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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上易字第 2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子為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 律師被 告 李穎甄

謝尚修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律師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易字第四十五號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九號及第一九三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子為係香港○○智識產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香港○○公司)之代表人之一及○○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臺灣○○公司)之負責人,其未取得律師資格,竟意圖營利,自民國97年間起,以香港○○公司名義,受○○○○、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等外國公司之委託,再由臺灣○○公司僱用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李穎甄為承辦人,以告訴代理人「臺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名義,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並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之方式,先後辦理如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之訴訟事件;迨至民國102年4月30日,則由被告李子為與具有違反律師法犯意聯絡之被告即○○法律事務所負責人謝尚修律師簽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將訴訟事件委由被告謝尚修辦理,被告李穎甄亦改由被告謝尚修僱用,除接續辦理未偵結之訴訟事件外,復另以告訴代理人「臺灣○○公司」或「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均為被告李子為)之名義,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並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或直接以告訴代理人「李穎甄」之名義,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因而辦理如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因認被告李子為、李穎甄及謝尚修三人均涉犯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李子為、李穎甄、謝尚修三人被訴上開犯行,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子為、李穎甄、謝尚修三人涉犯上開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犯行,係以被告李子為、李穎甄、謝尚修等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書類與卷內資料三宗、香港○○公司與○○法律事務所簽立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影本三份、○○法律事務所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一份及被告李子為所提出之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影本六張等書證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李子為、李穎甄、謝尚修等三人則堅決否認有上開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犯行,被告李子為辯稱: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公司均係香港○○公司之客戶,臺灣○○公司僅係依香港○○公司之指示而辦理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公司,臺灣○○公司因而並未向廠商收取任何費用,另香港○○公司雖係幫廠商處理整個品牌之權益維護事宜,但所收之費用並未包括在台灣地區處理訴訟事件之費用,且廠商亦未針對台灣○○公司擔任告訴代理人一事給付香港○○公司費用及伊並無營利之意圖等語;被告李穎甄辯稱:伊於民國九十七年間起至民國一0二年間止之期間,係受僱於被告李子為而任職於臺灣○○公司,嗣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間離職後,始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負責人即被告謝尚修,伊無論係受僱於被告李子為或被告謝尚修,伊均係擔任法務之工作,領取固定之薪水,且伊雖負責辦理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但未領取額外之報酬及伊並無營利之意圖等語;被告謝尚修辯稱:

伊係○○法律事務所之負責人,具有律師資格,伊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起與香港○○公司簽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後,負責處理香港○○公司客戶有關商標遭侵權之相關行政、民事及刑事等訴訟,惟因部分香港○○公司之客戶未及時簽立新的授權書給伊,致伊對外無法以伊之名義代理該等公司提起告訴,伊因此在尚未接獲新的授權書之前,仍沿用舊例由臺灣○○公司、香港○○公司或李穎甄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提起告訴,或由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以進行訴訟,但實際業務仍由伊負責及執行,伊並未有任何違反律師法之犯行等語。茲查:

1、被告李子為與李穎甄二人均不具律師資格,其中被告李子為係臺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係香港○○公司之董事之一,另被告李穎甄則自民國九十七年間起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間止之期間受僱於被告李子為,在臺灣○○公司擔任法務之工作,嗣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間離職後,則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負責人即被告謝尚修,在該事務所擔任法務之工作及被告謝尚修具律師資格,自民國102年4月30日起與香港○○公司簽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依契約書所載,其服務之內容包括處理香港○○公司之客戶在臺灣地區之有關商標審議之行政程序或商標遭侵權之行政、民事及刑事等訴訟。另「臺灣○○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李子為)」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對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之訴訟事件,提起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後,係由被告李穎甄以複代理人之身分辦理上開訴訟事件;另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分別係由「臺灣○○公司」、「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李子為)」或被告李穎甄等人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其中由「台灣○○公司」或「香港○○公司」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所提出之刑事告訴,則均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等情,業據被告李子為、李穎甄及謝尚修等人於迭次訊問中供述明確,並有香港○○公司與○○法律事務所謝尚修所簽立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影本三份及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書類與卷內資料共三宗等在卷可稽,足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所謂「意圖營利」,係指意圖從辦理訴訟中取得利益而言。倘行為人辦理訴訟事件,主觀上並無營利之意圖,或行為人僅係受僱為自己所屬之公司行號辦理訴訟事務,縱因而獲取薪資,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告李子為、李穎甄二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其主觀上是否有營利之意圖?另被告謝尚修是否因與被告李子為、李穎甄二人之間具有共同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而應成立共同正犯?

3、經查:被告李子為於迭次訊問中業已供稱「台灣○○公司係受香港○○公司之指示而辦理業務。台灣○○公司之主要業務係依香港○○公司之指示,辦理智慧財產權保護業務,香港○○公司主要業務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保全等部分。李穎甄任職台灣○○公司期間之薪資約三、四萬元之間」、「李穎甄任職台灣○○公司期間,除薪資外,並無其他獎金或津貼」、「(問:為何早期係以台灣○○公司名義為代理人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告訴?)答:因為那時候香港○○公司在台灣,只有成立台灣○○公司。台灣○○公司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所以由香港○○公司匯款給台灣○○公司,以支付各項開銷。我們幫告訴人,在臺灣除了辦理訴訟業務,還有海關查獲仿冒品的鑑定、培訓海關人員分辨真假、市場的調查等業務」(見偵五卷第14頁至第16頁及偵六卷第20頁筆錄)、「臺灣○○公司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臺灣○○公司的費用都是由香港○○公司支出,香港○○公司是一間智慧財產顧問服務公司,附表所記載之告訴人公司授權香港○○公司處理該等公司於東南亞地區(包括香港、澳門、中國大陸、泰國、印尼等地)之智慧財產服務,包括商標調查等等,該等公司並付費予香港○○公司,而臺灣○○公司僅係香港○○公司之臺灣辦事處,臺灣○○公司沒有收入,所以旅費、出差費用等等支出均由香港○○公司提供,商標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和解金雖均係匯入臺灣○○公司之帳戶,但此筆款項大部分是由香港○○公司直接全額退給客戶公司,因若從臺灣○○公司匯給客戶,加上又轉換外幣,起碼減少百分之十,所以不從臺灣○○公司直接匯給客戶公司,除非香港○○公司沒有錢了,臺灣○○公司就會直接匯給客戶」、「伊雖擔任台灣○○公司之負責人,但伊在台灣從未拿過薪資,香港○○公司雖有支付伊薪水,但是係支付香港部分之薪水,伊在香港○○公司係擔任一般商標調查、商業調查、海關培訓、知識產權的顧問服務、打假行動、商標登記、保安系統的顧問等工作」、「香港○○公司為了方便在台灣辦事,因而成立台灣○○公司,當初成立台灣○○公司所需之費用,均係香港○○公司支付的,而非伊所支付」、「伊在台灣○○公司從來沒有拿過一分一毛」(見原審易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111頁至第115頁及第 186頁筆錄)、「台灣○○公司的錢是從香港○○公司匯過去的」、「(問:102年4月以前,為什麼不是由香港○○公司來擔任告訴代理人?)答:警察機關、海關希望我們可以用台灣的公司當做聯繫對象,所以後來就在台灣成立台灣○○公司作為服務單位,不然很多送達文書都會造成不便」、「廠商不需要針對香港○○公司擔任告訴代理人給付費用,香港○○公司是幫整個品牌廠商處理品牌的權益維護事宜,沒有包括訴訟案件,當初香港○○公司因為配合海關、警察機關之需求,在台灣成立台灣○○公司作為聯絡窗口,但是在案件量逐年攀升的情況下,無力再做相關的服務,所以才在一0二年五月一日以後委由在地的○○法律事務所進行。