、「(問:妳這個瞭解是加入以後自己的體會,還是當時誰跟妳這樣講?)那時候去的時候,上一些我們不認識的人的課,也有大陸人,我們去上課也有上到大陸人士的課」、「(問:這個集團主要靠拉人分獎金這個概念是妳自己看書的,還是當時那些講師跟妳介紹的,還是妳加入以後自己的體會,還是整個綜合起來都有?)都有」、「(問:妳剛開始加入時是否認為這個集團就是這樣,還是相信他們有在投資什麼?)我知道他們沒有投資什麼標的物」、「(問:妳一開始加入就知道他們沒有投資標的物了?)剛開始不是很清楚」、「(問:我是指妳加入的時候?)加入的時候,憑良心說真的不是很清楚這個行業,是後來有看書、朋友這樣講」、「(問:所以妳就確認你們這個集團只是拉人頭分獎金而已?)對」、「(問:這樣妳為何還要再拉其他人加入?)我沒有拉,像吳香蘭是因為她舅舅在○○○○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那時候我會跟她分享是因為我跟她是朋友,我跟她講的時候,她就說她舅舅也有投資這個行業,也是基於朋友,當時她心情不是很好,我就說不然我邀請她去那邊看看有無什麼樣的機會可以找個工作來做或是怎樣,就是有個機會叫她去考察,順便去散散心,所以吳香蘭那時候我們是基於朋友的關係,她才跟我去,然後她就加入在我的組織裡面」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00-202頁)。依證人朱依瑄上揭證述,○○○○純資本運作組織本身就是一個沒有實際投資標的,是靠拉人頭分配獎金之組織,這是一開始就知道的。是以,朱依瑄在其參加○○○○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足見朱依瑄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的原因是基於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38)證人周宇蕎於偵查中證稱:「蔡明洲帶我去廣西參觀建設」、「到○○○○市參觀建設、聽說明會」、「投資新台幣34萬多元」、「說明會說這邊要開始建設,說我們繳的錢就是投入那邊的建設,有說獲利保證,但有說3到5年就會開始獲利」、「投資後隔月退新台幣9萬多元給我」、「沒有無銷售商品」、「(問: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大陸建設?)我不知道」等語(見偵6卷第126頁)。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周宇蕎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會投入那邊的建設,就冒然投入34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參以周宇蕎證稱,要3至5年才會開始獲利,但卻在投資34萬元後隔月就獲得9萬餘元,顯見其證述之內容有明顯之齟齬。參以周宇蕎亦無法確定所繳交的錢是否真的用以投資當地建設,而純資本運作亦無實體商品供銷售,而所謂的投資當地建設又是投資什麼,凡此一切證人之證述均無法說明,從而,實亦無法從周宇蕎上開證述,即認定周宇蕎有遭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39)證人蔡明昌於偵查中證稱:「我的上線是陳俊吉」、「(問:投資之前有無去過大陸?)有,是陳俊吉帶我去的」、「(問:有無在廣西聽投資的事情?)有,他們帶我去聽我不認識的老總講課,說那是政府的政策,說投資後只要找3個人就可以賺錢」、「(問:投資的6萬9800元人民幣做何用途?)他們都說投資的錢會拿去銀行存,要投資政府」、「(問:你做到何層級?)二代老總」、「(問:每次投資多少錢?)6萬9800元人民幣」、「投資6萬9800元人民幣,第一個月退1萬9000元人民幣,拉第1、第2個人領6612元人民幣,這時就變經理。如果我是經理,我的下線又拉到一個人就可以領7904人民幣,如果我自己拉到第3個人可以領1萬4516元人民幣。如果體系連我達23人,又有3個經理,我就變老總。體系有人變老總,我就成為二代老總。一、二、三代老總,如果有新人加入可領1萬0500元。第4代老總好像只領稅金,這我就不太清楚」、「(問:就你所知,這些投資款是否都由體系內的人分完?)是,是由胡碧雲做分配表」等語(見偵6卷第243頁反面-244頁)。依證人蔡明昌上揭證述之內容,其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以前,即已知悉必須要拉人投資,並依所拉到的投資人數額來決定獎金之多寡,可見蔡明昌並非遭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40)證人楊正鴻於偵查中證稱:「蔡明昌於100年8月中旬,帶我跟我朋友張偉哲去○○○○,說要去看投資,有去看,去那邊上課,上講解他們裡面有在做的人,講他們的心得跟過程,就是他們俗稱老總,老總是一個稱號。我是經過張維哲認識蔡明昌,蔡明昌說他有在大陸投資很不錯,如果要去就要投資台幣30萬,可以領台幣3千萬,是慢慢領,你有帶人過去大陸就可以領佣金,最高到3千萬,帶一個人過去可以領佣金,金額分等級不等,我們先去大陸,蔡明昌帶我跟張偉哲去大陸○○○○,去那邊上課,他們階級較高的叫老總來上課,老總就是一個稱號,有10幾個老總來跟我們上課,每天會安排課程,跟我們講那邊相關投資,我們上了3天課,上完3天課就回台灣,來回這樣大概5天,總共去了3趟,一個月去1次,我是8、9、10連續3個月去,1次去5天,上課3天,來回2天,去上課就是教你怎麼帶人,剛開始是蔡明昌說要去投資,去到那裡才說是參加他們大陸的陽光溫暖工程,蔡明昌跟老總都有說這是他們大陸國家做的工程,最後就變成要帶3個人過去上課,有帶人過去假如他們有參加投資的話,可以抽佣金,1個人大概3萬塊」、「所有的報酬必須我有帶人去大陸,有投資,才會有佣金的產生,我沒有介紹人去」、「我們先確定是不是真的,真的之後要帶人過去投資,帶人過去就有佣金,你帶的人再帶人,一樣也有抽佣金,就是1帶3,3帶9,9帶27,每一個階級都收到一些錢」等語(見偵6卷第17-18頁)。