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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葉宇庭胡邵鈞周玲妃被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莊寶來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陶德斌律師被 告 李家興

張欽淇田清瑞施智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阮維芳律師被 告 陳錦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楊聖文律師被 告 吳文志

陳衍良張文仁被 告 李仁旗

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鄭淵基律師陳思紐律師陳妍蓁律師被 告 王建竹

吳貴枝張文男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文龍鮑清萬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1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查:

一、關於被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寶來、李家興、張欽淇、田清瑞、施智仁、勗維企業有限公司、陳錦煌、吳文志、陳衍良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有關被告張文仁、李仁旗、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王建竹、吳貴枝、張文男、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文龍、鮑清萬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具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