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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隆興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隆興前因常業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3月4 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7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