依證人楊正鴻上揭證述,其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以前,即已知悉必須要拉人投資,並依所拉到的投資人數額來決定獎金之多寡,可見楊正鴻並非遭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參加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41)證人張偉哲於偵查中指稱:「我的上線是蔡明昌,他在2011年7月間拉我去參加○○○○的純資本運作,我前後去過2、3次。後來我有加入,本來要付新臺幣30幾萬,錢是交給蔡明昌,有扣掉下個月的分紅,所以應該要付23萬多。當時我手頭很緊,先付了15萬元給蔡明昌,給現金,沒有收據或憑證」、「我的上線是蔡明昌,蔡明昌的上線是陳俊吉,陳俊吉的上線是他媽媽,名字我不知道,陳俊吉媽媽的上線就是劉啟德,劉啟德的上線是他阿姑,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她阿姑的上線是胡碧雲」、「以前我們有拿錢給蔡明昌,他說投資可以轉讓,我們不會拿不到錢」等語(見他7卷第3頁)。證人張偉哲上揭證述固可知悉張偉哲有受蔡明昌之邀約前往○○○○,並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然蔡明昌或其上線究竟是如何向證人張偉哲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張偉哲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張偉哲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42)證人林羣強於偵查中證稱:「有參與廣西(○○)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我去過將近10次,第一次去是100年10月間我高中同學江謝政達帶我去○○市去旅遊、考察」、「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去聽課,是有關「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隔月江謝政達退給我9萬3100元,我找了下線,找一個下線可以分得6612元人民幣,也是江謝政達給我」、「○○○○開發投資沒有銷售實體商品」、「我不知道○○○○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問: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相信江謝政達」等語(見偵6卷第172-173頁)。依證人林羣強上揭證述,只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但究竟實際投資項目為何如何獲利以及獲利如何分配,均未說明。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林羣強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34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參以林羣強證稱,我找了下線,找一個下線可以分得6612元人民幣,可見林羣強應該知悉此一組織是靠拉人頭在賺獎金,又他證稱是因為信任江謝政達才會投資,並非相信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投資之內容屬實才應允加入投資,從而林羣強是知悉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組織是一個多層次傳銷組織而猶願意加入,並非是受他人詐欺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核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違。

(43)證人詹璦綸於偵查中證稱:「我有無參加○○○○純資本運作」、「我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江謝政達帶我去的」、「去○○市參觀旅遊,參觀東盟園區、會展中心、雲頂」、「(問:有沒有去參加說明會?)我不確定是不是說明會,但在別人的家裡面」、「從廣西回來後一個多禮拜,我繳新台幣現金給江謝政達,他再拿給黃金果,我忘記當時的匯率」、「(問:投資後有無於當月或次月退佣給你?)有,次月有退大約8、9萬元新台幣」、「(問:

說明會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說○○市的發展跟一些制度,沒有說要投資什麼標的,只說是資本運作」等語(見偵6卷第162頁)。據詹璦綸上揭證述固可知悉詹璦綸有受江謝政達之邀約前往○○○○,並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然江謝政達或其上線究竟是如何向詹璦綸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詹璦綸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詹璦綸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44)證人溫芷昕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投資○○純投資運作案」、「投資1顆球,24萬元。」、「詹璦綸是我朋友,聊天時,詹璦綸告訴我他在大陸投資,並告訴我可以去看看,我就去○○,我們到一個社區並住在該處,早上起來上課,接著會帶我們去○○看一些建築,並稱該些建築是大陸與台灣的投資案」、「詹璦綸及王智霖有給我一本教戰手冊」、「(問:○○純投資案如何運作?)我回到台灣

