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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上訴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8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逸宏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號、204號、234號、235號、250號、334號、360號、416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199號、6512號、106年度偵字第11號、171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28號、560號、625號、1463號、1655號、1966號、2490號、3266號;移送併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7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張逸宏經由身分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紹,認識詐欺集團身分不詳綽號「七星」之成年人,遂自民國105年10月底起,加入「七星」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工作。張逸宏、「七星」、身分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成年人等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寄送附表二編號8、9、11所示之手機3支予張逸宏使用,張逸宏即使用上開手機與「月亮」聯絡,由「月亮」指示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等待,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不詳地點設立機房後,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聯絡資料後,即由該機房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與被害人聯繫,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得逞。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依據「月亮」指示,持「月亮」以新竹貨運配送交付之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提領時、地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後,餘款則交付給「江大通」。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除附表一編號16、17、26、35、

37、38、41至43、51、52、54、58所示被害人外)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移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張逸宏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90至22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四所示供述證據即證人證述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附表四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被告加入「七星」、「月亮」、「江大通」所屬詐欺集團,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取財,其人數已達3人以上,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現今詐欺集團為達目的,隱匿日後犯罪所得,及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彼此分工,俱為重要組成成員。前揭犯罪事實係由被告、「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顯均係基於正犯之犯意,而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5、7、8、

12、13、22、23、26、29、37、41、42、45、54、55、57、

58、6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雖先後多次指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其時間密接,且分別係為達成同一之目的,所侵害之法益亦同一,其複數舉止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前揭6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事由:被告前因詐欺、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104年3月9日易科罰金及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6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告訴人宋姿穎為詐欺行為,致其陷於錯誤,於105年11月21日下午5時28分許,依指示前往臺北市○○○路○段○號臺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985元至黃素珮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於同日接獲「月亮」之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34分至6時29分許,持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在雲林縣○○鎮○○路、○○路等處之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10,9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7,200元、2,800元(跨行提款手續費各5元,共計40元)。因認被告涉有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宋姿穎於警詢中之指訴、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等為其論據。惟查,經檢察官調閱105年11月21日下午5時34分、35分許、6時、6時23分許分別在雲林縣○○鎮○○路○段○○○號(土地銀行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號(彰化銀行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號(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之提款影像畫面,提款車手均非被告,而係另案被告邱冠豪(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另案原審106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有自動櫃員機提款畫面4張【見原審卷(二)第259頁至第261頁】在卷可稽,足認105年11月21日持上開帳號提款卡提領者確非被告。

三、被告陳稱:伊認識該車手邱冠豪,然邱冠豪與伊係分開工作,新竹貨運會配送當日提領帳戶之提款卡予伊,邱冠豪提領帳戶之提款卡亦由新竹貨運配送予邱冠豪,提領完之款項亦各自交付予上手等語【見原審160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22頁】。查被告與邱冠豪既分別接受不同詐欺集團成員上手指示為之,並各自交付所提領款項予不同上手,尚難遽認被告與邱冠豪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共同犯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共計62罪,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持提款卡提領民眾遭騙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價值觀念顯有偏差,無視詐欺集團猖獗,妨害社會秩序,毀壞社會大眾之互信基礎,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犯罪所生危害重大;且前已有2次詐欺取財遭判刑之前案紀錄,顯見仍未警惕,惟其擔任車手工作,相較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層級較低,遭查獲風險最高,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分別與告訴人楊孟慈、林宜瑩達成和解,復斟酌其可獲取報酬多寡,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未婚,入監前獨居,父母親離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之各罪關係,犯罪方式輕重、侵害對象人數,侵害法益種類,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復就沒收部分敘明:㈠扣案附表二編號8、9、11號所示之SAMSUNG、INHON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各含不詳門號SIM卡1張)、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交付被告作為工作機犯罪使用,業據於原審供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㈡扣案附表二編號13號解碼機1臺,亦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交付被告供犯附表一編號1至

29、50至52、57至61號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其上開犯行項下沒收。㈢扣案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交付被告供犯罪預備之物,亦據被告於原審中供承無誤,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附表一所示犯行項下沒收。㈣扣案附表二編號3至7之金融卡,為各該金融帳戶所有人所有,非被告所有;扣案附表二編號2現金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行動電話2支,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沒收。另附表二編號14被告領款時穿著黑色牛仔褲1件,於犯罪之遂行無直接助益或關連性,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沒收。㈤被告犯罪所得之計算,係提領金額2%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中供承明確,且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取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核諸被告附表一編號1、2、5至62號提領金額,依上開比例計算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附表三所示金額,共計50,273元,雖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㈥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現金79,000元,為被告於105年11月22日提領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原審時所自承,並經原審裁定發還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有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60號裁定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沒收或追徵。惟被告105年11月22日提領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受詐騙金額為79,985元,除已裁定發還之79,000元外,尚不足985元,此亦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被告已花用,為被告於原審供承,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4宣告刑項下沒收【告訴人李坤良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739元〈計算式:59,970/79,985×985=739〉;告訴人莊昀靜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246元〈計算式:20,015/79,985×985=246〉】,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已坦承犯行,且就到案請求賠償被害人均已達成調解,顯見知所悔悟,願竭盡所能賠償受害者,原審未審酌被告有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被告僅一時犯錯,並非惡性重大之人,105年間曾至關愛之家照顧愛滋寶寶、捐助物資,有宗教信仰(道教),原審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實屬過重,請從輕量刑云云,提出善行照片4紙及聲請調閱與告訴人所成立調解筆錄。惟查:

(一)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為量刑時應行注意之事項,並非同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根據,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被告所陳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從事善行,有宗教信仰,非惡性重大之人,均屬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應審酌事項,並非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依據。被告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被告構成累犯,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必其犯罪之情狀可憫恕,如量處上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款項之車手,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車手之角色除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行為外,亦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年僅26歲,正值青年,四肢健全,智識正常,竟捨正途不就,加入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提領款項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可非難性甚高,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之適用。上訴意旨以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自無理由。

(二)至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分別與告訴人楊孟慈、林宜瑩、張詩玉、徐紹洋、趙柏瑄達成調解,固有調解筆錄5紙在卷可稽(見原審訴204號卷第63至64頁、訴234卷第129至130頁、本院卷第257至258頁、261至262頁、269至270頁,告訴人周韻玲則撤回民事起訴),然僅成立調解筆錄,均未現實履行賠償上開告訴人,此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29頁),既未實際填補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尚難認為量刑基礎已有變更而應予從輕量刑。又原審量處被告各罪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不等之宣告刑,共計62罪,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已屬輕判,是關於被告平日從事善行,有宗教信仰,非惡性重大之人云云,縱再予審酌亦不影響原審判決定執行刑之刑度。原審判決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而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核屬適當而無過重之情,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自無可採。

(三)綜上,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馥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 │├──┬───┬──────────┬────────┬────────┬─────┤│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犯罪過程、地│車手提款時間 │宣告刑 │備註 ││ │ │點及金額 │ │ │ │├──┼───┼──────────┼────────┼────────┼─────┤│1 │宋姿穎│於105年11月21日下午4│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年11月2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成員來電佯稱係SHOPPI│時7 分、13分許在│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NG99網路賣家,因網路│雲林縣○○鎮○○│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購物交易設定錯誤,誤│路0 段00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設為重複訂購12次,須│銀行虎尾分行之提│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款機接續提領20,0│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告│00元、10,700元;│、、、所示│號、第171 ││ │ │訴人宋姿穎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14│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於同日下午5時4分許,│分、20分許,在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1 、10││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林縣○○鎮○○路│臺幣伍佰玖拾玖元│6 年度偵字││ │ │往臺北市○○區○○○○○ 段○○○ 號中華郵│沒收之,於全部或│第2707號併││ │ │路0段00號合作金庫南 │政公司虎尾郵局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辦意旨書)││ │ │門分行之自動櫃員機匯│續提領3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款新臺幣(下同)29,9│60,000元;同日下│徵其價額。 │ ││ │ │87元至莊霖玉所有帳號│午6 時19分、20分│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在雲林縣○○│ │ ││ │ │○○ ○鎮○○路○○號彰化│ │ ││ │ │ │銀行虎尾分行之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4,0│ │ ││ │ │ │00元、15,000元(│ │ ││ │ │ │總金額149,7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20元) │ │ │├──┼───┼──────────┼────────┼────────┼─────┤│2 │廖悅伶│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8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2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Face│時7 分、13分、14│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book的ANGELARIEL網站│分、20分、下午6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客服人員,因公司疏失│時19分、20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設定定期在其帳戶扣│在雲林縣虎尾鎮中│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華郵政虎尾郵局、│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所示│號、第171 ││ │ │,致告訴人廖悅伶陷於│之提款機接續提領│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60,000元、20,000│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2) ││ │ │14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元、10,700元、30│臺幣貳佰捌拾元沒│ ││ │ │員指示前往南投縣○○│,000元、14,000元│收之,於全部或一│ │○ ○ ○鎮○○路○○○ 號玉山銀│、15,000元(總金│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4│額149,700 元),│執行沒收時,追徵│ ││ │ │,004元至莊霖玉所有帳│將所提領款項交付│其價額。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由暱稱「江大通」│ │ ││ │ │戶內。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費各5 元,總共20│ │ ││ │ │ │元) │ │ │├──┼───┼──────────┼────────┼────────┼─────┤│3 │李坤良│於105 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前某時許接獲詐欺│年11月22 日下午5│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集團成員來電佯稱因網│時43分、44分、5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路購物系統出錯,有1 │分、59 分、下午6│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筆未付款,當天是最後│時、6 時1 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1 天云云,致告訴人李│在雲林縣斗南鎮臺│壹年貳月。扣案如│號、106 年││ │ │坤良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商業銀行斗南分│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下午5 時39分、56分許│行、元大銀行斗南│、、、所示│號、第171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行、中華郵政斗│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前往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南郵局之提款機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3) ││ │ │員機匯款29,985元、29│續提領20,000元、│臺幣柒佰參拾玖元│ ││ │ │,985元至曾婕宇所有帳│9,000 元、900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20,000元、2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戶內。 │00元、1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總金額79,900元)│徵其價額。 │ │├──┼───┼──────────┤,因於雲林縣斗南├────────┼─────┤│4 │莊昀靜│於105 年11月22日下午│鎮斗南郵局自動提│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14分許接獲詐欺集│款機前行跡可疑,│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SHOP│為警盤查,當場查│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PING99網路賣家,因網│獲並扣得現金79,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路購物交易設定錯誤,│00元。(跨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誤設為分成12期付款,│手續費各5 元,總│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共30元) │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 │、、、所示│號、第171 ││ │ │告訴人莊昀靜陷於錯誤│ │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於同日下午5 時54分│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4)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臺幣貳佰肆拾陸元│ ││ │ │示前往臺中市○○區○│ │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路00號7-11超商之自│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動櫃員機匯款20,015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至曾婕宇所有帳號0000│ │徵其價額。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5 │楊孟慈│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2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04 號││ │ │員來電佯稱係SHOPPING│時43分、44分、45│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99網路客服人員,因工│分、46分、47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463││ │ │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48分許,在雲林縣│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鎮○○路○ 段│壹年參月。