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03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黃育慧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6
8 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6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1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68 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