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信良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 律師
賴鴻鳴 律師黃俊達 律師被 告 郭仲進選任辯護人 劉聰熙 律師
黃溫信 律師黃紹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五十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五0六六號及第一0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郭信良、郭仲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罪嫌部分:
⑴被告郭信良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南縣市合併後第
一屆臺南市議會議員及副議長。依地方制度法,身為議會之一員,對臺南市政府之法規、預算、決算、提案等,得參與議決、審議外,並基於市議員之身分,於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臺南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就各該主管業務質詢之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被告郭仲進與被告郭信良有族親關係,並擔任被告郭信良助理,協助處理議事及選民服務等工作。
⑵緣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為官田鋼鐵公司)於民國90年間已申請並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後因「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中央改至縣市政府,故該說明書有關計畫變更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部分,移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為臺南市環保局)辦理。民國99年間,官田鋼鐵公司向臺南市環保局提出「更改負責人、增設廢酸回收再生系統(原未設回收系統亦可排放)、鍋爐由燃重油改成使用電力、水量使用由150噸增為250噸但廢水量不變」等項目之申請變更,臺南市環保局即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為環評法)第16條之規定要求該公司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以下簡稱為環差報告)。
民國100年7月06日臺南市政府召開「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時,遭臺南市議員郭秀珠及○○里里長林登源所組成之臺南市○○區○○里自救會(以下簡稱為自救會)到場抗爭,嗣後官田鋼鐵公司亦數度遭民眾到場抗爭反對擴廠。
⑶被告郭信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議員有就臺南市政
府各局處會及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質詢之職務上之機會,透過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郭仲進,邀約官田鋼鐵公司榮譽董事長陳協同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在○○○○酒店聚餐,席間被告郭信良向陳協同表示若將官田鋼鐵公司生產之廢渣交由渠等處理,環評就可以順利,並舉例永揚廢棄物掩埋場雖取得環評執照,仍因抗爭活動遭臺南市政府撤照,其原因就是因為「弄錯邊找錯人」的關係,然陳協同當天未答應被告郭信良的要求,僅稱將依規定辦理。嗣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4月02日召開「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是本差異分析報告建議不同意變更,且附帶決議本開發案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附帶決議內容全文:依據本案差異分析報告「第二次修訂本」之附件,民國93年07月14日說明會簡報資料,開發期程採分期分區,簡報內容未包含鍍鋅線材及電焊鋼筋網廠開發內容,且原環境影響說明書記載全區完工營運為94年01月,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開發內容是否為分期開發,及興建鍍鋅線材廠前是否應依據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陳協同及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因而誤認此次環差報告不通過及有教授質疑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與先前拒絕被告郭信良之要求有關,故於民國101年4月03日,與被告郭信良、郭仲進相約在官田鋼鐵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樓辦公室會談,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乃承上開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被告郭信良身為市議員及副議長固得監督臺南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業務,然無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案環差報告通過與否之權限,竟利用被告郭信良擔任市議員、副議長有監督臺南市政府主管業務之衍生機會,告知陳協同、汪振澤,被告郭信良會讓環評案件通過,要求官田鋼鐵公司先撤件,重審時會幫忙處理市議員及自救會之成員,並疏通臺南市環保局之人員,使陳協同、汪振澤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郭信良有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一案有關環差報告通過與否之權限,並能打通關節,及排除市議員與自救會之抗爭,因而同意支付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以換取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案之環評得順利通過(被告郭信良為避免其詐取財物之行為日後遭司法機關偵辦,每次取款均交付同額之人頭支票並在其上背書,以佯作借款)。
⑷民國101年4月20日,被告郭信良至官田鋼鐵公司前開○○路
辦公室向汪振澤拿取二百萬元現金,並交付由不知情之助理黃惠蘭所填寫之如附表四編號1號及2號所示之支票二紙佯作借款。
⑸臺南市環保局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
示官田鋼鐵公司是否應依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於民國101年6月05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查明該署監督期間,官田鋼鐵公司是否有違反環評法相關規定之紀錄及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所指之「實施開發行為」日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乃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函覆「於本署監督期間並無違反環評法相關規定之紀錄,其實施開發行為為94年03月」。被告郭信良獲悉上情之後,為製造其有能力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案環評之假象,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在臺南市議會召集臺南市環保局綜合規劃科科長陳幸芬、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法制室相關人員,確認官田鋼鐵公司並未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後,即於同年月17日指示被告郭仲進向陳協同表示臺南市環保局將發函予官田鋼鐵公司,並索討一百二十萬元,當日下午即指示不知情之司機鄭新發前往官田鋼鐵公司○○路之辦公室向汪振澤拿取一百二十萬元,並交付如附表四編號3號所示之支票一紙佯作借款。
⑹民國102年1月21日,被告郭信良以電話聯繫汪振澤索討一百
五十萬元之後,於翌日即22日指派不知情之鄭新發前往官田鋼鐵公司○○路之辦公室向汪振澤拿取一百五十萬元,並交付如附表四編號4號所示之支票一紙佯作借款。
⑺被告郭信良得悉臺南市環保局將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召開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進行官田鋼鐵公司環差報告之審查,乃於民國102年7月30日透過被告郭仲進向汪振澤索討一百八十萬元,同日並指派不知情之鄭新發前往官田鋼鐵公司○○路之辦公室向汪振澤拿取一百八十萬元,並交付如附表四編號5號所示之支票一紙。
⑻民國102年9月05日,被告郭信良復委由被告郭仲進向陳協同
索討五十萬元,並表示此筆五十萬元不計入先前所協議之一千二百萬元之內。翌日即六日,被告郭信良先以電話聯繫汪振澤之後,即指示不知情之鄭新發前往官田鋼鐵公司○○路之辦公室向汪振澤拿取五十萬元,並交付如附表四編號6號所示之支票一紙。
⑼嗣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南市政府召開之第16次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一、本案緊鄰特定農業區,其污染排放對當地之環境品質、農業及生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該特定農業區無法承受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所造成之衝擊。二、開發單位與當地居民溝通明顯未達共識」等理由決議官田鋼鐵公司環差報告不通過,致被告郭信良再無理由向官田鋼鐵公司詐取剩餘款項。因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上開所為,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罪嫌。
㈡被告郭信良被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罪嫌部分:
⑴緣民國95年11月間,東昇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東昇公
司)與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大亞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施作大亞公司承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安南-南濱一進一出七股161kv電纜線路統包工程」之土木工程,另東昇公司施作上開土木工程所需之混凝土則均由龍州工程行負責人施文龍提供。嗣因東昇公司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施工路權不順遂,東昇公司負責人呂耀聿乃經由施文龍之引介,尋求被告郭信良代為解決,被告郭信良因而結識呂耀聿。
⑵被告郭信良為順利向呂耀聿詐得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事先未告知施文龍,即於民國96年11月初某日,前往東昇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號○樓之辦公室,向呂耀聿佯稱施文龍要買混凝土需要借款四百萬元,且欠款將來可以從東昇公司支付給龍州工程行之款項中扣除,並交付其先前向施文龍周轉資金所取得之龍州工程行在合作金庫銀行北臺南分行支存帳戶所開立之面額為四百萬元之支票一張,致呂耀聿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施文龍要借款,且日後欠款可逕從東昇公司應支付給龍州工程行之工程款中扣除,因而同意借款,惟要求需將供擔保之支票從單張大面額之支票改成數張較小面額之支票。
⑶被告郭信良因而於同年11月09日委由不知情之陳孟章前往東
昇公司交付面額均為一百萬元,且由被告郭信良背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四紙予呂耀聿作為債權之擔保,呂耀聿則同時交付復華銀行新店分行面額均為一百萬元之支票四紙予陳孟章轉交予被告郭信良(均有兌現)。事後因被告郭信良所交付之支票其中二紙跳票,呂耀聿南下向施文龍索討欠款及與施文龍協商從工程款扣款事宜時,經施文龍告知其從未透過被告郭信良借款之後,始知受騙。呂耀聿因而不得不轉向被告郭信良索討欠款,迄今被告郭信良仍欠款二百萬元。因認被告郭信良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涉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係以證人陳協同、汪振澤、陳介仁、李昆燁、陳幸芬、黃惠蘭及鄭新發等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郭信良與其辯護人辯稱:㈠被告郭信良並未透過被告郭仲進要約陳協同在○○○○餐廳見面,該次聚會係被告郭仲進邀請陳協同前來與會,而非被告郭信良主動要約,且該次聚會只是同事聚餐而已,與官田鋼鐵公司之擴張一事無關,被告郭信良並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官田鋼鐵公司詐取財物。㈡被告郭信良係應陳協同之邀請才前往官田鋼鐵公司,被告郭信良在該公司之洽談過程中並無利用擔任市議員、副議長職務上之機會,向陳協同、汪振澤詐稱有能力使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順利通過之情事,陳協同係希望透過被告郭信良之人脈與社會地位出面向抗爭民眾協調,然被告郭信良僅表示於法規程序方面努力協助瞭解其等訴求之合法性,並依法處理,而未允諾保證一定能解決地方民眾之抗爭,或保證能讓官田鋼鐵公司通過環評,或要求其等支付一千二百萬元以換取環評案能順利過過或保證能排除民眾抗爭之情事。㈢被告郭信良與陳協同、汪振澤間之金錢往來,均屬借貸關係,且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並非陷於錯誤而同意支付上開款項,至於其等內心是否係基於其他原因而借款給被告郭信良,則非被告郭信良所能知悉,自不能因此即遽認被告郭信良有何詐取其等財物之不法行為。㈣證人陳協同及汪振澤之證述乃被害人之指述,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確認其等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惟其等陳述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瑕疵,自不能僅憑其等之證述即採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認定。㈤本件證人汪振澤於尚未交付款項予被告郭信良之前,即已先向調查局人員口頭舉發,並進行錄音錄影之存證,足見證人陳協同、汪振澤借款予被告郭信良之行為並非出於受詐欺之意思,實係經由其等與律師討論並精心策劃後有計畫性之故意設局,並配合臺南市調查站之指示而為等語。另被告郭仲進與其辯護人則辯稱:㈠被告郭仲進長期以來係官田鋼鐵公司關係企業墾丁夏都沙灘酒店之員工,案發前其家族成員共有五人分別在官田鋼鐵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內受僱任職,故被告郭仲進家族成員對官田鋼鐵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始終保有高度之忠誠心與向心力。民國100年8月23日夜晚在台南市○○○○酒店會面,係被告郭仲進事前徵詢被告郭信良之同意,另陳協同亦表示首肯,遂由被告郭仲進安排雙方會面;至於民國101年4月03日上午則係因陳協同在台南市○○路官田鋼鐵公司辦公室,當場指示被告郭仲進,以電話邀請被告郭信良前來辦公室進行商談,會談結束後之某日,陳協同即指示被告郭仲進代表官田鋼鐵公司,作為與被告郭信良間之溝通傳話窗口,然被告郭仲進不曾參與環評、抗爭等決策事項或提供意見。故被告郭仲進於本案僅單純接受陳協同之指示幫忙其聯繫被告郭信良,並回報關於環評案相關之訊息予官田鋼鐵公司,以利公司之營運而已,至於公司應如何處理均由陳協同指示決定,被告郭仲進無權置喙,足見被告郭仲進並無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犯行之可能。㈡有關被告郭信良先後分五次持其背書之支票向官田鋼鐵公司借款共七百萬元部分,被告郭仲進每次均係臨時受被告郭信良告知要借款後,被告郭仲進始將被告郭信良要借款之訊息傳話給陳協同,經陳協同首肯後,再由郭信良自行以電話直接與汪振澤進行商洽借款及安排取款等事務,足見有關借款部分,被告郭仲進均不知情,且被告郭仲進亦未獲得任何利益。㈢被告郭仲進於競選期間,雖為助選而口頭掛名為被告郭信良之助理,但未支薪、無聘書、無上班處所,且不須上班,足見被告郭仲進並非正式受僱擔任被告郭信良之助理。㈣有關起訴書所指「102年9月05日郭信良委由郭仲進向陳協同索討五十萬元,並表示此筆五十萬元不計入先前所協議之一千二百萬元之內」部分,則非事實等語。茲查:
1、官田鋼鐵公司於民國99年間向臺南市環保局提出上開有關「更改負責人、增設廢酸回收再生系統(原未設回收系統亦可排放)、鍋爐由燃重油改成使用電力、水量使用由150噸增為250噸但廢水量不變」等項目之申請變更後,臺南市政府乃於民國100年至民國101年間先後多次召開環評審查會議,於環評期間官田鋼鐵公司曾數度遭臺南市議員郭秀珠及○○里里長林登源所組成之自救會與民眾到場抗爭反對官田鋼鐵公司擴廠,另臺南市政府曾於民國101年4月02日召開「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做出本差異分析報告建議不同意變更,且附帶決議做出官田鋼鐵公司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決議,嗣後經臺南市環保局函請行政院環保署確認後,行政院環保署雖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函覆認定並無此違法情形,然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台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仍做出官田鋼鐵公司環差報告不通過之決議,理由如下「㈠本案緊鄰特定農業區,其污染排放對當地之環境品質、農業及生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該特定農業區無法承受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所造成之衝擊。㈡開發單位與當地居民溝通明顯未達共識」等情,業據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於迭次訊問中證述明確,且為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所不爭執,此外並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環企字第1000071957號函、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環企字第1010072545號函、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6月05日府環企字第1010473169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10032490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環署督字第1010050345號函、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4月06日府環企字第1010292964號函與檢送之官田鋼鐵公司環差分析報告(第三次變更)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府環企字第1011048928號函與檢送之民國101年12月04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5月07日府環企字第1020410025號函與檢送之民國102年4月29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紀錄及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01月20日府環綜字第1030071760號函與檢送之民國103年01月13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各一紙等在卷可稽(附於調查卷第141頁至第146頁、偵一卷第22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58-1頁及偵二卷第61頁),足證官田鋼鐵公司之擴廠計畫於歷時近四年之環評審查期間,確曾多次遭地區民眾及議員之反對與抗爭,其間更一度出現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情形,且幾經波折後,最終仍因環評不通過而未完成等事實,應堪認定,合先敘明。