扣案如│書犯罪事實││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000 號土地銀行虎│附表二編號8、9│一) ││ │ │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尾分行之提款機接│、、、所示│ ││ │ │人楊孟慈陷於錯誤,於│續提領20,000元、│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同日下午7 時29分、32│20,000元、20,000│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分、34分、37分、40分│元、20,000元、20│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000元、20,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示前往彰化縣○○鄉○│、20,000元、1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路全家超商之自動│00元(總金額150,│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櫃員機分別以存款之方│000 元),將所提│額。 │ ││ │ │式存入30,000元、30,0│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00元、30,000元、30,0│「江大通」男子派│ │ ││ │ │00元、30,000元(總金│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額共150,000 元)至莊│詳之人,轉交「江│ │ ││ │ │霖玉所有帳號00000000│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000000號帳戶內。 │欺集團取得。(跨│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元,總共40元) │ │ │├──┼───┼──────────┼────────┼────────┼─────┤│6 │鍾丞智│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27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拍賣│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客服人員,因工作│在新竹市○○路0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段0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 ││ │ │定云云,致告訴人鍾丞│元、20,000元、 │、、、所示│) ││ │ │智陷於錯誤,於同日下│20,000元;於同日│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午5 時51分許,依詐欺│下午6 時3 分、5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苗栗│分許,在新竹市○│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縣○○鄉○○路0 之00│○路000 號新竹三│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號超商之自動櫃員機以│信中正分社之提款│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跨行存款29,985元至曾│機接續提領20,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00│元、10,000元;同│徵其價額。 │ ││ │ │0000號帳戶 。 │日下午6 時16分、│ │ ││ │ │ │17分許,在新竹市│ │ ○│ │ ○ ○○區○○路○○○ 號│ │ ││ │ │ │京城商業銀行新竹│ │ ││ │ │ │分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6 時19分、27分、│ │ ││ │ │ │29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 號第一銀│ │ ││ │ │ │行新竹分行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500 元│ │ ││ │ │ │、20,000元、9,00│ │ ││ │ │ │0 元(總金額149,│ │ ││ │ │ │500 元),將所提│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元,總共50元) │ │ │├──┼───┼──────────┼────────┼────────┼─────┤│7 │葉柏豪│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大人│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天國網站,先前網路購│在新竹市○○路0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物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段0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重│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參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2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20,000元、20│、、、所示│) ││ │ │云云,致告訴人葉柏豪│,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時、地為匯款行為: │許,在新竹市○○│臺幣參仟貳佰壹拾│ ││ │ │1.於同日下午5 時53分│路000 號新竹三信│捌元沒收之,於全│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中正分社之提款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 ○○ ○ ○ 區○○路○○號全家超│、10,000元;同日│,追徵其價額。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下午6 時16分、17│ │ ││ │ │ 29,982元至曾靖揮所│分許,在新竹市○│ │ ││ │ │ 有帳號0000000000○○○區○○路○○○ 號京│ │ ││ │ │ 號帳戶內。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2.於同日下午6 時24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領20,000元、10,0│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元;同日下午6 │ │ │○ ○ ○ 區○○路○○○ 號全家│時19分、27分、29│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跨│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行存款29,985元至曾│○街0 號第一銀行│ │ ││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000000號帳戶內。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20,000元、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50元) │ │ ││ │ ├──────────┼────────┤ │ ││ │ │3.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00000│ │ ○○ ○ ○ 區○○路○○○ 號全家│分許,在新竹市○│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跨│○街00號郵局之提│ │ ││ │ │ 行存款29,985元至曾│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00元、20,000元、│ │ ││ │ │ 00000 號帳戶內。 │20,000元、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6 時56分、│ │ ││ │ │ │58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0 號B1樓│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之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9,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7 分、27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5元) │ │ ││ │ ├──────────┼────────┤ │ ││ │ │4.於同日下午6 時50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時59分、7時、7時│ │ ○○ ○ ○ 區○○路○○○ 號新光│1分許,在新竹市 │ │ ││ │ │ 銀行永和分行之自動│○○路000號遠東 │ │ ││ │ │ 櫃員機存款29,980元│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至曾靖揮所有帳號17│續提領20,000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19,000│ │ ││ │ │ 內。 │元;於同日下午7 │ │ ││ │ │5.於同日下午6 時54分│時5分許,在新竹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市○○路○○○號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永和│SOGO百貨公司1樓 │ │ │○ ○ ○ 區○○路○○○ 號新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櫃員機存款29,980元│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至曾靖揮所有帳號17│800元;同日下午7│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時6分、7分許,在│ │ ││ │ │ 內。 │同址SOGO百貨公司│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時 │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時 │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GO百貨公司4樓之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100元(總金額119│ │ ││ │ │ │,900元),將所提│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元,總共4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於同日下午6 時56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000000000 0 0○ ○ ○ 區○○路○○○ 號新光│分許,在新竹市○│ │ ││ │ │ 銀行永和分行之自動│○街00號郵局之提│ │ ││ │ │ 櫃員機行匯款11,012│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元至曾靖揮所有帳號│00元、20,000元、│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20,000元、20,000│ │ ││ │ │ 內。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6 時56分、│ │ ││ │ │ │58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0 號B1樓│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之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9,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7 分、27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5元) │ │ │├──┼───┼──────────┼────────┼────────┼─────┤│8 │林宜瑩│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8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拍賣網站會計部門,因│在新竹市○○路0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網路交易設定錯誤,造│段0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成1 次要購買12組該款│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自│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3 ││ │ │動櫃員機以取消訂購云│元、20,000元、20│、、、所示│) ││ │ │云,致告訴人林宜瑩陷│,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地為匯款行為: │許,在新竹市○○│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1.於同日下午6 時許,│路000 號新竹三信│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中正分社之提款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前往新北市○○區○│接續提領20,000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路0 段國泰世華銀│、10,000元;同日│,追徵其價額。 │ ││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下午6 時16分、17│ │ ││ │ │ 29,989元至曾靖揮所│分許,在新竹市○│ │ ││ │ │ 有帳號0000000000○○○區○○路○○○ 號京│ │ ││ │ │ 號帳戶內。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19分、27分、29│ │ ││ │ │ │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 號第一銀行│ │ ││ │ │ │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20,000元、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50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7 時5 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000 000 0 0 0○ ○ ○ 區○○○路○○號彰化│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市○○路○○○ 號遠│ │ ││ │ │ 款29,985元至曾靖揮│東商業銀行提款機│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0000號帳戶內。 │、20,000元、19,0│ │ ││ │ │ │00元;於同日下午│ │ ││ │ │ │7 時5 分許,在新│ │ ││ │ │ │竹市○○路○○○ 號│ │ ││ │ │ │SOGO百貨公司1 樓│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80│ │ ││ │ │ │0 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6 分、7 分許,│ │ ││ │ │ │在同址SOGO百貨公│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GO百貨公司4 樓之│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10│ │ ││ │ │ │0 元(總金額119,│ │ ││ │ │ │900 元),將所提│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元,總共45元) │ │ │├──┼───┼──────────┼────────┼────────┼─────┤│9 │張莉文│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拍賣│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站客服人員,因業務│在新竹市○○路0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段0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4 ││ │ │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元、20,000元、20│、、、所示│) ││ │ │定云云,致告訴人張莉│,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文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午6 時13分許,依詐欺│許,在新竹市○○│臺幣壹佰捌拾貳元│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路000 號新竹三信│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市○○區○○路與○○│中正分社之提款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路口7-11超商之自動櫃│接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員機匯款9,123 元至曾│、10,000元;同日│徵其價額。 │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00│下午6 時16分、17│ │ ││ │ │0000號帳戶內。 │分許,在新竹市00 0 0

0 ○ ○ ○區○○路○○○ 號京│ │ ││ │ │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19分、27分、29│ │ ││ │ │ │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明街3 號第一銀行│ │ ││ │ │ │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20,000元、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50元) │ │ │├──┼───┼──────────┼────────┼────────┼─────┤│10 │周志平│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8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1月11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32分、33分、34│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係網路賣家FUN 心租之│分許,在新竹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街00號郵局之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款機接續提領20,0│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約定轉帳,帳戶將被重│00元、20,000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5 ││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20,000元、20,000│、、、所示│)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10,000元;同│之物均沒收之。未│ ││ │ │云云,致告訴人周志平│日下午6 時56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8分許,在新竹市│臺幣參佰玖拾玖元│ ││ │ │6 時48分許,依詐欺集│○○路000 號B1樓│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團成員指示前往屏東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鎮○○路東港郵局│之提款機接續提領│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9,9│20,000元、9,000 │徵其價額。 │ ││ │ │87元至曾靖揮所有帳號│元;同日下午7 時│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7 分、27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5元) │ │ │├──┼───┼──────────┼────────┼────────┼─────┤│11 │陳巧雯│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14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59分、7 時、7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保養品公司人員,因簽│時1 分許,在新竹│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收單據簽錯了,變成一│市○○路○○○ 號遠│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次要購買12組該款商品│東商業銀行提款機│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接續提領20,000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6 ││ │ │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20,000元、19,0│、、、所示│) ││ │ │致告訴人陳巧雯陷於錯│00元;於同日下午│之物均沒收之。未│ ││ │ │誤,於同日下午7 時17│7 時5 分許,在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竹市○○路○○○ 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指示前往桃園市○○區│SOGO百貨公司1 樓│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路0 段000 號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提款機接續提領8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款29,989元至曾靖揮所│0 元;同日下午7 │徵其價額。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時6 分、7 分許,│ │ ││ │ │號帳戶內。 │在同址SOGO百貨公│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新竹市○○路000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00│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GO百貨公司4 樓之│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10│ │ ││ │ │ │0 元(總金額119,│ │ ││ │ │ │900 元),將所提│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元,總共45元) │ │ │├──┼───┼──────────┼────────┼────────┼─────┤│12 │吳冠良│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3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員來電佯稱係大人天國│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賣家,先前網路購│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物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重│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7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23,000元;同│、、、所示│) ││ │ │云云,致告訴人吳冠良│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在新竹市○○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時、地為匯款行為: │0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壹仟柒佰參拾│ ││ │ │1.於同日下午8 時38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路臺灣中小企│,000元;同日下午│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8時59分、9 時、9│,追徵其價額。 │ ││ │ │ 匯款29,982元至陳建│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華所有帳號00000000│市○○路○○號臺灣│ │ ││ │ │ 00000 號帳戶內。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2.於同日下午8 時58分│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元、20,000元、9 │ │ ││ │ │ 指示前往臺南市○區│,500元;同日下午│ │ ││ │ │ ○○路臺新銀行之自│8 時19分許,在新│ │ ││ │ │ 動櫃員機存款29,985│竹市○區○○街00│ │ ││ │ │ 元至陳建華所有帳號│0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戶內。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20元) │ │ ││ │ ├──────────┼────────┤ │ ││ │ │3.於同日下午9 時2 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9 │ │ ││ │ │ 指示前往臺南市○區│時10分、12分許,│ │ ││ │ │ ○○路臺新銀行之自│在新竹市○○街00│ │ ││ │ │ 動櫃員機存款26,985│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元至陳建華所有帳號│提領20,000元、7,│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000 元;同日下午│ │ ││ │ │ 戶內。 │9 時17分、18分許│ │ ││ │ │ │,在新竹市○○街│ │ ││ │ │ │000 號華南銀行新│ │ ││ │ │ │竹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9 時22分、23分許│ │ ││ │ │ │,在新竹市○○街│ │ ││ │ │ │000 號臺灣中小企│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9,900 元;│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凱基│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0號郵局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13 │林佑頻│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8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員來電佯稱係北極熊防│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水噴霧之客服人員,先│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前網路購物因會計人員│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8 ││ │ │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元、23,000元;同│、、、所示│) ││ │ │云,致告訴人林佑頻陷│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在新竹市○○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地為匯款行為: │0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壹仟零陸拾捌│ ││ │ │1.於同日下午8 時40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提款機接續提領27│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指示前往高雄市○○│,000元;同日下午│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區○○路○○號全家超│8時59分、9 時、9│追徵其價額。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23,456元至陳建華所│市○○路○○號臺灣│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0 號帳戶內。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元、20,000元、9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竹市○區○○街00│ │ ││ │ │ │0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20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9 時11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9 │ │ ││ │ │ 指示,於高雄市○○│時10分、12分許,│ │ │○ ○ ○ 區○○路○○號全家超│在新竹市○○街00│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29,989元至陳建華所│提領20,000元、7,│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0 元;同日下午│ │ ││ │ │ 00號帳戶內。 │9 時17分、18分許│ │ ││ │ │ │,在新竹市○○街│ │ ││ │ │ │000 號華南銀行新│ │ ││ │ │ │竹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9 時22分、23分許│ │ ││ │ │ │,在新竹市○○街│ │ ││ │ │ │000 號臺灣中小企│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9,900 元;│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凱基│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0號郵局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14 │葉姵君│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1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美髮│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失,誤設為12期分期付│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告│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9 ││ │ │訴人葉姵君陷於錯誤,│元、23,000元;同│、、、所示│) ││ │ │於同日下午8 時47分許│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新竹市○○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前往桃園市○○區○○│0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伍佰肆拾元沒│ ││ │ │路0 段000 號國泰世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之,於全部或一│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27,028元至陳建華所有│,000元;同日下午│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8時59分、9 時、9│其價額。 │ ││ │ │帳戶內。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臺灣│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元、20,000元、9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竹市○區○○街00│ │ ││ │ │ │0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20元) │ │ │├──┼───┼──────────┼────────┼────────┼─────┤│15 │陳仰哲│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8 時16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大人│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天國網路商店客服,因│在○○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0││ │ │云云,致告訴人陳仰哲│元、23,000元;同│、、、所示│)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8 時53分許,依詐欺集│,在新竹市○○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市│0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參佰零貳元沒│ ││ │ │某處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之,於全部或一│ ││ │ │匯款15,123元至陳建華│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同日下午│執行沒收時,追徵│ ││ │ │0 號帳戶內。 │8時59分、9 時、9│其價額。 │ ││ │ │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臺灣│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元、20,000元、9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竹市○區○○街00│ │ ││ │ │ │0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20元) │ │ │├──┼───┼──────────┼────────┼────────┼─────┤│16 │吳欣倫│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8 時2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放心│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租網路商家,因人員疏│在○○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帳團體訂單,須依指示│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1││ │ │云,致被害人吳欣倫陷│元、23,000元;同│、、、所示│)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9 │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時16分許,依詐欺集團│,在新竹市○○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成員指示前往新北市○│0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參佰玖拾玖元│ ││ ○ ○○區○○路○○號7-11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9│提款機接續提領27│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987元至陳建華所有帳│,000元;同日下午│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8時59分、9 時、9│徵其價額。 │ ││ │ │戶內。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臺灣│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元、20,000元、9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竹市○區○○街00│ │ ││ │ │ │0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20元) │ │ │├──┼───┼──────────┼────────┼────────┼─────┤│17 │曾虹翎│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8 時3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橙姑│時10分、1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娘網路購物平台客服,│在新竹市○○街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先前購物簽收時誤簽批│號郵局提款機接續│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發單,將定期扣款,須│提領20,000元、7,│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000 元;同日下午│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2││ │ │取消云云,致被害人曾│9 時17分、18分許│、、、所示│) ││ │ │虹翎陷於錯誤,於同日│,在新竹市○○街│之物均沒收之。未│ ││ │ │下午9 時20分許,依詐│000 號華南銀行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竹分行提款機接續│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園市○○路○ 號7-11超│提領20,000元、1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985元至陳建華所有帳│9 時22分、23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在新竹市○○街│徵其價額。 │ ││ │ │戶內。 │000 號臺灣中小企│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9,900 元;│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凱基│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0號郵局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18 │晏如蘭│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4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10分、1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客服,因人員疏失│在新竹市○○街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號郵局提款機接續│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將被連續扣款12期,須│提領20,000元、7,│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000 元;同日下午│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3││ │ │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9 時17分、18分許│、、、所示│) ││ │ │人晏如蘭陷於錯誤,於│,在新竹市○○街│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同日下午9 時42分許,│000 號華南銀行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竹分行提款機接續│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往彰化市○○路○○○ 號│提領20,000元、1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機│,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匯款29,980元至陳建華│9 時22分、23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在新竹市○○街│徵其價額。 │ ││ │ │00號帳戶內。 │000 號臺灣中小企│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9,900 元;│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市○○路○○號凱基│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街00號郵局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19 │林佑耀│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3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購│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業者,因作業疏失,重│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複訂購商品,須依指示│0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款云云,致告訴人林佑│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4││ │ │耀陷於錯誤,於同日下│20,000元、5,000 │、、、所示│) ││ │ │午8 時14分許,依詐欺│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市○○區○○路00-00 │新竹市○○街○○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號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機匯款29,985元至張淑│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0 號帳戶內。 │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 │元),將所提領款│ │ ││ │ │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0 │洪牧恩│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商家ANDENHUD,先前購│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物多刷10,000元金額,│0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機以進行退款云云,致│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5││ │ │告訴人洪牧恩陷於錯誤│20,000元、5,000 │、、、所示│) ││ │ │,於同日下午9 時許,│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往附近郵局之自動櫃員│新竹市○○街○○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機匯款29,987元至張淑│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 號帳戶內。 │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 │元),將所提領款│ │ ││ │ │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1 │黃雅琪│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2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竹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0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將其設定為經銷商,│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將扣款15,000元費用,│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6││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20,000元、5,000 │、、、所示│)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訴人黃雅琪陷於錯誤,│、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於同日下午9 時許,依│新竹市○○街○○號│臺幣肆佰柒拾玖元│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桃園市○○區○○○路│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號全家超商之自動櫃│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員機匯款23,985元至張│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淑萍所有帳號00000000│元),將所提領款│ │ ││ │ │000 號帳戶內。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2 │劉蓮芝│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商家│時56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市○○路○○號土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重│銀行彰化分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20,000│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元、20,000元、19│附表二編號8、9│) ││ │ │云,致告訴人劉蓮芝陷│,000元;於同日下│、、、所示│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午7 時2 分許,在│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午6 時42、55分、7 時│彰化市○○路000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5 分、7 分許,依詐欺│號臺中商銀彰化分│臺幣壹仟柒佰玖拾│ ││ │ │集團成員指示先後前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捌元沒收之,於全│ ││ │ │基隆市○○區○○路00│20,000元、2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號全家超商及○○路00│元、10,000元、8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00號0 樓7-11超商之│0 元;同日下午7 │,追徵其價額。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5│時7 分許,在彰化│ │ ││ │ │元、29,985元、19,985│市○○路○○○ 號郵│ │ ││ │ │元、9,985 元至林欽源│局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20,000元、20,000│ │ ││ │ │0 號帳戶內。 │元(總金額149,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5元) │ │ │├──┼───┼──────────┼────────┼────────┼─────┤│23 │林俊樹│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4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56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商家,因作業疏失,誤│市○○路○○號土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銀行彰化分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機接續提領20,000│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元、20,000元、19│附表二編號8、9│) ││ │ │定云云,致告訴人林俊│,000元;於同日下│、、、所示│ ││ │ │樹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午7 時2 分許,在│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列時、地為匯款行為:│彰化市○○路000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於同日下午7 時5 分│號臺中商銀彰化分│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行提款機接續提領│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指示前往苗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 ○ 鎮○○路○ 號玉山銀│元、10,000元、8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行後龍分行之自動櫃│0 元;同日下午7 │,追徵其價額。 │ ││ │ │ 員機匯款29,985元至│時7 分許,在彰化│ │ ││ │ │ 林欽源所有帳號0000│市○○路○○○ 號郵│ │ ││ │ │ 000000000 號帳戶內│局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20,000│ │ ││ │ │ │元(總金額149,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5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7 時18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0日下午7 │ │ ││ │ │ 指示前往苗栗縣○○│時20分許,在彰化│ │ │○ ○ ○ 鎮○○路○○○○號7-11│縣彰化市○○路00│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匯│號彰化銀行提款機│ │ ││ │ │ 款29,985元至林欽源│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9,800 元;同日│ │ ││ │ │ 00號帳戶內。 │下午7 時47分許,│ │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 │ ││ │ │ │○路000 號遠東銀│ │ ││ │ │ │行彰化分行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同日│ │ ││ │ │ │下午7 時50分許,│ │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 │ ││ │ │ │○路00號土地銀行│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市○○路○○○ 號臺│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4 │黃伯仰│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北極│時20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熊企業社網路拍賣商店│縣彰化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因店家操作錯誤,將│號彰化銀行提款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接續提領20,000元│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9,800 元;同日│附表二編號8、9│) ││ │ │云云,致告訴人黃伯仰│下午7 時47分許,│、、、所示│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在彰化縣彰化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7 時41分許,依詐欺集│○路000 號遠東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灣中│行彰化分行提款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小企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接續提領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機匯款29,985元至林欽│、20,000元;同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源所有帳號0000000000│下午7 時50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00號帳戶內。 │在彰化縣彰化市○│徵其價額。 │ ││ │ │ │○路00號土地銀行│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市○○路○○○ 號臺│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5 │劉展華│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賣家│時20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因人員疏失,誤設為│縣彰化市○○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號彰化銀行提款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接續提領20,000元│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劉│、9,800 元;同日│附表二編號8、9│) ││ │ │展華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 時47分許,│、、、所示│ ││ │ │下午7 時44分許,依詐│在彰化縣彰化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路000 號遠東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投縣○○鎮第一銀行之│行彰化分行提款機│臺幣參佰陸拾貳元│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8,123│接續提領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元至林欽源所有帳號00│、20,000元;同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午7 時50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徵其價額。 │ ││ │ │ │○路00號土地銀行│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市○○路○○○ 號臺│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30元) │ │ │├──┼───┼──────────┼────────┼────────┼─────┤│26 │蕭鈺庭│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因先前│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購物,收貨簽名簽│在彰化縣彰化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錯導致資料外洩,須將│○路000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帳戶內錢領出來云云,│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致被害人蕭鈺庭陷於錯│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誤,於同日下午8 時28│元、10,000元;同│、、、所示│ ││ │ │分、45分許,依詐欺集│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38分許,在彰化縣0000000000 0

