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秉宏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秉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二審以六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後段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要求其母親配合其所供作證一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3 月。
三、今羈押期限屆至,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08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