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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金上訴字第 10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09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忠信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被 告 李岳竹筠選任辯護人 蔡瑜真律師被 告 徐明君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榕芝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被 告 張演堂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選任辯護人 莊 正律師選任辯護人 彭亭燕律師被 告 呂芳賓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12418號、12442號、12874號、104年度偵字第8195號、8198號、12607號、12608號、13460號、13790號、13869號、14382號、17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己○○如主文附表一事實壹至捌部分、及丙○○○如主文附表二部分、丁○○如主文附表三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己○○犯如主文附表一事實壹至捌部分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一事實壹至捌所示之刑(69至70頁)。

三、丙○○○犯如主文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二所示之刑(70頁)。宣告刑為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四、丁○○犯如主文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三所示之刑(71頁)。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刑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五、其他上訴駁回【己○○如主文附表一事實拾部分(70、137至148 頁)、己○○、戊○○、乙○○被訴故買、寄藏贓物罪無罪部分】。

六、己○○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第五項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宣告刑為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宣告刑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事 實

壹、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原判決事實子):

己○○及丙○○○與丁○○均係○○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職務與有無關連性等皆詳如附件所示之職務身分簡表及以下所載)。己○○負責公司營運,惟因○○渡假公司有增加公司資本之需求,股東又要求己○○擔保投資○○渡假公司能夠獲利,己○○遂聽從○○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沈崑德(已歿)之建議,設立以己○○個人權利義務為主體而與○○渡假公司有關之私帳(即起訴書所稱內帳或B帳,其餘如私帳系統表所載),藉由私帳系統記錄管理那些逃避法令規範的財務,後來私帳系統又演變成為己○○取得支配非法資金之工具。嗣己○○等人共同利用「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並藉「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掏空○○渡假公司資產時,己○○即係以私帳系統取得支配從○○渡假公司流出之資金。茲悉述如下:

一、申請專案補助:己○○於民國96年間經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人員翁裕盛(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介紹,獲知○○渡假公司得向經濟部提出「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後,即指示丙○○○(○○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暨私帳管理人)與李雁文(○○渡假公司總稽核)為公司跟資策會聯繫申請補助相關事宜。雙方最終議定由資策會提供撰寫計畫書等服務而協助申請補助款,○○渡假公司則應將補助款10%給付資策會作為報酬。資策會人員張國洲(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遂幫忙○○渡假公司撰寫計畫書,由○○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7日向經濟部技術處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收件日期為96年10月19日)。該案後來經經濟部技術處於96年度第7次指導會議中決議通過,核定計畫總經費及補助款各為新臺幣(下同)5750萬元及2300萬元(詳如附表壹之一所載),並由經濟部以96年12月17日經科字第09603482010號函通知資策會接續辦理。資策會乃於96年12月24日正式發函轉知○○渡假公司核定結果。

二、浮報執行經費:己○○於知悉核定結果後即委由丙○○○與相關單位(即資策會之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負責人吳世陽(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軟體公司〉負責人謝叔平(於本案未上訴,已確定)等人協商分配執行經費,並因己○○指示要利用浮報經費之方式詐領補助款,而○○科技公司及○○○軟體公司也表示願意配合相關作業,另資策會同樣有追求績效即取得補助款10%(230萬元)作為報酬之需求,己○○、丙○○○、李雁文、沈崑德、丁○○、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吳世陽、謝叔平、簡翠櫻、蕭尊仁、王俊人、紀淵字、廖崇政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遂形成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渡假公司)不法所有,而基於背信、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均同意浮報經費如附表壹之一所載,並協同作業。此外,己○○為配合資策會達成當年度績效目標,同意先行支付部分報酬150萬元給資策會,乃由資策會開立不實發票(發票號碼:WW00000000號,品名:96技轉「健康照護行動生理量測應用元件—動化生理訊號搜集元件」等4項成果頭款)佯以技轉名義向○○渡假公司請款,使○○渡假公司於96年12月21日將150萬元匯入資策會帳戶(戶名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立帳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另○○渡假公司於98年6月11日向資策會申請增加研究項目經審查通過,○○渡假公司遂又浮報「門鎖操作協定與基本連線功能」之研究經費項目200萬元,受委託研究該項目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負責人王俊人亦同意配合作帳,遂也參與上開之犯意聯絡,開立不實發票給○○渡假公司供作帳使用。

三、作帳詐財掏空:

(一)○○渡假公司部分:○○渡假公司於97年2月1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壹之二),約定「乙方(即○○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等應遵守事項。己○○乃指示相關部門應配合辦理作業,沈崑德與丁○○等人(負責事務詳如後列之職務身分簡表所載)也因而參與上開犯意計畫。己○○、丙○○○、丁○○、李雁文、沈崑德等人為完成上開犯罪計畫,乃向○○科技公司及○○○軟體公司與○○科技公司索取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科技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所載、○○○軟體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壹之四所載、○○科技公司所開發票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五所載),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97年6月25日撥付補助款741萬5000元、97年12月16日撥付補助款741萬4000元、99年11月19日撥付補助款765萬4231元給○○渡假公司,致○○渡假公司獲得補助款共2248萬3231元(其中2028萬3231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壹之一所載)。然○○渡假公司也因將經費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假交易對象再將不實交易部分款項匯入私帳(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壹之一所載),致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己○○遂因掏空○○渡假公司而獲得2114萬3371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資策會亦因此從○○渡假公司獲得230萬元(計畫實施前給付150萬元及計畫實施中給付80萬元,即上揭所約定協助申請補助款之報酬230萬元,在此不含○○渡假公司應給付給資策會之真正技術移轉費用)。

(二)○○○軟體公司部分:○○科技公司、○○○軟體公司、○○科技公司為配合作業以達上揭目的,均同意虛偽交易並開立不實發票給○○渡假公司,營造○○渡假公司依契約執行「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之假象。其中,謝叔平為配合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指示○○○軟體公司職員蕭尊仁配合辦理,蕭尊仁遂也參與上開之犯罪計畫,並和謝叔平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共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3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詳如附表壹之四所載),讓己○○等人得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終於順利詐得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

貳、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臺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原判決事實丑)

一、申請補助:緣○○渡假公司欲向經濟部技術處提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乃於100年10月18日與○○○軟體公司及○○○數位園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渡假公司為使該研發補助申請案順利通過審議,遂委由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幫忙撰寫「南臺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置計畫(開發建置階段)」,再由○○渡假公司於101 年4 月2 日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收件日期為

101 年4 月5 日)。惟因該案審查委員建議該計畫改為先期規劃階段較為妥適,○○渡假公司最後修正為「臺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先期規劃階段)」,才經經濟部技術處於101 年度第三次指導會議中審查通過,核定補助款為計畫總經費725 萬元之40%即290 萬元(詳如附表貳之一所載),再由資策會於101 年8 月14日正式發函轉知○○渡假公司。

二、浮報經費:己○○於資策會正式發函轉知前即已獲知該審查結果,先行委由李雁文與相關單位(即資策會之張國洲及楊智翔、○○○軟體公司負責人謝叔平、○○○公司負責人劉淑芬)協商分配執行經費,並因己○○指示要利用浮報經費之方式詐領補助款,而○○○軟體公司及○○○公司也表示願意配合,另資策會同樣有藉該申請案追求績效之需求,己○○、丁○○、李雁文、張國洲、楊智翔、謝叔平、劉淑芬、蕭尊仁等人遂形成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基於背信、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均同意浮報經費如附表貳之一所載,並協同作業,○○○公司則因需配合資策會而改列為資策會之下包廠商。

三、作帳詐財:○○渡假公司於資策會轉知通過審查並與相關單位協商分配執行經費後,於101年10月24日和資策會正式簽訂「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相關流程參見附表貳之二),約定「乙方(即○○渡假公司)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等應遵守事項。己○○乃透過李雁文要求○○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丁○○配合辦理,丁○○取得由○○○軟體公司及資策會所開立不實發票後,據以共同接續填製會計憑證俾符合上開契約規定,並同時使○○渡假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假交易對象,再由假交易對象將扣除購買不實發票費用(因開立不實發票所支付營業稅等費用)後之金額匯入私帳(資金流向部分如附表貳之一所載、○○○軟體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貳之三所載、資策會及○○○公司所開發票部分如附表貳之四所載)。終使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渡假公司(其中224萬4800元係因浮報經費而詐領之補助款數額,計算式如附表貳之一所載)。己○○則因掏空○○渡假公司而獲得110萬2500元(含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茲悉載開立不實發票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之事實如下:

(一)○○○軟體公司相關部分:謝叔平為配合己○○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之資產,指示蕭尊仁即○○○軟體公司職員應依○○渡假公司要求辦理相關事宜,蕭尊仁復與謝叔平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三聯式統一發票)後交給○○渡假公司(詳如附表貳之三所載)。另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貳之三所載)。至於○○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軟體公司之費用89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57萬-68萬=89萬),則直接充作○○渡假公司依其他契約應給付給○○○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

(二)資策會及○○○公司相關部分:○○渡假公司向資策會取得不實原始外來憑證(即電子計算機3聯式統一發票)後,仍須辦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相關作業才能與規定相符。乃由李雁文先後接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申請核撥款項,再由不知情之賴慧貞或王鈺媄接續據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詳如附表貳之四所載)。

至於○○渡假公司因浮報經費而虛偽給付資策會之費用105萬元(計算式:給付總額〈未稅〉-實際應付數額〈未稅〉=178萬-73萬=105萬),則於扣減○○渡假公司應給付○○○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補貼款後,輾轉由劉淑芬先後於102年6月20日及102年8月7日,自○○○公司帳戶內領出51萬4300元及50萬元交給李雁文,再由李雁文將款項(扣除匯費後分別為51萬4200元及49萬9900元)匯入己○○私人帳戶內(詳如附表貳之四所載)。

參、掏空公司資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設計公司)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原判決事實寅):

己○○、丙○○○及丁○○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先後透過楊欣勳(即代理○○設計公司及○○實業公司與○○渡假公司洽談業務之人)要求○○設計公司及○○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共同虛構承攬情事或虛增交易金額而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如下:

一、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2月至5月):己○○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渡假公司資產,遂與丙○○○、沈崑德、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丙○○○向楊欣勳詢問可否多開點發票即要求開立假發票之意,然因楊欣勳藉詞敷衍而未答應丙○○○配合開立假發票,己○○乃親自打電話以補開發票之名義要求楊欣勳配合,楊欣勳再徵得○○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同意配合開立假發票後,始順利取得假發票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參之一所載。○○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5月7日將525萬元匯至○○設計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即○○設計公司負責人張元耀之配偶、○○設計公司總會計)從張茂森(即張元耀之父)帳戶將錢分成2筆(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各為200萬元及284萬9970元)匯入指定帳戶,致己○○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詳如附表參之一所載)。

二、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9月):己○○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再次與丙○○○、沈崑德、丁○○等人,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參之二所載。○○渡假公司因而於98年9月4日將2筆金額均為262萬5000元之款項,分別匯至由張芝鳳所管理之○○設計公司帳戶及○○實業公司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購買發票費用扣除後之數額匯入指定帳戶,致己○○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詳如附表參之二所載)。

三、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101年2月):己○○又因其私帳資金不足而欲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復與丁○○等人,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向楊欣勳索取假發票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參之三所載。○○渡假公司因而於101年2月22日將123萬1113元匯至張茂森帳戶,再由張芝鳳將虛增交易金額扣除購買發票費用後之數額存匯指定帳戶,致己○○得以掏空而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詳如附表參之三所載)。

肆、掏空公司資產—○○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原判決事實卯):

一、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員工宿舍等工程):己○○同時擔任○○渡假公司之負責人及○○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欲以浮報工程費用(員工宿舍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之方式,透過承包商即○○營造公司掏空○○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知情之上開員工宿舍等4 項工程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2年9 月至94年11月間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及起訴書附表十三所載)給○○渡假公司後,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吳秀玲、陳惠美、吳惠娟等人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營造公司(詳如附表肆之一所載),○○營造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1801萬6774元匯入私帳(計算式詳如附表肆之一所載),致己○○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

二、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兒童旅館等工程):己○○又欲以浮報工程費用(兒童旅館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工程)之方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掏空○○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上開兒童旅館等三項工程知情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6年5月至97年8月間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四所載)給○○渡假公司後,由不情之會計人員陳惠美、吳惠娟、黃欣婕、吳瑞瑜等人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營造公司(詳如附表肆之二所載),○○營造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1250萬28元匯入私帳(計算式詳如附表肆之二所載),致己○○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

伍、掏空公司資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原判決事實辰):己○○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浮報工程費用(單車旅館A1區工程)及虛報工程費用(單車旅館A4區工程、單車旅館A5區工程)之方式,透過承包商即○○建設公司掏空○○渡假公司資產,乃指示上開三項工程知情之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於97年12月至98年6 月間共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建設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五及起訴書附表十六所載)給○○渡假公司後,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瑞瑜、黃欣婕等人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將工程費用支付給○○建設公司(如附表伍之一所載),○○建設公司再將浮報及虛報之工程費用共875 萬8740元匯入私帳(計算式如附表伍之一所載),使己○○得藉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

陸、掏空公司資產—○○○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原判決事實巳):

緣○○渡假公司欲就○○渡假村兒童旅館整修計畫工程申請補助款,經丙○○○交代丁○○整理該工程相關費用明細以後,始發現該工程未支出建築設計費而不利於申請補助款程序。己○○及丙○○○與丁○○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己○○代表○○渡假公司與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之○○○建築師(事務所)虛偽簽訂委任合約書,復取得由○○○建築師事務所開立之收據後,授權丙○○○、丁○○虛報建築設計費(實領金額+代繳稅金=10萬8000元+1 萬2000元=12萬元),丙○○○、丁○○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嘉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陸之一所載)。○○渡假公司因而於99年11月25將10萬8000元匯至○○○建築師事務所帳戶,再由○○○建築師事務所將扣除購買發票費用(1 萬8000元)後之數額(

9 萬元)匯入指定帳戶,致己○○得以掏空○○渡假公司之財產(資金流向如附表陸之二所載)。

柒、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水電工程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設計公司)、○○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原判決事實午):

己○○、丁○○及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均係為○○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詳如附件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利用臨海餐廳中央廚房於101年4月25日發生火災之機會,共同基於背信、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水電工程行、○○設計公司、○○○企業社開立不實發票(如起訴書附表十七所載)給○○渡假公司,並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柒之一所載)。除將部分費用支付給假交易對象作為開立不實發票之代價外,其餘金額則由丁○○以代廠商領款之名義取出供己○○使用(如附表柒之一所載),致己○○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己○○等人另又利用上開不實發票浮報火災損失修復費用,即虛假捏造「空調箱及盤管」、「空調箱管路更新」、「天花板更新」、「消防更新」等工程項目,填具賠償請求書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嗣經新光產險公司委託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理算賠償金額共為160萬470元,然因○○渡假公司未完成用印程序致理賠款項迄未撥付。

捌、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環保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九,原判決事實未):

己○○、丁○○及劉秀美、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陳國銘、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等人,均係為○○渡假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詳如附件職務身分簡表所載),本應忠實執行職務而不得損害○○渡假公司之利益,竟利用天秤颱風於101年8月間侵襲臺灣之機會,共同基於背信、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及訂購確認單供○○渡假公司使用,復由○○環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給○○渡假公司據以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捌之一所載)。關於○○環保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除將部分費用5440元支付給○○環保公司作為開立不實發票之代價外,其餘金額6萬5960元則由丁○○以代廠商領款之名義取出供己○○使用,致己○○以掏空方式生損害於○○渡假公司之財產。己○○等人另又利用上開報價單、訂購確認單、不實發票浮報風災損失修復費用,即虛捏「發電機維修」及「電瓶自走式掃地機」等修復項目,填具賠償請求書向新光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嗣經新光產險公司委託華信公司理算賠償金額,因資料未全無法理算致理賠款項迄未撥付。

玖、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原判決事實申):

緣○○渡假公司於102 年12月31日提示兌現由○○○○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場公司)開立如附表玖之一所示支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因該支票帳戶內存款不足,乃通知○○農場公司董事曾閱蓉該支票即將跳票。曾閱蓉獲悉此事後立刻要求丁○○將支票抽回以免跳票,丁○○遂轉而指示彭願棠(○○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理)將支票抽回,惟彭願棠卻因逾作業時間而不能即時將支票抽回。丁○○只好先從○○渡假公司帳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 號)領出111 萬2000元,將111萬2000元存入○○農場公司帳戶(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墊付票款。嗣丁○○於同日下午5 時許與曾閱蓉通話商討如何善後,兩人決定先讓○○渡假公司與○○農場公司進行假交易以使帳目相符,再取消該筆假交易而由○○農場公司返還墊款。曾閱蓉、丁○○、彭願棠乃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丁○○及曾閱蓉分別代理○○渡假公司及○○農場公司虛偽簽訂買賣契約(內容如附表玖之一所載),營造○○渡假公司係基於契約將訂金111 萬2000元支付給○○農場公司之假象,俟○○農場公司資金充足後即依計畫取消該筆假交易,並由○○農場公司於103 年3 月3日將111 萬2000元匯還給○○渡假公司。另為配合完成上開計畫而有進行相關會計作業之必要,丁○○等人復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王鈺媄、陳惠美、賴慧貞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附表玖之二所載。

拾、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點,原判決事實酉):己○○明知○○渡假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交易紀錄不實(如拾之一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載),竟於取得其他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基於逃漏稅捐之故意並以○○渡假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先後將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渡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統一發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4次(各次逃漏稅捐所使用發票及逃漏稅捐金額等均如拾之一編號1至編號

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此部分被告○○渡假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未上訴,已確定)。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乃於當事人之真意不甚明確時,依此規定,以確定其上訴之範圍,若當事人之真意甚為明確,即無適用此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325號判例)。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於有罪部分雖僅說明原判決認被告等人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嫌不當,惟亦論及原判決依一般背信罪之規定給予被告等人緩刑之寬典,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茲檢察官既對原判決對被告等人全部有罪部分予以緩刑之宣告為不當之表示,從而本案有罪部分全部應均在檢察官上訴範圍,合先敘明。

貳、被告丙○○○及辯護人爭執丁○○106年5月23日當庭提出之委任合約書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10第180頁)。惟「文書證據,如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證據資料者,固與一般『供述證據』無殊,須依傳聞排除法則審究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然如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者,則與一般『物證』無異,得直接以文書證據本身,推論待證事實」(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參照)。

該委任合約書雖非○○渡假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正式合約,卻仍可佐證被告丁○○就此部分所為相關陳述(即證人蔡秉璋曾將相關委任合約書傳真給被告丙○○○)為真,僅該委任合約書係屬草稿而非雙方後來虛偽簽訂之正式版本而已,故該委任合約書於本案應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並非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事實」作為證據資料之「供述證據」。辯護人卻認該文書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而無證據能力,顯係有所誤會。

參、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被告丙○○○於事實參部分,爭執證人楊欣勳於104年7月7日之供述,即偵卷7081號卷5第205-208頁,因欠缺必要性,本院未引用),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一、訊據被告己○○(見偵7081號卷2頁、偵12418號卷6第148-1

52、164-171頁、原審卷13第108、110頁、本院卷4第219頁)、丙○○○(見偵12418號卷1第27-37頁、卷6第101-10頁

5、112-114頁、卷7第91-93頁、卷8第109-114、201-205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19頁)、丁○○(見偵12418號卷1第162-182頁、卷4第154-162、221-223頁、卷5第3-

5、47- 49、81-83頁、卷7第194-196、213-215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19頁)及同案被告謝叔平(見偵12418號卷2第1-11頁、卷4第19-22頁、卷7第41-47頁)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雁文(見偵12418號卷1第87-101頁、卷4第123-132頁、卷6第118-120、123-124頁、卷7第91-93頁、卷第101-103頁)、吳秀玲(見偵12418號卷2第74-86頁卷9第69-70、82-85頁)、吳世陽(見偵12418號卷2第122-137頁、卷4第56-60頁、卷5第174-176、183-188頁、卷8第10-12頁)、簡翠櫻(見偵12418號卷2第180-193頁、卷4第56-60頁、卷5第216-217、228-229頁、卷8第10-12頁)、蕭尊仁(見偵12418號卷3第1-11頁)、陳建邦(見偵12418號卷3第76-82頁)、紀淵字(偵12418號卷3第93-104頁、卷8第33-34頁)、廖崇政(見偵12418號3第156-158頁、8第21-22頁)、王俊人(見偵14218號卷3第133-144頁、卷9第89-91頁)等人所證述情節相合。

二、此外,除被告己○○等人之職務身分暨相關證據如後列附件所示職務身分簡表所載外,復有後列如附表壹之一、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三、起訴書附表四、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六、起訴書附表七、附表壹之二、附表壹之三、附表壹之四、附表壹之五等所示之證物可資證。故被告己○○等人此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貳、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一、申請補助: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見偵12418號卷6第166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丁○○(見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及同案被告謝叔平坦承不諱或表示不爭執。復經證人李雁文(見12418號卷第1第88頁、卷4第124、127-131頁、卷6第118-120頁、卷7第93頁、卷8第101-102頁)、劉淑芬(見偵14218號卷3第86-89頁、卷8第70頁)與蕭尊仁(見偵14218號卷3第7-8頁)證稱明確。

二、浮報經費: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見偵12418號卷6第166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丁○○(見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同案被告謝叔平(見偵12418號卷2第7-8、10頁、卷4第18頁、卷7第45-46頁、原審卷13第108頁)坦承不諱或表示不爭執。復據證人李雁文(見12418號卷1第88-89頁、卷4第125-126、131頁、卷6第118-120頁、卷7第92-93頁、卷8第102頁)、劉淑芬(見偵14218號卷3第84-89頁、卷8第70-72頁)及蕭尊仁(見偵14218號卷3第7-8、10-11頁)證稱明確。

三、作帳詐財:

(一)○○○軟體公司: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見原審卷13第108、111頁、本院卷4第222頁)、丁○○(見偵12418號卷1第175-176頁、卷5第82-83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及同案被告謝叔平(見偵14218號卷2第7-8、10頁、原審卷13第108頁)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李雁文(見偵12418號卷4第131頁)及蕭尊仁(見偵14218號卷第3第7-8、10-11頁)證稱明確。

(二)資策會及○○○公司: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見偵14218號卷6第166頁、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丁○○(見偵14218號卷1第176-177頁、卷4第

222、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22頁)及同案被告謝叔平(見原審卷13第108頁)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李雁文(見偵14218號卷1第89-91、98頁、卷4第125、131頁、卷8第102頁)及劉淑芬(見偵14218號卷3第83-89頁、卷8第70-72頁)證述明確。

四、復有如後列附表貳之一、起訴書附表八、起訴書附表九、起訴書附表十、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附表貳之四所示之證物可資佐證。

五、另「該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經濟部委託資策會代為提供補助款,由資策會先後於101年11月15日提供補助款185萬4千元、102年4月2日提供補助款104萬6千元共290萬元給○○渡假公司。」等事實,亦有經濟部技術處103年7月18日經科技字第10303311620號函暨附件1份(見他2876號卷6第4-9頁)在卷足佐。從而,本案被告己○○等人此部分犯罪事實明確,犯行均堪認定。

參、掏空公司資產—○○設計公司及○○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一、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2月至5月):此部分之事實,被告己○○(見原審卷8第165-177頁、卷9第86-94頁、卷10第109頁、本院卷4第224頁)、丙○○○(見偵12418號卷1第27-33、34-37頁、原審卷10第109頁、本院卷4第224頁)與丁○○(見偵7081號卷1第162-169、202-207頁、卷4第154-162頁、卷6第9-12、69-72、82-85、101-103頁、原審卷9第82-95頁、卷10第109頁、本院卷4第224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欣勳(見偵7081號卷1第55-60、61-63頁、卷4第1-5頁、原審卷8第153-165頁)、張元耀(見偵7081號卷1第71 -80頁、卷2第3-5頁、卷4第59-60頁)、張芝鳳(見偵7081號卷1第115-120頁、卷4第59-60頁)、宋裕文(見偵7081號卷3第170-171頁)、楊文雄(見偵7081號卷8第186-190頁、卷10第78-79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參之一、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己○○、丙○○○、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己○○、丙○○○、丁○○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另被告丙○○○雖曾於準備程序時否認知悉此部分之交易為假交易云云,惟此部分被告丙○○○確實知情且有參與,業據丁○○、楊欣勳證述在卷,且其為被告己○○私帳之管理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均不再爭執,是其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附此敘明。

二、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98年9月):此部分之事實,業經被告己○○(見原審卷第8第165-177頁、卷9第86-94頁、本院卷4第224頁)、丙○○○(見偵7081號卷4第175-177頁卷5第96-99頁、卷6第108-113頁、原審卷10第109頁、本院卷4第224頁)與丁○○(見偵7081號卷1第162-169、205-207頁、卷4第154-162頁、卷6第9-12、69-72、82-85、101-103頁、原審卷8第178-192、卷9第82-95頁、卷10第109頁、本院卷4第224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欣勳(見偵7081號卷1第55-63頁、卷4第1-5頁、原審卷8第153-165頁)、張元耀(見偵7081號卷1第71-80頁、卷2第3-9頁、卷4第59-60頁)、張芝鳳(見偵7081號卷1第115-120頁、卷2第5-6、9-44頁、卷4第59-60頁)、宋裕文(見偵7081號卷3第170-171頁)、楊文雄(見偵7081號卷8第186-190、221-227頁、卷10第78-79頁)、甘錫瀅(見偵7081號卷1第142-145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參之二、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己○○、丙○○○、丁○○之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此部分犯罪事實已臻明確,被告己○○、丙○○○、丁○○就此部分所載犯行均堪認定。被告丙○○○雖曾於準備程序時亦否認知悉此部分之交易為假交易云云,惟與前述參、一所述之理由相同,其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三、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101年2月):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見原審卷8第165-177、卷9第82、86-94頁、本院卷4第224頁)及丁○○(見偵7081號卷4第154-162頁、卷6第9-12、69-72、82-85、101-103頁、原審卷9第82頁、本院卷第224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欣勳(見偵7081號卷1第51-60頁、卷4第1-5頁、卷8第153-165頁)、張元耀(見偵7081號卷1第71-80、卷2第3-5、7-9頁、卷4第59-60頁)、張芝鳳(見偵7081號卷1第110-120頁、卷2第5-6、9-11頁、卷4第59-60頁)、丁郁芬(見偵7081號卷第85-86頁)、陳嘉銘(見偵7081號卷9第37-40、60-64頁、卷10第49-50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參之三、起訴書表十一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己○○及丁○○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均堪認定。

肆、掏空公司資產—○○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

一、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員工宿舍等工程):訊據被告己○○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12418號卷6第164-171頁、原審卷4第80頁、卷11第58-60頁、本院卷4第225頁),核與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7081號卷6第9-12、82-85、101-103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肆之一、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十三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己○○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罪事實已臻明確,應堪認定。另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營造公司之承辦人員係不知情云云(見起訴書第176頁),惟被告己○○供稱承辦人員應知悉真實狀況,只是其不記得何人承辦等語(見原審卷4第80頁),是本院認此部分○○營造之承辦人員係知情,附此敘明。

二、利用假發票掏空公司資產(兒童旅館等工程):訊據被告己○○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12418號卷6第164-171頁、原審卷4第80頁、卷11第58頁、本院卷4第225頁),核與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7081號卷6第9-12、82-85、101-103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肆之二、起訴書附表十四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己○○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足堪認定。另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營造公司之承辦人員係不知情云云(見起訴書第177頁),惟被告己○○供稱承辦人員應知悉真實狀況,只是其不記得何人承辦等語(見原審卷4第80頁),是本院認此部分○○營造公司之承辦人員係知情,附此敘明。。

三、員工宿舍工程實際施作金額:檢察官雖以證人丁○○所證述情節及私帳傳票記載內容為論據,認前開員工宿舍工程實際施作金額僅有728萬6591元。

然員工宿舍於建照上所載面積共328點2坪(見原審卷5第78頁),若施作金額為728萬6591元,則每坪施作單價僅有2萬2202元(4捨5入至個位數),遠遠低於一般行情,顯不合理。○○渡假公司就此委託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進行估算,經估算後認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應為2793萬3387元(即每坪施作單價為8萬5111元),亦與證人丁○○所述情節及私帳傳票所載內容有極大出入。衡情○○渡假公司乃係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應無高估實際施作金額而損害自己權益之理(參照原審卷10第194頁至第195頁所示○○渡假公司之意見陳報狀),故上開估算結果應具有相當憑信性而堪供本案參考。從而,證人丁○○雖於私帳000000000號傳票記載並於偵查中證稱:「進項稅額36萬4335元」,惟私帳傳票所載內容(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僅有728萬6591元)與普通經驗及估算結果大相逕庭,卷內復無任何資料足佐該實際施工進項稅額為36萬4335元,本院自難僅依證人丁○○所述情節及私帳傳票所載內容,即率然認定員工宿舍實際施作金額為728萬6591元。至於此部分犯罪所得則因卷內欠缺實際交易資料而難以認定,宜以上開估算報告所載實際施作金額(2793萬3387元)為基礎而估算認定,附此敘明。

伍、掏空公司資產—○○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六):

訊據被告己○○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見偵12418號卷6第164-171頁、原審卷4第60頁、卷11第103頁、本院卷4第226頁),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伍之一、起訴書附表十五、十六所示之證據可證。足見被告己○○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足堪認定。另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建設公司之承辦人員係不知情云云(見起訴書第179頁),惟被告己○○供稱承辦人員應知悉真實狀況,只是其不記得何人承辦等語(見原審卷4第80頁),是本院認此部分○○建設公司之承辦人員係知情,附此敘明。

陸、掏空公司資產—○○○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

訊據被告己○○(見原審卷4第36頁、卷10第81頁、本院卷4第226頁)及丙○○○(見偵12418號卷1第27-33頁、原審卷10第81頁、本院卷第227頁)與丁○○(見偵7081號卷6第82-85、101-103頁、原審卷4第36-37頁、卷9第218-233頁、原審卷10第81頁、本院卷4第227頁)對此部分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秉璋於審理中所證述(見原卷9第209-2

18、233-234頁)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陸之一、陸之二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見被告己○○及丙○○○與丁○○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己○○等三人之犯行,皆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柒、掏空公司資產—○○水電工程行、○○設計公司、○○○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

訊據被告己○○(見偵12418號卷6第164-171頁、原審卷11第169頁、本院卷4第227頁)及丁○○(見偵7081號卷8第1-3頁、卷6第82-85頁、原審卷11第169頁、本院卷4第228頁)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彭願棠(見偵7081號卷9第000-000號、卷10第3-4頁)、賴慧貞(見偵7081號卷9第5-12頁、卷10第67-68頁)、陳嘉銘(見偵7081號卷9第37-40頁、卷9第60-64頁、卷10第49-50頁)、吳志文(見偵7081號卷9第66-68、82-83頁、卷10第91-92頁)、楊文雄(見偵7081號卷8第186-190、221-227頁、卷10第78-79頁)、楊玉佳(見偵7081號卷8第149-152、178-182頁)、丁郁芬(見偵7081號卷第131-132、143-145頁)、林駿宏(○○水電工程行負責人,見偵7081號卷8第111-113頁))、楊欣勳(○○設計公司負責人,見偵7081號卷8第45-47頁)、張校逢(○○○企業社負責人,見偵7081號卷9第194-195頁)、吳宇隆(○○產險公司業務科長,見偵7081號卷7第185-192頁)、林仕榮(○○公司火險部經理,見偵7081號卷7第185-192頁)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柒之一、起訴書附表十七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己○○及丁○○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其二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捌、詐領保險金及掏空公司資產—○○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

訊據被告己○○(見偵7081號卷7第5-6頁、原審卷3第99頁、卷12第36頁、本院卷4第228頁)及丁○○(見偵7081號卷7第203頁、卷8第1頁、卷7第177頁、卷9第199頁、原審卷3第99-100頁、卷12第36頁、本院卷4第228頁)均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吳志文(見偵7081號卷7第21-28頁、卷966-68、82-83頁、卷10第91-92頁)、楊文雄(見偵7081號卷8第186-190、221-227頁)、楊玉佳(見偵7081號卷7第37-39頁、卷8第149-152、178-182頁)、丁郁芬(見偵7081號卷7第49-54頁、卷8第143-145頁)、陳國銘(見偵7081號卷9第133-134、137-138頁)、彭願棠(見偵7081號卷9第147-149頁、卷10第3-4頁)、賴慧貞(見偵7081號卷9第5-12、31-35頁、卷10第67-68頁)、陳嘉銘(見偵7081號卷9第37-40頁、卷10第49-50頁)、吳志宏(○○企業公司職員,見偵7081號卷9第108-109、119-120頁)、馬逸峰(○○企業公司職員,見偵7081號卷9第112-113、119-120頁)、萬祥龍(○○環保公司負責人,見偵7081號卷8第127-128頁)、吳宇隆(○○產險公司業務科長,見偵7081號卷7第59-62、189-192頁)、林仕榮(○○公司經理,見偵7081號卷7第185-192頁)等人所證述情節相合。復有如附表捌之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己○○及丁○○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其二人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另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證人劉秀美係不知情云云,惟證人楊玉佳、丁郁芬、吳志文前揭均證稱總經理劉秀美是知情的,是公訴意旨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玖、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訊據被告丁○○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12418號卷第154-162頁、原審卷3第71頁、卷12第113頁、本院卷4第229頁),核與證人曾閱蓉(見偵7081號卷14第8-11、12-14、226-227頁)、彭願棠(見偵7081號卷9第139-146、147-148頁、卷10第3-4頁)及賴慧貞(見偵7081號卷14第23-25、26-27頁、卷10第67-68頁)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玖之一、玖之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丁○○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其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

拾、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訊據被告己○○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原審卷13第108頁、本院卷4第230頁),復有如附表拾之一、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八所示之證據可證。故被告己○○如附表拾之一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1、編號23、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各逃漏稅捐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

丙、論罪:

壹、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有變更而致不同之情形;比較行為後之法律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時,亦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想像競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依比較之結果為整體適用而不能割裂適用。然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及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刑事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刑事判決、96年度台非字第234號刑事判決)。至於其他非屬易刑處分而與刑罰執行有關部分之法律適用,本院審酌其性質與本刑有所不同而應無整體適用之必要,認亦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無須整體適用,以符刑法第2條「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立法意旨,合先敘明。

一、被告等人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第339條之4之罪於103年6月18日、107年6月13日均有修正,經綜合比較後,關於被告等人行為後之法律均未較有利,自應依行為時之舊法論處。

二、逃漏稅捐(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已由原條文:「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1、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1、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查該法第41條與第42條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其法定刑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均屬刑罰中之主刑,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使第1項各款所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組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所科予之刑罰種類相同,爰將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可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於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被告己○○於101年1月4日前各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三、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觀諸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1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可知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但書情形時,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行為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修正前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本案關於數罪併罰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四、易科罰金部分:

(一)95年7月1日前之犯罪行為部分:刑法第41條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於該次修正前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廢止)第2條第1項前段於95年5月17日修正前之規定:「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第42條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易科罰金應以銀元100元或200元或300元(即新臺幣300元或600元或900元)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刑事判決),併予敘明。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逾6月部分:刑法第4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修改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時(於98年9月1日施行)又將原第2項條文調整項次為第8項並修改為:「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6月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1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宣告違憲,乃於98年12月30日又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本件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逾6月部分經比較後,可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與此有關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

貳、法律概述:

一、商業會計法部分: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意旨)。

(二)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4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固不包含實際負責人。而所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439號判決要旨)。

(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4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2、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1、外來憑證:

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2、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3、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商業會計法第16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1、收入傳票。2、支出傳票。3、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又「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2、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㈠原始憑證…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⑴外來憑證: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⑵對外憑證: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⑶內部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㈡記帳憑證…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⑴收入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⑵支出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⑶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1、3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105年2月1日廢止前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3章第1節第2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復有明訂。

(四)「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刑事判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上訴人係從事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其所開立附表第1頁至第5頁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係偽造之統一發票,乃不實之事項,竟據以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並持以申報稅捐,係犯上述罪名,即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二、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

三、接續犯: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

四、共同正犯: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第3067號判例意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係直接以商號負責人為犯罪主體,非屬代罰或轉嫁性質,故商號負責人若與他人共同實施各該條款之犯罪者,仍非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49號判決)。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

五、想像競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1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1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

參、各犯罪事實之論罪如下:

一、於事實壹,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部分(原判決事實子):

(一)被告己○○擔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負責經營公司事務、被告丙○○○擔任該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而負責財務管理、被告丁○○擔任該公司財務部會計副理暨主辦會計人員,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與張國洲等人共同浮報計畫執行費用及作帳,以向資策會詐領經費,並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詐欺罪取財及背信罪。

(二)附表壹之三、附表壹之四、附表壹之五所載各請購單及預支申請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壹之三、附表壹之四、附表壹之五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被告己○○既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得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具有特定身分之犯罪主體。被告丁○○及沈崑德也均曾擔任○○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故其於各自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內同屬具有特定身分(主辦會計人員)之犯罪主體。被告己○○、沈崑德(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為93年至98年11月29日)、丁○○(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為98年11月30日至103年)分別係○○渡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卻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自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是核被告己○○、丙○○○、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四)從犯罪計畫觀察,被告己○○、丙○○○、丁○○就事實壹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五)被告己○○、丙○○○、丁○○及沈崑德、謝叔平、翁裕盛、張國洲、郭瑞意、吳世陽、簡翠櫻、吳世陽、蕭尊仁、王俊人、紀淵字、廖崇政、吳秀玲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上開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丙○○○、丁○○等人就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惠美、黃欣婕、吳瑞瑜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六)被告丙○○○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以財務部副總經理及私帳管理人之身分參與此事,雖其因共同實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惟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被告己○○、丙○○○、丁○○本件犯行之目的均在於利用同一計畫詐領補助款並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被告己○○等人不僅於主觀意思活動認係同一犯罪計畫,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己○○等人所為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於事實貳,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原判決事實丑):

(一)被告己○○、丁○○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與張國洲等人共同浮報計畫執行費用及作帳,以向資策會詐領經費,並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詐欺罪及背信罪。又附表貳之三及附表貳之四所載各請購單及預支申請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貳之三及附表貳之四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被告己○○係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被告丁○○也是○○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從而,被告己○○及丁○○共同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如事實貳所載,當應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是核被告己○○、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檢察官對被告己○○等人共同背信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起訴法條,惟檢察官已於起訴書事實欄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審理。

(三)被告己○○及被告丁○○就事實貳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四)被告己○○、丁○○及李雁文、張國洲、楊智翔、謝叔平劉淑芬、蕭尊仁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上開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丁○○等人就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賴慧珍、王鈺媄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己○○、丁○○就此部分之行為,目的均在於利用同一計畫詐領補助款並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被告己○○、丁○○等人不僅於主觀意思活動認係同一犯罪計畫,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緊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故渠等所為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開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於實事參之一、參之二、參之三,掏空公司資產—○○設計公司及○○實業公司開立假發票(原判決事實寅):

(一)被告己○○、丙○○○、丁○○此部分事實既與渠等所處理公司營運及財務會計事務有關,渠等卻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如附表參之一、參之二、參之三所載各請購單、預支申請單、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參之一及附表參之二與附表參之三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核被告己○○、丁○○如事實參之

一、參之二、參之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丙○○○如事實參之一、參之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被告己○○、丙○○○、丁○○就渠等各於事實參之一、參之二、參之三所載共同填製不實號驗收單及傳票,均係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就事實參之一、參之二部分,被告己○○、丙○○○、丁○○與沈崑德、張元耀、楊欣勳、張芝鳳、宋裕文、楊文雄等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此部分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就事實參之三部分,被告己○○、丁○○與張元耀、楊欣勳、張芝鳳、丁郁芬、陳嘉銘等人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與上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己○○、丁○○就事實參之一、參之二、參之三;被告丙○○○就事實參一、參之二所犯上開之罪,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就事實參之一、參之二部分,被告丙○○○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丁○○此時亦非從事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8年11月以後才擔任會計),均僅係因身為私帳管理人參與此事,雖其等因共同實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惟均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己○○、丙○○○、丁○○等人於事實參之一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就事實參之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吳瑞瑜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己○○及丁○○等人就事實參之三共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七)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1)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證券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可知所謂「已依本法發行」係指「發行人已依證券交易法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情形,故該款規定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應該係指「募集及發行」二者兼具之公司而言。再參以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亦可知所謂「募集」僅以「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為限,倘發行人係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則非該法所稱「募集」。從而,若發起人未依證券交易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例如:未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該公司即應非上揭所稱「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縱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之行為,因欠缺該罪構成要件之法定身份,仍不得逕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又所謂「公開招募」,參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規定及,同準則第40條、第42條第1項規定,應係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使得不特定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承辦單位購買股票之行為而言。即必須對非特定人為之,而所謂非特定人,應指公司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以外之人,如僅係利用自己之人際關係,或經由他人介紹而取得與投資者之接觸機會後,出售其所持有之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股票,即非公開招募之行為。

(2)此部分檢察官固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查詢公司基本資料(見交查1482號卷10第12頁)為據,就此部認被告己○○、丙○○○及丁○○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云云。惟查,經本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查結果,○○渡假公司係於83年設立,經該會於85年同意其股票公開發行,○○渡假公司分別於85年8月9日、87年1月5日、87年10月12日、89年83日及92年12月24日經該會同意5次現金增資,因檔案資料已逾該規定之保存年限,無法查詢該公司申報發行新股是否依公司法第267條全數由員工及原股東認購,或提供一定比例公開承銷,○○渡假公司已經該會於103年8月8日同意停止股票公開發行,自該日起已非證券交易法規範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該會107年4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5839號函暨附件可按(見本院卷3第385-387頁)。又○○渡假公司前揭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均係由該公司原有股東、員工或由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購,有被告己○○所提出○○渡假公司85年8月28日、87年1月10日、87年10月29日之現金增資之報載公告及○○渡假公司89年8月25日董事會會議記錄、○○渡假公司93年1月16日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可按(見本院卷3第369-377頁)。

另○○渡假公司於107年7月11日亦向本院回函稱:「本公司發行新股期間並無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相關股份係由原有股東認購,未認購部分,係由本公司董事會成員透過其各自之人際關係及原有股東介紹而洽定特定投資者認購,並檢附認購者及其身份關係如附件。」有○○渡假公司107年7月11日(107)悠執字第018號函暨附件可按(見本院卷3第475-497頁)。據此,可知○○渡假公司於股票強制公開發行之期間內,確無向非特定人募集、發行有價證之行為。是○○渡假公司既無任何證券交易法所定之「募集」、「發行」有價證之行為,自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被告己○○雖係○○渡假公司之董事(長),因不具「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身份,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不符,無從成立該條款所定之背信罪。被告丙○○○及丁○○當也無從因共犯關係而犯該罪。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己○○、丙○○○及丁○○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尚有未合,惟因與被告等人所犯刑法背信罪侵害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並審理之。

四、於事實肆之一、肆之二,掏空公司資產—○○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原判決事實卯):

(一)被告己○○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附表肆之一、肆之二所載各支出簽證單等內部憑證,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肆之一及附表肆之二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核被告己○○於事實肆之一、肆之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己○○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依前所述,尚有未合,惟與其所犯刑法背信罪侵害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應更法條並審理之。

(三)被告己○○就事實肆之一、肆之二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四)被告己○○就事實肆之一、肆之二和上開知情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就此部分犯罪行為,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此部分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於此部分亦有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欣婕、陳惠美、吳秀玲、吳惠娟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己○○就事實肆之一、肆之二之犯行,係各基於概括犯意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部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是其此部分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於事實伍,掏空公司資產—○○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原判決事實辰):

(一)被告己○○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附表伍之一所載各預支申請單等內部憑證,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伍之一所載各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是核被告己○○於事實伍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被告己○○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依前所述,尚有未合,惟與其所犯刑法背信罪侵害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應更法條並審理之。

(三)被告己○○就事實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四)被告己○○和上開知情工程承辦人員(身分均不明)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此部分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就此部分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瑞瑜、黃欣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己○○就此部分之犯行,主觀上係以同一犯罪計畫(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間也有部分重合情形,依社會通念判斷,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過度評價較為合理,是其此部分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於事實陸,掏空公司資產—○○○建築師事務所開立假收據(原判決事實巳):

(一)被告己○○、丙○○○、丁○○此部分違背其職務而浮報及虛報工程費用以掏空○○渡假公司資產,自應成立背信罪。如附表陸之一所載請購單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陸之一所載傳票則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是被告己○○、丙○○○、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被告己○○、丙○○○、丁○○就事實陸所共同填製不實之請購單及傳票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被告己○○、丙○○○、丁○○就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己○○等人就此部分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陳嘉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丙○○○雖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以財務部副總經理及私帳管理人之身分參與此事,雖其因共同實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惟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己○○、丙○○○、丁○○就此部分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背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七、於事實柒,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水電工程行、○○設計公司、○○○企業社開立假發票(即原判決事實午):

(一)被告己○○、被告丁○○此部分共同浮虛報火災損失修復費用而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及欲詐領保險給付未遂,自應成立背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柒之一所載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柒之一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是被告己○○、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被告己○○、丁○○就事實柒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被告己○○、丁○○及彭願棠、賴慧珍、陳嘉銘、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上開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等人就此部分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王鈺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己○○及丁○○就此部分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八、於事實捌,詐領保險金未遂及掏空公司資產—○○企業公司提供報價單與訂購確認單及○○環保公司開立假發票(即原判決事實未)

(一)被告己○○、丁○○此部分共同浮虛報風災損失修復費用而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及欲詐領保險給付未果,自應成立背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捌之一所載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均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捌之一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是被告己○○及丁○○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被告己○○及丁○○就事實捌所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被告己○○、丁○○與劉秀美、吳志文、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陳國銘、彭願棠、賴慧珍、陳嘉銘等人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均須協同作業,始可完成,是渠等係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上開犯罪之目的,而對於上開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己○○等人就此部分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王鈺媄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己○○、丁○○就此部分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背信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九、於事實玖,假交易處理跳票危機(即原判決事實申):

(一)附表玖之一所載收款憑單,係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乃係由○○渡假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原始內部憑證。附表玖之一所載傳票皆係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被告丁○○係○○渡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二)被告丁○○就此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三)被告丁○○及彭願棠、曾閱蓉等人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丁○○等人就此部分填製不實之犯罪事實,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王鈺媄、陳惠美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為間接正犯。

十、於事實拾,逃漏稅捐(即原判決事實酉):核被告己○○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如附表拾之一)。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己○○、丙○○○、丁○○於事實壹至拾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記入帳冊不實罪;被告等人於事實壹部分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己○○於事實拾壹部分就附表酉之1編號19、編號22、編號24部分亦涉犯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三、於記入帳冊不實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5號刑事判決)。參以「會計帳簿分下列2類:

1、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2、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商業會計法第20條)、「序時帳簿分下列2種:1、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1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2、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商業會計法第21條)、「分類帳簿分下列2種:1、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2、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商業會計法第22條)、「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商業會計法第23條),可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帳冊僅指上開會計帳簿而不包含其他帳冊。「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與「編製財務報表」等行為,依會計處理準則雖係具有先後次序關連性之流程,但於實際操作上卻非必然有同時存在之關係(例如:編製會計憑證後因某種緣故致未記入帳冊或編入財務報表),自不能僅憑行為人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即率謂其必然也有記入帳冊不實或使財務報表不實之行為。

(二)被告己○○、丙○○○、丁○○雖願坦承有起訴書所載各「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惟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帳冊」卻包含各種不同功能之帳簿,故同筆交易有可能於不同時地分別由不同人記入不同帳簿中。相關構成要件事實自應記載至足以特定程度,被告己○○等人才能明確知悉起訴書所載「記入帳冊」行為究竟為何,否則縱被告己○○等人願意概括坦承犯罪仍難謂毫無瑕疵。茲依起訴書所載固可大概知悉「記入帳冊」與何筆交易有關,惟該記載尚難認為已達足以特定犯罪行為之程度,被告己○○等人應無法特定起訴書所載「記入帳冊」行為,甚至不能確定起訴書所載帳冊是否確為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帳簿,也無從依起訴書所載辨別同筆交易相關「記入帳冊」行為究有幾次,卷內復無任何會計帳簿或其他證據足佐自白與事實相符,本院自不能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作為唯一證據而為有罪判決。然因檢察官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中有記載「記入帳冊」行為,核與上開被告等人有罪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各係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201條、第201條之1之罪。三、刑法第240條第3項、第241條第2項、第243條第1項之罪。四、刑法第296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第298條第2項、第300條第1項之罪…。」洗錢防制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1條第1款復有明定。

(二)經查:就事實壹部分,檢察官雖以「己○○、丙○○○、吳秀玲、丁○○即另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要求吳世陽、簡翠櫻、謝叔平、王俊人將餘款依指示匯回己○○實質控制之金融帳戶內,己○○、丙○○○再另指示吳秀玲、丁○○將款項匯出至己○○指定其他帳戶內,以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詐欺所得逾500萬元)」為基礎事實,認被告己○○、丙○○○、丁○○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惟前揭詐欺取財罪及背信罪固係利用同一計畫即「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實行犯罪,兩罪間卻仍有財產所有人不同等相異處而應予區別。

兩種款項(指經濟部撥付之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所得財產)數額不同且無必然之時間順序或因果關係,也不能僅因係利用同一計畫實行犯罪即混為一談。簡言之,前揭詐欺取財罪係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入○○渡假公司,上揭背信罪卻係被告己○○掏空○○渡假公司資產入私帳,不可因兩罪間有行為疊合等密切關係即予混淆。是被告己○○等人雖透過資策會向經濟部詐領補助款入○○渡假公司帳戶,但在該詐欺取財過程中並未使用到私帳系統,當難認於詐欺取財過程中有「掩飾或隱匿」之情形。被告己○○等人固於背信過程中有使用到私帳系統,但背信罪卻非上揭所規定之「重大犯罪」,當也難認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從而,被告己○○、丙○○○、丁○○此部分所為自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構成要件不合。因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逃漏稅捐部分:檢察官固認被告己○○及○○渡假公司就附表拾之一編號19、編號22、編號24部分涉犯逃漏稅捐罪嫌,惟依文義解釋應認該罪係結果犯而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73年7月7日(73)廳刑1字第603號研究意見參照)。經查,附表拾之一編號19、編號22及編號24部分並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能率認該三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行為觸犯逃漏稅捐罪。而該三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行為,與其他同編號之逃漏稅捐部分之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撤銷改判部分(即事實壹至玖,原判決子至申部分):