3、4天後就交付現金24萬元給詹璦綸,之後詹璦綸有來台北上課,之後我上網查才知道該投資案是詐欺,所以我沒有參與到運作」等語(見他4卷第74-75頁)。據此,只知道溫芷昕有受詹璦綸之邀約,前往大陸○○○○,並在詹璦綸以及王智霖之遊說下應允參與純資本運作組織。然究竟詹璦綸以及王智霖是如何遊說她,則沒有說明,只說是給她一本教戰手冊,實難認定究竟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然參照溫芷昕於警詢筆錄中所述:「分為主任、經理、老總。一開始只要投資1顆球就可以擔任組織主任、升經理要招募會員投資3顆球、升為老總要招募會員投資23顆球」、「推下線一顆可以獲取3萬元獎金。以現金領取」、「間接下線可以獲取1萬元獎金」等語(見他4卷第4頁)。可知溫芷昕在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之前,即已知悉該組織之階級劃分,並瞭解到要靠推薦下線加入才能升級以及獲得獎金。可見溫芷昕事前既已知悉純資本運作組織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其猶願意加入,顯見是基於其個人之考量,而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

(45)證人荊昌威於偵查中供稱:「100年5、6間透過○○○○同班同學王智霖介紹加入」、「我拿台幣25萬元給王智霖,當作加入○○○○的申購金」、「繳了以後就可以介紹別人加入,算是取得一個資格,我介紹朋友陳珮容、林秋霞,還有於102年4月用我母親吳亞男、荊永發當人頭掛在我下線,我又拿一筆50萬元給王智霖,過二個禮拜王智霖的家裡就被地檢署搜索,因為當時我在大陸○○○○帶新人,所以是哪一個地檢署搜索我不清楚,我也是聽王智霖說的」、「(問:什麼是帶新人?)我會陪要過去○○○○考察資本運作行業的新人吃飯、聊天,聊大陸開發○○○○的政策,這個政策沒有確切的證明,但是很多小現象,像是當地夜市的書報攤可以買到相關介紹書籍,路上很多小販也會跟你聊」等語(見偵7卷第231頁)。依證人荊昌威上揭證述可知,荊昌威清楚知道,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之職級以及如何晉升、獎金之分配,明確知悉,交錢加入組織是要取得介紹別人加入的資格,在這個組織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荊昌威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個人希望藉此獲利之經濟考量,故而參加此一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46)證人鄭妤喬於偵查中指訴稱:「冷靖文在102年3月間,在高雄市○○區○○路的茶室,向我說一個投資案,說投入台幣35萬元,3年內可回收600萬至3000萬元,投資內容是大陸城市開發,類似老鼠會,冷靖文要我在找下線,我在102年3月19日匯了20萬元至冷靖文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帳戶」、「有簽一張同意書,但同意書在冷靖文那裡。我這裡只有電話紀錄可以提供,在我手機內,我下次開庭再補呈」、「(問:為何認為冷靖文詐欺?)因我在102年5月間向冷靖文要求退股,他才說上線遇到檢調調查,資金凍結,所以我沒辦法退股。Cherry是冷靖文的上線,出國時,冷靖文有介紹Cherry給我認識,當時有承認是冷靖文的上線。我和冷靖文都是0000 0000」、「(問:Cherry有跟你說投資案的內容?)102年3月去大陸時,他們2人有在廣西向我介紹城市開發的內容,說只要我拉3位下線,3年後我就可以賺到3000萬元」等語(見併案偵2卷第2頁)。依鄭妤喬上揭證述內容可知,鄭妤喬在受冷靖文及其上線之邀約以及遊說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鄭妤喬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冷靖文或其上線Cherry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47)證人陳姵榕於調查處指稱:「我參加的是別人介紹的純資本運作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沒有什麼內幕,拉1個下線可以領6301元人民幣,後來我真的沒什麼在做」(見併案偵1卷第88頁及其背面)。於偵查中指訴稱:「大家都是投資6萬9800元,要找3個下線,每一個下線再發展下線,找人進來就會有錢賺」、「他們說這是一個制度的東西,像直銷的方式,找人進來就會有錢」、「有人進來繳了6萬9800元就會分出去」等語(見併案偵3卷第22頁)。依陳姵榕上揭證述內容可知,陳姵榕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陳姵榕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48)證人黃國瑋於調查處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我擔任老總的時間非常短,但是知道跟我們當時加入領到的錢不一樣,當時上課的說法是(一代老總)可領到一個下線紅利380×21=7980元人民幣,可是實領卻是1萬500元人民幣,我有去問為何會這樣,得到的回答是台灣人都這樣,蔡璨伊如果有運作上的問題,我會幫他解決」、「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的元人民幣,即3800×1+3300×20=69800元,交了6萬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萬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當累計份額達到55份以上,就可以成為經理;經理晉升老總累計份額達到480份,下面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三大獎金是有直接、間接、銷售補助獎金等,這是有一套公式計算的,而這個行業的規定主要是每個加入的人要發展三個下線加入自已的直接下線,這樣1展3、3發展9、9發展27,呈幾何倍增發展,加入的人愈多,所提成的收益也就愈多。其實這種就是一次性購買,第一次買幾份、以後就固定了,台灣大部分都直接買21份,所以階級直接就是主任做起了」等語(見併案偵1卷第74-75頁反面)。