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張金釗即 受刑 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予強制治療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9 日裁定(104 年度聲療字第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以函文鑑定書面之詞及抗告人歷年前案案號等資料,實非抗告人服刑期間之實例。再者,溯往不究之原則,受刑人於服刑期間接受教化矯正倍感良多受益非淺,並已痛改前非,豈能因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之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第408 條第1 、2 項請求予以重新審議,申請入醫院進行心理及精神等鑑定,而非單以監所處遇之鑑定評估而已。為此抗告,求為撤銷變更104 年度執聲字第700 號與104 年度聲療字第1 號刑事裁定,再為重新評估鑑定云云。
二、按「犯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22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抗告人於102 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嗣與另案有期徒刑4 月部分,定應執行刑為2 年8月確定,執行期滿日為105 年1 月30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而受刑人在監執行上開徒刑期間,接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下稱嘉義監獄)身心治療共37次(團體治療自103 年2 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19日止,每月1 至2 次,每次約2 小時,共5 次,及1 次入監評估;暨4 次輔導教育(自103 年2 月13日起至104 年7月29日,每月1 次,每次約0.5 小時,共18次之團體教誨及個別教誨)後,經該監獄104 年8 月12日身心治療評估會議評估,其STATIC - 99 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評為中高再犯,MnSOST- R ( 明尼蘇打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 評為高再犯。而抗告人在監身心治療配合度較為敷衍,對於案情大都以喝酒後不清楚回應,且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缺乏同理心,無戒酒動機,有強盜結合性侵前科,且假釋後再犯強盜案與本次強制性交案,經治療後再犯危險仍未降低,宜持續治療,認有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嘉義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亦建議「個案本次強制性交罪雖判刑
2 年6 月,但考量其動、靜態性侵害再犯危險因素,過去有性侵害與搶劫、傷害與公共危險、竊盜等多項前科,飲酒後性衝動控制力差、對偏差性行為仍感到興奮、未來環境中易臨時起意犯案、缺乏良好監督者、工作與婚姻穩定性差、STATIC-99 量表屬中高再犯危險,本次治療過程中,個案缺乏治療動機、缺乏罪責感、仍無法清楚了解自己的再犯危險路徑、犯案危險因子、犯案因應策略且對被害者缺乏同理心、本次治療尚未有明顯成效、強制治療尚未結案及治療評估會議建議刑後治療等因素,故綜合評估個案性侵害再犯危險性仍屬高,故建議個案接受刑後治療」等情。上揭有關受刑人之評估、治療及其個人資料等,有嘉義監獄104 年8 月31日嘉監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性侵犯申請刑後強制治療裁定資料、嘉義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嘉義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嘉義監獄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執丁字第147 號執行指揮書、原審法院81年度訴字第38
4 號刑事判決、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上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0年1 月31日檢丁字第1142號函、臺灣高雄監獄90年
1 月19日高監禮教字第0219號函、法務部89年12月27日法89矯字第047275號函、臺灣高雄監獄高監禮教字第35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原審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8 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更四字第120 號執行指揮書、90年執四字第536 號執行指揮書等及嘉義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 99等量表、MnSOST -R 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強制治療紀錄- 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 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103 年第2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治療篩選評估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而上開評估資料,既是矯正機關依法律規定組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由委員會參酌進行個別教誨、團體治療紀錄,並由社工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以專業知識及抗告人之犯罪資料、過去犯行,並以STATIC - 99 等量表、MnSOST -R 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等科學量表依法進行評估,而STATIC -99評估為高再犯,係依受刑人之年齡、與親密伴侶共同生活之時間、本次性犯行是否有「非性之暴力行為」、之前有否性犯罪紀錄經判決確定、有無「非身體接觸之性犯行」、受害人與抗告人有無親屬關係、有無男性被害人等項,評估5 年、10年再犯率,抗告人依上開事項評估結果,5 年再犯率達百分之16.2,10年再犯率為百分之21.1,依STATIC-99 等量表所載,屬「中高危險」,另依MnSOST-R評估為危險等級為高度危險,係參酌
A . 個人史/ 靜態事項(含1.因性/性相關犯罪而確定之次數,2.性犯罪史長短,3.當他犯下任何性犯罪,而被指控或判刑時,是否有在任何形式的監管之下?4.有無任何遭指控或判刑的性犯罪是發生在公共場所?5.在任何遭指控或判刑的性犯罪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脅迫使受害者順從?6.是否在任何遭指控或判刑的性犯罪中,涉及在單一接觸案件中對一個被害者有多重侵害行為?7.在所有遭指控或判刑之性/性相關犯行中,受害者的年齡層為何?8.在其遭指控或判刑的性行中,是否曾侵犯13~15 歲之被害人,且受害者比被害者大5 歲以上?9.在任何遭指控性/ 性相關犯行中,受害者是否為陌生人?10. 有無檔案資料證實其青少年時期的反社會行為?11. 是否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的行為模式?12就業史( 在此犯行被捕前12個月) ,B 機構動態事項(含13.在監禁時的紀律史?14. 在監禁時有無藥癮治療紀錄?15.在監禁時接受性侵害犯罪治療?16釋放出獄時之年齡( 目前實足年齡) 等,評估其6 年內再犯性犯行比率為70% ,依上開評估結果,尚屬客觀、公正,足認抗告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仍有再犯之危險,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抗告人自有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
四、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但上開評估資料,既是矯正機關依法律規定組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由委員會參酌進行個別教誨、團體治療紀錄,並由社工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以專業知識及抗告人之犯罪資料、過去犯行,並以STATIC- 99等量表、MnSOST -R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等科學量表依法進行評估,而STATIC-9
9 評估為高再犯,另依MnSOST-R評估為高度危險等級,按諸刑法第91條之1 之立法意旨,乃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罪之行為人,藉由治療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此治療處分規定係屬保安處分,且係對具有犯罪危險性者施以適當處分,用以防止其再犯或妨害社會安全而設之公法上制裁;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強制治療處分,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足認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治療處分具有社會防衛功能,是以檢察官聲請於刑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於法尚無違背。至抗告人另指摘原裁定參酌抗告人過去犯行,有違不溯既往原則云云,惟抗告人過去犯行,既為上開STATIC- 99等量表、MnSOST -R 量表評估時必要之參考資料,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另抗告人請求由一般醫院進行鑑定,因上開評估既依法組成評估會議,並由相關社工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參考STATIC- 99等量表、MnSOST -R 及抗告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強制治療紀錄- 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 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等資料而為上開評估結論,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請求另由醫院進行鑑定,核無必要。
五、綜上,原法院以抗告人確有再犯之危險,而准檢察官聲請,裁定抗告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本院經核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