一、本件原審對被告己○○、丙○○○、丁○○此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於事實壹,原判決未及為刑法修正後第339條之4與普通詐欺取財罪輕重之比較;於事實所述之共同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述及;亦未對被告丙○○○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減刑。均有未合;(二)於事實貳,原判決未及為刑法修正後第339條之4與普通詐欺取財罪輕重之比較;於事實述及之共同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論及。均有未合。(三)於事實參,原判決於事實論及之共同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論及;對於被告丙○○○、丁○○位未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減刑。均有未合。(四)於事實肆,原判決於事實論及所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員,應論以間接正犯,惟論罪時部分並未論及;公訴意旨係認此部分○○營造公司之承辦人員不知情,而原判決既認承辦人員應係知情而與被告己○○論以共同正犯而非間接正犯,惟理由中並未說明。均有未合。(五)於事實伍,原判決於事實論及所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應論以間接正犯,惟論罪時部分並未論及;公訴意旨係認此部分○○建設公司之承辦人員不知情,而原判決既認承辦人員應係知情而與被告己○○論以共同正犯而非間接正犯,惟理由中並未說明。均有未合。(六)於事實陸,建築師○○○係知情,被告等人與其亦為共同正犯,原判決並未論及;亦未對被告丙○○○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減刑。均有未合。(七)於事實柒,原判決未及為刑法修正後第339條之4與普通詐欺取財罪輕重之比較;於事實所述之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述及。均有未合。(八)於事實捌,原判決未及為刑法修正後第339條之4與普通詐欺取財罪輕重之比較;於事實所述之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論及;公訴意旨係認此部分證人劉秀美不知情,而原判決既認此部分其係知情,惟於理由及論罪中並未說明。均有未合。(九)於事實玖,原判決於事實所述之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於論罪中並未述及。均有未合。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原判決未予查明,即認○○渡假公司不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被告等人因而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及進而率以一般背信罪之規定給予被告等人緩刑之寬典亦有不當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查檢察官指摘原審此部分未查明部分固非無見,惟經本院查詢後,依上所述被告等人所為確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構成要件不合,原判決認定之結果並無不當。又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而為指摘,不能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茲本案原判決所認被告等人未違反證券交易法,既無不當,則原判決依下述所說明之理由據以給被告等人緩刑之宣告,即無不當。惟原判決既有前揭未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另被告等人此部分所犯既經本院撤銷改判,原判決據以所定之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三、量刑:

(一)爰審酌被告己○○擔任○○渡假公司之董事長而為公司負責人,本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渡假公司之利益,卻蓄意逃避法令規範並設立私帳系統以記錄管理相關財務,後來竟又利用私帳系統作為取得支配非法資金之工具,以浮報或虛報經費的方式詐領補助款或掏空○○渡假公司資產,造成經濟部及○○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惟念被告己○○犯後態度尚佳且與○○渡假公司達成和解(見原審卷10第117-121頁所示補償協議書),○○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見原審卷14第93-94頁),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國立成功大學研究所畢業)與生活狀況(目前與配偶同住且經商而月入約30萬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附表一事實壹至捌」所示之刑。被告丙○○○擔任○○渡假公司之財務部副總經理,同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渡假公司之利益,卻依被告己○○指示參與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資產,造成經濟部及○○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惟念被告丙○○○於審理中已經坦承全部犯行,復於審理中和○○渡假公司達成和解(見原審卷10第183頁所示和解書),○○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畢業)與生活狀況(名下有不動產且目前已退休而與配偶及外孫共同生活)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被告丁○○先後擔任○○渡假公司之財務部會計主任、會計副理、經理,同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善盡職責而謀求○○渡假公司之利益,卻依指示參與詐領補助款及掏空○○渡假公司資產,造成經濟部及○○渡假公司受有財產損失,又為協助處理跳票危機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惟念被告丁○○犯後態度良好且○○渡假公司已獲得適當賠償,○○渡假公司也已經依資策會要求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兼衡其素行(無犯罪前科)及智識程度(天主教輔仁大學會計系畢業)與生活狀況(仍在○○渡假公司任職而月入約6萬元且須照顧扶養幼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二)被告己○○就事實肆之一所載犯罪行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沒收部分:按被告等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而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38條之2第2項。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已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而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查,被告己○○等人雖係於105年7月1日前犯本案各罪,但關於沒收犯罪所得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取得犯罪所得部分,仍應適用上揭修正後規定。本院審酌被告己○○已和○○渡假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渡假公司也已依資策會要求而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渡假公司另又已依通知繳納應補稅額及罰鍰等情,認被告己○○及○○渡假公司均未保有犯罪所得,若仍宣告沒收則應有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共犯即被告丙○○○及丁○○與謝叔平部分,則因就各相關犯罪事實均無犯罪所得而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陸、上訴駁回部分(即事實拾,原判決酉部分):原審以被告己○○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文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己○○前揭所述之量刑情狀,各量如主文附表一事實拾所示之刑。又被告己○○如附表拾之一編號1至編號5所載行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復認依前揭述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前揭所述理由指摘原決此部分不當,依上所述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柒、被告己○○主文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第五項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刑。

捌、緩刑之理由:查被告己○○、丙○○○、丁○○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己○○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尚佳,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促使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被告丙○○○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尚可,也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並協助返還補助款及償付懲罰性利息;被告丁○○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犯後態度甚為良好,於偵查中即已坦承詳述全部犯罪事實而有知錯悔改之心,如今更有經歷諸多辛苦後才生育之幼兒亟需其扶養照顧成長等情狀,認被告己○○等人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第六、三、四項所示,以勵自新。然本案主要係屬詐領補助款及掏空公司資產之金融犯罪,若僅單純宣告緩刑而未命被告己○○等人負擔任何條件義務,無異於以「高報酬、低風險」鼓勵行為人實行金融犯罪,故為使被告己○○等人切實記取教訓以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本院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必要,爰命渠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如主文第六、三、四項所示,俾收惕儆之效。倘被告等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丁、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戊○○、乙○○等人均明知紅檜、扁柏等屬於臺灣特有珍貴一級樹種,合法取得管道極其有限,若有人販售該等木材而未有林務局之合法證明,均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詎戊○○、乙○○竟基於故買、寄藏贓物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由戊○○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紅檜、扁柏等木材共208支(下稱本案木材),並寄藏在乙○○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下稱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嗣於101年7、8月間,己○○及楊登魁(已歿)前往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見本案木材價值不斐,雖明知本案木材應原屬林務局所有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及違反森林法之犯意,當場洽定以1022萬元向戊○○故買前開一級林木等贓物1批,並於101年8月31日匯款支付完成,且約定仍繼續寄藏在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至103年1月間,己○○承前開犯意,擬將本案木材製成家具、藝品以出售牟利,故邀約戊○○、楊欣勳於同年月15日13、14時許,共同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檢視本案木材,並商討應如何搬運及裁製。同年月16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當面通報乙○○有『返木計畫』(即林務局配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之行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或侵占等)即將執行,乙○○告知戊○○後,戊○○即於同日19時11分7秒以電話催促己○○,應盡快將本案木材搬離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戊○○、乙○○並隨即於翌(17)日安排車輛將本案木材其中12支價值較高者搬運到楊欣勳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倉庫(下稱楊欣勳嘉義○○倉庫)內先行藏放,楊欣勳並遣員工蔡有哲、謝東諺在嘉義地區尋找合適倉庫以藏放本案木材,終而於同年月21日洽定租用嘉義市○○路

000 ○0 號倉庫(下稱○○路倉庫)作為藏放地點,藏放地點既定,楊欣勳即與蔡有哲、謝東諺於同年月23日16、17時許,共同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與乙○○進行點材並研討何時將本案木材搬運回○○路倉庫方不致遭查獲,洽定後,楊欣勳再於同年月25、26日連續2 日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材以車輛搬運之方式,陸續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置,楊欣勳並於25日將原藏放在嘉義○○倉庫內之12支木材亦以車輛運送至○○路倉庫,搬運過程中,蔡有哲、謝東諺則在育人路倉庫協助卸貨、清點、分類及堆置。至103 年2 月9 日,己○○指示楊欣勳開始以本案木材為原料,進行裁製、加工,楊欣勳即於同年月11、12日將其中4支木材委託不詳人進行裁製、加工,進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桌板等藝品及家具(詳見附表十九、二十)。因認被告己○○、戊○○、乙○○犯有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抗辯或反證,縱屬不能成立或明顯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遽為有罪之認定。復按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

參、訊據被告戊○○、乙○○及己○○對前揭由戊○○收購紅檜、扁柏等本案木材,寄藏在乙○○三義鄉處所,於101年7、8月間,己○○及楊登魁以1022萬元向戊○○買前開本案木材,於101年8月31日匯款支付完成,約定仍繼續寄藏在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於103年1月間,己○○擬將本案木材製成家具、藝品,邀約戊○○、楊欣勳於同年月15日13、14時許,共同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檢視本案木材,並商討應如何搬運及裁製。戊○○、乙○○於同月17日安排車輛將本案木材其中12支價值較高者搬運到楊欣勳嘉義○○倉庫內,楊欣勳並遣員工蔡有哲、謝東諺於同月21日洽定租用嘉義市○○路倉庫,楊欣勳於同年月25、26日連續2 日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材以車輛搬運之方式,陸續搬運回○○路倉庫內放置等事實固不爭執。惟均矢口否認有前揭故買或寄藏贓物犯行。被告戊○○辯稱:這批木頭是楊登魁及己○○要蓋初霧飯店,拜託我幫他們找臺灣檜木,剛好宜蘭有發生風災及水災,我叫康先生帶我過去宜蘭看,康先生就帶我與我太太去頭城找陳代表,其他是向一位漁販及潘先生購買的,我是拿現金給他們,是政府合法開放讓漁民去打撈的木頭…扣案木材是合法的並非贓物,我沒想到檢察官沒有傳我第二次,就把我起訴了等語。被告乙○○辯稱:我與戊○○也配合十來年了,他都是買一些合法的東西,基本上我不會懷疑他會去買贓物,我信任戊○○,他不會隨便跟人家購買贓物的等語。被告己○○辯稱:我的工地需要木材蓋溫泉旅館,我相信戊○○,他說是宜蘭的海漂木,我是以1022萬元向他買來的,我買的價錢沒有比市面上便宜,這是正常買賣等語。

肆、檢察官認被告戊○○、乙○○及己○○涉犯此部分之罪嫌,無非以如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所載證據為其論據。惟查:

一、漂流木依所在位置可概略分為河川漂流木(位於水庫或行水區等與河川有關區域)及海上漂流木(位於海堤及海灘等與海洋有關區域)兩種。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於100年6月27日修正後(即102年5月29日修正前)規定,及該注意事項附件二(即漂流木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圖)與附件四(即海上漂流木處理流程圖)(見原審卷6第80-82頁)。可知河川漂流木及海上漂流木之處理流程有所不同,河川漂流木經辨識程序後認為具有標售價值者,應按註記、檢尺、集運、標售、查驗等程序處理,故人民於普通狀況下須透過標售程序才有可能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自然會持有相關文件而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若大量河川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則應可推認係贓物。但海上漂流木依當時規定僅須經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查看是否烙有記號即可,無記號者不用經過上開程序即可讓漁民逕自取得所有權。故漁民無庸透過標售程序便可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漁民除因遭攔檢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取得相關文件(例如:放行單)外,本無相關文件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漁民打撈上漂流木只要上面沒有烙有國、公有記號的木材,依照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佔的規定,即由漁民取得所有權,亦不因木材大小、能否用手撿拾而有異。而當漁民將海上漂流木販賣給其他人時雖無來源證明亦得併同移轉,自不能僅因海上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即率然推認係贓物。

二、於101年8月1日宜蘭縣確有因蘇拉颱風過境,其天然災害發生後,確有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有准許當地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且未限制木種,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查驗放行,但仍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章登記;又當年漁民打撈海上無記號之漂流木,係依據民法第802條規定,由漁民取得所有權,有宜蘭縣政府准許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蘇拉颱風飄流木之公告、宜蘭縣政府106年3月23日府農林字第1060044200號函可按(見本院卷3第93、107頁)。核與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附件所示之作業流程圖相符。可知於101年蘇拉颱風過境後宜蘭縣政府確有允許民眾撿拾海上之漂流木,若無國、公有註記或烙印之漂流木,民眾即依可民法第802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不因有無林業主管機關查驗放行而有別,僅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章登記而已。

三、(一)證人康建雄106年3月7日於原審證稱:我有介紹阿苑、溪泉、潘仔賣木材給戊○○,其於5、6年前(即101年蘇拉颱風後),有帶著戊○○從壯東第一大排水門坐竹筏出海,有看到海上有很多漂流木,從山上流下來的。林務局有發文過來說這批木材可以,只要是沒有登記的木材都可以自由撿拾。漁民到外海用漁船拖木材回來後要讓海巡署檢查,檢查沒問題之後再放行。我是透過代表、溪泉、潘仔賣木材給戊○○,這些木材都是合法的,是用三噸半的車子綁起來再慢慢拖離水面,然後再用吊車去吊等語(見原審卷5第185-202頁)。(二)證人陳書苑於106年3月7日於原審證稱:伊是父親陳石生(已死亡)朋友康建雄認識戊○○,於5、6年前颱風過境後,有海上有漂流木,漁船進行作業時,漂流木若有卡在漁網上,其父就會把木材拖回來,撿拾回來之後,縣政府、林務局都會來看,若證明木材不是林務局的,他們就不會管漁民要怎麼使用。撿拾的木材有透過康建雄賣給戊○○,伊是這樣而認識的,伊不知道金額多少,戊○○購買木材後是用卡車來載走的,伊還有在那邊幫忙,是從伊菜園裡面搬的,因伊都把木材吊回去放在菜園裡面等語(見原審卷5第202-211頁)。(三)證人鄭木泉於106年3月7日原審證稱:我有漁船可供出海捕魚,是和別人合夥作股東,大約

5、6年前發生一次很大的水災,流很多的木材下來,導致很多漁船都受有損害,漁民將木材拖進來後也不知道可以做什麼,我們那邊有一位代表叫陳石生,陳石生就合夥將這些木材集中起來,康建雄知道我們這邊有木材之後,戊○○就叫康建雄來跟我們接洽買賣木材,林務局和縣政府會來觀看及鑑定,如果沒有林務局的記號,就會叫漁民自行處理。木材若有做記號,林務局就會拖回去,那些木材都是從海上用漁船拖上來的,這些漂流木是我和陳石生、潘光騰三人一起合資,我另有一次向鄭讚福購海漂木,並有經過宜蘭縣政府礁溪分局會勘,有該分局101年月6日會勘紀錄可按(見原審卷5第211-222頁、本院卷3第109頁)。(四)證人潘光騰106年3月7日於原審證稱:戊○○是透過康建雄介紹來向我購買木材,我知道那些木材是從海上拖上來的漂流木,戊○○來看的時候就知道那是從海上拖來的,他有說是要裝潢用的,戊○○都是用現金,我有與鄭木泉和陳石生合資,漁船要將木材拖上岸時,我有去那邊看漁船如何吊運木材等語(見原審卷5第222-229頁)。(五)證人鍾素真106年3月4日於原審證稱:我們有一個在宜蘭做防水的下包商,康建雄知道我先生戊○○很喜歡木材,所以就透過他介紹我們去宜蘭尋找、購買。我先生說現在宜蘭那邊有漂流木下來,我們可以去看一看。我只是陪戊○○去買木頭而已,運送部分我沒有參與,康建雄、戊○○有坐竹筏出海,康建雄介紹我們向代表,還有叫潘仔、溪泉的魚販買木頭。他們當初有拿一個縣政府的公告給我們看,我們也是要確定這個都是完全合法的,我們才會去購買,當初己○○他們要蓋○○飯店,他就是看到我們有蒐集一些木材,所以他們也很喜歡檜木的香味。他們當初有拿一個縣政府的公告給我們看,我們也是要確定這個都是完全合法的,我們才會去購買等語見(原審卷6 第46-52 頁)。(六)據上開證人所證,可知於颱風過後陳石生等漁民即會至海上將海上之貴重漂流木拖回岸上,並以重機具拖離,或經或未經海巡署、林務局勘驗後,若無國、公有註記或烙印之海漂木,即由漁民取得所有權,之後再由中間人仲介買主來向漁民購買海漂木,除與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相符外,亦與被告戊○○前揭所辯之情大致相符。是被告戊○○上開所辯,即非無據。

四、證人即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正陳志銀固於原審證稱:那一些木頭一開始是我去處理的,就我所知道,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依照我的經驗,我認為那是從河川打撈上來的。因為當時我看,那些木材的隙縫裡面還會有一些沙石,如果經過海漂的話,那些沙石會被海水沖洗掉了,所以我認為那些木材不是海上的漂流木…因為那些隙縫或木頭的角落裡面,我所看到的沙石不像是放在戶外有風沙吹進去的感覺。因為它存在有這樣的沙石,如果是海漂過的話,因為都被海水掏洗乾淨了,所以應該也不會有存在這樣的沙石了…因為我當時是要去判斷那批木材是否為漂流木,所以針對這一些我有去注意,以我當時看到的狀況,我說的是我的經驗法則,我覺得那是河川的漂流木,因為我在林務局十幾年了,海上漂流木跟河川漂流木以我的經驗法則,我可以分辨得出來…我們經常去海邊,去海邊都會看到一些從海上漂上來留在沙灘上的木頭,因為我們是做這一行的,我們會去特別注意,所以我們都可以分辨出海漂和河漂的狀況等語(見原審卷6第184-192頁)。惟證人林志雄於原審證述證稱:乙○○是我的老闆,蓋三義旗艦會館之前有擺放過木頭,老闆有叫我們上去洗木頭,這個木頭聽老闆乙○○說是從宜蘭那邊。我是怎麼張力水壓機清洗這些木頭的,因為已經都放在地上了,我們就爬上去一支一支清洗,沖洗得到的地方就沖,沖不到就沒辦法了清洗木頭時有木頭上面有石頭、沙石,海蟑螂也有,海蟑螂從木頭裡面爬出來的。在沖洗的時候,海蟑螂就會從木頭裡面鑽出來,因為木頭本身表面很爛,我看到蠻多的等語(見原審卷6第52-57頁)。證人江明政證稱:我是從事吊車工作,有幫乙○○做吊木頭,當時我去空地吊木頭讓林志雄清洗,他用高壓清洗機清洗木頭,木材聞起臭臭的,也有一些蟲,例如海邊的那種蟑螂或蟲類的(見原審卷6第57-61頁)等語,可知木案木材經打撈上岸後,是有海上漂流木之跡證。又證人林志雄及江明政為被告戊○○等人之友性證人,其證述之可信性固屬存疑,惟本案木材既經清洗乾淨,之後再有如公訴意旨所述之數次的搬運,存放之地點及環境均有改變,該木材之狀況已與原始打撈時有別,即無從依證人陳志銀上開判斷之依據即認本案木材非海漂木。況陳志銀於原審亦證稱至於木材是從海面或河川打撈上來的,我沒辦法做科學的一個論證…我只會用縫隙的沙石來判斷等語(見原審卷6第184-192頁)。據上,足見證人陳志銀係依其個人經驗做以上判斷而已,但海上漂流木部分卻非其專業而僅係其於海邊觀察所得,而本案木材已與原始打撈時有別,尚難僅憑證人陳志銀所述即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五、檢察官雖另提出行政院農委會委員林業試驗所104年11月4日農林試利字第1042251446號函為證,欲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檢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然比較海漂試材及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例如:編號C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高達100PPM,編號2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則僅有1PPM而已),雖可用「海上漂流物因受海水影響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之假說來解釋該現象,進而據以推論本案木材因鈉離子濃度低而非海上漂流木。但假說必須通過科學方法驗證並經實驗吻合才能被認為可信,該函所檢送檢測結果卻只粗略記載濃度數值而已,並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供檢查核對是否足以佐證假說(該函甚至未載明海漂試材係木材或其他材料),該函文內容也未記載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之檢測結論,本院自難依該函檢送檢測結果率認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再者,物質從高濃度區移動到低濃度區乃係自然的擴散作用,即使本案木材因曾於海上漂流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依然可能因自然擴散作用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降低鈉離子濃度,其關聯性仍須透過科學方法驗證比對才能推知(例如:1.檢測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數據並做成統計資料,再根據該數據來判斷本案木材究竟係海上漂流木或河川漂流木;若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顯然高低有差,鈉離子濃度高者〈例如:試材編號99抽樣試片高達57PPM〉即有可能係海上漂流木,鈉離子濃度低者〈例如:試材編號2抽樣試片僅有1PPM〉即有可能係河川漂流木。2.先後於不同時間對相同海上漂流木檢測鈉離子濃度〈例如:再次或多次檢測試材編號99及編號15等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後加以比對,藉以獲知漂流木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情形;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小,則可進一步佐證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或海上漂流木;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大,縱抽樣試片測得鈉離子濃度低仍未必能逕認非海上漂流木)。另本案木材並未長時間受海水浸泡,且置於三義原木博物館預定地之空地置放後,經證人林志雄清洗,復經長期置放在無遮蔽之空間受風吹日曬雨淋,均足以改變鈉離子之濃度。從而,本院亦難僅憑上開函文即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六、蘇拉颱風襲台後,宜蘭縣蘭陽溪沿岸及出海口累積逾1千公噸之漂流木,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蘇拉颱風專區、農委會就林業災情所作之勘估處理公告資料可按(見本院卷三第121-123頁)。而本案木材僅45噸,尚不及蘇拉颱風在宜蘭地區產生漂流木總量之4、5%,數量及所佔比例尚微。又本案木材被告戊○○於108年8月間運回三義後,不論存放在原木博物館預定地之空地,或被告乙○○工廠旁之空地,均為其開闊之處所,並未遮掩,往來之路人均可輕易目睹,業據○○公司之經理證人蔡有哲、乙○○證述在卷(見偵7081號卷15第87頁、原審卷7第18-20頁),若是來源不明之贓物,被告戊○○理應將本案木材交給被告己○○或移置隱密之處所,豈會明目張膽的置於此處,且為他人保管長達一年半之久?據此,被告戊○○前開所辯,亦非無據。

七、同案被告楊欣勳、蔡有哲及謝東諺於偵查時雖為認罪之供述,惟渠等均不知本案木材被告戊○○係如何購得,亦不知前揭所述海上漂流木之規定,僅知悉本案木材均無林務局鋼印,八八水災後所有的漂流木都需要經過林務局,不能隨便撿拾,均係依渠等主觀之臆測而認本案木材之來源不明,業據渠等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6第154-180頁)。查,渠等懷疑本案木材來源不明,固非憑空推論,且與常情無違。惟渠等亦確實不知前揭海上漂流木與河川漂流木之相關規定不同,而被告戊○○是否係向他人購得有合法來源之海上漂流木,渠等亦完全不知,是渠等上開證述之主觀認定即無所憑。再者,渠等亦證稱因經檢察官預先告知本案木材為贓物,渠等於偵查中始為認罪之表示。故不得以渠等就寄藏、贓物部分認罪,即據以為被告戊○○有故買贓物之證據。另己○○於電話中雖未與楊欣勳爭論本案木材之合法性,且曾討論如何搬運本案木材以規避查緝,惟楊欣勳係因其認知而懷疑本案木材之合法來源,已如上述,進而建議己○○應如何搬運並欲協助取得合法來源證明,再依己○○所證,其係因全權授權戊○○處理,並未參與收購漂流木過程,且以市價向戊○○購買,不相信戊○○會賣他不合法之木材,對楊欣勳所提之質疑,認楊欣勳僅係受託代工,無必要向楊欣勳解釋或反駁,對楊欣勳所提若干處理程序或搬運方式之建議,認為可避免外界誤解及許多困擾,而與其有所討論或予以採納等情(見偵7081號卷16第146-149頁、原審卷7第27-31頁),事實上亦與常理無違,本案即是如此。從而,自無從據此即認被告己○○知悉本案木材是贓物,據而為認定被告戊○○非合法收購本案木材而有故買贓物之證據。

八、據103年5月8日檢察官搜索扣得本案木材後,檢察官監聽被告戊○○與乙○○等人之行動電話所得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戊○○等人雖有積極商討本案木材來源之問題及如何應付檢察官之偵辦,惟被告戊○○均一直強調本案木材係合法購得,從未於通話中稱其所購得之本案木材有河川漂流木之贓物之情(見後列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之非供述證據清單編號25-34、39)。再據被告戊○○於103年5月10日與甘錫瀅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戊○○係對甘錫瀅表示:「於八八風災時,南部整個漁港遭漂流木堵塞,堆得跟山一樣高,政府有開放民眾撿拾漂流木,其係向老百姓收購所撿拾堆積在漁港之漂流木,其向何人購買已不知悉」之意(見前揭非供述證據清單編號29)。雖被告戊○○所稱收購之地點與其於本案所辯之地點不符,惟其當時於電話中確向甘錫瀅表示其係向撿拾海上漂流木之民眾所合法收購之海上漂流木則無異,是本案木材中縱有部分非被告戊○○於蘇拉颱風過後向前揭證人鄭木泉等人所購得,但仍不能排除係被告戊○○所合法收購之海上漂流木之可能。另莫拉克颱風(八八風災,2009年)與蘇拉颱風相較,國人對莫拉克颱風印象較為深刻,對蘇拉颱風則是相當陌生,則被告或證人等人於警詢、偵訊或審理時將蘇拉風誤為莫拉克颱風或不知颱風之名稱,實為人之常情,尚與一般經驗法則無違,亦不得據此即作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可知檢察官指訴被告戊○○、乙○○、己○○涉有故買、寄藏贓物罪,均係以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為其推論基礎,若本案木材無法確定係河川漂流木而係海上漂流木,則其論述即失所附麗。而證人陳志銀所述及上開函文均不足以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其餘證據經核亦均顯然不能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參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及所載待證事實),而被告戊○○所辯,依前所述,亦非無據,自不能排除本案木材係被告戊○○所合法收購海上漂流木之可能。故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戊○○故買贓物罪,本院依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難使本院認被告戊○○有故買贓物之確信,是本院對此部分,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有罪之確信,為免冤抑,綜合全案事證,認不能證明被告戊○○犯故買贓物罪。從而,為戊○○寄藏本案木材之被告乙○○及向戊○○購買本案木材之被告己○○,即不能認犯有寄藏與故買贓物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就被告戊○○、乙○○、己○○被訴故買、寄藏贓物罪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原審因以被告戊○○、乙○○、己○○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柒、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木材數量、材積甚大,種類為極具價值之一級木,再據證人陳志銀、楊欣勳、謝東諺、蔡有哲於偵、審中之證詞、本案木材於偵查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抽樣鑑定之鈉離子含量、卷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中楊欣勳與被告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戊○○收購本案木材並無向賣方要求合法來源證明等證據,堪認本案木材應非海上撿拾之漂流木,且依相關證人楊欣勳等人之證述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等人之辯解有如上述顯不足採信之處,原審未將相關證據合併觀察,逕認本案無法證明扣案物木材為贓物,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尚嫌速斷,其認事用法容有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二、惟查:按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茍不違反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查,檢察官指訴被告戊○○、乙○○、己○○涉有故買、寄藏贓物罪,均係以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為其推論基礎,而被告戊○○所辯,依前所述,尚非無據,自不能排除本案木材係被告戊○○所合法收購海上漂流木之可能,檢察官所論即失所據,前揭理由已說明甚詳。是原判決綜合前揭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事證堪謂已臻明確,檢察官以上開理由據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戊、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號移送併辦部分:查被告戊○○、乙○○贓物罪部分既為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此部分無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辦審理,應退由該署繼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2、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廢止)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何景東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 U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1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2、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3、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4、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5、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主文附表一:┌───┬───────────────────────────┐│事實 │主文(被告己○○) │├───┼───────────────────────────┤│壹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伍月。 │├───┼───────────────────────────┤│貳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 ││ │徒刑柒月 │├─┬─┼───────────────────────────┤│參│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 ││ │ │徒刑捌月。 ││ ├─┼───────────────────────────┤│ │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捌月。 ││ ├─┼───────────────────────────┤│ │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肆│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壹年。 │├─┴─┼───────────────────────────┤│伍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 │├───┼───────────────────────────┤│陸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柒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捌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 │犯如附表拾之一編號1至18、編號20至21、編號23、編號25至 ││ │27所示之罪,各罪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