0 0 ○○○區○○路○ 段○○號│彰化市○○路○ 段│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樟腳郵局之自動櫃員機│000 號三信銀行彰│玖元沒收之,於全│ ││ │ │匯款29,987元、29,987│化分行提款機接續│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元至楊立安所有帳號00│提領20,000元、2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000元、9,000 元│,追徵其價額。 │ ││ │ │。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化縣彰化市○○路│ │ ││ │ │ │187 號陽信銀行彰│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許在○○市永豐銀│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20,000元(總│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27 │江美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防曬│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商品客服人員,欲協助│在彰化縣彰化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路000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致告訴人江美玉陷於│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錯誤,於同日下午8 時│元、10,000元;同│、、、所示│ ││ │ │16分許,依詐欺集團成│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員指示前往某處中國信│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跨│彰化市○○路○ 段│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行存款29,985元至楊立│000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安所有帳號0000000000│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00號帳戶內。 │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化縣彰化市○○路│ │ ││ │ │ │000 號陽信銀行彰│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許在○○市永豐銀│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20,000元(總│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28 │張詩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Vaca│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nza Accessory 會計人│在彰化縣彰化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員,因會計設定錯誤,│○路000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致告訴人張詩玉陷於錯│元、10,000元;同│、、、所示│ ││ │ │誤,於同日下午8 時35│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指示前往高雄市○○區│彰化市○○路○ 段│臺幣參佰捌拾陸元│ ││ │ │○○○路00號鳳山五甲│000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跨行│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匯款19,312元至楊立安│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00號帳戶內。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化縣彰化市○○路│ │ ││ │ │ │000 號陽信銀行彰│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許在○○市永豐銀│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20,000元(總│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29 │莫桂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8 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蝦皮│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購物網站四季戀寢賣家│在彰化縣彰化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因購物設定錯誤,將│○路000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云云,致告訴人莫桂蓉│元、10,000元;同│、、、所示│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8 時52分、56分、58分│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彰化市○○路○ 段│臺幣伍佰捌拾捌元│ ││ │ │示前往南投縣○○鎮○│000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里○○路00號全家超│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2│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829元、4,949 元、1,│,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651 元至楊立安所有帳│;同日下午8 時49│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分、50分許,在彰│ │ ││ │ │戶內。 │化縣彰化市○○路│ │ ││ │ │ │000 號陽信銀行彰│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許在○○市永豐銀│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20,000元(總│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30 │莊雅晴│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2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澄姑│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娘網站工作人員,購物│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資料錯誤,有多1 組訂│竹市○○路○○○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單,將扣信用卡的錢,│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莊雅晴陷於錯誤,於同│,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日下午3 時9 分許,依│;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分、10分許,同址│參佰貳拾壹元沒收│ ││ │ │高雄市○○區○○路萊│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爾富超商之自動櫃員機│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匯款16,060元至陳映僑│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35號帳戶內。 │33分、34分、36分│ │ ││ │ │ │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0 號SOGO百貨│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20,000│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額148,2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元) │ │ │├──┼───┼──────────┼────────┼────────┼─────┤│31 │王奕媗│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2 時53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金融│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卡掛失客服人員,要取│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消之前購物交易,須依│竹市○○路○○○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消云云,致告訴人王奕│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媗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午3 時22分許,依詐欺│,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縣○○鎮○○路○ 號7 │分、10分許,同址│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匯款29,985元至陳映僑│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號帳戶內。 │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 │33分、34分、36分│ │ ││ │ │ │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0 號SOGO百貨│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20,000│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額148,2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元) │ │ │├──┼───┼──────────┼────────┼────────┼─────┤│32 │陳憶安│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2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DEVI│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L CASE店家,因人員疏│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竹市○○路○○○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致告訴人陳憶安陷於錯│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誤,於同日下午3 時30│,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指示前往高雄市○○區│分、10分許,同址│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路00-0號鳳山郵│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985元至陳映僑所有帳│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戶內。 │33分、34分、36分│ │ ││ │ │ │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0 號SOGO百貨│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20,000│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額148,2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元) │ │ │├──┼───┼──────────┼────────┼────────┼─────┤│33 │徐紹洋│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3 時5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露天│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拍賣人員,因店家刷錯│分許,在新竹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條碼會持續扣款,須依│○街0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消云云,致告訴人徐紹│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洋陷於錯誤,於同日下│,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午4 時6 分許,依詐欺│、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市○○區○○路0段000│分許,在新竹市○│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號7-11超商之自動櫃員│○路00號合作金庫│之,於全部或一部│ ││ │ │機存款29,985元至湯智│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詠所有帳號0000000000│提款機接續提領2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號帳戶內。 │,000元、19,000元│價額。 │ ││ │ │ │(總金額99,000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25元) │ │ │├──┼───┼──────────┼────────┼────────┼─────┤│34 │吳琝 │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賣家│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因不慎輸入錯誤訂單│分許,在新竹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街6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員機取消云云,致告訴│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人吳琝陷於錯誤,於同│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日下午4 時16分許,依│,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某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匯│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款5,012 元至湯智詠所│分許,在新竹市○│壹佰元沒收之,於│ ││ │ │有帳號000000000000號│○路00號合作金庫│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帳戶內。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時,追徵其價額。│ ││ │ │ │,000元、19,000元│ │ ││ │ │ │(總金額99,000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25元) │ │ │├──┼───┼──────────┼────────┼────────┼─────┤│35 │潘少華│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3 時4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DEVI│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LCASE 手機殼客服人員│分許,在新竹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稱其有12筆批發款項│○街0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被害人潘少華陷於錯誤│,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示前往臺中市○○區○│分許,在新竹市○│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0 段000 號彰化│○路00號合作金庫│之,於全部或一部│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29,985元至湯智詠所有│提款機接續提領2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000元、19,000元│價額。 │ ││ │ │戶內。 │(總金額99,000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25元) │ │ │├──┼───┼──────────┼────────┼────────┼─────┤│36 │莊仁豪│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52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喜馬│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拉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市○○路○○○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因官方內部操作流程│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錯誤,將被重複扣款,│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告│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訴人莊仁豪陷於錯誤,│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於同日下午6 時14分許│在新竹市○○街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前往新北市○○區○○│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0 段00號臺灣銀行自動│,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櫃員機匯款29,981元至│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張曨升所有帳號000000│竹市○○路○○號彰│價額。 │ ││ │ │0000000 號帳戶內。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號凱基銀行│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19,000│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0元) │ │ │├──┼───┼──────────┼────────┼────────┼─────┤│37 │楊莉萍│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my-carto│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on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市○○路○○○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因送貨人員拿錯簽單,│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將會連續送貨給我,須│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人楊莉萍陷於錯誤,於│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同日下午6 時20分、22│在新竹市○○街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號郵局提款機接續│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 │ │指示前往高雄市○○區│提領20,000元、2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路00號華南銀行之│,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9,969│8 時40元許,在新│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元、29,123元至張曨升│竹市○○路○○號彰│徵其價額。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0 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號凱基銀行│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19,000│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0元) │ │ │├──┼───┼──────────┼────────┼────────┼─────┤│38 │徐憶驊│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4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Ring│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Ring購物網站,誤設為│市○○路○○○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致被害人徐憶驊陷於│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27分許,依詐欺集團成│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員指示前往彰化縣○○│在新竹市○○街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市○○路○ 段○○○ 號全│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存│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款29,985元至張曨升所│,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 │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號帳戶內。 │竹市○○路○○號彰│價額。 │ ││ │ │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號凱基銀行│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19,000│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0元) │ │ │├──┼───┼──────────┼────────┼────────┼─────┤│39 │陳威任│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CPshirt │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站網路賣家,因系統│市○○路○○○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錯誤,多批發12件商品│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將自動扣款,須依指│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0││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云云,致告訴人陳威任│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6 時28分許,依詐欺集│在新竹市○○街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團成員指示前往新北市│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區○○路○ 段000 │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號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機存款29,985元至張曨│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升所有帳號0000000000│竹市○○路○○號彰│價額。 │ ││ │ │000號帳戶內。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分許,在新竹市○│ │ ││ │ │ │○路00號凱基銀行│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19,000│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40元) │ │ │├──┼───┼──────────┼────────┼────────┼─────┤│40 │李彥範│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CPsh│時10分、11分、1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irt 客服人員,因系統│分許,在新竹縣○│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錯誤,訂單重複,將自│○市○○○路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號臺灣中小企業銀│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行竹北分行提款機│附表二編號8、9│) ││ │ │致告訴人李彥範陷於錯│接續提領20,000元│、、所示之物│ ││ │ │誤,於同日下午7 時8 │、20,000元、2,00│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0 元;同日下午6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指示前往新北市○○區│時49分許,在新竹│伍佰肆拾貳元沒收│ ││ │ │○○街00號全家超商之│縣○○市○○○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自動櫃員機存款27,123│00號臺灣銀行竹北│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0│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20,000元、10,0│價額。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24分、26分許,│ │ ││ │ │ │在新竹縣○○市○│ │ ││ │ │ │○○路000 號郵局│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000元、16,000元│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總│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35元) │ │ │├──┼───┼──────────┼────────┼────────┼─────┤│41 │陳利群│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5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遜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因系統錯誤,多刷了12│○○路000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筆金額,須依指示操作│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致被害人陳利群陷於錯│,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誤,分別於下列時、地│;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為匯款行為: │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分別於同日下午6 時│,在新竹縣○○市│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 │ │ 16分、42分許,依詐│縣○○路000 號華│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臺中市○○區○○路│款機接續提領2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0 段0000號臺灣銀行│00元、2,000元、2│徵其價額。 │ ││ │ │ 大雅分行、○○路0 │0,000 元;同日下│ │ ││ │ │ 段0000號彰化銀行大│午6 時21分許,在│ │ ││ │ │ 雅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匯款29,987元、29,9│續提領10,000元;│ │ ││ │ │ 85元至湯宗霖所有帳│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30分許,在新新│ │ ││ │ │ 戶內。 │竹縣○○市○○○│ │ ││ │ │ │路00之0 號永豐銀│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00元、2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號元│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6 時47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於臺中市○○區│年10月31日下午7 │ │ ││ │ │ ○○路0 段0000號彰│時10分、11分、12│ │ ││ │ │ 化銀行大雅分行之自│分許,在新竹縣竹│ │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85│北市○○○路000 │ │ ││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號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行竹北分行提款機│ │ ││ │ │ 戶內。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20,000元、2,00│ │ ││ │ │ │0 元;同日下午6 │ │ ││ │ │ │時49分許,在新竹│ │ ││ │ │ │縣○○市○○○路│ │ ││ │ │ │16號臺灣銀行竹北│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0,0│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24分、26分許,│ │ ││ │ │ │在新竹縣○○市○│ │ ││ │ │ │○○路000 號郵局│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000元、16,000元│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總│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35元) │ │ │├──┼───┼──────────┼────────┼────────┼─────┤│42 │莊佩璇│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4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10分、11分、1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係網路臉書賣家,稱其│分許,在新竹縣○│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並未取消交易,須依指│○市○○○路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號臺灣中小企業銀│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有無扣款云云,致被害│行竹北分行提款機│附表二編號8、9│) ││ │ │人莊佩璇陷於錯誤,分│接續提領20,000元│、、所示之物│ ││ │ │別於同日下午6 時44分│、20,000元、2,00│均沒收之。未扣案│ ││ │ │、7 時11分許,依詐欺│0 元;同日下午6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嘉義│時49分許,在新竹│捌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市○○路○○○ 號全家超│縣○○市○○○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商及嘉義市○○路000 │16號臺灣銀行竹北│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號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機存款29,985元、14,9│領20,000元、10,0│價額。 │ ││ │ │80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0元;同日下午7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時24分、26分許,│ │ ││ │ │內。 │在新竹縣○○市○│ │ ││ │ │ │○○路000 號郵局│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000元、16,000元│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總│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35元) │ │ │├──┼───┼──────────┼────────┼────────┼─────┤│43 │蕭可傑│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30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賣家,因超商刷錯條碼│縣○○市不詳地點│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將重複扣款,須依指│提款機接續提領29│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800元;同日下午│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云云,致被害人蕭可傑│9 時13分、14分許│附表二編號8、9│)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在新竹縣○○市│、、所示之物│ ││ │ │7 時19分許,依詐欺集│○○○路000 號安│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 0

0 0 ○○○區○○路○ 段○○號│分行提款機接續提│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機│領20,000元、10,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存款29,985元至湯宗霖│00元;同日下午9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 │時23分許在新竹縣│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號帳戶內。 │○○市○○○路00│價額。 │ ││ │ │ │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4,│ │ ││ │ │ │100 元;同日下午│ │ ││ │ │ │9 時59分許,在新│ │ ││ │ │ │竹縣○○市不詳地│ │ ││ │ │ │點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14,000元(總金額│ │ ││ │ │ │97,900元),將所│ │ ││ │ │ │提領款項交付由暱│ │ ││ │ │ │稱「江大通」男子│ │ ││ │ │ │派來之年籍姓名均│ │ ││ │ │ │不詳之人,轉交「│ │ ││ │ │ │江大通」及其所屬│ │ ││ │ │ │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費各│ │ ││ │ │ │5 元,總共25元)│ │ │├──┼───┼──────────┼────────┼────────┼─────┤│44 │楊郁茹│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9 時4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ideo│時30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logy客服人員,因人員│縣○○市不詳地點│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提款機接續提領29│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帳,將重複扣款,須依│,800元;同日下午│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9 時13分、14分許│附表二編號8、9│) ││ │ │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在新竹縣○○市│、、所示之物│ ││ │ │楊郁茹陷於錯誤,於同│○○○路000 號安│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日下午9 時46分許,依│泰銀行竹北簡易型│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貳佰柒拾玖元沒收│ ││ │ │嘉義縣○○鄉○○村○│領20,000元、10,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路000 號7-11超商之│00元;同日下午9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3,989│時23分許在新竹縣│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0│○○市○○○路00│價額。 │ ││ │ │000000000 號帳戶內。│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4,│ │ ││ │ │ │100 元;同日下午│ │ ││ │ │ │9 時59分許,在新│ │ ││ │ │ │竹縣○○市不詳地│ │ ││ │ │ │點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14,000元(總金額│ │ ││ │ │ │97,900元),將所│ │ ││ │ │ │提領款項交付由暱│ │ ││ │ │ │稱「江大通」男子│ │ ││ │ │ │派來之年籍姓名均│ │ ││ │ │ │不詳之人,轉交「│ │ ││ │ │ │江大通」及其所屬│ │ ││ │ │ │詐欺集團取得。(│ │ ││ │ │ │跨行提款手續費各│ │ ││ │ │ │5 元,總共25元)│ │ │├──┼───┼──────────┼────────┼────────┼─────┤│45 │許雅筑│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WOO │時37分、3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拍賣網站,因人員疏失│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造成訂單增加,須依指│○○路00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銀行竹北分行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云云,致告訴人許雅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元、20,000元、20│、、所示之物│ ││ │ │下午7 時34、38分、52│,000元;同日下午│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分、54分許,依詐欺集│8 時5 分、7 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團成員指示前往高雄市│,在新竹縣○○市0000000000 0

0 0 ○○○區○○路○○○ 號全│○○○路000 號合│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家超商及同路段000 號│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機│竹北分行提款機接│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存款29,985元、29,985│續提領20,000元、│徵其價額。 │ ││ │ │元、24,985元、985 元│5,900 元;同日下│ │ ││ │ │至劉利華所有帳號0000│午8 時11分、12分│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市○○○路○○○ 號│ │ ││ │ │ │臺新銀行竹北分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000元、1,000 元│ │ ││ │ │ │;同日下午8 時53│ │ ││ │ │ │分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 號│ │ ││ │ │ │新竹三信合作社竹│ │ ││ │ │ │北分社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12,000元(總│ │ ││ │ │ │金額118,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0元) │ │ │├──┼───┼──────────┼────────┼────────┼─────┤│46 │黃琡媜│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5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37分、3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遜網路店家,因人員疏│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失重複下單多筆,將導│○○路00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銀行竹北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云,致告訴人黃琡媜陷│元、20,000元、20│、、所示之物│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8 │,000元;同日下午│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時8 分許,依詐欺集團│8 時5 分、7 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市○│,在新竹縣○○市│肆佰壹拾玖元沒收│ ││ │ │○街00號茄苳郵局之自│○○○路000 號合│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動櫃員機匯款20,987元│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至劉利華所有帳號0000│竹北分行提款機接│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續提領20,000元、│價額。 │ ││ │ │ │5,900 元;同日下│ │ ││ │ │ │午8 時11分、12分│ │ ││ │ │ │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 號│ │ ││ │ │ │臺新銀行竹北分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000元、1,000 元│ │ ││ │ │ │;同日下午8 時53│ │ ││ │ │ │分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 號│ │ ││ │ │ │新竹三信合作社竹│ │ ││ │ │ │北分社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12,000元(總│ │ ││ │ │ │金額118,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0元) │ │ │├──┼───┼──────────┼────────┼────────┼─────┤│47 │陳嬡萱│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5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遜網路店家,因人員疏│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路000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單云云,致告訴人陳嬡│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午5 時38分許,依詐欺│;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市○○區郵局之自動櫃│,在新竹縣○○市│肆佰柒拾玖元沒收│ ││ │ │員機匯款23,987元至湯│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宗霖所有帳號00000000│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0000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元、2,000元、2│價額。 │ ││ │ │ │0,000 元;同日下│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竹縣○○市○○○│ │ ││ │ │ │路00之0 號永豐銀│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00元、2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號元│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48 │蔡○翰│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青文│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出版社店家,因網路設│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定錯誤,重複購買同1 │○○路000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本書,須依指示操作自│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致告訴人蔡○翰陷於│,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15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員指示前往新北市○○│,在新竹縣○○市0000000000 0○ ○ ○區○○路○○○ 號郵局之│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1,983│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0│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00元、2,000元、2│價額。 │ ││ │ │ │0,000 元;同日下│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竹縣○○市○○○│ │ ││ │ │ │路00之0 號永豐銀│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00元、2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市○○○路○○號元│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49 │顏卉姍│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2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因先前│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購物時,工作人員│在新竹縣○○市○│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路000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0││ │ │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致告訴人顏卉姍陷於錯│,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誤,於同日下午6 時26│;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指示前往臺北市○○區│,在新竹縣○○市│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路0 段000 號7 │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匯款29,985元至湯宗霖│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元、2,000元、2│價額。 │ ││ │ │號帳戶內。 │0,000 元;同日下│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竹縣○○市○○○│ │ ││ │ │ │路00之0 號永豐銀│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00元、20,000元;│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號元│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00元、10,000元(│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5元) │ │ │├──┼───┼──────────┼────────┼────────┼─────┤│50 │吳盈儀│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4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遜網路購物平台員工,│縣○○市○○○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因內部疏失,須依指示│000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與│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1││ │ │該網站之契約云云,致│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告訴人吳盈儀陷於錯誤│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於同日下午7 時16分│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竹縣○○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示前往高雄市○○區○○路00之0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捌拾陸元│ ││ │ │○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匯款9,312 元至張淑萍│款機接續提領9,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 元;同日下午7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號帳戶內。 │時26分許,在新竹│徵其價額。 │ ││ │ │ │縣○○市○○○路│ │ ││ │ │ │00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5,4│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縣○○市○○○路│ │ ││ │ │ │00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000元、2,000 元│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分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00之│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0元) │ │ │├──┼───┼──────────┼────────┼────────┼─────┤│51 │林俊潔│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2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FUN │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心客服,因會計誤設為│縣○○市○○○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12期扣款,須依指示操│000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2││ │ │云云,致被害人林俊潔│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7 時19分許,依詐欺集│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團成員指示前往某處中│竹縣○○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路00之0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貳拾元沒│ ││ │ │機匯款6,015 元至張淑│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收之,於全部或一│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款機接續提領9,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00號帳戶內。 │0 元;同日下午7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時26分許,在新竹│其價額。 │ ││ │ │ │縣○○市○○○路│ │ ││ │ │ │00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5,4│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縣○○市○○○路│ │ ││ │ │ │00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000元、2,000 元│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分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00之│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0元) │ │ │├──┼───┼──────────┼────────┼────────┼─────┤│52 │劉穎志│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網路│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商家,稱帳戶被重複扣│縣○○市○○○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000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被│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3││ │ │害人劉穎志陷於錯誤,│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於同日下午7 時23分許│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前往某處郵局之自動櫃│竹縣○○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員機匯款8,010 元至張│路00之0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陸拾元沒│ ││ │ │淑萍所有帳號00000000│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收之,於全部或一│ ││ │ │0000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9,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0 元;同日下午7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時26分許,在新竹│其價額。 │ ││ │ │ │縣○○市○○○路│ │ ││ │ │ │00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5,4│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縣○○市○○○路│ │ ││ │ │ │00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000元、2,000 元│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分許,在新竹縣○│ │ ││ │ │ │○市○○○路00之│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40元) │ │ │├──┼───┼──────────┼────────┼────────┼─────┤│53 │楊惠瑄│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商家│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因內部疏失誤設為分│在新北市○○區○│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路0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云,致被害人楊惠瑄陷│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時32分許,依詐欺集團│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成員指示前往基隆市○│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區○○醫院情人湖院○○○區○○路○ 段│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區內郵局之自動櫃員機│000號0樓國泰世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匯款29,987元至廖顯毅│銀行提款機接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領20,000元、1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00號帳戶內。 │00元;同日下午6 │價額。 │ ││ │ │ │時13分、14分許,│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10,000元;同日│ │ ││ │ │ │下午6時25分、29 │ │ ││ │ │ │分許,在新北市 │ │ ││ │ │ ○○○區○○路○段 │ │ ││ │ │ │000、000號陽信銀│ │ ││ │ │ │行永和分行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10,000元、16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6時54分、55分許 │ │ ││ │ │ │,在新北市○○區│ │ ││ │ │ │○○路0段000號國│ │ ││ │ │ │泰世華銀行永貞分│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市○○區○○路00│ │ ││ │ │ │號1樓玉山銀行中 │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日下午7時12分,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總金額195,80│ │ ││ │ │ │0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元 │ │ ││ │ │ │,總共65元) │ │ │├──┼───┼──────────┼────────┼────────┼─────┤│54 │沐爾芳│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小P 購物│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因內部疏失誤設為│在新北市○○區○│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每個月扣款,須依指示│○路0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云,致被害人沐爾芳陷│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午5 時48分、6 時21分│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示前往高雄市○○區○○○○區○○路○ 段│玖佰壹拾玖元沒收│ ││ │ │○路000 之0 號中國信│000 號0 樓國泰世│之,於全部或一部│ ││ │ │託銀行右昌分行、某處│華銀行提款機接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彰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存款29,988元、15,985│,000元;同日下午│價額。 │ ││ │ │元至廖顯毅所有帳號07│6 時13分、14分許│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6 時25分、│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 ││ │ │ ○○○區○○路○ 段│ │ ││ │ │ │000 、000 號陽信│ │ ││ │ │ │銀行永和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16│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6 時54分、55分許│ │ ││ │ │ │,在新北市○○區│ │ ││ │ │ │○○路0 段000 號│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貞│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0,0│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市○○區○○路00│ │ ││ │ │ │號1 樓玉山銀行中│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日下午7 時12分,│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總金額195,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65元) │ │ │├──┼───┼──────────┼────────┼────────┼─────┤│55 │周韻玲│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4 時4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瑪│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勁線上購物,因內部疏│在新北市○○區○│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路0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參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告訴人周韻玲陷於錯誤│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分別於下列時、地為匯│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款行為: │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於同日下午6 時53分○○○區○○路○ 段│貳仟參佰玖拾玖元│ ││ │ │ 、7 時10分許,依詐│000 號0 樓國泰世│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華銀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南投縣○○鎮○○街│提領20,000元、1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郵政總局之自動櫃員│,000元;同日下午│徵其價額。 │ ││ │ │ 機存款29,987元、29│6 時13分、14分許│ │ ││ │ │ ,987元至廖顯毅所有│,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號帳戶內。 │元、10,000元;同│ │ ││ │ │ │日下午6 時25分、│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 ││ │ │ ○○○區○○路○ 段│ │ ││ │ │ │000 、000 號陽信│ │ ││ │ │ │銀行永和分行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10,000元、16│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6 時54分、55分許│ │ ││ │ │ │,在新北市○○區│ │ ││ │ │ │○○路0 段000 號│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貞│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10,0│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市○○區○○路00│ │ ││ │ │ │號1 樓玉山銀行中│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日下午7 時12分,│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總金額195,80│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總共65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8 時18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31分許,依詐欺集團│年11月5 日下午8 │ │ ││ │ │ 成員指示前往南投縣│時21分、22分、23│ │ ││ │ ○ ○○鎮○○路與○○│分、24分許,在新│ │ ││ │ │ 路口全家超商、○○│北市○○區○○路│ │ ││ │ │ 街郵政總局之自動櫃│000 號板信銀行中│ │ ││ │ │ 員機存款30,000元、│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30,000元至邱儒鴻所│提領20,000元、10│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20,000元│ │ ││ │ │ 00號帳戶內。 │、10,000元;同日│ │ ││ │ │ │下午8 時32分許,│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接續提領30,000元│ │ ││ │ │ │;同日下午8時39 │ │ ││ │ │ │分、40分許在新北│ │ ││ │ │ │市○○區○○路00│ │ ││ │ │ │0 號華泰銀行中和│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20,0│ │ ││ │ │ │00元、15,900元(│ │ ││ │ │ │總金額145,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35元) │ │ │├──┼───┼──────────┼────────┼────────┼─────┤│56 │吳昱德│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5 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MOMO│時21分、22分、23│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網路購物商家,因內部│分、24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北市○○區○○路│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232 號板信銀行中│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告│和分行提款機接續│附表二編號8、9│) ││ │ │訴人吳昱德陷於錯誤,│提領20,000元、10│、、所示之物│ ││ │ │於同日下午8 時35分許│,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0,000元;同日│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前往新北市○○區○○│下午8 時32分許,│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路0 段000 之0 號日盛│在不詳地點提款機│之,於全部或一部│ ││ │ │國際商業銀行之自動櫃│接續提領30,000元│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員機匯款29,987元至邱│;同日下午8時39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儒鴻所有帳號00000000│分、40分許在新北│價額。 │ ││ │ │000000號帳戶內。 │市○○區○○路00│ │ ││ │ │ │0 號華泰銀行中和│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領20,000元、20,0│ │ ││ │ │ │00元、15,900元(│ │ ││ │ │ │總金額145,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共35元) │ │ │├──┼───┼──────────┼────────┼────────┼─────┤│57 │許竹踕│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 日下午8│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麗寶│時11分、15分、2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樂園人員,因內部疏失│分、33分、34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47分許在新北市板│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區○○路○○號0 │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樓遠東銀行大遠百│附表二編號8、9│) ││ │ │許竹踕陷於錯誤,分別│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所示│ ││ │ │於同日下午8 時6 分、│提領20,000元、9,│之物均沒收之。未│ ││ │ │13分、18分許,依詐欺│900 元、20,000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10,000元、18,0│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 │ │市○○區○○路○○○○號│00元、20,000元、│玖元沒收之,於全│ ││ │ │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10,000元、2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存款29,985元、29,985│元、10,000元(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元、17,985元至陳廖宗│金額137,900 元)│,追徵其價額。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00號帳戶內。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58 │趙柏瑄│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賣家,因內部疏失誤設│市○○區○○路2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6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趙柏瑄陷於錯誤分別於│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下列時、地為匯款行為│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分許,在新北市板│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1.於同日下午7 時54○○○區○○路○ 段00│臺幣壹仟柒佰柒拾│ ││ │ │ 、8 時25分許,依詐│0 號國泰世華銀行│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新板分行提款機接│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臺中市○○區○○路│續提領20,000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 段000 號第一銀行│20,000元、19,900│,追徵其價額。 │ ││ │ │ 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985元、28,985元至│5 分、6 分許,在│ │ ││ │ │ 陳廖宗所有帳號0001│新北市○○區○○│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路00號0 樓遠東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3,000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區某處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9,000 元(總│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 │ ├──────────┼────────┤ │ ││ │ │2.於同日下午8 時31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許,於臺中市○○區│年11月17 日下午8│ │ ││ │ │ ○○路0 段000 號第│時11分、15分、22│ │ ││ │ │ 一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分、33分、34分、│ │ ││ │ │ 存款29,985元至陳廖│47分許在新北市板│ │ ││ │ │ 宗所有帳號0000000○○○區○○路○○號0 │ │ ││ │ │ 000000號帳戶內。 │樓遠東銀行大遠百│ │ ││ │ │ │分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提領20,000元、9,│ │ ││ │ │ │900 元、20,000元│ │ ││ │ │ │、10,000元、18,0│ │ ││ │ │ │00元、20,000元、│ │ ││ │ │ │10,000元、20,000│ │ ││ │ │ │元、10,000元(總│ │ ││ │ │ │金額137,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59 │黃俊瑜│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7 日下午8│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員來電佯稱係露天網路│時11分、15分、2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拍賣店家,因內部疏失│分、33分、34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47分許在新北市○│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區○○路○○號0 │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樓遠東銀行大遠百│附表二編號8、9│) ││ │ │黃俊瑜陷於錯誤,於同│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所示│ ││ │ │日下午8 時40分許,依│提領20,000元、9,│之物均沒收之。未│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900 元、20,000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新竹縣○○鄉○○路7 │、10,000元、18,0│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00元、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存款29,985元至陳廖宗│10,000元、2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元、10,000元(總│宜執行沒收時,追│ ││ │ │00號帳戶內。 │金額137,900 元)│徵其價額。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60 │侯妍蓁│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7 時13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係美髮網客服,因網站│市○○區○○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須│0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更正云云,致告訴人侯│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妍蓁陷於錯誤,於同日│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下午7 時47分許,依詐│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分許,在新北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北市轉運站附近臺新○○○區○○路○ 段00│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0 號國泰世華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985元至陳廖宗所有帳│新板分行提款機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戶內。 │20,000元、19,900│徵其價額。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5 分、6 分許,在│ │ ││ │ │ │新北市○○區○○│ │ ││ │ │ │路00號0 樓遠東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3,000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區某處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9,000 元(總│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61 │陳信綿│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6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小三│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美日服務人員,因公司│市○○區○○路0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資料誤植,須依指示操│0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云云,致告訴人陳信綿│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8 時2 分許,依詐欺集│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團成員指示前往彰化縣│分許,在新北市○│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鎮某全家超商之○○○區○○路○ 段00│臺幣肆佰伍拾玖元│ ││ │ │動櫃員機存款22,985元│0 號國泰世華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至陳廖宗所有帳號0001│新板分行提款機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20,000元、19,900│徵其價額。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5 分、6 分許,在│ │ ││ │ │ │新北市○○區○○│ │ ││ │ │ │路00號0 樓遠東銀│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20,000元、3,000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區某處之提款│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元、9,000 元(總│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45元) │ │ │├──┼───┼──────────┼────────┼────────┼─────┤│ 62 │許雨軒│於105 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於105 年10月│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5 時36分許接獲詐欺集│26日下午7 時53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416 號││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瑪│、57分、58分、8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勁服務人員,因公司資│時5 分、6 分、17│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3266││ │ │料誤植,須依指示操作│分許在臺南市○○│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交○○○區○○路○ 段○○號│壹年參月。扣案如│書犯罪事實││ │ │云,致告訴人許雨軒陷│(新光商業銀行臺│附表二編號8、9│一)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南分行)、臺南市│、、所示之物│ ││ │ │午7 時46分、54分、56○○○區○○路○ 段│均沒收之。未扣案│ ││ │ │分、59分許、8 時8 分│00號(玉山商業銀│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行臺南分行)、臺│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 │ │示前往臺北市○○區○│南市○○區○○路│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路0 段000 號新光商│0 段00號(臺南第│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業銀行西園分行之自動│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櫃員機匯款30,000元、│分社)之提款機接│徵其價額。 │ ││ │ │30,000元、30,000元、│續提領30,000元、│ │ ││ │ │30,000元、29,985元至│20,000元、20,000│ │ ││ │ │游朝登所有新光商業銀│元、20,000元、20│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元、10,000元│ │ ││ │ │號帳戶內。 │、29,960元(總金│ │ ││ │ │ │額149,960 元),│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30元) │ │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1 │現金79,000 元 │79張│雲林縣警察局斗││ │ │(仟│南分局扣押物品││ │ │元)│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2 │現金30,000元 │30張│雲林縣警察局斗││ │ │(仟│南分局扣押物品││ │ │元)│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3 │遠東商銀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00號)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4 │台新金控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00000 號)│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5 │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00號)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6 │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00號)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7 │臺灣金控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號)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8 │SAMSUNG 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9 │INHON 牌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 │├──┼───────┼──┼───────┤│10 │華碩牌行動電話│2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9 頁、第13││ │ │ │頁) │├──┼───────┼──┼───────┤│11 │NOKIA 牌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13頁) │├──┼───────┼──┼───────┤│12 │SIM 卡(門號00│3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00000000號、 │ │南分局扣押物品││ │0000000000號、│ │目錄表(警243 ││ │0000000000號)│ │卷第13頁) │├──┼───────┼──┼───────┤│13 │DIGILION解碼機│1台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13頁) │├──┼───────┼──┼───────┤│14 │黑色牛仔褲 │1件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警243 ││ │ │ │卷第13頁) │└──┴───────┴──┴───────┘┌─────────────────────┐│附表三:犯罪所得計算(小數點以下捨去) │├──┬────┬───────┬─────┤│編號│被害人 │計算式 │金額 ││ │ │ │(新臺幣)│├──┼────┼───────┼─────┤│ 1 │宋姿穎 │29,987×2%=59│599元 ││ │ │9 │ │├──┼────┼───────┼─────┤│ 2 │廖悅伶 │14,004×2%=28│280元 ││ │ │0 │ │├──┼────┼───────┼─────┤│ 3 │楊孟慈 │30,000×5 ×2%│3,000元 ││ │ │=3,000 │ │├──┼────┼───────┼─────┤│ 4 │鍾丞智 │29,985×2%=59│599元 ││ │ │9 │ │├──┼────┼───────┼─────┤│ 5 │葉柏豪 │(29,982+29,9│3,218元 ││ │ │85+29,985+29│ ││ │ │,980+29,980+│ ││ │ │11,012)×2%=│ ││ │ │3,218 │ │├──┼────┼───────┼─────┤│ 6 │林宜瑩 │(29,989+29,9│1,199元 ││ │ │85)×2%=1,19│ ││ │ │9 │ │├──┼────┼───────┼─────┤│ 7 │張莉文 │9,123 ×2%=18│182元 ││ │ │2 │ │├──┼────┼───────┼─────┤│ 8 │周志平 │19,987×2%=39│399元 ││ │ │9 │ │├──┼────┼───────┼─────┤│ 9 │陳巧雯 │29,989×2%=59│599元 ││ │ │9 │ │├──┼────┼───────┼─────┤│ 10 │吳冠良 │(29,982+29,9│1,739元 ││ │ │85+26,985)×│ ││ │ │2%=1,739 │ │├──┼────┼───────┼─────┤│ 11 │林佑頻 │(23,456+29,9│1,068元 ││ │ │89)×2%=1,06│ ││ │ │8 │ │├──┼────┼───────┼─────┤│ 12 │葉姵君 │27,028×2%=54│540元 ││ │ │0 │ │├──┼────┼───────┼─────┤│ 13 │陳仰哲 │15,123×2%=30│302元 ││ │ │2 │ │├──┼────┼───────┼─────┤│ 14 │吳欣倫 │19,987×2%=39│399元 ││ │ │9 │ │├──┼────┼───────┼─────┤│ 15 │曾虹翎 │29,985×2%=59│599元 ││ │ │9 │ │├──┼────┼───────┼─────┤│ 16 │晏如蘭 │29,980×2%=59│599元 ││ │ │9 │ │├──┼────┼───────┼─────┤│ 17 │林佑耀 │29,985×2%=59│599元 ││ │ │9 │ │├──┼────┼───────┼─────┤│ 18 │洪牧恩 │29,987×2%=59│599元 ││ │ │9 │ │├──┼────┼───────┼─────┤│ 19 │黃雅琪 │23,985×2%=47│479元 ││ │ │9 │ │├──┼────┼───────┼─────┤│ 20 │劉蓮芝 │(29,985+29,9│1,798元 ││ │ │85+19,985+9,│ ││ │ │985 )×2%=1,│ ││ │ │798 │ │├──┼────┼───────┼─────┤│ 21 │林俊樹 │(29,985+29,9│1,199元 ││ │ │85)×2%=1,19│ ││ │ │9 │ │├──┼────┼───────┼─────┤│ 22 │黃伯仰 │29,985×2%=59│599元 ││ │ │9 │ │├──┼────┼───────┼─────┤│ 23 │劉展華 │18,123×2%=36│362元 ││ │ │2 │ │├──┼────┼───────┼─────┤│ 24 │蕭鈺庭 │(29,987+29,9│1,199元 ││ │ │87)×2%=1,19│ ││ │ │9 │ │├──┼────┼───────┼─────┤│ 25 │江美玉 │29,985×2%=59│599元 ││ │ │9 │ │├──┼────┼───────┼─────┤│ 26 │張詩玉 │19,312×2%=38│386元 ││ │ │6 │ │├──┼────┼───────┼─────┤│ 27 │莫桂蓉 │(22,829+4,94│588元 ││ │ │9 +1,651)×2│ ││ │ │%=588 │ │├──┼────┼───────┼─────┤│ 28 │莊雅晴 │16,060×2%=32│321元 ││ │ │1 │ │├──┼────┼───────┼─────┤│ 29 │王奕媗 │29,985×2%=59│599元 ││ │ │9 │ │├──┼────┼───────┼─────┤│ 30 │陳憶安 │29,985×2%=59│599元 ││ │ │9 │ │├──┼────┼───────┼─────┤│ 31 │徐紹洋 │29,985×2%=59│599元 ││ │ │9 │ │├──┼────┼───────┼─────┤│ 32 │吳琝 │5,012×2%=100│100元 │├──┼────┼───────┼─────┤│ 33 │潘少華 │29,985×2%=59│599元 ││ │ │9 │ │├──┼────┼───────┼─────┤│ 34 │莊仁豪 │29,981×2%=59│599元 ││ │ │9 │ │├──┼────┼───────┼─────┤│ 35 │楊莉萍 │(29,986+29,1│1,182元 ││ │ │23)×2%=1,18│ ││ │ │2 │ │├──┼────┼───────┼─────┤│ 36 │徐憶驊 │29,985×2%=59│599元 ││ │ │9 │ │├──┼────┼───────┼─────┤│ 37 │陳威任 │29,985×2%=59│599元 ││ │ │9 │ │├──┼────┼───────┼─────┤│ 38 │李彥範 │27,123×2%=54│542元 ││ │ │2 │ │├──┼────┼───────┼─────┤│ 39 │陳利群 │(29,987+29,9│1,799元 ││ │ │85+29,985)×│ ││ │ │2%=1,799 │ │├──┼────┼───────┼─────┤│ 40 │莊佩璇 │(29,985+14,9│899元 ││ │ │80)×2%=899 │ │├──┼────┼───────┼─────┤│ 41 │蕭可傑 │29,985×2%=59│599元 ││ │ │9 │ │├──┼────┼───────┼─────┤│ 42 │楊郁茹 │13,989×2%=27│279元 ││ │ │9 │ │├──┼────┼───────┼─────┤│ 43 │許雅筑 │(29,985+29,9│1,718元 ││ │ │85+24,985+98│ ││ │ │5 )×2%=1,71│ ││ │ │8 │ │├──┼────┼───────┼─────┤│ 44 │黃琡媜 │20,987×2%=41│419元 ││ │ │9 │ │├──┼────┼───────┼─────┤│ 45 │陳嬡萱 │23,987×2%=47│479元 ││ │ │9 │ │├──┼────┼───────┼─────┤│ 46 │蔡○翰 │21,983×2%=43│439元 ││ │ │9 │ │├──┼────┼───────┼─────┤│ 47 │顏卉姍 │29,985×2%=59│599元 ││ │ │9 │ │├──┼────┼───────┼─────┤│ 48 │吳盈儀 │9,312 ×2%=18│186元 ││ │ │6 │ │├──┼────┼───────┼─────┤│ 49 │林俊潔 │6,015×2%=120│120元 │├──┼────┼───────┼─────┤│ 50 │劉穎志 │8,010×2%=160│160元 │├──┼────┼───────┼─────┤│ 51 │楊惠瑄 │29,987×2%=59│599元 ││ │ │9 │ │├──┼────┼───────┼─────┤│ 52 │沐爾芳 │(29,988+15,9│919元 ││ │ │85)×2%=919 │ │├──┼────┼───────┼─────┤│ 53 │周韻玲 │(29,987+29,9│2,399元 ││ │ │87+30,000+30│ ││ │ │,000)×2% = │ ││ │ │2,399 │ │├──┼────┼───────┼─────┤│ 54 │吳昱德 │29,987×2%=59│599元 ││ │ │9 │ │├──┼────┼───────┼─────┤│ 55 │許竹踕 │(29,985+29,9│1,559元 ││ │ │85+17,985)×│ ││ │ │2%=1,559 │ │├──┼────┼───────┼─────┤│ 56 │趙柏瑄 │(29,985+28,9│1,779元 ││ │ │85+29,985)×│ ││ │ │2%=1,779 │ │├──┼────┼───────┼─────┤│ 57 │黃俊瑜 │29,985×2%=59│599元 ││ │ │9 │ │├──┼────┼───────┼─────┤│ 58 │侯妍蓁 │29,985×2%=59│599元 ││ │ │9 │ │├──┼────┼───────┼─────┤│ 59 │陳信綿 │22,985×2%=45│459元 ││ │ │9 │ │├──┼────┼───────┼─────┤│ 60 │許雨軒 │(30,000+30,0│2,999元 ││ │ │00+30,000+30│ ││ │ │,000+29,985)│ ││ │ │×2%=2,999 │ │└──┴────┴───────┴─────┘┌──────────────────────────────┐│附表四:證據資料 │├─┬────────────────────────────┤│供│1.告訴人宋姿穎105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 ││ ├────────────────────────────┤│ │2.告訴人廖悅伶105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 ││述├────────────────────────────┤│ │3.證人即告訴人李坤良106年2月24日偵訊筆錄 ││ ├────────────────────────────┤│證│4.告訴人莊昀靜105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 ││ ├────────────────────────────┤│ │5.告訴人楊孟慈105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 ││據├────────────────────────────┤│ │6.告訴人鍾丞智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7.告訴人葉柏豪105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 ││ ├────────────────────────────┤│ │8.告訴人林宜瑩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9.告訴人張莉文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0.告訴人周志平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1.告訴人陳巧雯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2.告訴人吳冠良105 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 ││ ├────────────────────────────┤│ │13.告訴人林佑頻105 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4.告訴人葉姵君105 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5.告訴人陳仰哲105 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6.被害人吳欣倫105 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17.被害人曾虹翎105 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18.告訴人晏如蘭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19.告訴人林佑耀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20.告訴人洪牧恩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黃雅琪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劉蓮芝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林俊樹105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黃伯仰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劉展華105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蕭鈺庭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江美玉105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張詩玉105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莫桂蓉105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莊雅晴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王奕媗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陳憶安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徐紹洋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吳琝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潘少華105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莊仁豪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楊莉萍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徐憶驊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陳威任105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李彥範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陳利群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莊佩璇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蕭可傑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楊郁茹105年11月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許雅筑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黃琡媜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陳嬡萱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蔡○翰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顏卉姍105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吳盈儀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林俊潔105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劉穎志105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楊惠瑄105年11月9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沐爾芳105年11月5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周韻玲105年11月6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吳昱德105年11月6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許竹踕105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 ││ ├────────────────────────────┤│ │被害人趙柏瑄105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黃俊瑜105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侯妍蓁105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陳信綿105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 ││ ├────────────────────────────┤│ │告訴人許雨軒105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 │├─┼────────────────────────────┤│非│1.