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04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長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輔 佐 人 廖長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8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對門鄰居,兩人因細故而有嫌隙,被告因對告訴人不滿,於㈠民國104年11月8日下午1時25分許,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前之馬路上,被告先持磚塊欲砸向告訴人,幸告訴人及時閃避而未成傷(此部分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先向被告稱:「你進去裡面你要記得,我乙○○很行、我敢做、敢擔當,我就是等你們幾個承認」等語,而被告聽聞後,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返回上址住處前之騎樓,即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向告訴人稱:「不理你咧,幹你娘,婊子」等語,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受到貶損。㈡翌(9)日下午7時12分許,在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里○○00號之住處前,即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兩人又有糾紛,告訴人先向被告稱:「乙○○你站到我私人住宅了,我就是在等你」等語,詎被告聽聞後,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向告訴人稱:「你真的有病」等語,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受到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畫面、檢察事務官之勘驗筆錄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之所以有前揭不雅或不當話語,都是針對告訴人的挑釁言詞而來,也都是因為告訴人言語挑釁下的自然反應。被告這等自然反應所為話語,其實都因為修養不足,針對告訴人挑釁言詞而來的氣憤語詞,根本不存在減損、侮辱告訴人人格的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對門鄰居。被告於104年11月8日13時25分許

,在其位於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前馬路上,因告訴人站在馬路中央,手持相機拍攝被告。被告怒而對告訴人丟擲某物,同時對告訴人稱:「你再照看看」;告訴人及時閃避後,仍持續持相機拍攝被告,並對被告稱:「你進去裡面你要記得,我乙○○很行、我敢做、敢擔當,我就是等你們幾個承認」等語後,被告隨即返回上址住處前之騎樓,稱:「不理你咧,幹你娘」等語,其餘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又被告翌日即104年11月9日19時12分許,站在告訴人住處圍牆外馬路上,與告訴人對話內容,亦如附表二所示各節,均據告訴人指訴在卷,並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及本院106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無訛,堪認告訴人指訴被告曾有前揭語詞乙情,非無實據。

㈡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態,固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而「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始足當之。然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予以客觀綜合評價,非得以擷取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或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且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社會之評價,是以公然侮辱罪即應認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為其目的,故是否足以使其人格評價減損或貶抑,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為斷,縱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人格評價並無影響,仍非名譽之侵害,亦即應依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否則現代社會人與人間之往來頻繁,因往來而起衝突致引起負面情緒而出言回應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如將人之此種負面情緒回應之言詞所造成受話者心理感覺不舒服之情形,均認為該當刑法上之「侮辱」,將可能造成人民動輒觸犯刑罰而為罪犯之不合情理情形;再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而公然侮辱罪為故意犯罪,刑法既有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的性質,又生活利益種類極為繁多,無法盡受刑法之保護,僅有侵害重大生活利益之行為始有以刑法加以保護之必要,以於刑罰屬於最嚴重之懲罰及法益保護間取得平衡,則妨害名譽類型之犯罪行為,倘成立犯罪門檻過低,僅因言語失當,動輒以刑罰相加,顯非我國法秩序所欲追求之現象,故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惡意,而為公然侮辱之行為,始得以此罪相繩。查:

1.被告於104年11月8日13時25分許,因不滿告訴人手持相機持續拍攝被告之舉,乃怒朝告訴人丟擲物品;告訴人復提及被告子女...、抓你們四個...等尋釁口吻,被告方語出「才不理你咧,幹你娘..」之字眼,有如附表一所示勘驗對話內容可考,均難排除被告受到常人亦難忍受如告訴人不斷挑釁之刺激,引起其負面情緒,方才出言排解心中抑鬱所為回應。況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前揭錄音光碟,經過放大音量反覆聆聽,只能明確聽聞被告講「才不理你咧」等語,其後面的言語無法特定,因而無從認定被告確實語出「幹你娘,婊子」等穢語(原審卷二第448頁)。而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再次勘驗上揭光碟,亦經不斷重複播放,方從被告音節、尾音,稍可捕捉被告口出「不理你咧」後,有「幹你娘」類似之詞語;至於是否有「婊子」一詞,則完全無法辨識等節,亦有該勘驗筆錄可考(本院卷第67頁)。衡情,被告受有前揭刺激,若有意侮辱告訴人,藉以貶低其人格,在其情緒激昂不滿盛怒下,當以高亢聲調大聲怒責告訴人。然對比於被告與告訴人前後對話內容,不乏語意清晰可辨之回應,惟於前揭「不理你咧」語詞後,卻音量驟降,幾乎使他人無從辨識所罵何者。準此,被告是否有故意侮辱告訴人之意思,尚非無疑,否則被告當大聲辱罵方達使告訴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受不當詆毀結果。再者,告訴人先持相機惡意拍攝被告,復有意將被告子女扯入兩人紛爭,被告不滿告訴人作為而表示不欲理會告訴人之際,乃夾雜「幹你娘」之不雅字眼。衡諸被告處於上開情狀,情緒激動在所難免,刑罰規範難以強求任何人面臨他人尋釁猶保持心平氣和之修養,甚而禁止有適時對外抒發情緒之舉措。則被告選擇以口出粗俗俚語表達心中不滿,縱反駁語句中用字遣詞不當,亦與個人所受教育及所處社經背景有關,難憑此逕認被告有攻訐告訴人「人身」並藉以貶低告訴人人格為目的,而有侮辱、攻訐之主觀犯意。況被告此等反駁語句中夾雜「幹你娘」之不雅字眼,固使告訴人主觀感受不悅,參酌上開事發前後經過及被告聲量語調,被告既意在抒發心中抑鬱不滿,盱衡以社會通念,尚難認告訴人因被告言語中夾雜「幹你娘」之字詞,其於社會客觀評價有受貶抑之危險,是被告既無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客觀上亦難認定該語詞有造成告訴人社會客觀評價受貶抑危險之侮辱行為,即難認其前揭所為構成刑法所應處罰之「侮辱」行為。

