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柏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就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581 、959 號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805 號、104 年度偵字第789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柏翰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更定其刑後之主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受刑人彭柏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2 年度交易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嗣於103 年12月6 日又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581 、95
9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10
3 年4 月14日)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應屬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彭柏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4 月14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既遂(2 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4 罪),其犯罪時間為103 年12月3 日至12月6 日,核屬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論以累犯,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580 、581 、959 號判決未論以累犯,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此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或經赦免,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條文更定其刑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法 官 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附表:
┌─┬───────────────┬──────────┬───────────┐│編│犯 罪 行 為 │原宣告刑(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後之主刑 ││號│ │ │ │├─┼───────────────┼──────────┼───────────┤│⒈│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6 日)│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壹年柒月。 │期徒刑壹年捌月。 │├─┼───────────────┼──────────┼───────────┤│⒉│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3 日)│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壹年陸月。 │期徒刑壹年柒月。 │├─┼───────────────┼──────────┼───────────┤│⒊│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3 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⒋│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6 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⒌│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6 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⒍│詳如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580 、│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彭柏翰共同犯三人以上以││ │581 、959 號判決附表編號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犯罪時間:民國103 年12月6 日)│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