提起訴訟純粹是額外的服務,沒有賺取利益,完全沒有營利的意圖」(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0頁至第32頁筆錄)等語綦詳,另被告李穎甄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我是臺灣○○公司的法務,我在該公司差不多有四年的時間。我是法務人員,並沒有任何獎金」、「(問:經查你自97年間起,迄任職○○法律事務所之前,就有以台灣○○公司之複代理人身分辦理訴訟案件,是否與○○法律事務所有關?)答:那時候我是台灣○○公司的職員,所以這些案件是台灣○○公司的案件,與○○法律事務所無關」、「任職台灣○○公司之期間,薪資從一開始是三萬多元」、「(問:為何自99年1月至102年10月期間,台灣○○公司匯入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遠超過你所稱之薪資數額?)答:我還有另外香港○○公司的薪資,我從任職台灣○○公司第四個月開始,有幫香港○○公司處理保全、英文書信的業務,香港○○公司的薪資最開始一個月是一萬元,最後有到四萬、六萬、七萬元,最後幾個月是九萬八千元」、「台灣○○公司匯給我的款項,是整個集團匯給我的款項,其中含有香港○○公司匯給我的薪資」(見偵二卷第15頁、第154頁、偵三卷第8頁及第75頁筆錄)、「我進到台灣○○公司的時候就是法務人員,到一0二年到○○的時候也是法務人員,我的薪資都是固定的。任職台灣○○公司的時候是李先生委任我,去鑑定或是彙報工作,如果要開庭的時候,會是做複代理人。我僅是法務,從畢業後就到臺灣○○公司上班,我的薪資都是固定,沒有任何營利之意圖。在臺灣○○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我主要是從事商標鑑定及香港英文報告,當時老闆是被告李子為。在臺灣○○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任職時會因為臺灣商標鑑定業務而與香港○○公司聯絡,不論什麼案件都要與香港○○公司聯絡,例如鑑定,起訴書附表所示的內容也都會與香港○○公司聯絡商標鑑定內容,和解金額也會與香港○○公司報告。香港○○公司有專責人員與我處理品牌業務」(見原審易字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140頁及第188頁筆錄)、「香港○○不只做智財的業務,還有監察工廠監察專案的業務,其實我在香港○○也有負責保全、保安方面的業務,他們每次給我薪資時,管理人員會分很清楚,台灣薪資是哪部分,以及差旅代墊的款項,還有集團裡面負責保全、保安部分我也有處理,不是單純是智財旳薪資」、「香港○○公司支付我的金額是保全、保安、監察專案的業務,他們是給我固定的業務」、「我受僱於台灣○○公司,但是李子為也會交代我辦一些香港○○公司訴訟事件以外的業務」、「擔任複代理人部分我承認,但我只是公司聘僱的法務人員,收取固定薪資,我沒有營利,也沒有意圖營利,我最剛開始是受僱於台灣○○公司」(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73頁及第二宗第30頁、第142頁筆錄)等語,此外並有「000000」(即○○○○公司)、「0000000」(即○○○○公司)及「000000000 000

0 」(即00000000公司)等公司所出具之內容係授權香港○○公司處理上開公司在大中華地區(含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包括商標侵權之刑事告訴等在內之品牌保護策略建議等事宜之證明書三份在卷可稽(附於原審易字卷第72頁至第78頁)。足見綜合被告李子為、李穎甄二人上開供述內容及系爭證明書所載內容可知,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之告訴人公司,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確係授權香港○○公司處理各該公司在大中華地區(含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之包括商標侵權之刑事告訴等在內之品牌保護策略建議等事宜,另香港○○公司則指示臺灣○○公司辦理如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之告訴人公司在台灣地區之訴訟事件及香港○○公司為處理上開附表所示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有關商標侵權等事宜,因而成立台灣○○公司做為聯絡窗口,另被告李穎甄則受僱在台灣○○公司擔任法務之工作,並領取固定之薪資及被告李子為雖擔任台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並未額外取得利益等事實,應堪認定,此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臺灣○○公司或被告李子為於辦理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時,確有自上開告訴人公司處取得任何利益,是臺灣○○公司雖於附表編號1-51、53-55、57、62、63及65-66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中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提起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惟台灣○○公司既未向該等告訴人公司收取費用,另本件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子為確有因辦理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而取得利益之情事,自難僅因被告李子為係台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遽認其有何未取得律師資格因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情事。至於被告李穎甄則僅係因受僱在台灣○○公司擔任法務之工作,因而依指示為自己所屬之台灣○○公司辦理訴訟事務,並獲取固定之薪資,而未就其辦理之訴訟事件中額外取得利益,則揆諸前開說明,自亦難以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罪責相繩。

4、次查:被告謝尚修於迭次訊問中業已供稱「我是○○法律事務所之負責律師,該事務所只有我一個律師。李穎甄從事務所於102年3月間設立到現在,她的職稱是法務經理。

我們○○法律事務所是香港○○公司的法律顧問,我們負責對香港○○公司的商標客戶在臺灣地區從事後續的法律訴訟、蒐證、鑑定事務。李穎甄在任職○○法律事務所之前,她是臺灣○○公司的員工,事務所成立之後,我們就聘任她為員工,她與臺灣○○公司就沒有關係了。我們與臺灣○○公司並沒有任何關係,我們是向香港○○公司收費」、「問:是否知道李穎甄在臺灣○○公司為代理人之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告訴代理人(按應係複代理人)?答:我知道,在我們事務所成立之前,香港○○公司將業務授權給臺灣○○公司,李穎甄是臺灣○○公司的員工,我們事務所成立之後,因為需要請法人客戶簽立授權書給○○法律事務所,所以需要一些製作時間,大概前半年的時間,就仍由李穎甄以台灣○○公司代理人之複代理人名義處理訴訟案件,在我們事務所成立半年之後所受理的新案,我就指派李穎甄擔任告訴代理人,有時候李穎甄會請其他人擔任複代理人。李穎甄擔任告訴代理人,沒有分配獎金,她是領固定月薪,沒有其他獎金」、「問:就我印象所及,一0三年度還有以○○公司為代理人,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按應係複代理人)的案件?答:因為當初向警方報案,是以臺灣○○公司名義,所以這類案件就沒有更改告訴代理人」、「從事務所成立之後,李穎甄實際上是以事務所員工的身分擔任告訴代理人,實際上並沒有向臺灣○○公司收取任何費用,薪資部分由我支付,只是名義上仍由臺灣○○公司(複)代理人李穎甄之名義為訴訟代理人,從事務所成立之後,所有李穎甄以臺灣○○公司(複)代理人身分的案件,實際上都是由我們事務所收取費用」、「只要是香港○○公司在台灣地區的品牌客戶,因商標爭執所衍生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訴訟,就是本事務所的業務,我認為適當的案件,就會指派李穎甄處理」(見偵二卷第14頁至第15頁及第155頁至第156頁筆錄)、「(問:你與香港○○智慧財產公司簽立委任契約是在何時?)答:第一份應該是在102年4月30日,從五月一日開始○○公司的法務人員就向我回報。香港○○所有的在台灣的案件都是由我負責」、「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確實是我○○法務事務所辦理的案件,其他案件與我無關。接這個案件,曾經有請香港○○公司出具與他們接觸之各個品牌公司之授權書內容,所以我能夠確定各個品牌之間授權香港○○公司請他們代辦之事項,這類之授權在香港法規絕對是合法的,它引進到臺灣來,此時需要有律師身分處理,我本身有律師身分,我認為這個授權來源是合法的,我就接手下來做,但唯一較麻煩的是在過渡時期時,有時候我們去查攤販仿冒時,他們可能同時仿冒三、四個品牌,在每個品牌之新的授權書回來之前,在程序上實在是很難與檢察官交代其中有二個品牌之告訴代理人變成是○○法律事務所,其他三個未有新授權書之公司,則仍維持臺灣○○公司為告訴代理人。我102年5月01日簽的法律顧問契約書,給我的案件中我也需要香港○○公司與其他品牌簽立全新之授權書給○○法律事務所,我沒有辦法涉及到各個品牌之聯絡窗口,因此在更換委任狀之過程中,有幾個大牌之品牌特別麻煩。檢察官起訴的部分,102年5月01日以後確實是我們事務所提起,現實上我有難處,我沒有辦法整套完整之授權書,雖然事實上都是我在辦,是否能夠沿循舊例,這個部分被檢察官認為是我與被告李子為具有犯意聯絡之圖謀,從檢察官起訴之脈絡來看,我在102年5月01日以後,就是由我一直獨立經營,僅是有些部分大約一年半的時間,我掛著臺灣○○公司或者香港○○公司之名義,檢察官就認為我有犯罪之嫌疑,我覺得我這樣蠻無辜的」、「卷附○○法律事務所之法律顧問合約書是香港○○公司與我們簽立的。我們是受香港○○公司之指示,案件之進度及告訴狀如何書寫及談和解內容,都是由我處理,但相關內容會與香港○○公司彙報,香港○○公司再轉給各個品牌之窗口,一旦品牌窗口有意見,會與香港○○公司聯絡,香港○○公司再聯繫我們」(見原審易字卷第48頁及第139頁至第140頁筆錄)、「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之後是我自己執行業務,雖有用台灣○○、香港○○名義,僅是形式上,但是案件還在進行,因為委任狀更換需要駐外單位公證認證,而且庭期都已經排定了,所以會有一段行政作業時間,但102年5月01日之後,確實是由我獨立執行業務,與香港或台灣○○無關」、「李穎甄在102年5月之後,除了領○○事務所的薪水外,也有領香港○○公司的薪水。我知道她有幫香港○○公司工作,但是工作的項目都跟台灣的訴訟無關。102年5月以後,李穎甄擔任台灣○○公司的複代理人的工作,都是我指派的。102年5月以後,李穎甄會以廠商的代理人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也是我指派的」、「(問:你為什麼不是由你自己以廠商的告訴代理人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而要以李穎甄的名義擔任告訴代理人?)答:因為李穎甄是品牌商所授權的商標鑑定人,李穎甄對於案情最為瞭解」、「(問:以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是不是各廠商要出委任書給她?)答:總共有四間公司有出委託書、授權書給李穎甄,這部分我會直接請她當告訴代理人,被告李穎甄沒有因此有額外的獎金或利益,就是領固定的薪資。她不會因為處理特定案件而有額外薪資,也不會因為某個月的案件數量多少,因而對其薪資有所影響」、「(問:102年5月以後,有些廠商的告訴代理人為什麼是香港○○公司?)答:因為當時還沒有取得廠商的委任狀,委任狀換發需要時間,訴訟還是需要進行,不得已才由香港○○公司擔任告訴代理人,實際上業務由我負責」、「之所以會有部分的案件在102年4月30日之後,仍然用台灣○○、香港○○或李穎甄的名義作為告訴代理人,主要是因為在行政作業過程中,這些外國廠商沒有辦法如期或及時的提出委任狀,為了避免相關訴訟作業沒有辦法順利銜接,只好援用原本台灣○○或香港○○的名義,而李穎甄的部分是因為只有她是客戶所指定的台灣唯一鑑定人,為了在後續的訴訟案件中能夠順利的進行,避免地檢署或法院一次傳告訴代理人,同時之間可能又要再傳鑑定人,造成事務所兩次人力的浪費,所以才指示由李穎甄針對該二品牌直接擔任告訴代理人,上開的行政便宜作法或許有再調整、改進之處,但被告主觀上確實沒有違法的犯意可言」(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12頁、第二宗第29頁至第31頁及第143頁筆錄)等語綦詳,此外並有○○法律事務所謝尚修與○○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按即香港○○公司)之間所簽訂之自民國102年5月01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八份及協議書一份等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一宗第 215頁至第242 頁);另被告李穎甄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從一0二年初開始任職○○法律事務所,職稱是經理,負責法務部門,主要職務是與外國客戶做英文書信彙報」、「我都是經由謝尚修的指定擔任代理人,並沒有額外的獎金或福利,我是領固定的月薪」、「擔任案件之告訴代理人,沒有配發獎金。