主文附表二:┌───┬───────────────────────────┐│事實 │主文(被告丙○○○) │├───┼───────────────────────────┤│壹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拾月。 │├─┬─┼───────────────────────────┤│參│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陸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主文附表三:┌───┬───────────────────────────┐│事實 │主文(被告丁○○) │├───┼───────────────────────────┤│壹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拾月。 │├───┼───────────────────────────┤│貳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參│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陸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柒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捌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玖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私帳系統表】┌────────────────────┬─────────────────────────────┐│ 使 用 帳 戶 │管 理 人│├────────────────────┼─────────────────────────────┤│⒈戶名:己○○ │ 吳秀玲 丁○○ 丁○○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吳秀玲離職) ↓ ∣ ││ 立帳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 沈崑德 ————→ 沈崑德 ————→ ∣ │├────────────────────┤ ↓ ↓ (沈崑德過世)↓ ││⒉戶名:己○○ │ 丙○○○ 丙○○○ 丙○○○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立帳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⒊戶名:己○○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立帳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 │├────────────────────┤ ││⒋戶名:洪昭南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立帳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 ││⒌戶名:洪昭南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立帳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 │└────────────────────┴─────────────────────────────┘【職務身分簡表】┌───┬──────────────────────┬───────────────────────┐│姓 名│身 分│ 說 明 或 相 關 證 據 │├───┼──────────────────────┼───────────────────────┤│己○○│○○渡假公司董事長(即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與商│⒈任職起迄時間:○○渡假公司設立後迄至103年9月││ │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 24日辭任董事長為止。 ││ │ │⒉相關證據: ││ │ │ ⑴己○○所為供述 ││ │ │ ①己○○於偵查中供稱:「(你是○○公司的負││ │ │ 責人?)對」(見偵7081號卷2第118頁)等語││ │ │ 。 ││ │ │ ②己○○於審理中供稱:「我從○○公司設立後││ │ │ 擔任○○公司董事長至103年9月24日卸任為止││ │ │ 」(見原審卷3第99頁)等語。 ││ │ │ ⑵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號││ │ │ 卷10第3-6頁)。 ││ │ │ ⑶公示資料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10第7頁)。 ││ │ │ ⑷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 │ │ 10第8-9頁)。 ││ │ │ ⑸公司基本資料(見交查1482號卷10第10-11頁) ││ │ │ 。 ││ │ │ ⑹○○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 │ │ 本(見偵12418號卷9第114頁)。 ││ ├──────────────────────┼───────────────────────┤│ │○○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己○○於偵查中供稱:「(○○公司實際負責人?││ │ │ )…登記是吳志文,實際決定人是我」(見偵7081││ │ │ 號卷6第168頁)等語。 ││ │ │⒉己○○於審理中供稱:「我是○○營造公司的實際││ │ │ 負責人」(見原審卷4第80頁)等語。 ││ ├──────────────────────┼───────────────────────┤│ │○○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 │己○○於偵查中供稱:「(○○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 │ │?)我當總經理,但實際負責人是我」(見偵7081號││ │ │卷6第168頁)等語。 ││ ├──────────────────────┼───────────────────────┤│ │○○農場公司負責人 │⒈己○○於警詢中供稱:「…我也是…臺灣○○農場││ │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見偵7081號卷1第13 ││ │ │ 頁)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 │ │ 計登記表(見交查1482號卷11第2-4、8-25頁)。 ││ │ │ │├───┼──────────────────────┼───────────────────────┤│甘錫瀅│○○渡假公司董事長 │⒈董事會於己○○請辭董事長後即103年9月30日推選││ │ │ 甘錫瀅擔任董事長。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 │ │ 錄本(見偵12418號卷9第114頁)。 │├───┼──────────────────────┼───────────────────────┤│劉秀美│○○渡假公司總經理 │⒈丙○○○於偵查中供稱:「(當時總經理是誰?)劉││ │ │ 秀美」(見偵7081卷4第176頁)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基本資料(見交查1482號卷10第10-11頁 ││ │ │ )。 ││ ├──────────────────────┼───────────────────────┤│ │○○渡假公司經理人 │⒈到職日期:98年4月8日。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 │ │ 號卷10第3頁至第6頁)。 │├───┼──────────────────────┼───────────────────────┤│李雁文│○○渡假公司總稽核 │李雁文於偵查中證稱:「我任職○○公司擔任稽核人││ │(緩起訴) │員」(見偵12418號卷1第87頁)等語。 │├───┼──────────────────────┼───────────────────────┤│李岳竹│○○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 │⒈任職起迄時間:89年起至100年8月間退休為止。 ││筠 │ │⒉丙○○○於警詢中供稱:「我於…89年至100年間轉││ │ │ 至○○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副總, ││ │ │ 100年8月退休」(見偵12418號卷1第27頁)等語。││ ├──────────────────────┼───────────────────────┤│ │○○公司帳冊(即己○○私帳)管理人 │⒈丁○○於偵查中證稱:「98年底…當時財務副總岳││ │ │竹筠叫我接手的」(見偵7081 '卷1第202頁)等語。││ │ │⒉丁○○於偵查中證稱:「(妳接手○○公司的內帳││ │ │ 後,厚悠公司會計傳票由誰審核?…)98年11、12││ │ │ 月底前是沈崑德複核,他過世後由岳竹筠複核,岳││ │ │ 竹筠在100.9.30日退休」(見偵7081號卷1第163頁││ │ │ )等語。 │├───┼──────────────────────┼───────────────────────┤│沈崑德│○○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 │⒈丙○○○於調查中供稱:「我的部屬有財務經理沈││ │(已歿) │ 昆德」(見偵12418卷1第27頁)等語。 ││ │ │⒉丁○○於偵查中供稱:「以前也是○○的財務經理││ │ │ ,他叫沈崑德」(見他2876號卷1第48頁)等語。 ││ ├──────────────────────┼───────────────────────┤│ │○○渡假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⒈任職起迄時間:93年至98年11月29日間。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05)悠執字第95號函(見原審卷5第100頁)。 ││ ├──────────────────────┼───────────────────────┤│ │○○公司帳冊(即己○○私帳)管理人 │⒈丁○○於偵查中供稱:「○○的內帳…我的前手,││ │ │ 以前也是○○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見偵70││ │ │ 81號卷1第202頁)等語。 ││ │ │⒉丁○○於偵查中證稱:「(主要〈是誰〉在管上開││ │ │ B帳?)接手時是沈崑德經理,還有丙○○○副總││ │ │ ,他們2人是丙○○○比較大」(見偵7081號卷6第││ │ │ 69頁)等語。 │├───┼──────────────────────┼───────────────────────┤│丁○○│○○渡假公司會計主任 │⒈任職期間自93年7月17日起至98年5月31日為止。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原審卷5第99頁)。 ││ ├──────────────────────┼───────────────────────┤│ │○○渡假公司會計副理 │⒈任職期間自98年6月1日起至100年9月15日為止。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原審卷5第99頁)。 ││ ├──────────────────────┼───────────────────────┤│ │○○渡假公司財務部經理 │⒈任職期間自100年9月16日起。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05)悠執字第94號函(見原審卷5第99頁)。 ││ ├──────────────────────┼───────────────────────┤│ │○○渡假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⒈任職起迄時間:98年11月30日至103年間。 ││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6日(1││ │ │ 05)悠執字第95號函(見原審卷5第100頁)。 ││ ├──────────────────────┼───────────────────────┤│ │○○公司帳冊(即己○○私帳)管理人 │⒈丁○○約於97年9月底接任原厚悠公司帳冊(即曾忠││ │ │ 信私帳)管理人吳秀玲(離職)之記帳工作,再於9││ │ │ 8年底接任沈崑德(病逝)於私帳系統內之工作。 ││ │ │⒉相關證據: ││ │ │ ⑴丁○○於偵查中供稱:「○○的內帳…前手,以││ │ │ 前也是○○的財務經理,他叫沈崑德。他98年底││ │ │ 病逝,當時財務副總岳竹筠叫我接手」(見偵70││ │ │ 81號卷1第202頁)等語。 ││ │ │ ⑵丁○○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 │ │ 帳是○○的B帳?)是…(上開B帳你跟吳秀是││ │ │ 何時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 │ │ (見偵7081號卷6第69頁)等語。 │├───┼──────────────────────┼───────────────────────┤│彭願棠│○○渡假公司財務部副理 │彭願棠於警詢中供稱:「(任職○○渡假事業股份有││ │(緩起訴) │限公司期間?職稱?業務內容?)88年9月6日迄今。││ │ │88年時,是擔任收入稽核…98年6月19日擔任收入稽 ││ │ │核副理…100年9月16日升任財務副理迄今」(見偵 ││ │ │7081號卷9第140頁)等語。 │├───┼──────────────────────┼───────────────────────┤│吳秀玲│○○渡假公司會計人員 │⒈吳秀玲於調查中證稱:「我…88、89年間轉至○○││ │(緩起訴) │ 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97年9、1││ │ │ 0月間離職」(見偵12418卷2第74頁)等語。 ││ │ │⒉丁○○於偵查中證稱:「吳秀玲是在97年年底時離││ │ │ 職…也有記○○公司的帳」(見偵7081號卷6第102││ │ │ 頁)等語。 ││ ├──────────────────────┼───────────────────────┤│ │○○公司帳冊(即己○○私帳)管理人 │⒈丁○○於偵查中證稱:「我97年底接手做○○的內││ │ │ 帳,前手的會計小姐吳秀玲」(見偵7081號卷1第 ││ │ │ 202頁)等語。 ││ │ │⒉丁○○於偵查中證稱:「(之前提到厚悠公司的帳││ │ │ 是○○的B帳?)是…(上開B帳你跟吳秀玲是時││ │ │ 交接?)約在97年9月底,之後是我在記帳」(見偵││ │ │ 7081號卷6第69頁)等語。 │├───┼──────────────────────┼───────────────────────┤│陳惠美│○○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 │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總出納陳惠美…」(見偵││ │ │7081號卷9第32頁)等語。 │├───┼──────────────────────┼───────────────────────┤│宋裕文│○○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倉管) │宋裕文於警詢中證稱:「我在96年至101年10月間服務││ │(緩起訴) │於○○公司…96年間我擔任倉管人員時隸屬財務部」││ │ │(見偵7081號卷3第160頁)等語。 ││ ├──────────────────────┼───────────────────────┤│ │○○渡假公司房務部職員 │宋裕文於偵查中證稱:「(你之前是否在○○公司擔││ │ │任倉管人員?)是,我是96年1月到職,當時擔任倉庫││ │ │驗收,一直做到98年底,之後到房務部…我是在房務││ │ │部時離職」(見偵7081號卷3第170頁)等語。 │├───┼──────────────────────┼───────────────────────┤│陳嘉銘│○○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餐廳出納→會計員→倉│陳嘉銘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8年6月11日進入○○公││ │管驗收員→成本控制組組長→成本控制組主任) │司,一開始我是擔任餐廳出納,業務內容是稽核客人││ │(緩起訴) │用餐收取之現金與入帳,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沈││ │ │經理…於99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會計員,業務內容是││ │ │製作應付帳款,當時的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總岳竹筠││ │ │;100年9月1日調任財務部倉管驗收員,業務內容是收││ │ │貨與發貨…101年3月1日升任財務部成本控制組組長 ││ │ │,業務內容是計算成本、貨物的驗收與收發,當時的││ │ │直屬主管是財務部副理丁○○;101年7月1日升任財務││ │ │部成本控制組主任迄今,業務內容為計算成本、貨物││ │ │的驗收與收發,目前直屬主管是財務部經理丁○○」││ │ │(見偵7081號卷9第37頁)等語。 │├───┼──────────────────────┼───────────────────────┤│賴慧貞│○○渡假公司財務部職員 │賴慧貞於警詢中證稱:「101年8月20日我才進入公司││ │(緩起訴) │…相關憑證交由我入帳製作傳票…主管彭願棠…」(││ │ │見偵7081號卷9第7頁)等語。 │├───┼──────────────────────┼───────────────────────┤│吳志文│○○渡假公司管理部協理 │⒈楊文雄於調查中證稱:「當時管理部協理吳志文…││ │(緩起訴) │ 」(見偵7081卷8第186頁)等語。 ││ │ │⒉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管理部協理吳志文…」││ │ │ (見偵7081號卷7第37頁)等語。 │├───┼──────────────────────┼───────────────────────┤│楊玉佳│○○渡假公司管理部職員 │賴慧貞於警詢中證稱:「…管理部門的楊玉佳…」(││ │(緩起訴) │見偵7081號卷9第7頁)等語。 │├───┼──────────────────────┼───────────────────────┤│丁郁芬│○○渡假公司採購部副理→經理 │⒈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你告訴採購部的何人?││ │(緩起訴) │ )丁郁芬」(見偵7081號卷9第63頁)等語。 ││ │ │⒉楊玉佳於調查中證稱:「…採購部副理丁郁芬…」││ │ │ (見偵7081號卷7第3-38頁)等語。 ││ │ │⒊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丁郁芬也是你管理部的││ │ │ 員工?)是,她是採購部的經理,她也算是我的下││ │ │ 屬」(見偵7081號卷7第27頁)等語。 ││ │ │⒋賴慧貞於偵查中證稱:「…採購經理丁郁芬…」(││ │ │ 見偵7081號卷9第35頁)等語。 │├───┼──────────────────────┼───────────────────────┤│楊文雄│○○渡假公司工程部經理 │楊文雄於警詢中證稱:「我曾在97年至99年間,後100││ │(緩起訴) │年9月至102年10月間兩度任職於○○公司,我在○○││ │ │公司任職期間都是擔任工程部經理,從事工程修繕發││ │ │包與管理業務」(見偵7081號卷8第186頁)等語。 │├───┼──────────────────────┼───────────────────────┤│陳國銘│○○渡假公司房務部經理 │⒈陳國銘於調查中證稱:「我是101年11月21日進入 ││ │ │ ○○公司擔任房務部經理」(見偵7081號卷9第133││ │ │ 頁)等語。 ││ │ │⒉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房務部經理陳國銘」(見││ │ │ 偵7081號卷9第61頁)等語。 │├───┼──────────────────────┼───────────────────────┤│易凱玲│○○渡假公司客務部協理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客房服務 ││ │ │部協理易凱玲簽核」(見偵7081號卷9第40頁)等語 ││ │ │。 │├───┼──────────────────────┼───────────────────────┤│邱昭吉│○○渡假公司餐飲外場副理 │陳嘉銘於偵查中證稱:「(「邱昭吉」是誰?)當初││ │ │餐飲部外場副理」(見偵7081號卷9第63頁)等語。 │├───┼──────────────────────┼───────────────────────┤│林國勝│○○渡假公司餐飲外場領班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餐飲部外 ││ │ │場領班林國勝簽核」(見偵7081號卷9第40頁)等語 ││ │ │。 │├───┼──────────────────────┼───────────────────────┤│黃啟順│○○渡假公司餐飲行政總主廚 │陳嘉銘於警詢中證稱:「RCZ0000000000是餐飲部行政││ │ │總主廚黃啟順簽核」(見偵7081號卷9第40頁)等語 ││ │ │。 │├───┼──────────────────────┼───────────────────────┤│吳世陽│○○科技公司負責人 │⒈吳世陽於調查中證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緩起訴) │ 為何人?)是我本人」(見偵12418號卷2第122頁)││ │ │ 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 │ │ 卷11第84-87頁)。 │├───┼──────────────────────┼───────────────────────┤│簡翠櫻│○○科技公司財會人員 │⒈簡翠櫻與吳世陽係配偶關係。 ││ │(緩起訴) │⒉吳世陽於調查中證稱:「○○公司之財務、會計由││ │ │ 誰負責處理?)本公司的財務與會計會經由我看過││ │ │ 沒有問題後,再交由我太太簡翠櫻負責核銷與追收││ │ │ 貨款」(見偵12418號卷2第122頁)等語。 │├───┼──────────────────────┼───────────────────────┤│謝叔平│○○○軟體公司負責人 │⒈謝叔平於調查中供稱:「(○○○公司之實際負責││ │(緩起訴) │ 人為何人?)我本人」(見偵12418號卷2第1頁)等││ │ │ 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稅稅籍││ │ │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11第136-137 ││ │ │ 、139-141頁)。 │├───┼──────────────────────┼───────────────────────┤│王俊人│○○科技公司負責人 │⒈王俊人於調查中證稱:「92年間擔任○○科技公司││ │(緩起訴) │ 實際負責人迄今」(見偵12418卷3第133頁)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 │ │ 卷11第217-222頁)。 │├───┼──────────────────────┼───────────────────────┤│紀淵字│○○○○○公司負責人 │⒈紀淵字於調查中證稱:「95年間開設○○○○○公││ │(緩起訴) │ 司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創意總監迄今,實際經營公││ │ │ 司業務」(見偵12418號卷3第93頁)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 │ │ 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 │ │ 卷12第2-6頁)。 │├───┼──────────────────────┼───────────────────────┤│廖崇政│○○設計公司負責人 │⒈廖崇政、廖文玉(第1次)、劉光庭、廖文玉(第 │├───┤(緩起訴) │ 2次)、王家玲先後依序登記為○○設計公司負責 ││廖文玉│ │ 人。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示資料列││劉光庭│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 │ 12第50至第51-57頁)。 ││王家玲│ │ │├───┼──────────────────────┼───────────────────────┤│劉淑芬│○○○公司負責人 │⒈劉淑芬於警詢中證稱:「我……約於10幾年前成立││ │(緩起訴) │ ○○○數位園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迄今」(見偵12││ │ │ 418號卷3第83頁)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 │ │ 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 │ │ 卷12第106-110頁)。 │├───┼──────────────────────┼───────────────────────┤│張元耀│○○設計公司董事(代表人) │⒈張元耀與張茂森係父子關係。 ││ │(緩起訴) │⒉張元耀與張芝鳳係夫妻關係。 ││ │ │⒊相關證據: ││ │ │ ⑴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字1482││ │ │ 號卷12第213-232頁)。 ││ │ │ ⑵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見交查││ │ │ 1482號卷12第233頁)。 ││ │ │ ⑶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 │ │ 12第234-235頁)。 ││ │ │ ⑷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 │ │ 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幫忙,直││ │ │ 到97年間我再自行成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 …並擔任負責人迄今。我於91年間與我太太張芝││ │ │ 鳳結婚……我父親張茂森」(見偵7081號卷1第71││ │ │ 頁)等語。 ││ ├──────────────────────┼───────────────────────┤│ │○○實業公司經理 │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福││ │ │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幫忙……我在○○││ │ │公司的職稱是經理」(見偵7081號卷1第71頁)等語 ││ │ │。 ││ ├──────────────────────┼───────────────────────┤│ │○○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 │⒈張元耀約於94年及95年以後逐漸掌握○○實業公司││ │ │ 而擔任實際負責人。 ││ │ │⒉相關證據: ││ │ │ 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我退伍後一直在我父親的││ │ │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幫忙…我在○││ │ │ ○公司的職稱是經理,雖然○○公司掛名負責人為││ │ │ 我父親張茂森,但我是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各方││ │ │ 面業務…我父親張茂森已不過問公司業務」(見偵││ │ │ 7081號卷1第71頁)等語。 │├───┼──────────────────────┼───────────────────────┤│張茂森│○○實業公司董事(代表人) │⒈張茂森與張元耀係父子關係。 ││ │ │⒉相關證據: ││ │ │ ⑴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交查1482號││ │ │ 卷12第165-168頁)。 ││ │ │ ⑵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見交查││ │ │ 1482號卷12第169頁)。 │├───┼──────────────────────┼───────────────────────┤│張芝鳳│○○設計公司財務會計主管 │⒈張芝鳳與張元耀係夫妻關係。 ││ ├──────────────────────┤⒉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公司、○○公司財││ │○○實業公司財務會計主管 │ 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該2家公司是我表弟││ │(緩起訴) │ 張元耀的太太張芝鳳負責財務、會計等。(○○公││ │ │ 司、○○公司統一發票由誰開立?)張芝鳳」(見││ │ │ 偵7081號卷1第51頁)等語。 ││ │ │⒊張元耀於警詢中證稱:「(○○公司、○○公司財││ │ │ 務、會計由誰負責處理?)○○公司、○○公司財││ │ │ 務、會計是由我太太張芝鳳負責」(見偵7081號卷1││ │ │ 第71頁)等語。 ││ │ │⒋張芝鳳於警詢中證稱:「(你任職○○公司及○○││ │ │ 公司之職務為何?所負責之業務內容又為何?)我││ │ │ 在○○公司及○○公司是檐任總會計工作……(福││ │ │ 樟公司及○○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及○○││ │ │ 公司實際負貴人是我先生張元耀。」(見偵7081號││ │ │ 卷1第110頁)等語。 │├───┼──────────────────────┼───────────────────────┤│楊欣勳│○○實業公司經理 │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 │(緩起訴) │○○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見偵7081號卷1第51頁││ │ │)等語。 ││ ├──────────────────────┼───────────────────────┤│ │○○實業公司副總經理 │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入││ │ │○○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 │ │見偵7081號卷1第51頁)等語。 ││ ├──────────────────────┼───────────────────────┤│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⒈楊欣勳於警詢中供稱:「我約於83年退伍後,即進││ │ │ 入○○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之後升任副總經理││ │ │ …之後我獨資開設○○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負責││ │ │ 人迄今」(見偵7081號卷1第51頁)等語。 ││ │ │⒉楊欣勳於偵查中供稱:「(○○公司負責人是誰?││ │ │ )是我。(○○公司是何時成立?)…離職後成立││ │ │ 的」(見偵7081號卷1第58頁)等語。 ││ │ │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核准設立日期為101年6月15││ │ │ 日。 ││ │ │⒋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 │ │ 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 │ │ 卷12第251-254頁)。 │├───┼──────────────────────┼───────────────────────┤│林駿宏│○○水電工程行負責人 │⒈林駿宏於偵查中證稱:「(是否為○○水電工程行││ │(緩起訴) │ 負責人?)是」(見偵7081卷8第103頁)等語。 ││ │ │⒉參照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12││ │ │ 第246-249頁)。 │├───┼──────────────────────┼───────────────────────┤│張校逢│○○○企業社負責人 │⒈張校逢於調查中證稱:「我於85年自軍中退伍後,││ │(緩起訴) │ 即獨資成立○○企業社,擔任負責人…約於98年3 ││ │ │ 月間改名為○○○企業社」(見偵7081號卷8第49 ││ │ │ 頁)等語。 ││ │ │⒉參照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交查1482號卷12││ │ │ 第264-266頁)。 │├───┼──────────────────────┼───────────────────────┤│馬逸峰│○○企業公司職員 │馬逸峰於偵查中證稱:「(在○○公司擔任何職?)││ │ │我是業務,負責人是我太太」(見偵7081號卷9第119││ │ │頁)等語。 │├───┼──────────────────────┼───────────────────────┤│吳志宏│○○企業公司職員 │吳志宏於調查中證稱:「(你是否任職於○○公司?││ │ │業務內容?)是的。我主要負責維修發電機還有招攬││ │ │發電機維修業務」(見偵7081號卷9第108頁)等語。│├───┼──────────────────────┼───────────────────────┤│萬祥龍│○○環保公司負責人 │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緩起訴) │(見交查1482號卷12第268-269、270頁)。 │├───┼──────────────────────┼───────────────────────┤│曾閱蓉│○○農場公司董事 │⒈曾閱蓉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兼任的行銷主管。(││ │(緩起訴) │ ○○農場的實際負責人?)己○○。但我也會參與││ │ │ ○○農場的行銷及營運」(見偵7081號14第12頁)││ │ │ 等語。 ││ │ │⒉參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 │ │ 計登記表(見交查1482號卷11第2-4、8-25頁)。 │└───┴──────────────────────┴───────────────────────┘【○○渡假公司組織表】┌──────────────────────────────────────────────────┐│ 董事會總稽核—董事長—董事長室秘書 ││ ∣ ││ 執行辦公室 ││ 總經理 ││ ∣ ││ ——————————————————————————————————————————————— ││ ∣ ∣ ∣ ∣ ∣ ∣ ∣ ∣ ∣ ∣ ││安全部 工程部 採購部 人資部 財務部 房務部 客務部 活動部 餐飲服務 餐飲廚房│├──────────────────────────────────────────────────┤│備註:⒈管理部係安全部及工程部與人資部之上級機關並負責環境影響評估事宜,於99年1月間設立後存續至105年││ 2月間裁撤為止。此部分相關證據如下: ││ ⑴被告丁○○於審理中供稱:「○○渡假公司以前有管理部這個部門,但是現在沒有管理部」(見原審卷││ 3第132頁)等語。 ││ ⑵○○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2日(105)悠執字第089號函(見原審卷4第31頁)。 ││ ⒉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105)悠執字第038號函(見原審卷3第121-122頁)。 ││ │└──────────────────────────────────────────────────┘【附表壹之一:○○渡假公司獲准補助款項目表】┌────────────┬─────┬─────┬─────┬───────────────────────┐│會 計 科 目│計畫總經費│核定補助款│補助款比例│備 註│├────────────┼─────┼─────┼─────┼───────────────────────┤│1.人事費 │29,497,000│11,799,000│ 40%│ │ │ │ │ │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0│ 0│ 0%│ │ │ │ │ │ │├────────────┼─────┼─────┼─────┼───────────────────────┤│3.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 │ 6,242,000│ 2,497,000│ 40%│ │ │ │ │ │ │├────────────┼─────┼─────┼─────┼───────────────────────┤│4.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 │ 1,326,000│ 530,000│ 40%│ │ │ │ │ │ │├────────────┼─────┼─────┼─────┼───────────────────────┤│5.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19,900,000│ 7,960,000│ 40%│ │ │ │ │ │ │├────────────┼─────┼─────┼─────┼───────────────────────┤│6.國內、外差旅費 │ 535,000│ 214,000│ 40%│ │├────────────┼─────┼─────┼─────┼───────────────────────┤│ 計 畫 總 經 費 │57,500,000│23,000,000│ 40%│⒈○○渡假公司於申請撥付第3期補助款時,因財務 ││ │ │ │ │ 評等降級且未能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故悠││ │ │ │ │ 無法領取第3期補助款全額,僅能請領實際認列之 ││ │ │ │ │ 經費7,654,231元。 ││ │ │ │ │⒉○○渡假公司最後實際領取補助款總額為22,483,2││ │ │ │ │ 31元(計算式:第1期補助款+第2期補助款+第 ││ │ │ │ │ 3期補助款= 7,415,000+7,414,000+7,654,231 ││ │ │ │ │ =22,483,231)。 ││ │ │ │ │⒊參照經濟部撥款明細(見他2876卷6第9頁)。 │├────────────┴─────┴─────┴─────┴───────────────────────┤│說明: ││⒈協調分配過程 ││ ⑴○○渡假公司、資策會、○○科技公司、○○○軟體公司於97年1月31日開會時,資策會表示如果以5,500,000元分配執││ 行費用將不足300,000元(按:資策會希望分配取得金額〈不含○○渡假公司先前已給付資策會之1,500,000元〉+○○││ 科技公司希望分配取得金額+○○○軟體公司希望分配取得金額=800,000+2,000,000+3,000,000=5,800,000)。 ││ ⑵○○渡假公司、資策會、○○科技公司、○○○軟體公司於97年2月29日開會時,○○渡假公司表示己○○仍希望僅以5││ ,500,000元依比例去做分配,細節部分則請資策會及○○科技公司與○○○軟體公司自行協調。 ││ ⑶依據資金流向及私帳紀錄與其他事證,可知: ││ ①資策會因就計畫提供協助而獲得2,300,000元(計算式:計畫實施前給付金額+計畫實施後給付金額=1,500,000+800││ ,000=2,300,000。在此不含先後透過○○科技公司給付之真正技術移轉費用400,000元〈含稅為420,000元〉及200,0││ 00元)。 ││ ②○○科技公司因執行本計畫而實際獲得2,800,000元。 ││ ③○○○軟體公司因執行本計畫而實際獲得2,700,000元。 ││⒉經比對發票資料及私帳紀錄後(詳下述),可知: ││ ⑴○○科技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含稅)為2,800,000元(計算式:560,000+560,000+840,000+840,000=2,800,000)。││ ⑵○○○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含稅)為2,700,000元(計算式:1,220,000+213,150+135,000+41,000+1,090,850=││ 2,700,000)。 ││⒊資策會報酬尾款800,000元(按:先前支付報酬+尾款=1,500,000+800,000=2,300,000=補助款10%)由○○渡假公司││ 輾轉透過○○科技公司支付(參照起訴書附件16、8)。 ││⒋實際執行經費=5,500,000元(計算式:○○科技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2,800,000+2,700,││ 000=5,500,000)。 ││ 附註:○○渡假公司於本計畫案雖應給付資策會技術移轉費用共60萬元(其中40萬元含代開發票費用後為42萬元),但因││ 資策會並非本計畫案之委託單位,○○渡假公司應仍不得據以向經濟部核銷該費用,故計算實際執行經費時不計入││ 此部分金額。 ││⒌實際詐領金額=20,283,231元(計算式:實際領取補助款總額-實際執行經費×補助款比例=22,483,231-5,500,000×4││ 0%=22,483,231-2,200,000元=20,283,231)。 ││⒍資金流向 ││ ⑴經比對資金流向及私帳記錄後(詳下述),可知由○○科技公司、○○○軟體公司、○○科技公司開立發票向○○渡假││ 公司請款金額共28,627,351元(計算式:○○科技公司請款金額+○○○軟體公司請款金額+○○科技公司請款金額=││ 15,120,000+10,507,351+3,000,000=28,627,351)。 ││ ⑵不實交易資金數額=24,394,201元(計算式:雙欣科技公司及○○○軟體公司與○○科技公司之請款總金額-○○科技││ 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因部分款項係結算後經由私帳系統支付○○○軟體公司,故在此僅││ 列記1,220,000 元及213,150 元兩筆金額〉=28,627,351-2,800,000 -1,433,150 =24,394,201)。 ││ ⑶不實交易資金流向 ││ ①流向私帳 :21,143,371元(未扣購買不實發票費用) ││ ②流向資策會 : 980,000元(未扣購買不實發票費用) ││ (其中560,000元係協助申請補助款尾款的部分款項〈參照起訴書附件16、8〉) ││ (其中420,000元〈含代開發票費用〉係真正應給付之技術移轉費用) ││ (在此不含真正技術移轉費用200,000元) ││ ③流向○○○軟體公司: 504,000元(支付○○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維護費) ││ 460,000元(支付○○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代買設備費用) ││ ④流向○○○○○公司: 1,122,450元(支付○○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設計○○單車旅館CIS專案」費用) ││ ⑤流向○○設計公司:184,380元(支付○○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費用) ││ ------------- ││ 合計 24,394,201元 ││ ⑷附註:己○○於金錢流向私帳後即已取得該款項,縱該款項再流向其他帳戶仍對此不生影響,故只要金錢流向私帳即認││ 係己○○之不法所得。 ││⒎○○科技公司、○○○軟體公司、○○科技公司就此部分事實直接開立發票給○○渡假公司之相關帳務: ││ ⑴○○科技公司 1,2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參照起訴書附件11、3) ││ 流向:1,2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56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參照起訴書附件12)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參照起訴書附件11、3) ││ 流向:1,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2,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參照起訴書附件14) ││ 流向:184,380→○○設計公司帳戶 ││ 1,815,620→洪昭南土銀帳戶 ││ 3,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參照起訴書附件15) ││ 流向:3,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56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參照起訴書附件16、8) ││ 流向: 560,000→資策會帳戶 ││ 56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參照起訴書附件17) ││ 94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參照起訴書附件16、8) ││ 流向: 94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參照起訴書附件19、10、11) ││ 1,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參照起訴書附件19、10、11) ││ 1,2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參照起訴書附件19、10、11) ││ 以上3筆款項共3,200,000之流向: ││ 1,122,450→陸陸參拾陸公司帳戶 ││ 2,077,550→洪昭南一銀帳戶 ││ 84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參照起訴書附件112) ││ 42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參照起訴書附件113) ││ 流向: 420,000→資策會帳戶 ││ 84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參照起訴書附件114) ││ ⑵○○○軟體公司 1,83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參照起訴書附件21、2) ││ 流向:1,83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1,22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參照起訴書附件21、2) ││ 流向:1,22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1,220,00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參照起訴書附件23) ││ 63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參照起訴書附件24) ││ 2,058,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參照起訴書附件25) ││ 流向:1,598,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 460,000→代買設備費用 ││ 213,150(真實)(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參照起訴書附件26) ││ 861,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參照起訴書附件27) ││ 流向: 861,000→洪昭南一銀帳戶 ││ 2,475,201(假帳)(參照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參照起訴書附件28) ││ 流向: 504,000→○○○軟體公司帳戶 ││ 1,971,201→洪昭南土銀帳戶 ││ 附註:○○渡假公司依約定應給付○○○軟體公司共2,700,000元,除上開載明為真實交易之款項1,220,000元及213,15││ 0元外,其餘報酬則經由私帳系統給付○○○軟體公司(參照起訴書附件21-7統一發票結算)。 ││ ⑶○○科技公司 3,000,000(假帳)(參照起訴書附件3) ││ 流向:3,000,000→洪昭南土銀帳戶 ││⒏其餘參照起訴書附表一(○○科技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二(資策會因 ││ ○○渡假公司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三(○○○○○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 設││ 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四(○○○軟體公司因U 化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表)、起訴書附表五(○○設計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 附表六(○○○○○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七(己○○因陸 ││ ○○○○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支票明細表)、起訴書附件1(○○科技公司與○○渡假公司││ 間所有交易〈附表114張統一發票〉分析、○○公司因○○公司U化專案取得其他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起訴書附件2 ││ (○○○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與○○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不實交易分析、○○○公司因○○公司U化專案取得其他不實 ││ 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起訴書附件3(○○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科技有限公司間交易異常分析)。 ││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資策會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⑸於97年12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渡假公司』承作『U ││化專案計畫』,施作金額20萬元(含稅),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科技公司』支付款項,張國洲乃通知吳世││陽,以『○○科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7年12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會』授權『○○科技公 ││司』『智慧感應資訊處理技術-Sensor-based positioning(object code)』之技術,張國洲並通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98年2月16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W00000000號、銷售額19萬0,476元、營業稅額9,524元、發票金額││20萬元)予『○○科技公司』,並請丙○○○、李雁文催促『○○科技公司』盡速付款。己○○、丙○○○即指示以償還洪││昭南借款為名義,自『○○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先由不知情之吳瑞瑜於98年3月5日填寫預支申請單,經沈崑德、李岳 ││竹筠、己○○核准,並由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8年3月5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丙○○○覆核通││過後,即於同日自『○○渡假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北臺南帳戶)內 ││匯款130萬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丁○○於同日將其中20萬元匯至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將該20││萬元記錄為『由○○實付資策會技轉費』,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同日將該20萬元轉帳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再於同年││月9日將之轉帳至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項。⑹於98年7、8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再因協助 ││『○○渡假公司』承作『U化專案計畫』,施作金額40萬元(含稅),仍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科技公司』 ││支付,張國洲又通知吳世陽,以『○○科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8年8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會』授權『○○科技公司』『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傳輸與分析技術-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分析技術』,張國洲並通 ││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98年12月1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W00000000號、銷售額38萬0,952元、 ││營業稅額1萬9,048元、發票金額40萬元)予『○○科技公司』,丙○○○則通知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8年11月2日、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40萬元、營業稅額2萬元、發票金額42萬元││)予『○○渡假公司』,使李雁文得以於98年11月3日據以製作預支申請單,佯為申請支付『○○科技公司』42萬元,由李 ││岳竹筠於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11月5日、29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 ││傳票,由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1月5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42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 ││世陽收款後,即另以『○○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籬仔內支存帳 ││戶)開立1紙支票號碼AD0000000號、面額40萬元之支票予『資策會』,而於98年12月17日在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兌現,差額2萬元部分則作為「○○科技公司」代開統一發票的報酬」(見起訴書第13-15頁)之犯罪事實。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公司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 、2 月間,己○○與紀淵字洽談,議定將『○○渡││假公司』單車(起訴書誤載為兒童)旅館CIS 設計專案委託『○○○○○公司』承作,『○○渡假公司』與『陸陸參拾陸公││司』並於97年3 月間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合約金額400 萬7,094 元(含稅),分4 期付款:第1 期款於簽約時支付訂││金60萬1,064 元,第2 期款100 萬1,773 元,第3 期款160 萬2,838 元,尾款80萬1,419 元,紀淵字並於97年3 月28日以『││○○○○○公司』開立附表六編號1 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銷售額57萬2,442 元、營業稅額2 萬8,622 元、││發票金額60萬1,064元)向『○○渡假公司』請款,『○○渡假公司』亦於97年5月7日如數將60萬1,064元匯付至○○○○○││合庫東臺北帳戶內。嗣己○○為減少向『○○○軟體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應給付金額,遂由己○○向紀淵字提出要求,││將前開『陸陸參拾陸公司』承作『○○渡假公司』單車(起訴書誤載為兒童)旅館CIS設計專案之第2、3、4期款統一發票買││受人改為『○○○軟體公司』,款項亦將透過『○○○軟體公司』匯付予『○○○○○公司』,紀淵字即予應允,並依己○││○之要求,先計算合約餘款為340萬6,030元,而予以折讓至340萬元,並於97年5月1日以『○○○○○公司』與『○○○軟 ││體公司』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佯以『○○○○○公司』係接受『○○○軟體公司』之委託,承作『○○U 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額為340萬元,嗣紀淵字即以『○○○○○公司』開立如附表六編號2、3、4等3張統一 ││發票予『○○○軟體公司』,使『○○○軟體公司』得以該3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軟體公司』開立予『○○ ││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銷項稅額。至前開合約款項,則由己○○指示吳秀玲,以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開立支票予謝││叔平,再由謝叔平轉付予『○○○○○公司』,吳秀玲即於97年6月12日、同年8月22日分別填製支出簽證單,經 ││丙○○○、己○○簽准後,記入B帳,並以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開立如附表七所示3張支票予謝叔平,後續資金流向為:││①附表七編號1 支票,票號WA0000000 號、發票日期97年6 月30日、面額100 萬1,773 元,於97年7 月1 日在謝叔平高雄三││ 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隨即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7年7 月2 日將其中100 萬元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 戶內;②附表七編號2 支票,票號WA0000000 、發票日期97年8 月25日、面額120 萬元,於97年8 月29日在謝叔平高雄三││ 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即指示陳建邦,先於97年8 月29日將之全額轉帳至○○○高雄三信帳戶內,再於97年9 月1 ││ 日將其中119 萬9,970 元轉匯至○○○○○合庫東臺北帳戶內;③附表七編號3 支票,票號WA0000000 號、發票日期97年││ 9 月20日、面額119 萬8,227 元,於97年9 月24日在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提示兌現後,謝叔平又指示陳建邦,先於97年││ 9 月24日將140 萬元轉匯至○○○玉山七賢帳戶內,再於97年9 月26日將其中120 萬元轉匯至陸陸參拾陸合庫東臺北帳戶││ 內。(與○○○軟體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2 )」(見起訴書第26-28 頁)之犯罪事實。 ││ ││ │├──────────────────────────────────────────────────────┤│關於不實交易資金流向○○設計公司部分,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3月26日,『○○渡假公司』與『○○設計公司』簽約 ││,由『○○渡假公司』委託『○○設計公司』承作『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合約金額87萬8,000元(未稅),稅金4││萬3,900元,稅後金額92萬1,900元,就事設計公司並於97年4月17日開立附表五編號1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4月17日、發 ││票號碼YU00000000號、銷售額26萬3,400元、營業稅額1萬3,170元、發票金額27萬6,570元)向『○○渡假公司』請款,嗣曾││忠信為減少向『○○科技公司』購買不實統一發票應給付金額,即由己○○以電話通知廖崇政,要求將前開『○○設計公司││』承作『○○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專案之第2、3期款買受人改為『○○科技公司』,發票品名則開立││為『U化導覽與互動設計』,廖崇政即予應允,並依己○○之要求,開立附表五編號2(發票日期97年6月19日、發票號碼ZU2││0000000號、銷售額43萬9,000元、營業稅額2萬1,950元、發票金額46萬0,950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10月17日、發票號││碼BU00000000號、銷售額17萬5,600元、營業稅額8,780元、發票金額18萬4,380元)2張統一發票予『○○科技公司』,使『││○○科技公司』得以該2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科技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銷項稅額, ││而丙○○○、吳秀玲、丁○○則將該2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自應給付吳世陽、簡翠櫻之購買不實發票報酬內扣除。其中: ││①附表五編號2之款項46萬0,950元,係廖崇政開立發票後,傳真至『○○渡假公司』屏東辦公室予丙○○○,己○○、李岳││竹筠即指示以償還洪昭南借款為名義,自『○○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先由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7月3日製作傳票號碼 ││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丙○○○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並隨即於同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30萬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吳秀玲一俟款項匯入,亦隨即於同日將其中46萬0,950元匯至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將該││46萬0,950元記錄為『A預付設備款-○○科技(○○)』,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翌(4)日將款項全額轉帳至○○設計華銀││大安帳戶內。②另附表五編號3之款項,則如前2㈡⒈⑵之說明,由吳世陽自其虛開予『○○渡假公司』附表一編號4所示統 ││一發票回流款項中予以轉付。(與○○科技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1)」(見起訴書第25-26頁)之犯罪事實。 ││ ││ │└──────────────────────────────────────────────────────┘【起訴書附表一】┌────────────────────────────────────────┐│ ○○科技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品 名│備註 │├──┼────┼─────┼─────┼────┼─────┼────┼────┤│ 1 │97.06.12│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200,000│RFID加整│無真實交││ │ │ │ │ │ │合系統 │易,以8%││ │ │ │ │ │ │ │代價取得││ │ │ │ │ │ │ │發票 │├──┼────┼─────┼─────┼────┼─────┼────┼────┤│ 2 │97.06.16│Z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個人化適│真實交易││ │ │ │ │ │ │性推薦制│ ││ │ │ │ │ │ │系統 │ │├──┼────┼─────┼─────┼────┼─────┼────┼────┤│ 3 │97.06.16│Z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體適能需│無真實交││ │ │ │ │ │ │求關懷管│易,以8%││ │ │ │ │ │ │理系統 │代價取得││ │ │ │ │ │ │ │發票 │├──┼────┼─────┼─────┼────┼─────┼────┼────┤│ 4 │97.10.20│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000,000│RFID發行│無真實交││ │ │ │ │ │ │系統暨加│易,以8%││ │ │ │ │ │ │值管理系│代價取得││ │ │ │ │ │ │統 │發票 │├──┼────┼─────┼─────┼────┼─────┼────┼────┤│ 5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3,000,000│個別移動│無真實交││ │ │ │ │ │ │路徑判斷│易,以8%││ │ │ │ │ │ │系統及其│代價取得││ │ │ │ │ │ │方法 │發票 │├──┼────┼─────┼─────┼────┼─────┼────┼────┤│ 6 │97.12.08│C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無線人員│實際為悠││ │ │ │ │ │ │位置追蹤│活與資策││ │ │ │ │ │ │整合 │會間交易│├──┼────┼─────┼─────┼────┼─────┼────┼────┤│ 7 │98.01.06│DU00000000│ 533,333│ 26,667│ 560,000│運動處方│真實交易││ │ │ │ │ │ │建議分析│ ││ │ │ │ │ │ │評估 │ │├──┼────┼─────┼─────┼────┼─────┼────┼────┤│ 8 │98.01.06│DU00000000│ 895,238│ 44,762│ 940,000│Zigbee空│無真實交││ │ │ │ │ │ │間感測協│易,其中││ │ │ │ │ │ │議組態 │其中24萬││ │ │ │ │ │ │ │元實際為││ │ │ │ │ │ │ │○○與資││ │ │ │ │ │ │ │策會間交││ │ │ │ │ │ │ │易 │├──┼────┼─────┼─────┼────┼─────┼────┼────┤│ 9 │98.05.05│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RFID加值│實際為○││ │ │ │ │ │ │服務機制│○與0000││ │ │ │ │ │ │ │間交易 │├──┼────┼─────┼─────┼────┼─────┼────┼────┤│ 10 │98.05.08│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需求關懷│實際為○││ │ │ │ │ │ │管理與追│○與0000││ │ │ │ │ │ │蹤記錄 │間交易 │├──┼────┼─────┼─────┼────┼─────┼────┼────┤│ 11 │98.05.10│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200,000│體適能監│實際為○││ │ │ │ │ │ │控及推薦│○與0000││ │ │ │ │ │ │機制 │間交易 │├──┼────┼─────┼─────┼────┼─────┼────┼────┤│ 12 │98.06.10│FU00000000│ 800,000│ 40,000│ 840,000│無線生理│真實交易││ │ │ │ │ │ │判讀智慧│ ││ │ │ │ │ │ │決策 │ │├──┼────┼─────┼─────┼────┼─────┼────┼────┤│ 13 │98.11.02│JU00000000│ 400,000│ 20,000│ 420,000│Zigbee定│實際為○││ │ │ │ │ │ │位追蹤演│○與資策││ │ │ │ │ │ │算 │會間交易│├──┼────┼─────┼─────┼────┼─────┼────┼────┤│ 14 │99.01.05│KU00000000│ 800,000│ 40,000│ 840,000│健康防治│真實交易││ │ │ │ │ │ │評量分析│ ││ │ │ │ │ │ │評估 │ │├──┴────┴─────┼─────┼────┼─────┼────┼────┤│ 合 計 │14,399,999│ 720,001│15,120,000│ -- │ -- │├─────────────┼─────┼────┼─────┼────┼────┤│ 真實交易金額 │ 2,666,666│ 133,334│ 2,800,000│ -- │ -- │├─────────────┼─────┼────┼─────┼────┼────┤│ 無真實交易金額 │11,733,333│ 586,667│12,320,000│ -- │ -- │└─────────────┴─────┴────┴─────┴────┴────┘【起訴書附表二】┌────────────────────────────────────────┐│ 資策會因○○渡假公司U化專案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備註 │├──┼────┼─────┼─────┼────┼─────┼────┼────┤│ 1 │96.12.17│WW00000000│ 1,428,571│ 71,429│ 1,500,000│○○渡假│實際為資││ │ │ │ │ │ │公司 │策會代○││ │ │ │ │ │ │ │○撰寫計││ │ │ │ │ │ │ │畫書費用│├──┼────┼─────┼─────┼────┼─────┼────┼────┤│ 2 │97.12.11│CW00000000│ 761,905│ 38,095│ 800,000│○○科技│實際為資││ │ │ │ │ │ │公司 │策會代○││ │ │ │ │ │ │ │○撰寫計││ │ │ │ │ │ │ │畫書費用│├──┼────┼─────┼─────┼────┼─────┼────┼────┤│ 3 │98.02.16│DW00000000│ 190,476│ 9,524│ 200,000│○○科技│實際為○││ │ │ │ │ │ │公司 │○與資策││ │ │ │ │ │ │ │會間交易│├──┼────┼─────┼─────┼────┼─────┼────┼────┤│ 4 │98.12.01│JW00000000│ 380,952│ 19,048│ 400,000│○○科技│實際為○││ │ │ │ │ │ │公司 │○與資策││ │ │ │ │ │ │ │會間交易│├──┴────┴─────┼─────┼────┼─────┼────┼────┤│ 合 計 │ 2,761,904│ 138,096│ 2,900,000│ -- │ -- │└─────────────┴─────┴────┴─────┴────┴────┘【起訴書附表三】┌───────────────────────────────────────┐│ 陸陸參拾陸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備註 │├──┼────┼─────┼─────┼────┼─────┼────┼───┤│ 1 │98.05.11│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科技│買受人││ │ │ │ │ │ │公司 │不實 │├──┼────┼─────┼─────┼────┼─────┼────┼───┤│ 2 │98.05.13│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科技│買受人││ │ │ │ │ │ │公司 │不實 │├──┼────┼─────┼─────┼────┼─────┼────┼───┤│ 3 │98.05.15│FU00000000│1,142,857 │ 57,143│ 1,200,000│○○科技│買受人││ │ │ │ │ │ │公司 │不實 │├──┴────┴─────┼─────┼────┼─────┼────┼───┤│ 合 計 │3,047,619 │ 152,381│ 3,200,000│ -- │ -- │└─────────────┴─────┴────┴─────┴────┴───┘【起訴書附表四】┌──────────────────────────────────────┐│ ○○○軟體公司因U化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1 │97.05.29│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 1,830,000│U化全心服務軟 ││ │ │ │ │ │ │體開發合約款 │├──┼────┼─────┼─────┼────┼─────┼───────┤│ 2 │97.05.2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1,220,000│同上 │├──┼────┼─────┼─────┼────┼─────┼───────┤│ 3 │97.06.0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1,220,000│同上 │├──┼────┼─────┼─────┼────┼─────┼───────┤│ 4 │97.11.30│CU00000000│ 600,000│ 30,000 │ 630,000│Zigbee個人行動││ │ │ │ │ │ │模組1批 │├──┼────┼─────┼─────┼────┼─────┼───────┤│ 5 │98.02.28│DU00000000│ 1,960,000│ 98,000 │ 2,058,000│RFID HF Long- ││ │ │ │ │ │ │Range、Fence ││ │ │ │ │ │ │Reader、Zigbee││ │ │ │ │ │ │中繼站 │├──┼────┼─────┼─────┼────┼─────┼───────┤│ 6 │98.07.30│GU00000000│ 203,000│ 10,150 │ 213,150│門禁系統UI整合││ │ │ │ │ │ │功能程式開發 │├──┼────┼─────┼─────┼────┼─────┼───────┤│ 7 │98.11.02│JU00000000│ 820,000│ 41,000 │ 861,000│門禁系統UI整合││ │ │ │ │ │ │功能設計、程式││ │ │ │ │ │ │開發設計 │├──┼────┼─────┼─────┼────┼─────┼───────┤│ 8 │99.06.25│MU00000000│ 2,357,334│117,867 │ 2,475,201│RFID加值功能及││ │ │ │ │ │ │潛在需求交叉評││ │ │ │ │ │ │估、客戶關係管││ │ │ │ │ │ │理與喜好收集回││ │ │ │ │ │ │饋機制 │├──┴────┴─────┼─────┼────┼─────┼───────┤│ 合 計 │10,007,001│ 500,350│10,507,351│ -- │├─────────────┼─────┼────┼─────┼───────┤│ 真實交易金額 │ 2,700,000│ 135,000│ 2,835,000│ -- │├─────────────┼─────┼────┼─────┼───────┤│ 無真實交易金額 │ 7,307,001│ 365,350│ 7,672,351│ -- │└─────────────┴─────┴────┴─────┴───────┘【起訴書附表五】┌─────────────────────────────────────┐│ ○○設計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發票金額│ 買受人 │ 備註 │├──┼────┼─────┼────┼────┼────┼────┼───┤│ 1 │97.04.17│YU00000000│ 263,400│ 13,170 │276,570 │○○渡假│ -- ││ │ │ │ │ │ │公司 │ │├──┼────┼─────┼────┼────┼────┼────┼───┤│ 2 │97.06.19│ZU00000000│ 439,000│ 21,950 │460,950 │○○科技│買受人││ │ │ │ │ │ │公司 │不實 │├──┼────┼─────┼────┼────┼────┼────┼───┤│ 3 │97.10.17│BU00000000│ 175,600│ 8,780 │184,380 │○○科技│買受人││ │ │ │ │ │ │公司 │不實 │├──┴────┴─────┼────┼────┼────┼────┼───┤│ 合 計 │ 878,000│ 43,900 │921,900 │ -- │ -- │└─────────────┴────┴────┴────┴────┴───┘

