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7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承勳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陳廷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810號、105 年度偵字第8233號、第17600 號、第176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楊承勳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承勳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 號之00,以下簡稱○○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對不特定人招攬保險,為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並提供保險公司委託代收保險費及為保戶申請保險理賠等相關服務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楊承勳於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康麗惠、王鶯娟、徐翁月麗、邱士夫、陳育萱、黃炯誌、蔡名雅、張錦蘋等人,投保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人壽)、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陽人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友邦人壽)、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球人壽)、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金人壽)各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收取康麗惠等人欲以自己或親友為被保險人,向各該保險公司投保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而匯入○○保經公司帳戶或以現金交付保險費後(被害人、被保險人、保費交付時間及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均為新臺幣),楊承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未依所招攬之內容向各該保險公司投保並繳交保險費,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費悉數侵占入己。嗣因附表二編號3-1 、9-3 所示之被保險人王信仁、廖順晶發生保險事故未能獲取保險理賠,及康麗惠、黃炯誌等部分投保人於繳付保險費後遲未領取保單,始悉上情。案經黃炯誌(其母廖昭英、其妹黃熠靚、其舅廖順晶)、張錦蘋、康麗惠(其配偶岳慶輝、其子女岳佳緯、岳芳如)、王鶯娟、蔡名雅提起告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案傳聞證據,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
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做成時之情況,認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引之為本案證據適當,該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具證據能力。㈡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害人康麗惠、王鶯娟、徐翁月麗、邱士
夫、李婉萍(邱士夫之妻)、黃炯誌、蔡名雅、張錦蘋、陳育萱(以下簡稱康麗惠等被害人)、告訴代理人林祐任律師(康麗惠、王鶯娟、黃炯誌、張錦蘋之告訴代理人)、石南輝(○○公司負責人)、盛志鉉(○○公司業務員)、費鴻爵(○○公司業務員)、張祐綸(○○公司業務員)、杜典諭(友邦人壽團體保險承辦人)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筆錄可參,並有○○公司登記資料、○○公司投保友邦人壽、宏泰人壽之要保書等資料、康麗惠等被害人繳納保費之繳款資料、保險證、保險參加表等資料(詳附表三所示)可憑,復有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筆錄可稽。被告於本院對上述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其自白與上述證據資料大致相符,可信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各次犯行,如附表一所示,其犯意個別,行為(時間)不同,被害人遭侵害之法益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一編號3-8 、14-18 所示之侵占犯行,因屬團體保險,各僅為單一保險契約,應各認係包括一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0 年4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於本案各次犯行均為累犯,參諸被告於本案犯罪之罪質與前案不同,又其因與石南輝間之債務糾紛,其為償還○○公司債務,以致於惹起本案犯罪動機,侵占款項償付債務,犯罪所得不多,本院認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又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取得被害人諒解,有和解筆錄、和解契約可憑,被告當非惡性不改之人,其犯罪情狀雖非達刑法第59條規定顯堪憫恕之情狀,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若加重被告刑度使被告必須立刻入監服刑,顯已逾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爰不加重被告刑度。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其論證翔實,本應維持,惟被告於本案已坦白認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被害人亦表達原諒之意,且其犯罪情狀尚非嚴重,如前所述,原審未及審酌於此,未及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一概加重被告刑度,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又被告已履行和解條件,雖未全額賠償被害人,但部分仍在民事事件訴訟中,小部分金額仍待日後履行完畢,原審亦未及審酌,就附表一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編號3 、12、15除外),均諭知沒收追徵,此部分容有過苛之虞,與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合。被告上訴與辯護人請求本院輕判,為有理由,本院應予撤銷改判。
