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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更(一)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吳岳輝自訴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能群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本已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辯論終結後,被告及辯護人又遞狀爭執本院已行調查之事實,本院認其爭執,形成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新爭點,且為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經再三審酌卷內證據資料,並參酌最高法院主流見解(「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而屬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茍未依法調查或雖已調查而未調查明白,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1782號、104 年度臺上字第1267號等判決參照),認有再行調查辯論以資釐清相關爭點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