依黃國瑋上揭證述內容可知,黃國瑋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黃國瑋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49)證人蔡璨伊於調查處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蕭宇傑下線是吳銘哲jensen、徐瑄婕是蔡宜珊的下線,冷靖文的下線就是鄭妤喬。因為他們有下線的話,我可以再多分一些紅利,因每個人進來的時間與階級不同,所以金額會不一樣」、「這個傳銷組織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元人民幣,即3800×1+3300×20=69800元,交了6萬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萬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當累計份額達到55份以上,就可以成為經理;經理晉升老總累計份額達到480份,下面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三大獎金是有直接、間接、銷售補助獎金等,這是有一套公式計算的,而這個行業的規定主要是每個加入的人要發展三個下線加入自已的直接下線,這樣1展3、3發展9、9發展27,呈幾何倍增發展,加入的人愈多,所提成的收益也就愈多。其實這種就是一次性購買,第一次買幾份、以後就固定了,台灣大部分都直接買21份,所以階級直接就是主任以上」(見併案偵1卷第60-61頁反面)。另於偵訊中亦供稱:「(問:據你瞭解○○投資是什麼樣的規則?)找朋友去那邊看那邊的發展,然後認同的話他們可以加入賺錢,找人去的時候就有算介紹費」等語(見併案偵3卷第21頁反面)。依蔡璨伊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蔡璨伊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蔡璨伊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50)證人冷靖文於調查處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這個傳銷組織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元人民幣,即3800×1+3300×20=69800元,交了6萬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萬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他那時候有說,拉人加入的話,就是只要找3個志同道合的事業夥伴,他們再每個人再找3個人,反正1個人最多只能找3個人,上限是總獲利達台幣3千萬(人民幣600萬)時,就必須退出,或者重新再申購」(見併案偵1卷第48-49頁)。依冷靖文上揭證述內容可知,冷靖文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冷靖文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51)證人王永清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有參與廣西(○○)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我有去過○○市6至7次,第一次去是100年12月間,是陳勁國邀我去廣西省○○市考察,後來陸續去了幾次」、「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開發投資沒有銷售實體商品」、「我不知道○○○○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問: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陳勁國跟我說可以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92-193頁)。又王永清於原審證稱:「(問:你當時會願意加入並給付這些錢的原因是否因為你認為他們會把你的錢拿去投資○○的建設?)對」、「(問:陳勁國是否這樣跟你講的?)對」、「(問:陳勁國是否跟你說這些錢會拿去投資你看到的這些建設?)在那邊投資是那邊的老總講的,回來拿錢給陳勁國就直接拿給他、匯給他,就這樣而已,也沒有講什麼了,陳勁國本身也沒有對我,拿錢的時候我們也沒有碰面」、「(問:所以就整個旅程下來,陳勁國和那些「老總」這個組織給你的概念,你拿給他的這些錢是否是要拿去投資當地的建設?)對」、「(問:那你為何會賺到錢?)也沒有賺到錢」、「(問:他們一開始應該是有講到可以賺到錢?)對」、「(問:他們的意思是否把大家的錢集資起來,然後一起去投資建設之後,由「老總」來分配或是由誰來分配,然後每個人就可以賺到一些利潤,是否如此?)對」、「(問:可否解釋他們當時大概是如何說的?)他們有一個制度表」、「(問:你有無看過那個制度表?)有」、「問:大概是怎樣的制度表?那個制度表是否說每個階層的人可以領到多少錢?)對」、「(問:就你所知,這個組織內是否有主任、經理、老總,老總還有分一、二、三代?)對」、「(問:是否每一代之後,因為再有拉新的人進來,大家集資之後,那些人的錢有一部分會變成這些老總或主任、經理的獎金,算法就是依照類似這張表?)對」、「(問:在你的認知內,你的投資款或下線所繳進去的錢,是否有一部分上面的人會拿去投資,但有一部分拿來當大家的獎金,是否如此?)對」、「(問:照這樣來看,他們只跟你說你投資多少錢,你招攬人進來可以分到多少,你招攬的人若有招攬到其他人,你可以再分多少這些事情,只有說這些事情而已嗎?)整個面來看是都很好,重點是他們也有制度表,一個人就負責3個人,在你的體系內若有21個人就可以晉升老總,包括自己,我記得的就是這樣」、「、(問:在你上課的過程中只有說這些而已?)對」、「(問:照這樣聽起來,你會不會覺得這就是在拉人頭,就像我們俗語說的老鼠會,拉人頭賺獎金?)