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 ││ ├────────────────────────────┤│ │ ①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 ││供├────────────────────────────┤│ │ ②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5張 ││ ├────────────────────────────┤│述│ ③提款機影像、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4張 ││ ├────────────────────────────┤│ │ ④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43張 ││證├────────────────────────────┤│ │ ⑤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張 ││ ├────────────────────────────┤│據│ ⑥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18張 ││ ├────────────────────────────┤│ │ ⑦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31張 ││ ├────────────────────────────┤│ │ ⑧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張 ││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 ││ ├────────────────────────────┤│ │ ①告訴人宋姿穎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②告訴人楊孟慈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5紙 ││ ├────────────────────────────┤│ │ ③告訴人葉柏豪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紙、臺新銀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紙 ││ ├────────────────────────────┤│ │ ④告訴人林宜瑩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彰 ││ │ 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⑤告訴人張莉文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⑥告訴人周志平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⑦告訴人陳巧雯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⑧告訴人吳冠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存摺內頁照片2張 ││ ├────────────────────────────┤│ │ ⑨告訴人宋姿穎網路購物通知截圖2張、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 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⑩告訴人廖悅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紙 ││ ├────────────────────────────┤│ │ ⑪告訴人李坤良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紙 ││ ├────────────────────────────┤│ │ ⑫告訴人莊昀靜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紙 ││ ├────────────────────────────┤│ │ ⑬告訴人楊孟慈存摺封面、內頁、提款卡影本各1紙 ││ ├────────────────────────────┤│ │ ⑭告訴人林佑頻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 ││ │ 摺內頁影本各1張 ││ ├────────────────────────────┤│ │ ⑮告訴人葉姵君存摺內頁照片1張 ││ ├────────────────────────────┤│ │ ⑯告訴人陳仰哲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⑰被害人吳欣倫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⑱被害人曾虹翎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⑲告訴人晏如蘭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⑳告訴人林佑耀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㉑告訴人洪牧恩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㉒告訴人黃雅琪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㉓告訴人劉蓮芝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中國信 ││ │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㉔告訴人林俊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玉山 ││ │ 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查詢1紙 ││ ├────────────────────────────┤│ │ ㉕告訴人劉展華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㉖被害人蕭鈺庭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㉗告訴人江美玉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張 ││ ├────────────────────────────┤│ │ ㉘告訴人張詩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內頁影本各││ │ 1紙 ││ ├────────────────────────────┤│ │ ㉙告訴人莫桂蓉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紙 ││ ├────────────────────────────┤│ │ ㉚告訴人莊雅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㉛告訴人王奕媗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 ├────────────────────────────┤│ │ ㉜告訴人陳憶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㉝告訴人徐紹洋存摺內頁影本1紙 ││ ├────────────────────────────┤│ │ ㉞告訴人莊仁豪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存摺封 ││ │ 面影本1紙 ││ ├────────────────────────────┤│ │ ㉟被害人楊莉萍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㊱被害人徐憶驊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㊲告訴人陳威任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㊳告訴人李彥範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㊴被害人陳利群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 │ 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㊵被害人莊佩璇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臺新銀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㊶告訴人楊郁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㊷告訴人許雅筑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中國信 ││ │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㊸告訴人黃琡媜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㊹告訴人陳嬡萱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㊺告訴人蔡○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㊻告訴人顏卉姍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 ├────────────────────────────┤│ │ ㊼告訴人吳盈儀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㊽被害人林俊潔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㊾被害人劉穎志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㊿被害人沐爾芳中國信託銀行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單各1紙 ││ ├────────────────────────────┤│ │ 告訴人楊惠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告訴人周韻玲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告訴人吳昱德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被害人趙柏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第 ││ │ 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 ││ ├────────────────────────────┤│ │ 告訴人黃俊瑜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告訴人陳信綿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 告訴人許雨軒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 ││ ├────────────────────────────┤│ │3.個人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 ├────────────────────────────┤│ │ 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月18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09││ │ 3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往來明細 ││ │ 查詢、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紙 ││ ├────────────────────────────┤│ │ ②雲林地檢署106年2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檢附遠東國際商業││ │ 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紙 ││ ├────────────────────────────┤│ │ ③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紙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年1月23日桃營字第1061││ │ 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1份 ││ ├────────────────────────────┤│ │ ⑤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3月7日臺新作文字第10607972號函 ││ │ 附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紙 ││ ├────────────────────────────┤│ │ ⑥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3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6928號函││ │ 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 ││ ├────────────────────────────┤│ │ 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月3日(106)遠銀詢字第0000000 ││ │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⑧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105 年12月14日北││ │ 富銀中正字第105000008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 │ 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 ├────────────────────────────┤│ │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0日兆銀總票據字││ │ 第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歷 ││ │ 史交易明細各1紙 ││ ├────────────────────────────┤│ │ ⑩永豐商業銀行105年12月13日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 ││ │ 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紙 ││ ├────────────────────────────┤│ │ 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年12月5日合金基隆字第1050││ │ 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 ││ │ 易明細各1紙 ││ ├────────────────────────────┤│ │ ⑫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05年12月7日彰東基字第00000000││ │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 │ 各1份 ││ ├────────────────────────────┤│ │ ⑬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105年12月30日一五股工字第 ││ │ 0006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 │ 細各1紙 ││ ├────────────────────────────┤│ │ 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6年2月17日合金草屯字第1060││ │ 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紙 ││ ├────────────────────────────┤│ │ 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2月6日營清字第10600││ │ 0726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紙 ││ ├────────────────────────────┤│ │ 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6日儲字第1060016825號 ││ │ 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清單1紙 ││ ├────────────────────────────┤│ │ 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5年12月2日彰營字第1051││ │ 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立帳申請書、變更帳戶││ │ 申請、交易明細各1份 ││ ├────────────────────────────┤│ │ 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05年12月1日北富││ │ 銀屏東字第105000004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 、交易明細各1份 ││ ├────────────────────────────┤│ │ 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05年12月2日合金大社存字第10││ │ 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各1紙 ││ ├────────────────────────────┤│ │ 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儲字第1060070146號函││ │ 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 │ 清單各1紙 ││ ├────────────────────────────┤│ │ ㉑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6年4月11日一宜蘭字第00051號函 ││ │ 附帳號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 ├────────────────────────────┤│ │ ㉒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4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650084261號函 ││ │ 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歷史明細1份 ││ ├────────────────────────────┤│ │ ㉓聯邦商業銀行106年4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 │ 號調閱資料回覆1紙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明細表、交 ││ │ 易代號說明各1份 ││ ├────────────────────────────┤│ │ 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日渣打商銀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帳││ │ 戶資料查詢各1份 ││ ├────────────────────────────┤│ │ ㉕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3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7983號函 ││ │ 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各1份 ││ ├────────────────────────────┤│ │ 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民生郵局106年2月24日106字第 ││ │ 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 ││ │ 明細各1份 ││ ├────────────────────────────┤│ │ ㉗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6年2月15日彰蘆字第1060022號函 ││ │ 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 │ 1份 ││ ├────────────────────────────┤│ │ 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查覆客戶資料查詢、存款帳戶帳號「0000││ │ 000000000 」號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 ││ ├────────────────────────────┤│ │ ㉙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 │ 易明細各1紙 ││ ├────────────────────────────┤│ │4.報案紀錄: ││ ├────────────────────────────┤│ │ ①告訴人宋姿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 ││ ├────────────────────────────┤│ │ ②告訴人廖悅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 ││ ├────────────────────────────┤│ │ ③告訴人莊昀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 ││ ├────────────────────────────┤│ │ ④告訴人楊孟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受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 ││ ├────────────────────────────┤│ │ ⑤告訴人鍾丞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⑥告訴人葉柏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⑦告訴人林宜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⑧告訴人張莉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⑨告訴人周志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⑩告訴人陳巧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⑪告訴人吳冠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 ├────────────────────────────┤│ │ ⑫告訴人林佑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⑬告訴人葉姵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 ├────────────────────────────┤│ │ ⑭告訴人陳仰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⑮被害人吳欣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⑯被害人曾虹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⑰告訴人晏如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⑱告訴人林佑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⑲告訴人洪牧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⑳告訴人黃雅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㉑告訴人劉蓮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㉒告訴人林俊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㉓告訴人黃伯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㉔告訴人劉展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㉕被害人蕭鈺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㉖告訴人江美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㉗告訴人張詩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㉘告訴人莫桂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㉙告訴人莊雅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㉚告訴人王奕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㉛告訴人陳憶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㉜告訴人徐紹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㉝告訴人吳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㉞被害人潘少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㉟告訴人莊仁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㊱被害人楊莉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㊲被害人徐憶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㊳告訴人陳威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㊴告訴人李彥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㊵被害人陳利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㊶被害人莊佩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㊷被害人蕭可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㊸告訴人楊郁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㊹告訴人許雅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㊺告訴人黃琡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㊻告訴人陳嬡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㊼告訴人蔡○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㊽告訴人顏卉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㊾告訴人吳盈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㊿被害人林俊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被害人劉穎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被害人沐爾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告訴人周韻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告訴人許竹踕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被害人趙柏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告訴人黃俊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告訴人侯妍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 ├────────────────────────────┤│ │ 告訴人許雨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5.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 ├────────────────────────────┤│ │6.○○大飯店旅客登記簿1紙 ││ ├────────────────────────────┤│ │7.扣案物及翻拍手機通訊畫面照片共129張 ││ ├────────────────────────────┤│ │8.現場照片6張 ││ ├────────────────────────────┤│ │9.106年1月13日偵查佐張育嘉偵查報告1紙 ││ ├────────────────────────────┤│ │10.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 ││ ├────────────────────────────┤│ │11.扣案SIM卡、解碼機照片2張 ││ ├────────────────────────────┤│ │14.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