2、被告郭信良於官田鋼鐵公司上開擴廠環評案審查期間之民國101年4月20日、101年7月17日、102年1月22日、102年7月30日及102年9月06日,曾先後五次經由其本人或透過被告郭仲進及司機鄭新發等人向證人即官田鋼鐵公司之董事長汪振澤共取得七百萬元之款項,且各次均分別提供由被告郭信良背書之內容如附表四所示之等額支票共六紙予證人汪振澤收執等情,業據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於迭次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協同、汪振澤、陳介仁、黃惠蘭、鄭新發等人於迭次訊問中證述之相關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一編號3號、5號、7號、9號、11號所示之取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錄音譯文及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影本六紙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郭信良於上開時間確有自證人汪振澤處取得共七百萬元款項之事實,亦堪認定。
3、雖被告郭信良及其辯護人辯稱上開七百萬元款項係基於借貸關係而向證人汪振澤所借得等語,另被告郭仲進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郭信良跟我借錢二百萬元,我說我沒錢,我知道郭信良有在協助官田鋼鐵公司處理環評抗爭等事宜,然後我就打電話給陳協同還是汪振澤問公司要不要借郭信良,他們說好,把支票背書開過來,我就打電話給郭信良叫他把支票背書拿去跟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或陳協同借錢」、「我記得是郭信良先到我家找我借錢,並拿一張五十萬元支票給我,當時我有直接去找汪振澤取款」(以上見偵二卷第138頁至第140頁筆錄)、「我想應該是官田鋼有拜託郭信良事情,所以會願意借錢給郭信良。官田鋼董事長說要郭信良拿背書的支票來」(以上見偵二卷第143頁反面至第144頁反面筆錄)、「被告郭信良詢問我有無二百萬元先借他,我自己想說陳協同有拜託被告郭信良處理抗爭之事,說不定會借他,所以問陳協同是否要借,陳協同說叫被告郭信良直接打電話給他,後來發現被告郭信良交付之二百萬元支票沒有背書,還特地到聖母廟去請他背書,後來的款項都是因為被告郭信良要借錢,由我轉告給陳協同,陳協同說好,要他去找汪振澤,這與拜託被告郭信良處理抗爭的事情沒有關係」(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170頁至第173頁筆錄)等語,另證人鄭新發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101年7月17日、102年1月22日、102年7月30日及102年9月06日是郭信良交待我拿支票去向官田鋼借錢」、「郭信良口頭跟我講,他向官田鋼借錢,叫我拿這張支票去拿錢」(以上見偵二卷第128頁反面及第129頁反面筆錄)、「我去官田鋼鐵辦公室是拿支票向董事長借錢。郭信良是拿支票叫我去跟官田鋼借錢」(以上見偵二卷第132頁反面及第133頁筆錄)、「我去跟汪董拿的錢,是郭信良跟他借款的錢,這是郭信良告訴我的,他說『你去那邊拿給董事長,我有跟他借錢,你拿票去跟他拿錢』。支票拿給我的時候,郭信良都已經背書好了」(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30頁及第31頁筆錄)等語,此外並有被告郭信良背書及交付之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影本六紙等在卷可稽。惟查:證人陳協同於迭次訊問中業已供稱「附表四編號1號及2號所示之二百萬元不是借款。附表四編號3號及4號所示之一百五十萬元及一百八十萬元亦非借款。七百萬元都不是借款。郭信良給二張共二百萬元之支票是自己安慰的,這一千二百萬元不是借款,是郭信良幫我努力的代價。郭信良拿票給汪振澤可能是想要留個後路,到時候就說是借款。後來陸陸續續給了郭信良七百萬元」等語明確(以上見偵二卷第23頁反面、第25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109頁至第110頁及原審卷第二宗第 172頁反面等筆錄),另證人汪振澤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郭信良及郭仲進最近似乎在擔心司法機關的調查,要求我們將所拿的錢說成借款。我們不是借貸關係。郭信良共索取七百萬元。這些款項不是借款性質。因為不是借錢,所以拿到支票後不會去提示。郭信良用存證信函表示這七百萬元是借款,但七百萬元事實上不是借款」(以上見偵二卷第04頁、第34頁反面、第38頁至第39頁及第73頁等筆錄)、「被告郭信良自己或託鄭新發來拿現金時,都沒有談到這是借款;之後被告郭仲進在我要到地檢署作證前二天,到我辦公室說希望這個款項可以說是借貸關係,我生氣的回應我跟被告郭信良之間沒有借貸關係。這一千二百萬元不是借貸的關係。七百萬元不是借貸關係」(以上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00頁、第202頁正面、第206頁、第211頁反面、第 216頁反面及第 217頁等筆錄)等語,此外參酌:㈠被告郭信良始終均未清楚說明其向證人汪振澤借貸上開七百萬元時,雙方有無提及還款期限、利息若干、用途為何等一般借款所常見之約定事項,且嗣後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屆期後證人汪振澤亦均未提示,或有何換票或會算之事宜,另雙方亦未曾討論過如何還款,乃被告郭信良卻於民國103年3月26日經調查局通知製作本案調查筆錄後,旋於民國103年5月7日及同年6月17日主動以存證信函表明系爭七百萬元款項係借款乙節,有被告郭信良委託律師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二份在卷可稽(附於偵二卷第76頁至第80頁),另被告郭信良嗣後已分別將上開七百萬元款項返還予證人汪振澤等情,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南營字第10418003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0日南營字第1041800751號函與檢送之受款人為汪振澤之郵政匯票影本共十四紙等在卷足憑(附於原審卷第一宗第140頁至第144頁、第146頁至第149頁及第259頁至第260頁),設若系爭七百萬元款項確係借款,衡情應無出現上開與一般借貸常情有違之情形之理。㈡依附表六編號1號至3號錄音譯文內容所示,設若系爭七百萬元款項確係借款,衡情上開錄音譯文應無出現「那時候那個『 7控』,如果拿一些給她,應該也沒這些問題存在,先拿一些給她也沒這些問題,應該是這樣,那時候我們都沒有想到就對了」、「你現在給人家這樣多少了」、「不行的沒把握的你要還人家」等內容之理。--等情,足證被告郭信良辯稱上開七百萬元款項係借款等語,應屬避重就輕之詞,另證人鄭新發及被告郭仲進供稱上開款項係借款等語,則屬迴護被告郭信良之詞,均不足採。次查:被告郭信良交予證人汪振澤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六紙支票,雖均有被告郭信良本人之背書,且其中附表四編號1號及2號所示之支票,被告郭信良於交付之初並未背書,而係嗣後應證人汪振澤之要求始於支票背面補行背書乙節,亦據證人汪振澤及被告郭仲進二人分別供述明確(汪振澤部分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00頁反面至第201頁筆錄;郭仲進部分見原審卷第三宗第170頁反面至第171頁正面筆錄)。惟按支票原持有人何以於支票上背書後,再將該支票交付他人,其原因不一而足,或係基於保證之原因而為,或係基於借貸之原因而為,或係基於日後可證明該支票之來源之目的而為,均有可能,足見系爭七百萬元款項是否屬於借款,經核與系爭支票是否業經原持有人即被告郭信良背書,其間並無必然之關聯,自難因系爭支票均經原持有人即被告郭信良背書,即遽認系爭七百萬元款項確屬借款。況證人汪振澤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當時被告郭信良第一次拿支票來時沒有背書,我還是跑到土城的鹿耳門廟想要他再背書一下,當中我有跟他講『門口那些抗爭的人再拜託你了』,被告郭信良也告訴我他會處理,他明天就會去跟○○里這些抗爭居民做處理,我或許就說你既然給我,就請你背書一下,主要的話還是在跟他強調這些錢我們是用來給你做為對於抗爭居民的排解;被告郭信良為何要給支票,確實我是不知道要做什麼用的,我是要有個紀錄才請他背書」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00頁反面至第201頁正面筆錄),經核其上開供述難謂無據,且與其事後始終均未將附表四所示之已到期之支票予以提示之客觀情形相符,堪認其所稱系爭七百萬元款項並非借款,而係交由被告郭信良做為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中有關群眾抗爭之費用等語,應堪採信,至於被告郭信良及郭仲進此部分之辯解,則屬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
4、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方始成立。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所稱證人汪振澤交予被告郭信良之系爭七百萬元款項係屬借款乙節,依前所述,既不足採,而應認該款項係證人汪振澤交予被告郭信良做為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中有關群眾抗爭之費用,則本件次應審究者乃證人汪振澤同意給付被告郭信良一千二百萬元,並交付其中七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供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做為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中有關群眾抗爭之費用,是否係因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利用被告郭信良擔任市議會副議長之職務,施用詐術,致使證人汪振澤陷於錯誤,因而始同意並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郭信良?亦即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是否確有如起訴書所指之「被告郭信良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審查期間,利用其擔任市議員、副議長有監督臺南市政府主管業務之衍生機會,於民國101年4月03日在官田鋼鐵公司辦公室內向陳協同、汪振澤詐稱會讓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順利通過,致使陳協同等人誤認其有處理環評案通過之權限及其必定能排除民眾之抗爭,因而同意支付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及被告郭信良嗣後召集證人陳幸芬等相關人員確認官田鋼鐵公司並未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行為,係製造其有能力處理該環評案之假象,致使汪振澤、陳協同等人陷於錯誤,因而陸續交付七百萬元現金予被告郭信良」之情形?
5、經查:證人汪振澤於偵審中業已證稱「(問:你上次證稱民國100年8月23日在○○○○時,郭信良有跟陳協同說抗爭的『南廍源』他可以處理,但是陳協同說這次郭信良並沒有提到他可以溝通『南廍源』的事情,是在民國101年4月03日你跟郭信良二個人在你辦公室詳談時,郭信良才有提到他可以溝通處理『南廍源』的事情,到底情形為何?)答:我想我是記錯了,應該是101年4月03日那天郭信良跟我談的。陳協同跟我說○○○○的事,有提到郭信良說有一間掩埋場雖然執照下來,也會因為民意的抗爭而取消執照,民國101年4月03日一開始是我跟郭仲進、郭信良、陳協同先在陳協同的辦公室談,之後郭信良跟我單獨在我的辦公室談時,郭信良才提到他可以處理『南廍源』抗爭之事,他只說他可以處理『南廍源』抗爭的事,如何處理他沒有細說。但我認為他是民意代表,他跟『南廍源』動員的民意代表是同掛的,他可以影響這些民代的抗爭行為」(以上見偵二卷第28頁正反面筆錄)、「民國101年4月02日環評審查會認為官田鋼鐵公司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對我們來講很嚴重,就考慮到是否走錯路找錯人,方向要做修正,陳協同就聯絡找被告郭信良來談,剛開始是在陳協同的辦公室,我一開始沒有在場,但我跟陳協同的共識就是必須要有一些錢支付外面抗爭的民眾,我進來時他們已經在談居民抗爭要給多少錢,最後拍板一千二百萬元,這一千二百萬元就是透過被告郭信良去排解居民抗爭,那時被告郭信良教我們先撤件,又談到居民抗爭主要就是要錢,後來我請被告郭信良再到我的辦公室去談細節,拜託被告郭信良用這些錢去處理抗爭,他有答應,那時候提到審查通過後再一次付款」、「居民抗爭的事,郭信良說他應該可以處理。郭信良說他盡力而為」、「一千二百萬元是要透過郭信良去排解的」、「四月二十日拿二百萬元時,郭信良他談到他會盡力的去跟居民做一個溝通。他會盡力、努力去做,包括第十六條之一及居民的抗爭。第十六條之一的話他會協助去把這個問題解決掉,還有居民的抗爭他要去做一些溝通」、「我想郭信良已經是連續好幾任的副議長了,對於台南市的整個關係及對議員之間的關係也是相當的融洽,所以努力的話,特別針對居民的抗爭方面,可以疏通很多議員去處理這些抗爭,對於第十六條之一,我想他也會協助我去把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的解套掉就對了」、「(問:郭信良他有敲詐你錢嗎?)答:不是。郭信良他當然沒有敲詐我」、「101年4月03日談到一千二百萬元之後,郭信良說盡力而為,他說盡力而為在我當時的認知是指門口的抗爭,市政府部分只是請郭信良去加速整個行政程序的進行,支付一千二百萬元的主要目的是處理居民抗爭的部分」(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 194頁至第199頁正面、第202頁、第208頁反面及第219頁筆錄)等語綦詳,另證人陳協同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民國 101年4月2日召開環評審查會時,有教授說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於是環評沒過,回來我們開會檢討,有關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要請環保局向環保署詢問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因我們向市長、副市長、民政局局長都求助無門,於是我想到八個月前郭信良跟我說你不要搞錯邊,所以在101年4月03日中午11點,我就請郭信良到我○○路的辦公室。郭信良到了就說人家要跟你拿一億元,他知道我們環評沒有過,我回他說這些沒有用,郭信良又說我是怕你們搞錯邊,我回答門口抗爭的這些人亂不停,郭信良叫我開個數給他來努力,我回答那一千二百萬,希望門口的事情可以處理,因為我不敢想像郭信良可以處理市政府的事情,但是門口來抗爭的都是議員的人,而郭信良是副議長。因為臺南市政府環評結論我認為是莫須有,所以現實來說,我只有一條路,就是郭信良跟我說不要搞錯邊,走市政府這邊沒有用,可能是議員在鬧,且汪振澤跟我報告,抗爭的人請人抗爭也花了三、四百萬,也有很多議員在裡面,我想郭信良是副議長,這些議員群眾活動他都內行,所以這些處理好了,環評會比較沒有問題,我考慮工廠使用執照已經下來,沒有辦法,郭信良要我說個數,我只好答應說一千二百萬,郭信良要求多一點,我說公司在虧錢,不要再談,我能做的只有一千二百萬,之後我說因為我身體不是很好,我請郭信良以後找汪振澤說就好。郭信良接著就跟汪振澤到隔壁房間去談」、「環評會議說我們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我們公司檢討結果,他們用這條法律讓我們環評無法通過,是故意這樣做,是莫須有的。我就想辦法跟台南市的市長約見面,我是先跟副市長顏純左報告這個事情,顏純左叫我直接去找賴清德,我們就透過賴清德的秘書約時間要去跟他見面談這個事情,市長說好,但是隔天就跟我們回覆說現在不宜見面。我們為了做這個廠房已經投入六億,現在環評不過,我們整個投資就沒了,就無法做,我就想到八個月以前郭信良告訴我不要選錯邊這句話,所以我就請郭仲進去找郭信良過來官田鋼鐵公司見面,時間是101年4月03日上午11時,在官田鋼鐵公司○○路的辦公室見面,郭信良知道我們環評沒有過,要我開個數,他可以去處理常常來公司抗議的這些議員,我說給他一千二百萬元,請他去處理門口的那些議員,郭信良說能不能多一點,我就說公司虧錢,沒有辦法再多,郭信良就答應說他要去努力」(以上見偵二卷第22頁至第23頁反面及第 109頁筆錄)、「官田鋼鐵公司辦理環評過程並不順利,第一個困難是當地的二、三個議員每次我申請就來外面抗爭,第二個困難是臺南市政府官員兜圈子,合法講成非法,說我們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因為我覺得門口那些議員一直在鬧,那些議員也去拜託過郭信良,我想他做為副議長,應該可以幫我們去跟他們協調,我就直接想市政府也麻煩、門口也麻煩,前面又要勒索一億元,這個事情投資了五、六億元,總是要對股東有交代,所以是不是請一個人可以幫忙把這些議員協調好,免得搞糟了。我想一想,當初吃飯的時候郭信良有提到一些,所以我請他出來協調,所以我就主動打電話給郭仲進,請郭信良來一下,時間是101年4月03日上午11時,當天郭信良來,我就說『門口這些人這樣亂,這事到現在還沒有一個方向,你做議長,你去幫忙把門口這些人疏導、疏導』,郭信良說『那你說個數』,我說『一千二百萬元看看,他們要一億元,那這些議員你來處理看看怎麼比較好』,郭信良就說『我努力看看』,我回說『我剛開刀,所以你還是跟我們董事長汪董談好了』,我就把他介紹給汪振澤;那時候我們沒有講到這樣環評就會過了的話;當時會找郭信良,是因為市政府以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給我們莫須有的罪,我覺得情勢很混亂,要找一個議員來了解,我想到八個月前郭信良有講到一些話,應該找他最適合,就我認知,這一千二百萬元是希望郭信良去處理門口抗爭的人,處理好了,市政府就沒話好講了」、「因為他是副議長,副議長跟那些議員應該大家很多事情都可以協調的,而且老百姓的氣氛,讓副議長出來協調議員也是名正言順的」、「郭信良只說『我來努力』,沒有說環評案一定會過關。郭信良也沒有說『你如果給我一千二百萬元,我一定讓環評案過關』」、「(問:你覺得郭信良他是找個名目來跟你們騙這一千二百萬元嗎?)答:不是。我認為郭信良有努力去做,可是做不好」(以上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69頁至第171頁、第 173頁反面、第 180頁及第188頁至第199頁筆錄)等語,另被告郭仲進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101年4月03日那天陳協同(按即大董)要我打電話給郭信良,我問原因,陳協同說這些抗爭的沒完沒了,要拜託郭信良出面向那些議員溝通一下,看能不能叫那些里民不要再抗爭,後來我打電話給郭信良,一、二小時後郭信良來,我帶他到陳協同的辦公室,他們坐下就開始談,陳協同拜託說這些抗爭的來亂的,看能不能透過郭信良的關係去找那些議員,叫議員跟百姓溝通一下,陳協同說公司準備最高一千二百萬元之款項要回饋給抗爭的那些民眾,拜託郭信良去跟那些議員溝通,讓那些議員跟民眾溝通,談話過程當中汪振澤才到,是陳協同打電話叫他回來的」、「當天沒有聽到郭信良有跟陳協同表示他有能力讓環評案可以通過」等語(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168頁反面至第170頁筆錄)。足見依證人陳協同、汪振澤及共同被告郭仲進等人上開供述可知,本件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當時應係出於擔憂地方居民及議員之抗爭將影響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審查得否通過,因而有意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請託被告郭信良出面與抗爭之民眾、議員進行溝通協調,希望藉此消彌反對擴廠之民意輿論,並進而促使環評案之審查得以順利通過,另被告郭信良則因此而允諾為證人陳協同、汪振澤處理有關民眾抗爭之事,以協助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審查能獲得通過,因而向證人汪振澤收取其中七百萬元款項等事實,應堪認定。雖被告郭信良否認上情,辯稱:系爭一千二百萬元係陳協同說的,不是伊說的,去處理門口民眾抗爭也是陳協同說的,事後才要給付一千二百萬元也是陳協同說的,伊當時只說伊會去瞭解一下而已等語,惟依附表六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由被告郭信良、郭仲進與證人汪振澤及官田鋼鐵公司人員等人間之錄音譯文對話內容觀之,被告郭信良不僅於證人汪振澤就官田鋼鐵公司對環評案審查之處理方向有無走錯路提出質疑時,出言安撫,被告郭仲進更一再向證人汪振澤表示伊已經對被告郭信良施加言語壓力,要求被告郭信良取得款項後要妥善處理,否則該款項應歸還等語,堪認被告郭信良向證人汪振澤所收取之七百萬元款項應係做為其處理群眾抗爭一事之代價,其辯稱伊只是單純瞭解情形等語,應屬避重就輕之詞,應不足採。