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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再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惠玉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30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定有明文。因此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者,係指對於確定之判決而言,並不包括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在內。從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30 號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法 官 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佳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