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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抗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王文忠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六月六日所為之一0四年度易字第八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褻罪等罪嫌,前經原審法官訊問後,認抗告人即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抗告人即被告甲○○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起應予羈押,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二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及執行羈押後,其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之判斷,均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且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僅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至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外,准許與否,法院亦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褻罪等罪嫌,業據證人黃建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相關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抗告人即被告甲○○犯罪嫌疑顯屬重大之事實,應堪認定。次查:抗告人於原審審理時,經原審傳拘均未到案,嗣原審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抗告人逃匿為由予以發布通緝後,迄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始經警緝獲乙節,亦有原審法院核發之通緝書、歸案證明書及撤銷通緝書等在卷足憑,顯見本件亦有事實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且此項羈押之必要性,經審酌抗告人於原審法官訊問其可提供若干保證金具保時,抗告人當庭表示伊無法提供具保金額等語乙節,有原審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足見原審法官雖准抗告人提供保證金額以具保之方式代替羈押,惟抗告人無法提供保證金額等情之後,亦認本件非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等方式代替,另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亦認羈押被告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是依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甲○○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等事實,應堪認定。

四、雖抗告意旨以伊不可能一人打兩位警察,伊並未涉犯妨害公務罪及伊所犯之罪,並非什麼重罪等為由,因而提起本件抗告。惟查:本件係因有事實足認為抗告人有逃亡之虞,因而認抗告人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羈押抗告人,而非因抗告人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羈押抗告人乙節,已如前述,是抗告意旨以伊所犯之罪並非重罪,本件應無延長羈押之必要為由,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難謂有理由。另按羈押之目的乃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得以執行,而非確認被告有無犯罪,是有關是否羈押之判斷,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僅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亦即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對被告犯行產生「很有可能如此」之心證程度,即為已足,而非必須證明至「確實如此」之程度,始合乎羈押要件。經查:本件檢察官認抗告人涉犯上開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乙節,業據證人黃建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相關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經核上開證據已足使法院對抗告人涉犯上開犯行,產生「很有可能如此」之心證程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謂抗告人犯罪嫌疑非屬重大,至於上開證人之供述及其他相關之證據是否確實足以證明抗告人涉犯上開犯行,則屬審判程序中所應審究之問題,而非羈押或延長羈押程序中所應審究之範疇,是抗告意旨以伊不可能一人打兩位警察,伊並未涉犯妨害公務罪等為由,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自亦難謂有理由。

五、是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三十日訊問抗告人之後,裁定本件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