【起訴書附表六】┌───────────────────────────────────────┐│ ○○○○○公司因承作○○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 設計專案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買受人 │ 備註 │├──┼────┼─────┼─────┼────┼─────┼────┼───┤│ 1 │97.03.28│YU00000000│ 572,442│ 28,622│ 601,064│○○渡假│ -- ││ │ │ │ │ │ │公司 │ │├──┼────┼─────┼─────┼────┼─────┼────┼───┤│ 2 │97.05.28│Z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軟│買受人││ │ │ │ │ │ │體公司 │不實 │├──┼────┼─────┼─────┼────┼─────┼────┼───┤│ 3 │97.06.06│ZU00000000│ 1,523,809│ 76,191│ 1,600,000│○○○軟│買受人││ │ │ │ │ │ │體公司 │不實 │├──┼────┼─────┼─────┼────┼─────┼────┼───┤│ 4 │97.06.17│ZU00000000│ 761,905│ 38,095│ 800,000│○○○軟│買受人││ │ │ │ │ │ │體公司 │不實 │├──┴────┴─────┼─────┼────┼─────┼────┼───┤│ 合 計 │ 3,810,537│ 190,527│ 4,001,064│ -- │ -- │└─────────────┴─────┴────┴─────┴────┴───┘【起訴書附表七】┌──────────────────────────────────┐│ 己○○因○○○○○公司承作單車旅館CIS 設計專案開立支票明細表 │├──┬────┬─────┬─────┬───┬──────────┤│編號│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 │面額(元)│受款人│ 備 註 │├──┼────┼─────┼─────┼───┼──────────┤│ 1 │97.06.30│WA0000000 │ 1,001,773│謝叔平│於97.07.01在謝叔平高││ │ │ │ │ │雄3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2 │97.08.25│WA0000000 │ 1,200,000│謝叔平│於97.08.29在謝叔平高││ │ │ │ │ │雄3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3 │97.09.20│WA0000000 │ 1,198,227│謝叔平│於97.09.24在謝叔平高││ │ │ │ │ │雄3信帳戶內提示兌現 │├──┴────┴─────┼─────┼───┼──────────┤│ 合 計 │ 3,400,000│ -- │合計金額與附表六編號││ │ │ │2 至4 號○○○○○公││ │ │ │司開立予○○○軟體公││ │ │ │司之3 張統一發票金額││ │ │ │合計340 萬元相符。 │└─────────────┴─────┴───┴──────────┘【附表壹之二: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相關流程】┌──────┬─────────────────────────────┬─────────────────┐│日 期│概 述│備 註││(年.月.日)│ │ │├──────┼─────────────────────────────┼─────────────────┤│96.10.08 │○○渡假公司與○○科技公司簽訂合作意願書。 │參照合作意願書(見交查1482號卷2第 ││ │ │18 -20頁)。 │├──────┼─────────────────────────────┼─────────────────┤│96.10.17 │○○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提出示範│參照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見他││ │性科技應用計畫申請表(收件日期:96年10月19日)。 │2876號卷6第11頁)。 │├──────┼─────────────────────────────┼─────────────────┤│96.12.24 │資策會發函通知○○渡假公司:「樂活長住U化全心服務建置計畫 │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6年12月││ │」補助案業經核定通過。 │24日(96)資案字第0033663號函(見他28││ │ │76號卷6第12頁)。 │├──────┼─────────────────────────────┼─────────────────┤│97.02.01 │○○渡假公司與資策會簽訂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參照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 │專案契約書。 │務計畫」專案契約書(見他2876號卷6 ││ │ │第90-102頁)。 │├──────┼─────────────────────────────┼─────────────────┤│97.03.26 │○○渡假公司與○○設計公司簽訂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標的│參照互動遊戲委託開發合約書(見交查││ │ 物名稱:YOHO兒童故事旅館互動遊戲)。 │1482號卷4第98-100頁)。 │├──────┼─────────────────────────────┼─────────────────┤│97.05.01 │○○○軟體公司與○○○○○公司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 │參照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見交查1482││ │ ○U 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 │號卷6第93-97頁)。 │├──────┼─────────────────────────────┼─────────────────┤│97.07.02 │○○渡假公司向資策會申請變更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項目(原計畫│參○○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 │擬委託○○科技公司執行「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日悠(執)第043號函(見他2876卷6第70││ │「RFID加值服務機制」,申請變更委託者為○○○軟體公司)。 │-71頁)。 │├──────┼─────────────────────────────┼─────────────────┤│97.07.15 │資策會同意備查○○渡假公司申請變更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項目。│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7年7月1││ │ │5日(97)資案字第002211號函(見他2││ │ │876號卷6第72頁)。 │├──────┼─────────────────────────────┼─────────────────┤│98.01.15 │○○科技公司與○○○○○公司簽訂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 ○○U │參見交查1482號卷4第16-21頁。 ││ │ 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 。 │ │├──────┼─────────────────────────────┼─────────────────┤│98.06.11 │○○渡假公司向資策會申請變更:⒈材料項目/用量。⒉委託研究│參照○○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1││ │項目(新增RFID結合ZIGBEE門禁功能,擬委託○○○軟體公司進行│1日悠執字第0683號函(見他2876號卷6 ││ │「門禁系統UI整合、功能設計、程式開發設計」;新增委託資策會│第7 3-78頁)。 ││ │網多所及○○科技等單位負責「門鎖資訊傳輸〈ZIGBEE開發設計〉│ ││ │」與「門鎖操作協定與基本連線功能」)。⒊設備及會計科目預算│ ││ │變更。 │ │├──────┼─────────────────────────────┼─────────────────┤│98.07.07 │資策會同意變更材料項目/用量、委託研究項目、設備及會計科目│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98年7月7││ │預算。 │日(98)資案字第003628號函(見他28││ │ │76號卷6第79頁)。 │└──────┴─────────────────────────────┴─────────────────┘【附表壹之三:從○○科技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2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42,857││ │ 外 │發票)。 │ +57,143=1,2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加值整合系統。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6月12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頁至 ││ │ │ │ 第3 0頁、第32頁)。 ││ ├──┼───────────────────┼────────────────────────────┤│ │ 編 │⒈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16日填製不實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095,238元(整合系統費用--○○科技)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6日將2,200,000│ 104,762元(ZU00000000*2) ││ │ 帳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丙○○○(97年7月3日)。 ││ │ 憑 │⒊李雁文於97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7年06月18日。 ││ │ 及 │ │ ⑵總 額:1,200,000元。 ││ │ 匯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⑸財務經理:彭願棠。 ││ │ │ │⒊○○渡假公司取得如編號1及編號3所載發票後,據以填製同││ │ │ │ 張不實記帳憑證並匯款。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號卷2第90-92 ││ │ │ │ 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6月間,丙○○○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發票日期97年6月12日、發票號碼││ │Z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6月16日、 ││ │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220││ │萬元(含稅)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陳惠美於97年6月1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E││ │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丙○○○於同年7月3日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7年6月18日在系統上輸入REQ0000000││ │261號、REZ0000000000號2張請購單,亦經丙○○○簽准,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 │之附件……『○○渡假公司』則於會計傳票製作完成後,即於97年6月16日自『○○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20萬元至『○○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扣除上開2張發票金額計220萬元之 ││ │5%即11萬元,將餘款209萬元於翌(17)日匯至丙○○○指定、實際由己○○掌控之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及沈崑德即指示吳秀玲於 ││ │97年6月17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20萬元,在補貼『○○科技公司』營業稅款11萬元後,實際匯回209萬元之事項記入 ││ │專供記載己○○私人資金調度所用,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署名之帳冊(即『○○渡假公司』之││ │內帳,下稱B 帳)內,由丙○○○於同年月19日覆核通過,己○○再指示吳秀玲將所收款項209 萬元連同洪昭南土銀││ │東臺南帳戶內原有款項,於97年6 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己○○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予甘錫瀅之支票號碼WA0000000 號支票(發票日97年6 月20日,面額50││ │萬元)兌付之用,另於同年月24日再匯款500 萬元至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己○○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BQ0000000 號、BQ0000000 號2 張支票兌付之用」││ │(見起訴書第8-9 頁)之犯罪事實。 │├──┼───────────────────────────────────────────────────┤│2 │○○科技公司開立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3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外 │發票)。 │ 47,619=1,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體適能需求關懷管理系統。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6月16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34頁)。 ││ ├──┼───────────────────┼────────────────────────────┤│ │ 編 │⒈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16日填製不實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095,238元(整合系統費用--○○科技)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6日將2,200,000│ 104,762元(ZU00000000*2) ││ │ 帳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丙○○○(97年7月3日)。 ││ │ 憑 │⒊李雁文於97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7年06月18日。 ││ │ 及 │ │ ⑵總 額:1,000,000元。 ││ │ 匯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⑸財務經理:彭願棠。 ││ │ │ │⒊○○渡假公司取得如編號1及編號3所載發票後,據以填製同││ │ │ │ 張不實記帳憑證並匯款。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號卷2第90-92 ││ │ │ │ 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6月間,丙○○○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發票日期97年6月12日、發票號碼││ │ZU00000000號、銷售額114萬2,857元、營業稅額5萬7,143元、發票金額120萬元)、編號3(發票日期97年6月16日、 ││ │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元、營業稅額4萬7,619元、發票金額100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220││ │萬元(含稅)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陳惠美於97年6月1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E││ │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丙○○○於同年7月3日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7年6月18日在系統上輸入REQ0000000││ │261號、REZ0000000000號2張請購單,亦經丙○○○簽准,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 │之附件……『○○渡假公司』則於會計傳票製作完成後,即於97年6月16日自『○○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20萬元至『○○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扣除上開2張發票金額計220萬元之 ││ │5%即11萬元,將餘款209萬元於翌(17)日匯至丙○○○指定、實際由己○○掌控之洪昭南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及沈崑德即指示吳秀玲於 ││ │97年6月17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20萬元,在補貼『○○科技公司』營業稅款11萬元後,實際匯回209萬元之事項記入 ││ │專供記載己○○私人資金調度所用,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署名之帳冊(即『○○渡假公司』之││ │內帳,下稱B 帳)內,由丙○○○於同年月19日覆核通過,己○○再指示吳秀玲將所收款項209 萬元連同洪昭南土銀││ │東臺南帳戶內原有款項,於97年6 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己○○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曾忠信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予甘錫瀅之支票號碼WA0000000 號支票(發票日97年6 月20日,面額50││ │萬元)兌付之用,另於同年月24日再匯款500 萬元至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下稱己○○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BQ0000000 號、BQ0000000 號2 張支票兌付之用」││ │(見起訴書第8-9 頁)之犯罪事實。 │├──┼──┬───────────────────┬────────────────────────────┤│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B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B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04,762││ │ 外 │發票)。 │ +95,238=2,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發行系統暨加值管理系統。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0月20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B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35頁)。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10月22日填製不│⒈預支申請單 ││ │ 制 │ 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預支RFID發行系統暨管理費用予○○科技公司。││ │ 記 │ )。 │ ⑵日期:97年10月22日。 ││ │ 帳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0月22日填製不│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 ││ │ 憑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⑷財務協理:丙○○○。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7年10月22日將2,000,00│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0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1,904,762元(整合系統費用-○○科技)。 ││ │ 匯 │ │ 95,238元(BU00000000) ││ │ 款 │ │ ⑵覆核:沈崑德、丙○○○。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97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 │ │ │ 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號卷2第130-132頁)。││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0月間,丙○○○再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 │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0月 ││ │20日、發票號碼BU00000000號、銷售額190萬4,762元、營業稅額9萬5,238元、發票金額200萬元)予『○○渡假公司 ││ │』,使不知情之『○○渡假公司』財會人員吳瑞瑜據以於97年10月22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科技公司』││ │200萬元,同日沈崑德、丙○○○即予簽准,再由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黃欣婕於同日據以製作傳票號 ││ │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丙○○○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0月22日自○○臺銀臺││ │南447帳戶內匯款200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於同日代『○○渡假公司』將其中18萬4,38││ │0 元轉匯至『○○設計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設計華銀大安帳戶)內││ │,佯為支付『設計公司』跳開予『○○科技公司』附表五編號3 之統一發票款(詳3 ㈠之說明),其餘款項再扣除B ││ │U00000000 號統一發票金額200 萬元之5%即10萬元後,應返還171 萬5,620 元,則由簡翠櫻於翌(23)日匯至洪昭南││ │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及沈崑德即指示丁○○於97年10月23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200 萬元,在││ │轉付『就事設計公司』18萬4,380 元及補貼『○○科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0萬元後,實際匯回171 萬5,620 元之事││ │項記入B 帳內,己○○並指示丁○○將所收款項其中115 萬3,272 元轉匯至己○○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內,以供其所││ │開立支票號碼BQ0000000 號及其他支票兌付之用,另將56萬2,348 元轉匯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 │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見起訴書第9-10頁)之犯罪事實。 │├──┼──┬───────────────────┬────────────────────────────┤│5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3││ │ 外 │發票)。 │ +142,857=3,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個別移動路徑判斷系統及其方法。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12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36頁)。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1月14日填製不│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2,857,143元(整合系統費用-○○科技)。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7年11月14日將3,000, │ 142,857元(CU00000000)。 ││ │ 帳 │ 000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丙○○○。 ││ │ 憑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1月14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證 │ │ 示明細(見交查1482號卷2第166-167頁) ││ │ 及 │ │ ││ │ 匯 │ │ ││ │ 款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間,丙○○○又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 │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97年11月 ││ │12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予『○○渡假公司││ │』,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7年11月14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丙○○○於同日即││ │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1月14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300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 │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扣除前開發票金額300萬元之5%即15萬元後,將餘款285萬元於同日匯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 │內,款項既經匯入,己○○即指示丁○○於同日以洪昭南名義全額轉匯至『○○渡假公司』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臺南569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對『○○渡假公司』之『借款』,而李岳 ││ │竹筠及沈崑德則指示丁○○於97年11月1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0萬元,在扣除補貼『○○科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 ││ │15萬元後,實際匯回285萬元,後續再轉匯至『○○渡假公司』之事項記入B帳內,另沈崑德亦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於││ │同日製作『○○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將前開匯入款285萬元記帳為『○○渡假公司』對洪 ││ │昭南之股東往來,即『○○渡假公司』向洪昭南借款,日後應予償還」(見起訴書第10-11頁)之犯罪事實。 │├──┼──┬───────────────────┬────────────────────────────┤│6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6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533,333+26││ │ 外 │發票)。 │ ,667=56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無線人員位置追蹤整合。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2月8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37頁)。 ││ ├──┼───────────────────┼────────────────────────────┤│ │ 編 │⒈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U化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無線人員位置││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 追蹤整合)。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⑵日期:97年12月18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7年12月19日將560,000 │ ⑶申請人:李雁文。 ││ │ 證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丙○○○。 ││ │ 及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匯 │ │ ⑴借方金額:533,333元(整合系統費用-○○科技)。 ││ │ 款 │ │ 26,667元(CU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丙○○○。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 ││ │ │ │ 付款指示明細、97年12月18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號卷3 ││ │ │ │ 第66-68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2月間,己○○、丙○○○擬支付『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渡假公司』申請補助計││ │畫報酬之尾款80萬元,然因前於96年12月17日以『資策會』開立予『○○渡假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 ││ │經經濟部技術處委託之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聯輔中心)查核時,認定該筆交易非屬計畫期間││ │之支出,且『資策會』亦非計畫書內之委辦廠商,而予以剔除,己○○、丙○○○及張國洲乃商議以透過『○○科技││ │公司』之方式,支付該筆80萬元。協議既定,丙○○○即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擬以││ │該等統一發票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6(發票 ││ │日期97年12月8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53萬3,333元、營業稅額2萬6,667元、發票金額56萬元)、編號8 ││ │(發票日期98年1月6日、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89萬5,238元、營業稅額4萬4,762元、發票金額94萬元)2張││ │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其中:①編號6之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由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寫預支申請單 ││ │,佯為申請支付『○○科技公司』56萬元,經沈崑德、丙○○○簽核後,再由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同年月19日製作││ │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丙○○○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2月19日自○○臺銀││ │臺南447帳戶內匯款56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己○○、丙○○○另指示以償還洪昭南借款為名義,自『○○ ││ │渡假公司』匯出130萬元,而由黃欣婕於97年12月23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於同日覆核 ││ │通過後,即於同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30萬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丁○○於同日將其中24萬││ │元匯至吳世陽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世陽華銀籬仔內帳戶)內,並在B帳內將││ │該24萬元記錄為『由土銀洪匯給○○吳總再轉付資策』,嗣吳世陽收到前開24萬元後,再於翌(24)日將之轉帳至雙││ │欣華銀籬仔內帳戶內,連同『○○渡假公司』於同年月19日匯入之56萬元,總計80萬元,於97年12月24日轉匯至資策││ │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佯為支付張國洲通知資策會以『97技轉…等』為名目,於97年12月11日開立予『○○科技公││ │司』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W00000000號、銷售額76萬1,905元、營業稅額3萬8,095元、發票金額80││ │萬元)之款項」(見起訴書第11-12頁)之犯罪事實。 │├──┼───────────────────────────────────────────────────┤│7 │○○科技公司開立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8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9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895,238+44││ │ 外 │發票)。 │ ,762=94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空間感測協議組態。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月6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40頁)。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月31日填製不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895,238元(空間感測協議組態-○○)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2月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 71,429元(DU00000000*2) ││ │ 帳 │ 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⑵覆 核 人:丙○○○、沈崑德(2月23日)。 ││ │ 憑 │⒊陳惠美(不知情)於98年2月23日填製不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建檔日期:98年02月02日。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8年2月23日將940,000 │ ⑵總 額:940,000元。 ││ │ 匯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⑶經 辦:李雁文。 ││ │ 款 │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 │ ⑸財務經理:沈崑德。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940,00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 核 人:丙○○○、沈崑德(2月23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0902││ │ │ │ 23001號傳票、98年2月2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見 ││ │ │ │ 交查1482號卷3第74、77、79、80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2月間,己○○、丙○○○擬支付『資策會創研所』協助『○○渡假公司』申請補助計││ │畫報酬之尾款80萬元,然因前於96年12月17日以『資策會』開立予『○○渡假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 ││ │經經濟部技術處委託之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聯輔中心)查核時,認定該筆交易非屬計畫期間││ │之支出,且『資策會』亦非計畫書內之委辦廠商,而予以剔除,己○○、丙○○○及張國洲乃商議以透過『○○科技││ │公司』之方式,支付該筆80萬元。協議既定,丙○○○即要求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擬以││ │該等統一發票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吳世陽即指示簡翠櫻開立如附表一編號6(發票 ││ │日期97年12月8日、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額53萬3,333元、營業稅額2萬6,667元、發票金額56萬元)、編號8 ││ │(發票日期98年1月6日、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89萬5,238元、營業稅額4萬4,762元、發票金額94萬元)2張││ │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其中:…②另編號8之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亦由黃欣婕據以於98年1月31日製作傳││ │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丙○○○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8年2月2日在系統上輸入REQ0000000││ │022號請購單,亦經沈崑德、丙○○○簽准,連同統一發票作為前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使不知情之 ││ │陳惠美再於98年2月23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經沈崑德、丙○○○於同日覆核通過,並依此得以 ││ │於98年2月23日自『○○渡假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恆春帳戶)內匯││ │款94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扣除前開發票金額94萬元之5%即4萬7,000元後,將││ │餘款89萬3,000元於翌(24)日匯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己○○即指示丁○○於同日:(A)將其││ │中20萬元轉匯至曾忠正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忠正土銀東臺南帳戶)內,用 ││ │以償還己○○私人之借款;(B)將其中60萬元以洪昭南名義轉匯至○○臺銀臺南447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對『││ │○○渡假公司』之借款;(C)將其中5萬1,030元轉匯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作為其私人用途;(D)將其中4萬 ││ │1,970 元以『○○建設公司』名義轉匯至○○園藝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用以支付『││ │○○建設公司』之工程款。另丙○○○及沈崑德則指示丁○○於98年2 月2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94萬元,在補貼『○││ │○○○技公司』營業稅及匯費4 萬7,000 元後,實際匯回89萬3,000 元及後續資金之運用等事項記入B 帳內」(見起││ │訴書第11-13 頁)之犯罪事實。 │├──┼──┬───────────────────┬────────────────────────────┤│9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㈠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⒈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10 │ 外 │ 統一發票)。 │ 47,619=1,000,000)。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⒉發票品名:RFID加值服務機制。 ││11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⒊開立日期:98年5月5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㈢○○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⒈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47,619=1,000,000)。 ││ │ │ 統一發票)。 │⒉發票品名:需求關懷管理與追蹤紀錄。 ││ │ │ │⒊開立日期:98年5月8日。 ││ │ │ │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⒈發票總額:1,2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42,857││ │ │ │ +57,143=1,200,000)。 ││ │ │ │⒉發票品名:體適能監控及推薦機制。 ││ │ │ │⒊開立日期:98年5月10日。 ││ │ │ │㈣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 │ │ │ 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41-43頁)。 ││ │ │ │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⑵總 額:1,000,000元。 ││ │ 帳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⑶經 辦:李雁文。 ││ │ 憑 │⒊李雁文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⑷主 管:岳竹筠。 ││ │ 證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⑸財 務:沈崑德。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19日填製不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匯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款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21日填製不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⑵總 額:1,000,000元。 ││ │ │⒍○○渡假公司於98年5月21日將3,200,000│ ⑶經 辦:李雁文。 ││ │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⑷主 管:岳竹筠。 ││ │ │ │ ⑸財 務:沈崑德。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 ⑴建檔日期:98年5月19日。 ││ │ │ │ ⑵總 額:1,200,000元。 ││ │ │ │ ⑶經 辦:李雁文。 ││ │ │ │ ⑷主 管:岳竹筠。 ││ │ │ │ ⑸財 務:沈崑德。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3,047,619元(RFID加值服務機制-○○) ││ │ │ │ 152,381元(FU00000000*3) ││ │ │ │ ⑵覆核人:丙○○○(5月21日)、沈崑德。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3,200,000元(Z0000000000000科技) ││ │ │ │ ⑵覆核人:丙○○○(5月21日)、沈崑德(5月21日)。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5月21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 │ REZ0000000000號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交查1482號卷││ │ │ │ 4第44、49-52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1 月間,己○○與紀淵字洽定,將『○○渡假公司』單車旅館CIS 設計專案委託『○○││ │○○○○司』承作,議定金額為112 萬2,450 元(含稅),惟己○○見機不可失…要求紀淵字浮報發票金額至320 萬││ │元(含稅)外,並將統一發票買受人不實開立為『○○科技公司』,款項亦將透過『○○科技公司』匯付予『○○○││ │○○公司』,己○○係規劃再由『○○科技公司』開立同額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以使李雁文得以持『○ ││ │○科技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製作不實執行『U 化專案計畫』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以詐領補助款。謀││ │議既定,己○○乃遣丙○○○聯絡吳世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宜。嗣吳世陽、紀淵字即配合己○○、丙○○○之要││ │求,於98年1 月15日,由『○○科技公司』與『○○○○○公司』簽訂不實之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佯以『○○○○││ │○公司』係接受『○○科技公司』之委託,承作『○○U 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額為320 萬││ │元(含稅),吳世陽再以前開合約為範本,偽作『○○科技公司』與『○○渡假公司』間之專案設計委託合約書,另││ │佯以『○○科技公司』接受『○○渡假公司』之委託,承作『○○U 化全心服務建置案軟體開發案』之設計,合約金││ │額亦為320 萬元(含稅)。嗣紀淵字即以『○○○○○公司』開立如附表三所示3 張發票金額總計為320 萬元之統一││ │發票(編號1 :發票日期98年5 月11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 元、營業稅額4 萬7,619 元、發││ │票金額100 萬元;編號2 :發票日期98年5 月13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 元、營業稅額4 萬 ││ │7,619 元、發票金額100 萬元;編號3 :發票日期98年5 月15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114 萬2,857 元、││ │營業稅額5 萬7,143 元、發票金額120 萬元)予『○○科技公司』,而吳世陽亦指示簡翠櫻,以『○○科技公司』開││ │立如附表一編號9 (發票日期98年5 月5 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 元、營業稅額4 萬7,619 元││ │、發票金額100 萬元)、10(發票日期98年5 月8 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95萬2,381 元、營業稅額4 萬││ │7,619 元、發票金額100 萬元)、11(發票日期98年5 月10日、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114 萬2,857 元、營││ │業稅額5 萬7,143 元、發票金額120 萬元)等3 張銷售額與前開『○○○○○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完全1 致、發票││ │金額總計亦為320 萬元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8年5 月19日、21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 │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沈崑德、丙○○○覆核通過,另李雁文則於98年5 月19日在系統上││ │輸入REZ0000000000 號、REZ0000000000 號、REZ00000000 00號3 張請購單,亦經沈崑德、丙○○○簽准,連同統一││ │發票作為前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以於98年5 月21日自○○臺銀臺南447 帳戶內匯款320 萬元││ │至○○華銀籬仔內帳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指示簡翠櫻於翌(22)日將320 萬元全額轉匯至『○○○○○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東臺北帳戶)內,而紀淵字收款後││ │,經與丁○○確認,扣除實際設計費112 萬2,450 元及虛開部分營業稅額9 萬8,931 元後,應退回款項(即浮報金額││ │)為197 萬8,619 元,即分2 次匯回:(A )先於98年6 月2 日自紀淵字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 ││ │0-000 號帳戶(下稱紀淵字花旗臺灣帳戶)內匯款190 萬元至實際由己○○掌控之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B )再於同年月4 日自紀淵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紀淵字合庫東臺北帳戶)內匯款7 萬8,619 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款項││ │既經匯入,丙○○○及沈崑德即指示丁○○於98年6 月6 日將前開補貼『陸陸參拾陸公司』營業稅額9 萬8,931 元後││ │,實際回存金額為197 萬8,619 元之事項記入B 帳內。(與○○科技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1 )」(見起訴書││ │第15-17 頁)之犯罪事實。 │├──┼───────────────────────────────────────────────────┤│12 │○○科技公司開立F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13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J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2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00,000+20││ │ 外 │發票)。 │ ,000=42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定位追蹤演算。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1月2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J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2第29-30、││ │ │ │ 45頁)。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11月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技術引進費-Zigbee定位追蹤演算。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1月5日填製不 │ ⑵日期:98年11月3日。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申請人:李雁文。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8年11月5日將420,000元│ ⑷財務協理:丙○○○。 ││ │ 證 │ 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1月29日填製不│ ⑴借方金額:420,000元(執辦-○○技術引進費)。 ││ │ 匯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丙○○○。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400,000元(Zigbee定位追蹤演算-雙) ││ │ │ │ 20,000元(JU00000000) ││ │ │ │ ⑵覆核人:丙○○○(12月4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11月0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8年11月3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見 ││ │ │ │ 交查1482號卷4第153-155、157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7、8月間,『資策會創研所』再因協助『○○渡假公司』承作『U化專案計畫』,施作 ││ │金額40萬元(含稅),仍為能順利核銷,彼此協議仍透過『○○科技公司』支付,張國洲又通知吳世陽,以『○○科││ │技公司』與『資策會』於98年8月1日簽訂科專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契約,佯由『資策會』授權『○○科技公司』『高可││ │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傳輸與分析技術-高可靠度大規模感應資訊分析技術』,張國洲並通知『資策會』內部人員於98 ││ │年12月1日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W00000000號、銷售額38萬0,952元、營業稅額1萬9,048元 ││ │、發票金額40萬元)予『○○科技公司』,丙○○○則通知吳世陽以『○○科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 │一發票(發票日期:98年11月2日、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40萬元、營業稅額2萬元、發票金額42萬元)予『││ │○○渡假公司』,使李雁文得以於98年11月3日據以製作預支申請單,佯為申請支付『○○科技公司』42萬元,由李 ││ │岳竹筠於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11月5日、29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 ││ │號會計傳票,由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1月5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42萬元至○○華銀籬仔內帳 ││ │戶內,嗣吳世陽收款後,即另以『○○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 │華銀籬仔內支存帳戶)開立一紙支票號碼AD0000000號、面額40萬元之支票予『資策會』,而於98年12月17日在資策 ││ │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兌現,差額2萬元部分則作為『○○科技公司』代開統一發票的報酬」(見起訴書第14-15││ │頁)之犯罪事實。 │├──┼───────────────────────────────────────────────────┤│14 │○○科技公司開立K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附表壹之四:從○○○軟體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1,8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742,857││ │ 外 │票)。 │ +87,143=1,83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U化全心服務軟體開發合約款。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9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5第14-16││ │ │ │ 、19頁)。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6月2日填製不實│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系統訂金30%費用。 ││ │ 記 │ 。 │ ⑵日期:97年6月2日。 ││ │ 帳 │⒉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2日填製不實│ ⑶部門主管:丙○○○(6月2日)。 ││ │ 憑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⑷財務協理:丙○○○(6月2日)。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日將1,830,000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1,742,857元(○○○系統費用)。 ││ │ 匯 │ │ 87,143元(ZU00000000) ││ │ 款 │ │ ⑵覆核:丙○○○。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06月0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7年6月2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號卷5第49-51頁││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5月間,丙○○○遣李雁文要求『○○○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 ││ │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及○○○軟體公司 ││ │員工蕭尊仁(另案偵辦),於97年5月29日,以『○○○軟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銷售額174萬2,857元、營業稅額8萬7,143元、發票金額183萬元)、編號2(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116萬 ││ │1,905元、營業稅額5萬8,095元、發票金額122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05萬元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 │之吳瑞瑜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軟體公司』前開發票款,經丙○○○於同日即 ││ │予簽准,進而使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 │亦由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2日、3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83萬元、122萬元至『○○○軟││ │體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8德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三信帳戶)內,嗣謝叔平收││ │款後,即指示不知情之○○○軟體公司員工陳建邦,在扣除上開2張發票之營業稅額及匯費分別8萬7,173元、5萬8,12││ │5元後,分別於97年6月3日、4日自前開○○○高雄三信帳戶內將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匯回洪昭南土銀東臺南││ │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己○○即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所收款項其中3萬8,729元領現支付其私人向丁○○、吳││ │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匯款105萬2,880元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此外,再以洪││ │昭南名義轉帳180萬元至○○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作為己○○以洪昭南名義對『○○渡假公司』之『借款』,而李岳 ││ │竹筠一方面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5萬元,在補貼『○○○軟體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4萬5,298││ │元後,實際匯回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及後續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記入B帳內,一方面奉己○○指示,將匯回 ││ │○○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之180萬元用以支付『○○渡假公司』委託『○○營造公司』承包兒童旅館之工程款(有關曾 ││ │忠信以『○○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取得『○○渡假公司』資產部分,詳事實肆),使陳惠美於97年6月4日據││ │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登載洪昭南借款180萬元予『○○渡假公司』及支付『○○營造公司』兒 ││ │童旅館工程款180萬元之事項,經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4日自○○土銀北臺南帳戶內轉帳180萬元至││ │○○營造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見起訴書第 ││ │17-19頁)之犯罪事實。 │├──┼──┬───────────────────┬────────────────────────────┤│2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1,22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61,905││ │ 外 │票)。 │ +58,095=1,22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U化全心服務軟體開發合約款。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9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Z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5第14-16││ │ │ │ 、20頁)。 ││ ├──┼───────────────────┼────────────────────────────┤│ │ 編 │⒈吳瑞瑜(不知情)於97年6月3日填製不實│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⑴用途說明:○○○系統費用。 ││ │ 記 │ 。 │ ⑵日期:97年6月3日。 ││ │ 帳 │⒉陳惠美(不知情)於97年6月3日填製不實│ ⑶財務協理:丙○○○(6月3日)。 ││ │ 憑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7年6月3日將1,220,000 │ ⑴借方金額:1,161,905元(○○○系統費用)。 ││ │ 及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58,095元(ZU00000000) ││ │ 匯 │ │ ⑵覆核:丙○○○。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06月0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7年6月3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1482號卷5第54-56頁││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5月間,丙○○○遣李雁文要求『○○○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 ││ │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及○○○軟體公司 ││ │員工蕭尊仁(另案偵辦),於97年5月29日,以『○○○軟體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銷售額174萬2,857元、營業稅額8萬7,143元、發票金額183萬元)、編號2(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銷售額116萬 ││ │1,905元、營業稅額5萬8,095元、發票金額122萬元)2張統一發票,金額總計305萬元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 │之吳瑞瑜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填寫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軟體公司』前開發票款,經丙○○○於同日即 ││ │予簽准,進而使不知情之陳惠美於97年6月2日、3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 ││ │亦由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2日、3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83萬元、122萬元至『○○○軟││ │體公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三信帳戶)內,嗣謝叔平 ││ │收款後,即指示不知情之○○○軟體公司員工陳建邦,在扣除上開2張發票之營業稅額及匯費分別8萬7,173元、5萬 ││ │8,125元後,分別於97年6月3日、4日自前開○○○高雄三信帳戶內將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匯回洪昭南土銀東││ │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己○○即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所收款項其中3萬8,729元領現支付其私人向丁○○││ │、吳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匯款105萬2,880元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此外,再││ │以洪昭南名義轉帳180萬元至○○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作為己○○以洪昭南名義對『○○渡假公司』之『借款』,而 ││ │丙○○○一方面指示吳秀玲於97年6月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5萬元,在補貼『○○○軟體公司』營業稅及匯費14萬 ││ │5,298元後,實際匯回174萬2,827元、116萬1,875元及後續資金運用情形等事項記入B帳內,一方面奉己○○指示,將││ │匯回○○土銀北臺南帳戶內之180萬元用以支付『○○渡假公司』委託『○○營造公司』承包兒童旅館之工程款(有 ││ │關己○○以『○○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取得『○○渡假公司』資產部分,詳事實四之說明),使陳惠美於97││ │年6月4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登載洪昭南借款180萬元予『○○渡假公司』及支付『○○營 ││ │造公司』兒童旅館工程款180萬元之事項,經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6月4日自○○土銀北臺南帳戶內轉 ││ │帳180萬元至○○營造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 │見起訴書第17-19頁)之犯罪事實。 │├──┼───────────────────────────────────────────────────┤│3 │○○○軟體公司開立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6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600,000+ ││ │ 外 │票)。 │ 30,000=63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Zigbee個人行動模組1批。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30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5第14-16││ │ │ │ 、22頁)。 ││ ├──┼───────────────────┼────────────────────────────┤│ │ 編 │⒈李雁文於97年12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U化、Zigbee硬體費用-○○○。 ││ │ 記 │⒉黃欣婕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7年12月18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12月18日)、丙○○○(12月18日)。││ │ 憑 │⒊黃欣婕於97年12月1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00,000元(Zigbee個人行動模組一批)。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7年12月19日將630,000 │ 30,000元(CU00000000) ││ │ 匯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月14日)、丙○○○(1月15日)。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630,000元(U化個人行動模組-艾瑞)。 ││ │ │ │ ⑵覆核:沈崑德(12月19日)、丙○○○(12月19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2月1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預支申請單(12月18日)、Z00000000000號傳票(見││ │ │ │ 交查1482號卷5第115-117、119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30日,『○○○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銷售額60萬元、營業稅額3萬元、發票金額63萬元)予『○○渡假公司』,『○○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於97年12 ││ │月19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63萬元至○○○高雄三信帳戶內」(見起訴書第19頁)之犯罪事實。 │├──┼──┬───────────────────┬────────────────────────────┤│5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得 │ 始對外憑證(即D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58,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60,000││ │ 外 │ 發票)。 │ +98,000=2,058,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 HF Long-Range Fence Reader、Zigbee中繼 ││ │ 憑 │ │ 站。 ││ │ 證 │ │⒋開立日期:98年2月28日。 ││ │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5第14-16││ │ │ │ 、27頁)。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2月28日填製不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840,000元(柵欄式讀取器*105000)。 ││ │ 記 │⒉李雁文於98年3月1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 1,120,000元(Zigbee中繼站*40) ││ │ 帳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98,000元(DU00000000)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3月13日填製不 │ ⑵覆核:沈崑德、丙○○○。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⒉預支申請單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8年3月13日將98,000元 │ ⑴用途說明:RFID Long Range Fence Reader、Zigbee中繼站││ │ 匯 │ 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訂金(○○○)。 ││ │ 款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21日填製不 │ ⑵日期:98年3月13日。 ││ │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3月13日)、丙○○○(3月13日)。 ││ │ │⒍李雁文於98年5月間某日填製不實原始內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借方金額:98,000元(執辦-Zigbee中繼站訂金)。 ││ │ │⒎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6日填製不實│ ⑵覆核:沈崑德(3月13日)、丙○○○(3月13日)。 ││ │ │ 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⒏ ○○渡假公司於98年5月6日將1,960,000│ ⑴借方金額:98,000元(Z00000000000000)。 ││ │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丙○○○。 ││ │ │ │⒌預支申請單 ││ │ │ │ ⑴用途說明:購買U化設備 ○○○。 ││ │ │ │ ⑵日期:98年5月。 ││ │ │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丙○○○。 ││ │ │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960,000元(沖Z0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5月10日)。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3月13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98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D20││ │ │ │ 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5月6日EDI電子││ │ │ │ 轉帳-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98年5月)(見交查1482號││ │ │ │ 卷5第130、133-135、137、140-142頁)。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2月間,丙○○○又遣李雁文要求『○○○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營業稅額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於98 ││ │年2月28日,以『○○○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四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196萬元、營業稅 ││ │額9萬8,000元、發票金額205萬8,000元)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先於98年2月28日據以製作傳票號 ││ │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丙○○○覆核通過…其後李雁文再於98年3月1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佯稱擬 ││ │支付『○○○軟體公司』前開統一發票所列交易之訂金,實則係先補貼『○○○軟體公司』該張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 │稅額,經沈崑德、丙○○○同日即予簽准,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3月13日、同年4月21日製作傳票號碼E20090││ │313001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丙○○○覆核通過,而依此得以於98年3月13日自○○臺銀臺南447││ │帳戶內匯款9萬8,000元至○○○高雄三信帳戶內,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之營業稅,嗣李雁文再於98年5月間某日填製 ││ │預支申請單,佯稱將支付『○○○軟體公司』前開統一發票所列交易之尾款,仍經沈崑德、丙○○○簽准,又使不知││ │情之黃欣婕據以於98年5月6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沈崑德覆核通過,並依此得以於98年5月6日││ │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196萬元至○○○高雄三信帳戶內,而謝叔平收款後,再度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扣除││ │代『○○渡假公司』購買設備之46萬元及匯費170元後,將其餘款項149萬9,830元,分別①於98年5月7日自○○○軟 ││ │體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30萬元;②於98年5月││ │8日自謝叔平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60萬元;③於98年││ │5月8日自謝叔平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華銀南高雄帳戶)內匯款59萬9, ││ │83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沈崑德即指示丁○○於98年5月8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 ││ │196萬元,在扣除『○○○軟體公司』代『○○渡假公司』支付設備款46萬元、匯費170元後,實際匯回149萬9,830 ││ │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見起訴書第19-20頁)之犯罪事實。 │├──┼───────────────────────────────────────────────────┤│6 │○○○軟體公司開立G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部分,因此部分金額係真實交易而不予詳細記載。 │├──┼──┬───────────────────┬────────────────────────────┤│7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J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86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820,000+ ││ │ 外 │票)。 │ 41,000=861,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門禁系統UI整合功能設計、程式開發設計。 ││ │ 憑 │ │⒋開立日期:98年11月2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J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卷5第14-16、││ │ │ │ 34頁)。 ││ ├──┼───────────────────┼────────────────────────────┤│ │ 編 │⒈李雁文於98年12月1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請購日期:98年12月16日。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12月23日填製不│ ⑵總 額:861,000元。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經 辦:李雁文。 ││ │ 憑 │⒊陳惠美於98年12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主 管:岳竹筠。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⑸財 務:彭願棠。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將861,000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匯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 │ ⑴借方金額:820,000元(門禁系統UI整合-○○○)。 ││ │ │ │ 41,000元(JU00000000)。 ││ │ │ │ ⑵覆核:丁○○、丙○○○(12月24日)。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861,000元(Z0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丙○○○(12月30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12月30││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交查1482號卷6第4、9-11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8年11月間,丙○○○又遣李雁文要求『○○○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相關報酬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通知謝叔平、蕭尊仁,而此 ││ │次謝叔平要求須支付銷售額15%為報酬,雙方達成協議後,謝叔平、蕭尊仁即於98年11月2日,以『○○○軟體公司』││ │開立附表四編號7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JU00000000號、銷售額8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發票金額86萬1,000元││ │)予『○○渡假公司』,李雁文並於98年12月16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丙○○○核准,使不知 ││ │情之黃欣婕於98年12月23日、30日分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由丁○○、李││ │岳竹筠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8年12月30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86萬1,000元至○○○高雄三信帳戶內,佯以 ││ │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而謝叔平收款後,除扣除虛開報酬即銷售額之15%即12萬3,000元外,亦扣除營業稅額4萬1,00 ││ │元(此部分屬超額扣除,後續丁○○已予追回,詳⑺之說明),再指示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9年1月8日另自○○○玉山││ │七賢帳戶內匯款69萬7,000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即指示丁○○於99年1月8日將前開 ││ │應回流款項86萬1,000元,在扣除『○○○扣下5%營業稅+10%所得稅』12萬3,000元及『○○○應匯回5%』4萬1,000元││ │,實際匯回69萬7,000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此外,己○○亦指示丁○○於99年1月11日將所收款項其中17萬元領現支 ││ │付其私人向丁○○、吳秀玲借款之利息,另分別匯款37萬元、1萬7,000元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己○○中國信││ │託西臺南帳戶內,以供其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見起訴書第21-22頁)之犯罪事實。 │├──┼──┬───────────────────┬────────────────────────────┤│8 │ 取 │○○渡假公司取得○○○公司所填製不實原│⒈發票號碼:MU00000000號。 ││ │ 得 │始對外憑證(即M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⒉發票總額:2,475,201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357,334││ │ 外 │票)。 │ +117,867=2,475,201)。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客戶關係管理與││ │ 憑 │ │ 喜好收集回饋機制。 ││ │ 證 │ │⒋開立日期:99年6月25日。 ││ │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 │ │ │ 證部分)、M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5第14-16││ │ │ │ 、42頁)。 ││ ├──┼───────────────────┼────────────────────────────┤│ │ 編 │⒈李雁文於99年6月2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99年6月24日。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9年6月30日填製不 │ ⑵總 額:2,475,201元。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經 辦:李雁文。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9年6月30日填製不 │ ⑷部門主管:岳竹筠。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⑸財務經理:丁○○。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9年6月30日將2,475,201│ ⑹財務副總:岳竹筠。 ││ │ 匯 │ 元匯入○○○軟體公司帳戶。 │ ⑺總 經 理:劉秀美。 ││ │ 款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2,357,334元(○○○-RFID加值功能等)。 ││ │ │ │ 117,867元(MU00000000)。 ││ │ │ │ ⑵覆核:丙○○○(6月30日)。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2,475,201元(Z0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丙○○○(6月30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9年6月30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交查1482號卷6第45、49-51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9年6月間,丙○○○又遣李雁文要求『○○○軟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 ││ │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款項扣除相關報酬後,須回存B帳,李雁文即寄發電子郵件予謝叔平、蕭 ││ │尊仁,並副知丁○○,要求以『○○○軟體公司』開立銷售額235萬7,334元、稅後金額247萬5,201元之統一發票予『││ │○○渡假公司』,且為符合核銷需求,品項、金額應分別開立為『RFID加值功能及潛在需求交叉評估』112萬4,000元││ │、『客戶關係管理與喜好收集回饋機制』123萬3,334元,另『○○○軟體公司』原本每月例行對『○○渡假公司』之││ │電腦維護費8萬元(未稅),於99年7至12月間之統一發票就不需要再開立,該6個月『○○渡假公司』對『○○○軟 ││ │體公司』原應支付之電腦維護費總計50萬4,000元(含稅),就直接自『○○渡假公司』佯裝匯付『○○○軟體公司 ││ │』發票款中扣除,餘款197萬1,201元再予匯還。嗣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配合李雁文要求之名目、金額,於99年6月25 ││ │日,以『○○○軟體公司』名義開立附表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U00000000號、銷售額235萬7,334元、營業 ││ │稅額11萬7,867元、發票金額247萬5,201元)予『○○渡假公司』,李雁文並於99年6月24日在系統上填製REQ0000000││ │370號請購單,經丙○○○、丁○○簽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9年6月30日據以分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 │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丙○○○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9年6月30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247萬5 ││ │,201元至○○○高雄三信帳戶內,佯以支付前開統一發票款,而謝叔平收款後,先遣不知情之陳建邦於99年7月2日至││ │5日間,將大部分所收款項分批匯至○○○玉山七賢帳戶、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及謝叔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8德分││ │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且在扣除前述99年7至12月間共6個月之電腦維護 ││ │費50萬4,000元及差額197萬1,201元(含稅,未稅金額為187萬7,334元)之5%營業稅額即9萬3,867元後,再指示陳建 ││ │邦將餘款187萬7,334元分4筆匯回:①於99年7月5日自○○○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46萬元;②於99年7月5日、6日分別││ │自謝叔平玉山七賢帳戶內匯款48萬元、46萬7,334元;③於99年7月5日自謝叔平高雄三信帳戶內匯款47萬元至洪昭南 ││ │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丙○○○即指示丁○○於99年7月5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197萬1,201元,扣除『稅││ │捐-多開稅額5%』9萬3,867元後,將『○○匯○○○資策會轉回土銀洪』187萬7,334元之事項記入B帳內,另己○○亦││ │指示丁○○於99年7月12日將所收款項其中150萬元轉帳至己○○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戶(下稱己○○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支票號碼CXA0000000號、發票日99年7月12日、面額300萬元││ │(該支票於99年7月12日在黃如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示兌現)支票兌付之用。 ││ │(與○○○軟體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件2)」(見起訴書第22-23頁)之犯罪事實。 │└──┴───────────────────────────────────────────────────┘

