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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政傑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傑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2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