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孟翰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孟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孟翰前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9 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510 、511 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