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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字第 6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鍵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就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0

0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56、4082號),經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3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被告江鍵德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1 至15「更定後之宣告刑」欄所載。附表編號1 至4 各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 至15各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函以受刑人江鍵德前因搶奪罪1 年

8 月之有期徒刑及強盜、偽文、竊盜、搶奪等罪9 年10月之有期徒刑,合計有期徒刑11年6 月,刑期自民國92年10月2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入臺南監獄執行,並於100 年7月19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原為103 年7 月29日,嗣因減刑,檢察官乃變更假釋期滿日期為102 年9 月26日,致受刑人於102 年9 月26日假釋屆滿後之103 年1 月6 日至19日再犯搶奪等罪,係屬假釋期滿後5 年內再犯罪,符合累犯之構成要件,宜論以累犯為宜等語。

㈡經核受刑人所犯貴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7 號刑事判決所示

搶奪等罪與累犯規定之要件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之規定。

三、經查:㈠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571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所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等旨。係就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所為之闡釋,二者有別(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15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江鍵德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實體審理後,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9號所示搶奪部分及關於搶奪罪之定執行刑部分,其餘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8 、10至15部分),則以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被告之第二審上訴,被告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850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20頁)。是依上開說明,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本院,檢察官就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江鍵德前因搶奪罪(新法初犯),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8 月確定,及強盜、偽造文書、竊盜、搶奪等罪(新法再犯),被判處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6 月,於92年10月2 日入臺南監獄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 月31日,並於100 年7 月19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原為103 年7 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

㈢後因受刑人前案搶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部分,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0月,嗣檢察官變更保護管束屆滿日期為102年9 月26日在案,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4 年5 月1 日法矯字第10403004160 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21至29頁)。

