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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賀任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賀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

3 月23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6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