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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2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佘欽池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佘欽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欽池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23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法 官 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13