【附表壹之五:從○○科技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科技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C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3││ │ 外 │發票)。 │ +142,857=3,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感應式電鎖門禁控制。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11月12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科技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C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7第4-5頁)││ │ │ │ 。 ││ ├──┼───────────────────┼────────────────────────────┤│ │ 編 │⒈黃欣婕(不知情)於97年11月12日填製不│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⑴借方金額:2,857,143元(Z0000000000000科技)。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9年6月30日將3,000,000│ 142,857元(CU00000000) ││ │ 帳 │ 元匯入○○科技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1月12日)。 ││ │ 憑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1月1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證 │ │ 示明細(見交查1482號卷7第7-8頁)。 ││ │ 及 │ │ ││ │ 匯 │ │ ││ │ 款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7年11月間,丙○○○、沈崑德要求王俊人以『○○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 │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供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王俊人即依指示於97年11月12日開立發票號碼CU00000000號、銷售││ │額285萬7,143元、營業稅額14萬2,857元、發票金額300萬元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使不知情之黃欣婕於97││ │年11月12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而由沈崑德於同日即予覆核通過…依此得以於97年11月12日││ │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300萬元至『○○科技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 │稱○○華銀懷生帳戶)內,嗣王俊人收款後,即扣除上開發票金額300萬元之5%即15萬元,另以何延平星展(台灣) ││ │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延平星展敦南帳戶)將餘款285萬元,於97年11月14日匯至洪││ │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款項既經匯入,己○○即指示丁○○將所收款項於同日:①其中240萬元以洪昭南名義匯至 ││ │○○臺銀臺南447帳戶內,作為其以洪昭南名義對『○○渡假公司』之『借款』,另沈崑德亦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於 ││ │同日製作『○○渡假公司』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將前開匯入款240萬元記帳為『○○渡假公司』對洪 ││ │昭南之股東往來,即『○○渡假公司』向洪昭南借款,日後應予償還;②其中13萬元匯至己○○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 │內,以供其所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③其中12萬元匯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其所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 │用。而丙○○○及沈崑德亦指示丁○○於97年11月14日將前開應回流款項300萬元,在扣除補貼『○○科技公司』營 ││ │業稅及匯費15萬元後,實際匯回285萬元及後續資金轉匯等事項記入B帳內。(與○○科技公司相關資金流向圖,詳附││ │件3)」(見起訴書第24-25頁)之犯罪事實。 │└──┴───────────────────────────────────────────────────┘【附表貳之一:○○渡假公司獲准補助款項目表】┌──────────────────┬─────┬─────┬─────┬─────────────┐│經 費 列 支 項 目│計畫總經費│核定補助款│補助款比例│備 註│├──────────────────┼─────┼─────┼─────┼─────────────┤│1、創新或研究發展研發之人事費 │288萬2千元│115萬3千元│ 40%│ │├──────────────────┼─────┼─────┼─────┼─────────────┤│2、消耗性器材及材料費 │ 41萬9千元│ 16萬7千元│ 39.9%│ │├──────────────────┼─────┼─────┼─────┼─────────────┤│3、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 │ 44萬9千元│ 18萬元│ 40%│ │├──────────────────┼─────┼─────┼─────┼─────────────┤│4、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維護費 │ 0元│ 0元│ 0%│ │├──────────────────┼─────┼─────┼─────┼─────────────┤│5、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 350萬元│ 140萬元│ 40%│ │├──────────────────┼─────┼─────┼─────┼─────────────┤│6、差旅費 │ 0元│ 0元│ 0%│ │├──────────────────┼─────┼─────┼─────┼─────────────┤│合 計│ 725萬元│ 290萬元│ 40%│ │├──────────────────┴─────┴─────┴─────┴─────────────┤│說明: ││㈠項目5(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 ⒈實際經費共1,560,000元(含稅為1,638,000元),項目如下: ││ ⑴○○○軟體公司執行680,000元(含稅為714,000元)。 ││ ⑵資策會及○○○公司執行730,000元(含稅為766,500元)。 ││ ①資策會執行330,000元(含稅為346,500元)。 ││ ②○○○公司列為資策會下包廠商並執行400,000元(含稅為420,000元)。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150,000元(含稅為157,500元)。 ││ ⒉浮報經費共1,940,000元(含稅為2,037,000元),項目如下: ││ ⑴○○○軟體公司浮報經費890,000元(含稅為934,500元)。 ││ 註:○○渡假公司基於其他契約關係本應給付電腦維護費給○○○軟體公司,因○○渡假公司要求直接將此││ 部分款項作為電腦維護費並配合開立發票作帳,故○○○軟體公司收到此部分款項後未再匯回給○○渡││ 假公司。 ││ ⑵資策會及○○○公司浮報經費1,050,000元(含稅為1,102,500元)。 ││ 註:劉淑芬將扣除開立不實發票補貼款後餘額,自○○○公司帳戶內領出交給李雁文,再由李雁文將款項匯││ 入己○○私人帳戶內。 ││ ⒊全部經費(未稅)共3,500,000元(數額與「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先期研究〉」內開發總經費預││ 算表相符),項目如下: ││ 實際經費 浮報經費 全部經費 ││ ⑴○○○軟體公司 680,000 890,000 1,570,000 ││ ⑵資策會及○○○公司 730,000 1,050,000 1,780,000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50,000 0 000,000 ││ --------- --------- --------- ││ 合計 1,560,000 1,940,000 3,500,000 ││ ⒋全部經費(含稅)共3,675,000元,項目如下: ││ 實際經費 浮報經費 全部經費 ││ ⑴○○○軟體公司 714,000 934,500 1,648,500 ││ ⑵資策會及○○○公司 766,500 1,102,500 1,869,000 ││ ⑶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57,000 0 000,500 ││ --------- --------- --------- ││ 合計 1,638,000 2,037,000 3,675,000 ││㈡詐領補助款數額=2,244,800元〔計算式:補助款總額-(○○○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資策會實際執行金額〈││ 含下包廠商即○○○公司實際執行部分〉+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金額)×40%=2,900,000-(714,000+76││ 6,500+157,500)×40%=2,900,000-655,200=2,244,800元)。 ││㈢資金流向 ││ ⑴不實交易金額=2,037,000元(計算式:○○○軟體公司請款金額-○○○軟體公司實際執行金額+資策會請 ││ 款總金額-資策會實際執行金額〈含下包廠商即○○○公司實際執行部分〉+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請款金額-││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執行金額=1,648,500-714,000+1,869,000-766,500+157,500-157,500=2,037,000 ││ )。 ││ ⑵不實交易資金流向 ││ 流向私帳 :1,102,500元(未扣稅額及手續費等成本) ││ 流向○○○軟體公司: 934,500元(支付○○渡假公司所應給付之電腦維護費) ││ ----------- ││ 合計 2,037,000元 ││㈣其餘參照起訴書附表八(○○○軟體公司因○○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 表九(資策會因○○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表十(○○○公司因○○旅││ 館專案計畫開立予資策會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訴書附件5(○○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 進會、○○○數位園有限公司間交易分析)。 │└──────────────────────────────────────────────────┘【起訴書附表八】┌───────────────────────────────────────┐│ ○○○軟體公司因○○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1 │101.09.03 │EY00000000│ 950,000 │ 47,500 │ 997,500│兒童旅館3房型 ││ │ │ │ (450,000)│ │ │AR探索設計製作│├──┼─────┼─────┼─────┼────┼─────┼───────┤│ 2 │102.01.02 │KN00000000│ 620,000 │ 31,000 │ 65,1000│RFID消費管理雛││ │ │ │ (230,000)│ │ │型系統與既有系││ │ │ │ │ │ │統整合和試營運││ │ │ │ │ │ │測試 │├──┴─────┴─────┼─────┼────┼─────┼───────┤│ 合 計 │ 1,570,000│ 78,500 │ 1,648,500│ -- │├──────────────┼─────┼────┼─────┼───────┤│實際屬○○旅館專案計畫之金額│ 680,000│ 34,000 │ 714,000│ -- │├──────────────┼─────┼────┼─────┼───────┤│實際屬例行電腦維護費之金額 │ 890,000│ 44,500 │ 934,500│ -- │└──────────────┴─────┴────┴─────┴───────┘【起訴書附表九】┌───────────────────────────────────────┐│ 資策會因○○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1 │101.12.18 │GP00000000│ 830,000│ 41,500 │ 871,500│「生態休閒體驗││ │ │ │ │ │ │服務洞察研究和││ │ │ │ │ │ │雛型系統開發之││ │ │ │ │ │ │委託服務契約」││ │ │ │ │ │ │第1期款 │├──┼─────┼─────┼─────┼────┼─────┼───────┤│ 2 │101.12.25 │GP00000000│ 230,000│ 11,500 │ 241,500│技轉-能源最佳 ││ │ │ │ │ │ │化調控技術-遠 ││ │ │ │ │ │ │端監控資訊匯集││ │ │ │ │ │ │技術共2項全期 ││ │ │ │ │ │ │款 │├──┼─────┼─────┼─────┼────┼─────┼───────┤│ 3 │102.03.22 │LN00000000│ 720,000│ 36,000 │ 756,000│「生態休閒體驗││ │ │ │ │ │ │服務洞察研究和││ │ │ │ │ │ │雛型系統開發之││ │ │ │ │ │ │委託服務契約」││ │ │ │ │ │ │第2期款 ││ │ │ │ │ │ │ │├──┴─────┴─────┼─────┼────┼─────┼───────┤│ 合 計 │ 1,780,000│ 89,000 │ 1,869,000│ -- │├──────────────┼─────┼────┼─────┼───────┤│資策會實際施作金額 │ 330,000│ 16,500 │ 346,500│ -- │├──────────────┼─────┼────┼─────┼───────┤│資策會外包○○○公司實際施作│ 400,000│ 20,000 │ 420,000│ -- ││金額 │ │ │ │ │├──────────────┼─────┼────┼─────┼───────┤│虛增金額 │ 1,050,000│ 52,500 │ 1,102,500│ -- │└──────────────┴─────┴────┴─────┴───────┘【起訴書附表十】┌───────────────────────────────────────┐│ ○○○公司因○○旅館專案計畫開立予資策會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品 名 │├──┼─────┼─────┼─────┼────┼─────┼───────┤│ 1 │102.02.08 │KN00000000│ 507,500 │ 25,375 │ 532,875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開發第1期款 │├──┼─────┼─────┼─────┼────┼─────┼───────┤│ 2 │102.04.02 │LL00000000│ 319,000 │ 15,950 │ 334,950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開發第2期款 │├──┼─────┼─────┼─────┼────┼─────┼───────┤│ 3 │102.04.30 │LL00000000│ 623,500 │ 31,175 │ 654,675 │生態休閒體驗服││ │ │ │ │ │ │務系統雛型系統││ │ │ │ │ │ │開發第3期款 │├──┴─────┴─────┼─────┼────┼─────┼───────┤│ 合 計 │ 1,450,000│ 72,500 │ 1,522,500│ -- │└──────────────┴─────┴────┴─────┴───────┘【附表貳之二: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相關流程】┌───────┬─────────────────┬────────────────────────┐│日 期│概 述│備 註│├───────┼─────────────────┼────────────────────────┤│100年10月18日 │○○渡假公司分別與○○○軟體公司及│⒈參照證人劉淑芬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見交查14││ │○○○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 │ 82號卷8第2頁)。 ││ │ │⒉此部分合作備忘錄內容因未扣案而不詳。 │├───────┼─────────────────┼────────────────────────┤│101年01月10日 │○○渡假公司與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簽│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訂合作備忘錄。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8-119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雙方茲就提案申請……『創新科││ │ │ 技應用與服務計畫』……,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訂立││ │ │ 本備忘錄」。 │├───────┼─────────────────┼────────────────────────┤│101年03月10日 │○○渡假公司再次與○○○軟體公司簽│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訂合作備忘錄。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4-115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甲方(按:指○○○軟體公司)同││ │ │ 意協助丑方(按:指○○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 │ │ 提案申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雙方││ │ │ 特議定本合作備忘錄」。 │├───────┼─────────────────┼────────────────────────┤│101年03月20日 │○○渡假公司與資策會簽訂合作備忘錄│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116-117 ││ │ │ )。 ││ │ │⒉備忘錄內容摘錄:「甲方(按:指資策會)同意協助││ │ │ 丑方(按:指○○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提案申││ │ │ 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雙方特議定││ │ │ 本合作備忘錄」。 │├───────┼─────────────────┼────────────────────────┤│101年04月02日 │○○渡假公司向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參照計畫申請表(見他2876號卷6第104-105頁)。 ││ │專案辦公室提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 │計畫」之研發補助申請案(計畫名稱為│ ││ │南台灣生態休閒平台與數位兒童旅館建│ ││ │置計畫;收件日期為101年4月5日)。 │ │├───────┼─────────────────┼────────────────────────┤│不詳(○○渡假│○○渡假公司依審查委員建議將該申請│參照計畫轉案同意書(見他2876號卷6第106頁)。 ││公司提出申請案│計畫階段由「研究開發/開發建置計畫│ ││後至101年度第3│」修改「先期研究/先期規劃計畫」並│ ││次指導會議前某│修改計畫名稱為「台灣○○兒童旅館生│ ││日) │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 │ │├───────┼─────────────────┼────────────────────────┤│不詳(○○渡假│權責單位於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中審│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1年8月14日(101)資產││公司同意修改計│查通過該研發補助申請案,核定補助款│字第1011004386號函(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畫後至資策會發│為計畫總經費725萬元之40%即290萬元│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同他28││函轉知審查結果│。 │76號卷6第107-108頁)。 ││前某日) │ │ │├───────┼─────────────────┼────────────────────────┤│101年08月14日 │資策會發函轉知○○渡假公司:「台灣│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業經│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 ││ │審查通過。 │⒉函文內容摘錄:「貴公司申請經濟部創新科技應用與││ │ │ 服務計畫『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1 ││ │ │ 案,業經101年度第3次指導會議審查通過……請依計││ │ │ 畫核定內容(如附件)補充修訂計畫書……核定計畫││ │ │ 總經費為新台幣7,250千元,補助經費為2,900千元(││ │ │ 占計畫總經費40%……」。 ││ │ │⒊計畫名稱最後確定為「台灣○○旅館生態休閒平台建││ │ │ 置計畫」。 │├───────┼─────────────────┼────────────────────────┤│101年08月27日 │○○渡假公司提出「計畫審查意見及回│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復說明」。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頁碼編號i)。 ││ │ │⒉說明內容摘錄:「⒈……部分系統則會由資策會委外││ │ │ 給○○○開發。⒉委託研究金額變更:原本○○○委││ │ │ 託研究經費:1,190千元……經變更後……○○○0元││ │ │ 」。 │├───────┼─────────────────┼────────────────────────┤│101年08月30日 │○○渡假公司與○○○軟體公司簽訂「│⒈參照丁○○電腦內電磁紀錄列印資料(見交查1482卷││ │台灣○○渡假村生態休閒平台建置計畫│ 8號第108-111頁)。 ││ │合約書」。 │⒉合約書內容摘錄:「第1條:合約內容……⒈兒童旅 ││ │ │ 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中/英)⒉RFID消費管理雛││ │ │ 形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第3條:合 ││ │ │ 約總價: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圓整」。 │├───────┼─────────────────┼────────────────────────┤│101年10月24日 │資策會與○○渡假公司簽訂「創新科技│⒈參見卷附「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科技應用與││ │應用與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 │ 服務計畫專案契約書暨計畫書」。 ││ │ │⒉契約內容摘錄:「本計畫之內容、進度、補助款用途││ │ │ 及附加條件等,詳見(101)資產字第1011004386號補││ │ │ 助核准函及本契約全程計畫書…本契約計畫補助款共││ │ │ 計新台幣290萬元正,由甲方(按:指資策會)代經濟││ │ │ 部支應…補助款撥付方式,約定由丑方(按:指○○││ │ │ 渡假公司)在彰化銀行恆春分行設立存款專戶(戶名││ │ │ :○○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 │ 00號…)處理本契約補助款」。 │├───────┼─────────────────┼────────────────────────┤│101年12月05日 │資策會與○○○公司簽訂「財團法人資│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專業服務契約(見交││ │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專業服務契約」。 │查1482號卷9第86-87頁)。 │└───────┴─────────────────┴────────────────────────┘【附表貳之三:從○○○軟體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蕭尊仁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立EY00000000號│⒈發票號碼:EY00000000號。 ││ │ 得 │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1年9│⒉發票總額:997,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外 │月3日)。 │ 額=950,000+47,500=997,5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 │ 憑 │ │⒋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 │ 證 │ │ ○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分)、統一發票存根聯(見交查1482號卷8 ││ │ │ │ 第115-117、125頁)。 ││ │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R│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製 │ 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1年9月10日│ ⑴借方金額:997,500元(計算式:預付款項││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950,000+47,500=997,500││ │ 帳 │ 君,總額為950,000元)。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1年9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997,500元(計算式:郵電費+││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應付票據=25+997,475=997,500)。 ││ │ 及 │⒊○○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為AG0000000號、│ ⑶摘要內容:兒旅3房型AR探索設計、EY332││ │ 匯 │ 票面金額為997,475元)給○○○軟體公司。 │ 2211。 ││ │ 款 │⒋賴慧貞於101年10月25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⑴借方金額:997,475元。 ││ │ │⒌○○○軟體公司於101年10月25日提示兌現取得AG7│ ⑵貸方金額:16,022,294元(按:此為該傳票││ │ │ 000000號支票票款997,475元(存入○○○軟體公司│ 內臺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 │ │ 之帳戶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 相對應於借方金額997,475元之貸方金額)││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⑶摘要內容:AZ0000000000……票據到期││ │ │ │ 。 ││ │ │ │⒊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分)、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 │ │ │ 收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1210││ │ │ │ 25001號傳票、○○渡假公司帳戶(帳號:00││ │ │ │ 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 │ │ │ 暨帳戶查詢單、○○○軟體公司帳戶(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交查1││ │ │ │ 482號卷8第115-117、144-159頁)。 ││ │ │ │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1年9月間,李雁文要求謝叔平、蕭尊仁依前開協議,以『○○○軟體公司』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作為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於101 ││ │年9月3日,以『○○○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八編號1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發票號碼EY00000000 ││ │號,銷售額95萬元、營業稅額4萬7,500元、發票金額99萬7,500元,品名『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 │,如前所述,該張發票銷售額,其實僅45萬元為委託研究費用,另50萬元實則用以沖抵『○○渡假公司』10││ │1年8至12月每月例行支付予『○○○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並非屬於經濟部技術處之補助項目。雖││ │明知如此,李雁文仍於101年9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丁○○簽核,佯稱將支付『 ││ │○○○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即『兒童旅館3房型AR探索設計製作』95萬元(未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 ││ │別於101年9月26日、10月25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 │彭願棠覆核通過…並以○○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1張票號AG0000000號、面額99萬7,475元(該張發票金額 ││ │99萬7,500元扣除25元郵電費)之支票予『○○○軟體公司』,而於101年10月25日在『○○○軟體公司』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高雄科技園區帳戶)內提 ││ │示兌現」(見起訴書第30-31頁)之犯罪事實。 │├──┼──┬───────────────────────┬────────────────────┤│ 2 │ 取 │蕭尊仁填製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立KN00000000號│⒈發票號碼:KN00000000號。 ││ │ 得 │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2年1│⒉發票總額:65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外 │月2日)。 │ 額=620,000+31,000=651,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 │ 憑 │ │ 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 ││ │ 證 │ │⒋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 │ │ │ ○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分)、統一發票存根聯(見交查1482號卷8 ││ │ │ │ 第115-117、128頁)。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製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2年1月7日│ ⑴借方金額:651,000元(計算式:預付款項││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620,000+31,000=651,000││ │ 帳 │ 君,總額為651,000元)。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2年1月10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651,000元(應付票據)。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應彭願棠覆核。 │ ⑶摘要內容: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KN33││ │ │⒊○○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為AG0000000號、│ 317058。 ││ │ │ 票面金額為651,000元)給○○○軟體公司。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⒋賴慧貞於102年1月20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⑴借方金額:651,000元。 ││ │ │ Z00000000000號)後經丁○○覆核。 │ ⑵貸方金額:2,183,841元(按:此為所有臺││ │ │⒌○○○軟體公司於102年1月21日提示兌現取得AG77│ 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相對││ │ │ 76779號支票票款651,000元(存入○○○軟體公司│ 應於借方金額651,000元之貸方金額)。 ││ │ │ 之帳戶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帳號│ ⑶摘要內容:AZ0000000000、2013/01/20││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票據到期。 ││ │ │ │⒊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 │ │ │ ○渡假公司取具○○○軟體公司進項憑證部││ │ │ │ 分)、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 ││ │ │ │ 票收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E2013││ │ │ │ 0000000號傳票、○○公司帳戶(帳號:0090││ │ │ │ 00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明細 查詢、○ ││ │ │ │ ○○軟體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交易明細表(見交1482號卷8第115-117、 ││ │ │ │ 163-165、167、171-173頁)。 ││ │ │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2年1月間,李雁文又寄發電子郵件,要求謝叔平、蕭尊仁再依前開協議,以『○││ │○○軟體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李雁文製作不實執行進度,作為經濟部技術處查核之用,品名須為││ │『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未稅金額62萬元,惟其中僅23萬元為實際委託研││ │究費用,另39萬元則沖抵102年1-4月例行之電腦維護費(每月10萬元),不足額1萬元部分則待102年4月另 ││ │再開發票補足。謝叔平即指示蕭尊仁,於102年1月2日,以『○○○軟體公司』開立附表八編號2之統一發票││ │予『○○渡假公司』,發票號碼KN00000000號,銷售額62萬元、營業稅額3萬1,000元、發票金額65萬1,000 ││ │元,品名『RFID消費管理雛型系統與既有系統整合和試營運測試』,李雁文、丁○○雖均明知該張發票其中││ │39萬元係用以沖抵『○○渡假公司』102年1至4月每月例行支付予『○○○軟體公司』之『電腦維護費』, ││ │並非屬於經濟部技術處之補助項目,卻仍由李雁文於102年1月7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 │丁○○簽核,佯稱將支付『○○○軟體公司』委託研究費65萬1,000元(含稅),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 ││ │102年1月10日、1月20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分別由不知情之彭 ││ │願棠及丁○○覆核通過……並以○○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1張票號AG0000000號、面額65萬1,000元之支票 ││ │予『○○○軟體公司』,而於102年1月21日在○○○合庫高雄科技園區帳戶內提示兌現」(見起訴書第31- ││ │32頁)之犯罪事實。 ││ │ │└──┴───────────────────────────────────────────────┘【附表貳之四:從資策會及○○○公司取得不實發票相關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⒈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P00000000號電│㈠GP00000000號發票 │├──┤ 得 │ 子計算機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開立│⒈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 ││ 2 │ 外 │ 日期:101年12月18日)。 │⒉發票總額:871,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來 │⒉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P00000000號電│ 額=830,000+41,500=871,500)。 ││ │ 憑 │ 子計算機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開立日│⒊發票品名:「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 │ 證 │ 期:101年12月25日)。 │ 雛型系統開發之委託服務契約」第1期款。 ││ │ │ │⒋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 │ │ │ ○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1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C000-00000 ││ │ │ │ 4-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資策會轉帳編號││ │ │ │ C 000-000000-0/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 ││ │ │ │ 查1482卷9第5-6、15-19、21-22頁)。 ││ │ │ │㈡GP00000000號發票 ││ │ │ │⒈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 ││ │ │ │⒉發票總額:241,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 │ 額=230,000+11,500=241,500)。 ││ │ │ │⒊發票品名:技轉-能源最佳化調控技術-遠端││ │ │ │ 監控資訊匯集技術共2項全期款。 ││ │ │ │⒋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 │ │ │ ○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1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A000-000000││ │ │ │ -1/1轉帳傳票、資策會轉帳編號 A000-0000││ │ │ │ 3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查1482號卷 ││ │ │ │ 9第5、7、24、35-37頁)。 ││ │ │ │ ││ │ │ │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製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1年12月10│ ⑴借方金額:1,113,000元(計算式:研究費││ │ 記 │ 日,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 +研究費+進項稅額=830,000+230,000││ │ 帳 │ 明君,總額為1,113,000元)。 │ +53,000=1,113,000)。 ││ │ 憑 │⒉賴慧貞於101年12月24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 ⑵貸方金額:1,113,000元(計算式:應付票││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據+應付票據=871,500+241,500=1,11││ │ │⒊李雁文於101年12月24日填製預支申請單後經部門 │ 3,000)。 ││ │ │ 主管曾閱蓉及總經理劉秀美簽核。 │ ⑶摘要內容: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第1期、資策││ │ │⒋○○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AG0000000號)給│ 會技轉研究費第1期、GP00000000*2。 ││ │ │ 資策會。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⒌○○渡假公司簽發支票(支票號碼:AG0000000號)給│ 借方金額:871,500元(AG0000000資策會)。││ │ │ 資策會。 │ 241,500元(AG0000000資策會)。││ │ │⒍賴慧貞於101年12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暨檢附統一發票收││ │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執聯、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預支申請 ││ │ │⒎資策會提示兌現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並於102│ 單、Z00000000000號傳票、○○渡假公司帳││ │ │ 年1月4日取得上開票款871,500元(按:○○渡假公│ 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歷史││ │ │ 司於102年1月3日自帳戶支出)。 │ 明細查詢、資策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 │ │⒏資策會提示兌現支票號碼AG0000000號支票並於102│ 23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交1482││ │ │ 年1月4日取得上開票款241,500元(按:○○渡假公│ 號卷9第51-55、59、61-63頁)。 ││ │ │ 司於102年1月3日自帳戶支出)。 │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1年12月間,『資策會』依前開不實契約,開立附表九編號1(發票日期101年12 ││ │月18日、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銷售額83萬元、營業稅額4萬1,500元、發票金額87萬1,500元)、2(發票││ │日期101年12月25日、發票號碼GP00000000號、銷售額23萬元、營業稅額1萬1,500元、發票金額24萬1,500元││ │)2張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己○○、李雁文、丁○○均明知該2張發票金額不實,卻仍由李雁文於││ │101年12月10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經丁○○簽核,李雁文並於101年12月24日填製預支 ││ │申請單,亦經己○○簽准,佯稱將支付『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用111萬3,000元,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 │1年12月24日、26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 ││ │以覆核通過……並得以○○臺銀臺南支存帳戶開立票號AG0000000號、面額24萬1,500元及票號AG0000000號 ││ │、面額87萬1,500元之支票予『資策會』,均於102年1月4日在資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內提示兌現」(見起││ │訴書第32-33頁)之犯罪事實。 │├──┼──┬───────────────────────┬────────────────────┤│ 3 │ 取 │資策會開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不實電子計算機三│⒈發票號碼:LN00000000號。 ││ │ 得 │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開立日期:102年3│⒉發票總額:756,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 │ 外 │月22日)。 │ 額=720,000+36,000=756,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 │ 憑 │ │ 雛型系統開發之委託服務契約」第2期款。 ││ │ 證 │ │⒋參照○○渡假公司之進項來源紀錄(摘印悠││ │ │ │ 活渡假公司取具資策會進項憑證部分)、統││ │ │ │ 1發票收執聯、資策會轉帳編號C000-00000 ││ │ │ │ 9-1/1號轉帳傳票暨附件(見交查1482號卷9││ │ │ │ 第5、8、45-46頁)。 ││ ├──┼───────────────────────┼────────────────────┤│ │ 編 │⒈承辦人員(經辦為李雁文)填製原始內部憑證(即R│⒈Z00000000000號傳票(記帳傳票) ││ │ 製 │ 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建檔日期為102年3月26日│ ⑴借方金額:756,000元(計算式:研究費+││ │ 記 │ ,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均為劉秀美,財務經理為徐明│ 進項稅額=720,000+36,000=756,000)││ │ 帳 │ 君,總額為756,000元)。 │ 。 ││ │ 憑 │⒉賴慧貞於102年3月26日編製記帳憑證(傳票號碼:│ ⑵貸方金額:756,000元(應付費用)。 ││ │ 證 │ 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 ⑶摘要內容:資策會委託研究費第2期、LN7││ │ │⒊不知情之王鈺媄於102年3月28日編製記帳憑證(傳│ 0000000。 ││ │ │ 票號碼:Z00000000000號)後經彭願棠覆核。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匯款傳票) ││ │ │⒋○○渡假公司於102年3月28日從帳戶(付款帳號為│ ⑴借方金額:756,000元。 ││ │ │ 00000000000號)將756,000元匯入資策會帳戶(收│ ⑵貸方金額:1,064,065元(按:此為所有臺││ │ │ 款帳號為00000000000號)。 │ 銀支存帳戶所有票據總額,其中包含相對││ │ │ │ 應於借方金額756,000元之貸方金額)。 ││ │ │ │ ⑶摘要內容:Z00000000000資策會。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 │ │ │ 傳票、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渡假 ││ │ │ │ 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 │ │ │ 暨附件、資策會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號││ │ │ │ )交易紀錄(見交1482號卷9第67、72、69、││ │ │ │ 73 -77頁)。 ││ ├──┴───────────────────────┴────────────────────┤│ │其餘參照起訴書所載「於102年3月22日,『資策會』再依前開不實契約,開立附表九編號3之統一發票予『 ││ │○○渡假公司』,發票號碼LN00000000號、銷售額72萬元、營業稅額3萬6,000元、發票金額75萬6,000元, ││ │李雁文、丁○○均明知該發票金額不實,卻仍由李雁文於102年3月26日在系統上填製REZ0000000000號請購 ││ │單,經丁○○簽核,使不知情之賴慧貞分別於102年3月26日、28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E201││ │00000000號會計傳票(按:Z00000000000號傳票應係王鈺媄所填製),亦均由不知情之彭願棠予以覆核通過││ │…並得以於102年3月28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75萬6,000元至『資策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 ││ │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資策會兆豐南台北帳戶)內…於102年2、4月間,『○○○公司』依前 ││ │述與『資策會』簽訂之不實『生態休閒體驗服務洞察研究和雛型系統開發』合約,開立附表十所示之統一發││ │票予『資策會』,銷售額合計145萬元,發票金額總計152萬2,500元,『資策會』分別於102年2月27日自資 ││ │策會華銀和平支存帳戶匯款53萬2,875元、於102年5月6日、6月5日匯款33萬4,950元、65萬4,675元,總計 ││ │152萬2,500元至『○○○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前││ │金帳戶)內。李雁文1俟『○○○公司』收足款項,即通知劉淑芬,所收款項152萬2,500元扣除實作金額40 ││ │萬元(未稅,稅後金額42萬元)及虛開發票金額110萬2,500元之8%即8萬8,200元後,餘款101萬4,300元應予││ │返還,劉淑芬即分別於102年6月20日、8月7日,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將現金51萬4,200 ││ │元、49萬9,900元交付予李雁文,李雁文再將上開現金匯回己○○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及己○○一銀恆春支 ││ │存帳戶內,供渠私用,丁○○並在B帳內記錄該2筆匯入款項為『資策會290萬補助款帳面與實際差』」(見 ││ │起訴書第33-34頁)之犯罪事實。 │└──┴───────────────────────────────────────────────┘【附表參之一:98年2月至98年5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31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200,000+││ │ 外 │開立日期:98年2月26日)。 │ 110,000=2,31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工程。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設計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銷項憑││ │ 證 │ │ 證部分)、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1第17、18││ │ │ │ 頁)。 ││ ├──┼───────────────────┼────────────────────────────┤│ │ 編 │⒈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⒈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製 │ 493號驗收單)。 │ ⑴驗收日期:98年4月30日。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30日製作記帳 │ ⑵列印日期:98年5月6日。 ││ │ 帳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品名:木作工程—紅魔鬼。 ││ │ 憑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及丙○○○│ ⑷驗收總額:2,200,000元。 ││ │ 證 │ 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及 │⒋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7日製作記帳憑│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5月6日)。 ││ │ 匯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 及丙○○○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計算式:房屋及建築+進項稅額││ │ │⒌○○渡假公司於98年5月7日自帳戶(付款│ 5,000,000+250,000=5,250,000)。 ││ │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⑵貸方金額:5,250,000元。 ││ │ │ )將5,250,000元轉帳給○○設計公司(收│ ⑶摘要內容:1A及紅魔鬼餐廳木作(按:○○渡假公司於取││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本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載外來憑證後,併記載││ │ │ 8800)。 │ 於Z00000000000號傳票以完成作業)。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會計科目:應付帳款)。 ││ │ │ │ ⑵貸方金額:7,250,878元(會計科目:銀行存款。相對應5,2││ │ │ │ 50,000元及其他借方金額) ││ │ │ │ ⑶摘要:Z0000000000000設計。 ││ │ │ │⒋參照○○渡假公司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附件、RCV20090││ │ │ │ 41493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傳票、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轉帳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存││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號卷1第27-31、34-35││ │ │ │ 、49-52頁)。 ││ │ │ │ │├──┼──┼───────────────────┼────────────────────────────┤│ 2 │ 取 │○○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得 │立不實?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 │⒉發票總額:2,9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00,000+││ │ 外 │開立日期:98年5月5日)。 │ 140,000=2,94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紅魔鬼餐廳木作。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設計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銷項憑││ │ 證 │ │ 證部分)、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1第17、19││ │ │ │ 頁)。 ││ ├──┼───────────────────┼────────────────────────────┤│ │ 編 │⒈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⒈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制 │ 494號驗收單)。 │ ⑴驗收日期:98年4月30日。 ││ │ 記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4月30日製作記帳 │ ⑵列印日期:98年5月7日。 ││ │ 帳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 ⑶品名:木作工程—紅魔鬼。 ││ │ 憑 │ 德及丙○○○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 ⑷驗收總額:2,800,000元。 ││ │ 證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5月7日製作記帳憑│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及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5月8日)。 ││ │ 匯 │ 及丙○○○於98年5月7日覆核通過。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⒋○○渡假公司於98年5月7日自帳戶(付款│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計算式:房屋及建築+進項稅額=││ │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5,000,000+250,000=5,250,000)。 ││ │ │ )將5,250,000元轉帳給○○設計公司(收│ ⑵貸方金額:5,250,000元。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⑶摘要內容:1A及紅魔鬼餐廳木作(按:○○渡假公司於取得││ │ │ 8800)。 │ 本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載外來憑證後,併記載 ││ │ │ │ 於Z00000000000號傳票以完成作業)。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5,250,000元(會計科目:應付帳款)。 ││ │ │ │ ⑵貸方金額:7,250,878元(會計科目:銀行存款。相對應5,2││ │ │ │ 50,000元及其他借方金額) ││ │ │ │ ⑶摘要:Z0000000000000設計。 ││ │ │ │⒋參照○○渡假公司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暨附件、RCV20090││ │ │ │ 41494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傳票、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轉帳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存││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號卷1第27-30、32、 ││ │ │ │ 34 -35、49-52頁)。 ││ │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8年2、5月間,因己○○實質掌控之私用帳戶急需資金,己○○、丙○○○遂透過楊欣勳向張││元耀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設計公司』與『○○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指示張芝鳳以『○○設計公司』名義開立2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先於98年2月26日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1之統一發票 ││(發票號碼DU00000000號、銷售額220萬元、營業稅額11萬元、發票金額231萬元)予『○○渡假公司』……又於98年5月5日││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2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銷售額280萬元、營業稅額14萬元、發票金額294萬元)予『○ ││○渡假公司』…己○○、丙○○○、沈崑德、丁○○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 ││渡假公司』付款後大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丙○○○、沈崑德指示不知情之黃欣婕分別於98年4月 ││30日、5月7日據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沈崑德、丙○○○於同年5月7日覆核通過││,另己○○、丙○○○、丁○○亦指示宋裕文、楊文雄進行不實驗收,宋裕文即於98年5月6日、7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RCZ0000000000號2張驗收單,經楊文雄分別於同年月6日、8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2張統一發票作為上開『○ ││○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以於98年5月7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匯款525萬元至『○○設計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大林帳戶)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扣除虛開發票代││價(銷售額500萬元之8%即40萬元)及匯費(30元),於翌(8)日另以張茂森(張元耀之父)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00萬元至洪昭南一銀恆春帳戶內、匯款284萬9,970元至洪昭 ││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己○○再指示丁○○將上開款項分別轉匯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己○○中國信託西臺南帳戶、││黃連泉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己○○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供己○○私人之用,另丙○○○、沈崑德亦指示丁○○於98年5月8日將前開虛開發票、款項││回流事項記入B帳內。己○○、丙○○○、丁○○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渡假公司』因而受有52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 │└──────────────────────────────────────────────────────┘【附表參之二:98年9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設計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000+││ │ 外 │開立日期:98年9月2日)。 │ 125,000=2,625,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古道木作工程、單車體驗營木作工程。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設計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銷項憑││ │ 證 │ │ 證部分)1份、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1第17、││ │ │ │ 20頁)。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9月3日填製原始內部憑證(│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申請預付○○│ ⑴日期:98年9月3日。 ││ │ 記 │ 設計公司工程款2,625,000元並註記「急 │ ⑵用途說明:預付○○工程款。 ││ │ 帳 │ 件」。 │ ⑶金額:2,625,000元。 ││ │ 憑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4日製作記帳憑│ ⑷申請人:吳瑞瑜 ││ │ 證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⑸部門主管:代理人丁○○(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及 │ 及丙○○○於98年9月4日覆核通過。 │ ⑹財務協理:丙○○○(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匯 │⒊○○渡假公司於98年9月4日自帳戶(付款│ ⑺總經理:劉秀美。 ││ │ 款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⑻董事長:己○○(簽名於部門協理欄位內)。 ││ │ │ )將2,625,000元轉帳給○○設計公司(收│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⑴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8800)。 │ ⑵貸方金額:5,260,040元(按:此對應傳票內所載全部借方 ││ │ │⒋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金額總額,包含相對應於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519號驗收單)。 │ 之貸方金額)。 ││ │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11日製作記帳 │ ⑶摘要內容:預付工程款—○○設計。 ││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李岳│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竹筠於98年9月18日覆核通過。 │ ⑴驗收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⑵列印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瓊麻古道。 ││ │ │ │ 木作工程—單車體驗營。 ││ │ │ │ ⑷驗收總額:2,500,000元。 ││ │ │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9月13日)。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500,000元(摘要:瓊麻古道)。 ││ │ │ │ 1,000,000元(摘要:單車體驗營)。 ││ │ │ │ 250,000元(摘要:HU00000000*2)。 ││ │ │ │ ⑵貸方金額:2,625,000元(沖Z0000000000000設)。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D200││ │ │ │ 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號卷1││ │ │ │ 第73-75、78、81、104-106頁)。 ││ │ │ │ │├──┼──┼───────────────────┼────────────────────────────┤│ 2 │ 取 │○○實業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得 │立不實3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 │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000+││ │ 外 │開立日期:98年9月3日)。 │ 125,000=2,625,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RFID系統配合工作工程、公共休息區木作裝修。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實業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銷項憑││ │ 證 │ │ 證部分)1份、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1第15 ││ │ │ │ -16、21頁)。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9月3日填製原始內部憑證(│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申請預付○○│ ⑴日期:98年9月3日。 ││ │ 記 │ 實業公司工程款2,625,000元並註記「急 │ ⑵用途說明:預付○○工程款。 ││ │ 帳 │ 件」。 │ ⑶金額:2,625,000元。 ││ │ 憑 │⒉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4日製作記帳憑│ ⑷申請人:吳瑞瑜 ││ │ 證 │ 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沈崑德│ ⑸部門主管:代理人丁○○(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及 │ 及丙○○○於98年9月4日覆核通過。 │ ⑹財務協理:丙○○○(簽名日期:98年9月3日)。 ││ │ 匯 │⒊○○渡假公司於98年9月4日自帳戶(付款│ ⑺總經理:劉秀美。 ││ │ 款 │ 銀行及付款帳號:臺銀臺南000000000000│ ⑻董事長:己○○(簽名於備註欄位內)。 ││ │ │ )將2,625,000元轉帳給○○實業公司(收│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款銀行及收款帳號:彰銀大林0000000000│ ⑴借方金額:2,625,000元。 ││ │ │ 9700)。 │ ⑵貸方金額:5,260,040元(按:此對應傳票內所載全部借方金││ │ │⒋宋裕文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額總額,總額中包含相對應於借方金額2,625,00││ │ │ 518號驗收單)。 │ 0元之貸方金額)。 ││ │ │⒌黃欣婕(不知情)於98年9月11日製作記帳 │ ⑶摘要內容:預付工程款—○○實業。 ││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經李岳│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竹筠於98年9月18日覆核通過。 │ ⑴驗收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⑵列印日期:98年9月11日。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配合RFID系。 ││ │ │ │ 木作工程—公共休息區。 ││ │ │ │ ⑷驗收總額:2,500,000元。 ││ │ │ │ ⑸經辦人員:宋裕文。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98年9月13日)。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600,000元(摘要:木作工程—配合RFID系統)。││ │ │ │ 900,000元(摘要:木作工程—公共休息區)。 ││ │ │ │ 250,000元(摘要:HU00000000*2)。 ││ │ │ │ ⑵貸方金額:2,625,000元(摘要:沖Z0000000000000實)。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付款指示明細、預支申請單、D200││ │ │ │ 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號卷1││ │ │ │ 第73-78、82、104-108頁)。 ││ │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8年8、9月間,丙○○○急於向己○○催討欠款400萬元,復以當時己○○私人帳戶及其所經 ││營之○○建設公司均有資金不足情形,丁○○向沈崑德、丙○○○及己○○反應後…同年9月間,再透過楊欣勳向張元耀提 ││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本次『○○實業公司』、『○○設計公司』與『○○渡假公司││』間亦將無真實交易,卻仍指示張芝鳳分別以『○○實業公司』、『○○設計公司』各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張芝鳳即於 ││98年9月2日,以『○○設計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3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渡假公司』…另於98年9月3日,以『○○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4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銷售額250萬元、營業稅額12萬5,000元、發票金額262萬5,000元)予『○○渡假公司』││,並不實登入『○○實業公司』帳冊內。己○○、丙○○○、沈崑德、丁○○取得上開2張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 ││票並無交易事實,『○○渡假公司』付款後大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丙○○○、丁○○指示不知情││之『○○渡假公司』財會人員吳瑞瑜以『急件』為由,於98年9月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2張,申請預付『○○設計公司』、『 ││○○實業公司』工程款各262萬5,000元,經丁○○、丙○○○、己○○簽准支付,丙○○○、沈崑德、丁○○並指示黃欣婕││分別於98年9月4日、同年月11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經丙○○○、沈崑德覆核通過,││另己○○、丙○○○、丁○○又指示宋裕文、楊文雄進行不實驗收,宋裕文即於98年9月11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RCV200││0000000號2張驗收單,均經楊文雄於同年月1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作為上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依此得以於98年9月4日自○○臺銀臺南447帳戶內分別匯款262萬5,000元、262萬5,000元至○○ ││彰銀大林帳戶、『○○實業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大林帳戶)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扣除銷售額10%(2張發票均為250萬元×10%=25萬元,共50萬元)作為虛開發票款,於次一營業 ││(7)日將餘款各237萬5,000元(2張發票回流款項共475萬元)輾轉匯回己○○、丙○○○、丁○○所指示帳戶內,張芝鳳 ││即於98年9月7日,自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37萬5,000元至甲○○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甲○○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另自○○彰銀大林帳戶匯款237萬5,00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己○○再指示丁││富村、丁○○將上開款項於同日:⒈自甲○○土銀東臺南帳戶、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分別匯款250萬元、162萬5,000元至 ││己○○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再由該帳戶轉帳400萬元至己○○土銀東臺南支存帳戶內,以供己○○開立予丙○○○之支票號 ││碼CXA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97年12月5日,面額400萬元)兌付之用;⒉自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匯款35萬元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以供己○○開立數張支票兌付之用;⒊自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匯款40萬元至甘錫瀅兆豐安和帳戶內,以││供己○○償還借款之用。此外,丙○○○、沈崑德亦指示丁○○於98年9月7日將前開虛開發票、款項回流事項記入B帳內。 ││而己○○、丙○○○、丁○○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渡假公司』因而受有525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附表參之三:101年2月間挪用公司資產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實業公司提供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開│⒈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 ││ │ 得 │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給○○渡假公司(│⒉發票總額:1,231,143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172,517+││ │ 外 │開立日期:101年2月10日)。 │ 58,626=1,231,143)。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裝修工程。 ││ │ 憑 │ │⒋參照進項來源(摘印○○實業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銷項憑││ │ 證 │ │ 證部分)1份、Y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1第15 ││ │ │ │ -16、22頁)。 ││ ├──┼───────────────────┼────────────────────────────┤│ │ 編 │⒈丁郁芬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EQ0000000│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218號請購單)。 │ ⑴建檔日期:101年2月20日。 ││ │ 記 │⒉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⑵總 額:1,231,143元。 ││ │ 帳 │ 890號驗收單) │ ⑶經 辦:楊玉佳。 ││ │ 憑 │⒊黃欣婕(不知情)於101年2月21日製作記帳│ ⑷部門主管:楊文雄。 ││ │ 證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並經徐明│ ⑸採購經理:吳志文。 ││ │ 及 │ 君覆核通過。 │ ⑹財務經理:丁○○。 ││ │ 匯 │⒋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⑺總 經 理:劉秀美。 ││ │ 款 │ 891號驗收單)。 │ ⑻丁郁芬於偵查中供稱:「(101年間,○○渡假公司有委託○││ │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實業公司承作宴會廳及紅魔鬼、大廳圓柱、紅魔鬼檜木大││ │ │ 962號驗收單)。 │ 圓桌3項工程,總價22萬136元〈未稅〉,當時請購單是妳在││ │ │⒍黃欣婕(不知情)於101年2月22日製作記帳│ 電腦系統上鍵入製作?)是,金額是我輸入的…(提示:發││ │ │ 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並經徐明│ 票號碼YU00000000號統一發票…)我在請購流程時…就鍵入││ │ │ 君覆核通過。 │ 這個金額……(你1開始就知道不到這個金額?)是,因為 ││ │ │⒎○○渡假公司於101年2月22日自帳戶(付│ 有1份報價單,報價單上只有22萬」(見偵7081號卷4第85頁 ││ │ │ 款帳號:000000000000)將1,231,113元匯│ )等語。 ││ │ │ 至張茂森帳戶(收款行庫及收款帳號:彰│⒉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00000000000000)。│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大廳圓柱木作)。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易凱玲(簽名日期為101年2月24日)。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172,517元(摘要:木作工程—紅魔鬼宴會廳)。││ │ │ │ 58,626元(摘要:YU00000000)。 ││ │ │ │ 30元(摘要:匯費)。 ││ │ │ │ ⑵貸方金額:1,231,143元(摘要:木作工程—○○紅魔鬼)。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3日。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紅魔鬼木作工程)。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邱昭吉、黃啟順。 ││ │ │ │⒌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⑴驗收日期:101年2月21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1年2月23日。 ││ │ │ │ ⑶品名:木作工程(說明:宴會廳木作工程)。 ││ │ │ │ ⑷驗收總額:390,839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林國勝、黃啟順。 ││ │ │ │⒍Z00000000000 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231,113元(摘要:Z0000000000000)。 ││ │ │ │ 10元(摘要:匯費)。 ││ │ │ │ ⑵貸方金額:1,231,123元。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RCV2012││ │ │ │ 000000號驗收單、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Z00000000000號 ││ │ │ │ 傳票、付款明細、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 細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交查644號卷1││ │ │ │ 第140-144、149-154、165-168頁)。 ││ │ │ │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1、2月間,己○○私人帳戶及○○建設公司又出現資金不足情形,丁○○再向己○○反 ││應,己○○竟趁當時『○○渡假公司』委託『○○實業公司』施作宴會廳及紅魔鬼、大廳圓柱、紅魔鬼檜木大圓桌等工程之││機會,而於同年2月間,透過楊欣勳向張元耀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浮報工程款之要求,張元耀明知前開工程實際工程款 ││僅為22萬0,136元(未稅,稅後金額為23萬1,143元),卻仍指示張芝鳳以『○○實業公司』開立1張不實統一發票,將發票 ││金額墊高100萬元(含稅),張芝鳳即於101年2月10日,以『○○實業公司』開立如附表十一編號5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銷售額117萬2,517元,營業稅額5萬8,626元,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予『○○渡假公司』…己○○、丁○○││取得上開統一發票,雖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並非完全真實,金額有浮報情形,『○○渡假公司』付款後部分款項將回流至渠││等實質控制帳戶內,卻仍由丁○○指示黃欣婕分別於101年2月21日、同年月22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2號會計傳票,經丁○○覆核通過,另己○○、丁○○又指示丁郁芬製作不實請購單,陳嘉銘製作不實驗收單,丁郁芬即 ││依指示於101年2月21日製作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再由陳嘉銘據以於101年2月21日、23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RCV201││0000000號、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分別交由不知情之『○○渡假公司』客房服務部協理易凱玲、餐飲部外場領班林國勝││、餐飲部行政總主廚黃啟順會簽通過,佯為完成驗收,並連同前述統一發票作為上開『○○渡假公司』會計傳票之附件…予││以依發票金額全額付款。『○○渡假公司』隨即於101年2月22日,以○○臺銀臺南447帳戶匯款123萬1,113元(發票金額123││萬1,143元扣除匯費30元)至張茂森彰銀大林帳戶內,張元耀甫收款,即指示張芝鳳依約定與丁○○之通知,扣除實作金額 ││23萬1,143元、虛開發票報酬7萬6,190元(銷售額95萬2,381元之8%)、匯費30元後,將餘款返還,張芝鳳即於101年2月24日││,匯款92萬3,780元至洪昭南土銀東臺南帳戶內,己○○再指示丁○○於101年3月1日將上開款項其中70萬元轉匯至己○○一││銀恆春支存帳戶內,用以支應支票扣款,另22萬3,810元予以提現而出,丁○○並於101年2月24日將前開虛開發票、款項回 ││流事項記入B帳內。而己○○、丁○○以上述作帳方式,致『○○渡假公司』因而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此部分犯行││相關交易分析,詳附件6)」 │└──────────────────────────────────────────────────────┘【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 開立人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 1 │○○設計│ 98.02.26 │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2,310,000││ │公司 │ │ │ │ │ │├──┼────┼─────┼─────┼─────┼────┼─────┤│ 2 │○○設計│ 98.05.05 │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2,940,000││ │公司 │ │ │ │ │ │├──┼────┼─────┼─────┼─────┼────┼─────┤│ 3 │○○設計│ 98.09.02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 │公司 │ │ │ │ │ │├──┼────┼─────┼─────┼─────┼────┼─────┤│ 4 │○○實業│ 98.09.03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 │公司 │ │ │ │ │ │├──┼────┼─────┼─────┼─────┼────┼─────┤│ 5 │○○實業│101.02.10 │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1,231,143││ │公司 │ │ │ │ │ │├──┴────┴─────┴─────┼─────┼────┼─────┤│ 編號5統一發票實際施作金額 │ 220,136│ 11,007│ 231,143│├───────────────────┼─────┼────┼─────┤│ 編號5統一發票虛開金額 │ 952,381│ 47,619│ 1,000,000│├───────────────────┼─────┼────┼─────┤│編號1-5統一發票合計 │11,172,517│ 558,626│11,731,143│├───────────────────┼─────┼────┼─────┤│編號1-5統一發票無真實交易金額 │10,952,381│ 547,619│11,500,000│└───────────────────┴─────┴────┴─────┘【附表肆之一:員工宿舍工程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元。 ││ │ 外 │發票)。 │⒊發票品名:。 ││ │ 來 │ │⒋開立日期:92年09月26日。 ││ │ 憑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證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黃欣婕於92年9月2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證單)。 │ ⑴名稱:○○工程款(○○宿舍)。 ││ │ 記 │⒉吳秀玲於92年9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2年9月25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室主管:沈崑德(10/1)。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2年9月25日將200,000元│ ⑷財務主管:沈崑德(10/1)。 ││ │ 證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⑸總經理:丙○○○(10/1)。 ││ │ 及 │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匯 │ │ ⑴借方金額:200,000元(Z0000000000000工程)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9月25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 │ 644號卷2第29頁)。 │├──┼──┼───────────────────┼────────────────────────────┤│2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1,54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66, ││3 │ 外 │ 統一發票)。 │ 667+73,333=1,540,000)。 ││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2。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3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2,36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247, ││ │ │ │ 619+112,381=2,360,000)。 ││ │ │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3。 ││ │ │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4日。 ││ │ │ │㈢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 │ │ │ 交查644號卷2第1-2、9-10頁)。 ││ ├──┼───────────────────┼────────────────────────────┤│ │ 編 │⒈吳秀玲於92年9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54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日將1,540,000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帳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34頁)。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日將2,360,000 │ ││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 │ 及 │ │ ││ │ 匯 │ │ ││ │ 款 │ │ │├──┼──┼───────────────────┼────────────────────────────┤│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714+14││ │ 外 │發票)。 │ ,286=3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4。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5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1頁)。 ││ ├──┼───────────────────┼────────────────────────────┤│ │ 編 │⒈吳秀玲於92年9月1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制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30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2年9月10日將300,000元│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帳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35頁)。 ││ │ 憑 │ │ ││ │ 證 │ │ ││ │ 及 │ │ ││ │ 匯 │ │ ││ │ 款 │ │ │├──┼──┼───────────────────┼────────────────────────────┤│5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33,333││ │ 外 │發票)。 │ +96,667=2,03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5。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6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2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9月30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9月30日。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9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專案主管:沈崑德。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2年9月30日將2,030,000│ ⑴借方金額:2,03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及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9月30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款 │ │ 644號號卷2第36頁)。 │├──┼──┼───────────────────┼────────────────────────────┤│6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904,762││ │ 外 │發票)。 │ +95,238=2,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6。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19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3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1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股往-己○○。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1日。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0月2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2年10月27日將2,000,00│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股往)。 ││ │ 及 │ 0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1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款 │ │ 644號卷2第37、39頁)。 │├──┼──┼───────────────────┼────────────────────────────┤│7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8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666,667││ │ 外 │發票)。 │ +133,333=2,8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7。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20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2、14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1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宿舍工程款。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1日。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2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1日將2,800,000│ ⑴借方金額:2,800,000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及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1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 ││ │ 款 │ │ 644號卷2第38-39頁)。 │├──┼──┼───────────────────┼────────────────────────────┤│8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6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71,429││ │ 外 │發票)。 │ +78,571=1,65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8。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1月27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5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3日填 │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 ││ │ 記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3日。 ││ │ 帳 │⒉吳秀玲於92年12月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財務主管:沈崑德。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3日將350,000元│ ⑴借方金額:350,000元(員工宿舍工程款)。 ││ │ 及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匯 │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2年12月5日填 │⒊支出簽證單 ││ │ 款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 ⑴名稱:暫付款-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證單)。 │ ⑵日期:92年12月5日。 ││ │ │⒌吳秀玲於92年12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⒍○○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5日將900,000元│ ⑴借方金額:900,000元(員工宿舍工程款)。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⒎○○渡假公司於92年12月10日將400,000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2年12月3日支出簽證單、E200312││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05002號傳票及92年12月5日支出簽證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40││ │ │ │ -42頁)。 │├──┼──┼───────────────────┼────────────────────────────┤│9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2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23,809││ │ 外 │發票)。 │ +106,191=2,23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9。 ││ │ 憑 │ │⒋開立日期:93年2月2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6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3年2月2日填製│⒈支出簽證單 ││ │ 製 │ 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支出簽證│ ⑴名稱:暫付款-宿舍工程款。 ││ │ 記 │ 單)。 │ ⑵日期:93年2月2日。 ││ │ 帳 │⒉吳秀玲於93年2月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⑶部室主任:沈崑德。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3年2月2日將2,230,000 │ ⑴借方金額:2,230,000元(宿舍新建工程款-○○)。 ││ │ 及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匯 │⒋陳惠美於93年3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123,809元(宿舍新建工程-○○)。 ││ │ │ │ 106,191元(XU00000000) ││ │ │ │ ⑵覆 核 人:沈崑德。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2年2月2日支出簽證單、D0000000││ │ │ │ 1031號傳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53頁、第54頁)。 │├──┼──┼───────────────────┼────────────────────────────┤│10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05││ │ 外 │發票)。 │ +238,095=5,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10。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5月25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7頁)。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5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5,000,000元(宿舍工程款-○○)。 ││ │ 記 │⒉吳惠娟於94年6月7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 ⑵覆 核 人:沈崑德(6/13)、丙○○○(6/16)。 ││ │ 帳 │ 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⒉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6月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請購日期:94年6月7日。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總 額:5,000,000元。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4年6月8日將5,000,000 │ ⑶經 辦:吳惠娟。 ││ │ 匯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⑷主 管:沈崑德(6/7)。 ││ │ 款 │ │ ⑸財 務:沈崑德(6/7)。 ││ │ │ │ ⑹總 經 理:岳竹筠(6/7)。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5,000,00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丙○○○(6月8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REQ0000000││ │ │ │ 104號請購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57-59頁)。 │├──┼──┼───────────────────┼────────────────────────────┤│11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 ││12 │ 外 │ 統一發票)。 │ 905+238,095=5,000,000)。 ││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11。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4年6月10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5,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 ││ │ │ │ 905+238,095=5,000,000)。 ││ │ │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12。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6月23日。 ││ │ │ │㈢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FU00000000號統1 ││ │ │ │ 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1-2、18-19頁)。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請購日期:94年6月23日。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總 額:10,000,000元。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經 辦:吳秀玲。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6月2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部門主管:沈崑德。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⑸財務經理:沈崑德。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4年6月23日將10,000,00│ ⑹總 經 理:岳竹筠。 ││ │ 匯 │ 0元匯入錢山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 │ ⑴借方金額:9,523,810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 │ 476,190元(FU00000000*2)。 ││ │ │ │ ⑵覆核:丁○○、沈崑德。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0,000,00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23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6月23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及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見 ││ │ │ │ 交查644號卷2第61-64頁)。 │├──┼──┼───────────────────┼────────────────────────────┤│13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H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3,809,524││ │ 外 │發票)。 │ +190,476=4,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13。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10月12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20頁)。 ││ ├──┼───────────────────┼────────────────────────────┤│ │ 編 │⒈吳惠娟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宿舍工程款4,000,000。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4年10月12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12)。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12)。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4年10月12日將4,000,00│ ⑴借方金額:3,809,524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匯 │ 0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190,476元(HU00000000)。 ││ │ 款 │ │ ⑵覆核:丁○○、沈崑德。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4,000,00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18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10月12││ │ │ │ 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66-68頁)。 │├──┼──┼───────────────────┼────────────────────────────┤│1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H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112,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964,286││ │ 外 │發票)。 │ +148,214=3,112,5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員工宿舍工程款NO14。 ││ │ 憑 │ │⒋開立日期:94年10月14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21頁)。 ││ ├──┼───────────────────┼────────────────────────────┤│ │ 編 │⒈吳惠娟於94年10月1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宿舍工程尾款3,112,500。 ││ │ 記 │⒉吳秀玲於94年10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4年10月14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14)。 ││ │ 憑 │⒊陳惠美於94年10月1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14)。 ││ │ 證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4年10月14日將3,112,50│ ⑴借方金額:2,964,286元(預付宿舍工程款-○○)。 ││ │ 匯 │ 0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148,214元(HU00000000)。 ││ │ 款 │ │ ⑵覆核:丁○○、沈崑德。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3,112,50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沈崑德。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4年10月14││ │ │ │ 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71-73頁)。 │├──┼──┼───────────────────┼────────────────────────────┤│15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3,013,5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70,0││16 │ 外 │ 統一發票)。 │ 00+143,500=3,013,500)。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防洪設施整治工程。 ││17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11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 │㈢○○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⒉發票總額:3,99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3,800,0││ │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GU00000000號三聯式│ 00+190,000=3,990,000)。 ││ │ │ 統一發票)。 │ ⒊發票品名: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20日。 ││ │ │ │㈢⒈發票號碼:G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2,625,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500, ││ │ │ │ 000+125,000=2,625,000)。 ││ │ │ │ ⒊發票品名:水電設備維修工程。 ││ │ │ │ ⒋開立日期:94年7月25日。 ││ │ │ │㈣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GU00000000號統一發票、GU00000000號統1 ││ │ │ │ 發票、G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1-2、23-25││ │ │ │ 頁)。 ││ ├──┼───────────────────┼────────────────────────────┤│ │ 編 │⒈吳秀玲於94年7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67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記 │⒉黃欣婕於94年7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333,500元(GU00000000*2)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丁○○、沈崑德。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4年7月25日將5,400,000│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5,400,000元(Z0000000000000工程)。 ││ │ 及 │⒋吳秀玲於94年7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丙○○○(7/25)。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⒌黃欣婕於94年7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2,500,000元(○○工程款)。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125,000元(○○工程款) ││ │ │⒍○○渡假公司於94年7月28日將4,228,500│ ⑵覆核:丁○○、沈崑德。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4,228,500元(Z0000000000000工程)。 ││ │ │ │ ⑵覆核:沈崑德、丙○○○(7/28)。 ││ │ │ │⒌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5 ││ │ │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E2││ │ │ │ 0000000000號傳票及94年7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 ││ │ │ │ (見交查644號卷2第75、77、80-81頁)。 │├──┴──┴───────────────────┴────────────────────────────┤│㈠員工宿舍(參照更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 ││⒈員工宿舍浮報部分付款金額約為9,289,113元(計算式:發票總金額-實際施作金額〈估算〉=37,222,500-27,933,387=││ 9,289,113)。 ││⒉員工宿舍浮報部分虛開銷售額為8,846,774元(計算式:①虛開銷售額+營業稅額〈即虛開銷售額×5%〉=付款金額②虛││ 開銷售額×1.05=9,289,113③流入私帳數額=9,289,113÷1.05≒0000000)。 ││㈡員工宿舍等工程(參照更正後起訴書附表12及起訴書附表13) ││⒈○○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18,917,613元(計算式:浮報部分付款金額〈員工宿舍工程〉+虛報部分付款金額〈其他││ 項目工程〉=9,289,113+9,628,500=18,917,613)。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浮報││ 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營業稅額後之數額。 ││⒊流入私帳數額約為18,016,774元〔計算式:(浮報部分付款金額-浮報部分營業稅額)+(虛報部分付款金額-虛報部分││ 營業稅額)=(9,289,113-442,339)+(9,628,500-458,500)=8,846,774+9,170,000=18,016,774〕。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2年9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某日許止,『○○渡假公司』因進行『員工宿舍』興建工程,曾忠 ││信乃將工程形式上發包予其得以實際掌控之『○○營造公司』施作。而期間己○○明知其為『○○渡假公司』之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任││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利用工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以『○○營造公司』名義向『○○渡假公司』浮報該工程之工程款,並虛捏『○○渡假公司』尚有『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等工程應予施作,且形式上再指示發包予『○○營造公司』施作。而曾忠││信明知前開『員工宿舍』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渡假公司』之『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己○○仍指示『○○營造公司』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二、十三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二、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其中『○○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總計││14張(附表十二),銷售額總計為3,545萬0,001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77萬2,499元,稅後金額總計為3,722萬2,500元…另因││『防洪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工程』、『水電維修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三編號1、2、3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為917萬││元(3項工程分別為287萬元、380萬元、25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5萬8,500元,稅後金額總計為962萬8,500元,純屬虛 ││列,雖明知如此,己○○仍指示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並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二、十三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十二、十三所示金額之款項予『○○營造公司』,以此方││式除將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營造公司』營業稅額外,差額亦均匯入己○○…帳戶內,以此方式掏空『○○渡假公司││』之資產,致『○○渡假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嗣98年6月間,己○○指示丁○○結算由『○○營造公司』以『員工宿舍 ││』、『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補貼『○○營造公司』之營││業稅額,其中:(A)『○○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77萬2,499元,惟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 ││額僅為36萬4,335元(按:員工宿舍實際施用金額應以27,933,387元估算較為正確〈詳參理由欄內就此所為論述〉,故徐明 ││君就員工宿舍虛開金額部分應係出於錯誤認知而為記錄及計算),另因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5萬8,500元,純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186萬6,664元(177萬2,499元+ ││45萬8,500元-36萬4,335元)。(B)『○○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1萬 ││9,048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05萬2,181元,惟前開工程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91萬7,235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7萬1,000元,純屬虛列,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62萬4,994元(41萬9,048││元+105萬2,181元+7萬1,000元-91萬7,235元)。經丁○○計算己○○應補貼『○○營造公司』營業稅額總計為249萬1,658││元,丁○○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營造公司』對己○○(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記入B帳內。」 │└──────────────────────────────────────────────────────┘【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 ○○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工程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1 │92.09.26│VU00000000│ 190,476│ 9,524│ 200,000│92.09.25│ 200,000│├──┼────┼─────┼─────┼─────┼─────┼────┼─────┤│ 2 │93.01.13│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1,540,000│92.09.01│ 1,540,000│├──┼────┼─────┼─────┼─────┼─────┼────┼─────┤│ 3 │93.01.14│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2,360,000│92.09.01│ 2,360,000│├──┼────┼─────┼─────┼─────┼─────┼────┼─────┤│ 4 │93.01.15│XU00000000│ 285,714│ 14,286│ 300,000│92.09.10│ 300,000│├──┼────┼─────┼─────┼─────┼─────┼────┼─────┤│ 5 │93.01.16│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2,030,000│92.09.30│ 2,030,000│├──┼────┼─────┼─────┼─────┼─────┼────┼─────┤│ 6 │93.01.19│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000,000│92.10.27│ 2,000,000│├──┼────┼─────┼─────┼─────┼─────┼────┼─────┤│ 7 │93.01.20│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2,800,000│92.12.01│ 2,800,000│├──┼────┼─────┼─────┼─────┼─────┼────┼─────┤│ 8 │93.01.27│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1,650,000│92.12.03│ 350,000││ │ │ │ │ │ ├────┼─────┤│ │ │ │ │ │ │92.12.05│ 900,000││ │ │ │ │ │ ├────┼─────┤│ │ │ │ │ │ │92.12.10│ 400,000│├──┼────┼─────┼─────┼─────┼─────┼────┼─────┤│ 9 │93.02.02│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2,230,000│93.02.02│ 2,230,000│├──┼────┼─────┼─────┼─────┼─────┼────┼─────┤│ 10 │94.05.25│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94.06.08│ 5,000,000│├──┼────┼─────┼─────┼─────┼─────┼────┼─────┤│ 11 │94.06.10│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94.06.23│10,000,000│├──┼────┼─────┼─────┼─────┼─────┤ │ ││ 12 │94.06.23│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000,000│ │ │├──┼────┼─────┼─────┼─────┼─────┼────┼─────┤│ 13 │94.10.12│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4,000,000│94.10.12│ 4,000,000│├──┼────┼─────┼─────┼─────┼─────┼────┼─────┤│ 14 │94.10.14│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3,112,500│94.10.14│ 3,112,500│├──┴────┴─────┼─────┼─────┼─────┼────┼─────┤│合計 │35,450,001│ 1,772,499│37,222,500│ -- │37,222,500│├─────────────┼─────┼─────┼─────┼────┼─────┤│實際施作金額 │ │ │27,933,387│ -- │ -- │├─────────────┼─────┼─────┼─────┼────┼─────┤│虛開金額 │ 8,846,774│ 442,339│ 9,289,113│ -- │ -- │└─────────────┴─────┴─────┴─────┴────┴─────┘【起訴書附表十三】┌──────────────────────────────────────────────┐│○○營造公司以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為名義,虛偽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工程名稱│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1 │94.07.11│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3,013,500│防洪設施│94.07.25│ 5,400,000││ │ │ │ │ │ │整治工程│ │ │├──┼────┼─────┼─────┼────┼─────┼────┤ │ ││ │ │ │ │ │ │林場道路│ │ ││ 2 │94.07.20│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3,990,000│及邊坡修├────┼─────┤│ │ │ │ │ │ │整工程 │94.07.28│ 4,228,500│├──┼────┼─────┼─────┼────┼─────┼────┤ │ ││ 3 │94.07.25│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625,000│水電設備│ │ ││ │ │ │ │ │ │維修工程│ │ │├──┴────┴─────┼─────┼────┼─────┼────┼────┼─────┤│ 合 計 │ 9,170,000│ 458,500│ 9,628,500│ │ -- │ 9,628,500│└─────────────┴─────┴────┴─────┴────┴────┴─────┘【附表肆之二:兒童旅館等工程部分】┌──┬──┬───────────────────┬────────────────────────────┐│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4,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285,714││ │ 外 │發票)。 │ +214,286=4,5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6月5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吳惠娟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支付○○工程款450萬。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6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5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6年6月5日將4,5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6月5日)。 ││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 ⑴借方金額:4,50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5日)、丙○○○(6月5日)。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06月0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及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支付○○工程款450萬)( ││ │ │ │ 見交查644號卷2第83-84頁)。 │├──┼──┼───────────────────┼────────────────────────────┤│2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2,3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90,476││ │ 外 │發票)。 │ +109,524=2,3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6月25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6月2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第2期工程款230萬。 ││ │ 記 │⒉黃欣婕於96年6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6年6月25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25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6年6月25日將2,300,000│ ⑷財務協理:丙○○○(6月25日)。 ││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 ⑴借方金額:2,30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25日)、丙○○○(6月25日)。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0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及96年6月25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85-86頁││ │ │ │ )。 │├──┼──┼───────────────────┼────────────────────────────┤│3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0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952,381+││ │ 外 │發票)。 │ 47,619=1,0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10月15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10月15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工程款預付款1佰萬。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10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6年10月15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月15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15日將1,000,00│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月15日)、丙○○○(10月15日)。││ │ 證 │ 0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 ⑴借方金額:1,00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15日)。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10月1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6年10月15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87-89 ││ │ │ │ 頁)。 │├──┼──┼───────────────────┼────────────────────────────┤│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V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V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0+ ││ │ 外 │發票)。 │ 23,810=5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10月22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吳惠娟於96年10月22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預付工程款。 ││ │ 記 │⒉陳惠美於96年10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6年10月22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0月22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6年10月22日將5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0月22日)、丙○○○(10月22日)。││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匯 │ │ ⑵覆核:沈崑德(10月22日)、丙○○○(10月22日)。 ││ │ 款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10月22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及96年10月22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90-91 ││ │ │ │ 頁)。 │├──┼──┼───────────────────┼────────────────────────────┤│5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5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76,191+ ││ │ 外 │發票)。 │ 23,809=500,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 Cafe。 ││ │ 憑 │ │⒋開立日期:97年5月26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陳惠美於97年5月2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工程款)。 ││ │ 記 │⒉○○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6日將184,505元│ ⑵覆核:沈崑德、丙○○○(5月26日)。 ││ │ 帳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2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6日將315,495元│ 示明細(見交查644號卷2第92-93頁)。 ││ │ 證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 │ 及 │ │ ││ │ 匯 │ │ ││ │ 款 │ │ │├──┼──┼───────────────────┼────────────────────────────┤│6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X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X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16,461,9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 ││7 │ 外 │ 統一發票)。 │ 15,678,000+783,900=16,461,900)。 ││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Y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7年1月4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16,461,9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678││ │ │ │ 000+783,900=16,461,900)。 ││ │ │ │ ⒊發票品名:兒童旅館。 ││ │ │ │ ⒋開立日期:97年4月18日。 ││ │ │ │㈢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X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2第││ │ │ │ 1 -2、114頁)。 ││ ├──┼───────────────────┼────────────────────────────┤│ │ 編 │⒈吳瑞瑜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記 │⒉陳惠美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7年1月7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1月7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8,30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1月7日)、丙○○○(1月7日)。 ││ │ 證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⒋陳惠美於97年1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8,300,000元(預付○○營造工程款)。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1月7日)。 ││ │ 款 │⒌○○渡假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200,000元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200,000元(預付○○工程款)。 ││ │ │⒍陳惠美於97年1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1月7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⒎○○渡假公司於97年1月15日將2,000,000│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預付○○營造工程款)。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1月15日)。 ││ │ │⒏吳瑞瑜於97年4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⒌預支申請單 ││ │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兒童旅館第2期付款。 ││ │ │⒐陳惠美於97年5月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7年4月18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4月18日)。 ││ │ │⒑○○渡假公司於97年5月5日將3,050,000 │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丙○○○(4月18日)。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⒒陳惠美於97年5月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借方金額:3,05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第1期)。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5月5日)、丙○○○(5月5日)。 ││ │ │⒓○○渡假公司於97年5月8日將2,000,000 │⒎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2,00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⒔陳惠美於97年5月1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沈崑德(5月7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⒏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⒕○○渡假公司於97年5月12日將600,000元│ ⑴借方金額:60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丙○○○(5月12日)。 ││ │ │⒖陳惠美於97年5月2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⒐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311,900元(兒童旅館工程預付款)。 ││ │ │⒗○○渡假公司於97年5月2日將311,900元 │ ⑵覆核:沈崑德(5月28日)、丙○○○(5月28日)。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⒑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⒘陳惠美於97年6月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借方金額:1,800,000元(兒童旅館第2期款項)。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丙○○○(7月24日)。 ││ │ │⒙○○渡假公司於97年6月4日將1,800,000 │⒒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兒童旅館第2期款項)。 ││ │ │⒚陳惠美於97年6月1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覆核:丙○○○(7月24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⒓Z00000000000號傳票 ││ │ │⒛○○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1日將500,000元│ ⑴借方金額:500,000元(Z00000000000兒童旅館)。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丙○○○(6月13日)。 ││ │ │陳惠美於97年6月1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⒔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83,900元(Z00000000000兒童旅館)。 ││ │ │○○渡假公司於97年6月13日將500,000元│ 850,000元(兒童旅館工程第2期)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丙○○○(6月27日)。 ││ │ │陳惠美於97年6月2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⒕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50,000元(兒童旅館第2期款項)。 ││ │ │○○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5日將1,133,900│ ⑵覆核:丙○○○(6月27日)。 ││ │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⒖Z00000000000號傳票 ││ │ │陳惠美於97年6月2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750,000元(兒童旅館第2期款項)。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丙○○○(7月24日)。 ││ │ │○○渡假公司於97年6月26日將250,000元│⒗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⑴借方金額:700,000元(兒童旅館第2期工程款)。 ││ │ │陳惠美於97年7月7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覆核:丙○○○(7月24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⒘參照97年4月18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月││ │ │○○渡假公司於97年7月7日將750,000元 │ 7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97年1月7日預支申請單、E20││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1月15日EDI電 ││ │ │陳惠美於97年7月2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5日EDI││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8日E││ │ │○○渡假公司於97年7月21日將700,000元│ 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月12││ │ │ 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5 ││ │ │ │ 月2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E2││ │ │ │ 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1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 ││ │ │ │ 、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13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 ││ │ │ │ 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25日EDI電子轉帳-付款 ││ │ │ │ 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6月26日EDI電子轉帳- ││ │ │ │ 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7月7日EDI電子轉 ││ │ │ │ 帳-付款指示明細、Z00000000000號傳票、97年7月21日EDI電 ││ │ │ │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見交查644號卷2第94-99、102-112、 ││ │ │ │ 116、119-122、130-131、136、138-142頁)。 │├──┼──┼───────────────────┼────────────────────────────┤│8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營造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TU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TU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491,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20,000││ │ 外 │發票)。 │ +71,000=1,491,0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地震災後修復工程。 ││ │ 憑 │ │⒋開立日期:96年5月10日。 ││ │ 證 │ │⒌參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 │ │ │ 明細及付款情形(見交查644號卷2第1-2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5月29日填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製不實原始內部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 ⑴用途說明:地震維修工程款。 ││ │ 記 │ 請單)。 │ ⑵日期:96年5月29日。 ││ │ 帳 │⒉黃欣婕於96年5月2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⑶財務協理:沈崑德(5月29日)、丙○○○(5月29日)。 ││ │ 憑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證 │⒊○○渡假公司於96年5月29日將1,491,000│ ⑴借方金額:1,491,000元(FIN-地震維修工程款)。 ││ │ 及 │ 元匯入○○營造公司帳戶。 │ ⑵覆核:沈崑德(5月29日)、丙○○○(5月29日)。 ││ │ 匯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6年5月29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款 │ │ 示明細及96年5月29日預支申請單(見交查644號卷2第145-146││ │ │ │ 頁)。 │├──┴──┴───────────────────┴────────────────────────────┤│兒童旅館等工程(參照起訴書附表十四) ││⒈○○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13,125,022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1至編號7浮報及虛報工程部分付款金額+起││ 訴書附表十四編號8付款金額=11,634,022+1,491,000=13,125,022)。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營造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浮報││ 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營業稅額後之數額。 ││⒊流入私帳數額約為12,500,028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1至編號7浮報及虛報工程之銷售額+起訴書附表十四編號││ 8之銷售額=11,080,028+1,420,000=12,500,028)。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於96年5月起至97年8月間某日許止,『○○渡假公司』又有『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等工程需施作,己○○亦指示將該等工程形式上發包予『○○營造公司』施作。而期間己○○明知其為『○││○渡假公司』之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任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仍利用工││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以『○○營造公司』名義向『○○渡假公司』浮報該工程之工程款,並虛捏『││○○渡假公司』尚有『地震災後修復工程』應予施作,且亦於形式上指示發包予『○○營造公司』施作。己○○明知前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等工程之工程款均有浮報情形,另『地震災後修復工程』實際並未施作,仍││指示『○○營造公司』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四所示之8張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 ││其中『○○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而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總計5張(附表十四編號1││至5),銷售額總計為838萬0,952元,營業稅額總計為41萬9,048元,稅後金額總計為880萬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 ││一發票總計2張(編號6、7,其中編號7部分金額有作銷貨退回),銷售額總計為2,104萬3,619元,營業稅額總計為105萬2,1││81元,稅後金額總計為2,209萬5,800元,惟實際上『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之施作工程款僅為1,8 ││34萬4,543元(未稅),營業稅額僅為91萬7,235元,稅後金額僅為1,926萬1,778元,故虛增銷售額1,108萬0,028元及營業稅││額55萬3,994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如附表十四編號8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142萬元,營業稅額為7萬1,000 ││元,稅後金額為149萬1,000元,係屬虛構,雖明知如此,己○○仍指示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營造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並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支付如附表十四所示金額之款項予『││○○營造公司』,以此方式除將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營造公司』營業稅額外,差額亦均匯入己○○…帳戶內,以此││方式掏空『○○渡假公司』之資產,致『○○渡假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達1,312萬5,022元…嗣98年6月間,己○○指示丁 ││○○結算由『○○營造公司』以『員工宿舍』、『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應補貼『○○營造公司』之營業稅額,其中:(A)『○○營造公司』因員工宿舍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77││萬2,499元,惟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36萬4,335元(按:員工宿舍實際施用金額應以27,933,387元估算較為正確〈詳││參本院前於理由欄內就此所為論述〉,故丁○○就員工宿舍虛開金額部分應係出於錯誤認知而為記錄及計算),另因防洪設││施整治工程、林場道路及邊坡修整工程、水電設備維修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5萬8,500元,純屬虛列,故應補 ││貼營業稅額為186萬6,664元(177萬2,499元+45萬8,500元-36萬4,335元)。(B)『○○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 ││SunsetCafe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41萬9,048元,因兒童旅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105萬2,181元,惟前開工 ││程實際施工產生之進項稅額僅為91萬7,235元,另因地震災後修復工程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稅額為7萬1,000元,純屬虛列 ││,故應補貼營業稅額為62萬4,994元(41萬9,048元+105萬2,181元+7萬1,000元-91萬7,235元)。經丁○○計算己○○應補││貼『○○營造公司』營業稅額總計為249萬1,658元,丁○○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營造公司』對己○○(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記入B帳內。」 ││ │└──────────────────────────────────────────────────────┘【起訴書附表十四】┌───────────────────────────────────────────────┐│○○營造公司因辦公室改建及海邊SunsetCafe、兒童旅館、地震災後修復工程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 發票金額 │工程名稱│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1 │96.06.05│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4,500,000│辦公室改│96.06.05│ 4,500,000│├──┼────┼─────┼─────┼─────┼─────┤建及海邊├────┼─────┤│ 2 │96.06.25│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2,300,000│Sunset │96.06.25│ 2,300,000│├──┼────┼─────┼─────┼─────┼─────┤Cafe ├────┼─────┤│ 3 │96.10.15│VU00000000│ 952,381│ 47,619│ 1,000,000│ │96.10.15│ 1,000,000│├──┼────┼─────┼─────┼─────┼─────┤ ├────┼─────┤│ 4 │96.10.22│VU00000000│ 476,190│ 23,810│ 500,000│ │96.10.22│ 500,000│├──┼────┼─────┼─────┼─────┼─────┤ ├────┼─────┤│ 5 │97.05.26│ZU00000000│ 476,191│ 23,809│ 500,000│ │97.05.26│ 184,505││ │ │ │ │ │ │ ├────┼─────┤│ │ │ │ │ │ │ │97.05.26│ 315,495│├──┴────┴─────┼─────┼─────┼─────┤ ├────┼─────┤│編號1-5統一發票合計 │ 8,380,952│ 419,048│ 8,800,000│ │ -- │ 8,800,000│├──┬────┬─────┼─────┼─────┼─────┼────┼────┼─────┤│ 6 │97.01.04│XU00000000│15,678,000│ 783,900│16,461,900│兒童旅館│97.01.07│ 8,300,000│├──┼────┼─────┼─────┼─────┼─────┤ ├────┼─────┤│ 7 │97.04.18│YU00000000│15,678,000│ 783,900│16,461,900│ │97.01.07│ 200,000│├──┼────┼─────┼─────┼─────┼─────┤ ├────┼─────┤│ (7)│97.07.01│YU00000000│10,312,381│ 515,619│10,828,000│ │97.01.15│ 2,000,000││ │ │(銷貨退回)│ │ │ │ ├────┼─────┤├──┼────┼─────┼─────┼─────┼─────┤ │97.05.05│ 3,050,000││ │ │ │ │ │ │ ├────┼─────┤│ │ │ │ │ │ │ │97.05.08│ 2,000,000││ │ │ │ │ │ │ ├────┼─────┤│ │ │ │ │ │ │ │97.05.12│ 600,000││ │ │ │ │ │ │ ├────┼─────┤│ │ │ │ │ │ │ │97.05.28│ 311,900││ │ │ │ │ │ │ ├────┼─────┤│ │ │ │ │ │ │ │97.06.04│ 1,800,000││ │ │ │ │ │ │ ├────┼─────┤│ │ │ │ │ │ │ │97.06.11│ 500,000││ │ │ │ │ │ │ ├────┼─────┤│ │ │ │ │ │ │ │97.06.13│ 500,000││ │ │ │ │ │ │ ├────┼─────┤│ │ │ │ │ │ │ │97.06.25│ 1,133,900││ │ │ │ │ │ │ ├────┼─────┤│ │ │ │ │ │ │ │97.06.26│ 250,000││ │ │ │ │ │ │ ├────┼─────┤│ │ │ │ │ │ │ │97.07.07│ 750,000││ │ │ │ │ │ │ ├────┼─────┤│ │ │ │ │ │ │ │97.07.21│ 700,000│├──┴────┴─────┼─────┼─────┼─────┤ ├────┼─────┤│編號6、7統一發票合計 │21,043,619│ 1,052,181│22,095,800│ │ -- │22,095,800│├─────────────┼─────┼─────┼─────┼────┼────┼─────┤│編號1-7統一發票合計 │29,424,571│ 1,471,229│30,895,800│ -- │ -- │ -- │├─────────────┼─────┼─────┼─────┼────┼────┼─────┤│編號1-7實際施作金額 │18,344,543│ 917,235│19,261,778│ -- │ -- │ -- │├─────────────┼─────┼─────┼─────┼────┼────┼─────┤│編號1-7虛開金額 │11,080,028│ 553,994│11,634,022│ -- │ -- │ -- │├──┬────┬─────┼─────┼─────┼─────┼────┼────┼─────┤│ 8 │96.05.10│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 1,491,000│地震災後│96.05.29│ 1,491,000││ │ │ │ │ │ │修復工程│ │ │└──┴────┴─────┴─────┴─────┴─────┴────┴────┴─────┘【附表伍之一】┌──────────────────────────────────────────────────────┐│ A1區(單車旅館)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建設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E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E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5,2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5,000, ││2 │ 外 │ 統一發票)。 │ 000+250,000=5,250,000)。 x│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建設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1A區裝修工程。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8年4月2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4,41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4,200, ││ │ │ │ 000+210,000=4,410,000)。 ││ │ │ │ ⒊發票品名:○○1A區裝修工程。 ││ │ │ │ ⒋開立日期:98年5月4日。 ││ │ │ │㈢參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渡假事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EU00000000號││ │ │ │ 統一發票及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南區國稅審4第104000 ││ │ │ │ 9240號卷涉案證據4第20、22、23頁)。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5月4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憑│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予○○公司-單車旅館工程款。 ││ │ 記 │⒉黃欣婕於98年5月6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98年5月4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5月4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6年5月6日將9,660,000 │ ⑷財務協理:丙○○○(5月5日)。 ││ │ 證 │ 元匯入○○建設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⒋黃欣婕於98年5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⑴借方金額:9,660,000元(財務-○○單車旅館工程)。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覆核:沈崑德(5月10日)。 ││ │ 款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9,200,000元(單車旅館.紅魔鬼餐廳)。 ││ │ │ │ 460,000元(EU00000000*2) ││ │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11日)。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05月06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8年5月4日預支申請單、Z00000000000號傳票(見南││ │ │ │ 區國稅審4第0000000000號卷涉案證據5第116-119頁)。 ││ │ │ │ │├──┴──┴───────────────────┴────────────────────────────┤│ A4區及A5區(單車旅館)部分 │├──┬──┬───────────────────┬────────────────────────────┤│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3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建設公司所填製不│㈠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得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⒉發票總額:2,60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476, ││4 │ 外 │ 統一發票)。 │ 190+123,810=2,600,000)。 ││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建設公司所填製不│ ⒊發票品名:○○4A&5A區裝修工程。 ││ │ 憑 │ 實原始對外憑證(即FU00000000號三聯式│ ⒋開立日期:98年6月6日。 ││ │ 證 │ 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FU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2,23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123, ││ │ │ │ 810+106,190=2,230,000)。 ││ │ │ │ ⒊發票品名:○○4A&5A區裝修工程。 ││ │ │ │ ⒋開立日期:98年6月22日。 ││ │ │ │㈢參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渡假事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FU00000000號││ │ │ │ 統一發票(見南區國稅審4第0000000000號卷涉案證據4第20-2││ │ │ │ 4頁)。 ││ ├──┼───────────────────┼────────────────────────────┤│ │ 編 │⒈吳瑞瑜於98年6月18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預支○○工程款(4A、5A裝修整建工程)。 ││ │ 記 │⒉黃欣婕於98年6月1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⑵日期:98年6月18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沈崑德(6月18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98年6月18日將2,600,000│ ⑷財務協理:沈崑德(6月18日)、丙○○○(6月18日)。 ││ │ 證 │ 元匯入○○建設公司帳戶。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及 │ │ ⑴借方金額:2,476,190元(4A.5A區裝修工程-○○)。 ││ │ 匯 │ │ 123,810元(FU00000000) ││ │ 款 │ │ ⑵覆核:沈崑德(6月18日)、丙○○○(6月18日)。 ││ │ │ │⒊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98年06月18日EDI電子轉帳-付款指││ │ │ │ 示明細、98年6月18日預支申請單(見南區國稅審4第0000000 ││ │ │ │ 240號卷涉案證據5第123頁、第124頁、第126頁)。 │├──┴──┴───────────────────┴────────────────────────────┤│單車旅館工程(參照起訴書附表十五及起訴書附表十六) ││⒈○○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約為9,459,440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五浮報部分工程發票金額+起訴書附表十六合計付 ││ 款金額=4,629,440+4,830,000=9,459,440)。 ││⒉因為浮報及虛報部分工程款須先補貼○○建設公司開立假發票費用(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才流入私帳,故流入││ 私帳金額應係浮報及虛報部分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開立假發票費用後之數額。 ││⒊流入私帳數額為8,758,740元〔計算式:(起訴書附表十五浮報工程部分發票金額+起訴書附表十六合計發票金額)÷ ││ 1.08=(4,629,440+4,830,000)÷1.08≒8,758,740〕。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97年12月間起至98年6月間某日許止,『○○渡假公司』有A1區『單車旅館』工程,己○○乃 ││指示形式上將該工程發包予其實際得以掌控之『○○建設公司』施作。而期間己○○明知其為『○○渡假公司』之董事長,││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事,以謀求『○○渡假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為其職志,不得違背││任務,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生損害於『○○渡假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竟仍利用工程進行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以『○○建設公司』名義向『○○渡假公司』浮報工程款,並虛捏『○○渡假公司』尚有A4、A5區等工││程應予施作,且均又指示形式上發包予『○○建設公司』施作。己○○明知前開A1區工程款有浮報情形,另A4、A5區工程實││際上並未施作,己○○仍指示『○○建設公司』之會計人員,陸續於附表十五、十六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十五、十六所示││之統一發票予『○○渡假公司』,其中「○○建設公司」因A1區工程而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共2張(附表十 ││五),銷售額為920萬元,營業稅額為46萬元,稅後金額為966萬元,惟實際施作工程之銷售額僅為479萬1,006元,營業稅額││僅為23萬9,554元,稅後金額僅為503萬0,560元,虛增銷售額440萬8,994元及營業稅額22萬0,446元,另因A4、A5區工程而開││立如附表16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總計為460萬元,營業稅額總計為23萬元,稅後金額總計為483萬元,純屬虛列,雖明知如 ││此,己○○仍指示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依據前開『○○建設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製作會計傳票…依發票金││額如數於附表十五、十六所示時間,支付如附表十五、十六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建設公司』,以此方式除將浮報、虛增││之金額補貼『○○建設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8%外,差額均匯入己○○得以實際掌控之『○○建設公司』帳戶內││,以此方式掏空『○○渡假公司』之資產達945萬9,440元。嗣98年6月間,己○○指示丁○○結算前開由『○○建設公司』 ││以A1、A4、A5區工程等名義虛偽開立予『○○渡假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計算後,尚應補貼『○○建設公司』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中因A1區工程虛增銷售額440萬8,994元,應補貼35萬2,720元(440萬8,994元×8%),另因A 4、A5區工││程而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460萬元,故應補貼36萬8,000元(460萬元×8%),總計應補貼『○○建設公司』稅額總 ││計為72萬0,720元,丁○○即於98年6月30日將該款項自『○○建設公司』對己○○(B帳)欠款中逕予扣除,並記入B帳內。││」 │└──────────────────────────────────────────────────────┘【起訴書附表十五】┌─────────────────────────────────────────┐│○○建設公司因A1區(單車旅館)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1 │98.04.05│EU00000000│ 5,000,000│ 250,000│ 5,250,000│ │ │├──┼────┼─────┼─────┼────┼─────┤98.05.06│ 9,660,000││ 2 │98.05.04│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4,410,000│ │ │├──┴────┴─────┼─────┼────┼─────┼────┼─────┤│合計 │ 9,200,000│ 460,000│ 9,660,000│ -- │ 9,660,000│├─────────────┼─────┼────┼─────┼────┼─────┤│實際施作金額 │ 4,791,006│ 239,554│ 5,030,560│ -- │ -- │├─────────────┼─────┼────┼─────┼────┼─────┤│虛開金額 │ 4,408,994│ 220,446│ 4,629,440│ -- │ -- │└─────────────┴─────┴────┴─────┴────┴─────┘【起訴書附表十六】┌─────────────────────────────────────────┐│○○建設公司以A4區及A5區為名義,虛偽開立予○○渡假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渡假公司││付款情形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發票金額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 1 │98.06.06│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2,600,000│98.06.18│ 2,600,000│├──┼────┼─────┼─────┼────┼─────┼────┼─────┤│ 2 │98.06.22│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2,230,000│98.06.24│ 2,230,000│├──┴────┴─────┼─────┼────┼─────┼────┼─────┤│合計 │ 4,600,000│ 230,000│ 4,830,000│ │ 4,830,000│└─────────────┴─────┴────┴─────┴────┴─────┘【附表陸之一:捏造建築設計費後挪用公司資產】┌──┬──┬───────────────────┬────────────────────────────┐│ 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由○○○建築師事務所填│⒈收據內容:「茲收到○○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渡假村││ │ 得 │製之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不實收據)。 │ 兒童旅館整修計畫工程建築設計費壹拾貳萬(含稅)整……周大││ │ 外 │ │ 雅建築師事務所…入款銀行:第一銀行嘉義分行。入款戶名:││ │ 來 │ │ ○○○建築師事務所。入款帳號:00000000000…備註:10%稅││ │ 憑 │ │ 金請繳至國稅局: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實領請款金額:新台││ │ 證 │ │ 幣壹拾萬捌仟元整…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 │ │ │⒉參照收據(見交查644卷2第205頁)。 ││ ├──┼───────────────────┼────────────────────────────┤│ │ 編 │⒈○○渡假公司職員先行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 製 │ 憑證(即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 │ ⑴經 辦 人:陳晉洋。 ││ │ 記 │⒉陳嘉銘(不知情)於99年11月19日填製不│ ⑵請購部門:執行辦公室。 ││ │ 帳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⑶財務經理:丁○○。 ││ │ 憑 │⒊陳嘉銘(不知情)於99年11月25日填製不│ ⑷財物副總:岳竹筠。 ││ │ 證 │ 實記帳憑證(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⑸總 經 理:劉秀美。 ││ │ 及 │⒋○○渡假公司於99年11月25日自帳戶(付│ ⑹金 額:120000。 ││ │ 匯 │ 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付款帳│ ⑺廠 商:○○○建築師事務所。 ││ │ 款 │ 號:00000000000號)將108,000元匯至周│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大雅建築師事務所帳戶(收款銀行:第一│ ⑴借方金額:120,000元(兒館整修計畫-○○○建)。 ││ │ │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收款帳號:00000000│ ⑵貸方金額: 12,000元(○○○代扣10%)。 ││ │ │ 841號)。 │ 108,000元(○○○建築師事務所)。 ││ │ │ │ ⑶製 表 人:陳嘉銘。 ││ │ │ │ ⑷覆 核:丁○○。 ││ │ │ │ ⑸備 註:傳票下方蓋用「岳竹筠」之印章。 ││ │ │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08,000元(Z00000000000000)。 ││ │ │ │ ⑵製 表 人:陳嘉銘。 ││ │ │ │ ⑶備 註:傳票下方蓋用「岳竹筠」之印章。 ││ │ │ │⒋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交易明細暨││ │ │ │ REZ0000000000號請購單、○○渡假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易明細、○○○建築師事務所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 │ │ │ 交查644號卷2第204、209、210、217、219頁)。 ││ │ │ │ │└──┴──┴───────────────────┴────────────────────────────┘【附表陸之二:捏造建築設計費後挪用公司資產】┌───────────────────────────────┬──────────────────────┐│現 金 流 向│備 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委任合約書所載建築設計費為120,000元,但因1││ 99年11月25日∣108,000元 │ 0%稅金逕由○○渡假公司代繳至國稅局,故○○││ ∣ │ 渡假公司僅匯款實領請款金額即108,000元。 ││ ↓ │⒉○○渡假公司向○○○建築師事務所購買發票費││ ○○○建築師事務所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用為18,000元,故○○○建築師事務所先扣除購││ 99年11月25日∣90,000元 │ 買發票費用後,再將剩餘數額即90,000元(計算││ ∣ │ 式:108,000-18,000=90,000元)匯回己○○所││ ↓ │ 使用私帳之帳戶。 ││ 洪昭南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附表柒之一】┌──┬──┬───────────────────┬────────────────────────────┐│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㈠○○渡假公司取得○○水電工程行所填製│㈠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得 │ 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 ⒉發票總額=150,0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42,857+││2 │ 外 │ 式統一發票)。 │ 7,143=150,000)。 ││ │ 來 │㈡○○渡假公司取得○○水電工程行所填製│ ⒊發票品名:空調箱裝設工程。 ││ │ 憑 │ 不實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 ⒋開立日期:102年5月25日。 ││ │ 證 │ 式統一發票)。 │㈡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 │ │ ⒉發票總額=138,764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32,156+││ │ │ │ 6,608=138,764)。 ││ │ │ │ ⒊發票品名:空調配管工程。 ││ │ │ │ ⒋開立日期:102年5月25日。 ││ │ │ │㈢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水電工程行進項憑││ │ │ │ 證部分)、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見交查1482號卷13第12-19、42-43頁)。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保險空調。 ││ │ 記 │⒉王鈺媄於102年7月18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6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7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102年7月18日將22,000元│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9日)。 ││ │ 證 │ 匯入○○水電工程行帳戶。 │ ⑸財務協理:彭願棠(7月10日)。 ││ │ 及 │⒋賴慧貞於102年7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11日)。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22,000元(工程-保險空調「○○」)。 ││ │ │ 802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⒍王鈺媄於102年8月2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75,013元(央廚空調工程-火災修復)。 ││ │ │ │ 13,751元(MJ00000000*2)。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⑶品名:廚房空調工程。 ││ │ │ │ ⑷驗收總額:275,013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7月23日)。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266,764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 │ │ │ 18日22,000元)、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 ││ │ │ │ 空調)、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 │ │ │ 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49-52、54、58、62 ││ │ │ │ -63頁)。 │├──┼──┼───────────────────┼────────────────────────────┤│3 │ 取 │○○渡假公司取得○○設計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MJ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300,174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285,880+14││ │ 外 │發票)。 │ ,294=300,174)。 ││ │ 來 │ │⒊發票品名:木作工程。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2年6月27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設計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MJ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21、44││ │ │ │ 頁)。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 │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保險木作。 ││ │ 記 │⒉王鈺媄於102年7月15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6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6日)。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102年7月15日將22,870元│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9日)。 ││ │ 證 │ 匯入○○設計公司帳戶。 │ ⑸財務協理:彭願棠(7月10日)。 ││ │ 及 │⒋賴慧貞於102年7月22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11日)。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22,870元(工程-○○設計工程)。 ││ │ │ 801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⒍王鈺媄於102年8月9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285,880元(央廚木作工程-火災損失)。 ││ │ │ │ 14,294元(MJ00000000)。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⑶品名:廚房木作工程。 ││ │ │ │ ⑷驗收總額:285,880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7月23日)。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277,304元(Z0000000000000設計)。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7月││ │ │ │ 15日22,870元)、102年7月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保險 ││ │ │ │ 木作)、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 │ │ │ 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80-82、84、87、90 ││ │ │ │ -94頁)。 │├──┼──┼───────────────────┼────────────────────────────┤│4 │ 取 │○○渡假公司取得○○○企業社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NG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NG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158,55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151,000+7 ││ │ 外 │發票)。 │ ,550=158,550)。 ││ │ 來 │ │⒊發票品名:缺失改善。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2年7月26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企業社進項憑證││ │ │ │ 部分)、NG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23-25 ││ │ │ │ 、45頁)。 ││ ├──┼───────────────────┼────────────────────────────┤│ │ 編 │⒈楊玉佳於102年7月26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火險-消防。 ││ │ 記 │⒉賴慧貞於102年7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2年7月26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楊文雄(7月26日)。 ││ │ 憑 │⒊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7月26日)。 ││ │ 證 │ 153號驗收單)。 │ ⑸財務協理:丁○○(7月26日)。 ││ │ 及 │⒋王鈺媄於102年8月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 ⑹總經理:劉秀美(7月26日)。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⒌○○渡假公司於102年8月1日將12,080元 │ ⑴借方金額:151,000元(央廚消防工程-火災損失)。 ││ │ │ 匯入○○○企業社帳戶。 │ 7,550元(央廚消防工程-火災損失) ││ │ │⒍賴慧貞於102年8月13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覆核:彭願棠。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⒊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⒎王鈺媄於102年8月30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⑴驗收日期:102年7月31日。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⑵列印日期:102年8月6日。 ││ │ │ │ ⑶品名:廚房消防工程。 ││ │ │ │ ⑷驗收總額:151,000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楊文雄(簽名日期為8月7日)。 ││ │ │ │⒋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2,080元(工程-消防火險「○○○」)。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58,550元(Z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146,470元(Z0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⒎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E201308││ │ │ │ 01001號傳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102年8月1日12,080元││ │ │ │ )、102年7月26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火險消防)、D201││ │ │ │ 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 │ │ │ 11 0、113、116-118、121、125-127第)。 ││ │ │ │ │├──┴──┴───────────────────┴────────────────────────────┤│⒈○○渡假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為起訴書附表十七編號1至編號4所載發票金額總和即合計發票金額747,488元。 ││⒉因為虛報工程款須先補貼開立假發票費用後才由丁○○代為領出,故流入私帳金額應係虛報付款總金額減去相對應開立假││ 發票費用後之數額。 ││⒊流入私帳數額為690,538元(計算式:266,764+277,304+146,470=690,538)。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4月25日9時2分許,『○○渡假公司』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發生火災,己○○、吳志文竟意││圖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浮報災損金額,以詐領保險金,而與丁○○、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渡假公司』因臨海餐廳中央││廚房火災實際災損金額非大,且未實際委託『○○水電工程行』、『○○設計公司』、『○○○企業社』從事修復工程,卻││由己○○指示吳志文、楊玉佳在『賠償請求書』上虛捏損失項目:『消防更新』15萬8,550元、『空調箱及盤管』15萬元、 ││『空調箱管路更新』13萬8,764元、『天花板更新』30萬0,174元,向『新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己○○、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郁芬並向『○○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林駿宏、『○○設計公││司』負責人楊欣勳、『○○○企業社』負責人張校逢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過程詳後述),供新光產險公司委託之『││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查驗,其中林駿宏以『○○水電工程行』出具不實『估價單』2張,並開立附 ││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含稅金額分別為15萬元、13萬8,764元;楊欣勳以『○○設計公司』出具不實『專案報││價單』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30萬0,174元,張校逢以『○○○企業社』出具不實『報價││明細表』1張,並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含稅金額15萬8,550元。使『華信公司』、新光產險等公司因而陷││於錯誤,經『華信公司』理算應賠償金額為160萬0,470元,並將用印文件寄交『○○渡假公司』,惟因『○○渡假公司』迄││今尚未用印完成,以致理賠款項仍未撥付。至『○○渡假公司』取具『○○水電工程行』、『○○設計公司』及『○○○企││業社』前開4張不實統一發票之入帳及資金流程分述如下:㈠102年5月間,楊文雄、楊玉佳依己○○、吳志文之指示,向林 ││駿宏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要求,林駿宏明知『○○水電工程行』與『○○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5月││25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1、2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14萬2,857元,營業稅額7,143元,發票金 ││額15萬元及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13萬2,156元,營業稅額6,608元,發票金額13萬8,764元)。己○○、吳志文、 ││楊玉佳、楊文雄、丁○○、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渡假公司』取得上開2張不實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2││張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之事,『○○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水電工程行』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水電工程行』2萬2,00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 ││、彭願棠及知情之『○○渡假公司』總經理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7月22日製作編號RCZ0000000000號之不實驗收單 ││,由楊文雄於同年月2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丁○○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渡假公司』會計人員王鈺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18日、22日、同年8月20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 ││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渡假公司』即││先於102年7月18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匯款2萬2,000元至○○水電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 ││1號帳戶(下稱○○合庫萬丹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26萬6,764元部分,己○○與丁○○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丁○○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13日,自『○○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己○○之指示支付其私││人借款之利息,丁○○並在B帳內將前開26萬6,764元登載為『○○火險做帳用』。㈡102年6月間,丁郁芬依己○○、吳志文││之指示,向楊欣勳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楊欣勳明知『○○設計公司』與『○○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6月27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3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MJ00000000號,銷售額28萬5,880 ││元,營業稅額1萬4,294元,發票金額30萬0,174元),交予楊玉佳,己○○、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賴慧貞、 ││彭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真實交易之事,『○○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設計公司』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楊玉佳於102年7月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 ││○○設計公司』2萬2,87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彭願棠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7月││22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楊文雄於同年月23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丁○○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 ││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15日、22日、同年8月9日製作傳票號碼E0000000││5003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渡假公司』得以如數付款;『○││○渡假公司』即先於102年7月15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匯款2萬2,870元至○○設計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600-1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嘉義帳戶),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27萬7,304元部分,己○○與丁○○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丁○○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2日,自『○○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己○○之指示支付 ││其私人借款之利息,丁○○並在B帳內將前開27萬7,304元登載為『○○火險做帳用』。㈢102年7月間,楊文雄、楊玉佳又依││己○○、吳志文之指示,向張校逢提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申請火災理賠之要求,張校逢明知『○○○企業社』與『││○○渡假公司』間並無真實交易,卻仍於102年7月26日開立附表十七編號4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NG00000000號,銷││售額15萬1,000元,營業稅額7,550元,發票金額15萬8,550元),己○○、吳志文、楊玉佳、楊文雄、丁○○、賴慧貞、彭 ││願棠、陳嘉銘等人於『○○渡假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雖均明知該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企業社』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楊玉佳於102年7月26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企業社』1萬2,08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酬,經楊文雄、吳志文、丁○○及不知情之劉秀美簽准,陳嘉銘則於102年8月6日製 ││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楊文雄於同年月7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丁○○指示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為附件,分別於102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13日、30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1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傳票,再均經彭願棠覆核通過……使『○○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渡假公司』即先於102年7月31日自○○一銀恆春帳戶匯款1萬2,080元至○○○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恆春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14萬6,470元部分,己○○與丁○○││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丁○○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2年8月20日,自『○○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曾忠││信之指示支付其私人借款之利息,丁○○並在B帳內將前開14萬6,470元登載為『○○○做帳用』。」 │└──────────────────────────────────────────────────────┘【起訴書附表十七】┌─────────────────────────────────────┐│ ○○渡假公司為詐領火災保險金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負責人│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發票金額│├──┼───┼───┼─────┼─────┼────┼────┼────┤│ 1 │○○水│林駿宏│102.05.25 │MJ00000000│ 142,857│ 7,143 │ 150,000││ │電工程│ │ │ │ │ │ ││ │行 │ │ │ │ │ │ │├──┼───┼───┼─────┼─────┼────┼────┼────┤│ 2 │○○水│林駿宏│102.05.25 │MJ00000000│ 132,156│ 6,608 │ 138,764││ │電工程│ │ │ │ │ │ ││ │行 │ │ │ │ │ │ │├──┼───┼───┼─────┼─────┼────┼────┼────┤│ 3 │○○設│楊欣勳│102.06.27 │MJ00000000│ 285,880│14,294 │ 300,174││ │計工程│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4 │○○○│張校逢│102.07.26 │NG00000000│ 151,000│ 7,550 │ 158,550││ │企業社│ │ │ │ │ │ │├──┴───┴───┴─────┴─────┼────┼────┼────┤│ 合 計 │ 711,893│35,595 │ 747,488│└──────────────────────┴────┴────┴────┘【附表捌之一】┌──┬──┬───────────────────┬────────────────────────────┐│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環保公司所填製不實│⒈發票號碼:ZA00000000號。 ││ │ 得 │原始對外憑證(即ZA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⒉發票總額=71,400元(計算式:銷售額+稅額=68,000+3,40││ │ 外 │發票)。 │ 0=71,400)。 ││ │ 來 │ │⒊發票品名:SW750自走式掃地機。 ││ │ 憑 │ │⒋開立日期:103年1月17日。 ││ │ 證 │ │⒌參照進項來源(摘印○○渡假公司取具○○環保公司進項憑證││ │ │ │ 部分)、ZA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1482號卷13第168 ││ │ │ │ -170、171頁)。 ││ ├──┼───────────────────┼────────────────────────────┤│ │ 編 │⒈丁郁芬於103年3月13日填製不實原始內部│⒈預支申請單 ││ │ 製 │ 憑證(即右欄所載預支申請單)。 │ ⑴用途說明:天秤風災理賠、8%稅:金。 ││ │ 記 │⒉王鈺媄於103年3月24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⑵日期:103年3月13日。 ││ │ 帳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⑶部門主管: ││ │ 憑 │⒊○○渡假公司於103年3月24日將5,440元 │ ⑷部門協理:吳志文(3月14日)。 ││ │ 證 │ 匯入○○環保公司帳戶。 │ ⑸財務協理:丁○○(3月14日)。 ││ │ 及 │⒋賴慧貞於103年3月3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 ⑹總經理:劉秀美(3月17日)。 ││ │ 匯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⒉Z00000000000號傳票 ││ │ 款 │⒌陳嘉銘製作原始內部憑證(即RCV0000000│ ⑴借方金額:5,440元(採購-天秤風災理賠)。 ││ │ │ 935號驗收單)。 │ ⑵覆核:彭願棠。 ││ │ │⒍王鈺媄於103年4月21日填製不實記帳憑證│⒊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68,000元(掃地機*1-天秤風災損)。 ││ │ │ │ 3,400元(ZA00000000)。 ││ │ │ │ ⑵覆核:丁○○。 ││ │ │ │⒋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 ││ │ │ │ ⑴驗收日期:103年3月31日。 ││ │ │ │ ⑵列印日期:103年4月2日。 ││ │ │ │ ⑶品名:掃地機。 ││ │ │ │ ⑷驗收總額:68,000元。 ││ │ │ │ ⑸經辦人員:陳嘉銘。 ││ │ │ │ ⑹會驗單位:陳國銘(簽名日期為4月4日)。 ││ │ │ │⒌Z00000000000號傳票 ││ │ │ │ ⑴借方金額:65,960元(Z0000000000000)。 ││ │ │ │ ⑵覆核:彭願棠。 ││ │ │ │⒍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00號傳票、Z000000000││ │ │ │ 01號傳票、103年3月13日預支申請單(用途說明:天秤風災理││ │ │ │ 賠、8%稅金)、RCZ0000000000號驗收單(見交查1482號卷13 ││ │ │ │ 第1 73、178、183-185、180、181頁)。 │├──┴──┴───────────────────┴────────────────────────────┤│其他事實參照起訴書所載:「101年8月間,天秤颱風二度襲臺,屏東地區傳出災情,『○○渡假公司』亦受有損害,己○○││、吳志文見機不可失,再起詐領保險金之不法意圖,又指示員工浮報災損情形及購買無真實交易之統一發票,以向『新光產││險公司』…浮報災損金額以詐領保險金,而與丁○○、彭願棠、賴慧貞、陳嘉銘、陳國銘、楊文雄、楊玉佳、丁郁芬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明知部分施工項目並非『○○渡假公司』因天秤颱風所受損害,且未實際向『○││○環保公司』購買掃地機,卻由己○○、吳志文指示楊文雄、楊玉佳在『賠償請求書』上虛捏損失項目:『發電機維修』52││萬8,000元、『電瓶自走式掃地機』6萬8,000元,向『新光產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己○○、吳志文除指示楊文雄、楊 ││玉佳將在天秤颱風前早已損壞且已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企業公司)估價並開始進行修復之發電機維修項目列入賠││償請求書內,並提出○○企業公司於101年8月9日出具之報價單及同年9月14日出具之訂購確認單作為附件,佯稱該損害係因││天秤颱風而發生外,己○○、吳志文、楊玉佳、丁郁芬另向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不法犯意之『○○環保公司』負責人萬祥龍││取具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以供新光產險公司委託之『華信公司』查驗,萬祥龍即以『○○環保公司』名義出具不實報價││單1張,並於103年1月17日開立發票號碼ZA00000000號、銷售額6萬8,000元、營業稅額3,400元、發票金額7萬1,400元之統一││發票1張,用以向『新光產險公司』等公司申請風災保險理賠使用,使『華信公司』、『新光產險公司』等公司陷於錯誤, ││交由『華信公司』理算應賠償金額,惟因迄今仍未理算完成,以致理賠款項仍未撥付。另丁○○、丁郁芬、賴慧貞、彭願棠││、陳嘉銘、陳國銘等人雖均明知前開統一發票並無交易事實,『○○渡假公司』實際僅將支付『○○環保公司』銷售額之8%││作為虛開發票報酬,卻仍由丁郁芬於103年3月13日填製預支申請單,申請支付『○○環保公司』5,440元作為虛開發票之報 ││酬,經吳志文、丁○○及劉秀美(知情,起訴書誤不知情)簽准,陳嘉銘則於103年4月2日製作RCZ0000000000號不實驗收單││,由陳國銘於同年月4日簽准,佯為完成驗收,另賴慧貞及不知情之王鈺鎂則依據前開不實統一發票、預支申請單及驗收單 ││為附件,分別於103年3月24日、31日、同年4月21日製作傳票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會計 ││傳票,再經彭願棠、丁○○覆核通過…使『○○渡假公司』如數付款;『○○渡假公司』即先於103年3月24日自○○渡假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恆春017帳戶)匯款5,440元至○○環保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小港帳戶)內,支付虛開發票之報酬。至差額6萬5,960元部分,曾 ││忠信與丁○○則另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由丁○○偽稱代廠商領款,於103年4月15日,自『○○渡假公司』零用金內領取現││金,並依己○○之指示支付其私人借款之利息,丁○○並在B帳內將前開6萬5,960元登載為『風災作帳用』。嗣本署因調查 ││本案,於103年5月8日發動搜索後,『○○渡假公司』乃於103年6月30日將前開『○○環保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予 ││以退回,並更正帳務,沖銷該筆交易。」 │└──────────────────────────────────────────────────────┘【附表玖之一:解決跳票危機】┌─┬────────────────────────────────────────────────┐│支│⒈支票號碼:EN0000000號。 ││ │⒉發票日期:102年12月31日。 ││ │⒊發票金額:1,112,000元。 ││ │⒋發 票 人:○○農場公司(代表人己○○)。 ││ │⒌受 款 人:○○渡假公司。? ││票│⒍付 款 人: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買│立│甲 方:○○渡假公司 │乙 方:○○農場公司 ││賣│協│負責人:己○○ │代表人:己○○ ││契│議│代表人:李得成 │ ││約│書│ 簡明鑫 │ ││ │人│ 魏全坤 │ ││ ├─┼─────────────────────┴────────────────────────┤│ │內│第1條:本契約標的物: ││ │容│ 名稱:牛樟樹及落羽松 ││ │ │ 數量:40棵及50棵 ││ │ │第2條:…甲方應於簽約同時給付乙方訂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元整…。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附表玖之二】┌──┬──┬───────────────────┬────────────────────────┐│編號│流程│事 實│備 註│├──┼──┼───────────────────┼────────────────────────┤│ 1 │ 取 │○○渡假公司取得由○○農場公司所開立之│⒈QC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得 │原始不實對外憑證(即QC00000000號統一發│ ⑴總計1,112,000元(計算式:預收款+營業稅=1,0 ││ │ 外 │票)。 │ 59,048+52,952=1,112,000) ││ │ 來 │ │ ⑵買受人:○○渡假公司 ││ │ 憑 │ │ ⑶日 期:102年12月31日 ││ │ 證 │ │⒉參照QC00000000號統一發票(見交查644號卷3第23頁)││ │ │ │ 。 ││ ├──┼───────────────────┼────────────────────────┤│ │ 編 │王鈺媄於102年12月31日編製不實記帳憑證(│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即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059,048元(預付農場落羽松等樹木) ││ │ 會 │ │ 52,952元(QC00000000) ││ │ 計 │ │ ⑵貸方金額:1,112,000元(現金提款) ││ │ 憑 │ │ ⑶覆 核:彭願棠 ││ │ 證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號3第22頁)。│├──┼──┼───────────────────┼────────────────────────┤│ 2 │ 編 │陳惠美於103年3月3日編製收款憑單。 │⒈收款憑單 ││ │ 製 │ │ ⑴發票人欄內記載「○○農場帳款」 ││ │ 原 │ │ ⑵新臺幣1,112,000元 ││ │ 始 │ │⒉參照收款憑單(見交查644號卷3第29頁)。 ││ │ 憑 │ │ ││ │ 證 │ │ ││ ├──┼───────────────────┼────────────────────────┤│ │ 編 │賴慧貞於103年3月3日編製不實記帳憑證(即│⒈Z00000000000號傳票 ││ │ 製 │Z00000000000號傳票)。 │ ⑴借方金額:1,112,000元(預付阿信貨款回存) ││ │ 會 │ │ ⑵貸方金額:1,059,048元(預付阿信貨款回存) ││ │ 計 │ │ 52,952元(3/3QC00000000折讓單)││ │ 憑 │ │ ⑶覆 核:丁○○ ││ │ 證 │ │⒉參照Z00000000000號傳票(見交查644號卷3第28頁)││ │ │ │ 。 │└──┴──┴───────────────────┴────────────────────────┘【附表拾之一】┌──┬─────┬─────┬─────┬────┬────┬───────────────────┐│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逃漏稅額│主文 ││ │(年.月.日)│ │ │ │ │ │├──┼─────┼─────┼─────┼────┼────┼───────────────────┤│1 │ 92.09.26│VU00000000│ 190,476│ 9,524│ 2,377│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第1項第1款之逃││ │ │ │ │ ├────┤ 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減為拘役伍日,││ │ │ │ │ │備註:本│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 │ │ │ │欄位逃漏│ 元折算壹日。 ││ │ │ │ │ │稅額係參│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照修正後│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起訴書附│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已確定)││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2 │ 93.01.13│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18,301│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第1項第1款之逃││ │ │ │ │ ├────┤ 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貳││ │ │ │ │ │備註:本│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欄位逃漏│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稅額係參│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照修正後│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起訴書附│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已確定)││ │ │ │ │ │表十八止│ ││ │ │ │ │ │編號30至│ ││ │ │ │ │ │編號4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3.01.14│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28,045│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1.15│XU00000000│ 285,714│ 14,286│ 3,565│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1.16│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24,124│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1.19│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23,767│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1.20│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33,274│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1.27│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19,608│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3.02.02│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26,501│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小 計│ 177,185│ │├──┼─────┬─────┬─────┬────┼────┼───────────────────┤│3 │ 94.05.25│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 │ │ │ │ │備註:本│ 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欄位逃漏│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稅額係參│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照修正後│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起訴書附│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已確定)││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4.06.10│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4.06.23│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59,418│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小 計│ 178,254│ │├──┼─────┬─────┬─────┬────┼────┼───────────────────┤│4 │ 94.07.11│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143,500│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 │ 94.07.20│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190,000│ 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94.07.25│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小 計│ 458,500│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已確定)││ │ │ │ ││ │ │ │ │├──┼─────┬─────┬─────┬────┼────┼───────────────────┤│5 │ 94.10.12│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47,535│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 │ │ │ │ │備註:本│ 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欄位逃漏│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稅額係參│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照修正後│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起訴書附│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已確定)││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 94.10.14│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36,988│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修正後│ ││ │ │ │ │ │起訴書附│ ││ │ │ │ │ │表十八編│ ││ │ │ │ │ │號30至編│ ││ │ │ │ │ │號43依比│ ││ │ │ │ │ │例估算所│ ││ │ │ │ │ │得。 │ ││ ├─────┴─────┴─────┴────┼────┤ ││ │小 計│ 84,523│ │├──┼─────┬─────┬─────┬────┼────┼───────────────────┤│6 │ 96.05.10│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71,000│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96.06.05│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80,69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第││ │ │ │ │ │備註:本│ 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 │ │ │欄位逃漏│ 。(已確定)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6.06.25│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41,241│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小 計│ 192,931│ │├──┼─────┬─────┬─────┬────┼────┼───────────────────┤│7 │ 96.10.15│VU00000000│ 952,381│ 47,619│ 17,931│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備註: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6.10.22│VU00000000│ 476,190│ 23,810│ 8,966│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小 計│ 26,897│ │├──┼─────┬─────┬─────┬────┼────┼───────────────────┤│8 │ 97.01.04│XU00000000│15,678,000│ 783,900│ 295,179│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備註:本│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9 │ 97.04.18│YU00000000│15,678,000│ 783,900│ 101,022│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97.07.01│(銷貨退回)│- │-515,619│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312,381│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備註:本│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欄位逃漏│ 元。(已確定)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10 │ 97.05.26│ZU00000000│ 476,191│ 23,809│ 8,966│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備註:本│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47至│ ││ │ │ │ │ │編號53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7.05.29│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87,143│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7.05.2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37,590│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7.06.09│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37,590│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7.06.12│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57,143│ ││ ├─────┼─────┼─────┼────┼────┤ ││ │ 97.06.16│ZU00000000│ 952,381│ 47,619│ 47,619│ ││ ├─────┴─────┴─────┴────┼────┤ ││ │小 計│ 276,051│ │├──┼─────┬─────┬─────┬────┼────┼───────────────────┤│ 11 │ 97.10.20│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95,238│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 │ 元。(已確定) ││ │ │ │ │ │ │ │├──┼─────┼─────┼─────┼────┼────┼───────────────────┤│ 12 │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142,857│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97.11.12│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142,857│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97.11.30│CU00000000│ 600,000│ 30,000│ 19,411│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 元。(已確定)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7.12.08│CU00000000│ 533,333│ 26,667│ 12,444│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5至 │ ││ │ │ │ │ │編號6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小 計│ 317,569│ │├──┼─────┬─────┬─────┬────┼────┼───────────────────┤│ 13 │ 98.01.06│DU00000000│ 895,238│ 44,762│ 20,889│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備註:本│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5至 │ ││ │ │ │ │ │編號6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2.28│DU00000000│1,960,000 │ 98,000│ 63,410│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2.26│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110,000│ ││ ├─────┴─────┴─────┴────┼────┤ ││ │小 計│ 194,299│ │├──┼─────┬─────┬─────┬────┼────┼───────────────────┤│ 14 │ 98.04.02│EU00000000│ 5,000,000│250000 │ 119,808│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備註:本│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55至│ ││ │ │ │ │ │編號56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15 │ 98.05.04│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100,638│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備註:本│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55至│ ││ │ │ │ │ │編號56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5.05│FU00000000│ 952,381│ 47,619│ 30,916│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7至 │ ││ │ │ │ │ │編號9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5.05│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140,000│ ││ ├─────┼─────┼─────┼────┼────┤ ││ │ 98.05.08│FU00000000│ 952,381│ 47,619│ 30,916│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7至 │ ││ │ │ │ │ │編號9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5.10│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37,099│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7至 │ ││ │ │ │ │ │編號9依 │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98.06.06│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123,810│ ││ ├─────┼─────┼─────┼────┼────┤ ││ │ 98.06.22│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106,190│ ││ ├─────┴─────┴─────┴────┼────┤ ││ │小 計│ 569,569│ │├──┼─────┬─────┬─────┬────┼────┼───────────────────┤│ 16 │ 98.07.30│GU00000000│ 203,000│ 10,150│ 6,567│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備註: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17 │ 98.09.02│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98.09.03│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125,0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小 計│ 250,000│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元。(已確定) ││ │ │ │ │├──┼─────┬─────┬─────┬────┼────┼───────────────────┤│ 18 │ 98.11.02│JU00000000│ 400,000│ 20,000│ 952│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98.11.02│JU00000000│ 820,000│ 41,000│ 26,529│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備註:本│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 │ │ │ │ │欄位逃漏│ 元。(已確定)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11至│ ││ │ │ │ │ │編號17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小 計│ 27,481│ │├──┼─────┬─────┬─────┬────┼────┼───────────────────┤│ 19 │ 99.03.05│收 據│ 108,000│ 12,000│註:非屬│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營業稅法│ ││ │ │ │ │ │第33條規│ ││ │ │ │ │ │定得扣抵│ ││ │ │ │ │ │稅額之進│ ││ │ │ │ │ │項憑證。│ │├──┼─────┼─────┼─────┼────┼────┼───────────────────┤│ 20 │ 99.06.25│MU00000000│ 2,357,334│ 117,867│ 93,867│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 │ 元。(已確定) ││ │ │ │ │ │ │ │├──┼─────┼─────┼─────┼────┼────┼───────────────────┤│ 21 │ 101.02.10│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47,619│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 │ │ │ │ │ │ 元。(已確定) ││ │ │ │ │ │ │ │├──┼─────┼─────┼─────┼────┼────┼───────────────────┤│ 22 │ 101.09.03│EY00000000│ 950,000│ 47,500│ 0│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101.12.18│GP00000000│ 830,000│ 41,500│ 24,480│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備註: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欄位逃漏│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稅額係參│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 │ │ │ │ │照起訴書│ 元。(已確定)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22至│ ││ │ │ │ │ │編號24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 101.12.25│GP00000000│ 230,000│ 11,500│ 6,784│ ││ │ │ │ │ ├────┤ ││ │ │ │ │ │備註:本│ ││ │ │ │ │ │欄位逃漏│ ││ │ │ │ │ │稅額係參│ ││ │ │ │ │ │照起訴書│ ││ │ │ │ │ │附表十八│ ││ │ │ │ │ │編號22至│ ││ │ │ │ │ │編號24依│ ││ │ │ │ │ │比例估算│ ││ │ │ │ │ │所得。 │ ││ ├─────┴─────┴─────┴────┼────┤ ││ │小 計│ 31,264│ │├──┼─────┬─────┬─────┬────┼────┼───────────────────┤│ 24 │ 102.01.02│KN00000000│ 620,000│ 31,000│ 0│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102.03.22│LN00000000│ 720,000│ 36,000│ 21,236│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元。(已確定) ││ │ │ │ │ │ │ │├──┼─────┼─────┼─────┼────┼────┼───────────────────┤│ 26 │ 102.05.25│MJ00000000│ 142,857│ 7,143│ 7,143│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102.05.25│MJ00000000│ 132,156│ 6,608│ 6,60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102.06.27│MJ00000000│ 285,880│ 14,294│ 14,294│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 ├─────┴─────┴─────┴────┼────┤ 元。(已確定) ││ │小 計│ 28,045│ │├──┼─────┬─────┬─────┬────┼────┼───────────────────┤│ 27 │ 102.07.26│NG00000000│ 151,000│ 7,550│ 7,550│⒈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 │ │ │ │ │ │ 逃漏稅捐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⒉○○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犯稅捐稽徵法││ │ │ │ │ │ │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 │ 元。(已確定) │├──┴─────┴─────┴─────┴────┴────┴───────────────────┤│說明: ││⒈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逃漏稅額估算之計算式:單張發票銷售額÷發票銷售額總額×逃漏稅額總和=該發票逃││ 漏稅額。茲以編號30所載發票為例,該發票逃漏稅額經估算為2,377元(計算式:190,476÷35,450,001×442,33││ 9≒2,377)。 ││⒉其餘參照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二及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八。 │└──────────────────────────────────────────────────┘【修正後起訴書附表十八】┌───────────────────────────────────────────┐│ ○○渡假公司取具不實進項統一發票逃漏稅額明細表 │├──┬───┬─────┬─────┬──────┬─────┬───────────┤│ │ │ │ │ │ │ 無進貨事實之 ││ │營業人│ │ │ │ ├─────┬─────┤│編號│名 稱│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額 │ 銷售額 │稅額(實際││ │ │ │ │ │ │ │逃漏稅額)│├──┼───┼─────┼─────┼──────┼─────┼─────┼─────┤│ 1 │ │ 97.06.12 │ZU00000000│ 1,142,857│ 57,143│ 1,142,857│ 57,143│├──┤ ├─────┼─────┼──────┼─────┼─────┼─────┤│ 2 │ │ 97.06.16 │ZU00000000│ 952,381│ 47,619│ 952,381│ 47,619│├──┤ ├─────┼─────┼──────┼─────┼─────┼─────┤│ 3 │ │ 97.10.20 │BU00000000│ 1,904,762│ 95,238│ 1,904,762│ 95,238│├──┤ │─────┼─────┼──────┼─────┼─────┼─────┤│ 4 │ │ 97.11.12 │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2,857,143│ 142,857│├──┤ ├─────┼─────┼──────┼─────┼─────┼─────┤│ 5 │ │ 97.12.08 │CU00000000│ 533,333│ 26,667│ │ │├──┤ ○○ ├─────┼─────┼──────┼─────┤ 666,667│ 33,333││ 6 │ │ 98.01.06 │DU00000000│ 895,238│ 44,762│ │ │├──┤ ├─────┼─────┼──────┼─────┼─────┼─────┤│ 7 │ │ 98.05.05 │FU00000000│ 952,381│ 47,619│ │ │├──┤ ├─────┼─────┼──────┼─────┤ │ ││ 8 │ │ 98.05.08 │FU00000000│ 952,381│ 47,619│ 1,978,619│ 98,931│├──┤ ├─────┼─────┼──────┼─────┤ │ ││ 9 │ │ 98.05.10 │FU00000000│ 1,142,857│ 57,143│ │ │├──┤ ├─────┼─────┼──────┼─────┼─────┼─────┤│ 10 │ │ 98.11.02 │JU00000000│ 400,000│ 20,000│ 19,048│ 952│├──┴───┴─────┴─────┼──────┼─────┼─────┼─────┤│ 小計 │ 11,733,333│ 586,667│ 9,521,477│ 476,073│├──┬───┬─────┬─────┼──────┼─────┼─────┼─────┤│ 11 │ │ 97.05.29 │ZU00000000│ 1,742,857│ 87,143│ │ │├──┤ ├─────┼─────┼──────┼─────┤ │ ││ 12 │ │ 97.05.29 │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 ├─────┼─────┼──────┼─────┤ │ ││ 13 │ │ 97.06.09 │ZU00000000│ 1,161,905│ 58,095│ │ │├──┤ ├─────┼─────┼──────┼─────┤ │ ││ 14 │ │ 97.11.30 │CU00000000│ 600,000│ 30,000│ 4,949,667│ 247,483│├──┤ ├─────┼─────┼──────┼─────┤ │ ││ 15 │ │ 98.02.28 │DU00000000│ 1,960,000│ 98,000│ │ │├──┤○○○├─────┼─────┼──────┼─────┤ │ ││ 16 │ │ 98.07.30 │GU00000000│ 203,000│ 10,150│ │ │├──┤ ├─────┼─────┼──────┼─────┤ │ ││ 17 │ │ 98.11.02 │JU00000000│ 820,000│ 41,000│ │ │├──┤ ├─────┼─────┼──────┼─────┼─────┼─────┤│ 18 │ │ 99.06.25 │MU00000000│ 2,357,334│ 117,867│ 1,877,334│ 93,867│├──┤ ├─────┼─────┼──────┼─────┼─────┼─────┤│ 19 │ │101.09.03 │EY00000000│ 950,000│ 47,500│ 0│ 0│├──┤ ├─────┼─────┼──────┼─────┼─────┼─────┤│ 20 │ │102.01.02 │KN00000000│ 620,000│ 31,000│ 0│ 0│├──┴───┴─────┴─────┼──────┼─────┼─────┼─────┤│ 小計 │ 11,577,001│ 578,850│ 6,827,001│ 341,350│├──┬───┬─────┬─────┼──────┼─────┼─────┼─────┤│ 21 │ ○○ │ 97.11.12 │CU00000000│ 2,857,143│ 142,857│ 2,857,143│ 142,857│├──┼───┼─────┼─────┼──────┼─────┼─────┼─────┤│ 22 │ │101.12.18 │GP00000000│ 830,000│ 41,500│ │ │├──┤ ├─────┼─────┼──────┼─────┤ │ ││ 23 │資策會│101.12.25 │GP00000000│ 230,000│ 11,500│ 1,050,000│ 52,500│├──┤ ├─────┼─────┼──────┼─────┤ │ ││ 24 │ │102.03.22 │LN00000000│ 720,000│ 36,000│ │ │├──┴───┴─────┴─────┼──────┼─────┼─────┼─────┤│ 小計 │ 1,780,000│ 89,000│ 1,050,000│ 52,500│├──┬───┬─────┬─────┼──────┼─────┼─────┼─────┤│ 25 │ │ 98.02.26 │D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2,200,000│ 110,000│├──┤ ├─────┼─────┼──────┼─────┼─────┼─────┤│ 26 │ ○○ │ 98.05.05 │F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2,800,000│ 140,000│├──┤ ├─────┼─────┼──────┼─────┼─────┼─────┤│ 27 │ │ 98.09.02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小計 │ 7,500,000│ 375,000│ 7,500,000│ 375,000│├──┬───┬─────┬─────┼──────┼─────┼─────┼─────┤│ 28 │ │ 98.09.03 │H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 ├─────┼─────┼──────┼─────┼─────┼─────┤│ 29 │ │101.02.10 │YU00000000│ 1,172,517│ 58,626│ 952,381│ 47,619│├──┴───┴─────┴─────┼──────┼─────┼─────┼─────┤│ 小計 │ 3,672,517│ 183,626│ 3,452,381│ 172,619│├──┬───┬─────┬─────┼──────┼─────┼─────┼─────┤│ 30 │ │ 92.09.26 │VU00000000│ 190,476│ 9,524│ │ │├──┤ ├─────┼─────┼──────┼─────┤ │ ││ 31 │ │ 93.01.13 │XU00000000│ 1,466,667│ 73,333│ │ │├──┤ ├─────┼─────┼──────┼─────┤ │ ││ 32 │ │ 93.01.14 │XU00000000│ 2,247,619│ 112,381│ │ │├──┤ ├─────┼─────┼──────┼─────┤ │ ││ 33 │ │ 93.01.15 │XU00000000│ 285,714│ 14,286│ │ │├──┤ ├─────┼─────┼──────┼─────┤ │ ││ 34 │ │ 93.01.16 │XU00000000│ 1,933,333│ 96,667│ │ │├──┤ ├─────┼─────┼──────┼─────┤ │ ││ 35 │ │ 93.01.19 │XU00000000│ 1,904,762│ 95,238│ │ │├──┤ ├─────┼─────┼──────┼─────┤ │ ││ 36 │ │ 93.01.20 │XU00000000│ 2,666,667│ 133,333│ │ │├──┤ ├─────┼─────┼──────┼─────┤ 8,846,774│ 442,339││ 37 │ │ 93.01.27 │XU00000000│ 1,571,429│ 78,571│ │ │├──┤ ├─────┼─────┼──────┼─────┤ │ ││ 38 │ │ 93.02.02 │XU00000000│ 2,123,809│ 106,191│ │ │├──┤ ├─────┼─────┼──────┼─────┤ │ ││ 39 │ │ 94.05.25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 ││ 40 │ │ 94.06.10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 ││ 41 │ │ 94.06.23 │FU00000000│ 4,761,905│ 238,095│ │ │├──┤ ○○ ├─────┼─────┼──────┼─────┤ │ ││ 42 │ │ 94.10.12 │HU00000000│ 3,809,524│ 190,476│ │ │├──┤ ├─────┼─────┼──────┼─────┤ │ ││ 43 │ │ 94.10.14 │HU00000000│ 2,964,286│ 148,214│ │ │├──┤ ├─────┼─────┼──────┼─────┼─────┼─────┤│ 44 │ │ 94.07.11 │GU00000000│ 2,870,000│ 143,500│ 2,870,000│ 143,500│├──┤ ├─────┼─────┼──────┼─────┼─────┼─────┤│ 45 │ │ 94.07.20 │GU00000000│ 3,800,000│ 190,000│ 3,800,000│ 190,000│├──┤ ├─────┼─────┼──────┼─────┼─────┼─────┤│ 46 │ │ 94.07.25 │GU00000000│ 2,500,000│ 125,000│ 2,500,000│ 125,000│├──┤ ├─────┼─────┼──────┼─────┼─────┼─────┤│ 47 │ │ 96.06.05 │TU00000000│ 4,285,714│ 214,286│ │ │├──┤ ├─────┼─────┼──────┼─────┤ │ ││ 48 │ │ 96.06.25 │TU00000000│ 2,190,476│ 109,524│ │ │├──┤ ├─────┼─────┼──────┼─────┤ │ ││ 49 │ │ 96.10.15 │VU00000000│ 952,381│ 47,619│ │ │├──┤ ├─────┼─────┼──────┼─────┤ │ ││ 50 │ │ 96.10.22 │VU00000000│ 476,190│ 23,810│ │ │├──┤ ├─────┼─────┼──────┼─────┤11,080,028│ 553,994││ 51 │ │ 97.05.26 │ZU00000000│ 476,191│ 23,809│ │ │├──┤ ├─────┼─────┼──────┼─────┤ │ ││ 52 │ │ 97.01.04 │XU00000000│ 15,678,000│ 783,900│ │ │├──┤ ├─────┼─────┼──────┼─────┤ │ ││ │ │ 97.04.18 │YU00000000│ 15,678,000│ 783,900│ │ ││ 53 │ ├─────┼─────┼──────┼─────┤ │ ││ │ │ 97.07.01 │(銷貨退回)│ -10,312,381│ -515,619│ │ │├──┤ ├─────┼─────┼──────┼─────┼─────┼─────┤│ 54 │ │ 96.05.10 │TU00000000│ 1,420,000│ 71,000│ 1,420,000│ 71,000│├──┴───┴─────┴─────┼──────┼─────┼─────┼─────┤│ 小計 │ 75,464,572│ 3,773,228│49,833,438│ 2,491,658│├──┬───┬─────┬─────┼──────┼─────┼─────┼─────┤│ 55 │ │ 98.04.02 │EU00000000│ 5,000,000│ 250,000│ │ │├──┤ ├─────┼─────┼──────┼─────┤ 4,408,994│ 220,446││ 56 │ │ 98.05.04 │FU00000000│ 4,200,000│ 210,000│ │ │├──┤ ○○ ├─────┼─────┼──────┼─────┼─────┼─────┤│ 57 │ │ 98.06.06 │FU00000000│ 2,476,190│ 123,810│ 2,476,190│ 123,810│├──┤ ├─────┼─────┼──────┼─────┼─────┼─────┤│ 58 │ │ 98.06.22 │FU00000000│ 2,123,810│ 106,190│ 2,123,810│ 106,190│├──┴───┴─────┴─────┼──────┼─────┼─────┼─────┤│ 小計 │ 13,800,000│ 690,000│ 9,008,994│ 450,446│├──┬───┬─────┬─────┼──────┼─────┼─────┼─────┤│ 59 │○○○│ 99.03.05 │收據 │ 108,000│ 12,000│ 註│ 註│├──┼───┼─────┼─────┼──────┼─────┼─────┼─────┤│ 60 │ │102.05.25 │MJ00000000│ 142,857│ 7,143│ 142,857│ 7,143│├──┤ ○○ ├─────┼─────┼──────┼─────┼─────┼─────┤│ 61 │ │102.05.25 │MJ00000000│ 132,156│ 6,608│ 132,156│ 6,608│├──┴───┴─────┴─────┼──────┼─────┼─────┼─────┤│ 小計 │ 275,013│ 13,751│ 275,013│ 13,751│├──┬───┬─────┬─────┼──────┼─────┼─────┼─────┤│ 62 │ ○○ │102.06.27 │MJ00000000│ 285,880│ 14,294│ 285,880│ 14,294│├──┼───┼─────┼─────┼──────┼─────┼─────┼─────┤│ 63 │○○○│102.07.26 │NG00000000│ 151,000│ 7,550│ 151,000│ 7,550│├──┴───┴─────┴─────┼──────┼─────┼─────┼─────┤│ 總計 │129,204,459 │ 6,466,823│90,762,327│ 4,538,098│├──────────────────┴──────┴─────┴─────┴─────┤│修正說明: ││⒈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部分因本院前所認定實際工程費用27,933,387元與起訴書所載實際工程││ 費用7,650,926元(計算式:銷售額+營業稅額=7,286,591+364,335=7,650,926)不同,故編││ 號30至編號43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實際逃漏稅額)均應予修正。 ││⒉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為9,289,113元(計算式:發票金額總和-本││ 院前所認定實際工程費用=37,222,500-27,933,387=9,289,113)。 ││⒊編號30至編號43所載發票無進貨事實之銷售額及稅額分別為8,846,774元及442,339元(計算式:││ 銷售額+營業稅額=銷售額+銷售額×0.05=9,289,113→銷售額=9,289,113÷1.05≒8,846,77││ 4→營業稅額=8,846,774×0.05≒442,339)。 │└───────────────────────────────────────────┘【起訴書附表十九】┌──┬───┬────┬────┬──────┬───────────┐│編號│樹種 │材積 │ 重量 │ 體積 │價值(元) ││ │ │ │(公斤)│(立方公尺)│ (註) │├──┼───┼────┼────┼──────┼───────────┤│ 1 │杉木 │圓材 │ 508 │ -- │ -- │├──┼───┼────┼────┼──────┼───────────┤│ 2 │杉木 │圓材 │ 720 │ -- │ -- │├──┼───┼────┼────┼──────┼───────────┤│ 3 │杉木 │圓材 │ 288 │ -- │ -- │├──┼───┼────┼────┼──────┼───────────┤│ 4 │杉木 │圓材 │ 242 │ -- │ -- │├──┼───┼────┼────┼──────┼───────────┤│ 5 │杉木 │圓材 │ 728 │ -- │ -- │├──┼───┼────┼────┼──────┼───────────┤│ 6 │杉木 │圓材 │ 494 │ -- │ -- │├──┼───┼────┼────┼──────┼───────────┤│ 7 │杉木 │圓材 │ 110 │ -- │ -- │├──┼───┼────┼────┼──────┼───────────┤│ 8 │杉木 │圓材 │ 340 │ -- │ -- │├──┼───┼────┼────┼──────┼───────────┤│ 9 │杉木 │圓材 │ 286 │ -- │ -- │├──┼───┼────┼────┼──────┼───────────┤│ 10 │杉木 │圓材 │ 322 │ -- │ -- │├──┼───┼────┼────┼──────┼───────────┤│ 11 │肖楠 │圓材 │ 490 │ -- │ -- │├──┼───┼────┼────┼──────┼───────────┤│ 12 │肖楠 │圓材 │ 296 │ -- │ -- │├──┼───┼────┼────┼──────┼───────────┤│ 13 │杉木 │圓材 │ 321 │ -- │ -- │├──┼───┼────┼────┼──────┼───────────┤│ 14 │松 │圓材 │ 216 │ -- │ -- │├──┼───┼────┼────┼──────┼───────────┤│ 15 │肖楠 │圓材 │ 180 │ -- │ -- │├──┼───┼────┼────┼──────┼───────────┤│ 16 │松 │圓材 │ 138 │ -- │ -- │├──┼───┼────┼────┼──────┼───────────┤│ 17 │杉木 │圓材 │ 252 │ -- │ -- │├──┼───┼────┼────┼──────┼───────────┤│ 18 │杉木 │圓材 │ 224 │ -- │ -- │├──┼───┼────┼────┼──────┼───────────┤│ 19 │香杉 │圓材 │ 398 │ -- │ -- │├──┼───┼────┼────┼──────┼───────────┤│ 20 │杉木 │圓材 │ 108 │ -- │ -- │├──┼───┼────┼────┼──────┼───────────┤│ 21 │紅檜 │圓材 │ 160 │ -- │ -- │├──┼───┼────┼────┼──────┼───────────┤│ 22 │杉木 │圓材 │ 448 │ -- │ -- │├──┼───┼────┼────┼──────┼───────────┤│ 23 │紅檜 │圓材 │ 258 │ -- │ -- │├──┼───┼────┼────┼──────┼───────────┤│ 24 │紅檜 │圓材 │ 296 │ -- │ -- │├──┼───┼────┼────┼──────┼───────────┤│ 25 │紅檜 │圓材 │ 402 │ -- │ -- │├──┼───┼────┼────┼──────┼───────────┤│ 26 │杉木 │圓材 │ 340 │ -- │ -- │├──┼───┼────┼────┼──────┼───────────┤│ 27 │杉木 │圓材 │ 350 │ -- │ -- │├──┼───┼────┼────┼──────┼───────────┤│ 28 │紅檜 │圓材 │ 402 │ -- │ -- │├──┼───┼────┼────┼──────┼───────────┤│ 29 │肖楠 │圓材 │ 372 │ -- │ -- │├──┼───┼────┼────┼──────┼───────────┤│ 30 │紅檜 │圓材 │ 552 │ -- │ -- │├──┼───┼────┼────┼──────┼───────────┤│ 31 │肖楠 │圓材 │ 150 │ -- │ -- │├──┼───┼────┼────┼──────┼───────────┤│ 32 │紅檜 │圓材 │ 290 │ -- │ -- │├──┼───┼────┼────┼──────┼───────────┤│ 33 │紅檜 │圓材 │ 396 │ -- │ -- │├──┼───┼────┼────┼──────┼───────────┤│ 34 │紅檜 │圓材 │ 144 │ -- │ -- │├──┼───┼────┼────┼──────┼───────────┤│ 35 │肖楠 │圓材 │ 576 │ -- │ -- │├──┼───┼────┼────┼──────┼───────────┤│ 36 │紅檜 │圓材 │ 198 │ -- │ -- │├──┼───┼────┼────┼──────┼───────────┤│ 37 │肖楠 │圓材 │ 124 │ -- │ -- │├──┼───┼────┼────┼──────┼───────────┤│ 38 │紅檜 │圓材 │ 162 │ -- │ -- │├──┼───┼────┼────┼──────┼───────────┤│ 39 │紅檜 │圓材 │ 76 │ -- │ -- │├──┼───┼────┼────┼──────┼───────────┤│ 40 │肖楠 │圓材 │ 146 │ -- │ -- │├──┼───┼────┼────┼──────┼───────────┤│ 41 │扁柏 │圓材 │ 122 │ -- │ -- │├──┼───┼────┼────┼──────┼───────────┤│ 42 │扁柏 │圓材 │ 84 │ -- │ -- │├──┼───┼────┼────┼──────┼───────────┤│ 43 │紅檜 │圓材 │ 106 │ -- │ -- │├──┼───┼────┼────┼──────┼───────────┤│ 44 │紅檜 │圓材 │ 286 │ -- │ -- │├──┼───┼────┼────┼──────┼───────────┤│ 45 │紅檜 │圓材 │ 150 │ -- │ -- │├──┼───┼────┼────┼──────┼───────────┤│ 46 │紅檜 │圓材 │ 208 │ -- │ -- │├──┼───┼────┼────┼──────┼───────────┤│ 47 │扁柏 │圓材 │ 58 │ -- │ -- │├──┼───┼────┼────┼──────┼───────────┤│ 48 │紅檜 │圓材 │ 228 │ -- │ -- │├──┼───┼────┼────┼──────┼───────────┤│ 49 │扁柏 │圓材 │ 492 │ -- │ -- │├──┼───┼────┼────┼──────┼───────────┤│ 50 │杉木 │圓材 │ 72 │ -- │ -- │├──┼───┼────┼────┼──────┼───────────┤│ 51 │扁柏 │圓材 │ 166 │ -- │ -- │├──┼───┼────┼────┼──────┼───────────┤│ 52 │紅檜 │圓材 │ 522 │ -- │ -- │├──┼───┼────┼────┼──────┼───────────┤│ 53 │紅檜 │圓材 │ 130 │ -- │ -- │├──┼───┼────┼────┼──────┼───────────┤│ 54 │紅檜 │圓材 │ 360 │ -- │ -- │├──┼───┼────┼────┼──────┼───────────┤│ 55 │肖楠 │圓材 │ 178 │ -- │ -- │├──┼───┼────┼────┼──────┼───────────┤│ 56 │肖楠 │圓材 │ 324 │ -- │ -- │├──┼───┼────┼────┼──────┼───────────┤│ 57 │紅檜 │圓材 │ 166 │ -- │ -- │├──┼───┼────┼────┼──────┼───────────┤│ 58 │扁柏 │圓材 │ 260 │ -- │ -- │├──┼───┼────┼────┼──────┼───────────┤│ 59 │紅檜 │圓材 │ 210 │ -- │ -- │├──┼───┼────┼────┼──────┼───────────┤│ 60 │杉木 │圓材 │ 156 │ -- │ -- │├──┼───┼────┼────┼──────┼───────────┤│ 61 │紅檜 │圓材 │ 1,172 │ -- │ -- │├──┼───┼────┼────┼──────┼───────────┤│ 62 │紅檜 │圓材 │ 434 │ -- │ -- │├──┼───┼────┼────┼──────┼───────────┤│ 63 │紅檜 │圓材 │ 356 │ -- │ -- │├──┼───┼────┼────┼──────┼───────────┤│ 64 │紅檜 │圓材 │ 294 │ -- │ -- │├──┼───┼────┼────┼──────┼───────────┤│ 65 │紅檜 │圓材 │ 120 │ -- │ -- │├──┼───┼────┼────┼──────┼───────────┤│ 66 │肖楠 │圓材 │ 490 │ -- │ -- │├──┼───┼────┼────┼──────┼───────────┤│ 67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 68 │肖楠 │圓材 │ 116 │ -- │ -- │├──┼───┼────┼────┼──────┼───────────┤│ 69 │扁柏 │圓材 │ 116 │ -- │ -- │├──┼───┼────┼────┼──────┼───────────┤│ 70 │扁柏 │圓材 │ 245 │ -- │ -- │├──┼───┼────┼────┼──────┼───────────┤│ 71 │扁柏 │圓材 │ 210 │ -- │ -- │├──┼───┼────┼────┼──────┼───────────┤│ 72 │松 │圓材 │ 140 │ -- │ -- │├──┼───┼────┼────┼──────┼───────────┤│ 73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 74 │紅檜 │圓材 │ 116 │ -- │ -- │├──┼───┼────┼────┼──────┼───────────┤│ 75 │扁柏 │不規則 │ 620 │ -- │ -- │├──┼───┼────┼────┼──────┼───────────┤│ 6 │肖楠 │不規則 │ 110 │ -- │ -- │├──┼───┼────┼────┼──────┼───────────┤│ 77 │扁柏 │不規則 │ 140 │ -- │ -- │├──┼───┼────┼────┼──────┼───────────┤│ 78 │扁柏 │不規則 │ 170 │ -- │ -- │├──┼───┼────┼────┼──────┼───────────┤│ 79 │扁柏 │不規則 │ 360 │ -- │ -- │├──┼───┼────┼────┼──────┼───────────┤│ 80 │扁柏 │不規則 │ 408 │ -- │ -- │├──┼───┼────┼────┼──────┼───────────┤│ 81 │扁柏 │不規則 │ 190 │ -- │ -- │├──┼───┼────┼────┼──────┼───────────┤│ 82 │扁柏 │不規則 │ 366 │ -- │ -- │├──┼───┼────┼────┼──────┼───────────┤│ 83 │扁柏 │不規則 │ 280 │ -- │ -- │├──┼───┼────┼────┼──────┼───────────┤│ 84 │扁柏 │不規則 │ 396 │ -- │ -- │├──┼───┼────┼────┼──────┼───────────┤│ 85 │扁柏 │不規則 │ 334 │ -- │ -- │├──┼───┼────┼────┼──────┼───────────┤│ 86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 │├──┼───┼────┼────┼──────┼───────────┤│ 87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 │├──┼───┼────┼────┼──────┼───────────┤│ 88 │扁柏 │不規則 │ 8 │ -- │ -- │├──┼───┼────┼────┼──────┼───────────┤│ 89 │紅檜 │不規則 │ 94 │ -- │ -- │├──┼───┼────┼────┼──────┼───────────┤│ 90 │扁柏 │不規則 │ 354 │ -- │ -- │├──┼───┼────┼────┼──────┼───────────┤│ 91 │扁柏 │不規則 │ 412 │ -- │ -- │├──┼───┼────┼────┼──────┼───────────┤│ 92 │扁柏 │不規則 │ 88 │ -- │ -- │├──┼───┼────┼────┼──────┼───────────┤│ 93 │扁柏 │不規則 │ 24 │ -- │ -- │├──┼───┼────┼────┼──────┼───────────┤│ 94 │扁柏 │不規則 │ 61 │ -- │ -- │├──┼───┼────┼────┼──────┼───────────┤│ 95 │紅檜 │不規則 │ 20 │ -- │ -- │├──┼───┼────┼────┼──────┼───────────┤│ 96 │扁柏 │不規則 │ 82 │ -- │ -- │├──┼───┼────┼────┼──────┼───────────┤│ 97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 │├──┼───┼────┼────┼──────┼───────────┤│ 98 │扁柏 │不規則 │ 40 │ -- │ -- │├──┼───┼────┼────┼──────┼───────────┤│ 99 │扁柏 │不規則 │ 48 │ -- │ -- │├──┼───┼────┼────┼──────┼───────────┤│100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101 │扁柏 │不規則 │ 160 │ -- │ -- │├──┼───┼────┼────┼──────┼───────────┤│102 │扁柏 │不規則 │ 124 │ -- │ -- │├──┼───┼────┼────┼──────┼───────────┤│103 │扁柏 │不規則 │ 130 │ -- │ -- │├──┼───┼────┼────┼──────┼───────────┤│104 │紅檜 │不規則 │ 350 │ -- │ -- │├──┼───┼────┼────┼──────┼───────────┤│105 │扁柏 │不規則 │ 22 │ -- │ -- │├──┼───┼────┼────┼──────┼───────────┤│106 │扁柏 │不規則 │ 26 │ -- │ -- │├──┼───┼────┼────┼──────┼───────────┤│107 │鐵杉 │不規則 │ 190 │ -- │ -- │├──┼───┼────┼────┼──────┼───────────┤│108 │扁柏 │不規則 │ 146 │ -- │ -- │├──┼───┼────┼────┼──────┼───────────┤│109 │扁柏 │不規則 │ 482 │ -- │ -- │├──┼───┼────┼────┼──────┼───────────┤│110 │松 │圓材 │ 198 │ -- │ -- │├──┼───┼────┼────┼──────┼───────────┤│111 │杉木 │圓材 │ 260 │ -- │ -- │├──┼───┼────┼────┼──────┼───────────┤│112 │杉木 │圓材 │ 58 │ -- │ -- │├──┼───┼────┼────┼──────┼───────────┤│113 │杉木 │圓材 │ 82 │ -- │ -- │├──┼───┼────┼────┼──────┼───────────┤│114 │扁柏 │圓材 │ 178 │ -- │ -- │├──┼───┼────┼────┼──────┼───────────┤│115 │扁柏 │圓材 │ 100 │ -- │ -- │├──┼───┼────┼────┼──────┼───────────┤│116 │香杉 │圓材 │ 370 │ -- │ -- │├──┼───┼────┼────┼──────┼───────────┤│117 │扁柏 │不規則 │ 258 │ -- │ -- │├──┼───┼────┼────┼──────┼───────────┤│118 │紅檜 │不規則 │ 205 │ -- │ -- │├──┼───┼────┼────┼──────┼───────────┤│119 │紅檜 │圓材 │ 116 │ -- │ -- │├──┼───┼────┼────┼──────┼───────────┤│120 │扁柏 │圓材 │ 180 │ -- │ -- │├──┼───┼────┼────┼──────┼───────────┤│121 │杉木 │圓材 │ 15 │ -- │ -- │├──┼───┼────┼────┼──────┼───────────┤│122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 │├──┼───┼────┼────┼──────┼───────────┤│123 │扁柏 │不規則 │ 150 │ -- │ -- │├──┼───┼────┼────┼──────┼───────────┤│124 │肖楠 │不規則 │ 210 │ -- │ -- │├──┼───┼────┼────┼──────┼───────────┤│125 │扁柏 │不規則 │ 322 │ -- │ -- │├──┼───┼────┼────┼──────┼───────────┤│126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 │├──┼───┼────┼────┼──────┼───────────┤│127 │香杉 │不規則 │ 62 │ -- │ -- │├──┼───┼────┼────┼──────┼───────────┤│128 │扁柏 │圓材 │ 306 │ -- │ -- │├──┼───┼────┼────┼──────┼───────────┤│129 │扁柏 │不規則 │ 30 │ -- │ -- │├──┼───┼────┼────┼──────┼───────────┤│130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 │├──┼───┼────┼────┼──────┼───────────┤│131 │扁柏 │圓材 │ 642 │ -- │ -- │├──┼───┼────┼────┼──────┼───────────┤│132 │扁柏 │圓材 │ 298 │ -- │ -- │├──┼───┼────┼────┼──────┼───────────┤│133 │紅檜 │不規則 │ 148 │ -- │ -- │├──┼───┼────┼────┼──────┼───────────┤│134 │扁柏 │圓材 │ 74 │ -- │ -- │├──┼───┼────┼────┼──────┼───────────┤│135 │紅檜 │不規則 │ 84 │ -- │ -- │├──┼───┼────┼────┼──────┼───────────┤│136 │扁柏 │不規則 │ 70 │ -- │ -- │├──┼───┼────┼────┼──────┼───────────┤│137 │牛樟 │圓材 │ 800 │ -- │ -- │├──┼───┼────┼────┼──────┼───────────┤│138 │肖楠 │圓材 │ 344 │ -- │ -- │├──┼───┼────┼────┼──────┼───────────┤│139 │肖楠 │圓材 │ 300 │ -- │ -- │├──┼───┼────┼────┼──────┼───────────┤│140 │扁柏 │不規則 │ 204 │ -- │ -- │├──┼───┼────┼────┼──────┼───────────┤│141 │紅檜 │圓材 │ 360 │ -- │ -- │├──┼───┼────┼────┼──────┼───────────┤│142 │雜木 │圓材 │ 210 │ -- │ -- │├──┼───┼────┼────┼──────┼───────────┤│143 │肖楠 │圓材 │ 335 │ -- │ -- │├──┼───┼────┼────┼──────┼───────────┤│144 │扁柏 │圓材 │ 62 │ -- │ -- │├──┼───┼────┼────┼──────┼───────────┤│145 │杉木 │圓材 │ 244 │ -- │ -- │├──┼───┼────┼────┼──────┼───────────┤│146 │杉木 │圓材 │ 148 │ -- │ -- │├──┼───┼────┼────┼──────┼───────────┤│147 │扁柏 │不規則 │ 318 │ -- │ -- │├──┼───┼────┼────┼──────┼───────────┤│148 │香杉 │圓材 │ 220 │ -- │ -- │├──┼───┼────┼────┼──────┼───────────┤│149 │紅檜 │不規則 │ 144 │ -- │ -- │├──┼───┼────┼────┼──────┼───────────┤│150 │肖楠 │圓材 │ 146 │ -- │ -- │├──┼───┼────┼────┼──────┼───────────┤│151 │杉木 │不規則 │ 376 │ -- │ -- │├──┼───┼────┼────┼──────┼───────────┤│152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 │├──┼───┼────┼────┼──────┼───────────┤│153 │肖楠 │不規則 │ 200 │ -- │ -- │├──┼───┼────┼────┼──────┼───────────┤│154 │香杉 │不規則 │ 82 │ -- │ -- │├──┼───┼────┼────┼──────┼───────────┤│155 │香杉 │不規則 │ 208 │ -- │ -- │├──┼───┼────┼────┼──────┼───────────┤│156 │肖楠 │不規則 │ 540 │ -- │ -- │├──┼───┼────┼────┼──────┼───────────┤│157 │紅檜 │不規則 │ 288 │ -- │ -- │├──┼───┼────┼────┼──────┼───────────┤│158 │紅檜 │不規則 │ 86 │ -- │ -- │├──┼───┼────┼────┼──────┼───────────┤│159 │杉木 │不規則 │ 280 │ -- │ -- │├──┼───┼────┼────┼──────┼───────────┤│160 │扁柏 │不規則 │ 108 │ -- │ -- │├──┼───┼────┼────┼──────┼───────────┤│161 │扁柏 │不規則 │ 710 │ -- │ -- │├──┼───┼────┼────┼──────┼───────────┤│162 │扁柏 │圓材 │ 170 │ -- │ -- │├──┼───┼────┼────┼──────┼───────────┤│163 │紅檜 │不規則 │ 164 │ -- │ -- │├──┼───┼────┼────┼──────┼───────────┤│164 │肖楠 │不規則 │ 130 │ -- │ -- │├──┼───┼────┼────┼──────┼───────────┤│165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 │├──┼───┼────┼────┼──────┼───────────┤│166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167 │扁柏 │不規則 │ 474 │ -- │ -- │├──┼───┼────┼────┼──────┼───────────┤│168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 │├──┼───┼────┼────┼──────┼───────────┤│169 │扁柏 │不規則 │ 100 │ -- │ -- │├──┼───┼────┼────┼──────┼───────────┤│170 │杉木 │不規則 │ 230 │ -- │ -- │├──┼───┼────┼────┼──────┼───────────┤│171 │紅檜 │不規則 │ 150 │ -- │ -- │├──┼───┼────┼────┼──────┼───────────┤│172 │紅檜 │不規則 │ 88 │ -- │ -- │├──┼───┼────┼────┼──────┼───────────┤│173 │紅檜 │板材 │ │ │ │├──┼───┼────┤ │ │ ││174 │紅檜 │板材 │ │ │ │├──┼───┼────┤ 720 │ -- │ -- ││175 │紅檜 │板材 │ │ │ │├──┼───┼────┤ │ │ ││176 │紅檜 │板材 │ │ │ │├──┼───┼────┼────┼──────┼───────────┤│177 │扁柏 │不規則 │ 126 │ -- │ -- │├──┼───┼────┼────┼──────┼───────────┤│178 │扁柏 │不規則 │ 392 │ -- │ -- │├──┼───┼────┼────┼──────┼───────────┤│179 │紅檜 │板材1束 │ 240 │ -- │ -- │├──┼───┼────┼────┼──────┼───────────┤│180 │紅檜 │板材 │ │ │ │├──┼───┼────┤ 305 │ -- │ -- ││181 │紅檜 │板材 │ │ │ │├──┼───┼────┼────┼──────┼───────────┤│182 │肖楠 │不規則 │ 144 │ -- │ -- │├──┼───┼────┼────┼──────┼───────────┤│183 │紅檜 │不規則 │ 122 │ -- │ -- │├──┼───┼────┼────┼──────┼───────────┤│184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 │├──┼───┼────┼────┼──────┼───────────┤│185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 │├──┼───┼────┼────┼──────┼───────────┤│186 │扁柏 │不規則 │ 290 │ -- │ -- │├──┼───┼────┼────┼──────┼───────────┤│187 │扁柏 │不規則 │ 306 │ -- │ -- │├──┼───┼────┼────┼──────┼───────────┤│188 │杉木 │不規則 │ 276 │ -- │ -- │├──┼───┼────┼────┼──────┼───────────┤│189 │扁柏 │不規則 │ 212 │ -- │ -- │├──┼───┼────┼────┼──────┼───────────┤│190 │扁柏 │不規則 │ 165 │ -- │ -- │├──┼───┼────┼────┼──────┼───────────┤│191 │香杉 │不規則 │ 66 │ -- │ -- │├──┼───┼────┼────┼──────┼───────────┤│192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 │├──┼───┼────┼────┼──────┼───────────┤│193 │紅檜 │不規則 │ 82 │ -- │ -- │├──┼───┼────┼────┼──────┼───────────┤│194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 │├──┼───┼────┼────┼──────┼───────────┤│195 │紅檜 │不規則 │ 254 │ -- │ -- │├──┼───┼────┼────┼──────┼───────────┤│196 │扁柏 │圓材 │ 98 │ -- │ -- │├──┼───┼────┼────┼──────┼───────────┤│197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 │├──┼───┼────┼────┼──────┼───────────┤│198 │杉木 │不規則 │ 70 │ -- │ -- │├──┼───┼────┼────┼──────┼───────────┤│199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 │├──┼───┼────┼────┼──────┼───────────┤│200 │扁柏 │圓材 │ 42 │ -- │ -- │├──┼───┼────┼────┼──────┼───────────┤│201 │杉木 │不規則 │ 38 │ -- │ -- │├──┼───┼────┼────┼──────┼───────────┤│202 │扁柏 │不規則 │ 20 │ -- │ -- │├──┼───┼────┼────┼──────┼───────────┤│203 │紅檜 │1袋 │ 194 │ -- │ -- │├──┼───┼────┼────┼──────┼───────────┤│204 │紅檜 │1袋 │ 116 │ -- │ -- │├──┴───┴────┼────┼──────┼───────────┤│紅檜總計56支/束/袋 │ 12,676 │ 14.42 │ 1,492,902 │├───────────┼────┼──────┼───────────┤│扁柏總計75支 │ 14,381 │ 17.88 │ 2,220,517 │├───────────┼────┼──────┼───────────┤│杉木總計33支 │ 8,498 │ 7.74 │ 40,031 │├───────────┼────┼──────┼───────────┤│牛樟總計1支 │ 800 │ 0.72 │ 96,986 │├───────────┼────┼──────┼───────────┤│台灣杉總計2支 │ 164 │ 0.14 │ 4,449 │├───────────┼────┼──────┼───────────┤│肖楠總計22支 │ 5,901 │ 0.58 │ 62,234 │├───────────┼────┼──────┼───────────┤│松(5葉松)總計4支 │ 692 │ 0.61 │ 2,678 │├───────────┼────┼──────┼───────────┤│香杉總計9支 │ 2,046 │ 2.51 │ 124,998 │├───────────┼────┼──────┼───────────┤│雜木總計1支 │ 210 │ 0.21 │ 689 │├───────────┼────┼──────┼───────────┤│鐵杉總計1支 │ 190 │ 0.17 │ 992 │├───────────┼────┼──────┼───────────┤│ 合 計 │ 45,558 │ 44.98 │ 4,046,476 │└───────────┴────┴──────┴───────────┘【起訴書附表二十】┌──┬─────┬──┬──┬────────────────────┐│編號│製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 註 │├──┼─────┼──┼──┼────────────────────┤│ 1 │檜木聚寶盆│ 1 │ 個 │103年5月8日在被告己○○臺南住處查扣 │├──┼─────┼──┼──┼────────────────────┤│ 2 │檜木豬 │ 2 │ 個 │同上 │├──┼─────┼──┼──┼────────────────────┤│ 3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103年9月25日在○○設計公司查扣 │├──┼─────┼──┼──┼────────────────────┤│ 4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同上 ││ │蓋子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供述證據】┌──┬─────────┬────────────┬─────────────┐│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 據 出 處 │├──┼─────────┼────────────┼─────────────┤│ 1 │被告己○○之供述 │1.坦承委託楊欣勳承租育人│偵7081號卷15第12頁反面-13 ││ │ │ 路倉庫,並自苗栗縣三義│頁、卷16第146頁。 ││ │ │ 鄉搬運本案木材藏放在前│ ││ │ │ 開倉庫內,原推稱該等木│ ││ │ │ 材是楊登魁生前購買的云│ ││ │ │ 云,後又改口木材是伊與│ ││ │ │ 楊登魁共同購買,伊一開│ ││ │ │ 始只打算購買一半,後來│ ││ │ │ 楊登魁說要買就全部買,│ ││ │ │ 楊登魁過世後,伊有打電│ ││ │ │ 話問被告戊○○,是否可│ ││ │ │ 以不要買這麼多等語。 │ ││ │ │2.供述上開木材是以1,000 │偵7081號卷15第12頁反面、13││ │ │ 多萬元向被告戊○○購買│頁、卷16第146頁。 ││ │ │ 而得。 │ ││ │ │3.對於103年1月16日19時11│偵7081號卷16第146頁。 ││ │ │ 分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否認知道「還木計畫」(│ ││ │ │ 應為返木計畫)為何意,│ ││ │ │ 辯稱「我的解讀是要賣還│ ││ │ │ 給他們」、「阿賓我不知│ ││ │ │ 道名字,只是木頭是放在│ ││ │ │ 他工廠旁的空地」云云。│ ││ │ │4.對於103年1月17日12時46│偵7081號卷16第146頁反面。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會有風險│ ││ │ │ 問題乙節,辯稱「我叫楊│ ││ │ │ 欣勳去處理時,楊欣勳有│ ││ │ │ 問我我有沒有發票,我說│ ││ │ │ 買這個漂流木沒有發票」│ ││ │ │ 、「楊欣勳有問我有沒有│ ││ │ │ 發票,我跟他說沒有,我│ ││ │ │ 覺得他可能因此擔心」云│ ││ │ │ 云。 │ ││ │ │5.對於103年1月22日16時30│偵7081號卷16第146頁反面-14││ │ │ 分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7頁。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並│ ││ │ │ 建議「大樣的只要製材起│ ││ │ │ 來就都沒話講了」乙節,│ ││ │ │ 辯稱「我考慮到2個風險 │ ││ │ │ ,第一個是大支集中,怕│ ││ │ │ 被調包,有風險,第二個│ ││ │ │ 就是楊欣勳說希望不要節│ ││ │ │ 外生枝,怕被盤查」、「│ ││ │ │ 他是運送人的經驗,他覺│ ││ │ │ 得被盤查沒有好事」、「│ ││ │ │ 我的想法是人家要偷都偷│ ││ │ │ 大的」、「楊欣勳他對木│ ││ │ │ 頭的建議,讓我覺得我應│ ││ │ │ 該聽他的。他問我我也不│ ││ │ │ 懂」、「因為我怕大支的│ ││ │ │ 被調包」云云。 │ ││ │ │6.對於103年1月23日16時59│偵7081號卷16第147、147頁反││ │ │ 分3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面。 ││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乙節│ ││ │ │ ,辯稱「因為楊欣勳覺得│ ││ │ │ 攔檢對整個作業有麻煩」│ ││ │ │ 、「因為他幫我工作,所│ ││ │ │ 以我尊重他的決定」云云│ ││ │ │ 。 │ ││ │ │7.對於103年1月25日0時11 │偵7081號卷16第147頁反面。 ││ │ │ 分1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證人楊欣勳告訴被告曾忠│ ││ │ │ 信會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 ││ │ │ 以閃避酒測時間,並說「│ ││ │ │ 你放心,這我內行,我只│ ││ │ │ 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乙節,辯稱「我跟楊欣勳│ ││ │ │ 認識很久了,他是個比較│ ││ │ │ 會講大話的人」云云。 │ ││ │ │8.對於103年1月26日21時21│偵7081號卷16第147頁反面、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148頁。 ││ │ │ 證人楊欣勳認為被告曾忠│ ││ │ │ 信在沒有颱風的季節這樣│ ││ │ │ 做很大膽乙節,辯稱「我│ ││ │ │ 的木頭是2年前買的,那 │ ││ │ │ 時有颱風,現在沒有颱風│ ││ │ │ ,可能木頭會漲價,因為│ ││ │ │ 漂流木的數量少了」、「│ ││ │ │ 我是跟戊○○買的,我不│ ││ │ │ 相信他會賣我不合法的」│ ││ │ │ 云云。 │ ││ │ │9.對於103年2月9日22時27 │偵7081號卷16第148頁。 ││ │ │ 分3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被告己○○要求證人楊欣│ ││ │ │ 勳要先處理購買林務局標│ ││ │ │ 售木頭的發票乙節,辯稱│ ││ │ │ 「因為楊欣勳說他在加工│ ││ │ │ 、賣掉,比較好處理,專│ ││ │ │ 業上我認為他比較好處理│ ││ │ │ 」、「楊欣勳說要的,他│ ││ │ │ 說這樣加工過程比較方便│ ││ │ │ 」、「楊欣勳的目的應該│ ││ │ │ 只是加工手續方便」云云│ ││ │ │ ,惟與證人楊欣勳證述及│ ││ │ │ 譯文內容均顯示係被告曾│ ││ │ │ 忠信主動要求證人楊欣勳│ ││ │ │ 購買發票之情不符。 │ ││ │ │10.供述木材自苗栗縣三義 │偵7081號卷15第13頁。 ││ │ │ 鄉搬運下來後,已經有 │ ││ │ │ 部分試作成藝品。 │ ││ │ │ │ ││ │ │11.否認知道市面上會出現 │偵7081號卷15第13頁。 ││ │ │ 整枝檜木又無林務局鋼 │ ││ │ │ 印是一件不合理的事, │ ││ │ │ 惟此與證人楊欣勳證稱 │ ││ │ │ 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 │ ││ │ │ 告己○○係主動要求證 │ ││ │ │ 人楊欣勳購買林務局標 │ ││ │ │ 售檜木之統一發票之情 │ ││ │ │ 不符。 │ │├──┼─────────┼────────────┼─────────────┤│ 2 │被告戊○○之供述 │1.坦承本署於103年5月8日 │偵7081號卷17第111-114頁反 ││ │ │ 在○○路倉庫所查扣木材│面、115-119頁反面。 ││ │ │ 一批,係被告己○○自伊│ ││ │ │ 取得。 │ ││ │ │2.否認前開木材來源不明,│ ││ │ │ 辯稱當初是被告己○○要│ ││ │ │ 蓋飯店,委託伊幫忙尋找│ ││ │ │ 臺灣檜木,適宜蘭地區發│ ││ │ │ 生風災及水災,伊告知被│ ││ │ │ 告己○○後,被告己○○│ ││ │ │ 及楊登魁就委託伊前往尋│ ││ │ │ 找,後來就在宜蘭頭城附│ ││ │ │ 近的漁港分3批買得前開 │ ││ │ │ 木材,大部分是當次颱風│ ││ │ │ 從漁港撈起來的,少數10│ ││ │ │ 幾支是來自莫拉克颱風,│ ││ │ │ 伊是付現金,陸陸續續付│ ││ │ │ 了1千多萬元云云,所述 │ ││ │ │ 付現過程完全不合常理。│ ││ │ │3.供述被告己○○一開始就│ ││ │ │ 知道前開木材是從宜蘭地│ ││ │ │ 區取得,惟與被告己○○│ ││ │ │ 所辯不符。 │ ││ │ │4.辯稱前開木材是政府合法│ ││ │ │ 開放讓漁民打撈之木頭。│ ││ │ │5.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呂│ ││ │ │ 芳賓幫忙聯絡,並叫車運│ ││ │ │ 回苗栗縣三義鄉,所述與│ ││ │ │ 被告乙○○不符。 │ ││ │ │6.供述前開木材自宜蘭運回│ ││ │ │ 苗栗縣三義鄉之時間大約│ ││ │ │ 1個多月,所述與被告呂 │ ││ │ │ 芳賓不符。 │ ││ │ │7.供述前開木材是在被告曾│ ││ │ │ 忠信匯款幾個月前買下來│ ││ │ │ 的,惟查被告己○○係於│ ││ │ │ 101年8月31日匯款,數月│ ││ │ │ 前宜蘭地區並無颱風來襲│ ││ │ │ 。 │ ││ │ │8.辯稱是因被告乙○○租地│ ││ │ │ 之地主想要賣地,催促被│ ││ │ │ 告乙○○盡速清理木頭,│ ││ │ │ 伊才通知被告己○○應盡│ ││ │ │ 快將木頭搬離,所述與譯│ ││ │ │ 文不符。 │ ││ │ │9.否認聽過「還木計畫」或│ ││ │ │ 「返木計畫」,所述與譯│ ││ │ │ 文不符。 │ ││ │ │10.坦承前開木材經本署查 │ ││ │ │ 扣後,有與被告己○○ │ ││ │ │ 見面討論過,本來叫被 │ ││ │ │ 告己○○辯稱是因莫拉 │ ││ │ │ 克風災而取得。 │ ││ │ │11.否認案發後曾經與被告 │ ││ │ │ 己○○、乙○○共同討 │ ││ │ │ 論或曾問過律師,所述 │ ││ │ │ 均與譯文不符。 │ │├──┼─────────┼────────────┼─────────────┤│ 3 │被告乙○○之供述 │1.坦承從事木雕加工業已經│偵7081號卷17第100-101頁反 ││ │ │ 20餘年。 │面、102-105頁反面、122-123││ │ │2.證述被告己○○曾經向被│頁。 ││ │ │ 告戊○○買過一批檜木,│ ││ │ │ 放在伊位於苗栗縣○○鄉│ ││ │ │ ○○村○○0之0號旁空地│ ││ │ │ ,後來運回南部。 │ ││ │ │3.供述前開木材放在伊苗栗│ ││ │ │ 縣三義鄉上述地點至少5 │ ││ │ │ 年,惟此與被告己○○係│ ││ │ │ 於101年8月31日匯款予被│ ││ │ │ 告戊○○,而被告戊○○│ ││ │ │ 供稱取得木材不久後,被│ ││ │ │ 告己○○即予付款之情不│ ││ │ │ 符。 │ ││ │ │4.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張│ ││ │ │ 叫人運到苗栗縣三義鄉,│ ││ │ │ 伊只是幫忙接貨,所述與│ ││ │ │ 被告戊○○不符。 │ ││ │ │5.供述被告戊○○將前開木│ ││ │ │ 材運到苗栗縣三義鄉之時│ ││ │ │ 間大約幾天,沒有差很多│ ││ │ │ 天,所述與被告戊○○不│ ││ │ │ 符。 │ ││ │ │6.對於前開木材其中12支為│ ││ │ │ 何急於運走,推稱不知道│ ││ │ │ ,辯稱「好像第一天只能│ ││ │ │ 載10幾棵,所以第二天再│ ││ │ │ 來載」、「他跟我說他要│ ││ │ │ 載走,他好像自己要剖來│ ││ │ │ 用」、「己○○叫他的經│ ││ │ │ 理叫車來運走,車應該是│ ││ │ │ 他們自己叫來的」、「不│ ││ │ │ 是我要求的,是戊○○說│ ││ │ │ 己○○要把木頭運走,所│ ││ │ │ 以己○○派人來我就讓他│ ││ │ │ 運走了」云云,與譯文顯│ ││ │ │ 示是某人當面通知被告呂│ ││ │ │ 芳賓有「返木計畫」,被│ ││ │ │ 告乙○○遂請被告戊○○│ ││ │ │ 通知被告己○○應盡快將│ ││ │ │ 木頭移走以免被查緝,第│ ││ │ │ 一次並自行叫車將12支檜│ ││ │ │ 木搬運到楊欣勳嘉義竹崎│ ││ │ │ 倉庫藏放之情不符。 │ ││ │ │7.否認木材運回南部後還有│ ││ │ │ 與被告己○○聯絡,與譯│ ││ │ │ 文內容顯示本署搜索後還│ ││ │ │ 有與被告戊○○一起到臺│ ││ │ │ 南找過被告己○○進行串│ ││ │ │ 證之情不符。 │ │├──┼─────────┼────────────┼─────────────┤│ 4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欣│1.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偵7081卷15第19-24頁反面 ││ │勳之證述 │ 在○○路倉庫所查扣木材│、卷15第25-27頁反面、卷16 ││ │ │ 一批及103年9月25日在鈞│第41-44、47-49、119-123頁 ││ │ │ 準設計公司所查扣之檜木│、卷17第155-157反面。 ││ │ │ 聚寶盆均屬被告己○○所│ ││ │ │ 有。 │ ││ │ │2.證述被告己○○有告知前│ ││ │ │ 開木材是向被告戊○○購│ ││ │ │ 買,被告己○○於搜索後│ ││ │ │ 原告知木材來源是莫拉克│ ││ │ │ 風災,伊有一直向被告曾│ ││ │ │ 忠信要求看來源證明,但│ ││ │ │ 被告己○○一直沒有拿出│ ││ │ │ 來,伊本身專業是木材,│ ││ │ │ 前開木材量太大了,故對│ ││ │ │ 被告己○○說詞是半信半│ ││ │ │ 疑。 │ ││ │ │3.證述前開木材原藏放在苗│ ││ │ │ 栗縣三義鄉,被告己○○│ ││ │ │ 委託伊在嘉義租用倉庫及│ ││ │ │ 協助運回,其中12支由被│ ││ │ │ 告乙○○直接搬運到嘉義│ ││ │ │ ,先藏放在伊位於嘉義竹│ ││ │ │ 崎倉庫內,其餘木材則待│ ││ │ │ 伊租得路倉庫後,再親自│ ││ │ │ 到苗栗縣三義鄉搬運下來│ ││ │ │ 藏放,倉庫租金由被告己│ ││ │ │ ○○支付。 │ ││ │ │4.證述在苗栗縣三義鄉是與│ ││ │ │ 被告乙○○清點前開木材│ ││ │ │ 。 │ ││ │ │5.證述第一次與被告己○○│ ││ │ │ 共同到苗栗縣三義鄉看木│ ││ │ │ 材時,被告己○○就有交│ ││ │ │ 待不要張揚、要避免風險│ ││ │ │ 。 │ ││ │ │6.證述被告己○○有要求伊│ ││ │ │ 要購買林務局標售木材的│ ││ │ │ 統一發票,有多少就買多│ ││ │ │ 少,伊建議只要買到50噸│ ││ │ │ 的發票就已經足夠了,因│ ││ │ │ 為同一張發票可以重覆使│ ││ │ │ 用。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幾支業│ ││ │ │ 經被告己○○指示進行裁│ ││ │ │ 切,製成桌板、聚寶盆、│ ││ │ │ 小豬等物品。 │ ││ │ │8.證述本署於103年9月25日│ ││ │ │ 在○○設計公司查扣之檜│ ││ │ │ 木聚寶盆,係受被告曾忠│ ││ │ │ 信之委託,將前開自苗栗│ ││ │ │ 縣三義鄉搬運回○○路倉│ ││ │ │ 庫藏放之部分檜木裁製、│ ││ │ │ 加工而得。 │ │├──┼─────────┼────────────┼─────────────┤│ 5 │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有│1.證人前為○○設計公司之│偵7081號卷15第83-86、87-87││ │哲之證述 │ 員工。 │頁反面、88-90頁反面、卷16 ││ │ │2.證述受證人楊欣勳指示,│第110-112頁反面。 ││ │ │ 為藏放被告己○○所有之│ ││ │ │ 本案木材,而租用○○路│ ││ │ │ 倉庫。 │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 ││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有│ ││ │ │ 搬運到○○路倉庫。 │ ││ │ │4.證述103年1月23日與證人│ ││ │ │ 楊欣勳、謝東諺一起到苗│ ││ │ │ 栗縣三義鄉察看本案木材│ ││ │ │ ,後來證人楊欣勳就安排│ ││ │ │ 車輛於同年月26、27日將│ ││ │ │ 該等木材全數運回,藏放│ ││ │ │ 在○○路倉庫內。 │ ││ │ │5.證述證人楊欣勳有特別交│ ││ │ │ 待將木材運回嘉義的時間│ ││ │ │ 要選在傍晚或晚上,比較│ ││ │ │ 不會被臨檢。 │ ││ │ │6.證述認為本案木材來源不│ ││ │ │ 明。 │ ││ │ │7.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育人路│ ││ │ │ 倉庫後,有些已經加工處│ ││ │ │ 理。 │ │├──┼─────────┼────────────┼─────────────┤│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東│1.證人前為○○設計公司之│偵7081號卷15第136-138、139││ │諺之證述 │ 員工。 │-140、141-141頁反面、142-1││ │ │2.證述楊欣勳為藏放被告曾│44頁、卷16第115-116頁。 ││ │ │ 忠信所有之本案木材,有│ ││ │ │ 租用○○路倉庫。 │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 ││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搬│ ││ │ │ 運到○○路倉庫。 │ ││ │ │4.證述曾經與證人楊欣勳、│ ││ │ │ 蔡有哲一起到苗栗縣三義│ ││ │ │ 鄉察看本案木材。 │ ││ │ │5.證述證人楊欣勳係於103 │ ││ │ │ 年1月25日、26日將前開 │ ││ │ │ 木材搬運回○○路倉庫藏│ ││ │ │ 放,伊有協助卸貨、點貨│ ││ │ │ 及分區放置。 │ ││ │ │6.證述認為被告己○○及證│ ││ │ │ 人楊欣勳都很低調,覺得│ ││ │ │ 奇怪。 │ ││ │ │7.證述有懷疑本案木材來源│ ││ │ │ 有問題。 │ ││ │ │8.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路│ ││ │ │ 倉庫後,其中4支係於103│ ││ │ │ 年2月11日開始裁製、加 │ ││ │ │ 工處理。 │ │├──┼─────────┼────────────┼─────────────┤│ 7 │證人陳志銀之證述 │1.證人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偵7081號卷16第1-2、105-105││ │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頁反面。 ││ │ │ 正。 │ ││ │ │2.證述「返木計畫」係林務│ ││ │ │ 局配合各地檢署辦理之行│ ││ │ │ 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 ││ │ │ ,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 ││ │ │ 或侵占等。 │ ││ │ │3.證述市面上合法取得檜木│ ││ │ │ 的途逕,需經林務局標售│ ││ │ │ ,程序為:經林務局上網│ ││ │ │ 公告,招商競標,待標得│ ││ │ │ 後,由林務局於木頭上打│ ││ │ │ 上鋼印放行,並提供搬運│ ││ │ │ 證明。 │ ││ │ │4.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等木材一批,均無林務局│ ││ │ │ 放行鋼印,並非屬於林務│ ││ │ │ 局標售之木材。 │ ││ │ │5.證述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 ││ │ │ 流木應注意事項第2項第9│ ││ │ │ 點,漂流木雖會開放自由│ ││ │ │ 揀拾,惟應以揀拾梢材、│ ││ │ │ 殘材及不具價值之木材為│ ││ │ │ 限。 │ ││ │ │6.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在○○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等木材一批,應屬漂流木│ ││ │ │ ,樹種有紅檜、扁柏等一│ ││ │ │ 級木,一般民眾不得揀拾│ ││ │ │ ,且以大小來看,不可能│ ││ │ │ 是揀拾而得。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少數幾│ ││ │ │ 根切面完整,看得出有刀│ ││ │ │ 具切過。 │ ││ │ │8.證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 │ │ 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103 │ ││ │ │ 年5月16日嘉政字第10352│ ││ │ │ 10951號函所估查扣木材 │ ││ │ │ 一批之價值並未估列奇木│ ││ │ │ 之價值。 │ │└──┴─────────┴────────────┴─────────────┘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據出處 │├──┼────────┼───────────────┼───────────┤│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被告 │偵7081號卷16第17-22頁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己○○透過證人楊欣勳所租用之育│。 ││ │理處103年5月16日│人路倉庫,查扣紅檜、扁柏等一級│ ││ │嘉政字第00000000│木材共計204支(下稱扣案木材) │ ││ │51號函及附件1030│,總重45,558公斤,換算材積為 │ ││ │508專案贓木明細 │44.98立方公尺,在未估列奇木之 │ ││ │表、扣押物品清單│價值下,估算價值為404萬6,476元│ ││ │ │之事實。 │ │├──┼────────┼───────────────┼───────────┤│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全屬臺灣本土樹種之│偵7081號卷17第174頁。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事實。 │ ││ │理處104年8月4日 │ │ ││ │嘉政字第00000000│ │ ││ │18號函。 │ │ │├──┼────────┼───────────────┼───────────┤│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委 │偵7081號卷17第176-177 ││ │林業試驗所104年 │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檢│頁。 ││ │11月4日農林試利 │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 ││ │字第1042251446號│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 ││ │函 │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 ││ │ │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 │ │├──┼────────┼───────────────┼───────────┤│ 4 │颱風總表0000-000│證明101年8月31日數個月前宜蘭地│偵7081號卷17第178-199 ││ │3、2012年各颱風 │區並無颱風來襲之事實。 │頁。 ││ │路徑圖 │ │ │├──┼────────┼───────────────┼───────────┤│ 5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證明被告己○○已將其乙○○苗栗│偵7081號卷16第22-1至 ││ │市調查處103年5月│縣三義鄉處所搬運回○○路倉庫藏│22-3、50-1至50-4頁。 ││ │8日搜索扣押筆錄 │放之部分檜木裁製、加工成聚寶盆│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含蓋)、小豬等藝品之事實。 │ ││ │、法務部調查局航│ │ ││ │業調查處高雄調查│ │ ││ │站103年9月25日搜│ │ ││ │索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 │ │ │├──┼────────┼───────────────┼───────────┤│ 6 │內部簽條一紙 │證明被告己○○係於101年8月間以│偵7081號卷16第65頁。 ││ │ │1,022萬元向被告戊○○購買本案 │ ││ │ │木材之事實。 │ │├──┼────────┼───────────────┼───────────┤│ 7 │富鼎臺企湖口帳戶│證明被告己○○有於101年8月31日│偵7081號卷16第75頁反面││ │交易明細表 │匯款1,022萬元予被告戊○○,以 │。 ││ │ │支付本案木材購買價款之事實。 │ │├──┼────────┼───────────────┼───────────┤│ 8 │○○設計公司與賴│證明證人楊欣勳有以○○設計公司│偵7081號卷15第76-78頁 ││ │玉珍簽訂之房屋契│名義承租嘉義市○○路000○0號倉│。 ││ │約書 │庫,以藏放本案木材之事實。 │ │├──┼────────┼───────────────┼───────────┤│ 9 │103年1月4日16時 │證明被告己○○有於103年1月間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 ││ │31分55秒、同年月│始邀約被告戊○○、證人楊欣勳共│、4。 ││ │13日17時25分13秒│同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看│ ││ │31分55秒之通訊監│本案木材之事實。 │ ││ │察譯文 │ │ │├──┼────────┼───────────────┼───────────┤│ 10 │103年1月15日9時 │證明被告己○○、戊○○及證人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 ││ │16分17秒、同日13│欣勳有於103年1月15日13、14時許│、6。 ││ │時37分13秒之通訊│共同到乙○○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 ││ │監察譯文 │看本案木材之事實。 │ │├──┼────────┼───────────────┼───────────┤│ 11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戊○○有於左列時間通│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 ││ │11分7秒之通訊監 │ 知被告己○○,由於某人當面通│、103偵7081卷15頁1。 ││ │察譯文、本署103 │ 報被告乙○○有「還木計畫」(│ ││ │年3月3日公務電話│ 應為返木計畫)要執行,而要求│ ││ │記錄表 │ 被告己○○至少應盡快將幾十支│ ││ │ │ 檜木搬離乙○○苗栗縣三義鄉處│ ││ │ │ 所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戊○○(下稱張):「剛剛有人來│ ││ │ │ 講,講那邊的會來我們這邊看」│ ││ │ │ 、「我現在在這邊自己在煩惱,│ ││ │ │ 我實在頭抱著燒,人家剛剛親自│ ││ │ │ 跑過來,不敢用電話跟…跟阿賓│ ││ │ │ 講」、「你說我們全部想用掉是│ ││ │ │ 不可能嘛,最起碼那阿尼基那幾│ ││ │ │ 項候,絕對你要…不然真的可惜│ ││ │ │ ,那幾十支阿尼基我們…本錢都│ ││ │ │ 在那裡了,你聽得懂嗎?(可能│ ││ │ │ 誤將hinoki發音為阿尼基)」、│ ││ │ │ 「他現在講什麼「還木計劃」,│ ││ │ │ 你實在會氣死」。 │ ││ │ │2.證明「返木計畫」是林務局支援│ ││ │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緝非│ ││ │ │ 法盜伐林木行動之事實。 │ │├──┼────────┼───────────────┼───────────┤│ 12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己○○接獲被告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 │54分9秒、同年月 │ 通知後,旋即聯絡證人楊欣勳,│、14、15、16、17、22。││ │17日8時9分38秒、│ 要求盡快尋找藏放本案木材之場│ ││ │同日8時19分54秒 │ 所,至少將原藏放在乙○○苗栗│ ││ │8時22分41秒、12 │ 縣三義鄉處所之高價值奇木先運│ ││ │時46分33秒、15時│ 送下來藏放在證人楊欣勳現有場│ ││ │51分34秒之通訊監│ 所之事實。 │ ││ │察譯文 │2.證明被告戊○○、乙○○有安排│ ││ │ │ 車輛於103年1月17日搬運本案木│ ││ │ │ 材其中12支到證人楊欣勳所有倉│ ││ │ │ 庫內藏放之事實。 │ │├──┼────────┼───────────────┼───────────┤│ 13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 │46分33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再三向被告己○○確│。 ││ │察譯文 │認所有權人為被告己○○本人,才│ ││ │ │願意為其處理。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如下: │ ││ │ │己○○(下稱曾):沒啦!100%都│ ││ │ │ 是我的。 │ ││ │ │楊欣勳(下稱楊):是要信得到,│ ││ │ │ 不然到時候又… │ ││ │ │曾:100%啦!那都我們的啦! │ ││ │ │楊:完全你的我才敢幫你保管,不│ ││ │ │ 然改天… │ ││ │ │曾:100、100、100%啦! │ ││ │ │楊:這是你的事我才有在處理,不│ ││ │ │ 然這種東西你知道… │ ││ │ │曾:本來跟又桑(楊先生)啦!但│ ││ │ │ 現在變成100都我。 │ ││ │ │楊:沒啦!如果你的事情我才要處│ ││ │ │ 理,如果別人的,這種東西你│ ││ │ │ 知道… │ │├──┼────────┼───────────────┼───────────┤│ 14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被告己○○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8││ │57分21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要求證人楊欣勳所尋│。 ││ │察譯文 │找之藏放地點不要太醒目之事實。│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但工業區如果沒有人在做木│ ││ │ │ 材的,你用這樣… │ ││ │ │楊:有啦!工業區也是有人在做木│ ││ │ │ 材。 │ ││ │ │曾:喔,那你跟那個做木材看有沒│ ││ │ │ 有熟,在他們旁邊還是怎樣,│ ││ │ │ 好不好? │ │├──┼────────┼───────────────┼───────────┤│ 15 │103年1月17日13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9││ │6分45秒、同日14 │並非合法,故建議被告己○○應盡│、20。 ││ │時39分15秒之通訊│快裁製為成品。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監察譯文 │:楊「我先放在倉庫,過年後我就│ ││ │ │先來處理那些小支的,看是車做筆│ ││ │ │還是…」、「那些簡單的,先處理│ ││ │ │掉」、「先都快剖一剖」、「趕快│ ││ │ │下去剖一剖」。 │ │├──┼────────┼───────────────┼───────────┤│ 16 │103年1月22日16時│證明被告己○○、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2││ │30分2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故討論│。 ││ │察譯文 │在搬運到嘉義的過程中應避免被查│ ││ │ │獲的風險、如先將較大支的檜木進│ ││ │ │行製材,就沒有風險之事實。重要│ ││ │ │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現在我是怕萬一在搬運過程有│ ││ │ │ 失落,大支的損失會很大。 │ ││ │ │楊:沒啦,我有交代有哲,大家辛│ ││ │ │ 苦一點,就是在那邊點,都差│ ││ │ │ 不多4點多再出車,出車時, │ ││ │ │ 有辦法就作一次出,晚上約6 │ ││ │ │ 、7點來到嘉義,再一起載進 │ ││ │ │ 來,都在晚上卸,因為這陣子│ ││ │ │ 過年,ETC那麼亂,不太會去 │ ││ │ │ 查這個,帆布有蓋好就好了。│ ││ │ │曾:現在實在是風險的問題而已。│ ││ │ │楊:沒啦!我就是說晚上差不多4 │ ││ │ │ 、5點才從那邊出車出來,來 │ ││ │ │ 到嘉義6、7點,都是吃飯時間│ ││ │ │ 。 │ ││ │ │楊:…當然你那些大樣的,你若要│ ││ │ │ 避免風險,要趕快想要製什麼│ ││ │ │ 趕快下去製材,大樣的只要製│ ││ │ │ 材起來就都沒話講了,他又不│ ││ │ │ 是漂流木你也管他的,你知道│ ││ │ │ 嗎,最起碼…最壞的狀況就是│ ││ │ │ 那些邊都把它去掉。 │ ││ │ │曾:我現在就是說,他們如果有辦│ ││ │ │ 幫我們剖,我們大支的先把邊│ ││ │ │ 剖掉,屑仔那個,然後整支留│ ││ │ │ 著。 │ ││ │ │曾:…包括那個風險給它考慮一下│ ││ │ │ ,不要把大支的集中一車,你│ ││ │ │ 聽懂我說的意思嗎? │ ││ │ │楊:我知道,我聽得懂你的意思,│ ││ │ │ 就是一車內含個一、兩支。 │ ││ │ │曾:你在那邊他們若有時間幫我們│ ││ │ │ 寮,那些碎屑邊掃一掃,還是│ ││ │ │ 看你認為怎麼剖,看直覺,不│ ││ │ │ 要賭那麼大… │ │├──┼────────┼───────────────┼───────────┤│ 17 │103年1月23日16時│1.證明被告己○○委託證人楊欣勳│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35││ │59分30秒、17時9 │ 於103年1月23日下午到被告呂芳│、36、38、42。 ││ │分34秒、17時33分│ 賓位於苗栗縣三義鄉之處所,處│ ││ │42秒、103年1月25│ 理將本案檜木等原木搬運回嘉義│ ││ │日0時11分12秒之 │ 事宜,終而洽定於同年月25日進│ ││ │通訊監察譯文 │ 行搬運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己○○、乙○○及證人│ ││ │ │ 楊欣勳均明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 ││ │ │ 合法,故討論在搬運過程中避免│ ││ │ │ 被查獲之作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 (1/23,16:59:30) │ ││ │ │ 楊:我現在在三義啦,從直的…│ ││ │ │ 你看一下,從直的這支開始│ ││ │ │ ,都是啦! │ ││ │ │ 楊:…阿賓來這裡,我在拜託阿│ ││ │ │ 賓,因為晚上7點多你知道 │ ││ │ │ 嗎?他說他7點多疊完才要 │ ││ │ │ 走,我說不要,寧願5點多 │ ││ │ │ 從這邊出車,我們多貼他2 │ ││ │ │ 、3千,現在都酒測。 │ ││ │ │ 曾:好。 │ ││ │ │ 楊:因為現在都酒測,酒測每輛│ ││ │ │ 車都攔的時候,我們寧願貼│ ││ │ │ 他2、3千元比較沒風險啦,│ ││ │ │ 剛好到嘉義6、7點。 │ ││ │ │ 曾:這個你處理。 │ ││ │ │ (1/23,17:09:34) │ ││ │ │ 楊:不過我有叫他時間點也是安│ ││ │ │ 排照我們的時間啦,多2、3│ ││ │ │ 千給他,這樣我們比較安全│ ││ │ │ 。 │ ││ │ │ (1/25,00:11:12) │ ││ │ │ 曾:你明天幾點要去三義? │ ││ │ │ 楊:他的車3點,我的車2點多到│ ││ │ │ 。他的車3點才有空,我也 │ ││ │ │ 覺得3點的時間比較適合, │ ││ │ │ 因為3點過後都在抓酒測, │ ││ │ │ 我們到嘉義大約5、6點或6 │ ││ │ │ 、7點,這個時間…(聽不 │ ││ │ │ 清),你放心,這我內行,│ ││ │ │ 我只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大笑…) │ │├──┼────────┼───────────────┼───────────┤│ 18 │103年1月25日11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己○○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3││ │9分50秒、15時9分│委託,而於103年1月25、26日到呂│、44、45、46、47、48、││ │39秒、15時45分42│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49、50、51、57、58。 ││ │秒、18時55分50秒│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放,並於│ ││ │、20時9分28秒、 │25日將先前已運回藏放在其嘉義竹│ ││ │21時48分52秒、21│崎倉庫內的12支木材也搬運到○○│ ││ │時54分19秒、同 │路倉庫內藏放之事實。 │ ││ │年月26日0時28分 │ │ ││ │10秒、9時1分20秒│ │ ││ │、12時12分26秒、│ │ ││ │14時48分55秒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19 │103年1月26日14時│證明本案木材係被告己○○及楊登│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8││ │48分55秒之通訊監│魁共同向被告戊○○購買而得之事│。 ││ │察譯文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你當初是怎麼算的,有跟他│ ││ │ │ 喊價嗎?還是喊整堆的? │ ││ │ │曾:是用統包的。 │ ││ │ │楊:那就是沒算了。 │ ││ │ │曾:那是戊○○跟我用統包的,又│ ││ │ │ 桑(楊先生)…我本來要跟他│ ││ │ │ 買一半,又桑就說,幹你娘,│ ││ │ │ 我們二個人出面在東西哪有在│ ││ │ │ 買一半的。 │ ││ │ │楊:最後就整個掃下來?現在就等│ ││ │ │ 於是你和楊老闆的?現在都是│ ││ │ │ 你的?張董那裡沒有? │ ││ │ │曾:沒啦,他沒有。 │ │├──┼────────┼───────────────┼───────────┤│ 20 │103年1月26日21時│證明被告己○○、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59││ │21分33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 ││ │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算好東西啦,候? │ ││ │ │楊:這些喔?特選!特選啦,平均│ ││ │ │ 值。因為這兩年沒有颱風,你│ ││ │ │ 要搞這些,以目前要搞這個很│ ││ │ │ 難搞,沒人有這個膽啦,準備│ ││ │ │ 死的!所以我說我今天一定要│ ││ │ │ 搞…縱使多花一趟吊車錢,也│ ││ │ │ 要讓它全部都回來。 │ │├──┼────────┼───────────────┼───────────┤│ 21 │103年2月8日11時 │證明被告己○○有於103年2月9日 │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0││ │38分53秒、同年月│到育人路倉庫察看本案木材,並指│、81、82、85、86、87。││ │9日8時11分46秒、│示證人楊欣勳開始進行裁製、加工│ ││ │8時22分34秒、15 │成各類藝品之事實。 │ ││ │時35分54秒、22時│ │ ││ │27分37秒、同年月│ │ ││ │20時23分53秒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22 │103年2月9日22時 │證明被告己○○、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6││ │27分37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被告曾│。 ││ │察譯文 │忠信因此要求證人楊欣勳,盡快購│ ││ │ │買有林務局合法標售來源的統一發│ ││ │ │票,以應付查緝之事實。重要譯文│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這不是市面上正常的量耶,(│ ││ │ │ 笑…) │ ││ │ │曾:我跟你講,發票那個你明天就│ ││ │ │ 要先處理了。 │ ││ │ │楊:他那個不是馬上開馬上有,要│ ││ │ │ 林務局有放出來標他才有開給│ ││ │ │ 我們。 │ ││ │ │曾:沒啦!你就看能先多少… │ ││ │ │楊:15啦!他有告訴我先15,他那│ ││ │ │ 邊的range現在15而已。 │ ││ │ │曾:好。 │ ││ │ │楊:阿應該是收到50就有了。 │ ││ │ │曾:好,OK。 │ │├──┼────────┼───────────────┼───────────┤│ 23 │103年2月11日18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己○○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8││ │56分20秒、同年月│委託,於103年2月11、12日將本案│、89、90、91。 ││ │12日13時5分24秒 │木材其中4支委由不詳人進行裁製 │ ││ │、18時30分16秒、│、加工,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 ││ │20時40分24秒之通│桌板等藝品及家具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 │ │ │├──┼────────┼───────────────┼───────────┤│ 24 │103年2月21日16時│證明被告己○○、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 │32分6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7。 ││ │察譯文 │而擔心消息會洩漏之事實。重要譯│ ││ │ │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等一下去的那裡,他玩的等級│ ││ │ │ 比我們高,他都玩「山柴」。│ ││ │ │曾:喔,好。 │ ││ │ │楊:我跟他說你是我很好的朋友,│ ││ │ │ 你知道候,因為他那裡不大喜│ ││ │ │ 歡人家去,就是怕我們如果到│ ││ │ │ 大宗的那裡載,會混到,他也│ ││ │ │ 不會隨便洩漏消息。 │ ││ │ │曾:好。 │ ││ │ │楊:跟你說一下。 │ ││ │ │曾:我就聽你的。 │ │├──┼────────┼───────────────┼───────────┤│ 25 │103年2月24日20時│證明被告己○○、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0││ │13分12秒、同年月│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9、110 ││ │25日14時57分52秒│係以水流木方式取得之林木之事實│ ││ │之通訊監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2/24,20:13:12) │ ││ │ │楊:…那是木材本身的溼度又不是│ ││ │ │ 空氣中的溼度,因為水流仔,│ ││ │ │ 一定是…水在那邊沖,整棵都 │ ││ │ │ 在水裡面,他們山柴會比較穩 │ ││ │ │ 定就是山柴是現搞的。 │ ││ │ │(2/25,14:57:52) │ ││ │ │楊:…因為這是水流下來的,你要│ ││ │ │ 讓它的水分都弄乾,用速成、│ ││ │ │ 人工的方法都有一定的風險,│ ││ │ │ 它的製材率、可用率就很低。│ ││ │ │楊:那個沒有過一、二年都不算乾│ ││ │ │ ,風險都很高。…像我講的,│ ││ │ │ 山柴,這2年抓的這麼緊,他 │ ││ │ │ 們專門玩山柴的那天才告訴我│ ││ │ │ ,大約再4、5年後,就沒有山│ ││ │ │ 柴可以玩了,那個每一個都RF│ ││ │ │ ID,只要少一棵就知道了。 │ │├──┼────────┼───────────────┼───────────┤│ 26 │103年5月9日14時 │證明被告己○○所有之檜木等原木│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 │14分20秒、14時32│經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扣押後 │3、134、135、136、137 ││ │分35秒、16時36分│,有與被告戊○○、乙○○積極進│、158、159、160、161、││ │46秒、16時37分53│行串證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162、163、164、165、16││ │秒、21時49分5秒 │如下: │6、167、168 ││ │、23時6分29秒、 │(5/9,14:14:20) │ ││ │同年月10日9時1分│呂:我剛才看那個電視,○○董座│ ││ │35秒、9時24分38 │ 說買賣檜木被人聲押。…就電│ ││ │秒、9時35分48秒 │ 視我才看到我才想到怎麼會這│ ││ │、9時44分17秒、 │ 樣子,非法買賣檜木遭聲押,│ ││ │9時52分52秒、10 │ 我才趕快找你。 │ ││ │時14分53秒、10時│(5/9,16:36:46) │ ││ │20分0秒、10時28 │某男:我現在就叫阿賓來處理那些│ ││ │分56秒、10時49分│ ,我是問清楚,我們這電話不│ ││ │36秒、11時14分26│ 必講,我現在問說,你去給他│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看,他確實是在哪裡,他現在│ ││ │ │ 交保出來,他確實人在哪裡,│ ││ │ │ 我要來下去一趟看看。 │ ││ │ │(5/9,21:49:05) │ ││ │ │張:你跟老師講我會傳一個資料給│ ││ │ │ 他看,好不好。 │ ││ │ │江淑美(下稱江):好。 │ ││ │ │張:這樣你就知道。 │ ││ │ │(5/9,23:06:29) │ ││ │ │張:明天早上,我們下去一趟台南│ ││ │ │ …整個情形他會跟我們講清楚│ ││ │ │ ,你了解嗎?…我本來想現在│ ││ │ │ 下去,他說不用這麼辛苦啦。│ ││ │ │ …我用另外一支電話講的啦。│ ││ │ │ …他整個情形要跟我們講清楚│ ││ │ │ ,他說應該會找我去問啦。…│ ││ │ │ 我們看怎麼樣那種的阿,怎麼│ ││ │ │ 樣答比較那種,你了解意思嗎│ ││ │ │ ?…問清楚來怎麼樣才那種的│ ││ │ │ 阿,知道嗎。 │ ││ │ │(5/10,09:01:35) │ ││ │ │張:我傳真給妳的資料… │ ││ │ │(5/10,09:24:38) │ ││ │ │張:妳到我桌上,妳下去把我車上│ ││ │ │ …賓士車的遮陽板上面,我那│ ││ │ │ 個行車執照上面有2份白色東 │ ││ │ │ 西,1個是○○○○寫的資料 │ ││ │ │ ,1份是那個農委會主委陳武 │ ││ │ │ 雄發的那個文,妳下去那個要│ ││ │ │ 點去拿,拿到東西妳打電話給│ ││ │ │ 我,好不好?…你不要用我的│ ││ │ │ 電話打,用公司的電話打。 │ ││ │ │(5/10,09:44:17) │ ││ │ │張:那3個人妳再叫來公司,我這 │ ││ │ │ 大約我瞭解清楚了,我在10多│ ││ │ │ 分鐘我要北上了。 │ ││ │ │(5/10,09:52:52) │ ││ │ │張:妳下午1點半到2點半,公司。│ ││ │ │ …因為這個…這個急事,因為│ ││ │ │ 曾老師的事情,好不好。 │ ││ │ │(5/10,10:20:20) │ ││ │ │張:這個當面我再跟妳講,我現在│ ││ │ │ 在臺南啊。…我要上去了,我│ ││ │ │ 要上去處理事情。 │ │├──┼────────┼───────────────┼───────────┤│ 27 │103年5月9日21時 │證明被告己○○曾經向配偶江淑美│卷附通訊監察 ││ │49分5秒之通訊監 │謊稱本案檜木等原木是在苗栗縣三│譯文編號137 ││ │察譯文 │義鄉某公開市場購買而得,與被告│。 ││ │ │己○○、戊○○、乙○○所辯均非│ ││ │ │相符,益證被告己○○明知該等原│ ││ │ │木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江:這個是在三義的公開那個木頭│ ││ │ │ 木頭市場買的。 │ ││ │ │張:而且那個東森電視好像什麼山│ ││ │ │ 老鼠買的狗屁,那明明就是漂│ ││ │ │ 流木,耶,奇怪怎麼講得這樣│ ││ │ │ 子。 │ ││ │ │江:我們是在一個三義的那個公開│ ││ │ │ 市場買的。 │ │├──┼────────┼───────────────┼───────────┤│ 28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己○○、戊○○、乙○○│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6││ │16分48秒、19時18│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9、170。 ││ │分17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置辯,被告戊○○、乙○○因此積│ ││ │ │極聯絡林宗正,計畫向其取得農委│ ││ │ │會函文,被告戊○○並向林宗正聲│ ││ │ │稱前開原木係在高雄、屏東地區購│ ││ │ │得,與被告己○○、戊○○、呂芳│ ││ │ │賓在本署偵查中所辯均不相符之事│ ││ │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5/10,14:16:48) │ ││ │ │張:你之前跟我講,那個…那個八│ ││ │ │ 八水災那個,有沒有?因為之│ ││ │ │ 前我…後來我沒有上去…那個│ ││ │ │ 農委會確實之前有…有這個…│ ││ │ │ 有這個…這個…這個…這個文│ ││ │ │ 出來啊,你之前不是有給過我│ ││ │ │ …對不對? │ ││ │ │林宗正(下稱林):嗯嗯。 │ ││ │ │張:嗯,就是那…因為…那個那個│ ││ │ │ …那個…我朋友他們最近有…│ ││ │ │ 有1個…(語氣停頓),但是 │ ││ │ │ 他那個沒什麼,都是漂流木,│ ││ │ │ 就是那時候他們在…在那邊…│ ││ │ │ 屏東,那個高雄那邊買的,有│ ││ │ │ 沒有? │ ││ │ │林:我知道,等一下,我晚一點再│ ││ │ │ 過去,好不好? │ ││ │ │張:好,那你…你再過來這邊。 │ ││ │ │林:嗯,我知道。 │ ││ │ │張:那我們現在電話中就不講了。│ ││ │ │(5/10,19:18:17) │ ││ │ │呂:他…他有過來了,看你… │ ││ │ │林:好,我等一下過去。 │ │├──┼────────┼───────────────┼───────────┤│ 29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己○○、戊○○、乙○○│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3││ │41分9秒、19時16 │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8、139。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置辯,被告戊○○因此向甘錫瀅聲│ ││ │ │稱前開原木係伊於八八風災後在南│ ││ │ │部地區購得,放在苗栗縣三義鄉,│ ││ │ │後來楊登魁於過世前一年(即100 │ ││ │ │年)向伊購買,與被告戊○○在本│ ││ │ │署偵查中辯稱前開原木係伊受被告│ ││ │ │己○○委託在宜蘭地區購得之情顯│ ││ │ │不相符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如下: │ ││ │ │(5/10,14:41:09) │ ││ │ │張:…我早上有過去關心一下曾老│ ││ │ │ 師啦…我有親自跟他碰面,大│ ││ │ │ 概什麼情形,我當面再跟你回│ ││ │ │ 報。 │ ││ │ │甘錫瀅(下稱甘):我知道,我有│ ││ │ │ 看那個… │ ││ │ │張:…颱風八八水災那一次…全台│ ││ │ │ 灣一堆漂流木,好幾十萬噸,│ ││ │ │ 那時候造成警方很大的困擾…│ ││ │ │ 因為我起先就很喜歡這些東西│ ││ │ │ 了,那因為後來農委會主委陳│ ││ │ │ 武雄,因為立法院那個造成警│ ││ │ │ 方那個,他那時候納莉風災,│ ││ │ │ 特別條例有沒有,有通過一個│ ││ │ │ 法則,這個開放老百姓自由揀│ ││ │ │ 拾漂流木,不分樹種,不分大│ ││ │ │ 小,不分材質有沒有,老百姓│ ││ │ │ 可以揀拾可以自由買賣,除了│ ││ │ │ 它上面有做記號說是他們林務│ ││ │ │ 局的,因為那太多了,造成了│ ││ │ │ 國家很多的,因為在田裡面啊│ ││ │ │ 、河港都堵塞到了有沒有,所│ ││ │ │ 以我就…那時候買大部分啦!│ ││ │ │甘:喔,OK、OK,阿那個上面有記│ ││ │ │ 號喔? │ ││ │ │張:沒有,那個不可能,因為太多│ ││ │ │ 了,他開放老百姓… │ ││ │ │甘:喔,莫拉克颱風,莫拉克… │ ││ │ │張:對對對,就是八八水災那一次│ ││ │ │ …因為那次剛好我們公司在南│ ││ │ │ 部,在那邊施工…南部就很多│ ││ │ │ 漂流木,一堆那時候整個一車│ ││ │ │ 、一卡車多少錢,十萬五萬…│ ││ │ │ 這麼一回事…那錢是楊董,楊│ ││ │ │ 董說他要用嘛…我想買了擺那│ ││ │ │ 麼久,楊董就說那好吧,整堆│ ││ │ │ 一千萬,一千出頭萬,我忘記│ ││ │ │ 了。 │ ││ │ │甘:一千出頭萬賣你,曾老師有匯│ ││ │ │ 給你。 │ ││ │ │張:有有有,這都很清楚。 │ ││ │ │甘:…那他有可能喔有可能會找你│ ││ │ │ 喔。 │ ││ │ │張:那一定會找我啊,他一定會說│ ││ │ │ 我的東西是怎麼來的嘛,對不│ ││ │ │ 對?因為政府那個森林法規定│ ││ │ │ 很多,所以你看我平常在外面│ ││ │ │ ,我根本就不買這些東西,對│ ││ │ │ 對對,我就是那個…跟○○○│ ││ │ │ ○買了一批這個料,因為以前│ ││ │ │ 那個20幾,20幾歲喜歡這個東│ ││ │ │ 西,買了一支半支,以前那時│ ││ │ │ 候木材不值錢嘛! │ ││ │ │甘:對對對。 │ ││ │ │張:我那時候買太多了…那時候買│ ││ │ │ 200萬的話,現在要2000萬啦 │ ││ │ │ ! │ ││ │ │甘:…你應該有超過上千支就對了│ ││ │ │ ? │ ││ │ │張:那個幾百支有啦,因為大小支│ ││ │ │ !…因為大支的也是,小支的│ ││ │ │ 也是…樹頭也有,風災的時候│ ││ │ │ 那個跟菜市場一樣… │ ││ │ │張:…這就是漂流木,曾老師那個│ ││ │ │ ,是楊登魁,是楊董堅持要買│ ││ │ │ ,不是曾老師堅持要買…就這│ ││ │ │ 樣子,對。…我說楊董這是八│ ││ │ │ 八風災的時候政府的那個條例│ ││ │ │ ,我那時候買的… │ ││ │ │甘:好阿,那太好了,有你在,…│ ││ │ │ 曾老師就可以洗刷清白了。 │ ││ │ │張:…昨天我看到,今天一大早,│ ││ │ │ 我5點就出門,我就下來跟老 │ ││ │ │ 師那個怎麼樣怎麼樣… │ ││ │ │甘:…感謝感謝,這樣我放心了。│ ││ │ │張:…就八八水災那一次,莫拉克│ ││ │ │ 颱風那一次,你知道那整個河│ ││ │ │ 港像做菜市場一樣.沒人要,│ ││ │ │ 那個比人還高,比人還大、還│ ││ │ │ 粗。 │ ││ │ │甘:…你說楊登魁買了以後還繼續│ ││ │ │ 放在苗栗喔。 │ ││ │ │張:對阿,放到3月,還放在阿賓 │ ││ │ │ (乙○○)那。…今年一月的│ ││ │ │ 時候才拉到嘉義。 │ ││ │ │甘:動是今年才開始移動的。 │ ││ │ │張:那時候是楊董跟曾老師一起來│ ││ │ │ ,…他講說,這個…要賣我。│ ││ │ │甘:你說那是幾年,90幾年嗎? │ ││ │ │張:楊董過世前一年買的吧! │ ││ │ │甘:…反正八八風災以後那一年。│ ││ │ │張:不是八八風災以後啦,因為我│ ││ │ │ … │ ││ │ │甘:一定是八八風災以後啊! │ ││ │ │張:對對對,我買回來放很久了,│ ││ │ │ 我都放在那邊日曨雨淋嘛! │ ││ │ │甘:…好好,那這樣清楚了,這樣│ ││ │ │ 這一段根本不會有問題。 │ ││ │ │張:對阿,政府都已經讓老百姓去│ ││ │ │ …去買賣,但其他的時間確實│ ││ │ │ 是不行。…因為那時候漂流木│ ││ │ │ 太多了嘛,那我們因為剛好在│ ││ │ │ 南部施工,也正好自己喜歡…│ ││ │ │(5/10,19:16:33) │ ││ │ │甘:…我們有跟律師啊…有在討論│ ││ │ │ …就是說…如果是…法院當然│ ││ │ │ 有調你,你當然可以去講嘛。│ ││ │ │ …律師是這麼說,阿曾老師要│ ││ │ │ 我說如果真的是有這樣的話,│ ││ │ │ 可能就要我打一個電話給你,│ ││ │ │ 說能不能注意一下,萬一有的│ ││ │ │ 話,這樣你的資料就要準備一│ ││ │ │ 下。 │ ││ │ │張:好,嗯嗯嗯,這樣大概我知道│ ││ │ │ 。 │ ││ │ │甘:…我們律師在笑那個檢察官,│ ││ │ │ 莫拉克颱風有一個特殊的辦法│ ││ │ │ 喔,一個條例還是什麼東西喔│ ││ │ │ ,檢察官都沒有搞清楚,就在│ ││ │ │ 那邊辦案,真的是笑死人了。│ ││ │ │張:…他不了解嘛…那個是農委會│ ││ │ │ 主委,確實是農委會主委發出│ ││ │ │ 來的阿。 │ ││ │ │甘:…那時候你去買了這些對不對│ ││ │ │ ,有沒有一個什麼文件去報備│ ││ │ │ 說這批就是你哪裡買的? │ ││ │ │張:沒有,…在我們國內…這個就│ ││ │ │ 是生態,一般這東西老百姓撿│ ││ │ │ 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 ││ │ │ 也不用管我是誰… │ ││ │ │甘:…有什麼證明文件證明你有曾│ ││ │ │ 經做過這個事…怎麼證明你這│ ││ │ │ 批就是那批? │ ││ │ │張:我確實我就是在那邊買,那個│ ││ │ │ 時候有買而已阿。…那時候政│ ││ │ │ 府都已經開放老百姓自由買賣│ ││ │ │ 了,我為什麼要證明,我買來│ ││ │ │ 自己要用的嘛。 │ ││ │ │甘:不是問題是你跟誰買的,你要│ ││ │ │ 有某一個人嘛。 │ ││ │ │張:那不可能,他姓什麼我怎麼知│ ││ │ │ 道。…那到處撿…包括那個漁│ ││ │ │ 港…那個跟山一樣,那一支木│ ││ │ │ 頭都比我們人還高阿…我算比│ ││ │ │ 較晚買的,我還不是早買的捏│ ││ │ │ 。…那很多人買…不是一個人│ ││ │ │ ,那個搞不好是他撿個3支、5│ ││ │ │ 支,我們就去湊一湊…這樣湊│ ││ │ │ …那搞不好10支一堆,20支一│ ││ │ │ 堆…那時候大家就好像撿到錢│ ││ │ │ 一樣。 │ ││ │ │甘:…你這樣的思應該是人家3支5│ ││ │ │ 支,你就付錢給那3支、5支的│ ││ │ │ 人,然後又另外一批另外一批│ ││ │ │ 堆積起來。 │ ││ │ │張:對阿…有的搞不好10支,有的│ ││ │ │ 搞不好20支,有的搞不好1堆 │ ││ │ │ ,因為我們那是整堆看。 │ ││ │ │甘:我懂…顯然你就不是跟一個人│ ││ │ │ 收購的。 │ ││ │ │張:不是不是,那一個人怎麼行,│ ││ │ │ 因為大家都可以… │ │├──┼────────┼───────────────┼───────────┤│ 30 │103年5月11日9時6│證明被告戊○○、乙○○有約林宗│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 │分29秒、11時2分 │正於103年5月11日中午在苗栗縣三│1、172、173、174、175 ││ │49秒、11時31分59│義鄉被告乙○○處所內討論如何應│。 ││ │秒、12時4分17秒 │付本案偵查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 ││ │、12時33分57秒之│摘錄如下: │ ││ │通訊監察譯文 │(5/11,09:06:29) │ ││ │ │張:我跟你說,他們這樣看,我不│ ││ │ │ 能去你那邊討論事情,你瞭解│ ││ │ │ 嗎?因為你那是24小時東西看│ ││ │ │ 著(指監視器)…我們外面…│ ││ │ │ 不然那種的東西,這樣你瞭解│ ││ │ │ 嗎?…絕對不能去你那邊那種│ ││ │ │ 的。 │ ││ │ │(5/11,12:04:17) │ ││ │ │呂:你要先過來我這邊嗎? │ ││ │ │林:嗯,對對對。 │ ││ │ │(5/11,12:33:57) │ ││ │ │呂:林先生有來這裡啦,他說你可│ ││ │ │ 以下來嗎?他等一下講一講他│ ││ │ │ 有事情他要走。 │ ││ │ │張:這樣是嗎?那不要去你那裡可│ ││ │ │ 以嗎? │ ││ │ │呂:他說來這裡沒關係阿,我那個│ ││ │ │ 不要開就好了。 │ │├──┼────────┼───────────────┼───────────┤│ 31 │103年5月12日19時│證明被告戊○○等人不知何故改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 │21分52秒之通訊監│辯解方向,改稱本案檜木等原木係│0。 ││ │察譯文 │透過康先生向陳代表等3人購得, │ ││ │ │並開始準備資料以應付偵查之事實│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康先生(下稱康):我今天有問那│ ││ │ │ 林務局的,說那不用理他,沒│ ││ │ │ 啥要緊。 │ ││ │ │張:…人家一定會,我就照…你現│ ││ │ │ 在就要給我,你現在不要給我│ ││ │ │ 說,現在代表叫陳什麼代表,│ ││ │ │ 什麼名,你給我寫清楚,阿鐵│ ││ │ │ 泉(音譯)電話我有啊,我也│ ││ │ │ 打給他,阿攤(音譯)的電話│ ││ │ │ 我也都有,事實就是跟這三個│ ││ │ │ 人。 │ ││ │ │康:對阿,不然我們要哪裏拿? │ ││ │ │張:那確實也是他們三個去買的嘛│ ││ │ │ ! │ ││ │ │康:對阿,那不然我們要去哪裡拿│ ││ │ │ ? │ ││ │ │張:對阿,這叫我要交代清楚,對│ ││ │ │ 嗎?以前那個陳代表叫什麼名│ ││ │ │ ,他的電話,名片還有在嗎?│ ││ │ │ 這一定都要交代清楚啊!不然│ ││ │ │ 以為我去山上弄的耶,我說不│ ││ │ │ 是喔,是康仔帶我去山上,康│ ││ │ │ 仔拿給我的,你要信這嗎?對│ ││ │ │ 不對? │ ││ │ │康:那不要緊啦,那我這兩天會問│ ││ │ │ 啦,我是說我今天回去有問他│ ││ │ │ ,是啊! │ │├──┼────────┼───────────────┼───────────┤│ 32 │103年5月13日12時│證明被告戊○○、乙○○等人原與│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 │4分23秒之通訊監 │林宗正達成協議,以10萬元取得某│6。 ││ │察譯文 │項文件,卻在與律師討論後改變辯│ ││ │ │解方向而反悔,林宗正因此向被告│ ││ │ │乙○○抱怨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 ││ │ │摘錄如下: │ ││ │ │林:這件代誌怎麼會弄成這樣?…│ ││ │ │ 你給我們裝肖維咧,我們的王│ ││ │ │ 牌…什麼…都拿給他,給他去│ ││ │ │ 問律師,律師說有這些東西,│ ││ │ │ 一定會過,什麼的嘛,又來給│ ││ │ │ 我們弄這齣…。 │ ││ │ │呂:他就是…回去他們律師有跟他│ ││ │ │ 說,…說這個…唉…改天他會│ ││ │ │ 跟你解釋。 │ ││ │ │林:…這在社會上是講不過去的,│ ││ │ │ 對不對?我王牌盡出,我就跟│ ││ │ │ 你說,一定沒事,我王牌什麼│ ││ │ │ 都說,我開(價)你既閃,又│ ││ │ │ 給我殺(價),也都談到好,│ ││ │ │ 又給我來這套,我東西都弄給│ ││ │ │ 你,卻又給我們來這套… │ ││ │ │呂:…我也不知道他…他為什麼回│ ││ │ │ 來…本來都談好要那個啊,我│ ││ │ │ 也不知道。 │ ││ │ │林:…若是這樣…一開始就找律師│ ││ │ │ 好了找我們要幹什麼啦,對不│ ││ │ │ 對?…我們王牌一出來,律師│ ││ │ │ 拿到,也說這是一定會過,我│ ││ │ │ 怎麼不知道會過。 │ ││ │ │呂:沒有,…他現在意思是他…他│ ││ │ │ 沒有要拿這個出去,他要直接│ ││ │ │ 說他就是… │ ││ │ │林:若漂流木,不可能…沒這張不│ ││ │ │ 過啦,那都不用騙人的啦。 │ ││ │ │呂:…他現在意思是說,他直接要│ ││ │ │ 說,…就是那邊買的,他若沒│ ││ │ │ 收,就沒收了… │ ││ │ │林:不可能啦。…他若不要說是八│ ││ │ │ 八水災,我連十萬塊都還他。│ ││ │ │呂:…他現在是說那邊買的…他整│ ││ │ │ 個要說那邊,他不是要拿我們│ ││ │ │ 這個去用。 │ ││ │ │林:…我們神經病啊,阿賓,你想│ ││ │ │ 也知道,當初你們2個在台南 │ ││ │ │ 急的像是…又跑到花蓮,又跑│ ││ │ │ 到哪裡來找我,聽到我這麼一│ ││ │ │ 講,心涼…心安下來,然後大│ ││ │ │ 家再來想要怎麼幫忙處理,把│ ││ │ │ 它圓滿結束。 │ ││ │ │呂:我了解啦,因為…我沒辦法跟│ ││ │ │ 他說要怎麼做…因為要怎麼做│ ││ │ │ ,是他自己想說怎麼樣…怎麼│ ││ │ │ 那個,我哪知道他回去…我也│ ││ │ │ 是昨天早上他跟我說,我才知│ ││ │ │ 道。 │ ││ │ │林:世間是沒這種道理…當初他有│ ││ │ │ 困難…你引薦他,…現在弄這│ ││ │ │ 齣… │ │├──┼────────┼───────────────┼───────────┤│ 33 │103年5月13日16時│證明被告戊○○、乙○○等人定調│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7││ │46分26秒、同年月│抗辯內容後,有進行串證之事實。│7、178、141、142、143 ││ │14日10時40分37秒│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179、144、145、146。││ │、同年月19日20時│(5/13,16:46:26) │ ││ │59分55秒、21時7 │張:…其實想這些東西,我邏輯,│ ││ │分34秒、22時52分│ 我全部有想過,那沒問題啦。│ ││ │10秒、同年月20日│ …不用煩惱這麼多。 │ ││ │8時57分19秒、11 │呂:沒阿,沒什麼好煩的。 │ ││ │時59分54秒、同年│(5/14,10:40:37) │ ││ │月23日17時29分19│張:…那天曾老師有說我的名字…│ ││ │秒、同年月25日9 │ 說他跟戊○○買的。 │ ││ │時36分12秒之通訊│呂:是喔? │ ││ │監察譯文 │張:…所以我現在…就還原真相,│ ││ │ │ 後,確實我10多年前這些東西│ ││ │ │ ,有加減自己要用的東西全部│ ││ │ │ 那種的,我不知道跟山老鼠弄│ ││ │ │ 得那些有的沒有的東西…海邊│ ││ │ │ 撿的,政府因為說開放撿,那│ ││ │ │ 88水災我也買了有這麼多,…│ ││ │ │ 我只是買沒有這麼多東西而已│ ││ │ │ ,…我現在認為說,那東西不│ ││ │ │ 要說想這麼多,我以為他那還│ ││ │ │ 想說「社會式」啦,…,你知│ ││ │ │ 道嗎賓董,那是明知社會式,│ ││ │ │ 大家講好,那明知那會死的東│ ││ │ │ 西,那我問你,我們怎可以跳│ ││ │ │ 下去?…這會害到,到時候會│ ││ │ │ 害到一堆人,不可以啦,不行│ ││ │ │ 這樣做。 │ ││ │ │呂:那天我也跟他講阿,拿給他我│ ││ │ │ 也跟他講,這會害到你們這些│ ││ │ │ 啦。…包括我也會那個啦,我│ ││ │ │ 說我們現在到後面,想一想我│ ││ │ │ 說不行這樣做啦。 │ ││ │ │(5/19,20:59:55) │ ││ │ │張:…這樣子如果事情下去,那就│ ││ │ │ 找莊律師,應該他們都認得他│ ││ │ │ 啦。…因為他特偵組下來的,│ ││ │ │ 他是原來台北,台北地檢署的│ ││ │ │ 主任檢察官嘛。 │ ││ │ │某男:…我有去整個瞭解後,它整│ ││ │ │ 個…根本都沒有,我說怎麼這│ ││ │ │ 個我木頭的什麼違反森林法啦│ ││ │ │ ,還有什麼那個購買贓物啦,│ ││ │ │ 我問幾個律師去,根本都,這│ ││ │ │ 根本都可以交待去… │ ││ │ │(討論律師鐘點費) │ ││ │ │張:不省那一點啦,是嗎?那樹頭│ ││ │ │ 比較重要啦,那個弄到是無價│ ││ │ │ 之寶,對不對? │ ││ │ │某男:你們到時候教我說怎麼樣講│ ││ │ │ 話啊! │ ││ │ │張:是,我聽得懂,沒問題啦,我│ ││ │ │ 陪你過去。 │ ││ │ │某男:我也把這邊主要的他哪幾個│ ││ │ │ 項目,跟你們講清楚來。 │ ││ │ │(5/20,08:57:19) │ ││ │ │張:…我上星期六又再下去那南部│ ││ │ │ 那裡,我現在全部瞭解整個情│ ││ │ │ 形了啦,到時後我們再見面跟│ ││ │ │ 你談一些事情。 │ ││ │ │呂:好。 │ ││ │ │(5/20,11:59:54) │ ││ │ │張:你有跟他講大概什麼事了吧?│ ││ │ │某男:沒有,電話不方便講。 │ ││ │ │張:好,了解。 │ ││ │ │某男:他大概知道木頭的事。 │ ││ │ │(5/25,09:36:12) │ ││ │ │張:…他們律師他要現場看過阿,│ ││ │ │ …這個東西弄得很周到…像這│ ││ │ │ 個東西交代清楚,他們那就很│ ││ │ │ 清楚交代,我這邊怎樣講法,│ ││ │ │ 那個東西那種的啦,你知道嗎│ ││ │ │ ?…所以不是林宗正講的那麼│ ││ │ │ 簡單啦,你知道嗎。 │ ││ │ │呂:說我要做公道人,…,你們兩│ ││ │ │ 個人答應他的,他說到後面什│ ││ │ │ 麼我介紹的喔… │ ││ │ │張:…他要是那天不要貪那個,…│ ││ │ │ ,你就是太貪阿,…,他上回│ ││ │ │ 以前載東西,那份資料有給我│ ││ │ │ 們,以前那份資料就拿來了阿│ ││ │ │ ,… │ ││ │ │呂:…大火你不用想這個啦,反正│ ││ │ │ 我們怎麼做,我們怎麼走,我│ ││ │ │ 們自己知道就好了,… │ ││ │ │張:…今天的事我跟你講嘛,他放│ ││ │ │ 出來,他幾時做什麼東西,他│ ││ │ │ 電話一攤出來,那監聽攤出來│ ││ │ │ 看,媽的,你根本就啞口無言│ ││ │ │ 阿,你知道嗎? │ ││ │ │呂:我知道阿。 │ │├──┼────────┼───────────────┼───────────┤│ 34 │103年5月24日16時│證明被告己○○於103年5月24日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34分1秒、16時35 │午有到被告乙○○苗栗縣三義鄉處│181、182、183、184。 ││ │分18秒、16時35分│所之事實。 │ ││ │33秒、16時40分37│ │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35 │103年4月28日21時│證明被告戊○○、乙○○曾因被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33分26秒之通訊監│己○○需要肖楠木,而討論要盜伐│152。 ││ │察譯文 │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張:我有跟曾老師說,他說我們這│ ││ │ │ 樣做可以,但是他說可以用肖│ ││ │ │ 楠嗎? │ ││ │ │呂:肖楠喔? │ ││ │ │張:他說那板子這樣弄他認為OK啦│ ││ │ │ ,我跟他說這麼大枝的樹,我│ ││ │ │ 這裡沒有,我哪天再來選一塊│ ││ │ │ 那種的。 │ ││ │ │呂:肖楠沒有,我就來砍一下肖楠│ ││ │ │ 啊。 │ │├──┼────────┼───────────────┼───────────┤│ 36 │103年4月23日17時│證明被告戊○○有其他盜伐林木行│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10分6秒之通訊監 │為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132。 ││ │察譯文 │: │ ││ │ │張:喂,警察有來嗎?沒有喔。 │ ││ │ │羅美山(下稱羅):有啊,他來我│ ││ │ │ 問他說長官什麼事,他說今天│ ││ │ │ 沒事,我抓超載的。 │ ││ │ │張:呵呵。 │ ││ │ │羅:被他抓3台去,那超載是他的 │ ││ │ │ 事情,他沒有擋我們就好了。│ ││ │ │張:是啦是啦,那他有交代啦! │ ││ │ │羅:是。 │ ││ │ │張:藏(灌?客語)起來多少了?│ ││ │ │羅:藏1500多了。 │ ││ │ │張:那你要砍多少? │ ││ │ │羅:差不多1800多。 │ ││ │ │張:那差不多啦。 │ ││ │ │羅:到明天早上。 │ ││ │ │張:砍到7、8點差不多嘛。 │ ││ │ │羅:差不多,是。 │ ││ │ │張:好,辛苦辛苦。 │ │├──┼────────┼───────────────┼───────────┤│ 37 │103年4月18日11時│證明被告戊○○、乙○○對於其他│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36分47秒、15時39│偵查案件有進行串證習慣之事實。│130、131、147、148、 ││ │分52秒、15時49分│ │149。 ││ │12秒、103年4月23│ │ ││ │日8時53分11秒、 │ │ ││ │10時47分52秒通訊│ │ ││ │監察譯文之通訊監│ │ ││ │察譯文 │ │ │├──┼────────┼───────────────┼───────────┤│ 38 │通訊監察書1份 │證明本案係合法監聽。 │卷附通訊監察書。 ││ │ │ │ │├──┼────────┼───────────────┼───────────┤│ 39 │被告戊○○、呂芳│1.證明104年3月20日22時20分許,│交查2831號卷。 ││ │賓之LINE通話記錄│ 被告乙○○有以LINE傳送處理天│ ││ │照片2份 │ 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 │ 予被告戊○○,並說明「木頭都│ ││ │ │ 是海邊向漁民買的,絕對沒問題│ ││ │ │ 」、「海上沒標記的,林務局管│ ││ │ │ 不到」,與渠等抗辯內容互核一│ ││ │ │ 致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戊○○、乙○○均相當│ ││ │ │ 關心盜伐木材、寄藏銷贓相關報│ ││ │ │ 導及法規修正之事實。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