起初是沒有這樣想,因為他們也有很多實際的書,就讓我們自己看,還有包括這些老總說的,當然他們是沒有說我們的錢是投資在哪個款項」、「(問:他們有無跟你們說你們的獎金從何而來?)有,就有制度表」、「(問:再找幾個人進來,你可以再分多少?)對」、「(問:他們有無跟你說你們所分的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沒有說,就說招攬人來就有」、「(問:他們有無跟你說他們所投資的工程可以獲利多少,獲利拿到的錢再分給你們多少?)沒有」、「(問:純粹只說你招攬人進來就可以分多少?)對」、「(問:你不會覺得這樣怪怪的?還是心裡想說這麼好賺,有一個貪念,所以你沒想那麼多就加入了?)起初是覺得整個實體不錯,也覺得這個遊戲規則不錯,就這樣去投資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4-172頁)。依王永清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王永清亦清楚,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之職級以及如何晉升、獎金之分配,明確知悉,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王永清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認為整個實體不錯,也覺得這個遊戲規則不錯,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52)證人洪寶田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是一名鄒黛黛在100年3、4月間邀約我及董事長陳勁國一起過去○○市遊玩。

順便去了解廣西省○○市廣西(○○)純資本運作投資案,101年、6月間我還有帶我朋友過去○○市遊玩、考察」、「我抵達廣西省○○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市○○○○、○○○、○○社區、○○○○、○○○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隔月我與我太太各拿回9萬元,鄒黛黛也是拿現金到我們新市區公司交給我。我找下線進來也是有獎金,金額是人民幣6613元」、「○○○○開發投資沒有銷售實體商品」、「我不知道○○○○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畫」、「(問:你既然不知道○○○○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看我認識的人去投資都有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87-188頁)。依洪寶田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洪寶田亦清楚,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此所以洪寶田證稱找下線進來也是有獎金等語。是洪寶田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認為他所認識的人加入投資都有賺錢,因此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承辦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該院透過法務部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調取本件大陸地區與本件相關之判決,經該院審閱(2012)青刑初字第365號判決之相關內容,該判決中認定之本件「資本運作」大陸地區被告乃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非詐欺取財罪。又其餘判決書理由雖提及【騙取財物】等字眼,然其內容為「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顯然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見本院卷三第447頁該案判決書)。

(四)據上,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實際上在參加「○○○○純資本運作」此一多層次傳銷組織之前,即已知悉所參加者是一個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之組織,核與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上開所辯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參與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係基於個人經濟考量或其他個人因素,要難認為有遭受詐欺。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此部分所為,難認有何詐欺犯嫌。被告廖紹鈞、黃建源2人涉案之部分,渠等並未參與純資本運作組織下線之招攬,所從事者均屬非構成要件之記帳以及製作獎金分配表等工作,渠等此部分所為亦難認有何詐欺罪嫌。