我們事務所的其他人員也都沒有因為個案而收到任何獎金。我到○○法律事務所擔任法務經理之後,就跟臺灣○○公司沒有關係,因為當時臺灣○○公司要結束業務,所以我才到○○法律事務所任職。我在○○法律事務所任職期間,以臺灣○○公司(複)代理人身分的案件,並無額外收費,我是領取○○法律事務所固定月薪」、「102年5月間,台灣○○公司李子為就指示我關於案件的進行,要報告謝尚修,讓他了解」、「由我直接擔任代理人之案件,均係香港○○公司委託○○法律事務所辦理之業務」(見偵二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 154頁及偵三卷第08頁筆錄)、「一0二年我到○○的時候也是法務人員,我的薪資都是固定的」(見原審易字卷第47頁反面筆錄)、「香港○○公司支付我金額之業務,是指保全、保安、監察專案之業務,他們是給我固定的薪資。我和謝律師確認過只要不影響○○法律事務所的業務,可以繼續做香港保全、保安那部分的業務」、「我只是公司聘僱的法務人員,收取固定薪資。我是○○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我所做的業務都是老闆的指示,我只有領取固定薪資。以我名義擔任代理人提出商標法告訴的只有固定的兩個客戶,原因是當時我是台灣唯一有受任的商標鑑定人,所以那份委任狀的授權是直接授權給我,但這也是老闆謝律師的指示」(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73頁至第174頁及第二宗第141頁至第142頁筆錄)等語;另被告李子為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問:香港○○公司於102年4月30日與○○法律事務所簽立委託契約書後,為何仍繼續以台灣或香港○○公司為代理人提出告訴,並由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答:這部分比較複雜,因為國外客戶出具的授權書需要公證及認證,所以需要一點時間,而且香港○○公司在與○○法律事務所簽訂委託契約書之後,台灣○○公司就形同停業,香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及客戶對於○○法律事務所並不了解,所以仍然以香港○○公司名義為告訴代理人,這是過渡期間的作法,打算再二、三年後,○○法律事務所取得客戶的信任後,就由客戶直接與○○法律事務所簽立委託契約書」、「(問:一0四年間,為何直接以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是否亦為香港○○公司委託○○法律事務所辦理之業務?)答:這部分我不清楚,但這部分還是香港○○公司委託○○法律事務所辦理的業務」(見偵五卷第15頁反面筆錄)、「2013年04月30日以後香港○○委託○○事務所處理的案子應該都跟我沒有關係」、「(問:102年4月30日你們與○○法律事務所簽約之後,為何有一些刑事告訴部分還用原來台灣○○公司或是被告李穎甄個人的委任狀去提出刑事告訴?)答:我們主要有兩個考量,一個是我們跟那些客戶來往很多,那些客戶有很多是口頭協議,他們很信任我們,若馬上轉到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他們不會信任,所以我們有一個交接期,另外一個原因是有一些案件不是一、二個月就搞定,可能要半年或一年時間,還有一些客戶我們要求他們轉到新的律師事務所,他們要給我們授權書需要花費二年的時間,因為那些法國人的程序就是那麼慢,就算催他們也沒有用,他們隨便一個法務就管理一百五十多個國家,他們沒有時間去處理那麼多,若是處理中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就會比較緊張一點,至於其他營利比較少的國家,他們就會慢慢處理」、「(問:你的意思是說102年4月30日以後,雖然有一些刑事告訴是台灣○○公司或是被告李穎甄個人的名義提出,但是那是過渡期的做法?)答:是,我們也是沒辦法才會這樣」、「(問:你既然在102年4月30日與○○法律事務所簽約,為何提告的名義人還是用台灣○○公司?)答:因為授權書不能立刻改,我們只是跟他有協議,但是還有交接期,那些客戶給我們的授權書有的是長期的,這段時間我們不想要有交接的動作,所以還是要用我們的授權書,因為當時還沒有給○○法律事務所授權書」、「(問:102年4月30日○○法律事務所開始接手後,臺灣○○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負責什麼樣之業務?)答:他們接手後,臺灣○○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已經不處理這些業務」(見原審易字卷第47頁、第113頁、第117頁及第 189頁筆錄)等語。足見綜合被告謝尚修、李穎甄、李子為三人上開供述內容及系爭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與協議書所載內容可知,香港○○公司已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將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之告訴人公司原先授權其處理之有關商標審議之行政程序或遭商標侵權之行政、民事與刑事等訴訟業務,均委由○○法律事務所處理,另被告李穎甄則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受僱在○○法律事務所擔任法務之工作及上開告訴人公司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之訴訟事件等業務均由○○法律事務所實際負責執行,並由○○法律事務所指派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或擔任告訴人公司之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或基於便宜行事仍以香港○○公司或台灣○○公司為告訴人公司之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因而辦理如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之訴訟事件暨以被告李子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台灣○○公司,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即不再負責上開附表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業務等事實,應堪認定。從而,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之後,台灣○○公司固有於附表編號50至61、64至92及94至96號所示之時間,仍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對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提起告訴;另香港○○公司亦固有於附表編號93、95⑴、97⑵⑶至99、101至103及106至111號所示之時間,仍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對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提起告訴;另被告李穎甄亦固有於附表編號97⑴、100、104、105⑴、109⑴號所示之時間,以告訴代理人之名義對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提起告訴;另被告李穎甄亦固有於上開以台灣○○公司及香港○○公司為告訴代理人所提起之訴訟事件中,擔任該等訴訟事件之複代理人,並提出刑事陳報狀等情形,惟依前所述,被告謝尚修於迭次訊問中既已供稱民國102年5月01日之後之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均由○○法律事務所實際負責承辦等語綦詳,並有○○法律事務所謝尚修與香港○○公司之間所簽訂之自民國102年5月01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之由○○法律事務所負責處理香港○○公司之客戶在臺灣地區之有關商標遭侵權之行政、民事及刑事等訴訟事件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八份及協議書一份等在卷可稽,則被告謝尚修既有律師資格,且上開訴訟事件亦均在其合法受委任,並實際負責執行之情形下進行,自難謂其有何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是依上所述,○○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即被告謝尚修既具律師資格,且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接受香港○○公司之委任,並實際負責執行如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則其收取費用,獲得利益,自難謂其有何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犯行。另被告李穎甄既係受僱在○○法律事務所擔任法務之工作,因而依被告謝尚修之指示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辦理如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並僅領取固定薪資,而未就其辦理之訴訟事件中額外取得利益,則揆諸前開說明,自亦難謂其有何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犯行。至於被告李子為則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起即未負責辦理如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訴訟事件業務,自亦難以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罪名相繩。

5、公訴意旨雖以「臺灣○○公司係公司組織,參照公司法第一條之規定,應係以營利為目的」等語,因認被告李子為顯有營利之意圖。惟按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意圖營利」,係指意圖從辦理訴訟中取得利益而言,此與公司法第一條所稱之公司之成立係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顯不相同,自無從以「臺灣○○公司」係依公司法所成立之公司,即遽認「臺灣○○公司」於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中必有取得利益,因而認被告李子為等人有何營利之意圖,併予敘明。

6、雖上訴意旨以:㈠被告李子為於偵查中業已供稱「(問:香港○○公司就代理客戶在臺灣提出違反商標法告訴之案件,如何向告訴人等收取費用?)答:香港○○公司與告訴人等之間是以口頭協議,有部分告訴人是一個月收費一次,有些告訴人是三個月收費一次,香港○○公司幫客戶處理是整個亞太地區,收費的部分一個月最高曾達四十、五十萬元港幣,最少的話是八千至一萬元港幣,客戶名稱基於商業機密,我要保留」等語,嗣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問:香港○○公司與起訴書所載之外商公司有無口頭約定要為他們處理什麼事情?)答:我們是一個智慧財產顧問服務公司,所以是提供智慧財產的服務給那些客戶,我們主要是在東南亞地區從事商業登記、打雜、商標調查等等有關商標的服務」、「(問:香港○○公司是免費幫這些大公司服務,還是有收費?)答:有收費」、「(問:台灣○○公司處理有關違反商標法的刑事告訴之流程為何?)答:大部分案件都是因為海關或警察有積極查處一些案件,有一些樣品,他會給我們的客戶,我們的客戶就會給我們壓力,叫我們要悉心幫他們處理,所以我們就在台灣設立公司,這樣處理案件比較方便,我們跟海關或警察也會有交流,他們往後就不用煩我們的客戶,針對仿冒品就直接交給台灣的公司處理。刑事告訴的部分我沒有自己處理,都交由公司的員工去處理」、「(問:被告李穎甄有無負責處理這個部分?)答:有,一般我們是配合警方的要求去處理」等語,此外並有「000000」(即○○○○公司)、「0000000」(即○○○○公司)及「0000000

