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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聲字第 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即 受刑 人 顏顯堂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犯常業竊盜案件,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 106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顯堂因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保安處分,許可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顏顯堂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7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99年10月28日確定。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27 號裁定許可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於102 年12月24日確定。查受處分人前因心肌梗塞遭監獄拒收,現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 年12月26日泰訓所衛字第10510002300 號函稱已可入監執行。緣該案判決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已逾3 年未開始執行,依法應重新聲請裁定。為免受處分人到案後無法執行,爰依刑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9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法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8 號解釋參照)。準此,法院審酌行為人有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時,除考量其社會危險性外,尚應斟酌其犯罪、遊蕩、懶惰等不良惡習是否已改正,俾使行為人革除積習,以達強制工作之功能。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自91年11月7 日起至92年8 月20日止,因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受處分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7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9年10月28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69 、143-145 頁)。受處分人前經檢察官通知執行,因未遵期到案執行,傳、拘無著,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00 年4 月11日南檢欽執寅緝字第752 號函發布通緝,嗣因其原宣告之保安處分,已逾3 年未開始執行,而經本院以

102 年度聲字第927 號裁定許可執行刑前強制工作3 年,於

102 年12月24日確定。受處分人雖於103 年9 月24日經警緝獲,然因罹患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阻塞、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而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認受處分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予以拒絕收監,惟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特約醫師依臺南地檢署所附之資料研判,以受處分人1 年來無心臟病方面突發病況,心臟功能穩定,已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所定拒絕收監之情形,可入監服刑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簿、通緝案件移送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104 年1 月9 日高總榮管字第1040000494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 年1 月29日泰訓所衛字第10410000130 號函、105 年12月26日泰訓所衛字第10510002300 號函、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927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1-13 、16、

18、24、27-28 、147-155 頁)。

四、本院審酌受處分人犯常業竊盜罪之犯罪時間長達近10月,參與共同竊盜他人之財物高達122 件,犯罪地點遍及改制前之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臺中縣、臺中市等地,對社會安全具相當危害性,且受處分人於本案常業竊盜罪判決確定後,一昧逃避法律之制裁,逃匿拒絕到案執行,難認已革除惡習,自有賴保安處分之執行以收教化、矯正之效,因認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然存在。茲檢察官以本件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已逾3 年未開始執行,且受刑人現在之身體健康狀況,已可入監執行刑前強制工作3 年,依法重新聲請許可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核無不合,爰裁定許可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9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