此外,參以卷內又無其餘積極證據足資審認被告胡碧雲等人確犯有詐欺罪,自應對渠等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許連水於100年2、3月間受徐憶婷、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其子許佳銘名義加入○○○○「資本運作」行業後,招攬黃大陣、鄭仲榮、周黛黛、陳勁國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許連水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阿水)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葉南成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因認許連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告訴人葉南成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燦杰與告訴人葉南成係朋友關係,於民國101年7月間,被告林燦杰、許連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燦杰邀約告訴人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市旅遊,期間向告訴人佯稱可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只須招攬投資人,擴展下線即可抽成,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認購3股,共計新臺幣(下同)75萬元(每股25萬元),遂於101年7月30日,前往臺南市○○區○○路○○巷○號之○○○○廟,將75萬元現金交付予被告許連水,嗣因媒體報導上開資本運作組織涉嫌非法吸金,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罪證不足,對林燦杰及許連水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80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08頁以下)。被告許連水本案遭檢察官以許連水與其下線共同招攬葉南成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之犯罪事實,核與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相同,而檢察官並未有說明本案就許連水部分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何得為再審之原因,故其就許連水詐欺葉南成部分之起訴,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等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不符合多次層銷之要件,原審認被告胡碧雲等人為有罪之判決,自有未當。而被告等人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原審以被告等人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認被告等罪嫌不足,就許連水詐欺葉南成部分之起訴,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則核無不合。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對被告等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量刑過輕,及被告等人確有積極使用詐術致被害人受騙而出資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惟依上所述,本院既認被告等人應為無罪判決,檢察官此部分上訴自無理由。又本案之犯罪類型,被告等人所為於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部分,固有不同見解(本院認與該條項之要件不符),惟對於被告等人所為不符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則屬一致(見本院卷一第224-227頁、卷三第429-448、473-583頁)。茲檢察官於此部分上訴意旨仍認被告等人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被害人等確因而有陷於錯誤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不再贅駁。

(三)被告胡碧雲等人上訴意旨主張渠等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依上所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被告等人無罪,以免冤抑。又被告等人所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原審認與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之罪為裁判上一罪,自應一併撤銷。又上開公訴不受理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雖均未上訴,惟此部分原審係以與原審認定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不受理判決,被告許連水既對原審為有罪判決部分上訴,自及於此部分,而原審對被告許連水有罪部分既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即此部分即與原有罪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為不另受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即有未妥,亦應由本院一併撤銷改判此部分公訴不受理,以期適法。