2.告訴人於104年11月30日向承辦檢察官提出書面報告附104年11月9日監視畫面暨譯文內容,僅對被告提出侵入住宅告訴(偵4577卷第52頁);105年3月10日第一次偵查庭訊時,告訴人亦堅持對被告提出侵入住宅告訴;遲至105年3月14日告訴人方具狀對被告舉措可能涉有犯罪嫌疑,提出侵入住宅告訴、恐嚇告訴、傷害告訴及公然侮辱告訴(同卷第102頁、第103頁),顯見告訴人力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之目的。

則其指訴情節是否完全真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被告固於104年11月9日與告訴人對話內容中提及「你真的有病」等語。然還原當時外在情狀,被告站在告訴人住家圍牆外馬路上,告訴人竟怒責被告侵入住宅,要被告再站近一點,猶稱「你站到我私人土地了,來來來,我就是在等你」等語(附表二所顯示譯文),由常人以觀,難認告訴人無擴張其權利行使而有過度反應情事。是被告回應「你真的有病」,究係惡意侮辱告訴人,或是對於告訴人前揭指摘覺得不服而為評論,即非無疑。況告訴人於被告前開回應「你真的有病」後,即指責被告涉公然侮辱,被告隨有意向告訴人解釋:「我現在是要跟你講…」然語意尚未結束,即遭告訴人打斷等節,亦經原審106年7月24日審理期日及本院106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無誤(原審卷二第449頁、本院卷第68頁)。參酌上開事發前後經過,被告意在反駁告訴人指訴內容不實,認為告訴人指述情節並不正確,盱衡以社會通念,即難認告訴人因被告反駁語句中夾雜「你真的有病」之字詞,其於社會客觀評價即有受貶抑之危險,此乃告訴人一開始僅對被告提出侵害住宅告訴之故。準此,尚不得僅擷取被告片段字句即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侮辱、攻訐告訴人之惡意,而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存在,客觀上亦難認定該語詞有造成告訴人社會客觀評價受貶抑危險之侮辱行為。

3.綜上所述,檢察官舉出之證據,均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及被告所為於客觀上係屬於刑法應予處罰之侮辱行為,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原審認被告於104年11月8日並未對告訴人語出「幹你娘」一詞;同年月9日對告訴人罵「你真的有病」部分,亦無法清楚辨識,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其所持理由固未盡妥適。惟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同上事證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理由再為質疑,並推斷被告涉有本件犯行,實乏所據,尚不足採。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從而,檢察官以前開事由提起本件上訴,仍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峪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附表一:(勘驗104年11月8日13:25:02開始之監視錄影畫面)┌───┬──────────────────────────┐│發聲者│內容 │├───┴──────────────────────────┤│【被告站在自家庭院前,告訴人站在馬路中央,手持相機拍攝被告。││被告朝告訴人丟擲某物體,告訴人閃開。】(13:25:02) │├───┬──────────────────────────┤│被告 │你再照看看。 │├───┴──────────────────────────┤│【告訴人繼續持相機拍攝被告。】 (13:25:10) │├───┬──────────────────────────┤│告訴人│我沒有太閒,我沒有跟你太閒,你進去等。這個動作很不應││ │該喔,你進去裡面你要記得,這個(模糊),我敢作敢當,││ │我就是等你們這幾個承認。(13:25:51) │├───┼──────────────────────────┤│被告 │(模糊) │├───┼──────────────────────────┤│告訴人│要記得喔,你要保證你女兒,他如果生男生女生。 │├───┼──────────────────────────┤│被告 │你如果好膽,你就(模糊) │├───┼──────────────────────────┤│告訴人│骯髒(模糊)你們四個,抓你們四個就(模糊) │├───┼──────────────────────────┤│被告 │(模糊)你(模糊)不敢進來。【坐在住家前庭】 │├───┼──────────────────────────┤│告訴人│ (模糊)?我不管(模糊)啦,不要在那邊(模糊) │├───┼──────────────────────────┤│被告 │你要對我兒子女兒不利嗎? │├───┼──────────────────────────┤│告訴人│不利?我要不是太閒,你要叫就去叫呀,你去叫廖世傑,他││ │有錄音,提供給你呀。 │├───┼──────────────────────────┤│被告 │才不理你咧,幹你娘...(模糊)(13:26:54) │├───┼──────────────────────────┤│告訴人│我絕對告到你很悽慘,今天我沒55歲,我如果55歲,我兩天││ │把你告得...【錄影結束】 │└───┴──────────────────────────┘附表二:(勘驗104年11月9日19:11:58開始之監視錄影畫面)┌───┬──────────────────────────┐│發聲者│內容 │├───┴──────────────────────────┤│【被告站在告訴人家圍牆外馬路上,告訴人母親欲自庭院衝出,告訴││人拉住其母。】(19:11:58) │├───┬──────────────────────────┤│告訴人│那叫侵入住宅罪,那叫侵入住宅罪,來,你站近一點,你站││ │到我私人土地了,來來來,我就是在等你。(19:12:9) │├───┼──────────────────────────┤│被告 │...你真的有病。(19:12:17) │├───┼──────────────────────────┤│告訴人│你說我有病?你這樣變公然侮辱。來來來,我一次告訴你。│├───┼──────────────────────────┤│被告 │我現在是要跟你講...【被告訴人打斷】 │├───┼──────────────────────────┤│告訴人│沒有沒有,我沒有要跟你說,你今天是進入我家的地喔,進││ │入我家的地喔【錄影結束】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