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即 自訴 人 江添祥被 告 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吳錫欽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上列上訴人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自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7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得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且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35 條、第343 條準用第304 條前段、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自訴意旨略以:法院是推檢犯罪的天堂,也是詐騙集團,上級審護航下級審,法官護短檢察官,檢察官與警局勾串,栽贓、誣賴、偽造文書……,因認被告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吳錫欽涉犯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嫌。
三、原審法院以卷查無證據顯示被告等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或者自訴所漫指之犯罪地在其訴訟轄區,自訴有違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管轄錯誤,且因未經自訴人聲明,未諭知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核無不合。
四、上訴意旨漫言:法律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且得於審判期日為相關訴訟行為,依當事人進行主義,不以委任律師為要,原審法院不開庭審理逕行判決自訴不受理違誤,請撤銷原判決,將被告等量刑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介元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