七、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偵字第12492號被告王智霖詐欺案,認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王智霖既經本院判決無罪,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難認與本案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辦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附表一:被告晉升老總日期 │├──┬─────┬──────┬─────┬─────────────┤│編號│被告 │加入組織日期│晉升老總日│證據出處(扣押物編號) ││ │ │ │期 │ │├──┼─────┼──────┼─────┼─────────────┤│1 │黃珮禎 │99年4月 │100月5月 │扣押物編號233、234 ││ │ │ │ │ │├──┼─────┼──────┼─────┼─────────────┤│2 │吳寶添 │99年3月 │100年10月 │扣押物編號5、229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M02(100年10月總) │├──┼─────┼──────┼─────┼─────────────┤│3 │胡碧雲 │99年11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1、2、5、12 ││ │(黃清全) │ │ │A-1-4 ││ │ │ │ │A-1-5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A-2-10 │├──┼─────┼──────┼─────┼─────────────┤│4 │劉議鎂 │99年11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5、27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C-7(101年11月總A) │├──┼─────┼──────┼─────┼─────────────┤│5 │徐憶婷 │99年11月至 │同上 │扣押物編號5 ││ │ │100年某月 │ │A-1-8(100年10月總) │├──┼─────┼──────┼─────┼─────────────┤│6 │劉啟德 │100年4、5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5、53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D-1-7(100年10月總) │├──┼─────┼──────┼─────┼─────────────┤│7 │許連水 │100年2、3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5 ││ │ │ │ │A-1-8(100年10月總) │├──┼─────┼──────┼─────┼─────────────┤│8 │王智霖 │100年3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5、155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G-4-8(100年12月總) │├──┼─────┼──────┼─────┼─────────────┤│9 │陳勁國 │100年6月 │同上 │扣押物編號5、211 ││ │ │ │ │A-1-8(100年10月總) ││ │ │ │ │L-2-2(100年10月) │├──┼─────┼──────┼─────┼─────────────┤│10 │黃大陣 │100年10月 │101年3、4 │扣押物編號5、212、229 ││ │ │ │月 │A-1-8(胡碧雲4月總B、2012 ││ │ │ │ │黃大陣06月份組織、07月份組││ │ │ │ │織) ││ │ │ │ │L-2-3「組織獎金表」(2012 ││ │ │ │ │許連水04月) ││ │ │ │ │J-1-1「組織獎金表」(胡碧 ││ │ │ │ │總B) │├──┼─────┼──────┼─────┼─────────────┤│11 │陳郁鈴 │100年3月至5 │101年6月 │扣押物編號5、95 ││ │ │月 │ │A-1-8 ││ │ │ │ │E-15(胡碧雲6月總A) │└──┴─────┴──────┴─────┴─────────────┘┌─────────────────────────────┐│附表二:被害人(告訴人)受詐日期 │├──┬─────┬──────┬──────┬──────┤│編號│被害人 │交付款項日期│交付金額 │犯罪行為人 ││ │(告訴人) │ │ │ │├──┼─────┼──────┼──────┼──────┤│1 │王珠香 │99年7月 │人民幣6萬 │黃珮禎 ││ │ │ │9800元 │ │├──┼─────┼──────┼──────┼──────┤│2 │吳張素蘭 │100年1月18日│匯款新臺幣31│胡碧雲 ││ │(告訴人) │ │萬6000元 │ │├──┼─────┼──────┼──────┼──────┤│3 │程淑冠 │100年間 │人民幣69800 │胡碧雲 ││ │(告訴人) │ │ │ │├──┼─────┼──────┼──────┼──────┤│4 │林美玉 │100、101年間│新臺幣98萬 │徐憶婷 ││ │ │ │4180元 │ │├──┼─────┼──────┼──────┼──────┤│5 │曾巧玫 │100年3月 │新臺幣325000│劉議鎂 ││ │ │ │元 │ │├──┼─────┼──────┼──────┼──────┤│6 │劉黃挽 │100月4月間 │新臺幣96萬元│胡碧雲 ││ │(告訴人) │ │ │ │├──┼─────┼──────┼──────┼──────┤│7 │黃麗娜 │100年4月至8 │新臺幣65萬 │徐憶婷 ││ │(告訴人) │間 │1620元 │ │├──┼─────┼──────┼──────┼──────┤│8 │江金茂 │100年6月 │新臺幣32萬 │胡碧雲 ││ │(告訴人) │ │8060元 │ │├──┼─────┼──────┼──────┼──────┤│9 │李佩娟 │100年7月 │新臺幣15萬元│徐憶婷 ││ │(告訴人) │ │ │ │├──┼─────┼──────┼──────┼──────┤│10 │張偉哲 │100年7月 │新臺幣15萬元│劉啟德 ││ │(告訴人) │ │ │ │├──┼─────┼──────┼──────┼──────┤│11 │楊正鴻 │100年8月10日│新臺幣25萬元│劉啟德 ││ │(告訴人) │ │ │ │├──┼─────┼──────┼──────┼──────┤│12 │周宇蕎 │100年9月 │新臺幣34萬元│劉啟德 ││ │ │ │ │ │├──┼─────┼──────┼──────┼──────┤│13 │陳秋諭 │100年9月 │新臺幣33萬 │黃珮禎 ││ │(告訴人) │ │8000元 │ │├──┼─────┼──────┼──────┼──────┤│14 │吳垂玲 │100年11、12 │新臺幣33萬 │黃珮禎 ││ │(告訴人) │月 │5000元 │ │├──┼─────┼──────┼──────┼──────┤│15 │莊志成 │100年12月 │人民幣50500 │黃珮禎 ││ │(告訴人) │ │元 │ │├──┼─────┼──────┼──────┼──────┤│16 │卓榮茂 │100年11月 │新臺幣25萬元│劉議鎂 │├──┼─────┼──────┼──────┼──────┤│17 │林羣強 │100月11月 │新臺幣34萬元│江謝政達 ││ │ │ │ │(上線王智霖)│├──┼─────┼──────┼──────┼──────┤│18 │莊瑞珠 │100年12月 │不願加入而未│劉議鎂 ││ │ │ │遂 │ │├──┼─────┼──────┼──────┼──────┤│19 │王永清 │100年12月 │新臺幣342020│陳勁國 ││ │ │ │元 │ │├──┼─────┼──────┼──────┼──────┤│20 │王涂秋香 │100年12月 │新臺幣25萬元│徐憶婷 │├──┼─────┼──────┼──────┼──────┤│21 │A1 │101年1、2月 │新臺幣24萬元│詹璦綸 ││ │ │ │ │王智霖 │├──┼─────┼──────┼──────┼──────┤│22 │楊文在 │101年2月7日 │新臺幣249000│朱依宣 ││ │ │ │元 │陳郁玲 ││ │ │ │ │劉議鎂 │├──┼─────┼──────┼──────┼──────┤│23 │黃啟崇 │101月2月 │新臺幣25萬元│許連水 ││ │ │ │ │黃大陣 │├──┼─────┼──────┼──────┼──────┤│24 │林燦杰 │101月2月 │新臺幣50萬元│許連水 ││ │(告訴人) │ │ │ │├──┼─────┼──────┼──────┼──────┤│25 │陳桂秋 │101年3、4月 │新臺幣30萬元│徐憶婷 │├──┼─────┼──────┼──────┼──────┤│26 │郭和元 │101年4月 │新臺幣75萬元│許連水 ││ │(告訴人) │ │ │ │├──┼─────┼──────┼──────┼──────┤│27 │張明田 │101年5月 │新臺幣25萬元│許連水 ││ │(告訴人) │ │ │ │├──┼─────┼──────┼──────┼──────┤│28 │石順良 │101年5月 │新臺幣25萬元│許連水 ││ │(告訴人) │ │ │ │├──┼─────┼──────┼──────┼──────┤│29 │吳香蘭 │101月5、6月 │新臺幣70餘萬│胡碧雲 ││ │(告訴人) │ │元 │劉議鎂 ││ │ │ │ │陳郁鈴 │├──┼─────┼──────┼──────┼──────┤│30 │葉南成 │101年7月 │新臺幣25萬元│許連水 ││ │(告訴人) │ │ │ │├──┼─────┼──────┼──────┼──────┤│31 │范禮炎 │101年5月 │新臺幣33萬元│黃珮禎 ││ │ │ │ │王智霖 ││ │ │ │ │劉議鎂 ││ │ │ │ │劉啟德 │├──┼─────┼──────┼──────┼──────┤│32 │許晉瑋 │101年7、8月 │新臺幣25萬元│鄧政忠 ││ │ │ │ │劉議鎂 ││ │ ├──────┼──────┼──────┤│ │ │102年3、4月 │新臺幣25萬元│劉議鎂 │├──┼─────┼──────┼──────┼──────┤│33 │林玫秀 │101年7-12月 │新臺幣25萬元│鄧政忠 ││ │ │ │(劉議鎂代墊)│劉議鎂 │├──┼─────┼──────┼──────┼──────┤│34 │鄭麗珠 │101年7月 │新臺幣25萬元│鄧政忠 ││ │ │ │ │劉議鎂 │├──┼─────┼──────┼──────┼──────┤│35 │詹璦綸 │101月8、9月 │人民幣69800 │江謝政達 ││ │ │ │元 │王智霖 │├──┼─────┼──────┼──────┼──────┤│36 │侯誌錕 │101年8月28日│新臺幣74萬 │劉議鎂 ││ │ │ │6760元 │ │├──┼─────┼──────┼──────┼──────┤│37 │陳南良 │101年9月8日 │新臺幣248920│劉議鎂 ││ │ │ │元 │ │├──┼─────┼──────┼──────┼──────┤│38 │董登輝 │101年9月 │新臺幣560萬 │陳郁鈴 │├──┼─────┼──────┼──────┼──────┤│39 │黃郁蓁 │101年9月 │人民幣69800 │陳郁鈴 ││ │ │ │元 │胡碧雲 │├──┼─────┼──────┼──────┼──────┤│40 │鄭宇志 │101月10月 │新臺幣35萬元│劉議鎂 ││ │ │ │ │ │├──┼─────┼──────┼──────┼──────┤│41 │蘇清林 │101月10月 │新臺幣24萬元│胡碧雲 ││ │(告訴人) │ │ │ │├──┼─────┼──────┼──────┼──────┤│42 │林嬌 │101年11月 │新臺幣34萬元│胡碧雲 ││ │ │ │ │ │├──┼─────┼──────┼──────┼──────┤│43 │宋忠勳 │101年11月 │新臺幣24萬 │劉議鎂 ││ │ │ │8000元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