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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聲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自訴人 王伯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本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1年間,因認被告邱榮章涉犯妨害秘密、通訊保障監察法、刑法第126 、302 、304 、

309 條等罪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自字第370 號判決無罪,自訴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81 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777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447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查自訴人上訴之範圍包括「一天24小時均被錄影錄音,包括沐浴如廁」,此部分未在本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號判決範圍內,顯已違法,為此,爰就此妨害秘密、侵犯隱私部分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第36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自訴被告邱榮章涉嫌妨害秘密、刑法第126 、30

2 、304 、309 條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涉凌虐人犯、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公然侮辱之犯罪不能證明,以91年度自字第370 號判決被告無罪,並於該判決理由三記載「從而自訴人所言其於隔離舍房固然24小時被錄影監視,沐浴如廁隱私難免被監視,惟所方所設之上開措施,全係預防收容人自殺等安全顧慮而為之,且縱然沐浴如廁有被拍攝,所方並未將拍攝之內容對外公布,則自訴人此部分所云對其侵犯乙節,顯係誤解」等語,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足徵聲請人上開所指部分,並無漏判。

㈡前開一審判決後,自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

第481 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並於理由四㈢記載「是自訴人所言其於隔離舍房整日24小時被錄影監視,沐浴如廁隱私難免被監視固然屬實,但因自訴人係因案羈押於看守所,其行動自由本受有限制,看守所為達成收容之目的予以錄影,係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自無侵權之問題。況上開措施係所方依據上開規定所裝置,顯非被告身為管理員之職掌範圍,故自訴人此部分所云對其侵犯乙節,縱令屬實,亦與被告無涉」等情,有該判決書可參,顯見本院上開判決亦無漏判情事。

㈢上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固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7

77號判決原判決撤銷,全部發回本院,惟其撤銷發回理由僅在於被告對聲請人使用戒具是否合法一節(凌虐人犯部分),與前揭妨害自由部分無涉。該案發回本院後,復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理由四㈣㈤記載「經查被告係自訴人原孝二舍禁見房主管,並非隔離舍房主管,而禁見房主管不參與隔離舍事務,經證人即臺灣臺南看守所秘書簡文拱及主任管理員閰建華,與證人即曾在隔離舍羈押之被告黃文珍具結證述甚明,故隔離舍房舍設備及管理,非被告職掌範圍,自訴人此部分所訴,未舉證證明被告與隔離舍管理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與被告無涉」、「是自訴人所言其於隔離舍房整日24小時被錄影監視,沐浴如廁隱私被監視,固然屬實,但因自訴人係因案羈押於看守所,其行動自由本受有限制,看守所為達成收容之目的予以錄影,係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自無侵權問題。況上開措施係所方依據上開規定所裝置,顯非管理員之職掌,更非被告所能決定事務,併予敘明」等節,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足徵本院已對被告涉嫌妨害秘密部分予以判決,並無遺漏,至為灼然。

㈣本院上開92年度上更㈠字第422 號判決復經最高法院以93年

度台上字第447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該最高法院判決並說明:⑴聲請人被送至隔離舍之管理措施等節,並無漏未裁判之違法情事;⑵聲請人就被告涉犯刑法第126 條、第302條之得上訴第三審重罪案件之上訴既不合法,其認被告牽連犯刑法第304 條、第309 條、第315 條之1 之輕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罪名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依程序上併與駁回,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佐,堪信屬實。

㈤綜上,聲請人自訴被告所涉妨害秘密部分,歷審均予以判決

,並無漏判,聲請人前開聲請,顯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聲請狀末段提及「另外牽連無監聽票之監察通訊部分請一併審理」云云,惟本件並無漏未判決一事,當無可併予審理可言,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