是綜上所述,本件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顯係為避免地方居民及議員之抗爭,以致影響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審查,因而始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委請被告郭信良出面與抗爭之民眾、議員進行溝通協調,希望藉此消彌反對擴廠之民意輿論,並進而促使環評案之審查得以順利通過,衡情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應無誤以為被告郭信良就環評案之通過具有權限之可能,另被告郭信良當時並未保證或承諾「如給付一千二百萬元,一定會讓環評案通過或讓民眾不再抗爭」等詐騙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因而致其二人陷於錯誤乙節,亦據證人陳協同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郭信良有沒有曾經告訴過你『你如果給我一千二百萬元,我一定讓環評案過關』?)答:沒有」、「我覺得郭信良在這件事情上有出力」、「(問:你覺得郭信良他是找個名目來跟你們騙這一千二百萬元嗎?)答:不是。我認為郭信良有努力去做,可是做不好」(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80頁及第189頁反面筆錄)及證人汪振澤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郭信良他有敲詐你錢嗎?)答:不是…郭信良他當然沒有敲詐我」、「(問:101年4月03日當場你們談到一千二百萬元之後,郭信良有說絕對沒問題,可以讓環評過嗎?)答:他說盡力而為」(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08頁反面及第219頁筆錄)等語綦詳,堪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並非以施用詐術之方式,致使被害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給付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並交付其中七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之事實,應堪認定,則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二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6、雖公訴意旨認「被告郭信良向證人汪振澤收取七百萬元係為協助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能順利通過,乃被告郭信良竟於取得上開款項之後復參與議員郭秀珠反對官田鋼鐵公司擴廠之連署書,足見其玩弄兩面手法,堪認證人汪振澤確有受詐欺之情形」等語,並提出提案人為郭秀珠之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一紙為證(附於偵二卷第61頁)。經查:被告郭信良確有參與連署內容有「反對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擴廠計畫之新設鍍鋅廠及增設廢酸回收再生系統於○○區○○里之特定農業區內。建請市府就環保法規與土地使用分區法規嚴加審議」等語之議員郭秀珠之提案乙節,固有上開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一紙在卷可稽,惟按被告郭信良是否真心協助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順利通過,經核與被告郭信良是否參與議員郭秀珠上開提案之連署,其間並無必然之關聯,蓋其協助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順利通過之方式不一而足,或可以對外明白表示支持環評案通過之方式為之,或可以暗中支持協助環評案通過之方式為之,或因考量同事間之情面不便拒絕參與反對環評案通過提案之連署,因而於公開之場合參與連署該提案表示不支持環評案通過之立場,惟私下則進行協助環評案通過之事宜,凡此種種均有可能,此觀諸證人汪振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問郭信良為何參與議員郭秀珠提案之連署,郭信良告訴伊這些都是在演戲,他只是配合一下,提案發生不了作用,連署書只是形式,不重要」等語即知(以上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05頁及第220頁筆錄),自難僅因被告郭信良參與議員郭秀珠上開提案之連署,即遽認被告郭信良於收取證人汪振澤之款項七百萬元後復參與上開提案之連署,而未明白表示其支持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通過之立場,足見其顯係施用詐術玩弄兩面手法以詐取證人汪振澤上開款項。況被告郭信良確曾以電話聯繫證人陳幸芬以暸解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審查進度及表達希望該環評案能盡快排入會議流程等事宜,並針對官田鋼鐵公司有無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一事,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洽請臺南市環保局、經濟部發展局及法制室科長等相關人員,與汪振澤等人在其市議會辦公室內一同討論及確認官田鋼鐵公司並無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乙節,亦據證人即臺南市環保局綜合規劃科科長陳幸芬於調查站詢問中及證人即官田鋼鐵公司管理部協理陳介仁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以上見調查卷第43頁至第44頁及偵二卷第64頁至第65頁筆錄),堪認被告郭信良就有關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一事,並未置之不理,自難僅因被告郭信良參與上開提案之連署即遽認被告郭信良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至於證人汪振澤於原審審理時雖供稱「原本我相信郭信良有能力去處理居民抗爭,但在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月間,我發現郭信良在郭秀珠議員提出之反對官田鋼鐵公司環評通過之連署書上簽名,我詢問他難道沒有將錢給郭秀珠處理居民抗爭嗎,他說只是演戲配合,但我開始產生疑慮,認為沒有產生效果,感覺受騙」等語(以上見原審卷第二宗第219頁反面至第220頁正面筆錄),惟依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前開證述,被告郭信良始終均未曾擔保其確可消弭民眾之抗爭或承諾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確能盡速順利通過,自難僅因民眾之抗爭仍在進行或環評案之審議迄未通過,即反推被告郭信良於承諾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代為處理民眾抗爭之事以促成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能順利通過之時,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是公訴意旨上開所指情形,應不足資為被告二人不利之依據。
7、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郭信良透過被告郭仲進,邀約證人陳協同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在○○○○酒店聚餐,席間被告郭信良曾向證人陳協同表示若將官田鋼鐵公司生產之廢渣交由其等處理,環評就可以順利,並舉例永揚廢棄物掩埋場雖取得環評執照,仍因抗爭活動而遭臺南市政府撤照,其原因就是因為『弄錯邊找錯人』之關係,然證人陳協同當天並未答應被告郭信良之要求,僅稱將依規定辦理。嗣因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4月02日召開環評審查會議,做成官田鋼鐵公司疑似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決議後,致使證人陳協同與汪振澤因而誤認此次環差報告不通過及有教授質疑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應與先前拒絕被告郭信良之要求有關,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遂於民國101年4月03日與被告郭信良、郭仲進會談,堪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係使用詐術向證人汪振澤詐取系爭七百萬元款項」等語。惟查:證人陳協同於迭次訊問中固供稱「郭信良副議長於100年8月23日晚上請我在○○○○酒店鐵板燒餐廳吃飯,在場一起吃飯的議員有除郭信良外,尚有陳進益、陳怡珍、賴惠員、王峻潭等多名議員及郭仲進,郭信良當場向我表示,因為官田鋼鐵公司環評的事情,有三個議員拜託他,這三個議員今天沒有來,是不是由郭信良他自己出面來協調處理,要求官田鋼鐵公司提供下腳料賣給他們經營,販售賺取利差,我向郭信良表示,本公司下腳料每年都有發包給合作廠商,且環評案,曾有議員跟里長來勒索一億元,這部份先前已向檢方提出檢舉,這是郭信良為了協助官田鋼鐵公司環評,首次與我接觸,之前並沒有任何往來關係。郭信良向我表示,有三名議員拜託他,透過他傳話,如果環評能夠順利通過,是否可以讓官田鋼鐵公司的下腳料給郭信良安排人接手,我因為之前曾因為環評的事,有人向官田鋼鐵公司勒索一億元,我已經跟檢方提出告發,希望這件事郭信良不要再介入,當場予以拒絕。後來郭信良向我表示,環評的事情,不要搞錯邊,曾有一個垃圾場案件通過環評後來被取消,就是因為弄錯邊找錯人的關係。後來我還是表示要依規定辦理,郭信良就沒有再說什麼」(以上見調查卷第28頁至第29頁筆錄)、「100年8月23日,在○○○○酒店晏會過程中,郭信良單獨跟我談起,說今天有三個未到的議員拜託他來找我談官田鋼環評的事情,但郭信良並沒有告訴我這三個議員的名字,說如果官田鋼鐵公司願意把生產的『黑煙』(按即煙塵、下腳料)交給他個人及這三位議員處理,官田鋼鐵公司的環評審查就好處理,這些人不來『亂』(按指抗爭),就一定能過環評。我當場就拒絕,我說下腳料是每年公開招標,公司也不能夠違約。我又跟郭信良說,已經有議員跟我勒索一億,我已經報案了,環評的事情就依環評法來辦理,請他不要再講這件事,郭信良就告訴我,請我不要選錯邊,我想他說這句話的意思是按照環評法去辦理是無法通過環評」、「郭信良自己直接跟我說事實上今天講重點就是有三名議員拜託他,但是這三名議員沒有來,郭信良說他只是幫忙傳話的,你們的環評如果要順利的話,是不是可以把工廠的下腳料讓郭信良來安排給這些人,我就跟他說我們下腳料已經跟別人簽約,一年一約或是二年一約,這個部分不能動。環評的事情,那些人要來跟官田鋼鐵勒索一億元,官田鋼鐵已經跟檢警提出告發,也已經開過庭,所以這件事你不要介入。我說的那些人是指那三位議員跟抗爭的人。那三位議員要下腳料,所以我覺得這是勒索,郭信良說這三位議員沒有來,名字也不能告訴我,我猜他是要保護這三位議員,我就覺得這三位議員跟之前被勒索一億元有關。我說完這些話,郭信良就停了一下,接著說環評的事情,你不要搞錯邊,有一個CASE是垃圾場的之後被取消掉,意思就是拿一個CASE告訴我,那個CASE因為弄錯邊所以被取消掉。之後我說依規定辦理,郭信良很有風度的不說話,我也不再提,大家就吃飯」、「當時郭信良坐在我的左邊,郭仲進坐在我的右邊,郭信良有介紹在場的議員都是他的團隊,接著郭信良私下跟我說今天請我吃飯的目的是有三個議員今天沒有到場,要我將官田鋼鐵公司的下腳料給這三個議員經營,公司的環評案才要讓我過,才會解決,是這三個議員委託郭信良來告訴我這件事情。我當場就拒絕,我說下腳料是每年公開招標,公司也不能夠違約。我又跟郭信良說,已經有議員跟我勒索一億,我已經報案了,請他不要再講這個事情」、「(問:郭信良的目的是他要自己來承接下腳料,還是這三個議員要承接?)答:郭信良是說替這三個議員來說的」、「當天晚上我跟郭信良說環評的事情就依環評法來辦理,請他不要再講這件事,郭信良就告訴我,請我不要選錯邊」(以上見偵二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108頁反面至第109頁筆錄)、「郭信良是說有兩、三個議員來拜託他,他只是幫忙的性質,那兩、三個議員今天沒有來,所以來的議員就跟這個案子應該沒關係。那兩、三個議員告訴他,環評的事情如果能夠把我們公司的一些下腳品讓他們去處理,環評就沒有什麼問題了,就好處理了。然後我跟他講說『不好、不好,因為這個事情以前郭秀珠議員要來勒索一億元,我們已經檢舉到法院去了,你不要管這個事情』,大概是這樣」、「(問:所以當時郭信良跟你講這個垃圾場的事情,用意是什麼?你當時聽起來?)答:我的感覺就是關心,勸我『你要小心處理事情』,應該是這個意思吧」、「(問:所以意思是說你有聽到很像有『搞錯邊』這個詞,只是到底這個『邊』是指哪一邊你不清楚就對了?)答:對,就是臺灣話『送小心』(臺語)就對了,他只是送個『小心』」(以上見原審卷第二宗第167頁至第168頁反面筆錄)等語,惟被告郭信良則否認有上開情事(以上見原審卷第四宗第28頁筆錄),另共同被告郭仲進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當天我確實有帶陳協同過去○○○○酒店,我記得當時在場的議員有四、五個議員,但是我都不認識,我只認識郭信良,我到達現場後,我就安排陳協同坐在郭信良旁邊就坐,我的座位緊鄰陳協同,可以清楚聽到他們的講話內容,我記得當時郭信良有向陳協同提出,郭秀珠說○○里里長『南廍源』的土地在你工廠旁邊,官田鋼公司如果設廠下去,土地就沒法耕種,要官田鋼公司價購回去,當時陳協同拒絕,認為這樣不合法,且其不是董事長,無權做主。郭信良就又提出官田鋼鐵公司官田廠的煙囪內不是有東西嗎?多久標一次,他要找人來承標,希望陳協同能夠答應,陳協同表示官田廠的煙囪沒有火爐所以沒有東西,不久我們就離開酒店了」(以上見偵二卷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正面筆錄)、「陳協同所說的『吃飯的時候郭信良自己跟我說,事實上今天講重點就是有三名議員拜託他,但是這三名議員沒有來,郭信良說他只是幫忙傳話,你們環評如果要順利的話,是否可以把工廠的下腳料讓郭信良來安排這些人,我就跟他說我們下腳料已經跟別人簽約了,一年一約、二年一約,這個部分不能動,環評的事情那些人要來跟官田鋼勒索一億,官田鋼已經跟檢警提出告發,也已經開過庭』等語,我都沒有聽到,我只聽到郭信良有跟我們『大董仔』(按即陳協同)解釋說郭秀珠,他有跟她談,說完是說有選民壓力而已」(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167頁反面至第168頁正面筆錄)等語,足見證人陳協同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之供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證人陳協同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之供述確屬真實,自難僅憑證人陳協同上開片面之供述即遽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在○○○○酒店聚餐之時即已對證人陳協同或汪振澤二人施以詐術。另縱認證人陳協同上開供述應堪採信,惟綜觀證人陳協同上開全部供述意旨,亦可知被告郭信良當時亦僅係受他人之託轉達他人之需索而已,應與被告郭信良於事隔近八月之後自證人汪振澤處取得七百萬元之款項是否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一事無關,是公訴意旨上開所指情形,應不足資為被告二人不利之依據,併予敘明。
8、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函覆台南市政府「嘉益公司(按即官田鋼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一案,於本署監督期間並無違反環評法相關規定之紀錄,其實施開發行為為94年03月」等語之後,被告郭信良確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召集臺南市環保局綜合規劃科科長陳幸芬、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法制室等相關人員,與汪振澤等人在市議會辦公室內一同討論及確認官田鋼鐵公司並無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等事宜乙節,固據證人陳幸芬供述屬實,惟被告郭信良何以召開該會議,其原因不一而足,自難以主觀臆測之詞遽認被告郭信良上開行為係為製造其有能力處理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假象,因而謂其有何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汪振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系爭七百萬元款項之情事,併予敘明。又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三、附表六所示之錄音譯文,經核其內容亦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係因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汪振澤陷於錯誤,因而交付系爭七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譯文自亦不足資為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不利之依據,亦併予敘明。
9、是依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有何向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施用詐術之情事,且證人陳協同、汪振澤當時同意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委託被告郭信良協助處理民眾抗爭或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乙事,亦係其二人於綜合評估當時之主客觀情勢後所做成之結論,而非因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對其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其中七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其二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五、另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郭信良涉犯上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證人呂耀聿、施文龍、陳孟章及被告郭信良等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東昇公司與大亞公司所簽訂之電纜線路統包工程合作協議書一份、東昇公司支票簽收回條一紙及支票四張等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郭信良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其與辯護人均辯稱:
證人施文龍事前確曾答應由被告郭信良出面向證人呂耀聿借款,被告郭信良並未向證人呂耀聿施用詐術,證人呂耀聿亦非基於錯誤而將款項交付被告郭信良,另證人呂耀聿於偵查中之證述,其中部分證述與事實不符,應不足資為被告郭信良不利之依據及被告郭信良始終均未否認有此債務存在,且已遵期償還半數債務,足見其主觀上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依法自不應成立詐欺取財罪等語。茲查:
1、被告郭信良於民國96年11月初某日,確曾以證人施文龍因購買混凝土廠欠缺資金為由,因而持證人施文龍所開立之面額為四百萬元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另證人呂耀聿則雖同意借款,惟要求須將上開支票改為面額較小之支票數張,被告郭信良乃於民國96年11月09日委託證人陳孟章持其背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面額各為一百萬元之支票共四紙,前往東昇公司交予證人呂耀聿,證人呂耀聿因而交付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予證人陳孟章帶回轉交予被告郭信良,嗣附表五編號3號及4號所示之支票均如期兌現,另附表五編號1號及2號所示之支票則未兌現等情,業據證人呂耀聿、陳孟章於迭次訊問中分別供述明確(呂耀聿部分見偵二卷第193頁、第197頁及原審卷第三宗第164頁至第165頁筆錄;陳孟章部分見調查卷第50頁至第51頁筆錄),且為被告郭信良所不否認,此外並有其上有證人陳孟章簽名之東昇公司支票簽收回條一紙、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影本四紙、內容為附表五編號3號與4號所示之支票業已兌現之台北富邦銀行託收票據彙總單一紙及存摺交易明細一紙等在卷可稽(附於調查卷第159頁至第163頁及偵二卷第181頁至第182頁),足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告郭信良是否係在證人施文龍毫不知情之情形下,未經證人施文龍之同意,而擅自以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以致證人呂耀聿誤認為借款人係證人施文龍,因而交付四百萬元之支票予被告郭信良?
