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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聲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0號聲 請 人 徐東銘代 理 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66 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撤銷不動產之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

2 他4752字第77713 號函,就徐東銘所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所為禁止移轉、轉讓及處分之扣押命令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聲請人徐東銘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等案件,認聲請人為「○○澱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大量生產摻有工業用原料順丁稀二酸之各式粉類販售各地區之中盤商,再轉售與食品加工業者,於102 年3 、4 月間陸續查獲,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封存相關摻有順丁稀二酸之澱粉產品後,又接獲檢舉聲請人仍有暗中利用所回收摻有順丁烯二酸之澱粉更換包裝販售與中盤食品業者之犯行,而考量聲請人製造及販賣摻有順丁稀二酸之澱粉產品期間甚長,數量、不法所得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1 億800 萬元,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則查獲聲請人102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4 個月,共計銷售含有順丁稀二酸化製澱粉與同案被告王水木計29,700公斤。故為保全沒收或追徵聲請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於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2 他4752字第7771

3 號函,請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共66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惟檢察官認定聲請人不法獲利高達1 億800 萬元部分之金額顯屬過高,亦與法院所認定之犯罪所得及應予沒收之金額不相當,致有超額扣押之情形,爰聲撤銷除附表一共28筆土地之扣押,理由如下:

㈠本件聲請撤銷扣押之土地皆於起訴犯罪時間前所取得,並非

聲請人之不法所得,且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

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而言,始得令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有留存之必要者即不予發還;其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28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裁定)。

㈡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如附表一所示土地28筆,係分割自台南

市○○區○○段○○○ 號土地,而該000 號土地前係合併同地段000 之0 、000 之0 及0000之00號土地而來,其中000 之

0 、000 之0 號土地,係聲請人於96年1 月間因繼承父親遺產所取得、0000之00號土地則是聲請人繼承取得上開兩筆土地後,為取得完整之建地而購買之水利地,該等土地係在起訴書所稱聲請人犯罪時間點之前所取得,客觀上絕無可能係利用犯罪所得購買,即非聲請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能逕予沒收,實無扣押之必要。退步言之,縱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情形,然依檢察官所扣押未經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即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尚有278,453,850 元(見聲證一財產清單及土地價值計算表) ,已明顯遠高於原審法院及本院所認定之犯罪所得或應沒收金額,檢察官扣押未經聲請解除禁止處分之土地已屬超額查扣,縱將附表一28筆土地撤銷扣押,亦無礙於沒收,況該28筆土地於101 年間即提供騰鴻建設有限公司為建築基地興建有16戶住宅(坐落基地為000-0 至000- 0、000-00至000-00),並已於102 年7 月間取得使用執照(參聲證二),繼續扣押顯逾必要性亦非有正當性,且將造成聲請人財產處分之重大損害,請准予裁定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42-1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因涉嫌詐欺、違反商標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

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

458 、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2、1634、1636號提起公訴,分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 號)及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66 號)判決後,現仍由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檢察官於偵查中,因認有扣押聲請人財產以保全沒收或追徵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於102 年12月24日以南檢玲道山102他4752字第77713 號函,請台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共66筆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見該署103 年度偵字第458 號偵查卷第225-2 至225-15頁),並經該所於同年月25日為禁止處分登記完畢,有102 年12月26日所登字第1020131968號函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同署10

3 年度查扣字第194 號偵查卷第4 頁、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490 號卷第93-237頁)。㈡惟檢察官起訴聲請人涉犯上開罪嫌,其犯罪事實係認定聲請

人「自99年12月起至102 年2 月底止,在台南市○○區○○路○○巷○ 號○○澱粉有限公司,以每公斤約25元之價格,非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每月約售出16萬公斤,不法獲利約1 億800 萬元」、「102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又以每公斤11元之價格,銷售29,700公斤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予王水木(合計全部銷售所得約326,700 元)」,有起訴書可考。而附表一所示台南市○○區○○段○○○○○ 號等28筆土地,均係聲請人於98年8 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取得,並於同年9 月14日辦理所有權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90 號卷第95-150頁)。是聲請人主張該等土地之取得時間,係在起訴書所指聲請人犯罪時間點之前,並非利用犯罪所得購買或變換取得之物,應屬有據。

㈢按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附表一所示台南市○○區○○段○○○○○ 號等28筆土地,既無證據證明係聲請人本案犯罪之所得或以犯罪所得變換之物,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㈣另依檢察官起訴聲請人非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其銷