㈣準此,受刑人於102 年9 月26日假釋屆滿後之103 年1 月6

日至19日再犯附表編號1 至15之搶奪等15罪(即本案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5 年2 月部分),係屬假釋期滿後5 年內再犯罪,自均為累犯,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更定其刑如附表各編號「更定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並諭知附表編號1 至4 各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5 至15各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 至4 竊盜罪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編號5 至15搶奪罪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易慧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 │ 犯 罪 事 實 │ │ ││ │被害人├───────────────────┤宣 告 刑│更 定 後 之 宣 告 刑 ││號│ │ 證 據 名 稱 │ │ │├─┼───┼───────────────────┼───────┼───────────┤│1│邱怡媜│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年1月6日晚間 8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邱怡媜(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得手後│ │ ││ │ │逃逸。 │ │ ││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資料│ │ ││ │ │ 1紙(附於警卷第20頁)。 │ │ │├─┼───┼───────────────────┼───────┼───────────┤│2│林新章│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年1月7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林新章(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 │ ││ │ │物箱內之存摺1本,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林新章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紙(附於警卷│ │ ││ │ │ 第37頁至第38頁)。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2│ │ ││ │ │ 紙(附於警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3│王莉萍│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年 1月10日14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路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王莉萍(民國00│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車之│,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將該│元折算壹日。 │ ││ │ │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物箱│ │ ││ │ │內之現金 6千元、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 │ ││ │ │款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王莉萍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 ││ │ │ 輸入單(附於警卷第49頁)。 │ │ ││ │ │2.失竊現場勘察表(附於警卷第50頁)。 │ │ ││ │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於警卷第51頁)。 │ │ │├─┼───┼───────────────────┼───────┼───────────┤│4│王建智│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竊盜罪│江鍵德犯竊盜罪,累犯,││ │ │年1月18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處有期徒刑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街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之王建智(民│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國00年生)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以新臺幣壹仟│算壹日。 ││ │ │車之鑰匙插在機車電門上未取下,乃以逕自│元折算壹日。 │ ││ │ │將該機車騎走之方式,竊取該機車及機車置│ │ ││ │ │物箱內許維仁之身分證1張、汽機車駕照2張│ │ ││ │ │、健保卡 1張、○○銀行、○○商業銀行存│ │ ││ │ │摺各 1本與提款卡各1張、○○銀行信用卡1│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王建智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 │ ││ │ │ 車駕駛人資料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 │ ││ │ │ 尋電腦輸入單(附於警卷第81頁至第83頁)│ │ ││ │ │ 。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84頁│ │ ││ │ │ 及第85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 │ ││ │ │ 理汽、機車失竊案件分析檢核表 (附於警│ │ ││ │ │ 卷第86頁)。 │ │ │├─┼───┼───────────────────┼───────┼───────────┤│5│巫宜靜│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6日晚間10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編號│,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1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000號前路段時,趁騎乘機車之巫宜靜(民│ │ ││ │ │國00年生 )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 │ ││ │ │巫宜靜置放於機車車頭置物籃內之粉紅色皮│ │ ││ │ │包1只 (內有現金1,600元、健保卡、郵局提│ │ ││ │ │款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巫宜靜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 │ ││ │ │ 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2│ │ ││ │ │ 4頁)。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附於警卷第25頁│ │ ││ │ │ 至第26頁)。 │ │ │├─┼───┼───────────────────┼───────┼───────────┤│6│林瓊珠│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6日晚間10時5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編號1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街○○陸橋下,趁林瓊珠(民國00年生)騎│ │ ││ │ │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準備在該處│ │ ││ │ │停車時,乃伸手轉動該機車電門上之鑰匙,│ │ ││ │ │待林瓊珠轉頭觀看,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 │ ││ │ │際,出手奪取林瓊珠置放於機車腳踏墊處之│ │ ││ │ │深紅色手提包1只(內有皮夾1個,現金6,500│ │ ││ │ │元,健保卡、身分證、駕照各 1張,臺灣銀│ │ ││ │ │行金融卡、郵局金融卡、合作金庫金融卡各│ │ ││ │ │1張,行動電話1支,平板電腦1部),得手後│ │ ││ │ │逃逸。 │ │ ││ │ ├───────────────────┤ │ ││ │ │1.林瓊珠之照片6幀(附於警卷第30頁、第31│ │ ││ │ │ 頁及第33頁)。 │ │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於警卷第32頁)。 │ │ │├─┼───┼───────────────────┼───────┼───────────┤│7│林芮婧│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7日晚間11時1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2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與○○路口時,趁騎乘機車搭載友人之│ │ ││ │ │林芮婧(民國00年生)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 │ ││ │ │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林芮婧置放於│ │ ││ │ │機車腳踏墊處之黑色圓形包1只( 內有皮夾1│ │ ││ │ │個、現金約 1,000元、化妝包、眼鏡盒及些│ │ ││ │ │許證件等物品),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林芮婧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莊敬│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附於警卷│ │ ││ │ │ 第43頁)。 │ │ ││ │ │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附於警卷第│ │ ││ │ │ 第44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8│鄭秋韻│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9日晚間 7時12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編號2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街與○○○路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碼│ │ ││ │ │為000-000號機車之鄭秋韻(民國00年生)減│ │ ││ │ │速準備停等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 │ ││ │ │,出手奪取鄭秋韻置放於機車腳踏墊處之黑│ │ ││ │ │色手提包1只(內有行動電話1支、皮套1個、│ │ ││ │ │皮夾 1個、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 │ ││ │ │車駕照各1張及現金61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鄭秋韻案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幀(附於│ │ ││ │ │ 偵字1956號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 │ ││ │ │2.刑案現場測繪圖(附於偵字1956號卷第143│ │ ││ │ │ 頁)。 │ │ ││ │ │3.警員職務報告(附於偵字1956號卷第145頁│ │ ││ │ │ )。 │ │ │├─┼───┼───────────────────┼───────┼───────────┤│9│許夢夏│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13日晚間8時1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捌│處有期徒刑玖月。 ││ │ │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機車之許夢│ │ ││ │ │夏(民國00年生)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 │ ││ │ │奪取許夢夏之手提包1只( 內有皮夾1個、銀│ │ ││ │ │行與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印章、IPhone5S│ │ ││ │ │行動電話1具及現金3百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無 │ │ │├─┼───┼───────────────────┼───────┼───────────┤│10│邱巧妤│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 1月14日晚間12時3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之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圓環附近,趁騎乘車牌號碼為00│ │ ││ │ │0-000號機車之邱巧妤(民國00年生)停車等│ │ ││ │ │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奪│ │ ││ │ │取邱巧妤置放於機車車頭置物籃內之長皮夾│ │ ││ │ │1只(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 │ ││ │ │張,台新銀行、土地銀行、郵局、中信銀行│ │ ││ │ │提款卡各1張,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及現金 1│ │ ││ │ │萬元),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邱巧妤之機車照片 1幀(附於警卷第56頁)│ │ ││ │ │ 。 │ │ ││ │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幀 (附於警卷第57│ │ ││ │ │ 頁至第64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65頁)。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66│ │ ││ │ │ 頁)。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11│許曉莉│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 1月16日晚間10時57分許,騎乘上開竊得│,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之編號3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機車之許曉莉│ │ ││ │ │(民國00年生)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許曉莉置放於機車腳│ │ ││ │ │踏墊處之深藍色手提包1只( 內有現金6千元│ │ ││ │ │、身分證、健保卡、○○○○銀行、○○銀│ │ ││ │ │行信用卡各1張,○○銀行、郵局提款卡各1│ │ ││ │ │張及鑰匙1串),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許曉莉之照片5幀(附於警卷第72頁至第74│ │ ││ │ │ 頁)。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75頁)。 │ │ ││ │ │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76│ │ ││ │ │ 頁)。 │ │ ││ │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12│趙秀芳│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18日下午5時36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與○○街000 巷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 │ ││ │ │碼為000-000號機車之趙秀芳(民國00年生)│ │ ││ │ │停車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 │ ││ │ │出手奪取趙秀芳置放於機車前置物籃內之黑│ │ ││ │ │色長皮夾1只( 內有現金2千6百元),得手後│ │ ││ │ │逃逸。 │ │ ││ │ ├───────────────────┤ │ ││ │ │1.趙秀芳之照片6幀(附於警卷第90頁至第92│ │ ││ │ │ 頁)。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鹽行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94頁)。 │ │ ││ │ │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附於警卷第93│ │ ││ │ │ 頁)。 │ │ ││ │ │4.趙秀芳之身分證影本、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附於警卷第95頁至第96頁)。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13│張豔萄│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 1月18日下午6時6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 000號「○○黃昏市場附設停車場」│ │ ││ │ │時,趁騎乘機車之張豔萄(民國00年生)在該│ │ ││ │ │處準備停車,並禮讓其停車,因而不及抗拒│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張豔萄置放於機車車│ │ ││ │ │頭置物籃內之黑色長皮夾1只(內有身分證、│ │ ││ │ │健保卡、駕照各 1張,○○銀行、○○○○│ │ ││ │ │、○○○○、○○銀行提款卡各 1張,郵局│ │ ││ │ │提款卡2張,現金2千元及○○商業銀行信用│ │ ││ │ │卡1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1.張艷萄之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100頁)。 │ │ ││ │ │2.現場測繪圖(附於警卷第101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02頁)。 │ │ ││ │ │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附於警卷第103│ │ ││ │ │ 頁)。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14│鄭宇晴│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1月19日晚間8時42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處有期徒刑玖│處有期徒刑拾月。 ││ │ │編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月。 │ ││ │ │○○路與○○路路口時,趁騎乘車牌號碼為│ │ ││ │ │000-0000號機車之鄭宇晴(民國00年生)停車│ │ ││ │ │等待紅燈,因而不及抗拒及防備之際,出手│ │ ││ │ │奪取鄭宇晴置放於機車前置物籃內之咖啡色│ │ ││ │ │皮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郵│ │ ││ │ │局提款卡各1張,現金1千1百元),得手後逃│ │ ││ │ │逸。 │ │ ││ │ ├───────────────────┤ │ ││ │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15│蔡佩娟│江鍵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江鍵德犯搶奪罪│江鍵德犯搶奪罪,累犯,││ │ │年 1月19日晚間11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編│,處有期徒刑拾│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號4號所示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月。 │ ││ │ │○段00號前路段時,趁騎乘車牌號碼為000-│ │ ││ │ │000號機車之蔡佩娟( 民國00年生)不及抗拒│ │ ││ │ │及防備之際,出手奪取蔡佩娟置放於機車腳│ │ ││ │ │踏墊處之咖啡色手提包1只(內有蔡宜霖之身│ │ ││ │ │分證、健保卡各 1張,蔡佩娟之○○○○提│ │ ││ │ │款卡1張、保險客戶資料、3.5元郵票50張、│ │ ││ │ │藍牙耳機1副及現金7千餘元 ),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1.蔡佩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 │ ││ │ │ 09頁)。 │ │ ││ │ │2.照片2幀(附於警卷第112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續搶奪│ │ ││ │ │ 案第3號查緝專刊(附於警卷第162頁至第│ │ ││ │ │ 165頁)。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