2、經查:證人施文龍於偵查中固供稱「郭信良開票向呂耀聿調頭寸時間至少已經五、六年,詳細時間我已記不清楚了。我是事後聽呂耀聿講的,因為郭信良開給呂耀聿調頭寸的票無法兌現,事後郭信良如何處理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知道郭信良是為了什麼原因向呂耀聿調頭寸」(以上見偵二卷第 165頁筆錄)、「呂耀聿有一次南下與工地人員吃飯,席間呂耀聿私下問我有無透過郭信良向他借款,我才知道郭信良有以我的名義向呂耀聿借款,我有向呂耀聿表示,若我要借款我會自己跟他說。事後,我有向郭信良質問此事,郭信良才表示因票軋不過來,才會以我的名義去借款」、「(問:郭信良向呂耀聿以支票方式取款若干?)答:據我所知約在二、三百萬元之間,目前款項尚未全數清償,因為是他們之間的債務,所以確實情況我並不清楚」(以上見調查卷第47頁筆錄)、「我聽呂耀聿說,郭信良跟他說我缺錢,不好意思跟呂耀聿借錢,由郭信良開口幫我借錢。這件事我過好幾個月後,呂耀聿跟我說的,呂耀聿本來以為這筆錢是我借的」、「(問:郭信良向呂耀聿借錢這件事,你事先是否知情?)答:不知道」(以上見偵二卷第169頁筆錄)等語,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96年11月間,因為源廣混凝土廠快倒了,我去盤下來,資金不夠,被告郭信良有跟我提議向呂耀聿借看看,我說不好意思開口,他說可以幫我去跟呂耀聿問問看,他說『因為有缺錢,我們有在交混凝土,不然來跟呂耀聿借看看,開你的票,我來借看看』,我說『那你去跟他調調看,再用貨款給他扣』,我有開龍諻朢(原誤稱為龍州)公司面額四百萬元的票給被告郭信良去借錢,但是因為後來被告郭信良將我開的那張四百萬元的票拿回來還,我以為沒有向呂耀聿借錢,後來過一段時間被告郭信良拿其他支票再去跟呂耀聿借時,沒再跟我講,我不知道,是之後呂耀聿下來臺南跟我說被告郭信良有向他調四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跳票,說是我要借的,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當時才說沒有跟呂耀聿借款,但事後跟被告郭信良對帳時,被告郭信良說當時有將其中二百萬元給我周轉,我才發現被告郭信良有拿當時跟呂耀聿借來的二百萬元給我,我有用到這筆錢;當時被告郭信良有說如果有借到錢,有一些他也可以順便周轉」、「郭信良說幫我問問看,結果票開去,到最後我問我太太,他那張四百萬元的票有拿回來還給我,我以為就是沒有借了,但是好像過很久,呂老闆下來找我說我有去給他調四百萬元,我跟他說我沒有,結果是郭信良過很久沒跟我講,他才去跟呂耀聿借,他本來有跟我講,因此是事先我知情,但是實際去跟他借的時間,郭信良沒跟我講,所以在調查局筆錄的時候,他沒有問到,我就沒講」、「四百萬元的票,郭信良有拿回來給我太太,事隔那麼久了,不知道,所以呂耀聿來問我的時候,說我有跟他借錢,我才跟他說我沒跟他借」、「事先郭信良有跟我講,我也開我的票去給他,是郭信良票拿來還給我,第二次去借的時候沒跟我講,我不知道,他沒問我,我也沒跟他說那麼清楚」、「(問:所以照你的說法,你拿這個票給郭信良是你本身要借錢?)答:對」、「(問:呂耀聿當時的說法是說『因為郭信良給他的票跳票,他要下來跟你協商怎麼扣錢,然後你跟他說你沒有跟他借錢,施文龍就拉著我去郭信良的服務處對質,還發生了一些事,當下施文龍要打郭信良,罵他怎麼可以冒用他的名義借錢,郭信良還跑給施文龍追,郭信良有承認他沒有得到施文龍的同意借錢』,跟你講的不太一樣?)答:這個是他自己講的,如果是我,我講話我負責,根本沒有這個事,如果有這個事,你把我抓去關沒關係,根本就沒這回事」、「(問:你們三個人沒有在服務處對質過?)答:沒有,從來沒有,我講話我負責」、「(問:你當時跟郭信良說不然由郭信良出面去跟呂耀聿借錢,當時郭信良有無跟你說,要是有借到錢,有一些錢他可以順便用?有無說到他也要周轉來用?)答:有」等語(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32頁至第46頁筆錄),足見證人施文龍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伊不知道被告郭信良以伊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相關供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3、次查: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固供稱「(問:你到何時才跟施文龍詢問,有無委託郭信良來借款?)答:因為郭信良給我的票跳票,我就下來跟施文龍協商如何扣錢,施文龍問我,他何時跟我借錢,施文龍說他沒有跟我借錢,我才知道。施文龍就拉著我去郭信良的服務處對質,當下施文龍要打郭信良,罵他怎麼可以冒用他的名義借錢,郭信良還跑給施文龍追,郭信良有承認他沒有得到施文龍的同意借錢,他冒用施文龍的名義借錢」、「(問:當時如果你查證得知郭信良是冒用施文龍名義借款,你會借款嗎?)答:我不會借,不可能」、「(問:郭信良一再跳票,你有無協商以施文龍的工程款扣錢?)答:我有跟施文龍協商過,說你比較容易找到郭信良,我人都在台北,施文龍說錢又不是他借的,他也沒有答應過,施文龍不肯,我就沒有扣施文龍的工程款」等語(以上見偵二卷第 174頁筆錄),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問:郭信良有無在民國96年11月初,親自前往你當時位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辦公室,向你借款四百萬元?)答:他當時有拿施文龍公司的支票一張,面額四百萬元,他說因為施文龍購買混凝土(廠),資金有短缺,施文龍因為他忙碌,託郭信良來跟我調現」、「(問:當時是郭信良親自拿四百萬元的支票來跟你調現,是否如此?)答:我剛才講過,他是拿施文龍公司的支票四百萬元,他說這是施文龍購買混凝土(廠),資金短缺,施文龍託他來跟我調現」、「(問:所以郭信良當初所說的借款調現的理由,是說施文龍他要購買混凝土,需要資金?)答:購買混凝土廠」、「(問:當時是郭信良親自拿四百萬元的支票來跟你調現,是否如此?)答:我剛才講過,他是拿施文龍公司的支票四百萬元,他說是施文龍託他來跟我調現」、「(問:郭信良當時有無說到底是他本人需要借錢,還是是施文龍需要借錢?他到底是針對他自己需要錢,要用錢的人是他自己,還是施文龍?)答:當時是說施文龍要用的」、「(問:因為郭信良拿大額的支票來跟你借錢,到後來你真的給他四百萬元,其實有幾天的時間,中間有隔幾天,不是當天,這過程中,你有無再跟施文龍確認一下說錢是否他要借的,之後要用貨款來扣?你有無跟施文龍確認?)答:沒有,這方面沒有。我只有那一天打電話找不到他,之後我就沒有再打」、「(問:你有無跟施文龍確認一下說他到底什麼時候要還給你錢,你可以去提示票?)答:因為我當初的時候在想,我的想法蠻單純,我在想說我單一對口就好了,我不要兩方面去對口,所以我當初一直是認為我的單一對口,我對郭副議長就好了,反正施文龍當初是委託郭信良來拿的,所以我對他就好了,況且他是副議長」、「(問:既然這二百萬元那麼大一筆金額沒有清償,你有無找郭信良催討過這個錢?)答:我當初有請我們小姐去找郭副議長,我們小姐去的時候所得到的答案是說『這二張是施文龍用的,這個錢是施文龍用的,你去找施文龍要,要不到,你可以從他的混凝土貨款扣抵,扣抵不到再來找我』,他可能議會忙,就走了,我們小姐就回報這樣給我」、「(問:你有無找施文龍確認嗎?說這二百萬元要怎麼處理?)答:因為這二張一直沒有兌現,所以我下來找施文龍釐清,跟他商討要怎麼扣款,就是要怎麼從混凝土的貨款扣款,施文龍當初跟我講說錢又不是他借的,所以就起了很大的爭執,在爭執之中,我跟他一起去找過郭副議長,到了以後,根本就沒有看到他的車子在那邊,所以沒有進去他辦公室,所以我繼續在他的服務處的外面跟施文龍有在爭論,在爭論之中,施文龍有講了一句話,他說他跟郭副議長兩人之間的金錢糾紛扯不清,到底是誰用的他不曉得,他們還曾經為了某事,某事我沒有聽得很清楚,他說為了某事起了很大的爭執,甚至有追打的這種事情發生,我在那裡等蠻久的,就等不到副議長回來,我就因為臺北有事,我就回來了。因為我要扣施文龍的貨款,他不讓我扣,我們才發生爭執,他說沒有釐清以前,他不讓我扣」、「我當時接到的傳票是被告,而且我開車下來的時候,又塞車塞了幾個小時,我中午根本沒有吃飯,我就下來了,所以我在調查局作的筆錄,我也胡亂承認,我也不曉得,可能我講的不太清楚吧,所以我剛才是講我跟施文龍一起去找郭副議長,郭副議長他的座車不在,我跟他講的時候,施文龍有講說他跟郭信良間金錢往來有很大的糾紛在,他們曾經為了這種事有互相追打的現象,起很大的爭執,有追打的現象,我是這樣講,可能我表達不清楚或者怎樣。在郭信良的服務處時,沒有看到郭信良,我們三人沒有對質過」、「(問:你剛剛有提到說施文龍其實跟郭信良金錢糾葛很多,他還有去罵過郭信良,那是怎麼回事,你是否可以講一下?)答:因為我跟施文龍到郭副議長的服務處,沒有看到他,沒有見到任何郭副議長的座車,所以我們就沒有進去了,這一段是施文龍他跟我講的,說他們二個有金錢上的糾紛,曾經發生很大的爭執,反正他們二個的錢是理不清的,曾經發生爭執,有追打的現象,有追打的事實,這個部分是當初施文龍跟我講的事情」等語(以上見原審卷第三宗第154頁、第155頁及第157頁至第161頁筆錄),足見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所為之「伊與施文龍協商如何扣錢,施文龍問伊他何時跟伊借錢,施文龍說他沒有跟伊借錢,伊才知道施文龍並未向伊借錢,郭信良係冒用施文龍之名義借錢」、「施文龍拉著伊去郭信良之服務處對質,當下施文龍要打郭信良,罵他怎麼可以冒用他的名義借錢,郭信良還跑給施文龍追,郭信良有承認他沒有得到施文龍之同意借錢,他冒用施文龍之名義借錢」等相關供述,是否屬實,亦非無疑。
4、是本院審酌:㈠證人呂耀聿於迭次訊問中業已供稱被告郭信良係先持證人施文龍之支票向伊借款,因該支票面額太大,被告郭信良乃依伊之要求,改持面額較小之如附表五所示之他人之支票前來向伊借款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173頁反面、第193頁、第197頁及原審卷第三宗第155頁反面至第 157頁等筆錄),足見證人施文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確有簽發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一紙委託被告郭信良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伊因被告郭信良將原先伊所簽發之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返還予伊,伊因而以為該次借款未成,伊不知被告郭信良係改持他人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故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供稱伊不知道被告郭信良以伊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語,應非無據,堪認證人施文龍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伊不知道被告郭信良以伊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相關供述,應不足資為被告郭信良之不利依據。至於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所為之「伊與施文龍協商如何扣錢,施文龍問伊,他何時跟伊借錢,施文龍說他沒有跟伊借錢,伊才知道施文龍並未向伊借錢,郭信良係冒用施文龍之名義借錢」等相關供述,則係因證人施文龍否認曾向證人呂耀聿借款,證人呂耀聿因而始誤認被告郭信良係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伊借款,故而為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足見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所為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自亦不足採。㈡證人施文龍於迭次訊問中均未供稱伊曾與證人呂耀聿一起前往被告郭信良之服務處與被告郭信良對質等情,嗣於原審審理時復明確供稱「伊與證人呂耀聿一同前往被告郭信良之服務處時,並未見到被告郭信良,三人亦未曾對質過」等語,足見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所稱「施文龍拉著伊去郭信良之服務處對質,當下施文龍要打郭信良,罵郭信良怎麼可以冒用施文龍的名義借錢,郭信良還跑給施文龍追,郭信良有承認他沒有得到施文龍之同意借錢,他冒用施文龍之名義借錢」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㈢被告郭信良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問:你還記得在96年11月你去東昇公司找呂耀聿借這四百萬元時,呂耀聿有無要打電話找施文龍,確認他是否有要借這筆錢?)答:有,他有打,但電話沒有通,那時我說是施文龍要的,他不好意思過來,我有主動跟呂耀聿說叫他打給施文龍,因為施文龍不好意思跟他講,呂耀聿有當場打電話給施文龍要確認這筆錢,但是打不通」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宗第31頁筆錄),另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亦供稱「(問:郭信良以施文龍要買混凝土廠跟你借幾百萬元,你當下有跟施文龍求證?)答:我知道施文龍有要買混凝土廠,我在郭信良面前有打電話給施文龍,但都打不通,因為當時我急著出去,我想郭信良以副議長之尊,且施文龍有做我的工程,我可以扣到施文龍的款項,所以我在沒有求證之前就先借錢給郭信良,我當下就開支票給郭信良,我開公司還是自己的票,多少張我都忘了,要回去查。我給他的支票也是幾天的票,時間到了,郭信良就去提示,我都有讓他兌現」等語(見偵二卷第173頁反面至第174頁筆錄),設若被告郭信良確未經證人施文龍之同意而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則其為避免形跡敗露,衡情應無當場要求證人呂耀聿撥打電話向證人施文龍求證之理,足見被告郭信良辯稱伊並未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語,應非無據。--等情,堪認證人施文龍、呂耀聿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應屬無據,應不足採,另被告郭信良辯稱伊並未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以致證人呂耀聿誤認為借款人係證人施文龍,因而交付四百萬元之支票予伊等語,則屬有據,應堪採信。
5、被告郭信良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問:呂耀聿的部分,96年11月間,你是否拿著施文龍公司的票,去向呂耀聿借了四百萬元?)答:這部分好像差不多是在11月份,還是10月底,施文龍要去買源廣的水泥廠,他要買之前有問我的意見,我說現在景氣那麼差,去買好嗎,他說沒關係,也是要拼拼看,我建議他不要,這是在96年7、8月間的事情,結果施文龍還是去買了,買了後才知道源廣有這麼大的洞,他就到處借錢來補這個洞,到了10月底左右,他跟我說他真的沒有辦法了,我說去跟東昇公司借借看,他說他不好意思,我就說沒關係,我幫他跑一趟,所以施文龍就開了一張四百萬元的票,我拿去跟呂耀聿說施文龍要買源廣的水泥廠需要資金,想要跟他借錢,他說好,但這張票面額太大,叫我換小額一點的票,我想說講好了,我就回來,之後因為要將四百萬元的票換成小額的,隔了一段時間,大概過了十幾天吧,票弄好了,我先跟呂耀聿聯絡好,然後就拜託陳孟章拿四張票去跟他換四張的票回來使用」、「一開始那四百萬元的票沒有用到,我回來後沒有幾天就拿給施文龍他太太了,所以我也沒有跟施文龍講這件事情,借完後隔了好幾個月,呂耀聿打電話跟我說二百萬元都沒有處理,我說施文龍沒有讓他扣水泥的款項嗎,他說施文龍也沒有扣,我說這樣的話我問一下,但因為我沒有空,所以也沒有問,後來又過了一個月,呂耀聿叫小姐去議會找我,我有跟小姐說請她轉達呂耀聿,叫他跟施文龍對帳,這筆二百萬元如果施文龍不承認、不還的話,叫他跟我討,因為我出面借的我會負責,之後就都沒有聯絡了」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四宗第30頁至第31頁筆錄),另證人呂耀聿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被告郭信良係先持證人施文龍之支票向伊借款,因該支票面額太大乃依伊之要求,改持面額較小之如附表五所示之他人之支票前來向伊借款等語(見偵二卷第173頁反面、第193頁、第 197頁及原審卷第三宗第155頁反面至第157頁等筆錄),足見證人施文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確有簽發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一紙委託被告郭信良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伊因被告郭信良將原先伊所簽發之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返還予伊,伊因而以為該次借款未成,伊不知被告郭信良係改持他人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故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供稱伊不知被告郭信良以伊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語,應非無據。至於證人施文龍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呂耀聿有一次南下與工地人員吃飯,席間呂耀聿私下問我有無透過郭信良向他借款,我才知道郭信良有以我的名義向呂耀聿借款,我有向呂耀聿表示,若我要借款我會自己跟他說。事後,我有向郭信良質問此事,郭信良才表示因票軋不過來,才會以我的名義去借款」、「(問:郭信良向呂耀聿以支票方式取款若干?)答:據我所知約在二、三百萬元之間,目前款項尚未全數清償,因為是他們之間的債務,所以確實情況我並不清楚」(以上見調查卷第47頁筆錄)、「我聽呂耀聿說,郭信良跟他說我缺錢,不好意思跟呂耀聿借錢,由郭信良開口幫我借錢。這件事我過好幾個月後,呂耀聿跟我說的,呂耀聿本來以為這筆錢是我借的」、「(問:郭信良向呂耀聿借錢這件事,你事先是否知情?)答:不知道」(以上見偵二卷第 169頁筆錄)等相關供述,則係因證人施文龍不知被告郭信良未持其原先所簽發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並將其所簽發之支票返還予其之後,另改持他人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因而誤以為其並未向證人呂耀聿借款,故而為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該供述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是公訴意旨認證人施文龍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供述,應堪採信,另證人施文龍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則係迴護被告郭信良之詞,應不足採等語,顯難謂有據,併予敘明。
6、是依上所述,證人呂耀聿、施文龍二人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均不足採,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信良有何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詐借款項之犯行,足見被告郭信良辯稱伊並未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以致證人呂耀聿誤認為借款人係證人施文龍,因而交付四百萬元之支票予伊及伊所為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等語,應屬有據。
六、雖上訴意旨以:㈠原審判決業已認定系爭七百萬元之款項,並非借款,則時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審查期間,若非被告郭信良係台南市議會副議長,且利用此身分或機會,向證人汪振澤允諾可以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之審查事宜,衡情其應無可能自證人汪振澤處取得七百萬元之款項。