售總額約108,326,700 元(即1 億800 萬元+326,700元,本院判決應沒收之金額並未達此數);惟檢察官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之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其公告現值(106年1 月)合計為278,453,850 元,扣除編號33至38所示6 筆土地,經聲請人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擔保權利總金額6,000 萬元後,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仍有218,453,85

0 元。是縱聲請人非法製售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之銷售總額約108,326,700 元應予全額沒收,仍未逾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之(剩餘)公告現值金額。聲請人主張檢察官扣押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已足供保全本案之沒收或追徵,亦屬有據。

㈤按法院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其目的係為保全沒收或追徵,

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條第2 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0之4 )。本件檢察官命令扣押附表一所示28筆土地,既非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所列「得沒收之物」,且附表二所示38筆土地,已足供保全本案之沒收或追徵。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聲請人財產權受限制之程度,及刑事保全處分之適當性與必要性,以合乎比例原則,本院認為聲請人主張附表一所示28筆土地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表二所示38筆土地則應繼續扣押,故本件並無命聲請人繳納相當擔保金之必要,應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附表一:聲請撤銷扣押之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段 │地 號 │持分比例│面積(平方公尺)│├──┼─────────┼─────┼────┼────────┤│ 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07 │├──┼─────────┼─────┼────┼────────┤│ 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5 │├──┼─────────┼─────┼────┼────────┤│ 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7 │├──┼─────────┼─────┼────┼────────┤│ 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19 │├──┼─────────┼─────┼────┼────────┤│ 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1 │├──┼─────────┼─────┼────┼────────┤│ 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3 │├──┼─────────┼─────┼────┼────────┤│ 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4.25 │├──┼─────────┼─────┼────┼────────┤│ 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21 │├──┼─────────┼─────┼────┼────────┤│ 9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307.52 │├──┼─────────┼─────┼────┼────────┤│10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85 │├──┼─────────┼─────┼────┼────────┤│1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2.90 │├──┼─────────┼─────┼────┼────────┤│1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3.35 │├──┼─────────┼─────┼────┼────────┤│1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8.50 │├──┼─────────┼─────┼────┼────────┤│1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03 │├──┼─────────┼─────┼────┼────────┤│1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8.51 │├──┼─────────┼─────┼────┼────────┤│1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90.00 │├──┼─────────┼─────┼────┼────────┤│1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91.48 │├──┼─────────┼─────┼────┼────────┤│1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7.11 │├──┼─────────┼─────┼────┼────────┤│19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1.55 │├──┼─────────┼─────┼────┼────────┤│20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85.95 │├──┼─────────┼─────┼────┼────────┤│21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93 │├──┼─────────┼─────┼────┼────────┤│22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5.01 │├──┼─────────┼─────┼────┼────────┤│23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4.31 │├──┼─────────┼─────┼────┼────────┤│24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3.61 │├──┼─────────┼─────┼────┼────────┤│25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2.91 │├──┼─────────┼─────┼────┼────────┤│26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2.21 │├──┼─────────┼─────┼────┼────────┤│27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1.51 │├──┼─────────┼─────┼────┼────────┤│28 │台南市○○區○○段│0000-0000 │1/1 │0.82 │└──┴─────────┴─────┴────┴────────┘附表二:不予撤銷扣押之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持分比例 │面 積 │土地公告現值││ │ │ │(平方公尺)│(新台幣) │├──┼─────────────┼──────┼──────┼──────┤│1 │台南市○○區○○段○○○號 │227/1000 │142.27 │3,741,760元 │├──┼─────────────┼──────┼──────┼──────┤│2 │台南市○○區○○段○○○號 │22/100 │44.61 │1,173,227元 │├──┼─────────────┼──────┼──────┼──────┤│3-1 │台南市○○區○○段○○○號 │223/1328 │198.47 │5,219,761元 │├──┼─────────────┼──────┼──────┼──────┤│3-2 │台南市○○區○○段○○○號 │1526/7387 │244.16 │6,421,408元 │├──┼─────────────┼──────┼──────┼──────┤│4 │台南市○○區○○段○○○號 │3745/10000 │65.67 │1,727,084元 │├──┼─────────────┼──────┼──────┼──────┤│5 │台南市○○區○○段○○○號 │227/1000 │15.99 │420,534元 │├──┼─────────────┼──────┼──────┼──────┤│6 │台南市○○區○○段○○○號 │22/100 │3.55 │93,270元 │├──┼─────────────┼──────┼──────┼──────┤│7 │台南市○○區○○段○○○號 │22/100 │2.25 │59,133元 │├──┼─────────────┼──────┼──────┼──────┤│8 │台南市○○區○○段○○○號 │227/1000 │16 │420,773元 │├──┼─────────────┼──────┼──────┼──────┤│9 │台南市○○區○○段○○○號 │3745/10000 │70.79 │1,861,724元 │├──┼─────────────┼──────┼──────┼──────┤│10 │台南市○○區○○段○○○號 │1/1 │392.86 │11,293,939元│├──┼─────────────┼──────┼──────┼──────┤│11 │台南市○○區○○段○○○○○○號│1/1 │248.54 │7,257,368元 │├──┼─────────────┼──────┼──────┼──────┤│12 │台南市○○區○○段○○○○○○號│1/1 │9.12 │266,304元 │├──┼─────────────┼──────┼──────┼──────┤│13 │台南市○○區○○段○○○號 │1/1 │328.33 │7,682,922元 │├──┼─────────────┼──────┼──────┼──────┤│14 │台南市○○區○○段○○○號 │1/1 │492.47 │11,523,798元│├──┼─────────────┼──────┼──────┼──────┤│15 │台南市○○區○○段○○○號 │1/1 │318.16 │7,444,944元 │├──┼─────────────┼──────┼──────┼──────┤│16 │台南市○○區○○段○○○號 │1/1 │265.41 │6,210,594元 │├──┼─────────────┼──────┼──────┼──────┤│17 │台南市○○區○○段○○○號 │1/1 │539.26 │12,618,684元│├──┼─────────────┼──────┼──────┼──────┤│18 │台南市○○區○○段○○○號 │1/1 │520.26 │12,174,084元│├──┼─────────────┼──────┼──────┼──────┤│19 │台南市○○區○○段○○○號 │1/1 │43.77 │1,024,218元 │├──┼─────────────┼──────┼──────┼──────┤│20 │台南市○○區○○段○○○號 │1/1 │138.97 │3,251,898元 │├──┼─────────────┼──────┼──────┼──────┤│21 │台南市○○區○○段○○○號 │1/1 │34.13 │798,642元 │├──┼─────────────┼──────┼──────┼──────┤│22 │台南市○○區○○段○○○號 │650/2057 │25.3 │592,133元 │├──┼─────────────┼──────┼──────┼──────┤│23 │台南市○○區○○段○○○號 │1/1 │238.06 │5,570,604元 │├──┼─────────────┼──────┼──────┼──────┤│24 │台南市○○區○○段○○○號 │1/1 │360.75 │8,441,550元 │├──┼─────────────┼──────┼──────┼──────┤│25 │台南市○○區○○段○○○號 │1/1 │34.1 │807,931元 │├──┼─────────────┼──────┼──────┼──────┤│26-1│台南市○○區○○段○○○號 │33319/33721 │999.57 │24,700,374元│├──┼─────────────┼──────┼──────┼──────┤│26-2│台南市○○區○○段○○○號 │402/33721 │12.06 │298,015元 │├──┼─────────────┼──────┼──────┼──────┤│27 │台南市○○區○○段○○○號 │1/1 │134.95 │3,940,540元 │├──┼─────────────┼──────┼──────┼──────┤│28 │台南市○○區○○段○○○號 │1/1 │56.28 │1,643,376元 │├──┼─────────────┼──────┼──────┼──────┤│29 │台南市○○區○○段○○○號 │1/1 │375.04 │9,231,235元 │├──┼─────────────┼──────┼──────┼──────┤│30 │台南市○○區○○段○○○號 │1/1 │803.58 │18,803,772元│├──┼─────────────┼──────┼──────┼──────┤│31 │台南市○○區○○段○○○○○號 │1/2 │17 │69,700元 │├──┼─────────────┼──────┼──────┼──────┤│32 │台南市○○區○○段○○○○號 │1/1 │372.31 │21,717,215元│├──┼─────────────┼──────┼──────┼──────┤│33 │台南市○○區○○段○○○○號 │1/1 │2350 │11,750,000元│├──┼─────────────┼──────┼──────┼──────┤│34 │台南市○○區○○段○○○○號 │1/1 │2940 │14,700,000元│├──┼─────────────┼──────┼──────┼──────┤│35 │台南市○○區○○段○○○○號 │1/1 │3332 │16,660,000元│├──┼─────────────┼──────┼──────┼──────┤│36 │台南市○○區○○段○○○○號 │1/1 │2940 │14,700,000元│├──┼─────────────┼──────┼──────┼──────┤│37 │台南市○○區○○段○○○○號 │1/1 │2940 │14,817,600元│├──┼─────────────┼──────┼──────┼──────┤│38 │台南市○○區○○段○○○○號 │1/1 │1372 │7,323,736元 │├──┴─────────────┴──────┴──────┴──────┤│ 合計:278,453,850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