00 0000 」(即00000000公司)等品牌廠商所出具之證明書三份在卷可稽,足見香港○○公司指示台灣○○公司辦理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時,各商標權人支付香港○○公司之所有費用,其中一部分當然屬於台灣○○公司在我國辦理如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報酬。㈡被告李子為、李穎甄在我國辦理起訴書所載之訴訟事件時,並非提供商標權人免費服務,而係接受有償委任,其等自屬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㈢核閱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訴訟事件之刑事委任狀及卷內資料可知,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均係以被告李子為擔任負責人之「台灣○○公司」或「香港○○公司」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再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進行訴訟,或直接以被告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而非以被告謝尚修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及進行訴訟,且亦無法看出被告謝尚修提供何種法律服務。另被告李穎甄於偵查中復供稱「(問:為何九十九年一月至一0二年十月期間,台灣○○公司匯入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的款項,遠超過你所稱之薪資數額?)答:我還有另外香港○○公司的薪資」等語,堪認被告李穎甄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日止之期間,仍有領取來自○○集團之薪資,足見被告李穎甄於此期間擔任刑事案件複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時,是否確係接受○○法律事務所指派辦理訴訟事件,或仍係接受香港○○公司指示辦理訴訟事件,顯非無疑。故被告謝尚修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被告李子為、李穎甄二人就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乙節,顯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認係共同正犯。--等為由,因而提起本件上訴。惟查:被告李子為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伊雖擔任台灣○○公司之負責人,但伊在台灣從未拿過薪資,香港○○公司雖有支付伊薪水,但是係支付香港部分之薪水,伊在香港○○公司係擔任一般商標調查、商業調查、海關培訓、知識產權的顧問服務、打假行動、商標登記、保安系統的顧問等工作」、「香港○○公司為了方便在台灣辦事,因而成立台灣○○公司,當初成立台灣○○公司所需之費用,均係香港○○公司支付的,而非伊所支付」、「伊在台灣○○公司從來沒有拿過一分一毛」等語綦詳(見原審易字卷第69頁、第112頁及第113頁筆錄),足見被告李子為雖係依香港○○公司之指示而擔任台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方便香港○○公司在台灣地區辦理附表所示公司之訴訟事件,但其並未因而獲得額外之利益,則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其有何營利之意圖而自辦理訴訟事件中取得利益,因而應成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罪責。是本件縱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公司確有支付香港○○公司有關在台灣地區辦理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費用及香港○○公司指示台灣○○公司辦理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時,各商標權人支付香港○○公司之所有費用,其中有一部分係屬於支付台灣○○公司在我國辦理如附表所示訴訟事件之費用,惟仍難因此即遽認被告李子為確有獲得任何利益,而應成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罪責。另本件被告李穎甄辦理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均係因受僱在台灣○○公司或○○法律事務所擔任法務之工作,因而為自己所屬之公司或事務所辦理訴訟事件而獲取固定之薪資,其並未就其辦理之訴訟事件中額外取得利益,因而難認其應成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罪責乙節,均已如前述。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㈠㈡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應難謂有理由。次查:觀諸附表編號50-61及64-111號所示訴訟事件之刑事委任狀及卷內資料可知,上開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雖仍以被告李子為擔任負責人之「台灣○○公司」或「香港○○公司」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再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進行訴訟,或直接以被告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而非以被告謝尚修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及進行訴訟。然查:上開訴訟事件係因廠商未能及時重新提出授權書,為方便行事因而仍由「台灣○○公司」或「香港○○公司」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再由被告李穎甄擔任複代理人進行訴訟,或直接由被告李穎甄為告訴代理人提起告訴,以避免訴訟進行延滯,惟上開訴訟事件之提起及進行均由具有律師資格之被告謝尚修實際負責執行乙節,均已如前述;另被告李穎甄雖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日止之期間,另有領取香港○○公司之薪資,惟被告李穎甄於迭次訊問中業已供稱「(問:為何99年1月至102年10月期間,台灣○○公司匯入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遠超過你所稱之薪資數額?)答:我還有另外香港○○公司的薪資,我從任職台灣○○公司第四個月開始,有幫香港○○公司處理保全、英文書信的業務,香港○○公司的薪資最開始一個月是一萬元,最後有到四萬、六萬、七萬元,最後幾個月是九萬八千元」(見偵三卷第08頁筆錄)、「我在香港○○公司也有負責保全、保安方面的業務,香港○○公司支付給我的金額,是有關保全、保安、監察專案的業務,他們是給我固定的薪資。我和謝律師確認過只要不影響○○法律事務所的業務,可以繼續做香港保全、保安那部分的業務」、「我到現在還是在香港○○公司從事保全、監察業務。我負責的業務內容,從一0二年起每年度所做的有監察專案、工商查詢、調查案件等業務」(見本院卷第一宗第173頁至第174頁及第229頁至第330頁筆錄)等語明確,並有其與香港○○公司所簽訂之僱傭契約六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二宗第49頁、第69頁、第73頁、第85頁及第91頁),另被告謝尚修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李穎甄是○○的員工,我同時允許她打第二個工,第二個工是香港的公司,我有提醒她要另外做合約,所以她才跟他們要契約」、「我知道李穎甄在102年5月之後,除了領○○事務所的薪水之外,也有領香港○○公司的薪水,她在我受僱期間有幫香港○○公司工作,但是工作的項目都跟台灣的訴訟無關」(見本院卷第一宗第329頁至第330頁及第二宗第29頁至第30頁筆錄)等語,足見被告李穎甄雖另有領取香港○○公司之薪資,惟均與被告李穎甄辦理附表所示之訴訟事件無關,自難因被告李穎甄確曾領取香港○○公司之薪資,即據以資為被告李穎甄等人不利之依據。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㈢所載之理由提起上訴,自亦難謂有理由。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均不足資為被告李子為、李穎甄、謝尚修三人有何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之依據,被告三人辯稱伊等並未涉犯上開犯行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有何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三人被訴上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三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三人確有涉犯上開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馥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附表:

┌──┬──────┬──────┬───┬──────────────────────────┬──────────┐│編號│台灣台南地方│告 訴 人│被 告│訴 訟 行 為 │備 註 ││ │檢察署案號 │ │ │ │ │├──┼──────┼──────┼───┼──────────────────────────┼──────────┤│ 1 │97年度偵字第│○○○○公司│王思評│⑴97年5月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8271號 │ │謝素雲│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6月2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7月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2 │97年度偵字第│○○○○公司│洪僅茗│⑴97年5月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8272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6月2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07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3 │97年度偵字第│○○○○○○│梁惟茜│⑴97年05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8478號 │○○公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6月2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7月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4 │97年度偵字第│○○○○公司│楊玉娟│⑴97年05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0279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7月2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8月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 │97年度偵字第│○○○○○○│林巧玲│⑴97年05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0573號 │○○公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8月5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08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6 │97年度偵字第│○○○○公司│黃怡卿│⑴97年08月2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2808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9月1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09月2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7 │97年度偵字第│00○○公司 │蘇政芳│⑴97年08月2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3070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9月25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10月0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8 │97年度偵字第│00○○公司 │段盛曨│⑴97年09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6011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⑵97年11月2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公司 │ │⑶97年12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 │97年度偵字第│00○○公司 │林旭華│⑴97年10月2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6459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⑵97年11月2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12月0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0 │97年度偵字第│○○○○○○│盧琴蒔│⑴97年10月2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6545號 │○公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12月18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12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1 │97年度偵字第│○○○公司 │陳連得│⑴97年09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6546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12月2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12月0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2 │97年度偵字第│○○○○○○│林金生│⑴97年10月3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6919號 │○公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12月18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13 │97年度營偵字│○○○公司 │李豪剛│⑴97年05月1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68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7年7月3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7年07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4 │98年度偵字第│○○○○公司│王秀妍│⑴98年3月12日及98年5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 ││ │5462號 │○○○○公司│ │ 代理人李子為)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⑵98年5月7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公司│ │⑶98年05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5 │98年度偵字第│○○○○公司│沈聰智│⑴98年04月2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7249號 │○○○○○○│ │ )名義,委由林偉漢於警詢中提出告訴。 │ ││ │ │○○○○公司│ │⑵98年5月26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16 │98年偵字第 │○○○○公司│蔡岳峯│⑴98年04月2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7250號 │ │ │ )名義,委由林偉漢於警詢中提出告訴。 │ ││ │ │00○○公司 │ │⑵98年5月27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98年06月2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17 │98年度偵字第│○○○○公司│陳亭妤│⑴98年04月2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0197號 │ │ │ )名義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8年7月2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18 │99年度偵字第│○○○○○○│黃元生│⑴99年7月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1102號 │○○○○○○│ │ 名義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99年7月2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19 │99年度偵字第│○○○○○○│陳政維│⑴99年06月1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2098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 │├──┼──────┼──────┼───┼──────────────────────────┼──────────┤│ 20 │99年度偵字第│○○○○○○│郭庭豪│⑴99年06月2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12209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 │├──┼──────┼──────┼───┼──────────────────────────┼──────────┤│ 21 │99年度調偵字│○○○○公司│黃沛潔│⑴98年12月0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99年度偵││ │第583號 │ │ │ )名義出刑事告訴狀。 │字第2872號 ││ │ │ │ │⑵99年3月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22 │99年度營偵字│○○○○○○│廖慶雄│⑴99年3月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492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⑵99年3月31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23 │99年度營偵字│○○○○○○│李玉 │⑴99年10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631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 │├──┼──────┼──────┼───┼──────────────────────────┼──────────┤│ 24 │100年度偵字 │○○○○○○│黃美雀│⑴99年09月2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250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 ││ │ │○○○○公司│ │ │ │├──┼──────┼──────┼───┼──────────────────────────┼──────────┤│ 25 │100年度偵字 │○○○○○○│曾子津│⑴99年11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189號 │○○○○○○│曾惠鈴│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0年3月1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公司│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26 │100年度偵字 │○○○○○○│蕭漢威│⑴99年12月2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2184號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0年9月1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公司│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 27 │100年度偵字 │○○○○○○│李耿賢│⑴100年1月0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2615號 │○○○○○○│范紅琴│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 │ ││ │ │○○○○公司│ │ │ │├──┼──────┼──────┼───┼──────────────────────────┼──────────┤│ 28 │100年度偵字 │○○公司 │唐群超│⑴100年2月1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355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⑵100年6月2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公司 │ │ │ ││ │ │ │ │ │ ││ │ │○○○○公司│ │ │ │├──┼──────┼──────┼───┼──────────────────────────┼──────────┤│ 29 │100年度偵字 │○○○○公司│林秀芬│⑴100年4月2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另有被告柯秀蓉 ││ │第6373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30 │100年度偵字 │○○○○公司│謝志宏│⑴100年7月2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6418、9735│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號 │ │ │⑵100年10月12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31 │100年度偵字 │00○○公司 │王敏子│⑴100年5月1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134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32 │100年度偵字 │○○公司 │陳亭豫│⑴100年11月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4005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0年11月8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0年11月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33 │101年度偵字 │○○公司 │許麗美│⑴100 年11月1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296號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2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34 │101年度偵字 │○○○○○○│張翰軒│⑴100 年11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324、9653 │○○○○○○│楊馥豪│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號 │ │ │⑵101年1月12日及101年8月16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 ││ │ │○○○○公司│ │ 查中應訊。 │ │├──┼──────┼──────┼───┼──────────────────────────┼──────────┤│ 35 │101年度偵字 │○○○○公司│蔡瓊如│⑴100年11月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2176號 │○○公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6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公司│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 │ ││ │ │ │ │⑶101年7月1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法院中應訊。 │ ││ │ │○○○公司 │ │⑷101年9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公司 │ │ │ │├──┼──────┼──────┼───┼──────────────────────────┼──────────┤│ 36 │101年度偵字 │○○公司 │沈思妤│⑴101年7月3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8114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8月2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37 │101年度偵字 │○○公司 │王筠芳│⑴101年5月1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8586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8月2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38 │101年度偵字 │○○○○公司│廖俊愷│⑴101年3月1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8985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8月13日及101年8月2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 ││ │ │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 │ 。 │ │├──┼──────┼──────┼───┼──────────────────────────┼──────────┤│ 39 │101年度偵字 │○○○○公司│郭賢銘│⑴101年7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128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40 │101年度偵字 │○○○○公司│曾楊却│⑴101年5月2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1824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41 │101年度偵字 │○○○○公司│謝志宏│⑴101年9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34801、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14973號 │ │ │ │ │├──┼──────┼──────┼───┼──────────────────────────┼──────────┤│ 42 │101年度偵字 │○○○○公司│郭娟香│⑴101年08月31日及101年10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 ││ │第15995號、 │ │鍾建國│ 法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 │102年度偵字 │ │ │ 狀。 │ ││ │第4928號 │ │ │⑵102年3月5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2年4月1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43 │101年度偵字 │○○○○公司│李榮輝│⑴101年12月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6146號 │ │陳錦玉│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44 │101年度偵字 │○○○○公司│郭怡君│⑴101 年10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16150號 │ │張文宗│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2年4月1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45 │101年度調偵 │○○○○公司│石百利│⑴101年6月1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1年度 ││ │字第239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8764號 ││ │ │ │ │⑵101年7月30日及101年9月0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 ││ │ │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 │ 。 │ │├──┼──────┼──────┼───┼──────────────────────────┼──────────┤│ 46 │101年度營偵 │○○○○○公│羅健國│⑴101年2月0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字第548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1年4月20日及101年5月0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 ││ │ │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 │ 。 │ │├──┼──────┼──────┼───┼──────────────────────────┼──────────┤│ 47 │102年度偵字 │○○○○公司│張博銘│⑴102年1月0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513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48 │102年度偵字 │○○○○公司│涂松安│⑴101 年11月1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2427號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2年3月13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2年4月2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49 │102年度偵字 │○○○○公司│楊文生│⑴102年1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3383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 │⑵102年3月21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司 │ │⑶102年4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0 │102年度偵字 │○○○○公司│許芃婕│⑴101 年10月2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4641號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5月1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1 │102年度偵字 │○○○○○公│盧書翰│⑴102年3月0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6333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6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2 │102年度偵字 │○○○○公司│吳佳潓│⑴102年5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8292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53 │102年度偵字 │○○○○○公│魏珮如│⑴102年4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8295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8月0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4 │102年度偵字 │○○○○○公│陳炳州│⑴102年2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8670號 │司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7月1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55 │102年度偵字 │○○○○○公│蕭意則│⑴102年3月28日及103年1月1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9016號 │司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 。 │另有案號:102年度偵 ││ │ │ │ │ │字第16130號 │├──┼──────┼──────┼───┼──────────────────────────┼──────────┤│ 56 │102年度偵字 │○○○○○公│高惠珍│⑴102年5月1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519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57 │102年度偵字 │○○○○公司│王榮賢│⑴102年1月2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第14518號 │ │ │ )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11月5日及102年12月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 ││ │ │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 │ 。 │ │├──┼──────┼──────┼───┼──────────────────────────┼──────────┤│ 58 │102年度偵字 │○○○○公司│蔡嘉琪│⑴102年12月10日及102年12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 ││ │第14823號、 │ │陳昱璇│ 法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 ││ │103年度偵字 │ │ │ 狀。 │ ││ │第1163號 │ │ │⑵102 年12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59 │102年度偵字 │○○○○公司│高涵薇│⑴102年7月3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5319號 │○○公司 │ │ )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2年11月11日及103年4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 │ ││ │ │○○○公司 │ │ 法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 ││ │ │ │ │ 狀。 │ │├──┼──────┼──────┼───┼──────────────────────────┼──────────┤│ 60 │102年度偵字 │○○○○公司│莊永鋐│⑴102年9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6120號 │ │ │ )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2年12月6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2 年12月1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61 │102年度偵字 │○○○○公司│張家齊│⑴102年7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6427號 │ │ │ )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2年12月11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2 年12月2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62 │102年度調偵 │○○○○○○│張天賜│⑴101 年11月2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原偵查案號:101年度 ││ │字第685號 │○○○○○○│曾馨慧│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8658號 ││ │ │ │ │⑵102年1月15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2年3月1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63 │102年度調偵 │○○○○公司│游翔閔│⑴101年1月1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2年度 ││ │字第69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1509號 ││ │ │○○○○○公│ │⑵102年3月6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司 │ │ │ │├──┼──────┼──────┼───┼──────────────────────────┼──────────┤│ 64 │102年度調偵 │○○○○公司│張逸軒│⑴102年5月0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2年度 ││ │字223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10156號 ││ │ │ │ │⑵103年1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65 │102年度調偵 │○○○○公司│陳家樺│⑴102年3月2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字第2057號 │ │ │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年9月1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2年度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偵字第7233號 │├──┼──────┼──────┼───┼──────────────────────────┼──────────┤│ 66 │102年度調偵 │○○○○公司│高玉玲│⑴102年3月2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102年5月後之訴訟行為││ │字第2293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係被告謝尚修所指派。││ │ │ │ │⑵102 年10月1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原偵查案號:102年度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偵字第11138號 │├──┼──────┼──────┼───┼──────────────────────────┼──────────┤│ 67 │103年度偵字 │○○○○公司│吳淑雅│⑴102 年11月2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1251號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68 │103年度偵字 │○○○○公司│王亭涵│⑴103年1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4450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69 │103年度偵字 │○○○○公司│簡雅玲│⑴103年3月0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4605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7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 70 │103年度偵字 │○○○○公司│林奉蒔│⑴103年3月0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028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6月2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 71 │103年度偵字 │○○○○○公│陳昱儒│⑴103年6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380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72 │103年度偵字 │○○○○公司│林芳如│⑴103年6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820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8月19日以○○○○公司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73 │103年度偵字 │○○○○公司│莫惠嘉│⑴103年7月08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82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8月13日以告訴人○○○○公司、代理人李子為名義│ ││ │ │ │ │ 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 74 │103年度偵字 │○○○○公司│陳柏俊│⑴103年3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257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8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 │ │ │ │⑶103年10月8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補充│ ││ │ │ │ │ 理由狀。 │ ││ │ │ │ │⑷103年12月31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補正狀。 │ ││ │ │ │ │⑸104年1月30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補充│ ││ │ │ │ │ 理由狀。 │ │├──┼──────┼──────┼───┼──────────────────────────┼──────────┤│ 75 │103年度偵字 │○○○○公司│王聖智│⑴103年3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426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10月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76 │103年度偵字 │○○○○公司│蔡忠達│⑴103年6月12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448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77 │103年度偵字 │○○○○公司│蘇千芬│⑴103年3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454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78 │103年度偵字 │○○○○○○│嚴至輝│⑴103年5月2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併103年度偵字第10453││ │第10513號 │○○公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號辦理 │├──┼──────┼──────┼───┼──────────────────────────┼──────────┤│ 79 │103年度偵字 │○○○○國際│卓愊荏│⑴103年3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0658號 │公司 │邱孟韹│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10月13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警詢中應訊。 │ ││ │ │○○○公司 │ │⑶103年10月24日及101年11月03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 ││ │ │ │ │ 刑事陳報狀。 │ │├──┼──────┼──────┼───┼──────────────────────────┼──────────┤│ 80 │103年度偵字 │○○○○公司│劉亭均│⑴103年6月3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1229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09月22日及103年10月13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 ││ │ │ │ │ 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3 年10月13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81 │103年度偵字 │○○○○公司│高建程│⑴103年6月3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1230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3年10月14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3 年10月3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82 │103年度偵字 │○○○○公司│蘇來助│⑴103年6月30日及103年7月1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 ││ │第11231、 │ │ │ 定代理人李子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16052號 │○○○○○公│ │ 。 │ ││ │ │司 │ │⑵104年3月31日以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言詞聲請調解。 │ ││ │ │ │ │⑶104年3月3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 │ │ │ │ 狀。 │ │├──┼──────┼──────┼───┼──────────────────────────┼──────────┤│ 83 │103年度偵字 │○○○○公司│謝其峯│⑴103年4月1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1506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84 │103年度偵字 │○○○○○公│張詔傑│⑴103年6月2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2060號 │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85 │103年度偵字 │○○○○公司│延立華│⑴103年7月0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445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86 │103年度偵字 │○○○○公司│江哲瑋│⑴103年6月3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483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1月06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87 │103年度偵字 │○○○○公司│黃琳雅│⑴103年4月2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4987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88 │103年度偵字 │○○○○公司│劉品蓁│⑴103年9月0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5247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1月7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4年2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89 │103年度偵字 │○○○○公司│方慧樺│⑴103年7月2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5554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1月27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4年2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0 │103年度偵字 │○○○○公司│蔡英傑│⑴103年9月2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15890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1月1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1 │103年度偵續 │○○○○公司│王玉嬋│⑴102年10月7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3年度 ││ │字第266號 │ │廖翊吟│ )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770、10043號 ││ │ │ │ │⑵103年8月3日以代理人李子為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 │ ││ │ │ │ │⑶103年10月1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⑷103 年10月31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2 │103年度調偵 │○○○○公司│廖竝暉│⑴103年2月20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原偵查案號:103年度 ││ │字第888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偵字第6275號 ││ │ │ │ │⑵103年8月25日以告訴人○○○○公司名義提出刑事聲請再│ ││ │ │ │ │ 議狀。 │ │├──┼──────┼──────┼───┼──────────────────────────┼──────────┤│ 93 │104年度偵字 │○○○○○公│李湘如│⑴103 年11月24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451號 │司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94 │104年度偵字 │○○○公司 │黃景琳│⑴103年12月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452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2月12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⑶104年3月0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5 │104年度偵字 │○○○○公司│陳姿涵│⑴103 年10月14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501號 │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⑵103 年10月15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公司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⑶104年2月9日李穎甄以複代理人身分於偵查中應訊。 │ ││ │ │ │ │⑷104年2月09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6 │104年度偵字 │○○○○○○│陳冠融│⑴103 年11月24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第675號 │○○公司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2月12日以代理人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97 │104年度偵字 │○○○○公司│李浩銘│⑴103年9月18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第1038號 │ │ │⑵103年9月18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公司│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⑶103 年12月17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公司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98 │104年度偵字 │○○○○公司│黃秋芳│⑴103年12月17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 │ ││ │第2912號 │○○○○○○│ │ 為)、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 │ ││ │ │○○公司 │ │ │ │├──┼──────┼──────┼───┼──────────────────────────┼──────────┤│ 99 │104年度偵字 │○○○○公司│吳雨柔│⑴104年3月04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450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6月05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100 │104年度偵字 │○○○○公司│蕭寧平│⑴104年3月2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第5451號 │ │ │ │ │├──┼──────┼──────┼───┼──────────────────────────┼──────────┤│101 │104年度偵字 │○○○公司 │吳柍蓉│⑴104年3月05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452號 │ │陳妍樺│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6月05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102 │104年度偵字 │○○○○公司│郭怡君│⑴104年3月05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601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103 │104年度偵字 │○○○○○○│程珊 │⑴104年3月19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5615號 │○○公司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104 │104年度偵字 │○○○○○公│喻莉莉│⑴104年3月19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第5616號 │司 │ │⑵104年4月27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105 │104年度偵字 │○○○○○公│張雅靖│⑴104年3月19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第5617號 │司 │ │⑵104年4月21日李穎甄委託陳引奕於偵查中應訊。 │ │├──┼──────┼──────┼───┼──────────────────────────┼──────────┤│106 │104年度偵字 │○○○○公司│李相明│⑴104年3月13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6169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107 │104年度偵字 │○○○○公司│蘇郁婷│⑴104年4月16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8786、8787│ │蘇裕峰│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號 │ │ │ │ │├──┼──────┼──────┼───┼──────────────────────────┼──────────┤│108 │104年度偵字 │○○○○公司│蘇珮淇│⑴104年4月22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第9602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109 │104年度偵字 │○○○○○公│蘇家誼│⑴104年4月29日以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第10334號 │司 │ │⑵104年4月29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公司 │ │ │ │├──┼──────┼──────┼───┼──────────────────────────┼──────────┤│110 │104年度營偵 │○○○○公司│蔡慧真│⑴104年2月24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字第687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5月05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111 │104年度營偵 │○○○○公司│葉品妤│⑴104年3月04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字第747號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狀。 │ ││ │ │ │ │⑵104年5月06日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複代理人李穎甄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 │ │ │⑶104年6月22日代理人香港○○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 ││ │ │ │ │ 名義提出刑事陳報狀。 │ │└──┴──────┴──────┴───┴──────────────────────────┴──────────┘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