五、量刑本院審酌被告前述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實害,並參被告○○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尚有小孩待扶養,目前從事房仲業等一切情狀,認本案附表一、二各次犯罪造成之實害雖高低不同,但被告既已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各罪以予被告易科罰金機會為妥適,爰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法定最低刑度,再參被告各次犯罪罪質相同,動機相仿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再諭知沒收追徵,以啟自新。
六、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簡宏斌於原審實行公訴,檢察官陳建弘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本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2 │附表二編號2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3 │附表二編號3-1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4 │附表二編號3-2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5 │附表二編號3-4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6 │附表二編號3-5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7 │附表二編號3-6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8 │附表二編號3-7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9 │附表二編號4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二編號5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二編號6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二編號7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二編號8 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二編號9-1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二編號9-2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二編號9-3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二編號9-4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二編號9-5 所│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示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二編號10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二編號11所示│楊承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繳交保險費金額(如未列被│保險名稱 │保費交付方式│保費交付時間 │被告稱還款日期及金額 │被害人稱收到還款金額及日期││ │保險人則被保險人為被害人本人)│ │ │ │ │ │├──┼───────────────┼───────┼──────┼───────┼────────────┼─────────────┤│1 │康麗惠98604 元 │宏泰人壽樂優活│以現金交付楊│101年12月26日 │被告稱未收保費 │①102年06月18日還款30000元││ │ │終身保險 │承勳 │ │ │②102年06月20日還款51772元││ │ │ │ │ │ │③102年08月21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④102年09月23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⑤102年10月11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⑥102年10月22日還款8000元 ││ │ │ │ │ │ │⑦102年11月13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⑧102年11月26日還款8000元 ││ │ │ │ │ │ │⑨102年11月27日還款2000元 ││ │ │ │ │ │ │⑩103年01月24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⑪103年04月28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⑫103年05月13日還款5000元 ││ │ │ │ │ │ │⑬103年05月26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⑭103年05月30日還款10000元││ │ │ │ │ │ │⑮103年06月18日還款10000元││ │ │ │ │ │ │(本院卷一P90之5至90之14)││ │ │ │ │ │ │ ││ │ │ │ │ │ │書狀稱已還199772元,尚未返││ │ │ │ │ │ │還232906元(本院卷一P87、 ││ │ │ │ │ │ │本院卷(二)P20-20背面) ││ │ │ │ │ │ │ ││ │ │ │ │ │ │備註:編號1 、2 、3-2 、4 ││ │ │ │ │ │ │、5 、6 、9 、9-1 合併計算││ │ │ │ │ │ │ │├──┼───────────────┼───────┼──────┼───────┼────────────┼─────────────┤│2 │康麗惠95850元 │朝陽人壽小太陽│匯入○○保經│102年01月30日 │102年06月20日匯款51772元│同編號1 ││ │ │殘廢照護終身險│公司中華郵政│ │ │備註:編號1 、2 、3-2 、4 ││ │ │附約 │00000000號帳│ │ │、5 、6 、9 、9-1 合併計算││ │ │ │戶 │ │ │ │├──┼───────────────┼───────┼──────┼───────┼────────────┼─────────────┤│3-1 │王鶯娟10320元(被保險人王信仁 │友邦人壽幸福團│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2月04日 │102年11月21日轉帳10015元│103 年05月05日匯款10320 元││ │) │體一年定期壽險│承勳 │ │103年05月05日轉帳10335元│王鶯娟稱王信仁發生保險事故││ │ │(保單編號G000│ │ │ │申請理賠時被告才匯回(本院││ │ │000000) │ │ │ │卷(二)P3背面) │├──┼───────────────┼───────┼──────┼───────┼────────────┼─────────────┤│3-2 │康麗惠 │同上 │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2月06日 │ │同編號1 ││ │①10320元(被保險人康麗惠) │ │承勳 │ │102年11月13日轉帳10015元│備註:編號1 、2 、3-2 、4 ││ │②10320元(被保險人岳佳緯) │ │ │ │103年05月30日轉帳10015元│、5 、6 、9 、9-1 合併計算││ │③10320元(被保險人岳芳如) │ │ │ │103年05月26日轉帳10015元│ ││ │④10320元(被保險人岳慶輝) │ │ │ │103年06月18日轉帳10015元│ │├──┼───────────────┼───────┼──────┼───────┼────────────┼─────────────┤│3-4 │徐翁月麗連同編號9-4合計保費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6月03日 │被告稱由張寶華處理退款 │未退款(本院卷(二)P24 ) ││ │12845元 │ │公司中華郵政│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3-5 │邱士夫10320元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3月13日 │被告稱由費鴻爵處理退款 │費鴻爵審理中結證稱應該有按││ │ │ │公司中華郵政│ │ │比例退款(本院卷(二)P83 背││ │ │ │00000000號帳│ │ │面) ││ │ │ │戶 │ │ │ │├──┼───────────────┼───────┼──────┼───────┼────────────┼─────────────┤│3-6 │陳育萱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初某日 │被告稱由石南輝處理退款 │石南輝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僅退││ │①3612元(被保險人蔡宗憲) │ │公司中華郵政│ │ │5000元,其餘由石南輝負責。││ │②2408元(被保險人蔡郭彩蓮) │ │帳戶 │ │ │(本院卷(二)P159) ││ │③2408元(被保險人蔡佳蓁) │ │ │ │ │ ││ │ │ │ │ │ │ │├──┼───────────────┼───────┼──────┼───────┼────────────┼─────────────┤│3-7 │黃炯誌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3月29日 │轉為投保臺南市教師會團體│未退款( 本院卷( 二) P186背││ │①4128元(被保險人廖昭英) │ │公司中華郵政│(廖順晶部分則│保險 │面) ││ │②6192元(被保險人黃熠靚) │ │00000000號帳│與9-3之保費一 │ │ ││ │③6192元(被保險人廖順晶) │ │戶 │同於102年4月3 │ │ ││ │ │ │ │日匯入) │ │ │├──┼───────────────┼───────┼──────┼───────┼────────────┼─────────────┤│4 │康麗惠 │全球人壽殘廢照│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2月04日 │被告稱未收保費 │同編號1 ││ │①60792元(被保險人康麗惠) │護終身保險附約│承勳 │ │ │備註:編號1 、2 、3-2 、4 ││ │②20824元(被保險人岳佳緯) │ │ │ │ │、5 、6 、9 、9-1 合併計算││ │③16396元(被保險人岳芳如) │ │ │ │ │ │├──┼───────────────┼───────┼──────┼───────┼────────────┼─────────────┤│5 │康麗惠30000元(被保險人岳芳如 │宏泰人壽樂優活│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3月11日 │102年06月18日匯款3萬元 │同編號1 ││ │) │終身保險 │承勳 │ │ │備註:編號1 、2 、3-2 、4 ││ │ │ │ │ │ │、5 、6 、9 、9-1 合併計算││ │ │ │ │ │ │ │├──┼───────────────┼───────┼──────┼───────┼────────────┼─────────────┤│6 │康麗惠61332元 │宏泰人壽樂優活│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3月13日 │被告稱未收保費 │同編號1 ││ │ │終身保險 │承勳 │ │ │備註:編號1 、2 、3-2 、4 ││ │ │ │ │ │ │、5 、6 、9 、9-1 合併計算││ │ │ │ │ │ │ ││ │ │ │ │ │ │ │├──┼───────────────┼───────┼──────┼───────┼────────────┼─────────────┤│7 │黃炯誌392000元 │第一金人壽富貴│匯入○○保經│102年05月31日 │被告稱由李雅欣處理退款 │於不詳時間歸還本利和為 ││ │ │臨門 │公司中華郵政│ │ │41.46 萬(本院卷一P82 、本││ │ │ │00000000號帳│ │ │院卷(二)P185) ││ │ │ │戶 │ │ │ │├──┼───────────────┼───────┼──────┼───────┼────────────┼─────────────┤│8 │蔡名雅686000元 │第一金人壽富貴│匯入○○保經│102年06月27日 │被告稱已有新安東京產物公│陸續還款至剩45萬未還,已由││ │ │臨門 │公司中華郵政│ │司先行代償 │新安東京產物公司代償(本院││ │ │ │00000000號帳│ │ │卷(二)P78) ││ │ │ │戶 │ │ │ │├──┼───────────────┼───────┼──────┼───────┼────────────┼─────────────┤│ │康麗惠 │友邦人壽幸福團│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9月15日 │102年11月26日轉帳8015元 │同編號1 ││9 │①3800元(被保險人岳佳緯) │體一年定期醫療│承勳 │ │ │備註:編號1 、2 、3-2 、4 ││9-1 │②3800元(被保險人岳芳如) │健康保險(保單│ │ │ │、5 、6 、9 、9-1 合併計算││ │ │編號Z000000000│ │ │ │ ││ │ │) │ │ │ │ │├──┼───────────────┼───────┼──────┼───────┼────────────┼─────────────┤│9-2 │王鶯娟3800元(被保險人王信仁)│同上 │以現金交付楊│102年09月25日 │同3-1 │未退款(本院卷( 二) P5背面││ │ │ │承勳 │ │ │、P9) │├──┼───────────────┼───────┼──────┼───────┼────────────┼─────────────┤│9-3 │黃炯誌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3月29日 │被告稱轉為投保臺南市教師│未退款(本院卷(二)P184) ││ │①3800元(被保險人廖昭英) │ │公司中華郵政│(廖順晶部分則│會團體保險 │ ││ │②3800元(被保險人黃熠靚) │ │00000000號帳│與3-7之保費一 │ │ ││ │③3800元(被保險人廖順晶) │ │戶 │同於102年4月3 │ │ ││ │ │ │ │日匯入) │ │ │├──┼───────────────┼───────┼──────┼───────┼────────────┼─────────────┤│9-4 │徐翁月麗連同編號3-4合計保費 │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6月03日 │被告稱由張寶華處理退款 │未退款(本院卷(二)P24 ) ││ │12845元 │ │公司中華郵政│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9-5 │邱士夫3800元(被保險人邱士夫)│同上 │匯入○○保經│102年03月13日 │102年08月20日匯款3800元 │102 年08月20日退款3800元(││ │ │ │公司中華郵政│ │ │本院卷(二)P31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10 │張錦蘋5940元(被保險人張錦蘋、│宏泰人壽一年期│匯入○○保經│103年03月17日 │被告稱於103年年底、104年│ ││ │謝天富) │團體定期壽險 │公司中華郵政│ │年初由張祐綸全數現金歸還│張錦蘋證稱共匯還金額是1048││ │ │ │00000000號帳│ │ │40元(本院卷( 二) P172背面││ │ │ │戶 │ │ │、175背面) │├──┼───────────────┼───────┼──────┼───────┼────────────┤ ││11 │張錦蘋100000元(被保險人張錦蘋│宏泰人壽一年期│匯入○○保經│103年04月28日 │被告稱於103年年底、104年│ ││ │、謝天富) │綜合保險 │公司中華郵政│ │年初由張祐綸全數現金歸還│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附表三:
┌──┬─────────────────────┬───────────────────┐│編號│ 證據資料 │ 證據資料出處 │├──┼─────────────────────┼───────────────────┤│ 1 │供述證據: │ ││ ├─────────────────────┤ ││ │證人石南輝、康麗惠、黃炯誌、蔡名雅、張錦蘋│石南輝部分見偵二卷第71至72頁、原審卷二││ │於偵查及審理中、黃韋樺於偵查中、費鴻爵、王│第157 至170 頁背面;黃韋樺部分見偵一卷││ │鶯娟、徐翁月麗、邱士夫於審理中、陳育萱於調│第212 至213 頁;費鴻爵部分見原審卷二第││ │查中之證述 │79 至86 頁;康麗惠部分見偵二卷第71至72││ │ │頁、原審卷二第15至23頁;王鶯娟部分見原││ │ │審卷二第3 至15頁;徐翁月麗部分見原審卷││ │ │二第24至29頁背面;邱士夫部分見原審卷二││ │ │第30至31頁;黃炯誌部分見偵二卷第71至72││ │ │頁、本院卷二第178 至186 頁背面;蔡名雅││ │ │部分見偵3 卷第33至34頁、原審卷二第73至││ │ │78 頁 背面;張錦蘋部分見偵二卷第71至72││ │ │頁、原審卷二第171 頁背面至177 頁;陳育││ │ │萱部分見偵一卷第196 至197 頁。 ││ │ │ ││ │ │ ││ │ │ ││ │ │ ││ │ │ │├──┼─────────────────────┼───────────────────┤│ 2 │非供述證據 │ ││ ├─────────────────────┤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見警卷第34至35頁、第43至101頁、第102至││ │公司資料列印單、經濟部商業司有宏保險經紀人│146頁、第157至326頁、偵一卷第3至31頁、││ │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列印單、友邦人壽保險股│第105至107頁、第164頁、第169至171頁、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1月22日友邦台字第│第188至194頁、第198頁、偵二卷第9至34頁││ │0000000號函暨所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偵三卷第9 至19頁、原審卷一第56至70頁││ │司及○○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102年及103年間向│、第77至107 頁、第129 至134 頁、第220 ││ │該分公司投保團體保險之要保書、保單、投保名│至244 頁、第250 至256 頁、原審卷二第42││ │冊及契約條款、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至44頁、第67至68頁、第99至129 頁、第 ││ │分公司104 年11月05日TCS000000 號函暨所附社│131 頁、第194 頁、第205 頁。 ││ │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投保人員名冊、宏泰人壽保│ ││ │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30日宏壽總字第0000│ ││ │00000 號函及所附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於103 年向本公司仲介投保團體保險之要保書、│ ││ │申請書、保單、投保名冊及相關資料、宏泰人壽│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01日宏壽行銷字第│ ││ │0000000000函及所附○○保經名冊、中華郵政股│ ││ │份有限公司104 年0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 │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5 日儲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號帳戶基│ ││ │本資料及對帳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104 年2 月6 日合金左存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 ││ │所附○○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 ││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104 年08月│ ││ │26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780170 號函暨所附有宏│ ││ │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友邦人壽保險股│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3 年5 月7 日友邦台字│ ││ │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 ││ │公司投保人員名冊及要保書、被保險人邱士夫、│ ││ │徐翁月麗、黃炯誌、廖昭英、黃熠靚、廖順晶、│ ││ │康麗惠、岳慶輝、岳佳緯、岳芳如、蔡宗憲、蔡│ ││ │郭彩蓮、蔡佳蓁及王信仁之繳費收據及團體保險│ ││ │保險證、康麗惠提出與楊承勳通話錄音摘要譯文│ ││ │及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張錦蘋郵政劃撥存款收據│ ││ │、楊承勳簽收王信仁提出理賠資料之證明、蔡名│ ││ │雅提出郵政劃撥存款收據、○○保險經紀人股份│ ││ │有限公司業務聯繫函及本院103 年度新簡字第 │ ││ │424 號民事簡易判決、被告於106 年2 月20日刑│ ││ │事準備二狀所附中國信託交易憑證、王鶯娟之郵│ ││ │局帳戶存摺內頁、康麗惠之中國信託帳戶存簿內│ ││ │頁、邱士夫之郵局帳戶存簿內頁、告訴人106 年│ ││ │3 月1 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被害人投保明│ ││ │細表、還款明細表、楊承勳所簽發二張本票、康│ ││ │麗惠中國信託永康分行存摺明細、楊承勳匯款明│ ││ │細及投保明細、友邦公司認定無效及不予核保之│ ││ │書函、王信仁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保險卡│ ││ │、廖順晶診斷證明書、○○業務聯繫函、財政部│ ││ │團體保險條款範本、被告106 年5 月15日提出還│ ││ │款明細及收費投保情況說明、告訴人105 年6 月│ ││ │2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被告收取金額、日│ ││ │期、返還保費之說明表、被告106 年6 月26日庭│ ││ │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資料及所│ ││ │附友邦團體保險要保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加保│ ││ │/ 變更/ 退保申請書、員工暨眷屬團保自費加保│ ││ │方案、被保險人有效名冊、臺南市教師會電子報│ ││ │、被保險人投保名冊/ 異動說明書、英屬百慕達│ ││ │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 年│ ││ │7 月3 日TCS000000號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 ││ │限公司106 年7 月11日宏壽多元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對於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106 年7 月 │ ││ │17日南市教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第38期│ ││ │教育前線報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 ││ │年7 月28日(106 )南壽核字第156 號函、王鶯│ ││ │娟106 年10月25日提出團體保險保險證、郵政劃│ ││ │撥儲金存款單影本、證人康麗惠106 年10月25日│ ││ │提出「楊承勳還款證明書」影本、郵政劃撥儲金│ ││ │存款收據影本、證人徐翁月麗106 年10月30日提│ ││ │出團體保險保險證2 紙、被害人蔡名雅105 年12│ ││ │月25日提出楊承勳簽發本票等資料、英屬百慕達│ ││ │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6 年│ ││ │12月20日TCS000000 號函、證人張錦蘋提出○○│ ││ │保險經紀人員工保險參加表、英屬百慕達商友邦│ ││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7 年5 月10│ ││ │日友邦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