㈡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同意交付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其目的除要求被告郭信良排除民眾之抗爭外,亦包括讓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案得以通過,足見被告郭信良係以其有能力讓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案獲得通過,因而要求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交付一千二百萬元款項。㈢被告郭信良既已自承其無能力使官田鋼鐵公司之環評案一定可以過關,乃其竟多次主動向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提到其可以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之審查及民眾之抗爭等事宜,並告知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不要弄錯邊找錯人」等意味著「只要找伊,就是找到對的人」之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具有副議長身分之被告郭信良對環評結果及抗爭民眾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語句,嗣又召集台南市環保局綜合規劃科科長陳幸芬、某陳姓股長、法制室某女性職員、環保局某員工、經發局某員工等人在副議長辦公室內討論官田鋼鐵公司是否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等事宜,做為其對環評案之審查確有影響力之實力展現,致使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信以為真,因而願意支付被告郭信良一千二百萬元,衡情豈能謂被告郭信良並未施用詐術?㈣被害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之綜合評估結果,係建立在錯誤之認知上,亦即係建立在誤認為被告郭信良確有能耐使擴廠案之環評審查能獲得通過之情況下所獲得之不正確結論,因而致使被害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陷於錯誤,同意支付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足見被害人汪振擇確實係受詐騙始同意支付上開款項,要難因被害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係經由綜合評估及商討後,始同意支付被告郭信良上開款項,即遽認其二人並無受騙之可能。㈤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南市政府召開之第16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差報告不通過之後,證人陳協同等人即拒絕給付被告郭信良剩餘之五百萬元款項,此亦足以反推當初被告郭信良係以詐術致使證人陳協同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與其達成給付其一千二百萬元款項之協議。㈥本件縱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並非施用詐術致使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陷於錯誤而支付上開七百萬元款項,而係利用機會,向經過綜合評估後彼此討論出結果之證人陳協同、汪振澤藉機索取一千二百萬元,其行為亦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罪。㈦證人施文龍、呂耀聿二人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業已證稱被告郭信良確有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等情事,且被告郭信良貴為市議會議員暨副議長,其身分地位非屬一般人,設若被告郭信良並未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款,衡情其二人豈敢異口同聲胡亂指控,且其二人於調查站詢問時,係對其等親身經歷及所知悉之事實予以陳述,而非單純為「是」或「不是」之回答,乃其等於原審審理時竟翻異前詞,足見其等事後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陳述,顯不足採;另證人施文龍是否曾以證人呂耀聿應支付給證人施文龍之貨款(或工程款)扣抵其借款,自應予以查明,要難未予查明即遽予採信證人施文龍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供述,並為有利於被告郭信良之認定。--等為由,因而提起本件上訴。惟查:
本件被告郭信良始終均未向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承諾或保證「如給付一千二百萬元,一定會讓環評案通過或讓民眾不再抗爭」等詐騙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因而致其二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一千二百萬元予被告郭信良及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係出於擔憂地方居民與議員之抗爭將影響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之審查,因而有意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請託被告郭信良出面與抗爭之民眾、議員進行溝通協調,希望藉此消彌反對擴廠之民意輿論,進而促使環評案之審查得以順利通過,其二人並非因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施用詐術,致其二人陷於錯誤,因而始同意支付被告郭信良一千二百萬元,並交付其中七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等情,均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郭信良並未施用詐術向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詐取系爭款項之事實,應堪認定,自難因被告郭信良具有台南市議會副議長之身分,且曾多次主動向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提及其可以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之審查及民眾之抗爭等事宜,或其確曾告知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不要弄錯邊找錯人」等語,即遽認證人陳協同、汪振澤二人係陷於錯誤之認知,因而做出不正確之評估及結論,並進而反推被告郭信良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另被告郭信良確曾召集臺南市環保局綜合規劃科科長陳幸芬、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法制室等相關人員,與汪振澤等人在市議會辦公室內一同討論及確認官田鋼鐵公司並無違反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等事宜,惟上開行為尚難認係被告郭信良為製造其有能力處理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之假象,因而所為之詐術行為乙節,亦已如前述。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㈠至㈣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自難謂有理由。次查: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召開第16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決議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差報告不通過之後,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固未將剩餘之五百萬元款項給付被告郭信良,惟上開情形,經核與當初被告郭信良是否以詐術使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支付一千二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其間並無必然之關聯,自難因官田鋼鐵公司之環差報告不通過之後,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未將剩餘之五百萬元款項給付被告郭信良,即反推當初被告郭信良係以詐術使證人汪振澤、陳協同二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支付一千二百萬元款項予被告郭信良。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㈤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自亦難謂有理由。又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其中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之行為而言。本件依前所述,系爭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之審查工作乃台南市政府審查委員會之權責,而非市議員或副議長之權責,另處理民眾抗爭之工作,亦非市議員或副議長之權責,則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自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之餘地。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㈥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自亦難謂有理由。末查:證人呂耀聿於偵訊時所為之「伊與施文龍協商如何扣錢,施文龍問伊,他何時跟伊借錢,施文龍說他沒有跟伊借錢,伊才知道施文龍並未向伊借錢,郭信良係冒用施文龍之名義借錢」等相關供述,係因證人施文龍否認曾向證人呂耀聿借款,證人呂耀聿因而始誤認為被告郭信良係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其借款,故而為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另證人施文龍於調查站詢問時及於檢察署偵訊時所為之「呂耀聿有一次南下與工地人員吃飯,席間呂耀聿私下問我有無透過郭信良向他借款,我才知道郭信良有以我的名義向呂耀聿借款,我有向呂耀聿表示,若我要借款我會自己跟他說」、「(問:郭信良向呂耀聿借錢這件事,你事先是否知情?)答:不知道」等相關供述,則係因證人施文龍不知被告郭信良未持其原先所簽發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並將其原先所簽發之支票返還予其之後,另改持他人之支票向證人呂耀聿借款,因而誤以為其並未向證人呂耀聿借款,故而為上開不利於被告郭信良之供述等情,均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郭信良並未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詐借款項之事實,應堪認定。至於被告郭信良所簽發之如附表五所示之支票四紙,其中編號3號及4號所示之支票業經證人呂耀聿提示兌領乙節,有台北富邦銀行託收票據彙總單及存摺交易明細各一紙在卷可稽,另編號1號及2號所示之款項,係由證人施文龍以匯款之方式清償完畢等情,亦有證人施文龍提出之匯款單一份在卷足憑(附於原審卷第三宗第53頁),足見被告郭信良以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借得之四百萬元款項均已清償完畢之事實,亦堪認定,雖證人施文龍未曾以證人呂耀聿應支付給證人施文龍之貨款抵償上開借款,然證人施文龍並非不得以匯款之方式清償其上開債務,是證人施文龍雖未曾以扣抵貨款之方式清償其上開債務,惟亦不得因此即遽認被告郭信良係冒用證人施文龍之名義向證人呂耀聿詐借款項。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㈦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自亦難謂有理由。
七、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均不足資為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有何上開犯行之依據,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辯稱伊等並無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有何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是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被訴上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確有本件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郭信良被訴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部分,均不得上訴。
郭信良、郭仲進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編│證 據 名 稱 ││號│ │├─┼────────────────────────────────────┤│1│被告郭仲進與證人陳協同於民國101年7月02日11時5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 │警卷第26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 │├─┼────────────────────────────────────┤│2│民國101年4月3日被告郭信良至官田鋼鐵公司之錄影畫面4張(附於偵1卷第20頁至第││ │21頁)。 │├─┼────────────────────────────────────┤│3│民國101年4月20日被告郭信良至官田鋼鐵公司拿取200萬元之錄影畫面10張(附於警││ │卷第99頁至第101頁及偵1卷第223頁反面至第224頁反面)。 │├─┼────────────────────────────────────┤│4│民國101年0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10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號所││ │示)。 │├─┼────────────────────────────────────┤│5│民國101年7月17日鄭新發至官田鋼鐵公司取款之照片8張(附於警卷第105頁至第108││ │頁)及錄音譯文1份(內容如附表三編號2號所示)。 │├─┼────────────────────────────────────┤│6│民國102年1月21日、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11頁至第12頁;內容如附││ │表二編號3號所示)。 │├─┼────────────────────────────────────┤│7│民國102年1月22日鄭新發至官田鋼鐵公司取款之照片10張(附於警卷第111頁至第11││ │5頁)及錄音譯文1份(內容如附表三編號3號所示) 。 │├─┼────────────────────────────────────┤│8│民國102年7月3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14頁至第15頁;內容如附表二編││ │號4號所示)。 │├─┼────────────────────────────────────┤│9│民國102年7月30日鄭新發至官田鋼鐵公司取款之照片24張(附於警卷第119頁至第12││ │6頁)及錄音譯文1份(內容如附表三編號4號所示) 。 │├─┼────────────────────────────────────┤│10│民國102年9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17頁至第18頁;內容如附表二編 ││ │號5號所示)。 │├─┼────────────────────────────────────┤│11│民國102年9月6日鄭新發至官田鋼鐵公司取款之照片11張(附於警卷第129頁至第132││ │頁)及錄音譯文1份(內容如附表三編號5號所示)。 │├─┼────────────────────────────────────┤│12│被告郭仲進與證人汪振澤於102年11月1日10時22分許之錄音譯文1份(附於警卷第92││ │頁至第94頁;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號所示)。 │├─┼────────────────────────────────────┤│13│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影本6紙(附於警卷第102頁、第103頁、第109頁、第116頁、第12││ │7頁及第133頁)。 │├─┼────────────────────────────────────┤│14│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郭信良使用之門號為0000││ │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13時10分許、10時42分許及11月21日11││ │時35分許、12時7分許及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2時7分許、13時51分許、14時37分許││ │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60頁至第61頁及第63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6、7、││ │8號所示)。 │├─┼────────────────────────────────────┤│15│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郭信良副議長辦公室之電││ │話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11時47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60頁;內容如 ││ │附表二編號9號所示)。 │├─┼────────────────────────────────────┤│16│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官田鋼鐵公司辦公室之電話於││ │民國102年11月20日14時12分許、同年月21日11時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 │第60頁正面及反面;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0號所示)。 │├─┼────────────────────────────────────┤│17│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郭信良助理阿洲使用之門││ │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11時53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附於偵1卷第60頁反面;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1號所示)。 │├─┼────────────────────────────────────┤│18│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證人汪振澤使用之門號為0000││ │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13時58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 │1卷第61頁正面;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 │├─┼────────────────────────────────────┤│19│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官田鋼鐵公司之00-0000000號││ │市內電話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0時54分許、13時42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於偵1卷││ │第62頁至第63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3號所示)。 │├─┼────────────────────────────────────┤│20│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官田鋼鐵公司之00-0000000號││ │市內電話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4時12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第63頁;內││ │容如附表二編號14號所示)。 │├─┼────────────────────────────────────┤│21│被告郭信良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證人陳幸芬持用之門號為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於民國103年1月13日10時12分許、10時27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1份(附於偵1卷第62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5號所示)。 │├─┼────────────────────────────────────┤│22│被告郭信良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郭仲進使用之門號為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於民國103年01月13日19時3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附於偵1卷││ │第64頁;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6號所示)。 │├─┼────────────────────────────────────┤│23│通聯調閱查詢單(文號00000000000號)16張及通聯調閱查詢單(文號0000000000號)1││ │張(附於偵1卷第65頁、第66頁至第81頁)。 │├─┼────────────────────────────────────┤│24│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2年聲監字第69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附於偵2卷第2││ │01頁至第202頁)。 │├─┼────────────────────────────────────┤│2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3份 (附於偵2卷第90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99││ │頁及第100頁至第104頁)。 │├─┼────────────────────────────────────┤│26│臺南市調處勘驗筆錄1份(附於偵2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27│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環企字第1000071957號函1紙(附於偵1卷││ │第24頁)。 │├─┼────────────────────────────────────┤│28│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環企字第1010072545號函1紙(附於偵1卷││ │第26頁)。 │├─┼────────────────────────────────────┤│2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10032490號函1紙(附於偵1││ │卷第27頁)。 │├─┼────────────────────────────────────┤│3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環署督字第1010050345號函1紙(附於警卷││ │第143頁至第144頁)。 │├─┼────────────────────────────────────┤│31│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府環企字第1010292964號函及檢送之臺南市政府1││ │01年4月02日召開之「嘉益公司申請工業區擴大編定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 │差異分析報告(第3次變更)」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紀錄各1份(附於偵1卷第25頁)││ │。 │├─┼────────────────────────────────────┤│32│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府環企字第1010473169號函1紙(附於警卷第141頁││ │至第142頁)。 │├─┼────────────────────────────────────┤│33│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府環企字第1011048928號函及檢送之101年12月││ │4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紀錄各1份(附於偵1卷第22頁至第23頁)。 │├─┼────────────────────────────────────┤│34│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5月07日府環企字第1020410025號函及檢送之102年4月29││ │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紀錄各1份(附於偵1卷第28頁、第51頁至第5││ │8-1頁)。 │├─┼────────────────────────────────────┤│35│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府環綜字第1030071760號函及檢送之103年1月13││ │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各1份(附於偵1卷第31頁至第50頁)。 │├─┼────────────────────────────────────┤│36│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6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附於偵2卷第61頁)。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時 間│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話 內 容 ││號│ │ │ │ │ │├─┼─────┼─────┼──┼─────┼──────────────┤│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 ││ │101.7.2 │A:郭仲進 │ │B:陳協同 │B:有向台中環保署請教,請他 ││ │11:56:49 │ │ │ │ 們打電話來台南市政府,問 ││ │ │ │ │ │ 是否跟我們答覆了沒有,現 ││ │ │ │ │ │ 在查出來,是環保局又會幾 ││ │ │ │ │ │ 個單位,現在經發局,下午 ││ │ │ │ │ │ 我請公司的人去拜訪經發局 ││ │ │ │ │ │ 他們,看有沒有意見,沒有 ││ │ │ │ │ │ 就儘速簽回來。 ││ │ │ │ │ │A:是。 ││ │ │ │ │ │B:他們是因為之前亂繞,對說 ││ │ │ │ │ │ 不對,現在四處叫人幫忙背 ││ │ │ │ │ │ 書。 ││ │ │ │ │ │A:黑面(郭信良綽號)也是這 ││ │ │ │ │ │ 樣講。他說裡面還要開幾次 ││ │ │ │ │ │ 會。 ││ │ │ │ │ │B:是。(…)請黑面的去講叫 ││ │ │ │ │ │ 他是能快一點。 ││ │ │ │ │ │A:對。 ││ │ │ │ │ │B:現在環保署不能催,但是環 ││ │ │ │ │ │ 保局可以催,請他們快點答 ││ │ │ │ │ │ 覆。 ││ │ │ │ │ │A:對。這個就叫黑面的去催就 ││ │ │ │ │ │ 可以了。 ││ │ │ │ │ │B:對,叫黑面的去問,(…) ││ │ │ │ │ │A:對。這是黑面本來要做的, ││ │ │ │ │ │ 要不然他憑什麼要那個。( ││ │ │ │ │ │ 指拿錢),這個我知道,我 ││ │ │ │ │ │ 來處理。 ││ │ │ │ │ │B:好,再延就到明年了。 │├─┼─────┼─────┼──┼─────┼──────────────┤│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員外在嗎? ││ │101.7.17 │A:郭仲進 │ │B:官田鋼鐵│B:還沒有。 ││ │09:51:13 │ │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 │A:你上班了。 ││ │101.7.17 │A:郭仲進 │ │B:官田鋼陳│B:我剛去土城,回來到你這邊 ││ │10:01:35 │ │ │協同 │ 了。我上去。 ││ │ │ │ │ │A:好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 ││ │101.7.17 │A:郭信良 │ │B:鄭仲進家│B:(郭仲進)良仔有一支電話 ││ │10:45:22 │ │ │ │ 你寫一下。 ││ │ │ │ │ │A:好。 ││ │ │ │ │ │B:0000000000,姓汪,你二點 ││ │ │ │ │ │ 半要叫誰去拿,你要先打電 ││ │ │ │ │ │ 話告訴他名字要核對人。 ││ │ │ │ │ │A:好。 ││ ├─────┼─────┼──┼─────┼──────────────┤│ │⑷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汪董。 ││ │101.7.17 │A:郭信良 │ │B:汪振澤 │B:是。 ││ │10:48:19 │ │ │ │A:二點半我會叫一個鄭先生去 ││ │ │ │ │ │ 。麻煩你 ││ │ │ │ │ │B:好。 ││ ├─────┼─────┼──┼─────┼──────────────┤│ │⑸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1.7.17 │A:郭信良 │ │B:汪振澤 │B:副座,我汪仔,鄭先生已經 ││ │14:31:08 │ │ │ │ 在這邊了。(指台南市民生 ││ │ │ │ │ │ 路官田鋼辦公室) ││ │ │ │ │ │A:是。 ││ │ │ │ │ │B:我要跟你確認一下。沒有問 ││ │ │ │ │ │ 題吧。 ││ │ │ │ │ │A:沒有問題。 ││ │ │ │ │ │B:環保局的公文拜託你追一下 ││ │ │ │ │ │ 。 ││ │ │ │ │ │A:好。沒有關係。 ││ │ │ │ │ │B:那我就點給他。 ││ │ │ │ │ │A:好。 ││ ├─────┼─────┼──┼─────┼──────────────┤│ │⑹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任務有完成嗎? ││ │101.7.17 │A:郭仲進 │ │B:郭信良 │B:有,謝謝。 ││ │15:37:40 │ │ │ │ │├─┼─────┼─────┼──┼─────┼──────────────┤│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你說話方便嗎? ││ │102.1.21 │A:郭信良 │ │B:郭仲進 │B:我在我家,沒有關係。 ││ │11:22:33 │ │ │ │A:你跟他商量一下。 ││ │ │ │ │ │B:你講讓我聽懂就可以了。( ││ │ │ │ │ │ 語氣謹慎) ││ │ │ │ │ │A:明、後天要(…),(…) ││ │ │ │ │ │B:你人在哪裡。 ││ │ │ │ │ │A:在永華路。 ││ │ │ │ │ │B:你方便來我家,我跟講就可 ││ │ │ │ │ │ 以了。 ││ │ │ │ │ │A:要下午。 ││ │ │ │ │ │B:我們面對面談。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副座要過去了 ││ │102.1.21 │A:阿洲隨扈│ │B:郭仲進 │B:好。 ││ │14:14:18 │,郭信良使│ │ │ ││ │ │用 │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通) ││ │102.1.21 │A:郭信良 │ │B:汪振澤 │ ││ │16:45:55 │ │ │ │ ││ ├─────┼─────┼──┼─────┼──────────────┤│ │⑷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1.22 │A:郭信良 │ │B:郭仲進 │B:你有沒有連絡到。 ││ │12:38:06 │ │ │ │A:有。 ││ │ │ │ │ │B:有就好,我知道就可以了。 ││ │ │ │ │ │A:有連絡到了。 ││ │ │ │ │ │B:好。 │├─┼─────┼─────┼──┼─────┼──────────────┤│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7.30 │A:阿洲隨扈│ │B:環保局陳│B:副座。 ││ │11:03:16 │,郭信良使│ │科長 │A:昨天開會情形怎樣。 ││ │ │用 │ │ │B:昨天開會,有一些委員要讓 ││ │ │ │ │ │ 他「加嚴」,意思要讓它過 ││ │ │ │ │ │ ,但是放流水標準要達河川 ││ │ │ │ │ │ 標準,(…)但是有一些委 ││ │ │ │ │ │ 員不讓它過。 ││ │ │ │ │ │A:是。 ││ │ │ │ │ │B:所以沒有共識,要官田鋼補 ││ │ │ │ │ │ 充資料下次再審。 ││ │ │ │ │ │A:是。 ││ │ │ │ │ │B:開四個小時。 ││ │ │ │ │ │A:反對委員多還是少。 ││ │ │ │ │ │B:一半一半。(…)局長做最 ││ │ │ │ │ │ 後的統計,說就一補,不然 ││ │ │ │ │ │ 協調不好協調。主要是昨天 ││ │ │ │ │ │ 他們有去市府抗議。 ││ │ │ │ │ │A:民眾抗議提一定會的,但是 ││ │ │ │ │ │ 要合法。 ││ │ │ │ │ │B:對。委員會考慮到這一點。 ││ │ │ │ │ │ (…)委員認為若人家做得 ││ │ │ │ │ │ 到應該要給人家,所以會請 ││ │ │ │ │ │ 官田鋼承諾加到什麼程度。 ││ │ │ │ │ │ (指評審通過) ││ │ │ │ │ │A:(…)是。 ││ │ │ │ │ │B:(…)標準會嚴格到十倍, ││ │ │ │ │ │ 一些委員意思,因為(…) ││ │ │ │ │ │ 。 ││ │ │ │ │ │A:十倍做得起來嗎? ││ │ │ │ │ │B:對,要看他,若做不要,就 ││ │ │ │ │ │ 要回收,回收就沒有這個問 ││ │ │ │ │ │ 題了。因為「○○○」(聽 ││ │ │ │ │ │ 不清楚)一直說它的廢水排 ││ │ │ │ │ │ 放有問題。 ││ │ │ │ │ │A:是,(…)委託回收就可以 ││ │ │ │ │ │ 了。 ││ │ │ │ │ │B:對。(…) ││ │ │ │ │ │A:我聽懂了。 ││ │ │ │ │ │B: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7.30 │A:阿洲隨扈│ │B:郭仲進 │B:叔公,你在哪裡 ││ │11:05:50 │,郭信良使│ │ │A:忠義路。 ││ │ │用 │ │ │B:我過去一下。 ││ │ │ │ │ │A:我在家等你。 ││ │ │ │ │ │B:好。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7.30 │A:郭信良 │ │B:郭仲進 │B:你叫他(司機鄭新發)自己 ││ │12:30:00 │ │ │ │ 過去找(拿),2點半,他(││ │ │ │ │ │ 官田鋼汪振擇)在那邊等 ││ │ │ │ │ │A:好,謝謝。 │├─┼─────┼─────┼──┼─────┼──────────────┤│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現在殯儀館裡面嗎? ││ │102.9.6 │A:郭信良 │ │B:張皇珍 │B:對。在裡面。 ││ │14:25:28 │ │ │ │A:麻煩你走來服務中心。 ││ │ │ │ │ │B:好。 ││ │ │ │ │ │A:現在。 ││ │ │ │ │ │B: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9.6 │A:郭信良 │ │B:郭仲進 │B:有沒有處理好了。 ││ │18:54:50 │ │ │ │A:有,圓滿了。 ││ │ │ │ │ │B:好,我瞭解。 ││ │ │ │ │ │A:好。 │├─┼─────┼─────┼──┼─────┼──────────────┤│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在公司(議會)嗎? ││ │102.11.20 │A:郭仲進 │ │B:郭信良 │B:等下會進去,大概10分鐘 ││ │10:42:56 │ │ │ │A: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你在外面了嗎? ││ │102.11.20 │A:郭仲進 │ │B:郭信良 │A:有,在外面 ││ │13:10 │ │ │ │B:好。 │├─┼─────┼─────┼──┼─────┼──────────────┤│7│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102.11.21 │A:郭仲進 │ │B:郭信良 │B:嘿! ││ │11:35:24 │ │ │ │A:書類(官田鋼鐵公司新聞稿 ││ │ │ │ │ │ )放在小姐那裡,你下午回 ││ │ │ │ │ │ 來看一下,禮拜六(11/23)││ │ │ │ │ │ 要登 ││ │ │ │ │ │B:那什麼時候開說明會? ││ │ │ │ │ │A:禮拜五(11/22) ││ │ │ │ │ │B:禮拜五…,怎麼不事先登( ││ │ │ │ │ │ 報) ││ │ │ │ │ │A:要你看了同意,研究一下, ││ │ │ │ │ │ 服務一下,看一下,你先參 ││ │ │ │ │ │ 考一下,要緊的 ││ │ │ │ │ │B: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覺得這個(新聞稿)怪怪 ││ │102.11.21 │A:郭仲進 │ │B:郭信良 │ 的… ││ │12:07:02 │ │ │ │A:研究一下 ││ │ │ │ │ │B:怪怪的… ││ │ │ │ │ │A:今天禮拜四,人家明天(11/││ │ │ │ │ │ 22)就要開說明會了 ││ │ │ │ │ │B:後面有一個浮水(印)的部 ││ │ │ │ │ │ 分,他們公司有沒有設計? ││ │ │ │ │ │ 字歸字啊,字寫得太多 ││ │ │ │ │ │A:那我叫汪的(汪振澤)打給 ││ │ │ │ │ │ 你,不然我再轉達不清楚 ││ │ │ │ │ │B:他電話幾號,我打給他 ││ │ │ │ │ │A:好,等一下;0000000000。 ││ │ │ │ │ │B:好。 │├─┼─────┼─────┼──┼─────┼──────────────┤│8│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找我嗎? ││ │103.1.13 │A:郭仲進 │ │B:郭信良 │B:還沒有。還沒有連絡朋友。 ││ │12:07:40 │ │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人去現場了,不在。 ││ │103.1.13 │A:郭仲進 │ │B:郭信良 │B:好。 ││ │13:51:10 │ │ │ │ ││ ├─────┼─────┼──┼─────┼──────────────┤│ │⑶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大頭我接了,我跟他講完了 ││ │103.1.13 │A:郭仲進 │ │B:郭信良 │ 。 ││ │14:37:27 │ │ │ │B:好。你跟他講,他就知道了 ││ │ │ │ │ │ 。 ││ │ │ │ │ │A:小頭去現場了,來不及,我 ││ │ │ │ │ │ 接到大頭了。 ││ │ │ │ │ │B:好,你跟小頭說有困難。 ││ │ │ │ │ │A:我跟大頭說的,小頭去現場 ││ │ │ │ │ │ 了。 ││ │ │ │ │ │B:好。 │├─┼─────┼─────┼──┼─────┼──────────────┤│9│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B:(女)郭先生,這邊副議長 ││ │102.11.20 │A:郭仲進 │ │B:副議長室│ 室,副座說能不能請你來一 ││ │11:47:33 │ │ │,女 │ 下 ││ │ │ │ │ │A:好,我聽得懂。 │├─┼─────┼─────┼──┼─────┼──────────────┤│10│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B:(語音)官田鋼鐵公司,您 ││ │102.11.20 │A:郭仲進 │ │B:官田鋼鐵│ 好(…),喂(女聲)! ││ │14:12:48 │ │ │ │A:阿滿(音)! ││ │ │ │ │ │B:嘿。 ││ │ │ │ │ │A:汪的(汪振澤)在嗎? ││ │ │ │ │ │B:有!我幫你轉!…(待轉音 ││ │ │ │ │ │ 樂)…喂!(汪振澤接聽) ││ │ │ │ │ │A:現在過去跟你講話方便嗎? ││ │ │ │ │ │B:方便! ││ │ │ │ │ │A:那我過去 ││ │ │ │ │ │B: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 │B:郭董,我汪仔! ││ │102.11.21 │A:郭仲進 │ │B:官田鋼鐵│A:嘿,我知道 ││ │11:00:28 │ │ │(汪振澤)│B:我稿(新聞稿)寫好了,你 ││ │ │ │ │ │ 何要過來拿 ││ │ │ │ │ │A:我現在過去 ││ │ │ │ │ │B:好。 │├─┼─────┼─────┼──┼─────┼──────────────┤│1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郭經理你好 ││ │102.11.21 │A:郭仲進 │ │B:助理-阿 │A:你好,現在人(郭信良)在 ││ │11:53:12 │ │ │州 │ 哪? ││ │ │ │ │ │B:我們剛回來議會 ││ │ │ │ │ │A:那好…,他有看我拿過去的 ││ │ │ │ │ │ 「公示」(台語,意公文、 ││ │ │ │ │ │ 書類) ││ │ │ │ │ │B:對,在看 ││ │ │ │ │ │A:那如果不用改,我就過去拿 ││ │ │ │ │ │ 了,叫他看完跟我聯絡。 ││ │ │ │ │ │B:好。 │├─┼─────┼─────┼──┼─────┼──────────────┤│1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有跟你聯絡了嗎? ││ │102.11.21 │A:郭仲進 │ │B:汪振澤 │B:有,有聯絡 ││ │13:58:53 │ │ │ │A:我聽懂 ││ │ │ │ │ │B:我會照他的意思下去(改) ││ │ │ │ │ │A:何時登? ││ │ │ │ │ │B:禮拜六(11/23) ││ │ │ │ │ │A:週六喔,好 ││ │ │ │ │ │B:增加一報啦 ││ │ │ │ │ │A:好。 │├─┼─────┼─────┼──┼─────┼──────────────┤│1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他約我十一點。””” ││ │103.1.13 │A:郭仲進 │ │B:官田鋼,│ 你身體好一點了沒有。 ││ │10:54:51 │ │ │汪董 │B:”””又長一粒,””” ││ │ │ │ │ │A:”””我現在等朋友(郭信 ││ │ │ │ │ │ 良),看怎麼會去你那邊。 ││ │ │ │ │ │B:好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大老闆在嗎? ││ │103.1.13 │A:郭仲進 │ │B:官田鋼,│B:(女)不在。 ││ │13:42:13 │ │ │汪董 │A:小頭? ││ │ │ │ │ │B:出去了。 ││ │ │ │ │ │A:好。 │├─┼─────┼─────┼──┼─────┼──────────────┤│1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你在辦公室了。 ││ │103.1.13 │A:郭仲進 │ │B:官田鋼,│B:(陳協同)對。 ││ │14:12:37 │ │ │陳協同 │A:我過去你那邊。 ││ │ │ │ │ │B:好。 │├─┼─────┼─────┼──┼─────┼──────────────┤│1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信良)下午要開大會嗎/ ││ │103.1.13 │A:郭信良 │ │B:陳幸芬科│B:對。 ││ │10:12:15 │ │ │長 │A:你怎麼沒有跟我講,你不是 ││ │ │ │ │ │ 跟我說要延後,說委員通知 ││ │ │ │ │ │ 沒有來。 ││ │ │ │ │ │B:後來有喬到。 ││ │ │ │ │ │A:你怎麼不跟我講。 ││ │ │ │ │ │B:不好意思。 ││ │ │ │ │ │A:有沒有什麼爭議。 ││ │ │ │ │ │B:有,不樂觀。 ││ │ │ │ │ │A:這樣頭大了,他們資料該做 ││ │ │ │ │ │ 的都做了,怎麼辦。 ││ │ │ │ │ │B:這是議會及民意反彈聲音很 ││ │ │ │ │ │ 大,會不好處理,可能要委 ││ │ │ │ │ │ 員投票。 ││ │ │ │ │ │A:頭大了。 ││ │ │ │ │ │B:環評是差異分析,若沒有過 ││ │ │ │ │ │ 還可以再送啦 ││ │ │ │ │ │A:唉”””不是辦法。 ││ │ │ │ │ │B:看今天委員投票狀況啦。 ││ │ │ │ │ │A:一定要投票嗎? ││ │ │ │ │ │B:主持是局長。看局長””” ││ │ │ │ │ │A:她壓力很大。 ││ │ │ │ │ │B:對。 ││ │ │ │ │ │A:你在局裡面。 ││ │ │ │ │ │B:對。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信良)另外寶光聖堂。 ││ │103.1.13 │A:郭信良 │ │B:陳幸芬科│B:剛送進來。我星期五晚上看 ││ │10:27:20 │ │ │長 │ 到公文。 ││ │ │ │ │ │A:也是差異分析報告。 ││ │ │ │ │ │B:同事有簽很多問題,要先討 ││ │ │ │ │ │ 論再發。 ││ │ │ │ │ │A:好。這件麻煩你 ││ │ │ │ │ │B:””好。(寶光聖堂) │├─┼─────┼─────┼──┼─────┼──────────────┤│1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信良)喂。跟我們下午講 ││ │103.1.13 │A:郭信良 │ │B:郭仲進 │ 的一樣,委員很激烈,有很 ││ │19:37:04 │ │ │ │ 多要求重新環評的。 ││ │ │ │ │ │B:好。 │└─┴─────┴─────┴──┴─────┴──────────────┘附表三:錄音譯文┌─┬─────┬────┬───┬────────────────────┐│編│時 間 │對象A │對象B │錄 音 譯 文 內 容 ││號│ │ │ │ │├─┼─────┼────┼───┼────────────────────┤│1│102.11.1 │郭仲進 │汪振澤│A:沒理由也是要寫理由,不然怎麼退,所以 ││ │10:22 │對象A │對象B │ 理由是多寫的,不然怎麼退 ││ │ │ │ │B:不是啦我跟你講,這樣是越攪越大場,越 ││ │ │ │ │ 攪越大場我沒騙你,行不行而已,嗨…笑 ││ │ │ │ │ 破人嘴 ││ │ │ │ │A:也是要寫理由不然怎麼退……,我剛剛有 ││ │ │ │ │ 跟副座講啦 ││ │ │ │ │B:嗯、 ││ │ │ │ │A:我跟他說你魄力不夠,你魄力不夠,我說 ││ │ │ │ │ 每一個時段都有壓力,不是只有這個時段 ││ │ │ │ │ ,壓力不斷,對方既得利益要坳你沒拿到 ││ │ │ │ │ ,隨時都會有壓力 ││ │ │ │ │B:對阿 ││ │ │ │ │A:你不能找這種理由,我說你魄力不夠,我 ││ │ │ │ │ 說這是最後一次 ││ │ │ │ │B:問題是這樣喔,我在第一次、先前三次、 ││ │ │ │ │ 後面二次,第一變(台語)的第一次,我 ││ │ │ │ │ 當面講說如果因為抗爭就不行,我裡面員 ││ │ │ │ │ 工也忍不助,對不對 ││ │ │ │ │A:對 ││ │ │ │ │B:這沒理由,你替我轉達一下,有需要我員 ││ │ │ │ │ 工早準備好了,有需要我去市政府、市議 ││ │ │ │ │ 會、環保局我可以號召1000位 ││ │ │ │ │A:幾千位都有喔,不只1000位 ││ │ │ │ │B:你替我問一下 ││ │ │ │ │A:對阿對阿… ││ │ │ │ │B:你幫我問一下,有需要我配合演出嗎… ││ │ │ │ │A:我是覺得是沒理由找理由,不然已經沒有 ││ │ │ │ │ 理由可退了,他寫這些都不是違法的,都 ││ │ │ │ │ 是民意的問題,百姓抗爭的問題,幹你娘 ││ │ │ │ │ … ││ │ │ │ │B:我拜託你跟副座講一下 ││ │ │ │ │A:我知道我等一下過去 ││ │ │ │ │B:看有需要配合演出嗎 ││ │ │ │ │A:我知道我等等 ││ │ │ │ │B:我可以弄個1000多 ││ │ │ │ │A:像我來弄個5、600也有 ││ │ │ │ │B:我就一位員工找5位就好了,也有人這樣喊││ │ │ │ │ 了,我就說在第一變(台語)的第一次我 ││ │ │ │ │ 都講好了 ││ │ │ │ │A(26分27秒,郭仲進接獲電話,向汪表示出 ││ │ │ │ │ 去拿一下名片馬上回來)、(28分44秒郭仲││ │ │ │ │ 進返回) ││ │ │ │ │B:我昨天請人打去問主辦的,按照公開說明 ││ │ │ │ │ 會要點10天前要通知開要找地點,早上有 ││ │ │ │ │ 召開會確實,找區公所1500元租金還在那 ││ │ │ │ │ 裡,視政府環保局要借你們的活動中心, ││ │ │ │ │ 也借福安宮,之前過他們所以後不會再借 ││ │ │ │ │ 你們了,第3是工業區活動中,第4也是官 ││ │ │ │ │ 田的資訊局會議室,不行才來工廠,這要 ││ │ │ │ │ 10天前我連里長也要請來,你市政府要這 ││ │ │ │ │ 樣舞(台語)發生什麼,你市政府要這樣 ││ │ │ │ │ 我就放任,我叫人去問,你白紙黑字要我 ││ │ │ │ │ 12月31日時間太急迫了 ││ │ │ │ │A:照意思去走 ││ │ │ │ │B:如果我沒照這樣走我又換他忌 ││ │ │ │ │A:他跟我說去也沒決論也沒結果,有的沒有 ││ │ │ │ │ 的一堆,我們演戲給人看弄一下就好,這 ││ │ │ │ │ 段敏感時間拼過去 ││ │ │ │ │B:(汪接聽公司電話中斷談話) ││ │ │ │ │A:現在就是說弄過去就好,我說這是最後一 ││ │ │ │ │ 次了,你如果還要這樣你(郭信良)自己 ││ │ │ │ │ 去講不要再叫我做中間人了 ││ │ │ │ │B:嗯 ││ │ │ │ │A:我說我壓力多大,我說當時汪董人家是要 ││ │ │ │ │ 找沈中邦(譯音),你跟我說叫他不要走 ││ │ │ │ │ 錯路,走錯路才來找你,我幫你弄來找你 ││ │ │ │ │ ,人家是大股東跟小股東,汪董股票也很 ││ │ │ │ │ 多 ││ │ │ │ │B:嗯嗯 ││ │ │ │ │A:我連襟沒立場,我昨完沒什麼睡,在想怎 ││ │ │ │ │ 麼跟他講這些話,我說你一點魄力都沒有 ││ │ │ │ │ ,多少了(拿了錢)你知道嗎,我要負責 ││ │ │ │ │ 的耶,我家多少人在那裡領薪水(任職該 ││ │ │ │ │ 公司)你知道嗎,我說你要給我交代,他 ││ │ │ │ │ 說最後一次, ││ │ │ │ │B:這次你問看是否需要配合演出嗎 ││ │ │ │ │A:叫幾千人可以嗎 ││ │ │ │ │B:要陳請抗議都會啦 ││ │ │ │ │A:我知道 ││ │ │ │ │B:要去市政府市議會環保局都會 ││ │ │ │ │A:我知道,他跟我說這是演戲的…我們配合 ││ │ │ │ │ 一次,他說這些沒結論沒結果啦,但是你 ││ │ │ │ │ 說明拍拍照 ││ │ │ │ │B:說明會又不是股東大會哪會有什麼結果 ││ │ │ │ │A:他也知道啊 ││ │ │ │ │B:這個比股東大回還好開 ││ │ │ │ │A:他意思是說再表演一次,我們聽他一次好 ││ │ │ │ │ 嗎 ││ │ │ │ │B:好、我會照行程跟辦法去處理這事情才不 ││ │ │ │ │ 會犯他忌 ││ │ │ │ │A:所以阿同(陳協同)昨天去找我說,一次 ││ │ │ │ │ 說明會要3個半月 ││ │ │ │ │B:沒有沒有,這場是這樣他現在弄12月31號 ││ │ │ │ │ 之前… ││ │ │ │ │A:照他意思 ││ │ │ │ │B:他文這樣寫,什麼時候通知要通知誰,當 ││ │ │ │ │ 然我叫的他們一定不來,但是這樣的話, ││ │ │ │ │ 後續又遇到11月19日你說11月4號秀珠啊(││ │ │ │ │ 郭秀珠議會質詢)…11月份的議員質詢我 ││ │ │ │ │ 需要派人去嗎,布條、綁這這樣,19日有 ││ │ │ │ │ 需要嗎都沒關係 ││ │ │ │ │A:有一天秀珠啊拿一張切結書,當時市長、 ││ │ │ │ │ 局長當在,說你們二人要給我簽名,賴清 ││ │ │ │ │ 德說要簽什麼,他(郭秀珠)說官田(官 ││ │ │ │ │ 田鋼鐵)不能讓他過,賴清德說我沒那個 ││ │ │ │ │ 權利不要害我,局長說不行也不簽 ││ │ │ │ │B:我跟你說啦,說這些太多了,我應該花的 ││ │ │ │ │ 多花的 ││ │ │ │ │A:我知道啦 ││ │ │ │ │B:長期一直支出,不只工廠運轉的,增加空 ││ │ │ │ │ 氣污染、空氣監測多花了多少… ││ │ │ │ │A:我電話跟你講就好 ││ │ │ │ │B:好啦、我不送你了 ││ │ │ │ │35分43秒(郭仲進離開) │├─┼─────┼────┼───┼────────────────────┤│2│101.7.17 │汪振澤 │鄭新發│A:鄭先生嗎? ││ │ │對象A │對象B │B:嘿! ││ │ │ │ │A:稍等一下 ││ │ │ │ │B:沒關係,你先忙 ││ │ │ │ │A:忙厚 ││ │ │ │ │B:還好 ││ │ │ │ │A:副議長,事情都是他在「扣(台語;串連 ││ │ │ │ │ 、處理之意)較多厚 ││ │ │ │ │B:嘿仔,他對這個比較… ││ │ │ │ │A:歹勢 ││ │ │ │ │B:沒關係,董仔你忙。 ││ │ │ │ │A:做這個嘛佳累厚 ││ │ │ │ │B:嘿,較沒有時間性,什麼時候要拜託人不 ││ │ │ │ │ 知道,不過要是可以的話,他都是約人到 ││ │ │ │ │ 辦公室啦,如果較不方便的,他才出來找 ││ │ │ │ │ 人,有時他也會麻煩市府的人來辦公室, ││ │ │ │ │ 直接處理比較快 ││ │ │ │ │A:鄭先生,你能不能確認一下 ││ │ │ │ │B:我打他辦公室電話好了,還是你要打他的 ││ │ │ │ │ 行動0930 ││ │ │ │ │A:噢,好,我有他的電話…(撥電話)副座 ││ │ │ │ │ ,鄭先生在這裡,沒問題啦厚,環保局公 ││ │ │ │ │ 文再拜託你催一下,厚,好,我點給他… ││ │ │ │ │ ,鄭先生你看一下,麻煩一下 ││ │ │ │ │B:別這麼說 ││ │ │ │ │A:好。 │├─┼─────┼────┼───┼────────────────────┤│3│102.1.22 │汪振澤 │鄭新發│A:(…) ││ │ │對象A │對象B │B:(…) ││ │ │ │ │A:你跟他(郭信良)多久了? ││ │ │ │ │B:10幾年了 ││ │ │ │ │A:老將了 ││ │ │ │ │B:嘿…,有歲數了,也不知道還能做什麼… ││ │ │ │ │A:(…)有時候整把火,什麼事都沒辦法進 ││ │ │ │ │ 行(…)很怨嘆,4、5百個員工,搞這樣 ││ │ │ │ │ (…) ││ │ │ │ │B:嘿… ││ │ │ │ │A:早上副座(郭信良)說要開會,我想說不 ││ │ │ │ │ 是議會結束了嗎? ││ │ │ │ │B:今天還有一些民意啦 ││ │ │ │ │A:(到座位打電話)錢有了嗎?先拿過來! ││ │ │ │ │ 在大門口了嗎?好。 ││ │ │ │ │B:歹勢,副座本來說11點… ││ │ │ │ │A:不會啦 ││ │ │ │ │(疊錢收錢的聲音) ││ │ │ │ │B:打擾了 ││ │ │ │ │A:不會啦 ││ │ │ │ │B:好 ││ │ │ │ │A:拜託你跟副座講一下 ││ │ │ │ │B:好 │├─┼─────┼────┼───┼────────────────────┤│4│102.7.30 │汪振澤 │鄭新發│A:這邊坐 ││ │14:35 │對象A │對象B │B:好…;郭(仲進)先生有要過來嗎? ││ │ │ │ │A:蛤? ││ │ │ │ │B:不是說他(下午)2點半要過來? ││ │ │ │ │A:他說你要來 ││ │ │ │ │B:噢 ││ │ │ │ │A:這個沒有錯嘛,你等一下 ││ │ │ │ │B:嘿 ││ │ │ │ │A:以前都是(通知後)第2天(才拿)的,今││ │ │ │ │ 天馬上就要,嘿… ││ │ │ │ │B:嘿 ││ │ │ │ │A:明年議會要選舉了嘛 ││ │ │ │ │B:嘿 ││ │ │ │ │A:全部嗎? ││ │ │ │ │B:5都而已吧?…升格的 ││ │ │ │ │(電話鈴響) ││ │ │ │ │B:喂(接起行動電話),董仔你好,沒ㄋㄟ ││ │ │ │ │ ,他是不是叫我們主任過去,我現在沒有 ││ │ │ │ │ 跟他在一起,好。 ││ │ │ │ │A:好 ││ │ │ │ │B:謝謝,麻煩了 ││ │ │ │ │A:好。 │├─┼─────┼────┼───┼────────────────────┤│5│102.9.6 │汪振澤 │鄭新發│A:坐一下…今天怎麼這麼急? ││ │11:45 │對象A │對象B │B:ㄟ…我不瞭解。 ││ │ │ │ │A:這樣噢,你坐一下 ││ │ │ │ │B:嘿 ││ │ │ │ │A:剛才你打電話的 ││ │ │ │ │B:嘿 ││ │ │ │ │A:不認得你的聲音了 ││ │ │ │ │B:厚 ││ │ │ │ │(拆東西的雜音) ││ │ │ │ │A:你要點一下嗎 ││ │ │ │ │B:不用、不用 ││ │ │ │ │(將東西包裝起來的雜音) ││ │ │ │ │B:董仔多謝。 │└─┴─────┴────┴───┴────────────────────┘附表四:
