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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寶巖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寶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寶巖前因貪污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 年4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