┌─┬───────────┬─────────────────┐│編│支 票 交 付 日 期│支 票 內 容 ││號│ │ │├─┼───────────┼─────────────────┤│1│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交付│元大銀行安和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 │ │發票日期:101年5月11日 ││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李百坤 ││ │ │背書人:郭信良 │├─┼───────────┼─────────────────┤│2│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交付│元大銀行安和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 │ │發票日期:101年5月18日 ││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李百坤 ││ │ │背書人:郭信良 │├─┼───────────┼─────────────────┤│3│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交付│花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票號0000000號 ││ │ │發票日期:101年8月8日 ││ │ │票面金額:120萬元 ││ │ │發票人:賈為杰 ││ │ │背書人:郭信良 │├─┼───────────┼─────────────────┤│4│於民國102年1月22日交付│南市區漁會票號000000000號 ││ │ │發票日期:102年4月25日 ││ │ │票面金額:150萬元 ││ │ │發票人:楊民豐 ││ │ │背書人:郭信良 │├─┼───────────┼─────────────────┤│5│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交付│南市區漁會票號000000000號 ││ │ │發票日期:102年9月30日 ││ │ │票面金額:180萬元 ││ │ │發票人:林淑麗 ││ │ │背書人:郭信良 │├─┼───────────┼─────────────────┤│6│於民國102年9月06日交付│南市區漁會票號000000000號支票 ││ │ │發票日期:102年12月15日 ││ │ │票面金額:50萬元 ││ │ │發票人:林淑麗 ││ │ │背書人:郭信良 │└─┴───────────┴─────────────────┘附表五:
┌─┬────────────────┬──────────┐│編│支 票 內 容 │備 註││號│ │ │├─┼────────────────┼──────────┤│1│元大銀行府城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1.附於調查卷第163頁 ││ │發票日期:97年5月29日 │2.未兌現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程全祿 │ ││ │背書人:郭信良 │ ││ │領款人:呂佩昀 │ │├─┼────────────────┼──────────┤│2│元大銀行府城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1.附於調查卷第162頁 ││ │發票日期:97年6月25日 │2.未兌現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程全祿 │ ││ │背書人:郭信良 │ │├─┼────────────────┼──────────┤│3│第一銀行台南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1.附於偵二卷第181頁 ││ │發票日期:97年1月30日 │2.已兌現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程全祿 │ ││ │背書人:郭信良 │ ││ │領款人:東昇公司 │ │├─┼────────────────┼──────────┤│4│第一銀行台南分行票號000000000號 │1.附於偵二卷第182頁 ││ │發票日期:97年1月31日 │2.已兌現 ││ │票面金額:100萬元 │ ││ │發票人:程全祿 │ ││ │背書人:郭信良 │ ││ │領款人:東昇公司 │ │└─┴────────────────┴──────────┘附表六:錄音、監聽譯文┌─┬───┬────────────────────────────┬───────┐│編│時 間│錄音、監聽譯文內容(全程使用臺語) │檔案名稱及錄音││號│ │ │區間、證據出處│├─┼───┼────────────────────────────┼───────┤│1│103年1│汪振澤:副座,我是這樣想啦,喔!現在我們慢著講這個就對了│「郭副議長」 ││ │月23日│ ,喔。因為我現在說這個,我最主要的是要跟你說一件│ 06:05-08:20││ │ │ 事情,如果會前,他說的消息就是說水沒問題,吼,你│(勘驗筆錄見原││ │ │ 聽懂嗎?,我打兩個圓圈在這裡都是水。整篇都是水的│審卷一第207頁 ││ │ │ 問題,打兩個圓圈在這裡,我劃的這些吼都不是,這空│反面) ││ │ │ 氣的問題,這空氣的問題,喔~這空氣的問題,完全是│ ││ │ │ 水的問題。ㄍㄨ一啊(臺語),啊裡面,我也沒聽這麼│ ││ │ │ 多啦!啊而且這個,你看看這個,就這個,喔,喔,這│ ││ │ │ 個,這個,翁義聰,翁義聰這個,說我堅決反對,幹你│ ││ │ │ 娘,他怎麼沒寫出來,我看不懂啊,我堅決反對,炮放│ ││ │ │ 一放他就自己走了。整篇都水的問題啦,(翻閱文件聲│ ││ │ │ )喔!整篇都水的問題,喔(翻閱文件聲)。副座,我│ ││ │ │ 是說,副座,我會來準備這些啦,我會來準備啦,一項│ ││ │ │ 一項再來準備,前些日子就跟我說,說就走錯路去,啊│ ││ │ │ 啊「秀珠仔」這些代誌,我是覺得我要回去再想想,啊│ ││ │ │ 到底他是怎麼辦,秀珠這些,你上次跟我說這我要怎麼│ ││ │ │ 辦,你就看是怎麼樣,到底是要怎麼辦,「秀珠」這些│ ││ │ │ ,你看要怎麼來處理才比較妥當?好不好?我我我~我│ ││ │ │ 就又走錯路去了。 │ ││ │ │郭信良:不會拉。 │ ││ │ ├────────────────────────────┼───────┤│ │ │汪振澤:這樣子講啦喔,真的,前幾天我在你服務處,我也是覺│ ││ │ │ 得說,我回去思考這問題啦喔,啊我是說,我應該不會│「郭副議長」 ││ │ │ 去走錯路阿,像上次那樣子做說不要去走錯路,我應該│13:31-14:41 ││ │ │ 沒有去走錯路才對啦喔,啊我看看喔,奇怪勒?第一個│(勘驗筆錄見原││ │ │ 說的就是這樣,後面不知道要跟你說什麼?第一個說的│審卷一第207反 ││ │ │ 就跟你說這樣,敢跟你說什麼,對不對?這樣是不是我│至208頁正面) ││ │ │ 又走錯路去了?吼~第二個感受就是說,整群,如果說│ ││ │ │ 這個民意的部分,「阿珠仔」這裡得罪不起的,這裡,│ ││ │ │ 吼,當然那種先調的那個那個那個「南廓源」那是勒索│ ││ │ │ 嘛!對嘛!那款別理他,那又是一回事,啊阿珠仔這裡│ ││ │ │ ,對不對,我現在又再想想說,啊~那時候那個「7控 │ ││ │ │ 」,如果拿一些給她,應該也沒這些問題存在,先拿一│ ││ │ │ 些給她也沒這些問題,應該是這樣,那時候我們都沒有│ ││ │ │ 想到就對了喔。 │ ││ │ │郭信良:你說「阿珠仔」? │ │├─┼───┼────────────────────────────┼───────┤│2│102年1│郭仲進:(31:15)我您爸我壓力多大,你知道嗎?我說當時喔│「102年11月1日││ │1月1日│ ,那個王董喔,他是要去找沈中邦(譯音),你跟我說│郭先生進公司錄││ │ │ 叫他不要走錯路耶,走錯路了不就是要來找你嗎?我把│音檔」 ││ │ │ 他約來找你,我同門的(連襟,指陳協同)支持我弄來│31:15-32:13 ││ │ │ 找你,他們那個是大股東跟小股東而已,王董股票也很│(勘驗筆錄見原││ │ │ 多,但是我人的股票比他還多(31:38)。 │審卷一第208頁 ││ │ │汪振澤:嗯(31:38)。 │正反面) ││ │ │郭仲進:(31:39)我同門的沒立場,我就是昨晚都沒什麼睡,│ ││ │ │ 就是在想說我要怎麼跟他講這些話來刺激他,你聽的懂│ ││ │ │ 嗎?我說,你怎麼一點魄力都沒有,我說「你現在給人│ ││ │ │ 家這樣多少了」,你知道嗎,那個我要負責的耶,我家│ ││ │ │ 多少人在那裡領薪水你知道嗎,吼~他就有的沒有的一│ ││ │ │ 大堆,我說,他說這個要讓我能夠交代,喔好,最後一│ ││ │ │ 次,最後一次啦,……最後一次,啊你假如說後面還要│ ││ │ │ 再有一次,不用再說了,他自己去說就好,我這樣跟他│ ││ │ │ 講。 │ ││ │ ├────────────────────────────┼───────┤│ │ │郭仲進:(00:38)…哦~那個你要把它處理妥適,你不要再漏│「002-VOICE」 ││ │ │ 氣了,我是這樣跟他說。他跟我說沒問題啦。 │00:38-00:46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嗯。(00:46) │(勘驗筆錄見原││ │ │ │審卷一第208頁 ││ │ │ │反面) ││ │ ├────────────────────────────┼───────┤│ │ │郭仲進:(10:47)對啊。吼啊你…你,他已經對我失去耐心了│「002-VOICE」 ││ │ │ 啦,啊你現在自己去講,這是第一個方法(國語),啊│10:47-13:02 ││ │ │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說(國語),去讓他刮鬍子啦…啊他│(勘驗筆錄見原││ │ │ 就說,好啦,再最後一次相信我,不是相信你,相信我│審卷一第208頁 ││ │ │ ,說這次還沒有過你就不用再來傳話了,叫郭信良自己│反面至第209頁 ││ │ │ 來了,...那是你的事情啦,兩種方式啦,吼啊當然… │正面) ││ │ │ …我知道等一下我開會…我…。 │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不需要說那麼硬啦。 │ ││ │ │郭仲進:(三字經),這個喔! │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不需要說那麼硬啦。 │ ││ │ │郭仲進:嗯,我實在是氣到,幹,啊你、我,啊但是我憑良心講│ ││ │ │ ,在旁邊看,還沒發生的事情,他在講都是對對對、對│ ││ │ │ 對對,早上我去找他說,星期五要開會,在說話當中,│ ││ │ │ 說啊等一下張皇珍也會來這裡,那沒問題啦,那個預算│ ││ │ │ 都算審完了,那沒問題拉,我說那你說的,你不能害您│ ││ │ │ 爸我跑路。 │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這跟預算有什麼關係。 │ ││ │ │郭仲進:對啊,啊他就這樣跟我講,我就照這樣說,完全都沒加│ ││ │ │ 沒減。 │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我知道啦。不是啦,我們以一般的常理來說│ ││ │ │ ,這關預算有什麼關係? │ ││ │ │郭仲進:啊現在,我的想法啦喔,我的想法,我個人的想法,你│ ││ │ │ 每次都說有問題,都照你的意思去走,啊點點滴滴。每│ ││ │ │ 次都照你意思走,沒一次沒有,你這次又來了,這次又│ ││ │ │ 來了,又叫人家登報紙了,這樣哪對?啊好,登完保證│ ││ │ │ 會過嗎?給人家變那麼多次,其實不是他變,我看如果│ ││ │ │ 無法通過,是張皇珍在跟他「繞」(臺語發音為ㄙㄟˋ│ ││ │ │ ) 啦。不然每次他說的話,每次他如果向他求情都真的│ ││ │ │ ,說還有委員,真的,你現在送審我最少把你退2次至 │ ││ │ │ 3次,這個也都真的,來看看,回去,來看看再回去再 │ ││ │ │ 重新用,這都是事實啊,啊這個不要質詢…啊質詢的時│ ││ │ │ 候他說,他會很痛苦有的沒的,我都一直想想想,吼~│ ││ │ │ 還有我去看,就真的啊,就在那邊,張皇珍跟他坐在一│ ││ │ │ 起談話啊。(13:02) │ ││ │ ├────────────────────────────┼───────┤│ │ │郭仲進:(14:04)啊我是看張皇珍在跟他「繞」(臺語發音為│「002-VOICE」 ││ │ │ ㄙㄟˋ)。 │14:04-14:07 ││ │ │官田鋼鐵公司人員:這樣?(14:07) │(勘驗筆錄見原││ │ │ │審卷一第209頁 ││ │ │ │正反面) │├─┼───┼────────────────────────────┼───────┤│3│103年2│汪振澤:喂,郭董ㄟ。 │103年2月9日11 ││ │月9日 │郭仲進:那個簡單電話中,那個過年時我們有在一起啦。 │時6分被告郭仲 ││ │ │汪振澤:嗯。 │進之門號000000││ │ │郭仲進:過年時有在一起,有在一起,後來我跟他提到說上次我│0000號行動電話││ │ │ 們有去找他。 │與汪振澤間監聽││ │ │汪振澤:嗯。 │檔案 ││ │ │郭仲進:有去找他然後跟他說一說,之後回來研究的結論就是也│(勘驗筆錄見原││ │ │ 沒什麼發展嘛。 │審卷三第77頁正││ │ │汪振澤:嗯。 │反面) ││ │ │郭仲進:沒什麼新的發展當然到現在這麼久了,我沒立場,人家│ ││ │ │ 也對我不諒解,我是。 │ ││ │ │汪振澤:不會說不諒解啦,你是這樣跟他說就好了。 │ ││ │ │郭仲進:沒有啦。 │ ││ │ │汪振澤:私底下都知道什麼事情啦。 │ ││ │ │郭仲進:你聽懂,我現在是在說,我說和他說的話讓你瞭解。你│ ││ │ │ 聽懂嗎? │ ││ │ │汪振澤:對對對。好好。 │ ││ │ │郭仲進:我還有跟他說,我不能再管下去了,這第一點,第二點│ ││ │ │ 你要覺悟「你跟人家借的要準備,若不行的沒把握的你│ ││ │ │ 要還人家」,重點在這裡啦,你聽懂嗎? │ ││ │ │汪振澤:嗯。我聽懂啦。 │ ││ │ │郭仲進:我還跟他說,我以後不可能再跟你接觸了,我要造成他│ ││ │ │ 的壓力,你聽懂嗎,就是這樣,你聽懂嗎? │ ││ │ │汪振澤:好,我瞭解。謝謝你。 │ ││ │ │郭仲進:不會。 │ │├─┼───┼────────────────────────────┼───────┤│4│102年7│畫面顯示有二名男子對坐於沙發上,畫面左方的男子為汪振澤,│「官田鋼收錢20││ │月30日│右方為鄭新發。汪振澤走進畫面,手持信封,並取出其內之支票│ 130730」 ││ │ │,坐下後面向鄭新發,就上開支票之正面及反面均加以確認,期│ 13:28-13:39││ │ │間並向鄭新發稱:「這張沒錯吧?(臺語)」鄭新發稱:「對阿│(勘驗筆錄見原││ │ │。(臺語)」汪振澤又詢問:「這誰的?(臺語)」鄭新發點頭│審卷一第208頁 ││ │ │回答,但聽不清楚內容。 │正面) │├─┼───┼────────────────────────────┼───────┤│5│101年7│(全程使用台語) │「郭仲進與陳協││ │月02日│郭仲進:喂。 │同101年7月2日 ││ │11:56:│小姐:喂,郭董仔。 │監聽譯文」 ││ │49 │郭仲進:欸。 │(勘驗筆錄見原││ │ │小姐:稍等一下喔。 │審卷一第249頁 ││ │ │郭仲進:喔,好。 │反面至第250頁 ││ │ │(音樂聲) │正面) ││ │ │陳協同:喂。 │ ││ │ │郭仲進:兄弟,你說,嘿。 │ ││ │ │陳協同:我們…那個有跟台中的環保署再向他們請教吼,請他們│ ││ │ │ 打電話來台南市政府,看他們是否已經跟人家答覆了沒│ ││ │ │ 啦?啊現在查起來是說,這個環保局吼,他們又會了好│ ││ │ │ 幾個單位啦喔,現在在經發局啦喔,經濟發展局啦。 │ ││ │ │郭仲進:喔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陳協同:啊下午我會叫公司的人去拜訪他們,拜訪經濟發展局看│ ││ │ │ 他們有沒有甚麼意見?這樣子。吼,如果沒有,就請他│ ││ │ │ 們盡速幫我們簽回來。 │ ││ │ │郭仲進:這樣就是…… │ ││ │ │陳協同:我跟你說啦,剛才說的…… │ ││ │ │郭仲進:他…他…喔,對啦對啦。 │ ││ │ │陳協同:他們那邊就是胡亂黑白給人家「ㄙㄟˋ」啦,對的把人│ ││ │ │ 家說不對啦,啊現在就是四處叫人家背書啦,這樣子啦│ ││ │ │ 。 │ ││ │ │郭仲進:喔啊前次…啊沒有,那個那個,那個誰,那個那個那個│ ││ │ │ ,黑面仔也是這樣子說啊,你還記得嗎?我也有跟你報│ ││ │ │ 告啊。吼,說那個代表在裡面還要開開開開會開好幾個│ ││ │ │ 會呢。對啦,他就是一定要四次啦。 │ ││ │ │陳協同:對啦,他就是到處……對啦,就是要會好多個單位來背│ ││ │ │ 書啦。 │ ││ │ │郭仲進:嘿啦嘿啦。 │ ││ │ │陳協同:現在他又要找回來。 │ ││ │ │郭仲進:嘿啦,對啦對啦。 │ ││ │ │陳協同:吼,但是也是要跟他們講說…請他們把我們……吼,請│ ││ │ │ 那個…… │ ││ │ │郭仲進:吼,快一點、快一點…這樣子啦。 │ ││ │ │陳協同:黑面仔…讓我們快一點… │ ││ │ │郭仲進:吼,快一點、快一點,對啦。 │ ││ │ │陳協同:因為現在環保署不能說替他們催,他環保局可以替我們│ ││ │ │ 催嘛,你環保局四處去問,四處去說請你們盡快跟我們│ ││ │ │ 答覆一下。 │ ││ │ │郭仲進:沒有啦,這個黑面仔、黑面仔,這個黑面仔去催就好了│ ││ │ │ 啦,這黑面的分內事啊。 │ ││ │ │陳協同:嘿,這黑面仔也是可以去……也是可以去問嘛喔。 │ ││ │ │郭仲進:會啦會啦會啦會啦,他本來就要…… │ ││ │ │陳協同:說到老百姓……有這個苦情,請他們吼,不要把人家弄│ ││ │ │ 成這個樣子。 │ ││ │ │郭仲進:我聽得懂,他本來就是在混這個的…他就是承擔起來做│ ││ │ │ 的,黑面仔啦,黑面仔啦。 │ ││ │ │陳協同:對啦、對啦。 │ ││ │ │郭仲進:黑面仔,啊要不然他是什麼號碼,對不對?吼,有沒有│ ││ │ │ ,那個我知道,那個我會處理,吼。 │ ││ │ │陳協同:對啦,吼,好好好。 │ ││ │ │郭仲進:ㄏㄧㄡˋ,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OKOK。 │ ││ │ │陳協同:再拖延下去,就到明年去了。 │ │├─┼───┼────────────────────────────┼───────┤│6│102年1│(全程使用台語) │「郭仲進與郭信││ │月21日│郭仲進:喂。 │良102年1月21日││ │11:22:│郭信良:叔公。 │監聽譯文」 ││ │33 │郭仲進:ㄟ,安怎? │(勘驗筆錄見原││ │ │郭信良:你現在甘有方便? │審卷一第250頁 ││ │ │郭仲進:蛤? │反面至第251頁 ││ │ │郭信良:你說話甘有方便? │正面 ││ │ │郭仲進:我現在人在我家,沒關係啊。 │ ││ │ │郭信良:你可不可以和他商量一下,看明天或是後天…… │ ││ │ │郭仲進:說我們兩個明天、後天……嗯…… │ ││ │ │郭信良:ㄏ一ㄡˋ │ ││ │ │郭仲進:我跟你說,我跟你說,啊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郭信良:我人在……來到永華路。 │ ││ │ │郭仲進:喔。啊如果你方便就直接來我家,我跟你講就好了。 │ ││ │ │郭信良:嗯嗯嗯嗯。 │ ││ │ │郭仲進:這樣你聽懂了啦喔。 │ ││ │ │郭信良:我就……我就要下午了喔。 │ ││ │ │郭仲進:ㄏㄧㄡˋ,沒關係啦,你如果方便,我就跟你說啊,面│ ││ │ │ 對面,吼。 │ ││ │ │郭信良:ㄏㄧㄡˋ。 │ ││ │ │郭仲進:OK,好好。 │ │├─┼───┼────────────────────────────┼───────┤│7│102年1│(全程使用台語) │「郭仲進與郭信││ │月22日│郭信良:喂,嘿,嘿。 │良102年1月22日││ │12:38:│郭仲進:良仔,良仔。 │監聽譯文」 ││ │06 │郭信良:叔公,嘿,嘿,嘿。 │(勘驗筆錄見原││ │ │郭仲進:啊有沒…有沒有連絡上? │審卷一第251頁 ││ │ │郭信良:有有有有,之前就有,有有。 │正面 ││ │ │郭仲進:好好,啊不然…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 ││ │ │ 跟你說喔,你你你今年今年社區的三萬元我幫你留下來│ ││ │ │ ,你如果要像去年ㄧ樣,吼,好好好。 │ ││ │ │郭信良:好好,我知道,好好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